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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公开申请书模板(10篇)

时间:2023-03-07 15:22:56

信息公开申请书

信息公开申请书例1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

申请人:某行政村全体村民

群众代表:江某,李某

被申请人:某国土资源局

请求事项:

1、请求被申请人公开关于征用申请人土地合法性及其补偿安置费用的相关政府信息;

2、要求被申请人在某某村以张贴的形式公告并提供所有材料的复印件。

事实与理由:

综上所述,该土地是某某村集体所有制,申请人作为某村的村民有权利知道自己土地被征用的详细情况及补偿安置方案。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有关规定提出申请获取该土地被征用的相关信息,恳请在法定期限内满足申请人的请求。

此致

某国土资源局

申请人:某庄行政村全体村民

群众代表:江某,李某

年月日

二、《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公开的信息内容

1、所有县级以上政府及其部门必须公开的重点内容:

(1)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2)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相关政策;

(3)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信息;

(4)财政预算、决算报告;

(5)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

(6)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

(7)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例、数量、程序,以及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及办理情况;

(8)扶贫、教育、医疗、社会保障、促进就业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

(9)重大建设项目的标准和实施情况;

(10)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11)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情况。

2、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重点公开的内容:

(1)城乡建设和管理和重大事项;

(2)社会公益事业建设情况;

(3)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

(4)抢险救灾、优抚、救济、社会捐助等款物的管理、使用和管理情况。

3、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重点公开的内容:

(1)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农村工作政策的情况;

(2)财政收支、各类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3)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其他使用的审核情况;

(4)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

(5)乡镇的债权债务、筹资筹劳情况;

信息公开申请书例2

第三条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受理实行首问责任制,市信息公开办工作人员服务要热情、周到、细致。

第四条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时,市信息公开办应认真核实、审查申请人的身份和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等信息。对申请信息不完备或不明确的,应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更改、补充申请。对申请信息完备的,应予以登记,并出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受理回执》。

第五条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在公开前须进行保密审查。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市信息公开办应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阅办单(一)》,提出拟办意见后上报办公厅分管领导审批。各相关处室根据厅分管领导批示意见,提出是否公开的审核意见并报本处室分管领导审定后,将处理意见或办理结果反馈到市信息公开办。

第六条经审查,对确定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各相关处室应按申请人要求的形式,将有关信息提供给市信息公开办。

第七条经审查,对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应视具体情况,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报上级主管部门或市国家保密局确定,或由市信息公开办会同市国家保密局、市政府法制办以及办公厅相关业务处室等有关部门研究,提出是否公开的意见;仍不能确定的,由市信息公开办再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阅办单(二)》,将相关意见报有关厅领导,再上报分管副市长、市长确定。

第八条答复政府信息公开申请须依法、准确、及时、便民。能够当场答复和提供的政府信息,应当场答复并提供;不能当场答复和提供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进行研究答复,并确定提供期限;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第九条市信息公开办负责统一答复申请人。

1、政府信息不存在,应出具《政府信息不存在告知书》,及时告知申请人。

2、不属于市政府办公厅掌握的、但能够确定掌握单位的政府信息,应出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转办告知单》,并将申请材料转给相关单位办理,同时告知申请人转办情况和联系方式。

3、属于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出具《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并按申请人要求的公开方式提供相关政府信息。

信息公开申请书例3

第三条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应当坚持依法、便民、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局办公室负责本局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负责本局政府信息公开受理窗口(以下简称受理窗口)和专用电子邮箱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受理工作,并做好定期统计、分析、报告工作。

各处室、各直属单位(以下简称各部门)负责各自职能范围内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审查、答复、信息的提供等相应具体工作。

第五条申请人提出本局主动公开信息之外,与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有关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按照规范格式填写《天津市政府信息依申请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人可到本局受理窗口索取或者到局政务网站下载申请表。

第六条申请人可以当面向本局提出书面申请,也可采用电子邮件、信函、传真等书面形式提出申请;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本局受理窗口工作人员代为填写。

申请人通过电子邮件方式提出申请的,应将电子版《天津市政府信息依申请信息公开申请表》发送至本局政府信息公开专用电子邮箱;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应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通过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应相应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第七条个人申请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个人的姓名、证件名称及号码、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

(二)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

(三)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

第八条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姓名、法定代表人及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

(二)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

(三)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

第九条受理窗口负责统一接收申请和送达本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及相关材料。

第十条受理窗口接到申请人提交的《天津市政府信息依申请信息公开申请表》后,核对申请人身份,进行登记,并区分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处理:

(一)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属于本局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途径和方式。

(二)不属于本局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告知有关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不能确定该政府信息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向市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咨询。

(三)申请公开的内容不明确,申请书形式要件不齐备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更改、补充申请的内容,并按更改、补充后提交申请书日期重新计算答复期限。

(四)需局内相关部门研究后答复的,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交办单》,在1个工作日内转相关部门。

(五)同一申请人就同一内容反复提出申请的,可以不再答复。

(六)申请书没有联系方式、无法答复的,登记留存1年。

第十一条相关部门接到受理窗口转来的交办单后,调取有关的材料,进行审查,区分下列情况分别做出处理,并在10个工作日内送交受理窗口:

(一)申请公开的信息不存在的,填写《政府信息不存在告知书》,经本部门负责人审定,报主管局领导批准后,转受理窗口,由受理窗口送达申请人。

(二)属于不予公开的,填写《政府信息不予公开告知书》,经本部门负责人审定,报主管局领导批准后,转受理窗口,由受理窗口送达申请人。

(三)申请公开的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填写《政府信息部分公开告知书》,经本部门负责人审定,报主管局领导批准后,转受理窗口,由受理窗口送达申请人。

(四)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当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书面答复,经本部门负责人审定,报主管局领导批准后,转受理窗口,由受理窗口送达申请人。无法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可以安排申请人查阅相关资料,提供复制件或者其他适当形式提供。

(五)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应于1个工作日内将交办单及申请材料返回受理窗口。

第十二条相关部门在办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过程中,主要审查下列内容:

(一)是否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二)公开后是否会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三)是否存在法律、法规、规章禁止公开的其他内容。

第十三条相关部门审查时认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意见,并明确答复期限。第三方同意公开的,可以公开;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但相关部门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提出拟公开的意见,经本部门主管局领导审定后,依法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告知第三方。

上述规定的征求意见及告知活动,由相关部门填写相应的格式文书,转受理窗口,由受理窗口统一送达。

第十四条受理窗口接到相关部门的书面答复后,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送出。

第十五条相关部门应当在交办单规定的期限内做出答复。如无法在规定期限内做出答复的,相关部门应提出延期申请,经主管局领导同意,可以延长答复的期限,但延长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在同意延期的同时,应当通知受理窗口将延期时间告知申请人。

相关部门按照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但相关部门应当通知受理窗口,由受理窗口将征求意见所需时间告知申请人。

第十六条按照规定需要向申请人收费的,受理窗口应当在提供政府信息前收取费用,并开具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

信息公开申请书例4

(一)本局已向社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二)属于国家秘密或者公开后可能导致国家秘密被泄露的信息;

(三)属于商业秘密或者公开后可能导致商业秘密被泄露的信息;

(四)属于个人隐私或者公开后可能导致个人合法权益受损害的信息;

(五)内部政府信息及政府内部公文;

(六)内部研究、讨论或审查过程中的信息;

(七)与行政执法有关的,公开后可能会影响检查、调查。取证等执法活动或者会危及他人人身权利的信息;

(八)法律、法规、规章禁止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二、依照申请公开申请方式及所需材料

(一)现场申请

申请人可到*市华利路61号市财政局1108室办理申请手续,申请时需携带以下材料:

1.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如以组织名义提出申请的,还应提供组织书面授权委托书和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信息公开申请表》原件(见附件);

3.与申请公开内容相关的附件材料;

现场申请被受理后,工作人员会为申请人开具受理回执。

(二)传真或邮寄申请

申请人可把以下材料传真到依申请公开受理电话:***进行申请:

1.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如以组织名义提出申请的,还应提供组织书面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2.《信息公开申请表》复印件;

3.与申请公开内容相关的附件材料;

传真或邮寄申请被受理后,工作人员会致电告知申请人受理编号,如申请人在5个工作日后未收到电话,请致电*进行查询确认;

(三)网站申请

申请人可登陆*财政网交流论坛—咨询反馈栏目进行申请,申请时需如实填写姓名或名称、身份证号、工作单位、联系电话、联系地址、申请公开的内容、查询密码等各项资料。网上申请被受理后,系统会自动为申请人分配一个受理编号,申请人在10个工作日后可凭受理号及查询密码登陆*财政网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栏目查询处理结果。

传真申请和网站申请只限于公开部分政策性、普发性的普通的政府信息,如申请公开的内容属于隐私性或只在有限范围内公开的重要的政府信息,必须采用现场申请方式。

三、依照申请公开工作时限

申请人一般在公开申请被受理后的10个工作日内得到处理结果,但下列情况将延长办理时限:

(一)因信息资料处理等客观原因或者其他正当理由,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办理的,本局将通知申请人延长办理时限,延长期限不超过15个工作日;

(二)如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属于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以及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本局需书面征求第三方意见,办理时限顺延15个工作日。

四、收费标准

本局将向申请人收取在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过程中发生的复制及邮寄成本费用,费用的收取标准由物价部门核准。符合本市低保和低收入困难条件或属于非盈利组织和其他公益团体的,凭有关证明,经审核后可减免收费。

五、监督途径

信息公开申请书例5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宿豫区行政区域内的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依申请公开”,是指公开权利人需要获取主动公开信息目录以外的其他政府信息,依法向公开义务人提出申请,经公开义务人审查,向公开权利人公开符合一定条件的政府信息的活动。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政府信息”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以及依法行使行政职权的组织在其履行行政管理职责或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获得或拥有的以一定载体形式记录的信息。

第五条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当遵循合法、真实、及时、便民的原则。

第二章受理机构和受理范围

第六条全区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以及依法行使行政职权的组织是依申请公开义务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是依申请公开权利人。

第七条公开义务人应当指定具体的机构负责依申请公开工作,建立、健全依申请公开工作制度,建立主动公开信息目录和依申请公开指南,将机构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等信息向社会公开,提供政务信息公开申请表(表样附后),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的申请或者咨询。

公开义务人应当推行电子政务,在本部门的网站上设置并开通“依申请公开”栏目,提供电子版申请表,方便申请人采取数据电文等方式提出申请。

第八条公开权利人有权申请公开除下列规定以外的政府信息:

(一)各单位已经主动向社会公开的政务信息;

(二)属于国家秘密;

(三)属于商业秘密或公开后可能导致商业秘密被泄露的;

(四)属于个人隐私或公开后可能导致对个人隐私造成不当侵害的;

(五)正在调查、讨论、处理过程中的,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与执法有关,公开后可能直接影响案件查处或危及个人生命安全的;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公开的其他情形。

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规定情形的政府信息,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公开的,可以公开。

政府信息含有不予公开的内容,但能够区分处理的,政府机关应当公开可以公开的内容。

第三章受理程序和公开形式

第九条公开权利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当向公开义务人提供本人或本组织的身份证明。以组织名义提出申请的,还应当出具书面授权委托书和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公开权利人在提出申请时未真实提供身份证明或拒绝提供身份证明的,作无效申请处理。

第十条公开权利人申请公开信息,应当填写《政务信息公开申请表》,可以当面或通过信函、电报、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向公开义务人提出书面申请。申请表可向各单位申请领取或自行复制,也可在各单位门户网站上下载电子版本。公开权利人可向各单位政务公开机构咨询相关申请手续。

申请人申请公开涉及到他人个人信息时,应当到公开义务人的办公场所提出书面申请,并写明申请的目的及利害关系。

申请人应当如实向公开义务人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申请公开的事项应当表述清楚、涵义明确,符合基本查询要求。

第十一条公开权利人的申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各单位不予受理;

(一)申请公开的事项表述不清楚、涵义不明确,无法依照进行查询的;

(二)没有明确载明申请目的的;

(三)以公开申请书方式表达投诉申告或咨询内容的;

(四)就同一政务信息再次提出申请的。

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公开权利人不予受理的理由并且给予指引。公开权利人修改后的申请,符合规定要求的,应当受理。

第十二条公开义务人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的申请后,应当登记。对于能够当场提供政府信息或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提供或答复。不能当场提供或答复的,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下列情况分别制作决定书,由政务公开工作机构送达公开权利人:

(一)属于已主动公开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得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二)属于主动公开范围但尚未主动公开的,应当及时向申请人提供其所需政府信息;

(三)属于依申请公开范围的,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其所需政府信息;

(四)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不予公开的理由和依据以及救济途径;

(五)属于部分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可公开的政府信息部分,并说明部分不公开的理由和依据;

(六)难以确定是否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暂缓公开,并说明暂缓公开的理由和依据以及后续处理的方式和时间;

(七)不属于本机关掌握的政府信息,应当告知申请人,能够确定该信息拥有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机关的名称或联系方式。

依照前款第六项规定暂缓公开信息的,应当在作出暂缓公开决定之日起30日内进行后续处理,并作出公开或不公开决定。

第十三条公开义务人认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在收到申请书5日内书面征求第三方意见。第三方应当在收到公开义务人的书面通知之日起15日内作出书面答复,未作出答复的,视为同意公开。

对于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政府信息,公开义务人经过审查后认为有必要公开的,应当在作出公开决定的同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第三方,并告知救济途径。

公开权利人申请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公开义务人答复的期限不包括征求第三方意见的期限。

第十四条公开义务人因正当理由不能在规定的时限内作出答复或提供政府信息的,经本机关负责政府信息公开的机构负责人同意,可以将答复或提供政府信息的期限适当延长,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15日。

第十五条公开义务人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法定事由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答复或提供政府信息的,期限中止,障碍消除后期限恢复计算。期限的中止和恢复,公开义务人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十六条公开义务人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有条件的可以安排适当的时间和场所,供申请人当场阅读或自行抄录。应申请人的要求,政府机关可以提供打印、复印等服务。

申请人在申请中选择以邮寄、递送、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获取政府信息复制件的,公开义务人应当以该申请要求的形式提供。因技术原因无法满足的,公开义务人可以选择以符合该政府信息特点的形式提供。

第十七条对应当予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公开义务人应当无偿提供。公开义务人不得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

公开义务人以书面形式向申请人提供政府信息的,应当加盖本机关印章。

第四章附则

第十八条区政府及各乡镇人民政府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立政府信息公开投诉电话、信箱和电子邮件,接受公众对各公开义务人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的投诉,查处违法或失当行为,并向投诉人通报处理情况。

信息公开申请书例6

第三条依申请公开的基本原则:严格执法、真实快捷、方便申请人知晓。

第四条本级政府信息公开主管机构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

第五条申请人应当合法使用依申请获得的政府信息,不得利用依申请获得的政府信息从事违法活动。

第六条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依申请公开工作制度,建立依申请公开指南并及时向社会公布。依申请公开指南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受理机构的名称、地址、电话、传真、邮编、电子邮箱等联系方式;

(二)申请的条件、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

(三)救济途径;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七条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包括下列政府信息:

(一)依法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

(二)属于国家秘密和涉及国家安全的信息;

(三)属于商业秘密或者公开后可能导致商业秘密被泄露的信息;

(四)属于个人隐私或者公开后可能导致对个人隐私权造成不当侵害的信息;

(五)与行政执法有关的,公开后可能会影响检查、调查、取证等执法活动或者会威胁个人生命安全的信息;

(六)正在调查、讨论、处理过程中的信息;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禁止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第八条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当向行政机关提供本人的身份证明或本组织的有关证明。以组织名义提出申请的还应当出具书面授权委托书和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行政机关认为需要当面核实有关证明的,可以要求申请人到指定的政府信息公开受理点接受核实。

第九条申请人应当以纸质、数据电文等书面形式提出公开政府信息的申请。书面申请确实存在困难的,申请人可以以口头方式提出申请,由受理申请的行政机关代为填写并记录在案。

申请应当包含以下内容:

(一)申请人的姓名或名称、地址、身份证明、联系方式等基本情况;

(二)请求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及用途;

(三)所需信息的指定提供方式和获取信息的方式;

(四)申请人的签名或盖章(以数据电文形式提出申请的可省略);

(五)申请提交时间。

第十条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的申请后根据下列情况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

(一)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属于被申请的行政机关职能范围内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二)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已经向社会主动公开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得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三)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或者不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四)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属于可以公开范围的,应当书面告知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时间、方式和途径;

(五)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属于部分公开范围的,提供可以部分公开的信息内容。

第十一条因信息资料处理等客观原因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行政机关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答复或者向申请人公开政府信息的,经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可以延长期限。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

第十二条行政机关认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属于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以及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在收到申请书5个工作日内书面征求第三方意见。

第三方应当在收到行政机关的书面通知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答复。逾期未作出答复的,视为同意公开。

申请人申请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行政机关依法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的时间,不计算在申请审查期限内。

第十三条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提供与自身有关的登记注册、税费缴纳、社会保障、医疗卫生等政府信息的,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证明文件,提交书面申请,行政机关查验核实权利人身份后,应当提供政府信息。

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政府主管机构提供的与其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记录不准确、不完整或者不相关的,有权要求行政机关依法予以更改。受理申请的行政机关无权更改的,应当及时告知申请人,并转送到有权更改的行政机关处理。

第十四条行政机关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当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政府信息,不能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应当安排其查阅相关资料,或者以复制件等其他适当形式提供。

行政机关可以在办公场所设立电子阅览室或信息查询室,便于申请人当场查阅或抄录相关政府信息。申请人存在阅读困难的,行政机关应当为其提供必要的帮助。

第十五条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除可以按国家有关规定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

第十六条行政机关应当在每年1月31日前向本级政府信息公开主管机构提交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其中应当包括与本单位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有关的下列内容:

(一)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登记情况统计;

(二)同意公开、部分公开和不予公开的分类情况处理统计;

(三)就政府信息公开提出投诉、复议的情况统计及其处理结果;

(四)存在的主要问题以及改进方案;

(五)其他应当报告的主要事项。

各级政府信息公开主管机构应当及时对行政机关上报的年度报告进行分析、综合和评估,形成本级政府的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并于每年3月31日前公布。

第十七条各级政府信息公开主管机构设立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公开投诉电话、信箱和电子邮件,接受公众对行政机关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的投诉,及时查处违规、违法行为,并在收到投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投诉人告知处理结果。

第十八条申请人利用依申请获得的政府信息从事违法活动,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本规定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规定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

*市便民服务中心综合办事窗口管理办法(试行)

*市便民服务中心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集中办事制度,提高行政效能,根据我市行政审批“三集中”改革的总体要求和关于设立综合办事窗口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便民服务中心综合办事窗口(以下简称综合办事窗口)是根据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对不具备在市便民服务中心单独设立常驻办事窗口条件,且其行政审批事项与企业和群众关系密切、操作程序简单、发生频率较低的市级部门,在行政审批职能归并的前提下,经市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与同一类型的其他市级部门共同在市便民服务中心设立的行政审批办事窗口。

第三条综合办事窗口由市便民服务中心根据第二条的标准确定组成部门。

第四条纳入综合办事窗口的行政审批事项,部门不得在综合办事窗口以外的场所另行受理。

第五条部门选派进入综合办事窗口的工作人员,应遵守市便民服务中心各项制度,接受市便民服务中心的管理、协调、监督和考核。

第六条进入综合办事窗口的部门(以下简称进驻部门),应选派政治过硬、业务精湛、素质优良的正式在编工作人员到窗口工作。进驻部门在确定正式进入市便民服务中心综合办事窗口工作人员的前提下,还应明确一至二名备选人员,实行A、B岗工作制度。进驻部门应确定一名行政审批首席代表和一名分管领导,指导涉及本部门的窗口行政审批工作。综合办事窗口工作人员接受部门和市便民服务中心双重管理、双重领导。综合办事窗口工作人员原则上一定两年不变,按值班计划轮流工作。

第七条综合办事窗口值班计划由市便民服务中心制定,值班计划原则上一年一订。按值班计划轮值的综合办事窗口工作人员应提前一周到综合办事窗口与上一班轮值的综合办事窗口工作人员进行业务衔接。

轮值期间,轮值的综合办事窗口工作人员因故不能到综合办事窗口工作时,应提前一天报市便民服务中心同意,由轮值的部门指派备选人员到综合办事窗口工作,代班的备选人员要自觉接受市便民服务中心管理,努力做好相关的行政审批服务工作。

第八条对进入市便民服务中心综合办事窗口办理的行政审批事项,进驻部门要按照政务公开和市便民服务中心工作要求,将名称、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包括法定期限和承诺期限)、提交材料目录、收费标准及依据、申请书示范文本、办理处室、联系人员和咨询投诉电话等内容在办公场所、市政府门户网站、市便民服务中心网站、部门网站等载体上公示。

第九条轮值人员对涉及本部门的事项,能直接办理的,应在窗口直接办理;不能直接办理的,应在当日内移交本部门办理,部门办理完毕后,最迟应在承诺办理时限到期的前一日将办件结果交回窗口,由窗口统一出具办件结果给申请人。对非本部门的受理事项,轮值人员在受理后于当日通知行政审批事项所属部门取件,该部门应在当日或次日到窗口取件,并最迟在承诺办理时限到期的前一日将办件结果交回窗口,由窗口统一出具办件结果给申请人。

轮值人员对非本部门的行政审批事项出现受理困难时,行政审批事项所属部门应立即派工作人员到窗口与轮值人员共同处理。

第十条进驻部门应对派驻窗口的工作人员进行充分授权。对授权范围内的受理事项,应由派驻窗口的工作人员直接办理;对其它受理事项,应由派驻窗口的工作人员履行好审查员职责,并及时移交责任部门完成审批工作。

第十一条进驻部门应对派驻窗口的工作人员和其它部门派驻到本综合办事窗口的工作人员进行全面的业务培训,使窗口工作人员能够准确、及时受理各类办理事项。

信息公开申请书例7

    2.主动公开的方式和要求。

    行政机关应当将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新闻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国家档案馆、公共图书馆设置政府信息查阅场所,并配备相应的设施、设备,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政府信息提供便利。行政机关可以根据需要设立公共查阅室、资料索取点、信息公告栏、电子信息屏等场所、设施,公开政府信息。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依申请公开的方式和程序。

信息公开申请书例8

一、主动公开

(一)公开内容

审计局政府信息公开包括审计局各工作机构的信息公开。

审计局负责向社会主动公开下列审计局的主要信息:

1、审计局领导信息

2、审计局内设机构信息

3、审计局主要职责及适用政策法规

4、年度审计计划

5、依法应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二)公开形式

对于主动公开的审计局的主要信息,本机关将主要通过以下方式主动公开。

1、人民政府网站。

2.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对外公开;

二、依申请公开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需要本机关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可以向本机关申请获取,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除外。本机关依申请提供信息时,根据掌握该信息的实际状态进行提供,不对信息进行加工、统计、研究、分析或者其他处理。

(一)、申请方式。

1.现场申请。申请人可以到本机关受理机构申请获取政府信息,并填写《申请表》。

2.书面申请。申请人填写《申请表》后,可以通过传真、信函方式提出申请,通过信函方式申请的,应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申请人如申请获取与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的,应当持有效身份证件,当面提交书面申请。

3.网上申请。申请人可在本机关网站上填写电子版《申请表》,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发送至受理机构的电子邮箱。

本机关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方式提出的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咨询相应的服务业务。

(二)、申请处理。

1.本机关收到申请后,将从形式上对申请的要件是否完备进行审查,对于要件不完备的申请予以退回,要求申请人补正。

2.对不属于本机关掌握的政府信息,本机关受理机构将及时告知申请人。如果能够确定该信息掌握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联系方式。

3.申请获取的信息如果属于本机关已经主动公开的信息,本机关中止受理申请程序,告知申请人获得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4.本机关根据收到申请的先后次序来处理申请,单件申请中同时提出几项独立请求的,本机关将全部处理完毕后统一答复。鉴于针对不同请求的答复可能不同,为提高处理效率,建议申请人就不同请求分别申请。

5.属于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的理由。

(三)、书面申请受理机构:审计局办公室

信息公开申请书例9

1.微信公众平台介绍

微信(WeChat)是腾讯公司于2011年1月21日推出的一个为智能终端提供即时通信服务的免费应用程序,它支持跨通信运营商、跨操作系统平台通过网络快速发送免费(需消耗少量网络流量)语音短信、视频、图片和文字。微信发展迅猛,截至2012年3月29日,微信用户破1亿,耗时433天;截至2012年9月17日,微信用户破2亿,耗时不到6个月;截至2013年1月15日,微信用户达3亿;截至2013年7月25日,微信的国内用户超过4亿;截至2013年10月24日,微信的用户数量已经超过了6亿,每日活跃用户1亿。截至2015年第一季度,微信已经覆盖中国90%以上的智能手机,月活跃用户达到5.49亿,用户覆盖200多个国家。

腾讯公司于2012年8月23日正式推出了微信公众平台,与微信针对个人用户不同,微信公众平台主要面向名人、政府、媒体、企业等机构推出合作推广业务,起着通过渠道将品牌推广给平台的作用。

1.1简要概况

微信及微信公众平台的出现,让图书馆人意识到这将会是服务广大读者用户的一种全新途径。在微信公众平台推出的第3个月,国内的一些高校图书馆就陆续开始申请开通微信公众平台,微信逐渐成为除微博、博客之外的另一个高校图书馆的自媒体平台。

在初级阶段,由于微信公众平台属于新生事物,发展速度不是很快。据相关数据统计,2013年7月中旬全国共有81所高校图书馆开通了微信公众平台,其中“211工程”高校中有21所高校图书馆开通,普通本科院校中有46所高校图书馆开通,10所高职院校(含一所民办)及4所独立学院的图书馆也开通了微信公众平台。

1.2现状分析

2015年7月中旬,笔者通过微信公众平台利用“图书馆”“大学图书馆”“学院图书馆”等关键词进行检索和汇总统计,发现经过两年的发展,全国高校图书馆的微信公众平_账号(以下简称“微信公众号”)已有555个,其中大学图书馆微信公众号已有293个,高职高专院校图书馆微信公众号也有262个。笔者把这些高校微信公众号汇总分类后发现,开通最多的省份是广东省,共开通了79个;其次是江苏省和浙江省,都是40个;北京市和上海市开通的数量分别是35个和31个(见表1)。

在申请开通微信公众平台的高校中,至少有37所高校开通了一个或一个以上与图书馆相关的微信公众号,开通超过(包含)3个的就有10所高校。其中最多的是天津大学,开通了6个,分别是天津大学图书馆、天津大学图书馆知学读书会、天津大学仁爱学院图书馆阅读疗法、天津大学仁爱学院图书馆、天津仁爱学院图书馆、仁爱学院图书馆建工系。表2为截至2015年7月中旬开通超过(包含)3个图书馆微信公众号的高校。

图书馆微信公众平台是一种有利于推广图书馆业务的新途径,然而已成功申请开通高校图书馆微信公众平台的工作人员发现,近年来由于网络安全和管理的要求越来越高,腾讯公司对于申请开通微信公众平台的政策及条件经常改变,申请的步骤变得越来越多,难度也越来越大,申请时间也越来越长。笔者以下就对华南农业大学图书馆成功申请微信公众平台的过程进行详细的介绍。

2.微信公众平台申请过程分析

2.1微信注册步骤

申请微信公众平台要按照以下五步来注册:①填写基本信息。注册时需要使用邮箱。②登录注册的邮箱,激活邮件。③选择账号类型。微信公众平台使用者众多,针对不同类型的用户,腾讯公司设定了订阅号、服务号和企业号三种不同类型的账号(见表3)。华南农业大学图书馆的微信公众平台类型为订阅号。④信息登记,填写相关信息。这一步主要是对主体类型进行选择。腾讯公司给出了政府、媒体、企业、其他组织和个人等五种选择。高校图书馆属于事业单位性质,应选择政府这个主体类型。选完后继续按要求把需要的信息提交上去。⑤公众号信息的确认,完成注册。此时页面会把申请人之前填写和提交的信息都列出来,做最后一次检查确定。

2.2微信认证

2.2.1微信认证的好处。成功注册完微信公众平台后,还有一个很重要的步骤需要选择,就是微信认证。微信认证的特别之处在于通过认证之后微信公众号会享有以下好处:①会有较高公信度的专业标注,在搜索时也能排得比较靠前,从而方便用户查找。②能够获得高级接口,便于二次开发。③能在微信主界面下面出现三个小菜单,并按自己需要进行功能设置。笔者在调查中发现,截至2015年7月中旬,广东省开通的79个微信公众号里,有44个是进行了微信认证的,超过一半。

2.2.2微信认证步骤。申请微信认证的过程有以下五步:①同意协议。勾选已同意微信公众平台的协议。②填写资料。其中涉及的项目有机构名称、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机构地址、办公电话、官网(选填)、开户名称、机构开户银行、机构银行账号、运营者姓名、运营者部门与职位、运营者手机号码、运营者座机、运营者电子邮箱、运营者身份证号码、扫描验证运营者身份、运营者身份证件(正面)、运营者身份证件(反面)、组织机构代码证、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申请公函、其他证明材料(选填)。③确认名称。一般情况下,“XXX大学图书馆”“XXX学院图书馆”这种相对比较固定的名称类型都会被腾讯公司认为存在侵权的可能,因此会造成部分图书馆的申请人员害怕审核不通过,被迫重新换掉,没能使用到自己想要的名称。但其实只要之前没用过这样的名称作为微信公众号的名称,则完全可以忽略腾讯的提示信息而直接去按“确定”。④填写发票。认证按年收费,每年300元,腾讯公司为申请人提供有发票,只需按实际情况填写就可以了。⑤支付费用。有银行卡转账和微信支付两种方式可以选择。腾讯公司在收到款项并审核通过后,整个微信公众平台申请注册并认证的过程就完成了。

2.3遇到的问题

微信公众平台是近年发展很迅猛的产品,其申请步骤和条件经常也会有变动:①2014年8月26日之后注册的个人类型微信公众号不支持微信认证。②申请公函的格式和内容也有变化。在笔者申请之前,要根据不同的注册类型来下载相应的申请公函填写,但等到笔者申请的时候,又变成了统一格式的申请公函。③目前的认证,提供选择的类型除了原有的五种,又增加了一项“个体户”,隶属于“企业”这一项,因此个体户注册微信公众号时,需要在类型里面选择“企业”项。④以前笔者申请的时候,对公账号的填写是在认证的时候,目前则变成了注册时信息登记这一步就需要。这样做的目的主要是为了更好地进行申请主体的验证,因为腾讯公司会向主体的对公账号打款1分钱进行真实性验证。如果没有对公账号,那只能选择人工验证,并给予300元的审核费用。

信息公开申请书例10

第三条政府信息公开应当遵循合法、及时、真实、公正和便民的原则。

应当及时、准确地公开政府信息。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应当在本局职责范围内准确的信息予以澄清。

第四条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研究解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组长由局领导担任,局机关各科(室、处)为成员单位。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局办公室),承担领导小组日常工作。

第五条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负责编制局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指导、协调局机关各科(室、处)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会同监察室负责对本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条下列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公开:

(一)反映本局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

(二)由本局制定或牵头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三)本局制定或牵头制定的社会发展专项规划及相关政策;

(四)本局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及办理情况;

(五)本局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

(六)本局职责范围内的依法应当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第七条除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本局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本局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第八条下列政府信息,免予公开:

(一)属于国家秘密的,或者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

(二)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

(三)正在调查、讨论、处理过程中的,但法律、法规等有规定的除外;

(四)与行政执法有关,公开后可能会影响检查、调查、取证等执法活动或者威胁个人生命安全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免予公开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公开政府信息,通常通过下列一种或几种方式:

(一)市人民政府信息公开网站;

(二)本局网站;

(三)报刊、广播、电视、计算机信息网络等媒体;

(四)其他便于公众及时准确获得政府信息的形式。

第十条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一条局机关按以下程序主动公开政府信息:

(一)各信息拥有科(室、处)依照本办法,对本科(室、处)拟公开的政府信息提出书面意见(包括公开内容、形式等),科(室、处)主要负责人签字;

(二)统一报送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包含保密审查),一般信息经办公室领导批准后,对外公开;重大敏感性信息,应报请局领导批准后方可对外公开;

(三)对需要公开的信息,依照有关规定,需要报请有关部门同意的,未经同意不得;

(四)按照上述程序完成审核手续的拟公开信息,根据确定的公开形式及时公开。

第十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根据本办法第七条的规定,要求获得主动公开范围以外的其他政府信息的,可以采用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向本局提出申请。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本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代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应当包含以下内容:

(一)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二)所需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

(三)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

第十三条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因信息资料处理等客观原因及其他正当的理由,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期限内。

第十四条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是能作区分处理的,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

第十五条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但是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第三方。

第十六条局机关按以下程序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一)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对收到的书面申请进行登记,当场予以答复,或者可根据申请公开的内容和局内职责分工转交相关科(室、处)办理。

(二)相关承办科(室、处)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1.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2.属于依申请公开范围的,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无法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可以通过安排申请人查阅相关资料、提供复制件或者其它适当形式提供;

3.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

4.依法不属于本局公开或者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及时告知申请人;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以上所有告知或答复,均需以书面形式。各承办科(室、处)需在答复规定期限前的3个工作日送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审核(包含保密审查)。

第十七条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除可以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收费标准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执行。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公民确有经济困难的,经本人申请,本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人审核同意,可以减免相关费用。

第十八条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监察室负责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本局有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举报和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