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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分撤销申请书模板(10篇)

时间:2023-03-06 16:04:07

处分撤销申请书

处分撤销申请书例1

如今,我已真正的认识了自己的错误,努力学习,以前有个老师跟我说过:”人不怕做错,只怕不知错”我现在知错了.愿老师能给我一次机会.赦免我以前幼稚的行为所犯的罪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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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营业执照注册名称)

地址:(营业执照注册地址或有效地址)

联系电话:

法定代表人: 职务:

委托人:(身份证姓名)

联系电话:

被申请人:(作出征税决定海关名称)

事实:

(应包括申请人进口报关情况、价格磋商情况、缴纳税款情况、有关货物情况、价格争议情况等简明事实。)

复议请求:

一、(对征税决定的复议请求,应注明请求撤销具体征税决定的海关编号等情况。)

二、(对估价、商品归类、原产地确定等争议的复议请求,即申请人认为海关应如何归类、如何确认原产地及申请人已交税款、应交税款、应退税款等情况。)

理由:

(支持复议请求的各项理由,如申报价格是实际成交价格等。)

附件:

原征税决定(税款缴款书)、报关单(申报单、海关审结单)、有关报关单证(合同、发票、装箱单、提单等)、有关付款单证、申请人营业执照、委托授权书、委托人身份证件等。

(申请人签章)

(递交申请日期)

以上正本资料连同复议申请书及四套复印件(盖章)提交至广州海关法规处,正本资料经法规处审核后发还申请人。

行政处罚复议申请书

申请人:(身份证件姓名或营业执照注册名称)

地址:(身份证件地址、营业执照注册地址或其他有效地址)

联系电话:

法定代表人: 职务:

委托人:(身份证件姓名、身份证件号码)

联系电话:

被申请人:(作出处罚决定海关名称)

事实:

(应包括基本案情、告知情况、申辩或听证情况、海关处罚情况、文书送达情况、处罚决定执行情况等简明事实。)

复议请求:

一、(对处罚决定的复议请求,应注明请求撤销、变更、确认违法的原具体处罚决定的海关编号等情况。)

二、(对事实认定、适用法律、处罚程序、案件证据、确定处罚幅度等争议的复议请求。)

理由:

(支持复议请求的各项理由。)

处分撤销申请书例2

你们好!

首先非常感谢您能够在百忙之中审阅我的撤销处分申请书。

我是银行的一名普通员工,一直从事信贷工作。工作上一直很认真,兢兢业业,勤勤恳恳,但在操作一笔贷款业务中,由于个人原因,还是出现了工作失误。这比贷款在贷后过程中,因本人未能及时针对潜在风险信号进行操作、预警上报,导致该笔贷款出了风险。本人作为一名信贷员、经办人具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最终受到了警告处分。

首先我对公司给予的处分表示接受,通过此次挨处分的经历,给了我深刻的教训 。在以往办理业务时 ,我都是凭工作所积累的经验去思考问题 ,久而久之,就养成了一种惯性思维,风险意识有所降低,对办理贷款的客户调查不够严谨细致,未能认真分析其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情况及行业发展情况,后期对贷款存在的风险考虑的不够充分,思想麻痹大意,主观经验意识战胜了现实调查操作导致贷款存在风险的事宜没有察觉也没能及时上报使我行资金遭受损失。为此 ,我进行了深刻的反思,此事绝对是我个人思想松懈所造成,都是主观意识薄弱,没有其他客观理由可讲。本着自己犯的错误要自己承担的思想,我对自己首先进行了自我批评,并进行了深刻的反思,认真查找了自己在工作中的不足和薄弱环节。保证在今后的日子里做到以下几点。

首先,从思想上严格要求自己,严格按制度办事,杜绝操作风险,运用各种手段降低和防范信用风险。增强学习能力,养成良好习惯。自觉加强政策理论和知识的学习,不断学习《银行信贷管理办法》、《银行信贷管理暂行办法》和其他信贷方面的制度及规定,努力提高政治理论水平和管理能力。知识就像是迷途中的灯塔,可以指引给我们的方向。行动则会让我们的目标得以实现,做到理论与实践相结合,更好的完成自己本职的工作。

其次,在以后操作信贷业务时 ,我都认真考察企业 ,熟悉企业的经营情况、生产工艺、财务状况,并通过其他途径对企业进行了解,对企业发展状况和资金需求做出正确的判断后,才落实有效担保,并在贷款发放后,按时进行贷后管理,确保我行资金安全。      

再次,时刻保持清醒头脑,做到思想上不松懈,行动上不犯懒。我时刻反省自己工作失误的问题,因为作为一名有工作经验的信贷员,犯如此低级的错误我感觉到很惭愧。所以惭愧之余我重温了“两个务必”,务必使自己继续保持谦虚、谨慎、不骄不躁的工作作风;务必使自己继续保持艰苦奋斗的作风。同时,时刻提醒自己在基层金融岗位上工作,以后一定要合规工作,按章按制度办事,杜绝再犯类似的错误。

在得到了深刻的教训以后,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会更加谨慎、尽职尽责、脚踏实地的完成自己本职工作的,希望领导积极监督我今后的工作,撤销本次的处分,谢谢!

处分撤销申请书例3

你们好!

首先非常感谢您能够在百忙之中审阅我的撤销处分申请书。

我是银行的一名普通员工,一直从事信贷工作。工作上一直很认真,兢兢业业,勤勤恳恳,但在操作一笔贷款业务中,由于个人原因,还是出现了工作失误。这比贷款在贷后过程中,因本人未能及时针对潜在风险信号进行操作、预警上报,导致该笔贷款出了风险。本人作为一名信贷员、经办人具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最终受到了警告处分。

首先我对公司给予的处分表示接受,通过此次挨处分的经历,给了我深刻的教训 。在以往办理业务时 ,我都是凭工作所积累的经验去思考问题 ,久而久之,就养成了一种惯性思维,风险意识有所降低,对办理贷款的客户调查不够严谨细致,未能认真分析其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情况及行业发展情况,后期对贷款存在的风险考虑的不够充分,思想麻痹大意,主观经验意识战胜了现实调查操作导致贷款存在风险的事宜没有察觉也没能及时上报使我行资金遭受损失。为此 ,我进行了深刻的反思,此事绝对是我个人思想松懈所造成,都是主观意识薄弱,没有其他客观理由可讲。本着自己犯的错误要自己承担的思想,我对自己首先进行了自我批评,并进行了深刻的反思,认真查找了自己在工作中的不足和薄弱环节。保证在今后的日子里做到以下几点。

首先,从思想上严格要求自己,严格按制度办事,杜绝操作风险,运用各种手段降低和防范信用风险。增强学习能力,养成良好习惯。自觉加强政策理论和知识的学习,不断学习《银行信贷管理办法》、《银行信贷管理暂行办法》和其他信贷方面的制度及规定,努力提高政治理论水平和管理能力。知识就像是迷途中的灯塔,可以指引给我们的方向。行动则会让我们的目标得以实现,做到理论与实践相结合,更好的完成自己本职的工作。

其次,在以后操作信贷业务时 ,我都认真考察企业 ,熟悉企业的经营情况、生产工艺、财务状况,并通过其他途径对企业进行了解,对企业发展状况和资金需求做出正确的判断后,才落实有效担保,并在贷款发放后,按时进行贷后管理,确保我行资金安全。      

再次,时刻保持清醒头脑,做到思想上不松懈,行动上不犯懒。我时刻反省自己工作失误的问题,因为作为一名有工作经验的信贷员,犯如此低级的错误我感觉到很惭愧。所以惭愧之余我重温了“两个务必”,务必使自己继续保持谦虚、谨慎、不骄不躁的工作作风;务必使自己继续保持艰苦奋斗的作风。同时,时刻提醒自己在基层金融岗位上工作,以后一定要合规工作,按章按制度办事,杜绝再犯类似的错误。

在得到了深刻的教训以后,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会更加谨慎、尽职尽责、脚踏实地的完成自己本职工作的,希望领导积极监督我今后的工作,撤销本次的处分,谢谢!

处分撤销申请书例4

由于我在学校上课听讲不认真,下课学习也不知努力,且偶而还有逃学旷课现象发生,有时冲动会和同学一起打架骂人。所以,学校领导为了教育我,使我走向正确的道路,做一名合格的初中毕业生,于是,给了我处分以示警告。

处分下来以后,我十分地后悔,后悔自己的冲动与无知。我也知道,由于我的叛逆行为,给同学和自己带来了损失,给老师领导们带来了麻烦,影响学校的正常工作的进行和学校的声誉,影响极坏。

在此之后,我痛定思痛,认真作自我反省、努力学习,同学的帮助和老师的耐心教育使我终于更加认识到了事情的严重性,受益颇多,思想有了提高,学习也有了进步。按学校规定,特此向学校申请取消处分。

我知道,我的某些行为严重地违反了学校纪律和《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我一直为自己犯的错误行为而感到内疚,至今后悔莫及,唯有改正错误才能弥补以往的过失。向尊敬的老师和亲爱的同学们说对不起,为自己的错误向你们致以内心的歉意。人无完人,都有自己做错事的时候,重要是自己犯的错主动承认错误,及时改正,以免再犯相同的错。

从接受处分以来,对自己的错误行为不断反思,认真总结经验教训。

平时思想懒散,没有上进心,老师们都耐心教导我,可我却一而再、再而三地让关心我的校领导、老师们、同学们失望难过,没有及时纠正,终成大错。

后悔没有听老师不停的警告。但世界上没有后悔药,改正不良习惯和纠正错误才是最根本的。

老师经常找我谈话,进行思想交流。我虚心接受老师的批评和建议,同学们也热心帮助我,使我能逐渐树立信心。现在我有了较大的进步。也有了上进心。以往做事拖拉,现在做事紧凑。原先睡觉晚、起床晚,现在基本改掉。不喜欢看课外书的我,现在常常拿着教材钻研。利用闲瑕时间背英语词汇,学习之余听听音乐,松驰有度。既培养兴趣爱好,又提高了学习效率,一举多得。时时谨记“光阴似箭”一去不回的道理,阅读有益的书籍,拓展视野,增强学习动力。

我也努力地掌握专业基础知识,以杰出优秀的人为模范,专攻网落管理,树立远大理想,做自己的软件。抓住刚步入21世纪的机会,全身心投入到学习中,坚持错误的不能盲从,正确的始终不变 。做一个严格要求自己,一步一个脚印,能无私奉献、博学多才的人,并为实现人生目标坚持奋斗。希望领导们能给我改过自新的机会。让我能重新做人,做一名合格的学生、做一名对国家有用的栋梁之才。

处分撤销申请书例5

处分下来以后,我十分地后悔,后悔自己的冲动与无知。我也知道,由于我的叛逆行为,给同学和自己带来了损失,给老师领导们带来了麻烦,影响学校的正常工作的进行和学校的声誉,影响极坏。

在此之后,我痛定思痛,认真作自我反省、努力学习,同学的帮助和老师的耐心教育使我终于更加认识到了事情的严重性,受益颇多,思想有了提高,学习也有了进步。按学校规定,特此向学校申请取消处分。

我知道,我的某些行为严重地违反了学校纪律和《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我一直为自己犯的错误行为而感到内疚,至今后悔莫及,唯有改正错误才能弥补以往的过失。向尊敬的老师和亲爱的同学们说对不起,为自己的错误向你们致以内心的歉意。人无完人,都有自己做错事的时候,重要是自己犯的错主动承认错误,及时改正,以免再犯相同的错。

从接受处分以来,对自己的错误行为不断反思,认真总结经验教训。

平时思想懒散,没有上进心,老师们都耐心教导我,可我却一而再、再而三地让关心我的校领导、老师们、同学们失望难过,没有及时纠正,终成大错。

后悔没有听老师不停的警告。但世界上没有后悔药,改正不良习惯和纠正错误才是最根本的。

老师经常找我谈话,进行思想交流。我虚心接受老师的批评和建议,同学们也热心帮助我,使我能逐渐树立信心。现在我有了较大的进步。也有了上进心。以往做事拖拉,现在做事紧凑。原先睡觉晚、起床晚,现在基本改掉。不喜欢看课外书的我,现在常常拿着教材钻研。利用闲瑕时间背英语词汇,学习之余听听音乐,松驰有度。既培养兴趣爱好,又提高了学习效率,一举多得。时时谨记“光阴似箭”一去不回的道理,阅读有益的书籍,拓展视野,增强学习动力。

我也努力地掌握专业基础知识,以杰出优秀的人为模范,专攻网落管理,树立远大理想,做自己的软件。抓住刚步入21世纪的机会,全身心投入到学习中,坚持错误的不能盲从,正确的始终不变。做一个严格要求自己,一步一个脚印,能无私奉献、博学多才的人,并为实现人生目标坚持奋斗。希望领导们能给我改过自新的机会。让我能重新做人,做一名合格的学生、做一名对国家有用的栋梁之才。

因此,我衷心希望老师能根据我接受处分以后的表现,恳请老师准予撤消处分。经过老师的教育和熏陶,感化着我向品学兼优的方向发展。

处分撤销申请书例6

考试中作弊的行为,违反了学校纪律,造成了考试的不公平。不公有害于同学,同时也打击了自己的信心。我为自己做的错事感到内疚,至今后悔莫及,唯有改正错误才能弥补以往的过失。向尊敬的老师和亲爱的同学们说对不起,为自己的错误向你们致以内心的歉意。人无完人,都有自己做错事的时候,重要是自己犯的错主动承认错误,及时改正,以免再犯相同的错。从上学期以来,一直对自己进行反思,对作弊事件分析,认真总结经验教训。

basic考试之前,对它没有严肃对待,导致最后没有做好准备。考试期间,携带与考试有关的纸条,动机不纯。其次,老师打过招呼不允许小动作,也还是没听。直到老师逐个收卷子到跟前时,脑子里一片茫然。此事虽然过了很久,但还恍如昨天发生一样。感觉与自己平时不注意生活细节有一定关系。平时思想懒散,没有及时纠正,终成大错,现在我深深地后悔那学期没有认真学习basic的基础知识,荒废了学业。

也很后悔没有听老师不停的警告。但世界上没有后悔药,改正不良习惯和纠正错误才是最根本的。

下来之后,老师找我谈过,进行了思想交流。我虚心接受老师的批评和建议,同学们也热心帮助我,使我能逐渐树立信心。

现在我有了较大的进步。以往做事拖拉,现在做事紧凑。原先睡觉晚、起床晚,现在基本改掉。不喜欢看课外书的我,现在常常拿着教材钻研。利用闲瑕时间背英语词汇,学习之余听听音乐,松驰有度。既培养兴趣爱好,又提高了学习效率,一举多得。时时谨记“光阴似箭”一去不回的道理,阅读有益的书籍,拓展视野,增强学习动力。

我也努力地掌握专业基础知识,以杰出优秀的人为模范,专攻网页设计和项目管理,树立远大理想,做自己的软件。抓住刚步入21世纪的机会,全身心投入到学习中,坚持错误的不能盲从,正确的始终不变。做一个严格要求自己,一步一个脚印,能无私奉献、博学多才的人,并为实现人生目标坚持奋斗。感谢老师能给我改过自新的机会。

处分撤销申请书例7

经过深刻的反思,我为自己当时一时贪玩的不理智行为深深感到内疚、追悔莫及,并对自己思想上的错误根源进行深挖细找,认清了违纪造成的严重后果。之所以发生违纪事件,是本人平时学习不够、要求不严、思想觉悟不高。就算是有认识,也没能在行动上真正实行起来。没有纪律观念和集体观念,但是这个处分给我敲响了警钟,我幡然醒悟,理解到没有规矩不成方圆,犯了错误就要受到处罚,所以处分下达以后,我没有怨天尤人,而是潜心从自己身上找错误,查不足。

这段时间来,我处处严格要求自己,在纪律和学习上都比以前更加努力,现在我较之以前已经有了很大改变。思想上,我不断加强自己的修养,提升思想认识。现在的我,有较强的纪律观念,也懂得了身为一名学生哪些事是可以做的,哪些是不可以做的;学习上,认真学习自己的专业知识,努力去做出更出色的成绩来弥补这次错误。也为自己步入社会的时候,能为社会做一份有用的贡献;生活中,我在各方面都极力争取做到让人无可挑剔。但人无完人,我在一些学习和生活的细节中可能还存在有一定不足,不过我会努力把坏习惯全都改掉,成为一名优秀的学生的。

以上是我在这段时间来的主要表现,希望领导老师审查。并恳请学校领导老师准予取消处分。我非常感谢老师和学生会干部对我所犯错误的及时指正,我保证今后不会再有类似行为发生在我身上,希望老师和同学们在今后的工作、生活、工作中多多帮助我,帮助我克服我的缺点,改正我的错误。为了挖掘我思想上的错误根源,我在此进行了十分深刻的反思和检讨。也真心地希望我能够得到改正的机会。请老师和同学们多多监督我。

对于这次事件,我的行为不是向老师的纪律进行挑战,是自己的一时失足,希望老师可以原谅我的错误。

今后人生的道路还很长,“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在此特申请学校撤销本人的记过处分,给我一次改过自新的机会。

特此申请,望早日批准为盼!

此致

敬礼!

处分撤销申请书例8

撤回材料的办理

上访人将材料提交到县(市)、区级国土资源部门,经受理后,在国土资源部门未作出答复前,上访人因自身原因或其他原因主动提出撤回上访材料的,应由上访人提交《撤回材料申请书》,同时,上访人需在申请书中保证:不再为材料内所提出的上访事项上访,并保证由此产生的经济责任与法律责任由上访人自身承担。这样做的目的,主要是为了约束上访人,防止其就同一事项再次上访。同时,如果上访人再次上访,也可以减小国土资源部门的责任。

然后,根据上访人的《撤回材料的申请》,将上访人所提交的材料原件交还上访人,国土部门留复印件存档,并要求上访人在材料复印存档件上签字说明“材料原件由上访人×××撤回”。此事项视为息访。

撤销《答复意见书》的办理

县(市)、区级国土资源部门对上访人的事项已出具《答复意见书》的,上访人在撤回上访材料的同时,还提出要撤销《答复意见书》的,由上访人提交《撤销答复意见书申请》,并在申请书承诺不再为材料内所提出的事项,或《答复意见书》中所答复的内容再到国土部门上访,并保证由此产生的经济责任与法律责任由上访人自身承担。经慎重研究,同意撤销《答复意见书》的,国土资源部门要行文,同时撤回已交给上访人的《答复意见书》原件。因为,材料由上访人撤回的,县(市)、区级国土局已出具的《答复意见书》也就不具备存在的条件了。

撤回材料和撤销答复意见书可分两个步骤来做,先撤回材料然后撤销《答复意见书》;也可一并完成,由上访人提交《撤回材料和撤销答复意见书的申请》,在收到上访人的申请后,撤回上访人的材料,同时撤销《答复意见书》。

处分撤销申请书例9

第二条依照条例履行药品行政保护职能的行政机关是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第三条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设立药品行政保护办公室,具体承担以下职责:

(一)受理和审查药品行政保护申请、药品行政保护撤销申请、侵权处理申请;

(二)提出授权或驳回的意见;

(三)提出对药品行政保护撤销和侵权处理的意见;

(四)设立登记簿,对药品行政保护的申请、授权、驳回、撤销、终止等事项进行登记;

(五)对药品行政保护的受理、授权、驳回、撤销、终止等有关事宜进行公告;

(六)办理与药品行政保护有关的其他工作。

第四条条例所称药品独占权人是指对申请行政保护的药品的制造、使用和销售享有完全权利的人。

第五条条例所称药品是指用于预防、治疗、诊断人的疾病,有目的地调节人的生理机能并规定有适应症、用法和用量的物质。

第二章行政保护的申请

第六条条例第五条第三项规定的尚未在中国销售是指提出行政保护申请的药品尚未合法地进入中国境内的药品流通市场。

第七条条例第七条规定的机构是指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指定的机构。

第八条药品行政保护申请书以及其他行政保护文书的格式,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统一制定。

第九条条例第八条规定的外文是指申请人所在国的官方语言。

第十条申请人办理申请药品行政保护事宜时,应当委托中国的机构办理,并签订委托书,写明委托权限。

机构递交条例第八条和本细则规定的申请文件时,应当同时递交申请人的委托书。

第十一条一项药品行政保护申请只限于一种药品。

第十二条条例第八条第一项规定的药品行政保护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申请人名称、地址;

(二)申请人的国籍;

(三)申请人是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其总部所在的国家或者地区;

(四)申请行政保护的药品的名称(通用名、商品名、化学名)、化学结构式、配方、剂型、适应症、用法、用量、工艺制备方法简介;

(五)申请人和机构的签名(印章);

(六)申请文件的清单;

(七)其他需要注明的事项。

第十三条申请文件应当整齐清晰,附图应当标准规范,不得涂改。

申请文件中涉及的科技术语应当采用中国统一的规范用语。

第十四条申请人递交条例第八条所规定的第(二)、(三)项文件,应在其所在国办理相应的公证、认证或证明手续。

申请人递交条例第八条所规定的第(四)项文件,应在中国的公证机构进行公证。

第十五条申请人递交的条例第八条所规定的第(四)项文件是制造药品合同书的,与其签订合同的中国企业法人必须持有《药品生产企业许可证》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申请人递交的是销售药品合同书的,与其签订合同的中国企业法人必须持有《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申请人递交制造或者销售合同书时必须附有中国企业法人的上述证、照复印件。

第十六条申请人提出药品行政保护申请,应当提交有关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不予接受:

(一)未使用规定的格式或者填写不符合规定的;

(二)未按照规定提交有关文件的。

第十七条在获得药品行政保护证书之前,申请人要求撤回药品行政保护申请的,应当向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书面申请,写明申请人的名称和药品名称。

第三章行政保护的期限、终止、撤销和效力

第十八条条例第十三条所称药品行政保护证书颁发之日,是指药品行政保护证书上写明的日期。

第十九条条例和本细则规定的公告事项,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告。

第二十条在药品行政保护期内,药品独占权人应及时向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递交其药品独占权持续有效的证明文件。

第二十一条依照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请求撤销药品行政保护的,应当向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递交《撤销药品行政保护请求书》和有关证明文件一式两份。

《撤销药品行政保护请求书》应当写明下列事项:

(一)请求人的名称、地址及国籍;

(二)被请求人的名称及地址;

(三)被请求撤销的药品的名称及授权号;

(四)请求撤销的理由及证据。

一项撤销药品行政保护申请只限于一种受行政保护的药品。

第二十二条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收到《撤销药品行政保护请求书》后,应当进行审查。《撤销药品行政保护请求书》中未写明撤销药品行政保护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或者提出的理由不符合条例规定的,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撤销药品行政保护请求书》符合条件的,应当受理并发给受理通知书。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将受理的撤销药品行政保护请求书的副本和有关证明文件的副本送交药品独占权人,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陈述意见。被请求人没有如期陈述意见的,不影响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查。

第二十三条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对撤销药品行政保护的请求审查终结后,应当根据情况分别作出撤销药品行政保护或者驳回撤销请求维持药品行政保护的决定,送达有关当事人,并予以公告。

第二十四条在药品行政保护申请日前获准进行临床研究,且在药品行政保护授权日前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生产的同一药品,在药品行政保护授权之后,可以在批准范围内继续生产、销售,但不得向第三方转让。

第四章侵权处理

第二十五条获得药品行政保护的独占权人请求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制止侵权行为的时效为二年,自该独占权人知道或者应该知道其受行政保护的药品被侵权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六条药品独占权人申请制止侵权行为,应当提交《制止药品行政保护侵权行

为申请书》。

《制止药品行政保护侵权行为申请书》应当写明下列事项:

(一)申请人名称、地址及国籍;

(二)被申请人名称、地址;

(三)被侵权的药品的名称及行政保护授权号;

(四)请求处理事项;

(五)侵权的事实及证据。

《制止药品行政保护侵权行为申请书》应当按照被申请人的数量备具副本。

一项制止药品行政保护侵权行为申请只限于一种药品。

第二十七条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对符合条件的制止侵权申请,应当受理,并将《制止药品行政保护侵权申请书》副本发送被申请人,要求其在指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第二十八条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根据需要,可以召开由制止侵权行为的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参加的听证会,对侵权问题进行举证、质证和辩论。

第二十九条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就被申请人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作出认定。

被申请人的行为不构成侵权的,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驳回申请人的申请。

被申请人的行为构成侵权的,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依法制止其侵权行为。

第三十条因药品行政保护侵权引起的经济赔偿问题,药品独占权人可以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作出侵权认定后,向人民法院提起赔偿诉讼。

第三十一条在药品行政保护侵权处理过程中,被申请人或者第三人对该项药品行政保护提出撤销申请的,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中止侵权处理程序,待撤销程序终结后,再根据情况恢复或者终止侵权处理程序。

第五章费用

第三十二条申请药品行政保护或办理其他有关事项,应当分别缴纳下列费用:

(一)申请费;

(二)审查费;

(三)年费;

(四)公告费;

(五)证书费;

(六)请求撤销费;

(七)侵权处理费;

上述各种费用缴纳标准,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另行公布。

第三十三条申请人应当在递交药品行政保护申请书的同时缴纳申请费;在收到受理通知书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公告费和审查费;无正当理由逾期不缴纳或者缴纳不足的,其申请被视为撤回。

第三十四条获得药品行政保护的药品独占权人应当在药品行政保护证书颁发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证书费、公告费和当年的年费;在药品行政保护有效期内,应当于每年度最初的两个月内缴纳当年的年费。无正当理由逾期不缴纳或者缴纳不足的,视为自动放弃行政保护。

第三十五条请求撤销药品行政保护的,应当在递交《撤销药品行政保护请求书》的同时缴纳请求撤销费。

第三十六条申请制止侵权行为的独占权人应当在递交《制止药品行政保护侵权行为申请书》的同时缴纳侵权处理费。

第三十七条本细则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各种费用由机构代收。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八条条例和本细则规定的各种期限除另有规定外,第一日不计算在内。

处分撤销申请书例10

第三人撤销之诉设立后,如何协调与案外人异议之诉、案外人申请再审等相关制度的关系就成为司法适用上的难题。大陆地区的第三人撤销之诉被置于当事人制度中,且仅有一个条文,未对提起期限、管辖法院、审理程序等作出明确规定,但理论界和实务界主张参照再审程序的居多,而案外人申请再审作为再审制度的一环,其与第三人撤销之诉因在性质、功能及诉讼主体等方面都存在相似之处而存在适用上的冲突,如何解决这种冲突就成为关键。

一、第三人利益保护机制

(一)第三人的概念

我国民事诉讼学理上认为,民事诉讼第三人是指对于他人争议的诉讼标的具有独立的请求权,或者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但与他人案件的处理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因而参加到他人已经开始的诉讼当中来,以维护其合法权益的案外人[1]。显然这属于诉讼阶段第三人的概念,也即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诉法")所规定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以下简称"有独三")和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以下简称"无独三")。而在裁判生效至执行阶段,2012年民讼法修改之前只有"案外人",且未对其概念作出界定;民诉法修改后新设第三人撤销之诉,使民诉法首次在诉讼阶段之外出现"第三人"的概念,遗憾的是仍然限定为有独三和无独三。从其他国家或地区来看,在不同阶段第三人的含义及其蕴含的法理是不同的。比如大陆法系的法国,在裁判生效至执行阶段的"第三人"是指非民事诉讼当事人,且未经人进行诉讼的与判决有利益关系的人;我国台湾地区是指,非因可归责于己之事由而未参加诉讼,致不能提出足以影响判决结果之攻击或防御方法的有法律上利害关系之人。所以,对第三人的内涵应该从广义的范围来理解,即与民事案件的审理和判决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而参与到民事诉讼各项程序中的除诉讼相对人之外的人[2]。

(二)第三人利益保护机制

第三人利益保护机制依照诉讼阶段可分为事前保障机制和事后保障机制,前者包括诉讼参加和诉讼告知制度,后者包括案外人申请再审、案外人执行异议及案外人异议之诉、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下面主要介绍案外人申请再审和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

1、案外人申请再审制度

在第三人撤销之诉设立之前,对第三人因生效裁判而遭受的利益损害主要通过案外人申请再审加以保护,体现在新民诉法第227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5条。该些规定在一定条件下对案外第三人开放了再审救济,但存在很多问题。第一,在给付之诉中才有执行标的物,故排除了对确认判决和形成判决申请再审的权利;第二,从《解释》的初衷来看,意在将案外人申请再审扩大到执行程序之外,但"执行标的物"似又将该制度的范围限定在执行程序,是解释者的有意还是解释技术的问题无从得知;第三,未对"无法提起新的诉讼"作出解释;第四,就司法解释的本职而言,其规定属于"造法性"解释,有违司法解释的层级效力[3]。因案外人申请再审的适用范围和适用条件等都存在着较大分歧,且与民诉法的规定存在一定的冲突,故案外人申请再审的启用率比较低。

2、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

鉴于案外人申请再审操作上的种种困难,同时也为了遏制恶意诉讼、虚假诉讼对第三人造成利益损害,新民诉法第56条第3款规定了第三人撤销之诉。作为一种新制度,第三人撤销之诉的规定也存在很多模糊与不健全之处。有些学者主张第三人撤销之诉适用的范围极其有限,在于依照既判力相对原则,有独三和无独三并不受判决效力的约束,其可通过另行或作为当事人再审来维护自己的利益。[4]另外,我国很多相关制度及配套措施并不完善,这也增加了第三人撤销之诉适用上的难度。正如有的学者指出的,"我国法上的诉讼参加制度或曰第三人制度本身即具有一定缺失或模糊之处;以既判力和参加效力为主要内容的判决效力制度在我国法上尚未明确建立,仅靠学说予以维持。上述不同之处为第三人撤销诉讼的制度解释提供了较大空间,当然也给实务操作造成了较大的困难。" [5]

二、第三人撤销之诉与案外人申请再审之关系研究

(一)第三人撤销之诉与案外人申请再审的联系

同样作为对生效裁判的纠错程序,二者有很多相似性。第一,性质与功能相同,都属于对因生效裁判而权利受损害的第三人进行救济的特殊程序,都具有一定程度的裁判突破功能。第二,主体存在竞合之处,从条文规定来看,二者的适格当事人都包括有独三和无独三。

(二)第三人撤销之诉与案外人申请再审的区别

协调第三人撤销之诉与案外人申请再审的适用,区分是重要的前提。从立法理由来看,第三人撤销之诉是为了遏制司法实践中频繁发生的恶意诉讼、虚假诉讼侵害第三人利益的现象,而案外人申请再审则是对因生效裁判而权益受损的案外人提供权利救济。具体而论,二者的差异又可以在以下方面得到解释和表征。

其一,适格当事人的差异。

从现行民诉法规定来看,第三人撤销之诉的适格主体为有独三和无独三;而案外人申请再审适格主体为原审当事人以外的人。前者范围比较窄,而后者却未有条件限制。从其他国家或地区来看,"第三人"范围都比较广,并没有严格限定是有独三、无独三还是遗漏的必要共同诉讼人[6],而是通过"非因可归责于己之事由未参加诉讼""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等条件来加以限定,目的是为了更好地保护未获程序保障的第三人的利益。我国有学者主张通过合理解释"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来适当扩大"第三人"的范围,笔者是赞同的。如此一来,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原告范围将更为广泛,更符合该制度设置的初衷。

其二,提起事由及期限的差异。

第三人撤销之诉没有规定如再审般诸多的事由,诉的门槛比较低(但比普通民事诉讼高),且裁判错误仅限于实体内容。关于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审查,司法实务界认为,第三人撤销之诉是实行完全诉权保障的诉的一种类型,因此首先要按照民诉法规定的普通民事案件的条件进行立案形式审查;同时其作为一种特殊的诉讼形式还必须符合一系列的实质要件,如主体、程序、实体、结果、时间和管辖法院等方面[7]。至于案外人申请再审,其是否按照再审事由进行审查,必须达到"确有错误"的标准,立法与司法解释没有做出说明。笔者认为,作为再审制度的一个组成部分,案外人因对执行标的主张权利、认为原裁判错误而申请再审,其主张的理由也应符合民诉法200条所列明的再审事由情形方可启动。

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提起期限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益受损之日起六个月内。而依据《解释》,案外人申请再审可在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二年内,或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利益受损之日起三个月内。笔者认为,大陆地区应借鉴台湾地区第三人撤销之诉的立法,规定最长期限,可改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但最长不得超过二年", 以平衡生效裁判稳定性与第三人权益保障的关系。

其三,管辖法院及适用程序的差异。

第三人撤销之诉的管辖法院为作出生效判决、裁定和调解书的法院,而案外人申请再审之诉的管辖法院为作出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法院的上一级法院。笔者认为由作出生效裁判的法院管辖优势明显。第一,原审法院对案件情况最为了解,有利于迅速查清案件事实,保证原判既判力损害的最小化;第二,第三人的主张并未经过审理,原审法院无需回避,亦无需更换审判组织;第三,方便当事人的及应诉。

案外人申请再审属于再审,其理应按照再审程序进行审理。而对第三人撤销之诉所适用的程序,理论界有再审、普通和简易程序三种观点。笔者认为应当适用普通程序,原因在于:民诉法将第三人撤销之诉作为一种独立的诉讼程序而非依赖于再审程序,无参照再审程序的必要,这是其一;其二,依再审若是二审法院审理,作出的判决将直接生效,意味着第三人的上诉利益将被剥夺,无法切实保护其合法权益;其三,与再审不适用简易程序的相同,作为特殊的救济程序,其不符合"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民事案件"的特征。故,第三人撤销之诉应适用普通程序。

其四,效果及判决效力的差异。

我国民诉法对此问题并未作出规定。从学术界的讨论和台湾地区的立法来看,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启动并不能立即产生中止原生效裁判文书执行的法律效果;法院以判决形式改变或撤销原裁判或调解书对第三人不利之部分,且被撤销判决仅具有相对效力,原判决在当事人间仍然具有拘束力,仅当诉讼标的对于原判决当事人及提起撤销之诉的第三人必须合一确定的情形除外。而案外人申请再审,法院决定提审或指令再审后,发生立即中止原裁判文书执行的效力,法院撤销原裁判或调解书的部分对原审当事人亦失去拘束力。

三、第三人撤销之诉与案外人申请再审的选择适用

第三人撤销之诉存在诸多规定不健全和模糊的地方,但相对于案外人申请再审而言却有着无可比拟的优势。比如,适用不限于执行阶段,在裁判生效后至执行阶段前亦可提起;门槛比较低,提起期限相对较长;管辖法院更为便利,有利于保障第三人的上诉利益等。故,健全并完善第三人撤销之诉才是切实保护第三人合法权益的长久之计。但就目前情况来看,废除案外人申请再审的时机尚不成熟。原因不仅在于第三人撤销之诉尚不健全,还在于案外人申请再审适用的领域仍有第三人撤销之诉力所不能及的部分。比如,在众多继承人围绕遗产而发生的纠纷中具有与原被告都不同的权利主张而应列为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继承人,无论缘于何种事由未能参加诉讼,原诉的判决等法律文书都属程序错误而应通过再审程序予以纠正,因此其只能作为案外人申请再审[8]。

目前应思考的是如何协调二者的关系。实务界有人主张,"充分尊重和保护案外人行使撤销之诉和申请再审的权利,并充分发挥两者的各自优势,最大限度地满足案外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需要"。[9]还有人主张,"这次修法确立撤销之诉的立法目的意在取代《审监程序司法解释》依据修改前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笔者注:现民诉法第227条)规定解释而成的案外人申请再审制度,不赋予案外人选择适用并行的案外人申请再审的权利,可以避免时间中可能产生的混乱。"[10]最高人民法院倾向于前者,认为"两者是并存的,案外第三人同时享有两种程序权利来保护自己的权利,但不能同时适用两种程序,不能既提起再审之诉,又提起撤销之诉,两者之间只能选择其一行使,不得并用。" [11]

这里需提出一个问题:《解释》中 "无法提起新的诉讼"是否包含第三人撤销之诉?如果是,意味着第三人撤销之诉为案外人申请再审的前置程序。显然这超越了立法者的原意。是故,笔者建议,当第三人在裁判生效阶段至执行阶段之前主张原裁判错误的,应尽量引导其采用撤销之诉;而对于已进入执行阶段的,可以引导其适用案外人申请再审。原因在于,执行阶段标的物面临被执行的危险,适用案外人申请再审可以立即中止执行;而适用撤销之诉原则上并不能阻止法院对标的物的执行,可能还会带来执行法院与撤销之诉法院之间不易协调的问题。另外,对于因程序错误而导致生效裁判错误损害第三人合法权益的,亦需要通过案外人申请再审予以纠正。

四、结语

如何协调第三人撤销之诉与案外人申请再审、另行及案外人异议之诉等相关制度的关系,对此最高院应尽快出台司法解释予以规范。可以肯定的是,第三人撤销之诉将代替案外人申请再审成为第三人事后保障的一个主要救济手段,其适用与完善需要一个过程,正像有学者指出的,"它由抽象走向具体从而最终形成规范化运作,既需要理论上的探索,更需要通过判例的积累和总结,即使它有程序上的比较优势,我们也不应低估其在适用中所面临的障碍,也必然要解决个案正义与法的安定、事前保障与事后保障、案外人权益与当事人权益等多种价值层面的冲突。" [12]

参考文献:

[1]田平安.民事诉讼法学原理[M].厦门大学出版社,2005:99.

[2]张妮.第三人程序保障机制研究-以裁判生效至执行前之阶段为视角[J].前言,2011(14).

[3]王合静.案外第三人申请再审权--对第五条之解读[J].河南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9(4).

[4]具体可参见:陈刚.第三人撤销判决诉讼的适用范围--兼论虚假诉讼的责任追究途径[N].人民法院报,2012-10-31(7) 和张卫平.中国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的构成与适用[J].中外法学,2013(1).

[5]许可.论第三人撤销诉讼制度[J].当代法学,2013(1).

[6]同诉讼人存在争议。有的学者主张遗漏的必要共同诉讼人属于遗漏之当事人,应根据新民诉法第208条提起再审申请,而没有适用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必要。具体参见许可.论第三人撤销诉讼制度[J].当代法学,2013(1).

[7]张铮,陈琦,彭浩.刍议第三人撤销之诉的立案审查[N].上海法治报,2013-7-24(B05).

[8]王亚新.第三人撤销之诉的解释适用[N].人民法院报,2012-9-26(7).

[9]汪晖.案外人撤销之诉制度与案外人申请再审制度之比较[N].人民法院报,2013-5-22(7).

[10]高民智.关于案外人撤销之诉制度的理解与适用[N].人民法院报,2012-12-1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