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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安全生产责任书模板(10篇)

时间:2023-02-27 11:21:05

煤矿安全生产责任书

煤矿安全生产责任书例1

煤矿企业是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责任主体,本矿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经营方针。

本矿生产经营必须遵守《煤炭法》、《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煤矿安全规程》等相关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条件,确保安全生产,减少和杜绝安全事故的发生。

煤矿负责人(法人)和经营管理人(矿长)对预防煤矿安全事故负主要责任。

二、安全生产管理

本矿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下列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四)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五)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护预案;

(六)及时、如实报告安全生产事故。

本矿的生产经营管理人(矿长)对本单位的下列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一)矿长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之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

矿长未按照上述规定履行上述职责的,主管部门可以责令矿长限期组织培训,并依法进行处罚。

(二)矿长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根据本矿的生产经营特点,对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问题,应当立即处理;不能处理的,应立即停产,撤出作业人员,研究整改方案,直至整改合格。检查及处理情况应当记录存档。

矿长未按照要求履行上述职责的,主管部门可以责令矿长限期改正,并依法进行处罚;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规定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三)矿长应当加强对从业人员的管理,对违反安全操作规程的从业人员依照本矿的相关制度予以处理。

主管部门随时进行检查,发现从业人员违反操作规程作业的,可以责令煤矿企业限期改正,并依法进行处罚;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规定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四)矿长或安全管理人员应当按照《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第446号令)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轮流带班下井,并建立下井登记档案。

主管部门发现矿长未按规定带班下井的,可依法对其进行处理。

三、安全生产预防制度

本矿建立健全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制度、治理和报告制度。有《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第446号令)第八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的,本矿矿长应当负责立即向主管部门报告,并立即采取措施,停止生产,排除隐患。

煤矿企业未按照要求履行上述职责的,有国务院446号令第八条第二款所列情形之一仍进行生产的,主管部门可以责令企业停产整顿,情节严重的予以关闭。

四、安全事故的控制

本矿建立起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层层落实。目标是:杜绝伤亡事故的发生。

煤矿安全生产责任书例2

一、安全生产目标

煤矿企业是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责任主体,本矿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经营方针。

本矿生产经营必须遵守《煤炭法》、《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煤矿安全规程》等相关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条件,确保安全生产,减少和杜绝安全事故的发生。

煤矿负责人(法人)和经营管理人(矿长)对预防煤矿安全事故负主要责任。

二、安全生产管理

本矿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下列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四)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五)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护预案;

(六)及时、如实报告安全生产事故。

本矿的生产经营管理人(矿长)对本单位的下列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一)矿长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之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

矿长未按照上述规定履行上述职责的,主管部门可以责令矿长限期组织培训,并依法进行处罚。

(二)矿长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根据本矿的生产经营特点,对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问题,应当立即处理;不能处理的,应立即停产,撤出作业人员,研究整改方案,直至整改合格。检查及处理情况应当记录存档。

矿长未按照要求履行上述职责的,主管部门可以责令矿长限期改正,并依法进行处罚;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规定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三)矿长应当加强对从业人员的管理,对违反安全操作规程的从业人员依照本矿的相关制度予以处理。

主管部门随时进行检查,发现从业人员违反操作规程作业的,可以责令煤矿企业限期改正,并依法进行处罚;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规定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四)矿长或安全管理人员应当按照《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第446号令)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轮流带班下井,并建立下井登记档案。

主管部门发现矿长未按规定带班下井的,可依法对其进行处理。

三、安全生产预防制度

本矿建立健全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制度、治理和报告制度。有《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第446号令)第八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的,本矿矿长应当负责立即向主管部门报告,并立即采取措施,停止生产,排除隐患。

煤矿企业未按照要求履行上述职责的,有国务院446号令第八条第二款所列情形之一仍进行生产的,主管部门可以责令企业停产整顿,情节严重的予以关闭。

四、安全事故的控制

煤矿安全生产责任书例3

为了严格执行煤矿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切实搞好安全生产工作,提高全体职工的自我安全保护意识,防止和杜绝事故和违章现象的发生,在发生事故后有章可循,现与各在职职工及各管理人员签订《安全生产责任状》,(以下简称《责任状》)以资遵守。

一、签订《责任状》的相关方

甲方:煤矿法人: 乙方:

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规程》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条件,确保安全。

2、保证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并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3、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4、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时,必须了解、掌握其安全技术特性,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并对从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5、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6、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

7、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

8、安全生产中涌现的优秀车间或优秀个人,公司将给予适当的奖励;发现重大安全隐患者,公司予以特别嘉奖。

9、对违规操作者视情节轻重给予50元到5000元的罚款,屡教不改者公司有权进行劝退。

10、对在生产中因个人过失或违章行为而造成险情或造成小的事故的,公司有权视情节轻重对其作出如下处理:警告、处分、开除并处罚款。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全面负责矿井的安全生产,是公司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者。

2、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安全生产方针、国家有关煤炭生产法律法规及上级安全生产指示、规定,研究制定本公司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年度安全工作目标,使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法治化。

3、抓好公司领导班子安全生产方面的学习工作,使班子成员牢固树立安全第一和安全就是效益的思想,用党的安全生产方针和国家法律法规指导各项工作,推动公司安全生产的健康发展。

4、全面负责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情况,抓好分管领导安全生产责任的落实,形成层次化管理,堵塞安全管理漏洞,促进安全生产。

5、加强对安全生产的管理工作,主持召开安全生产办公会,听取各专业及部门隐患排查、安全管理和质量标准化工作的情况汇报;检查上次安全办公会议确定事项的落实情况,分析存在问题,研究制定解决的措施和办法。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公司安全重大事项、安全机构设置和副科级以上安全管理人员的配备、考核、奖惩、任免。

6、推进技术创新,全面负责组织或布署矿井生产设计及生产系统的优化工作,改善生产环境,促进安全生产。

7、全面负责安全和质量标准化建设工作,每月组织一次由生产矿长、安全矿长、技术总工程师、技术矿长、机电矿长、分管安全生产的副总及有关部门管理人员参加的安全和质量标准化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落实整改。

8、负责主持研究公司年度灾害预防计划,保证安全技措资金及时到位,提高装备水平,提高矿井的防灾抗灾能力,创造安全生产的良好环境。

9、全面负责员工的安全教育和培训,按照上级要求,抓好新工人、转岗工人、区队长、班组长和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工作,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自主保安能力。

10、全面负责矿井各类事故的抢救工作,分析事故原因,分清责任,确定处理意见;吸取教训,制定防范措施,防止类似事故发生。

11、积极深入现场,检查指导矿井的安全生产工作,查找存在问题,落实部门责任,消除各种隐患。

12、全面抓好采煤、掘进生产工作,达到矿每月生产指标。

13、定期向员工代表大会报告安全生产工作,发挥代表大会的监督作用。

三、其他

1、已签订《责任状》并能自觉遵守安全规定的人员可上岗作业,凡未签订《责任书》的人员一律不得上岗。

2、已签订《责任状》但未按上述规定权利或义务执行工作的将给予严肃的处罚批评,如造成严重后果的,公司有权利追究其责任。

3、本《责任状》一式两份,自签字之日起生效,公司委托现场负责人与在职员工签约并督促执行。

法人(签字):年月日

矿长(签字):年月日

单位(盖章):XXXX煤矿

煤矿安全生产责任书范本二:

为了加强煤矿企业安全管理,进一步落实煤矿企业主体责任,提高煤矿基础设施和管理水平,防止煤矿发生伤、亡事故。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216号《四川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责任规定》,结合我镇煤矿安全生产实际情况,签订《煤矿安全生产责任书》。

一、责任人:

二、承担的责任

1、全面贯彻执行安全生产的有关法律法规。

2、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严格落实企业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并落实好各项政策措施。

3、健全完善安全管理机构,配足安全管理人员。足额配齐特种作业人员。

4、严格落实《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和报告制度,强化隐患整治。

5、认真落实煤矿业主按规定带班和管理人员下井跟班制度,加大现场管理力度。

6、认真履行法律法规赋予的权利和义务,依法加强安全生产工作。

7、建立安全投入保障机制,加大一通三防安全投入,落实好国务院关于企业提取安全费用等规定,足额提取安全生产专项经费,专户存储,专款专用,并在自有资金内保证安全技术改造和资金投入。

8、自觉按时足额向市安监局缴纳风险抵押金。

9、严格执行以风定产、监测监控、先抽后采的方针,全面推进采掘头面挂牌公示制度,掘进采煤方法和支护方式改革,高瓦斯矿井实现专用回风巷通风。自觉加大尾矿治理力度,确保尾矿有序、规范。

10、对所有工人要依法参加工伤保险,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按时对工人进行身体健康检查,依法签订劳动合同。

11、爆炸物品必须按规定审批,按要求运输、储藏、使用。

12、自觉接受相关单位依法组织的各项检查。

13、证件到期的矿,必须按规定时间到相关部门办理,在此期间自觉执行相关规定。

14、按时完成质量标准化和安全高效矿井的建设。

15、自觉保护环境卫生,做到办公楼、宿舍外观整治、内部干净,保证矿区清洁卫生达到规定标准。

煤矿安全生产责任书例4

煤矿企业是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责任主体,本矿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经营方针。

本矿生产经营必须遵守《煤炭法》、《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煤矿安全规程》等相关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条件,确保安全生产,减少和杜绝安全事故的发生。

煤矿负责人(法人)和经营管理人(矿长)对预防煤矿安全事故负主要责任。

二、安全生产管理

本矿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下列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四)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五)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护预案;

(六)及时、如实报告安全生产事故。

本矿的生产经营管理人(矿长)对本单位的下列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一)矿长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之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

矿长未按照上述规定履行上述职责的,主管部门可以责令矿长限期组织培训,并依法进行处罚。

(二)矿长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根据本矿的生产经营特点,对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问题,应当立即处理;不能处理的,应立即停产,撤出作业人员,研究整改方案,直至整改合格。检查及处理情况应当记录存档。

矿长未按照要求履行上述职责的,主管部门可以责令矿长限期改正,并依法进行处罚;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规定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三)矿长应当加强对从业人员的管理,对违反安全操作规程的从业人员依照本矿的相关制度予以处理。

主管部门随时进行检查,发现从业人员违反操作规程作业的,可以责令煤矿企业限期改正,并依法进行处罚;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规定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四)矿长或安全管理人员应当按照《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第446号令)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轮流带班下井,并建立下井登记档案。

主管部门发现矿长未按规定带班下井的,可依法对其进行处理。

三、安全生产预防制度

本矿建立健全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制度、治理和报告制度。有《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第446号令)第八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的,本矿矿长应当负责立即向主管部门报告,并立即采取措施,停止生产,排除隐患。

煤矿安全生产责任书例5

以党的*精神和“*”重要思想为指导,从“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高度,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牢固树立“以人为本”、“遵章守法、关爱生命”的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进一步加大监管力度,强化安全意识,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全面提高煤矿企业安全生产技术水平,建立煤矿安全生产长效机制,突出重点、依法整治,严厉打击煤矿违法生产活动。

二、总体目标

打击范围:无证照非法开采的煤矿和无视政府安全监管、未达到安全生产条件生产的煤矿。

目标:进一步构建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系;强化煤矿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意识,提高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技能和素质;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消除事故隐患,完善防范措施,提高防御能力,建立健全煤矿事故应急救援体系,有效遏制煤矿事故的发生,建立煤矿安全管理的长效机制。

三、活动安排

(一)主要任务

1、坚决整顿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矿井。以下五类矿井要立即停产整顿:一是超通风能力生产的矿井(今年四月份已经对生产矿井进行生产能力核定);二是没有按规定建立瓦斯抽放系统(黔府办发[20*]25号文件,要求高瓦斯矿井在20*年底前必须进行抽放工作),监测监控设施不完善,运转不正常的高瓦斯矿井;三是有瓦斯动力现象而没有采取防突措施的矿井;四是在建、改扩建矿井安全设施未经过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竣工验收而擅自投产的,以及违反建设程序、未经核准(审批)或越权核准(审批)的矿井;五是在规定期限内没有申请办理安全许可证的矿井。上述矿井停产整顿结束后,经验收合格,并依法取得相关证照后方可恢复生产。经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要坚决依法予以关闭。

2、依法严历打击违法生产活动。以下四类矿井要依法予以关闭取缔:一是无证照非法开采的矿井;二是以往关闭之后又擅自恢复生产的矿井;三是经整顿仍然达不到安全生产标准,不能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矿井;四是无视政府安全监管,拒不进行整顿或者停而不整顿的矿井。对经确定属于关闭取缔的矿井中已取得相关证照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吊销采矿许可证,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要吊销煤炭生产许可证和矿长资格证,工商管理部门要依法办理企业注销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要立即采取措施炸毁井筒,填平场地,恢复地表植被或复垦,同时遣返煤矿所有从业人员。

3、开展对“五整顿、四关闭”矿井的联合执法。国土资源局、安监督局、煤炭局、工商局、环保局、公安局、电力公司等单位抽调专人,组织开展对四类应予关闭矿井和五类停产整顿矿井的联合执法。全市煤炭企业状况、类别以及整治内容由煤炭局提供。对四类关闭取缔的矿井要依法关闭到位。对在规定期限内没有提出申办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矿井、提出申请未被受理及经审核不予颁证的矿井、以及其它属于立即停产整顿的五类矿井,由联合执法组依法下达停产整顿的监察指令,市有关部门写出专题报告,请上级主管部门暂扣或吊销相关证照。

4、加强对煤矿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煤矿建设项目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建设工程的管理,凡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未通过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审查的,不得准许开工建设,凡未通过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竣工验收的,不得准许投入生产。煤炭局组织辖区内的煤矿按规定进行瓦斯等次鉴定,督促煤矿企业按照矿井瓦斯等级的相应要求完善系统和装备并严格进行管理。凡属于停产整顿的五类矿井,有关部门要监督煤矿企业按要求进行整顿、整改,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矿井要依法组织实施关闭。要严格执法,对属于停产整顿的矿井,要依法下达相关执法文书并抄送政府及有关部门,发现非法生产的矿井,要及时提请地方人民政府依法予以关闭。停产整顿和关闭的矿井要向社会公布。

5、严格煤矿安全生产市场准入。国土资源局、安监局、煤炭局要严格执行《行政许可法》、《矿产资源法》、《煤炭法》、《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和《煤炭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建立健全行政审查责任制,依法规范行政许可行为。加强对取得相关许可证煤矿的监管、监察,按规定组织年检,对存在问题的矿井,年检机关要责令限期整改并依法予以处罚,经整改仍不合格的,由原发证机关依法吊销相关证照。

6、严肃查处违法生产行为和煤矿各类事故。对非法、违规开采的矿井要依法予以处罚,造成严重后果的要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矿长及法人的刑事责任。凡乡镇(街道办事处)发现一处属于应关闭取缔的矿井却未关闭的,按照国务院办公厅[20*]58号文件的规定,对乡镇(街道办事处)主要负责人给予行政处分,同时追究相关部门负责人失职、渎职的责任。安监局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从严查处违法生产活动,造成事故的要依法严厉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各有关部门在打击煤矿非法开采和生产的过程中,要严肃查处不正之风和腐败现象,发现公务人员与私挖滥采、违法违规生产的矿井有利益关系或在幕后纵容、为非法矿井充当保护伞的,要移送纪检、监察部门和检察机关依法严肃查处。要进一步建立和完善群众非法开采和违法生产的举报制度,发挥群众对煤矿安全生产的监督作用。

(二)活动时间安排

1、20*年7月13日—25日为准备阶段。拟定*市打击煤矿违法生产活动工作方案,成立活动领导机构,抽调专人组成联合执法组。

2、20*年7月25日—8月10日为排查摸底阶段。由联合执法组对全市煤矿企业进行摸底排查,针对“五整顿、四关闭”的要求,提出应该进行整顿和关闭的煤矿名单及整顿内容,各煤矿的基本安全条件及状况,报活动领导小组审定;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此期间必须配合联合执法队的相关工作,并且组织专门队伍彻底清查无证非法煤矿及以往关闭之后又擅自恢复生产的煤矿,发现一处关闭处理一处,确保辖区范围内无以上两类煤矿。清查处理情况于20*年8月5日前书面报市安监局。

3、20*年8月10日—8月30日为整治关闭阶段。根据领导小组决定的整顿和关闭煤矿名单,开展以下工作:

(1)对该取缔关闭的四类煤矿,由联合执法组监督煤炭管理部门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规定期限内采取强制措施按规定予以取缔关闭,督促相关部门在规定期限内吊销相关证照。

(2)对该停产整顿的五类煤矿,由联合执法组代表市人民政府下达停产整顿指令书,限期书面上报整改方案,联合执法组审查批准限期整改,整改结果书面报经联合执法组验收合格后,才能进行生产。

(3)经限期整顿仍达不到安全生产标准或拒不进行整顿的煤矿,由联合执法组监督煤炭管理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依法予以取缔关闭,相关部门吊销有关证照。

(4)联合执法组必须于8月30日前将整治关闭情况汇总上报活动领导小组。

4、20*年8月30日—9月10日为总结上报阶段,由联合执法组将此次活动情况进行汇总,形成书面总结报活动领导小组同意后按规定上报。

(三)工作分工及职责

1、煤炭局职责

(1)提供准确可靠的各煤矿企业安全生产基础资料。

(2)负责对该停产整顿的煤矿企业下达停产整顿指令书,并跟踪监督停产整顿执行情况。

(3)负责审批各煤矿企业停产整顿方案。

(4)参加验收并代表联合执法队下达是否验收合格准予生产的文书。

(5)对限期停产整顿后达不到安全生产标准的煤矿企业,下达关闭文书,并和所属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对其实施关闭。

(6)对需关闭的煤矿企业,吊销煤炭生产许可证和矿长资格证。

2、安监局职责

(1)牵头组织开展严厉打击煤矿违法生产活动。

(2)监督联合执法队的工作情况。

(3)督促检查相关部门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五整顿”、“四关闭”的工作情况。

(4)监督相关部门对关闭煤矿企业的各种证照吊销执行情况。

(5)及时汇总和通报此次活动的进展情况。

3、国土资源局职责

(1)负责全市范围内无证非法煤矿的排查及关闭工作,督促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清查关闭非法采矿工作。

(2)负责对决定关闭的煤矿企业吊销《采矿许可证》等有关证照。

(3)积极配合此次活动的相关工作。

4、公安局职责

(1)负责此次活动的安全保卫工作。

(2)负责对此次活动中煤矿企业违法者按相关法律法规予以打击。

(3)负责此次活动中对停产关闭煤矿企业炸材的审批使用管理工作。

5、其它相关部门职责

(1)电力部门配合做好对被整顿或关闭煤矿企业的供送电工作,参与并配合联合执法工作。

(2)工商部门负责企业注册登记和营业执照的核查把关工作。

(3)计划发展改革部门对该项活动进行全程跟踪监督,按产业政策参与联合执法工作。

(4)环保部门负责对煤矿生产企业的环境状况进行审查并参与联合执法工作。

6、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职责

(1)负责对辖区内无证非法煤矿进行彻底排查,采取强制措施予以关闭。

(2)负责对停产整顿煤矿的监督,对应予关闭的煤矿实施关闭。

(3)积极配合此次活动的相关工作。

四组织机构

为了切实加强此次严厉打击煤矿违法生产活动的领导,成立*市严厉打击煤矿违法生产活动领导小组。

组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市安监局,*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

在相关部门抽调专人组成*市严厉打击煤矿违法生产活动联合执法组。

组长:*

煤矿安全生产责任书例6

1、全省市县国有和乡镇煤矿安全生产形势稳定

今年截止目前,全省市县国有和乡镇煤矿共发生事故2起,死亡3人。其中xx市xx煤业公司xx煤矿发生事故一起,死亡2人;xx市xx县xx煤业公司发生事故一起,死亡1人。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与去年同期发生事故6起,死亡7人相比,均大幅度下降,煤矿安全生产形势基本稳定。

2、工作任务目标管理责任制和党风廉政责任制各项工作进展顺利

年初,我们多次召开处务会议,研究制定我处工作计划,落实内部工作目标和廉政建设责任制,通过划定每个监察人员的工作任务和责任,把全处工作目标责任分解落实到了每个监察人员身上,使每个人责任明确,任务明确,要求明确,由于目标一致,在工作上都能团结协作,共同努力,每个监察人员都按要求完成了各自的工作目标和任务,保证了全处工作任务的顺利完成。目前,我处安全指标、监察计划、工作任务、廉政建设等目标任务,都按照规定和时间要求顺利完成,工作目标责任制经我处自我考评打分,得分50分。

3、参加了春节前后及“两会”期间的重点监察

春节前后,我处4人参加了省局组织的春节和“两会”期间安全重点监察,分别到平凉、张掖、酒泉、白银、兰州等市的12个县区开展监察活动。由我处牵头的2个监察组对平凉片、酒泉张掖片进行了严格的安全监察,共监察煤矿15户,查处隐患和问题70条,对查出的各类隐患和问题都作出了现场处理决定,对3个县1个市还下达了《加强和改善煤矿安全管理的建议书》,并与市县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进行了座谈,通报了存在的主要问题,落实了市县监管部门和煤矿两个主体责任。在此期间,我处以传真及时下发了《关于做好春节煤矿放假和复产验收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要求各市县认真做好春节期间的煤矿安全工作,由于措施得力,确保了煤矿在春节和复产过程中没有发生事故。

4、积极组织和参加了全省资源整合煤矿及井下安标设备的专项监察

按照省局的安排,我处起草下发了《关于开展全省整合技改煤矿及井下安标设备专项监察的通知》,组织省局和分局近20人分5个监察组,分赴全省8个产煤市和3大煤业公司开展监察活动,共监察煤矿22户,查出隐患和问题102条,下达执法文书44份,通过监察,有力的促进了整合技改煤矿的工作进度,强化了煤矿井下在用设备的安标管理,保证了煤矿的安全生产。

5、参加了煤矿建设项目专项监察

按照省局安排,我处2人参加了省局组织的建设项目安全专项监察,分别到酒泉、张掖、武威、金昌、白银、兰州、平凉、庆阳等市开展监察活动,共监察建设项目矿井21对,下达执法文书42份,查处违法违规行为28项,对存在问题的矿井都下达了执法文书。有力的促进了煤矿建设项目安全措施的落实,促进了在建矿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开展。

6、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确保了安全生产许可证发证工作顺利进行

今年以来,办理变更和延期安全生产许可证17户,在办理变更和延期发证过程中,严格执行政务大厅颁证流程,严格对资料进行审查,严格监督监察分局对现场进行检查验收,对办理情况及时在我局网站上公布,接受社会监督,保证了变更和延期审查发证工作顺利进行,整个发证工作做到了公正、廉洁、透明。

7、严格执行煤矿建设项目“三同时”的规定,认真做好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批复及竣工验收工作

煤矿安全生产责任书例7

第二条国家对煤矿安全实行监察制度。国务院决定设立的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对煤矿实施安全监察。

第三条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法行使职权,不受任何组织和个人的非法干涉。煤矿及其有关人员必须接受并配合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法实施的安全监察,不得拒绝、阻挠。

第四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煤矿安全管理工作,支持和协助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法对煤矿实施安全监察。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及时向有关地方人民政府通报煤矿安全监察的有关情况,并可以提出加强和改善煤矿安全管理的建议。

第五条煤矿安全监察应当以预防为主,及时发现和消除事故隐患,有效纠正影响煤矿安全的违法行为,实行安全监察与促进安全管理相结合、教育与惩处相结合。

第六条煤矿安全监察应当依靠煤矿职工和工会组织。煤矿职工对事故隐患或者影响煤矿安全的违法行为有权向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报告或者举报。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报告或者举报有功人员给予奖励。

第七条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监察职责。任何单位和个人对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有权向上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或者有关机关检举和控告。

第二章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职责

第八条本条例所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是指国家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和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简称地区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在大中型矿区设立的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

第九条地区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负责对划定区域内的煤矿实施安全监察;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在国家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规定的权限范围内,可以对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第十条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设煤矿安全监察员。煤矿安全监察员应当公道、正派,熟悉煤矿安全法律、法规和规章,具有相应的专业知识和相关的工作经验,并经考试录用。煤矿安全监察员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家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第十一条地区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应当对煤矿实施经常性安全检查;对事故多发地区的煤矿,应当实施重点安全检查。国家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根据煤矿安全工作的实际情况,组织对全国煤矿的全面安全检查或者重点安全抽查。

第十二条地区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应当对每个煤矿建立煤矿安全监察档案。煤矿安全监察人员对每次安全检查的内容、发现的问题及其处理情况,应当作详细记录,并由参加检查的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签名后归档。

第十三条地区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应当每15日分别向国家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地区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报告一次煤矿安全监察情况;有重大煤矿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采取措施并随时报告。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定期公布煤矿安全监察情况。

第十四条煤矿安全监察人员履行安全监察职责,有权随时进入煤矿作业场所进行检查,调阅有关资料,参加煤矿安全生产会议,向有关单位或者人员了解情况。

第十五条煤矿安全监察人员在检查中发现影响煤矿安全的违法行为,有权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照行政处罚法和本条例规定的程序作出决定。

第十六条煤矿安全监察人员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存在事故隐患的,有权要求煤矿立即消除或者限期解决;发现威胁职工生命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要求立即停止作业,下达立即从危险区内撤出作业人员的命令,并立即将紧急情况和处理措施报告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第十七条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在实施安全监察过程中,发现煤矿存在的安全问题涉及有关地方人民政府或其有关部门的,应当向有关地方人民政府或其有关部门提出建议,并向上级人民政府或其有关部门报告。

第十八条煤矿发生伤亡事故的,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组织调查处理。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组织调查处理事故,应当依照国家规定的事故调查程序和处理办法进行。

第十九条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不得接受煤矿的任何馈赠、报酬、福利待遇,不得在煤矿报销任何费用,不得参加煤矿安排、组织或者支付费用的宴请、娱乐、旅游、出访等活动,不得借煤矿安全监察工作在煤矿为自己、亲友或者他人谋取利益。

第三章煤矿安全监察内容

第二十条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煤矿执行煤炭法、矿山安全法和其它有关煤矿安全的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安全标准、行业安全标准、煤矿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的情况实施监察。

第二十一条煤矿建设工程设计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的要求。煤矿建设工程安全设施设计必须经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审查同意;未经审查同意的,不得施工。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审查煤矿建设工程安全设施设计,应当自收到申请审查的设计资料之日起30日内审查完毕,签署同意或者不同意的意见,并书面答复。

第二十二条煤矿建设工程竣工后或者投产前,应当经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其安全设施和条件进行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煤矿建设工程安全设施和条件进行验收,应当自收到申请验收文件之日起30日内验收完毕,签署合格或者不合格的意见,并书面答复。

第二十三条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监督煤矿制定事故预防和应急计划,并检查煤矿制定的发现和消除事故隐患的措施及其落实情况。

第二十四条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发现煤矿矿井通风、防火、防水、防瓦斯、防毒、防尘等安全设施和条件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行业安全标准、煤矿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要求的,应当责令立即停止作业或者责令限期达到要求。

第二十五条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发现煤矿进行独眼井开采的,应当责令关闭。

第二十六条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发现煤矿作业场所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责令立即停止作业,限期改正;有关煤矿或其作业场所经复查合格的,方可恢复作业:

(一)未使用专用防爆电器设备的;

(二)未使用专用放炮器的;

(三)未使用人员专用升降容器的;

(四)使用明火明电照明的。

第二十七条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煤矿安全技术措施专项费用的提取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对未依法提取或者使用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

第二十八条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发现煤矿矿井使用的设备、器材、仪器、仪表、防护用品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或者行业安全标准的,应当责令立即停止使用。

第二十九条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发现煤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

(一)未依法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的;

(二)未设置安全生产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人员的;

(三)矿长不具备安全专业知识的;

(四)特种作业人员未取得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的;

(五)分配职工上岗作业前,未进行安全教育、培训的;

(六)未向职工发放保障安全生产所需的劳动防护用品的。

第三十条煤矿安全监察人员发现煤矿作业场所的瓦斯、粉尘或者其它有毒有害气体的浓度超过国家安全标准或者行业安全标准的,煤矿擅自开采保安煤柱的,或者采用危及相邻煤矿生产安全的决水、爆破、贯通巷道等危险方法进行采矿作业的,应当责令立即停止作业,并将有关情况报告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第三十一条煤矿安全监察人员发现煤矿矿长或者其它主管人员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或者发现工人违章作业的,应当立即纠正或者责令立即停止作业。

第三十二条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履行安全监察职责,向煤矿有关人员了解情况时,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反映情况,不得提供虚假情况,不得隐瞒本煤矿存在的事故隐患以及其它安全问题。

第三十三条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责令煤矿限期解决事故隐患、限期改正影响煤矿安全的违法行为或者限期使安全设施和条件达到要求的,应当在限期届满时及时对煤矿的执行情况进行复查并签署复查意见;经有关煤矿申请,也可以在限期内进行复查并签署复查意见。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责令煤矿立即停止作业,责令立即停止使用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或者行业安全标准的设备、器材、仪器、仪表、防护用品,或者责令关闭矿井的,应当对煤矿的执行情况随时进行检查。

第三十四条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履行安全监察职责,应当出示安全监察证件。发出安全监察指令,应当采用书面通知形式;紧急情况下需要采取紧急处置措施,来不及书面通知的,应当随后补充书面通知。

第四章罚则

第三十五条煤矿建设工程安全设施设计未经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审查同意,擅自施工的,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责令停止施工;拒不执行的,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移送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依法吊销采矿许可证。

第三十六条煤矿建设工程安全设施和条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生产的,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责令停止生产,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停止生产的,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移送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依法吊销采矿许可证。

第三十七条煤矿矿井通风、防火、防水、防瓦斯、防毒、防尘等安全设施和条件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行业安全标准、煤矿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的要求,经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责令限期达到要求,逾期仍达不到要求的,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责令停产整顿;经停产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决定吊销煤炭生产许可证,并移送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依法吊销采矿许可证。

第三十八条煤矿作业场所未使用专用防爆电器设备、专用放炮器、人员专用升降容器或者使用明火明电照明,经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责令停产整顿,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九条未依法提取或者使用煤矿安全技术措施专项费用,或者使用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或者行业安全标准的设备、器材、仪器、仪表、防护用品,经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或者责令立即停止使用,逾期不改正或者不立即停止使用的,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责令停产整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它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纪律处分。

第四十条煤矿矿长不具备安全专业知识,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未取得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经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顿;调整配备合格人员并经复查合格后,方可恢复生产。

第四十一条分配职工上岗作业前未进行安全教育、培训,经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处4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责令停产整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它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纪律处分。

第四十二条煤矿作业场所的瓦斯、粉尘或者其它有毒有害气体的浓度超过国家安全标准或者行业安全标准,经煤矿安全监察人员责令立即停止作业,拒不停止作业的,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责令停产整顿,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三条擅自开采保安煤柱,或者采用危及相邻煤矿生产安全的决水、爆破、贯通巷道等危险方法进行采矿作业,经煤矿安全监察人员责令立即停止作业,拒不停止作业的,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决定吊销煤炭生产许可证,并移送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依法吊销采矿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四条煤矿矿长或者其它主管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给予警告;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二)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第四十五条煤矿有关人员拒绝、阻碍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现场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或者隐瞒存在的事故隐患以及其它安全问题的,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责令停产整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它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

第四十六条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3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责令停产整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它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二)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

(三)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第四十七条依照本条例规定被吊销采矿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相应吊销营业执照。

第四十八条煤矿安全监察人员、、,应当发现而没有发现煤矿事故隐患或者影响煤矿安全的违法行为,或者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影响煤矿安全的违法行为不及时处理或者报告,或者有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煤矿安全生产责任书例8

一、日常工作

1、积极参加单位组织的各类活动和培训学习,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工作中忠于职守,勤勉尽责,服从领导的安排,实事求是,真抓实干。

2、加强了统计工作职能,及时准确的完成各类定期或不定期的报表的填报,为领导作出决策,提供真实的依据。

3、优化服务态度,提高工作效率,对来访本股办理业务的,端正服务态度,能办理的及时办理。

二、煤炭安全生产及监管工作情况

按照省、市煤炭工业发展工作会议精神,突出煤矿安全生产和资源整合两个重点,本着一抓安全管理目标,二抓行业发展工作。年初,我局与6个煤矿鉴定了20__年度煤矿安全责任状,制定了煤矿安全基础管理制度,层层落实监管责任,完善安全责任制度,明确安全监管目标,把煤矿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隐患排查治理与安全监管紧密结合起来,相互促进,共同推进。截至11月止,__县境内共有6户煤矿企业(其中勐滨矿区4户,上允矿区2户)国有煤矿1户,井工矿3对,露天矿3坑。(1-11月)全县各类煤矿共产销煤20.4万吨,较去年同期 15.01万吨增加5.39万吨,实现工业总产值4161万元,上缴税收680.6万元,预计今年12月底原煤产量可达22万吨,工业总产值达4488万元,实现各项税收726万元左右。截至11月底,全县煤矿企业未发生一起死亡事故。

(一)今年以来的主要工作措施。

根据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澜政办发〔20__〕10号)精神,为认真贯彻落实好《__县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活动实施方案》,切实开展完成20__年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年”的工作任务,结合我县煤矿安全生产情况,__县经济局由局长任组长的隐患排查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各煤矿企业也相应成立了安全隐患排查治理领导小组。

(二)制定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年”活动工作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通知》(明电〔20__〕15号)和国家安全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印发煤矿企业20__年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实施意见》(安监总煤行〔20__〕36号)以及市经委《关于印发“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年”活动方案的通知》(普经煤〔20__〕152号)文件要求,县经济局结合我县煤矿企业实际,制定了《__县20__年煤矿企业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方案》(澜经字〔20__〕16号),同时,要求各煤矿也相应制定出了工作方案。

(三)开展安全生产许可证持证条件专项监察

为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监督管理工作,确保安全生产许可制度的有效实施,切实防范煤炭生产伤亡事故的发生,促进我县煤炭安全生产持续发展,根据(云煤安发〔20__〕94号)文件精神,我县对6户煤矿井(坑)安全生产许可证持证条件进行了专项检查。3户煤矿井(坑)办理了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手续,2户煤矿井(坑)有效期内1户在建矿井,竣工验收后申报办理。

(四)加强监管、落实责任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20__年9月18日市人民政府召开全县煤矿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精神,我局于20__年9月28日下午召集环保、工会、电力、国土、安监、林业、煤矿企业负责人参加的紧急会议,传达贯彻市政府煤矿安全生产会议精神,安排部署煤矿安全生产大检查有关事项,积极做好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五)检查、治理情况

认真开展煤矿企业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煤炭行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方针及有关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会议精神,结合保障煤矿职工生命财产安全,切实抓好“

综合治理,保障平安”的安全工作。按照省、市煤矿安全隐患排查专项整治实施方案,并按方案认真开展了煤矿企业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和百日督查专项行动,在1-10月中,共查出隐患79条,发现场处理决定书9份,责令立即整改10条,责令限期整改事故隐患49条,责令立即停止作业6处,下发复查意见书4份,行政处罚告知书1份,行政处罚决定书1份。11月11日至13日,云南煤矿安全监察分局对我县的6处矿井(坑)进行了以隐患排查治理和安全生产许可证持证条件为重点的专项监察,共查出各类事故隐患65条。其中,井工矿3处,查出事故隐患50条;露天矿3处,查出事故隐患15条。目前正在整改实施阶段。(六)落实“两个主体”安全生产责任

进一步明确政府安全监管责任主体,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主体,各级各部门紧紧围绕全县煤矿事故控制指标,层层签订责任书。落实责任制,加强安全基础管理、技术管理、现场管理工作,落实企业法人和管理人员下井带班制度,严格井下从业人员准入标准,建立健全各项安全规章规程,夯实基础管理工作。建立了工作通报、信息交流、联合执法等工作制度,并转发了煤矿雨季“三防”的通知,对全县煤矿雨季“三防”工作作出了具体安排。从建章立制和日常监督检查入手,层层落实煤矿安全监管责任,结合“六月安全月”活动,加大煤矿安全生产的宣传教育,提高企业法人和从业人员安全意识,促进煤矿企业落实监控防范措施。

(七)加快推进煤炭资源整合工作

为加快推进煤炭资源整合工作,我局成立了煤炭资源整合领导小组,加快推进煤炭资源整合工作。目前,正在按整合程序依法进行。

三、存在的主要困难和问题

1、我县煤矿安全生产基础仍很薄弱,安全隐患还很多。

2、煤炭经营监管力度不大,还需进一步加强。

煤矿安全生产责任书例9

按照辽宁煤矿安全监察局 辽宁省煤矿安全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全国“两会”期间煤矿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和《全省煤矿安全生产“百日攻坚战”实施方案》的工作部署,辽宁煤监局党组成员、巡视员秦宝书一行6人对铁岭市“两会”期间煤矿安全生产工作情况进行检查。

3月5日,检查组听取了铁岭市煤矿安全生产“百日攻坚战”开展情况及“两会”期间煤矿安全生产工作情况,以及盯守责任落实、节后煤矿复产验收和高风险煤矿安全“体检”自检自查开展情况等工作汇报。3月6日,检查组对铁岭县双树子煤矿“两会”期间安全生产工作落实情况进行了现场检查。

检查完成后,巡视员秦宝书对铁岭市“两会”期间煤矿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具体要求,一是要增强责任意识,科学防范安全风险,要落实停产矿井的盯守责任,防止停产矿井出现伤亡事故发生。二是要把预防作为安全生产工作的核心,抓实抓细,督促煤矿企业落实主体责任,强化安全管理。三是要在“体检”前,矿井提前自检自查自改,具体安全措施落实到位。

通过这次检查,铁岭市地方煤矿安全监管局和双树子煤矿主要负责同志都表示,一定加强“两会”期间安全管理,放慢井下采掘生产节奏,查找薄弱环节,坚决消除重大安全生产隐患。

煤矿安全生产责任书例10

一、加强小煤矿安全基础管理的重要性、指导原则和目标

(一)指导对象与范围

1.本指导意见所指的小煤矿是年生产能力30万吨及以下的煤矿,包括基建、技改、资源整合及正常生产的各类矿井。年生产能力30万吨以上的煤矿、国有重点煤矿企业中的小煤矿和其他国有小煤矿,可参照《关于加强国有重点煤矿安全基础管理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煤矿〔*〕116号)执行。

(二)加强小煤矿安全基础管理的紧迫性和重要性

2.加强安全基础管理是加强小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迫切要求。我国小煤矿占矿井总数的90%左右,其产量占总量的三分之一。但是,小煤矿安全生产条件差、生产工艺落后、安全投入不足、安全责任不落实、规章制度不健全、安全管理不规范、安全培训不到位等安全基础管理薄弱的问题突出,违法、非法生产的现象时有发生,事故死亡人数和重特大事故起数占全国煤矿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安全生产状况十分严峻。加强小煤矿安全基础工作,对落实国务院确定的从*年下半年算起,力争用三年左右的时间解决小煤矿问题,实现安全生产状况稳定好转、到2010年明显好转的目标,任务十分紧迫和重要。

3.加强小煤矿安全基础管理是实现煤炭工业持续健康发展的重要保障。小煤矿是我国煤炭开采业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促其健康发展,必须依法关闭非法和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破坏资源、污染环境、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小煤矿,通过资源整合、技术改造,改善矿井安全生产条件,淘汰落后的生产能力。与此同时,必须加强安全基础管理,实现小煤矿安全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才能从根本上解决小煤矿基础薄弱、事故多发的状况。

(三)指导原则和目标

4.加强小煤矿安全基础管理要坚持“安全发展”的科学理念,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以人为本,始终把保护从业人员的生命安全和职业健康作为工作的出发点和立足点;坚持标本兼治、重在治本,重点遏制瓦斯、水害、火灾、顶板等重特大事故;坚持企业负责、政府监管,企业要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自我约束机制,地方人民政府要落实安全监管的主体责任,切实加强本地区小煤矿安全生产监管工作。

5.在完成煤矿瓦斯治理、整顿关闭两个攻坚战工作任务的同时,通过加强安全基础管理,到2010年,小煤矿安全生产条件明显改善,从业人员素质明显提高,生产安全事故明显下降,安全生产水平明显提升。实现“煤炭工业‘十一五’规划”的要求。

二、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提升小煤矿安全基础管理水平

(一)建立健全小煤矿企业安全管理机制

6.完善矿井安全管理人员的配置。矿井设立矿长,安全、生产、机电副矿长和技术负责人(技术副矿长,总工程师,下同)等安全管理人员必须具有煤矿安全生产相关专业中专(含中专)以上学历、从事煤矿安全生产相关工作3年以上的经历,其中矿长还必须具备安全生产技术、管理岗位2年以上的工作经历。生产、辅助单位要配齐具有相应安全生产管理资格的安全管理人员。

7.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小煤矿必须明确企业法定代表人(包括煤矿的实际控制人,主要负责人,下同)、分管负责人、技术负责人、生产辅助单位、职能机构和各岗位人员承担的安全生产责任,把安全生产的责任逐级逐项分解,落实到各部门和各岗位人员,形成健全完善的安全生产责任制体系。

8.明确企业法定代表人的责任。小煤矿企业法定代表人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者。负责全面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组织制定落实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健全安全管理机构,配齐安全管理人员,落实管理人员下井跟班制度;保证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保障职工安全生产的合法权益,落实职工安全培训;组织安全检查,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及时报告和组织事故抢救;主动接受并积极配合安全生产执法检查,认真整改存在的问题;建立和维护企业安全生产诚信。

9.建立安全监督检查制度。矿井设立专职安全管理机构,配备足够的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其中配备专职安全检查人员不少于5人,并确保每班都有专职安全检查人员在井下检查监督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的落实。

10.落实安全办公会议制度。小煤矿每周至少由煤矿企业法定代表人主持召开1次安全生产办公会议,专门研究解决安全生产中存在的问题。办公会议决定事项要明确责任,形成纪要,并在下次会议检查落实,留有记录。

(二)加强安全生产技术管理

11.建立技术管理体系。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建立以技术负责人为首的技术管理体系,技术负责人对煤矿安全生产技术工作负责。矿井设立技术管理机构,配备采矿、通风、机电、地质及测量等专业技术人员。技术人员必须具备中专以上学历。

12.加强技术基础工作。技术负责人负责制定矿井灾害预防计划,加强矿井灾害预防工作。要严格按照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的规定绘制矿井相关图纸,图纸要符合技术规范的要求并与实际相符,采掘工程平面图每半月要实测填图一次,并按有关规定及时向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报送相关图纸。对矿井地质情况、开采情况、周边矿井采空区情况等要由技术人员定期进行分析,针对性的采取安全技术措施,并形成完整的技术基础资料。严禁超层越界开采。

13.确保矿井生产系统完善可靠。矿井和采区生产布局科学合理,回采工作面采用正规壁式采煤方法,严禁巷道式采煤,确保系统完善,运行可靠。年产6万吨及以下的矿井、年产6万吨以上矿井的一个采区只准一个采煤工作面,两个掘进工作面同时生产。

14.加强矿井“一通三防”的技术管理。技术负责人负责组织制定并落实“一通三防”专项措施,确保系统安全可靠。每旬组织1次对矿井全面测风,对采掘工作面和其他用风地点,应根据实际随时测风,严禁采掘工作面微风或无风作业。对风门、局扇等设施明确专人看管和维护。矿井必须安装瓦斯监控系统,并确保传感器安装符合规定,系统完好,监控有效。采掘工作面要配备专职瓦斯检查工,及时检查瓦斯、一氧化碳等有害气体情况,杜绝超限作业。煤与瓦斯突出煤层必须落实“四位一体”的防突措施,掘进工作面实现“三专两闭锁”。矿井按有关规定建立瓦斯抽放系统,并保证有效使用。开采自然发火煤层必须落实综合防灭火措施。所有矿井都要建立防尘系统,落实综合防尘措施。

15.加强矿井水害防治的技术管理。严格执行“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水害防治十六字原则,落实“防、堵、疏、排、截”五项综合治理措施。受水威胁的矿井和区域必须建立探放水队伍,配齐探放水设备。技术负责人每季度组织一次对矿井水情调查,查明矿井和采区水文地质条件,制定水害防治的专项措施。

16.及时解决安全生产技术问题。技术负责人每月组织一次技术分析会议,及时研究解决安全生产技术问题。重大安全隐患或技术难题,应聘请相关专家进行分析论证,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安全生产。经专家论证,矿井在技术上不能保证安全生产的,要立即停止生产。

(三)加强安全生产现场管理

17.落实企业法定代表人和管理人员下井带班制度。企业法定代表人每月下井不得少于10次,生产、安全、机电副矿长和技术负责人每月下井不得少于15次。井下每班必须确保至少有1名矿级管理人员在现场带班。带班人员要做到与工人同下同上,深入采掘工作面,抓安全生产重点环节,督促区队加强现场管理,把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各项措施细化落实到区队和班组。

18.落实现场管理制度。煤矿要严格落实井口检身制度,严禁人员酒后或带火种等下井。要建立各生产、辅助单位现场安全管理制度,单位安全管理人员和班组长必须坚持作业现场带班,加强现场检查和安全管理,严格按照安全规程、作业规程、操作规程组织生产,从严查处“三违”现象。现场存在安全重大隐患时要立即停止作业,采取措施进行处理。存在险情时必须立即将人员撤出到安全地点,并及时上报。

19.加强现场作业管理。每个采掘工作面开工前必须编制作业规程,制定安全技术措施,经煤矿技术负责人批准并向现场人员贯彻后认真执行,生产和辅助单位技术负责人负责组织安全技术措施的落实。对贯通巷道、排放瓦斯、处理自然发火、探放水等工作,煤矿技术负责人要到现场指挥和管理。

20.加强现场的顶板管理。井巷推广使用锚喷支护,回采工作面采用金属液压支护,2008年底淘汰木支护,严禁无支护从事采掘活动。要建立采掘工程质量班组验收标准和办法,严格当班的质量验收,及时解决存在的质量隐患和安全问题,确保采掘工作面支护优良和作业安全。

21.加强矿井机电管理。建立设备定期查验、检测、维护、保养和检修制度,保证设备完好;杜绝电气设备失爆,严禁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机电设备;完善供电系统和规章制度,严格按规定实行双回路供电,定期检修供电线路、设备,保证矿井用电安全。

22.加强爆破材料和放炮作业的管理。建立健全爆破材料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爆破材料的储存、运输必须严格遵守《煤矿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严禁使用非矿用安全型炸药;保证矿井爆破材料“领、用、销”的数据记录真实、一致;煤矿井下爆破作业必须严格遵守《煤矿井下爆破作业规程》,坚持“一炮三检”(装药前、放炮前和放炮后分别检查现场瓦斯,瓦斯超限停止操作)和“三人连锁”(班组长、安检员、专职放炮员三人共同认定后,才许放炮)放炮制度。

23.推进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建立矿井安全质量标准化管理制度,制定年度达标计划和考核标准,努力实现小煤矿采、掘、机、运、通等系统及地面设备设施的安全质量标准化。

24.落实职业危害的防治。配备作业场所职业危害检测和防护设备与装置,认真落实现场防治呼吸性粉尘、噪声、有毒有害气体的措施,切实改善井下作业环境;如实申报作业场所职业危害情况。按标准为职工免费配备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定期对从业人员进行职业健康检查。

(四)加强隐患排查的管理

25.建立安全生产投入长效机制。按有关规定提足用好安全生产费,维简、折旧等费用,保证隐患整改的资金投入。每年制定安全资金提取和使用计划,安全资金要设立专用账户,专款用于安全技术措施和隐患治理。对重大安全隐患治理要制定专门计划,落实资金,明确专人负责。

26.加强隐患排查整改。煤矿建立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制度,明确日常排查、定期排查和分级管理的任务、范围和责任。矿井每月至少组织一次全面的、以隐患排查为主要内容的安全大检查,生产辅助单位安全管理人员和班组长负责随时进行隐患排查。煤矿对查出的各类隐患要进行登记,落实整改措施和责任人员,限期进行整改。整改结束后,按规定由煤矿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主管负责人组织进行验收。每季度向县级以上地方政府煤矿安全生产监管的部门提交隐患排查整改书面报告。

27.认真做好停产整顿、节日放假停产检修和复产验收工作。停产整顿的小煤矿要制定整改方案,明确整改内容、方法和安全技术措施,限期完成整改。节日停产放假或检修的矿井必须制定和采取保障安全的措施,恢复生产前,煤矿企业要制定具体的复产方案,落实安全保障措施,对员工要集中进行安全培训教育。煤矿整顿、整改完毕后要向政府相关部门申请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煤矿不得恢复生产。

(五)加强建设项目的安全管理

28.严格执行煤矿建设项目核准制度。新建、资源整合、技术改造矿井的生产规模,应符合煤矿建设项目产业政策。新建、改扩建煤矿项目,必须由项目单位提交项目申请报告,报有关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后,方可建设。“十一五”时期,各地区一律停止核准(审批)30万吨/年以下的煤矿新建项目。

29.实施煤矿建设项目“三同时”制度。煤矿建设项目必须编制《安全专篇》,通过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后组织施工。项目竣工后经验收合格并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等相关证照后方可投入生产,确保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30.加强对建设项目的安全监管。资源整合、基建和技术改造的矿井,必须按照设计进行施工;严禁资源整合期间突击生产,严禁基建过程中边施工边生产,严禁在改扩建区域进行生产。施工单位要制定安全施工措施,按照设计核准的建设工期组织施工,确保施工期间的安全。建设单位对煤矿建设施工安全负相应的管理责任。

(六)加强劳动组织和用工培训管理

31.加强作业现场劳动组织管理。煤矿必须严格按煤炭生产许可证登记能力组织生产,实行科学的定额定员管理,严格控制入井人数。建立井下人员管理系统,对井下人员实行入井、升井登记制度,实时掌握井下人员情况。严禁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杜绝两班交叉作业。

32.严格井下从业人员准入标准。煤矿对招用的井下从业人员(包括农民工),必须按规定到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办理录用、备案手续,完成其就业前的培训,依法与从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依法参加工伤保险,并为井下作业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严禁使用女职工和未成年工从事井下作业。

33.严禁以包代管或层层转包。煤矿不得将井下采掘工作面和井巷维修作业进行劳务承包。煤矿实行整体承包生产经营后,未重新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煤炭生产许可证的一律不得生产。煤矿违规将工程(业务)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

34.保证安全培训条件。煤矿要明确培训管理责任,制定教育培训计划,落实培训场地、经费、教材、教员及必要的实验仪器设备,确保按规定落实对职工的培训。自身不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小煤矿,必须与具备资质的培训基地签订教育培训协议委托培训。

35.落实全员安全培训。煤矿对新招入矿的井下作业人员,必须进行不少于72学时安全教育和培训,考核合格并在有经验的职工带领下实习满4个月后方可独立上岗作业。井下作业人员每年接受教育培训的时间不少于20学时。煤矿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相关机构培训合格取得相应资格证后方可上岗工作。

(七)加强应急管理和事故处理

36.加强应急管理建设。煤矿要制定年度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并根据实施情况及时修改完善;编制事故应急预案,完善应急救援制度,并报当地政府和相关机构;确定事故或紧急状态下的防范避灾、救灾措施和处置程序,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物资设备,定期组织培训和演习。

37.保障应急救援能力。根据国家相关规定设立矿山救护队,配备救护装备;不具备单独设立救护队条件时,应当落实兼职救援人员,并与就近的救护队签订救护协议或联合建立矿山救护队,保证事故发生后能得到及时救援。

38.严格落实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煤矿企业负责人应按规定及时报告有关部门并积极组织抢险,不得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严禁发生事故后逃匿;支持和配合事故调查工作,不得提供伪证和虚假情况;按照“四不放过”原则,认真吸取事故教训,开展警示教育,制定实施切实可行的整改和防范措施,避免类似事故再次发生。按规定及时存储或补齐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保障事故抢险、救灾和善后处理资金。

三、加强小煤矿安全监管,扎实推进安全基础管理工作

(一)健全小煤矿安全生产的监管机制

39.落实小煤矿安全生产的监管。政府作为小煤矿安全生产的监管主体,要完善小煤矿安全监管机制,充实和加强本地区煤炭行业安全监管力量,制订本地区煤矿安全发展的整体规划,研究制订有利于煤矿安全生产的地方法规、规章制度和政策措施,依法组织相关部门开展联合执法,推进小煤矿加强安全基础管理,实施煤矿的整顿关闭。小煤矿要自觉服从政府和相关部门的监管。

40.健全相关职能部门煤矿安全监管责任制度。煤炭行业管理、安全监管监察、国土资源、劳动保障、工会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相互配合,统一行动,落实对小煤矿的安全监管责任。加大行政执法力度,严厉打击煤矿生产中的违法、违规和非法生产行为。对不服从政府依法监管,存在非法、违法行为的煤矿,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给予罚款、停产整顿、吊销相关证照、依法关闭等行政处罚。

41.严肃事故查处。严格依法依规追究事故责任人特别是直接责任人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发生事故的小煤矿主要负责人要予以资质处罚:对发生一次死亡3至9人责任事故或一年内连续发生两起一次死亡1至2人责任事故矿井的主要负责人,暂扣其《安全资格证书》和《矿长资格证书》,责令参加复训,合格的退还其两个资格证书,不合格的吊销其《安全资格证书》和《矿长资格证书》;对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含10人)或一年内发生两起一次死亡3至9人责任事故矿井的主要负责人,吊销其《安全资格证书》和《矿长资格证书》,5年内不得颁发。

(二)扎实推进小煤矿安全基础管理工作

42.加强组织领导。煤炭行业管理和相关职能部门要加强小煤矿安全基础管理工作的领导,明确职责,完善工作机制,精心部署,周密安排,层层抓好落实。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要组织制定加强安全基础管理工作的目标、任务和措施,做到认识到位、责任到位、工作到位。

43.发挥员工监督作用。小煤矿要组织员工参与、监督煤矿安全生产管理,保障从业人员对安全生产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切实维护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要认真落实特聘煤矿安全群众监督员制度,为群众监督员履行职责创造必要的工作条件,充分发挥群众监督员的安全生产现场监督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