架构师论文模板(10篇)

时间:2022-12-12 23:37:39

导言:作为写作爱好者,不可错过为您精心挑选的10篇架构师论文,它们将为您的写作提供全新的视角,我们衷心期待您的阅读,并希望这些内容能为您提供灵感和参考。

架构师论文

篇1

关键词:高师钢琴课教改教学内容课程体系拓展

二十一世纪是人才竞争的世纪。理想中的新世纪人才不仅要学有专长,而且要思路宽阔,想象丰富,知识渊博,善于创新,并具有良好的文化艺术素养、健康的心理素质和适应社会的能力。为了与时代的发展和进步以及社会对人才素质的全面要求相适应,实施素质教育、培养新型人才已成为我国教育改革的一项重要目标。

高等师范教育因其培养目标的特定性而在高等教育中占有特殊地位。就师范院校中的音乐教育专业来说,其重要职能即是向社会输送普通音乐教育的合格师资。由于音乐教育正是素质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高师音乐教育专业的教学改革,将会直接关系到普通音乐教育师资队伍的整体质量,进而对全社会的音乐教育——素质教育水准产生广泛而深远的影响。

钢琴课作为一门重要的专业主干课程,其教学内容和课程体系的调整和拓展必然成为高师音乐教育专业教学改革中的一项重要环节。而钢琴教学科学水平和艺术水平的提高,又将积极作用于高师音乐教育专业培养目标在更高层次上的体现。本文将以现代教育理念及现代教育技术为基本依据,参照国外同类课程的有益经验,从教学内容和课程体系这两个角度讨论钢琴课程的教改问题。

一、教学内容的拓展:

一般来说,目前我国高师钢琴课程所持的教学内容大都集中在从J.S.巴赫至德彪西这一音乐史段中重要作曲家的代表性作品范围之内(还包含少量中国钢琴作品,应另当别论),且主要选择独奏作品。例如:复调音乐主要选用J.S.巴赫的作品,练习曲主要选用车尔尼的作品,奏鸣曲主要选用莫扎特、贝多芬作品,等等。这些作品确为钢琴艺术宝库中不朽的经典之作,其年代亦基本涵盖了西方音乐历史中的巴洛克晚期、古典时期、浪漫时期及“印象派”风格时期,但就键盘艺术史学丰富的研究成果以及我们当今所处的时代(二十一世纪初)来看,仅仅着重于“巴赫——德彪西”这一音乐史段便有了某种程度的局限性。

再者,高师音乐教育专业的学生不同于音乐院校钢琴专业的学生,钢琴课程对他们而言是必修课而不是“主修”课,由于专业方向、课程设置以及教学大纲的差异,音乐教育专业的学生不可能花费大量的自习时间用于钢琴练习。在这些学生之中,更有一部分人进校之前从未学过钢琴,从而使针对这部分“弱势群体”所展开的钢琴教学工作只能从“A、B、C”起步。高师音乐教育专业钢琴必修课程的开设年限一般仅为两年半至三年(各院校的开课年限及开课方式不尽相同)。所有这些学习程度与时限方面的不利因素,加之教师之间在教学水平、教学能力、教学经验、教学热情以及教学侧重点等方面所必然存在的个体差异,均会直接影响到高师钢琴课程的整体教学质量。因此,如何积极调整和充实高师钢琴课的教学内容,使学生的学习更富有热情和效率,对知识的掌握更为主动和全面,是一项很值得我们去深入探讨和研究的重要教改课题。

针对这一课题,以下是我的几条基本思路:

1.将教学内容的相关音乐历史时期进一步向两端扩展。

一方面,可引入巴洛克时期除J.S.巴赫之外其他重要作曲家如F.库普兰、J.P.拉莫、D.斯卡拉蒂、G.F.亨德尔、C.P.E.巴赫等人的部分优秀作品,以进一步丰富和充实这一时期键盘作品的教学内容;另一方面,应该使二十世纪各种风格、流派的钢琴作品在高师钢琴课程之中得到较为全面的展示——其中包括中国作曲家的钢琴作品,亦可包括诸如拉格泰姆、爵士、布鲁斯等美国黑人音乐风格的钢琴流行音乐作品。在二十世纪钢琴音乐中尽展风采的作曲家除了德彪西,还有麦克道威尔、斯克里亚宾、拉赫玛尼诺夫、勋伯格、拉威尔、巴托克、普罗柯菲耶夫、格什温、科普兰、卡巴列夫斯基、肖斯塔科维奇、梅西安、布莱兹等人,二十世纪的钢琴音乐也记录下了一百年来音乐探索的所有方向,因此,任何忽视对二十世纪钢琴作品学习的钢琴课程,其教学内容都是不完整的。

2.适当增加合作性曲目。

钢琴是一件独奏性很强的乐器,因而在钢琴教学过程中我们往往容易忽视对学生合作演奏能力的培养和训练。而对学生今后的工作职位而言,良好的合作能力恰恰是十分必要的。为了弥补教学中的这一缺憾,我们应当在钢琴教学内容中适当地增加一些合作性曲目,如钢琴四手联弹作品、双钢琴作品、钢琴与其它乐器的重奏作品、钢琴协奏曲等等。应该看到,这类作品也是钢琴艺术的一项重要组成部分。这里特别需要指出的是,培养学生良好的钢琴伴奏能力,尤其是声乐伴奏能力,可以说是高师音乐教育专业钢琴课程最为实际的教学目标之一。声乐伴奏包括伴奏谱弹奏和即兴伴奏两个方面。鉴于其重要性,许多高师院校的音乐院系已将其作为独立课程另行开设,故本文不再就此专题展开进一步的讨论。

3.加入“钢琴教学法”这一重要教学内容。

“钢琴教学法”主要研究和阐述钢琴教学的基本内容、基本过程、基本规律、基本原则和基本方法,就高师钢琴课程而言,“钢琴教学法”内容的引入将在多个层面上起到积极作用。对于那些没有钢琴基础的学生来说,“钢琴教学法”将引导他们准确地把握钢琴学习中最基本、最具共性的知识内容,并用以指导自己的钢琴初级阶段的学习。这将使他们在学习过程中充分发挥出自己的主观能动性,从而使学习更有成效,也更有乐趣。还有些学生进校时已具备了较强的钢琴弹奏能力,对于这些学生来说,“钢琴教学法”一方面将帮助他们更加全面而深入地掌握钢琴学习的相关要素,使他们的演奏水平向着更高的层次迈进,另一方面,“钢琴教学法”也会在他们今后可能从事的钢琴教学工作中起到长期的理论指导作用。

“钢琴教学法”应在一年级新生入学后立即开设。

4.增加有关“钢琴艺术史与钢琴作品赏析”的教学课题。

钢琴学习不仅只是一个技术训练过程,钢琴学生应该了解和掌握多方面的相关知识。所幸的是,我们正处于一个“信息爆炸”的时代,我们可以通过各种渠道、各种载体获得所需的多种相关资料,例如:钢琴艺术史及钢琴文献及其研究资料;与钢琴艺术的形成和发展密切关联的历史、社会、文化背景资料;作曲家及其风格、作品的介绍与分析资料;其它相关艺术如文学作品、美术作品资料;钢琴演奏家的演奏录音、录像介绍与赏析资料;各种乐谱版本资料;各种相关的美学研究资料;等等。通过对这些资料的有机组织和介绍,可以使学生们在某种程度上突破钢琴课程学时以及自身弹奏水平所带来的限制,从而在更高的层面上对钢琴艺术有一个更为广泛和深入的了解,以进一步丰富自身的艺术底蕴,提高其整体的艺术素养。我想,这应该是开设高师钢琴课程的重要目的之一,同时,这方面的教学内容也是对音乐史及音乐欣赏课程内容的有益补充,还可以促进学生对和声、曲式等音乐理论课程的学习。5.逐步建立钢琴艺术资料数据库。

电脑技术的广泛应用为各类资料的收集、整理、调用提供了十分便利的手段。我们可以充分发挥电脑技术的多媒体优势,将上述几方面的钢琴课程教学内容制作成各种类型的电脑文件,并由此逐步建立钢琴艺术资料数据库。通过这一有效途径,所有钢琴教师和学生均可共享丰富的数据库资源,方便地获取所需的信息资料,从而使高师钢琴课程的教学质量和现代化水平得到进一步提高。

二、课程体系的拓展:

九十年代初,我国高师钢琴界曾就是否要开设钢琴集体课这一主题展开过激烈的讨论,其结果是,目前各高师院校的音乐教育专业已普遍开设了各种形式的钢琴集体课。而这种全新的、建立在现代教育技术基础之上的教学形式所产生的积极影响甚至波及到专业音乐院校以及其它类似课程(如声乐集体课的设立等等)。可以说,这是高师钢琴课程教改的一次有益而成功的尝试。

传统的钢琴教学始终保持着教师与学生“一对一”的个别授课形式。依照传统的教学观念,这种特殊的个别授课形式符合钢琴教学的客观规律,是行之有效的,无可非议。目前,在钢琴课程中引入集体课这一教学机制,应该说其目的主要在于缓解由于扩大招生而引起的教、学比例失调的矛盾,使钢琴教师能从“一对一”授课这种低效率形式所引起的教学工作量不堪重负的窘境中部分地解放出来。从这个角度来看,钢琴集体课教学的实施确是获得了良好的成效。

但是,我认为,现行的钢琴集体课教学形式在本质上仍然沿袭了传统个别课的钢琴教学观念,微观地进行分析,其教学思路仍基本停留在“个别教师指导个别学生”这一传统的、单一线条的思维模式之中,学生的学习仍处于一个较为被动的地位,且还可能受到多种客观不利因素的制约。

为了适应新的人才培养的要求和目标,也为了配合新的高师钢琴课程教学内容的贯彻,我们有必要在不增加钢琴课程总学时的前提下,革新教材教法,在原有的个别课与集体课基础之上构建更科学、更完整、更富效率、更具有立体感和交互性的高师音乐教育专业钢琴课程体系。

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考虑:

1.授课。

我们可以使多种授课方式有机地并存:

个别课沿袭几百年钢琴教学历史传统的个别授课形式,至今仍具有其不可取代的重要价值。通过个别教学,教师可以十分细致而深入地观察并解决每个学生在钢琴弹奏中所存在的不同问题,在技术和艺术这两个层面上展开极具针对性的钢琴教学工作。个别课适用于各种程度的钢琴学生。

小组课小组课即指现行的钢琴集体课这一教学形式,以几人、十几人甚至几十人为一教学单位,主要依靠交互性较强的电钢琴集体课教学系统,高效率地实施钢琴教学。在小组课的教学过程中,须材,并基本统一学习进度。小组课主要着眼于传授钢琴弹奏的基本知识、基本要求和基本方法,解决在钢琴学习过程中较易出现的、又较具普遍性的问题,因此,适用于数量较多、且钢琴程度较低的教学对象。

大班课大班课是钢琴集体课在另一概念意义上的拓展和延伸,一般可以行政班级为教学单位。在大班课上,主要讲授“钢琴教学论”、“钢琴艺术史”、“钢琴作品赏析”等以知识性、理论性为主的教学内容与教学课题。大班课应充分利用各种现代化的教学媒体和教学手段,生动地展示渊源流长、精彩纷呈的钢琴艺术,开展多层次、多侧面、立体感、全方位的教学活动。

2.讲座,公开课;座谈,讨论。

作为对授课形式的一种有益的补充,我们可以针对钢琴教学中的各项内容不定期地开设系列专题讲座和公开课,亦可经常举行各种范围、各种形式的座谈与讨论活动。讲座或公开课可以是理论研究、学术探讨性的,也可以是教学示范、经验交流性的;座谈与讨论可由教师命题,也可由学生自由选题,并在轻松活泼、畅所欲言的开放性学术气氛中进行。

3.演奏会。

篇2

随着经济发展,城市建设的速度和类型也在发生变化,以砖混结构为主体的建筑类型正在向框架、框剪、钢结构发展,并且随着国家为节省土地资源,严禁 使用粘土砖的政策,使框架结构逐步成为多层建筑的主体。

本文对框架结构施工的若干问题进行探讨。

1、基础工程中施工顺序的确定

合理的施工顺序是节省工期,减少工序交叉最有效的 办法。因此,在施工前要确定合理的基础工程施工顺序:

定位放线机械挖土人工清基底土方钎探验槽浇筑C10混凝土垫层弹线钢筋绑扎支柱基模板检查验筋合格拆模养护隐蔽验收回填土基 础梁垫层基础梁柱钢筋基础梁模板基础梁混凝土拆模养护柱模板柱混凝土养护基础砌砖回填土。

2、在主体施工中处理主工序和模板体系

1)主体框架工程以木工、钢筋工、混凝土工为主,或 划分为四个流水施工段。每段施工顺序为:放线绑柱钢筋支柱模板验钢筋浇筑混凝土拆模板养护。

2)框架梁与现浇板支模板要采取快拆模的体系,提高 模板周转率,划分为四个施工段,每段施工顺序为:支底模板梁钢筋绑扎梁两侧模板加固找正验筋浇筑梁混凝土板底模板支设板钢筋绑扎混凝土浇筑拆模养护。

3)梁支模板采用快拆文模体系,支梁底模板时,每 3cm增加一根立柱,上顶一块模板,拆模板时此立柱不拆,梁混凝土达到规定强度后,再拆此立柱,混凝土达到设计强度的时,梁底模板就可以拆除。现浇楼板混凝土也采用此办法,每1/3跨加木模板,增加立柱。

3、框架梁柱节点模板支设的新方法

对于框架模板,人们常常采用底木侧钢的支设方法,侧模板是采用组合钢模板。由于现行梁截面高度大部分以50mm为模数,与组织钢模宽度模数相同,因此在保证梁高参数等各种要求的前提下,提高了钢模板的重复利用率 。

采用底木侧钢支设方法,有两个缺点:

1)组合钢模板重复利用次数过多时,模板的表面平整度变差,侧楞变形大,组合后模板之间的缝隙不易堵塞,以致造成梁的表面粗糙,局部平整度差;

2)由于组织钢模板长度大都以300mm为模数,且多为900mm、l200mm、l500mm定长,这就很难适应框架梁各种净长尺寸的要求,也给一部分工人在组织模板时带来了随意性,尤其是梁柱接头部分以木代钢,在浇筑混凝土时,该接头部位的零碎木模板很容易错位,被混凝土浆夹

接粘牢,拆模后就形成了混凝土夹渣或是吃模,影响混凝土质量。

正因为上述原因,传统的框架梁柱点中模板支设方法有必要进行整改。为此,从更改模板体系入手,详细提出了一整套具体措施 。

改进方法如下:1)在梁柱交接阴角处设定型强刚度阴角模;2)在柱帽处设灵活性胶结木模板;3)在柱角处设定型强刚度阳角模;4)在柱帽处加活式连体模板;3)梁侧模端部加可调活接头。

这种文设方法的优点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梁与柱接头处采用强刚度角模后,模板结构牢固,拆模容易;拆模后的混凝土表现平整光滑,在装饰要求不高的情况下,可稍作打磨而不用抹灰即可刮腻子、喷白或直接进行吊顶装饰。

2)在框架结构中,模板可定型组装化,不必用木模木板填塞零头尺寸,故模板重复利用率高,亦可提高支模工效。

3)由于强刚度角模采用定型不定长方法处理,可用于任何矩形截面混凝土柱与梁的接头,故与传统的钢模板组合方法相比,其适用范围更广。

4)框架柱预留拉结筋施工的新做法

对框架柱拉结筋施工在沿用习惯做法的基础上,加以改进并精心施工,做法如下:

①针对习惯做法中L形拉结筋绑扎后在模板内不易固定的弊端,可根据现场实际操作的难易程度,把拉结筋加 工成整体式,或者加工成分离式。

②绑扎时,拉结筋按设计位置,上下顺直串接式绑扎 成一线,最下面第一节柱的拉结筋可由下向上绑扎。这样,最上面4根拉结筋便露在了模板外上侧。由于钢筋暴露在 模板外,就比较容易直观地紧靠模板固定了。以上各节柱 可根据情况向上或向下绑扎均可,当向下绑扎时最下面的

根拉结筋可放入已浇好的下节柱混凝土剔出的凹槽内,使 其紧贴上节柱模板,露在柱两侧模板下,但要处理好,以防漏浆。

按以上做法,由于拉结筋在柱内的锚固部分与柱截面 同宽,外伸拉结部分又上下牢固地串绑在一起,最末端头 被露出且给予可靠固定,使拉结筋在柱模内没有活动余地,浇筑混凝土时可稍加注意,拆模后的拉结筋就会显露于柱 表面,即便有部分拉结筋被混凝土隐埋,也不会太深,而且非常容易找到,砌填充墙时,可稍加剔凿,便能拉出钢筋。

5、严格质量保证措施

1)确保开始与质量有关的活动处于受控状态。

2)现场成立技术质量管理小组,并建立以项目经理、 项目技术负责人为首的质量保证体系,推行目标管理。

3)严格执行各项技术管理制度和各级岗位责任制,严格按照施工图纸、技术规范、规程和工艺标准施工,并贯彻 "三级"技术交底。

4)严格执行建设部颁发的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对进场 的原材料、成品或半成品,必须进行检验和验收,不符合 要求的,严禁使用到工程上,必须把好质量关。

5)施工中加强技术指导与检查,工程管理中实行质量否决制,加强三检制,质量不合格的工序,必须返工重做。

6)严格贯彻工程质量奖罚制度,加强质量管理,并与 经济利益挂钩。

6、质量管理措施,

建立由项目经理领导,项目副经理中间控制,质量监督基层检查的三级管理系统,从项目经理到生产班组逐一落实责任。

6.1主要管理体制措施"

1)质量标准。本工程执行国家现行相关的施工验收规范以及阳春市的有关规定。

2)质量检查

a.在项目经理的领导下,按项目法施工要求,建立质量检查组织和工作制度。

b.项目经理部接受业主代表对施工质量的监督管理,有关重要的施工方案、计划、决定,都必须报业主批准认可,方可付诸实施。

c.项目经理部对各工种实行监督管理。项目经理部向施工班组派出施工管理人员,严格按照施工工艺标准和质量标准监督施工的各个环节,保证施工质量及进度要求。

d.质检人员按分部分项工程直接对施工班组实行工序的监督、检查、复核的指导。

e.严格执行三检制、样板制,杜绝质量通病。

6.2质量保证体系

以项目经理领导的责任工程师、材料员等,对工程项目负责把关,质检员对工程原材料、结构施工实行质量检查、监督与控制。公司各职能部门积极配合工作。

6.3质量控制计划

施工人员进场前,根据该工程特点编制详细的施工质量管理计划。

6.4验收程序

篇3

关键词:德性制度化规则泛道德主义

德性是人类内在生活世界秩序的表征,而制度化规则则是人类外在生活世界秩序的筹划。秩序性是人类永恒的追求,不管是内在生活世界还是外在生活世界,基本的秩序性都是不可或缺的。这两种秩序性分别存在于两个不同的世界中,但它们并非绝然隔离,而是以各种复杂的关联方式构成一个通过人的社会化过程来显现的相对统一的张力构架。内在秩序和外在秩序不仅有着不同的规定性,而且它们的获得方式也存在着很大差异。要真正深刻地理解这个张力构架,就必须对不同秩序的获得方式和不同方式之间的关系作出恰当的理解。

一、德性是内在秩序的根源。

它使人类超越自然属性的羁绊和生理本能的绝对驱使,成为一种能够自我节制的社会存在。德性使人类具有了道德意义上的自我创设能力,它以其根源于超越性的观念力,永远深情地眷注着人性的提升、人情的陶冶和美好习俗的护养,承担起为人类构筑精神家园,为人之为人确立形上基础的历史使命。德性建构了人的品格,纯化了人的心灵,为人的尊严奠定了基础,每个真诚的灵魂无不深情地眷恋着它。德性作为人的一种稳定的精神品格,积淀在人的自我意识之中,指导人们的价值选择,通过人们的道德实践,在人的行为模式中呈现为个体存在的现实形态。它唤醒人仁人惜物的“善端”,使人定廉耻之心,行“忠恕”之道,最终向自由自觉的境界升华。

自由是人类意志的本性,也是德性发生的前提。但自由不是任性,而应该理解成人的理性的自觉,意志的自律。道德虽然具有某种“律令”的表现形态,但本质上却不是一种外在的强制,而是人自身生发出的一种内在需求。德性不应该被外在地强加于人,而是应该通过个人的人格自觉来实现。道德最根本的规定性正在于人的行为出于自由自觉的内在需求,而非受制于物欲,沉湎于声名。德性既不是冰冷理性的算计,也不同于刺激反射型的技术层面上的因果机制,而是与人的意志和情感体验密切关联的。德性所崇尚的是人的善良的意志倾向,合宜的行为模式和仁人惜物的情感。德性自身虽然与人的理智能力有关,但更主要地取决于主体自身的心灵感受方式和情感归向。德性在人的行为方式上的具体表现即是人的心灵品质的整体表达。德性的外化就是现实社会生活中道德行为的发生,道德行为本身就是在社会环境中彰显生活的本己意义,是对行为的整体价值和意义的创生。德性通过对“责任”和“义务”的自觉来展现自身,因为“道德之所以是道德,全在于具有知道自己履行了义务这样一种意识”。(黑格尔,1979:157)自由使人拥有了担负责任和义务的逻辑空间,而德性的用心正在于唤醒人对责任和义务的自觉。

制度化规则是对社会秩序性的“衰落倾向”的一种必然反应,是人类社会生活的整体性、有序性的形式化表征。它通过对独立主体行为方式的刚性规制来刻划个体自由的社会意义和个体与整体的历时关系。人是一种社会化存在,人必然要和自身之外的对象发生作用。这些作用存在各种不同的类型,有些不仅对个体本身是积极的,而且对个体所属的整体也是积极的,但并非所有类型的作用都是如此。所以,需要对社会过程中某些类型的人与人、人与物的作用方式加以限制,限制就需要某种确定的标准,标准的现实体现即是规则。制度化规则的本质在于人们的“共同契约”,所以它最突出的表现形式就是以公共意志为诉求的强制。这种强制对于每个单独的社会主体而言,只涉及外在的行为,不直接涉及精神过程;只涉及主体行为的表达形式,而不直接涉及行为的动机。大多数制度化规则都不是超时空的,而是在特定时空条件下才表现为强制。对待违规行为的结果的反应是一种直接涉及利害的反应,而不是仅仅限于一种贬抑性的价值评价。所以说,制度化规则作为一类重要的社会结构,它与自然人性中所涵纳的“趋利避害性”息息相关,而这种趋利避害性总是通过人的理性能力来表达。理性算计并不总是一件坏事情,它是人们适应这个世界时所必需的基本能力。这种能力正好是制度化规则能够发挥其社会行为整合性能的一个重要基础,也是制度化规则系统在运行过程中的可操作性、因果的直接相关性和技术度量的确定性的重要基础。

从形式上来看,制度化规则是对人的自由的一种限制,但实质上是对自由的一种烘托和保障。自由的实现需要限制,限制的道德指归正是自由。即是说,自由并不具有自然、先验的特征,而是通过人类的制度铨选突显自身;主体关系的秩序性和可预见性也只有在制度化规则结构中才能够确定。制度化规则赋予每个主体以特定的社会角色,并给予其社会行为以相应的预期参量,从而使人与人、人与物之间关系中的不确定性降解到规则系统“定义”的最低限度。也就是说,制度化规则系统的程序化运作使社会历史过程相对理性化。它既使社会存在成为确定的、可预见的,也使人的自由成为实在的、可理解的。这种确定性既意味着它的结构模式的相对静态性、稳定性,同时也表达了它外在的刚性规制方式。在类的意义上说,没有绝对的自由,因为个体的自由与整体的自由并不是完全相容的;即使是仅就个体或整体自身而言,自由也不会是绝对一贯的。这里不仅涉及个体相互之间的冲突,而且涉及同一个体在不同时空点上的冲突。制度化规则会为人们的自由创造一个具有相对相容性的现实空间,使根本的自由得以保证。制度化规则是人类行为的一种发生模式,它为行为的正当性提供了最基本的评判标准。

从社会效用角度看,制度化规则对人的内在价值取向的塑造是通过对人的外在行为方式的引导和规制而实现的。人的行为方式因其必然的、普遍的“外部性”而不能立足于自我决定,必须是在制度化规则裁切其负外部性的前提之下展开。这正是制度化规则那种看似不合理的“片面性”、“静态性”、一律性、强制性等规定的内在价值根源。

二、德性与制度化规则是两类不同的社会秩序的整合方式。

它们之间既具有深刻的相互作用关系,又具有完全不同的存在方式。制度化规则系统的构建总需要一定的价值铺垫,而这种价值通常是来自于一个社会所公认的道德价值信念,这些价值信念不仅是制度化规则系统合理性的根据,而且是其规范社会行为的基本价值标准。也就是说,制度化规则的现实有效性离不开德性的内在担保,完全脱离人的道德认同的制度化规则无异于“机心”对人心的宰制,无异于“物性”对人性的役使。正因为这一点,可以说制度化规则系统就成为社会道德结构的直接现实的表现形态。另一方面,制度化规则系统在发挥作用的过程中,也具有提升主体境界的积极作用。它为经济主体建构了一个规范化的行为模式,比如不是采取抢劫而是采取合规范的竞争易方式在社会个体之间分配权益。由此,它就为人们的行为塑造了一个与道德价值企向相接近的倾向性,同时也为人们精神境界的提升提供了一个现实基础。

一定的道德观念和道德行为,总是与某种特定的社会群体及其相应的制度化规则结构相关联。德性作为一种观念形态的东西,必须以这种确定的制度化结构为现实背景。离开特定的制度化规则系统抽象地强调个体的德性境界,不仅会使这种强调失去应有的现实基础,而且会使道德本身扭曲变形。离开制度化结构的正义性谈论个人道德的完善,对个人提出各种严格的道德要求,不仅是无济于事的,而且是不合理的、有害的。

相对于制度化规则这一外在的形式,德性则更多地体现了道德的内在维度。制度化规则主要表现为对社会个体的外在制约,而德性的外化却要通过具体化为个体自身的道德意识来实现。当主体的行为出于德性时,并不表现为对外在社会要求的被动遵从,而是呈现为自身的一种存在方式。德性表征了人对完美存在的确证和追求,制度化规则所体现的则是人们社会生活的现实需要。制度化规则是基于公共权威的强制,而德性则是基于对“义务”认同的主体性自觉。在制度化规则结构中,义务与权利是一组对等的范畴,这种对等性是制度化规则结构公正性的初始条件之一;对德性而言,它所真正关注的并不是这种对等性,而是倾向于对责任和义务的强调。一般地,对一个对象的强调并不必然导致对与之对应的另一个对象的否定,所以,德性对责任和义务的强调,并不意味着权利与义务的不相容或绝然割裂,而是为了通过道德主体的积极反应抑制人们积淀于自然属性中的那种重视权利而忽视义务的心理趋势。

以上分析表明,德性与制度化规则虽然存在着紧密的联系,但它们的内在规定性和运行方式确实有着很大差异。改革开放前,人们不但无视二者之间的重大差别,而且刻意追求它们在方法论层面的严格“同构”,执意以制度化方式推行德性理想,竭力使道德制度化,比如说道德的意识形态化、政治化、行政法规化等,其结果是导致道德的非道德化。这里的思想根源就在于泛道德主义或道德中心主义。这种主张不是把人看作制度化规则系统规定下的感性存在,而是把人看作以某种特定的价值符号来表征的“道德人”,对人的自然属性的道德价值没有给予应有的肯定,甚至竭力否定人的感性本质的积极意义,坚持只有超越了人的自然属性才能够把握人的“真正本质”。这显然不是一种对人的存在全面而深刻的理解。“趋利避害性”是人的自然属性的基本构成,欲望和需要的满足是人的基本利益,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根源于人的本性,只有在制度化规则层面肯定这一点的合理性,理想德性才会真正成为可理解的、对人生不可或缺的价值祈求。凡事诉诸人的德性,一事当前,必先追究甚或只追究是否道德,把道德视为社会生活最重要的,乃至唯一的调节方式,企图以道德解决所有的社会问题,这一思路决定了泛道德主义必然漠视社会制度化规则整合社会生活秩序的基本地位,习惯于把造成社会生活失范的原因归结为社会主体的品德修养,而不是去追究制度化规则本身的正当性和技术合理性。与制度化规则相比,德性不具有操作意义上的确定性,人的理性自觉和意志自律同样不具有普遍有效性。换句话说,德性的非实体化形态,决定了道德化裁量标准在操作意义上的模糊性和校准的多元性。所以,道德制度化必然造成诸多难以令人接受的后果。第一,使制度化规则系统的内在动力外在化,也就是以宏观的政治力量代替源于人的“趋利避害性”的微观推动力,从而使社会经济、科学技术及各个方面的发展迟缓。改革开放前的社会状况已经充分说明这一点。第二,“如果法律规则与道德要求之间的界限是不明确的或极为模糊不清的,那么法律的确定性与可预见性就必定会受到侵损。”(E.博登海默,1987:366)热衷于精神领域的道德强制,就必然忽视制度化规则系统的设置、创新及其运行过程中的技术性问题的解决,甚至认为专注于制度化规则的技术性问题是舍本逐末。这种思维定势必然导致社会制度化规则系统的演进远远落后于时代的要求,使社会生活的公平理想更难以实现,反过来促使人们更多地诉求德性,不断提高道德的制度化水平,最终使德性本身遭受难以弥合的伤害。第三,道德制度化不仅造成现实社会生活的僵化、封闭与落后,而且给我们在对诸如社会道德状况的评价、德性本身的意义、道德的社会效用及其发挥效用的方式等问题的理解上造成混乱。第四,道德强制使社会生活中假慈伪善流行。道德强制使大多数人的注意力更多地集中在社会主体的精神品格上,而不是制度化规则的合理性上,这实际上为机会主义行为和欺诈行为提供了方便。这不仅对伦理崇高是一种伤害,而且有损于整个社会的公序良俗。第五,在这种情况下,人的心灵不是受到德性的滋润,而是受到德性的压抑,人的自然属性不是受到德性的引导与携领,而是受到绝对的蔑视与禁锢,最终造成人自身在人性的根底处永远不可弥合的分裂,使人深陷于无法解脱的精神痛苦之中。理想德性的确立及其外化,必须立足于制度化规则的基本规定性,否则,人们就会希求道德担当起整合社会秩序的全部责任,造成各种不良的后果。中国的“德治”传统,就是在道德中心主义的支配下,以“德治”代替法治,以对自上而下的道德示范的强调代替制度化规则的程序化运作,严重忽视对制度化结构本身的理性建构。传统儒学中蕴含着中华民族道德智慧的结晶,闪烁着人道精神的光彩。然而儒学的官学地位及其制度化的推行方式不仅遮蔽了它的人道主义,而且还强化了残酷的专制政治。儒家化的中国政治哲学高扬“调和”,相信道德的“奇理斯玛”功能,只要官家成圣为善,百姓自当景从不二。政治问题从而道德化,政治秩序仅只由道德意图之基础上自然生成。(林毓生,1988:125)人们常常不是依据制度化规则严格界定当事人的行为,而是依据道德标准或是出于道德义愤评判当事人本身。这种道德中心主义在中就曾达到登峰造极的程度。可以说,这是中国具有现代性的制度化规则系统迟迟未能建立起来的最重要的原因之一。

三、对于人的价值迷失、社会失范、个体越轨行为的泛滥,不能说道德没有责任。

但长期以来,学界确实存在苛求道德的倾向:出于对社会失范的忧虑,极端地强调德性的重要性,于是演生了各种各样的追求道德社会效用的偏激主张。“因为过分地强调道德的重要性,而把它变得如同法律一样威严,不可侵犯,其结果是取消了道德,磨灭了人们的道德意识,把所谓德性变得徒有虚名。”(梁治平,1991:254)强调道德的结果是道德意识的磨灭,善良的初衷却带来人心的禁锢或放逐。这种理论企向产生的根源就在于漠视制度化规则与德性在作用方式上的原则差别。要使德性在引导人生,挺立人格、陶冶情操的深层次中更加光彩夺目;要使道德成为活的而不是死的,肯定的而不是否定的,正面的而不是负面的;要使德性能以形上超越的姿态滋润人的心田,养育人的良知,守护人的精神家园,我们就必须使道德从沉重的负荷下解脱出来,就必须以不同的方法论态度对待德性与制度化规则,依照其内在规定恰如其分地各司其职,而不是使它们“越俎代庖”式地相互“僭越”。

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变得愈益复杂,如果一如既往地仅仅满足于单纯的道德调节,就难以准确厘定复杂的人际利害关系。制度化规则不仅能够提供界定复杂的社会利益关系所需的技术细则,而且能促动大多数利益主体协调一致地创造利益,推动物质文明的发展。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就是符合这一总体思路的。

在市场经济体制下,经济主体在等价交换过程中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完全符合制度化规则肯定追求功利价值的现实合理性这一基本要求。但是,由于制度化规则的利益驱动机制所内含的功利价值观念的外趋指向,及其源于公共权威的巨大强制力量,使经济主体的趋利动机不断强化,以致可能把交换原则外推到非市场领域,使原本丰富、完整的人性日益被功能化、市场化所销蚀、肢解,导致“物性”对人性的宰制。这类问题的解决当然不能依靠制度化规则的强制性裁切。德性在调节个体与个体、个体与社会之间利益冲突时,是通过对人格的塑造,通过把社会目标和制度化规则转化为个体的道德情感和信念,经由个体的道德实践,达到整合社会秩序的目的。所以,在实际运行中,只有坚持把制度化规则与德性区分开来,坚持德性的非功利原则,保持其突出的义务性特征,才能使德性充分发挥消解功利价值观外趋倾向的功能,才能为人性的提升、良知的培养创造更大的可能空间。如果一定要坚持采用制度化方式推行心性学说,实质上就意味着以利害观念支配德性,把德性对人的感化变成以功利主义为主导倾向的他律性规制,从而使德性在根底处丧失自身原本具有的超越的品性。“德性是一种获得性人类品质,这种德性的拥有和践行,使我们能够获得实践的内在利益,缺乏这种德性,就无从获得这些利益。”(A.麦金太尔,1995:241)德性本身并不绝对排斥人追求或维护自己的正当权利,但它的旨趣在于养护人的精神品格,在于一种被赋予更多企盼的崇高境界的自律性提升,而不在于某种“权利”的界定与确认,不在于引导人们关注自身的利益,反倒更倾向于对个体自身利益意识的某种消解。社会主体关注自身利益和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虽然是合乎制度化规则的,但在德性层面上看,却未必值得特别推崇。

如果说在旧中国,强使制度化规则与德性浑然无分是为了维护封建专制,达到社会控制之目的,那么,今天仍然固执于这一运思方向不肯放松就是不可原谅的过错了。德性的本质在于理性的自觉,与强制的推行方式格格不入。道德的制度化既是学理的谬误,也是“急功近利”的德性治化心态的反映。虽然用心无邪,但结果却极其有害。我们要走出道德的困境,就必须坚持德性与制度化规则在方法论层面分立的观点。由于现代制度化结构系统具有清晰的可操作机制,故从操作方式上将它和道德系统区分开来是可能的、必要的。解消道德系统和制度化系统之间的严格同构,增强道德的理想性,会使道德变得更加宽容,更加有魅力。德性应该成为关照人生的一盏明灯,它并不企求人惧怕它。要摆脱靠恨一些人去爱另一些人的生活方式,仅凭制度化规则的规范是不够的,这不仅需要情感的升华,而且更需要道德智慧的创造。要创设现代的道德意识,就必须坚持道德诉诸自觉的原则,这个原则既给了道德自我创生的机会,也给予它维系人心的能力。高尚的道德情操是人的德性的自然流露,与功利化的顾忌绝然无涉。

我认为,在当前贯彻“以德治国”方针的大背景下,探讨德性与制度化规则在方法论层面上的区别是很重要的,这可以避免我们对“以德治国”战略思想的误解,从而达到正确地贯彻这一战略思想的目的。

参考文献:

①.黑格尔,1979年,《精神现象学》(下卷),商务印书馆。

②.E.博登海默,1987年,《法理学──法哲学及其方法》,华夏出版社。

篇4

一、宅基地使用权的问题设定及解决思路

宅基地使用权是我国最具本土特色的用益物权,其产生导源于城乡二元结构的土地公有制度及立基于其上的二元地上权构成。《物权法》规定,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物权法立法过程中,如何设定该种权利的规则一直是一个引起各方高度关注的问题,相关的条文设计几经变化。制度安排上的举棋不定,一方面体现了立法机关高度的社会责任感,另一方面体现了他们对该种权利所面对的问题、所保护的利益缺乏理性的认知,进而对于解决问题和保护利益的途径选择缺乏足够的自信。学界讨论的焦点聚集于是否允许宅基地使用权转让和抵押以及转让的程序、受让主体的范围,对此,《物权法》已有定论。尽管可能存在立法政策上的失误,但成文法国家在制度形成上,立法机关具有优先权,《物权法》的立法选择可以视为对相关问题立法政策得失讨论的暂时终结,并且可以预期基本法确定的制度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不会有根本性的变化,因此,任何立法论层面的讨论并没有太多的现实意义。

相较于宅基地使用权转让和抵押问题受到的追捧,物权法立法过程中,对于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的相关规定却备受冷落。与此相应,《物权法》及《土地管理法》关于宅基地使用权的制度设计,并未像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地役权等用益物权一样,对该种物权设立或取得方式作出具体安排,问题恰恰缘此而生。随着对宅基地使用权转让问题讨论的暂时终结,遵循物权法设定和解决问题的逻辑,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问题必然首当其冲进入法学界的视野。作为一个以民法研究为职业的人,我更习惯于、也倾向于从民法的角度界定问题和寻求问题的解决。

也就是用民法的逻辑观察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人与宅基地使用权人,集体土地所有权人、宅基地使用权人与政府,宅基地使用权人与第三人关系中问题的所在和相应的解决方案。只有如此努力获得的成果,才能直接成为对以“明确物的归属、发挥物的效用、保护权利人的物权”为宗旨的用益物权制度的贡献。《物权法》规定,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和行使,适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的规定。《土地管理法》第62条规定,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44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该法仅着眼于规范土地行政管理关系,并不解决宅基地使用权人与作为“母权”的集体土地所有权人之间的利益关系。依《物权法》的规整意向,用益物权制度必须解决利益并不相同的所有权人、他人都要使用、收益同一个所有物所引发的利益冲突,法律解决这个冲突的办法是:使所有权人依其意思“让出”其所有权的若干权能,准确地说,是让他人分享所有权的若干权能,该他人对分享的这部分利益具有法律上之力。科学的物权法体系中不应存在“孙悟空式”的物权,物权法应当为各种物权的设立或取得确定适当的要件事实。作为他物权,宅基地使用权来源于“母权”,系自集体土地所有权上派生出来的用益物权。在物权法的逻辑中,派生于母权是宅基地使用权唯一可能来源。着眼于宅基地使用权人与集体土地所有权人之间的关系,关于宅基地使用权的设立方式属于依《物权法》的规整意向应予规整的问题,但法律却欠缺适当的规则,显示了这个规整的违反计划的不圆满性,存在着“开放的”法律漏洞。于是本文的问题是在既有的规则体系内如何安排宅基地使用权取得的法律结构,即为宅基地使用权取得这一法律后果,寻求适切的要件事实,以填补这一法律漏洞。

本文对宅基地使用权取得法律结构的分析采用的是大陆法系法学的主要方法,即对一个先验的规则体系的确立。由于存在规则表述和适用的需要,概念构成了规则的基本要素。以概念为基础,以一定逻辑方法的运用为手段,法律规则从观念世界进入现实世界。无可置疑的是,上述法律规则体系实体化的方法仍然是当今世界法律科学的基本方法,是现实世界法律规则运作的基本方法。只有借助法律结构,生活中的利益冲突才能被演绎为法律问题,并得到确定的调整,才不至于诱发更广泛的不确定性和机会主义行为。寻求宅基地使用权取得的法律结构,目的在于运用对于这一生活问题而言先验的、实体化的法律规则体系提供的技术和工具,实现保障农民的生存利益和合理使用土地的双重价值。也就是要在《物权法》留下的法律漏洞范围之处,整合法律规则体系提供的技术和工具,给出调整宅基地使用权取得的法律机制,通过对要件事实与法律后果的合理运筹,使得对宅基地取得问题中利益冲突的调整同时达到保护农村村民合法使用集体土地的权利、体现对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所有权的尊重、保障国家土地行政管理的目标实现等三重制度目标。本文的具体方案为类推有关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法律规定,以农村村民的成员权为逻辑基点,以合同机制为权利设定和取得的逻辑线索,安排宅基地使用权取得的法律结构。

二、宅基地使用权取得法律结构的逻辑基点:农村村民的成员权

《物权法》在宅基地使用权派生于“母权”的方式的问题上存在的法律漏洞首先体现于对农村村民向所属集体经济组织主张设立宅基地使用权之利益的基础和依据欠缺明确的规定。法律必须以既有的权利资源对生于斯、长于斯的农村村民对于土地的现实利益给予最充分的保障。这不仅是法律本应具有的人文关怀的当然诉求,也是“尊重财产实际控制人的产权利益”的产权配置规律的应有之义。成员权作为社会组织的组成人员在该组织中所享有的权利,为填补上述漏洞提供了适切的权利资源。渊源于农村生产要素的集体所有制和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农村村民的成员权是乡村习俗与国家意志耦合的结果,它不仅继承了小农经济下农村固有的传统习俗,而且强烈地反映出国家意志干预的痕迹。一方面,成员权是与农民村籍密切相关的具有财产权利属性的特殊权利,是一组以土地权利为核心的身份权。另一方面,国家强力干预下建立起来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无偿收回农民土地和其他大宗生产要素所有权的同时,还承担相应的义务。可见成员权既有国家法层面的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贡献的依据,又有农村社会的道德观、法意识和日常关系网络提供的支撑。以成员权为逻辑起点,界定农村土地使用权分配的法律结构,不仅暗合于我国农村村民“集体潜意识”的深层结构,而且由此推演而生的制度设计可以免除合法性论证的义务。本文认为填补宅基地使用权取得这一法律漏洞的方式为:类推适用《农村土地承包法》关于设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规定,将向所属集体经济组织申请设立宅基地使用权纳入农村村民成员权的范畴,按照成员权的运作逻辑实现对宅基地使用权取得关系的规整。

我国农村并未普遍建立社会保障制度,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农村土地是农业最基本的生产要素,是农民基本的生活保障。由于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功能的缺位,农村土地使用权无法实行市场化的配置方式,国家对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实行福利化的初始分配。土地承包经营权与宅基地使用权的设立均具有浓厚的资源分配意义,就两权均渊源于集体经济组织对农村土地的所有权、权利主体均具有集体成员身份、义务主体均为集体经济组织、权利的法政策目标均为集体经济组织以其所有的土地资源平等保障其成员生产、生活条件而论,两者并无不同。于农村土地使用权的初始分配场合,集体经济组织以其土地资源平等的保障其成员生产、生活条件,显然是法律评价的关键所在,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设立与宅基地使用权的设立,就其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身份及生产、生活保障紧密相关而言,两者在评价上并无差别。同类事物应作相同处理,宅基地使用权的设立应类推适用关于设立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规定,也就是《农村土地承包法》第3条、第7条、第5条、第18条。上述关于设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规则,将依法与所属集体经济组织签订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设立土地承包经营权视为农村村民成员权的基本权能,并为按照成员权的逻辑解决农村土地用益权分配问题提供了范本。类推设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规则,取得宅基地使用权亦为农村村民成员权的基本权能,农村村民请求所属集体经济组织与其签订宅基地使用权合同,为其设定宅基地使用权的权利,系基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身份直接依法获得,性质上属于成员权,义务主体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类推成员权在土地承包经营权设立场合的运作逻辑,宅基地使用权的设定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的、人人有份的分配,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三者的利益关系。农村村民基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身份,有权依法获得派生于本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土地的宅基地使用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和非法限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取得宅基地使用权的权利。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法平等地行使获得宅基地的权利。农村村民不仅有请求所属集体经济组织依法签订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设立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权利,而且有依法请求所属集体经济组织为其设定宅基地使用权的权利。在获得宅基地使用权关键在于村干部的既定事实前提下,明确农村村民成员权的这项权能,运用权利资源保障农民依法使用集体土地的利益具有更为突出的意义。

自权利基础角度观察,成员权属于法定权利。在设立宅基地使用权场合,其内容和行使受制于《土地管理法》、《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农村村民只有按照上述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标准和范围行使权利,其请求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层面才能获得满足。即使农村村民依法行使权利,此种基于身份产生的权利能否转化为其现实利益,其所属集体经济组织是否与权利主体订立宅基地使用权合同,还受制于集体经济组织是否具备满足其权利的条件。当然,在义务主体有履行义务的条件和能力而不履行义务的场合,权利主体自可通过诉讼程序依法维护其权利,请求人民法院依法确认其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间成立宅基地使用权合同。

三、宅基地使用权的成型:宅基地使用权合同的成立

类推农村村民成员权在土地承包经营场合的实现机制,该权利在宅基地取得场合的实现,亦应通过农村村民与所属集体经济组织间的宅基地使用权合同达成。农村村民成员权实现的具体过程肇始于其向所属集体经济组织提出建房用地申请。该申请明确用地的数量、位置、时间,内容具体确定,属于希望自集体经济组织取得宅基地使用权的意思表示,是为订立宅基地使用权合同的要约。集体经济组织对农户建房用地申请的认可,属于同意农户要约的意思表示,是为订立宅基地使用权合同的承诺。经此要约和承诺的过程,宅基地使用权合同即告成立,相应的宅基地使用权已经成型。农村村民成员权的行使推动着宅基地使用权合同的成立,宅基地使用权合同成立的过程同时是农村村民成员权获得实现可能性的过程,与宅基地使用权的设立相关,该合同在成立环节上的以下特征及其意义需要详加探讨:

(一)集体经济组织不得拒绝所属农户合法、正常的要约

一般而言,对于要约人的要约,受要约人有权利决定是否承诺,即具有是否成立合同的选择权,但订立宅基地使用权合同时,由要约和承诺构成的合同订立过程受到农村村民成员权的制约,包括该集体经济组织在内的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和非法限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法获得宅基地的权利。作为要约人的农村村民发出的要约同时就是其行使成员权的意思表示,由于以成员权的行使为支撑,如果要约人的要约内容合法、正常,则受要约人不得拒绝承诺,应当与要约人订立合同,履行保证实现要约人合法权利的义务。当然这里强调的是要约人的要约不仅必须合法,即不得违背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标准和范围,而且必须正常,即受要约人有能力和条件履行要约中明确的义务。具体到设立宅基地使用权合同场合,农户提出的建房申请只有符合《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而且其所属集体经济组织有可供建房使用的土地,集体经济组织才有与农户签订宅基地使用权合同的义务。

(二)宅基地使用权合同当事人一方为组成农村农户的自然人

《土地管理法》第62条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依据该法,如果按照合同逻辑安排宅基地使用权取得的法律结构,在宅基地使用权合同关系中,一方当事人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集体经济组织相对的另一方当事人是农户。而何为农户,其构成及法律性质如何,我们均无法在相关立法中找到明确的答案。且无论是根据《民法通则》,还是《合同法》,在我国的民事法律体系内,权利主体仅有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三类,农户如果不能在这三类权利主体中找到自己的归宿,就无法获得权利能力,自然无法订立有效的合同,于是为通过合同机制安排宅基地使用权取得的法律结构,我们无法不追问农户的法律性质到底为何,并无法回避对此问题给出适切的回答。进一步,这一问题不仅牵涉到农民对土地的实体权利,而且与权利救济的诉讼构造直接相关,其意义绝不止于本文所设定问题的范围。与此适成对照的是,这个现实存在的问题无论在解释论还是在立法论层面似乎均未引起民法学界的足够关注。尽管本文也无力究明农户这一本不应出现于立法中的概念的内涵和外延,但这不影响在既有的权利主体框架内对其性质进行准确诠释,从而确立其实体法上的权利主体地位及诉讼法上的诉讼主体地位,这也是法学应有的贡献。首先,农户不能被界定为法人,其原因在于,农户无法满足《民法通则》规定的法人的条件;其次,农户也不能被界定为其他组织。组织是按照一定的目的和秩序结合而成的团体。法律上的其他组织一般是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其他组织必须依法成立,其是否存在是法律评价的结果,而农户是否存在及范围如何是一个事实问题,与法律评价无关。

另外,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也不是农户存在的必要条件。第三,作为合同主体的农户只能被解释为相应自然人的组合,其只是相应自然人的代名词。农户欠缺组织机构,无法形成独立于其所代表的自然人的利益与意志,并不是独立于其所代表自然人的权利主体。表现为农户的合同一方主体,不过是被在事实上认定为属于同一农户的自然人而已,当相应的自然人为复数场合,该等自然人共同享有合同权利、承担合同义务。具体到宅基地使用权合同场合,该等自然人共同作为合同的一方,并将共有因此取得的宅基地使用权。虽然宅基地使用权名义上只能归属于某一自然人,但这一权利依然归属于其所属农户代表的多数自然人,因为同一农户的其他自然人将因取得农户取得宅基地而失去另行申请宅基地的权利。

(三)宅基地使用权合同是客观化的合同

借助法律漏洞的填补,宅基地使用权合同不论在合同主体上,还是在合同的成立上都受到了法律具体而确定的规制。法律原本即已为该种合同的内容设定了具体的范围和标准,并配备了严格的行政确认制度,为这些管制的落实提供程序保证。也就是说,在宅基地使用权合同场合,一个无法回避的事实是:国家为保证土地政策的实现,通过立法将其确认的农村村民合理的建房用地行为客观化,由此客观标准作为一个功能的法律概念取代了意志,并使这种合同带有了制度的性质,因为在一定意义上说,受到法律规制的契约不是契约,而是制度。即便如此,宅基地使用权取得的过程依然应被理解为合同成立的过程。在体现为从形式向实质、从主观向客观方向的民法发展趋势中,客观化并不只是个别的现象,理性的人、物、取得物的方式——法律行为也确实在演化为客观的利益载体、货币与法律利益裁量,但法律行为这件外衣毕竟在民法的调整机制中依然发挥着基础性作用。事实上将契约连续地考虑为制度、组织的主要意义,也不过是为了基于对当事者形成制度和组织共同目的的考虑,实现对连续和协助的关注,从而可以合理应对在契约上出现的连带契机,即社会因素。毕竟宅基地使用权取得的过程存在着农村村民的申请和集体经济组织的同意等明确的表意行为,此种明确的表意行为是宅基地使用权取得的必备要素,同时也是表意行为决定着宅基地使用权的内容,在缺乏表意行为场合,无论如何不会发生宅基地使用权取得的法律后果。正是此种申请和同意的机制,使得宅基地使用权取得仍然可以保留合同的外在形式,并适宜以合同机制加以诠释和规范,但这种合同是客观化的合同。

四、宅基地使用权的长成:宅基地使用权合同的生效

利用合同机制安排宅基地使用权取得的法律结构,必须保证国家土地管理目标的实现。为达此目标,政府的审核和审批行为的法律意义在于它是宅基地使用权合同的生效要件。未经有关政府的审核和审批,合同不生效,也不产生宅基地使用权设定或取得的法律效力。这样的制度安排能够同时达到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渊源于农村村民及其所属集体经济组织间的宅基地使用权合同与该种用益物权设定受制于政府的行政确认行为的双重效果。

《土地管理法》第62条规定,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行政审核和审批并不是一个法律性质明确的行政行为,因此,在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问题上,现行法并未有效解决国家权力与农村村民的成员权、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所有权之间的关系。这不仅体现了法律对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所有权欠缺应有的尊重,也会导致对国家行政权力的法理依据的怀疑。

国家不享有集体土地的所有权,其管制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首先是对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一种限制,这种限制正当性基础在于维护高于个人和集体权利的、体现为公共利益的法益。立基于限制权利必须有正当、充分的理由这一理论预设,遵循比例原则,在保护较为优越的法价值须侵及权利场合,目的与手段间应有适切的关系,侵越受保护的法益,不能逾于被认可的目的所必要者。即使目的应予肯定,所选择的手段也不能逾越合理的限度。尤其对于权利的限制,应适用最轻微侵害手段或尽可能小限制的原则。设计关于宅基地使用权取得的具体制度安排时,在实现国家所保护之法益的前提下,必须选择给集体和个利带来最轻微侵害的手段或尽可能小的限制。依此,政府对宅基地使用权的审核、审批应理解为依申请的行政确认,而非行政许可,这也是行政法学界的主流观点。因为行政确认是针对已有权利、资格或是行为进行承认、确定或否认,而行政许可是赋权行为,行政相对人本没有这项权利,只是因为行政许可机关的允诺和赋予,才获得这项一般人不能享有的特权。

尽管《土地管理法》第62条关于行政审核与审批的规定,使得仅有农村村民与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意,尚不足以导致宅基地使用权的设立,但是按照物权法原理,宅基地使用权来源于集体土地所有权、而非由国家行政权力创设是毋庸置疑的。必须肯定,宅基地使用权这一用益物权的设立渊源于农村村民与其所属集体经济组织间的合同,但只有生效的合同才有创设权利的效力。

按照《合同法》第44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也即法律、行政法规可以设定批准、登记等手续作为合同生效的特别要件。这使得基于合同机制的宅基地使用权取得的法律结构可以合理定位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与行政审核、审批的关系,行政审核与审批程序应该被解释为法律为宅基地使用权合同设定的特别生效要件,即乡(镇)人民政府的审核与县级人民政府的批准。未经审核与批准,宅基地使用权合同不生效。

依据《土地管理法》,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行政确认审查的主要事项为:农村村民宅基地是否占用农用地、是否超过法定标准、是否符合一户一宅。据此,可以推断作为行政管理者的国家,管制宅基地使用权取得维护的法益是:管制土地用途、控制用地总量、维护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无需详加分析,以上三项法益,通过对宅基地使用权合同规定特别生效要件,对农村村民成员权、集体土地所有权的行使施加限制即可达成。在此前提下,无论国家的目的多么无可指责,所保护的法益多么崇高,都不能正当化对集体或个利的进一步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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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结构部品施工前质量评价内容。在项目活动正式开始施工之前的准备阶段即被称为施工前阶段,进行准备工作其存在半点疏忽,不仅需要在施工之前要做好,并且在整个施工过程中都要做到完善。施工阶段的准备最主要的任务就是给正式施工提供优质的施工环境与条件,为正常施工打下坚实基础,使得工程质量不仅完成基本要求,还需要在此基础进一步提高。装配式建筑结构在开始进行施工前进行质量评估主要包括以下几点。(1)是否有完整的质量保证资料、是否具备齐全预制构件产品信息。(2)观察预制构件预埋件、钢筋、吊环、灌浆套筒、插筋等材料是否符合要求。(3)观察其预制构件外观有蜂窝、无露筋、缺棱掉角、麻面、裂缝等缺陷的情况。(4)观察预制构件是否会出现尺寸偏差情况。(5)研究预制构件是否符合参数或结构性能等基本要求。(6)制订专项施工方案。(7)构件保护现场存放等各方面情况。1.2结构部品施工中质量评价内容。工程在建造过程与实际生产中则属于施工中阶段,在形成工程质量的过程中,施工中是十分重要的阶段,对工程的质量存在着直接影响。在装配式建筑结构进行施工过程中,其质量评价内容主要有如下几点:工作中机械设备的情况,在进行建设结构部品时临时支撑是否达到安全需求,结构部品在进行安装时垂直方向与水平方向精度,众多结构部品连接节点的是否进行处理,合理选择量控制点,部品安装不合格后进行的处理情况,对施工现场进行的保护措施等。1.3结构部品施工后质量评价内容。主要的质量评价内容主要包括保护施工现场成品,工程验收合格率,收集整理施工资料等。

2质量评价方法的选择

而进行质量评价主要有以下3类方法:决定型评价法、系统分析评价法及比较型评价法。因装配式建筑时进行的施工阶段过程十分复杂,为能对该工程的质量进行全面合理的评价,在本文中具体使用模糊综合评价方法。该方法主要指运用模糊数学概念,用此评估方法对部分复杂的实际情况进行评估,对隶属度理论将定性评价向定量评价进行转化。

3装配式建筑结构部品施工质量评价方法

3.1建立质量评价指标体系及层次模型。主要对装配式建筑结构部品各施工阶段进行简要研究分析,对评估结果进行参考,建立完善的装配式建筑结构部品质量评价指标体系,具体模型层次见表1。3.2建立评语集。评语集是对质量评价可能出现的结果的集合v={v1,v2,…,vp}。本文取该集合为优秀、良好、及格和不及格4个等级,即V={v1,v2,,v3,v4}。3.3求解二级质量评价指标的隶属度,确定评判矩阵。隶属度有多种方法,通常的隶属度有这几种方法:例证法、模糊统计法、专家经验法、二元对比排序法。通过比较分析这几种方法,本文采用模糊统计法,即由该领域的专家对各个影响因素进行评分来确定评判矩阵,主要是多因素评判矩阵。.4确定各影响因素的权重该因素的重要程度主要是由该因素权重决定,该因素会对质量综合评价结果造成直接影响。在本文中主要使用层次分析法来认定各因素的的重要程度。AHP有以下步骤。(1)把各个系统中的因素之间的关系进行研究分析,再建立系统的递进层次结构。(2)将上一层次中的准则的重要程度与相同层次的各元素进行对比,构建判断矩阵A。(3)通过判断矩阵计算该影响因素对于该准则的影响程度。(4)对判断矩阵进行求解,根据得到的特征向量与特征根对矩阵的一致性进行检测,如其不满足,则进一步对判断矩阵进行修改,直到满足为止。3.5确定评价等级。装配式施工质量评价通常使用的是实行10制,评价质量又被分为优秀、良好、及格和不及格等众多等级,分别表示为9,8,6,0,进行数据计算后,得到的评价结果如下所示:当分数不小于9,质量结果为优秀;如果分数为(8,9),其结果显示为良好;若如果分数为(6,8)其结果判断为及格;如果是分数小于6则结果不及格。

4结束语

通过在国内外传统的现浇混凝土结构建筑工程质量评价的基础上,进行进一步的研究分析,结合装配式建筑的各种差异特点。通过简单方法客观描述了装配式建筑结构部品施工质量。

作者:马健翔 单位:宁波城投置业有限公司

参考文献

[1]孙青利,王帅,时华骏,等.装配式建筑施工质量评估指标体系的建立与评估方法研究[J].中国房地产业,2016(15).

[2]朱海鹏.装配式建筑施工质量因素识别与控制分析[J].工程技术(文摘版),2016(10):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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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引言

我国新一轮的《基础教育课程改革纲要(试行)》中明确指出:“要建立促进教师不断提高的评价体系,强调教师对自己教学行为的分析与反思,建立以教师自评为主,校长、教师、学生、家长共同参与的评价制度,使教师从多方面获得信息,不断提高教学水平。”目前我国进行的新一轮的课程改革,其中心和核心环节是课程实施,而课程实施的主要实现途径是课堂教学。因此课堂教学改革成为课程改革的重点。教学改革,离不开教师的直接参与。教师教学水平直接决定着教学改革和课程改革的成败。为提高教学质量,促进教师专业发展,建立积极有效的教师教学评价是十分必要和紧迫的。

教学评价是整个教育评价的重要环节。从理论上说,教学评价主要由两个目的:一个是提高教师的效能,即提高教学质量,通过明确目标、衡量结果、评判等级、奖优罚劣或解聘不称职的教师来保证教学质量。另一个是促进教师的专业发展,即通过评价,发现问题,提供给教师自身的优缺点信息和建议,协助教师不断完善自我,提高业务素质和专业发展水平。

与上述两种评价目的相对应的评价制度是:奖惩性教师评价和发展性教师评价。作为终结性评价和量化评价,奖惩性教师评价以奖励和惩处为最终目的,通过对教师工作表现的评价,做出解聘、晋升、调动、降级、加薪减薪、增加奖金等决定,这种评价直接与教师的切身利益相关联,势必会影响教师的坦诚态度,导致教师的积极参与度不高;而发展性教师评价以促进教师的专业发展,提高教师的专业素养为最终目的,它是一种双向的教师评价过程,建立在双方互相信任的基础上,和谐的气氛贯穿评价过程的始终。在新的教学理念引导下,发展性教师评价成为教学思想领域中越来越重要的部分。

不论是奖惩性教师评价还是发展性教师评价,都需要评价主体来评价。教育评价具有多元主体性。而作为教育评价的子系统—教学评价的多元主体性也存在其合理性。“教师评价主体是教师评价活动的设计者、组织者和实施者。

教师教学评价的主体一般有:学校及教育主管部门的管理者(领导)、同行、学生、教师、家长、专家等。评价的目的直接影响着评价主体的选择。评价主体需要的差异性使得评价方式和结果不同。学校管理者对教师进行评价是要考核教师能在多大程度上完成工作要求,主要是考核教师的外在行为表现,教师绩效评价的主体应为学生、同事、领导;教师个人对评价的需求是出于促进教师专业发展,使教师发现教育教学过程中的不足,以使其改进教学,提高教学质量,这时的评价主体就应该是教师自己,因为教师最了解自己的教育价值观念,最了解自己的内在心理活动。因此在对教师教学进行评价活动时,要根据不同的评价目的,选择合理的评价主体,并将经济、效率等因素考虑在内,力求评价的最优化。

二、对教师教学评价的主体性分析与探讨

1.管理者(领导)评价

管理者评价主要由学校领导来执行,学校领导评价中奖惩性评价与发展性评价并存,其中大部分学校以奖惩性评价为主。教师教学评价直接与学生成绩挂钩,尤其是以升学率作为对教师教学的认可度。发展性评价主要是学校领导通过听课的方式对教师进行督促和指导,且日益成为学校关注的重点。但学校领导忙于行政工作,无暇顾及教师教学,这也是学校领导疏忽于教师发展性评价的重要原因。

2.同行评价

从理论角度出发,教师教学评价应由其同事和学校教学负责人(如教导主任)来具体操作,他们在教室里听课、检查教学,更广泛更全面地收集相关信息,但这一作为的负面效果也是显而易见的:一些因素如利益关系、个人主观态度等会影响同行与领导对教学工作评价的投人,以致影响对其评价的客观性,无法了解评价者的真实想法。某校在对1985年以来的“同行评价和领导评价”的分析中得出,同行评价主要或只能作为教师自我教育的手段,不能作为决策依据,要么全优要么全差要么弃权的评价结果存在着相当大的普遍性。

3.自我评价

教师教学自我评价注重教师在整个评价过程中的主体地位,促进教师主体意识的形成,因此教师教学自评有利于教师自我反思、自我改进和自我提高。开展有效的教师教学自我评价有助于提升教学质量,促进教师的专业发展与成长。

教师自我评价是教师评价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评价对象依据评价原则,对照评价标准,主动对自己的工作表现做出评价的活动。它是一个批判反思的过程,更是一个自我提高的过程。教师的自我评价有利于教师自我反思、自我改进和自我提高,对提高教师素质、提高教育质量有重要作用,是实施教师终身教育、促进教师专业发展的根本措施之一。“我们的自我评价充满着危险。作为教师,我们工作中都有盲点,有时我们看不清它们,因为它们离我们太近。”同时不应忽视的是,教师自我评价可能会导致个人夸大自己的绩效。人们有把自己不良的绩效归咎于外部因素的倾向。

4.专家评价

专家评价方式属于直观评价范畴,是以评价者主观判断为基础的一种评价方法,应用较为广泛。专家评价由于专家本身的特殊身份和独特的视角,评价着眼点更多的放在评价教师教学水平和能否达到教学目标等方面上。充分发扬专家的鉴赏加评价方式,并对教师存在的问题给予相关的建议,将有助于教师专业水平和教学质量的提高。

5.学生评价

教学过程的理论研究表明,教学是师生双方共同活动的过程,学生既是教学的对象,又是教学的主体,教学效果在他们身上得以体现。教学活动的目的是为了让学生掌握科学技术与文化知识、技能,引起学生在能力、素质等方面的理想变化,因而教学中的主要矛盾是学生。教师的教学是否已经使学生获得了预期的学习效果,这是教学评价中最重要的内容。而对这个问题的回答,学生最有发言权。但亦有学者对此提出异议。章立早认为,教育评价本质上是一种对教育现象的“价值判断”活动。“事实判断”和“价值判断”是人们认识外界环境或自身状况的两种最基本的方式。所谓“事实判断”解决“是什么”的问题,“价值判断”,是个体根据一定的价值标准,在事实判断的基础上,对客观事物的价值作出评判,主要解决是好还是差的问题。教师评价直接关系到教师是否被聘任和能否晋升职务等切身利益,必须以严肃和公正的态度来处理。由于学生年龄、知识、经验和判断能力等方面的原因,再加上教师的教学意图不一定全部都告诉学生,因此学生对教师在课堂上的教学情况只能具有“事实判断”的资格,也就是说只能描述教师在课堂上的教学情况,没有资格对其进行“价值判断”,即没有资格评价是好还是差。

把评价的权利教给学生,师生共同在交流中学习、在学习中发展,是现代教学评价的一个新理念。构建合理科学的教学评价规范和制度,是中小学学生参与教学评价的重要保障。

6.家长评价

从已有的研究看,家长评价更多的是集中在学校管理、学校规划上,而较少地对教师具体教学做出评价。家长对教师教学的评价主要以学生的学习成绩为基准,以获得知识的多寡、班级升学率为评判标准,也就是说更多的是从教学结果而非教育过程来关注教师教学。课堂教学作为相对封闭的环境,教师对家长参与课堂教学是排斥和反对的,他们认为家长参与会扰乱课堂秩序,不利于正常教学活动的开展。而家长对参与教学评价亦不积极,在中国尤其如此。中国传统的尊师重教思想使得学生家长对学校存有敬畏心态,家长会是中小学家长参与学校教育的主要方式,而这种单向的家长—学校交流也是以学生的学习成绩为主要讨论话题,即使这种家长会的交流方式也是很有限的。因此,家长参与学校教育,参与学校教学评价,将是一个长期和逐步深化的过程。

三、建立以自我评价为主,多元主体的参评体系

课堂教学的主要参与者是教师和学生,因此教学评价主体的多元化要求教师和学生更多地在评价中发挥作用。现代教学评价强调自我更新自我调控,更多的从自我接受的角度评价教学工作。在评价方式上讲究自我评价为主,对自身的课堂教学活动不断进行判断反思和分析,不断自我提升,促进教师专业发展。

(一)统一和具体化教师自我评价的标准性

教师教学自我评价要能够有效地得以开展,合理、科学的评价标准是基础和关键。学校的管理者和上级行政负责人要组织教师与专家共同商讨,确定教师自我评价的标准和尺度。具体说来,教师自评的标准采用半开放式评价,为教师提供基本的分析框架,但不过分细化各项指标,留出教师进行自我评价和自我反思的空间。同时,指导教师采用可操作性强的评价尺度,如现今流行于教师群体中间的博客日志、反思日记,引导教师详细具体的分析自我,并发现不足自我改进。再如通过教师学习者的经历和教学自传获得教学洞察力,提高课堂管理水平,等等。为了使自评的内容更加真实、客观,避免教师在进行自我评价时出现不顾实际地抬高自己、文过饰非的现象,必须将自我评价与教师的晋升、提拔、奖惩等各种个人利害关系脱钩,使教学自我评价的教育性原则得以正确地体现,其正确的导向作用得以充分地发挥。

(二)建立规范的学生参与教学评价制度

学生参与教学评价,带来的是教学、学习与管理等多方面的积极互动,影响的是学生、教师等的促进性发展。因此,深刻认识学生参与教学评价,积极探讨学生参与教学评价的策略或实践方式,建立合理的规范与制度是当务之急。

建立一种规范学生参评制度是合理科学评价的必要条件。制度是行动的保障,没有制度规范与指导的行动,易带来实践中的松懈、拖拉甚至敷衍。通过制度规范的制定,可以对学生参与教学评价的意义、目的、要求、程序以及整个参与方式等进行规范。学生依照参评标准对教师教学评价,更能反映教学中的问题和不足,以及教师的优势和特点。当然,学生参评工作需要学校做好相关的保密工作,以避免在日后的课堂教学中因学生参评而带来的负面影响,对中小学生造成不必要的心理压力。

(三)评价主体多元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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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关键词:企业;并购;风险;防范

2006年12月5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国资委《关于推进国有资本调整和国有企业重组指导意见的通知》,鼓励非公有制企业通过并购和控股、参股等多种形式,参与国有企业的改组改制改造,鼓励中央企业和地方企业之问通过股权并购、股权置换、相互参股等方式进行重组,进一步推进国有资本向关系国家安全和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集中,加快形成一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和知名品牌、国际竞争力较强的优势企业,到2010年,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调整和重组至80~100家。可以判断,未来几年内,企业并购将成为中国企业发展的主流。然而,如何识别和防范企业并购中的法律风险是企业并购过程中不得不面临的问题。

l并购概述

所谓并购(M&A),是指一个企业购买另一企业的产权,它包括兼并(Merger)和收购(Acquisition)两种形式。兼并主要指在市场经济中,企业出于减少竞争对手、降低成本、获取资源、产生规模效应等动机,采取各种方法进行产权交易和资产重组,以达到完全控制对方的目的,兼并完成后,被兼并企业不复存在。收购则是一企业以某种条件获得另一企业的产权,从而处于控制地位(包括绝对控制或相对控制)的产权交易行为,收购完成后,被收购企业仍是法律意义上的产权主体。对于收购,从收购标的的角度来划分,可以分为资产收购和股权收购。资产收购是指购买方以现金、股票或其他有价证券为对价,收购目标公司全部或实质全部的资产而接管被收购方。股权收购是指收购公司通过公开方式或协议方式取得目标公司一定比例的股份,从而获得对目标公司的控制。无论是兼并还是收购,其最终目的是为了实现并购企业的发展战略,实现并购企业的企业价值最大化。

然而,并不是所有的并购都会带来企业价值的增长,据统计,在全球并购活动中,有54%的并购行为最终证明是失败的(Source:SECORM&ADatabaseupdatedUsingBloomber)。这说明企业在并购活动中面临很大的风险。所谓并购风险,是指企业在实施并购行为时遭受损失的可能性,包括法律风险、商业风险、财务风险、政治风险和其他类型的风险。发现并预防法律风险是企业在并购活动中需要重点关注的内容,法律风险控制的完善与否将直接关系到并购的成败。

2并购法律风险识别

(1)信息不对称风险。这是并购中最常见和影响最大的法律风险,是指企业在并购过程中对被并购方(目标公司)的了解与目标公司的股东和管理层相比,可能存在严重的不对等,从而给并购活动带来的不确定因素。

企业作为一个多种生产要素、多种关系交织构成的综合系统,极具复杂性,并购方一般很难在相对较短的时间内全面了解、逐一辨别真伪。一些并购活动因为并购方事先对被并购对象的盈利状况、资产质量(例如有形资产的可用性、无形资产的真实性、债权的有效性(如应收账款实际无法收回等))、或有事项等缺乏深入了解,没有发现隐瞒的债务、可能承担损失的担保、诉讼纠纷、资产潜在问题等关键情况,从而给目标公司埋下巨大的潜伏债务,使并购方在并购实施后落入陷阱,难以自拔。

(2)法律不对称风险。这种风险在跨国并购中最为常见。跨国并购中,并购双方受不同国家的法律制度约束与调整,而不同国家的法律制度和法律体系由于国情、文化背景等不同,规定不尽一致,从而使当事人权利义务不对称。这种法律不对称的风险即使是在我国境内也同样存在,比如有些地方政府以制定、地方性法规的形式,使某些主体拥有某些特定权利等。

(3)并购协议、并购程序合法性风险。并购协议必须按照法律规定的实质要件(如关于特殊行业准入的限制和禁止性规定、信息披露等规定)和程序规定(如并购国有企业中的挂牌交易程序报告、公告、股份转让和过户登记手续、有关机关的审批程序等)签订和履行,否则不仅可能导致协议无效,而且可能产生并购争端,甚至引发诉讼。由于专业人士的缺乏,并购方案的设计缺陷等原因,一些并购交易会有意无意、或多或少地违反法律的规定,突出地表现在有关信息披露、强制收购、程序合法、一致行动等方面,导致并购失败。如在上市公司收购中董事会没有就收购事宜可能对公司产生的影响发表意见,或者独立董事没有单独发表意见,导致程序不合法等。

(4)目标公司反收购风险。由于有些并购并不是两厢情愿的,目标公司在面临敌意收购或恶意收购时,为了争夺公司控制权,可能会采取反并购措施。如国外常用的“毒丸计划”、“焦土战术”、“金色降落伞计划”、“死亡换股”等,这些反并购手段,有的带有严重的自残性质,有的过分关注管理层利益,有的与法律冲突,会在很大程度上损害目标公司自身的利益,从而造成在成功抵制了并购之后伤筋动骨甚至大伤元气,一蹶不振。对于并购公司而言,有可能导致花了高成本,得到的却并不是真正想要的东西,更有甚者,还可能与目标企业两败俱伤、同归于尽。

(5)行政干预风险。企业并购本质上来说应是纯粹的市场行为,是企业根据其对市场的判断自主作出的决定。然而在我国,由于国家是国有企业所有权的主体,政府代表国家行使所有权、行政权、财产权,因此,在涉及国有企业的并购中,政府主导型的并购频繁发生,带有强烈的行政色彩,有些违反企业意愿强行并购,实行“拉郎配”,有些则因某些利益关系对并购进行干涉,阻碍并购。

(6)泄密风险。在市场经济中,企业并购是一项高度保密的工作,并购企业的判断、估值、并购策略等信息至关重要,它不仅是谈判的砝码,也是并购取得成功的关键因素。这些信息的泄漏,将导致竞争对手的加入,并购价格的提升,并购成本的增加,甚至导致并购的失败。在上市公司并购中,上市公司股价对并购信息极为敏感,稍有不慎,就会导致股价的连续涨停或跌停,从而引起证券监管机构的关注,可能要求强制披露并购信息,这对尚处在并购过程中的并购企业而言,将造成被动,可能导致并购的失败。

3规避并购法律风险的主要措施

作为并购方,为确保并购成功应采取必要措施防范各类法律风险。

(1)积极调研法律与政策。由于并购行为不仅受全国性法规调控,还涉及诸多地方性法规和政策,因此充分了解并购双方所在地关于并购的法律规定与政策导向是作出并购战略决策的先决条件。

并购公司应对目标公司所在地的法律和政策作以下分析:该地域对并购的一般态度;并购方在该地域享受何种优惠待遇;目标公司所从事的经营活动是否为限制领域等。目前,涉及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并购的全国性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等主要内容如附表。

(2)审慎进行尽职调查。“知己知彼,方能百战不殆”,这是并购成功的重要条件。在并购双方信息不对称情况下,审慎调查对于防范并购中的风险至关重要,应作为并购签约前及决策前的必经程序。

为了确定并购的可行性,减少可能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损失,并购方在选择潜在的目标公司之前,必须收集整理目标公司的相关信息资料,对目标公司的外部环境和内部情况进行审慎调查和评估。这是为了了解目标企业的相关情况,并基于调查结果判断能否进行并购、设计并购交易结构和财务预算、分析影响并购的关键要素和对策,从而决定是否并购和怎样进行并购。惟有如此,才能保证所选对象正确。由于目前一般采用价值要素评价体系来评估目标公司,因此单纯的财务调查是远远不够的,而应对目标公司的价值要素体系进行调查。目标公司的价值要素体系可分级细化。其中一级价值要素包括:核心技术和研发能力、管理体系、未来发展战略、产品和市场、经营能力提升、财务价值、企业影响力等。并购企业应围绕目标公司价值要素制作调查清单后分工实施。此外,需要重点关注下列极有可能暗含风险的问题:

1)土地及房产、设备的权利与限制:权属证明是否合法有效、土地使用性质及年限、有无限制、设备等主要资产是否为融资租赁。

2)知识产权:权属性、专利到期日、发明或专利的实际控制人、商标的使用是否有条件或限制。

3)关键合同与合同承诺:长期购买或供应合同、合资企业合同、技术许可合同、对外担保情况,这些合同可能对公司的日后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4)税收与环保责任:目标公司已纳税情况、有无欠缴税、有无税收优惠及是否会调整等;经营产品与当地环保的关系、有无违反环保记录、潜在的环保责任等等。

5)员工利益:员工合同特别是高管聘用合同(有无对并购的限制)、股票期权、退休金计划等。

6)诉讼与争议:目标公司当前面临和潜在的诉讼及仲裁,它们对公司的影响,有无索赔。

7)其他或有事项。

(3)合适选择并购形式与对象。要约收购一般属于敌意并购,容易导致股价异常波动,国家对此限制较多,法律风险相对较大。协议收购一般属于善意并购,并购交易对股价影响较小,法律风险相对也较小。因此,应积极与目标公司协商,尽可能采用协议并购形式,降低反收购风险发生的可能性。而且通过双方协商沟通,还可以达到信息交流、相互理解的目的,降低并购交易的其他风险,同时,也有利于并购完成后的整合与后续合作。

(4)妥善处理与政府关系。当前,我国正处于转轨经济时期,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尚未完全建立起来,因此政府在企业并购中的地位十分重要,不仅并购前要取得政府的同意,并购中要获得政府的审批,而且并购完成后企业要得到发展也离不开政府的支持。因此,要积极与政府沟通,建立与政府部门的良好关系,获得其支持和帮助。

(5)切实好做并购保密工作。首先,要控制参与并购项目人员,降低泄密事件发生的概率。其次,要完善保密机制,建立分级的并购信息获取机制,保证并购核心机密掌握在少数关键管理、决策人员手中。最后,要与并购参与各方订立保密协议,明确保密的法律责任,从法律角度防范泄密风险。

(6)聘请高水平中介机构。并购是一项专业化要求很高的行为,并购方由于信息、人员、专业知识等方面的局限,很难独自完成并购,需要聘请法律顾问、财务顾问(投行)、评估师等专业机构。这些中介机构在并购中对法律风险的防范起着重要作用。法律顾问的主要作用包括并购活动的法律策划、并购尽职调查、起草并修改并购合同、出具法律意见书、参与并购谈判等。财务顾问的主要作用是进行并购可行性研究、并购方案设计、配套融资方案拟订、交易谈判、协调沟通并购各方关系等。财务顾问的介入有利于并购策划和融资安排,处理可能产生的复杂的并购事务,并为公司并购的运作提供财务咨询和建议。评估师的评估结果则是并购方出价的重要依据。

在聘请专业机构时,一般应选择业内影响较大、专业素质较好、具有丰富并购经验的机构,同时应确保该机构与目标公司没有任何能够实质影响并购交易的联系和利益冲突。

(7)严密安排并购协议条款。并购协议是并购交易的法律表现,严密的并购协议条款是主动防范各类已知和未知法律风险的重要保障。一般而言,在并购协议中采用通用条款和特殊条款来保护并购交易安全。

1)一般条款

1陈述与保证条款。这类条款要求并购方和目标公司对其任何并购相关事项均作出真实而详细的陈述,并明确虚假陈述将承担的法律后果。

就目标公司而言,其应如实陈述和保证的内容包括公司的组织机构、法律地位、资产负债状况、对外担保、或有负债、合同关系、劳资关系及保险、环保等情况;就并购公司而言,应如实陈述和保证的内容有:公司的组织机构、权利有无冲突、并购动机、经营管理能力和资金实力、财务状况和信誉、有无改善目标公司治理结构和促进目标公司持续发展的能力。

②维持现状条款。当并购协议签订至协议履行交割前,并购双方尤其是目标公司须维持目标公司现状,不得修改章程,分派股利和红利,并不得将其股份出售、转移、抵押处置。在交割日前,并购方对目标公司仍有审慎调查的权利。维持现状条款的设置大大有利于并购方防范并购风险。

③风险分担条款。并购双方就并购交易进行的谈判事实上就是双方为规避风险或将风险责任转移给对方或让对方分担的过程。就陈述和保证的内容而言,双方通常以“就本方所知”作为陈述和保证的前提条件。就并购公司而言,最为担心的就是目标公司的或有债务。因此,并购公司可在协议中订立“或有债务在交割时由目标公司自行负担”的条款,以及“交割后发现的或有债务如目标公司未曾如实陈述,无论是否为故意过失,均由目标公司负担”的条款。当然,风险分担的范围、方式和程度往往取决于并购价款。在高价前提下,并购公司可要求目标公司承担较重的保证责任;反之,在低价情况下,并购公司可适当缩小目标公司保证范围。

索赔条款。当一方发现另一方有不实陈述或违约时,有权向对方索赔,这就是索赔条款。索赔条款可以是独立的条款,也可以散见于并购协议的其他条款之中。就索赔期间,目标公司往往希望以短为宜,并购公司则希望越长越好,索赔期间甚至因陈述和保证的内容不同和发现的难度不同而长短不一。为防止出现无法落实索赔的情况,并购公司可设置提存条款,即将并购价款存放在第三方,以供索赔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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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我国加工贸易的发展

加工贸易对我国产业结构的调整和升级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在20世纪80年代,我国产业结构以工业为主,工业中又以重化工业为主,轻工业被置于次要地位,产业结构失衡。在改革开放时,恰逢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日本和东亚新兴国家因为收入的持续增长,工资成本快速上升,劳动密集型生产部门的比较优势逐渐丧失。我国利用这一有利时机,积极发展加工贸易,服装、玩具等劳动密集型产品的加工贸易迅速增长,带动了我国轻工业部门的发展。

20世纪90年代,欧美等发达国家的大型跨国公司在我国的直接投资所占比重逐步增加,其投资领域主要集中在一些资本和技术密集型的高端制造业,很多跨国公司利用中国的劳动力优势将中国作为其生产基地,将劳动密集型产品的生产环节转移到中国。90年代后,我国加工贸易的产业层次明显提高,改变了过去初级产业占据统治地位的局面,资本和技术密集型产业的加工贸易开始迅速发展。加工贸易产业层次的提升直接带动了我国的产业结构升级。2006年我国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的约90%都是通过加工贸易方式完成的。

2我国加工贸易对产业结构作用的实证研究

2.1研究思路

在我国出口产品中,传统产品增长缓慢,纺织品服装出口在对外贸易出口中的比重逐年下降,相比之下,机电产品和高新技术产品贸易相当活跃,由于这两类产品的出口以加工贸易方式为主,说明我国贸易总量的增长与出口产品结构的改善主要得益于加工贸易的发展。

从图1中看到,纺织品服装的出口占总出口的比重逐年下降,而科技含量较高的机电产品和高新技术产品的出口占总出口的比重不断上升。到2006年,两者的出口总和占总出口的85.74%,已经成为我国主要的出口产品。而目前我国高新技术产品和机电产品出口的主要方式是加工贸易出口,越是科技含量高的产品,加工贸易出口的比重越高。(见表1)

从表1中看出,高新技术产品和机电产品的加工贸易出口占高新技术产品出口和机电产品出口的比重呈上升趋势,到2006年分别为87.3%和71.2%,而且这个趋势在不断扩大,而纺织品服装加工贸易出口占纺织品服装出口的比重逐年下降。可以看出加工贸易对出口产品结构的升级作用不可忽视。

2.2模型的建立与数据选取

通过研究上述产品加工贸易出口在各产品出口中的比重与各产品贸易竞争力指数(TC)的相关性,来验证加工贸易对产业结构升级的推动作用。

贸易竞争指数(TC)定义为:TCij=(Xij-Mij)/(Xij+Mij)

它表示i国j部门的产品的净出口与该部门进出口总额的比,其中X表示出口,M表示进口,TCij的取值范围是区间[-1,1]。如果贸易竞争指数大于0,则表示i国j部门是具有比较优势的净出口部门;反之,如果贸易竞争指数小于0,则表示该部门是净进口部门,具有比较劣势。

2.3检验结果

以高新技术产品出口中加工贸易出口所占比重为解释变量,以贸易竞争力指数为被解释变量,验证加工贸易对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的推动作用。(见表2)

从上述得出的相关矩阵来看,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的贸易竞争力指数,与高新技术产品加工贸易出口占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的比重之间存在较大的正相关关系,这说明随着高新技术产品加工贸易出口的不断上升,高新技术产品的贸易竞争力不断的增强,可以说目前高新技术产品出口在我国出口商品中的比重不断上升,其根本原因是由于加工贸易在其中的推动作用,按此思路我们在二者之间建立回归方程,进一步研究其量化的关系。

选取高新技术产品加工贸易出口占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的比重(X)为解释变量,高新技术产品贸易竞争力指数(Y)为被解释变量,运用SPSS软件计算,根据分析结果建立一元回归方程如下:

Y=-3.614+0.04X

(-3.954)(3.806)

R[2]=0.617;F=14.483

方程式的拟合优度为R[2]=0.617,F检验值为14.483,解释变量t检验值为3.806。其检验结果都大于相应得临界值,说明高新技术产品加工贸易出口占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的比重(X)作为解释变量是显著的。其经济意义说明,从1996年到2006年期间,高新技术产品加工贸易出口占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的比重每上升一个百分点,高新技术产品贸易竞争力指数会上升0.04。加工贸易对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推动作用是显而易见的,加工贸易的发展为中国成为全球高新技术产品的制造基地提供了可以利用的便捷途径。

3政策建议

3.1加大加工贸易国内采购率,延长国内产业链

充分利用和不断提高当地企业的生产能力和技术水平,加快国有企业体制改革,积极扶持民营企业的发展,为配套产业的快速增长提供微观主体。最终带动中国原材料和零部件的出口,延伸加工贸易在中国的产业链条。

3.2引导加工贸易向高技术产业发展

积极利用信息通讯技术改造传统加工贸易产业,提高传统加工贸易产业的技术含量,还要努力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加工贸易的发展,设立具有标志性的国家级研究开发中心,制定高新技术产业加工贸易的扶植性政策。同时积极培养相关的知识型、技术型人才。

3.3引导加工贸易向中西部发展

我国中西部地区具有资源和劳动力丰富的相对优势,而且地域辽阔,中国的资源性加工产业也大多数集中在这些地区。引导沿海劳动力密集型产业向中西部转移,而沿海地区大力发展高新技术产品的加工贸易,从而使得东南沿海和中西部地区优势互补。

3.4加强监管

加强海关、质检、港务等管理部门的协调,提高监管效率,进一步改革和完善现行加工贸易管理体制,遏制加工贸易走私犯罪活动,适当简化加工贸易进出口的相关手续,为加工贸易的良性发展提供更好的条件。

参考文献

[1]廖涵.我国加工贸易发展战略研究[M].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2.

[2]郭建宏.中国加工贸易问题研究[M].北京:经济管理出版社,2006.

篇9

家庭是孩子的第一所学校,家庭教育已经越来越得到重视,各种各样的家庭教育论著以及网络上的各种家庭教育经验层出不穷,新的教育理念冲击着传统的教育思想,很显然,有些封闭传统的教育观念与方法在当今这个飞速发展的社会已经显得不合时宜,但是,传统家庭教育中还是蕴含着很多科学的甚至在如今来说还可算得上是先进的教育思想精髓,值得我们去借鉴、吸收和发扬光大。如果能够将传统家庭教育思想和现代家庭教育理念有效融合,充分发挥其各自在家庭教育中的积极作用,构建一个全新的家庭教育模式,那么,这所孩子的第一所学校就能够出色地完成其教育任务。

1.启蒙教育,以德为本

《左传》中说:“太上有立德,其次有立功,其次有立言,虽久不废,此谓不朽。”这句古训告诉了我们思想道德修养的重要性。我国的传统家庭教育中德育智能至上,特别重视个体的自我教育和儿童的行为习惯的养成,而现代家庭教育的德育智能已逐渐弱化,人们对孩子“不输在起跑线上”的智育期待冲淡了对德育的要求,面对如今社会上许多道德退化的现象,我们在无奈遗憾的同时,其实也应该对教育产生深思,而作为第一启蒙教育场所的家庭来说,传承“德育为本”的传统也显得尤其重要。德育,说白了也就是教育孩子如何做人。作为家长应当明白,子女的学习成绩并不是衡量孩子是否成才的唯一标准,更应该关注的是孩子的思想品德,将子女如何做人摆在家庭教育目标的首位。也许各个历史时代的德育的具体内容并不尽相同,但以德教为本的原则不会变。德育为本,既是时代的要求,也是家庭教育的一个普遍规律,是素质教育的基础。

2. 尊老爱幼,家睦邻和

传统家庭教育中,父慈子孝,君义臣忠、兄友弟恭等观念至为深入,这些观念也是培育家庭和睦气氛的肥沃土壤,家庭成员之间的和睦与否关系家庭兴败福祸,因此,家庭和睦是家教思想的重要内容。现代教育理念强调对儿童潜移默化的影响,而传统教育中这种自上而下的道德教化使儿童从本身的生活体验中获得尊老敬长的情感,自然而贴切。先天的血缘关系加上后天的养育关系,使儿童在和睦的家庭气氛中自然而然地产生一种对家庭群体感的认同和对家长养育之恩的孝敬情感,这种天然的情感是维系家庭的重要力量。尊老爱幼是一个家庭和睦的必要条件,尊老爱幼可简单地归结为孝与慈这两种思想,孝不仅在于供养,还在于尊敬;“慈”则是长者爱护幼小,孝慈思想在当下的家庭教育中仍然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因为只有在家里能够做到循人伦礼仪,延展到社会上才会以礼待人,做到“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幼吾幼以及人之幼”。我的母亲具有传统妇女所具有的多种美德,同时,她也要求我们按照她的道德标准处事做人,因此,我们兄弟姐妹虽然各自组建了家庭,但还是在一个锅里吃饭,在母亲的影响下,大家你尊我爱,和睦温馨。我的女儿自出生后就跟我一起生活在这个大家庭里,她从小就知道好东西要先孝敬老人,对待邻里、伙伴,她知道尊敬老人,爱护幼小,是个远近闻名的“小可爱”,走到哪里都受欢迎,这也使她获得了自我认同感,形成了一种成长的良性循环,为她良好性格的形成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3. 勤奋节俭,自强不息

对于当今很多家庭来说,特别是作为独生子女的孩子们,“节俭”已经成了很陌生的一个词,父母长辈们宁可苦自己也不肯亏待孩子,许多孩子很难体会甜蜜生活的来之不易,对生活中的享受觉得理所当然,他们不能承受物质的挫折与艰苦,更不能承受精神的挫折与艰苦。古人云:“成由勤俭败由奢”,勤俭自强是我国人民历史经验的总结,不只是为人之道,治家之方,也是兴国之策,也是让一个人愿意坚强面对困难的基础。坚强的品质是在日常生活中坚持磨砺的结果,这是那些多少有些流于形式的“挫折教育”无法达到的,没有现实不断的磨练是不可能修养成“贫贱不能移,富贵不能,威武不能屈”的高尚人格的,而这种高尚的人格才是中华民族的气节所在,要使这种人格成为中华儿女普遍的追求,必须依靠家庭的熏陶和培养。

4.诚信克己、慎言向善

中国古代教育家和思想家十分重视诚信在家庭教育和社会生活中的重要作用。诚实守信作为一种美德被提倡和宣扬。《弟子规》中说:“凡出言,信为先;市井气,切戒之”,主张言而有信,说话文明。在儿童教育中,它主要倡导儿童要诚实守信、见贤思齐、对人仁慈等,古人还主张语言谨慎,言必有据,说话吐字,要重而舒缓,这些都是当代教育所追求的良好品质。“民无信不立”,以此来要求下一代的言行,培养诚信的品德也就成为家庭教育的重要任务,形成了中华民族家庭教育的优良传统。

1.握拳变握手,共同创和谐

在传统的中国家庭中,虽提倡尊老爱幼,六亲和睦,但这都是以家庭成员各自恪守自己的角色规范为前提的,家长拥有绝对的权威,信奉“棍棒出孝子”,对孩子稍有不满就挥舞拳头。我们在传承祖先优良传统的同时,不妨将紧握的拳头展开,握住孩子的小手,将居高临下的俯视改成蹲下身的平视,耐心了解孩子的想法,真正理解孩子的需求,在如今这个信息时代,孩子们从各种开放渠道所接受的信息有时候远远超过了忙于工作的家长们,而且,孩子作为年轻的一代,他们掌握新鲜事物的能力和速度也明显高于家长,无论从心理角度还是从生理角度,孩子在信息的学习和运用上,都蕴藏着巨大的发展潜能。因此,作为家长,应该虚心接受他们的意见,勇于承认自己在某些方面的不足,必要时放低身份向孩子学习。在一个家庭中,在遵循长辈爱幼、晚辈尊老的同时,长幼同样可以是朋友关系,这样既不失礼数又能有现代家庭气息,使孩子由被动甚至是被迫接受教育变为自动自觉地吸收各种知识,并促成各种良好习惯的形成。

2.激辞变激励,赏识促发展

卡耐基说:“使人发挥最大能力的方法,就是赞美和鼓励”。但我国的传统家庭教育中,却是主张从严教育,对孩子轻则批评重则体罚,即使真的认为自己的孩子很出色,也因为怕孩子自满而对赞美惜字如金,而且,由于遵循谦虚的美德,在外人面前更是疏于表述孩子优点,总是尽力挑孩子的毛病。即使在现代家庭里,也有相当一部分家长会不分场合、不计方式地数落孩子的过错,有时候甚至吹毛求疵,认为这样做才是真正为孩子从情感上、思想上、行为上给予的最大帮助,能使其及时发现自己的不足而得到身心全面地发展。其实,这种肆意地采用责备、训斥、命令、强迫等令孩子特别反感,只会使孩子丧失自信心,变得自卑而怯懦。因此,作为孩子最亲密的、最想依靠的亲人,家长亟需建立新的教育理念,将自认为是为孩子好的过激的言辞咽下去,努力寻找孩子的优点,以发现闪光点为突破口,给孩子以鼓励和赏识,来打造孩子自信、自尊的基石,使孩子以积极的心态去面对一切挑战!当然,赏识并不排斥批评,只是我们要讲

究批评的艺术,对孩子的错误,给予具体的、委婉的、中肯的建议,使孩子觉得,自己只是在某一时间、在某一件事情上处理方法不对,而不是觉得自己一无是处。严格要求孩子固然重要,而保护孩子的自尊更有必要,严中有宽,宽而有度才能让孩子全面协调发展。3.服从变服气,与子共成长

传统家庭教育以培养服从和忠孝思想为主要目标,用传统道德礼教来束缚、制约孩子的自由发展,孩子从出生就接受服从思想的灌输,因此,他们很难有自己的主张,更别说创造力了。现代教育提倡创造性教育,因此,一切阻碍儿童创造力发展的旧观念都有必要改革。从孩子在幼儿时期自我意识开始形成起,我们就应该注重培养其自主学习的习惯,而这种习惯必须依靠成人的努力,除了教育机构的系统教育外,家庭教育也显得特别重要。

篇10

家庭电视购物,即Home Shopping是一种以现场直播方式直接售卖,并结合电视、互联网、电话、导购刊物等渠道为顾客传达商品信息,再通过电话或家庭互联网接单后,送货上门的无店铺流通业务。它改变了几千年来人类传统的商品交换习惯、消费方式,改善了现代人对生活的需求,足不出户即能享受购物的乐趣。

家庭电视购物(简称家购)发源于美国,成长在韩国,早在10年前其销售额就占到美国零售总额的8%。韩国家购节目更是火爆,泡菜、大米的销量占到了总销量的10%。中国台湾家购曾创下1分钟卖出1.5辆车、38秒卖出价值12万台币的一克拉钻石、42分钟内销售20000斤芒果的纪录。电视购物可以令一个不知名的产品在短短几十分钟内产生数千张的销售订单,创造令人瞠目结舌的销售神话。

中国的家庭电视购物是以电视台作为运营主体的购物频道,是产品销售的一个平台,是一个无店铺的空中超市。多产品、多品牌、大众化是现代电视购物的基础,以快乐购物为例,其产品供应商不仅包括苹果、三星、索尼、LG等著名品牌,同时也包括众多中小企业的大众化生活化家居商品,商品品种多达数千个。购物频道以消费者需求为出发点,寓购于教,播出方式采用现场直播和录播两种方式。由于商品品种多、大众化贴近生活、厂家直销价格优惠,因此,电视购物频道一开播就受到广大消费者喜爱,其发展也取得了可喜成绩。

不可否认,国内的家庭购物频道发展到今天,群雄并起,竞争激烈,以长沙广达网络为例,就有快乐购物、嘉丽购物、中视购物等11家购物频道,除了台标不一,卖的商品、节目形式大同小异,难以区隔。观众们眼花缭乱,分不清谁是谁,也看不到特色,购买欲望也在淡化。加上互联网经济的快速发展,价格更低廉的商品吸引了越来越多的眼球,家庭电视购物也受到了较大冲击,国内家庭电视购物行业增长率逐年下降。业内人士呼吁互联网转型的声音不绝于耳,企业转型,三屏合一,探索020之路,注重移动互联网等等,方兴未艾。但笔者认为,互联网转型也好,互联网思维也好,都不能脱离商品为王这个基本规律。如何在选择商品上取得突破,应该是家庭电视购物突破重围、脱颖而出的关键点。

二、不以低价取胜

电视购物没有门面,没有商品展示厅,只有荧屏上演示,即便是24小时不间断、365天不打烊,以快乐购物为例,按照40分钟一档节目,满打满算一天也只能售卖36个商品。考虑到重播和深夜休息的因素,一天24小时大约只能不重复销售18个商品,若每天有30%的新品率,一年365天不会超过2000个商品,比起网上商城动辄上万的商品,数量上实在没有可比性。由于运营模式的区别,电视购物在价格上也比不过购物网站,没必要在这个方面去与之竞争。

以美国塔吉特商店为例,其价格低于商场高于超市,顾客可以在里面买到新颖时尚的产品,甚至是知名品牌的优质产品,商店布置讲究,购物环境舒适,尤其是服务到位,客户体验很好。在美国拥有一大批忠实顾客,与强大的跨国零售巨鳄沃尔玛分庭抗礼不落下风。电视购物也可以做成一个精品店,商品买手可以从成千上万种商品中挑选新颖、时尚、性价比高的商品加以组合,引领消费时尚,引导观众的购买倾向;同时注重货真价实,花大力气提高服务水准,坚持下去,完全可以吸引、培养注重品质的忠实顾客。

三、创造顾客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