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助农会议总结模板(10篇)

时间:2023-03-06 16:03:42

助农会议总结

助农会议总结例1

参加今天会议的有:市委、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府、市政协主要领导,市委、市政府分管领导,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联系领导;市委各部委、市级各部门、各人民团体主要负责人;各镇街党委书记、分管农业的负责人、农林水中心主任;市级以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负责人;部分在合直属机构、金融部门主要负责人。

今天大会共有五项议程,下面逐项进行:

第一项议程,请市人民政府同志总结年农业和农村工作,安排部署今年农业和农村工作。

第二项议程,由主持人宣布年度粮食生产目标责任考核结果;

第三项议程,大会发言(每位同志发言时间在10分钟以内):

1.请市农业局局长同志发言;

2.请市林业局局长同志发言;

3.请市水利农机局局长同志发言;

4.请市生猪办主任同志发言;

5.请钱塘镇党委书记同志发言;

6.请沙鱼镇党员代表同志发言。

第四项议程,签订责任书:

1.请市政府副市长同志与镇的党委书记签订防汛抗旱责任书;

2.请市政府副市长同志与的党委书记签订年粮食生产责任书。

第五项议程,市委书记纪涛同志作大会总结。

同志们,今天上午大会的各项议程进行完毕。下面,我就如何贯彻落实好这次会议精神,再强调三点:

一要深入贯彻,狠抓落实。各级各部门一定要把这次会议精神传达好、学习好、落实好,准确把握今年农业和农村工作的目标任务,切实增强做好“三农”工作的责任感、紧迫感和使命感,采取更加有力的措施,党政一把手亲自抓,在工作部署上给予重点支持,在政策制定和资金投入上给予重点倾斜,在干部力量配备上给予重点加强,努力开创我市“三农”工作新局面。

助农会议总结例2

在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中,市总工会以农民工的诉求为己任, 突出和履行工会维护职能,充分发挥工会组织优势,广泛联动社会力量,大力实施农民工援助行动。在全国工会实施“千万农民工援助行动”电视电话会议上,作为全国唯一地级市代表发言,在全国产生广泛的示范效应

一是围绕农民工就业诉求实施劳动技能援助。为让更多的农村劳动力、返乡农民工在家门口就能学到就业、创业技能,市总工会创建了“中华全国总工会农民工技能培训示范基地”,以“基地”为依托对进城农民工进行免费培训。与此同时,市总工会在农村劳动力、返乡农民集中的40个乡镇(街道)工会设立“宜昌市总工会乡镇(街道)农民工动态监测点”,定期对辖区农村劳动力对外出就业、返乡情况,以及就业、培训、创业意向进行监测,根据监测点反馈的情况,有针对性地送培训到农村。今年以来,开展家政、种植、养殖、家电维修等技能培训10余期次,培训农民工20__余人。

二是围绕农民工维权诉求实施法律援助。为依法及时处理劳动争议纠纷案件,充分发挥工会组织在处理劳动争议案件中的重要作用,逐步建立劳动争议多元化解决机制,成立宜昌市工会劳动争议调解中心,受理职工(农民工)法律咨询、法律援助和人民法院委托的劳动争议调解。中心成立以来,为城郊农民工调解劳动纠纷15起,帮助农民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按照市总工会统一部署,当阳、枝江、宜都、夷陵区工会劳动争议调解中心也将于近期挂牌运行。同时,市总工会充分发挥乡镇(街道)工会维权站作用,及时了解农民工诉求,实施法律援助,受到农民工的欢迎。近年来,__县大堰乡工会维权站接待来信来访49人次,受理后启动维权程序的维权诉求11件,处理终结8个,共为职工追讨死亡赔偿金75.5万元,医药费1.2万元,伤残补助金3.2万元,工资1.1万元,被称为农民工的“靠山”。

三是围绕农民工生活诉求实施困难援助。市总工会舍得拿出最好的场地、舍得配备最优秀的干部、舍得投入最充足的资金,加强工会困难职工帮扶中心建设,做大做强工会帮扶品牌。市总工会把返乡困难农民纳入两节送温暖和日常帮扶范围,安排专项132万元,走访慰问困难农民工2300余户,有效缓解了他们生活困难。20__年,市、县(市、区)两级工会和企事业单位预算200万元资金,用于农民工援助和服务。通过健全的全市工会帮扶中心网络,对因失业或重大疾病等原因造成生活困难的农民工,第一时间纳入困难职工档案,第一时间实施工会帮扶,让困难农民充分感受党委政府和工会组织的温暖。

助农会议总结例3

在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中,市总工会以农民工的诉求为己任,突出和履行工会维护职能,充分发挥工会组织优势,广泛联动社会力量,大力实施农民工援助行动。在全国工会实施“千万农民工援助行动”电视电话会议上,作为全国唯一地级市代表发言,在全国产生广泛的示范效应

一是围绕农民工就业诉求实施劳动技能援助。为让更多的农村劳动力、返乡农民工在家门口就能学到就业、创业技能,市总工会创建了“中华全国总工会农民工技能培训示范基地”,以“基地”为依托对进城农民工进行免费培训。与此同时,市总工会在农村劳动力、返乡农民集中的40个乡镇(街道)工会设立“*市总工会乡镇(街道)农民工动态监测点”,定期对辖区农村劳动力对外出就业、返乡情况,以及就业、培训、创业意向进行监测,根据监测点反馈的情况,有针对性地送培训到农村。今年以来,开展家政、种植、养殖、家电维修等技能培训10余期次,培训农民工2000余人。

二是围绕农民工维权诉求实施法律援助。为依法及时处理劳动争议纠纷案件,充分发挥工会组织在处理劳动争议案件中的重要作用,逐步建立劳动争议多元化解决机制,成立*市工会劳动争议调解中心,受理职工(农民工)法律咨询、法律援助和人民法院委托的劳动争议调解。中心成立以来,为城郊农民工调解劳动纠纷15起,帮助农民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按照市总工会统一部署,当阳、枝江、宜都、夷陵区工会劳动争议调解中心也将于近期挂牌运行。同时,市总工会充分发挥乡镇(街道)工会维权站作用,及时了解农民工诉求,实施法律援助,受到农民工的欢迎。近年来,××县大堰乡工会维权站接待来信来访49人次,受理后启动维权程序的维权诉求11件,处理终结8个,共为职工追讨死亡赔偿金75.5万元,医药费1.2万元,伤残补助金3.2万元,工资1.1万元,被称为农民工的“靠山”。

三是围绕农民工生活诉求实施困难援助。市总工会舍得拿出最好的场地、舍得配备最优秀的干部、舍得投入最充足的资金,加强工会困难职工帮扶中心建设,做大做强工会帮扶品牌。市总工会把返乡困难农民纳入两节送温暖和日常帮扶范围,安排专项132万元,走访慰问困难农民工2300余户,有效缓解了他们生活困难。2009年,市、县(市、区)两级工会和企事业单位预算200万元资金,用于农民工援助和服务。通过健全的全市工会帮扶中心网络,对因失业或重大疾病等原因造成生活困难的农民工,第一时间纳入困难职工档案,第一时间实施工会帮扶,让困难农民充分感受党委政府和工会组织的温暖。

助农会议总结例4

一、我区农村法律援助工作基本情况

(一)我区农业人口和外出务工人员基本数据

据区公安分局治安科的数据统计,截止20*年底我区户籍总人口50096人,其中农业人口21793人,占全区总人口的43.5%。其中,农村低保人口为7*人,五保人口为75人。

(二)法律援助机构设置情况

目前,我区设法律援助工作机构一个,即法律援助中心,直属区司法局管理。主要负责全区法律援助案件的受理、审批、分案及部分案件承办。下辖3个镇(街)也依托司法所成立了法律援助工作站,但无专门编制和人员,日常工作由司法所人员具体负责。

(三)近三年我区农村法律援助工作开展情况

为把法律援助民心工程落到实处,从2003年开始,我区就向全区城市、农村低保人群发放了《法律援助服务卡》,累计已放发了《法律援助服务卡》16960人次。通过这种形式,不但宣传了法律援助,也将“可能请求法律援助”的困难群体置于法律援助保护网内。同时,将全区2镇1街道办事处所辖的全部行政村都指定了法律援助联络员。20*年

8月,又在区门户网开设了“法律援助在线”网络平台,义务对法律援助咨询进行解答。形式的多样化,使我区农村法律援助工作开展得有声有色。20*年至20*年,我区共受理并办结法律援助案件数174件,涉及农村及农民的共有40件,占法律援助案件总数的23%。其中:

20*年,我区受理并办结的法律援助案件数96件,涉及农村及农民的有交通事故损害赔偿3件,工伤待遇争议8件,追索劳动报酬1件,离婚1件,承包经营权侵权纠纷1件。受援人中农民工73人,为农民工挽回和避免经济损失

70万元。

20*年受理并办结的法律援助案件数为30件,涉及农村及农民的有人身损害赔偿3件,追索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2件,

追索赡养费1件,承包经营权侵权纠纷1件。受援人中农民工6人,为农民工挽回和避免经济损失1万元。

20*年受理并办结的法律援助案件数为48件,

涉及农村及农民的有人身损害赔偿1件,工伤待遇争议10件,追索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3件,离婚2件,追索抚养费2件,征地拆迁补偿安置纠纷有1起。受援人数中农民工15人次,其中为农民工挽回和避免经济损失

22万元。

二、我区农村法律援助工作的特点和趋势

从我区近三年法律援助工作的数据来看,我区农村法律援助工作呈以下特点和趋势:

(一)我区农村法律援助工作需求呈不断快速上升趋势

从绝对数量来看,除20*年数量相对较小外,我区办理的涉农法律援助案件在总体上呈上升趋势;从案件比例来看,我区办理的涉农法律援助案件则呈直线上升趋势,其中,20*年涉农案件占办案总数的14.6%,20*年就占到了23.3%,20*年则上升到了39.6%,年平均增长速度达到了12.5%。从咨询方式来看,148电话咨询减少,来访者居多。

(二)我区农村法律援助需求相对集中

从近三年办理的涉农法律援助案件数据来看,我区农村农民的法律援助需求集中体现在工伤待遇争议、追索劳动报酬和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损害赔偿、婚姻家庭纠纷等方面。其中,工伤待遇争议18件,占受援总数的37.5%;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或人身损害赔偿7件,占受援总数的14.6%;追索劳动报酬和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6件,占受援总数的12.5%;追索赡养费、抚养费和离婚等6件,占受援总数的12.5%。同时,随着统筹城乡发展改革的推进,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征地拆迁补偿安置纠纷也开始凸显。

(三)涉及农民工的劳动争议案件增多,且多为群体性案件

近三年来我区因劳动争议申请法律援助的案件逐年增加,并多以群众体案件的形式出现。主要是追索劳动报酬和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的案件。仅今年1-4月,我区法律援助中心就受理了两件此类案件,涉及农民工人数67人。即周安礼等51名农民工诉*茂海生物技术有限公司拖欠劳动报酬案、张昌文等16名农民工诉*宏耀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拖欠劳动报酬案。

三、当前我区农村法律援助工作存在的问题和困难

从调研中,我们发现目前我区农村法律援助工作主要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一)法律援助宣传不够,农民群众知晓率不高

从数量上来看,我区涉农的法律援助案件绝对数量很小,在整个法律援助案件总数中的比例也不高,农村法律援助的需求还存在很大潜力有待挖掘。当然,涉农法律援助案件总量少,一方面与我区区小、人少,农业人口数据小有密切关系,但更重要的还是因为对法律援助工作宣传的力度不够。因为宣传少,广大农民对法律援助工作了解得不多,导致部分农民在需要法律援助时不能得到应有的帮助。一是深度不够,尽管每年都在开展宣传,但是没有深入到基层镇、村、社,很少有与农民面对面的宣传活动。二是镇街的作用还没有发挥出来,各镇街开展法律援助的宣传极少。三是宣传的形式单一,一般都是悬挂标语、散发传单、坐台咨询等,导致农民群众了解较少,不知道可以借助法律援助来依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二)基层法律援助力量薄弱,供需矛盾突出

当前,随着统筹城乡发展改革的推进和外出务工农民的不断增多,涉及农民工的劳动争议及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征地拆迁补偿安置纠纷、宅基地纠纷、婚姻家庭等纠纷将呈不断攀升趋势;同时,随着普法宣传的深入,广大农民的法律意识也在不断增强,农民寻求法律帮助的积极性越来越高,对法律援助的需求量也就越来越大。然而我区法律援助力量非常薄弱,目前,仅有编制1人,在编工作人员1名,光负责法律援助案件的受理审批及日常的法律咨询、接待和各类调研、报表报送已不堪重负,更不要说办理具体的援助案件,进行调查取证了。随着法律援助案件的日益增长,这种供需矛盾将会更加突出。

(三)涉农法律援助范围过窄,经济审查要求过严

目前我区正处于加快统筹城乡改革发展时期,农民将更加积极地参与到各种经济活动中,农村中各种利益关系也会发生大的调整变动,各种各样的矛盾纠纷也会不断出现。但根据《*市法律援助条例》和司法部的相关规定来看,农民可以享受的民事法律援助范围主要是追索赡养费、抚养费、劳动报酬、工伤赔偿、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等几类,范围比较窄。而且根据法律援助条例的规定,申请法律援助,受援对象还要提供经济困难的证明,无形中又设置了一道门槛,将一些确实需要援助的农民拒之门外。此外,根据法律援助条例的规定,农村居民经济困难的标准按照区县人民政府规定的农村贫困人口生活标准执行,但我区没有农村贫困人口的标准,“经济困难的证明”在实际操作中难于统一,有很大的随意性。

四、加强我区农村法律援助工作的对策和建议

为确保我区法律援助工作实现“应援尽援”的工作目标,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我区新形势下农村和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建议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一)加大宣传力度,创新宣传手段,扩大法律援助的知晓率

一是加大宣传力度,增强法律援助宣传的广度。要结合“3·15”、“12·4”等维权日、法律宣传日等活动开展大型法律援助宣传,并在主要街道、社区悬挂过街横幅、标语及制作法律援助宣传栏,让全社会了解法律援助制度,关心支持法律援助事业,形成法律援助工作深入发展的良好社会氛围。二是创新宣传手段,增强法律援助宣传的深度。要采取与普法宣传相结合的方式,通过送法下乡、法制讲座、法律咨询等多种途径加大宣传,同时还要充分利用电视台、网络媒体等宣传载体,通过举办法制电视栏目、提供在线法律咨询以及现场解答法律咨询、以案说法等形式开展宣传,把法律援助的基本知识和法律法规宣传到基层农民群众心中,同时还要继续开展《法律服务援助卡》发放活动,以最直观的形式,让老百姓了解法律援助,知道在何种情况可以申请法律援助,如何申请法律援助,让他们在权益受到侵害时知道怎样去寻求法律保护,使“请不起律师,打不起官司”的难题得以解决。

(二)加强基层法律援助机构建设,充实法律援助队伍力量

重点是增加法律援助机构工作人员的编制名额,充实法律援助队伍力量。建议编制部门改变过去根据本地人口确定机构人员编制的做法,根据法律援助的实际需求量来确定当地的法律援助机构人员编制,保证老百姓的维权资源、格局与社会、经济协调发展。同时,还加强法律援助工作人员的培训,进一步提高法律援助工作人员的业务素质,强化法律援助办案质量。此外,还要适当增加投入,加强法律援助机构的基础建设,扩大法律援助办公室面积,设立专门的接待室,改善148法律服务专用电话设备及其他办公设备,充分发挥法律援助中心的窗口作用。

(三)加强法律援助服务网络建设,扩大法律援助覆盖率

要在镇(街)司法所设立法律援助工作站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强法律援助服务的网络建设是,将法律援助服务的触角延伸到村、居委会和村、居民小组。一方面,实行法律援助联络员制度,在各行政村甚至村民小组配备法律援助联络员,村民如有法律援助需求,可以向联络员进行咨询,在联络员的指导下向区法律援助中心提交材料进行审批。另一方面,还可以依托工会、团委、妇联、民政、劳动等部门设立特殊群体维权工作站,将法律援助工作覆盖到社会各个群体。

(四)扩大农村法律援助范围,加大涉农援助案件办理力度

助农会议总结例5

在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中,市总工会以农民工的诉求为己任,突出和履行工会维护职能,充分发挥工会组织优势,广泛联动社会力量,大力实施农民工援助行动。在全国工会实施“千万农民工援助行动”电视电话会议上,作为全国唯一地级市代表发言,在全国产生广泛的示范效应。

一是围绕农民工就业诉求实施劳动技能援助。为让更多的农村劳动力 二是围绕农民工维权诉求实施法律援助。为依法及时处理劳动争议纠纷案件,充分发挥工会组织在处理劳动争议案件中的重要作用,逐步建立劳动争议多元化解决机制,成立宜昌市工会劳动争议调解中心,受理职工(农民工)法律咨询、法律援助和人民法院委托的劳动争议调解。中心成立以来,为城郊农民工调解劳动纠纷15起,帮助农民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按照市总工会统一部署,当阳、枝江、宜都、夷陵区工会劳动争议调解中心也将于近期挂牌运行。同时,市总工会充分发挥乡镇(街道)工会维权站作用,及时了解农民工诉求,实施法律援助,受到农民工的欢迎。近年来,××县大堰乡工会维权站接待来信来访49人次,受理后启动维权程序的维权诉求11件,处理终结8个,共为职工追讨死亡赔偿金75.5万元,医药费1.2万元,伤残补助金3.2万元,工资1.1万元,被称为农民工的“靠山”。

助农会议总结例6

一是围绕农民工就业诉求实施劳动技能援助。为让更多的农村劳动力、返乡农民工在家门口就能学到就业、创业技能,市总工会创建了“中华全国总工会农民工技能培训示范基地”,以“基地”为依托对进城农民工进行免费培训。与此同时,市总工会在农村劳动力、返乡农民集中的40个乡镇(街道)工会设立“宜昌市总工会乡镇(街道)农民工动态监测点”,定期对辖区农村劳动力对外出就业、返乡情况,以及就业、培训、创业意向进行监测,根据监测点反馈的情况,有针对性地送培训到农村。今年以来,开展家政、种植、养殖、家电维修等技能培训10余期次,培训农民工2000余人。

二是围绕农民工维权诉求实施法律援助。为依法及时处理劳动争议纠纷案件,充分发挥工会组织在处理劳动争议案件中的重要作用,逐步建立劳动争议多元化解决机制,成立宜昌市工会劳动争议调解中心,受理职工(农民工)法律咨询、法律援助和人民法院委托的劳动争议调解。中心成立以来,为城郊农民工调解劳动纠纷15起,帮助农民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按照市总工会统一部署,当阳、枝江、宜都、夷陵区工会劳动争议调解中心也将于近期挂牌运行。同时,市总工会充分发挥乡镇(街道)工会维权站作用,及时了解农民工诉求,实施法律援助,受到农民工的欢迎。近年来,××县大堰乡工会维权站接待来信来访49人次,受理后启动维权程序的维权诉求11件,处理终结8个,共为职工追讨死亡赔偿金75.5万元,医药费1.2万元,伤残补助金3.2万元,工资1.1万元,被称为农民工的“靠山”。

三是围绕农民工生活诉求实施困难援助。市总工会舍得拿出最好的场地、舍得配备最优秀的干部、舍得投入最充足的资金,加强工会困难职工帮扶中心建设,做大做强工会帮扶品牌。市总工会把返乡困难农民纳入两节送温暖和日常帮扶范围,安排专项132万元,走访慰问困难农民工2300余户,有效缓解了他们生活困难。2009年,市、县(市、区)两级工会和企事业单位预算200万元资金,用于农民工援助和服务。通过健全的全市工会帮扶中心网络,对因失业或重大疾病等原因造成生活困难的农民工,第一时间纳入困难职工档案,第一时间实施工会帮扶,让困难农民充分感受党委政府和工会组织的温暖。

助农会议总结例7

一、活动目的

这次助耕解困活动以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为主线,以建设和谐**和小康**为目标,以解决农村贫困党员和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为根本,通过县党代表与农村贫困党员“一帮一”结对帮扶,切实解决其在春耕生产和实际生活中存在的困难,使代表受教育,让群众得实惠,从而加速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在全县农村形成充分发挥党代表作用、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的长效机制。

二、活动内容

1、宣传党的方针政策。认真宣传贯彻党的十七大和县十三届三次全委(扩大)会议、经济工作会议、新农村建设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增强农村党员的发展意识、责任意识、忧患意识、和谐意识,努力把县委提出的“发展是硬道理、招商是硬任务、项目是硬指标、收入是硬业绩”的总体要求变成农村广大党员和群众的自觉行动。

2、大力促进农民增收。要围绕加速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这一中心任务,坚持用工业思维抓农业,引导农村贫困党员和群众充分认识和认可“两委+协会+农户”的管理模式、“公司+基地+农户”的经营模式、“两色+规模+品牌”的产业模式,进一步优化产业结构,延伸产业链条,提升产业实力,加快农业产业化进程,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

3、做好扶贫帮困工作。主动帮助农村贫困党员和群众筹集种子、化肥等春耕生产物资,并为其提供信息、项目、资金、技术等全方位服务,变“输血式”扶贫为“造血式”扶贫,加快脱贫致富步伐。积极实施农村贫困学生救助工程,切实解决农村贫困党员和群众子女的救学难题,努力实现“零失学”目标。不断提高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运行质量,切实减轻农村贫困党员和群众的医疗负担,解决就医难题。

4、掌握了解社会动态。党代表要深入农户,走进田间和地头,重点了解农村贫困党员和群众最关心的是什么、最盼望的是什么、最担心的是什么、最不满意的是什么、最需要解决的是什么,把自己所掌握的当前农村社会动态以及对所了解问题的思考或体会,详实地记录在《党代表活动手册》上。

三、活动要求

助农会议总结例8

这次民主生活会,对于我们认真总结一年来市农业局党组在贯彻市委、市政府重大工作部署、指导农业和农村工作以及加强自身建设等方面的经验教训,通过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增强班子团结,切实改进领导作风和工作作风,围绕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和农村发展,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进一步做好农业和农村工作,实现我市农业和农村经济的跨越式发展有着重要的意义。为了认真开好这次民主生活会,我们做了大量的准备工作,一是将《*市农业局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征求意见表》下发给局属各单位、各县市区农业(果、畜、菜)局、农口相关单位和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充分征求相关单位及基层单位和群众对局党组及班子成员的意见;二是结合我局工作实际,确定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的主题,每个党组成员必须从思想作风、学风、工作作风和领导作风等方面认真准备了剖析材料;三是局党组主要负责人会前和党组成员交心通气,指出对方存在的不足和今后应改进的问题。

《*市农业局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征求意见表》下发之后,各单位对填写《意见表》十分重视,广泛征求了广大干部群众意见和建议.共发出了《意见表》40份,收回36份,经综合整理,主要有以下建议和意见:

1、希望领导班子能够经常到基层单位帮助指导检查工作,协助解决实际工作面临的困难和问题;

2、继续为*农民增收做好服务工作;

3、加强对农业系统内技术干部的交流和培训,逐步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加强基层农技队伍自身建设;

4、能够像抓果业生产和畜牧业那样,抓好粮食和蔬菜产业化工作;

5、继续抓好行风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使这项工作走在其他行业的前列;

6、将农业大厦及市农科所家属楼暖气、市种子站用电增容等问题列入议事日程;

7、加大支持县区工作力度,特别是对经济基础相对差的北部县,从各个方面给予倾斜;

8、多组织文体活动,活跃职工文化生活。

二、学习情况

召开民主生活会期间,我们利用一天时间,先后学习了市委组织部关于召开党员领导干部专题生活会的通知、《中国共产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以及《在纪念中国共产党成立85周年大会上的讲话》、总书记关于社会主义荣辱观的有关论述以及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有关文件。通过学习,党组全体成员对共产党员的责任和义务有了更进一步的认识,增强了党性,坚定了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廉洁自律做好表率的信念,同时对在全社会开展社会主义荣辱观教育有了更加明确的认识,增强了做好本职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大家对开好这次民主生活会充满了信心。

三、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情况

为了开好这次民主生活会,局党组专门对这次民主生活会进行了安排,按照要求党组每个成员,对自己一年的工作、学习、生活等方面的情况进行了认真的总结,重点对各自存在的缺点和问题进行了深刻剖析,找出了存在问题的根源,提出了具体的整改措施,然后班子所有成员对其进行评议,整个会议充满民主气氛,大家对被评议同志的成绩给予充分的肯定,对存在的不足提出了中肯的批评意见。通过面对面的摆问题,提建议,议措施,使班子成员对存在的问题有了清醒的认识,明确了今后工作的方向,大家一致表示,要牢固树立为“三农”服务意识,加强学习,不断改进工作作风,深入实际,加强调查研究,做好为“三农”服务的各项工作,把人民群众的利益作为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发展做出更大的贡献。市农业局局长、党组书记季志林同志对这次会议进行了总结,他指出:一年来,局党组坚持实事求是,解放思想,与时俱进的思想路线,在班子自身建设上一是抓学习,增强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做贡献的自觉性。二是抓团结,增强围绕全市经济建设这个大局,团结协作搞好工作的自觉性。三是抓作风,增强廉政勤政,当好人民公仆的自觉性。四是抓落实,认真贯彻中央1号文件精神和市委、市政府对我市农业和农村工作的总体要求,组织带领全系统干部职工深入基层,服务“三农”,积极推进结构调整和产业化经营,农业和农村工作持续稳定发展。总体上看,我们农业局党组是个团结战斗、顾全大局、开拓进取、扎实工作、勇于创新、讲求实效、遵纪守法、廉洁勤政的班子。

四、存在问题及整改措施

通过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我们在看到成绩的同时,也存在不少问题:

1、学习的风气不浓,党组学习制度坚持不够,多数领导成员忙于事务,忽视理论、政策和业务学习,特别是联系实际,研究解决农业和农村工作进入新阶段面临的实际问题不够,对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学习检查较少,督促不够。

2、工作还不够深入,既使到了基层,也是走马观花的检查多,真正蹲在基层调查研究,帮助基层解决问题,和基层干部群众一起扑下身子真抓实干少,对基层情况若明若暗,知之不全,知之不多,知之不深,容易出现工作指导上的偏差。

3、作风不扎实的现象仍然存在,满足于一般号召,工作总是停留在发文件提要求上,安排布置后,检查督促不够,到一线帮助解决问题不够,缺乏盯着工作不放松,真抓实干一抓到底的精神,因而有时出现工作不落实的现象。

4、班子成员之间交心通气坚持不够。

5、个别单位、个人缺乏进取精神,满足现状,无所作为,为农服务主动性较差。

针对存在的问题,今年将从以下几方面进行整改:

1、加强学习,进一步端正学风,提高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自觉性,严格党组中心组学习制度和局机关每周半天学习制度,做到时间、内容、人员、效果四落实。

助农会议总结例9

(一)坚持农民自主自愿、政府支持指导的原则。以农民为危房改造实施主体,政府给予适当补助,并提供政策支持和工作指导。

(二)坚持帮贫扶困、补助对象准确的原则。重点补助、帮扶居住在农村危房中的分散供养五保户、低保户和其他农村贫困户。

(三)坚持建设标准适宜、保障居住安全的原则。严格控制危房改造户的建筑面积和标准,帮助农村贫困危房户解决最基本的居住安全问题。

(四)坚持阳光操作、规范管理的原则。规范操作程序,公开扶助政策、申请条件、审批程序和审批结果,严格管理,接受群众监督。

(五)坚持农村危改工作与新农村示范村建设紧密结合的原则。按照村庄建设规划,集中成片进行危房改造工作,优先安排场地危险和家庭困难户、住房危险户、五保户和低保户。

二、目标任务及完成时间

根据国家和省下达的危房改造计划,我县今年完成200户农村危房改造任务,7月底前完成危房鉴定、改造户的审批确定、档案建立、图纸设计、施工队伍选择、购买建筑材料等工作,11月底前全部完成施工,12月20日前完成竣工验收并做好产权登记。各乡镇要按照县政府今年下达的危房改造指标,结合本乡镇实际和新农村建设情况进行合理安排,扎实有序开展好危改工作。

三、补助对象、补助标准、改造标准和改造方式

(一)补助对象

重点是居住在危险房屋处于危险场地的和C级危房、D级危房条件且具有本村农村户口的分散供养五保户、低保户、贫困残疾人家庭和其他农村贫困户。

C级危房判定

地基基础:地基基础尚保持稳定,基础出现少量损坏;

墙体:承重的墙体出现多处轻微裂缝或部分非承重墙墙体明显开裂,部分承重墙体明显位移和歪闪;非承重墙体出现普遍明显裂缝;部分山墙转角处和纵、横墙交接处有明显松动、脱闪现象;

梁、柱:梁、柱出现裂缝,但未达到承载能力极限状态;个别梁、柱节点破损和开裂明显。

楼、屋盖:楼、屋盖显著开裂;楼、层盖板与墙、梁搭接处有松动和明显裂缝,个别屋面板塌落。

D级危房判定

地基基础:地基基本失去稳定,基础出现局部或整体坍塌;

墙体:承重墙有明显歪闪、局部酥碎或倒塌;墙角处和纵、横墙交接处普遍松动和开裂;非承重墙、泥墙局部倒塌或严重开裂;

梁、柱:梁、柱节点破坏严重;梁、柱普遍开裂;梁、柱有明显变形和位移;部分柱基座滑移严重,有歪闪和局部倒塌;

楼、屋盖:楼、屋盖板普遍开裂,且部分严重开裂;楼、屋盖板与墙、梁搭接处有松动和严重裂缝,部分屋面板塌落;屋架歪闪,部分屋盖塌落。

(二)补助标准

根据农村危房等级、农户经济状况和可用财力等因素,区分翻建新建、修缮加固和建筑节能等不同情况,确定不同方式、不同类型的分类补助标准。对于符合政策但已丧失劳动能力又无自筹资金的分散五保户,可以安排到乡镇敬老院集中供养或政府帮助翻建。在确保完成省下达的年度危房改造任务和资金总量不突破限额的前提下,根据每个农户的具体情况,酌情增减补助资金,不搞一刀切。

(三)改造标准

农村危房改造要在满足最基本居住功能和安全的前提下,控制建筑面积和总造价。政府补贴资金超过工程总造价50%的,翻建、新建住房面积原则上控制在40平方米以下,其他贫困户建房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以下。建房面积可根据家庭人口规模适当调整,调整幅度应控制在10%以内。

(四)改造方式

加强村镇建设规划。各乡镇、村庄实施危房改造工作,要与村镇规划紧密结合。拟改造农村危房处于危险场地的,应异地新建;属于D级的应原址翻建或异地新建;属于C级的应修缮加固。重建房屋原则上以农户自建为主,一般分散、分户在原址或就近进行改造建设。农户自建确有困难且有统建意愿的,乡镇政府或有关部门要抓好组织协调工作,帮助各农户选择有资质的施工队伍统建。处于危险场地或D级危房超过10户以上的,可统一规划和设计,集中连片建设。

四、危房改造实施步骤和要求

(一)申请审批

1、农户申请。符合农村危房改造条件的农户自愿向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1)书面申请。内容应包括对户籍、家庭收入、住房危险程度及改造资金筹集情况和改造意愿的说明,并须有户主签字;

(2)户籍证明。即户口簿,户籍必须与现居住地一致;

(3)收入证明。五保户、低保户,提供五保户、低保户证明原件和复印件(原件备查,复印件存档);其他贫困户,提供由村民委员会认定的关于家庭收入的说明;

(4)危房证明。现危房照片(处于危险场地或属于D级危房的提供整栋房屋照片,C级危房提供整栋照片和危险局部照片。照片要有固定参照物和户主正面肖像)。

危房照片以及维修过程中和维修竣工后的照片由危房改造办公室负责用数码相机摄录并制作电子文档。

符合条件的农户自己申请确有困难的,村委会应协助申请。

2、村级初审及公示。村委会收到农户申请后,应先将农户申报的住房情况与危房调查摸底时填报的《农村危房调查摸底分户登记表》进行比对;对不一致的,组织村民代表3—5人入户走访和现场踏勘,对住房状况再作核实。对一致的和经核实的,提交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进行民主评议。评议后,将评议结果在村务公开栏和主要街道公示3天以上。对经评议认为符合补助条件,且公示无异议或有异议但经村委会复核排除异议的,批准农户填写《省农村危房改造试点农户申请审批表》,上报乡镇政府。

对经评议或公示存在异议、村委会复核不符合补助条件的,不予上报,并向申请人说明原因。

3、乡级审查。乡镇政府收到村委会的申报材料后,应及时组成由建设办公室、民政所和专业鉴定单位人员组成的工作组赴现场逐户对农村贫困户的真实情况进行核查,对危房等级进行鉴定,提出明确的核查与鉴定意见。核查与鉴定结果应在村庄公示3天以上。符合条件的,由乡镇政府根据农户贫困类型和危房等级提出改造排序意见报县危房改造办公室。并和农户签定危房改造协议,协议要明确规定新房建成后危房要予以拆除。不符合条件的,将材料退回原村委会,并说明原因。明显遗漏农村贫困危房户的,责承村委会重新申报。

4、县级核准。县农村危房改造领导小组根据普查情况、乡镇政府审查意见,对危房改造申请进行复核。民政局、残联负责对危房申报户中的五保户、低保户、残疾人进行复核并认定;确认符合规定条件的,批准列入农村危房改造范围,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批准并说明原因。审批结果将在县电视台或政府网站以及各村予以公布。对经公示无异议的危房户由危房改造领导小组确定危房户的(拆除重建或局部维修)资金补贴数额。

(二)开工建设

危房改造户具备下列条件,可开工建设

1、需要异地重建的,由规划、国土部门依照国家规定批准用地;使用原有宅基地、村庄空闲地的,由乡镇政府批准建设;

2、已完成施工图设计(含简易图)或已选定参考样图;

3、已经选定施工队伍或建筑工匠;

4、已筹集足够的建设资金。

施工队伍或建筑工匠要按照施工图纸、有关技术规范、标准进行施工,不得使用不符合工程质量要求的建筑材料和构件,不得偷工减料,必须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

乡镇政府负责所辖村镇农村危房改造的进度、质量、安全管理,应委派经培训的技术人员或村委会人员到改造现场进行质量监督。

(三)工程验收

危房改造完成后,由县农村危房改造领导小组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和专业技术人员进行竣工验收并存档备案。验收应具备以下主要条件:

1、符合村庄规划,完成改造工程全部设计与合同约定内容,农户能够直接安全入住;

2、经设计单位、施工企业(建筑工匠)联合评价,确认质量合格;

3、建筑节能示范户达到相应的节能要求。

验收合格的,准予交付使用;不合格的,责令有关单位改正,并追究相应责任。

(四)档案管理

完善农村危房改造档案管理,按照一户一档,确保批准一户建档一户,危房改造农户纸质档案必须包括档案表、农户申请、公示审批、协议等相关资料。乡镇建立农村危房改造信息化录入制度,除纸质档案表外,要安排专人将危房户档案录入《全国扩大农村危房改造试点农户档案管理信息系统》。

(五)产权登记

改造后农户住房产权归农户所有的,应根据实际做好产权登记。完全由政府出资新建、免费提供给分散供养五保户居住的住房,其产权归乡镇政府所有。

五、补助资金管理

农村危房改造资金以农民自筹为主,中央和地方政府补助为辅。县财政局要按建村〔〕459号文件要求制定出危房改造资金管理制度并单独设立农村危房改造资金账户,农村危房必需试点资金要专款专用,分账核算,并按有关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严格使用、严禁截留、挤占和挪用。财政局要将农村危房改造必须的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改造资金按先建后补的方式拨付且危房改造农户与乡镇政府签订合同或协议,项目完成并验收合格后,一次性拨付资金。乡镇政府收到补助资金后,5日内将其转发给各农户。实行统一重建的,可在房屋建成并验收合格后,由乡镇政府将补助资金直接拨付给施工单位。

六、工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根据工作要求,为加强对全县农村危房改造工作的领导,圆满完成上级交办的工作任务,结合我县实际,成立由县长任组长、常务副县长任副组长,住建、发改、财政、民政、残联、民族宗教、国土资源、监察、审计等部门一把手及各乡镇乡镇长为成员的县农村危房改造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住建局,办公室主任由住建局局长兼任。具体负责协调农村危房改造试点工作。各乡镇也要成立相应的工作机构,及时组织协调农村危房改造工作,确保危房改造工作有序开展。

(二)明确工作责任。县、乡镇、村各级领导干部要切实负起责任,认真、细致地做好农村危房改造工作,要按照任务要求,逐级分解,责任到人。负责此项工作的人员要本着公开、公正、公平、透明的原则,把好事办好办实,各乡镇乡镇长为第一责任人。对、弄虚作假、欺上瞒下,造成群众不满或造成上访等恶劣影响的要追究当事人以及主要领导责任,对截留、套用国家资金的,将依法追究当事人和相关领导人的责任,情节严重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惩处。

助农会议总结例10

第二条农村资金互助社是指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由乡(镇)、行政村农民和农村小企业自愿入股组成,为社员提供存款、贷款、结算等业务的社区互银行业金融机构。

第三条农村资金互助社实行社员民主管理,以服务社员为宗旨,谋求社员共同利益。

第四条农村资金互助社是独立的企业法人,对由社员股金、积累及合法取得的其他资产所形成的法人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并以上述财产对债务承担责任。

第五条农村资金互助社的合法权益和依法开展经营活动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六条农村资金互助社社员以其社员股金和在本社的社员积累为限对该社承担责任。

第七条农村资金互助社从事经营活动,应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金融方针政策,诚实守信,审慎经营,依法接受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管。

第二章机构设立

第八条农村资金互助社应在农村地区的乡(镇)和行政村以发起方式设立。其名称由所在地行政区划、字号、行业和组织形式依次组成。

第九条设立农村资金互助社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有符合本规定要求的章程;

(二)有10名以上符合本规定社员条件要求的发起人;

(三)有符合本规定要求的注册资本。在乡(镇)设立的,注册资本不低于30万元人民币,在行政村设立的,注册资本不低于10万元人民币,注册资本应为实缴资本;

(四)有符合任职资格的理事、经理和具备从业条件的工作人员;

(五)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六)有符合规定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七)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设立农村资金互助社,应当经过筹建与开业两个阶段。

第十一条农村资金互助社申请筹建,应向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提交以下文件、资料:

(一)筹建申请书;

(二)筹建方案;

(三)发起人协议书;

(四)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要求的其他文件、资料。

第十二条农村资金互助社申请开业,应向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提交以下文件、资料:

(一)开业申请;

(二)验资报告;

(三)章程(草案);

(四)主要管理制度;

(五)拟任理事、经理的任职资格申请材料及资格证明;

(六)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等相关资料;

(七)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

第十三条农村资金互助社章程应当载明以下事项:

(一)名称和住所;

(二)业务范围和经营宗旨;

(三)注册资本及股权设置;

(四)社员资格及入社、退社和除名;

(五)社员的权利和义务;

(六)组织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和议事规则;

(七)财务管理和盈余分配、亏损处理;

(八)解散事由和清算办法;

(九)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农村资金互助社的筹建申请由银监分局受理并初步审查,银监局审查并决定;开业申请由银监分局受理、审查并决定。银监局所在城市的乡(镇)、行政村农村资金互助社的筹建、开业申请,由银监局受理、审查并决定。

第十五条经批准设立的农村资金互助社,由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颁发金融许可证,并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办理注册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第十六条农村资金互助社不得设立分支机构。

第三章社员和股权管理

第十七条农村资金互助社社员是指符合本规定要求的入股条件,承认并遵守章程,向农村资金互助社入股的农民及农村小企业。章程也可以限定其社员为某一农村经济组织的成员。

第十八条农民向农村资金互助社入股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户口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本地有固定住所且居住满3年)在入股农村资金互助社所在乡(镇)或行政村内;

(三)入股资金为自有资金且来源合法,达到章程规定的入股金额起点;

(四)诚实守信,声誉良好;

(五)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九条农村小企业向农村资金互助社入股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注册地或主要营业场所在入股农村资金互助社所在乡(镇)或行政村内;

(二)具有良好的信用记录;

(三)上一年度盈利;

(四)年终分配后净资产达到全部资产的10%以上(合并会计报表口径);

(五)入股资金为自有资金且来源合法,达到章程规定的入股金额起点;

(六)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条单个农民或单个农村小企业向农村资金互助社入股,其持股比例不得超过农村资金互助社股金总额的10%,超过5%的应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社员入股必须以货币出资,不得以实物、贷款或其他方式入股。

第二十一条农村资金互助社应向入股社员颁发记名股金证,作为社员的入股凭证。

第二十二条农村资金互助社的社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参加社员大会,并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按照章程规定参加该社的民主管理;

(二)享受该社提供的各项服务;

(三)按照章程规定或者社员大会(社员代表大会)决议分享盈余;

(四)查阅该社的章程和社员大会(社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的决议、财务会计报表及报告;

(五)向有关监督管理机构投诉和举报;

(六)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三条农村资金互助社社员参加社员大会,享有一票基本表决权;出资额较大的社员按照章程规定,可以享有附加表决权。该社的附加表决权总票数,不得超过该社社员基本表决权总票数的20%。享有附加表决权的社员及其享有的附加表决权数,应当在每次社员大会召开时告知出席会议的社员。章程可以限制附加表决权行使的范围。

社员代表参加社员代表大会,享有一票表决权。

不能出席会议的社员(社员代表)可授权其他社员(社员代表)代为行使其表决权。授权应采取书面形式,并明确授权内容。

第二十四条农村资金互助社社员承担下列义务:

(一)执行社员大会(社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向该社入股;

(三)按期足额偿还贷款本息;

(四)按照章程规定承担亏损;

(五)积极向本社反映情况,提供信息;

(六)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五条农村资金互助社社员不得以所持本社股金为自己或他人担保。

第二十六条农村资金互助社社员的股金和积累可以转让、继承和赠与,但理事、监事和经理持有的股金和积累在任职期限内不得转让。

第二十七条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社员可以办理退股。

(一)社员提出全额退股申请;

(二)农村资金互助社当年盈利;

(三)退股后农村资金互助社资本充足率不低于8%;

(四)在本社没有逾期未偿还的贷款本息。

要求退股的,农民社员应提前3个月,农村小企业社员应提前6个月向理事会或经理提出,经批准后办理退股手续。退股社员的社员资格在完成退股手续后终止。

第二十八条社员在其资格终止前与农村资金互助社已订立的合同,应当继续履行;章程另有规定或者与该社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十九条社员资格终止的,农村资金互助社应当按照章程规定的方式、期限和程序,及时退还该社员的股金和积累份额。社员资格终止的当年不享受盈余分配。

第四章组织机构

第三十条农村资金互助社社员大会由全体社员组成,是该社的权力机构。社员超过100人的,可以由全体社员选举产生不少于31名的社员代表组成社员代表大会,社员代表大会按照章程规定行使社员大会职权。

社员大会(社员代表大会)行使以下职权:

(一)制定或修改章程;

(二)选举、更换理事、监事以及不设理事会的经理;

(三)审议通过基本管理制度;

(四)审议批准年度工作报告;

(五)审议决定固定资产购置以及其他重要经营活动;

(六)审议批准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和利润分配方案、弥补亏损方案;

(七)审议决定管理和工作人员薪酬;

(八)对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等做出决议;

(九)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一条农村资金互助社召开社员大会(社员代表大会),出席人数应当达到社员(社员代表)总数三分之二以上。

社员大会(社员代表大会)选举或者做出决议,应当由该社社员(社员代表)表决权总数过半数通过;做出修改章程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的决议应当由该社社员表决权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章程对表决权数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二条农村资金互助社社员大会(社员代表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在20日内召开临时社员大会(社员代表大会):

(一)三分之一以上的社员提议;

(二)理事会、监事会、经理提议;

(三)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三条农村资金互助社社员大会(社员代表大会)由理事会召集,不设理事会的由经理召集,应于会议召开15日前将会议时间、地点及审议事项通知全体社员(社员代表)。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四条农村资金互助社召开社员大会(社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应提前5个工作日通知属地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有权参加。

社员大会(社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应在会后10日内报送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第三十五条农村资金互助社原则上不设理事会,设立理事会的,理事不少于3人,设理事长1人,理事长为法定代表人。理事会的职责及议事规则由章程规定。

第三十六条农村资金互助社设经理1名(可由理事长兼任),未设理事会的,经理为法定代表人。经理按照章程规定和社员大会(社员代表大会)的授权,负责该社的经营管理。

经理事会、监事会同意,经理可以聘任(解聘)财务、信贷等工作人员。

第三十七条农村资金互助社理事、经理任职资格需经属地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农村资金互助社理事长、经理应具备高中或中专及以上学历,上岗前应通过相应的从业资格考试。

第三十八条农村资金互助社应设立由社员、捐赠人以及向其提供融资的金融机构等利益相关者组成的监事会,其成员一般不少于3人,设监事长1人。监事会按照章程规定和社员大会(社员代表大会)授权,对农村资金互助社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监事会的职责及议事规则由章程规定。

农村资金互助社经理和工作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九条农村资金互助社的理事、监事、经理和工作人员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侵占、挪用或者私分本社资产;

(二)将本社资金借贷给非社员或者以本社资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三)从事损害本社利益的其他活动。

违反上述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该社所有;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条执行与农村资金互助社业务有关公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农村资金互助社的理事长、经理和工作人员。

第五章经营管理

第四十一条农村资金互助社以吸收社员存款、接受社会捐赠资金和向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融入资金作为资金来源。

农村资金互助社接受社会捐赠资金,应由属地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捐赠人身份和资金来源合法性进行审核;向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融入资金应符合本规定要求的审慎条件。

第四十二条农村资金互助社的资金应主要用于发放社员贷款,满足社员贷款需求后确有富余的可存放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也可购买国债和金融债券。

农村资金互助社发放大额贷款、购买国债或金融债券、向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融入资金,应事先征求理事会、监事会意见。

第四十三条农村资金互助社可以办理结算业务,并按有关规定开办各类业务。

第四十四条农村资金互助社开办其他业务应经属地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及其他有关部门批准。

第四十五条农村资金互助社不得向非社员吸收存款、发放贷款及办理其他金融业务,不得以该社资产为其他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

第四十六条农村资金互助社根据其业务经营需要,考虑安全因素,应按存款和股金总额一定比例合理核定库存现金限额。

第四十七条农村资金互助社应审慎经营,严格进行风险管理:

(一)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8%;

(二)对单一社员的贷款总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15%;

(三)对单一农村小企业社员及其关联企业社员、单一农民社员及其在同一户口薄上的其他社员贷款总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20%;

(四)对前十大户贷款总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50%;

(五)资产损失准备充足率不得低于100%;

(六)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审慎要求。

第四十八条农村资金互助社执行国家有关金融企业的财务制度和会计准则,设置会计科目和法定会计账册,进行会计核算。

第四十九条农村资金互助社应按照财务会计制度规定提取呆账准备金,进行利润分配,在分配中应体现多积累和可持续的原则。

农村资金互助社当年如有未分配利润(亏损)应全额计入社员积累,按照股金份额量化至每个社员。

第五十条农村资金互助社监事会负责对本社进行内部审计,并对理事长、经理进行专项审计、离任审计,审计结果应当向社员大会(社员代表大会)报告。

社员大会(社员代表大会)也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对本社进行审计。

第五十一条农村资金互助社应按照规定向社员披露社员股金和积累情况、财务会计报告、贷款及经营风险情况、投融资情况、盈利及其分配情况、案件和其他重大事项。

第五十二条农村资金互助社应按规定向属地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报送业务和财务报表、报告及相关资料,并对所报报表、报告和相关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五十三条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按照审慎监管要求对农村资金互助社进行持续、动态监管。

第五十四条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根据农村资金互助社的资本充足和资产风险状况,采取差别监管措施。

(一)资本充足率大于8%、不良资产率在5%以下的,可向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融入资金,属地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有权依据其运营状况和信用程度提出相应的限制性措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可适当降低对其现场检查频率;

(二)资本充足率低于8%大于2%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禁止其向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融入资金,限制其发放贷款,并加大非现场监管及现场检查的力度;

(三)资本充足率低于2%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责令其限期增扩股金、清收不良贷款、降低资产规模,限期内未达到规定的,要求其自行解散或予以撤销。

第五十五条农村资金互助社违反本规定其他审慎性要求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责令其限期整改,并采取相应监管措施。

第五十六条农村资金互助社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存在超业务范围经营、账外经营、设立分支机构、擅自变更法定变更事项等行为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责令其改正,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和《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对理事、经理、工作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可责令农村资金互助社给予处分,并视不同情形,对理事、经理给予取消一定期限直至终身任职资格的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七条本规定的处罚,由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按其监管权限决定并组织实施。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作出处罚决定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上一级机构提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向人民法院申请行政诉讼。

第七章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

第五十八条农村资金互助社合并,应当自合并决议做出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或者新设的机构承继。

第五十九条农村资金互助社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并应当自分立决议做出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机构承担连带责任,但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六十条农村资金互助社因以下原因解散:

(一)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二)社员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撤销。

因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原因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由社员大会推举成员组成清算组,开始解散清算。逾期不能组成清算组的,社员、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社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六十一条清算组自成立之日起接管农村资金互助社,负责处理与清算有关未了结业务,清理财产和债权、债务,分配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代表农村资金互助社参与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事宜。

第六十二条农村资金互助社因本规定第六十条第一款的原因解散不能办理社员退股。

第六十三条清算组负责制定包括清偿农村资金互助社员工的工资及社会保险费用,清偿所欠税款和其他各项债务,以及分配剩余财产在内的清算方案,经社员大会通过后实施。

第六十四条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农村资金互助社社员及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五条农村资金互助社因解散、被撤销而终止的,应当向发证机关缴回金融许可证,及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登记,并予以公告。

第八章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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