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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公消费论文模板(10篇)

时间:2023-03-10 15:08:24

三公消费论文

三公消费论文例1

2015年刚刚过去,根据商务部最新披露的数据显示,2015年我国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预计将达到30万亿元,稳居世界第二;全年前三季度消费对经济增长的贡献率近60%,消费已成为经济增长首要动力,在经济增长三驾马车中处于领跑位置。

在2012年中央出台“八项规定”后有一种论调认为,“八项规定”等反腐利剑客观上影响了社会消费,尤其是餐饮等行业受波及严重。但实际上通过2015年1-11月中国银联的大数据:大众餐饮银联网络消费笔数占比为96.7%,较2014年提升0.7个百分点;餐饮业整体消费强度为434元/笔,较2014年下降5.4%,其中大众餐饮消费强度为349元/笔,较2014年下降5.3%。说明目前居民大众餐饮消费频次显著提升,消费强度(单笔消费金额)逐步回落。也就说目前消费的主体是大众消费,公款消费等非正规消费形式正在逐渐淡出消费主体范畴内,我国消费市场正在快速健康的发展,经济增长更多得需要依赖内需的发展,毕竟当下外需低迷,全球经济发展迟缓。

但是现实是否与理论相符呢,下文将从理论上对公款消费与经济增长二者之间的关系进行分析。

一、公款消费的简单定义

公款消费,顾名思义即用公款进行消费的行为。广义的公款消费包括生产性公款消费和生活性公款消费,后者以“三公”消费表现最为突出。而本文的公款消费也主要指后者,也即狭义的公款消费。需要注意的是,公款消费需要区别对待,必要的公款消费是应该而且必须的,毫无疑问起积极作用;而本文讨论的公款消费增长主要指不必要的公款消费,其作用是好是坏就值得商榷了。

二、公款消费真能扩大内需吗?

首先,简要分析下前文观点的看似合理之处。根据需求理论,公款消费的增长,将增加预期收入/开支,从而增加需求,即所谓扩大内需,进而促进经济增长。

如图所示,初始的需求曲线D与供给曲线S,于点A(Q,P)达到初始均衡。公款消费,预期收入/开支,需求,供给曲线S不变,需求曲线由D右移到D’,S与D’于点A’(Q’,P’)再次达到均衡。即需求由Q右移到Q’,即公款消费增长扩大了内需。反之则得:限制公款消费抑制了内需。

但是,上述分析只是静态的分析,即其他条件不变下的分析,也就忽视了公款消费增长对其他因素的影响;而正是这影响导致了公款消费不一定有利于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

首先,公款消费的增长,尤其是不必要的公款消费的极度扩张,将直接减少政府用于社会保障的支出,减少众多居民的可支配收入,减少了居民的消费。也就是说,公共消费的增长以居民消费的减少为代价,公共消费增长对扩大内需未起实质性作用。

其次,公款消费的增长,尤其是不必要的公款消费的极度扩张,致使政府支出用于消费的部分大大增加,而用于生产的部分则大大减少,造成社会财富的巨大浪费,整个社会付出的机会成本巨大。公款消费的增长以政府投资的减少为代价,若将内需简单分为消费与生产两部分,公款消费增长对扩大内需仍未起实质性作用,甚至得不偿失。

所以,笔者的观点是:公款消费的增长只是对居民消费的替代、对政府投资的替代,并未有实质性的扩大内需。而当前限制公款消费造成的内需萎缩、经济减速只是短期内因被替代的居民消费、政府投资尚未补充回来,而在长期内则不会存在。

三、公款消费对经济方面的其他不利影响

公款消费不一定能扩大内需,也就不一定能促进经济增长。而且,公款消费的增长,尤其是不必要的公款消费的极度扩张,将对经济产生极为不利的影响。

首先,公款消费不利于市场机制发挥作用。由于公款消费使用的是公家的钱,“不用白不用,用了还想用”,公款消费的主体对价格的涨跌并不感兴趣,需求的价格弹性很难发挥作用,经济对价格的敏感性较差,价格竞争机制不是很灵,限制了市场机制作用的更大发挥。

其次,公款消费增长易引发通货膨胀。公款消费的增长,尤其是不必要的公款消费的极度扩张,易引发财政赤字的形成与扩大;如果以中央银行增发货币的方式来弥补财政赤字,易造成货币超发,引发不必要的通货膨胀,不利于经济增长。

第三,公款消费增长易造成经济结构的不合理。公款消费中,尤其是不必要的公款消费,普遍存在着高档消费、奢侈品消费等现象,不仅对社会民众起了不好的示范作用,助长了社会奢侈之风,更严重误导了市场与投资,致使其偏向于奢侈品等行业,而真正具有创造力与成长空间的行业反而得不到投资,造成了经济结构的不合理,不利于经济的长远发展。

简言之,公款消费及其增长对经济方面有很大的不利影响,因此需要得到限制。反言之,限制公款消费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抑制通货膨胀,调整经济结构,解放市场机制的作用,有利于经济增长,并将在长期促进经济增长。

四、公款消费对其他方面的不利影响

除经济以外,公款消费还对社会的其他方面起着种种不利的影响。

首先,公款消费易造成。政府官员借公款消费之便利,行之事实大有人在,通常以高档餐饮、星级酒店、台挂历等形式,巧立名目、投机取巧,、行贿受贿、牟取私利大行其道,损害了社会公众的利益,政府形象受损,政府公信力大为下降,同时也不利于社会的稳定。

其次,公款消费易引发不良社会风气。正如上文所言,公款消费中,尤其是不必要的公款消费,普遍存在着高档消费、奢侈品消费等现象,对社会民众起了不好的示范作用,致使社会民众热衷于追求奢靡奢侈,引发不良的社会风气,更造成资源的巨大浪费。

公款消费对其他方面的种种不利影响,都将以各种形式直接或间接地影响到社会的经济增长,不进而不利于经济的增长。因此,有必要限制公款消费及其增长。即限制公款消费有利于经济增长。

五、总结

总之,笔者的观点是公款消费是否真实扩大内需不得而知;但抑制公款消费则有利于经济增长及其长远发展。

笔者认为,由利己性驱动并制约的、进而互利的市场应是自由的,由市场中的个体自由选择、自主决策、自己承担后果;而政府的职能则应限制在:提供一个自由、公平的环境,且由于市场缺陷的存在,要求政府以独立经济个体的身份间接引导、协调、弥补市场个体的行为。(此即为我心目中的真正的“人民当家做主”)

三公消费论文例2

一、问题的提出

2012年1月,北美一个消费者组织“Consumer Watchdog”,在消费者的强烈要求下,要求美国环保署对伊兰特车型的油耗进行重新测试。根据测试结果,该组织就现代汽车公司“大肆宣扬伊兰特百公里油耗5.9升”的行为,对该公司涉嫌虚假广告提讼。最终,韩国现代汽车公司表示,由于车窗标签上的油耗标定有误,将对北美地区110万车主进行赔偿。这是一宗“北美消费者组织对现代汽车公司的事件”,也是国外消费者组织在质量监督事件中发挥重要职能作用的众多事例之一。

反观我国近年来频发的质量安全事件,如2008年发生的三聚氰胺“毒奶粉事件”,2010年“丰田汽车召回”事件,2011年“双汇瘦肉精事件”、“染色馒头事件”和“地沟油事件”,2012年白酒“塑化剂”事件、肯德基“速成鸡”事件等等,在处理中,我们更多看到的是政府有关部门或机构对这些质量问题的处置和惩罚,而较少看到消费者组织发挥有效的质量监督作用。在这些多次发生的质量安全事件中,从消费者感知的角度看,我国消费者组织的质量社会监督职能究竟发挥如何?怎样才能更有效地发挥其质量社会监督职能?这是一个值得反思和研究的问题。

本文运用武汉大学质量发展战略研究院2012年宏观质量观测中的部分数据(武汉大学质量发展战略研究院中国质量观测课题组,2013),从消费者评价的视角,对我国消费者组织的质量社会监督职能进行初步的实证分析,期望对我国消费者组织有效发挥质量社会监督职能提供一些借鉴和参考。文章结构安排如下:第一部分提出研究问题。第二部分对已有相关文献进行述评。第三部分对相关概念进行界定,并提出理论假设和研究设计框架。第四部分运用2012年宏观质量观测有关数据进行实证分析。第五部分是结论和对策建议,并提出下一步研究计划。

二、文献综述

从以往的研究文献来看,学者们从不同的方面对消费者组织的职能进行了研究,特别是随着质量问题日益受到重视,学者们对消费者组织在质量问题治理中应发挥的职能作用进行了较深入的研究。

(一)消费者组织特性研究

西方发达国家的市场经济发展较早,对消费者质量权益的保护问题,最先引起这些国家学者们的关注。Richard H. Buskirk和Jame T.R(1970)认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是一种有组织的活动,其目的在于当消费者的权利受到侵害时,能使消费者得到合理的补偿与救济,并且消费者保护不应局限于强调生活的物质层面,而应将保护的重点从“生活水准”的强调,转移到“生活品质”的层面上。Creighton L.B.(1976)认为,消费者自治和消费者保护不同。消费者自治是对产品和资源配置在物质和权利上的控制,通过市场机制实现;而消费者保护则是通过政府干预实现。我国学者梁慧星(2000)认为,尽管消费者协会的产生,应当具备社会团体所共有的属性,但可以清晰地看到,中国消费者协会的逻辑起点是一个官办的社会团体,较之于国外的消费者组织和国内的其他社会团体,中国消费者协会表现出诸多不同之处。敖双红(2008)在论述中国消费者组织转型中,指出市场信息不对称,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不可能完全竞争。特别是在消费者谈判能力极低的情况下,利益几乎被经营方占有。“消协”的出现使得消费者的谈判地位大为改观,并随着消协规模的进一步扩大,消费者谈判能力会继续增加。

(二)消费者组织社会监督职能的界定研究

学者们对消费者组织社会监督职能的认定持有不同观点。针对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消费者组织的七项法定职能,刘正操(2008)认为,我国消费者组织的社会监督职能主要包括两方面内容:一是直接参与有关行政部门对商品和服务的监督、检查;二是通过大众传媒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予以揭露、批评。张军(2010)认为,消费者组织的社会监督是一种外部监督,其形式可以分为事前监督、事中监督和事后监督。如出现在对消费者侵权行为发生之前的“消费教育、向消费者提供消费信息和咨询服务”是一种事前监督;而“开展消费调查、消费体验、评议商品和服务”是一种事中监督;大量出现在对消费者侵权行为发生之后的“接受处理投诉、公开批评等”属于事后监督。李建刚(2012)则认为,我国消费者组织的社会监督职能,只指《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消费者组织的第二项职能,即“参与有关行政部门对商品和服务的监督、检查”。

(三)消费者组织社会监督职能的特点研究

丁世和(1990)认为,消费者组织的社会监督具有及时性和广泛性、实践性和权威性、客观性和公正性、最少保守性和消极性的特点。孙颖(2010)认为,在发达国家的很多消费者组织,其主要任务是进行比较测试以及提供可靠的资讯;而包括中国在内的发展中国家,消费者组织则主要负责一些基本需求,如进行消费者教育,代表消费者利益与企业进行谈判,参与国家相关法律、政策的制定等。

(四)消费者组织社会监督职能存在的问题研究

侯先锋和刘晟(2009)认为,我国消费者协会实践中过于偏重事后救济职能,而忽视其事前预防职能。王伟娜(2009)认为,我国消费者协会事前教育引导等救济职能和事后调解职能发挥效果不佳。叶弘(2012)认为,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消费者组织的第1项和第2项职能,没有落在实处,缺乏实效。蔚海星(2012)认为,我国消费者组织缺少实现监督职能的有效载体和有效渠道,其不仅缺少专业媒体的宣传,而且网站建设尚不成熟,电视等大众传播媒介也只在法制节日才对其有所提及。并且,我国消费者组织反映问题的渠道也不够畅通,有些查询和建议不能得到回复,很大程度上影响了消费者组织的社会监督效果。

(五)消费者组织参与质量治理研究

伯顿・韦斯布罗德(1974)提出,政府与市场在各自提供公共物品方面的局限和不足导致了非营利组织的功能需要。它可以为需求较高的人群提供额外的公共物品,也可以为需求特殊的人群提供特别的公共物品。亨利・汉斯曼(1980)最早提出契约失灵理论,通过深入分析非营利组织的特性和优势,认为非营利组织的“不得分配赢利约束”特性,实际上是在市场上出现契约失灵的情况下,对生产者的机会主义行为的另一种有力的制度约束,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避免或者减少契约失灵现象的发生。程虹(2008)最先在国内提出,对质量的宏观管理,应采取政府、市场、社会多元治理的方式,其中社会就包括消费者组织等社会组织。李长健、张锋(2008)运用社会契约论的理论基础,对食品安全监管这一公共产品或准公共产品供给引入竞争机制,运用交易成本、执行成本等经济参数进行分析,提出在整合现有社会监管资源的基础上,构建社会性监管模式的路径选择。方升、周敏(2008)基于利益相关者视角,探析我国食品安全问题,认为应充分发挥消费者协会的监督作用。

综上所述,现有的研究大多运用比较、案例分析、模型分析等方法,对消费者组织的职能进行理论上分析,较少采用实证方法分析消费者组织的质量社会监督职能。

三、理论假设和研究设计

(一)相关概念界定

“监督”,在英文里是“supervision”,一般是指监察督促。其中,“监”为监视、监察之意;“督”为督促、责罚之意。“社会”指“以共同的物质生产活动为基础而相互联系的人们的总体”。现实中由于对“社会”的不同理解,对社会监督含义的理解也不同。当把“社会”看作一个人类有机体系统时,“社会监督”是指来自社会一切领域的监察督促,类似于监督机制的总称,这是一种广义的理解。当把“社会”理解为政府、企业之外的监督力量时,就是一种狭义的理解。本文将采用社会监督的狭义含义。

质量社会监督,是指依据一定的规则,非政府的社会力量运用各种方式,对经济社会关系中质量主体的活动进行的合法性监督。质量社会监督的主体,主要是公民、社会组织以及新闻媒体等非政府主体。质量社会监督的客体,主要包括企业生产经营的质量活动和质量监管部门的质量行政执行活动。质量社会监督主体可分为:公民质量社会监督、社会组织质量社会监督和舆论媒体的质量社会监督等。质量社会监督的运行过程可分为:事前监督、事中监督和事后监督。

消费者组织,是指由消费者组成,以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为目的的社会团体(刘清生,2002)。在我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消费者协会和其他消费者组织是依法成立,对商品和服务进行社会监督的,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社会团体”。在我国,消费者组织主要有两种类型,一是中国消费者协会和地方各级消费者协会;二是其他消费者组织。由于消费者协会在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体系中最具代表性,且影响最大,本文所指消费者组织,即指中国消费者协会。

(二)理论假设

第一,消费者组织的事前质量社会监督职能:大多数消费者认为政府不是唯一有效保护消费者质量权益的主体,但还有部分消费者并不知道消费者组织这一保护消费者权益的主体。同时,人们普遍认识到政府履行质量公共教育的职能可由社会组织来具体实施,但又认为目前我国消费者组织供给质量公共教育不足,无法满足人们的质量公共教育需求。

第二,消费者组织的事中质量社会监督职能:消费者认为消费者组织参与政府质量监管的渠道不足,是导致政府质量监管效果不佳的一个重要原因。

第三,消费者组织的事后质量社会监督职能:消费者在遭受质量侵权后,较少会寻求消费者组织来维护自身权益,进行质量侵权救济。

第四,消费者对消费者组织的质量社会监督职能的评价,在我国不同区域存在差异。

(三)研究设计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二条明确规定了消费者组织七项职能,概括起来主要是:(1)向消费者提供消费信息和咨询服务;(2)参与有关行政部门对商品和服务的监督、检查;(3)就有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问题,向有关行政部门反映、查询,提出建议;(4)受理消费者的投诉,并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调解;(5)投诉事项涉及商品和服务质量问题的,可以提请鉴定部门鉴定,鉴定部门应当告知鉴定结论;(6)就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支持受损害的消费者提讼;(7)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通过大众传播媒介予以揭露、批评。

消费者组织的质量社会监督职能,是对经营者商品和服务质量实施的一种外部监督职能。这一职能只是消费者组织社会监督职能所包含的内容之一。消费者组织除了对经营者商品和服务的质量行使社会监督职能外,还对商品和服务的价格、数量等实行社会监督。学者张军对消费者组织社会监督职能的事前监督、事中监督和事后监督的划分,能较全面地反映消费者组织对商品和服务全过程和全方位的社会监督。这种科学划分也适合消费者组织质量社会监督职能的区分。本文采用事前、事中和事后这三种质量社会监督职能的划分,对消费者组织的质量社会监督职能进行研究分析。如发生在消费者质量侵权行为之前的“质量教育引导、向消费者提供消费中的质量信息和质量咨询服务”等,属于事前质量社会监督职能;而“开展质量的消费调查、参与有关质量政府部门的质量监督检查、进行商品比较实验”等,属于事中质量社会监督职能;大量发生在对消费者质量侵权行为之后的“受理并调查消费者的质量问题投诉、调解消费者质量侵权纠纷、支持消费者提起质量侵权诉讼”等,属于事后质量社会监督职能。

基于上述理论假设,本文运用2012年宏观质量观测中的相关数据,从消费者组织的事前质量社会监督职能、事中质量社会监督职能、事后质量社会监督职能三个维度,对我国消费者组织质量社会监督职能的基本评价情况进行分析,并对不同区域消费者关于消费者组织的质量社会监督职能的评价进行进一步实证研究。相关的分析框架如图1所示:

四、实证分析

本文实证分析所采用的数据,来自武汉大学质量发展战略研究院2012年在全国26个省、区、市的48个地区进行的基于消费者评价的宏观质量观测。该项观测共发放问卷3736份,回收问卷3416份。经甄别,有效问卷共计2865份,有效问卷回收率为76.7%。从此观测调查中,可得出消费者对消费者组织质量社会监督职能基本评价情况较全面的数据。

(一)我国消费者组织事前质量社会监督职能的基本评价

1.消费者组织自身信息传递

消费者组织要有效行使事前质量社会监督职能,须首先让消费者完全知晓消费者组织。依据宏观质量观测数据,虽然有近45.38%的被调查消费者认为,政府不是唯一有效保护消费者质量权益的主体,但却有33.31%的被调查消费者并不知道消费者组织。这说明消费者组织自身信息传递部分受阻或传递面狭窄。如表1和图2所示。

2.质量教育公共服务提供

对质量具有把关能力的消费者才更有利于对质量的监督,而严把质量关的消费者群体的形成,则需要消费者组织对消费者进行质量的相关教育。根据宏观质量观测数据,82.01%的消费者没接受过质量教育公共服务,其中47.02%的被调查消费者听说过但没接受过质量教育的公共服务,有34.99%的被调查消费者不仅从没听说过质量教育的公共服务,更谈不上接受过此服务。另据宏观质量观测数据显示,40.84%的被调查消费者认为政府履行质量教育的公共职能重要,而有48.99%的被调查消费者也认为政府履行质量教育公共服务的职能可由社会组织具体承担。这说明,政府提供质量教育公共服务是非常必要的,但也可部分由社会组织来承担。如表2、表3和表4所示:

(二)我国消费者组织事中质量社会监督职能的基本评价

关于我国消费者组织事中质量社会监督职能的基本评价,根据宏观质量观测数据,69.23%的被调查消费者认为,产生质量安全风险的原因是政府监管不力。对此,51.64%的被调查消费者认为政府质量管理效果不理想的原因主要是“消费者参与渠道不足”。由此看来,政府应充分履行质量监管职能,并实行对质量监管的多元治理。特别是消费者协会应积极履行自身的质量社会监督职能,参与到政府的质量监管和治理中。如表5所示:

表5 者权益保护组织协助政府质量监管的参与力度

您认为产生质量安全风险的原因是什么? 政府监管不力 69.23%

如果您认为现有政府质量管理的效果不理想,您觉得原因是: 消费者参与渠道不足 51.64%

(三)我国消费者组织事后质量社会监督职能的基本评价

对于我国消费者组织事后质量社会监督职能的基本评价,从宏观质量观测数据来看,当购买到有质量问题的产品时,被调查消费者只有近1.83%的人选择找消费者组织来进行质量维权。这表明,消费者组织还没有取得广大消费者的完全信任,并未成为消费者质量维权的主要依靠。如图3所示:

(四)我国消费者组织质量社会监督职能消费者评价的地区差异

在上述分析基础上,现将通过宏观质量观测数据的区域样本,对消费者组织质量社会监督职能的评价所产生的区域差异,作进一步分析。按照中国目前普遍采用的区域划分方法,可将全国分为东部、中部和西部三个不同区域。其中东部地区包括:北京、天津、河北、辽宁、上海、江苏、浙江、福建、山东、广东和海南等11个省市,而我们采用的2012年宏观质量观测的样本中,包含了东部地区的所有11个省市;中部地区包括山西、吉林、黑龙江、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等8个省,我们的样本中除去黑龙江,包含了其他7个省;西部地区包括:四川、重庆、贵州、云南、、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广西、内蒙古12个省、区、市,我们的样本中缺少、青海、云南和甘肃的数据,包含了其余的8个省、区、市的数据。

东、中、西三个不同区域的消费者,对消费者组织质量社会监督职能的认知有一定差异。第一,关于消费者组织事前质量社会监督职能,从消费者知晓消费者组织的认知程度来看,西部地区有33.82%的消费者不知道消费者组织,这一数据比例高于东部地区的30.23%和中部地区的30.88%。另外,从消费者对消费者组织提供质量公共教育职能的认知来看,中部地区的消费者认为质量公共教育职能可以由社会组织承担的为53.55%,高于东部地区的45.88%和西部地区的50.98%。第二,关于消费者组织事中质量社会监督职能,从消费者对消费者组织参与政府质量监管不足的认知来看,中部地区63.35%的消费者选择“消费者参与渠道不足”,这一数据高于东部地区的46.55%和西部地区的54.90%。第三,关于消费者组织事后质量社会监督职能,在质量侵权纠纷发生后,消费者选择消费者组织来维权的比例,西部地区消费者为6.04%,这一数据高于东部地区的3.38%和中部地区的1.69%。从这些数据看出,由于东、中、西地区经济发展的不平衡,以及地区人文、社会因素差异,加之消费者组织在不同地区质量社会监督职能的发挥不同,使我国中部地区消费者,对消费者组织事前质量公共教育监督职能和事中协助政府实施质量监督的职能的基本评价,要高于东部地区和西部地区;而对消费者组织的知晓程度和事后质量维权的社会监督职能的基本评价,西部地区消费者则高于东部地区和中部地区。

五、研究结论与对策建议

(一)研究结论

通过分析,我们可得出以下结论:

第一,我国消费者组织还未完全被消费者知晓,且消费者组织的事前质量公共教育监督职能还没有有效满足民众需求。

第二,我国消费者组织事中协助政府实施质量监督的职能未能充分发挥。

第三,我国消费者组织还没有成为消费者质量救济的有效维护者。

第四,我国消费者组织的质量社会监督职能发挥作用存在地区不平衡。

(二)对策建议

1.通过电视媒介和公众网络等多样化形式拓宽宣传渠道

目前,中国消费者协会已拥有一定的宣传渠道,如每年举办的3・15晚会,设立的12315热线、《中国消费者》杂志和官方网站等。但这些宣传尚不尽如人意,如被调查消费者中知道消费者组织的仅只占66.69%,其社会影响力和在民众中的知晓度仍需进一步提升,尤其是对西部地区应加大宣传力度。

首先,对于一些具有典型意义的,关系到绝大多数消费者切身利益的重大质量问题,消费者组织应当进行深入有效的调研,积极跟进,持续施加舆论压力,并选择一些具有典型意义的质量安全事件在电视媒体上曝光,以敦促政府完善质量治理结构,成为质量治理社会变革的主动力。正如哈贝马斯在《在事实与规范之间:关于法律和民主法治国的商谈理论》中所提到的,“随着组织复杂性提高和媒体覆盖面扩大而越来越专业化、多重化的活动角色,所具有的发挥影响机会是不同的。但是,活动者通过公共交往所获得的政治影响……必须使公民公众信服才行,而使他们信服的,必须是那些有关他们觉得与己有关议题的可理解的、具有普遍兴趣的提议。”

其次,消费者组织在加强其现有媒体资源的同时,应充分利用现代网络传播媒介,在网络民众聚集的微博、微信、社区信息交流平台等网络渠道,宣传扩展其影响。同时,与网民进行质量信息和质量权益线上交流和互动,充分让民众了解其在质量治理中的作用。

最后,消费者组织还应积极开展多种手段的宣传,可采用国外社会组织的有关做法:“以网站为中心根据地,以电子邮件为战略导弹,以分支机构为军事基地,以游行、集会、演讲等为常规武器,以政策制定者为精确打击目标,以传统媒体为航空母舰。”(毕研韬、高海燕、周永秀,2006)

2.采取多种质量教育方式增强消费者组织的质量公共教育社会监督职能

我国消费者组织质量教育内容的重点应放在:(1)教授消费者对商品和服务质量的鉴别知识;(2)教授消费者充分知晓自己享有的质量方面的法定权利和义务,以及采取何种途径能更有效地解决自身的质量侵权纠纷,从而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充分利用我国现有的消协“消费教育”和国家部门“质量教育”途径,采取多样化的质量教育形式,如举办消费者质量教育研讨会、质量知识讲座、质量知识竞赛,成立质量教育学生社团,发放质量教育宣传资料,开办消费者质量教育中心等各种形式,进社区、进学校、进单位、进农村,多方位开展质量教育工作。

3.变革消费者组织与政府质量部门的合作方式

消费者组织在与政府部门脱钩,改变与政府原有的附属关系,形成独立的社会组织的同时,应建立与政府的新的合作关系,从而对质量问题的治理形成合力。这种新的合作,应建立在现今政府职能转变的基础上,以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进行质量问题治理的合作。具体通过政府制定公开招标、项目发包、项目申请、委托管理等公共服务购买方面的法规,以契约明确政府与消费者组织的权利和义务,逐步建立以项目为导向的契约化管理模式。

4.大力构建便民的质量侵权纠纷救济机制

虽然我国现行的民事诉讼法中也有简易程序的规定,但对于争议标的额较小、发案又较多的消费者质量权益纠纷来说仍显繁琐,消费者仍需投入大量的时间和精力到诉讼中。消费者质量侵权纠纷特有的“标的小”、“时效性强”、“数量多”、“较分散”等特点,使其无法与我国现有的正式解决机制兼容。因此,实践中很少有消费者,通过消费者组织的现有机制解决质量权益纠纷。要么部分直接与经营者解决,要么自己一忍了之。

针对实践中的现象,在现有消费者组织充当质量侵权纠纷调解主体和代表消费者独立提起公益诉讼之外,建议在我国各地消费者协会内,与人民法院合作设立“消费纠纷巡回法庭”。对消协今后调解不成的投诉案件,巡回法庭将直接启动简易程序,利用消协的前期调查材料作为证据,在巡回法庭当场立案、审理,从而实现资源共享、功能互补、诉调结合的质量侵权纠纷处理机制,构筑消费者质量维权绿色通道。可喜的是,实践中我国已有地区建立了这样的“消费纠纷巡回法庭”,如2013年4月23日,全州县人民法院消费纠纷巡回法庭在县消费者协会挂牌成立。笔者认为需将这一机制在全国推广和普及。

(三)下一步研究计划

本文仅采用武汉大学质量发展战略研究院2012年宏观质量观测中的部分数据,对我国消费者组织质量社会监督职能的消费者评价情况进行了初步的实证分析。根据本研究目前的局限,下一步将在以下方面继续进行深化和优化研究:第一,引入更多的指标参数,构建我国消费者组织质量社会监督职能的全面、科学的评价体系。第二,以消费者的性别、年龄、户口类型、文化程度、工作职位等属性信息为因素,逐步开展基于消费者属性信息的我国消费者组织质量社会监督职能评价研究。第三,对于我国消费者组织质量社会监督职能评价的纵向时间序列比较,也可以在下一步的研究中逐步开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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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毕研韬、高海燕、周永秀,2006:《舆论控制策略研究――对海南“金海风波”的个案调查》,《泰安教育学院学报岱宗学刊》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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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丁世和,1990:《消费者组织的社会监督》,《商业经济研究》第8期。

[6]方升、周敏,2008:《基于利益相关者视角下的我国食品安全问题探析》,《江苏商论》第8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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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公消费论文例3

关键词:退货政策;感知公平;购买意愿;网站名称熟悉度

中图分类号:F71336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

10085831(2017)02005109

随着互联网用户的不断增加和网络消费环境的改善,网络购物已逐渐成为消费者重要的购物方式。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的《第37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显示,截至2015年12月,中国网民规模达688亿人,其中网购用户规模达到413亿人。网络购物不仅可以减少消费者的搜索成本,还由于网络零售商一周七天,一天24小时不间断营业,为消费者带来了很大的便利。同时,也为网络零售商带来更多的收益,有研究表明具有网络渠道能力的零售商的超额收益比没有网络渠道的有显著的提高[1]。但是网络购物具有购物决策与消费体验分离的特征,从而产生了大量由交易纠纷引起的退货问题。传统实体店铺中,服装类产品的退货率高达35%,消费类电子产品的退货率也有11%~20%,网络零售商的退货率更高[2]。高退货率由于物流、商品破损率、商品周转运输等原因增加了网络零售商的成本支出[3]。减少退货率所带来的负面影响的一种方式就是吸引更多的消费者,增加购买率。

研究发现宽松的网络零售商退货政策是一个可以增加销售额、提高消费者忠诚度和满意度的战略工具[4]。宽松的网络零售商退货政策会发出一个质量信号[5],暗示消费者他们有能力承担消费者退货损失,来降低消费者的购买风险[6],因此消费者会感知到这个交易的公平性,从而产生购买意愿[7]。本文从消费者视角出发,运用信号理论和公平理论,解释了网络零售商退货政策对消费者购买行为的作用机制,即具体探究在网站名称熟悉度高低的情境下,相应的消费者行为如何,以及这一过程的影响机制是什么。对这些问题的回答,是对网络营销理论的有益补充,也是对信号理论和公平理论在零售商退货政策和店铺名称熟悉度下的发展和延伸,可以为网络零售企业根据不同类型的消费者制定不同的退货政策提供指导,以达到最优的营销效果。

一、文献回顾

零售商退货政策是指商家针对自身销售的产品由于各种原因产生的消费者退货问题所作的一系列约定。退货政策的内容分为三个维度,即退货的截止时间、消费者退货需要的努力程度(提供原始收据和填写退货表格等)和费用的返还(运费、商品费用等)[3]。根据各维度的要求不同,可以分为宽松的退货政策与严格的退货政策。零售商的退货政策受到商家类型、消费者的敏感类型等的影响[8]。大多数学者认为宽松的退货政策作为商品质量和卖家信誉的信号特征[6],降低了消费者的感知风险[9],促进了消费者购买[4,10]。退货政策的宽松与否对顾客的忠诚度、企业口碑和企业长期利润有重要影响[8]。

网络零售业中大量出现的退货问题引起了商家的高度重视,与此相应的退货政策及其影响机理也成为电子商务与营销领域研究的重要主题。Wood[5]利用禀赋效应阐述了退货政策的宽松度对远程购物消费者购买决策过程的影响,通过实验方法论证了远程购物环境下宽松退货政策的质量信号作用。研究发现,宽松的退货政策会减少消费者在购买时的决策时间,但不会增加消费者在购买后作出保留或者退货决策的时间。Bower和Maxham[11]纵向实地考察了网络零售商四年的消M数据,通过研究发现免运费的退货对消费者的后续购买具有积极作用,付费的退货对消费者的购买具有反向作用,即经历免费退货的消费者比承担退货运费的消费者未来购买的可能性更大。退货政策的宽松程度,不但会影响消费者对新产品的试用[12],而且还会影响消费者对网络零售商的光顾[13]。

Jeng[10]发现在传统环境中品牌熟悉度对消费者的购买意愿有影响,因此本文检验了在网络环境中网站名称熟悉度是否也有相同的影响。Pei[4]认为零售商的声誉可以调节退货政策的深度与感知到的退货政策的公平性的关系,以及退货政策的深度与购买意向之间的关系。但网站名称熟悉度与品牌熟悉度的概念并不相同,品牌熟悉度高也并不意味着品牌声誉好[14]。因此,本文将网站名称熟悉度作为调节变量引入网络零售商退货政策对消费者购买意愿的影响模型中,验证网站名称熟悉度是否存在调节效用。

二、研究假设

(一)退货政策与购买意愿

网络零售商的退货政策根据各维度的要求不同,可以分为宽松的退货政策与严格的退货政策[8]。宽松的退货政策是由一个较长的退货期限、低努力水平以及高退款保证组成的;而严格的退货政策是由一个较短的退货期限、高努力水平以及限制性退款组成的。根据信号理论,宽松的退货政策会向消费者传递更高质量的信号,进而增加消费者的购买意愿[5]。同时基于风险理论,宽松的退货政策会降低消费者改变失败决策的成本,增加了他们决策的可逆性和灵活性,从而增加消费者的购买意愿。所以,宽松的退货政策会给消费者传递一个高质量产品的信号,同时也降低了他们的购买风险,从而增加消费者的购买意愿。因此,提出如下假设。

假设1:与网络零售商严格的退货政策相比,在宽松的退货政策下消费者的购买意愿更高。

(二)退货政策与感知公平

公平是消费者对商家的政策、价格和服务是否合理或公平的评估[4]。消费者对公平的感知细分为结果公平、程序公平、互动公平三个维度[5]。而网站的产品退货过程中的努力程度、退货的截止日期以及退款的比例都会正向影响消费者对程序公平和结果公平的感知[4]。根据公平理论,消费者通过投入与回报比是否达到内心的预期来衡量自己是否受到了公平的对待,从而形成感知公平。因此,在网络环境下,当消费者在遭遇错误购买之后,通常会认为自己遭受到了不公正的对待,宽松的退货政策让消费者付出较少的努力就可以撤销错误购买,消费者感知公平就会较高,反之则感知公平较低。因此,提出如下假设。

假设2:与网络零售商严格的退货政策相比,在宽松的退货政策下消费者的感知公平更高。

(三)网站名称熟悉度的调节作用

品牌熟悉度会影响消费者对产品或服务的总体态度[4]和购买决策[15]。根据态度可接近性理论,网站名称熟悉度越高,信息接收者脑海中的联想就越广泛,网站的信息就越容易从他们的记忆中提取出来[15]。当消费者感觉自己和该网站很亲近的时候,他们往往更容易对该网站商品的质量和属性表示认同,更容易在该网站上产生购买意愿。消费者在熟悉度较高的网站投入较少搜索商品的时间,就可以购买到质量较高的商品,消费者感知公平就会较高。而网站名称熟悉度越低,我们可以认为该消费者在该网站信息处理过程中耗费的时间较少,对网站的商品也会有恐惧感和不信任感,感知公平和购买意愿都会较低。因此,提出如下假设。

假设3:与低网站熟悉度相比,退货政策对高网站熟悉度的消费者感知公平的影响更高。

假设4:与低网站熟悉度相比,退货政策对高网站熟悉度的消费者购买意愿的影响更强烈。

(四)感知公平的中介作用

消费者作出行为反应的一个重要前提就是感知公平[16]。人们之所以关心公平,是因为公平可以使他们最大化地谋取私利[17]。实证分析发现,在网络零售环境下感知公平对消费者的行为意愿有直接效应[18],其中感知公平会显著影响购买决策[19-20]。因此,提出如下假设。

假设5:对网络零售商退货政策的感知公平会积极影响消费者的购买意愿。

综合以上分析,网络零售商退货政策的宽松程度对消费者的购买意愿有影响,网络零售商退货政策的宽松程度对感知公平有影响,感知公平对消费者的购买意愿也有影响。网络零售商退货政策的宽松程度对消费者的购买意愿不仅直接影响,而且还通过中介变量影响。因此,提出如下假设。

假设6:对网络零售商退货政策的感知公平在退货政策宽松程度和消费者购买意愿之间起中介作用。

三、研究设计

(一)实验设计

本研究采用双因子实验设计,通过对一个自变量(退货政策宽松程度)和一个调节变量(网站名称熟悉度)的操控,共设置4个实验组。其中,退货政策宽松程度划分为两组:严格退货政策与宽松退货政策;网站名称熟悉度划分为两组:高网站名称熟悉度与低网站名称熟悉度。因此本研究的实验组设计为2(退货政策:严格vs宽松)×2(网站名称熟悉度:高vs低),这样就形成了4个不同的实验情境。本研究中,共涉及“网站名称熟悉度”“退货政策宽松程度”“感知公平”“购买意愿”等四个构念。在退货政策研究中“感知公平”“购买意愿”的测量语项来自Kukar-Kinney[21]和Pei[4]的研究,“退货政策宽松程度”的测量语项来自Jeng[10]的研究,“网站名称熟悉度”的测量语项则是基于Laroche[22]、Ha和Perks[23]以及Jeng[10]等的研究。所有变量均采用多项的李克特七级量表来测量,7表示“完全同意”,1表示“完全不同意”。

(二)变量操控与测量

对于退货政策宽松程度的操控方式,本研究在参考Jeng[10]的操控方法的基础上,将退货政策的三个维度同时设置为严格或同时设置为宽松。即宽松的退货政策是由较长的退货期限(30天)、低努力水平(无附加条件)以及低退货费用支出(由购物网站承担商品发出与返回的运费)组成;严格的退货政策则由较短的退货期限(7天)、高努力水平(有附加条件)以及高退货费用支出(由被试承担商品发出与返回的\费)组成。

在网站名称熟悉度的操控方面,参考Campbell和Keller[24]、徐康锋[14]、Jeng[10]的研究。通过问卷形式对在校大学生进行了调查,问卷中要求每名参与人员写出三个熟悉的可以购买到运动鞋的购物网站。本次问卷调查一共邀请了53人参与,其中有2人的回答内容与实际要求不符,遂将其剔除,即实际有效数据为51份。在对这51份有效数据进行统计分析后,挑选出了出现频次最高的购物网站(满分51次),即“天猫”。本研究最终选取真实存在的知名购物网站“天猫”作为高网站名称熟悉度组的网站。与此同时,为了避免真实存在的购物网站影响被试的个人偏好,本研究虚构了“酷爱买”购物网站作为低网站名称熟悉度组的网站,并在后续研究中剔除在预实验和正式实验中判断该“酷爱买”购物网站为高网站名称熟悉度的无效问卷。

为确保操纵有效,做了前测实验,20份有效样本测量结果显示所有变量的α系数均大于07。在95%的置信水平下,均通过独立样本T 检验,操纵成功。

(三)正式实验与操纵检验

通过在某知名网络调查平台上编制正式问卷,并生成链接,再通过QQ和微信给每名被试发放实验链接,要求其在网上自行完成实验。共有240人参与了正式实验,其中47人没有正确判断实验情境中购物网站的退货期限,将其剔除,最终实际收到有效问卷193份,有效问卷回收率为804%。具体的人口统计特征如表1所示。本次实验被试大部分为在校大学生,根据《2016年大学生网购调查报告总结》,9089%的大学生表示最近6个月有过网购,其中6024%的大学生会偶尔网购, 2186%的大学生会经常网购,而只有236%的大学生处于“疯狂网购”模式。由此可见,大学生已经成为网购的主力军之一,选择在校大学生作为实验对象是合理的。

(四)信度和效度检验

本文分别对搜集到的量表进行探索性因子分析和验证性因子分析。使用SPSS200工具进行信度检验。如表2所示,所有构念的Cronbach’s α都在0937以上,均大于07,说明每个构念的内部一致性都较高。通过验证性因子分析中的因子载荷值可以计算出各个潜在变量的组合信度(CR)都在096以上,远远超过了推荐的基准值07,并且各变量的平均方差提取值(AVE)也都大于088,说明所有构念的组合信度很高。

构念效度主要通过收敛效度和区别效度来评价。如表2所示,所有构念的因子载荷都大于05,说明收敛效度较高;所有AVE值均高于050,且所有构念AVE值的平方根都大于其与其他构念的相关系数(如表3所示),说明区别效度较好。综上所述,本研究的数据具有较好的信度和效度,适合做进一步的检验分析。

四、假设检验

(一)主效应检验

为了检验自变量退货政策宽松程度对购买意愿和感知公平的主效应,本研究使用单因素方差分析,将购买意愿、感知公平作为因变量输入,将退货政策宽松程度作为固定因子输入。当退货政策宽松时,消费者的购买意愿显著高于退货政策严格时的购买意愿。即退货政策宽松程度对购买意愿的主效应显著,其中M严格=345,M宽松=491;F(1,191)=46308,P=0000

当退货政策宽松时,消费者对退货政策的感知公平显著高于退货政策严格时的感知公平。即退货政策宽松程度对感知公平的主效应显著,其中M严格=364,M宽松=558;F(1,191)=136050,P=0000

(二)调节效应检验

然后,检验网站熟悉度的调节作用。以感知公平作为因变量,退货政策宽松程度和网站名称熟悉度为自变量的多因素方差分析表明,退货政策宽松程度的主效应显著(F(1,189)=175915,P=0000

以购买意愿作为因变量,退货政策宽松程度和网站名称熟悉度为自变量的多因素方差分析表明,退货政策宽松程度的主效应显著(F(1,189)=85779,P=0000

(三)回归分析

从前文的分析结果可以初步看出,对退货政策的感知公平与消费者购买意愿之间存在显著的正相关关系。于是,本研究以对退货政策的感知公平为自变量,以消费者的购买意愿为因变量,来做进一步的回归分析。回归分析结果如表4所示。

由表4可知,VIF值为1002,远小于10,说明排除了多重共线性问题。多元回归模型中的Durbin-Watson值为1637,接近于2,说明误差项自相关的问题也被排除了。调整后的R2为0560,说明对退货政策的感知公平以及感知可信度这两个变量可以解释购买意愿56%的变化,拟合优度较好;并且p=0000

(四)中介效应检验

根据前人提出的中介变量验证方法来验证感知公平在退货政策宽松程度与消费者购买意愿之间是否起到中介作用。先对自变量退货政策宽松程度与因变量购买意愿做回归分析,得到回归系数c=0541。

然后将中介变量感知公平引入到回归方程中,以退货政策宽松程度、感知公平为自变量,购买意愿为因变量,进行逐步多元回归分析,回归系数c′=-0012,与c=0541相比显著降低,且p=0866>005,不显著(如表5所示)。因此,根据检验条件可以判断感知公平在退货政策宽松程度与购买意愿之间起到完全中介作用,即假设H6得到了验证。

五、结论与启示

(一)结论

本文旨在探讨网络零售商退货政策可能影响消费者购买意向的情景变量。基于信号理论和公平理论,将网站名称熟悉度作为调节变量,采用2(退货政策:严格vs宽松)×2(网站名称熟悉度:高vs低)的实验设计,构造了4个不同的实验情境,探讨了网络零售商退货政策宽松程度对消费者感知公平、购买意愿的影响以及网站名称熟悉度的调节作用。结果发现:(1)网络零售商退货政策的宽松程度对消费者的感知公平和购买意愿显著正相关;(2)网站名称熟悉度对网络零售商退货政策宽松程度与购买意愿以及感知公平之间都具有调节作用;(3)网络零售商退货政策宽松程度通过影响消费者的感知公平,进而影响消费者的购买意愿,即感知公平在网络零售商退货政策宽松程度与消费者购买意愿之间起到完全中介作用。

本文主要有三个方面的理论贡献:(1)补充了国内关于退货政策影响消费者行为的实证研究;(2)丰富了信号理论和公平理论在消费者行为研究领域的运用;(3)本研究考虑了网络购物环境的差异化,引入了W站名称熟悉度这一新的调节变量,探讨了网站名称熟悉度对网络零售商退货政策所产生效应的调节作用。这不仅在理论上丰富了关于退货政策的相关研究,而且对未来网络零售商退货政策的进一步研究提供了理论参考。

W络零售商的退货政策会显著影响消费者的购买决策。在网络环境下,零售商可以通过提高退货政策的宽松程度,来提高消费者的感知公平,从而促进消费者的购买意愿。退货政策影响作用的大小同时受到网站名称熟悉度的影响。随着网站名称熟悉度的提升,退货政策宽松程度对消费者购买意愿的正向影响越大。因此,对于一个不知名的购物网站(尤其是新建的购物网站),建议在运营初期可以采用较为严格的退货政策,同时配以其他优惠策略来增加网站流量和转化率。随着网站知名度的提升,企业可以尝试放宽网络零售退货政策的一些限制性条款。此外,网站名称熟悉度与消费者在该网站上花费的时间精力是密切相关的。通常认为,一个购物网站的老用户比新用户在该网站上花费的时间精力要多。所以建议购物网站可以按照用户在网站上花费时间的长短对用户进行评级,时间越长评级越高。购物网站给不同级别的用户提供差异化的退货政策,即评级越高,提供的退货政策越宽松。

(二)局限与展望

本文在理论基础、模型构建、研究假设以及研究设计上力求严谨、科学,但由于一些客观原因,仍然存在一些不足之处:(1)样本问题。采用单一来源的样本,研究结果是否可以推广到实际工作情景,有待进一步验证。(2)变量控制问题。在研究过程中并没有控制如被试的认知能力等变量,这可能影响到研究结果的准确性。(3)研究设计问题。本研究并没有考虑产品类别、产品价格等其他因素对研究假设的影响。此外,退货政策是由三个维度构成的,本研究只考虑了两种情况,即三个维度全部严格和三个维度全部宽松,并没有探讨其他组合的影响作用。在未来的研究中,我们希望可以考虑增加产品类别、价格等调节因素,以及细分退货政策的三个维度,探讨不同组合的退货政策的影响机理。

基于网络零售商退货政策对消费者行为研究还有很多值得探讨的问题。本研究仅揭示了零售商退货政策对消费者购买意愿的一条路径。零售商退货政策对消费者的其他影响还包括消费者满意度、消费者溢价支付的意愿以及消费者退货行为等,未来研究可以从这些方面着手。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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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公消费论文例4

一、控制政府行政支出的必要性

公共开支的合理增长并不意味着行政支出可以不受限制的膨胀,我们需要划清政府行政开支的合理增长与恶性膨胀之间的界限。“三公”消费作为政府行政支出里最大的开销项目,其恶性膨胀不仅导致政府行政成本的整体上升,还会引发公众对政府执政能力和公信力的质疑。以下笔者将从社会契约论、效率与公平的视角分析控制其恶性膨胀的必要性。

(一)从社会契约论的角度

社会契约思想是现代民主制度的基石,其核心精神即每个公民出让部分的个人权利,共同缔结契约,从而获取平等的契约自由。而在公民与政府的关系中,契约思想的核心是委托—关系,即公民为了满足对公共物品的需求以及对个人财产和权利的有效保护,共同缔结契约,让渡部分私有财产,组建并委托政府提供公共物品及服务,维护公共秩序,保障每个人享有平等的自由权利。

公民出资委托政府提供服务,意味着政府作为人的角色应当服从委托人的意见表达,实现委托人的利益诉求。委托人支付政府组建及运转的行政管理费用,这些资金的使用必须经过委托人的同意和授权,且资金的使用过程应当接受严密的社会监督。

从契约关系的角度看,控制政府行政支出的恶性膨胀关乎整个社会的稳定性,在良好的委托—关系中,人应当在委托人的监督和授权下,控制行政成本,严格管控经费的使用情况,维持诚信友好的契约关系。

(二)从效率的角度

追求效率最大化一直以来是西方经济学研究的核心目标之一,在政府部门行政效率的研究方面,新公共管理学派的理论独树一帜,将当代政府管理引入效率时代,引发了全球性的新公共管理运动。新公共管理理论又被称为“企业家政府理论”,其核心思想是将企业的经营理念引入政府管理中去,运用成本—效益工具,缩小政府规模,降低行政成本,创造竞争性的公共物品提供环境,改善公共服务的质量和效率,构建一个有效率的政府。

运用成本—效益分析工具,我们可以对政府的行政效率下一个定义,行政效率即政府部门在实现公共目的的过程中,所耗费的行政成本与所带来的社会效益之比。从广义上说,行政成本不仅包括公民为享受公共产品而让渡的部分私有财产,还包括整个社会为了实现公共目的所耗费的时间、精力、人力等资源;从狭义上说,行政成本即政府部门自身运转所耗费的人力、金钱、时间等资源。假设政府提供一项公共产品的成本=公共产品自身耗费的成本(如原材料)+政府行政成本(如官员工资),那么削减政府部门不必要的行政开支,就可以减少这项公共产品所耗费的总成本,从而达到减少财政支出、提高行政效率乃至整个社会运行效率的目的。

(三)从公平正义的角度

除了“效率”之外,西方经济学尤其是公共部门经济学还以实现“公平”为主要研究目标。硕士论文从公平正义的角度看,控制政府行政开支的必要性可以从两方面来论证,一是从政府行政经费的来源角度,二是从政府行政经费的开支角度。

近几年各级政府部门纷纷公开了“三公”消费账单,预算外收入进入公众视野并引发了普遍质疑,人们有理由怀疑这部分收入是否与政府过度参与市场、寻租、违规从事经营活动等行为相关,而这些行为显然违背了公平正义原则。

二、 “三公”消费问题的解决思路

(一)完善制度建设,加强约束惩戒力度

尽管我国已建立了以《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为基准的财政收支制度,但关于“三公”消费这一重点内容却无明文规定,既没有对“三公”消费进行概念界定,也没有明确的关于其记录格式、公开监督、惩戒等内容规定。解决“三公”问题的根本措施就是从制度上进行规范,我国还需要不断完善各项法律法规,将“三公”消费真正纳入法律轨道进行控制和约束。

(二)统一口径,分类细化

从各级政府部门公布的“三公”消费账目来看,存在账目信息大而不详、记录格式不统一等问题。如大部分政府部门仅公开了“三公”开支总额,但对于详细的分类、用途等却无具体说明,这种公开记录使得各级人大以及社会公众难以了解这些开支的含义,从而难以进行约束和监督。为此,我国应当建立统一的“三公”消费账目格式,对各项支出进行统一分类,并细化每项支出的具体内容和使用过程,使公众真正读懂“三公”消费报告的每项内容,便于行使监督权利。

(三)与政府部门绩效考核相挂钩

节约行政开支不应当仅仅成为一项口号,还应与政府部门绩效和官员个人绩效相挂钩,实行奖惩才能发挥实效。将预算与绩效考核相关联,首先应当衡量部门的行政成本,在保证行政效率的前提下尽量压缩经费,建立适度合理、分类详细的部门预算方案。通过监督预算执行过程,对收支平衡以及厉行节约的部门和个人进行奖励,对严重超支的部门和个人进行惩处。

(四)加强信息公开,内外监督相结合

政府财务信息公开是监督控制的前提,全国应当确立统一的“三公”消费公开时间,将预决算信息的公开作为预算流程的例行程序。同时,对政府预算的监督应当内外结合,从内部来说,上级政府部门应履行好对下级财政预算的审查和监督工作;从外部来说,应由人大和审计部门主导,社会公众和媒体舆论辅助进行政府预算的监督和审查工作。

(五)营造勤俭节约、克己奉公的行政氛围

提高行政人员的节约意识,创造清廉的行政氛围也是治理“三公”问题的一项重要措施。党的十八大召开以来,从中央到基层政府纷纷转变工作作风,推行节约清廉的工作方式,借助行政和舆论的力量有效地减少了公款宴请、公车私用、公费出国等腐败浪费现象的发生,这些转变说明了良好的行政氛围对于降低行政成本、提高官员素质、提升政府形象所发挥的作用。

参考文献:

三公消费论文例5

摘 要:判定“消费者权益是否为‘人权’”应当考察“消费者权益”是否具备人权的“自然属性”与“社会属性”两方面特质、是否符合人权的“普遍性”与“至关重要性”两大特征,亦要从法律规定本身的人权特色中汲取养分,经过以上过程的论证可知,将消费者权益归入人权范畴并无不妥。

关键词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法益;人权

中图分类号:D923.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2596(2015)05-0110-03

基金项目: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学生科技创新计划(HEUCFS2015)

一、消费者权益是“人权”

国内人权法学界对于“人权”含义的界定众说纷纭,其中比较流行的说法为:“人权,是人作为人依据其自然属性和社会本质所应当享有的权利。”[1]此定义较好勾连了人权核心价值与理论发展潮流间的孔隙,将“人权”概念从“基本”“基础”的限定中解放出来,以其机能容扩外延层面较广的涵盖性。从人权学说的发展脉络上看,其大致经历了三个阶段[2]:第一个阶段是17世纪至18世纪上半叶,第二阶段是19世纪下半叶至20世纪上半叶,第三个阶段是20世纪上半叶。第一阶段的悠长岁月里,自然法思想支配下的自然权利理论混杂着中世纪的沉闷、阴暗,勉强为人权的生存撕裂些许空间;直至18世纪启蒙思想家将“人人生而平等”“天赋人权”“人民主权”等观念作为由先定的、不应予以置疑的逻辑准则演化成的自然秩序进行遵守,并催生出《独立宣言》《人权宣言》等纲领性革命文件之时,人权的普遍性特征方临肇端。视角转至人权权利内容的原初状态,“自然法理论是最早对人权进行分类的理论,自然法对人权所作的先于国家的人权和基于国家的人权的二分法直接影响了法国的人权宣言”[3],二者最为主要的区别在于人权的实现是否依附于国家的成立、人权内容的确立是否以国家的存在为逻辑前提;但无论是否与国家状态有涉,自然法理论语境下的人权内容均具有完全意义上的广泛性:“人人生而平等”先于国家的人权自不待多言,公民权领域内的各类政治权利与财产权利亦须消弭差别才可维系政府机能,这便又透视出人权的国家积极保障职能,无论是此岸性关切的人类自由意志表达、抑或自我实现的各类物质需要,均可由强制力作结构性调整。故由以上可总结出人权的本质特征[4],并以此指导“消费者权益是人权吗”这一问题的回答与消法法益的探讨:(1)人权具有普遍性,体现在权利主体的普遍性和权利内容的普遍性两个方面;(2)人权具有至关重要性,表现在对人自由意志的充分肯定及对公民权属的全面承认和保护。基于以上可得出判定人权的“四要件公式”:权利具有“自然属性(个体保存)-社会属性(社会关系)-普遍性-至关重要性”。在套用此公式判定消费者权益是否属“人权”范畴前,须作一下概念的界定。

我国消法第一条之规定“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制定本法”中所提为“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而非“合法权利”,不免使人心生疑窦。以文义解释方法分析此概念的构词原理,发现其更接近于偏正结构、即组合词,是“权利”与“利益”的媾和;在英美法系因袭的用词传统中,“权利”为“right”,而“利益”则为“interest”,二者是概念体系中的上下位关系,即“interests=interests which are not under the protection of law + rights”,故,我国消法给予了其法益极其广阔的扩展空间,更是对消费者利益维系与权利保护的极大肯定。

将消费者权益套取此公式作逐一分析如下:

(一)消费者权益具有自然属性

消费者权益的首要维度便在于维护消费者的人身、财产安全,避免因消费品或所接受服务中存在的危险因素而造成人身、财产损害,尤可见于消法第六章“争议的解决”与第七章“法律责任”两部分内容。消费者权益关切生命延续与自我保存不待多言,具有自然属性、无可争议。

(二)消费者权益具有社会属性

交易关系是即时性社会关系的重要表现形式,消费过程中的人际互动受到交易规则、价格表现、市场秩序、道德意识及己身所掌握的各类社会资本的多方制约,既是社会关系网络的建构过程、又是个体社会性的塑造过程,具有深切而纯粹的社会属性。

(三)消费者权益具有普遍性

“消费是集政治、经济、文化于一身的综合行为。消费权是集人的生存发展、政治精神、文化要求、人的义务责任于一身的综合人权。消费权不是哪个救世主赐给我们的权利,而是我们与生俱来的要求,并且每个人都在通过消费影响、促进、设计甚至决定社会发展。研究消费及消费权的意义在于,使人们认识到他自己是社会的主人。”[5]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只要作为“人”便无法避免交易活动,无论何种水平的生活状况、无论何种类型的支出结构、无论何种特点的消费方式均是围绕货币交易展开。社会再生产风险评估系统的迟滞性造成消费者对市场走向的敏感度较低、判断力较差,资本主义世界经济大危机波及之广的惨痛教训便可为消费活动的普遍性提供佐证。仍须明确的是,“弱势群体”的预设并非是为消费者的阶层归属作了限定,即其“弱势”是相对而言的,是针对整个市场状况而作的力量对比评价,无论贫富、职业、学识如何,只要以消费者的身份出现在市场环境中,“弱势”即无法避免,故,“消费者是弱势的”这一预设与消费者权益具有普遍性并无抵牾。

(四)消费者权益具有至关重要性

实则,消法的存在便足以说明消费者权益具有至关重要性。判定“至关重要”的标准需要达成三个标准:(1)保护措施的强制性;(2)资源动用的全面性;(3)现实状况的严峻性。“公司帝国”联盟的自为而成,为消费者权益的维护笼罩了挥洒不去的阴翳;收入差距的扩大联动贫富差距增加,进而导致消费的急剧畸形(消费不平等),又为消费者权益的充分实现提出了难题,现实紧迫性不证自明。正基于此,对经营者行为的限制、调用行政司法资源的强制性保护迫在眉睫,消法便应运而生;诚然,梳理消法的立法背景便等于论证消费者权益具有至关重要性。

二、消法的“人权”设计

消法中的“人权”制度设计以“消费者是弱者”为逻辑起点,以“消费者主权”为基本理念,围绕“消费者”主体资格的范围划定、在市场交易中对经营者享有的权利、在市场竞争中对企业管理享有的权利及在强弱互动中对政府决策掣肘的权利四个方面展开。

(一)“消费者”主体资格的认定

消法第二条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本法未作规定的,受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保护。”此义人权设计的体现与消法的调整范围相适应,即对“为生活消费需要”的界定,具体可被归纳为“奢侈品购买者是否是消费者”“知假买假者是否是消费者”“一次性购进大量物品者是否是消费者”“免费物品使用者是否是消费者”“福利使用者是否是消费者”及混同情况的处理六个方面[6],笼统作答但可揭示问题实质:“生活消费”的内涵是丰富的,不能仅将其界定为吃穿的消费,它既包括衣食住行等生存型消费,也包括职业培训等发展型消费,还包括文化旅游等精神享受型消费;“生活消费”的内涵也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而发展,过去不认为是生活消费的,现在或将来可能成为生活消费,例如网络消费、未来极有可能出现的太空旅行消费等等[7]。也即“生活消费”具有极大的容扩力,充分赋予了消费者为各类生活需要获取资源并保障自身利益的权利,且基于其因时制宜的权变品格,消费者权益因具有较大的时间张力而免于窒息、更是与人权内涵的不断发展变化相契合。

(二)消费者对经营者享有的权利

此义的人权设计集中体现在本法第二章“消费者的权利”,包括“安全保障权”“知情权”“选择权”“公平交易权”“获得赔偿权”“成立维权组织权”“获得知识权”“受尊重权及信息得到保护权”八项权利。

消费者的“安全保障权”是指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的过程中所享有的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这是典型的人权表徵,法国人权法学家萨瓦克曾对人权作过详尽的历史分析,并以时间界分为依据提出了“三代人权理论”[8],其中“第一代人权”便以人身、财产权利作为首要因素:近代国家衍生前夜,激进、开放的启蒙思想家高举“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的旗帜欲跃叩开民主、文明的大门,实则朴素的古代法早已将此二者置于极高的权利位阶并予以保护,回溯古罗马法对公民生命、财产的惜悯,不由感叹“人”之本质相因共性穿透历史隔绝的伟大力量。

消费者“知情权”的制度设计源于市场交易过程中信息不对称的普遍发生,是对“消费者是弱者”这一基本认识的忠实贯彻。“知情”强调两个方面的法益保护且二者本身存在因果联系:一方面,“知情”的切实保障是就应于期待利益而成长的社会心理状态的维护,承上所述,马斯洛层次需求之三、四所明“归属感”“尊重”便可落脚于此,对消费风险的最大程度把握及交易互信的顺畅建立均须基于“知情权”的葆有;另一方面,“知情权”的切实保障利于将由损害后果引发的权益争议消弭于无形,以“看不见的手”补强“安全保障”。

“选择权”则是“消费者主权”意识的微观表达,主要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1)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2)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3)自主选择是否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4)对商品和服务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即,消费者选择购买何种商品、选择购买何者的商品、选择如何购买该商品应当完全基于其个人意志的主观表达,而不为外力所影响。

“公平交易权”便更具现代性意味,此权利强调的是“以点带面”的联动效应,目标指向市场秩序的良性运作,是个人权利本位掺杂集体主义倾向的混合产物。

“获得赔偿权”与“成立维权组织权”从逻辑体系上梳理是为共生,“结社”为自由、更是为保障利益,而之所以有利益可维,便在于仍有受侵害之“坑”待于填补、回复,故,可说“成立维权组织权”是“获得赔偿权”的实现路径。

“获得知识权”“受尊重权及信息得到保护权”均指向较高层次的需求等级,“获得知识权”是“选择权”“公平交易权”的必由之路、是“安全保障权”的可行路径;而“受尊重权及信息得到保护权”则是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重要内涵,是获取公平交易机会的重要条件。此二者可与“尊重”需求相联结,与“知情权”共同构成社会心理状态的考察维度。

(三)消费者对企业管理及政府决策享有的权利

消费者对企业管理及政府决策享有的权利集中在消法第三章“经营者的义务”和第四章“国家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两部分阐明。

经营者在企业管理方面对消费者负有“听取意见、接受监督的义务”“安全保障义务”“对存在缺陷的产品和服务及时采取措施的义务”“提供真实、全面信息的义务”“标明真实名称和标记的义务”“出具发票的义务”“质量担保义务、瑕疵举证责任”“退货、更换、修理义务”“无理由退货制度”“特定领域经营者的信息披露义务”,实则是与消费者权利相对应的义务本位表达,涉及企业的决策过程、质量管理、营销策略及售后服务等多个方面,是为消费者人权束的二重保障。

政府决策层面规定由第三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对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领导、组织、协调、监督职能”、第三十二条“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履职义务”、第三十三条“有关行政机关抽查检验、责令召回缺陷产品的职责”及第三十四条“有关国家机关可依法惩处违法经营者”四部分构成,审视其逻辑结构,不难发现,消法在行政强制层面的保护架构呈现梯次配置、分工明确的显著特征:各级人民政府主抓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相应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具体落实人民政府决策及对违法经营者的惩处,此体系外又对质量技术监督检验部门的职责作了补充规定,对“产品缺陷”所可能引发的消费者权益损害有明晰的预见及足够的重视。

从以上不同视角表达的消费者权利义项一方面透视出消法对消费者权利保护的全方位设计,更从另一个侧面反映出立法者对消法名实相离尴尬的智慧回应与得体解决。消法归属于经济法部门,传统意义上讲,经济法区别于民商法的首要标识在于其公私性的析取:经济法关注的是国家宏观经济层面的要素,如市场竞争机制、市场交易秩序等;而民商法关注的则是个体层面的经济生活,如合同行为、侵权行为、物权处分行为等。如此看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重视个体私权利(无论是人身财产安全,还是结社权、知情权均属于个人人权范畴)的保护,应当归于民商法律部门;然而,消法关注的利益是消费者的整体聚合性利益及其影响下的市场秩序、经济运行效率、市场竞争状况等宏观状态,但与后三者不同的是,消费者福利仅能通过个体累加进行表达,故权利设置也仅能够从私权入手,这样就难免引发歧义。由此,立法者便规定了不同的权利义务主体、从不同的视角对同一对象撰写不同表述,既强化了本真目标、又通过多元化的利益模块解决了理论非难的窘境[9]。

三、结语

论证消费者权益是人权,首先应从人权的本真内涵入手抽离出人权的普适性判定特征,之后对比消法法益视阈内的消费者权益是否具备符合性,再分别从消法的人权设计与立法价值论争的统一性佐证肯定结论,即可证成。国内人权法学界与经济法学界多将对消费者权益的人权探讨作为论证前置,较少有人完整地展现“消费者权益是人权”的论证过程,此处寥寥不至万字、以求教于各位师长。

参考文献:

〔1〕李步云,邓成明.论宪法的人权保障功能[J].中国法学,2002(06):41-49.

〔2〕黄楠森,沈宗灵.西方人权学说(上)[M].成都:四川人民出版社,1994.1.

〔3〕徐显明.人权的体系与分类[J].中国社会科学,2000(06):95-104.

〔4〕管斌.论消费者权利的人权维度——兼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J].法商研究,2008(05):57-67.

〔5〕施晓渝.消费与人权的关系.dajun.com.cn/xiaoflun.htm.

〔6〕杨博,吴国邦.对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条的若干思考[J].法制与社会,2014(09)(中):88-89.

〔7〕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民法室.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解读[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14.7.

三公消费论文例6

中图分类号:D923.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2596(2015)05-0110-03

一、消费者权益是“人权”

国内人权法学界对于“人权”含义的界定众说纷纭,其中比较流行的说法为:“人权,是人作为人依据其自然属性和社会本质所应当享有的权利。”[1]此定义较好勾连了人权核心价值与理论发展潮流间的孔隙,将“人权”概念从“基本”“基础”的限定中解放出来,以其机能容扩外延层面较广的涵盖性。从人权学说的发展脉络上看,其大致经历了三个阶段[2]:第一个阶段是17世纪至18世纪上半叶,第二阶段是19世纪下半叶至20世纪上半叶,第三个阶段是20世纪上半叶。第一阶段的悠长岁月里,自然法思想支配下的自然权利理论混杂着中世纪的沉闷、阴暗,勉强为人权的生存撕裂些许空间;直至18世纪启蒙思想家将“人人生而平等”“天赋人权”“人民”等观念作为由先定的、不应予以置疑的逻辑准则演化成的自然秩序进行遵守,并催生出《独立宣言》《人权宣言》等纲领性革命文件之时,人权的普遍性特征方临肇端。视角转至人权权利内容的原初状态,“自然法理论是最早对人权进行分类的理论,自然法对人权所作的先于国家的人权和基于国家的人权的二分法直接影响了法国的人权宣言”[3],二者最为主要的区别在于人权的实现是否依附于国家的成立、人权内容的确立是否以国家的存在为逻辑前提;但无论是否与国家状态有涉,自然法理论语境下的人权内容均具有完全意义上的广泛性:“人人生而平等”先于国家的人权自不待多言,公民权领域内的各类政治权利与财产权利亦须消弭差别才可维系政府机能,这便又透视出人权的国家积极保障职能,无论是此岸性关切的人类自由意志表达、抑或自我实现的各类物质需要,均可由强制力作结构性调整。故由以上可总结出人权的本质特征[4],并以此指导“消费者权益是人权吗”这一问题的回答与消法法益的探讨:(1)人权具有普遍性,体现在权利主体的普遍性和权利内容的普遍性两个方面;(2)人权具有至关重要性,表现在对人自由意志的充分肯定及对公民权属的全面承认和保护。基于以上可得出判定人权的“四要件公式”:权利具有“自然属性(个体保存)-社会属性(社会关系)-普遍性-至关重要性”。在套用此公式判定消费者权益是否属“人权”范畴前,须作一下概念的界定。

我国消法第一条之规定“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制定本法”中所提为“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而非“合法权利”,不免使人心生疑窦。以文义解释方法分析此概念的构词原理,发现其更接近于偏正结构、即组合词,是“权利”与“利益”的媾和;在英美法系因袭的用词传统中,“权利”为“right”,而“利益”则为“interest”,二者是概念体系中的上下位关系,即“interests=interests which are not under the protection of law + rights”,故,我国消法给予了其法益极其广阔的扩展空间,更是对消费者利益维系与权利保护的极大肯定。

将消费者权益套取此公式作逐一分析如下:

(一)消费者权益具有自然属性

消费者权益的首要维度便在于维护消费者的人身、财产安全,避免因消费品或所接受服务中存在的危险因素而造成人身、财产损害,尤可见于消法第六章“争议的解决”与第七章“法律责任”两部分内容。消费者权益关切生命延续与自我保存不待多言,具有自然属性、无可争议。

(二)消费者权益具有社会属性

交易关系是即时性社会关系的重要表现形式,消费过程中的人际互动受到交易规则、价格表现、市场秩序、道德意识及己身所掌握的各类社会资本的多方制约,既是社会关系网络的建构过程、又是个体社会性的塑造过程,具有深切而纯粹的社会属性。

(三)消费者权益具有普遍性

“消费是集政治、经济、文化于一身的综合行为。消费权是集人的生存发展、政治精神、文化要求、人的义务责任于一身的综合人权。消费权不是哪个救世主赐给我们的权利,而是我们与生俱来的要求,并且每个人都在通过消费影响、促进、设计甚至决定社会发展。研究消费及消费权的意义在于,使人们认识到他自己是社会的主人。”[5]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只要作为“人”便无法避免交易活动,无论何种水平的生活状况、无论何种类型的支出结构、无论何种特点的消费方式均是围绕货币交易展开。社会再生产风险评估系统的迟滞性造成消费者对市场走向的敏感度较低、判断力较差,资本主义世界经济大危机波及之广的惨痛教训便可为消费活动的普遍性提供佐证。仍须明确的是,“弱势群体”的预设并非是为消费者的阶层归属作了限定,即其“弱势”是相对而言的,是针对整个市场状况而作的力量对比评价,无论贫富、职业、学识如何,只要以消费者的身份出现在市场环境中,“弱势”即无法避免,故,“消费者是弱势的”这一预设与消费者权益具有普遍性并无抵牾。

(四)消费者权益具有至关重要性

实则,消法的存在便足以说明消费者权益具有至关重要性。判定“至关重要”的标准需要达成三个标准:(1)保护措施的强制性;(2)资源动用的全面性;(3)现实状况的严峻性。“公司帝国”联盟的自为而成,为消费者权益的维护笼罩了挥洒不去的阴翳;收入差距的扩大联动贫富差距增加,进而导致消费的急剧畸形(消费不平等),又为消费者权益的充分实现提出了难题,现实紧迫性不证自明。正基于此,对经营者行为的限制、调用行政司法资源的强制性保护迫在眉睫,消法便应运而生;诚然,梳理消法的立法背景便等于论证消费者权益具有至关重要性。

二、消法的“人权”设计

消法中的“人权”制度设计以“消费者是弱者”为逻辑起点,以“消费者”为基本理念,围绕“消费者”主体资格的范围划定、在市场交易中对经营者享有的权利、在市场竞争中对企业管理享有的权利及在强弱互动中对政府决策掣肘的权利四个方面展开。

(一)“消费者”主体资格的认定

消法第二条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本法未作规定的,受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保护。”此义人权设计的体现与消法的调整范围相适应,即对“为生活消费需要”的界定,具体可被归纳为“奢侈品购买者是否是消费者”“知假买假者是否是消费者”“一次性购进大量物品者是否是消费者”“免费物品使用者是否是消费者”“福利使用者是否是消费者”及混同情况的处理六个方面[6],笼统作答但可揭示问题实质:“生活消费”的内涵是丰富的,不能仅将其界定为吃穿的消费,它既包括衣食住行等生存型消费,也包括职业培训等发展型消费,还包括文化旅游等精神享受型消费;“生活消费”的内涵也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而发展,过去不认为是生活消费的,现在或将来可能成为生活消费,例如网络消费、未来极有可能出现的太空旅行消费等等[7]。也即“生活消费”具有极大的容扩力,充分赋予了消费者为各类生活需要获取资源并保障自身利益的权利,且基于其因时制宜的权变品格,消费者权益因具有较大的时间张力而免于窒息、更是与人权内涵的不断发展变化相契合。

(二)消费者对经营者享有的权利

此义的人权设计集中体现在本法第二章“消费者的权利”,包括“安全保障权”“知情权”“选择权”“公平交易权”“获得赔偿权”“成立维权组织权”“获得知识权”“受尊重权及信息得到保护权”八项权利。

消费者的“安全保障权”是指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的过程中所享有的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这是典型的人权表徵,法国人权法学家萨瓦克曾对人权作过详尽的历史分析,并以时间界分为依据提出了“三代人权理论”[8],其中“第一代人权”便以人身、财产权利作为首要因素:近代国家衍生前夜,激进、开放的启蒙思想家高举“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的旗帜欲跃叩开民主、文明的大门,实则朴素的古代法早已将此二者置于极高的权利位阶并予以保护,回溯古罗马法对公民生命、财产的惜悯,不由感叹“人”之本质相因共性穿透历史隔绝的伟大力量。

消费者“知情权”的制度设计源于市场交易过程中信息不对称的普遍发生,是对“消费者是弱者”这一基本认识的忠实贯彻。“知情”强调两个方面的法益保护且二者本身存在因果联系:一方面,“知情”的切实保障是就应于期待利益而成长的社会心理状态的维护,承上所述,马斯洛层次需求之三、四所明“归属感”“尊重”便可落脚于此,对消费风险的最大程度把握及交易互信的顺畅建立均须基于“知情权”的葆有;另一方面,“知情权”的切实保障利于将由损害后果引发的权益争议消弭于无形,以“看不见的手”补强“安全保障”。

“选择权”则是“消费者”意识的微观表达,主要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1)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2)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3)自主选择是否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4)对商品和服务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即,消费者选择购买何种商品、选择购买何者的商品、选择如何购买该商品应当完全基于其个人意志的主观表达,而不为外力所影响。

“公平交易权”便更具现代性意味,此权利强调的是“以点带面”的联动效应,目标指向市场秩序的良性运作,是个人权利本位掺杂集体主义倾向的混合产物。

“获得赔偿权”与“成立维权组织权”从逻辑体系上梳理是为共生,“结社”为自由、更是为保障利益,而之所以有利益可维,便在于仍有受侵害之“坑”待于填补、回复,故,可说“成立维权组织权”是“获得赔偿权”的实现路径。

“获得知识权”“受尊重权及信息得到保护权”均指向较高层次的需求等级,“获得知识权”是“选择权”“公平交易权”的必由之路、是“安全保障权”的可行路径;而“受尊重权及信息得到保护权”则是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重要内涵,是获取公平交易机会的重要条件。此二者可与“尊重”需求相联结,与“知情权”共同构成社会心理状态的考察维度。

(三)消费者对企业管理及政府决策享有的权利

消费者对企业管理及政府决策享有的权利集中在消法第三章“经营者的义务”和第四章“国家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两部分阐明。

经营者在企业管理方面对消费者负有“听取意见、接受监督的义务”“安全保障义务”“对存在缺陷的产品和服务及时采取措施的义务”“提供真实、全面信息的义务”“标明真实名称和标记的义务”“出具发票的义务”“质量担保义务、瑕疵举证责任”“退货、更换、修理义务”“无理由退货制度”“特定领域经营者的信息披露义务”,实则是与消费者权利相对应的义务本位表达,涉及企业的决策过程、质量管理、营销策略及售后服务等多个方面,是为消费者人权束的二重保障。

政府决策层面规定由第三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对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领导、组织、协调、监督职能”、第三十二条“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履职义务”、第三十三条“有关行政机关抽查检验、责令召回缺陷产品的职责”及第三十四条“有关国家机关可依法惩处违法经营者”四部分构成,审视其逻辑结构,不难发现,消法在行政强制层面的保护架构呈现梯次配置、分工明确的显著特征:各级人民政府主抓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相应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具体落实人民政府决策及对违法经营者的惩处,此体系外又对质量技术监督检验部门的职责作了补充规定,对“产品缺陷”所可能引发的消费者权益损害有明晰的预见及足够的重视。

从以上不同视角表达的消费者权利义项一方面透视出消法对消费者权利保护的全方位设计,更从另一个侧面反映出立法者对消法名实相离尴尬的智慧回应与得体解决。消法归属于经济法部门,传统意义上讲,经济法区别于民商法的首要标识在于其公私性的析取:经济法关注的是国家宏观经济层面的要素,如市场竞争机制、市场交易秩序等;而民商法关注的则是个体层面的经济生活,如合同行为、侵权行为、物权处分行为等。如此看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重视个体私权利(无论是人身财产安全,还是结社权、知情权均属于个人人权范畴)的保护,应当归于民商法律部门;然而,消法关注的利益是消费者的整体聚合性利益及其影响下的市场秩序、经济运行效率、市场竞争状况等宏观状态,但与后三者不同的是,消费者福利仅能通过个体累加进行表达,故权利设置也仅能够从私权入手,这样就难免引发歧义。由此,立法者便规定了不同的权利义务主体、从不同的视角对同一对象撰写不同表述,既强化了本真目标、又通过多元化的利益模块解决了理论非难的窘境[9]。

三、结语

论证消费者权益是人权,首先应从人权的本真内涵入手抽离出人权的普适性判定特征,之后对比消法法益视阈内的消费者权益是否具备符合性,再分别从消法的人权设计与立法价值论争的统一性佐证肯定结论,即可证成。国内人权法学界与经济法学界多将对消费者权益的人权探讨作为论证前置,较少有人完整地展现“消费者权益是人权”的论证过程,此处寥寥不至万字、以求教于各位师长。

参考文献:

〔1〕李步云,邓成明.论宪法的人权保障功能[J].中国法学,2002(06):41-49.

〔2〕黄楠森,沈宗灵.西方人权学说(上)[M].成都:四川人民出版社,1994.1.

〔3〕徐显明.人权的体系与分类[J].中国社会科学,2000(06):95-104.

〔4〕管斌.论消费者权利的人权维度――兼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J].法商研究,2008(05):57-67.

〔5〕施晓渝.消费与人权的关系.http://.cn/xiaoflun.htm.

〔6〕杨博,吴国邦.对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条的若干思考[J].法制与社会,2014(09)(中):88-89.

三公消费论文例7

中图分类号:F0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5)20-0003-05

在马克思《资本论》中,有再生产理论的两大部类公式。经过我们长期的研究,找到了实证法。用马克思两大部类公式实证法,对现代经济发展成果和未来发展趋势,应用科学数据做出正确的分析和判断。对社会产生的经济问题,私有制经济的经济和金融危机,公有制计划经济的萎缩,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高速发展,都能追溯出原因。为满足人类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寻找社会再生产高速增长的正确办法,让不同世界观和不同社会制度的人们,形成共识,推进社会的进步和发展。现将实证法简要介绍如下。

一、 两大部类分类与统计核算数据(简称SNA)并轨

1.社会总产品W = GDP(SNA支出法的GDP)

2.Ⅰ部类商品ⅠW = 资本形成总额(SNA支出法的资本形成总额,含进出口净额)

3.Ⅱ部类商品ⅡW = 最终消费(SNA支出法的最终消费)

二、用两大部类公式平衡条件,推导出实证法的消费公式

1.两大部类公式

(1)ⅠW+ⅡW=C+V+M=W 总产品公式

(2)ⅠC+ⅠV+ⅠM=ⅠW Ⅰ部类公式

(3)ⅡC+ⅡV+ⅡM=Ⅱw Ⅱ部类公式

(4)ⅠV+ⅠM≥ⅡC 两大部类平衡条件

其中,ⅠW一部类产品,ⅡW二部类产品,C不变资本,V可变资本,M剩余价值或利润,W社会总产品,ⅠC、ⅠV、ⅠM、ⅡC、ⅡV、ⅡM分别为一、二部类不变资本、可变资本和剩余价值或利润。

2.推导出消费公式V+M≥ⅡW

将两大部类平衡条件(4)ⅠV+ⅠM≥ⅡC,代入Ⅱ部类公式(3)ⅡC+ⅡV+ⅡM=Ⅱw中,得到ⅠV+ⅠM+ⅡV+ⅡM≥ⅡW,整理后(V+ⅡV)+(ⅠM+ⅡM)≥ⅡW,因为ⅠV+ⅡV=V,ⅠM+ⅡM=M

所以V+M≥ⅡW,我们把这个推导出来的公式,称之为消费公式。

V+M≥ⅡW和ⅠV+ⅠM≥ⅡC,两个公式都是两大部类实现的平衡条件,从不同角度产生的两种表达方式。

三、两大部类公式的正确使用

1.两大部类同最终消费和资本形成总额并轨,统一分类和分界

两大部类公式之所以不能得到实证的应用,原因之一,在于马克思定义的两大部类究竟在生产、分配和消费,三个过程哪一点做出分类和分界。

列昂惕夫在20世纪50年代创立投入产出表,将再生产过程,抽象出三法统一的等值原理,从支出法的商品销售,商品和货币相互转化的结果,作出泾渭分明的最终消费和资本形成总额的分类和分界,成为世界SNA国民账户体系的理论依据。

我们经过研究和论证,终于在投入产出表中找到了马克思经济理论和西方经济理论的交汇点。把SNA支出法GDP的最终消费和资本形成总额的分类和分界,与一、二部类对应并轨,准确的定位到,当年完成三法等值统计核算的经济指标成果,是唯一准确、完全对接的分类和分界的交汇点,两者在此并轨是科学正确的。使不同世界观和理论,形成了统一共识的分类和分界基础,不影响各自对经济的分析和判断。

2.V + M ≥ⅡW消费公式是实证法的入口

两大部类公式之所以不能得到实证应用,原因有二,与SNA并轨后的统计核算数据,依然无法直接运用到ⅠV +ⅠM ≥ ⅡC两个部类平衡条件中。而我们用其推导出来的另一种平衡条件的表达方式,V + M ≥ⅡW消费公式,则成为两大部类公式实证法的入口。

ⅠV +ⅠM ≥ ⅡC两个部类平衡条件,清晰的表达了两个部类资本有机构成的关系,是两个部类各个因素之间,在生产、分配和交换环节中和环节之间,实现完全平衡条件的准确表达。

V + M ≥ⅡW之所以称之为消费公式,因为社会再生产的动因和目的是不断满足人类日益增长物质文化需要,ⅡW是动因和目标的具体标的物。这个标的物,一是人类本能生存的必需品,“不断满足”即生命永不停止;二是人类本能生存的欲望,“日益增长”即质量总在提高。

消费公式的出现,让我们认识到,马克思的最高境界是从人类的本性、本能、生存的基本需要出发,创造发明了剩余价值和再生产理论,就是围绕ⅡW这个核心标的物,用最优化的方法,最大限度满足人类需要。

3.V + M ≥ⅡW消费公式表达了什么

从消费公式的研究中,对马克思两大部类公式实证法有了深刻的认识,但总觉得不透彻。由于其意义的重大,本研究只能是抛砖引玉。那么,V + M ≥ⅡW消费公式表达了什么?

(1)消费公式表达出,无论是简单和扩大再生产,共同的基础条件V + M = ⅡW,即ⅡW最终消费品必须实现等值的生产和消费。等值生产和消费,一是满足人们的需要,二是转化出再投入的货币,三是消费后腾出生产和市场空间,这三个条件是再生产循环缺一不可的基础条件。V + M 大于ⅡW部分,是追加下一年扩大再生产投入资本。

(2)两大部类公式与最终消费和资本形成总额的并轨,在共同的交汇点上,两大部类公式和西方经济理论,对经济成果的分析和判断是一致的。

在这个交汇点,V + M 是当年创造全部的新价值,已经在社会主体手中,其中V + M = ⅡW部分,是商品和货币已经完成转化,最重要的ⅡW是一次性耗尽的消费品,就像人吃饭被消化掉一样,至少不再进入生产领域,满足再生产循环缺一不可的三个条件。

4.交汇点具有重要意义

两大部类公式与最终消费和资本形成总额并轨,形成的交汇点,找到了实证法起点。两大部类公式的分类,是生产、分配和消费,三个过程中的分类,而最终消费和资本形成总额的分类,是在三个过程全部结束后,或者说是最终消费完成后,仅是其中消费过程结束后,结果的分类和分界。这对于两大部类,在其中消费过程结束后的分类和分界是完全共同的。这个共同点早已经客观存在,直到今天才被挖掘出来。如果找不到这个共同的分类和分界点,两大部类公式依然无法在实证中应用。正是这个明确的交汇点,让我们研究两大部类公式实证法,有了一个很大的突破。用两大部类公式实证法,从这个交汇点出发,揭示生产过程中和分配过程中两大部类是否平衡,找到产生经济问题的根源。

四、实证和点评世界经济

(一)运用两大部类公式和SNA数据并轨实证中、美经济

见文后附图1“中国2009―2011年再生产循环图”,附图2“美国2009―2011年再生产循环图”

从中、美再生产循环图中V+M ≥ⅡW 计算的结果数据,可以直接看到中、美经济发展成果状况。而两大部类公式实证法,不单纯在于交汇点的盖棺定论,而更重要的是用消费公式,观察交汇点运行成果以外经济运转的实际状况:

1.观察隐含在生产和分配过程中,消费公式的平衡状况。生产的最终消费品及其生产能力,与分配给消费主体的最终消费收入,能否实现最终消费品的等值生产和消费。如果两大部类实体经济在生产和分配领域就失去了平衡,长期积累的结果就会产生经济危机。

由于科技进步、企业管理水平提高,在生产和分配领域的不平衡造成实体经济危机的概率已经缩小,逐渐转移到分配领域的不平衡,剩余价值或利润转化为最终消费的收入,与转化为投资收入的比例偏小,形成用于投资的金融资本的过剩和积累,无法转化为最终消费,经济危机转移为金融危机。经济和金融危机造成市场停滞,发展缓慢,本质是一样的,形式从实物损失,进入虚拟的金融损失。

2.观察表外再生产循环过程中,创造的剩余价值或利润没有投入到表内参与循环,而是大量资本积累,不能转化为最终消费,使社会再生产无法扩大。靠国外扩张投资,帮助了不发达国家发展,促进了世界经济发展的平衡,大大的延缓了经济和金融危机,过度积累造成危害时限。但是,无论是国内或国外,资本积累比例始终大于最终消费收入比例,过剩积累的资本不能转化为最终消费,是发生金融危机的根源。世界的发展会逐渐揭示,过度积累的垄断资本会破坏人类自然发展的客观规律。

3.实证中、美经济中,可以观察到,美国经济存在前两条观察到的,生产、分配和消费领域之间的不平衡,始终表现为生产过剩的经济状况,只有把过剩的资本转化一部分为最终消费,过剩的资本让渡为最终消费,才会问题得到解决,否则有钱的美国经济很难逆转。

也可以观察到中国经济有剩余资本的积累,同样是过剩的经济状况。但是13亿人占有土地原始资本,群体占有产生社会的集合效应,城市自有住房动迁改造的增值和日常虚拟租金的收益,农民承包地和宅基地的资本化收益,都使再生产创造的剩余价值或利润,很大一部分转化为最终消费。土地不是一次性耗尽消费资料,而是周而复始循环获得剩余价值或利润的资本,客观上弱化了剩余资本过度积累的产生的条件,中国经济和金融危机从社会制度上消除产生的根源,当然,两大部类不平衡的经济现象依然存在。

(二)用两大部类公式实证法对三种经济作点评

1.对私有制经济的点评

在私有制经济发展中,由于在分配过程中资本分配的比例始终大于最终消费收入的比例,滞留在Ⅰ部类中的Ⅱ部类商品及其制造能力,使生产和分配过程之间产生了不平衡,商品最终不能转化为消费货币,当过剩积压的最终消费品对经济产生危害,应该是经济危机的根源吧。

随着科技和管理的进步。剩余下来不再是商品及其制造能力,而是大量的资本,无法转化到消费者手中,而积累在生产者手中,过度的剩余资本积累变成无效的资本,以金融危机的形式表现出来。

凯恩斯的经济理论,加大政府投入,引导社会投入,增加就业,提高居民收入,增加消费等,最根本的出路在于剩余价值或利润,通过政府的转移支付,直接提高了最终消费水平,通过政府引导社会投入相对增加了居民V的收入,提高社会整体的消费水平,弱化了生产过剩,有效的克服了经济危机,带来了社会繁荣发展。

当今的金融危机和经济危机本质是一样的,由实物的过剩危机转化为货币过剩的危机。凯恩斯的理论依然是有效的,问题是政府加大收入和投入转移支付的能力,由资本的占有方式决定,能力是有限度,而引导社会投资的投入,获得收入的比例V始终是小的,转化为最终消费的收入,无法与生产积累资本形成平衡。当金融危机象当年经济危机伤害到痛处,凯恩斯的经济理论还会发挥作用,使金融危机得到缓解,这是私有制必然作出的让渡。

2.对公有制计划经济的点评

在公有制的计划经济中很容易看到,Ⅰ部类中没有剩余的Ⅱ部类商品及其制造能力,而居民和政府的最终消费,都是供给制的消费,实现消费后,其中劳动创造的价值工资V,由商品转化为货币,进入下一期的投入,而剩余价值或利润M 部分的商品,直接沉淀在消费中,不能通过剩余价值或利润的货币形式表现出来,转化为投入资金部分发生断链,出现经济萎缩的必然结果。

3.对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点评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由于生产资料占有方式发生了变化,劳动者和消费者一部分走向统一。实现了劳动者获得了部分剩余价值分配的社会制度基础,是私有制社会不具备的条件,为中国经济可持续发展,创造了公有制新的实现形式,奠定了动摇不了的基础。中国特色集中的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一是9亿农民无偿获得承包土地的资本,而在市场中农民获得了劳动和土地资本的双重收入。9亿农民是中国最微观的市场主体,获得的双重收入分配,他们处在两大部类生产和消费关系配置比例的最前沿和最底层,每个人或家庭都会按着本能的生存发展需要,量力而行的遵循两大部类平衡条件,客观的做出决定,作出自我合理的调节,消费多少,下一年投入多少,从自我利益出发,作出最优化的选择。这是中国经济保持平衡,最基础本能的合理选择。

二是13亿中国人,4亿城市居民和9亿农民,在自有住房私有化过程中,城市住房建设用地和农民宅基地都直接无偿转化为私有化住房用地。当自有住房私有化以后,在市场经济发展的作用下,自有住房占用的土地作为原始资本,其产生的增值作用,惠及了13亿人。一方面,农民盖房子土地不花钱,城市居民自有住房动迁改造换新房不花钱;另一方面,13亿人每年自有住房不花租赁费,虚拟房租收入和支出为2.58万亿元。一个不可小视的巨额居民收入和支出,关键不是来自工资V的收入,而是土地资本剩余价值或利润的返还。

这两个方面的表现,不能被主流经济领域所认可,因为这是世界上第一次出现公有制新的实现形式,反过来也可以说,一种全新的“私人”所有形式。但是在社会实践中的作用,13亿人民的消费收入和支出,除了劳动V的收入外,有了相当大的部分剩余价值或利润返还的收入和支出。通过两大部类平衡条件数据,得到充分的认证,是中国经济可持续发展的根本基础。

三公消费论文例8

乐观的预测是,本周将迎来三公经费公开的高潮。三公消费虽只是预决算公开的一小步,却是阳光财政的一大步—至少,总算没有只停留在口头上,雷声过后开始有雨点了。知名网评人令狐补充认为,千呼万唤始公布的三公经费,甫一亮相即呈现出百花齐放的景象,令人喜忧参半。喜的是,公共财政公开透明已成潮流,不可逆也不可挡;而且参差多样的账单,不仅让公众比较参详,也可以形成竞争机制,促使各部委在信息透明方面不甘落后,从而好好学习、天天向上。忧的则是,公共财政信息公开化和透明化,还亟待进一步通俗化、明细化、规范化、制度化,并亟须强有力的法律保障,以使阳光财政的明亮和谐得以实现和巩固。

《云南信息报》也有评论表示,公开三公经费,自然不是为了让民众看个热闹,而是要让民众有效监督政府部门的花钱行为。但在公布三公消费举步维艰的现实语境下,过于苛求已经公开的中央部门,盲目表达对“三公消费”的整体性焦虑和不满,显然也是一种不够理智的作为,鉴于此,不妨宽待当前的三公消费公开。

“三公”公开当重视公众情绪与期待

“这几天我在微博上与一些博友一起跟踪,并坚持转发国务院下属单位本年三公消费的公开情况。”零点研究咨询集团董事长袁岳日前在《环球时报》撰文表示,从各部委在遵行国务院规定公布期限的情况看,大家就知道预算与决算信息的透明是多么不容易的一件事情。而且很重要的,就是大家公布了,公众也有对于它们公布信息不信任的倾向,越拖延越不信任。但是不管怎么说,透过微博表达的公众情绪与期待值得这些部委重视。

对于公众对各部委三公消费普遍存在质疑,全国人大代表、湖北省统计局副局长叶青20日在《东方早报》撰文认为,其原因在于三公口径。以公务接待费为例,财政部的数字一出来就遭质疑,网民说:在北京,财政部会请谁吃饭,还不都是别人买单。外事接待经费如何处理?民政部、商务部与众不同,单独列出。公布三公时口径不仅要统一,而且宜大不宜小,口径大了,更符合实事求是的原则,老百姓也会觉得数字更加可信。不能将一些真实信息隐藏在压缩的数字之中。

《南方都市报》20日刊发朱述古的评论坦言,近来国家部委密集的三公支出数据,让公众看到的不是明确的答案,而是一道扑朔迷离的谜题。时下各部委公布的三公经费,只是经费管理的末端,而不是始端和中端。经费管理是一个完整的链条,没有对始端和中端的全面了解,就没有对末端的正确判别。

地方、国企“三公”经费何时公开

虽说国务院规定的公开大限到来之前,还有很多中央部门尚未付诸行动,但不可否认的是,三公公开这个多米诺骨牌已然开了个头,三公公开接力棒能传多远?

叶青认为,中央机关公开三公绝不能止于公开,之后的目的至少有两个:一是,在中央机关公开三公的榜样力量推动下,地方三公公开才是重点,百姓希望看到从中央机关、省级、市级、县级、乡镇街道级的完整三公数字。有的人匡算,从上到下的三公花费是9000亿元,笔者希望各级政府用数字来更正这种说法。二是,希望看到国有企业的三公数字。国企的三公浪费已到了让老百姓难以容忍的地步,有的公司领导享用天价酒,有的公司300多个处级干部享用拿公款办好车牌、保险的“私车”。类似问题不胜枚举,不公开行吗?

中国青年报19日刊发郑根岭评论也认为,更有挑战性的是,地方各级政府部门的三公消费情况能否公开,公开得能否准确、具体并经得起专业机构和社会公众的拷问。不少地方政府行政领导随意花钱,迂回曲折的办法多得是,可说是“花钱不眨眼”。在进一步推进中央部门三公公开的同时,应尽早在地方各级政府全面推开,并确保真实可靠不走过场不作假。

用严格制度保“三公”消费公开到位

公开的目的,不仅是让公众知道纳税人的钱政府是怎么花的,更重要是通过公开遏制政府大手大脚花钱的习惯,使纳税人的钱用在该用的地方。

三公消费论文例9

控制政府行政成本一直以来是政府经济学、财政学、公共管理学等学科关注的热点和难点问题。进入新世纪以来,中国GDP增速举世瞩目,与此同时政府的行政开支也水涨船高,公用经费膨胀严重,浪费惊人。如何控制政府行政支出,尤其是“三公”开支,成为国内行政管理领域的研究热点问题。

一、控制政府行政支出的必要性

公共开支的合理增长并不意味着行政支出可以不受限制的膨胀,我们需要划清政府行政开支的合理增长与恶性膨胀之间的界限。“三公”消费作为政府行政支出里最大的开销项目,其恶性膨胀不仅导致政府行政成本的整体上升,还会引发公众对政府执政能力和公信力的质疑。以下笔者将从社会契约论、效率与公平的视角分析控制其恶性膨胀的必要性。

(一)从社会契约论的角度

社会契约思想是现代民主制度的基石,其核心精神即每个公民出让部分的个人权利,共同缔结契约,从而获取平等的契约自由。而在公民与政府的关系中,契约思想的核心是委托―关系,即公民为了满足对公共物品的需求以及对个人财产和权利的有效保护,共同缔结契约,让渡部分私有财产,组建并委托政府提供公共物品及服务,维护公共秩序,保障每个人享有平等的自由权利。

公民出资委托政府提供服务,意味着政府作为人的角色应当服从委托人的意见表达,实现委托人的利益诉求。委托人支付政府组建及运转的行政管理费用,这些资金的使用必须经过委托人的同意和授权,且资金的使用过程应当接受严密的社会监督。

从契约关系的角度看,控制政府行政支出的恶性膨胀关乎整个社会的稳定性,在良好的委托―关系中,人应当在委托人的监督和授权下,控制行政成本,严格管控经费的使用情况,维持诚信友好的契约关系。

(二)从效率的角度

追求效率最大化一直以来是西方经济学研究的核心目标之一,在政府部门行政效率的研究方面,新公共管理学派的理论独树一帜,将当代政府管理引入效率时代,引发了全球性的新公共管理运动。新公共管理理论又被称为“企业家政府理论”,其核心思想是将企业的经营理念引入政府管理中去,运用成本―效益工具,缩小政府规模,降低行政成本,创造竞争性的公共物品提供环境,改善公共服务的质量和效率,构建一个有效率的政府。

运用成本―效益分析工具,我们可以对政府的行政效率下一个定义,行政效率即政府部门在实现公共目的的过程中,所耗费的行政成本与所带来的社会效益之比。从广义上说,行政成本不仅包括公民为享受公共产品而让渡的部分私有财产,还包括整个社会为了实现公共目的所耗费的时间、精力、人力等资源;从狭义上说,行政成本即政府部门自身运转所耗费的人力、金钱、时间等资源。假设政府提供一项公共产品的成本=公共产品自身耗费的成本(如原材料)+政府行政成本(如官员工资),那么削减政府部门不必要的行政开支,就可以减少这项公共产品所耗费的总成本,从而达到减少财政支出、提高行政效率乃至整个社会运行效率的目的。

(三)从公平正义的角度

除了“效率”之外,西方经济学尤其是公共部门经济学还以实现“公平”为主要研究目标。从公平正义的角度看,控制政府行政开支的必要性可以从两方面来论证,一是从政府行政经费的来源角度,二是从政府行政经费的开支角度。

近几年各级政府部门纷纷公开了“三公”消费账单,预算外收入进入公众视野并引发了普遍质疑,人们有理由怀疑这部分收入是否与政府过度参与市场、寻租、违规从事经营活动等行为相关,而这些行为显然违背了公平正义原则。

二、 “三公”消费问题的解决思路

(一)完善制度建设,加强约束惩戒力度

尽管我国已建立了以《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为基准的财政收支制度,但关于“三公”消费这一重点内容却无明文规定,既没有对“三公”消费进行概念界定,也没有明确的关于其记录格式、公开监督、惩戒等内容规定。解决“三公”问题的根本措施就是从制度上进行规范,我国还需要不断完善各项法律法规,将“三公”消费真正纳入法律轨道进行控制和约束。

(二)统一口径,分类细化

从各级政府部门公布的“三公”消费账目来看,存在账目信息大而不详、记录格式不统一等问题。如大部分政府部门仅公开了“三公”开支总额,但对于详细的分类、用途等却无具体说明,这种公开记录使得各级人大以及社会公众难以了解这些开支的含义,从而难以进行约束和监督。为此,我国应当建立统一的“三公”消费账目格式,对各项支出进行统一分类,并细化每项支出的具体内容和使用过程,使公众真正读懂“三公”消费报告的每项内容,便于行使监督权利。

(三)与政府部门绩效考核相挂钩

节约行政开支不应当仅仅成为一项口号,还应与政府部门绩效和官员个人绩效相挂钩,实行奖惩才能发挥实效。将预算与绩效考核相关联,首先应当衡量部门的行政成本,在保证行政效率的前提下尽量压缩经费,建立适度合理、分类详细的部门预算方案。通过监督预算执行过程,对收支平衡以及厉行节约的部门和个人进行奖励,对严重超支的部门和个人进行惩处。

(四)加强信息公开,内外监督相结合

政府财务信息公开是监督控制的前提,全国应当确立统一的“三公”消费公开时间,将预决算信息的公开作为预算流程的例行程序。同时,对政府预算的监督应当内外结合,从内部来说,上级政府部门应履行好对下级财政预算的审查和监督工作;从外部来说,应由人大和审计部门主导,社会公众和媒体舆论辅助进行政府预算的监督和审查工作。

(五)营造勤俭节约、克己奉公的行政氛围

提高行政人员的节约意识,创造清廉的行政氛围也是治理“三公”问题的一项重要措施。党的十召开以来,从中央到基层政府纷纷转变工作作风,推行节约清廉的工作方式,借助行政和舆论的力量有效地减少了公款宴请、公车私用、公费出国等腐败浪费现象的发生,这些转变说明了良好的行政氛围对于降低行政成本、提高官员素质、提升政府形象所发挥的作用。

参考文献:

[1]陶菲:强化我国公共财政支出的若干问题[J];湖北经济学院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7年09期

三公消费论文例10

(一)公司网站

这个平台完全由公司控制,宣传方式具有直观性、全面性、主动性。但公司网站对网民的访问吸引力不强,很少有人会专门去访问一个公司的主页。公司网站一定要注重推广。

打个比方,做网站,相当于做宣传彩页;做网站推广,相当于把宣传彩页散发出去。所以做了网站一定要推广,就像你做了彩页一定要发出去一样,否则,还不如不做。经过推广的网站可以更好地提高企业知名度、快速获得统计数据和反馈信息,甚至对企业产品的升级换代都大有益处。

所以,要想最大化公司主页宣传作用,做网站推广,提高网站的访问量是关键中的关键。

(二)地方性门户网站

在地方性门户网站投放广告是另一网络宣传平台,其宣传方式包括:

1、投放网络广告,如购买图片、动画、文字等形式的广告位置,

2、撰写文章宣传、推广等等。通常我们称之为“软文”.我们可以撰写一些有关圣合得的文章。这样看文章的人就会对产品产生兴趣。

但对于长治的企业来说,门户网站的选择范围小,而且这些网站自身的访问量并不大,导致宣传效果一般。

(三)地区性网络社区(论坛、贴吧)

网络社区投放广告成本小,宣传范围比较广,而且宣传受众群体契合啤酒的潜在消费群体,是个不错的宣传平台。

宣传方式包括:

(1)投放广告:

(2)赞助冠名活动

但是长治地区的网络社区文化并不发达,访问量很大的网络社区并不多。要想在网络社区的宣传上做文章,首先得解决网络社区自身的访问量问题。经过调查,长治学院、长治医学院等高校目前均没有自己的网络交流论坛,我们可以在这上面做文章。

 

二、网民分析及目标消费者分析

(一)网民与目标消费者契合点

网民与网络宣传推广的直接对象是网民。而网民的主体是35岁以下的年轻人。

啤酒消费者的主体是50岁以下的消费者(男性为主)。

从这两个主体的重叠部分,我们可以找到网民与目标消费者契合点,将网络推广的主体对象定位为:35岁以下的长治网民。

(二)长治地区网民构成及特点分析

(1)高校学生:如长治学院、长治医学院、华北机电学校、太行技校的学生等。

特点:

1.年龄在16—24岁之间,空闲时间较多,网络活动频繁。

2.对啤酒的消费需求是在朋友聚会、班级聚餐、毕业聚餐饭、生日节日聚餐等时间。

3.年龄较小,如果能抓住这个群体的消费需求,对企业长远发展有极大好处。

(2)社会人员:包括企事业单位在职人员、社会闲杂人员等

特点:

1.一般具有稳定的收入,

2.同事聚餐,朋友聚会,婚嫁请客较多,对啤酒的消费需求较大,是啤酒消费市场的主体。

 

三、圣合得产品分析

任何品牌要想在更大范围发展壮大,首先要在一定的区域发展壮大。圣合得品牌应该将长治地区作为推广的重中之重。

圣合得啤酒作为长治本土的啤酒品牌,具有得天独厚的情感优势。所以,应该把圣合得啤酒定位为“凝聚上党情怀的啤酒品牌”,再进一步说白了就是“长治人自己人的啤酒”、“圣合得,长治的,自己的”。所谓大道至简,在千头万绪中找出品牌最适合的位置就是成功。我们在产品宣传中要将产品的本土化优势发挥的淋漓尽致。

通过强化圣合得啤酒的本土化概念,使“圣合得,长治的,自己的”或“长治人自己的啤酒”这个概念深入人心, 从心理上、情感上为圣合得啤酒和本土消费者找到一个强有力的对接点。使圣合得品牌突破产品被同质化的局限,通过扎根本土文化,赋予产品以情感,从消费者心理入手,以情感去打动长治消费者,从而在长治啤酒市场的竞争中实现突破。 

 

四、网络营销推广计划

根据以上网络宣传平台、网民、目标消费者的分析,我制定了以下网络营销推广计划:

(一)建立网络宣传平台

1.  建立公司网站及论坛:建立公司主页和公司交流论坛。全面直观地展示公司的形象。

2.  建立高校论坛(可以通过申请网络免费论坛实现):根据我的调查,目前长治学院、长治医学院等学校的学生并没有自己的交流论坛,我们可以为其建立论坛。目的是为目标消费者提供一个聚集的平台,将消费者掌握在自己手中。然后通过迂回的方式将消费者吸引到圣合得公司主页或者论坛中,解决公司网站的访问量问题,达到宣传公司产品的目的。

(二)宣传推广

针对网民的两个构成部分分别采取不同的宣传方式:

1.  对高校消费者(以长治医学院为例)

首先必须通过实体宣传的方式将我们建立的“长治学院论坛”宣传出去,提高其访问量及注册用户。可以采用在长治学院散发传单等方式。等到论坛访问量达到一定程度,在论坛投放广告并开展一系列冠名活动,将目标人群吸引到圣合得公司的主页或者圣合得论坛中。如采取“圣合得论坛logo有奖征集活动”,然后将活动作品提交地址链接到公司主页。

2.社会消费者

根据这部分人群特点,采取实体宣传和网络推广相结合的方式。

网络宣传包括在长治市各大网络论坛、网络社区、交流论坛、贴吧等平台投放广告。

实体宣传可以在各街道举举办“圣合得广告语有奖征集”活动,而广告语得提交需在圣合得有限公司的网站主页提交,将目标消费者引导到公司网站。还可举办“圣合得,上党情”万人条幅签名等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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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促销跟进

第一个环节,大量铺货于酒家、饭店、超市。

第二个环节是招聘促销人员,进行强化训练,要求促销人员在风格上大方、得体、自然,熟悉厂家情况及珠啤与众不同的风味,以便向客人推荐。

第三个环节是搞好社区服务,在社区组织促销活动,吸引大量观众,并且一边免费品尝一边现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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