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在线咨询服务,发表咨询:400-888-9411 订阅咨询:400-888-1571股权代码(211862)

期刊咨询 杂志订阅 购物车(0)

外观设计论文模板(10篇)

时间:2022-12-14 23:43:06

外观设计论文

外观设计论文例1

1、引言

作为一种新产品开发以及消化、吸收先进技术的重要手段,逆向工程和快速原型技术可以胜任消化外来技术成果的要求。它们的出现改变了传统产品设计开发模式,大大缩短了产品开发的时间周期,提高产品研发的成功率。

当今,各个行业越来越注重产品的外观设计,以此来吸引顾客,最终在商业上取得成功。这点在消费产品的设计中体现的尤为突出。特别是手机、数码相机、汽车等行业。

1.1逆向工程及其应用范围

在工业领域,往往会碰到根据模型或实物来构建其三维数字模型的需求。这就用到了逆向工程技术,逆向工程(ReverseEngineering)也称反求工程,是指用一定的测量手段对实物或模型进行测量即数字化采样,然后根据测量数据通过三维几何建模方法重建实物的CAD数字模型,从而实现产品设计与制造的过程。

逆向工程在工业制造领域的实际应用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a)新零件的设计,主要用于产品改型或仿型设计;

b)已有零件的复制和仿制,再现原产品设计.复杂产品仿制等;

c)损坏或磨损零件的还原,以便修复或重制;

d)产品的检测,例如检测分析产品的变形,检测焊接质量等,以急对加工产品与三维数字化模型之间的误差进行分析。

在制造业中,逆向工程已成为消化吸收新技术和二次开发的重要建径之一。作为改进设计的一种重要手段,它有效地加快了新产品响应市场的速度。同时,逆向工程也为快速原型提供了很好的技术支持.成为制造业信息传递重要而简沽的途径之一。

另外.逆向工程在文化艺术、医学领域也有较好的应用,包括根据木制或泥塑模型进行艺术美学设计,数字文物和数字博物馆,虚拟手术等。

2、逆向工程的结构体系

逆向工程系统主要由三部分组成:产品实物几何外形的数字化、CAD模型重建、产品或模具制造。逆向工程中的关键技术是据采集、数据处理和模型的重建。

(1)数据采集

数据采集是逆向工程的第一步,其方法的得当直接影响到是否能准确、快速、完整地获取实物的二维、三维几何数据,影响到重构的CAD实体模型的质量,并最终影响产品的质量。

(2)数据处理

对于获取的一系列点数据在进行CAD模型重建前,必须进行格式转换、噪声滤除、平滑、对齐、归并、测头半径补偿和插值补点等处理。

(3)模型重建

将处理过的测量数据导入CAD系统,依据前面创建的曲线、曲面构建出原型的CAD模型。

3、逆向工程研究及应用现状

3.1基础研究现状

在逆向工程的基础研究方面,国内外已做了大量的工作,主要集中在CAGD领域的曲面重构和实体重构算法研究。国际市场目前已出现了不少商用的逆向工程软件系统。国内有关逆向工程的基础研究也在不少单位内展开,如浙江大学、华中理工大学、西安交通大学、西北工业大学等,并取得了一定成果。

由于曲面重构的复杂性,逆向工程领域还有很多问题值得研究,包括曲面重建和体视化技术、曲面造型方法、特征检测等。

3.2应用研究现状

作为先进制造技术的重要组成部分,逆向工程的应用研究已成为国内外关注的热点之一。

逆向工程广泛应用于产品改型或仿型设计。西门子电气的逆向工程小组通过对涡轮叶片进行逆向设计,优化设计方案,在不到12天的时间内就开发出了用于其它方面的新型涡轮,目前该套系统已开始对外提供逆向工程应用服务。采用光学扫描仪对水泵叶轮进行数据采集,通过逆向设计完成水泵叶轮的三维造型。另外,在汽车的改型设计中奇瑞和通用都无一例外的应用了逆向工程技术。

在破旧零件的复原设计方面,2000年,波音公司应用逆向工程技术对波音747的尾翼进行了复原设计,并在一个工作日内制造出了零件,为老式飞机的维修和零件更换提供了快捷途径。

逆向工程在产品检测和误差分析方面也有较好的应用。早在90年代初.NASA就应用逆向工程技术开展了一项重要研究,就是研究X-38飞行器与其CAD设计模型之间的匹配精度和误差,以分析和验证CFD(计算流体力学)模拟的准确度。最近,AMT公司借助非接触的撒光扫描仪和CAI(计算机辅助检测)技术来提高零件检验的速度。扫描数据输入CAI软件,与CAD设计模型进行比较和误差分析并自动生成检验报告。之前,AMT检验一个零件需要半天时间设置和数小时运行;现在只需半小时设置,实际检测只要几分钟即可。

在医学领域的应用中,采用CT断层扫描技术获得二维图像,通过专用软件进行图像处理和模型重建.获得人体股骨的数字模型,用于人工关节定做式置换。国内外有人把逆向工程用于矫正牙套的设计中,通过对牙齿石膏模型进行扫描测量和三维重建,获得牙齿三维数字模型.然后基于该模型进行修改和矫正,制造出一系列矫正牙套。目前,该技术在国外已投入商用.在国内上海交通大学也开发出基于逆向工程的快速牙套设计和制造系统,并开始初步应用。

总的来说,国外在逆向工程研究和应用方面起步较早:国内逆向工程应用主要集中在复杂曲面零件的开发和模具设计上。在汽车、航空、玩具等行业应用比较广泛。

4、逆向工程中的关键技术

4.1实物数字化技术

即实物扫描的区域规划及精度保证技术,研究在扫描时影响测量精度的各种因素,保证精度而采用的方法和措施,检查和验证精度的方法;在进行扫描区域划时如何综合考虑扫描精度、扫描效率和曲面拟合重构时的拟合精度、曲面拼接光顺性问题;零件基准测量的精度保证问题。德立科技有限公司新推出的基于美国星科和普赛技术的柔性三坐标测量及激光扫描检测系统FlexME代表着新一代逆向工程(ReverseEngineering,RE)和计算机辅助检测(ComputerAidedInspection,CAI)系统已经开始进入中国。与传统的三坐标测量或激光扫描系统不同,星科的柔性三坐标测量关节臂,以及基于该关节臂和普赛公司的激光扫描测头的FlexME系统不仅测量精度高、速度快、柔性好、范围大,而且轻巧易搬、对使用环境无特殊要求,可以用于机械产品的逆向工程、模具制造的计算机辅助检测、产品加工装配的在线或离线检测。

4.2测量数据的预处理

即云状数据处理技术:研究高密度、大容量的点云数据的处理技术,包括多次扫描点云的拼接问题,扫描点云的数据简化问题、云状数据的特征提取问题等。

4.3曲面重建技术

研究如何选择合适的数学表示方法、拟合修改算法、控制参数及曲面重构方法。以得到高质量、高精度的曲面模型。基于神经网络技术的研究最近报道较多,曾建江等采用了一个神经网络模型和相应的快速学习算法应用于曲面重建。该模型可以有效地逼近曲面并剔除输入数据点中的“坏”点。张伟等提出基于神经网络的三角网格方法可在有效保持原数据点集的拓扑特征的同时实现期望规模和精度的三角网格剖逆向工程的关键技术及其研究。

4.4重构曲面的评价和检验问题

研究对曲面的评价指标、检验方法以及修正工具。在SURFACER和很多CAD软件中,都采用NURBS来表示曲面。它可以表示非常复杂形状的曲面,但曲面的表示、显示、操作都不能用很直观的方式进行,很难对曲面进行评价、检验和修改。利用图形的质心和最小惯性主轴作为定位基准,可实现被测自由曲面与标准CAD模型的自动对齐,为实现已知CAD模型的自由曲面的在线检测提供了理论依据。但这种方法实现自由曲面的在线检测还需克服一些因素的影响,如CMM实际测量系统的速度、实际测量路径的转换精度以及由于工件自身高度在工件处于视场中心以外的区域时给定位及测量精度带来的影响。

5、逆向工程中相关技术的研究重点

5.1三维数字化技术

目前大多数测量系统是针对具体的应用而开发,数据处理往往针对特定的测量设备、测量对象,通用性差。需发展面向逆向工程的通用测量系统,高速、高精度地实现三维物体表面的数字化,并能根据几何外形和后续应用选择测量方式及路径,能进行路径规划和自动测量。

5.2数据预处理

研究热点还将集中于扫描点云的数据简化问题云状数据的特征提取问题。

5.3曲面重建技术

基于神经网络技术的曲面重建技术的研究将会有很大前途,研究的重点是复杂的特征约束重建以及如何快速、准确地识别和还原出点云数据中的特征及约束,并且在保证有效约束的前提下如何提高特征模型重建的速度。

5.4重构曲面的评价和检验问题

这方面的研究还较少,相信随着逆向工程在工业生产中发挥越来越大的作用,在线检测的使用和重构曲面的评价会引起大家足够的重视的.

6、结论

产品的外观设计越来越复杂化、多元化,使得逆向工程技术在产品外观设计中的地位显得尤为重要。产品实物几何外形的数字化、CAD模型重建、产品或模具制造都非常需要逆向工程技术的支持。

随着科学技术的不断进步和研究工作的不断深入,逆向工程中技术中现有的瓶颈将会被一一解除,产品外观设计也会取得长足的发展.

参考文献:

[1]《逆向工程的关键技术及其研究》孙进航空精密制造技术2007.02第43卷1期

[2]关于对工业设计专业教学中《材料与工艺》课程的思考张公明设计与艺术2007.01

[3]逆向工程中测量数据曲面重构技术研究中文核心期刊《微计算机信息》(测控自动化)2006年第22卷第12-1期

外观设计论文例2

1、反映人性的美学观——瑕疵美学

瑕疵的美学观,是认为完美是不切实际的意念,转为欣赏残缺的事物,这种美学观强调的是“不完整的状态”也就是在事物不完整或不足的情况下,借由“缺”“拙”来表现美,因为有瑕疵,缺憾或不完美才有余韵的空间来体会感受不足之处,进而延伸、体悟物象传递的观念或涵义,通过观者与物象的互动将这种“不完全”的空白空间加以“完全”。瑕疵因为不完美才更具有人性化,正如禅学所主张的不完全的形式与有瑕疵的状态更能表达精神特性,因为完美的形式容易使人仅仅注意形式本身,而忽略内在的精神。“没有终极”的理念代表着未完成的状态,也因此预留了极大的空间予观者来演绎这个未完成的空间。同时因为不足衍生出无限增进的可能性,带给观者更大的想像空间。

这种“未完成”的设计观念,传达出“设计的开放性”,在这种设计理念中一直存在着正向和反向的思维,设计者面对正反的设计思辨扮演着诠释的角色,注重平衡完成与未完成的状态,并利用不同的正反假设来评估最终完成的形态。在我们长期接受的知识与训练追求完美无暇之际,接受这种从日本文化涵构所衍生的瑕疵美学,使我们能从不同角度及观点去欣赏、学习不同文化所衍生的美学及美学背后的人文思想,进而创造出更体贴人性的设计哲学。

2、极少主义

鲁道夫.阿恩海姆曾论述:“一个物体用尽可能少的结构把复杂的材料组织成有秩序的整体,我们说这个物体是简化的。”特征是事物的结构特质,结构特征因总体式样而确定,局部成分的特征越少,其总体结构的特征的数目反而会越多,换言之,局部越简单,整体反而越复杂。这就是“极少主义(Minimalism)”的美学宗旨。即“少即是多”的设计理念。

西方这种简单的、功能性的美学精神,与当代日本的设计理念相对照,二者殊途同归。

在这种近乎禅宗的设计理念影响下,日本的建筑设计、园林设计、室内空间设计及平面设计产生了独特的美学观。在建筑设计方面,房子的规模一般适中与周围环境共融共生甚至建筑延伸至环境中去。建筑的外观形式也最大限度地与环境相融,体现了“所有事物的和谐价值,都是以自然为基础并顺应自然、与自然共存的和谐之美。”的美学思想。

由于日本环境空间的狭小,同时受禅宗的影响,日本的室内设计表达出对简朴信念的尊崇。简朴的精神体验是清除多余物质回归本质。因而日本室内空间中的视觉符号很精炼,由于被减至最基本元素,因此设计元素之间的平衡关系就变成设计中的关键,极少主义在室内设计细节上的处理上十分低调,以似无设计中体现出设计感,无声的阐述抽象、无形的难以言传的美学精神。这种方式体现出极少主义的最本质特征。

极少主义用简洁的方式回到了设计的起点,在设计形式的表达上由于去掉了多余的元素,因此无论立体和平面空间的都显现得异常纯净。如同美国建筑师莱特所言:“琐碎的排除“。当物体的所有组成部分,所有细节以及所有连接都被减少或压缩至精华时,它就会拥有这种特性。这就是去掉非本质元素的结果。这种减退的状态促成精炼的形式,将内在特征隐藏在表象的特征上,以最少的元素表现丰盈的内涵意义。其形式表征即呼应了“极少主义”美学观,也体现了日本讲究和谐论与折衷论的形式原则。设计语言能够达到精炼的状态,无疑是艺术层次中的最高表现——恰到好处,任何增减都会破坏它的纯粹之美。精炼的美学不仅是外观表征上的简约,在内在层面的思维中亦传达出一种精炼的思想层次。日本当代的平面设计正是以这种样式在多元化的世界平面设计中独树一帜,一般来说设计者很少以开门见山的明喻方式呈现符号的意义。常借用造型、色彩等设计元素,以暗喻的手法运用符号的观念让观者自行去转译。使得观者借由符号的点状暗示,进而连成线,并由线构成面,最后纵观整个设计的全貌。在设计中出现的诸多隐而不显的设计传达,除了表现传统文化的智能外,更展现了设计师匠心独具的巧思。

3、阴阳美学

日本的阴阳思想来自于中国的宇宙论,其论点就是宇宙间的所有现象以阴阳二元论来加以说明,因为各类事物,现象都具有阴阳两极,且彼此对立,但到达另一极的顶点时即相互转化达到统一的状态,亦宇宙的和谐状态。此极具哲学意念的宇宙观,日本将之运用在设计美学、设计思维上,就形成了独特的美学主张。即所谓的均衡与和谐的日本设计美学。阴阳美学是相对两极的和谐论,从理性与感性的角度来解释:理性着重“逻辑、技术与功能”的运作,感性则着重“意象、精神”的塑造,因此可将“理性/感性”的表征延伸为“功能/美学”的对照,并进一步地对应“形随机能而走的设计主张。由于必须兼顾功能与美学上的协调,前者着重“外在的秩序”,后者着重“内在的混沌”,因此阴阳美学亦可称为“折衷美学”。依照阴阳美学的诠释以及形态学的意涵,属于阴性的图案设计,形态以圆形或曲线为设计表征,属于阳性的图案设计,则以直线或以直线所构成的尖锐形态为主,使得日本在处理图案的构成设计与西方有所不同,同样装饰一个以直线构成的表面,西方会倾向水平或垂直的平行分割,以达到平衡的状态。而日本设计家在设计中更倾向于在画面上采用对角线不对称的分割,以留白空间造成对比的丰富性。这种模糊的边界既避免了直接的分界,又使得图案具有视觉动感。

日本的阴阳美学观主张利用对立的两个元素取得和谐的理想状态,极力避免对立的状态的产生。纵贯日本设计中利用表面肌理的光滑与粗糙、造型的曲线与直线、主体与局部的形态呼应,图形与画面留白的配置,都是通过阴阳元素的调和传达出感官之美,使对立状态相互和解。正如日本传统的各类容器、橱柜大多以直线构成,诉求秩序性的理性表征,呈现阳性美学的表征。而这些传统器物的表面由漆器工艺表现,上面缀以细致、精巧的以流畅性曲线构成的图案,呈现高雅、阴柔的阴性美学意象。

当下设计的全球化是一种趋势,但设计的民族风格和人文特色在多元化发展中却随之增强.日本的平面设计用30余年的时间走完了西方近一个世纪的发展路程。并形成了独特的日本风格,就是因为他们在吸收外来文化的同时,更加强烈的意识到弘扬本民族文化传统的重要性,在传统与现代,东方与西方之间找到了一条适合本国设计文化发展的道路。

参考文献:

1.李佩玲著《和风赏花幕:日本设计的文化性格》吉林科学技术出版社2004

2.斯蒂芬•贝利、菲利普•加纳著罗筠筠译《20世纪风格与设计》.

外观设计论文例3

【关键词】外观设计/专利/版权/商标/不正当竞争/商品包装

【正文】

在知识产权法律的保护对象中,外观设计是一个特殊的保护对象。就外观设计属于专利法所称的发明创造来说,可以受到专利法的保护。就外观设计是一种美学观念的表述来说,可以受到版权法的保护。而当外观设计在市场上获得了可识别性时,又可以作为商标受到商标法的保护,或者作为商品装潢受到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正是基于这样的原因,《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和世界贸易组织《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虽然都规定各国或成员应当保护工业品外观设计,但又没有具体要求采用何种方式予以保护。同样,世界各国对于外观设计的保护也不尽一致。有的国家将之纳入专利的保护,有的国家将之纳入版权法的保护,有的国家既给予专利法的保护又给予版权法的保护。还有的国家则根据外观设计保护所具有的特殊性,制订了专门的工业版权保护法。(注:例如,英国于1968年颁布的《外观设计版权法》,德国于1986年颁布的《工业品外观设计版法》。本文将结合中美两国的有关法律规定,探讨外观设计的专利保护、版权法保护、商标法保护和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及其所存在的问题。

一、外观设计与专利法

当工业品的外观设计属于一项新的发明创造时,毫无疑问应当受到专利法的保护。许多国家,包括中国和美国,都赋予了外观设计以专利权的保护。《中国专利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的发明创造是指发明、实用新型的外观设计。"美国专利法第16章也专门规定了对于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与发明专利和植物专利相并立。

根据中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条,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色彩或者其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上应用的新设计。"根据这个定义,外观设计有以下两个特征。

第一,外观设计是就产品的外表所做出的设计。所谓产品,就是人工制造出来的一切物品。美国有一个案例曾依据字典的定义说:"产品是指人的双手利用原材料制成的任何物品,不论该物品是直接用手制成的,还是使用机器制成的。"[1]由此看来,产品实际上涵盖了除自然物之外的一切物品。

外观设计是就产品的外表所做出的设计,还隐含了外观设计的工业实用性,即使用了某一外观设计或具有某一外观设计的产品是可以批量复制生产的。如果不能批量复制生产,不具有工业实用性,则不能申请专利。

第二,外观设计是指形状、图案、色彩或其结合的设计。其中,形状是指三维产品的造型,如电视机、小汽车的外形。图案一般是指两维的平面设计,如床单、地毯的图案等。色彩可以是构成图案的成分,也可以是构成形状的部分。这样,外观设计可以是立体的造型,可以是平面的图案,可以辅以适当的色彩,还可以是三者的有机结合。

外观设计是指形状、图案、色彩或其结合的设计,又隐含着外观设计必须富有美感。事实上,运用形状、图案、色彩对产品的外表进行装饰或设计,必然会为产品带来一定的美感。当然,对于外观设计中美感的要求不能定得太高。在美国1930年的一个案例中,申请人就一件混凝土搅拌器的外观设计提出专利申请,专利局以缺乏装饰性美感为由,驳回了申请。法院则了专利局的决定,指出"对于外观设计专利中美感和装饰性的要求,不能定义为在美术品或艺术品中所见的美和装饰性。"法院认为,外观设计专利法的目的是鼓励人们尽可能消除许多机器或机械装置上不雅观和令人厌恶的特征。

在说到外观设计专利法保护时,要注意将外观设计的装饰性与产品的功能性区别开来。外观设计是就产品的外表所做出的设计,而不是就产品的结构、组合、材料构成等做出的设计。运用形状、图案和色彩,就产品的外表作出装饰性的和富有美感的设计,属于外观设计专利的范围。而就产品的结构、组合或材料构成等做出设计,是就产品的功能性做出设计,属于发明专利的范围。有时候,外观设计的装饰性会与产品的功能性密切结合,难以截然分开。根据美国的司法实践,如果一件外观设计主要是功能性而非装饰性的,则申请人不能就外观设计获得专利。

外观设计专利的申请,必须符合法定的形式要件和实质性要件,才能获得专利。

形式要件主要是指合格的申请人及时提交了必要的申请文件,并交纳了有关的费用。与发明专利的申请相比,外观设计专利的申请文件比较简单。申请人不必撰写详细的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只要提交请求书和足以说明该外观设计的图形即可。专利法所规定的披露技术信息的要求可由图形满足。与此相应,外观设计的权利要求也只有一项,即由图形所显示的外观设计。

实质性要件是指申请专利的外观设计必须符合新颖性、创造性的实用性等要求,又称外观设计的可获专利性。中国专利法第23条规定:"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应当同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或者国内公开使用过的外观设计不相同或者不相近似。"其中的不相同是指新颖性,不相似是指独创性或创造性(注:在美国的专利审查实践中,判定新颖性所采取的是"单一来源"原则,即将申请案与一项现有技术相比,如果相同则丧失新颖性,不同则不丧失新颖性。只有在判定非显而易见性时,才综合两项以上的现有技术与申请案进行比较。由此看来,中国专利法中外观设计的"不相同"可理解为新颖性;由于"不相近似"不是进行一对一的是否相同的比较,可以理解为独创性或创造性。)。此外,据前面所引述的专利法实施细则对外观设计的定义,实质性要件还应当包括富有美感和工业实用性。这样,外观设计专利的实质性要件就有四个,即新颖性、创造性、富有美感和工业实用性。

根据美国专利法的有关规定,外观设计获得专利的要求也有四个,即产品、装饰性、新颖性和非显而易见性[2]。其中的"产品"包含了工业实用性,"装饰性"包含了美感,而"非显而易见性"则是创造性的另一种表述方式。由此看来,中美两国对外观设计可获专利性的要求是一致的。

根据中国专利法的规定,对外观设计的专利申请只是进行形式审查,而不进行实质审查。只要申请人合格,及时提交了合格的申请文件并交纳了申请费用,一般都可以获得专利。由于不进行新颖性、创造性、富有美感和工业实用性的实质性审查,就出现了外观设计专利数量多但质量不高的状况。

虽然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在进行了形式审查后即可以获得授权,但并不表明专利局不进行实质性审查。我国专利法规定了撤销审查制度,即在专利局公告授予专利权的6个月之内,如果有人认为有关的外观设计专利不符合专利的实质性要件,可以提出撤销专利的请求。专利局在接到这类请求后,应进行实质审查。此外,我国专利法还规定了专利无效的制度,即在专利局公告授予专利权的6个月之后,任何人认为有关的外观设计不符合专利的实质要件,都可以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该专利无效。专利复审委员会在收到这类申请后,也要进行实质性审查。这样,在侵权诉讼中,被告总是要提出宣告专利权无效的请求。如果被告提出了可获专利性问题,审理法院则要停止审理,将案件发往专利局进行实质性审查。这又造成了有关案件审理的中止和久拖不决。因为法院在继续审理之前必须等待专利局对有关外观设计进行实质性审查的决定,而专利局的实质性审查又要耗费一定的时日。

美国对于外观设计的专利申请案既进行形式审查,又进行实质性审查。因而,外观设计专利的质量较高,数量相对减少。与此相应,外观设计专利的申请案也不多。这与中国申请量大,授权数量也大形成鲜明的对比。

二、外观设计与版权法

版权法保护思想观念的表述。其中的思想观念包括美学思想观念,其中的表述也包括形状、图案、色彩及其结合的表述方式。因而,当一件富有美感,以图案、形状和色彩组成的外观设计构成作品时,就可以受到版权法的保护。显然,外观设计既有专利权的特征,又有版权的特征。这样,在外观设计的保护上,版权法就与专利法有所重叠。也正是因为这个原因,英国和德国等国家才制订了专门的外观设计注册法或工业版权法,对外观设计采取了既具有专利法特征又具有版权法特征的保护方式。

从观念上说,专利法保护富有美感的具有工业实用性的外观设计,版权法保护以形状、图案、色彩为表述形式的作品,二者似乎可以区分开来。然而,具体到实用艺术品时,就很难区分究竟是受专利法保护的外观设计还是受版权法保护的作品了。

实用艺术品涉及了两个概念。一是实用品,一是实用品的艺术方面。其中,版权法保护实用品的艺术方面,而不保护实用品或实用品的内在功能和实用。关于实用品,美国版权法第101条的定义说:"实用品是指具有内在实用的物品,而且其内在的实用并非仅仅描述物品的外表或传达信息。如果某一物品是某实用品的一部分,通常应被视为实用品。"实用品的艺术方面,则是就实用物品作出的有关形状、图案、色彩和艺术设计,可以是图形、雕刻和雕塑等。由此看来,产品的外观设计和实用品的艺术方面并无本质的区别。

在对于实用艺术品的保护上,美国的版权法律和司法实践一直试图在受版权法保护的实用品的艺术方面与受专利法保护的外观设计之间划出一条界限。就受保护的对象来说,美国版权法第102条列有图形、雕刻和雕塑作品。又据美国版权法第101条,图形、雕刻作品包括两维和三维的实用艺术品。关于实用艺术品的保护,第101条解释说:"这类作品应当包括工艺美术品,但这只涉及工艺美术品的外形而不涉及其机械的或实用的方面;实用品(本条有定义)的外观设计,当其所具有的图形、雕刻或雕塑的特征能够从物品的实用性方面分离出来,能够独立于物品的实用方面而存在,而且也只有在这种程度上,该外观设计应当被视为图形、雕刻或雕塑品。"这就是著名的"分离特性和独立存在"原则。

"分离特性和独立存在"原则是根据1954年"梅泽诉斯坦因"一案提出的。在该案中,原告创作了一个人体舞蹈造型的小雕像,并将雕像的复制品作为台灯底座来使用和销售。被告则在没有获得原告授权的情况下复制雕像,也作为台灯底座出售。原告诉被告侵犯其版权,最高法院判决原告的版权有效。被告在上诉中提出:"当版权申请者的主要目的是将该雕像用为台灯底座,并大量出售从而实现了其主要目的时,雕像还能受到版权法的保护吗?"最高法院则裁定说,当创作者意图将可获版权的艺术品用为实用品,而且在事实上也付诸工业实施时,该作品并不丧失其可获版权性。在推理论证的过程中,最高法院只把注意力放在了雕像的可获版权的艺术方面,而没有理会雕像作为台灯底座的实用性方面。这样,雕像就因为其艺术性而获得了版权法的保护[3]。该案判决后,美国版权局修改注册规则,提出了"分离特性和独立存在"的原则。将这一原则运用于梅泽一案就会发现,人体舞蹈造型的台灯底座具有从使用物品(台灯)分离出来的特征,而且也可以作为艺术品而独立存在。

在梅泽一案中,最高法院还区分了版权法和专利法在外观设计保护上的不同。它说,二者"保护美感的分界线不在于美和实用性,而在于版权保护艺术,外观设计专利保护有关原创性和装饰性的外观设计的发明创造。"在美国1976年版权法的修订过程中,众议院对法案的说明报告也指出:"尽管工业品的外观设计会有美感的满足和价值,但委员会的意图是不对它提供依据本法案的版权保护。"众议院的报告还说,规定"分离特性和独立存在"原则,是想"在可获版权的实用艺术品与不可获版权的工业品外观设计之间划出一条尽可能清楚的线。"然而,尽管有此愿望,就实用品,尤其是付诸工业实施的实用品来说,要想在可获版权的艺术性和可获专利的外观之间划出一条清楚的界线,并非易事。

现行的中国著作权法不保护实用艺术品。然而,1992年9月25日由国务院的《实施国际著作权条约的规定》却对外国人的实用艺术品提供了25年的保护。这样,如何界定实用品的受版权法保护的艺术方面和受专利法保护的外观设计,就仍然是一个摆在我们面前的课题。

三、外观设计与商标法

一般说来,外观设计由专利法予以保护,商标由商标法予以保护,二者似乎不应有重叠之处。但在事实上,外观设计与商标又有一些共同之外。外观设计是由形状、图案、色彩或其结合构成的,商标是由文字、图案、形状或其结合构成的。至少,二者在构成上都有形状和图案等要素。既然商标的主要作用是区别不同的生产经营者的商品,指示商品的来源,既然外观设计和商标在构成上又有相同之处,那么,当产品的外观设计也具有识别性和指示性时,就应当受到商标法的保护。

美国的司法实践中将商品标记划分为四类。从可识别性和可受保护性来说,这四类标记由强到弱依次是:任意性或奇异性标记;指示性标记一般是由文字或文字与图形的结合而指示商品的来源和特征等;描述性标记,包括姓氏、地理标记等,只有在市场上具有了识别性,也即获得了"第二含义"时才能受到保护;通用标记,不具有识别性,因而不受保护。

在外观设计的商标权保护上,美国首先是确定有关的外观设计是否具有内在识别性的国家。如果某一外观设计具有内在识别性,则相当于上述的"任意性或奇异性标记",其使用者可以直接申请商标注册或要求商标权的保护。然而,具有内在识别性的外观设计并不多见。如果某一外观设计不具有内在识别性,则相当于上述的"描述性标记",其使用者在寻求商标注册或商标权保护时,必须证明该外观设计已经在市场上获得了第二含义,可以向消费者指示商品的来源。由于绝大多数外观设计不具有内在识别性,在外观设计的商标权保护上,证明有关的外观设计已经在市场上获得了第二含义,就是非常重要的。可以说,第二含义是外观设计能否获得商标权保护的决定性因素。

中国商标法规定,商标由文字、图形或其结合构成。与许多西方发达国家相比,在商标的构成上缺少了"形状"的要素。这样,中国商标法只保护平面的商标,排除了对于立体商标的保护。与此相应,在外观设计的商标权保护上,如果所涉及的是具有识别性或第二含义的平面外观设计,其所有人就可以寻求商标注册并获得商标法的保护。如果所涉及的是立体的外观设计,即使该外观设计具有很强的识别性或获得了第二含义,其所有人也不能申请商标注册和获得商标法的保护。例如,当美国的可口可乐公司以其独特的包装瓶在中国申请商标注册时,即遭到了驳回,因为中国商标法不保护立体商标。这与美国商标法既保护具有识别性或第二含义的平面外观设计,又保护具有识别性或第二含义的立体外观设计形成鲜明对比。显然,中国商标法的这种保护状况不利于对相关权利人的保护,与发达国家的商标保护实践也存在着一定的差距,应当予以改变。

受商标法保护的外观设计还必须是非功能性的。在这一点上,商标权与外观设计专利权和版权一样,都排除了对于产品或实用品内在功能和实用性特征的保护。如果一件产品的外观设计是功能性的,即使它具有识别性或获得了第二含义,也不能获得商标权的保护。在美国1961年的"戴斯特"一案中,申请人就一种长菱形的洗煤台面申请商标注册,被专利商标局驳回。申请人不服,又向法院。法院则裁定说,尽管长菱形的洗煤台面在商业中被认为是属于申请者的,但它是功能性的,因而是不能获得商标注册的。

我国也有这样的事例。90年代初期,全国冰箱企业均采用冷冻室上置、冷藏下置,并将温度控制设置于箱外的冰箱。将冷藏室上置、冷冻室下置,是考虑到冷藏室的使用频率大大高于冷冻室,下置的冷藏室会使用户经常弯腰取物;将温度控制设置于箱外,既方便了观察和调节温度,又增加了冰箱外观的美感[4]。显然,前者是功能性和实用性的设计,后者是功能性和装饰性设计的合一,二者都不能获得外观设计专利。而且,即使是这两种设计在市场上获得了第二含义或可识别性,消费者能够将带有这两种设计的冰箱与海尔集团联系起来,也不能获得商标权保护。

在外观设计的商标权保护上,商标法排除产品的功能性和实用性的特征,是有其依据的。产品的功能和实用性特征应当受到发明专利权的保护。根据世界各国的专利法,一件产品要想获得发明专利权,必须符合严格的实质性要件,如新颖性、创造性和工业实用性等。而获得商标权保护的外观设计,只要满足第二含义或识别性的要求即可。二者的保护标准截然不同,不能相互置换。而且专利权和商标权的保护期限也不同。一般说来,发明专利权的保护为申请之日起的20年。就商标权来说,只要有关的商标一直被使用,一直具有可识别性,甚至可以获得永久性保护。版权与发明专利权也有类似的情况。版权只保护实用品外观设计的艺术性方面,不保护实用品的功能性和实用性特征。艺术性的标准与"三性"的标准也不能相互置换。同时版权的保护期限一般为作者的有生之年加50年,远远长于发明专利权20年。因此,如果对产品的功能性和实用性特征提供商标权或版权的保护,必然会以商标权或版权的标准取明专利权的标准,必然以商标权或版权的保护取明专利权的保护期,从而对一些不应受到保护的技术因素予以保护,甚至造成对某些技术因素的长期垄断,阻碍技术的发明与进步。

四、外观设计与反不正当竞争法

在我国,具有识别性的立体外观设计虽然得不到商标法的保护,但可以得到反不正当竞争的保护。根据1993年《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第5条,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相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知名商品的行为,属于法律禁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其中的"商品装潢"即含有商品(产品)外观设计的内容,包括平面的和立体的外观设计。对此可以做出进一步的解释。

1995年7月6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了《关于禁止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其中第3条说:"本规定所称装横,是指为识别与美化商品而在商品或其包装上附加的文字、图案、色彩及其排列组合。"在商品上附加图案、色彩及其排列组合,应当包括平面的和立体的产品(商品)外观设计。这样,不论是平面的还是立体的外观设计,只要具有可识别性,就可以获得反不正当竞争的保护。

美国也以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具有识别性的外观设计。美国联邦商标法的第43条第1款是一个非常广泛的制止不正当竞争的条款,包括禁止商品或服务的虚假来源和虚假表示,也包括禁止虚假广告宣传。从字面上看,第43条第1款所列出的保护对象虽然有"在商业中使用的文字、术语、姓氏、符号、设计,或以上之组合",但没有明确列出产品的外观设计。然而,从1976年第八巡回法院的"卡车"一案开始,联邦商标法第43条第1款就被解释为也保护商品外观(TradeDress)。在一开始,商品外观还只是指产品的包装,但随后不久即被解释为也包括产品的外形和装饰。

受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外观设计,必须是具有识别性和第二含义的外观设计,即能够向消费者指示商品的来源。按照中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第5条,法律所保护的是知名商品特有的装潢(包括外观设计),禁止的是他人使用与知名商品的外观设计相同或近似的外观设计,这说明,受保护的外观设计是具有识别性的外观设计。否则,他人就不会去模仿。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的《关于禁止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中,第3条也说:"本规定所称特有,是指商品名称、包装、装潢非为相关商品所通用,并具显著的区别性特征。"这也表明,受保护的外观设计必须具有显著的区别性特征。

按照美国的有关司法判例,受联邦商标法第43条第1款保护的商品外观(包括外观设计)也必须或具有内在的识别性,或在市场上获得了第二含义。关于商品外观的内在识别性,在1987年的"布朗斯维克"一案中,第十巡回法院说:"虽然有些巡回法院要求产品具有第二含义,……但其他巡回法院已经裁定,如果商品外观本身具有内在的识别性,就没有必要说明第二含义。"关于第二含义,在1991年的"皮革公司"一案中,第二巡回法院说:"为了在主张商品外观的诉讼中取胜,原告必须表明,该产品的外表已经获得了''''第二含义'''',即消费者大众能立即将该产品与其制造商联系起来,而且购买者可能将仿造品与原产品混淆。"具有第二含义的外观设计,即使没有申请商标注册,也可以作为一件未注册商标,受到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在"斯伯茨可"一案中,第二巡回法院说:"一件产品的''''商品外观'''',只要它是非功能性的,并且已经在市场上获得了第二含义,使产品与其生产者联系起来,就可以作为一件未注册商标,受到联邦商标法第43条第1款的保护。"

在对于有识别性和第二含义的外观设计的保护上,商标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是不一样的。一般来说,依据商标法,有关外观设计的权利通过注册就可以确立。如果权利人发现他人侵权,就可以依据已确立的权利,在提起侵权诉讼之前采取一系列的措施,如发出侵权警告、与侵权人达成和解等。而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有关外观设计的权利只能在侵权诉讼中才能确立。在中国,还包括侵权的行政查处。这样,无论是在行政查处中,还是在法院审理中,首先要解决的问题就是权利是否存在。在此之前,权利人的权利是不明确的,他不能以权利已经存在为前提,向侵权人发出警告或采取其他措施。

五、外观设计与商品包装

在涉及外观设计的法律保护时,还有必要澄清外观设计与商品包装的区别。在我国,一些人往往将商品包装与外观设计混同起来,甚至认为商品包装也属于外观设计的范畴,这是完全错误的。

先看外观设计。根据中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条,外观设计是"对产品的形状、图案、色彩或其结合所做出的"新设计。由此看来,外观设计是就产品的外表所做出的设计,本身就是产品的一个构成部分。美国专利法的有关规定也说明,外观设计是就产品的外表所做出的设计。

而商品包装则是指包装商品的袋子、罐子、盒子、箱子和瓶子等等,其目的是方便商品的运输和销售。显然,商品包装只是包装商品的工具,不是商品的构成部分,也没有固定于商品之上。商品包装不是商品(或产品)的外观设计。

关于商品包装和外观设计的不同,可以举一些事例予以说明。1960年4月,美国专利商标局批准,将可口可乐饮料瓶的外形作为商标予以注册。在我国,许多人误以为这是以工业品外观设计注册为商标。然而,美国的有关论著却明白无误地指出,这是以商品的包装注册为商标。其实,仔细一想就会明白,这里的商品是饮料而不是瓶子,瓶子仅仅是商品的包装,而不可能是就饮料(产品)作出的外观设计。我国也有类似的事例。比如,装有六神丸的葫芦型小瓷瓶和装有茅台酒的瓷瓶,都是有识别性的包装瓶。但它们也仅仅是商品的包装,而不是六神丸或茅台酒的外观设计。

既然瓶子一类的东西是商品的包装,而不是产品(商品)的外观设计,那么,为什么《建立工业品外观设计国际分类的洛迦诺协定》中又有瓶子一类的东西呢?确实,在《洛迦诺协定》对工业品外观设计所作的31类划分中,其第9类是包装和容器。其中又包括9个小类,如瓶子类、储存罐类、盒子类和袋子类等。然而,这种分类是指,当包装瓶罐和包装盒等作为一种实用品生产时,又可以因其新颖和富有创造性的外形、图案、色彩而构成独特的外观。这里的包装和容器本身就是一类实用产品。《洛迦诺协定》第1条第3款说,国际分类应包括"一个按字线顺序配列的,体现了工业外观设计的商品的目录。"这表明,协定所确立的31类物品,都是商品或实用品,是有关的外观设计的载体。"洛迦诺国际分类表"第9类的标题是"用于运输或销售商品的包装和容器",也说明其中所列举的包装和容器都是实用品,即它们是用来运输或销售商品的。

说明商品包装与外观设计的不同,不仅有利于阐明我国专利法的保护对象,也有利于阐明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对象。在专利的申请、授权和纠纷处理中,首先应当明确所面对的是产品的外观设计还是商品的包装。如果所面对的是产品的外观设计,则应当适用专利法及其有关法规;如果所面对的是商品的包装,并且是有识别性的商品包装,则应当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及其有关法规。这样,在涉及包装物和瓶罐一类的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时,有关的审查就不能仅仅局限于申请案中的外观设计,还必须注意它们本身是产品还是其他商品的包装。如果有关的包装物和瓶罐是一种独特的产品,就可以在考虑其他要件的前提下,授予外观设计专利。如果有关的包装物和瓶罐只是其他商品的包装,本身不是一种商品,则不应当授予外观设计专利,而应由反不正当竞争法予以保护。这样,既可以明确外观设计专利所保护的对象,也可以明确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对象,从而改变目前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授权中包装类过多的状况。

【参考文献】

[1]InReHruby,153U.S.P.Q.61(CCPA1967).

[2]DonaldChisumandMichaelJaclbs.UnderstandingIntel-lectualPropertyLaw,MarthewBender,1992.

外观设计论文例4

2户外活动场所儿童行为活动探析

通过户外儿童活动场所景观设计与儿童素质培养联动关系的研究发现,场所中儿童的行为活动已然成为儿童素质培养和场所景观设计之间的唯一联动节点。因此,如果想通过户外儿童活动场所的景观设计来实现培养和提高儿童综合素质这一目标,首先必须从分析在该场所中的儿童行为活动入手。本文从道德行为、智力表现、身体体质表现、心理反应及社会适应性5大方面,对儿童行为现象及原因体系展开分析,并形成了“儿童素质行为现象—原因”体系。纷繁复杂的儿童行为活动现象背后既有深层次的社会根源,更与场所的设计和营造存在着直接的关系。应该说,儿童户外活动场所设计的科学合理与否,直接影响到该场所中的各种儿童行为活动的发生和发展,并最终影响到儿童相应方面素质的培养和提高。因此,本文在充分分析儿童户外行为活动的基础上,以景观设计为途径,尝试着构建起一套儿童户外活动场地“景观设计—行为活动—素质培养”的联动机制。

3儿童户外活动场所“景观设计—行为活动—素质培养”联动机制的构建

3.1儿童户外场所行为活动的景观设计机制的提出

在充分分析儿童户外行为活动表现的社会及场所设计原因的基础上,对儿童户外现场及儿童素质培养的相关文献进行了大量的考察和分析研究,针对儿童道德、智力、心理等5大方面的素质,从景观设计的角度提出了各自相应的设计途径和措施,同时,在相应设计措施类型下分别对具体的景观空间及场所行为活动安排进行相应的探讨,并形成了相应的景观设计机制。可以发现,尽管本文针对每一大类素质的培养都提出了相应的景观设计措施,但繁多的设计措施如何在一个场所设计中同时展开又成了一个新的棘手的问题,也就是说,要让各类设计措施在同一个场所设计中发挥最大的效果而又不至于互相冲突和消耗,必须在各个景观设计措施之间构建起一套联动机制,通过该机制,让设计措施之间形成互相促进的作用,使每一设计措施效益发挥最大化,进而达到儿童户外活动场所景观设计效果最大化乃至儿童素质培养效果的最佳化。

3.2户外儿童活动场所景观设计联动机制的构建

为了构建场所景观设计的联动机制,首先应该对城市户外活动场所空间按照场所的空间环境特点进行分类,把纷繁复杂的城市户外空间归结为商业型、居住型、度假休闲型、城市交通型及专类型5大类。同时,针对每一城市户外空间类型的环境特点,的各类型景观设计类型措施进行针对性、互促性、强化性地重新组合,形成适合该类城市户外空间类型特点且有利于提高儿童综合素质的儿童户外活动场所景观设计机制,即:“商业型、生活居住型、度假休闲型、城市交通型、专类区”5类环境下的儿童户外活动场所素质培养的景观设计联动机制。并提出了符合该类型空间环境特点的设计目标、原则、措施等。

4海口白沙门儿童户外活动场所景观设计

在比照景观设计联动机制的基础上,以海口白沙门城市户外空间为例展开基于素质培养的儿童户外活动场所景观设计探析。研究地点区位示意图

4.1研究对象的选择

选取位于海口市海甸岛的白沙门区块,该区块在功能上集居住、教育、旅游度假、商业经营、厂区生产、城市交通于一体,属海口市人口最密集区块之一,其空间类型基本上涵盖了各类型城市户外空间。在这一区块中,选取“白沙门村临街小游园、白沙门商业街、碧海浴场、污水厂厂前广场”4地点中的儿童活动场所作为研究对象。

4.2景观设计探析

为便于表述的统一性,分别从“现状、属性、优势、存在问题及景观设计应对措施”5个方面分别对这4处研究地点中的儿童活动场所进行探析。

4.2.1白沙门村临街小游园(表5中居住和交通氛围2类)

1)现状:位于白沙门村居住区出入口及人民大道旁,面积约2500m2。

2)属性:属于居住氛围型和交通氛围型城市户外空间。

3)优势:便利性、可达性强,方便居民使用,处于城市快慢行系统中,属于城市绿地系统的一部分,植物景观优美。

4)存在问题:景观空间安全性不够,功能设施不完备,缺乏有效的儿童活动场所。

5)景观改造措施:

①以疏林草地、铺装场地、沙坑等设立符合不同年龄段的有效儿童活动场所,解决活动场所有无的问题;

②在现有植物配置基础上,从场地空间形态、铺装形式、儿童活动内容、设施配置等方面营造空间场所的丰富度、艺术性,解决儿童有效活动场所缺乏问题;

③由于紧靠居住区,强调儿童活动场所设计的包容性,可以吸引家庭其它成年人参与到场所中来,提高场所的利用率;

④由于临近城市干道,场所的设计应尽量利用地形和植物配置来降低城市交通对场所带来的干扰,特别是安全方面的影响

4.2.2白沙门商业街

1)现状:介于公园和大型居住区之间的一条以商业娱乐休闲为主的商业街,长约300m。

2)属性:属于商业氛围型城市户外空间。

3)优势:紧邻公园和居住区,日常人口多,由于商业运作因素,各种商业性儿童活动场地多,有利于儿童心理素质、智力素质的培养。

4)存在问题:

①活动特色单一,过多地强调探险精神(如海盗船等),

②对于商业运作以外的公益性大众化活动场所设施陈旧,影响儿童参与性;

③各场所在创意性、景观性方面吸引力不够,地方文化特色较弱,对于儿童的社会适应性素质及道德素质的培养不利。

5)景观改造措施:

①在保证商业运作为主的同时,适当增强和改善公益性、大众化活动场所的场地和设施;

②在商业运作的基础上,除探险性内容外,还可以增加诸如集体协作性、科学趣味性、艺术性等内容的活动场所,强调儿童活动场所主题内容的多样性,以利于儿童多元素质的培养;

③充分利用市场机制,解决儿童活动场所平时闲置节假日挤破头的不平衡使用情况,提高场所的使用率。

4.2.3滨海浴场

1)现状:位于白沙门公园北端包括滨海泳区、沙滩及带状滨海绿地3部分。

2)属性:属于休闲氛围型城市户外空间。

3)优势:

①由于所处位置的特殊性,使场所本身就具备较强的景观艺术审美性(如壮阔的天景、海景)和生态环保性(无污染的水质沙滩);

②登陆海南纪念广场、开阔的沙滩海面为儿童开展各项沙滩水上活动奠定良好基础,有利于身体素质、智力素质、心理素质、道德素质的教育培养。

4)存在问题:

①场所活动安全保障性弱,浴场沙滩日常维护管理缺位,使儿童难于参与其中;

②活动内容不够丰富,基本停留在看海的状态之中,难于实现儿童素质的培养。

5)景观改造措施:

①规范滨海浴场的安全及日常维护管理,让儿童能够安全地参与场所内各项活动;

②加强海面、沙滩运动型、游戏性、环保型等儿童活动项目的策划并设置相应的活动场所,让孩子们有活动参加,避免单纯地停留在看海的低层次。

4.2.4污水厂厂前广场

1)现状:位于污水处理厂前,原先并非儿童活动场地,但由于良好的可达性、临水性及低干扰性,目前该场地已成为名符其实的儿童航模基地和轮滑场地。

2)属性:属于专项型城市户外空间。

3)优势:

①良好的可达性;

②受外界干扰小,安全性强;

③毗邻公园景观环境佳。

4)存在问题:

①由于属于厂前空间,场所中的轮滑、航模活动并非设计安排,具有很强的自发性和暂时性,不利于儿童素质培养活动开展的长期性和稳定性;

②缺乏必要的场地管理,无法规范场地内的各种儿童活动。

5)景观改造措施:

①充分利用场地的优势,规范管理,形成航模轮滑主题特色鲜明的儿童活动场所并稳定下来;

②在解决好污水厂厂前景观效果和停车的前提下,在不妨碍厂前交通的情况下,完善与航模轮滑场所配套的其它景观场所,解决家长陪同、参与及路人观赏航模轮滑活动的需要。使得该场所成为培养儿童智力素质(航模制作)、身体素质(轮滑)和社会适应性素质(航模精准协同操作)的户外活动场所。

外观设计论文例5

北欧国家在地理、文化、语言、政治、经济等方面具有很多的相似性和趋同性,历史上这一地区的政治单元分分合合,相互交融,经过数世纪的演变才逐步形成现在这样五个独立的国家。作为其中一员的丹麦在各个方面表现出许多北欧特质,这些也深深地影响着丹麦的设计风格。

北欧国家地处偏远的欧洲大陆北部,多属高纬度国家,受海陆位置和西风环流的影响,这里比同纬度地区气温明显偏高,但温和的夏季仍然短促,冬季依旧寒冷而漫长。北欧地区属于多云的地区,降雨量大,充沛雨水滋养了这里广阔的森林。由于北欧地区的冰盖消退的时间晚,这里的森林林木种类比较少,生态环境比较单一。除木材外,其他的天然资源比较缺乏,特别是矿产资源比较稀缺。

受地域环境的影响,北欧国家在历史上较为远离欧洲主体的成熟文化,但也形成了自身浓重的地域文化色彩。寒冷的气候不适宜长时间的户外活动,这使得北欧人不得不栖居于室内,也导致他们非常重视家庭的温暖生活,讲求舒适性和人情味。而久居室内的行为也形成他们较为平和、宁静和细致的气质特征。这亦影响到他们对材质的特殊关注和对精制细腻的细部追求。

在农业社会和早期的工业社会中,经济社会的发展对资源和环境的依赖性很强。恶劣的自然环境和贫乏的资源使得北欧国家相较于欧洲大陆其他国家是贫穷和落后的,并一度产生了令人生畏的“北欧海盗”。能商则商,不商则盗,北欧海盗们无形中促进了欧洲大陆先进文明在北欧国家的传播。然而落后却不屈的民族往往能在吸收外来文化的同时保持着对自身文化的强烈认同。在十九世纪末兴起的北欧民族主义运动中这种精神特别得到了充分体现,各国都不遗余力地挖掘和恢复自身的文化传统,并将民族文化振兴和国家经济振兴联系在一起。

同样,落后也无法阻挡北欧人对民主、富裕生活的向往和追求。19世纪以来,北欧国家为摆脱贫穷落后的国家状况而做了坚持不懈的努力,并终于在20世纪60年代摆脱了经济上的贫穷,并建立起为世界所瞩目的国家福利体制和社会民主制度,形成一个全民的、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高收入、高税收、高福利,成为北欧国家的代名词,而这也导致了北欧国家以中产阶级为主体的民主社会结构,各阶层经济收入和社会地位差距较小。人数众多的中产阶级有着一种务实、平和、理性的工作和生活态度,讲求工作的效率和资源的合理配置。他们要求一种稳定安宁的生活状态并追求良好的生活质量和生活情趣,节俭经济的同时又要优雅体面。而国家的艺术领域的审美情趣也正是由这些社会的主体来决定和影响着,于是设计没有朝着贵族化和奢侈品的方向发展,而是体现出一种理性的大众化和平民化倾向。

1.2作为北欧国家的丹麦

丹麦处在欧洲大陆的一角,与其他北欧国家相比,丹麦与欧洲大陆的联系更加紧密。它的文化中既包含着北欧国家的共同特点,又相对更多地受惠于欧洲大陆的成熟文明,展现出更为优雅的一面。

丹麦面向英国和西欧的海岸线漫长,交流方便。历史上丹麦皇室与英国皇室之间有着密切的通婚关系,贸易关系源远流长,这使得英国的设计风格也对丹麦产生了一定的影响。相较于北欧的其他国家,丹麦的设计透露出更多的优雅、从容之感。

丹麦与德国国土紧密相连,德国的设计思想也深深地影响着丹麦的设计领域。简洁而严谨的形式、对功能的重视也突出地体现在丹麦的设计中。

现代主义设计思想也是从欧洲大陆传播到丹麦以及北欧其他国家。然而由于地理位置相对偏远,运动传入丹麦时已没有初期的气势,却带给了丹麦更多的思考缓冲时间,新思想与国家和民族的既有传统相结合。于是丹麦的现代主义保留了功能主义与简洁的形式,同时又软化了过于冷漠生硬的线条,从而产生了更为柔和、更富于人情味和地域特色的现代主义。

2.丹麦现代景观特点

2.1功能完善,形式简洁平和,富有人情味

丹麦的景观没有华丽的装饰,也不追求磅礴的气势,景观的构成总是出于对功能的分析研究,这无疑是现代主义的设计思想。然而,丹麦的设计却很少出现冰冷的直线,笔直坚挺的棱角总是被温和的曲线所代替。正是这“让线条带一点点微笑”,使得丹麦的设计更带给人一种温情。而这其实是基于对功能的更广泛的理解,是一种人文功能主义的手法。正如芬兰著名建筑大师阿尔托所说,“技术功能主义只有扩展到心理学领域才是正确的。”形式服从于功能,形式也能够完善功能。于是我们看到的是简洁、平和、优雅和更具人情味的景观。

位于哥本哈根博物馆岛的BertelThorvaldsensPlads就是一例。这是一个博物馆前的广场,南边紧邻丹麦国会大楼。在这里没有复杂的活动要求,场地最大的功能要求就是对周围古老建筑的烘托。于是设计师用了一个几乎与地面平齐的浅浅的水池,池中是之字型的花岗岩条带装饰。没有过多的元素,也没有突出的标志物,景观只是谦逊地融在建筑的氛围中。但一个薄薄的水面,一个甚至会由于粗心而被忽视掉的艺术品,却把丹麦设计的简洁、优雅、精致、平和表现得淋漓尽致。阳光下,水池闪着濯濯的光,倒映着天空和周围的建筑,历史和现代在这里共荣。

Havnegade庭院则是一个居住区环境设计的实例。作为一个被建筑围起来的三角形地块,庭院完全是属于这个组团建筑的居民的,更像是一个扩大了的私家庭院。从功能上讲,这里要求的是可供不同人使用的丰富的空间。而从人文功能上讲,则更强调一种生机和情感。于是设计师在这片庭院中只留下了一个重要特征——草坪上一道迂回曲折的山毛榉绿篱。柔和而蜿蜒的曲线充满温情,而层层叠叠的绿色则围合出一个个不同的使用空间,也将院子点染得生机勃勃。

而Christinansbro是哥本哈根Nordea银行的新总部庭院,面向码头。由于建筑的安全私密性要求,这些庭院并不与办公楼贯通。庭院的主要作用就是满足公司职员视觉放松和思维放松的要求。设计师Sven-IngvarAndersson采用了两种处理方式。一些庭院中铺满白沙,矮篱和三年一换的小柳树在其上组成地毯般的图案,笔直的石板条穿插其中。白色与绿色的搭配加强了视觉刺激,而小柳树则增加了竖向上的变化和绿色感受,同时又不会过多遮挡来自建筑的视线;而另一些庭院则设计了极缓的水台阶,向码头方向缓慢跌落。建筑像从水中升起,而水又似乎流向大海,既加强了建筑与周围环境的联系,也暗示着曾经在这里出现的码头水面两种庭院都没有追求很强的视觉冲击力,但十分简单的处理手法却使环境无比纯洁,充满禅意,也带给银行职员心灵和视觉的双重享受。

2.2关注场地历史

对历史的关注和重视是一种态度,大到国家和民族而小到场地。在丹麦的景观作品中,如果说国家历史传承和民族传统是一个设计的背景、产生的是一种潜在影响,那么场地历史则常常作为具体设计的一个契入点。景观设计师总是探索用不同的方式将场地的历史展现出来,并与现在的功能、形态等相结合,创造符合自身结构的新的景观。

GammelDok曾经是一个船坞码头,但在20世纪20年代这里干涸了,并被覆盖成为一块陆地。现在这块陆地周围是建筑展览中心、丹麦艺术工艺品中心以及政府外事部门的办公楼。面对这样一个曾经的码头,设计师JeppeAagaardAndersen努力挖掘场地历史中“水”的特性,用一个切合原有水面形式的水池来暗示曾经的船坞,并用一个“半岛”强化这种感觉。在曾经的木甲板的位置,设计师用枕木沙石铺地,重塑历史的路径。而靠近水边的地方则完全采用木平台,仍旧与场地的历史感受相呼应。整个形态处理简洁、材料选择古朴,设计没有过多的处理手法,却将场地的历史特性展现得淋漓尽致。

2.3挖掘材料特性

丹麦的设计总是深入研究材料的内在特性,使材料以最佳的表现形式出现。地方石材的使用就是一个鲜明而生动的实例。

丹麦的景观设计师喜欢使用产自北欧的花岗岩。在哥本哈根城市步行街的一系列广场项目中,设计师没有做过多的装饰改造,许多广场只是简单地用花岗岩对场地进行重新铺装。这些花岗岩铺地与城市的建筑协调统一,以一种谦和的姿态把主角的位置让给建筑和空间,而又从丰富的细节中展现自己的精彩。

天然石材的丰富纹理、色彩和结构也带给了设计师多样的设计可能性。设计师抓住丹麦多雨的气候特点,通过石材的使用使简单的设计变得丰富,耐人寻味。雨中,天然石材(如花岗岩)的花色纹理比干燥时更加清晰、更加突出也更加美丽。丹麦的一些设计师选择不同纹理和色彩的花岗岩来拼合场地铺装,并构筑小品,使场地更加生动有趣。

Vejle交通站广场(trafficterminal)就是这样一个生动的例子。场地面积3000平方米。广场上,一个椭圆形的浅浅的溢水池上立有一个名为“天梯”的浅浮雕柱,这似乎形成了广场的全部。而其实,这个广场最有特色的是石材铺地。广场的地面是由6种不同规格和颜色的石材组成,他们以不同的组合方式连接,形成了45种不同的图案。特别是在雨中,各种色彩、纹理的相互穿插,清晰而明确,形成强烈的动感,好象水波在荡漾,生动而有趣(图9)

2.4关注细部、工艺精细

丹麦设计简单,但却丝毫没有简陋之感,反而处处体现出优雅和品味,一个非常重要的原因就是精致的细部处理和近乎完美的工艺丹麦有着悠久而闻名于世界的手工艺传统,而资源的缺乏又使得丹麦选择了以工艺作为国家发展策略。正如彭妮。斯帕克(PennySparke)在她的《设计顾问》一书中所说:“德国以科学之名销售设计,意大利以艺术之名,斯堪的那维亚以工艺之名,而美国则以商业之名。”

丹麦的景观设计中,作为景观细部构成要素的灯具、座椅等设施常常是针对每个具体项目而单独设计的。

外观设计论文例6

元素外观造型是人的第一感觉,外观的视觉一定程度上直接决定了游览车的经济效益。本着以简洁、大气的美学设计理念结合统一与变化、协调与对比、节奏与韵律的美学设计原则,头车取简约、柔和的曲线元素;车厢取硬朗、刚强的直线元素。从整车造型给人以刚强中不乏柔美的感觉。

1.2外观色彩

整车采用白色为基调,配以绿色藤蔓为装饰,给人一种清新、干净的感觉;白色视觉传达的感情为干净、轻盈、冰冷、纯净;绿色传达的是环保、清新、希望。绿色藤蔓色彩图案,采用的是大型的贴膜工艺,改变了传统油漆喷涂的单一色彩。

1)藤蔓图案与景区绿色的环境相吻合。

2)传统的油漆喷涂双色、彩条等多色图案时,施工周期长、材料成本高、生产效率低,不能适应流水线作业,并且占用生产资源,而贴膜方案正好解决了该问题。使用贴膜工艺为游览车的外观视觉又提升了一个档次。

1.3材料选择

在满足安全要求与外观造型的前提下选择合理的材料,以降低制作成本是设计者必须要考虑的因素之一。以往的车厢采用铝合金为主体,制作成本较高。本次整车材质采用玻璃钢与钢结构结合,一定程度上降低了成本与车体的重量。玻璃钢材料性能优越,采用防火、隔热等结构;既保证了造型美观、满足了设计与审美要求,又具有良好的可靠性与经济性。从制作工艺与成本上来说,玻璃钢在一定程度上优于铝合金。

2整车外观效果

2.1车头结合

上述的设计思路中的造型元素,融合玻璃钢的材料特性,采用犀牛Rhinoceros4.0软件建模,设计出来的流行形状的头车模型。圆形的防撞与月牙形的凸带让流线形的车头变化中有统一,丰富了头车的层次,让其造型简洁不失简单。为保证车头整体的流线型前玻璃采用与头车外形相协调的大曲面玻璃。而侧窗为司机望窗,需采用横向推拉式可打开的三角形平面玻璃。为避免直边轮廓与流线型的外形反差过大,在设计时对侧窗窗角做圆角处理,使得整体外形与车窗协调,为司机打造了一个宽敞明亮的视野。

2.2车厢

1)车厢由四节组成固定编组,即头车(一节)+车厢(三节)。列车为敞开式车厢,能载员共计46人(包括司机一人),每节车厢有4排座位,前进方向排列,每排坐3人,即每节车厢有12个座位,头车为11个座位(其中司机1人)。在以BG8408《游乐设施安全规范》为基础的前提下,结合以人为本的工业设计理念,车厢设计采用半封闭式,车厢门为框架式,造型简洁,易于成型、成本低。该车厢的造型无以往的封闭车厢给游客带来的压抑感,为游客打造了一个视野开阔、乘坐舒服的乘车环境。

2)10km/h的时速让游客缓缓地感受景区内风景,列车上设有音响设施,可播放音乐、解说等。

2.3整车视觉

结合色彩设计思路,根据客户的要求和整车运行环境,并用3DMax软件进行效果图渲染,经客户确认的整车效果。

外观设计论文例7

现行的中国著作权法不保护实用艺术品。然而,1992年9月25 日由国务院的《实施国际著作权条约的规定》却对外国人的实用艺术品提供了25年的保护。这样,如何界定实用品的受版权法保护的艺术方面和受专利法保护的外观设计,就仍然是一个摆在我们面前的课题。 三、外观设计与商标法 一般说来,外观设计由专利法予以保护,商标由商标法予以保护,二者似乎不应有重叠之处。但在事实上,外观设计与商标又有一些共同之外。外观设计是由形状、图案、色彩或其结合构成的,商标是由文字、图案、形状或其结合构成的。至少,二者在构成上都有形状和图案等要素。既然商标的主要作用是区别不同的生产经营者的商品,指示商品的来源,既然外观设计和商标在构成上又有相同之处,那么,当产品的外观设计也具有识别性和指示性时,就应当受到商标法的保护。 美国的司法实践中将商品标记划分为四类。从可识别性和可受保护性来说,这四类标记由强到弱依次是:任意性或奇异性标记;指示性标记一般是由文字或文字与图形的结合而指示商品的来源和特征等;描述性标记,包括姓氏、地理标记等,只有在市场上具有了识别性,也即获得了"第二含义"时才能受到保护;通用标记,不具有识别性,因而不受保护。 在外观设计的商标权保护上,美国首先是确定有关的外观设计是否具有内在识别性的国家。如果某一外观设计具有内在识别性,则相当于上述的"任意性或奇异性标记",其使用者可以直接申请商标注册或要求商标权的保护。然而,具有内在识别性的外观设计并不多见。如果某一外观设计不具有内在识别性,则相当于上述的"描述性标记",其使用者在寻求商标注册或商标权保护时,必须证明该外观设计已经在市场上获得了第二含义,可以向消费者指示商品的来源。由于绝大多数外观设计不具有内在识别性,在外观设计的商标权保护上,证明有关的外观设计已经在市场上获得了第二含义,就是非常重要的。可以说,第二含义是外观设计能否获得商标权保护的决定性因素。 中国商标法规定,商标由文字、图形或其结合构成。与许多西方发达国家相比,在商标的构成上缺少了"形状"的要素。这样,中国商标法只保护平面的商标,排除了对于立体商标的保护。与此相应,在外观设计的商标权保护上,如果所涉及的是具有识别性或第二含义的平面外观设计,其所有人就可以寻求商标注册并获得商标法的保护。如果所涉及的是立体的外观设计,即使该外观设计具有很强的识别性或获得了第二含义,其所有人也不能申请商标注册和获得商标法的保护。例如,当美国的可口可乐公司以其独特的包装瓶在中国申请商标注册时,即遭到了驳回,因为中国商标法不保护立体商标。这与美国商标法既保护具有识别性或第二含义的平面外观设计,又保护具有识别性或第二含义的立体外观设计形成鲜明对比。显然,中国商标法的这种保护状况不利于对相关权利人的保护,与发达国家的商标保护实践也存在着一定的差距,应当予以改变。 受商标法保护的外观设计还必须是非功能性的。在这一点上,商标权与外观设计专利权和版权一样,都排除了对于产品或实用品内在功能和实用性特征的保护。如果一件产品的外观设计是功能性的,即使它具有识别性或获得了第二含义,也不能获得商标权的保护。在美国1961年的"戴斯特"一案中,申请人就一种长菱形的洗煤台面申请商标注册,被专利商标局驳回。申请人不服,又向法院起诉。法院则裁定说,尽管长菱形的洗煤台面在商业中被认为是属于申请者的,但它是功能性的,因而是不能获得商标注册的。 我国也有这样的事例。90年代初期,全国冰箱企业均采用冷冻室上置、冷藏下置,并将温度控制设置于箱外的冰箱。将冷藏室上置、冷冻室下置,是考虑到冷藏室的使用频率大大高于冷冻室,下置的冷藏室会使用户经常弯腰取物;将温度控制设置于箱外,既方便了观察和调节温度,又增加了冰箱外观的美感。显然, 前者是功能性和实用性的设计,后者是功能性和装饰性设计的合一,二者都不能获得外观设计专利。而且,即使是这两种设计在市场上获得了第二含义或可识别性,消费者能够将带有这两种设计的冰箱与海尔集团联系起来,也不能获得商标权保护。

外观设计论文例8

其次,户外广告作为景观元素,具有标志性特征。凯文•林奇把城市意象的物质形态归纳为五种元素,分别是道路、边界、区域、节点和标志物。[1]户外广告由于其多样化的特性以及其信息传播的需要往往成为吸引注意的视觉中心,所起到的标志性作用使人们对所处的场所有了新的认识。

近几年,我国户外广告铺天盖地的发展使得城市出现前所未有的影像密集,有人在互联网上发表了《谁污染了公共空间》一文,对户外广告提出了批判。当然,问题的出现有多方面的原因,例如城市建设很少把户外广告列入规划中来,户外广告业亟须整合等。从广告设计角度出发,笔者认为设计者景观意识的薄弱是主要原因之一,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忽视了与环境的协调

我国大部分城市建设缺少对户外广告的规划,户外广告往往是后期添加到建筑或其他景观上的,如在建筑的立面或顶部安置广告牌,屡屡出现破坏建筑造型和结构的现象。孤立的添加式设计导致了户外广告与周围其他景观在形态、色彩及材质上的不协调。

(二)削减了城市形象特色

每个城市的景观应当是由各自不同的历史文化背景和地域特点形成的独具风格的景观。在我国大部分城市里,由于户外广告表现形式大同小异、缺乏个性,一定程度上削弱了城市形象的识别性。

(三)扰乱了景观的秩序

城市建筑所形成的“天际线”是现代城市景观的重要特点,混乱的建筑楼顶广告似乎“扯破”了城市的天空,优美的天际线荡然无存。另外,户外广告不适宜的比例和尺度关系,视觉信息过多过滥等也造成了景观秩序的混乱,给人们带来了沉重的视觉负担。

(四)破坏了城市的生态景观

为了商业街户外广告亮化,不惜砍伐道路两旁的树木,破坏城市的绿化;广告牌遮挡建筑物内的采光;在居住区设置夜间发光的户外广告造成光污染等,这些行为都将导致城市生态环境的恶化。

二、户外广告设计中景观意识的体现

户外广告的发展显示其不可避免地大面积地影响城市景观,形成了对城市景观的再创造,这二次创造的结果建立在专业人员有意识设计的基础上。

(一)整体性意识

“如果有人敲你的房门,你打开门让他进来,恰巧一阵风也随之吹入,回荡在房内,吹动了窗帘,同时引起更多的飘动,视觉很像这件事,得到的视觉效果经常要比预想的多。”卡伦在《城市景观艺术》一书中的这句话形象地说明了人们看到的更多的是事物之间的关系而非孤立的个体,人们在与某一户外广告产生视觉接触的时候,同时接受的是目视范围内所有景观的整体感觉和意象,每一个户外广告个体的表现牵动的是整个视觉链上所有要素,表现为在户外广告各视觉要素设计上,其具体方案应建立在实地环境的考察基础上。形态要素设计应参照包括户外广告所依附的媒体的形态、所处空间的地理位置、地形地貌以及自然景观形态等,例如巴黎街头建筑物上的Benetton广告,采用旗帜的形式,垂直于建筑立面,既保留了原建筑的完整性,又使得画面富于动感变化效果(图1)①。

[6]黑川雅之.世纪设计提案——设计的未来考古学[M].王超鹰,译.上海:上海人民美术出版社,

外观设计论文例9

促进老年人身体健康的重要因素是老年人之间的交往行为。随着老年人在生理和心理方面的变化,对周围环境感知力和适应能力都会减退,同时还会有较强的失落寂寞感,因此加强老年人之间的交往、参与休闲娱乐活动就尤为重要。老年人之间的互相交流、相互倾诉,可有效的调节他们的情绪,释放心中的压力,改善了老年人心理脆弱、生理机能退化带来的问题。同时老年人的很多常发病症状可通过加强户外活动交往得到明显改善。

1.2老年人交往形式的种类

交往形式可以简单地分为亲密往、必要往、自发往和社会往等四个层次。亲密往,是指老人与自己的家人或最亲近的朋友之间发生的交往,交往的形式最为亲密,老人之间没有排斥,空间距离最近。对户外交往空间要求相对私密,不希望受到外界环境的干扰。必要往对空间环境要求不高,常具有一定的偶然性或很强的必要性,老年人在不同空间和时间上都要参与的交往活动。相对必要往,自发往空间对景观环境有较高的要求,自发往与必要往相比更突出老人的主动性,舒适宜人的空间场地更有利于自发往的形成。在一定情况下,老人的必要往和自发往可相互转化。社会往,是一种公共的社会活动或群体活动,需要他人的参与来完成。在生活中例如相互的问候、交流、欣赏其他群体的各种活动及社会活动,主要以听觉感受为主。社会往对交往空间环境要求也较高。

1.3影响老年人户外交往的因素

对老年人户外交往造成影响的主要因素有天气、场地、户外空间景观这三个方面。天气的好坏直接影响老年人是否选择外出活动和交流,根据观察随着季节天气的变化,老年人外出交往也随之变化,天气适宜更有利于户外交往的形成。其次,场地也很关键,适当的出行距离和空间大小为老年人户外交往提供了机会。老人对空间尺度的要求较为敏感,小尺度空间可以让身处其中的人看到周围景物的细部,感到亲切温馨,适合亲密往,大尺度空间则使人感到开阔豁达,适合自发性和社会往的活动。再次,在天气和场地具备的情况下,户外空间景观的营造就至关重要,适宜的景观环境可以给老人营造舒适的交往空间,促进交往活动的形成。

2适宜老年人户外交往空间景观的营造

2.1步行道设计

在老年人居住建筑区域内,除必要的救护和消防通道外,多以步行道为主,其路面宽度以1.2m~1.8m之间为宜。老年人居住建筑内的道路设置以环路并适当联通为宜,这样可保证老年人的可达性。为了适应老年人的生理和心理需求,在人行道的两侧要注重植物配置,这样可以增强植物的观赏性,还能给交往的老人提供一个避免强光照射的步行空间。根据老年人的视力和大脑记忆力减退的原因,在道路的规划设置中应注意它的取向和可达性,可在道路的转弯处、出入口处设置明显的路标或者形象的标识物。在铺装材料上应选取防滑、透水性好的材料,老年人身体机能衰退,部分老人视力减退或需依靠拐杖行走,因此凹凸不平、色彩丰富的路面铺装材料不宜使用,并在有坡度处设置栏杆扶手。在小径的局部铺设材料中还可以针对老年人健康养生的需求,采用保健鹅卵石,质感细腻、缝隙紧密适中,能使人放松心情,是在养老设施中步行道设置的首选铺装材料。在步行道的两边应设计相应数量休闲小场所并配置休闲座椅,其材质多用木质为宜,方便老人驻足休憩并促使交往行为的产生。

2.2节点景观设计

文中的景观节点主要包括广场、休闲小场所、老人健身场所等几个方面。

2.2.1广场

广场一般是提供老人进行集体活动的场所。一般将它设置在临近居住区入口的一个独立区域,可以起到疏散交通的作用,也可设在公共设施的附近。应避免有汽车或自行车的穿越,对老人的活动造成威胁与干扰。如今广场舞盛行,大部分老年人都喜欢参与其中,把它作为生活中不可缺少的一部分。通过广场舞这种运动的社会交往让老人重新获得一种集体感,也是对老人离退休后失落感的弥补,所以在建筑区域内设置面积适中的广场是非常有必要的。在养老设施中规划广场一般要在大空间的边界区域设计适合老年人私密交往的安全小空间,这样既可以让愿意参加广场集体活动锻炼身体的老人参与到社会交往当中,又可以让身体健康程度差或不愿意参加的老人坐在安全的小空间观看,享受社会交往带来的热闹和乐趣,同时感觉自己也融入其中,或者可以和其他人进行私密性的交流。

2.2.2休闲小场所

老人在小规模的休闲场所交往有亲密往和自发往,此场所的设计应该为老人创造舒适的交往小空间,保证老人与老人之间的亲密关系得以延续和保持。休闲小场所的设置位置一般为老人容易聚集或逗留的空间附近,增强了场地的使用率。休闲小场所应有良好的通风、充足的阳光,但不宜在风口。一般情况下,视线通透能够看到周围的动态区域同时休闲场所相对安静的使用频率就高。设计时应多使用半开敞的空间,注意静动结合,有助于老年人进行亲密交往和自发性的交往。

2.2.3老人健身场所

健身场所的营造应融合于广场或休闲小场所的环境之中,健身器材的摆放上也应注意同种类的相邻或成组划分,形成局部的独立小气候,方便老人边运动边交流。在器材选择上多以操作简单的为主。地面铺装也要注意防滑,最好不要选择瓷砖或水泥地,可选用防滑的塑胶或塑木场地。适宜的健身设施场地也是老人聚集和交往的主要场所,营造出一种时间相对固定、伴侣固定的必要交往形式。

2.3植物配置

对于那些行动不便的老人来说欣赏户外风景也许就是他们和大自然最紧密的联系了。因此植物配置在养老设施中是非常重要的造景元素。在区域内总体的植物配置原则要以保健生态为主题、营造自然宁静的氛围,在实用功能上以遮荫、观赏、休憩为主。在营造过程中应侧重步行道、景观节点、休息空间等部位的植物配置。步行道两边可利用花境、花灌木组合形成视线开阔的开敞空间,或用乔木、保健类植物等创造优美的林冠线和林缘线的线形空间,形成随季节轮换而变化夏季清爽冬季明媚的环境;在景观节点的位置利用地形突出植物的高矮层次感,强调植物色彩的变化和多样性,并突出每个节点的独特性和标识性,适应老年人的生理和心理特征。在休息空间可利用绿篱、花灌木并配孤植的高大乔木形成绿荫,在组合形式上形成凹字形的内向和半包围的休息空间以加强老年人的交往活动的形成。

外观设计论文例10

中图分类号:G642.4文献标识码:B文章编号:1671-489X(2012)15-0089-02

1 景观艺术设计学科的特点分析

对于什么是景观设计,通常的理解就是:这是一门与人类的居住环境有关,在分析人类居住场所的基础上,进行布局的规划与改造,进行设计、管理、保护和恢复的一系列科学性和艺术融的社会科学。景观艺术设计需要运用到多种知识,在现代化的景观设计中,可能会涉及建筑学、规划学、市场工程学、风景园林学等相关的专业知识。这项学科的开设时间较短,在教学经验上还较为欠缺,学校进行学科教育的目的就是为了培养胜任景观设计这一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从当前来看,景观艺术设计专业教学还存在诸多问题和不足,这项专业教育的特殊性决定了要构建一个完全科学的教学体系,必须对这门课程的特征有一个全面清晰的了解,只有把握了景观艺术教学的特点,才能在此基础上制定有效的教学方式和教学模式。

1.1 景观艺术设计是一种综合性的行为

景观设计艺术化,就是指在考虑基本的城市建筑、街道、公共设施的基础上,还要考虑整体的视觉效果、广告效应以及艺术价值。在这其中,不仅有建筑学、经济学的相关知识,更是需要应用到心理学、艺术、民族文化风俗等社会知识。这是一门综合性极强的专业学科。

1.2 景观艺术设计的独特性

景观艺术设计是一项独特的行为,它不等同于简单的建筑或者广告植入,它在追求共性的基础上又有许多独特的地方。在不同的地区、不同的自然环境和不同的社会氛围的影响下,所呈现出来的景观设计又是不同的。一个具有艺术价值的景观设计,除了应该具有风格和观赏价值以外,更需要唤起观赏者在情感上的共鸣,能够在内心深处留下独特的记忆。这是进行景观设计应该追求和达成的目标。

1.3 景观艺术设计的延续性

进行景观设计,并不仅仅是指从无到有的过程,延续性是景观设计的另一大特征。这是因为许多现存的景观设计有着浓重的历史韵味,它是一个时代一个城市历史的浓缩,这种浓缩的精华不应该与现代文明相分离,通过适当的调整或者维护,能够让这些具有历史色彩的景观设计协调地存在于高度发达的文明社会中,这就是景观设计的延续性特征。

2 立体教学法在景观艺术设计中的应用分析

前文已经分析了景观艺术设计的特点,在我国景观设计教学起步较晚,专业教学方法和教学模式的效果都不尽理想,作为当前具有市场需求的应有型专业,提高教学质量,培养符合需求的专业性人才就成为一个迫在眉睫的问题。本文从立体教学的角度,来探讨如何更好地实现景观设计教学。

所谓立体教学,就是指将一门课程的教学方式分为理论讲授、设计实训、课外练习3个部分。对于一些传统的课程来说,更偏重于理论授课这一方面,在当前的设计教学中,实训往往也作为一项重要的教学方式,但是课外练习则是一项少被提及的工作。立体教学,就是需要将教学方式多样化,使学生掌握设计技能的途径更为丰富,不同的教学方式之间能够起到互补的效果。采用立体教学的方案就是按照以上3个类型,分别确定自己的教学目标和教学任务。

2.1 理论知识的讲授

这是整个设计教学工作开展的基础,理论教学的特点是需要对大量的理论性知识进行阐述,讲述的内容多为抽象的。教师需要大量的时间准备足够充分的理论资料,学生接受理论知识也需要一段时间的消化。所以,针对这种特性,理论课程的安排应该是一种分散的状态,贯穿于整个课程的始终,以小节课程的形式出现。在以设计为主的课程体系中,理论课程的时间应该控制在一定的比例范围内,理解掌握即可。

2.2 设计实训

学生实践课程的展开,无论接受何种理论知识,它都需要最终的转化成一种实践成果。在整个课程中安排实训课程已经成为所有涉及专业的共同特征,它就是将理论与实践结合起来的最佳典范。从当前的教学现状来看,设计实训的形式很多,有些是通过课程安排的形式进行,一些可能是通过学校与外界的各种企业进行联系,为学生提供一些实习机会等。无论何种形式,都是让学生从理论知识的环境中脱离出来,将已经学会的理论知识用于指导自己的现实操作,在一线工作中发现自己的不足,学习实际操作知识,对已经学会的理论知识进行深化巩固。

2.3 课外训练

很多人认为,课外训练与设计实训是同一种模式,从操作的角度来看,二者的确有诸多的相似之处,但是从课程教学安排的角度来看,这是截然不同的。实训是计划在整个教学周期内的活动,它有着固定课程节奏的安排,不会被打乱。但是课外训练,则是一种更加个体、更加临时的选择。开展景观设计教学,是为了培养一批可用的专业人才,但是如果全部采用同样的教学方式和实训课程,会使学生的个人技能趋同,无法满足设计艺术所需要的独创性。所以,通过课外训练,不同的学生可以根据自己的兴趣爱好自主地设计某个项目,在兴趣中锻炼实际操作的技能,有利于教学培养的个性化。

3 结语

立体教学虽然有诸多优势,能够提升整体的教学水平,培养学生的创造性,但是立体教学方法同样有局限性,从阐述上看这个教学方法的开展是简单的,但是具体实施操作起来却是复杂的。所以,对于一些低年级的学生而言,不适用采取这种过于繁琐的教学方式。这种教学方式的推行,必须建立在学生已经掌握一定的专业知识,有一定操作技能的基础上。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