期刊在线咨询服务,发表咨询:400-888-9411 订阅咨询:400-888-1571股权代码(211862)

期刊咨询 杂志订阅 购物车(0)

监督管理模板(10篇)

时间:2022-01-27 23:42:56

监督管理

监督管理例1

    监督管理的性质为以下几个方面:

    1、监督管理属于行政管理。该行为是以国家的行政权力来维护证券市场正常秩序,以保护投资者的利益,制裁违法行为。

    2、监督管理属于行政执法。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代国家行使行政管理权,同时具有行政机关所享有的行政执法权,可以依法管理,对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

    3、监督管理属于法定职权。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的职权不是任意扩大的,其权力应是法律和国务院赋予的,不能超过法律和国务院所规定的职权违法行事。

监督管理例2

会计监督,是指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凭借经授权的特殊地位和职权,依照特定主体制定各种合法制度,对特定主体经济活动过程及其引起的资金运行进行综合地、全面地、连续地、及时地监察和督促,以确保各项经济活动的合规性、合理性,保障会计信息的相关性、可靠性和可比性,从而达到提高特定主体工作效益的目的。

一会计监督的变化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发展,使得经济活动日趋复杂,从而对会计监督工作提出了新的挑战。然而目前的会计监督现状却令人堪忧,大量会计信息失真、国有资产流失、单位内部职务犯罪的案例等充分表明当前会计监督弱化的不利现状和加强会计监督紧迫性。

会计监督的地位越来越微妙化,因为会计监督和审计监督不同,审计监督是对会计监督的再监督,是建立在会计监督之上的。会计监督的地位决定了其必须从本企业经济利益出发,对每项经济活动的合理性和有效性进行事前、事中的控制、分析和审查。而审计监督往往是在企业外部,利用抽样等方法,来检查企业的会计信息资料是否客观公允,并出具意见书。会计监督和行政管理监督也不同,同样道理,会计监督也不等同于财政监督、税务监督等,但是在实际工作中,要么把会计监督放大化,替代了上述的种种监督,有越俎代庖之嫌;要么完全放弃了监督,有名无实。

二企业会计监督的现状

企业不规范经济行为大量出现,经济违法犯罪方式多样;会计信息失真,侵害广大投资者、债权人和社会公众的利益。会计控制方面,单位内部会计控制制度的不健全和执行不得力是导致会计监督弱化的重要原因。在会计人员自身素质方面,会计人员职业道德修养和专业胜任能力的整体水平不高是会计监督弱化的内在原因;在外部监督方面,国家监督的乏力与社会监督的不到位是导致会计监督弱化的直接原因;对企业主要领导干部的权力监督不到位,也是导致会计监督弱化的一项重要因素。

(一)我国会计监督法律约束机制不全,使得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不能有效地行使其监督职能,导致企业会计监督不力。

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企业的经营机制、经营方式等在不断更新。在整个经济工作过程中出现了许多以前没有的新情况、新问题,而与之配套的机制还未能建立和健全,针对所出现的经济活动,缺乏相应的监督机制和办法。比如,新的《会计法》业已颁布,但相关配套法规没有跟上。在我国证券市场发生的诸多事件,严重损害了公众股东的利益。但却没有法律条款对当事责任人进行制裁,使会计监督形成虚设。因此,随着我国经济多元化的发展,如果有针对性的会计制度和核算体系还不健全,也就难以适应复杂多样的经济活动。

(二)企业会计监督在相当大的范围内已难以协调国家与企业之间的利益矛盾。

改革使企业自不断扩大,企业作为独立的经济实体,要求按自己的意志支配其资产,决定其财务收支范围和标准;而企业会计监督只承认按国家财政利益制定的财务制度标准。当企业财务自要求下的行为与国家的规定差异较大时,原有监督体系在协调双方利益矛盾时,往往显得力不从心。

(三)企业会计监督已不能有效保护所有者权益不受侵犯。

在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的情况下,会计监督作为企业财会管理的一个重要组成部份,主要听从经营者的指令,当经营者的指令与所有者的权益发生背离时,会计人员通常以经营者的指令为主,因而常常损害所有者的权益。

(四)内部控制制度失调。

主要体现在有的单位是根本就缺乏内部监督和控制制度,以致会计制度混乱,循私舞弊现象经常发生。

(五)会计人员综合素质不高,职业道德观念有待加强。

企业虚假的会计信息也是出自于会计人员之手,因此,会计人员的综合素质及职业道德观念在会计监督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市场经济应有赖以运行的游戏规则,但仅仅有法律制度约束是不够的,当巨大的经济利益与严肃的道德规则发生碰撞时,只有进行诚信教育,才有助于使天平倾向于道德规范。前些年我国会计人员奇缺,而现阶段业解决了量方面的问题,但会计人员整体素质不高,知识结构、学历结构和业务水平偏低,多数没有经过专业培训,而目有的还是无证上岗。再者,会计人员的监督意识不强、法制观念淡薄、缺乏职业风险意识、职业判断能力弱、自我管制能力差、惟名是从,在权大于法的思想支配下有意造假,使得会计信息失真在所难免。

三健全会计监督体系的建议

(一)健全会计人员管理体制。

会计人员不能归属于多元利益主体,即投资者、经营者、债权人以及劳动者任何一方,也不能处于多元利益的边缘,只能以第三者的独立身份出现。他们只能受会计法律法规的约束,真正摆脱会计人员与单位之间的依附关系。从而使会计人员可以排除干扰,依法办事,正确履行会计职能,更好的发挥会计的监督职能。

(二)必须给单位内部会计监督以准确的定位。

由于会计人员不具备独立地位,从而使其监督软弱无力。从单位内部会计监督的机能和实际效用看,准确的定位应当是内部控制。以企业单位而言,会计监督应当是由会计人员行使的、对投资人负责的、以保证本单位经营管理活动符合既定政策和目标的内部控制。从这一定位出发,单位内部会计监督的基本形式和要求应当是:一般单位由会计人员行使的会计监督主要对投资人负责,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对经营者有制衡作用。对国有单位,政府部门可以投资者身份赋予会计人员管理体制,即由政府部门直接委派国有单位的会计负责人,以使会计人员处于相对独立的地位,更好的起到控制作用。政府作为社会经济活动的管理者,对各经济单位会计信息的质量要求,主要由各单位负责人来承担。会计人员应当承担一定的社会责任。

(三)政府监督要明确职责、合理分工。

从现实情况看,对基层单位监督检复较多。财政、税务、审计部门要合理分工,建立责任感制,各负其责。税务监督应当是政府部门对各单位会计工作监督的主要手段。税务监督的对象是纳税人依法纳税情况,财务会计资料是其监督的基本内容之一。因此,如果税务监督的职能到位,能在很大程度上解决财务工作中的违法违纪问题。财政监督应当以会计信息质量为主要对象。各单位会计信息质量的好坏,直接影响社会经济秩序。财政部门做为管理会计工作的职能部门,应当担当起管理和监督的职责。审计监督主要承担国家投资项目的监督。在具体操作上,审计监督应当与财政部门有明确的分工,避免重复;财政、税务、审计监督应当加大处罚力度,树立监督权威。

(四)加强管理,督促注册会计师的社会监督职责到位。

近几年,财政部门在理顺注册会计师管理体制、培训会计师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这是非常必要的。但我认为对我国注册会计师执业的监管,关键是靠规则和约束力。注册会计师再多,水平再高,执业中不守规则,只会起负作用。因此,要发挥注册会计师在社会监督中的作用,必须从注册会计师的执业监管抓起,刹住出具虚假审计报告的歪风。在操作上,可以由财政部门会同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对上市公司的会计报表和审计报告逐一进行审查,一经发现注册会计师出具虚假报告的,即予以重罚,以树立注册会计师执业的信誉。

监督管理例3

二、完善企业经济管理中的质量监督管理的措施

1、加强企业对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提高企业领导者对企业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的认识程度。在追求利益最大化的同时,要严把企业产品质量,企业领导者要明白只有企业产品过硬,才能使企业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处于不败之地。并在企业内部建立完善的产品生产、制造规程,已经发现出现质量有问题的产品要及时采取措施进行处理。保证企业的每一个产品达到合格之后在投入市场。确保企业在市场的信誉,才能保证企业在市场的份额。2、提高质量监督人员自身素质监督管理人员必须具备较高的专业素养,并且能够熟练的掌握各项监督业务和技术规范标准、监管经验等。除此之外还要掌握有关质量管理相关的最新法律法规、政策。具体照我国产品质量检查人员相关规定,产品监督管理人员要具备以下几点条件:必须具有国家相关规定的职称证书;必须熟悉国家有关企业产品质量管理的方针、政策、法规和质量管理、质量监督和计量工作的基本知识,熟练掌握企业产品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和有关的规范、规程;必须对监督管理人员进行岗位培训,并只有通过考核、取得合格证书之后的人员菜可正式上岗。并将责任落实到每个监督管理人员,一旦经监督人员检查过的产品流向市场出现问题,严肃处理。3、加大政府的宏观管理加大政府的监督职权,各有相关部门必须严格把关,绝不姑息违法、违规的行为。政府要通过宏观层面,建立起一套健全的企业产品质量监督检测的法律、法规,完善相关制度。实现全面质量监督管理手段。实现监督管理的信息化、立体化。保证政府机关公平公正的形象。

监督管理例4

“十一五”时期是我省食品药品监管事业大发展的时期。探索了立足省情的监管工作之路,锻造了素质较高的监管干部队伍,建立了相对完备的技术支撑体系,保障了人民群众饮食用药安全,进了产业健康发展,形成了江西监管工作的特色。**年,全省食品药品监管系统勇于应对挑战和考验,迎难而上,尽职尽责,各项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服务大局作出了新贡献,食品监管取得了新成绩,药品安全收到了新成效,应急管理落实了新要求,技术支撑呈现了新活力,队伍建设迈上了新台阶。

**指出,省政府、国家局共建食品药品安全示范区是策应、服务鄱阳湖生态经济区建设的重大举措,是推进我省食品药品监管事业发展的崭新起点,是“十二五”我省食品药品安全发展的目标和主线。“十二五”时期全省食品药品监管工作要围绕这一主线,实施饮食用药安全惠民工程、科学监管平台构建工程、餐饮医药行业诚信工程、生物医药产业千亿工程、食品药品监管人才工程。食品药品安全示范区建设周期长、工作任务重。一方面,我们要积极争取国家局和有关部门在政策、资金、技术、人才等各方面的大力支持。另一方面,我们要充分发挥自己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抢抓机遇、奋发有为。要稳步推进省局与设区市政府的“局市共建”活动。突出先行先试,对创建工作成效显著的,在资金和项目安排上给予优先考虑、优先安排,将项目安排在有工作热情、有工作基础的区域,把资金用在刀刃上。同时,要大胆创新监管体制和机制,支持和鼓励各地敢为人先,在食品药品监管体制、机制建设上寻求新的突破,先行、先试、先闯,在实践中总结和完善。

**指出,**年要紧紧抓住创建部级食品药品安全示范区这条主线,全力以赴抓好各项工作,为“十二五”时期全省食品药品监管事业实现新跨越开好头、起好步。要顺势而为,抓好食品药品安全示范区试点;深化改革,依法理顺市县局监管职能;强化责任,完善食品药品安全责任体系;严格监管,保障基本药物质量安全;排除隐患,加强食品药品安全风险控制;提升能力,强化技术支撑体系建设;发挥职能,促进食品药品产业健康发展;加强监督,更加重视依法行政工作;从严要求,加强干部队伍建设。

监督管理例5

随着经济的发展和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相应建设工程的质量也受到了相应程度的重视,建筑工程的质量对其使用时间和安全性能有着决定性的影响作用,而在建设工程的建设过程中,相应的质量监管体系的建立对工程的建设质量影响较大,建设工程的监督管理模式受到了一定的创新和发展。

1.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影响因素

1.1建设工程的质量管理意识

建设工程的质量管理意识对相应的工程质量的控制和管理有着重要的影响和作用,关系到相应建设工程的整体建设和实施。部分施工企业看到了眼前的利益却忽视了长远利益,在工程建设的过程中未形成相应的质量控制的责任意识,不仅使相应的建设工程质量难以保证同时也忽视了相应建设施工企业的服务意识和品牌意识的树立,不利于建设企业的科学持续发展,同时也不利于建设行业的整体发展。

1.2建设工程的管理机制

建设工程在施工中的质量意识影响到工程管理体制的建立和管理,从而影响了建设工程的质量和管理机制的建立,建设工程在施工过程中未建立质量保证体系,那么相应的管理体制和管理规范也难以跟上工程建设的发展,难以从整体上着手对建设工程的质量进行管理和控制,管理体制和质量控制意识的缺乏致使相应的建设工程难以达到相应的建设要求,甚至相应的施工团队未按工程图纸进行施工,不按规程进行作业,造成了相应建设工程的质量难以保证。

1.3建设工程的施工材料和相应的人员素质

建设工程的施工材料和人员的素质对相应的工程质量以及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的管理机制的建立和工程的质量管理意识的树立影响重大。管理体制的缺失以及相应建筑市场的监管缺失致使相应的建筑工程的施工材料以及工程建设和管理的人员素质良莠不齐,相应的建设工程的施工和管理缺乏具有专业素质的人才,不注重业务培训致使企业相应职工的素质偏低,对建设工程的质量产生了影响。

2.建设工程企业质量监督管理的创新和发展

2.1建立建设市场管理模式,增强工程质量管理意识

建设工程的质量监督管理体系的建立应建立在运行良好的建设市场的运行和发展模式之下,以监督管理体系的建立促进相应的建设工程的质量管理意识,从整体上和系统上贯彻相应工程的质量意识,从而奠定建设工程在精神上和主观上的质量保障体系。建立建设行业的新的管理体制,具体建立纵向管理和横向管理的良好结合和重点突出的管理体制,灵活建立新型的管理体制,促进企业管理水平的提高,同时也为建设行业的管理和创新建立相应的典范和规范。在促进建设市场的管理过程中,还应从更广的层面上建立建设行业管理的创新秩序,建立统一的市场和监管的管理体制,从而为整个建设行业的发展建立相应的规范。

2.2建立人员素质的提升和管理发展模式

建设工程的质量和相应监督管理体系的建立实际上依靠管理和相应的人员素质,因此,人员是建设工程的质量和监督管理体系建立的核心要素。企业应在科学合理的工程管理体制的基础上建立相应的人员素质的提升和管理的体系,管理体系的建设是基本的因素,相应的管理人员实际上是对管理条例和体制的执行和协调。但在一定程度上,管理人员的素质和能力对工程的管理有着很高程度的促进作用,人员素质的不断提高不仅能提高企业的工程管理和创新,更能促进建设企业的发展,形成建设工程施工企业的核心竞争力。相应的企业应合理建立职工和管理人员的素质提升和管理发展模式。

2.3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法制化发展

建设工程的质量监督管理体系涉及因素较多,各管理之间的关系较为复杂,那么更应建立建设工程的质量监督管理体系,建立规范化的发展,从而促进建设企业的科学持续发展。最有效的规范和执行方式是实现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立法,应用法制化的手段促进建设工程的质量监督管理体系的规范和发展。使相应的违规行为依法得到查处,从而发挥出法制的真正规范和调整效用。通过对建设工程监管体系的资源整合实现统一的执法管理,实现建设工程的质量监督管理体系。从建设工程的招标、投标、承包、施工以及验收等建设工程的资格审查以及建设的全过程实现工程的质量监督管理。通过法律建立相应的规范机制,从而实现了相应过程建设的透明度和施工建设的明朗化,使相对较为复杂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调整为规范而有序的规章和体制的执行和控制过程。

2.4建立多元化的监控防范体系

建设工程的质量管理和监督体系实际上从宏观的层面上实现了对相应建设行业的管理和规范,因此建设工程的监督管理实际上不仅仅依靠建设工程企业的改革和创新,更是一个行业整体的规范和发展,为相应的建设行业的发展创设良好的规范和发展的环境。建设工程的质量监督管理的创新和发展应建立在多元化的工程质量监控防范体系,将政府的监控和市场的监管调节以及工程施工过程中的控制良好结合起来形成多元化的监控防范体系。强调建立重点的监督管理体系,形成政府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监控和防范模式。在市场监督管理层面上应建立健全的协同管理机制,建立建设工程的质量评估机制,推进保险业务等新行业进入相应的建设工程的监督管理体系,形成建设行业监督管理的较全面层次的服务体系。具体在建设工程的施工过程中实现相应的监督管理模式,推进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和权责的分明,建设层次分明的施工控制的流程,从而在提高建设工程的施工效率同时实现相应的监督管理的效率提高。

3.总结

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体系是系统而协调的过程,通过对建设工程的质量管理体系的影响因素的分析和综合整理实现对建设工程质量的有效监督管理,同时也能实现对建设行业和建筑市场在一定程度上的规范和管理模式,建立创新的和发展着的监督管理模式。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体系的创新和发展不仅表现在相应的管理层次的深入和管理水平的提高基础之上,相应的工程监管部门还应建立现代化的工程监督管理模式,如监督管理的模式与计算机技术和相应的信息技术结合起来,形成创新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创新和发展模式。

监督管理例6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体育经营,是指下列以营利为目的,以体育项目为内容的经营活动:

(一)体育活动中心、体育场馆、体育俱乐部、体育度假区等体育场所的经营;

(二)体育健身、体育娱乐、体育康复、体育旅游的经营;

(三)体育竞赛、体育表演的经营;

(四)体育技能培训、体育中介服务;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体育经营。

前款所称体育项目是指省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体育行政部门的规定和本省实际情况批准公布的体育项目。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扶持合法的体育经营,促进体育产业的发展。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公安、卫生、旅游、质监、工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对体育经营进行监督管理。

第六条从事体育经营,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体育场所、体育设施符合建筑安全、消防安全要求和卫生要求;

(二)体育器材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三)有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和相应的应急处理、安全救护能力;

(四)有与经营的体育项目相适应的体育专业技术人员;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具备前款规定条件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在办理工商注册登记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许可后,方可从事体育经营。

第七条从事以攀登山峰为内容的体育经营的,须经省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批准;从事以健身气功为内容的体育经营的,须经县级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批准;从事以射击为内容的体育经营的,须经省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批准。批准的条件、程序和期限,按国家规定执行。

第八条从事以武术(散打)、拳击、跆拳道、摩托艇、摩托车、汽车等涉及人身安全、公共安全的体育项目为内容的体育经营的,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批准。批准的条件、标准,由省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制定。

对从事前款规定的体育经营的申请,体育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体育设施、体育器材需要进行检验、检测的,检验、检测所需时间不计入批准期限,但不得无故拖延。

第九条从事以游泳、潜水、蹦极、攀岩、卡丁车、滑翔伞、动力滑翔伞等涉及人身安全、公共安全的体育项目为内容的体育经营的,应当符合国家《体育场所开放条件与技术要求》的规定,并由市或者县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组织审验。

第十条从事第七条、第八条规定以外的体育经营的,应当在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将下列材料提交市或者县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备案:

(一)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体育经营可行性报告;

(三)体育设施、体育器材情况登记表;

(四)配备的体育专业技术人员名单及其资格证书复印件。

第十一条从事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体育经营,要求变更经营内容、场所的,应当向有关体育行政部门、公安机关提出申请;符合条件、标准的,受理申请的体育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办理变更手续。

从事第七条、第八条规定以外的体育经营,要求变更经营内容、场所的,应当自取得工商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将变更的情况及有关材料提交市或者县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异地举办第七条、第八条规定以外的体育经营的,举办者应当在举办活动的15日前将营业执照复印件、活动实施方案和体育场所、体育设施的安全情况以及有关协议书副本,报举办地市或者县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备案。接受备案的体育行政部门应当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在体育经营活动中从事体育技能培训、安全救护工作的从业人员,应当取得相应的体育社会指导员职业技能证书或者体育专业协会颁发的专业技术资格证书。

第十四条体育专业协会可以通过制定和监督执行体育专业管理规范和体育专业技术规范,或者通过体育经营场所的服务等级行业评定,对相关体育经营活动进行行业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体育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体育经营安全制度,做好体育设施、体育器材的维护、保养,保证体育设施、体育器材安全、适用。对可能危及消费者人身安全的事项,应当作出真实说明和明确警示,并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措施。

对涉及人身安全的体育设施、体育器材,体育经营者应当委托有检验、检测资质的组织定期进行检验、检测,并将检验、检测报告提交作出体育经营批准决定的体育行政部门备案。不得使用经检验、检测不符合安全要求的体育设施、体育器材从事涉及人身安全的体育经营活动。

第十六条在体育经营活动中发生人身伤亡事故的,体育经营者应当采取救护措施,并在2小时内向当地县级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体育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到达现场调查处理,并按规定将事故及其处理情况报告本级人民政府、上级体育行政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第十七条体育经营者应当依法经营,诚实信用,明码标价,向消费者提供质价相符的服务。

第十八条体育消费者应当遵守公共秩序和体育经营场所的安全管理规定,爱护体育设施和体育器材。

第十九条对体育经营中的非法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向体育行政部门和其他对体育经营活动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举报。接受举报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调查处理;无权处理的,应当将举报的情况移交有权处理的机关处理,并将移交的情况告知举报人。

第二十条依照本办法规定,须经体育行政部门或者公安机关批准方可进行的体育经营,批准的经营期限届满,体育经营者未向批准机关申请延续经营期限,或者经审查不符合批准条件、标准的,由批准机关注销批准文书。

第二十一条体育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在办理体育经营批准事项,审验体育经营时,不得向申请人、体育经营者提出购买指定商品、接受有偿服务等不正当要求。体育行政部门、公安机关的工作人员在办理体育经营批准事项,审验体育经营时,不得索取或者收受申请人、体育经营者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

本办法第五条所列的行政机关对体育经营活动实施监督检查,不得妨碍体育经营者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索取或者收受体育经营者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

办理体育经营批准事项,对体育经营活动实施监督检查,不得收取任何费用。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二十二条未经批准从事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体育经营的,由作出批准决定的体育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依照职权责令其停止经营活动,可以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二款、第十二条和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不将体育经营的有关情况向体育行政部门备案的,由县级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或者县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要求定期对涉及人身安全的体育设施、体育器材进行检验、检测;

监督管理例7

一、指导思想

(一)遵循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总体要求,促进“市场引导投资、企业自主决策、银行独立审贷、融资方式多样、中介服务规范、宏观调控有效的新型投资体制”的建立。

(二)以创造良好投资软环境为基本出发点,在市政府的领导下,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经委等有关部门,按照简化程序、明确责权、高效服务、监管到位的要求,建立和完善我市投资宏观调控和监督管理机制。

(三)综合运用经济的、法律的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对全社会投资实行以间接调控方式为主的宏观调控,做好投资引导、投资决策、建设规划、建设用地、环境保护、建设过程、投资统计等方面的宏观调控和监督管理工作,促进全市固定资产投资健康、稳定增长,发挥其对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支撑作用。

二、改善投资引导服务

(四)以市人民代表大会审议批准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及国家产业政策引导全社会投资活动。市政府有关职能部门依据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编制基础设施、产业发展、社会事业、生态环保、资源开发等专项发展建设规划并按照规定程序报批。经批准的专项发展建设规划是投资决策的基本依据。市发展改革委要会同市经委等有关部门建立产业政策和投资信息制度,及时政府对投资的调控目标、调控政策和重点行业投资状况、发展趋势等信息,引导全社会投资活动。

(五)营造公平有序的竞争环境,鼓励和扩大社会资本投资。放宽社会资本的投资领域,允许社会资本进入法律法规未作限制的基础设施、公益事业等行业和领域。政府通过注入资本金、贷款贴息、政策扶持等措施,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以独资、合资、合作、联营、项目融资等方式,参与具有经营特征的公益事业、基础设施建设,并实行招标选择业主的方式。

(六)优化配置信贷资金、土地资源等生产要素,促进经济结构调整和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投资主管部门要积极向金融机构推荐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信贷政策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合理引导贷款投向;金融机构对有贷款意向且已经审批、核准或备案的项目实行独立审贷并提高效率;国土资源部门要严格和规范土地使用制度,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土地利用与产业政策、城市规划相互配合的工作机制。

(七)发展改革、环境保护、城市规划、建设行政、质量监督、工商管理、安全生产以及金融、外汇、证券等部门,要立足服务,加强指导,完善监管,调控和监管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依照法规加强对企业投资活动事中事后的监督检查,严格执法。对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由省级投资主管部门出具确认书或推荐函的事项,市发展改革委、市经委要按规定及时办理。

(八)发挥并规范投资中介机构的服务职能。加强投资中介服务体系建设,规范投资中介机构行为。各类投资中介服务机构必须与政府部门脱钩,并实行资质认证制度,未按国家法定程序取得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不得从事相关投资中介服务。投资中介机构必须坚持诚信服务,加强自我约束,不断提高服务质量,为企业投资科学决策与实施,为政府科学管理投资提供帮助。建立和完善投资中介服务机构的行业自律管理体制,强化投资中介服务机构的法律责任。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投资中介服务市场。

三、改革投资决策机制

(九)按照“谁投资、谁决策,谁收益、谁承担风险”的原则,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市政府制定颁发《重庆市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暂行办法》、《重庆市外商投资项目和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修订颁发《重庆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投资决策实行按项目性质分类管理方式,根据项目性质和投资来源,分别实行审批制、核准制和备案制。

(十)对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审批制。由投资主管部门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投资概算。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咨询机构编制;投资概算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投资主管部门在审批政府投资项目前,委托符合资质要求的咨询机构进行评估论证,对特别重大的项目实行专家评议制度,对城市景观、市民生活和生态环境有重大影响的项目,以听证会或其他方式,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十一)对企业投资项目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经委根据国务院批准的《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研究制定《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重庆市)》,报市政府审定后施行,并与国家同步调整。对核准目录内的企业投资项目实行核准制,核准目录外的企业投资项目实行备案制。

(十二)实行核准制的企业投资项目,投资主管部门只从维护经济安全、合理开发利用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优化生产力布局、保障公共利益、防止出现垄断等方面进行审查核准,其他事项由企业自主决策、自担风险。投资主管部门对企业投资项目的核准手续,须作为项目单位办理其他相关行政许可事项的基本依据。

(十三)实行备案制的企业投资项目,投资主管部门主要从国家法律法规、产业政策、行业准入标准,以及是否属于项目备案范围等方面进行备案确认,为企业自行投资决策提供咨询引导,作为其他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和金融机构把握产业政策的基础。

四、依法进行规划管理

(十四)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对投资项目实行《建设工程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即“一书两证”管理。

(十五)对于实行审批制的政府投资项目,项目单位须向投资主管部门报批项目建议书,经批准后,再向规划主管部门提出项目选址申请。规划主管部门对符合规划要求的项目颁发《建设工程选址意见书》,作为投资主管部门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必要文件。投资主管部门审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后,规划主管部门依法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十六)对于实行核准制的企业投资项目,企业作出投资决策后直接向规划主管部门提出项目选址申请。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符合规划要求的项目颁发《建设工程选址意见书》,作为投资主管部门核准项目的必要文件。投资主管部门核准项目后,规划主管部门依法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十七)对于实行备案制的企业投资项目,企业作出投资决策后直接到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办理“一书两证”。

五、严格建设用地管理

(十八)强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特别是农用地转用计划对投资的控制与引导。凡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没有农用地转用年度计划指标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不得进行项目用地预审,不得批准用地。对有拖欠农民征地补偿安置费的区县(自治县、市),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不得下达次年度该区县(自治县、市)农用地转用计划。

(十九)加强建设用地管理。建设用地按能源、交通、水利、矿山、军事设施等重点建设项目用地和一般城镇(村)建设用地等类别实行分类管理,按项目配土地,项目规划必须符合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国家产业政策的要求。非重点建设项目用地不得超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依法对建设项目用地进行审查并出具预审意见后,投资主管部门再对政府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审批,对须核准的企业投资项目进行核准。没有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预审意见或预审未通过的,投资主管部门不得核准或批准建设项目。未经投资主管部门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办理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手续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不得办理国有土地划拨手续或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二十)进一步推进土地资源的市场化配置。项目业主按规定通过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等方式,依法获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后,直接向投资主管部门申请建设项目核准,或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不再进行项目用地预审。

(二十一)加强和完善征地实施过程的监管。建设项目在征地报批前,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要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以公告形式告知拟征地范围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对拟征土地现状的调查结果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共同确认,地上附着物现状的调查结果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和地上附着物所有权人共同确认。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实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告知被征地单位和个人有申请组织听证的权利。被征地单位和个人申请听证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依照有关规定组织听证。征地补偿安置不落实的,不得强行使用被征土地。

六、加强环境保护监管

(二十二)任何新建、扩建、迁建、改建以及各类开发建设项目,须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

(二十三)政府投资项目应当在申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之前,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送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并由有权审批部门完成环评审查。企业投资项目应当在申报项目核准之前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送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并由有权审批部门完成环评审查。按规定不需要报送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项目应当及时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

(二十四)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批准文件或环境影响登记表,作为项目审批、核准的前置条件,并作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进行环保“三同时”验收的重要依据。

七、强化建设过程监督

(二十五)建设项目初步设计须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设计单位须按照国家行业设计标准,以及消防、人防、地震、安全生产、质监、节能等方面的要求,结合项目建设的具体情况进行设计。政府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项目性质,对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实行审批或备案管理。

(二十六)政府投资项目的初步设计,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定进行审批。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企业投资项目的初步设计实行会审,由负责该项目初步设计审查的单位牵头采取联合办公等方式一次性审批,并承担相应责任。不涉及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企业投资项目初步设计只报送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由设计单位和项目业主自行承担相应责任。

(二十七)政府投资项目和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企业投资项目,以及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的其他投资项目,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重要设备与材料采购等事项实行招标选择。

(二十八)政府投资项目和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企业投资项目,以及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的其他投资项目,必须实行工程监理。其中设备投资占工程总投资30%及以上的项目,必须按规定同时实行设备监理。

(二十九)加强建设项目施工管理。建设项目须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施工许可证后开工建设。项目单位在办理用地、规划、环保、消防、人防、地震、安全生产、质监等审批或许可手续后,才能申请施工许可证。各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应事先公布规范和标准,符合条件即予许可,限时办结有关手续。

(三十)建立建设项目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机制。建设项目单位申请施工许可时,须出具有担保资格的单位或金融机构的工程款支付保函,防止出现工程款拖欠。项目单位和施工企业在签订施工合同后,须按施工合同总价的一定比例(双方各承担50%),将资金存入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账户,作为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金,确保农民工工资能得到支付。没有工程款支付保函和未交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金的项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发放施工许可证。加快推行政府投资项目由财政部门直接支付工程款制度。

(三十一)完善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制。规划、环保、消防、人防、安全生产、地震、质监等行政主管部门须在事先公布规范和标准的基础上对建设项目进行专项验收,验收合格才予发放相应的合格证、使用证或许可证。在专项验收全部合格之后,项目单位应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办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备案后,项目单位应及时将竣工验收备案证报送投资主管部门和统计部门,进行建设项目销号。

(三十二)进一步完善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管理“制”。对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加快推行“制”,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专业化的项目建设管理机构负责建设实施,严格控制项目投资、质量和工期。

投资主管部门对政府投资的重大项目进行全过程稽察,加强项目投资控制,确保资金合理使用。

(三十三)审计部门依法加强对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投资项目和政府投资项目的审计监督,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监督管理例8

(二)国外财政税收监督管理的经验模式研究国外财政税收监督管理的过程中需要不断完善立法程序,通过有效的财政税收监督机制优化,提高财政税收的监督管理水平,为财政税收的监督模式创新创造良好的条件。财政税收监督管理机制优化的过程中需要不断进行财政监督模式创新,通过有效的监督管理完善立法程序,通过对财政监督的管理方法优化,积极稳妥的实现经验模式创新,提高财政税收的财政监督法律规范化水平。比如美国在财政税收立法监督管理的过程中非常完善,需要从不同的法律法规中实现对财政税收的全方位管理。财政税收监督优化管理的过程中要从预算编制管理的思路出发,通过有效的专项监督、日常监督、个案监督实现对财政税收的全方位管理,保证财政税收能够在日常经济管理中发挥重要的作用。财政税收监督权力要在综合管理的过程中进行创新优化,实现对财政税收的专项监督管理,提高财政税收的综合创新管理水平。财政税收管理的过程中通过有效的措施保证财政监督权力的有效平衡,保证财政税收在监督权力实施的过程中形成完善的程序,积极稳妥的实现资源的合理配置,确保财政税收资源配置能够符合综合性财政管理的要求。

二、财政税收监督管理体制的完善

(一)财政税收监督管理提高到立法层次财政税收监督管理机制优化管理的过程中必须要从立法层次出发,积极稳妥的推进财政税收的立法性管理,为财政税收的综合性模式创新创造良好的条件。从当前的情况看,我国财政税收监督管理属于行为范畴,必须要从行为管理的总体战略出发,积极稳妥的推进立法机制建设,为财政税收综合性管理创造良好的条件。财政税收的立法管理必须要从内部监督色彩控制出发,确保财政税收资金预算能够符合资源配置管理的要求,推动财政税收的全面性控制管理,为财政税收的创新型管理创造良好的条件。财政税收管理的过程中要从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两个方面入手,积极稳妥的实现财政税收的有效性监督,保证财政税收的预算管理与执行管理能够符合监督机制的要求,确保财政税收能够进行有效的管理创新。财政税收实施的过程中要加强政府的监督管理作用,通过政府部门的监督管理,可以科学合理的编制财政税收预算。通过对财政税收的立法层次分析,实现对财政税收的内部有效性监督管理,为财政税收监督模式创新营造良好的条件。财政税收立法预算管理的过程中要从执行模式出发,对各种制约模式进行综合性分析,确保各种监督平衡机制能够全面的实现,通过有效的财政税收控制管理确保各种模式能够得到优化,提高财政税收的优化监督管理水平。财政税收内部控制模式优化的过程中要把各种监督模式结合在一起,形成有效的财政事前、事中、事后管理机制,财政税收管理的过程中要从效率模式建设出发,确保各种监督效率能够顺利实现。财政税收事前监督管理的过程中要对问题进行分析和修正,通过有效的事后监督管理模式优化,确保各种监督主体和客体能够符合经济活动管理的要求。财政税收监督管理的过程中要从多层次控制管理思路出发,确保财政、税收、审计等工作能够符合财政税收控制管理的要求。财政税收管理的过程中要实现有效的信息资源共享,确保各种监督能够全面协作协调处理,健全财政监督法律体系可以有效的推动财政税收管理,确保财政税收能够得到有效的管理,为财政税收相互促进管理创造良好的条件。财政税收在健全各项机制的过程中,需要从制度模式管理的总体思路出发,推动各项财政税收监督管理的模式创新,实现财政税收部门之间的密切配合和相互促进,为财政税收的优化模式管理营造良好的氛围。

监督管理例9

工程质量监督档案是指在工程质量监督实施过程中形成的文字、表格及音像资料,是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监督人员从事监督管理工作的原始记录和重要凭证,也是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监督机构和人员开展考核的重要依据。加强工程质量监督档案收集、整理、归档的规范化管理,对于促进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水平进一步提升,体现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的科学性、公正性和权威性有积极作用。因此,做好工程质量监督档案管理工作意义重大。

一、工程质量监督档案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一)工程质量监督档案标准不明确,材料内容参差不齐。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第5号令《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要求质量监督机构需建立工程质量监督档案,但未对工程质量监督档案的具体内容进行明确。具体到地方,以湖北省为例,《湖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暂行办法》(鄂建[2011]79号)明确了工程质量监督档案的立档时间要求及保管期限,但也未对监督档案具体内容提出意见。内容标准的不明确,造成各地质量监督机构在形成监督档案时随意性较大。有的监督档案资料浩繁,有的却寥寥数页;有的把施工、监理等单位的技术资料甚至工程图纸均收集存档,真正反映监督工作开展的记录却难觅踪影,材料内容不符合要求。(二)囿于实际困难,监督档案资料不同步,不连续。质量监督工作主要在现场展开,在现有的条件下,监督检查记录一般由监督人员在检查结束后回到办公室予以补记,监督记录的同步性较差。同时,随着市政基础设施建设规模的日益扩大,监督人员的监管任务屡创新高。在一名监督人员同时监管数十项工程的前提下,完全将监督抽查与监督计划逐一对应且同步记录还有一定的实际困难,监督档案资料的连续性存在差距。(三)重视程度不够,监督档案资料不规范、不交圈。部分监督人员重实际检查、轻文字记录,往往出现监督记录字迹潦草、内容简单、签证不全等问题。有的监督档案中有针对质量问题的整改通知,却无责任单位的回复报告及现场复查记录;有的在监督记录中提出了监督意见,而后续的检查记录中没有相关的落实情况。(四)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特殊性造成工程质量监督档案归档难。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战线长、断面多,有的甚至边拆边建,造成大多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履行基本建设程序不足,无证施工、先施工后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未经竣工验收备案即投入使用的情况比较普遍。建设行为的不规范给工程质量监督档案收集整理造成很大困扰。有的工程介入监管时已经开始施工,前期相关资料难以收集;有的工程已经投入使用但迟迟不办理竣工验收手续,工程档案资料长期滞留在监督人员手中难以移交,随着时间推移难免出现遗失、损毁等情况。

监督管理例10

第二条本办法对我省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药品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监督管理制度、监督检查方式做出具体要求。

我省医疗机构制剂生产的监督管理职责、监督管理制度、监督检查方式参照本办法。

第二章监督管理职责

第三条陕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局”)主管全省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负责指导、督促和协调各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局)的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建立药品生产监督管理责任制、日常监管档案体系、药品安全监管分析评估报告制度;负责建立药品生产重大不良事件应急机制;负责制订药品驻厂监督员制度实施方案,并监督实施;制订日常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组织全省范围内的专项检查活动;对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国家局)下达的涉嫌严重违法违规生产企业的调查指令进行飞行检查;对全省药品生产企业日常管理情况进行抽查;对重大违法违规生产案件进行处理(或督办)和通报;组织药品生产监管工作的日常考核和年终考核;向国家局和省政府上报全省药品安全监管分析评估报告。

第四条各市局负责辖区内药品生产企业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建立市局和所属县(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县分局)的日常监管责任制;负责落实驻厂监督员制度;负责制定监督检查计划,对药品生产企业进行飞行检查、有因检查、GMP跟踪检查、专项行动检查和日常监督检查;对《药品生产许可证》的变更和换证按要求进行现场检查;对特殊药品的各项许可进行现场检查;对委托生产的许可进行现场检查;承担省局交办的核查事项;完成事权划分中属于市局职责的其他事项;负责违法违规生产案件的处理和通报;监督企业整改措施的落实;负责建立辖区内药品生产企业监管档案;向省局和市政府上报辖区内药品安全监管分析评估报告。

第五条有关县分局根据市局的统一部署,对辖区内药品生产企业进行日常监督。建立辖区内药品生产企业监管档案;按市局要求派出驻厂监督员;监督辖区内药品生产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对违法违规行为及时予以制止,同时报告上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进行处理;监督企业整改措施的落实;向市局和县政府上报辖区内药品安全监管分析评估报告。

第六条省药品认证中心受省局委托,承办全省药品GMP认证和重新认证的技术审查工作。重新认证包括GMP证书到期重新认证、改变生产工艺重新认证和因违法违规生产被收回GMP证书或因重大违规生产而停产整顿再次恢复生产所需的重新认证。并根据全省药品GMP认证检查情况,在每年十二月底前向省局提出有关药品生产监管技术分析报告,提出防止因技术问题而可能引起的潜在的药品安全隐患的措施。

第三章监督管理制度

第七条我省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各级药监部门)要建立药品生产监督管理责任制。要明确监督管理的目标和责任,将责任落实到人,并进行考核。省局要制订药品生产监管工作考核办法及考核细则,对市局工作进行平时和年终考核。

第八条各级药监部门要建立药品生产监管档案制度。省局监管档案应包括企业基本情况(含经营情况)、GMP认证情况、每年监督检查情况、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情况、药品不良反应报告情况、不良行为记录等;市局和县分局根据各自监管职责建立相应的监管档案。

第九条各级药监部门每年要向上级药监部门和当地政府上报药品安全监管分析评估报告。企业每年在12月中旬前向所在地市局上报本企业药品生产管理情况报告;市局应在每年12月底,根据县分局和企业上报的报告以及日常监管掌握的情况,上报本地区药品安全监管分析评估报告。省局根据各市局上报的报告和省药品认证中心上报的药品生产技术分析评估报告,组织编写全省药品安全监管分析评估报告,总结本年度药品生产监管经验,分析药品生产存在的质量隐患,提出下一年度药品生产监管指导意见。

第十条各级药监部门上报的药品安全监管分析评估报告主要内容包括:

1、企业生产经营管理基本情况。包括总销售收入、利润情况;停产半停产企业(附名单)情况;企业经营中遇到的重大问题;人员、设备状态等情况。

2、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情况。包括抽查的频次、产品不合格企业和品种数量,不合格检测项目名称,对不合格频次较高的产品调查分析情况。

3、违法违规生产企业的处罚情况和整改情况。包括违法违规生产企业的名称和违法违规生产的事实及性质、剖析违法违规行为产生的原因、对违法违规生产企业的处罚情况和企业整改情况,以及监管部门采取的预防措施。

4、药品不良反应上报和处理情况。包括药品不良反应上报的数量、不良反应出现的药品种类,异常情况分析报告,重大药品不良反应的处理情况等。

5、专项工作总结分析。对驻厂监督员制度执行情况的总结分析;对重大不良事件应急处理情况的总结分析;对各种专项检查活动的总结分析。

6、分析评估。指出当前药品生产存在的主要问题,这些问题可能产生的危害,产生问题的主要原因,解决这些问题的办法,以及如何防止这些问题再次发生的措施等。

第十一条省局要建立药品重大不良事件应急机制,各市局根据省局的应急方案制定实施方案。包括重大不良事件应急的组织机构、预警预防机制、响应机制、处理机制等。

第十二条省局对重点监管企业实施驻厂监督员制度,制定驻厂监督员制度实施方案:明确监督范围和职责、监督员和企业各自责权、监督员基本要求和现场检查基本规则、日常监督方法、责任追究等。有关市局对我省部分重点监管企业按属地原则派出驻厂监督员,并对驻厂监督员进行日常管理、业务指导、廉政教育和工作督查。

第四章监督检查方式

第十三条监督检查分为飞行检查、跟踪检查、有因检查、《药品生产许可证》的各种许可检查、专项行动检查、日常监督检查和驻厂监督检查等。

有因检查是指,药品生产企业涉嫌违法违规被举报或出现药品质量抽查不合格、重大药品质量事故及重大不良反应情况时,药监部门进行的有针对性的检查;

飞行检查是指,药监部门对药品生产企业不打招呼突击进行的检查。

第十四条GMP跟踪检查按《陕西省药品GMP认证跟踪检查办法》进行;《生产许可证》换证检查按证换证检查方案进行;专项行动检查按省局或市局制定的专项行动检查方案进行;日常检查按重点监管企业、重点监管品种安排检查频次,不定期的对企业开展检查;驻厂监督检查,按《驻厂监督员管理办法实施方案》规定进行。

第十五条省局、市局组织监督检查时,应制订检查方案,明确检查标准。实施现场检查时,一般应指派2名(含2名)以上检查人员。

第十六条现场检查时,检查人员应当向被检查单位出示执法证件,一般应进行动态生产检查。检查人员应如实、全面记录现场检查实际情况。检查人员对企业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应当保密。

第十七条现场检查的情况应当以书面形式告知被检查单位,同时向组织监督检查部门提交现场检查报告(参考格式见附件)。现场检查报告至少应包括:检查时间、被检查单位名称、检查范围和内容、被检查单位生产设施或人员变动情况等、缺陷项目、检查员及被检查单位负责人签字等。

第十八条组织监督检查的部门根据现场检查报告,提出检查结论及整改意见。对严重违法违规企业,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严肃处理。省、市局针对检查结果,适时实施跟踪检查。

第十九条跨市药品生产企业厂外车间的日常监督检查由厂外车间所在地市局负责,所在市局应将检查结果及处理情况及时告知企业注册地的市局。

第五章企业报告与备案要求

第二十条企业是药品安全第一责任人,所有药品生产企业应按照法律法规要求组织生产,并自觉建立自查自纠制度,在此基础上,企业每年要对实施GMP情况进行一次认真总结,并形成本企业药品质量管理分析评估报告。内容包括:

1、企业主要管理人员以及生产、检验条件的变动情况;

2、当年各次监督检查情况及整改落实情况;

3、原、辅料购入及检验情况;

4、全年生产的品种、批号、数量情况以及出厂检验情况;

5、全年经营情况(上报销售收入及利润);

6、当年药品不良反应的上报和处理情况;

7、不合格药品被质量公告后的整改情况及不合格药品的处理情况;

8、分析当前质量管理存在的主要问题,提出解决问题的办法;

9、加强药品生产监管的建议等。

第二十一条药品生产企业质量负责人、生产负责人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变更后15日内将变更人员简历及学历证明等有关情况报市局备案。

第二十二条药品生产企业发生重大药品质量事故的,必须立即报告所在地市局和市政府,省局应当在24小时内报告国家局和省政府。

第二十三条药品生产企业因各种原因,原生产场地(或车间)发生变化,不再具备药品生产条件的,应主动申请注销《药品生产许可证》(或相应范围)及《药品GMP证书》。

第六章监管责任

第二十四条建立药品生产监管责任追究制。对监管工作中出现严重失职、渎职或违反廉政纪律的行为,对当事人要按照《公务员法》、《药品管理法》、廉政纪律处罚规定以及省局制定的失职、渎职追究制度进行处罚。

第二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相关市局通报批评。

1、未建立和落实监管责任制;

2、未制定年度监督检查计划;

3、未完成年度跟踪检查、有因检查、换证检查、变更检查等检查任务;

4、驻厂监督员有失职渎职行为并造成恶劣后果;

5、未按要求建立药品生产监管档案;

6、企业出现严重违法违规生产行为;

7、未按规定对违法违规企业进行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