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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士条例模板(10篇)

时间:2022-07-13 09:31:32

护士条例

护士条例例1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护士,是指经执业注册取得护士执业证书,依照本条例规定从事护理活动,履行保护生命、减轻痛苦、增进健康职责的卫生技术人员。

第三条 护士人格尊严、人身安全不受侵犯。护士依法履行职责,受法律保护。

全社会应当尊重护士。

第四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改善护士的工作条件,保障护士待遇,加强护士队伍建设,促进护理事业健康发展。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鼓励护士到农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工作。

第五条 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护士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护士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对在护理工作中做出杰出贡献的护士,应当授予全国卫生系统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或者颁发白求恩奖章,受到表彰、奖励的护士享受省部级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待遇;对长期从事护理工作的护士应当颁发荣誉证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做出突出贡献的护士,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执业注册

第七条 护士执业,应当经执业注册取得护士执业证书。

申请护士执业注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在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完成国务院教育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普通全日制3年以上的护理、助产专业课程学习,包括在教学、综合医院完成8个月以上护理临床实习,并取得相应学历证书;

(三)通过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组织的护士执业资格考试;

(四)符合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健康标准。

护士执业注册申请,应当自通过护士执业资格考试之日起3年内提出;逾期提出申请的,除应当具备前款第(一)项、第(二)项和第(四)项规定条件外,还应当在符合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接受3个月临床护理培训并考核合格。

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办法由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人事部门制定。

第八条 申请护士执业注册的,应当向拟执业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收到申请的卫生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做出决定,对具备本条例规定条件的,准予注册,并发给护士执业证书;对不具备本条例规定条件的,不予注册,并书面说明理由。

护士执业注册有效期为5年。

第九条 护士在其执业注册有效期内变更执业地点的,应当向拟执业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报告。收到报告的卫生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报告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为其办理变更手续。护士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变更执业地点的,收到报告的卫生主管部门还应当向其原执业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通报。

第十条 护士执业注册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执业的,应当在护士执业注册有效期届满前30日向执业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申请延续注册。收到申请的卫生主管部门对具备本条例规定条件的,准予延续,延续执业注册有效期为5年;对不具备本条例规定条件的,不予延续,并书面说明理由。

护士有行政许可法规定的应当予以注销执业注册情形的,原注册部门应当依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注销其执业注册。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本行政区域的护士执业良好记录和不良记录,并将该记录记入护士执业信息系统。

护士执业良好记录包括护士受到的表彰、奖励以及完成政府指令性任务的情况等内容。护士执业不良记录包括护士因违反本条例以及其他卫生管理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诊疗技术规范的规定受到行政处罚、处分的情况等内容。

第三章 权利和义务

第十二条 护士执业,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取工资报酬、享受福利待遇、参加社会保险的权利。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克扣护士工资,降低或者取消护士福利等待遇。

第十三条 护士执业,有获得与其所从事的护理工作相适应的卫生防护、医疗保健服务的权利。从事直接接触有毒有害物质、有感染传染病危险工作的护士,有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接受职业健康监护的权利;患职业病的,有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获得赔偿的权利。

第十四条 护士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与本人业务能力和学术水平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职称的权利;有参加专业培训、从事学术研究和交流、参加行业协会和专业学术团体的权利。

第十五条 护士有获得疾病诊疗、护理相关信息的权利和其他与履行护理职责相关的权利,可以对医疗卫生机构和卫生主管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六条 护士执业,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诊疗技术规范的规定。

第十七条 护士在执业活动中,发现患者病情危急,应当立即通知医师;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应当先行实施必要的紧急救护。

护士发现医嘱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诊疗技术规范规定的,应当及时向开具医嘱的医师提出;必要时,应当向该医师所在科室的负责人或者医疗卫生机构负责医疗服务管理的人员报告。

第十八条 护士应当尊重、关心、爱护患者,保护患者的隐私。

第十九条 护士有义务参与公共卫生和疾病预防控制工作。发生自然灾害、公共卫生事件等严重威胁公众生命健康的突发事件,护士应当服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或者所在医疗卫生机构的安排,参加医疗救护。

第四章 医疗卫生机构的职责

第二十条 医疗卫生机构配备护士的数量不得低于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护士配备标准。

第二十一条 医疗卫生机构不得允许下列人员在本机构从事诊疗技术规范规定的护理活动:

(一)未取得护士执业证书的人员;

(二)未依照本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办理执业地点变更手续的护士;

(三)护士执业注册有效期届满未延续执业注册的护士。

在教学、综合医院进行护理临床实习的人员应当在护士指导下开展有关工作。

第二十二条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为护士提供卫生防护用品,并采取有效的卫生防护措施和医疗保健措施。

第二十三条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执行国家有关工资、福利待遇等规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在本机构从事护理工作的护士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用,保障护士的合法权益。

对在艰苦边远地区工作,或者从事直接接触有毒有害物质、有感染传染病危险工作的护士,所在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津贴。

第二十四条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制定、实施本机构护士在职培训计划,并保证护士接受培训。

护士培训应当注重新知识、新技术的应用;根据临床专科护理发展和专科护理岗位的需要,开展对护士的专科护理培训。

第二十五条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专门机构或者配备专(兼)职人员负责护理管理工作。

第二十六条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建立护士岗位责任制并进行监督检查。

护士因不履行职责或者违反职业道德受到投诉的,其所在医疗卫生机构应当进行调查。经查证属实的,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对护士做出处理,并将调查处理情况告知投诉人。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卫生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职责,在护士监督管理工作中、,或者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医疗卫生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依据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根据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护士配备标准和在医疗卫生机构合法执业的护士数量核减其诊疗科目,或者暂停其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国家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情节严重的,还应当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违反本条例规定,护士的配备数量低于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护士配备标准的;

(二)允许未取得护士执业证书的人员或者允许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执业地点变更手续、延续执业注册有效期的护士在本机构从事诊疗技术规范规定的护理活动的。

第二十九条 医疗卫生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给予处罚;国家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情节严重的,还应当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执行国家有关工资、福利待遇等规定的;

(二)对在本机构从事护理工作的护士,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用的;

(三)未为护士提供卫生防护用品,或者未采取有效的卫生防护措施、医疗保健措施的;

(四)对在艰苦边远地区工作,或者从事直接接触有毒有害物质、有感染传染病危险工作的护士,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津贴的。

第三十条 医疗卫生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依据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一)未制定、实施本机构护士在职培训计划或者未保证护士接受培训的;

(二)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护士管理职责的。

第三十一条 护士在执业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依据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暂停其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其护士执业证书:

(一)发现患者病情危急未立即通知医师的;

(二)发现医嘱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诊疗技术规范的规定,未依照本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提出或者报告的;

(三)泄露患者隐私的;

(四)发生自然灾害、公共卫生事件等严重威胁公众生命健康的突发事件,不服从安排参加医疗救护的。

护士在执业活动中造成医疗事故的,依照医疗事故处理的有关规定承担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护士被吊销执业证书的,自执业证书被吊销之日起2年内不得申请执业注册。

第三十三条 扰乱医疗秩序,阻碍护士依法开展执业活动,侮辱、威胁、殴打护士,或者有其他侵犯护士合法权益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条例施行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已经取得护士执业证书或者护理专业技术职称、从事护理活动的人员,经执业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审核合格,换领护士执业证书。

护士条例例2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护士,是指经执业注册取得护士执业证书,依照本条例规定从事护理活动,履行保护生命、减轻痛苦、增进健康职责的卫生技术人员。

第三条护士人格尊严、人身安全不受侵犯。护士依法履行职责,受法律保护。

全社会应当尊重护士。

第四条国务院有关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改善护士的工作条件,保障护士待遇,加强护士队伍建设,促进护理事业健康发展。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鼓励护士到农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工作。

第五条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护士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护士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国务院有关部门对在护理工作中做出杰出贡献的护士,应当授予全国卫生系统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或者颁发白求恩奖章,受到表彰、奖励的护士享受省部级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待遇;对长期从事护理工作的护士应当颁发荣誉证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做出突出贡献的护士,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执业注册

第七条护士执业,应当经执业注册取得护士执业证书。

申请护士执业注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在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完成国务院教育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普通全日制3年以上的护理、助产专业课程学习,包括在教学、综合医院完成8个月以上护理临床实习,并取得相应学历证书;

(三)通过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组织的护士执业资格考试;

(四)符合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健康标准。

护士执业注册申请,应当自通过护士执业资格考试之日起3年内提出;逾期提出申请的,除应当具备前款第(一)项、第(二)项和第(四)项规定条件外,还应当在符合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接受3个月临床护理培训并考核合格。

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办法由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人事部门制定。

第八条申请护士执业注册的,应当向拟执业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收到申请的卫生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做出决定,对具备本条例规定条件的,准予注册,并发给护士执业证书;对不具备本条例规定条件的,不予注册,并书面说明理由。

护士执业注册有效期为5年。

第九条护士在其执业注册有效期内变更执业地点的,应当向拟执业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报告。收到报告的卫生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报告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为其办理变更手续。护士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变更执业地点的,收到报告的卫生主管部门还应当向其原执业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通报。

第十条护士执业注册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执业的,应当在护士执业注册有效期届满前30日向执业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申请延续注册。收到申请的卫生主管部门对具备本条例规定条件的,准予延续,延续执业注册有效期为5年;对不具备本条例规定条件的,不予延续,并书面说明理由。

护士有行政许可法规定的应当予以注销执业注册情形的,原注册部门应当依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注销其执业注册。

第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本行政区域的护士执业良好记录和不良记录,并将该记录记入护士执业信息系统。

护士执业良好记录包括护士受到的表彰、奖励以及完成政府指令性任务的情况等内容。护士执业不良记录包括护士因违反本条例以及其他卫生管理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诊疗技术规范的规定受到行政处罚、处分的情况等内容。

第三章权利和义务

第十二条护士执业,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取工资报酬、享受福利待遇、参加社会保险的权利。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克扣护士工资,降低或者取消护士福利等待遇。

第十三条护士执业,有获得与其所从事的护理工作相适应的卫生防护、医疗保健服务的权利。从事直接接触有毒有害物质、有感染传染病危险工作的护士,有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接受职业健康监护的权利;患职业病的,有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获得赔偿的权利。

第十四条护士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与本人业务能力和学术水平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职称的权利;有参加专业培训、从事学术研究和交流、参加行业协会和专业学术团体的权利。

第十五条护士有获得疾病诊疗、护理相关信息的权利和其他与履行护理职责相关的权利,可以对医疗卫生机构和卫生主管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六条护士执业,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诊疗技术规范的规定。

第十七条护士在执业活动中,发现患者病情危急,应当立即通知医师;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应当先行实施必要的紧急救护。

护士发现医嘱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诊疗技术规范规定的,应当及时向开具医嘱的医师提出;必要时,应当向该医师所在科室的负责人或者医疗卫生机构负责医疗服务管理的人员报告。

第十八条护士应当尊重、关心、爱护患者,保护患者的隐私。

第十九条护士有义务参与公共卫生和疾病预防控制工作。发生自然灾害、公共卫生事件等严重威胁公众生命健康的突发事件,护士应当服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或者所在医疗卫生机构的安排,参加医疗救护。

第四章医疗卫生机构的职责

第二十条医疗卫生机构配备护士的数量不得低于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护士配备标准。

第二十一条医疗卫生机构不得允许下列人员在本机构从事诊疗技术规范规定的护理活动:

(一)未取得护士执业证书的人员;

(二)未依照本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办理执业地点变更手续的护士;

(三)护士执业注册有效期届满未延续执业注册的护士。

在教学、综合医院进行护理临床实习的人员应当在护士指导下开展有关工作。

第二十二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为护士提供卫生防护用品,并采取有效的卫生防护措施和医疗保健措施。

第二十三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执行国家有关工资、福利待遇等规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在本机构从事护理工作的护士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用,保障护士的合法权益。

对在艰苦边远地区工作,或者从事直接接触有毒有害物质、有感染传染病危险工作的护士,所在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津贴。

第二十四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制定、实施本机构护士在职培训计划,并保证护士接受培训。

护士培训应当注重新知识、新技术的应用;根据临床专科护理发展和专科护理岗位的需要,开展对护士的专科护理培训。

第二十五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专门机构或者配备专(兼)职人员负责护理管理工作。

第二十六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建立护士岗位责任制并进行监督检查。

护士因不履行职责或者违反职业道德受到投诉的,其所在医疗卫生机构应当进行调查。经查证属实的,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对护士做出处理,并将调查处理情况告知投诉人。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卫生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职责,在护士监督管理工作中、,或者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医疗卫生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依据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根据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护士配备标准和在医疗卫生机构合法执业的护士数量核减其诊疗科目,或者暂停其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国家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情节严重的,还应当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违反本条例规定,护士的配备数量低于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护士配备标准的;

(二)允许未取得护士执业证书的人员或者允许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执业地点变更手续、延续执业注册有效期的护士在本机构从事诊疗技术规范规定的护理活动的。

第二十九条医疗卫生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给予处罚;国家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情节严重的,还应当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执行国家有关工资、福利待遇等规定的;

(二)对在本机构从事护理工作的护士,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用的;

(三)未为护士提供卫生防护用品,或者未采取有效的卫生防护措施、医疗保健措施的;

(四)对在艰苦边远地区工作,或者从事直接接触有毒有害物质、有感染传染病危险工作的护士,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津贴的。

第三十条医疗卫生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依据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一)未制定、实施本机构护士在职培训计划或者未保证护士接受培训的;

(二)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护士管理职责的。

第三十一条护士在执业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依据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暂停其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其护士执业证书:

(一)发现患者病情危急未立即通知医师的;

(二)发现医嘱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诊疗技术规范的规定,未依照本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提出或者报告的;

(三)泄露患者隐私的;

(四)发生自然灾害、公共卫生事件等严重威胁公众生命健康的突发事件,不服从安排参加医疗救护的。

护士条例例3

随着社会和经济的迅速发展,广大人民群众对健康的需求越来越高,对护士的要求也越来越高,护士的工作不再只是打针、发药,健康教育、心理护理、专科护理等已成为护理工作中不可缺少的一部分。医学模式的转变也要求护士要从生物、心理、社会的观念出发,满足人民群众的身心健康需要。这就更加迫切需要从法律层面规范和明确护理工作行为,以提高护理工作质量,新出台《护士条例》正当其时。

新的《护士条例》将于xx年5月12日施行,它是我国第一部专门的护理行政法规,它的颁布施行,是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维护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具体体现;是坚持依法治国的基本策略,完善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和卫生法律体系的重要内容,是反映新时期、新形势对护理工作的新要求;是促进护理事业健康,持续发展的法律保障,对于我国护理事业的发展具有里程碑的意义。

护士条例例4

每一个经历过及正在进行护理工作的护士姐妹们对护理工作的繁琐与艰辛都有一种很深很深的感受,有时候倾力而为的劳动却得不到病人以及家属的理解,幸好最终国家为保护护士的合法权益2008年出台了《护士条例》,终于给护士带来一些阳光,现将浅述一下《护士条例》在护理工作中的应用。

1 护士在护理工作中所应尽的义务:护理最终的目的就是减轻病人的痛苦,解除疾患,恢复健康,保护生命。

1.1 护士的执业标准:根据第7条,护士执业应当经过执业注册取得护士执业证书。没有护士执业证书的人没有资格担任护理工作,但在实际临床工作中,有一些刚毕业的还没考取执业证的,也有一些报考了几次也没取得执业证的人,对这类人员只能采取带教形式进行一些护理工作。

1.2 护士的执业范围:第9条规定具有执业资格的护士必须在规定的执业地点进行工作。护士在变动工作单位的时候应相应地变更执业地点。并且第10条规定,护士执业必须按时间规定进行审核、注册。护士的执业主要是对疾病进行护理、执行医嘱,给病人一个及时的治疗以及舒适有效的护理,促进康复。对有疑问或者不准确的医嘱有权询问和拒绝执行,根据第17条进行维权。

1.3 护理工作中对护士的职业要求

1.3.1 护士的人员配备要求:护理工作是一种体力脑力兼备的高强度的劳动,因此各个等级的医院对护士人数的配备都有一定的要求,根据床位数及医生的数量定下编制,一般要求床位与护士之比是1:0.4,但是实际上很多医院尤其是乡镇卫生院的比例都达不到要求,希望在未来的工作中这种现象得到改善。

1.3.2 护士的职业道德要求:遵纪守法,严格遵守各项技术操作规程,严防差错事故发生。尊重病人,保守病人隐私,围绕“一切以病人为中心”的服务理念做好护理工作。

1.3.3 临床护理工作对护士的技术要求:一个合格的护士不但需要具备扎实的理论知识,还要有娴熟的操作技术以及丰富的临床经验。严格执行三查七对制度,确保有效的治疗及护理,促进康复。

1.4 具有承担法律责任的义务:在护理工作中,有以下情况并给病人带来一定损害者应当依据《护士条例》第27-33条规定来承担法律责任,一是不严格操作规程,不执行三查七对制度,执行医嘱错误,将错误的药物或者护理用在病人身上所造成损害者;二是职业道德低下,不尊重病人,泄露病人隐私者;三是发现危重病人不及时报告医生及发现医嘱错误不请示或者上报而造成对病人损害者。四是在重大公共卫生事故发生时间不服从领导安排参加必要救护者。

2、 护士完成护理工作的同时应当享有相应的权益。

2.1 工作酬劳:根据《护士条例》第12条,护士执业,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取工资报酬、享受福利待遇、参加社会保险的权利。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克扣护士工资,降低或者取消护士福利等待遇。但是实际上很多医院还未实行同工同酬,尚有不按照国家规定执行工资待遇、福利待遇及参加社会保险的现象。

2.2 护士在工作中享有学习的权利:高科技发展日新月异,只有不断学习不断进步才能掌握新的专业知识和技术操作,护士有权参加院内外各种有关专业学习的培训,单位领导应尽可能的安排参加。

2.3 护士在护理工作中应得到相应的防护保障

2.3.1 护士知情权:护士对疾病的了解程度,采取治疗与护理的方式有所不同,对护理过程中可能产生的伤害应采取的防护措施也有所不同,比如肠道传染病、呼吸道传染病、血行传播传染病,防护措施各有不同。应根据《护士条例》15条为护士毫不保留提供疾病信息。

2.3.2 在工作中,由于不慎或者人力无可抗拒的原因,比如在突发医疗抢救活动中因气候、环境、医疗条件等情况所导致的护士患病,应根据《护士条例》第13条给予治疗及其生活保障等该享有的权益。

2.3.3 护理差错与事故的处理有条理可以依据:《护士条例》第27条例、第31条例明确规定了护士在护理工作中发生了不正当的治疗和护理行为造成对病人的伤害应当承当相应责任。

护士条例例5

随着社会的进步,患者自我保护意识增强以及医疗保健需求水准的不断提高,各种类型医疗纠纷呈逐年上升的趋势,护士作为直接责任者或作为被投诉人对象的医疗纠纷在不断的增加,尤其是综合内科危重病人多,老年病人多,是易发生医疗纠纷的高风险科室之一。因此必需找出可能出现风险的微小苗头,对与患者发生矛盾、纠纷、投诉的问题进行分析总结。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护理常规是防范护理缺陷的最基本保证,护士必须熟悉国家的法律法规,尤其是掌握护理常规,深刻理解《条例》精神,在进行护理活动中及时纠正违规的行为,减少医疗纠纷的发生。

1 必需加强护士自身的专业理论技术知识及学习操作技能的培训

我院定期及不定期开展形式多样的理论及技能考核,形成了良好的学习氛围。(1)我院每年年底进行理论及操作考核,高、低年资各为一组,评出全院前6名,科室总成绩前3名,并给予一定的奖励,激励大家的学习意识;(2)5.12组织护理心得演讲,知识抢答,技能比武等丰富大家的文化生活;(3)每周护士长对基础与专业知识进行提问,每月进行科室月考;(4)护理部下科室抽考。只有具有过硬的专业知识和技能才能及时发现病情变化,有效地指导康复训练,真正提高护理水平。

2 加强护理管理及提倡相互协作

护士长是基层的管理者,必须将护理安全管理放在管理工作的首位,合理排班,高、低年资护士合理搭配,节假日尤为重要。加强带教的责任心,带教老师对护生要真正做到放手不放眼。应用管理手段,合理分工,严格质量控制,提高护理人员的素质、技能和经验。并能够营造团结、协作的工作氛围,有利于护理安全[1]。鼓励护士间的相互协作精神尤为重要。要求鼓励和培养护士间的团队精神,倡导在繁忙工作中相互提醒、相互监督,弥补工作中的缺陷和漏洞,防范护理差错的发生[2]。

3 增强工作责任心和安全责任感

护士值班巡房时,如发现病人不在病床上,应先到洗手间察看,到病人可能活动的地方察看,做到对所有住院病人的动态和病情掌握心中有数,尤其重视夜间的巡视。在日常的病房巡视中,护士应养成敏锐的安全触觉和提高随机安全宣教的能力[3]。

4 重视护理文书的准确及及时的书写

护理文书是真实记载病人病情和护理措施的客观资料,是医疗诉讼中的法律依据,护理记录等是《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中明确规定是病人可复印的资料,因此书写必须真实、准确。要做到准确描述必须提高专业理论水平和病情观察能力,避免与医疗文书不一致,避免对重要观察数值进行改错,避免出现非专业术语。

5 强化服务意识,加强沟通技巧

在思想上、观念上和行动上做到“急病人所急,想病人所想” 进行护患沟通、情感沟通,接待病人及家属要热情真诚、态度和蔼。在交流中,要讲究语言的艺术性,使其在较短时间内对护士信任,产生安全感。配合医生向患者及家属进行必要的解释,避免套用生硬的医学术语,使其对病情危险性与各种检查的必要性有一个客观的了解,对不良预后有一定的心理准备。将各种操作的必要性和可能存在的风险作简明扼要的解释,可能的情况下由患者或家属决定是否接受,避免因沟通不当引发纠纷。

6 尊重病人隐私

我院已对《条例》有关保护患者隐私的内容进行了具体细化,如规定护士在为住院患者打针换药过程中,必须把挂帘拉上与其他患者隔开;护士与护士之间交接班时只能谈及患者护理工作方面的事宜;患者本人的某些生理特征护士不能告诉其他住院患者;未经允许患者的所有医、护信息护士不能向外泄漏等。此外,在护士教学上也强化了保护患者隐私教育的内容,促使护士尊重、关心、爱护患者。 保护患者的隐私,不仅是对患者人格和权利的尊重,而且有利于建立相互信任、以诚相待的护患关系,真正为患者营造一个更放心、称心的医疗环境,尽可能减少医疗纠纷的发生[4]。

为了更好维护护理人员的权益,规范护士执业行为,不断促进医院护理事业的发展,我们必需深入学习新《护士条例》,做好医疗护理安全工作。其中加强教育,提高认识是前提,加强防范是关键,提高素质,技术,经验是核心,加强管理完善机制是基础。这些就要求护士必须不断的学习,努力提高自身综合素质,及时对护理工作中有可能发生的潜在危险,与病人协商并共同分析利弊,尊重病人的意愿,满足病人的诊治要求,使病人在理解、配合、支持的情况下,主动接受风险、承担风险,从而密切护患关系,才能适应社会的发展。总之,护理工作将按照,《护士条例》中规定的方向健康有序地发展,这对我院加强护理队伍建设,规范护士执业行为,增进和谐的医患关系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也进一步保证了护理质量和护理安全。

参考文献

[1] 文 慧.浅谈护理安全与缺陷防范[J].实用医用杂志,2006,13(13):2369~2370.

护士条例例6

《护士条例》的颁布实施,为维护农村基层医疗机构护士的合法权益,规范护理行为,保障医疗安全,适应医学模式的转变,满足广大农民日益增长的健康需求提供了法律保障,有力地促进了我县护理事业的发展。

为探讨实施《护士条例》的有效途径,对县乡两级医疗机构《护士条例》实施现状、存在问题认真分析研究,提出相关建议。结果表明,实施《护士条例》中的存在问题逐步解决,认真地分析研究和合理化的建议是实施《护士条例》的重要保障。

我县护理工作的基本现状

我县位于苏北沿海中部,土地总面积2776平方公里,总人口96.33万,农业人口86.4%。全县有17个建制镇,分别设有1所中心或镇卫生院,在县城设有县人民医院、中医院、精神病院、妇幼保健所以及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卫生监督所各1所。

近年来,我县农村基层护理事业得到了较快的发展。①农村基层护理队伍有所增强:2008年底,全县县乡两级医疗机构有注册护士413人,占卫生技术人员总数的26.8%。设置床位1566张,床护比1:0.26。大专以上学历护士占护士总数的81.8%;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护士占护士总数72.2%。②护理工作范围逐步扩大:患者入院有人接、住院有人管、辅助检查有人指导、治疗护理有叮嘱、出院回家有人送。③注重打造护理服务品牌:县人民医院开展了集医院式、宾馆式、家庭式为一体的“3H”护理服务,推行分层分级护理,改善住院条件,受到了群众的欢迎。

《护士条例》颁布实施后我县护理工作的变化

依法执业意识得到加强:我县认真落实护士准入管理制度,及时为护士办理首次注册、再次注册、变更注册、换证等手续,确保护士持证上岗,依法执业。护理质量管理核心制度和护理技术操作规范得到有效落实,护理文书的书写和管理更加规范。

护士的工作条件得到了改善:⑴住院条件普遍改善:近年来,我县通过省厅专项资助和自筹资金,对镇卫生院原有病房进行了改造,至2011年,乡镇卫生院基础设施建设累计投入6074.68万元,17个镇卫生院全部建起病房楼。病房设有卫生间,安装了电视、空调,设置了传呼系统和中心供氧,改善了住院条件,有利于护理工作的开展。⑵统一配置了基本护理设施:①基础护理设备齐全:县乡两级医院根据护理质量考核标准,配备了“五机八盘”,并实行规范化管理,确保了基础护理工作到位。②急救护理设备性能良好,急救车定点放置,急救药品齐全,急救器械性能良好,明确专人负责保管,定期检查,及时维修,始终处于一级备用状态,确保护理工作安全有效。③具有一定的专科护理能力:镇卫生院配备了呼吸机、洗胃机、输液泵、心电监护仪等护理设备,提高了卫生院的护理能力和水平。⑶办公条件逐步升级:县级医院引进了HIS管理系统,护理文书、医嘱处理等实行了一体化的网络管理,至2011年6月底镇卫生院全部引进了电子病历系统,提高了护理工作效率。

护士待遇得到提高:①镇卫生院护士长与医疗科主任享受同等待遇的中层岗位津贴;②提高了聘用护士的工资待遇,为聘用护士缴纳各项社会保险,福利待遇与在编人员同等享受,工资提高幅度近40%。③在职称晋升时,优先考虑在临床一线岗位的护士。改变了原来将护理中、高级职称岗位调整给医生的不正常现象。

护理技术得到提升:①建立了“三基三严”考核训练制度。除加强理论培训考试,还注重操作技能的训练。2005年起,我局每年都开展1次护理人员操作技能竞赛。②学历教育全面普及:全县广大护理人员积极参加各类培训教育,参加学历继续教育,努力提升学历和工作能力。③加强了护理人员的进修培训:县卫生局专门制定了基层卫技人员轮训方案,由各基层医疗机构根据工作实际,制定轮训计划,安排医护人员到县人民医院免费进行3个月的轮训。

实施《护士条例》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乡镇卫生院护理工作职能定位不清:乡镇卫生院承担着公共卫生服务和常见病、多发病的一般诊疗、应急转诊等服务功能,在农村卫生服务体系中具有承上启下的地位。目前部分乡镇卫生院正逐步向社区卫生服务转型,其护理模式也应为社区居民提供符合社区人群健康服务需要的多样化护理服务。

护理人员数量严重不足:2008年底,我县乡镇卫生院核定床位766张,卫技人员750人,注册医生375人,注册护士165人,床护比1:0.22。县直医疗单位核定床位800张,注册医生434人,注册护士248人,床护比1:0.31。

同时非护理工作任务侵占了护士的时间:在医院里,护士是“万金油”,没人愿意做的工作都是护士去做,加之后勤支持系统不够到位,护士从事非专业性事务性劳动较多。除了治疗外,护士为了完成这些琐碎事务,影响了护士对患者的直接护理,也制约着护理质量的提高。

人事制度改革不彻底:一方面国家取消了毕业生统配;另一方面又限制用人单位的自主招聘。招用临时工、合同工,政府相关部门在人员经费、补助等方面又不予承认,使用人单位陷入两难境地,所以出现同工不同酬现象。护理人员结构不够合理:①年龄结构不合理:我县在职护士中45岁以上213人,占总数的51.6%,30~45岁137人,占总数的33.2%,30岁以下63人,占总数的15.2%。护理队伍老化。②职称结构不合理:我县公立医疗机构护理人员中高级职称18人,占护士总数4.4%,中级职称280人,占护士总数67.8%,初级职称115人,占护士总数27.8%。呈现两头小中间大的结构,与卫生部规定的高级中级初级护理人员数1:3:9,相距较大。

护理人员的知识结构与卫生院的功能不相适应:目前无论从护理专业的课程设置还是继续教育项目都是以专科护理为主,适应的是二、三级综合医院的护理需求。而乡镇卫生需求的是综合性护理人才,既有别于二、三级综合医院,也区别于社区卫生服务。

相关建议

加快护士人才培养:卫生、教育、财政、人事应加强沟通协作,按照实际需求数制订招生培养计划。每年新招录的卫技人员中护理人员必须达到一定的比例,调整医生、护士招生比例,逐步缓解护士数量严重不足的难题。

加大《护士条例》实施力度:将护理工作纳入医疗卫生事业发展的整体规划,同步、协调发展。建议卫生部制定出台《护士条例实施办法》,便于基层医疗机构的操作。

护士条例例7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护士,是指经执业注册取得护士执业证书,依照本条例规定从事护理活动,履行保护生命、减轻痛苦、增进健康职责的卫生技术人员。

第三条护士人格尊严、人身安全不受侵犯。护士依法履行职责,受法律保护。

全社会应当尊重护士。

第四条国务院有关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改善护士的工作条件,保障护士待遇,加强护士队伍建设,促进护理事业健康发展。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鼓励护士到农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工作。

第五条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护士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护士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国务院有关部门对在护理工作中做出杰出贡献的护士,应当授予全国卫生系统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或者颁发白求恩奖章,受到表彰、奖励的护士享受省部级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待遇;对长期从事护理工作的护士应当颁发荣誉证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做出突出贡献的护士,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执业注册

第七条护士执业,应当经执业注册取得护士执业证书。

申请护士执业注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在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完成国务院教育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普通全日制3年以上的护理、助产专业课程学习,包括在教学、综合医院完成8个月以上护理临床实习,并取得相应学历证书;

(三)通过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组织的护士执业资格考试;

(四)符合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健康标准。

护士执业注册申请,应当自通过护士执业资格考试之日起3年内提出;逾期提出申请的,除应当具备前款第(一)项、第(二)项和第(四)项规定条件外,还应当在符合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接受3个月临床护理培训并考核合格。

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办法由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人事部门制定。

第八条申请护士执业注册的,应当向拟执业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收到申请的卫生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做出决定,对具备本条例规定条件的,准予注册,并发给护士执业证书;对不具备本条例规定条件的,不予注册,并书面说明理由。

护士执业注册有效期为5年。

第九条护士在其执业注册有效期内变更执业地点的,应当向拟执业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报告。收到报告的卫生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报告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为其办理变更手续。护士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变更执业地点的,收到报告的卫生主管部门还应当向其原执业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通报。

第十条护士执业注册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执业的,应当在护士执业注册有效期届满前30日向执业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申请延续注册。收到申请的卫生主管部门对具备本条例规定条件的,准予延续,延续执业注册有效期为5年;对不具备本条例规定条件的,不予延续,并书面说明理由。

护士有行政许可法规定的应当予以注销执业注册情形的,原注册部门应当依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注销其执业注册。

第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本行政区域的护士执业良好记录和不良记录,并将该记录记入护士执业信息系统。

护士执业良好记录包括护士受到的表彰、奖励以及完成政府指令性任务的情况等内容。护士执业不良记录包括护士因违反本条例以及其他卫生管理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诊疗技术规范的规定受到行政处罚、处分的情况等内容。

第三章权利和义务

第十二条护士执业,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取工资报酬、享受福利待遇、参加社会保险的权利。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克扣护士工资,降低或者取消护士福利等待遇。

第十三条护士执业,有获得与其所从事的护理工作相适应的卫生防护、医疗保健服务的权利。从事直接接触有毒有害物质、有感染传染病危险工作的护士,有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接受职业健康监护的权利;患职业病的,有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获得赔偿的权利。

第十四条护士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与本人业务能力和学术水平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职称的权利;有参加专业培训、从事学术研究和交流、参加行业协会和专业学术团体的权利。

第十五条护士有获得疾病诊疗、护理相关信息的权利和其他与履行护理职责相关的权利,可以对医疗卫生机构和卫生主管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六条护士执业,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诊疗技术规范的规定。

第十七条护士在执业活动中,发现患者病情危急,应当立即通知医师;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应当先行实施必要的紧急救护。

护士发现医嘱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诊疗技术规范规定的,应当及时向开具医嘱的医师提出;必要时,应当向该医师所在科室的负责人或者医疗卫生机构负责医疗服务管理的人员报告。

第十八条护士应当尊重、关心、爱护患者,保护患者的隐私。

第十九条护士有义务参与公共卫生和疾病预防控制工作。发生自然灾害、公共卫生事件等严重威胁公众生命健康的突发事件,护士应当服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或者所在医疗卫生机构的安排,参加医疗救护。

第四章医疗卫生机构的职责

第二十条医疗卫生机构配备护士的数量不得低于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护士配备标准。

第二十一条医疗卫生机构不得允许下列人员在本机构从事诊疗技术规范规定的护理活动:

(一)未取得护士执业证书的人员;

(二)未依照本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办理执业地点变更手续的护士;

(三)护士执业注册有效期届满未延续执业注册的护士。

在教学、综合医院进行护理临床实习的人员应当在护士指导下开展有关工作。

第二十二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为护士提供卫生防护用品,并采取有效的卫生防护措施和医疗保健措施。

第二十三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执行国家有关工资、福利待遇等规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在本机构从事护理工作的护士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用,保障护士的合法权益。

对在艰苦边远地区工作,或者从事直接接触有毒有害物质、有感染传染病危险工作的护士,所在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津贴。

第二十四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制定、实施本机构护士在职培训计划,并保证护士接受培训。

护士培训应当注重新知识、新技术的应用;根据临床专科护理发展和专科护理岗位的需要,开展对护士的专科护理培训。

第二十五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专门机构或者配备专(兼)职人员负责护理管理工作。

第二十六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建立护士岗位责任制并进行监督检查。

护士因不履行职责或者违反职业道德受到投诉的,其所在医疗卫生机构应当进行调查。经查证属实的,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对护士做出处理,并将调查处理情况告知投诉人。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卫生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职责,在护士监督管理工作中、,或者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医疗卫生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依据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根据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护士配备标准和在医疗卫生机构合法执业的护士数量核减其诊疗科目,或者暂停其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国家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情节严重的,还应当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违反本条例规定,护士的配备数量低于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护士配备标准的;

(二)允许未取得护士执业证书的人员或者允许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执业地点变更手续、延续执业注册有效期的护士在本机构从事诊疗技术规范规定的护理活动的。

第二十九条医疗卫生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给予处罚;国家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情节严重的,还应当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执行国家有关工资、福利待遇等规定的;

(二)对在本机构从事护理工作的护士,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用的;

(三)未为护士提供卫生防护用品,或者未采取有效的卫生防护措施、医疗保健措施的;

(四)对在艰苦边远地区工作,或者从事直接接触有毒有害物质、有感染传染病危险工作的护士,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津贴的。

第三十条医疗卫生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依据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一)未制定、实施本机构护士在职培训计划或者未保证护士接受培训的;

(二)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护士管理职责的。

第三十一条护士在执业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依据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暂停其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其护士执业证书:

(一)发现患者病情危急未立即通知医师的;

(二)发现医嘱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诊疗技术规范的规定,未依照本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提出或者报告的;

(三)泄露患者隐私的;

(四)发生自然灾害、公共卫生事件等严重威胁公众生命健康的突发事件,不服从安排参加医疗救护的。

护士在执业活动中造成医疗事故的,依照医疗事故处理的有关规定承担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护士被吊销执业证书的,自执业证书被吊销之日起2年内不得申请执业注册。

第三十三条扰乱医疗秩序,阻碍护士依法开展执业活动,侮辱、威胁、殴打护士,或者有其他侵犯护士合法权益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护士条例例8

护士群体一直是医护队伍中不可或缺的中坚力量,但其生存状态却不甚理想。据最新统计显示,2015年我国护士人数已超过300万人,全国医院医护比总体达到1:1.4。到2015年末,全国注册护士总数达到286万,每千人口注册护士数为2.07,全国执业(助理)医师与注册护士比达到1:1~1:1.2。不过,据中华护理学会披露,中国护士短缺至少达一百万人。

据浙江省护理学会统计,仅浙江省护士缺口至少达到10万人。这个缺口是根据1978年国家制定的“医生与护理人员1∶2配比”来计算的。2015年该省有注册护士10.13万人,和医生人数差不多。护士的缺口大,伴随着的必然是医院对于护士日益增大的需求,同时护士群体的利益保障也应该得到足够的重视。

北京大学第三医院护理部主任李葆华告诉《中国医院院长》,在医务群体中,护士发挥了很大的作用,在患者的院前、院中、院后都给予了专业的护理,保证了患者的安全,从健康教育到专业护理措施的实施都体现了护士专业知识对患者健康的重要作用。在医院改革的过程中,护士也是重要的参与者,优质护理的实施优化了医院的工作环节,提升了患者的就医体验。但在实际工作中,护士的社会地位远不如医生。

“目前护士群体面临的问题主要有两个:一个是社会认同度低,另一个是工作繁重。前者导致护士自身职业认同感下降,后者对护士身心健康有一定的损害。”李葆华坦言,“有些患者及家属对医生、护士的态度截然不同。在诊间,对医生毕恭毕敬,但却缺乏对护士的尊重。再加上工作压力大,很多护士实际境遇不甚理想。”

《护士条例》相形见绌

近年来,不少两会代表曾多次提及制定并出台《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法》(以下简称《护士法》),以此来更好地保障护士群体的权益及规范其行为。在2016年两会上,全国政协委员、中华护理学会理事长李秀华再次提交相关提案。

李秀华指出,根据中华护理学会对《护士条例》实施后效果进行的调研,结果显示:只有40%的护士认为其人格尊严、人身安全得到保障,护患关系紧张。92%的护士希望通过国家完善相关护理法律法规,提高法律保障力度,进一步保障护士的人格尊严和人身安全。63.5%的护理人员和55%的临床医生认为医院加床现象普遍,护士配比与医院发展速度不成比例。在职业发展方面,74%的护理人员自参加工作以来从未参加过进修培训。为此,应通过立法保护护士的合法权益,保障护士队伍的稳定;通过立法授予护士独立执业的权利,使优秀护理资源向社区及基层辐射。同时,她表示应合理确定护理人员薪酬水平,体现护士劳动价值,调动护理人员的积极性。“护理服务费用低廉,一直延续几十年前的标准,严重挫伤了护士积极性。要合理调整护理收费标准,理顺医疗服务收费结构。这也是进一步深化优质护理服务,保障患者享有专业护理照护,进一步推动医改进程的重要举措。”

李秀华表示,护理专业技术人才严重不足,护理人才培养应列入国家急缺人才工程建设中,重点扶持,更好地应对中国快速进入老龄化社会的服务需求并储备人才。

1993年3月26日,我国以部长令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管理办法》。2008年1月23日,国务院第206次常务会议通过了《护士条例》并以国务院第517号令颁布,规定自2008年5月12日起开始施行。

《护士条例》实施以来,护理事业发展取得显著成效:包括护士队伍建设取得了令人瞩目的发展,护士队伍整体素质显著提升,临床护理质量和技术水平不断提高,护理服务领域逐步拓展。护理工作的专业范围已拓展到预防疾病、保护生命、减轻痛苦和促进健康等方面,其在医疗、预防、保健、康复工作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护士条例》的作用有目共睹,不过李秀华坦言,条例是行政法规,其强制性和约束力较差,在维护护士的人格尊严和人身安全方面尚缺乏法律保障。近年来,医疗场所发生的暴力事件有逐渐增加的趋势。“国家关于护士的法规制度建设对我国护理事业发展有着巨大的促进作用,所以尽快制定和出台《护士法》具有重大意义。”李秀华说。

此外,出台《护士法》不仅可以保障护士的合法权益,更能有效规范他们的行为。促使他们加强基础护理工作,提高主动服务意识,严格履行护士职责。

当下医患关系紧张,在发生医疗纠纷时,《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条规定“患者有权复印或者复制其门诊病历、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以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病历资料”。其中护理记录记载着护士对住院患者实施医疗护理活动的全过程,它既是描述病情变化及护理行为的依据,更是医疗事故或者医疗纠纷定是非、判责任,以及医疗技术鉴定或司法鉴定赖以成立的依据。然而根据有关护理文书的文献显示,护理文件普遍存在书写不严肃、随意性强、缺乏严谨性、记录不一致的现象。而对于护士在执业中有关护理记录的要求并未写入《护士条例》中,而在《执业医师法》中的第二十三条则明确规定了医师在医学文书方面的要求。可见,《护士条例》无论从保障护士权益还是在规范护士行为方面也存在欠缺。所以,我国亟待制定和出台《护士法》以保障护士群体的合法权益。

护理立法滞后于医疗立法

为了维护护士及其服务对象的正当权益,保障护理质量,世界上许多国家制定了《护士法》或《护理法》,以规定护士的基本从业资格、执业范围以及相应的权利、义务。

根据世界卫生组织2000年对121个国家的调查资料,其中78个国家制定了护士法、护理人员法或者护理法。主要规定的内容包括:护士的从业资质,即护士的准入条件;护士的执业范围和执业规则;护士的权利和义务;护理机构的设立规则;护士的继续教育等。

例如,美国早在1903年就通过州立法的形式建立了注册护士制度,规定凡直接从事护理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必须完成护理专业培训课程,通过州注册护士考试,取得注册护士执照。日本于1948年颁布《护士、助产士、保健士法》,规定了准护士和护士在完成护士学校课程后,通过日本厚生省组织的全国统一考试后,才能从事护士工作;助产士和保健士在完成护理专业课程的基础上,增加1年有关助产技术或者公共卫生保健方面的课程,成为助产士或者保健士。泰国于1985年颁布实施《护士法》,主要规定了护士的工作范围、工作职责、如何取得护士执照及违反规定应予的处罚,泰国于1997年修订了《护士法》。英国在1979年颁布了《护士、助产士、公共卫生护士法》,发展中国家如印度、印度尼西亚、菲律宾等也都以法律的形式建立护士执业准入管理制度。

长期以来,对于建立《护士法》的呼声一直没有停止过。但是我国《护士法》却迟迟未纳入立法规划,原因何在?西南政法大学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公共管理系副主任周燕告诉《中国医院院长》,这与社会对护理工作的忽视和偏见有关。

“不少人认为护理人员不过是医生的从属,一直以‘立法机会尚不成熟’之类的借口拖延《护士法》的出台。”周燕坦言,我国护理立法长期滞后于医疗立法。1998年3月我国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并于1999年5月1日起实施。它是一部由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关于医师执业的法律。而对于面对同样职业风险的护士的相关法律制定不论在法律层次还是在涉及内容上都不及《执业医师法》。例如在1993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管理办法》仅仅为部门规章制度,而《护士条例》只是一部行政法规,且《护士法》自1985年开始酝酿起草,至今尚未出台。

立法保障护士权益

在周燕看来,如果要制定《护士法》,可以综合医学、法学、伦理学、社会学等诸多方面加以规范,应包括以下内容,确保具有可操作性,维护护士的合法权益。

首先,《护士法》应充分体现“以人为本”的思想,讲清楚护理工作在医疗工作中的作用、地位,讲清楚护士也是医疗卫生人才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次,维护权益。要充分表达护士应有的社会地位,维护他们的劳动、接受教育等各种权益。规定侵犯护士权益的法制惩处条款。再次,建立标准。包括护士的从业准入制度、岗位责任制度、专业技术操作制度、考核制度以及职业技能培训制度等,让护理人员在市场竞争机制中提高,在承担社会责任中认识自己的权利和义务。最后,规范行动。着重思想自律,而不是单靠制度的机械约束。要继承护理工作的光荣传统,倡导南丁格尔精神,发扬白求恩精神,也就是要建设“护理文化”,用文化引导和规范行动。除了制定和出台《护士法》以外,周燕还建议可以借鉴国外的经验制定《助产士法》《保健士法》《公共卫生护士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此规范医护人员的行为,充分维护其合法权益。

护士条例例9

为了提高护士在病例汇报的完整性和专科性方面的能力,我科施行在护理早交班中进行病例汇报,取得一定成效,现汇报如下。

1一般资料

呼吸科病人病情复杂、危重。全科床位40张,护理人员共15人,其中本科学历5人,占33.3%,大专学历8人,占53.3%,中专学历2人,占13.3%。护士平均年龄27.2岁,

在呼吸科工作年限分别为10年以上3人(分别是护士长、主班护士、治疗护士)、占20%,4-7年6人(为责任护士),占40%,1-3年6人(为三班护士),占40%。

2问题分析

呼吸科护理人员年资低,对病情观察要点及护理重点掌握不全面,健康教育不能体现专科特色,专科知识有待提高。护士长质控及护理部历次工作检查发现,护士对病人病情掌握欠缺,病情汇报不全面、缺乏专科特色,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2.1病情掌握不全面;病情观察要点及护理重点不突出,尤其是三班护士;

2.2综合分析能力欠缺,忽略了对基础疾病及合并症的观察,将专科疾病与基础疾病及合并症的护理脱节;

2.3健康教育未能体现专科护理特色;

2.4在护理工作中,加入个人的主观经验,缺乏理论依据;

2.5语言表达能力欠缺,条理不清晰;

3管理措施

针对以上问题,与科室质量管理小组成员讨论决定:自2012年8月开始,每天护理早交班后,由夜班护士进行5分钟的病例汇报,责任护士给予补充、护士长进行点评,最后由夜班护士将该病例记录在病例汇报本上,护士长给予修改。具体实施如下:

3.1第一阶段(2012年8月):每周一至周五的早交班,由一至五组责任护士分别为夜班护士指定要汇报的病人,夜班护士准备,晨会医护交班、护理床头交接班后,由夜班护士在护士站汇报病情,相应组的责任护士及其他组责任护士给予补充。

3.1.1第一阶段小结:夜班护士普遍存在汇报病例时条理不清晰、内容及顺序各不同,责任护士对汇报内容的认识也不尽相同,缺乏统一标准。

3.1.2对策:护士长制定病例汇报模板,先对责任护士进行培训;夜班护士按照模板写下要汇报的内容,再进行口头汇报,责任护士给予补充;语言表达能力差的护士可暂不脱稿汇报,以增加其自信心。

3.2第二阶段(2012年9月):按照第一阶段对策执行。

3.2.1第二阶段小结:夜班护士在不脱稿情况下,能汇报病人基本情况。通过夜班护士的病例汇报、责任护士的补充修改及护士长点评,凸显出各护士之间专业知识的差距。

3.2.2对策:护士长要求夜班护士及相应组责任护士对汇报病例所涉及的相关理论知识进行预习,各责任护士在提出补充修改意见时要以本土化护理常规为依据;护士长在点评过程中就汇报病例的相关内容进行提问,以便督促护士对疾病及相关知识不断学习。要求在下一阶段,表达能力好的护士可脱稿。

3.3第三阶段(2012年10月):按照第二阶段对策执行。

3.3.1第三阶段小结:通过本阶段,责任护士(6人)在汇报病例方面,内容基本全面,条理清晰,1人次脱稿后内容表达不清;夜班护士中,有3人脱稿后病例汇报全面、条理,另外3人次脱稿后汇报内容不全、顺序紊乱,但书写内容比较全面。

3.3.2对策:护士长对病例汇报中的相关内容进行提问,回答不全的,若为共性问题,护士长组织一起学习;个别问题,护士长对三班护士进行个别指导,要求责任护士自学,然后找护士长汇报,落实自学效果。就语言表达能力欠缺的护士给予鼓励,力争在此基础上有所进步。每周选择一种疾病,反复强化护理人员在专科疾病的病情观察、个性化护理及健康教育方面的能力,护士长根据病例汇报内容每日检查护理措施落实情况,并给予护理人员反馈,以此规范护理行为。

3.4第四阶段(2012年11月)按照第三阶段对策执行。

3.4.1第四阶段小结:通过本阶段的强化,责任护士(6人)病例汇报内容全面,条理清晰,具有专科特色;夜班护士(6人)1人次口头汇报病例内容不全,但书写内容基本全面,能体现专科特色。

4 效果评价

护士在专科护理及专科教育方面掌握较好,能主动查阅教科书及相关文献,将病人的专科疾病、基础疾病及合并症进行综合分析,依据疾病的护理常规,制定护理计划、实施并评价护理效果;并针对病情及时与医生、病人及家属沟通,提出合理化的建议,如病人心功能情况与实际不符,建议医生修订诊断、根据病情及时更改饮食及护理级别等,提高了医生、病人及家属对护士的满意度;同时,也提高了护理人员主动学习专业知识的积极性,丰富了专科知识【1】,也锻炼了护理人员的语言表达与沟通能力【2】。

总之,通过在护理早交班中进行病例汇报,护士能掌握病人的观察要点及护理重点,并能将专科疾病、基础疾病及合并症进行综合分析,以疾病的护理常规为依据,制定护理计划、实施并评价护理效果,对病人进行专科化的护理教育,并针对病情及时与医生、病人及家属沟通,提出合理化的建议,提高了医生、病人及家属对护士的满意度;在临床工作中,护士应多与病人沟通【3】,健康教育增加了护士与病人沟通交流的机会,融洽了护患关系,增加了病人对护理工作的满意度。病例汇报同时也提高了护士的语言表达能力和学习的主观能动性,巩固了护士的专业知识,为持续改进 “以病人为中心的责任制整体护理”质量、提高护士专科素质提供了新的思路。值得临床推广应用。

参考文献:

护士条例例10

3、 落实《护士条例》维护护士权益。

4、 护理工作是平凡而伟大的事业。

5、 党旗飘扬,幸福宁夏。

6、 促进护理事业发展

7、 和谐社会,健康第一。

8、 弘扬南丁格尔精神,激励广大护士继承和发扬护理事业。

9、 竞赛场上显英姿,白衣天使展风采。

10、 落实《护士条例》维护护士权益。

11、 加强护士队伍建设

12、 青春,运动,友谊,健康,更快,更高,更强。

13、 认真学习宣传贯彻《护士条例》。

14、 那灿烂的微笑,让病痛雾散云消,那细心的呵护,让病魔藏身无处,那圣洁的白衣,让健康常伴一起,护士节,我们一起祝福白衣天使。

15、 感谢关心和支持护理事业的各级领导及社会各界朋友。

16、 歇一歇,调理疲惫的身心;休一休,护理健康的身形;静一静,梳理纷繁的思绪;乐一乐,整理忧愁的心情。国际护士节,祝你快乐!

17、 护理工作是平凡而伟大的事业。

18、 祝护士姐妹们节日快乐!身体健康!万事如意!

19、 齐心协力办好运动会,昂首阔步迎接建党90周年。

20、 热烈欢迎社会各界领导莅临全区护士趣味体育运动会。

21、 护理人员奉献自我超越自我

22、 大力弘扬南丁格尔精神立志做优秀护理人才。

23、 健康从我做起。

24、 身体要护理,要加强营养,方可壮壮滴;心情要护理,要拒绝忧伤,方可美美滴;国际护士节,祝你做好全方位护理,幸福多多滴!

25、 青春,运动,友谊,健康,更快,更高,更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