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矛盾纠纷排查工作方案模板(10篇)

时间:2023-03-10 15:07:59

矛盾纠纷排查工作方案

矛盾纠纷排查工作方案例1

通过开展此项活动,网络进一步完善,各类调解组织健全,调解范围覆盖社会每个角落,调解能力进一步提高,做到一般矛盾纠纷不出村,复杂矛盾纠纷不出镇,无赴省进京上访事件,和“民转刑”案件的发生率大大降低。80%以上的行政村、达到“四无”,(即无民间纠纷激化为刑事案件,无民间纠纷引发的自杀案件、无群体性械斗事件、无群体性上访案件)。人民群众安全感明显增强,对矛盾纠纷调解的认可率达到95%以上。

人民调解,即以人民调解委员会为主体,充分发挥适用范围广、形式灵活、便利及时的优势,遵循国家法律和社会主义道德,主动运用平等协商、说服教育、规劝疏导的办法,使群众互谅互让,自愿达成化解纠纷的协议。实现群众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及时把大量的民间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

人民调解工作的重点是:以预防、化解矛盾纠纷为重点,坚持抓早、抓小、抓苗头,积极调解婚姻、家庭、邻里、宅基地以及其他民事侵权等常见性、多发性矛盾纠纷;紧紧围绕本地经济社会发展,积极参与改革发展过程中矛盾纠纷的调解;做好重点时期、重点区域民间矛盾纠纷的排查调解工作;严防矛盾纠纷激化。

加强人民调解规范建设。人民调解工作应当遵循三项基本原则:坚持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及社会主义道德进行调解;在双方当事人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进行调解;尊重当事人的合法权利,不得因未经调解或调解不成的而阻止当事人向人民法院。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纠纷要按照规定规范的工作方式、工作程序进行。建立健全纠纷登记制度、共同调解制度、回访制度、纠纷排查制度、信息反馈制度、统计制度、文书档案管理制度。建立健全严格的调解纠纷程序,主要包括纠纷受理方式、调查取证、证据分析、主持调解、提出方案,达成协议、制作调解书等程序。建立健全民间纠纷的预防机制和防止民间纠纷激化机制。及时把纠纷消灭在萌芽状态。按照“调防结合,以防为主”的工作方式,积极从源头上解决问题。在排查中,属于人民调解工作范畴的,人民调解员、司法助理员按照纠纷的难易程度,涉及面的大小确定专人进行调解;对于不属于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范畴的,应及时分流到有关部门。人民调解工作要做好纠纷受理登记,做好调解前的准备工作。采取灵活多样的形式、方法,进行耐心细致的调解工作,促使当事人在查明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互谅互让、消除隔阂、自愿达成调解协议。人民调解委员会在调解纠纷中可以邀请公安派出所、妇联、团委等有关单位和个人参加调解工作。被邀请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支持。人民调解委员会对经调解的纠纷,具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的或当事人要求制作书面调解协议的,应当制作调解协议。人民调解员要严守工作纪律,严格按照《条例》、《规定》履行职责,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不得收费。

提高人民调解员队伍素质。各村人民调解员的选任,可以采取公开招聘、民主选举等办法,把村内懂法律、有专长、热心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作为选择对象,不断优化人民调解队伍的结构。镇人民调解委员会要成立人民调解员联合培训领导组,加强对各村人民调解员的岗前培训和在岗培训。人民调解员的培训要逐步向制度化、规范化的方式发展。对人民调解委员会主任的培训每年不少于15天,于其他人民调解员的培训不少于10天。

按照《条例》和《规定》要求,保证人民调解工作经费到位。要把人民调解委员会的硬件建设作为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的重要内容来抓,为其订购必要的业务用书、报刑资料。

行政调解,即各级政府及其行政部门在行使职权过程中,对行政机关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因

行政管理产生的矛盾纠纷,对与其自身职能有直接或间接关系的民事纠纷,积极依法进行调解和疏导,尽可能把行政纠纷化解在诉讼之间。对有重大影响和涉及全局的矛盾纠纷,要在党委领导下,发挥镇政府的行政职能,组织有关部门协调解决。增强行政调解理念。各级政府及其行政部门要重视调解工作,充分运用协商、调解的办法化解矛盾纠纷。强化调解职能,明确责任领导、责任科室和责任人,负责涉及本部门、本系统的行政调解工作。工作任务重的部门,要设立专门的调解机构,明确专人负责,作好本系统、本部门、本单位的行政纠纷调解工作。各级政府及其行政部门要通过决策咨询、公开听证、领导接访、联合接访等途径,从源头上避免和化解矛盾纠纷。

镇综治办要与法庭、司法所、公安派出所单位建立矛盾纠纷调解中心,健全矛盾纠纷联席会议、情况通报、复杂疑难纠纷联调等制度,及时排查掌握本地社会矛盾纠纷,分解矛盾纠纷调解任务,督促引导有关部门切实履行各自职能,妥善化解矛盾纠纷。矛盾纠纷调解中心对违法治安管理行为包括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害的纠纷,因使用、变更公、私房产纠纷,移交当地行政管理部门处理;因强买强卖、欺行罢市,集贸市场摆摊设点等发生的纠纷,移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因食品、医疗、医药发生的纠纷,移交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处理;因污染环境发生的纠纷,移交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处理;其它涉及政府有关部门职能范围方面发生的纠纷,移交该有关部门处理。对于跨区、跨部门、跨单位的纠纷,应当列入重点纠纷范围,根据有利于化解矛盾纠纷的原则,指定其中一个单位主要负责,其他各有关部门协助配合调,要加强对各村、矛盾纠纷调解中心工作的指导,形成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的合力。积极推广先进人民调解员的调解经验,建立行政调解、司法调解与人民调解互动交流、灵活多样的调解机制。

建立健全矛盾纠纷处理衔接机制。各村各部门各单位在接到群众的矛盾纠纷申告时,要认真做好咨询、登记、分析、处理工作。对调解成功的,应当制作调解协议书,及时送达双方当事人签收;对依法应由其他机关或部门受理的,要出具介绍信,畅通群众解决矛盾纠纷的渠道。对法律关系单一、一个职能部门能够解决的矛盾纠纷,由该职能部门负责解决;对法律关系复杂、涉及多个部门的复杂矛盾纠纷,可提请县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办公室协调有关部门共同解决。

依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效力。人民调解组织和行政调解机构通过调解解决的矛盾纠纷,应当制作调解协议书。调解协议书必须符合相关的文书规范,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不得违公共利益,不得违主义道德公序良俗。

为了确保这项工作顺利进行,并收到实效,镇专门成立矛盾纠纷调解中心领导组:

组 长:__

副组长:__ __

办公室主任:__(兼)

办公室副主任:__

成 员:__ __ __

__ __ __ __*

(一)加强领导,周密部署。各村民委员会、驻地单位要充分认识开展“矛盾纠纷调解工作”是推进平安建设,建设和谐繁城的需要,是维护群众利益,巩固执政基础的需要,是创造良好环境,保障科学发展的需要,把矛盾纠纷调解工作当作一项重要的民心工程,站在科学发展观的高度去抓紧抓好。要加强领导,周密安排部署,确保这项活动扎实有效地开展和进行。

矛盾纠纷排查工作方案例2

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涉及我局的主要是原农村电影放映员要求缴纳养老保险金问题。

在化解矛盾纠纷上求实效。在“两个排查”活动期间,局属各单位)要对可能影响稳定的矛盾进行全方位、立体式的排查,及时发现重大矛盾纠纷,充分了解社情民意。对已排查出的重大矛盾纠纷,要按照统一受理、集中梳理、归口管理的原则,分析制定调处方案,明确调处目标、措施、责任和期限,坚决防止形成现实危害。对短期内难以化解的矛盾纠纷,要积极主动地做好群众思想工作,帮助群众释疑解惑、理顺情绪、排忧觖难,同时逐一落实措施,防止矛盾积累,防止问题激化。在排查调处工作中,要把握不同时期的重点人员、重点区域、重点事项,注重调处效果。

1、动员部署阶段(7月2日-10日)

组织召开动员大会,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明确目标任务,工作措施及责任人。

2、组织实施阶段(7月11日-9月30日)

针对“两个排查”工作的重点,全面开展调查摸底工作,找准治安乱点和突出治安问题,梳理出重大涉稳问题,逐一登记建档。对排查出来的问题,组织力量,采取过硬措施,集中开展调处、整治。通过集中调处、整治,使重大的矛盾纠纷得到化解,确保整治取得实效。

3、总结提高、检查验收阶段(10月1日-10月10日)

认真总结工作经验,针对存在的薄弱环节进行补救。建立长效管理机制,巩固集中行动成果。局“两个排查”集中行动领导小组将于10月初对工作进行检查验收,并将此项工作列入年终综治考评范畴。

1、加强领导、落实责任。

矛盾纠纷排查工作方案例3

(二)工作目标。从5月1日至9月30日,通过集中时间、集中力量,整合资源、形成合力,排查化解一批影响当前社会和谐稳定的突出矛盾纠纷,结合我镇工作实际充分运用专项工作成果,使行之有效的办法和措施制度化,形成矛盾纠纷排查化解的长效机制,努力实现各类矛盾纠纷及时就地解决,推动形势持续向好发展。

(一)深入排查(5月1—5月31日)。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各村(居)委会负责组织排查本行政区域内存在的突出矛盾纠纷;镇综治各成员单位负责组织排查本系统、本行业存在的突出矛盾纠纷。排查的范围包括各种突出问题及可能引发的矛盾纠纷和苗头隐患。重点是:因农村土地征用、城镇房屋拆迁、企业改制破产、劳动社会保障等引发的突出问题;因矿村纠纷、环境污染、非法集资、食品药品安全等引发的突出矛盾;房地产开发、棚户区改造等利益群体的相关重大政策措施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军队退役人员、农口五站(所)解聘人员等重点群体的上访活动及的动向等。

(二)明确责任(6月1日—6月20日)。各级各部门对排查出来的矛盾纠纷,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逐一明确工作责任,落实牵头承办和参与单位及人员,落实工作要求和办结时限。涉及地方之间、部门之间或地方与部门之间责任交叉的案件,由镇领导小组牵头,明确相关地方、部门的化解责任和要求。对跨地区、跨部门的重大矛盾纠纷,由县联办牵头协调、督促相关单位办理。

矛盾纠纷排查工作方案例4

这次治安混乱地区排查和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活动,要以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精神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紧紧围绕做好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期间的安全稳定工作和全年工作任务的完成,确保全乡社会政治稳定,深入扎实地排查调处各类人民内部矛盾,集中整治治安混乱地区和突出治安问题,消除各种不安定因素,使全县重点地区的社会治安明显改善,人民群众安居乐业。

二、工作重点和主要任务

治安混乱地区抽查,主要对象是乡、村办公所在地,繁华街区,学校及周力地区、企业及周边地区,车站、交通沿线,边境地段及公共复杂场所。各村要结合治安混乱地区排查集中组织开展打击专项活动。同时要深入开展安全大检查和道路交通等重点整治活动,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坚决防止交通、火灾等造成群死群伤的重大恶性事故发生。

矛盾纠纷排查调处的工作重点是影响社会稳定,影响党群、干群关系,容易引起群体性上访或酿成的重大疑难纠纷和社会热点、难点矛盾纠纷,特别是企业转制兼并破产、职工下岗、失业、退休养老等方面涉及职工利益保护及生活保障问题(包括企业干部等方面人员);城市建设改造涉及征地、拆迁补偿等方面的问题和矛盾;党在农村牧区各项政策的落实,特别是土地承包、草场、林水矿产纠纷等方面的问和矛盾;涉法案件引发的矛盾纠纷;在中央、自治区越级上访事伯;重访和上访老户反映的问题;可能进京滋事的“×××”人员和其他重点人员的情况。

三、工作要求

(一)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在巩固前一阶段严打整治斗争成果的基础上,继续加大对治安混乱地区和突发的治安问题的排查力度。要以乡为单位、村委会为基础,以社、公共场所、交通要道、要害部位为重点,进行认真清理检查,加强对党政关、广播电视、金融网点、爆炸物品和药品仓库等重点部位的安全保卫和治安防护,加强道路交通专项重点整治和消防检查工作。防止发重大恶性事故。要坚持专门机关和群众路线相结合的原则,广泛动员人民群众,认真摸排,分类统计并疏理排队,切实把治安混乱地区排查出来。

(二)要结合各地实际,集中开展打击和整治专项行动。对排查出来的治安突出问题和治安混乱地区。本着什么犯罪突出就集中打击什么犯罪,什么问题突出就整治什么问题的原则,采取建立台帐、挂牌督办、限期整改、责任到人等有效措施,一个问题一个问题解决,一个地区一个地区整治,整治一个巩固一个,防止出现反弹。要认真分析治安混乱的原因,查清工作的薄弱环节,建立健全治安防范经常性工作机制,堵塞滋生和诱发犯罪的漏洞,巩固和扩大严打整治斗争的成果。要认真落实责任制,加大领导责任查究的力度,对工作不到位,基础工作薄弱,导致社会治安混乱和治安问题突出的地方和单位,应根据不同情况,对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及有关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追究责任。

(三)各地各部门要紧密结合实际,研究制定具体实际方案,本着普遍排查,重在调处、治理的原则,做到村不漏社,机关单位不漏科室,厂矿企业不漏车间班组。对排查出的矛盾纠纷和不稳定隐患要逐件逐项登记造册。要在拉网式集中排查的基础上,确定重点,明确任务,落实责任。严格执行“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落实领导责任和部门负责制,属于哪个地区的矛盾纠纷,哪个地区的党委、政府负责组织有关部门调处解决;部门之间、地区之间、地区和部门之间相关联的矛盾纠纷要相互协调,共同配合,采取有效措施加以解决。

(四)在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召开前后,要尽最大可能避免发生进京和到自治区越级上访事件,坚决把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消除在萌芽状态。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在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积极预防妥善处置,特别要高度重视堵塞铁中、公路、拦截列车的的处置工作。要制定和完善处置各类的工作预案,在发生重大时,党政主要领导要亲临一线,靠前指挥,按照工作预案,依法妥善处置,严防事态扩大。要慎用警力、警械和强制措施。

矛盾纠纷排查工作方案例5

二、排查制度

坚持执行村、单位每月排查、乡每月排查一次社会矛盾纠纷,重要时期,实行每日排查和“零报告”制度,对一些苗头性、倾向性的突出问题,要及时组织开展集中排查和研判,提出工作建议,制定调处方案。

三、分流制度

社会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办公室对群众要求调处的社会矛盾纠纷,实行统一登记受理,然后根据矛纠纷的性质、类别,按照“属地管理”、“分级管理、归口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有权分流指派到有关部门和单位。对调处办公室指派的矛盾纠纷,有关部门的单位要按照分流指派的任务和要求,强化调处责任,落实调处措施,确保调处效果,并及时反馈调处结果。

四、移送制度和归口管理制度

调处办公室对所有接访受理的社会矛盾纠纷,实行一个窗口对外,按照“统一受理、集中梳理、归口管理、依法办理、限期处理’’的原则,视情况分流或直接组织调处:

1、涉及优抚安置、社会救济、婚姻登记、婚姻中介、殡葬管理等矛盾纠纷,由民政办会同当事人所在村(居)负责调处。

2、涉及保险、劳动争议、工伤等矛盾纠纷,由劳动保障所会同党政办、当事人所在村(居)负责调处。

3、乡村经济政策、经营和财务管理、土地承包等方面的矛盾纠纷,由农经站会同土地所、当事人所在村(居)负责调处。

4、有关土地法律、法规和政策,土地的征用和划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争议,土地有偿转让,乡村宅基地的使用,以及反映滥占滥用耕地等矛盾纠纷,由土地所会同当事人所在村负责调处。

5、城乡建设规划、城乡管理以及拆迁补偿和安置等矛盾纠纷,由规划所会同当事人所在村负责调处。

6、消费者权益,商品质量纠纷,经济合同纠纷,市场监督和管理等矛盾纠纷,由消费者协会分会同相关部门负责调处。

7、计划生育方面的矛盾纠纷,由计生办和有关部门、相关村负责调处。

8、涉及企业产权改制、安全生产等矛盾纠纷,由安监站和有关部门、相关村负责调查。涉及上访的矛盾纠纷,由办牵头有关部门负责调处

9、涉及到其他有关部门的矛盾纠纷,由有关部门负责调处。

10、涉及治安方面的矛盾纠纷,由派出所会同司法所、综治办与当事人所在村负责调处。

11、其他民事矛盾纠纷由司法所和村社会矛盾纠纷排查调处。

12、上述单位对所属矛盾纠纷必须进行3次以上面对面的调解工作,确实调处不了的,由社会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办公室抽调人员协调调处。

13、重大疑难矛盾纠纷,由社会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办公室直接调处。

五、联动联调制度

1、涉及到多个部门或跨村的矛盾纠纷,由调处办公室组织相关单位进行联合调处,相关单位应按照调处办公室要求抽调人员按时参加联合调处工作。

2、对调处办公室指派分流的矛盾纠纷,相关单位要及时指派领导和具体负责人按时间要求进行调处,不得拒绝推诿。

3、矛盾纠纷调处实行领导包案负责制,各级领导对调处办公室指派负责的矛盾纠纷应当负责指导、督促或亲自参加调处工作。

4、调处办公室调处矛盾纠纷时需要有关部门配合支持的,有关部门要积极参与,不得拒绝参与。

5、矛盾纠纷确因部门决策不当或行政行为不当引起的,相关部门要立即纠正,防止矛盾纠纷激化。

6、调处办公室实行矛盾纠纷调结报告制度。

全局性的重大矛盾纠纷,由乡社会矛盾纠纷排查调处调处办公室召开联席会议进行协调,集中力量进行调处。从而形成分工负责与联合调处相结合、属地管理和集中调处相结合的“大调解”格局,做到信息联通、力量联动、纠纷联排、矛盾联调。

六、督查回访制度

1、定期组织开展矛盾纠纷排查工作。

2、对分流指派给有关单位的矛盾纠纷进行跟踪了解,提出调处意见。

3、走访当事人,了解调解协议履行情况,听取群众对社会矛盾纠纷调处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4、对未调结的矛盾纠纷每月至少组织开展一次以上的继续调处和控制工作。

5、定期通报有关单位对调处办公室分流指派案件的调处情况。

七、档案管理制度

1、工作档案包括:(1)调处网络组成人员名册;(2)会议记录、培训记录、业务学习记录;(3)矛盾纠纷受理、分流、调处情况登记薄;(4)矛盾纠纷调解卷宗;(5)年度工作计划总结、两次以上矛盾形势分析报告;(6)矛盾纠纷集中排查调处相关材料;(7)其他应当归档的文件、材料。

2、直接调处的矛盾纠纷调处结束后,应及时形成卷宗,做到一案一卷。卷宗包括以下内容:(1)卷宗封面;(2)卷宗目录;(3)调解申请书;(4)调查笔录;(5)证据材料;(6)调解笔录;(7)调解协议书;(8)回访记录;(9)附卷材料。

3、调解的简易矛盾纠纷,未制作书面调解协议书的,应填写《矛盾纠纷受理调解登记表》,统一归档。

4、应当根据要求及时认真填写月报表、半年报表和全年报表,在规定时间内报送区社会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领导组办公室。各类统计报表应按时间、年限分类装订成册,建立统计档案,妥善保管备查。

5、矛盾纠纷调处材料应在调处结束后一周内整理归档。年月底前完成上年度档案的整理存库工作。

八、培训制度

社会矛盾纠纷排查调处调处办公室负责对本辖区调解人员进行培训。使广大的调解人员明确职责,掌握与调解工作相关的法律知识,调解的方法与技巧。按照“为人正派,办事公道,有群众威信,懂政策法律”的要求,选配好调解人员。调处办公室工作人员要实行公开上岗制度。

九、考核制度

矛盾纠纷排查工作方案例6

乡建立矛盾纠纷排查调处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成员单位会议,分析矛盾纠纷形势,研究解决存在的突出问题,村社会矛盾纠纷排查建立会议制度,研究矛盾纠纷调解方案,分析当前矛盾纠纷形势。

二、排查制度

坚持执行村、单位每月排查、乡每月排查一次社会矛盾纠纷,重要时期,实行每日排查和“零报告”制度,对一些苗头性、倾向性的突出问题,要及时组织开展集中排查和研判,提出工作建议,制定调处方案。

三、分流制度

社会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办公室对群众要求调处的社会矛盾纠纷,实行统一登记受理,然后根据矛纠纷的性质、类别,按照“属地管理”、“分级管理、归口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有权分流指派到有关部门和单位。对调处办公室指派的矛盾纠纷,有关部门的单位要按照分流指派的任务和要求,强化调处责任,落实调处措施,确保调处效果,并及时反馈调处结果。

四、移送制度和归口管理制度

调处办公室对所有接访受理的社会矛盾纠纷,实行一个窗口对外,按照“统一受理、集中梳理、归口管理、依法办理、限期处理’’的原则,视情况分流或直接组织调处:

1、涉及优抚安置、社会救济、婚姻登记、婚姻中介、殡葬管理等矛盾纠纷,由民政办会同当事人所在村(居)负责调处。

2、涉及保险、劳动争议、工伤等矛盾纠纷,由劳动保障所会同党政办、当事人所在村(居)负责调处。

3、农村经济政策、经营和财务管理、土地承包等方面的矛盾纠纷,由农经站会同土地所、当事人所在村(居)负责调处。

4、有关土地法律、法规和政策,土地的征用和划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争议,土地有偿转让,农村宅基地的使用,以及反映滥占滥用耕地等矛盾纠纷,由土地所会同当事人所在村负责调处。

5、城乡建设规划、城乡管理以及拆迁补偿和安置等矛盾纠纷,由规划所会同当事人所在村负责调处。

6、消费者权益,商品质量纠纷,经济合同纠纷,市场监督和管理等矛盾纠纷,由消费者协会分会同相关部门负责调处。

7、计划生育方面的矛盾纠纷,由计生办和有关部门、相关村负责调处。

8、涉及企业产权改制、安全生产等矛盾纠纷,由安监站和有关部门、相关村负责调查。涉及上访的矛盾纠纷,由信访办牵头有关部门负责调处

9、涉及到其他有关部门的矛盾纠纷,由有关部门负责调处。

10、涉及治安方面的矛盾纠纷,由派出所会同司法所、综治办与当事人所在村负责调处。

11、其他民事矛盾纠纷由司法所和村社会矛盾纠纷排查调处。

12、上述单位对所属矛盾纠纷必须进行3次以上面对面的调解工作,确实调处不了的,由社会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办公室抽调人员协调调处。

13、重大疑难矛盾纠纷,由社会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办公室直接调处。

五、联动联调制度

1、涉及到多个部门或跨村的矛盾纠纷,由调处办公室组织相关单位进行联合调处,相关单位应按照调处办公室要求抽调人员按时参加联合调处工作。

2、对调处办公室指派分流的矛盾纠纷,相关单位要及时指派领导和具体负责人按时间要求进行调处,不得拒绝推诿。

3、矛盾纠纷调处实行领导包案负责制,各级领导对调处办公室指派负责的矛盾纠纷应当负责指导、督促或亲自参加调处工作。

4、调处办公室调处矛盾纠纷时需要有关部门配合支持的,有关部门要积极参与,不得拒绝参与。

5、矛盾纠纷确因部门决策不当或行政行为不当引起的,相关部门要立即纠正,防止矛盾纠纷激化。

6、调处办公室实行矛盾纠纷调结报告制度。

全局性的重大矛盾纠纷,由乡社会矛盾纠纷排查调处调处办公室召开联席会议进行协调,集中力量进行调处。从而形成分工负责与联合调处相结合、属地管理和集中调处相结合的“大调解”格局,做到信息联通、力量联动、纠纷联排、矛盾联调。

六、督查回访制度

1、定期组织开展矛盾纠纷排查工作。

2、对分流指派给有关单位的矛盾纠纷进行跟踪了解,提出调处意见。

3、走访当事人,了解调解协议履行情况,听取群众对社会矛盾纠纷调处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4、对未调结的矛盾纠纷每月至少组织开展一次以上的继续调处和控制工作。

5、定期通报有关单位对调处办公室分流指派案件的调处情况。

七、档案管理制度

1、工作档案包括:(1)调处网络组成人员名册;(2)会议记录、培训记录、业务学习记录;(3)矛盾纠纷受理、分流、调处情况登记薄;(4)矛盾纠纷调解卷宗;(5)年度工作计划总结、两次以上矛盾形势分析报告;(6)矛盾纠纷集中排查调处相关材料;(7)其他应当归档的文件、材料。

2、直接调处的矛盾纠纷调处结束后,应及时形成卷宗,做到一案一卷。卷宗包括以下内容:(1)卷宗封面;(2)卷宗目录;(3)调解申请书;(4)调 查笔录;(5)证据材料;(6)调解笔录;(7)调解协议书;(8)回访记录;(9)附卷材料。

3、调解的简易矛盾纠纷,未制作书面调解协议书的,应填写《矛盾纠纷受理调解登记表》,统一归档。

4、应当根据要求及时认真填写月报表、半年报表和全年报表,在规定时间内报送区社会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领导组办公室。各类统计报表应按时间、年限分类装订成册,建立统计档案,妥善保管备查。

5、矛盾纠纷调处材料应在调处结束后一周内整理归档。每年3月底前完成上年度档案的整理存库工作。

八、培训制度

社会矛盾纠纷排查调处调处办公室负责对本辖区调解人员进行培训。使广大的调解人员明确职责,掌握与调解工作相关的法律知识,调解的方法与技巧。按照“为人正派,办事公道,有群众威信,懂政策法律”的要求,选配好调解人员。调处办公室工作人员要实行公开上岗制度。

九、考核制度

矛盾纠纷排查工作方案例7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解决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为出发点,按照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总要求,全面深入排查化解国土资源方面的各种矛盾纠纷和不稳定因素,着力预防新的矛盾和问题,最大限度地减少人民群众突出问题,不断探索新的建立维护社会稳定的长效机制,为实现全市又快又好发展创造和谐的稳定环境。

二、工作原则

(一)坚持为民,解决实事。本着“以人为本”和“群众利益无小事”的观念,依法按政策解决国土资源方面的各种矛盾纠纷问题,统筹兼顾群体利益的诉求,在协调利益中化解各种矛盾纠纷。

(二)坚持预防,早抓隐患。国土资源所结合各自实际情况,有针对性地作出安排,确定排查化解工作重点,根据矛盾纠纷的性质、原因,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从抓早、抓小、抓苗头入手,把矛盾纠纷化解在初发阶段。

(三)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各国土资源所要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组织排查各自镇(处)职责范围内的矛盾纠纷,同时要落实工作人员到位。

(四)坚持共管,齐心协力。充分发挥当地党委、政府及相关部门和局有关科室职能,综合运用法律、政策、行政手段,动员、组织社会各方面的力量,形成全面深入排查化解矛盾纠纷的强大合力。

三、工作目标

(一)集中化解影响社会稳定的突出矛盾纠纷。集中时间、力量,最大限度地减少国土资源方面的各种不和谐因素,全年保持总量、非正常上访数量减少的良好势头。

(二)努力做好从源头上预防和化解突出矛盾纠纷工作。坚持科学发展观,民主决策制度,推进依法行政,进一步建立健全信息反馈网络,畅通和拓宽人民群众利益诉求,提高基层排查化解矛盾纠纷的能力。

(三)进一步建立健全排查化解矛盾纠纷的长效工作机制。创新工作方式、方法,完善工作制度,建立统一领导、分级负责、集中梳理、归口办理、责任明确、措施到位的矛盾纠纷排查化解的工作机制,努力实现国土资源各种矛盾纠纷及时就地化解。

(四)力争实现“二个不出、三个不发生”。通过深入开展国土资源方面的各种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力争在村、乡镇发生的问题,解决不出村、乡镇;市发生的问题,解决不出市。力争实现在国土资源方面不发生侵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事件,不发生大规模、不发生进京、到省、去青滋事闹事的非正常上访事件的工作目标。

四、排查范围及重点

(一)排查范围

1、已发生的事项至今没有解决的问题;

2、群众比较关注、反映比较强烈的热点、难点问题;

3、影响社会稳定的突出和苗头隐患的问题。

(二)排点

1、群众反映的违法占地、未经批准建住宅问题;

2、群众反映的土地权属争议及矛盾纠纷苗头隐患问题;

3、群众反映的违法采矿、越界采矿的问题;

4、群众反映的因征地补偿及安置引发的利益纠纷问题;

5、对群众已进行三级复核和司法终结后,仍坚持缠访、闹访的问题。

五、方法步骤

(一)动员部署阶段(5月8日---5月18日)。市局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办公室)召开会议,下发实施方案。各国土资源所要按照市局的部署和要求,安排专人负责此项工作,层层抓落实。各国土资源所贯彻落实情况于5月18日前书面报办公室,。

(二)排查摸底阶段(5月18日---5月31日)。各国土资源所要集中开展一次排查摸底活动,认真梳理出当前存在的主要矛盾纠纷、苗头隐患和各种积案,做到横到边、纵到底。不留缝隙、不留死角,并逐案按原因、时间、地点、单位、涉及人数、重点人员、事态发展等要素登记,建立台帐,排查摸底情况于5月31日前报局办公室。各国土资源所要建立经常性、不间断、滚动式的排查工作机制,排查情况于每月3日前报办公室,特殊情况随时上报,力争把各种矛盾纠纷全部纳入排查控制范围。

(三)化解处理阶段(5月31日---2012年3月20日)。全市国土资源方面的矛盾纠纷化解工作本着“分级负责、归口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以本单位自行化解为主,力争做到解决的好、控制的住。重点采取以下措施:一是对排查出的各种矛盾纠纷和苗头隐患,逐案落实化解处理的“四定四包”责任制(即定目标任务、定包案领导、定具体承办人员、定办结时限;包调查处理、包疏导教育、包稳控、防范、包定纷止争)。二是对重大问题和矛盾纠纷,市局要选派公信力强、素质高、业务精的干部组成专案组,通过现场办公、联合办案,及时予以化解。三是对需要上级部门协调解决或涉及多个部门的矛盾纠纷,由市局领导小组报请市联席会议办公室牵头协调处理。四是市局要结合5--6月份的领导干部带案下访活动、9--10月份领导干部公开接访活动,采取各种形式,形成长效机制,集中化解各种矛盾,力求取得明显成效。

(四)总结检查阶段(2011年6月10日—20日,11月15日—25日,2012年3月15日—3月25日)。分三个阶段进行,今年6月10日、11月15日,各国土资源所将排查化解工作的阶段性进展情况报告市局领导小组办公室。明年3月20日开始,市局领导小组将组织人员对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检查验收和总结。

在矛盾纠纷排查化解的各个工作阶段,市局领导小组将组织有关人员进行明查暗访和督导检查。市局目标考核将这次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纳入2011年全局目标管理绩效考核,领导干部年终工作总结和述职时要包括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的内容。

六、组织领导

全市国土资源方面的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要按照“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实行“分级负责、归口调处”的制度,由局组织牵头协调,各国土资源所做到各司其职,形成整体联动,齐抓共管,责任落实的工作局面。

(一)市局成立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领导小组,主要任务:

1、负责日常工作运转,总结经验做法,及时综合提报重要信息,协调各国土资源所开展工作,搞好联络沟通和上报情况。

2、负责制定工作方案,建立工作台帐,搞好情况汇总,定期进行分析,协调处理突出的矛盾纠纷和重大疑难问题,对造成社会重大影响的重点案件进行责任追究。

3、负责对各国土资源所落实上级部署要求进行监督检查,定期安排工作进度和调度,对实施效果开展针对性的各项督查,承办上级部门和上级领导交办的其他重要工作。

(二)各国土资源所要做到各司其职,独立开展工作,把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主要任务:

1、对管辖范围内的人民来信来访进行全面排查,及时与镇(处)办公室沟通信息,了解国土资源方面的案件。认真梳理出当前存在的主要矛盾及积案。

2、对排查出的积案和矛盾纠纷,认真研究处理办法,采取有效措施,把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对每处事项,做到件件有下落,事事有回声。

矛盾纠纷排查工作方案例8

二、组织领导

为切实做好国土资源矛盾纠纷排查调处专项活动,经研究成立国土资源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成员如下:

三、工作职责

1、国土资源矛盾纠纷排查调处范围:土地权属纠纷、相邻权纠纷、征地补偿安置异议等。

2、国土资源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组织开展国土资源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调解工作情况和重大纠纷信息,组织、传达、贯彻、落实县党委、政府对调解工作的指示、要求、工作安排部署等。

3、国土资源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小组的主要职责是,充分发挥调解信息员作用,及时了解辖区国土资源纠纷信息,按属地管理原则调查核实纠纷情况,组织开展基层调解工作;向上级报告国土资源纠纷调解工作情况和纠纷信息等。

四、工作重点

专项活动中,具体把握三个方面重点:一是重点地区,突出抓好矛盾纠纷多发、频发、易发地区的排查调处工作。二是重点对象,对土地权属纠纷、相邻权纠纷、征地补偿安置等可能引发的各类矛盾纠纷,进行全面彻底排查、调处。三是重点时段,特别突出重大活动、元旦、春节前后开展矛盾纠纷的排查调处。

五、工作步骤

1、排查梳理阶段(2014年12月31日至2014年1月20日)。各基层国土资源所要结合实际,制定工作计划,进行动员部署。并联合镇村力量深入到村企,开展矛盾纠纷的排查、分析和梳理,把国土资源各种矛盾纠纷全部纳入视线。排查调处情况要填写《县国土资源矛盾纠纷排查调处登记表》,做到一案一档,及时汇总《县国土资源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汇总表》。

2、组织实施阶段(1月20日至2月20日)。认真抓好各项工作措施的落实,组织开展矛盾纠纷调处大会战,确保纠纷调处结案率达到100%以上,实现案结事了人和,建立和完善矛盾纠纷调处工作机制,探索长效矛盾纠纷调处工作机制,整合调处工作资源,提高调处能力。

3、总结巩固阶段(2月21日至2月28日)。局国土资源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办公室和各国土资源所对开展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进行认真总结,找出具有国土特点的工作亮点。同时,对问题解决不彻底的,及时制定防控措施,防止重新引发新的矛盾纠纷。对确实难以在短期解决的矛盾纠纷,严格落实稳控措施和责任制,防止越级上访和。同时统一组织开展检查验收,对因工作不落实、措施不到位造成不良后果的,实行责任追究。

在整个活动中,应将调处化解作为中心环节贯穿始终,要坚持边排查、边调处,边稳控,重在解决问题,化解矛盾。

六、工作措施

1、综合治理,集中化解各类突出矛盾纠纷。

要切实加大矛盾纠纷调处的力度,充分发挥基层调解、行政复议、诉讼调解的作用,有效化解矛盾纠纷。在排查的基础上,以人民调解为基础,多种调解手段相互衔接配合,集中时间、集中力量深入基层开展调解工作。群众有疑问的要做好法律解释说明工作,用群众听得懂、看得明、信得过的方式处理矛盾纠纷案件。

2、加强预防,减少各类矛盾纠纷发生。

矛盾纠纷排查工作方案例9

检察环节的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是一项十分棘手的工作,政策性、法律性很强,需要各级组织、方方面面的共同努力。建立责任分明,上下联动的矛盾排查调处工作机制,是矛盾纠纷排查调处的基础工作,必须首先抓实打牢。检察机关特别是基层检察院,要建立矛盾纠纷排查工作从“机制——预测——预防——调处”环环相扣的严密机制。

1、矛盾纠纷排查调处的“四早”原则。这是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的一个总原则和总要求,即“早发现、早报告、早控制、早化解”的原则。“四早”原则概括了矛盾排查调处工作各个环节相应措施的基本要求。早发现是排查调处矛盾纠纷的第一要求和环节,只有及早发现矛盾纠纷,才能及时控制和化解,避免事态扩大;早报告是必须遵守的排查调处矛盾组织原则;早控制是处置矛盾纠纷的重要手段;早化解是矛盾排查的最终目的。

2、建立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的“四级负责制”。检察长作为一把手,要对矛盾排查调处工作负总责,从制度建设、人员配备到重大矛盾纠纷的处置,都要亲自抓;分管检察长对于矛盾排查调处工作要全力抓,各业务、职能部门的主管检察长要配合抓;部门负责人要对本部门的矛盾排查工作负全责,一般矛盾纠纷由本部门自行排查调处,重大矛盾纠纷上报主管检察长并层报上级党委、政府;主办、主诉、首办人员是负责所办理案件矛盾纠纷排查的主要责任人,对于排查的事实和处理方案负责。

3、实行“三定一包”调处重大矛盾纠纷。对于影响较大、可能引起群体性上访闹事事件的矛盾纠纷,采取定责任领导、定责任部门、定责任人、定时间、包调处的“三定一包”的办法进行调处。“三定一包”调处机制要明确矛盾纠纷排查工作责任领导、责任部门、责任人分别负什么责,怎么负责,不负责怎么办等内容。

4、办案与矛盾排查调处捆绑制。办案责任制与矛盾排查调处机制是密不可分的。办案制度不落实,必然矛盾纠纷多,更谈不上解决矛盾纠纷。要进一步完善和落实办案责任制,把办案责任与矛盾排查调处责任制捆绑在一起,与经济责任、行政责任挂钩。在公诉部门,实行主诉检察官办案责任制;在反贪、渎职侵权检察部门,实行主办检察官办案责任制;在控告申诉部门,实行首办责任制,努力实现由办案派生的一般矛盾纠纷解决在首办环节,消化在初始状态。

5、制定突发事件的处置预案。突发性事件一般属于恶性事件,一旦发生,后果将不堪设想。因此,制定《突发性事件处置预案》非常必要。针对在检察环节可能出现的突发性事件的性质和类别,制定和完善不同突发性事件的处置预案。预案应包括报告领导机关、与有关部门协调的机制,内部人员的负责与分工、调处办法的一整套处置方案。

6、建立督查、督办和考核机制。督查、督办机制对于做好这一工作非常重要。检察长和业务管理部门(办公室)对各部门的重大案件和重大矛盾纠纷的排查调处逐件落实到部门和责任人,挂牌督办,定期或不定期地检查督促落实情况。把各部门的矛盾排查调处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责任书》进行考核。对于因违法办案造成错案,或因方法不当、简单粗暴引起矛盾纠纷发生重大问题的,坚决追究部门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的责任,实行“一票否决制度”,取消部门和个人评先晋级的资格,直至追究相关责任。

矛盾排查调处机制是一套科学、完整的体系。那么,如何正确处理矛盾排查调处机制中各个环节的关系?笔者认为,以“四前”工作机制为核心内容的“枫桥经验”,对于处理检察机关矛盾排查工作机制是很具有借鉴意义的。“四前”即“组织建设走在工作前,预测工作走在预防前,预防工作走在调解前,调解工作走在激化前”。“四前”工作机制精辟地概括了矛盾排查调处工作中“组织建设(机制)——预测(排查)——预防——调解(调处)”之间的逻辑关系。

二、关于矛盾纠纷的预测与排查

排查矛盾的过程实际上是一个调查研究的过程,排查矛盾是调处矛盾的前提和基础。

“凡事预则立,不预则废”。各级检察机关要对本单位的矛盾发生原因、种类、性质及易于引发矛盾纠纷的环节、调处责任人的落实、调处对策等情况做到心中有数。

从检察工作实践看,在检察环节出现的矛盾纠纷主要有:

(1)在批捕、环节,由于检察机关对犯罪嫌疑人作出不捕、不诉决定而引起的被害人与犯罪嫌疑人之间的行凶等报复事件及上访、煽动闹事、自杀事件;

(2)在控告申诉环节,对于公安机关、审判机关、执行机关的立案、判决等处理决定不服,向检察机关申诉得不到满意答复而引起的矛盾纠纷;由对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投诉而引起的矛盾纠纷;

(3)在反贪污贿赂和渎职、“侵权”侦查环节,特别是查办群众反映强烈的“穷庙富方丈”案件、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害公民人身权利和民利的案件中,由于举报人或上访群众对检察机关查处结果不理解而出现的群体性上访和越级上访事件而引起的矛盾纠纷,以及举报人与被举报人之间的矛盾纠纷;

(4)由于检察机关工作人员公正执法而引起的被告人及其家属对检察人员的报复陷害所形成的不稳定因素;

(5)在民事行政检察环节,民事申诉当事人由于人民法院的错误判决而引起的民事诉讼当事人之间、与审判人员之间的矛盾纠纷。

可以采用的排查手段和方法是:

(1)通过办案发现矛盾纠纷。控告申诉、侦查监督、公诉、监所检察、民行检察等部门的主办、主诉检察官通过承办案件,注意发现矛盾纠纷,对所承办的案件实行“一案一排查、一案一登记”制度,并按矛盾类别排队,登记造册,建立台帐。

(2)定期分析矛盾纠纷。在各主办人员登记、排查的基础上,各部门每半月、全院每个月召开一次分析会,对统计数据进行研究分析,对在检察工作中出现的由案件和诉讼引起的矛盾纠纷进行综合分析和科学预测,及时制定排查调处措施。

(3)广泛沟通了解,多渠道发现矛盾。充分发挥科技强检的资源优势,形成本系统、本单位与本地区其他职能部门的多层次、多渠道地搜集矛盾排查信息搜集、反馈网络,形成畅通敏捷的信息渠道,随时掌握社会不稳定的苗头和倾向,特别是对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和焦点问题的情况信息,做到及时、准确搜集和掌握,为在检察环节及时消化矛盾积累资料、创造条件。通过加强与发案单位、当事人所在单位、街道及家庭成员的联系沟通,及时准确掌握矛盾纠纷当事人的思想动态,及时采取必要的调处措施。

(4)日常排查与集中排查相结合,一般排查与重点排查相结合。运用辩证唯物主义的观点和方法排查矛盾,坚持“两点论”和“重点论”的有机统一,是做好工作的科学态度。

三、把做好接待工作做为解决矛盾纠纷,维护稳定的第一关口

各级检察机关控告申诉部门是各种矛盾纠纷的汇集点,做好接待工作是处理好检察环节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的第一关口。

首先,强化责任意识,把最大限度地维护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作为接待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要高度重视、慎重处理重大矛盾纠纷。对于涉及社会稳定的或可能激化的矛盾纠纷,无论是否有权处置,一定要及时向党委政府汇报,并采取相应措施控制局势,以避免局势扩大,决不能借口不属检察机关管辖,而互相推委,敷衍了事,从而导致出现越级上访或激化矛盾。

要善于说服和疏导。说服和疏导是接待环节调处一般矛盾纠纷的重要方法。在说服和疏导过程中,既要讲原则,又要适当妥协,采取灵活的态度和方法。要从维护稳定的角度出发,对群众行使上访权利的合法性予以肯定,对群众合理的要求予以明确答复,对群众不合理要求的部分则要耐心说服、疏导,做好化解工作,使之放弃不合理的主张和要求。

第二,要针对当事人不同上访心理,采取相应对策,耐心疏导,化解矛盾。

对于确有正当理由的上访者,不论是何种矛盾引起的纠纷而来到检察院上访,我们都要处于公心和公正给予耐心接待,对属于管辖内的,要及时受理并尽快解决;对不属于检察机关管辖的上访纠纷,也要为来访者指明合法解决问题的途径,这样,就能够得到上访者的理解,一般不会激化矛盾。

矛盾纠纷排查工作方案例10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以营造和谐环境为目标,以化解矛盾、维护稳定为着力点,坚持统筹安排、立足预防、重在化解、健全机制、稳步推进的工作思路,通过开展专项活动,及时排查化解矛盾纠纷,杜绝、民转刑案件、群体性上访事件,进一步提高矛盾纠纷调解率、调解成功率、协议履行率、人民群众满意率,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组织建设、队伍建设、业务建设,不断提高人民调解的影响力和社会公信力。为迎接党的十胜利召开,为实现“新跨越、进十强”的新目标作出新贡献。

参加人员和组织机构

四里河街道人民调解员参加矛盾纠纷“大排查、大调解”专项活动。司法所整合法律援助资源,共同参与。为加强活动组织机构,经研究决定成立专项活动领导小组,由街道办事处主任胡云峰担任组长、办事处副主任董平担任副组长,司法所所长、司法所助理员及各社区负责人为领导小组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四里河司法所,负责本地区活动的开展。

主要任务

(一)组织开展矛盾纠纷大排查活动

1、普遍排查与重点排查相结合。街道和社居委人民调解员、网格员、楼院长要深入辖区全方位排查摸底,了解纠纷信息,掌握纠纷苗头,确保矛盾纠纷排查纵到底、横到边,排查率100%。重点排查涉及民生的物业管理、拖欠农民工工资、劳动争议等矛盾纠纷,做到底数清、情况明。

2、定期排查与专项排查相结合。按照社区每周、街道每半月一次的矛盾纠纷排查要求,定时深入社区、企业和矛盾纠纷多发易发区域,排查矛盾纠纷。街道将根据实际需要,在重要节点、敏感时段,针对特定区域、特定行业和领域开展专项排查。

3、坚持条块结合、以块为主。街道、社居委调委会负责排查本辖区、本单位的矛盾纠纷和隐患;行业性专业性调委会负责排查本行业或专业领域的矛盾纠纷和隐患,形成全覆盖、无盲区的大排查工作网络。

4、坚持认真梳理、落实责任。对排查出的矛盾隐患,要认真梳理,分类建立工作台账,制定预案,落实承办责任人,将矛盾化解在萌芽状态。对影响社会稳定,容易引发群体性上访、酿成或转化为刑事案件的矛盾隐患,在稳定事态基础上及时报告,配合疏导。

(二)组织开展矛盾纠纷大调解活动

人民调解组织要根据矛盾纠纷的类型、化解程度、可能造成的社会影响和后果,及时制定方案,认真调解,防止激化。

1、及时化解一般纠纷。对在排查过程中发现的邻里、婚姻家庭、房屋宅基地等常见性、多发性矛盾纠纷,坚持抓早、抓小、抓苗头,及时就地化解。

2、集中化解疑难复杂纠纷。对疑难复杂矛盾纠纷,街道党工委、办事处交办的矛盾纠纷,辖区单位、企业委托移交的矛盾纠纷,要集中专门力量、制定调解预案、采取有效措施最大限度地就地化解。对于多年积压、长期未得到有效解决的矛盾纠纷,要争取各有关部门支持集中攻坚化解。

3、共同化解行业性、专业性纠纷。在交通事故、劳动争议、物业管理、环境污染、消费者权益保护、校园等矛盾纠纷比较集中的行业和领域,整合各方力量,配合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共同推动行业性、专业性矛盾纠纷化解工作。

4、着力化解热点难点纠纷。围绕街道党工委、办事处关注和人民群众关心的社会热点、难点纠纷开展工作,切实提高对社会热点、敏感问题的应对能力,为开展重大活动、完成重大任务、应对重大事件服务。

(三)进一步健全人民调解组织网络

结合专项活动,实施“人民调解组织建设巩固提升工程”。

1、巩固和发展基层人民调解组织。在街道进行合并和社居委进行调整后,对进一步规范社居委人民调解委员会建设,加强对辖区内企事业单位建立人民调解委员会的指导,推动辖区内集贸市场等复杂地区人民调解组织建设。

2、加强人民调解组织规范化建设。积极参加标准化人民调解委员会创建活动,规范人民调解委员会名称,认真落实人民调解组织“五有”(办公场所、标牌、印章、记录、统计台帐)、“四落实”(组织、制度、工作、报酬)、“六统一”(标牌、印章、标识、程序、制度、文书)标准。

(四)进一步夯实人民调解工作基础

按照《人民调解法》要求,建立健全工作制度,不断完善工作保障机制,进一步夯实人民调解工作基础。

1、健全完善工作制度。完善矛盾纠纷受理登记、分流移送、督查回访、立卷归档、统计报送等运行机制。积极推进人民调解与司法调解、行政调解的衔接,大力推动驻院调解室和驻所调解室工作的开展,并逐步规范操作。

2、加强调解员队伍建设。结合社会管理创新工作,调整、充实人民调解员队伍,改善专业知识结构,建立专兼职人民调解队伍。适时组织人民调解员进行业务培训。

3、积极落实经费保障。司法所争取党委办事处的重视和支持,落实人民调解工作经费,用于人民调解工作的宣传、考核、培训、表彰、奖励以及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补助。

4、强力推进信息化应用。加强司法所综合管理系统基础数据录入工作,推进司法所综合管理系统的全员、全案、全流程应用,提高人民调解案件信息和台账名册的录入数量和质量,确保人民调解统计数据能够全面真实反映人民调解成果。

实施步骤

矛盾纠纷“大排查、大调解”专项活动于2012年4月开始,至12月底结束,分为三个阶段:

(一)宣传动员阶段(4月上旬)

1、按照区局统一部署,制定下发具体方案。

2、结合辖区实际,按要求制定工作措施,落实工作任务,扎实有效开展活动。

(二)全面实施阶段(4月上旬至11月中旬)

组织司法助理员、人民调解委员会和人民调解员,对各类矛盾纠纷和苗头患进行全面、深入、细致的拉网式大排查。在纠纷当事人自愿基础上,及时就地化解矛盾。对关系复杂、诉求多元、涉及部门多的疑难复杂纠纷,以及可能引发、越级上访等矛盾纠纷,做好当事人思想工作,并及时向街道党工委、办事处和有关部门汇报,主动热情地帮助当事人解决纠纷。切实加强人民调解与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的衔接配合,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在化解矛盾纠纷工作体系中的基础作用,形成工作合力,有效化解矛盾纠纷。

(三)巩固提高阶段(12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