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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物业管理工作汇报模板(10篇)

时间:2023-03-02 15:07:16

小区物业管理工作汇报

小区物业管理工作汇报例1

第三条  考评工作从1997年开始,每两年进行一次,考评的次年进行抽查复验。

第四条  考评工作以听取汇报、查阅资料、现场查看、征询意见等方式,以打分和综合评议相结合的形式进行。

考评达到85分的住宅小区为物业管理达标小区,达到90分的为物业管理优秀小区,达到95分的为物业管理优秀示范小区,由市建委颁发奖牌并通报表扬。

抽查复检达不到考评时的水平的小区将取消其荣誉称号。

第五条  参加考评的住宅小区必须实行物业管理一年以上,入住率达50%以上。

第六条  住宅小区物业管理考评申报材料包括:

1.《广州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考评申报表》;

2.住宅小区规划、建设、使用概况;

3.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工作报告;

4.业主委员会的评议意见;

5.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各项规章、制度文件汇编;

6.住宅小区竣工图(比例1∶500或1∶1000)。

以上材料按顺序整理装订成册,一式十份。

第七条  住宅小区物业管理考评申报程序:

1.物业管理单位应在考评年度的第一季度内向区建委提出参加考评的报告,《广州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考评申报表》等申报材料一式十份同时送交区建委。

2.区建委在接到物业管理单位的申报材料后,组织区的有关专业部门对住宅小区的房屋管理、设备管理、市政公用设施管理、园林绿化管理、环境卫生管理、物业管理单位经营运作等进行专业达标认定,填写《广州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单项达标考评表》。

3.区建委应在考评年度的第二季度内将申报单位的材料以及区建委组织的单项达标考评材料报送市建委。

4.市建委在考评年度的第三季度进行综合考评。

第八条  用地面积在2万平方米以下或建筑面积在5万平方米以下的住宅组团、高层住宅、综合楼宇的物业管理考评工作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附件一:广州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考评标准(略)

小区物业管理工作汇报例2

吸引大量外资,为促进技术引进和产品产量,加速产品的升级换代创造条件;扩大出口,增加外汇收入;提高生产技术水平和经营管理水平,促进各类人才的成长;通过内联和技术,人才的扩散,带动和促进国内其他地方经济的发展。

二、出口加工区企业主要政策比较与业务应用

1.在对外贸易经营权核准方面。区内企业自成立之日起即可申请办理对外贸易经营权,享有可自主对外办理进出口业务。出口加工区是利用外资,发展出口导向型工业,扩大对外贸易,来实现开拓国际市场,发展外向型经济目标,其产品的全部或大部分供出口。设立的企业其主营业务多为出口型企业或与之相配套服务的贸易物流企业,服务对象和服务目的很强。是否具有对外贸易经营权是各企业自行办理进出口业务的前提,对外贸易经营权取得的时效性也就显得至关重要,区内企业自设立之日起即可申请办理对外贸易经营权,享有可自主对外办理进出口业务,从而为企业自行开展进出口业务和出口免税争取了时间效益和经济效益。境内区外企业一般情况下不具有对外贸易经营权,企业对外贸易经营权需进行申请审批,并办理海关、外汇管理局、税务局等相关变更手续,且在首笔出口业务之日起12个月为审核期,审核期满合格后,才能享有自营出口权,在取得对外贸易经营权之前不得办理自营进出口相关业务。

2.在外汇管理方面。区内企业根据需要可开设一个或多个外汇账户,收入外汇时,凭合同(协议)、发票等入账外汇账户,不需要进行外汇结汇,外汇收入全额留成;支付外汇时,凭相应的合同(协议)、发票等凭证,可从外汇账户支付,不需要办理购汇支付。收入外汇时既可进行外汇留成,也可根据资金需求将外汇账户资金进行结汇,结汇后转入人民币账户;支付外汇时既可用外汇账户原币支付,也可用人民币购汇支付,企业可进行双向选择,避免因外汇结汇与购汇产生的汇率差。境内区外企业可申请开设外汇账户,所有外汇收入凭关单、合同、发票等进入外汇账户并同时进行结汇,外汇收入不留成,企业的外汇账户实际为结汇后人民币;待支付外汇时,凭相应合同、发票等单据,需办理购汇手续进行支付。结汇与购汇会产生汇率差,为企业增加费用支出。

3.对境外收、付款方面。区内企业向境外销售货物时,凭合同(协议)、发票等办理外汇收入入账手续,不需办理出口收汇核销手续;区内企业向境外支付进口货款,凭合同(协议)、发票、到货单等办理进口付汇手续,不需办理进口付汇核销手续。通关便捷,操作简单。境内区外企业向境外销售货物时,需凭出口关单、发票、合同等办理出口收汇核销手续;境内区外企业向境外支付货款时,需凭合同、发票、进口关单等凭据办理进口付汇核销手续,手续相对复杂。

4.国内外贸易结算方面。区内企业同国外厂商进行贸易结算时,可用外汇账户直接付汇结算,也可用人民币账户购汇后进行结算;区内企业之间的交易,凭相应的合同(协议)、发票等凭证,可以以人民币计价结算,也可以以外币计价结算。区内企业与境内区外企业之间货物贸易项下交易,可以人民币计价结算,也可以外币计价结算;货物贸易项下从属费用计价计算币种按商业惯例办理;服务贸易项下交易以人民币计价结算。境内区外企业同国外厂商进行贸易结算时,需用人民币购汇后进行支付;在境内区外企业之间的贸易往来用人民币结算。

5.出口退税方面。区内企业之间的应税产品和劳务免征增值税;所有从出口加工区出口国外的物品均为一般贸易,免征增值税,也不进行出口退税。区内企业对销往境内区外企业的货物,按制成品征税。区内企业对生产耗用的水电气凭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支付单据可申请办理退税。对加工区内的生产企业为生产出口货物所耗用的水电气凭供水、供电、供气单位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及加工区内企业支付对应水电气的银行付款单据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退税手续,水电气的退税率为13%,供应单位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的,退税率为征收率。

境内区外企业对加工、修理修配企业征收增值税,对其出口的货物实行免抵退税,退税率分别为17%、16%、15%等七档税率。境内区外企业小规模纳税人自营或委托出口的货物,免征增值税,但其进项税不予抵扣或退税。对一般纳税人新发生出口业务的生产企业自发生首笔出口业务之日起12个月内的出口业务为审核期,在审核期间出口的货物,应按统一的按月计算免抵退的办法分别计算免抵税额和应退税额,税务对审核无误的应退税额暂不办理退库,在退税审核期期满后的当月将上述个月的审核无误的应退税额退还企业。审核期满合格后,生产型企业可自营出口并在税务机关办理免抵退税。境内区外企业产品销售给区内视同出口,区外企业凭海关签发的出口报关单据和合同、发票等相关资料可申请办理出口退税手续。

6.在进口生产设备、零部件、模具、办公用品方面。区内企业进口生产设备、零部件、模具、办公用品等免征进口环节关税和增值税。所有从国外进口出口加工区的物品均为一般贸易,没有进口环节关税和增值税。区内企业之间相互进行的加工及劳务没有进口环节关税,免征增值税。境内区外企业进口基建材料、零部件、模具、办公用品等征收进口环节关税和增值税,增值税可进行进项抵扣。境内区外一般纳税人企业为生产产品所耗用的水电气以供水、供电、供气单位开具的增值税发票上注明的进项税额进行申报抵扣。境内区外企业从区内企业购入材料及半成品,视同企业进口,需进行海关报关,并征收进口环节的关税及增值税。

7.在加工贸易生产用料件进口方面。区内企业为其进料对口而进行采购的材料予以免税,区内企业为加工出口产品而进口的料件和材料予以保税;区内企业实行料件保税,取消手册和银行保证金台账,实行备案制度。区内企业因产品特殊工艺或需要对半成品运往区外进行外发加工,海关对其半成品缴纳一定比例保证金,待半成品返回区内后保证金予以退还。境内区外企业为进料对口而进行采购的材料予以保税,实行保税料件使用手册和银行保证金管理,进出口报关制度,按合同逐项审批,电子和人工审单,逐本手册核销。境内区外企业若改变产品用途而进行内销,对保税进口材料的内销部分需征收进口环节关税和增值税。境内区外企业因技术无法达到产品要求,需将产品运至加工区内进行某项工序加工的,海关比照出料加工管理办法进行监管,运入加工区内的产品,海关不签发出口货物报关单,税务机关不办理出口退税。

小区物业管理工作汇报例3

今年以来,他们认真对道路客运市场进行调查研究,采取各种措施,不断提高决策和管理水平,努力增强驾驭市场的能力,完善道路运输市场体系,促进该区道路运输经济快速发展:一是认真贯彻交通部《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加强客运站源头管理,规范站内经营行为;二是严格客运经营许可证、标志牌、进站证等证牌的发放,切实规范客运秩序;三是深入全区客运企业、站场等源头单位,认真开展调研;四是加大农村客运网络的监管力度,规范农村客运班线的运营秩序;五是优化运输环境,整顿客运市场,严厉打击“黑车”;六是加强春运和“五一”、“端午节”期间运输工作,严密布控。同时,为确保春运和假日运输安全有序及运输服务质量,川汇区公路运输管理所专门成立了领导小组,加强对重大节日期间道路运输工作的组织领导。

加强货运、物流管理

川汇区公路运输管理所把加强源头管理作为货运管理的重点,进一步加大危货管理力度,加快现代物流业发展和货运规模化进程,促进全区货运市场又快又好发展。一是深入全区货运企业、站场和货物集散地等源头单位,认真开展调研,提出该区货运、物流市场“十二五”发展规划;二是强化危险货物运输市场的管理,落实危货运输安全责任制,每月进行一次安全监督检查,加强对企业管理人员、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要求企业充分利用GPS监控平台,加大监管力度,对危货车辆技术状况及从业人员资质进行检查,制定了突发事件紧急救援预案,确保安全生产落到实处。

规范经营行为

今年以来,他们坚持“整顿秩序、规范市场、综合治理、标本兼治、疏堵结合”的原则,依法打击和取缔无证修车、占道经营;制定行规行约,严厉打击欺诈行为;有重点、分阶段整治维修市场秩序,维护了合法经营者的权益;积极组织各种业内从业人员培训,鼓励维修从业人员参加各种技能比赛,有力地促进了辖区内维修从业人员素质的提高。同时,继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做好道路运输行业“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安排专人负责,对辖区内各道路运输企业和站场进行监督检查,切实履行“三关一监督”和安全生产“四项机制”,督促各道路运输企业加大对运营车辆和从业人员的管控力度,做好自查自纠工作,对于排查出来的安全隐患,及时下发整改通知书,要求运输企业限期整改,力争把安全隐患消灭在萌芽状态。

推进2010年“安全生产月”活动

小区物业管理工作汇报例4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拍卖企业是指根据《拍卖法》、《拍卖管理办法》等规定,依法经批准设立的拍卖企业。

本办法所称拍卖行业协会是指接受本地区商务主管部门委托,承担拍卖企业信息催报、核实及汇总等工作的地方拍卖行业协会。

本办法所称信息系统是指商务部市场建设司建立的全国拍卖行业管理信息系统。

第三条 拍卖企业应当认真履行信息报送义务,真实、按时、准确、全面地报送信息。

拍卖企业报送的基本信息、经营信息依法受到保护,未经商务部或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公布拍卖企业报送的各类信息。

第四条 商务部归口管理全国拍卖行业信息报送工作,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拍卖企业的信息报送和监督核查工作。

中国拍卖行业协会接受商务部委托,承担信息催报、数据核查及分析等工作,经商务部核准后,可全国拍卖行业数据及研究报告。

条件成熟的地区,商务主管部门可委托拍卖行业协会承担本地区企业信息催报、核实及汇总等工作。

第五条 经依法批准设立的拍卖企业,自成立之日起,应于每月6日前(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下同)报送本企业的基本信息、上月经营信息。

拍卖企业当月没有开展经营活动的,也应当按时报送信息,相关经营数据填报为零。

第六条 拍卖企业设立非独立法人分支机构的,应当汇总分支机构的经营情况后统一报送。

地方商务主管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要求本地区拍卖企业非独立法人分支机构报送信息。分支机构填报的信息可单独查询,不纳入本地区及全国信息报送汇总结果。

第七条 拍卖企业填报经营信息时,应当注意以下事项:

(一)成交额、佣金额、营业税额、企业所得税额等的金额单位为万元(人民币),保留两位小数;

(二)成交额、场次按照当月实际发生情况填报,佣金额、营业税额、企业所得税额按照当月实际收取或缴纳的金额填报;

(三)房地产包括占用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以及土地使用权;

(四)无形资产包括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机动车牌照、冠名权和特许经营权等财产权利;

(五)文物艺术品包括近现代艺术品;

(六)多次公告举办相同标的拍卖会的,拍卖场次填报为1次,举办多次拍卖会拍卖相同标的的,拍卖场次填报为1次;

(七)政府部门包括国土资源、海关、公安、工商、税务等部门,金融机构包括银行、资产管理公司等单位;

(八)同一场拍卖会拍卖不同类别标的的,场次在成交额比例最大的类别填报1次,单项类别标的的成交额比例不超过90%的,成交额、佣金额应按照不同类别逐一填报,单项类别标的成交额比例超过90%的,可以按照该类别集中填报;

(九)两家以上拍卖企业联合举办拍卖的,拍卖场次由主办拍卖企业填报,成交额、佣金额由参加联合拍卖的拍卖企业按照各自约定的数额分别填报。

第八条 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拍卖行业协会应当组织地(市)级商务主管部门、拍卖行业协会于每月10日前完成上月数据的审核工作,并汇总锁定数据。数据汇总锁定后,拍卖企业不能修改或补报数据。

拍卖企业报送的数据有误,地(市)级商务主管部门、拍卖行业协会尚未汇总数据的,可以由拍卖企业自行修改更正;地(市)级商务主管部门、拍卖行业协会已经汇总数据的,拍卖企业可以向地(市)级商务主管部门、拍卖行业协会申请撤销汇总,或向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拍卖行业协会申请直接修改更正;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拍卖行业协会已经汇总数据的,拍卖企业可以向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拍卖行业协会申请撤销汇总。

商务部、中国拍卖行业协会每月对全国拍卖企业报送的数据汇总锁定。数据汇总锁定后,拍卖企业报送的数据不能修改。拍卖企业发现报送数据确有错误的,可通过电子邮件、传真、信息系统内部邮件等方式将有关情况报中国拍卖行业协会备案。

第九条 地方商务主管部门、拍卖行业协会、拍卖企业应指定专人负责信息报送工作,并通过信息系统填报或纸质填报等方式报送联系人信息,建立联系机制。

小区物业管理工作汇报例5

一、湖南省境外承包工程发展现状

(一)境外承包工程规模快速增长,对国际收支的重要性日益提升。2008-2011年,湖南对外承包工程累计完成营业额分别为5.8亿美元、10.8亿美元、10.9亿美元和14.6亿美元,完成营业额年均增长41.6%,累计完成营业额与同期银行代客跨境收入之比由2008年的5.5%提高至2011年的9.6%,显示境外承包工程对我国涉外经济和国际收支的影响日益增强。2012年以来,湖南对外承包工程延续快速发展势头,如江南五局已成功签订一笔关于公路桥梁建设的对外承包工程合同,金额约85亿人民币。

(二)境外承包工程业务多元与聚集并存,运作能力明显增强。一是项目主要分布于非亚地区。截至2011年末,湖南新签及正在执行的项目共分布在全世界83个国家和地区,非洲和亚洲地区项目占主导,2011年这两个地区累计完成营业额12.8亿美元,占总数的87.5%。在非、亚等传统市场继续保持同时,新兴市场也取得突破,如拉美市场2011年实现营业额1.77亿美元。二是业务发展呈多元化。公共工程领域保持规模,从2011年累计新签合同额看,交通运输、房建和电力工业仍位居前三甲。制造加工等私人领域的业务以及交通、电力、电子通信、供排水等公共领域齐头并进,共同发展。三是大型企业逐步成长。2011年全年营业额过亿的企业共四家,分部是江南水电八局、江南院、江南建工集团、江南交通国际,其中仅江南水电八局一家就实现了5.65亿美元营业额,占全省总额的38.7%。

(三)境外承包工程相关融资和结算工具日益增多,规模明显增加。据调查,辖内境外承包工程的交易价款结算有贸易信贷、贸易融资、信用保险等多种方式。出口信用保险(即出口信用国家担保制度)被广泛运用于涉外工程承包项目中,成为企业减少国际承包工程业务风险的利器。例如,2007年辖内江南院与利比亚签订了约5.8亿美元的房建总承包合同,由于事先签订了出口信用保险,从而减少了利比亚战争带来的前期投入的物料、设备成本未收回等一系列损失。

二、境外承包工程外汇管理过程中的难点

(一)境外承包工程业务申报难。一是关于境外承包工程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的规定较为零散,缺乏较为统一的规范性文件。二是外汇各部门之间以及外汇局与商务部之间统计标准不统一,实际操作中存在一些困难。如国际收支统计申报规定一年以上的对外承包工程统计为对外直接投资项下,而商务部门核准企业境外投资时则主要要求中方对外投资额在1000万美元(及以上)。三是境外承包工程交易形式复杂多样,确定其交易性质难度较大。以辖内A公司承包B国项目为例,其在C国采购物资并将工程物资直接运往B,则A公司首先与C国发生货物贸易交易,其次与B发生直接投资或服务交易,支付的采购款既可视为贸易款项,又可视为投资或服务的成本,如何在申报时确定交易性质,存在难度。四是由于出口退税利益驱使,导致申报主体错误申报。经调查,由于税务部门会就工程承包的物资、设备等出口退还部分税收,部分涉外工程企业将从第三国采购的物资款申报为货物贸易项下,而按照现行国际收支间接申报有关规定,辖内工程承包企业承包一年以上项目并从第三国采购货物时,应申报为“我国对境外直接投资——投资资本金”项下。

(二)境外承包工程项下企业资金监管难。一是承包工程合同形式日益多样,如总承包模式(EPC)下合同包括设计、采购和施工等多项内容,资金属性呈现多元化,既包括货物贸易(甚至包括转口贸易)、又包括设计、施工等不同类型的服务贸易,外汇管理实施综合监管难度较大。二是承包企业“走出去”之后,不少企业只是就其收支相抵后的剩余资金进行结算,无法真实反映其交易规模,同时留下风险隐患。调查发现,尽管省内企业2011年工程承包完成营业额达到14.6亿美元,而同年全省服务贸易项下所有收汇合计也仅为4.6亿美元。三是境外承包工程境内融资及担保业务的快速发展,在协助企业规避汇率风险的同时,也给外汇资金监管带来新的挑战。

(三)境外承包工程企业部分资金结算难。部分企业受所在国汇兑管制等原因,存在小币种难兑换、难流通的问题,造成当地币留存过多且汇兑损失明显的情况。此外还有部分动乱地区国家由于受到美欧金融制裁等原因,国内工程承包企业难以与其开展正常的工程价款结算,企业试图采用易货贸易等方式进行变通处理,但却难以找到有效的外汇管理法规作为依据。

三、相关建议

(一)规范整合,进一步完善涉外承包项下外汇法规。在境外承包工程对国际收支影响日益显著的情况下,针对目前境外承包工程方面的外汇管理政策规定零散、滞后、操作性不强的状况,建议对涉及境外承包工程国际收支申报、业务管理等方面的法规进行统一整理,制定《境外承包工程外汇业务操作指引》,便利外汇业务办理。

(二)改进对境外承包工程数据的专项统计分析。一是在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统计基础上,辅之以业务报表统计,对企业境外承包工程业务及资金运营整体状况进行全方位监测分析。二是加强横向数据交流。定期与商务、海关等部门交换对外承包工程业务统计数据,提升涉外工程承包的统计监测水平。三是施行工程项目登记制度。以工程项目为单位建立统计档案,开展相关信息的收集工作。四是加强对境外承包工程项下境内融资和担保业务监测分析。

(三)协助企业解决企业境外经营过程中的特殊困难。一是加强政策培训和业务指导,使企业能及时、全面掌握有关政策规定及其操作。二是指导企业识汇用汇,帮助企业最大限度的用足、用好国家的各项鼓励政策和措施,规避风险,合规稳健开拓国际市场。三是从维护我国企业利益角度出发,针对动乱地区国家制定外汇管理特殊业务处理办法,协助企业规避业务风险。

参考文献:

小区物业管理工作汇报例6

二、工作目标

(一)全面掌握我省不可移动文物的数量和分布情况,文物的本体特征、基本数据及保存情况,文物所处的自然和人文环境情况。

(二)对全省不可移动文物保存现状及发展趋势进行总体评价,为构建科学有效的文化遗产保护体系提供依据。

(三)建立、完善全省不可移动文物档案和信息管理系统,编制全省不可移动文物名录,逐步实现标准化和动态管理。

(四)提高全省文物系统工作人员的管理水平和专业技能,逐步建设业务强、素质高的专业队伍。

(五)协调文物管理部门和政府相关部门共同做好文物保护工作,提升文物保护科技水平,使文物工作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发挥更大的作用。

三、范围和内容

普查范围:我省境内地上、地下、水下的不可移动文物。调查、登录新发现的不可移动文物,包括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石刻、壁画和近现代重要史迹等,具有科学价值的古脊椎动物化石点和古人类化石点,与历史文化有关的古树名木;对已登记的不可移动文物进行复核。

普查登录的内容是:每处不可移动文物的名称、位置、地理坐标、年代、类别、数量和文物特征等基本情况;文物本体的保存情况和损毁原因;文物周边的自然环境和人文环境现状以及文物的所有权属和使用管理情况等信息、资料。调查中应同时测绘文物图示、摄制文物照片、采集文物标本以及其他相关资料,一并进行登录。

四、技术标准和要求

根据全面调查和专题调查相结合、文物本体信息和背景信息相结合、传统调查方法和新技术应用相结合的原则,确定文物普查的技术标准和要求。

(一)统筹规划。

普查实行全省统筹规划,统一部署,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分级负责实施的办法。由省第三次文物普查领导小组(以下简称“省普查领导小组”)《甘肃省第三次文物普查实施方案》和普查的相关要求,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据此结合本地的具体情况,制定本行政区域的普查方案和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统一标准。

普查实施标准化管理,执行由国务院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的统一的普查规范及技术标准。规范和技术标准包括四个方面:

1.《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不可移动文物登记表》和《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消失文物登记表》及其著录说明;

2.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不可移动文物的技术标准,包括文物的认定标准、分类标准、定名标准、年代标准、计量标准;

3.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信息、资料的采集、存储、汇总、建立档案和数据库的规范;

4.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不可移动文物名录编制和普查工作报告编制的规范。

(三)突出重点。

1.以全面调查、登录新发现的不可移动文物为重点;对于已登记的不可移动文物,应加强对文物本体的保存情况、损毁原因及文物所处的自然、人文环境现状的调查,收集文物的所有权属和使用管理情况等方面的信息、资料。

2.在全面调查、登录各类不可移动文物的基础上,应重视加强工作基础较薄弱的工业遗产和金融商贸建筑、文化教育和医疗卫生建筑、水利设施、林业设施、交通道路设施、军事设施等行业性质文化遗产以及乡土建筑、近现代优秀建筑等的普查工作;加强对文化线路沿线文物和重要水系沿岸文物的调查登录。对重点问题,可结合普查开展专项调查和课题研究。

(四)以县市区为单元。

普查以县市区为基本普查单元。田野调查的组织,文物信息、资料的采集、汇总、上传,普查档案的建立,不可移动文物名录的编制等均以县市区为基本单位。

(五)控制质量。

以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相关标准及规范为依据,省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甘肃省第三次文物普查质量管理办法》,对野外调查程序、方法及普查数据登记、录入、统计、整理、汇总等各个环节进行严格的质量控制。全面检查各普查队的普查野外到达率和调查区域覆盖率,并通过定期检查、抽查和督促指导等方式进行质量控制和验收,对有遗漏或资料不准确的,要进行复查和补充。市州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全面检查各普查队、组的工作情况,按要求汇总上报普查数据、资料。

五、组织方式

(一)省政府成立第三次文物普查领导小组,负责对全省普查工作的领导和组织实施,副省长咸辉任组长,省发改委、宗教局、民政厅、财政厅、国土资源厅、建设厅、交通厅、水利厅、林业厅、商务厅、统计局、测绘局、文物局、省军区后勤部分管负责同志为领导小组成员。

(二)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普查工作的日常组织和具体实施。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文物局,下设业务指导组、资金设备组。

(三)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成立普查领导小组,组织开展本辖区普查工作。各县市区调集文博系统的专业人员和相关专业的技术人员,组建普查工作组,承担野外普查工作及资料整理、成果编研等工作。

六、时间和步骤

普查工作从2007年4月开始,到2011年12月结束。普查标准时点为2007年9月30日。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第一阶段(2007年4月至12月):组建机构,开展培训,购置配发普查设备等前期工作。

1.省、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层层组建普查机构。

2.省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甘肃省第三次文物普查实施方案》,各市州普查领导小组制定本市州普查工作计划并报省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3.各市州组建普查队,各县市区组建普查组,每个普查组由5人组成,设组长1人。

4.组织开展各级普查人员培训。

5.设省级与市州级专家指导督查组,对第三次文物普查进行检查指导。

6.购置配发普查设备。

(二)第二阶段(2008年1月至2009年12月):以县域为基本单元,实地开展普查。

1.田野调查。各普查组开展现场调查、勘查、测量、标本采集、绘图、拍照、录像等工作,并按规范进行登记和数据采集录入、资料整理等工作。

2.抽查复核。各级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对普查数据和相关资料进行抽查复核。

3.2008年9月进行中期工作总结交流,邀请有关专家进行指导,为下一步工作提出改进意见。

(三)第三阶段(2010年1月至2011年12月):开展调查资料的整理汇总、数据库建设和普查成果公布等工作。

1.2010年1月至4月,由省普查办公室组织专家组对全省逐县(市区)进行验收,对未通过验收的县市区提出整改意见。

2.2010年5月至8月,汇总、整理、上报普查数据和资料。省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对全省各市州上报的普查数据和相关资料进行审核验收、汇总整理,并报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3.编制形成普查成果。

2010年9至10月,完成甘肃省不可移动文物编码系统;

2010年9至12月,完成甘肃省不可移动文物分布电子地图系统;

2010年9月至2011年2月,完成甘肃省不可移动文物信息管理系统;

2010年9月至2011年4月,完成甘肃省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档案;

2011年4月至2011年10月,编制甘肃省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不可移动文物名录,由省政府向社会公布;

2011年7月至2011年10月,编制《甘肃省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工作报告》并上报国务院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4.2011年11月至2011年12月,总结表彰。

七、数据和资料管理

普查数据和资料,由进行田野调查的普查组调查、登录,普查队审定,县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分级管理。

普查组在田野实地调查中,应根据有关规范和标准,对不可移动文物进行认真调查,如实地准确填写《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不可移动文物登记表》、《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消失文物登记表》的各项内容,确保基础数据的完整性、真实性和科学性。妥善管理和保存记录档案和登记表。按照要求进行绘图、摄影、测量、采集标本,GPS数据应及时导入笔记本电脑,做到随查随记,一日一清。采集的文物标本统一装袋,填写统一标签。普查采集的标本,野外调查结束、通过检查验收合格后,上交市文物部门统一管理。各普查队每天必须记录工作日志。

各县市区普查工作组每完成一个乡镇的普查任务后,将通过审核的普查数据和登记表上报当地普查办公室。县级普查办公室每个月将通过审核的普查数据和登记表上报市州普查办公室。市州普查办公室组织有关专家或专业人员对各县市区普查办公室上报的普查数据进行认真审核,不符合要求的应安排补充或复查;符合要求的登记表应签署审核意见,并运用普查汇总软件上报省普查办公室。各市州至少每三个月向省普查办公室上报一次普查数据和登记表。

任何地方、部门、单位和个人都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普查资料和数据。如有上述情况发生,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普查资料和数据涉及国家秘密的,应履行保密义务。如有泄密事件,按国家保密规定予以处理。

各市州、县市区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要根据普查结果,组织建立本市州、县市区文物普查档案;在此基础上,省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建立全省文物普查信息管理系统,保存全省文物普查档案。

各级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对文物普查数据、资料、档案实行异地备份,确保数据安全。

八、经费

普查所需经费,由中央、省、市、县级财政共同负担,并列入相应年度财政预算,按时拨付、确保到位。中央、省级经费主要承担设备购置费、培训费、检查验收费、成果编制出版及数据库建设费,并对贫困县及少数民族地区给予适当补助。市级和县级财政主要承担调查费。

九、宣传

各级领导小组办公室应重视并做好普查宣传工作,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刊和互联网等各种媒体,扩大普查工作的社会影响;各级领导小组办公室定期编发工作简报,反映普查工作的动态情况;普查工作中结合实际情况进行文物法律法规和文物知识的宣传,提高普查的社会认知度和全民文物保护意识。

小区物业管理工作汇报例7

建立生猪养殖风险防范机制是贯彻落实中央要求的具体体现。生猪生产是农业生产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农民收入的重要来源。猪肉是我国城乡居民的主要副食品,直接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日常生活。建立生猪养殖风险防范机制,对提高生猪养殖抗风险能力,调动生猪养殖积极性,促进农民增收,保障人民正常生活,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积极的现实意义。

二、保障措施

为保证能繁母猪养殖风险防范工作的顺利进行和健康发展,决定成立以分管副区长任组长,区农牧局、区财政局、各镇分管领导为成员的区能繁殖母猪风险防范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能繁母猪风险防范工作的组织领导、制定相应的政策措施和风险基金的管理,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区农牧局,区农牧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分管畜牧兽医工作的副局长任副主任,畜牧科科长、兽医防治检疫站负责人、汇仁养殖专业合作社理事长、监事长为工作人员,负责日常事务管理工作;并成立由区农牧局局长任组长,分管畜牧兽医工作的副局长任副组长,财政局农财科科长、农牧局畜牧科科长、区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人、各镇畜牧兽医工作部门主要负责人(或分管畜牧兽医工作的副主任)、汇仁养殖专业合作社理事长、监事长为成员的区能繁殖母猪风险防范工作实施小组,负责具体实施能繁殖母猪养殖风险防范工作,包括建立能繁殖母猪的档案、能繁殖母猪死亡现场的勘验和风险赔付等。实施小组下设办公室在汇仁养殖专业合作社,农牧局分管畜牧兽医工作的副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畜牧科科长、汇仁养殖专业合作社监事长为工作人员,负责日常事务。

三、风险基金的建立

(一)风险基金的组成

风险基金由各级财政专项经费和社员自筹的风险金组成,其中包括上级财政专项经费79.2496万元;以后各级各部门划拨的专项经费,区财政按照进入风险防范的能繁殖母猪每头匹配40元财政资金注入,共同组成风险基金。

(二)风险基金缴纳标准

风险基金每头能繁殖母猪20元/年,一年缴纳一次。

(三)基金筹措

上列各项资金存入市区农牧局生猪养殖风险基金专户,实行滚动使用。

四、风险基金的管理和使用原则

(一)管理原则

一是坚持专户存储、专人管理、设立专帐、坚持专款专用的原则。财政统筹资金由区农牧局注入养殖风险基金专户,社员自筹部分由汇仁养殖专业合作社收取。汇仁养殖专业合作社收取的风险基金,应在2个工作日内注入风险基金专户;二是坚持区级农牧部门管理、合作社建帐、社员使用的原则;三是坚持真实、赔付资料完整和程序合法的原则;四是坚持公开、透明的原则。汇仁养殖专业合作社每年向农牧局报告上年度风险基金使用情况,定期向社员和社会公示风险机制运行情况;五是坚持日清月结的原则。做到帐帐相符、帐款相符;六是坚持主动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监察机关和社会监督的原则。

(二)风险基金的使用范围

一是汇仁养殖专业合作社社员的能繁殖母猪因病或其它非人为因素死亡的;二是能繁殖母猪发生死亡时产生的相关费用。其中:现场勘验费(40元/头)、车辆使用费及其它必要的材料费、办公用费(10元/头);三是社员能繁母猪的免疫效价监测的费用支出;四是按规定应当属于本专项经费支付的其它支出;五是风险防范机制一旦终止,未使用的财政注入资金由区农牧局研究报区政府同意后,再明确使用方向。

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责任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处理。

1.截留、挤占、挪用风险基金的;

2.未按规定提取、缴存风险基金的;

3.擅自改变风险基金用途的;

4.其他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

(三)能繁母猪死亡赔偿标准:1000元/头。

(四)赔付程序

能繁母猪发生死亡业主向风险防范工作实施小组报告

现场勘验核实、采集资料、出具现场勘验报告

办赔付手续领取赔偿金额结案。

第一种情况:1.汇仁养殖专业合作社的社员饲养的能繁殖母猪发生死亡的,应当在保存好死亡的能繁殖母猪尸体的情况下及时报告风险防范工作实施小组;2.风险防范工作实施小组接报告后,立即派人员赶到现场进行勘验核实、采集资料、并按规定实施无害化处理后,出具由所有勘验人员和业主签名的现场勘验报告;3.社员凭“现场勘验报告”到风险防范工作实施小组办理赔付手续;4.社员持赔付手续到风险基金专户领取赔偿金。

第二种情况:母猪患病的,社员应当立即报告汇仁养殖专业合作社,汇仁养殖专业合作社应当立即报请区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派人或委托属地镇畜牧站派人到现场开展临床诊断和病因调查,能救治的提出救治方案,不能救治的根据情况处理。

(五)赔偿时限

作出决定的风险赔偿,应当在作出决定后的5个工作日内赔付到位。

(六)不予赔偿的情形

一是人为原因造成的能繁殖母猪死亡或其它损失,如采用电激、水淹、投放毒物等方式有目的、有预谋造成母猪死亡的,不予以赔偿。

二是病猪死亡后,未经勘验就擅自处置猪尸体的,或未按规定进行销毁或采取其它无害化处理措施的,不予以赔偿。

(七)现场勘验

由汇仁养殖专业合作社汇同镇畜牧兽医工作部门组织现场勘验。

现场勘验小组由畜牧兽医专业技术干部一名以上(含一名)和汇仁养殖合作社理事会成员一名以上(含一名)组成。勘验内容包括病因、死因和流行病学调查,临床诊断、死亡现场和无害化处理情况,必要时可实施解剖、收集病理资料。出具有现场勘验全部成员和养殖业主的签名(章)的现场勘验结果报告,并有相片佐证,否则无效。

五、养殖风险防范操作规程

(一)养殖风险规避条件

凡是汇仁养殖专业合作社的能繁殖母猪常年存栏量在15头及以上的社员均可申请参与能繁殖母猪养殖风险防范。

(二)社员养殖风险防范程序

社员提出书面申请,区、镇畜牧兽医工作部门与汇仁养殖专业合作社派员到现场检查养殖环境、卫生状况和能繁殖母猪免疫、饲养管理、养殖档案和免疫程序编制情况等,对达到条件的,纳入风险防范管理。风险防范工作实施小组按照种猪群分别设置编号,用专用的耳刺打码机统一打码、签订合同、交纳风险金,建立风险防范档案。汇仁养殖专业合作社收集书面申请,缴费单据、合同等资料,分别建立档案。

(三)风险防范生效时限

首次缴纳风险基金的,社员自缴纳风险基金之日起,经过一个平均潜伏期(即20天)后生效。风险防范有效期为一年。下一次缴纳风险基金的时间是上一次风险防范失效前。每年缴费时间为行文之日起1月内有效。

(四)风险防范要求

按照“六统一”的原则,即统一饲料加工、统一制定免疫程序、统一防疫生物药品、统一技术服务、统一消毒制度、统一监管防疫活动的原则要求,由汇仁养殖专业合作社制定免疫程序、消毒制度、无害化处理制度等防疫制度和饲养管理制度、规程,报农牧局审批后交社员实施。以汇仁养殖专业合作社为主,汇同区镇畜牧兽医工作部门监督检查社员的执行情况,确保各项防疫措施落实到位。发现不按规程办理的社员,限期整改,整改不到位或不接受整改的,取消其汇仁养殖专业合作社社员资格。

小区物业管理工作汇报例8

一、引言

在当前经济全球化的发展进程中,企业根据自身的特点开展一种或者多种贸易形式,诸如:一般贸易、转口贸易、深加工结转贸易等等。下面我们针对当前一些企业开展的深加工结转贸易进行阐述与分析。

二、管理部门政策及各自侧重点不同

(一)部门政策依据

海关目前实行进料深加工结转政策主要是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令第109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加工贸易保税货物跨关区深加工结转的管理办法及相关海关政策。

财税部门目前对深加工结在全国范围没有统一的政策出台,这也是造成国内各地区深加工结转贸易税收政策的不一致性的主要原因。

外汇管理部门目前对进料深加工结转收结汇主要是依据《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关总署关于进一步加强加工贸易深加工结转售付汇及核销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1]64号)及其近年来关于深加工结转收付汇一些调整政策。

(二)海关政策及监管难度

现阶段,一方面,海关对加工贸易深加工结转的监管主要是依靠企业申报和通过对申报单证进行审核实现的。由于加工贸易结转货物的物流同国内普通货物的物流一样,不需要海关加施封志,不使用海关监管的车辆,不进海关监管场所,所以海关对加工贸易深加工结转实际货物进行监控存在一定的难度。

走私企业利用海关对加工贸易结转货物难以监管的缺点,实施“假结转、真内销”的走私行为。走私企业通过办理深加工结转手续,核销加工贸易手册,并将加工贸易货物内销牟利,偷逃国家税款,一些假结转情况也存在。

另一方面,海关总署关于实行加工贸易企业银行保证金台帐制度且实行商品分类管理和企业分类管理。

(三)现行税收政策及存在问题

深加工结转货物在国内结转环节视同内销开具增值税发票,操作过程将出现以下问题:税务部门根据2009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风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深加工结转货物根据此条例规定,内销应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实行税款抵扣制度,在管理上以增值税专用发票来监控产品的国内结转,"一单一票"的管理。由此以来,一是对上游企业转出的产品是海关监管的保税货物,没有进项税用来抵扣,只有转出时在税务部门的监管下开具的销项税额;二是对下游企业其转入时是税务部门监管下开具的进项税额,出口时是海关监管下免税货物,没有销项税额,两种管理方式的不同,造成了进出口企业税负不均。深加工结转货物在国内结转环节视同内销开具增值税发票征税的弊端,如果实行征税政策,企业避免转厂征税的负担,我国相当部分的加工贸易企业的产品被迫进行“一日出境游”。既严重加大我国口岸货物进出口的压力,同时增加企业产品的运输成本;也产生双重税赋的问题。即企业在加工贸易转厂环节需交纳与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等值的保证金,再在下一道转厂环节征税,将产生双重税赋的问题;其次对出口退税造成更大的压力和影响。

深加工国内结转实施“环环免税”的政策,对于国内深加工结转的层层结转的每一个结转环节都视同“出口”,实行各个环节免税的政策。深加工国内结转实施“环环免税”的政策弊端,(1)对深加工结转货物实行道道免税政策,即实行加工贸易进口料件及加工费免税,而对国产料件进项税额计入成本,不能退税。这样不利于加工贸易企业使用国产料件;(2)不利于鼓励一般贸易出口;(3)不利于税收管理。

(四)外汇管理政策

外汇结算:深加工结转上、下游企业之间可比照进出口贸易以外汇结算,并按规定办理进口付汇和出口收汇等外汇核销手续。

按照《深加工结转售付汇及核销操作程序》规定,对经海关批准来料转进料、进料转进料的情况,外汇指定银行可以凭经核对无误的正本进口报关单、正本出口报关单复印件、结转合同、进口付汇核销单等单证,为转入方企业办理有关售付汇或境内外汇划转手续。

外汇核销:随着“口岸电子执法系统”的实施,在深加工结转的报关业务中,海关要求“一张报关单对应一张外汇核销单”,即料件转出方必须凭出口收汇核销单办理核销。深加工结转企业之间必须以外汇结算,并办理相应的外汇核销手续。

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却有许多不便之处,主要表现在:深加工结转涉及的售付汇、收汇环节较多,且手续繁琐。一方面,转入方企业需要凭各种有效单据到银行办理售汇申请、购汇、划转等手续;另一方面,转出方企业需要凭各种有效单据到银行办理结汇或入账、领取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等手续,为企业开展深加工贸易带来诸多不便之处。

三、对策建议

(一)海关管理方面

一方面简化申请备案环节和手续,提高深加工结转的效率.利用网络和计算机技术,在H2000和电子口岸上开发深加工结转管理系统,通过外部网(电子口岸)与H2000的连接.实现对深加工结转实行网络审批、备案、实时监控等监管手段。目前此系统已建立。系统建立后既不需企业频繁地往返海关办理手续,可节约企业运营时间和成本,提高企业管理和经济效益,又减轻海关的单证审核压力,提高工作效率和审核质量,达到双赢的目的;另一方面,完善收发货登记和管理,使结转信息能及时共享。在建立深加工结转管理系统中,考虑建立对企业收发货单实行自动登记管理,并与申请表和报关单衔接起来。即企业申请结转什么,才可收发什么,最后方可申报什么,由计算机自动对相关数据进行核对,同时增加数据查询平台。这并非只是增加了一个简单的查询平台或查询功能,实际上是解决长期以来结转的数据流和物流不能同步的问题和单货分离的问题。

(二)税收管理方面

应该将加工贸易深加工结转问题置于改革和完善加工贸易总体政策大背景下,并将税收政策与有效管理相结合,实行分类管理。一是进一步落实出口加工区、保税区的政策定位,充分发挥其区域封闭管理的优势。为根本解决深加工结转问题,建议按优惠最大化原则,统一保税区和出口加工区的政策;二是对保税区、出口加工区以外的资信好、规模大、高新技术加工贸易企业,建议比照目前钢材“以产顶进”政策,由国家税务总局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实行列名企业管理,对这些列名企业进行深加工结转的加工(销售)增值部分及使用国产原材料部分予以免税,在规定的时间内不加工出口,由税务部门照章补税;三是对开展国家鼓励的产业目录的、资信好、中小型加工贸易企业,继续按现行规定办理深加工结转手续,即:对进口料件由海关保税监管,税务部门对结转环节不征收增值税,对使用国产料件的不予以退税。

(三)外汇管理

深加工结转业务过程中采取外汇结算更有利于外汇管理部门对企业外汇进行有效管理,同时加强了与海关管理措施的配合。同时外汇管理部门要不断改进核销流程,从而简化深加工结转外汇核销的工作量。一方面,进一步完善深加工结转业务外汇法规,鉴于深加工结转业务的特殊性、复杂性,为了便于企业、银行、外汇局操作,应完善现行有关深加工结转业务外汇法规;另一方面,外汇局应加强业务人员的培训,外汇局核销人员应认真掌握有关政策规定,出口核销经办人员要了解与业务相关的进口付汇核销管理规定,进口核销经办人员也要了解与掌握与业务相关的出口收汇核销管理规定,这样才能准确解答银行、企业的咨询,提高监管水平和服务工作的效率,起到促进、支持对外贸易发展的作用。

四、结语

深加工贸易政策性强,涉及环节多,有关主管部门要加强配合,尽快实现部门间加工贸易审批、备案、核销等计算机全国联网,共同做好加工贸易管理工作和深加工结转的信息监管力度。利用现代信息传输和监管手段,对于申报的电子信息与出口单证的比对管理。结转产品在国内多环节流通,严格比对管理十分必要。从转出和转入结转手续的办理,到产品的实际出口,企业都必须按规定程序在海关监管下实际转交产品或出口,海关和税务部门应通过联网进行数据信息传输,采取联合监管方式。

政策是对市场的反映,必须与时俱进,才能促进发展。深加工结转贸易政策应该从我国加工贸易发展的现状出发,在规范管理的基础上,促进深加工贸易充分发挥其技术升级、产业升级和加长产业链的潜力,从而有利于深加工结转贸易全面稳定持续地发展。

小区物业管理工作汇报例9

第三条汇交地质资料的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四条全国地质资料机构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质资料机构是地质资料汇交的管理机关,负责地质资料的收集、保管和提供使用,并对地方、基层单位的地质资料汇交工作进行检查、监督和指导。

第五条地质资料汇交范围按本办法附件规定办理。

第六条地质资料从审查批准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按照下列规定的期限汇交:

一、区域地质调查报告,区域水文地质、工程地质调查报告,区域物、化探和航空遥感地质报告以及大中型矿区的勘探报告,二年以内汇交。

二、除前款规定外的其他地质资料一年以内汇交。

第七条地质资料的汇交份数规定如下:

一、小型水文地质、工程地质资料一式二份。

二、除前款规定外的其他地质资料一式四份。

第八条汇交地质资料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地质资料管理机关提交资料。汇交一式四份的地质资料,其中二份由地方地质资料管理机关转送全国地质资料管理机关。

第九条汇交的地质资料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附有矿产储量委员会或者上级主管机关对地质资料审查批准的正式文件,或者委托单位对地质资料正式验收的凭据。

二、完整、齐全。经行政、技术负责人和编写人签名盖章,并盖有汇交单位的印章。

三、资料正文及其附件的规格为:长27厘米,宽19厘米(标准16开本)。附图按同样规格进行折叠,图签折在外面。

四、文字报告编有页码,并印有章节、附图、附表及附件目录。附图、附表、附件编有顺序号。附图顺序号依序一张一号。

五、使用胶板纸或者其他利于长期保存的纸张印刷。

六、正文、附表、附件不得用易锈蚀的金属物装订。

第十条汇交的地质资料应当按下列规定印制:

一、区域地质调查报告、区域水文地质、工程地质调查报告和区域物、化探报告等,文字、表格应当铅印或者胶印,图件应当胶印。

二、矿区详查、勘探报告以及石油地质、海洋地质、水文地质、工程地质、地热地质、环境地质、地震地质、遥感地质和物、化探普查、科研等成果的文字报告,应当铅印或者胶印;图件表格应当胶印或用其他利于长期保存的方法印制。

三、其他地质资料,包括计划外承包项目等地质资料,也要印制清晰,着墨牢固。

第十一条汇交的地质资料不符合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的,汇交资料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资料管理机关的要求在限期内补充、修正、完善后重新办理汇交手续。

第十二条借阅、使用下列各项地质资料,资料管理机关应当提供资料目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供有偿服务:

一、部门、地方政府、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用于国家预算外项目所需的矿产地质、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海洋地质等可获得经济收益或者避免经济损失的普查、详查、勘探资料。

二、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会同计划部门规定的其他有偿使用的地质资料。

第十三条第十二条规定以外的地质资料,由资料管理机关无偿提供借阅使用。

第十四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名义擅自将馆藏的资料,或者借阅复制的资料用于转让或者营利活动。

第十五条地质资料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必须严格执行本办法,秉公办事,对各汇交单位和个人一视同仁,做好地质资料的接收、借阅和咨询等服务工作。

第十六条各有关主管部门不得对地质资料汇交、借阅工作施加任何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政干预。

第十七条对地质资料的汇交、借阅工作产生争议的,由资料管理机关会同有关单位或者部门协商解决,协商无效的,由国务院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计划主管部门裁决。

第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六条规定不按期汇交资料的,由资料管理机关提出警告、通报,并限期补交;无正当理由不按期补交的,可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停止其借阅地质资料,直至补交为止。

第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的,应当给予有关领导和责任人员行政处分。

第二十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资料管理机关可停止其借阅资料1至3年,没收违法所得,处以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资料管理机关的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应当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监察部门予以行政处分或经济处罚。

第二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使资料汇交单位或者个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的,该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

第二十二条第十八条和第二十条规定的行政罚款收入一律上缴国库。当事人对行政罚款处罚不服的,可以向处罚机关的上一级主管部门提出申诉;对上一级部门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期满不又不履行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三条国务院核工业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放射性矿产地质资料的汇交工作,并接受全国地质资料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

第二十四条中外合资、合作和外国投资项目的地质资料汇交,按照本办法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之日起施行。1963年5月30日国务院批准的《全国地质资料汇交办法》同时废止。

附件:

地质资料汇交范围

一、区域地质调查资料,包括:各种比例尺的区域地质调查报告及图件。

二、矿产地质资料,包括:矿产普查、详查、勘探和矿山开发勘探及闭坑地质报告。

三、石油、天然气地质资料,包括:

(一)石油、天然气地质普查、详查、勘探报告,油(气)田开发阶段的地质总结报告及油(气)资源评价报告。

(二)基准井、参数井、超过工作区探井平均深度1000米的超深井、新区重点探井、日产原油500立方米和天然气50万立方米以上高产油、气井的完井地质报告,以及试油(气)总结报告。

四、海洋地质资料,包括:海洋(含远洋)地质矿产调查、地形地貌调查、海底地质调查、水文地质工程地质调查、物化探及海洋钻井(完井)地质报告。

五、水文地质、工程地质资料,包括:

(一)区域的或国土整治、国土规划区的水文地质、工程地质调查报告和地下水资源评价、地下水动态监测报告。

(二)大中城市、重要能源和工业基地、港口和县(旗)以上农田(牧区)的重要供水水源地的地质勘察报告。

(三)铁路干线,大中型水库、水坝,大型水电站、火电站、核电站,重点工程的地下储库、洞室,主要江河的铁路、公路特大桥,地下铁道、3公里以上的长隧道,港口码头、航道、运河等国家重要工程的初步设计和技术设计阶段的水文地质、工程地质勘察报告。

(四)单独编写的矿区水文地质、工程地质报告,地下热水、矿泉水等专门性水文地质报告以及岩溶地质报告。

(五)重要的小型水文地质、工程地质勘察报告。

六、环境地质、灾害地质资料,包括:

(一)地下水污染区域、地下水人工补给、地下水环境背景值、地方病区等水文地质调查报告。

(二)地面沉降、地面塌陷、地面开裂及滑坡崩塌、泥石流等地质灾害调查报告。

(三)建设工程引起的地质环境变化的专题调查报告,重大工程和经济区的环境地质调查评价报告等。

七、地震地质资料,包括:自然地震地质调查、宏观地震考察、地震烈度考察地质报告等。

八、物、化探和航空遥感地质资料,包括:区域物探、区域化探和物、化探普查、详查报告;航空遥感地质报告及与重要经济建设区、重点工程项目和与大中城市的水文、工程、环境地质工作有关的物、化探报告。

九、地质、矿产科学研究成果及综合分析资料,包括:

小区物业管理工作汇报例10

建立健全应对突发重大自然灾害紧急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规范紧急救助行为,提高紧急救助能力,迅速、有序、高效地实施紧急救助,最大程度地减少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损失,维护灾区社会稳定。

(二)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广西壮族自治区救灾应急预案》(20*年)、《来宾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及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救灾工作方针、政策和原则,制定本预案。

(三)适用范围

凡在我市发生的水旱灾害,台风、冰雹、雨雪冰冻、高温热浪等气象灾害,火山、地震、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森林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自然灾害及其他突发公共事件达到启动条件的,适用于本预案。

(四)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最大程度地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

(2)政府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分级负责,救灾资金分级管理,条块结合,以块为主。

(3)部门密切配合,分工协作,各司其职,各尽其责。

(4)依靠群众,充分发挥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公益性社会团体的作用。

二、启动条件

出现下列任何一种情况,启动本预案。

(一)某县(市、区)行政区域内,发生水旱灾害,台风、冰雹、雨雪冰冻、高温热浪等气象灾害,火山、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森林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因灾死亡5人以上(含5人,下同);

因灾紧急转移安置群众3000人以上(含3000人,含因交通堵塞旅客滞留车站、道路等,下同);

因灾倒塌房屋500间以上(含500间,下同)。

(二)发生4级以上破坏性地震,造成5人以上人员死亡或紧急转移安置群众3000人以上或房屋倒塌和严重损坏500间以上。

(三)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其他突发公共事件造成大量人员伤亡、需要紧急转移安置或生活救助,视情况启动本预案。

(四)对敏感地区、敏感时间,救助能力特别薄弱的“老、少、边、山、穷”地区等特殊情况,上述标准可酌情降低。

(五)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农牧业人口10%以上,或20万人以上(含20万人,下同)。

三、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任务

(一)成立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领导小组,统一指挥救助应急工作

领导小组由市人民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市人民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和市民政局局长任副组长,成员由市民政局、市委宣传部、市财政局、市水利局、市交通局、市粮食局、市商务局、市公安局、市统计局、市建规委、市国土资源局、市农业局、市教育局、市卫生局、市科技局、市林业局、市物价局、团市委、市经委、市地震局、市气象局、市广播电视局、市扶贫办、市水产畜牧兽医局、市农机局、市供销合作社、市供电局、中国电信来宾分公司、来宾军分区、来宾预备役团、武警来宾市支队等部门有关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市人民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兼任,市民政局相关负责人兼任副主任,办公地点设在市民政局。

(二)领导小组的职责

1、组织协调全市的防灾、减灾和救灾工作。

2、配合市防汛抗旱指挥部,组织指导灾民紧急转移安置;协调有关部门抢修交通、通讯、电力等基础设施及恢复生产等。

3、组织指导灾后恢复重建和生活救助工作。

(三)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职责

领导小组办公室在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协调有关部门做好抗灾救灾的具体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1、负责全市救灾的综合协调工作,及时了解掌握灾情和各地的抗灾救灾工作情况,向领导小组汇报,为领导小组决策提供依据,并通报各有关单位;对抗灾救灾经费的投入使用方向提出建议。

2、组织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对重大灾情进行预测分析、评估研究,指导全市的抗灾救灾工作;督查领导小组决策的贯彻落实情况。

3、会同有关部门制订防灾减灾、抗灾救灾事业的发展战略规划和开展防灾减灾知识的宣传。

4、每年4月份组织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分别对所联系的县(市、区)的救灾准备及相关工作情况进行检查。

5、指导各县(市、区)进行救灾应急预案的演练。全市发生特大自然灾害时,视灾害程度报相关领导批准并启动本预案。

6、加强与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的联系,互通情况,密切配合,加强协作。

7、负责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日常工作。

(四)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职责

市民政局:负责核查和统一灾情;负责灾民的安置和生活救济,做好灾前的衣被、帐逢等救灾物资应急储备;负责救灾捐赠的组织、接收和管理,对救灾款物和救灾捐赠款物提出分配方案,并检查督促落实到位;指导灾民住房重建工作。

市委宣传部:负责组织指导各新闻媒体宣传报道抗灾救灾和灾后恢复生产、重建家园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市本级应急救灾资金的准备和拨付;会同相关部门及时下拨各项救灾资金,监督救灾款的管理和使用。

市水利局:负责提供受灾地区江河的水情,特别是发生严重的洪涝灾害时,及时提供江河堤防、水库、闸坝、水电站等水利设施的受灾情况。指导和督促各级水利部门,实施病险江河堤防、水库、闸坝、水电站等水利设施的除险抢修。

市交通局:负责提供公路交通的受灾情况,指导和督促公路养护单位及时恢复被毁坏的公路、桥梁等有关设施。紧急调度救灾物资运送车辆,确保灾后救灾车辆畅通无阻。

市粮食局:负责及时做好救灾所需粮食、食用油等调运工作。

市商务局:协调做好救灾生活必须品应急商品的调运工作,协调石油供应企业安排和储备应急用油。

市公安局:负责灾区治安、交通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预防和制止各种破坏活动,保证救灾工作顺利进行。

市统计局:负责协调(评估)各相关部门提供的行业受灾情况。

市建规委:负责指导灾后灾民住房重建的规划、设计和质量监督工作。

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地质灾害的监测处置,以及灾后公共设施和灾民住房重建用地的审批,并提出建房用地费用的减免政策。

市农业局:负责收集、评估农业受灾情况,指导灾后恢复农业生产。

市教育局:负责提供校舍的受灾情况,指导各地做好受灾学校校舍的修复工作,确保学校正常秩序。

市卫生局:负责灾区饮食和饮用水安全,组织灾区的卫生防疫和医疗救护工作;指导灾民新村的卫生设施建设。配合红十字会组织开展社会捐赠活动。

市科技局:负责对灾区恢复生产的种、养等科学技术指导工作。

市林业局:负责收集、评估林业受灾情况,指导恢复生产,筹集调运救灾急需的木料,指导林业恢复生产和灾民新村的沼气池建设。

市物价局:负责灾区物价监管,稳定市场物价。

团市委:负责培育发展非政府组织和志愿者队伍,充分发挥志愿者在救灾工作中的作用。

市经委:负责协调相关部门做好企业救灾应急工作,指导企业灾后恢复生产。

市地震局:负责组织地震灾害的预测、评估、公告和防震减灾知识宣传等工作。

市气象局:负责提供长、中、短期的气象信息,出现灾害天气持续时,每天一报天气情况。

市广播电视局:负责提供广播电视设施受灾情况,指导灾区尽快恢复被毁坏的广播电视设施。利用广播电视媒体做好灾情和救灾工作的宣传报道工作。

市扶贫办:做好灾区扶贫工作。

市水产畜牧兽医局:负责组织协调各县(市、区)水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做好灾区畜禽疾病防控和指导养殖业的恢复生产工作。

市农机局:负责协调各县(市、区)农机部门及时组织农机具参与抗灾救灾和灾后恢复生产服务工作。

市供销合作社:做好救灾物资及恢复生产所需农资的供应工作。

供电局、中国电信来宾分公司:负责提供通信、供电及电力设施的受灾情况,尽快恢复被毁坏的通信、供电及电力设施,保证救灾通信畅通及电力供应。

来宾军分区、来宾预备役团、武警来宾市支队:根据救灾需要,及时组织力量支援地方抢险救灾、恢复生产、重建家园等工作。

四、应急准备

(一)资金准备

市民政局协调市财政局安排市级救灾资金预算和救灾应急救助资金,并按照工作原则,督促县级政府加大救灾资金投入力度。

1、按照救灾工作分级管理、分级负责,救灾资金分级管理,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原则,市本级和县(市、区)都应安排救灾资金预算,主要用于灾后恢复重建补助和每年冬春灾民生活救助。

2、市本级财政每年都要安排40万元以上的救灾应急救助资金,主要用于灾后紧急转移安置灾民的生活救助。县级也要安排一定数量的救灾应急救助资金。

3、市级和各县(市、区)政府应根据财力增长、物价变动、居民生活水平实际状况等因素逐步提高救灾资金补助标准,建立救灾资金自然增长机制。

4、救灾预算资金不足时,市级和地方财政安排的预备费要重点用于灾民生活救助。

(二)物资准备

整合各部门现有救灾储备物资和储备库规划,分级、分类管理储备救灾物资和储备库。

1、按照救灾物资储备规划,2008年市、县两级要建成救灾物资储备库。乡镇级要建立救灾物资存放室。各级储备库应储备必需的救灾物资。

2、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应急物资储备,并制定具体的储备方案。

3、建立健全救灾物资应急采购、紧急调拨和运输制度。

(三)交通、通信准备

1、交通部门要依法保障道路畅通。备好备足运输车辆、水上交通工具、大型施工机械,确保灾后道路畅通,救灾物资运送顺畅。

2、通信运营部门应依法保障信息渠道的畅通。同时,加强灾害信息管理系统建设,指导地方建设并管理救灾通信网络,确保政府及时准确掌握和重大自然灾害信息。

3、建立部门间灾害信息共享平台,提供信息交流服务,完善信息共享机制。

4、灾害应急管理部门(市应急办)和灾害应急救助实施重点部门(市防汛办、市地震局、市民政局、军分区)应配备卫星电话。

(四)救灾装备准备

市直各有关部门应配备救灾管理工作必需的发电机组、救灾专用车辆等设备和装备;水利部门要配好配足冲锋舟、救生衣等;民政部门要配好配足救灾帐篷等;卫生部门要配好配足医疗药品和器械等。

(五)人力资源准备

1、市应急办负责建立健全专家队伍。组织民政、卫生、水利、气象、地震、国土资源等各方面专家,重点开展灾情会商、赴灾区的现场评估及灾害管理的业务咨询工作。

2、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由市民政局完善民政灾害管理人员队伍建设,提高其应对自然灾害的能力。

3、建立健全与驻军部队、预备役、民兵、公安、武警、消防、卫生等专业救援队伍的联动机制。

4、共青团要做好培育、发展非政府组织和志愿者队伍,并充分发挥其作用。

(六)社会动员准备

1、建立和完善社会捐助的动员机制、运行机制、监督管理机制,规范突发自然灾害社会捐助工作。

2、完善救灾捐赠工作应急方案,规范救灾捐赠的组织发动、款物接收和分配以及社会公示、表彰等各个环节的工作。

3、继续在大中型企业和有条件的社区建立社会捐助接收站、点,健全经常性社会捐助接收网络。

4、完善社会捐助表彰和宣传制度,为开展社会捐助活动创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5、建立健全市、县(市、区)直部门对受灾乡(镇、街道)、村的帮扶联系制度。

(七)宣传、培训

1、开展社区减灾活动,利用各种媒体宣传灾害知识,宣传灾害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保险的常识,增强人民的防灾减灾意识。

2、领导小组每年至少组织1次市级灾害管理人员的培训,培训经费由市财政安排。

五、预警预报与信息管理

(一)灾害预警预报

1、根据有关部门提供的灾害预警预报信息,结合预警地区的自然条件、人口和社会经济背景数据库,进行分析评估,及时对可能受到自然灾害威胁的相关地区和人口数量做出灾情预警。

2、根据灾情预警,自然灾害可能造成严重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大量人员需要紧急转移安置或生活救助,市级和有关县(市、区)应做好应急准备或采取应急措施。

(二)灾害信息共享

领导小组办公室及时汇总各类灾害预警预报信息,向市抗灾救灾工作领导小组和有关成员单位、地方通报信息。

(三)灾情信息管理

1、灾情信息报告内容:包括灾害发生的时间、地点、背景,灾害造成的损失(包括受灾情况、人员伤亡数量、农作物受灾情况、房屋倒塌、损坏情况和造成各行业的直接经济损失),已采取的救灾措施和灾区的需求。

2、灾情信息报告时间。

(1)灾情初报。县级民政部门对于本行政区域内突发的自然灾害,凡造成人员伤亡和较大财产损失的,应在第一时间了解掌握灾情,及时向市民政局报告初步情况,最迟不得晚于灾害发生后2小时。对造成死亡(含失踪)10人以上或其他严重损失的重大灾害,应同时上报自治区民政厅和民政部。市民政局在接到县级民政部门报告后,在2小时内完成审核、汇总灾情数据的工作,向自治区民政厅报告。

(2)灾情续报。在重大自然灾害灾情稳定之前,市、县、乡三级民政部门均须执行24小时零报告制度。县级民政部门每天9时之前将截止到前一天24时的灾情上报市民政局,市民政局每天10时之前上报自治区民政厅。特大灾情根据需要随时报告。

(3)灾情核报。县级民政部门在灾情稳定后,应在2个工作日内核定灾情,向市级民政局报告。市民政局在接到县级民政部门报告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审核、汇总灾情数据,将全市汇总数据(含分县灾情数据)报告自治区民政厅。

3、灾情核定。

(1)部门会商核定。各级民政部门协调农业、水利、国土资源、地震、气象、统计等部门进行综合分析、会商,核定灾情。

(2)民政、地震等有关部门组织专家评估小组,通过全面调查、抽样调查、典型调查和专项调查等形式对灾情进行专家评估,核实灾情。

六、应急响应

按照“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原则,灾害救助工作以地方政府为主。灾害发生后,市、县、乡三级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要根据灾情,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及时启动相关层级和相关部门应急预案,做好灾民紧急转移安置和生活安排工作,做好抗灾救灾工作,做好灾害监测、灾情调查、评估和报告工作,最大程度地减少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损失。根据灾害程度,我市设定四个响应级别:

(一)四级响应

1、灾害损失情境

(1)全市或某县(市、区)行政区域内,发生水旱灾害、台风、冰雹、雨雪冰冻、高温热浪等气象灾害,火山、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森林火灾、民房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灾害,一次性过程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死亡人口5人至6人;紧急转移安置灾民3000人至4999人或倒塌房屋500间至999间。

(2)发生四级以上破坏性地震,造成5人到6人死亡或紧急转移安置群众3000人至4999人或倒塌房屋500间至999间。

(3)全市或某县(市、区)行政区域内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要政府救助人数占农牧业人口10%以上(含10%)15%以下(不含15%)或20万人以上30万人以下(不含30万人)。

(4)交通堵塞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其他突发公共事件造成大量人员伤亡或滞留,需要紧急转移安置或生活救助,视情况启动本预案。

(5)对敏感地区,敏感时间或救助能力特别薄弱的“老、少、边、山”地区等特殊情况,上述标准可酌情降低。

(6)市委、市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

2、启动程序

预警及灾害发生后,市民政局救灾科负责收集市直相关部门和县(市、区)汇报的灾情和有关信息,汇总后与市直相关部门沟通确认,制定救助方案,提出响应建议,报告分管救灾工作的副局长、局长,决定进入四级响应状态。

3、响应措施

(1)人员值班保障。响应等级确定后,立即启动响应机制,向有关领导通报,市、县(市、区)民政部门执行24小时值班。

(2)灾情信息管理。市民政局救灾科、县(市、区)民政局救灾股根据《国家自然灾害情况统计制度》进行报灾,执行灾情零报告制度,直到灾情基本稳定。

(3)启动紧急救助。要求在24小时内,由市民政局副处级领导带工作组赶赴灾区慰问灾民,核查灾情,了解救灾工作情况和灾区政府的救助能力及灾区需求,指导地方开展抗灾救灾工作。

根据灾情和灾区政府的要求,24小时内紧急安排转移安置灾民,应急救助物资安排到位。及时安排下拨上级、本级紧急转移安置补助资金到位。

根据灾害情境,市本级安排紧急转移安置灾民救助资金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

(4)灾情稳定后,组织工作组对灾区进行灾情评估,及时进行核报,书面报告自治区和本级人民政府,制定恢复重建方案,向上级政府的请款报告,安排市、县级配套资金,按程序及时下拨到灾区。

4、响应的终止

灾情基本稳定和救灾工作基本转入常态以后,由市民政局分管副局长确定四级响应终止,并报告局长。

(二)三级响应

1、灾害损失情境

(1)全市或某县(市、区)行政区域内,发生水旱灾害、台风、冰雹、雨雪冰冻、高温热浪等气象灾害,火山、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森林火灾、民房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灾害,一次性过程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死亡人口7人至8人;紧急转移安置灾民5000人至7999人或倒塌房屋1000间至1999间。

(2)全市或某县(市、区)行政区域内发生四级以上破坏性地震,造成7人至8人死亡或紧急转移安置群众5000人至7999人或倒塌房屋1000间至1999间。

(3)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要政府救助人数占农牧业人口15%以上20%以下(不含20%)或30万人以上40万人以下(不含40万人)。

(4)交通堵塞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其他突发公共事件造成大量人员伤亡或滞留,需要紧急转移安置或生活救助,视情况启动本预案。

(5)对敏感地区,敏感时间或救助能力特别薄弱的“老、少、边、山”地区等特殊情况,上述标准可酌情降低。

(6)市委、市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

2、启动程序。

预警及灾害发生后,市民政局救灾科负责收集市直相关部门和县(市、区)汇报的灾情和有关信息,汇总后与市直相关部门沟通确认,制定救助方案,提出响应建议,汇报分管救灾工作的副局长、局长,报告分管民政工作的副市长后,决定进入三级响应状态。

3、响应措施

(1)人员值班保障。响应等级确定后,立即启动响应机制,向有关部门和有关领导通报,市、县(市、区)民政部门执行24小时值班,民政干部取消休假并保持通讯畅通。

(2)灾情信息管理。市民政局救灾科、县(市、区)民政局救灾股根据《国家自然灾害情况统计制度》进行报灾,市、县(市、区)民政部门每4小时与灾区联系一次,每天执行灾情零报告制度,直到灾情基本稳定。

(3)启动紧急救助。要求在24小时内,由市民政局正处级领导带工作组赶赴灾区慰问灾民,核查灾情,了解救灾工作情况和灾区政府的救助能力及灾区需求,指导地方开展抗灾救灾工作。

根据灾情和灾区政府的要求,24小时内紧急安排转移安置灾民,应急救助物资安排到位。及时安排下拨上级、本级转移安置补助资金到位。

根据灾害情境,市本级安排紧急转移安置灾民救助资金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

(4)灾情稳定后,组织工作组对灾区进行灾情评估,及时进行核报,书面报告自治区和本级人民政府,制定恢复重建方案,向上级政府的请款报告,安排市、县(市、区)级配套资金,按程序及时下拨灾区。

(5)启动救灾捐赠。由市民政局向市政府报告批准开展救灾捐赠工作;同时向社会公布灾情和灾区需求,向社会提出捐赠倡仪,公布接受捐赠单位和帐号、电话号码,接收社会捐赠,捐赠公告等。具体业务由各级救灾服务中心负责。

4、响应的终止

灾情基本上稳定和救灾工作基本转入常态以后,由市民政局局长确定三级响应终止,并报告分管民政工作的副市长。

(三)二级响应

1、灾害损失情境

(1)全市或某县(市、区)行政区域内,发生水旱灾害、台风、冰雹、雨雪冰冻、高温热浪等气象灾害,火山、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森林火灾、民房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灾害,一次性过程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死亡人口9人至10人;紧急转移安置灾民8000人至9999人或倒塌房屋2000间至2999间。

(2)发生四级以上破坏性地震,造成9人至10人死亡或紧急转移安置群众8000人至9999人或倒塌房屋2000间至2999间。

(3)全市或某县(市、区)行政区域内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要政府救助人数占农牧业人口20%以上30%以下(不含30%)或40万人以上50万人以下(不含50万人)。

(4)交通堵塞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其他突发公共事件造成大量人员伤亡或滞留,需要紧急转移安置或生活救助,视情况启动本预案。

(5)对敏感地区、敏感时间或救助能力特别薄弱的“老、少、边、山”地区等特殊情况,上述标准可酌情降低。

(6)市委、市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

2、启动程序。

预警及灾害发生后,市民政局救灾科负责收集市直相关部门和县(市、区)汇报的灾情和有关信息,汇总后与市直相关部门沟通确认,制定救助方案,并由市民政局提出响应建议,汇报分管救灾工作的副局长、局长和分管民政工作的副市长,向市长报告后,决定进入二级响应状态。

3、响应措施

(1)人员值班保障。响应等级确定后,立即启动响应机制,向有关部门和有关领导通报,市、县(市、区)民政部门执行24小时值班,取消休假和一般性出差,全体干部通讯保持畅通。

(2)灾情信息管理。市民政局救灾科、县(市、区)民政局救灾股根据《国家自然灾害情况统计制度》进行报灾,每天执行灾情零报告制度,市、县民政部门每4小时与灾区联系一次,及时向媒体公布灾情,直到灾情基本稳定。

(3)启动紧急救助。一是要求在12小时内,由副厅级领导带工作组赶赴灾区慰问灾民,核查灾情,了解救灾工作情况和灾区政府的救助能力及灾区需求,指导地方开展抗灾救灾工作;二是及时组织协调并派出应急工作组或救援队;三是根据灾情和灾区政府的要求,24小时内紧急安排转移安置灾民,并将紧急救助物资安排到位,及时转移安置补助资金安排下拨到位。

根据灾害情境,市本级安排紧急转移安置灾民救助资金30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

(4)灾情稳定后,组织工作组对灾区进行灾情评估,及时进行核报,书面报告自治区和本级人民政府,制定恢复重建方案,向上级政府报出请款报告,安排市、县(市、区)级配套资金,按程序及时下拨灾区,组织对灾区救灾款物管理使用的跟踪检查。

(5)启动救灾捐赠。由市民政局向市政府报告批准开展救灾捐赠工作。同时向社会公布灾情和灾区需求,向社会提出捐赠倡仪,公布接受捐赠单位和帐号、电话号码,接收社会捐赠,捐赠公告等。具体业务由各级救灾服务中心负责。

4、响应的终止

灾情基本上稳定和救灾工作基本转入常态以后,由市民政局提出,分管副市长确定二级响应终止,并报告市长。

(四)一级响应

1、灾害损失情境

(1)全市或某县(市、区)行政区域内,发生水旱灾害、台风、冰雹、雨雪冰冻、高温热浪等气象灾害,火山、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森林火灾、民房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灾害,一次性过程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死亡人口11人以上(含11人,下同);紧急转移安置灾民10000人以上(含10000人,下同)或倒塌房屋3000间以上(含3000间,下同)。

(2)发生四级以上破坏性地震,造成11人以上人员死亡或紧急转移安置群众10000人以上或倒塌房屋3000间以上。

(3)全市或某县(市、区)行政区域内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要政府救助人数占农牧业人口30%以上或50万人以上。

(4)交通堵塞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其他突发公共事件造成大量人员伤亡或滞留,需要紧急转移安置或生活救助,视情况启动本预案。

(5)对敏感地区,敏感时间或救助能力特别薄弱的“老、少、边、山”地区等特殊情况,上述标准可酌情降低。

(6)市委、市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

2、启动程序。

预警及灾害发生后,市民政局救灾科负责收集市直相关部门和县(市、区)汇报的灾情和有关信息,汇总后与市直相关部门沟通确认,制定救助方案,由市民政局提出响应建议,汇报分管救灾工作的副局长、局长、分管民政工作的副市长、市长,报告市委书记后,决定进入一级响应状态。

3、响应措施

(1)人员值班保障。响应等级确定后,立即启动响应机制,向有关部门和有关领导通报,市、县(市、区)民政部门执行24小时值班。取消休假和一般性公差,全体干部保持通讯畅通。

(2)灾情信息管理。市民政局救灾科、县(市、区)民政局救灾股根据《国家自然灾害情况统计制度》进行报灾,每天执行灾情零报告制度,每2小时向灾区了解一次灾情,及时向媒体公布灾情,同时向各成员单位共享灾情信息,直到灾情基本上稳定。

(3)启动紧急救助。要求在12小时内,由正厅级领导带工作组赶赴灾区慰问灾民,核查灾情,了解救灾工作情况和灾区政府的救助能力及灾区需求,指导地方开展抗灾救灾工作。及时组织应急工作组赶赴灾区或派出救援队赴灾区开展救授工作。

根据灾情和灾区政府的要求,24小时内紧急安排转移安置灾民,紧急救助物资安排到位。及时安排下拨转移安置补助资金到位。

根据灾害情境,市本级安排紧急转移安置灾民救助资金40万元以上。

(4)灾情稳定后,组织工作组对灾区进行灾情评估,及时进行核报,书面报告自治区和本级人民政府,制定恢复重建方案,向上级政府报出请款报告,安排市、县(市、区)级配套资金,按程序及时下拨灾区,组织对灾区救灾款物管理使用的跟踪检查。

(5)启动救灾捐赠。

由市民政局向市政府报告批准开展救灾捐赠工作。同时向社会公布灾情和灾区需求,向社会提出捐赠倡仪,公布接受捐赠单位和帐号、电话号码,接收社会捐赠,捐赠公告等。具体业务由各级救灾服务中心负责。

4、响应的终止

灾情基本上稳定和救灾工作基本转入常态以后,由市民政局提出,市长确定一级响应终止,并报告市委书记。

七、灾后抚慰、灾后救助与恢复重建

(一)灾后抚慰

对自然灾害、突发事件过程中造成人员死亡的,本着以人为本的原则,由当地人民政府给死者家属适当的安抚费。费用由当地财政安排。

(二)灾后灾民生活救助

1、县级民政部门每年调查冬春灾民生活困难情况,建立需政府救济人口台账。

2、市民政局会同县级民政局,组织有关人员赴灾区开展灾民生活困难状况评估,核实情况。

3、制定冬春救济工作方案。

4、根据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向市政府要求拨款的请示,结合灾情评估情况,市民政局会同市财政局下拨特大自然灾害救济补助费,专项用于帮助解决冬春灾民吃饭、穿衣等基本生活困难。

5、灾民救助全面实行《灾民救助卡》管理制度。对确认需政府救济的灾民,由县级民政部门统一发放《灾民救助卡》,灾民凭卡领取救济粮和救济金。

6、向社会通报各地救灾款下拨进度,确保冬春救济资金发放到户。

7、对有偿还能力但暂时无钱购粮的缺粮群众,实施开仓借粮。

8、通过开展社会捐助、对口支援、紧急采购等方式解决灾民的过冬衣被问题。

9、发展改革、财政、农业等部门落实好以工代赈政策、灾歉减免,粮食部门确保粮食供应。

10、因交通堵塞引起旅客滞留的,需要救助的,由当地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救助。

(三)灾区倒房恢复重建

灾后恢复重建工作坚持“依靠群众,依靠集体,生产自救,互助互济,辅之以国家必要的救济和扶持”的救灾工作方针,灾民倒房重建应由县(市、区)负责组织实施,采取自建、援建和帮建相结合的方式,以受灾户自建为主。建房资金应通过政府救济、社会互助、邻里帮工帮料、以工代赈、自行借贷、政策优惠等多种途径解决。房屋规划和设计要因地制宜,合理布局,科学规划,充分考虑灾害因素。

1、组织核查灾情。灾情稳定后,县级民政部门立即组织灾情核定,建立因灾倒塌房屋台账。

2、开展灾情评估。重大灾害发生后,市民政局会同县级民政部门,组织有关人员赴灾区开展灾情评估,全面核查灾情。

3、制定恢复重建工作方案。根据全市灾情和各地实际,制定恢复重建方针、目标、政策、重建进度、资金支持、优惠政策和检查落实等工作方案。

4、根据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向市政府要求拨款的请示,结合灾情评估情况,市民政局会同市财政局下拨特大自然灾害救济补助费,专项用于各地灾民倒房恢复重建。

5、向灾区派出督查组,检查、督导恢复重建工作。

6、商有关部门制定优惠政策,简化手续,减免税费,平抑物价。

7、卫生部门做好灾后疾病预防和疫情监测工作。组织医疗卫生人员深入灾区,提供医疗卫生服务,宣传卫生防病知识,指导群众搞好环境卫生,实施饮水和食品卫生监督,努力实现大灾之后无大疫。

8、发展改革、教育、财政、建设、交通、水利、农业、卫生、广播电视等部门,以及电力、通信等企业,金融机构做好救灾资金(物资)安排,并组织做好灾区学校、卫生院等公益设施及水利、电力、交通、通信、供排水、广播电视设施的恢复重建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