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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业资格管理制度模板(10篇)

时间:2023-03-01 16:33:39

从业资格管理制度

从业资格管理制度例1

一、会计从业资格制度管理基础理论

(一)职业的种类和专业的分工

对经济制度权利特征进行分析所依赖的重要基础理论就是分工理论。社会发展使人与人的在生产活动的种类上产生专业性和相对的减缩,从而导致必然结果―“专业分工”。当人们进行生产活动开始有区别和差异时,专业和分工就开始了。人们在生产活动上所表现的特征区别就是经济活动的专业化的一种发展,这就意味着每个人不是一出生就注定了要在某种职业上奋斗终生,就好比一个医生他正当的职业是治病救人,也许他家世代都是从事律师方面的工作,但他并不能因此而成为律师,因为律师需要考取资格,取得合法的执业手续。而这就是促使社会进行分工以及确保这一分工专业化的制度形成。当社会经济对人们进行活动的种类进行一系列制度层面的规范时一定会触及物的权利。这也正说明了任何职业想要合法工作的权利是需要社会进行一定程度上的合理限定的,也说明了任何职业想要合法工作的权利是被取得此项工作的职业资格人员所独有。

社会发展的空间是无可限量的,但是人们所拥有的能力毕竟有限,能具备的技能和掌握的知识也有限。这时专业化和社会分工就成为二者之间的纽带。那么通过什么才能使专业分工更加细化和发展呢?答案就是:职业资格认定的方式。这样不但在促进生产力发展的同时,也可以据实际需要而形成与之相关联的职业特色,最终达到职业种类分配的形成。

(二)职业成本的控制和人力资产的收效

社会发展到一定程度,社会分工也日趋细分和专业化,而将分工细分和专业化的职业资格的认定,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很好的保护专业人力资产的巨大作用,这也促进了社会分工的发展。在取得了政府的确认以后,利用这种制度,保证了证书的取得者获得了专业的资产和职业的收益,然而这种取得的前提条件一定要严格遵守职业资格的政府准入制度,并且要坚决服从取得这一资格的相关后续管理,从而使执业者与颁发者之间的契约关系得以形成。执业者为了获得职业所带来的收益,并能补偿为取得这一职业而付出的成本,就必须要按照相关部门的要求,进行职业资格的合法取得,也要按照政府的管理要求,进行学习和后续教育。

二、会计从业资格制度管理要求机制的创新

(一)国际会计职业组织的参考经验

是什么成为了政府与从业人员的连接纽带呢?答案就是会计职业组织,作要将会计职业组织的作用在协会中得到充分的发挥,并将会计职业组织的各项职能和自律性加以完善,将此项体制发挥其在会计职业中的有效促进作用。那么我们不单单要从自身寻找差距和问题,还要通过对国外的先进经验和做法进行研究和参考,去其糟粕,取其精华的借鉴和学习。同时通过成立一些专门的事务部门来处理相关工作,这些需要处理的相关工作就是对职业自律的相关规章的系统拟定以及后续执行的要求。关于委员会的各种任职人员,可以参考一些欧美国家的经验,聘请专职负责人进行日常工作的处理,并可以将其他相关会计行业的专家聘请来从事兼职工作。

(二)注册会计师行业自律经验的启迪

如今我国关于会计行业自律管理和相应的惩戒制度等多个方面收获了一定成效。几年来,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是较早成为这一行业自律组织的协会,为注册会计师在提高这一行业的自律水平发挥了行之有效的作用:首先是重点进行专业的教育和职业的自律教育,进而提高所有执业人员的专业执行能力和职业自律能力;接下来是将行业的制度建设进行强化,来提高整体服务在行业内部以及专业化程度上的独特性;通过各种运行机制和组织模式将起更加完善,催生出行业发展的微观理论架构以及理论基础;强化监管体系在行业自律中的地位和作用,把大力检查和监督作为对执业质量考评的主要手段;再次利用协会的各项建设来达到提高整体服务的目的。与此同时,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为行业诚信健康的发展打下积极的社会基础;最后建立相应的行业决策自律组织,惩戒一些在执业过程中,不遵守执业规则和职业自律的人员。虽然我国建立会计职业组织稍晚,还存在相对薄弱的自律性监管漏洞,因而在惩戒的过程中也出现一些问题,这就更要求我们的组织行业从社会责任和整体利益出发,进行服务和管理的切实改进,将整体行业建设的更加完善。

(三)实行会计行业自律的关键

创立我国会计职业的自律组织已经成为我国现行经济体制发展的当下要务。如何根据我国的实际国情来创立会计职业的自律组织,目前有这样两种建议:一种建议是建立会计职业自律委员会,隶属于中国会计学会;另一种建议是独立建立“中国会计协会”。这二者互有利弊,第一种建议的中国会计学会毕竟是一个学术团体,不能很好的将自律管理进行实施,但可以减少一定的成本支出,并且将理论和自律行为加以结合等。后者的独立组建可以很好的突出功能,强化专业性,使职责明确,凸显自律的特色,可以很好的与国家政府财政部门相结合,进而相互完善和补充,以达到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但是同样独立组建也存在着这样或那样的问题,例如协会的法律地位的问题、管理体制问题、人员编制的问题、经费来源等诸多类似的问题,特别是涉及到人员管理交接,由财政有关部门管理的会计人员任职资格移交专门的协会进行管理。这些在短时间内都不可能得到很好的解决。因此在目前各方面条件尚不完备的情况下,我们可以将两者结合为之,先按前者进行管理,待到日后条件和时机完善成熟时,再按后者组建独立的协会进行管理,从而达到更好的管理全国会计职业自律性工作的目的。

从业资格管理制度例2

第二条申请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适用本办法。

在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单位)从事下列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

(一)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

(二)出纳;

(三)稽核;

(四)资本、基金核算;

(五)收入、支出、债权债务核算;

(六)工资、成本费用、财务成果核算;

(七)财产物资的收发、增减核算;

(八)总账;

(九)财务会计报告编制;

(十)会计机构内会计档案管理。

第三条各单位不得任用(聘用)不具备会计从业资格的人员从事会计工作。

不具备会计从业资格的人员,不得从事会计工作,不得参加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或评审、会计专业职务的聘任,不得申请取得会计人员荣誉证书。

第四条除本办法另有规定外,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

第五条财政部委托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按照各自权限分别负责中央在京单位的会计从业资格的管理。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负责所属单位的会计从业资格的管理。

财政部委托铁道部负责铁路系统的会计从业资格的管理。

第六条财政部委托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后勤部和中国人民总后勤部分别负责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中国人民系统的会计从业资格的管理。

第二章会计从业资格的取得

第七条国家实行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制度。

第八条申请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遵守会计和其他财经法律、法规;

(二)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质;

(三)具备会计专业基础知识和技能。

因有《会计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所列违法情形,被依法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自被吊销之日起5年内(含5年)不得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不得重新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因有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做假账,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贪污、挪用公款,职务侵占等与会计职务有关的违法行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不得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不得取得或者重新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第九条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科目为: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会计基础、初级会计电算化(或者珠算五级)。

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大纲由财政部统一制定并公布。

第十条申请人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且具备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中专以上(含中专,下同)会计类专业学历(或学位)的,自毕业之日起2年内(含2年),免试会计基础、初级会计电算化(或者珠算五级)。

前款所称会计类专业包括:

(一)会计学;

(二)会计电算化;

(三)注册会计师专门化;

(四)审计学;

(五)财务管理;

(六)理财学。

第十一条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铁道部、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后勤部和中国人民总后勤部(以下简称中央主管单位),按照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规定的管理范围负责组织实施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的下列事项:

(一)制定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考务规则;

(二)组织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命题;

(三)实施考试考务工作;

(四)监督检查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考风、考纪。

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和中央主管单位应当公布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的报名条件、报考办法、考试科目、考务规则及考试相关要求,并将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试题于考试结束后30日内报财政部备案。

第十二条会计从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按照国家物价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全科合格的申请人,可以向会计从业资格考试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财政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和中央主管单位(以下简称“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申请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县级以上地方财政部门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颁发权限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部门确定。

申请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时,应当填写《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申请表》,并持下列材料:

(一)考试成绩合格证明;

(二)有效身份证件原件;

(三)近期同一底片一寸免冠证件照两张。

符合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条件,且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考试成绩合格的申请人,还需持学历或学位证书原件(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居民及外国居民的学历或学位须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可)。

第十四条申请人可以通过委托人申请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申请人应当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五条申请人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定形式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应当当场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形式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应当当场或者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受理或者不予受理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申请,应当出具书面证明,同时注明日期,并加盖本机构专用印章。

第十六条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能够当场做出决定的,应当当场做出颁发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书面决定;不能当场做出决定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做出是否颁发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决定;20日内不能做出决定的,经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第十七条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做出准予颁发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决定,应当自做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颁发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做出不予颁发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决定,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十八条财政部统一规定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样式和编号规则。

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中央主管单位负责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印制、编号和颁发,并于年度终了后30日内将上年度会计从业资格证书颁况报财政部备案。

第十九条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是具备会计从业资格的证明文件,在全国范围内有效。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以下简称“持证人员”)不得涂改、转让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第三章会计从业资格管理

第二十条持证人员应当接受继续教育,提高业务素质和会计职业道德水平。

持证人员每年参加继续教育不得少于24小时。

第二十一条财政部负责制定并公布持证人员继续教育大纲。

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中央主管单位负责制定持证人员继续教育培训规划并组织实施。

第二十二条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持证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监督、指导。

各单位应鼓励持证人员参加继续教育,保证学习时间,提供必要的学习条件。

第二十三条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实行注册登记制度。

持证人员从事会计工作,应当自从事会计工作之日起90日内,填写注册登记表,并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和所在单位出具的从事会计工作的证明,向单位所在地或所属部门、系统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办理注册登记。持证人员离开会计工作岗位超过6个月的,应当填写注册登记表,并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向原注册登记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备案。

第二十四条持证人员在同一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管辖范围内调转工作单位,且继续从事会计工作的,应当自离开原工作单位之日起90日内,填写调转登记表,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及调入单位开具的从事会计工作的证明,办理调转登记。

持证人员在不同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管辖范围调转工作单位,且继续从事会计工作的,应当填写调转登记表,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及时向原注册登记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办理调出手续;并自办理调出手续之日起90日内,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调转登记表和调入单位开具的从事会计工作证明,向调入单位所在地区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办理调入手续。

第二十五条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持证人员从业档案信息系统,及时记载、更新持证人员下列信息:

(一)持证人员相关基础信息和注册、变更、调转登记情况;

(二)持证人员从事会计工作情况;

(三)持证人员接受继续教育情况;

(四)持证人员受到表彰奖励情况;

(五)持证人员因违反会计法律、法规、规章和会计职业道德被处罚情况。

持证人员的学历或学位、会计专业技术职务资格以及前款第(一)至第(五)项内容发生变更的,可以持相关有效证明和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向所属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办理从业档案信息变更。

第二十六条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应当将申请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和办理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注册、变更、调转登记的条件、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材料和相关申请登记表格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相关申请登记表格应当置放于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办公场所,免费提供。申请人也可以从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指定网站下载。

第二十七条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应当对下列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一)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并注册登记情况;

(二)持证人员从事会计工作和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情况;

(三)持证人员遵守会计职业道德情况;

(四)持证人员接受继续教育情况。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在实施监督检查时,持证人员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各有关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第二十八条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应当对开展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单位进行监督和指导,规范培训市场,确保培训质量。

第二十九条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有权检举,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应当及时核实、处理,并为检举人保密。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舞弊的,由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取消其该科目的考试成绩;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全部考试成绩。

第三十一条用假学历、假证书等手段得以免试考试科目并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由会计从业资格管理部门撤销其会计从业资格。

第三十二条持证人员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办理注册、调转登记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公告。

第三十三条持证人员有《会计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所列违法违纪情形之一,由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按照《会计法》的规定予以处理并向社会公告。

第三十四条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发现单位任用(聘用)未经注册、调转登记的人员从事会计工作的,应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公告。

从业资格管理制度例3

第二条在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等统计调查对象中承担经常性政府统计调查任务的人员,必须取得统计从业资格,持有统计从业资格证书。

已取得统计员以上统计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人员,可免于统计从业资格考试和申请,凭统计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直接从事统计工作。

第三条国家统计局领导和管理全国的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工作。

第四条省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是本行政区域内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工作的实施机关。

第五条县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是本行政区域内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工作的承办机关。

必要时,省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可以决定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承办统计从业资格认定的有关工作。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统计局负责所属单位的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工作。

第二章申请与受理

第六条具备下列条件的人员,可申请取得统计从业资格:

(一)熟悉统计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坚持原则,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质;

(三)具备从事统计工作所需的专业知识和技能。

第七条国家实行统计从业资格考试制度。

统计从业资格考试的时间为每年九月份的第三个星期日。

统计从业资格考试的科目为:统计基础知识与统计实务;统计法基础知识。

第八条已具备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会计与统计核算、统计实务专业大专,统计学类、经济学类、工商管理类专业本科以上学历(或学位)的人员,可免于参加统计基础知识与统计实务科目的考试。

统计学类、经济学类、工商管理类专业以国务院教育主管部门公布的《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统计用)》为准。

第九条国家统计局负责编制统计从业资格考试大纲、考试命题、制定考试管理办法和考务规则等工作。

省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负责统计从业资格考试考点的设定、试卷的印制、组织阅卷和成绩登记造册等工作。

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工作承办机关负责统计从业资格考试的报名、考务组织和成绩通知等工作。

第十条统计从业资格考试应当公开举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应当事先公布考试的报名条件、报考办法、考试科目以及考试大纲。

第十一条申请取得统计从业资格的人员,在向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工作承办机关提出申请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统计从业资格认定申请表》一式两份;

(二)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及其两份复印件;

(三)统计从业资格考试合格成绩单原件及其两份复印件;

(四)本人近期正面免冠彩色照片一张。

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人员,在提出统计从业资格认定申请时,除提交前款所规定的材料外,还需同时提交本人学历证书原件及其两份复印件。

第十三条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工作的承办机关应当将有关统计从业资格认定的依据、条件、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

第十四条申请人申请统计从业资格,应当如实向受理申请的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工作承办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受理机关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与其申请的统计从业资格认定事项无关的材料。

第十五条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工作的承办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人依法不需要取得统计从业资格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二)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三)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四)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承办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统计从业资格认定申请。

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工作的承办机关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统计从业资格认定申请,应当向申请人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并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第三章审查与决定

第十六条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工作的承办机关应当对已受理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将初步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报送省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

省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应当自收到初步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是否授予统计从业资格的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第十七条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的,省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应当依法做出授予统计从业资格的书面决定,并颁发统计从业资格证书。统计从业资格证书应当加盖省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印章。

申请人的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省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依法作出不授予统计从业资格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四章证书的使用与管理

第十八条统计从业资格证书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统计从业资格证书应当依法使用,不得涂改、转让、出租和出借。

第十九条统计从业资格证书由国家统计局统一设计样式,统一制定编号规则。

省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负责统计从业资格证书的印制、编号、颁发和管理工作。

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工作的承办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统计从业资格证书的送达工作。

第二十条统计从业资格证书遗失或损坏的,取得统计从业资格的人员可持有效证明,向原承办机关提出补发统计从业资格证书的申请。原承办机关进行审查后,报原发证机关依法予以补发。

第二十一条对取得统计从业资格的人员,实行统计继续教育。

第二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统计局和省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可以依法撤销已经授予的统计从业资格:

(一)、作出授予统计从业资格决定的;

(二)超越法定职权作出授予统计从业资格决定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作出授予统计从业资格决定的;

(四)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授予统计从业资格的;

(五)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统计从业资格的;

(六)依法可以撤销统计从业资格的其他情形。

因前款所列情形被依法撤销统计从业资格的人员,其已取得的统计从业资格证书应当依法予以收回。

第二十三条申请人因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原因被撤销统计从业资格的,自撤销之日起两年内,省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不得授予统计从业资格。

第二十四条上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应当加强对下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实施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工作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和处理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工作中的各种违法行为。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任何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二条的规定,聘请、任用未取得统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统计工作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或者通报批评。拒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六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情节较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统计从业资格申请不予受理的;

(二)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授予统计从业资格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授予统计从业资格决定的;

(三)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授予统计从业资格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授予统计从业资格决定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第二十七条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统计从业资格的,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不予受理或者不授予统计从业资格,并给予批评教育。

第二十八条已取得统计从业资格的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予以警告或者通报批评:

(一)涂改、转让、出租、出借统计从业资格证书的;

从业资格管理制度例4

2001年12月18日国家人事部、建设部联合发出关于印发《房地产经纪人员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以下称《暂行规定》)和《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人发[2001]128号),标志着我国房地产经纪人员职业资格制度正式确立并起动。这项制度实施以来,强化了对房地产经纪人员的监管、提高了房地产经纪从业人员的职业水平,对规范房地产经纪活动秩序起到良好的作用。但也存在一些问题,有待进一步进行制度的修订和完善、解决制度实施中反映出的各种问题。

一、我国房地产经纪人员职业资格制度存在的问题

从目前来看,我国房地产经纪人员职业资格制度存在的问题可分为以下两大类:

1.房地产经纪人员职业资格制度执行不到位

(1)房地产经纪人员职业资格考试制度执行不到位。《暂行规定》规定房地产经纪人员职业资格包括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和房地产经纪人协理从业资格。前者实行全国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统一组织的考试制度,由人事部、建设部共同组织实施,自2002年12月首次组织考试以来,每年举行一次,已正常化。而后者实行全国统一大纲,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命题并组织考试的制度。自2003年以来,只有为数不多的省份(如浙江、安徽、上海、湖北、四川等)陆续开始举行当地的房地产经纪人协理从业资格考试。相当多的省份至今仍未启动当地的协理级资格考试,其中部分省或市有自行组织的相当于协理级的资格考试,但没有采用由建设部拟定、由人事部审定的全国统一的协理资格考试大纲,且各地所发资格证书的名称也不尽相同,如《房地产经纪人岗位证书》、《房地产中介服务人员资格证书》、《房地产经纪资格证》等。不少地方长期没有组织房地产经纪人员资格考试,未经过专门培训和考试的人员素质低,所提供的服务质量不高。

(2)房地产经纪人员职业资格注册制度执行不到位。按《暂行规定》,取得房地产经纪人或协理职业资格证的人员受聘时,应当申请办理注册手续;在注册有效期内,变更执业或从业机构者,应当及时办理变更手续;再次注册者,须提供接受继续教育和参加业务培训的证明。现时情况是:许多取得资格证的人员受聘时未及时办理注册手续,未取得《注册证》而从事经纪业务;变更执业或从业机构者未及时办理变更手续;继续教育和业务培训工作不规范,参加人数少,尤其是协理级的继续教育工作在多数地方还未开展起来。

(3)房地产经纪人员职业资格证书使用制度执行不到位。按《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规定》(1996年1月18日建设部令第50号),设立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须有规定数量的房地产经纪人。严禁转让《房地产经纪人资格证》。但由于近年来房地产经纪服务市场十分繁荣,房地产经纪机构迅速扩张,并争相开设分行、连锁店,产生了对经纪人员职业资格证书的大量需求,从而出现了出租、转借房地产经纪人员职业资格证书的交易市场。

2.房地产经纪人员职业资格制度不完善

我国房地产经纪人员职业资格制度不完善表现在如下方面:

(1)考试次数少。我国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考试每年举行一次,举办房地产经纪人协理从业资格考试的省份一般也是每年举行一次。由于考试次数少,有志于从事房地产经纪行业的人士不便于灵活地安排时间参加考前培训和考试,也不能满足房地产经纪服务市场对受过专业培训并持证的、具有较高房地产经纪专业水平人员的大量需求。同时这也是造成现实中不少人员无证上岗的一个原因。

据香港地产监管局网站(省略.hk),2008年香港地产资格(相当于房地产经纪人资格)考试(简称E牌考试)安排4次(2月、4月、8月、12月);营业员资格(相当于协理资格)考试(简称S牌考试)安排6次(2月、4月、6月、8月、10月、12月)。这两种考试香港在2007年3月、6月、9月及12月都举行了4次。

(2)没有对特殊人员豁免资格考试的规定。香港对资深从业人员、新加坡对高校相关专业毕业生,都是豁免其资格考试而由管理机构直接认定其执业资格。我国每年都有一大批房地产类专业的大专、本科毕业生涌向就业市场,他们若要直接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也首先必须与非房地产类专业的毕业生,甚至与高中毕业生一样参加培训、考试以取得资格证。而培训和考试的内容基本上又是他们在高校中学过并考过的,只是炒一次冷饭,造成他们的时间、精力、金钱等的浪费,加大了他们的就业成本。同时也显现出我国房地产经纪专业人才培养的低效率。

(3)没有房地产经纪人员职业资格终止的规定。在国外及我国港台地区,暂停或吊销职业资格,作为对职业资格持有者违法违规的处罚。如美国商业职业法典10176项和10177项中列举了各种有关房地产经纪人和销售员(相当于我国的协理级)执照暂停或吊销的规定,主要情形包括:不实的陈述、虚假的承诺、不实的广告、混淆公私款项、多方、以欺诈手段骗取执照、违反道德规范、隐瞒真实利润、渎职、未负起监督责任等。其中“未负起监督责任”是指经纪人对其属下的销售员负有监督的责任,如果因为监督不严而导致客户受到严重损失时,则经纪人负有连带责任,经纪人可能会因此而被暂停甚至吊销执照(作为房地产经纪人员执业资格的证明)。而我国的《暂行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房地产经纪人有权指导房地产经纪人协理进行各种经纪业务”,但没有相应的罚则条款。

二、对健全和完善我国房地产经纪人员职业资格制度的建议

笔者对上述我国房地产经纪人员职业资格制度中存在的问题提出如下建议,供有关部门参考。

1.加强对房地产经纪人员职业资格监管法律制度建设

房地产经纪人员职业资格监管制度,与考试制度、注册制度、证书使用制度等构成完整的职业资格制度。而监管制度又是其他各项子制度得以贯彻执行的保证。美国有专门规范房地产经纪人资格的法律,即各州的执照法,且是规范经纪业最严密的法令。该法的目的是通过规定发给经纪人执照所需符合的标准与所需具备的资格,来维护房地产经纪业的一定的专业服务水准,从而使消费者免受不良经纪人之害,同时也保护持照经纪人免受不正当的竞争。又如香港的《地产条例》于1999年1月1日生效,台湾也于1999年2月颁布了《不动产经纪业管理条例》,都对本地区房地产经纪人员职业资格管理和房地产经纪服务市场的监管起到很好的作用。

目前,我国涉及房地产经纪人员职业资格监管方面的立法,有建设部制定颁布的《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颁布的《经纪人管理办法》。地方性的法规、规章虽然部分省、市都有,但各地不统一。这样,一方面全国性的法律法规不健全,另一方面各地的法规、规章又缺乏权威性,全国房地产经纪服务市场的混乱无序状况无法从根本上得到改变。因此,必须加快房地产经纪人员职业资格监管法律制度建设。笔者建议我国制定房地产经纪专门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经纪管理法》或《房地产经纪管理条例》(由国务院颁发)。立法中要把对房地产经纪人员职业资格的监管作为重点和核心内容,改变过去侧重对房地产经纪机构的监管的做法。

2.全面落实房地产经纪人协理考试、注册制度

协理级层次的人员数量比经纪人层次的多得多,能解决大量人口的就业问题,但也不能因为职业素质差而损害消费者的利益,因此必须切实提高这部分从业人员的职业素质。建议国务院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举行房地产经纪人协理级资格考试的最迟开始时间。建议除统一大纲外,材,因为部分省份并不具备教材编写力量,同时便于保持全国各地的水平基本一致。

严格执行注册制度,未按规定办理注册手续的人员不得以房地产经纪人协理的名义开展经纪业务。再次注册者,必须提交接受继续教育和参加业务培训的证明。政府主管部门或行业组织应向他们提供继续教育的机会,如举办培训班、研讨会、学术讲座、网络在线课程等。要量化继续教育条件,建议借鉴发达国家的做法,用学时数或参加学术活动的小时数来衡量。协理级资格注册的有效期,有的地方规定为3年,有的为1年,建议2年为宜,因为协理级人员的职业变动性较大,有效期太长不利于强化管理,太短又会增加注册换证的工作量。

3.增加房地产经纪人员职业资格考试的次数

为解决持证人数少和加快房地产经纪专业人才的培养,建议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考试改为每年两次(即增加一次),分春季考试和秋季考试,具体考试时间由建设部、人事部在每年初提前预公告。建议房地产经纪人协理从业资格考试定为每年2~4次,各省份根据当地房地产经纪服务市场对人才的需求情况灵活调整考试次数,具体考试时间由各省份建设部门、人事部门在每年初提前预公告。

4.增加对高校房地产类专业毕业生豁免资格考试的规定

为培养专家型的房地产经纪人才,提高人才培养的效率,建议规定:对房地产类专业的毕业生,如《房地产经营与估价》专业(专科)、《房地产经营管理》专业(本科)、《工程管理》专业房地产方向(本科)、《工商管理》专业房地产方向(本科)等毕业生可以不参加房地产经纪人协理从业资格考试,在房地产经纪机构见习满一年后即可向管理部门申领协理级资格证书;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工作满3年(专科)或2年(本科),并能提供接受继续教育的证明,可直接向管理部门申请,经审核后领取《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证书》。

而对各专业的房地产研究方向的硕士、博士,规定其在房地产经纪机构见习满半年后即可向管理部门申领协理级资格证书;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工作满1年,即可直接向管理部门申请,领取《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证书》。

5.明确规定房地产经纪人员职业资格终止的情形

法律法规要明确规定暂停使用资格证书(即职业资格的暂时终止)或吊销资格证书(即职业资格的永久终止)的具体情形,以便各监管部门依法对违法违规人员实施处罚。建议暂停使用资格证书的暂停时间视情节轻重可分为三个月、半年、一年三种情形。

加大对房地产经纪人员的监管和处罚力度。建议有关法律法规增加房地产经纪人对房地产经纪人协理违法负有连带责任的条款,建立房地产经纪人负责制度。这样房地产经纪人协理就必须接受来自政府的监管和来自所在经纪机构的房地产经纪人的监管,这种分层次的监管方式,既保证了政府对市场的有效监管,又减少了政府的管理负担。对参与出租、转借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坚决给予吊销资格证书的处罚,并记录在案。

从业资格管理制度例5

本文为高职高专旅游管理类教育科研“十二五”规划2011年度课题“能力导向的旅游管理类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研究”阶段性成果(课题编号:GLJKT201102042)

中图分类号:F59 文献标识码:A

引言

据统计,截至2010年底,全国考取导游资格证人数为78.6万人,持IC卡导游总数为60万人,其中,本科学历以上占26.4%。2002年8月底,我国仅有19.7万人获得导游人员资格证书,8年间获得导游资格证书的人数增加了3倍。与此同时,国家旅游局公布的《2010年全国旅游投诉情况通报》显示,2010年全国各级旅游质监执法机构接到投诉9,942件,其中投诉导游未尽职责问题1,139件,占受理投诉总数的12.99%,比2009年增加355件,同比上升45.28%。一方面是导游人数的急剧扩大;一方面是导游服务质量的下降。这表明目前我国导游队伍还不能适应旅游业快速发展的形势需要,已经成为制约旅游业健康发展的瓶颈。

我国导游职业资格证书制度从1989年实行以来,为行业选拔了上万名导游人员,从导游管理实践上来看,在全行业推行导游人员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是非常必要的,它对提高导游队伍素质、保证导游工作的质量、促进旅游业的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但是在旅游业迅猛发展的今天,导游工作的范围、内容都发生了巨大的变化,现行的导游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存在的弊端也日益明显,亟待进行改革。

一、我国导游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概述

我国的导游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是从20世纪八十年代制定有关法规制度开始,并逐步形成管理体系。(表1)可以看出,经过20多年的发展,导游职业资格证书制度逐步走向完善,形成了导游人员的准入(资格认证)、证件申领及颁发、等级考核管理、IC卡计分管理、年审考核、退出机制等一整套管理体制,构成了有中国特色的导游员职业资格证书制度。但是随着旅游业的不断发展,现行导游职业资格证书制度面临新的挑战,有待进行改革。

二、现行导游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存在的问题

(一)准入制度不完善。依照我国导游法规规定,导游员实行严格的就业准入制度,从事导游职业必须取得导游证。与其他职业资格不同,负责导游职业资格认证及考核的部门是国家旅游局及下辖各级旅游行政部门。

导游职业资格准入制度不完善主要体现在导游资格考试的组织模式、准入条件、准入方式三个方面。从组织模式上来看,依据《导游人员管理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六条规定,国务院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全国导游人员资格考试的政策、标准和对各地考试工作的监督管理。省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导游人员资格考试工作。从实践上来看。组织导游职业资格认证的组织是旅游行政部门,缺乏旅游行业企业的参与。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作为持证劳动者的接纳一方,企业将在职业资格证书制度中扮演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从准入的方式来看,《导游人员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国家实行全国统一的导游人员资格考试制度。要想成为一名导游员,必须参加导游人员资格考试,考试通过后方可获得导游职业资格证书,但条例并未规定考试的方式。从实践上来看,目前由各省旅游行政部门负责本地区导游人员资格考试的组织,各地考试时间、内容均有所不同,但方式均为笔试和面试两种形式。首先通过纸笔测试的方式选拔出一定数量的考生,然后参加面试,笔试主要以标准化试题为主,面试由各地旅游行政部门聘请当地旅游院校教师、旅行社工作人员进行考核,面试合格后方可发放导游职业资格证书。从实施效果来看,这种重书面表达、轻业务操作能力的考试方式在选拔合格导游员方面存在一定的缺陷,导游员需要具备良好的服务意识、过硬的语言表达能力、熟练的业务能力,而这些是笔试所测验不出来的,先笔试后面试的认证方法使得那些真正具备导游服务能力和素质的考生过早地被淘汰,更多选拔上来的则是应试教育制度下的高分低能的考生。

从准入条件上来看,我国导游职业资格包括从业资格和执业资格,即导游资格证书和导游证,对这两种资格,《条例》规定了不同的准入条件。对于导游从业资格,即按照规定,需满足四个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具有高级中学、中等专业学校或者以上学历;身体健康;具有适应导游需要的基本知识和语言表达能力。四项条件中备受诟病的是第二项,相当多的学者认为导游考试准入门槛太低,应该提高导游人员资格考试的学历要求。从导游员的工作性质及要求来看,提高学历要求未必可取,学历高并不意味着素质高、工作能力强。导游职业更多地需要沟通交流、应急应变、管理、组织等心智技能,一味地提高学历要求反而容易陷入学历怪圈,而忽略了实际能力的考察。以上四项条件,后两项真正涉及导游员素质的基本要求反而在实践中被忽视,考生在报名时只需提交医院出具的健康证明即可,至于基本知识和语言表达能力在报名时则无从考察,实际上导游工作对身体素质、语言表达能力有较高的要求,这两项条件需要进行特别的强调和考察。对于导游执业资格,即导游证的获取,本来应该注重实际操作,但是由于认证方式过于简单及表面化,导游证这道门槛并未发挥市场调节的作用。

(二)证件管理缺乏操作性及配套措施。《条例》规定,导游证(IC卡)的有效期为3年,本意应为自然淘汰非从业人员或者从业量过低者,却没有配套的执行规定,这条规定实际上并没有得到执行。《办法》第八条第二款规定:“获得导游资格证三年未从业的,资格证自动失效”。这条规定超出了《条例》规定的范围,缺乏法律依据,使得执行起来难度较大,很难发挥调节作用。

关于导游证的发放,《导游IC卡发放管理办法(试行)》规定:“各省级旅游局应当于每年的3月底和9月底前,根据本地区导游考试合格人数的情况及其他因素,以书面形式向国家旅游局提出申请并说明所需导游IC卡初、中、高、特级的数量和理由。”意味着每年申领及发放导游IC卡只有两次,时间集中在3月份和9月份,由于各地导游资格考试的时间有所不同,使得考生们获得导游证件的等待时间过长,一定程度地影响了各地导游服务工作的开展。

关于导游证计分及年审,《办法》第三章规定导游证被扣10分后由最后扣分的旅游执法单位暂时保留导游证,年审时不予通过,但缺乏配套执行手段,使得对导游员缺乏实际的约束力。

(三)等级考核制度不健全。现行的导游等级考核制度,把导游员分为初级、中级、高级、特级四个级别,但不具备专业技术职称资格性质,也缺乏配套的激励体制,既没有和导游的荣誉联系,也没有和导游的收入挂钩,导游没有一条可以长期从业的职业提升通道,导致不少人把导游职业当成近期谋生手段,短暂过渡。

从导游等级考核方式来看,依照最新规定,中级和高级导游考核采取统一笔试方式,以标准化试题为主,只要笔试合格,即可晋升级别。笔试的方式无法测量出一名导游员的真实工作能力,选拔的方式、考试内容均需改革。

(四)退出机制不完善。《条例》的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了吊销导游证的几种违规情况,而对那些长期不从业、从业过程中违反职业道德和操作规则的导游员,缺乏法律手段,无法可依,缺乏合理可操作的退出制度。因此,多年以来,导游人数只增不减,队伍日益臃肿,而实际从业人员却并不多。

(五)导游职业分类不合理。《条例》中提到两种导游员:一种是参加国家导游考试获取导游证书的人员;另一种是具有特定语种语言能力的人员,虽未取得导游人员资格证书,由旅行社向旅游行政部门申请领取临时导游证的临时导游员。实践中,旅行社招聘导游人员往往看重的是从业经历,而目前导游职业资格制度是先颁发导游证,然后在实践中获取经验,这违背了选拔导游人才的初衷。

多数旅游城市的旅游业往往具有季节性的特点,这使得导游职业收入具有不稳定性,给导游从业也带来了困难。

三、改进导游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建议

(一)修订《导游人员管理条例》,从根本上完善导游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目前《旅游法》正在制定过程中,为适应新时期旅游业的发展,《条例》也要做相应的修订,从立法上完善导游职业资格证书制度。修订应当从导游准入制度、过程管理制度、薪金待遇制度、等级考核制度、退出机制几个方面进行完善,借《职业分类大典》修订工作的机遇,明确导游的职业定位,争取使导游等级以专业技术职称资格性质进入新版《职业分类大典》。

(二)改革导游资格考试制度。通过考试选拔人才符合公平公正的原则,但目前的导游资格考试制度急需改革,从组织模式上,应成立导游人员资格考试评定委员会,成员主要由旅游行业协会、旅游企业人员、优秀导游员三部分组成,建立评委资源库来实施导游考试的组织、管理、考核,考试方式侧重现场考试,考场设在导游工作现场,如景区、饭店、旅游汽车,注重对导游工作能力的考察,加长导游考试的时间段;灵活设定导游考试的时间,不统一考试时间,随考随测,导游证的申领与颁发也要进行改革,本着以人为本的原则,考评合格即可申请,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发放。

考试内容方面,除导游基础知识、工作能力外,增加对导游心理素质、身体素质等方面的测试考核,以保证选拔的针对性。导游等级考核制度也要从导游实际能力的考核出发来进行有针对的考核。

(三)改革导游分类制度。目前,按照国家行政法规,我国导游人员分为导游、临时导游、景区(点)导游。其中,按照《条例》规定,导游是指参加并通过全国统一的导游资格考试、办理注册登记并领取导游证的人员,临时导游是指具有特定语种语言能力、不进行资格考试而由旅行社向旅游行政部门申请领取临时导游证的人员,景区(点)导游是指由各省级人民政府制定规定并实施管理、在景区(点)提供导游讲解服务的人员;此外,我国实行导游等级划分制度,存在着初级导游、中级导游、高级导游和特级导游的类型划分。

从当前我国旅游业发展状况和导游服务情况来看,有必要增加兼职导游、实习导游。兼职导游指那些具备外语或特定的知识、技能,经过一定的培训和考核上岗的导游人员。一方面这些导游所具备的外语或特定的知识、技能等是我国旅游接待服务和提高导游服务水平所必需的,有些专业知识和技能是专职导游短期甚至永远也不可能具备的,这对深度观光、度假休闲、康体健身和各种专项旅游的导游接待服务非常必要;另一方面这些人有自己的职业,且很多不能或不愿意离开、放弃自己的职业身份,只是利用业余时间从事导游服务,既可增加收入,又可以丰富阅历、学习知识和扩大交流交往,对其职业工作水平的提高和生活内容的丰富有利。此外,兼职导游的管理和劳动社会保障等主要由其所在单位负责,不存在企业管理缺位问题。

实习导游证是为了适应高等院校旅游及相关专业教学和培养导游后备人才的需要,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考核发证,以高等院校旅游及相关专业在校学生为对象,可以按照教学计划进入旅行社和景区景点观摩、学习和协助导游从事服务,不得独立承担导游服务,由所在学校负责监督管理和权益保障,毕业离校实习导游证自动失效。

从工作范围来看,可将导游划分为国家导游、地区导游、景区(点)导游。国家导游可以在全国范围内从事全陪和地陪导游服务;地区导游可以在市级行政区范围内从事地陪导游服务;景点导游只能在本景区点内从事导游讲解等服务。地区导游可以通过考试和注册持有一个以上地区导游证并在一个以上市级行政区内从事导游服务,联系密切的行政区可以组织跨区域的导游考试和颁证,并实行地区导游在本区域内从事导游服务制度。国家导游从地区导游中产生,由国家旅游局负责资格、注册等管理,地区导游由省级旅游局负责资格、注册等管理,景点导游以景区点自身管理为主,这样分类有助于导游专业能力和素质的提高。

这样,我国导游的分类,主要就是按照工作内容的性质和特征划分为国家导游、地区导游、景区(点)导游,按照就业形态划分为旅行社和导游公司导游、兼职导游、临时导游、实习导游,按照职业技能划分为初级、中级、高级、特级导游。

(四)完善退出机制。在导游法规中应明确导游员退出行业的条件,并配套相应的执法手段。除法规中规定的几种吊销导游证的条件外,对那些违背了《办法》中27中违规情况的导游员也要补充相应处罚办法,除不予通过年审、暂缓通过年审、全行业通报、警告批评四种处罚外,可增加暂扣导游证、在限定时间内禁止从业等处罚细则。对于长期不从业的导游人员,如确属不愿从事导游行业,可注销其导游证件,如不能长期从事导游工作,可转为兼职导游员。

四、结束语

导游人员是旅游文化的传播者和旅游形象的代言人,其对于旅游业发展的重要作用是不言而喻的。但是,目前国内现行导游职业资格证书制度还存在许多问题,从而使导游职业充满了困惑。本文从现行导游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分析出发,从准入制度、考试制度、职业分类制度、退出机制四个方面提出了改革建议,希望能对导游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良性运行和发展起到一定的参考作用。

(作者单位:秦皇岛职业技术学院)

主要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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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贾玉芳.浅议导游资格考试制度的改革[J].吉林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11.5.

从业资格管理制度例6

社会的进步和法制的不断完善,对监狱警察的执法素质和执法能力的要求越来越高。监狱工作水平的提高,关键在于监狱是否能顺应时展,推进警务机制改革和干部人事制度创新,逐步建立与现代国际行刑趋势和监狱发展相适应的专业化警察队伍。近几年来,国内监狱理论界对监狱工作的专业分类、警察职业准入、职业训练、职业考核等领域进行了大量的研究,并取得了一系列有效成果,但这些成果并没有转化为实践工作的重要突破,使得我国的监狱警察队伍专业化进程依然缓慢。针对这种状况,国内监狱学者努力思索我国警察队伍专业化的关键问题。通过对国外经验的调查和国内教训的思考,笔者认为我国监狱警察队伍专业化建设的切入点在于推行警察岗位资格制度。

一、监狱推行警察岗位资格制度的现实意义和必要性

(一)推行岗位资格制度是监狱警察队伍专业化建设的内在要求

监狱警察队伍专业化的内涵是指监狱岗位工作需要较高专门化的知识和技能。监狱警察和法官、检察官一样,是一支专门的执法力量,有着执法的知识型、技术性和职业的专门化。警察队伍专业化就是要提高监狱警察适应不同岗位要求的专业素质和技能,使他们成为适应各自岗位工作的业务精通、训练有素的行家里手。因此,警察队伍专业化建设要求针对现有岗位和职能进行科学合理的专业化分工,明确监狱各岗位的具体职责,进而建立起适应不同岗位工作要求的专业人才梯队。从警力资源配置角度来看,监狱推行岗位资格制度带来了监狱不同岗位的专业化分工,能够使民警的专业特长得到有效发挥,使他们学以致用、用之所学、学用一致,发挥最大效能,促进监狱警力资源优化配置。因此,推行岗位资格制度有助于建立与职业岗位相应的培养、激励、管理机制,激发警察钻研业务、提高自身素质的动力,进而加强警察执法能力建设,带动警察队伍整体素质的提升。

(二)推行岗位资格制度是监狱警察工作实绩管理的一项基础工程

根据现代人力资源管理理论,绩效管理的根本目标是改进绩效。在当前浙江省监狱开展的警察工作实绩考评工作中,制定监狱各岗位的实绩标准是基础工作。警察工作实绩标准是针对特定岗位工作而言的,反映岗位本身对民警的要求,该标准与岗位工作对应的人无关。推行岗位资格制度可以让使实绩考评指标具有很强的岗位针对性,使岗位的重要工作得到充分体现。同时,警察可以将绩效考核结果与岗位要求的差距对比,通过绩效改进来增加民警的岗位胜任度。因此,通过建立监狱岗位资格制度,确立监狱岗位的职业标准和资格条件,推行以职业岗位的绩效标准为导向的警察工作实绩考评模式,可以让民警的职务行为符合岗位职责要求,有利于把民警的职位行为聚焦到监狱中心工作上来。

(三)推行岗位资格制度有利于监狱警察职业生涯规划和发展

任何一个职业岗位,都要求从事这一职业的个人具备特定的条件,如教育程度、专业知识与技能水平、体质状况、个人气质及思想品质等等。警察选择职业岗位上的自由度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个人所拥有的职业能力和职业品质。从个人的角度来讲,职业生涯管理就是一个人对自己所要从事的职业以及在职业发展上要达到的高度等作出规划和设计,并为实现自己的职业目标而积累知识、开发技能的过程。它一般通过选择职业,选择工作岗位,在工作中技能得到提高、职位得到晋升、才干得到发挥等来实现。如果监狱没有建立岗位资格制度,监狱警察就不能从工作和事业发展中获得满足的愿望和要求。因此,监狱要对警察的职业生涯进行管理,帮助警察制定职业生涯规划,建立各种适合个人发展的职业通道,使职业选择和职业发展符合自己的兴趣与特长,进而产生对工作的热爱,以促使民警职业生涯的成功。通过对监狱警察进行职业生涯规划,为监狱警察提供更加有针对性的教育培训,提供更多的发展空间和更多的发展机会,使监狱警察在职业生涯中获得发展和成功,是监狱警察人力资源开发、配置和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

二、国外监狱工作人员分类及岗位资格制度

监狱警察队伍专业化建设中的岗位资格问题,指的是确定开展监狱工作具体应当具备的专业资格问题。在欧美发达国家以及我国的港澳台地区,监狱工作的社会化程度很高。由于在这些国家或地区的社会工作发展历史较长,社会工作专业化程度较高,所以,与监狱工作专业服务相关的机构和岗位比较多。在我国大陆地区,由于社会工作专业的发展历史较短,专业化水平不高,社会工作没有从政府、社会团体的行政性工作中完全分离出来,所以目前我国监狱工作人员的社会化程度不高,监狱工作专业化程度也相当低,对监狱警察岗位资格制度还处于探索之中。

社会工作人才培养和专业服务开展较早、较好的国家和地区均建立了社会工作认证制度或执照制度。英国监狱的管理人员分为狱官、行政管理、生产 劳动、专业人员(如心理咨询师、牧师等)四大类。以从事对罪犯直接管理的狱官为例,英国狱官着统一的制服,制服的肩章上代表着狱官的级别,分为初级狱官、狱官、高级狱官和主管狱官四等,属于国家公务员。英国狱官一律自基层做起,升迁以品德及工作表现为依据,成立“职业发展中心”,作为权威部门对狱官的知识和技能进行测试。英国的狱官每升一级必须接受任职训练,并采用评估量表,对受训狱官的沟通技巧、人际关系、问题处理、决策、说服与果断、对付压力等能力进行调查和评估。同样在欧洲,西班牙监狱管理局将监狱工作人员中的公务员分为a类、b类和c类,每类人员占监狱总数的比例都有规定。西班牙监狱公务员的待遇水平与其他公务员是一样的,但在人员的任用、培养、提拔方面可由监狱局自行运作,这为监狱局推行岗位资格制度提供了很好的条件。西班牙监狱中的各类公务员职位都实行内外部公开招考,监狱对每类人员的招考要求、培训要求、岗位职责和晋升职位都作出了制度化的规定。与英国狱官相似,韩国监狱的矫导官则设置了更多层级的管理体系,矫导官评有职称和级别:矫导理事官(1级);矫导副理事官(2级);矫正监(3级);矫正官(4级);矫监(5级);矫尉(6级);矫查(7级);矫导(8级),形成了一个比较完善的监狱矫正人员网络。在美国,监狱也普遍推行警察岗位资格制度,以洛杉矶监狱局为例,该局监狱工作人员有分工合作的职业岗位体系。从新警被洛衫矶监狱局招录后,就从最基层的岗位干起,每升一级都要经过资格考试和专门的培训。洛杉矶监狱局为每位警察提供了从警长助理、警官、中尉、指挥官,到监狱长这一条清晰的职业发展途径。每个等级的岗位都有明确的任职要求、工作职责和工作规范。每位警员都可以通过自己的努力,逐级通过资格考核,直至晋升监狱长。监狱长是一种职业岗位,不能被局长随意撤换,但可以被局长提拔至分管监狱局某一方面事务的主管(chief),可见其职业化程度是非常高的。

三、我国监狱推行岗位资格制度的关键问题

(一)监狱组织重构和管理流程再造是基础

完善监狱组织结构、消除部门职能重叠以及科学配置警力资源是推行岗位资格制度的首先需要解决的问题。目前,我国监狱组织部门存在职能重叠交叉、岗位设置虚化的问题,给监狱工作的运行带来了潜在的困难。现有监狱管理流程有些没有从监狱整体角度设计,有的流程是多余的;有的不科学,运行效率不高。根据专业化分工理论,监狱应结合监狱职能定位,根据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组织原则,完善内部组织结构,在每个部门只负责其职能范围内工作的情况下,又能使各部门工作实现很好的衔接和协调。推行岗位资格制度,必须以科学设置岗位为前提,而岗位资格设计要符合流程设计要求。监狱要形成以监管改造工作流程为核心的管理思想,将警察的岗位职责、部门职责、绩效考评有机地联系起来,系统整合监狱管理流程的运作。

(二)岗位体系构建和岗位标准设计是关键

构建岗位资格体系,建立科学的警察分类任职管理制度是推行岗位资格制度的核心问题。首先,监狱研究制定符合监狱民警职业特点、有利于稳定基层一线的长效激励机制和专业化的发展机制的监狱民警职位序列,对不同类别的民警实行不同的任职管理,按照不同的职级发展。民警队伍的专业化发展,也要求管理部门对不同岗位警察规定相应的任职资格和工作规范,按照不同的任职资格条件,配置胜任岗位要求的工作人员。对不同岗位民警规定不同的任职资格,按照不同的职务等级发展,分别承担不同的工作职责。因此,监狱需按照警察职务分类要求,研究制定不同类别民警的任职资格,编制岗位说明书,对照任职资格条件,通过相应知识的考试和岗位技能考核来确定民警的岗位胜任度,使监狱民警的岗位、职位与能力相适应。只有明确监狱警察岗位体系及岗位资格标准,才能为实施岗位资格制度提供科学依据。

(三)开放流动的警力资源配置环境是保障

推行岗位资格制度必须打造开放的警力资源流动环境及其管理机制。西方人力资本理论学者研究认为,人力资本在流动中能够保值增值,通过人力资本流动,警察个体的创造力和工作热情能够得到有效激发。因此,建立开放式的准入环境和自由的准出机制,可以实现监狱警察人力资源的优化配置和有效利用,这正是监狱推行岗位资格制度的根本目标所在。人力资本由通用性人力资本和专用性人力资本两部分构成。从监狱组织层面看,警察岗位资格的内涵可作两个层面的理解:一是与监狱警察对应的通用性基础知识和能力,二是与监狱岗位对应的专业性岗位技能。由此,监狱部门可在充分考虑具有相同的专业技能的前提下,允许警察在本类别职位范围内进行流动、晋升;对需要进行跨类别交流的,一般要求安排岗前培训,只有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方可上岗工作。与此同时,推行警察岗位资格制度,监狱必须要有专业化的警务管理制度及其工作机制。

四、监狱推行岗位资格制度的可能路径

(一)试点改革,个案驱动

职业机制建设是保障警察队伍职业化的必然要求,能有效地推进监狱警察的职业化、专业化,为警察队伍素质的提高提供保障。从国家层面看,建议司法部监狱管理局在充分调研论证后,由司法部向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提出建立监狱警察职业资格制度的建议,并由司法部组织专家对全国监狱工作人员的专业教育、监狱警察队伍的发展现状、建立监狱警察岗位资格制度的必要性、可行性等进行研究和探索,以建立全国监狱系统特有职业资格证书制度为目标,着手开展系列研究工作。与此同时,选择作为警察队伍建设基础好、警力资源管理理念先进的省份进行试点改革。

浙江省在被司法部列入试点改革省份后,省监狱管理局可专门抽调行业专业人士组成课题组,也可以借助课题形式委托社会专家学者对监狱岗位体系设置、考核管理及实施方案等有关问题进行调研。我省启动试点改革,监狱局可组织有关人员到国内公安系统和亚太地区和国家考察监狱警察队伍专业化建设及岗位资格制度的实施经验和做法;举办监狱警察职业化发展研讨会,就监狱警察专业化发展方向和制度设计进行探讨。省司法厅和监狱管理局会同人事厅一起组织专家和实务工作者对监狱部门岗位设置进行交流,对监狱警察职业资格制度建设的发展思路进行研讨,为监狱警察专业化建设奠定良好的理论基础。

从监狱层面看,我省可选择一至两家条件较好的监狱进行试点。笔者所认为的条件较好是指领导班子理念成熟、警力资源管理基础扎实和监狱文 化氛围良好。这样的组织环境有利于岗位资格制度的实施。确定试点改革监狱单位后,并非要求试点单位全部岗位同时实施资格制度,因为我国还没有建立监狱职位分类标准,为此有必要梳理试点监狱的职位体系,确定比较成熟的关键基层岗位进行试点,如带班警察(片警)、管教员、分监区长、监区长。目前我省有些监狱在警务人事工作中已经逐渐引入岗位资格制度的理念和做法。例如,我省第四监狱在20__年推行分监区领导任职执法资格考试,制定了《分监区领导任职执法资格考试实施办法》。一般情况下,监狱在提出分监区领导、重要执法岗位人选的安排时,应当首先从取得任职执法资格证书的人员中考虑。

(二)分步实施,科学管理

推行岗位资格制度是对监狱传统警务管理模式的一次变革,难免发生组织文化的冲突,为此领导理念的转变以及警察个体意识和价值观的重塑是一项基础工作。监狱应当通过组织宣传、培训和讨论,让监狱各个部门的警察认识到推行岗位资格制度有利于提高监狱管理水平,有利于个人职业发展,从而为岗位资格制度的实施营造一个良好的组织环境。

推行岗位资格制度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到监狱工作的方方面面,如部门人员、职能的重组;相关管理规程的修订完善等等。为了顺利开展这项工作,监狱需要组建领导工作机构和项目实施办公室。从技术层面看,项目办公室首先可在确定监狱组织设置和职位分类的基础上制定岗位资格标准。制定岗位资格标准的主要依据是监狱工作目标和各部门岗位的工作职责。建议各监狱通过工作分析来制定各部门岗位说明书,以此明确监狱每个类别岗位的工作要项,进而编制岗位的任职资格标准。监狱有了各类别工作岗位的资格标准,就可以制定岗位任职资格制度,对各岗位实行任职资格考试考核制度。

监狱是否能够严格执行岗位任职资格制度,是监狱能否有效推行岗位资格制度的关键。因此,岗位任职资格制度需要监狱创新组织人事管理制度,为岗位资格制度的实施提供干部人事制度层面的保障。譬如,省司法厅和监狱管理局可以出台专门制度,规定要将干部参加培训、取得相关资格作为调配新职、晋升警衔、升迁职务、评选先进的重要依据。对于现有岗位任职警察,要根据监狱警察岗位任职资格要求,根据具体情况分级培训。对不能通过培训考核,达不到岗位任职资格要求的,可以进行岗位调整,对调整人员进行离岗培训,培训合格后才能履行新职。

推行岗位资格制度要求监狱组织部门建立有利于人才脱颖而出的干部选拔任用机制。加大空缺专业岗位的选调和招聘工作,实行在监狱内部双向选择、组织决定调剂的新型人事调配管理方式,把某一方面具有特长的警察安排到最合适、最能使其发挥能力的岗位上,实现监狱系统内部人才合理流动。

(三)制度保障,模式巩固

从业资格管理制度例7

在我国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快速发展的大环境下,虽然,档案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目前仍未被提到议事日程上,但上海市已于2003年11月率先出台了《上海市档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暂行规定》(下文简称“《规定》”),并于2004年1月1日正式实施。将上海和美国的档案职业资格证书制度进行比较,能够清楚地看出两者之间的异同和差距,从而让我们更深入地思考我国档案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发展问题。

1 中(沪)、美档案职业资格证书制度之比较

中(沪)、美的档案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有相同之处,例如,非强制性、非终身性、采用一年一次的考试形式、考试内容涵盖档案业务知识、职业道德、法律等。下面,主要分析一下两者之间的区别。

1.1 认证机构

1.1.1 美国的档案工作者资格认证学会(Academy of Certified Archivists,“ACA”)是一个独立的、非盈利性的民间学术组织,其资格认证考试标准、形式、试卷批改等各方面工作,都聘请著名的教育专家、档案学家和资深的档案工作者进行,考核标准客观、全面和科学,具有理论和实践相结合的特点。至今为止,“ACA”是北美地区唯一的档案职业资格认证组织,所提供的证书已经成为全美乃至整个北美地区的职业认证标准,资格考试已推广到包括我国香港在内的境外国家和地区。[1]

1.1.2 上海市的档案职业资格认证工作由市人事局和市档案局共同负责,市档案局负责编制考试大纲、确定考试科目、编写教材、研究建立试题库、组织考前培训等有关工作;市人事局负责审定考试大纲、考试科目和试题,组织实施考务工作,确定合格标准,并会同市档案局对考试工作进行指导、检查和监督。考试合格者,发给由市人事局统一印制,市人事局和市档案局共同盖章的“上海市档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2]

1.2 认证对象

1.2.1 在美国,申请参加档案职业资格认证考试须具备以下条件之一:①获得硕士学位且有在档案管理机关从事研究学习的资历的,还要求有1年的专业工作经历;②获得硕士学位但没有在档案管理机关从事研究学习的资历的,则要求有2年的专业工作经历;③曾经获得资格证书但已过期的档案专业人员。另外,“ACA”还有一个“预备资格会员(Provisional Member)”方案,可以让那些具有短期实践经验的在读研究生参加资格认证考试,先取得预备资格,在工作一定时期后才可取得正式资格证书。[3]

1.2.2 在上海,《规定》适用于在各级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中从事档案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申请参加资格考试的人员首先必须取得上海市档案局统一颁发的档案管理岗位合格证书。具体来说,职业资格分为初级、中级和高级,申请参加初级资格考试的要取得大学专科以上学历,或者在《规定》之日前,已受聘担任档案管理员专业技术工作;申请参加中级资格考试的人员,还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①取得大学专科学历,从事档案专业工作满6年;②取得大学本科学历,从事档案专业工作满4年;③取得硕士或第二学士学位,从事档案专业工作满2年;④取得博士学位;⑤《规定》之日前,按国家统一规定已受聘担任助理馆员职务满4年;⑥受聘担任非档案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从事档案专业技术岗位工作满1年以上。至于高级资格的取得在《规定》中没有涉及。[4]

1.3 证书管理

1.3.1 在美国,获得资格证书的档案工作者每过五年必须再接受一次资格再认证的考核,可以是重新参加考试或者通过申请的方式,其中,申请方式是对申请者的专业工作经历、教育情况、专业学术研究活动、社会服务、学术写作与编辑出版等五方面的情况进行考核、评分,达到一定分数者方可通过考核。[5]

1.3.2 在上海,档案专业职业资格实行定期登记制度,登记有效期为3年,由档案局负责。其中,首次登记是在获得证书后3个月内,须经所在单位考核合格并同意登记,有效期满仍从事档案工作的人员则要在期满前30日内办理再次登记手续,除了须经所在单位考核合格并同意登记外,还要完成规定的继续教育和业务培训科目。而档案局也有权对已登记但违反相关规定的人员进行注销。此外,获得证书3年内不申请登记的,或连续3年未被准予登记的,或被注销登记后3年内未重新登记的,资格证书自动失效。[6]

从以上比较可以看出,美国档案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无疑是一种高标准,这既是基于美国对档案专业人员素质的高要求,也是有高度发展和普及的高等教育为基础。而上海的档案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则明显是脱胎于现行的档案专业技术职称制度,并不是一种严格意义上的职业资格证书制度。从资格级别的划分来看,各级别资格的能力和条件要求基本保持了职称系列的框架,资格考试的申请条件与职称评审条件也相类似,最大区别是以考试代替了评审;从适用范围来看,只是针对档案从业人员,更像是一种从业人员的考核方式,而资格认证制度最核心的准入控制作用没有体现;从认证机构来看,人事局和档案局的组合使得这一制度的实施更像是一种政府行为,这固然受制于我国档案事业管理体制,也与档案学会职能弱化有极大关系;从证书管理来看,把登记的考核权限交给申请人所在的单位,但又未给出统一的标准,很难做到客观、公平,无形中降低了资格证书的权威性、专业性。此外,对认证对象的学历要求偏低。虽然,《规定》中没有明确最低学历要求,但根据“取得上海市档案局统一颁发的档案管理岗位合格证书”和“本规定之日前,已受聘担任档案管理员专业技术工作”这两条,可以推断出最低学历要求是高中或中等专业学校毕业。诚然,这种限定,是考虑到目前我国档案从业人员人数众多但学历参差不齐的实际状况。但我国的教育事业经过多年的发展已有长足的进步,特别是近年来高等教育的大规模扩招,就业人员的受教育程度已大大提高。因此,《规定》偏低的学历要求既不利于档案人员整体素质的提高,也不符合实际发展需要,更不能促进档案教育特别是档案高等教育的发展。

2 档案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发展可能面临的问题

基于对上海和美国的档案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比较和分析,可以预见我国档案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发展将面临很多问题,下面,就从行业自身、现有体制和现行政策等方面进行具体分析。

2.1 档案行业自身的限制。目前,我国职业资格认证实施影响较大的行业,例如,会计师、律师、医师、新闻出版从业人员、翻译等,不但行业的市场化发育比较成熟,多种经济成分和经济体制的行业实体并存发展,而且人员流动渠道畅通。通过认证,个人的职业资格的市场价值可以得到充分展现,可以说,行业本身比较适合推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反观档案行业的现状,其实,并不适合推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从行业体制来看,我国无论是综合性档案馆、专业性档案馆,还是企事业单位的档案馆(室),均服务于或者从属于各自系统的主导业务,基本上不存在市场化的运作,这种封闭的体制使得档案职业的社会化程度相对较低。从档案职业的特点来看,档案职业的价值形成具有依附性,档案人员的劳动价值总是依附在档案这种特定的对象上,而利用档案资源产生效益的直接受益者是利用者,档案人员凝结在档案上的劳动价值被无形地消费、转移掉了。[7]由此可见,档案人员的职业资格的市场价值很难得到充分的展现,无疑大大削弱了职业资格认证的实践意义。

同时,档案职业资格认证是非强制性的,上海市就没有规定档案人员必须参加资格考试,对用人单位也只是提倡择优录用获得证书的人员,而且,《规定》只明确了初、中、高级资格的标准,但没有设定各种岗位的从业资格要求。而我国档案行业又一直缺乏统一的上岗资格标准,从业门槛相当低。[8]因此,如果获得资格证书不是获得从业资格的必要条件,那么,急于就业的人不会主动为获得资格证书预先花费时间和金钱等成本,对从业人员也没有足够的动力促使他们自觉参加资格考试,甚至掌握用人权的部门也不会做特别要求,如此一来,这种制度的执行力度和实施效果必然会大打折扣。但是,如果要推行强制性的资格认证,必然会引起行业的动荡不安,实际操作的难度也非常大。

2.2 现有体制的约束。首先,我国档案机构的条块分割状况由来已久,不同系统的档案机构在行政隶属上分别由不同的政府部门主管。虽然说,国家档案局是国务院直属的统管全国档案事务的职能机构,但在行业管理上,有时却显得有心无力,各系统的档案机构由于人财物各自为政,往往必须听命于本系统的政府主管部门发出的指令。在具有行政性质的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建立和实施问题上,各系统的政府主管部门都可以发出行政指令。参考其他行业,行业主管的“龙头”地位或者政令畅通的体制优势,是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实施进程无障碍化的最根本原因。

其次,旧体制文化的长久积淀是导致职业资格认证的准入控制机制失效的主要潜在因素。我国行政事业管理体制普遍实行一元化治理格局,用人管理权高度集中,主观操作的弹性空间很大,例如,为吸引或留住人才需要安置其家属就业,为执行国家政策或者分担国家困难要安置弱势群体就业,以及为各种利益交换而提供工作岗位。而一般处于系统从属或下端地位且不具备独立人事权的档案机构往往成为“重灾区”,特别是在当前档案机构用人额度受控和岗位相对紧缺的情况下,先“进门”后“提高”或者“边干边学”的所谓“变通”处理最常见。[9]因此,档案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设计本来是为了消除体制弊端的负面影响,然而,在各种实际因素的影响下,它在实施过程中会发生不同程度的变异,而且,这种状况不可能很快消失。

2.3 认证机构的缺失。一个权威性的认证机构无疑是推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有力保障。国外的职业资格认证往往是由行业协会或学会等社会专业团体承担,国家只是对认证制度提供法律上的合法性保障,例如,美国的档案工作者资格认证学会(“ACA”)、英国的档案工作者协会(“SOA”)、澳大利亚的档案工作者协会(“ASA”)和文件管理协会(“RAMM”)。那么,我国的档案职业资格认证工作是否也可以由中国档案学会承担?事实上,这很难实现,一个最现实的问题就是:一个不具备行政约束力的行业学会的认证结果很难得到现有体制内不同系统的人事部门的认可。而且,虽然,中国档案学会与各地的档案学会基本是覆盖全行业,但是,由于条件所限,特别是学术交流和继续教育等可能惠泽会员的职能的弱化或者缺失,对基层档案人员的影响力有限。[10]显然,以中国档案学会目前的状态,难以承担档案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构建以至贯彻实施的权威职责。上海市选择由市人事局和市档案局共同负责资格认证工作,颁发的资格证书也是由人事局和档案局共同盖章,优势就在于保证了认证工作能够顺利贯彻实施和资格证书的被认可度。

比照已实施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行业,例如,司法人员职业资格考试由国家司法部主持,教师职业资格考试由国家教育部主持,医师从业执业资格考试由国家卫生部主持,均是由行业主管部门承担行业资格认证工作。有鉴于此,笔者认为,由国家档案局与中国档案学会共同承担档案职业资格认证工作比较适合。国家档案局作为行业主管能够保证政令畅通,中国档案学会是行业学术领头机构,其会员包括档案学专家学者和经验丰富的档案工作者,在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理论研究和实践上可以起权威性的指导作用。[11]具体来说,中国档案学会可以负责:档案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研究论证工作;确定考试科目、编制考试大纲、编写教材、研究建立试题库、审定试题、批改试卷;组织和指导各地档案学会开展考前培训和档案人员的继续教育工作等。国家档案局的工作则主要包括:制定相关的政策、条例,保证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贯彻实施;指导和监督各地档案局组织实施考务工作;负责证书管理工作,审查、认定和注销档案人员的认证资格等。

需要强调的是,为了更好地承担这一工作,中国档案学会以及各地档案学会应该强化社会意识,努力探索自身的职能定位、管理模式和工作方法,用机制创新推动自身发展,不断拓展职能,从单纯的学术性社会团体逐步向社会中介性组织转变,真正成为实施档案行业管理的主体和广大会员信任的组织。

2.4 现行政策的阻碍。相关政策的配套改革不到位也可能阻碍档案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发展,其中,最重要的是国家目前进行的职称制度改革。我国的职称制度已有50多年历史,在实际操作中暴露出越来越多的问题,具体到档案专业技术职称制度则包括:评审条件设置不够严密,缺乏量化的评价标准;对论文、著作等硬条件的偏倚,形成对工作业绩的软性要求的忽视;有时,还受到一些人为因素的影响,等等,特别是职称的资格与待遇“挂钩”始终是包括档案行业在内的各行业都难以突破的“瓶颈”。有鉴于此,国家着手对职称制度进行改革,制定和实施了一些新的人事管理政策和措施,促使事业单位的人事制度逐步由岗位管理替代职称管理。而且,规定在岗位聘用上,如果是实行职业资格准入控制的,应符合准入控制的要求,《规定》的实施正是顺应了这种大环境。然而,至今为止,事业单位的岗位聘用和管理仍然是以职称为依据,而上海市的档案职业资格认证也摆脱不了职称制度的影响,没有成为一种完整意义上的职业资格认证。

此外,收入分配制度是广大档案工作者最关心、最现实的问题,《规定》中并无相关的条款。国家人事部、财政部在2006年先后了《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和《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根据文件精神,事业单位实行“以岗定薪,岗变薪变”的收入分配制度,即工资待遇与岗位挂钩,但是岗位等级的划分基本保持了原来的职称系列的框架,也就是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职称与收入分配制度仍然是实实在在地紧密联系在一起的。

笔者认为,在档案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发展过程中类似的问题还有很多,需要国家有关部门设计进行政策的配套改革,这样,档案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在实际运作中才有可操作性。需要强调的是,档案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是一项新的人力资源管理手段,不是简单的以考代评,而是标志着一种新的职业准入与晋升标准的建立,改变的是档案人员任职资格的评判标准,因此,不应该拘泥于旧制度的枝枝末末的修补,而是要突破旧的条条框框,建立一种全新、全面的评判标准,才能充分发挥资格认证的功能,达到改善档案行业人力资源建设状况的目的,维护档案行业的稳定与发展。

3 档案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研究工作的开展

基于以上分析,笔者认为,档案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构建和实施既是一项政策性、技术性很强的工作,也是一项难度大、涉及面广的重大改革,因此,目前,最重要的是做好前期调查论证工作,拿出一个切实可行的方案,使档案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在全局上站得住、推得开、行得通。具体来说,可以由中国档案学会牵头,组织业内专家学者围绕“我国档案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构建与实施”这一课题,从学术层面和实施层面进行研究论证,深入研究世界各主要国家档案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理论基础和实践经验,以客观反映档案职业水平和对档案人员的要求为目标,在充分考虑经济发展、社会进步和社会利用需求对档案职业影响的基础上,提出一套有理论依据、有实践基础、有可操作性的完整方案,供相关主管部门决策参考。具体可以进行以下几方面的研究:①国外档案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建设的历史与现状;②我国档案职业的构成与现状;③我国档案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构建,包括指导思想、制定的原则和依据、认证对象、职业级别、职业要求等;④我国档案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实施办法,包括认证机构、认证方式、认证程序、申报办法、证书管理办法以及培训实施办法等;⑤其他相关问题,例如,档案职业资格证书制度与档案机构人力资源管理、档案专业技术职称、档案专业教育、继续教育之间的关系等。

总而言之,档案行业人力资源建设是一个系统工程,需要一系列相关制度和机制做保障,档案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是档案专业队伍管理制度改革的重要构想,是对传统人事制度的反思和改革,值得我们关注和探讨,最终目的是建立一个规划、培养、开发、利用和管理档案人员的综合体系,实现档案行业人力资源建设的大发展,并在一定程度上带动行业服务质量的改进、档案教育的发展以及职业社会形象的改善。

参考文献:

[1] [3] [5]谭必勇.美国档案职业资格证书制度[J].中国档案,2004(9):48~49.

[2] [4] [6]上海市人事局,上海市档案局.上海市档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暂行规定.[2008-5-3]..

[7]吴红.论中国档案职业的形态[J].档案学研究,2006(2):13~18.

[8]王新才,谭必勇.档案职业资格认证制度与中国档案教育的发展前途[J].图书.情报.知识,2005(12):18~22.

[9]王小丽.关于建立我国档案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探讨[J].档案管理,2006(2):40~42.

从业资格管理制度例8

安全生产工作对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素质提出了很高的要求,但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待遇低、地位低却是无争的事实,没有多少人愿意干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如果对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的薪酬结构进行分析,不难发现生产经营单位各类人员中有领导职务、专业技术职称或现实经济贡献的人员,其薪酬比没有专业技术职称的普通管理人员高。虽然现在有理论说安全生产可以减少损失从而间接创造财富,而间接创迼财富本身表明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对生产经营单位没有现实的经济贡献,且大多数生产经营单位的负责人认为实现安全生产需要花费很大的资源投入,安全生产没有给本单位带来实实在在的好处。在生产经营单位各类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激烈竞争中,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既没有现实的经济贡献,又不能成为领导,还不能评安全专业技术职称,其待遇和社会地位想不低都困难。虽然高薪不一定能吸引高素质人才,无职无位薪酬低但责任重大的安全生产管理岗位显然不可能长期吸引高素质人才。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由于不能通过安全工程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制度取得专业技术职称,以提高自己的薪酬和地位,有一技之长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纷纷转行,甚至一些安全工程专业的大学生也转行从事其他工作。这就进一步加剧了当前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队伍低学历、无专业技术职称、老龄化的不合理状况。

目前,相当数量受过高等教育的人员找不到合适的工作,而对安全生产至关重要的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岗位却无人愿意干,有关负责人尽管口口声声说要高度重视安全生产,而严峻的安全生产形势无法从根本上改善也就不难理解了。如果能够大力推行安全工程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制度,解决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待遇和地位低的实际问题,相信将吸引大量高素质人员争相加入安全生产管理队伍。这对迅速改变当前安全生产管理队伍结构现状是有益的,也是十分必要的。而且《安全工程专业中、高级技术资格评审条件》中提到“申报工程师任职资格的人员应符合大学本科毕业或大学专科毕业,并从事助理工程师工作四年以上”,这不仅表明申报安全工程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必须是高素质的,同时也清楚地向生产经营单位表明国家对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要求是很高的。

可能有人会说,国家实行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更能体现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高要求和对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尊重。安全生产专业技术工作由于其责任重大、社会通用性强、关系公共利益,实行执业资格制度是十分必要的。执业资格制度的实行对规范安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增强从业人员的社会责任感,提升从业人员的社会地位,改善安全生产形势都将起到积极作用。但是,从注册安全工程师条件和制度设计来看,注册安全工程师制度不太适合生产经营单位,而是适合安全生产社会中介机构。注册安全工程师制度刚刚建立,第一次全国资格考试即将举行。从在安全生产领域建立执业资格制度的用意和已经实行了执业资格制度的注册会计师、律师、医师等行业来看,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考试的通过率不可能太高,否则将影响整个执业资格制度的声誉,相信人事部门也不会同意在安全生产领域降低对执业资格考试的要求。可见,如果当前急于在生产经营单位实行注册安全工程师制度的话,在短期内是很难提供足够数量的注册安全工程师,以满足《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第5条“生产经营单位中安全生产管理、安全工程技术工作等岗位及为安全生产提供技术服务的中介机构,必须配备一定数量的注册安全工程师”的规定要求的。既然注册安全工程师制度的门槛很高,现有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又达不到规定要求,有关部门应当从现实出发,可先推行安全工程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制度,以迅速、彻底改变当前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队伍不合理的结构现状。这对实行注册安全工程师制度也是有益的。

从业资格管理制度例9

职业资格是表明劳动者具有从事某一职业所必备的学识、技术和能力的基本要求,包括从业资格和执业资格。职业资格制度是科学评价人才,提高专业技术人员和技能人员素质,建设高素质、高水平人才队伍的重要制度,推行职业资格制度是党中央和国务院确立的人力资源开发战略措施。

1国内外职业资格制度

1.1国内概况

在借鉴国外经验的基础上,近年来我国职业资格制度经过探索和试验不断成熟完善。1995年,人事部(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制定了《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暂行办法》,对10余个专业技术职称实行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制度,同时推出注册建筑师和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等30余项职业资格认证。目前我国有行政许可类职业资格、非行政许可类职业资格和企业自行设立的职业资格3类。①行政许可类职业资格由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制定相关标准和管理规定,通常涉及国家公共安全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领域,如执业药师、律师、注册建筑师和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等;②非行政许可类职业资格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为依据,在行业主管部门指导下由各类行业协会、学会和研究会等制定相关职业资格标准,如计量检验员(北京质量检验认证协会)等;③企业自行设立的职业资格,如北大青鸟集团的ACCP和BENET认证等。

1.2国外概况

从国际职业资格发展情况看,欧美等发达国家和地区已多年实行现代职业资格制度。从职业资格制度管理方式看,国际通行做法是由政府和专业工程师协会共同承担职业资格的监督管理工作;如,加拿大政府赋予职业工程师协会立法、解释和执行的权利,协会具体承担认证、注册、考试和培训等日常管理工作,并代表国家制定职业资格管理规定和技术规范性文件等。

1.3发展趋势

党的十八大以来,随着政府简政放权和职业资格认证制度改革,为进一步提高人力资源配置效率,按照《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有关要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改革技能人员职业资格认证管理方式,研究拟订水平评价类职业资格移交具体办法,明确移交的基本原则、条件、组织实施方式和监督管理措施,厘清部门监管职责,完善事中事后监管措施等规定,逐步建立由行业协会和学会等社会组织开展水平评价的职业资格制度。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完善,各行业协会逐步发展成熟,桥梁纽带作用越来越明显,有能力承担政府下放的权力和第三方认证职责。行业协会将切实强化自身建设,充分发挥平台优势,加强制度研究和行业自律,规范各类职业资格人员的从业行为,促使职业资格制度更加科学化和规范化。

2海洋行业职业资格制度建设

2.1必要性和重要性

人才是事业发展的基础。自我国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海洋事业的蓬勃发展和海洋强国战略的实施,海洋人才队伍建设不断加强,海洋工程、海洋咨询服务和海洋教育等领域的海洋人才资源总量越来越大;随着以海洋新能源、海洋生物医药、海底矿产资源和海水利用等为代表的海洋新兴产业的加快发展,对海洋人才的需求也越来越旺盛。迅速增长的产业需求和总量巨大的职业人群迫切需要建立专门的人员素质综合评价机制。海洋行业属于知识密集型和技术密集型行业,同时工作环境特殊、专业性较强,在海洋行业领域建立职业资格制度十分必要且重要。建立海洋行业职业资格制度是贯彻落实《全国海洋人才发展中长期规划纲要》的重要举措,有利于促进海洋科技进步和海洋经济发展。职业资格制度是世界经济发达国家管理专业技术人才的通行做法,应尽快实施海洋行业职业资格制度以及建立与国际接轨的职业资格制度体系,有利于我国提高高素质和高水平海洋专业技术人才竞争力。

2.2可行性

在海洋行业实践基础方面,随着海洋经济的发展,海洋开发利用方式日益复杂、规模日益庞大,目前我国在海洋环境监测调查、海岛开发、海洋预报减灾、海洋工程勘察设计、海域论证和海洋环境影响评价等方面的大量实践为建设海洋行业职业资格制度打下坚实基础。在海洋人力资源支持方面,目前我国海洋人才资源总量已初具规模,全国海洋专业院校和设有海洋专业的大学每年培养的海洋专业人才为海洋行业提供稳定可靠的人才来源。海洋行业已成为独立的职业体系,应实施专门的职业资格制度。此外,我国勘察设计注册海洋工程师制度的专业划分和制度设计已涵盖大部分海洋行业职业领域,其研究论证成果可用于海洋行业职业资格制度建设实践。勘察设计注册海洋工程师制度的筹建宣传和沟通协调工作也极大地推动了社会各界取得建设海洋行业职业资格制度的共识。

3对海洋行业职业资格制度建设的建议

3.1坚持改革创新

一方面,继续推进行政许可类职业资格的设立,争取国家海洋局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联合推出海洋行业职业资格制度;另一方面,充分利用现有条件,在国家海洋局的领导下,以中国海洋工程咨询协会的名义建立和实施海洋行业职业资格认证制度,对从事海洋环境保护、海洋预报减灾、海洋环境监测、海洋勘测调查和海洋工程咨询等职业的专业技术人员实行资格认证和规范职业准入标准,为行政许可类职业资格的设立积累经验和提供实践基础。海洋工程师资格认证制度实施后,在条件成熟时不再进行工程系列相应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工作。

3.2加强组织协调

海洋行业职业资格制度既是建设人才队伍的重要内容,又是加强行政管理的重要补充,涉及海洋行业各领域。有关部门应密切配合、相互协作,以中国海洋工程咨询协会为平台,做好组织协调工作,研究制订海洋行业职业资格制度工作方案和总体框架,分阶段推进制度落实。

3.3完善制度体系

加强涉海专业建设,完善海洋专业教育体系。积极支持涉海院校、科研机构和领军企业培养和引进学科带头人和高端人才;大力实施涉海一线从业人员培训计划,强化从业资格认证,进一步提高海洋一线从业人员的技术水平和综合素质;鼓励海洋院校特色化发展,支持海洋教育队伍的不断壮大;积极推进合作办学,提高涉海专业教育实力。加强管理制度和标准体系建设。按照海洋人才成长和职业发展规律,建立健全海洋行业职业资格证书等相关制度,并在此基础上争取在海洋行业相关法律法规的修订过程中加入海洋行业关键岗位职业资格认证等内容,明确海域(海岛)使用论证报告、海洋环评报告、海洋观测预报、海洋减灾和海洋调查等工作与海洋行业职业资格的联动关系,赋予海洋行业职业资格证书相应的法律地位。

4具体工作设想

4.1做好顶层设计,夯实发展基础

积极做好海洋行业职业资格制度的研究论证工作,抓紧制定《海洋行业关键专业技术岗位职业资格制度建设实施方案》。在广泛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本着科学的态度,认真吸取国内外尤其是相关行业开展职业资格工作的经验和教训,从海洋行业管理的实际情况出发,制订职业资格制度的总体框架、具体实施方案、组织管理体系和实施步骤等。

4.2建立长效机制,明确职责定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的框架安排,在海洋行业关键技术岗位建立职业资格制度具有重要意义,不仅关系到行业人才的培养和人才素质的提高,而且关系到对从业人员和从业秩序的管理和监督。因此,应建立长效工作机制保障制度的落实,建立在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的统一领导下、以主管业务司为归口管理单位、机关各业务司分工协作、由中国海洋工程咨询协会具体运作的高效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

4.3发挥社会力量,促进创新发展

积极发挥涉海院校和科研院所作用,推进海洋行业职业资格制度与海洋院校人才培养制度的有效衔接,探索建立海洋行业职业资格制度与海洋院校职业教育培训工作的融合机制。以促进就业和培养实用型人才为引领,进一步改进人才培养方式和方法,研究建立职业资格和学历双证书制度。

从业资格管理制度例10

中图分类号:G647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4-9324(2016)20-0020-02

一、引言

国家建设事业日新月异,为工程管理专业人才提供了广阔的发展空间,也为高校工程管理专业的设置和专业建设提供了很好的机遇。但工程管理专业人才的专业性、实践性、工程性和规范性比较强,随着经济全球化和高等教育的国际化,国家已逐步对工程项目设计、投资、建设、管理规范化,这就对工程技术管理人员提出了越来越高的要求。因此,以惯例建立的建设行业专业人才执业资格注册制度作为导向,建设高校工程管理专业是社会发展的新趋势。

二、执业资格制度简介

国家按照有利于经济发展、社会公认、国际可比、事关公共利益的原则,在涉及国家、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专业技术工作领域,实行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制度。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是对从事某一职业所必备的学识、技术和能力的基本要求,职业资格包括从业资格和执业资格。从业资格是政府规定专业技术人员从事某种专业技术性工作的学识、技术和能力的起点标准。而执业资格是政府对某些责任较大,社会通用性强,关系公共利益的专业技术工作实行的准入控制,是专业技术人员依法独立开业或独立从事某种专业技术工作学识、技术和能力的必备标准。[1]因此,在工程建设领域逐步推行职业资格制度目的是为了更好地适应我国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以及全球化的需要,解决工程技术人员的人才评价问题,保证和提高工程技术人员的执业素质,实现与发达国家工程人员的资格互认,提高我国建筑行业和咨询服务行业的国际竞争能力。

三、执业资格制度促进学生能力培养

工程管理专业的执业资格考试较多,一线操作人员有质量员、施工员、安全员、资料员、造价员、监理员、绘图员、测量员等;管理人员有建造师、造价工程师、监理工程师等。高校在专业定位、教学内容、教学方法和实践性教学环节上,应围绕着注册执业工程师制度的要求做出科学合理的培养目标、培养内容,与时俱进,服从社会的需要。

1.明确培养目标。我国执业资格制度对工程管理专业人才培养具有指挥棒作用。执业资格考试内容代表了工程界对注册工程师知识结构的要求。以一级建造师为例,建造师是以专业技术为依托、以工程项目管理为主业的执业注册人员。执业资格考试科目有《建设工程经济》、《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专业工程管理与实务》,体现了建造师是懂管理、懂技术、懂经济、懂法规,综合素质较高的复合型人员,既要有理论水平,也要有丰富的实践经验和较强的组织能力。同时,注册工程师作为一种行业准入制度明确了从业人员的素质要求。

2.制定培养内容。工程管理专业人才所要求的基本专业基础知识是学生掌握国家注册工程师资格考试要求的基本条件,也是学生今后适应不断发展工程管理事业要求的必备素质,加强注册工程师考试必备知识的学习尤为重要,是加强人才培养的首要环节。课程的设置是人才培养的基础,培养模式要与执业资格体系结合起来。因此,高校在考虑学生未来发展需要上,应理顺培养目标与执业资格要求,培养内容与执业资格考试内容之间的关系,如图1所示。

学生在校所学的知识,由于专业课学时的限制,各门课程之间缺乏有效的联系,不能互相联系以解决实际工程问题,往往理论脱离实际。所以加强工程意识,以强化工程能力与创新能力为重点,提高学生综合应用课程知识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面向工程界,由注重知识传授向重视学生创造能力的培养转变。工程管理专业课程体系与工程管理行业执业资格注册考试的要求相适应。在课时分配上注意与执业资格注册考试寻找一个适当的比例关系,既满足学科的严谨性,也满足执业资格体系的要求;在知识点的取舍上,注重纳入执业资格考试内容,突出综合运用本学科的基本理论和知识。使学生接受注册工程师的基本训练,培养学生具有初步施工、管理和工程研究能力。

3.组织培养考核。对在校学生执业能力的考核可以由行业协会,或各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工程类资格考试归口管理单位组织管理。例如对造价员的认证可以与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成立认证评审委员会,各省、自治区和直辖市造价员归口管理单位组织对具有工程造价专业的普通高等院校及其应届本科毕业生进行认证,对通过认证考核并获得毕业证的学生,除获得学校颁发毕业证书外,另外还有由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统一颁发的《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这将为学生走向社会多了一个就业筹码。

四、执业资格制度促进教师水平提高

1.更新教学内容。工程管理专业中有些课程受国家宏观经济政策、法律法规影响较大,内容也随外界环境变化较大,更新较快,尤其是2010年以来建设方面的法规、标准、规范颁布较多,已颁布的国家规范主要有《混凝土强度检验评定标准》、《建筑结构加固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钢管混凝土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等。[2]专业教师在教学中就应根据每年执业资格考试大纲和试题,适时更新教学内容,有时可以编写“适用型”教材,使其具有时效性和真实性。针对现行的执业资格制度的发展及考试内容注重实用性的特点,鼓励教师进行教学内容、教学方法、教学手段等方面的研究,积极推进教学改革,鼓励教师参与实践工程训练,参加执业资格的相关培训与考试,以教学促进考试,以考试辅助教学,两者相辅相成,既提高了个人知识能力水平,也夯实了教学专业知识,实现了双赢。

2.健全课程建设管理体系。基于执业资格制度下的课程体系建设前,应充分调研,了解学生毕业后可能面对哪些执业资格考试,并结合考试内容安排课程,选择教材,专业课考试与执业资格考试题库挂钩。同时,在专业与执业资格制度要求相结合的基础上,制定明确的教学计划、课程体系结构等。针对注册考试的情况,对于有的课程体系进行适当调整,从而让相应的教学管理工作不再是浮在上层的纲领性文件,而是有具体指导意义的可实际操作的实施过程,这不仅能够促进专业建设与执业资格制度的有机结合,也是高校专业教育改革与发展的一项新举措。

3.提高实践教学质量。执业资格考试中一个重要内容是注重实践环节,因此在执业资格考试中对考生来说最难的科目是案例分析。由于大部分考生没有实践经验或者实践与理论不相符,使很多考生对案例分析望而生畏。但是,日新月异,我国工程管理实行招投标制度以来,工程管理规范化、国际化、网络化的趋势日益明显,对专业技术人员的要求越来越高,要求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有增无减。因此在校的实践教学环节尤为重要,为学生设立多个可供选择的实践题目,题目应该和实际工程结合,要求形成严谨的实践报告,最好运用专业软件,模拟实际工程项目从项目规划到项目实施全过程,来代替简单的、非实际工程内容的课程设计,以满足市场需求,使学生身临其境,更容易掌握专业知识点,真正学到可以应用的知识和提高能力。

五、执业资格制度促进社会应用型人才的需求

在国外,发达国家及地区的专业认证制度实质是一个利益相关者系统,在此系统内,各利益相关者以认证标准为依据、以能力标准体系与课程设置的响应性检验为核心,并将专业认证制度同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连接起来,保证学生达到成为专业人士的基本能力要求,确保毕业生的产出质量。[3]因此,专业认证制度的实施实际上是参与高等教育的利益相关者的共同治理,而影响专业认证制度实施的要素则构成了共同治理的核心。在我国,工程管理专业的人才培养、专业教育的评估、执业资格的注册制度在某种意义上目前是各自独立运行的。从专业人才培养和人才的社会需求与评价来看,应当有联系的事物没有了联系,应当相互衔接的事物没有衔接,主要是缺乏相应的制度和操作措施,这是高校、政府和社会应当共同解决的现实问题。从执业资格注册制度实施情况来看,申请注册的工程技术人员虽然是具有几年工作实践经验的,来自于社会方方面面的,但大部分都是高校相关专业培养的人才,具有相应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高校人才培养的质量,决定了执业注册人员的水平和质量,决定了执业注册制度的可持续发展,决定了执业注册制度的国际交流和互认。

六、结语

执业资格制度的实施,不但明确了工程专业人员应具备的条件,而且能促进我国工程教育界与工程界有机结合。开设有工程管理专业的院校,应积极研究建设行业执业资格制度的特点和要求,并以此为参考确立合理的专业培养目标和培养内容,推动课程体系、教学内容与教学方法的改革,强化实践环节与技能掌握要求,以确保高校紧紧围绕市场,为社会培养具有较高执业素质和创新精神的合格人才。总之,执业资格制度的实施有利于高校与社会的互助合作,提升了高校的教学质量和专业人士的执业素质,同时也加强了社会行业在人才培养中的地位。当高校可以引领社会行业的发展时,行业可以选择较宽松的伙伴机制,高校对课程体系设置的自由度比较大,可以得到较大的发展和创新空间。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