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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申请书模板(10篇)

时间:2022-02-15 18:41:32

离婚申请书

离婚申请书例1

尊敬的领导:

您们好!

首先致以我深深的歉意,很遗憾自己在这个时候向贵公司提出辞职。但因本人将在下个月办理婚事,然有诸多事务须待我筹备,不便再继续上班,经过多方面的考虑,我决定辞掉目前所从事工作,此次申请纯粹是个人原因。我非常重视我在华xx集团内的这段经历,也很荣幸自己成为xx集团的一员,并确信我在xx集团里的这段经历和经验将为我今后的职业发展带来非常大的利益。

对此,我表示衷心的感谢,感谢贵公司领导为我提供给公司工作的机会。也祝愿xx集团将来的发展顺利,业绩一路飙升。

此致

敬礼!

XXX

XXXX年XX月XX日

2017员工结婚离职申请书(二)

尊敬的公司经理:

我很遗憾自己在这个时候向公司正式提出辞职。

来到xxx公司工作生活这段时间让我知道很多自己不足之处,正是这些不足让我感觉到自己完全不能胜任这份工作,还有我国内女朋友要我回去结婚实在没办法才请求离职。对于辞职我心里也想了很久,其实,公司平等的人际关系和开明的工作作风,一度让我有着找到了依靠的感觉,在这里我能很好的工作,很好的学习。然而总会发生点生活中不愿意抉择的事情,人总是要面对现实的,自己的兴趣是什么,自己喜欢什么,自己适合做什么,这一连串的问号一直让我沮丧。或许只有重新再跑到社会上去遭遇挫折,在不断打拼中去寻找属于自己的定位,才是我人生的下一步选择。从小到大一直过得很顺,这曾让我骄傲,如今却让自己深深得痛苦,不能自拔,也许人真的要学会慢慢长大。

我也很清楚这时候向公司辞职于公司于自己都是一个考验,公司正值用人之际,现在经济危机刚到这个时候离开公司自己也觉得不太对,没和公司共同面对困难心里只能说句对不起啦,有机会还是会为公司效力的。对于这个公司我已经有感情了,公司的人公司的物,我这辈子也不会忘记。

本着对公司负责的态度,为了不让公司因我而造成的工作失误,我郑重向公司提出辞职。我想提前这么久给公司安排人力,公司在安排上能做得更加合理和妥当。长痛不如短痛,或许这对公司对我都是一种解脱吧.能为公司效力的日子不多了,我一定会把好自己最后一班岗,做好属于自己的所有工作,尽力让职务做到平衡过渡。

离开这个公司,离开这些曾经同甘共苦的同事,很舍不得,舍不得领导们的譐譐教诲,舍不得同事之间的那片真诚和友善。

也愿公司在今后的工作中发挥优势,扬长避短,祝愿公司兴旺发达!

此致

敬礼!

XXX

XXXX年XX月XX日

2017员工结婚离职申请书(三)

尊敬的李总:

我很遗憾自己在这个时候向公司正式提出辞职,从去年6月份到现在我在公司也有一年多了。虽然每天就几个人在宝安这边上班,但同事之间也不会因此而少了那份欢笑。在这里我能开心的工作,开心的学习,还有大家的关爱,我很感激!人总是想逃避现实的,我也不例外。然而现实生活中的琐事总是不能逃避的,随着年龄的增长,我也不得不面对自己的婚姻问题了,我想尽可能晚点结婚,可是现在由不得我了,今年6月25日家长南下深圳,目的很明确就是催婚。看着自己年迈的父母鬓上的白发越来越多,我明白这都是为我操心的。在他们的催促下我妥协了,回家结婚。我也很清楚这时候向公司辞职,于公司于自己都是一个考验,因为公司现在正处在一个发展的阶段,料厂、壳厂都需要人,没和公司共同成长,我很难过。对于公司我已经有感情了,公司的人和物。我想过请假,可回去又会有很多事情,不是十天半个月的时间,得在家里呆上很长短时间。

本着对公司负责的态度,为了不让公司因我而造成的工作失误,我郑重向公司提出辞职。我想提前给公司安排人力,公司在安排上能做得更加合理和妥当。

祝公司事业蒸蒸日上,兴旺发达!

此致

敬礼!

XXX

XXX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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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结婚离职申请书范文

2.2017离职申请书范本

离婚申请书例2

我们双方申请离婚登记,谨此声明:

男方姓名:_________,

国籍:____,出生日期:_____年___月___日,民族:____,职业:_____,文化程度:____,身份证件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常住户口所在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女方姓名:_________,

国籍:____,出生日期:_____年___月___日,民族:____,职业:_____,文化程度:____,身份证件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常住户口所在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我们于_____年___月___日登记结婚,结婚证字号:_____________,离婚原因是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我们双方自愿离婚,对子女抚养、财产、债务等事项已达成一致处理意见并共同签署了离婚协议书。

上述声明完全真实,如有虚假,愿承担法律责任。

声明人:

_________________

______年___月___日

_________________

______年___月___日

监誓人:_________________

______年___月___日

(注:声明人签名须在监誓人面前完成)

一、根据《婚姻登记条例》之第十二条规定,办理离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

(一)未达成离婚协议;

(二)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

(三)其结婚登记不是在中国内地办理的。

二、法律责任:

(一)根据《婚姻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损毁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损毁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

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二)如离婚双方当事人提供虚假证件登记的,由当事人各自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离婚协议书一经签定不得更改,如当事人对协议规定的问题发生纠纷的,当事人可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四)上述条款中未详细告之的法律责任,如有违反,将依法处罚。

请在仔细阅读并确认理解内容后签名。

申请离婚当事人:

男方:____________(签名)

女方:____________(签名)

______年___月___日

离婚申请书例3

离婚调解书可以申请强制执行吗。当事人可以携带离婚调解书、身份证到做出离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或者不履行人所在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

(来源:文章屋网 http://www.wzu.com)

离婚申请书例4

女方: , 年龄: ,民族: ,职业: ,身份证号码: 住址: . 经商定,达成以下自愿离婚协议:

一、双方自愿离婚男方 与女方 于 年 月 日在 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结婚。现因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双方自愿离婚。

二、离婚后子女抚养问题

(一)双方婚生子女_____ 由_____方抚养,_____方每月_____日前向_____方支付子女生活费计____元人民币,直至其_____岁。

(二)子女大学毕业之前的教育费、医疗费由双方平均分摊,非监护方应在见相关票据后5日内支付,但不排除紧急情况下非监护方的垫付责任。

(三)如果子女对外侵权并承担赔偿责任,由双方平均分摊。

(四)非监护方探视子女的具体方式为:

三、 夫妻共同财产及分割

(一)夫妻共同财产明细(单物或份额价值在___ 元以上者)如下:

(二)如果一方持有、控制的夫妻共同财产(单物或份额价值在___ 元以上者)未在上款列明,一经发现,另一方有权分得该财产的80%.

(三)夫妻共同债务如下:

(四)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如下: 以下财产归女方所有: 以下财产归男方所有: 其他特别约定:

(五)夫妻共同债务承担:

四、本自愿离婚协议书一经双方签订即合法成立,经婚姻登记机关登记即具有法律效力。

(或:本自愿离婚协议书系在人民法院调解下双方自愿达成的协议,一经双方签字即具有法律效力。)

五、上述自愿离婚协议书事项,双方保证切实履行。因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对外赔偿等,延迟支付的一方应按日向全部垫付一方支付未支付金额千分之六的延期违约金。子女监护方阻止非监护方探视或不提供探视机会的,非监护方有权取得监护权,有权要求另一方支付精神损失赔偿金,精神损失赔偿金金额为监护方违约行为发生时的上年度全部收入。

自愿离婚协议书当事人:

男方: (签字) 女方: (签字)

离婚申请书例5

女方:李四,身份证号:_______,住_____省_____市_____区_____路_____栋_____单元______号。

男、女双方于_____年经人介绍认识,交往___后,______年____月_____日双方在______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_____年_____月______日儿子(女儿)出生,取名_____.因夫妻感情不和(或性格不合等原因),自愿离婚,经双方协商一致,对有关事项,达成如下协议:

一、男方张三自愿与女方李四离婚。

二、关于孩子抚养权、探望权的约定:

儿子(女儿)______由男(女)方______抚养,女(男)方____每月_____日之前支付儿子(女儿)____生活费_____元,直到儿子(女儿)_____能独立生活为止,教育费、医疗费凭票据男(女)方各自承担二分之一。

在不影响孩子的生活、学习的前提下,女(男)方_____(指没有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每月可探望儿子(女儿)____两次,探望当天晚上孩子可与探望方共同生活,男(女)方______(指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应予以配合。

三、夫妻共同财产约定:

1、关于房产的约定:

(1)位于______省 _______市______区______路_______栋______单元_____号的房屋,系双方在婚(前)后共同购买,男方支付首付款____万元,女方支付首付款_____万元,双方共同向银行按揭贷款____万元,主贷人为_____,双方已经偿还银行本金及利息____万元,尚欠银行本金及利息_____万元。经协商,双方确定房屋归男(女)方所有,房屋过户所产生的相关税费由男(女)方(即得到产权的一方)承担,银行的本金及利息由男(女)方(即得到产权的一方)偿还。放弃产权的一方要协助得到产权一方办理提前还贷、涂销抵押、产权过户、产权登记等手续。

(2)得到产权的一方自愿补偿放弃产权一方____万元,在签订协议当天补偿放弃产权的一方____万元,办理离婚登记当天支付_____万元,剩余款项在离婚后____日内支付完毕。

2、关于夫妻存款的约定:

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共有存款为____万元,其中男方名下有_____万元存款,女方名下有____万元存款,双方各自分得_____万元。

3、关于夫妻车辆的约定:

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共同购买汽车一辆,车牌号为______,现登记在_____名下,双方同意该车辆归XX方所有,取得车辆的一方补偿没有取得车辆的一方_____万元,该款于___年___月____日前付清。

4、关于其他财产的约定:

男、女双方婚前个人财产归各自所有,婚后的个人生活用品以及个人首饰归各自所有。

三、夫妻债权债务的约定:

夫妻双方没有共同的债权债务,夫妻各自名下的债权由债权人本人享有权利,债务由债务人本人承担责任。

四、关于隐瞒、虚报、转移婚内财产的约定:

男、女双方在签订本协议时均没有隐瞒、虚报、转移婚内共同财产,如有隐瞒、欺骗,一经核实,自愿放弃该财产,双方对此条款均予以确认。

五、违约条款:

本协议双方均自愿履行,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均自愿赔偿对方XX万元。

以上协议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协议一式三份,自双方在民政部门办理离婚登记后生效。

离婚申请书例6

贵院受理的2019年朝民初字****号离婚纠纷一案被告(即申请人张来)的户籍所在地为重庆市开县某镇某村某组某号,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2019年1月25日结婚后,2019年4月1日才到北京市朝阳区某乡某村,在该地连续居住时间不满一年,现又搬至北京市石景山某村某号居住,申请人在北京并没有经常居住地,因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本案应由被告即申请人张来的户籍所在地的法院管辖。据此,特提出管辖异议,请求将本案移送重庆市某人民法院审理,依法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公正。

此致

离婚申请书例7

最高人民法院2000年2月29日公告公布了《关于人民法院受理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案件有关问题的规定》,自同年3月1日起施行。该规定共有3条,其主要内容:中国公民向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人民法院不应以其未在国内缔结婚姻关系而拒绝受理;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在其缺席情况下作出的离婚判决,应同时向人民法院提交作出该判决的外国法院巳合法传唤其出庭的有关证明文件。外国公民向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如果其离婚的原配偶是中国公民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如果其离婚的原配偶是外国公民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可告知其直接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再婚登记。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调解书效力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并根据《关于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程序问题的规定》进行审查,作出承认或不予承认的裁定。

现在再讨论域外法院民商事案件(即过去的纠纷案件)裁决在我国承认和执行。

首先,应该指出,从法律上看,我国法院在这方面是持谨慎态度。其法律依据就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程序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外国法院离婚判决中的夫妻财产分割、生活费负担、子女抚养方面判决的承认执行,不适用本规定。”

离婚申请书例8

为了保障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婚姻制度的实施,加强婚姻登记管理工作,保护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处理违法的婚姻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下简称《婚姻法》)和《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中国公民在本市范围内办理结婚、离婚、复婚登记的,适用本办法。

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华侨同国内公民以及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居民同内地居民之间在本市办理婚姻登记的,按照《上海市涉外婚姻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办理。

第三条  (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保护)

依法履行婚姻登记的当事人,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四条  (单位的责任)

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有责任为本单位或者本地区申请婚姻登记的当事人出具必需的证明,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或者限制。

第二章  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和登记管理员

第五条  (登记管理机关)

上海市民政局(以下简称市民政局)主管全市的婚姻登记管理工作,各区、县民政局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婚姻登记管理工作。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婚姻登记管理的有关工作。

第六条  (登记管理机关的职责)

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的职责是:

(一)依法办理婚姻登记;

(二)依据婚姻登记档案,出具婚姻关系证明;

(三)依法处理违法的婚姻行为;

(四)宣传婚姻法律,倡导文明婚俗;

(五)做好婚姻登记档案的立卷管理和移交工作;

(六)做好婚姻登记的统计工作。

第七条  (婚姻登记管理员)

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设专职的婚姻登记管理员。

第八条  (婚姻登记管理员的资格)

婚姻登记管理员应当接受市民政局的业务培训,考核合格的,由市民政局发给婚姻登记管理员证书。

未取得婚姻登记管理员证书的人员,不得承办婚姻登记。

第九条  (工作要求)

婚姻登记管理员的工作要求:

(一)严格执行《婚姻法》、《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

(二)秉公执法,不得徇私枉法、以权谋私;

(三)不得要求当事人出具本办法规定以外的其他证件或者证明;

(四)不得承办本人或者近亲属的婚姻登记;

(五)持证上岗。

第三章  结婚登记

第十条  (结婚登记的申请)

当事人要求在本市登记结婚的,双方必须同时到本市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申请结婚登记手续。

第十一条  (申请结婚登记时应持证件)

当事人申请结婚登记时,必须提供下列证件和证明:

(一)户口证明;

(二)居民身份证;

(三)所在单位或者户口所在地的居(村)民委员会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

(四)由本市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的医疗保健单位出具的认定可以结婚的婚前体检证明。

已回境内定居的原因私出境人员申请结婚登记时,除了提供本条前款所列的证件和证明外,还应当提供我驻外使(领)馆或者驻港、澳工作机构出具的其在境外期间的婚姻状况证明,或者提交由申请人作出的并经公证的其在境外期间无婚姻关系的保证书。

已离婚的当事人申请再婚时,除了提供本条第一款所列的证件和证明外,还应当提供有关的离婚证明(离婚证或者解除夫妻关系证明书或者人民法院离婚调解书或者已发生法律效力的离婚判决书)。

第十二条  (现役军人的结婚登记申请)

现役军人申请结婚登记时,除了提供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所列的证明外,还应当提供所在部队团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和本人身份证件。

超期服役战士在本市探亲期间申请结婚登记,无部队出具的证明的,可提供本市区、县人民武装部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

第十三条  (因私出境人员的结婚登记申请)

申请结婚登记的当事人一方系因私出境人员,要求在本市登记结婚的,应当到本市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申请结婚登记手续;申请结婚登记的当事人双方均系因私出境人员,要求在本市登记结婚的,应当到一方原本市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申请结婚登记手续。

因私出境人员在本市申请结婚登记时,除了提供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所列的证明外,还必须提供下列证件和证明:

(一)本人护照或者往来港、澳通行证;

(二)我驻外使(领)馆出具的其在境外期间的婚姻状况证明或者由申请人作出的并在港、澳地区公证的其在港、澳期间无婚姻关系的保证书。

因私出境人员出境前已达到法定婚龄的,还必须提供原所在单位或者原户口所在地的居(村)民委员会出具的其在出境前的婚姻状况证明或者由申请人作出的经本市公证机关公证的其在出境前无婚姻关系的保证书。

第十四条  (因公出境人员的结婚登记申请)

申请结婚登记的当事人一方系因公出境人员,要求在本市登记结婚的,应当到本市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申请结婚登记手续;申请结婚登记的当事人双方均系因公出境人员,要求在本市登记结婚的,应当到一方原本市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申请结婚登记手续。

因公出境人员在本市申请结婚登记时,除了提供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所列的证明外,还必须提供下列证件和证明:

(一)本人护照或者往来港、澳通行证;

(二)我驻外使(领)馆或者驻港、澳工作机构出具的其在境外期间的婚姻状况证明。

因公出境人员出境前已达到法定婚龄的,还必须提供原所在单位或者原户口所在地的居(村)民委员会出具的出境前的婚姻状况证明。

第十五条  (劳教、缓刑、假释人员的结婚登记申请)

持有劳动教养管理部门出具的结婚登记准假证明的劳动教养人员和人民法院决定缓刑、假释的人员申请结婚登记的,婚姻登记机关应当予以受理。

前款当事人申请结婚登记时,必须提供本办法第十一条所列的证件和证明。

第十六条  (审查发证程序)

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在受理当事人的结婚登记申请后,应当立即进行审查。对符合结婚条件的,应当即时予以登记,并发给结婚证。当事人系离婚的,应当在其离婚证书上注明再次结婚的登记日期和现配偶的姓名,并加盖婚姻登记专用章后,交还当事人。

结婚证必须由当事人双方同时到场签名领取,不得由一方当事人或者委托他人代领。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

第十七条  (审查发证的特定程序)

申请结婚登记的当事人,因受单位或他人干涉,不能获得结婚登记所需证明时,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在查明事实后,对符合结婚条件的,应当予以登记,并发给结婚证。

第十八条  (不予结婚登记的情形)

申请结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不予办理结婚登记,并以书面形式向当事人说明理由:

(一)未到法定结婚年龄的;

(二)非自愿的;

(三)已有配偶的;

(四)双方有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

(五)患有法律规定禁止结婚的疾病的。

第十九条  (暂缓结婚登记的情形)

申请结婚登记的当事人患有医学上认为应当暂缓结婚的疾病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应当暂缓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并以书面形式向当事人说明理由。

第二十条  (复婚登记)

离婚的当事人要求恢复夫妻关系的,按本办法规定的结婚登记程序办理,可以不进行婚前健康检查,但复婚一方当事人要求进行婚前健康检查的除外。

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对准予复婚登记的当事人发给结婚证,并注销双方的离婚证件。

第四章  离婚登记的申请

当事人要求在本市登记离婚的,双方必须同时到本市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申请离婚登记手续。

第二十二条  (申请离婚登记时应持证件)

当事人申请离婚登记时,必须提供下列证件和证明:

(一)户口证明;

(二)居民身份证;

(三)所在单位或者户口所在地的居(村)民委员会出具的介绍信;

(四)合法夫妻关系证明(结婚证或者夫妻关系证明书或者夫妻关系公证书,下同);

(五)自愿离婚协议书。

第二十三条  (因公、因私出境人员的离婚登记申请)

申请离婚登记的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系因公、因私出境人员,要求在本市登记离婚的,应当到本市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或者原受理结婚登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申请离婚登记手续,并提供下列证件和证明:

(一)本市一方的户口证明、居民身份证,出境人员的护照或者往来港、澳通行证;

(二)当事人双方均系出境人员的,在本市取得的合法夫妻关系证明;

(三)自愿离婚协议书。

第二十四条  (自愿离婚协议书内容)

自愿离婚协议书应当写明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子女抚养、夫妻一方生活困难的经济帮助、财产和债务处理及分居住房落实等协议事项。

自愿离婚协议书的内容应当有利于保护女方和子女的合法权益,并不得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五条  (违法婚姻行为的离婚登记申请)

1981年1月1日《婚姻法》施行以前未履行结婚登记的事实婚姻双方当事人,在申请离婚登记时,必须先办理公证手续,取得夫妻关系公证书。

1981年1月1日《婚姻法》施行以后未依法履行结婚登记而自行同居的双方当事人,在申请离婚登记时,必须先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取得结婚证。

第二十六条  (调解)

当事人申请离婚登记时,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向双方当事人详细解释离婚登记的法定条件和程序,认真了解情况,做好调解工作。

第二十七条  (审查)

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对经过调解仍坚持要求离婚的当事人,应当受理其离婚登记申请,并自受理之日起一个月内予以审查,对符合离婚条件的发出领取离婚证的通知。

第二十八条  (领证)

申请离婚登记的双方当事人应当自接到领取离婚证的通知之日起一个月内,同时到婚姻登记管理机关领取离婚证。离婚证不得由一方当事人或者委托他人代领;逾期未领取离婚证的,除不可抗拒的事由外,即视为自动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申请离婚登记的当事人取得离婚证,即解除夫妻关系。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在当事人取得离婚证的同时,注销合法夫妻关系证明。

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在双方当事人取得离婚证后,应当通知双方当事人所在单位和户口所在地的户籍管理部门。

第二十九条  (不予离婚登记的情形)

申请离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不予办理离婚登记,并以书面形式向当事人说明理由:

(一)一方当事人要求离婚的;

(二)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但对子女抚养、夫妻一方生活困难的经济帮助、财产和债务处理及分居住房落实等事项未达成协议的;

(三)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经司法鉴定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或者无民事行为能力的;

(四)无合法夫妻关系证明的。

第三十条  (离婚协议的履行)

领取离婚证后,离婚的一方当事人不按照离婚协议书履行应尽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第三十一条  (离婚协议的变更)

领取离婚证后,离婚的双方当事人以正当理由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或者增减子女抚养费、经济帮助金额的,可向原受理离婚登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协议,填写自愿离婚变更协议书。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经审查属实的,应当准予变更,并在自愿离婚变更协议书上加盖婚姻登记管理机关专用章。

变更协议限定受理一次。再次要求变更协议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不予受理,当事人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第五章  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和出证制度

第三十二条  (婚姻登记档案管理)

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健全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制度,妥善保管婚姻登记的有关资料。

第三十三条  (出证申请)

当事人遗失、损毁结婚证或者离婚证的,可向原受理登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出具夫妻关系证明书或者解除夫妻关系证明书。当事人申请出证时,必须提供下列证件和证明:

(一)户口证明;

(二)居民身份证;

(三)所在单位或者户口所在地的居(村)民委员会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

第三十四条  (委托出证申请)

申请出具夫妻关系证明书或者解除夫妻关系证明书的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在境外的,可以委托本市一方当事人或者亲友。

委托申请时,人必须提供下列证件和证明:

(一)委托人亲笔签名并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

(二)委托人身份证件的复印件;

(三)人的居民身份证。

第三十五条  (审查出证程序)

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对当事人要求出具夫妻关系证明书或者解除夫妻关系证明书的申请进行审查后,对符合条件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7天内出具有关证明书。

夫妻关系证明书与结婚证,解除夫妻关系证明书与离婚证,均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三十六条  (婚姻登记证明)

根据婚姻登记档案记载,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可以向有正当申请理由的当事人出具其已离异或者已死亡父母的婚姻登记证明。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七条  (无效婚姻)

未经结婚登记以夫妻名义同居的,其婚姻关系无效,不受法律保护。

第三十八条  (婚姻登记的撤销)

申请婚姻登记的当事人弄虚作假,骗取结婚证或者离婚证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应当撤销其婚姻登记,报市民政局备案,并对当事人处以200元的罚款。

婚姻登记管理机关撤销婚姻登记时,应当在作出撤销婚姻登记决定的10天内,向双方当事人送达撤销婚姻登记通知书,收回结婚证或者离婚证。

第三十九条  (执法程序)

婚姻登记管理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应当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收缴罚款,应当出具市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罚没款收据。

罚款一律上缴国库。

第四十条  (复议和诉讼)

当事人对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按照《行政复议条例》的有关规定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提起行政诉讼。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四十一条  (重婚检举)

有配偶的当事人重婚,其配偶不控告的,知情者可以向婚姻登记管理机关或者检察机关检举揭发。

第四十二条  (行政建议)

单位或者组织为申请婚姻登记的当事人出具的证件、证明内容虚假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应当予以没收,并向该单位或者组织发出行政建议书,建议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行政处分。

第四十三条  (执法要求)

婚姻登记管理员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九条有关规定的,视情节轻重,可以由区、县民政局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由市民政局撤销其婚姻登记管理员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对因婚姻登记管理员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已办理婚姻登记但目前仍不符合婚姻登记条件的当事人,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应当撤销其婚姻登记,报市民政局备案,并在作出撤销婚姻登记决定的10天内,向双方当事人送达撤销婚姻登记通知书,收回结婚证或者离婚证。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证书印制)

结婚证、离婚证、夫妻关系证明书、解除夫妻关系证明书,由市民政局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印制。

第四十五条  (收费规定)

当事人领取结婚证、离婚证、夫妻关系证明书、解除夫妻关系证明书,应当交纳工本费。工本费的标准,按物价、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六条  (应用解释部门)

本办法的具体应用问题,由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离婚申请书例9

第一条

男女双方自愿结婚、离婚或复婚,必须依法办理婚姻登记手续,取得婚姻证书,方能确立或解除婚姻关系。

第二条

依法履行登记手续的婚姻当事人,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三条

申请结婚、离婚或复婚登记的男女双方,对婚姻登记机关必须了解的情况,应如实提供。有关单位应协助婚姻登记机关做好登记工作。

第二章登记机关

第四条

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是区人民政府和乡、镇人民政府。

上海市民政局主管本市的婚姻登记工作。

第五条

婚姻登记机关应严格贯彻执行《婚姻法》和《婚姻登记办法》,通过婚姻登记,保障合法婚姻关系的确立或解除,防止违法婚姻的发生,维护和巩固社会主义婚姻制度。

第六条

婚姻登记机关的具体任务是:

(一)依法办理结婚、离婚和复婚登记;

(二)受理出具《夫妻关系证明书》或《解除夫妻关系证明书》的申请,并负责查核和上报工作;

(三)开展婚姻登记法律咨询;

(四)对登记结婚的当事人进行婚姻法和晚婚、计划生育以及勤俭办婚事等宣传教育;

(五)做好婚姻登记档案的立卷、管理和上交工作;

(六)做好婚姻登记的统计工作。

第七条

婚姻登记机关应本着方便群众的原则,规定办理婚姻登记的时间,并在本辖区内公布。乡、镇办理婚姻登记的时间,每星期不得少于一天。

第三章登记员

第八条

婚姻登记机关应设立专职或兼职的婚姻登记员,其中乡、镇婚姻登记员应由民政助理担任,并可视需要增设由其他工作人员兼任的婚姻登记员。

第九条

婚姻登记员必须由经过县级以上民政部门业务培训,考核合格,并取得《婚姻登记员证书》的人员担任。

非婚姻登记员不得直接承办婚姻登记。

第十条

婚姻登记员的工作要求:

(一)熟悉《婚姻法》、《婚姻登记办法》以及有关婚姻登记工作的各项政策规定;

(二)坚持原则,严格依法办事,不徇私情,不以权谋私;

(三)树立为人民服务的思想,对当事人热情接待,礼貌待人;

(四)工作认真负责,不草率,不拖拉。

第四章结婚登记

第十一条 男女双方自愿结婚的,双方必须亲自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不得委托亲友、律师或其他人代办。

男女双方户口均不在本市,但一方的父母户口在本市的,可到父母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当事人须提供能反映其父子(女)或母子(女)关系的户籍证明,或提供当事人父(母)所在单位或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父子(女)或母子(女)关系证明。

第十二条 申请结婚的男女双方应持有下列证件、证明:

(一)本人居民身份证或户籍证明;

(二)由所在单位或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不在本区、本乡或本镇申请结婚登记的一方当事人,其《婚姻状况证明》须加盖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的公章;

(三)由指定医疗保健单位出具的认定可以结婚的《婚前体检证明》;

(四)本人正面免冠近期二寸单人照片三张。

《婚姻状况证明》应写明本人出生年月、婚姻状况(未婚、离婚、丧偶)以及双方不属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内容。

离过婚的当事人申请再婚的,应持有离婚证件(《离婚证》或《解除夫妻关系证明书》、法院离婚判决书或调解书,下同)。

第十三条 现役军人申请结婚登记,须持所在部队团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超期服役战士和志愿兵在探亲期间申请结婚无部队开具的证明的,可持当地区、县人民武装部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

第十四条 一方或双方当事人为出国留学人员要求在国内结婚的,可到本市一方户口所在地或当事人原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公费出国留学人员申请结婚登记,除应持本人护照外,还应持国家教育委员会出国人员集训部或其派出单位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自费

出国留学人员申请结婚登记,应持我驻外使、领馆出具的在国外期间的《婚姻状况证明》。出国留学前已达婚龄的,还须持原单位、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出国前的《婚姻状况证明》。

公务、劳务出国或去港澳人员在本市申请结婚登记的,除应持本人护照外,应持所在国家或地区的我驻外使、领馆或驻外机构、港澳工作机构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出国或去港澳前已达婚龄的,须持原单位、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出国前的《婚姻状况证明》。

第十五条 劳动教养人员申请结婚登记,除应持原工作单位、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外,还必须持有劳动教养管理所出具的结婚登记的准假证明。

第十六条 正在服刑人员在关押或保外就医、监外执行期间,不准结婚;在缓刑或假释期间申请结婚登记的,婚姻登记机关应予受理。

第十七条 婚姻登记机关对申请结婚的双方当事人,经审查符合结婚规定的,应准予登记,发给《结婚证》。当事人离过婚的,应在其离婚证件上注明再次结婚的日期和另一方姓名,加盖婚姻登记机关公章或婚姻登记专用章后交还当事人。

领取《结婚证》时,双方当事人必须亲自到场。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

第十八条 申请结婚的当事人,因受单位或他人干涉不能获得所需证明时,婚姻登记机关应查明原因。对确已符合《婚姻法》规定的结婚条件的当事人双方,婚姻登记机关应主动同有关单位联系,做好疏导工作。经疏导无效,当事人仍不能取得所需证明的,婚姻登记机关可将调查和联

系的情况在《结婚申请书》中注明,依法为当事人办理结婚登记,发给《结婚证》。

第十九条 申请结婚的男女双方或一方当事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禁止结婚,不予办理结婚登记:

(一)未到法定结婚年龄,即男不满二十二周岁,女不满二十周岁的;

(二)非自愿的;

(三)已有配偶的;

(四)属于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

(五)患麻风病、性病未经治愈,或患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其他疾病的;

(六)法院判决离婚尚未生效的。

第五章离婚登记

第二十条 男女双方自愿离婚,必须亲自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一方在外省市工作,另一方常住户口在本市的,可到本市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但在外省市工作的一方必须亲自来本市办理登记手续,不得委托亲友、律师或其他人代办。

第二十一条 申请离婚登记的男女双方应持本人居民身份证或户籍证明及《结婚证》或《夫妻关系证明书》。

现役军人申请离婚登记,须持《结婚证》或《夫妻关系证明书》以及所在部队团以上政治机关的证明。

第二十二条 男女双方申请离婚登记时应接受婚姻登记机关的婚姻法律咨询。婚姻登记机关应向当事人详细解释离婚登记的法定条件和程序,认真了解情况,做好调解工作。

当事人双方经过婚姻法律咨询,仍坚持要求离婚的,可正式办理申请离婚登记手续。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属自愿离婚,感情确已破裂,对子女抚养、财产分割和分居条件确已有适当处理并达成协议的,应准予登记,发给《离婚证》,收回《结婚证》或《夫妻关系证明书》。

第二十三条 申请离婚登记的当事人双方,在进行婚姻法律咨询、正式办理申请手续和领取《离婚证》时,必须亲自到场。取得《离婚证》,即解除夫妻关系。

申请离婚登记的当事人应在接到婚姻登记机关通知书之日起,三十天内办理离婚登记手续或领取《离婚证》;逾期不办理离婚手续,或逾期不领取《离婚证》,除有特殊情况外,即作为自动撤销离婚登记申请结案。

第二十四条 申请离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

(一)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

(二)男女双方要求离婚,但对子女抚养、财产处理和分居条件达不成协议的;

(三)一方系无行为能力的;

(四)男女双方户口均不在本市的。

一九八一年一月一日《婚姻法》施行以后,未依法履行结婚登记手续而自行同居的男女双方当事人申请离婚登记的,须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后,婚姻登记机关才予受理。

第二十五条 登记离婚后,当事人一方有正当理由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或增减子女抚养费、经济帮助金额,且当事人双方能达成新的协议的,可向原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变更协议。婚姻登记机关经审查属实的,应予变更。

《离婚变更协议书》须经当事人双方签名盖章,并加盖婚姻登记机关公章或婚姻登记专用章后生效。《离婚变更协议书》一式三份,当事人双方各执一份,一份由婚姻登记机关存档备查,并在原离婚登记档案内记载。

变更协议一般只受理一次,双方不能协商一致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

第六章复婚登记

第二十六条 离婚后,男女双方自愿恢复夫妻关系的,必须亲自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复婚登记。

申请复婚登记的男女双方所持的证件、证明与申请结婚登记时相同。

第二十七条 婚姻登记机关按照结婚登记程序办理复婚登记,发给《结婚证》,收回双方离婚证件。

复婚登记的《结婚证》和《结婚申请书》,应在编号中注明复婚字样。

第七章档案和出证

第二十八条 婚姻登记机关应建立、健全婚姻登记档案制度,妥善保管好婚姻登记申请书和有关证件。本市婚姻登记档案分别由所在地的区、县民政局统一保管。乡、镇婚姻登记机关应按年做好婚姻登记档案的立卷和编目工作,并于次年第一季度内上交区、县民政局保管。

区、县民政局保管婚姻登记档案的期限为十年。保管期满后,应即移交区、县档案馆长期保管。

第二十九条 《结婚证》和《离婚证》不予更换和补发。

丢失《结婚证》或《离婚证》的婚姻当事人需要证明夫妻关系或已解除夫妻关系的,可向原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出具《夫妻关系证明书》或《解除夫妻关系证明书》。婚姻登记机关经核查婚姻登记档案,证实当事人确已依法办理过结婚或离婚登记的,应报区、县民政局审批,由区、县民

政局依法出具《夫妻关系证明书》或《解除夫妻关系证明书》。

《夫妻关系证明书》、《解除夫妻关系证明书》与《结婚证》、《离婚证》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三十条 申请出证的当事人应持下列证件、证明:

(一)本人居民身份证或户籍证明;

(二)由所在单位或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写明结婚出证或离婚出证的《婚姻状况证明》,不在本区、本乡、本镇申请出证的一方当事人,其《婚姻状况证明》须加盖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的公章;

(三)双方当事人申请结婚出证的,应交本人正面免冠近期二寸单人照片三张,一方当事人申请结婚出证的交二张;申请离婚出证的,应交本人正面免冠近期一寸单人照片二张。

第三十一条 申请出证的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不在本市的,可以委托在本市的一方或亲友代办。

申请出证时,应持本细则第三十条规定的证件、证明(当事人的居民身份证可交复印件)及当事人亲笔签名盖章的授权委托书,并交验人的工作证或居民身份证。

第三十二条 婚姻登记机关可以根据婚姻登记档案,向需要了解当事人婚姻情况的公安、司法等机关出具婚姻当事人依法登记结婚、离婚和复婚的证明;证明上应加盖婚姻登记机关公章或婚姻登记专用章。

第八章处罚

第三十三条 婚姻登记机关发现已经登记结婚的当事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宣布该项婚姻无效,收回已发给的《结婚证》,并对责任者给予批评教育;触犯刑法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受当事人一方或他人胁迫,或者当事人一方或双方非自愿的;

(二)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系他人冒名顶替的;

(三)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不符合结婚条件,故意隐瞒事实,弄虚作假的;

(四)伪造、涂改证件的。

第三十四条 婚姻登记机关发现已经登记离婚、双方尚未再婚的当事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宣布该项离婚无效,收回已发给的《离婚证》,并对责任者给予批评教育;触犯刑法的,由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当事人双方感情并未破裂,为了达到某种个人目的,弄虚作假,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利益的;

(二)受当事人一方或他人胁迫诱骗,或者当事人一方或双方非自愿的。

第三十五条 宣布婚姻无效的案件,由当事人所在地的区、县民政局负责审批,并报市民政局备案。《宣布无效婚姻通知书》应加盖区、县人民政府公章,及时送达双方当事人,并抄送原婚姻登记机关、当事人的所在单位和居住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

第三十六条 《婚姻法》施行以后,未依法履行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的男女双方由婚姻登记机关予以处理,有关单位和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应予协助执行:

(一)对男女双方均已符合结婚条件的,由婚姻登记机关责令双方当事人限期补办结婚登记,婚姻登记机关可视情节轻重,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办的,加倍处罚,并责令其继续补办登记手续。

(二)对男女双方或一方尚未符合结婚条件的,由婚姻登记机关责令双方限期分居,并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逾期不分居的,加倍处罚。

第三十七条 婚姻登记员在承办婚姻登记中,违反《婚姻法》和《婚姻登记办法》的有关规定,徇私舞弊、以权谋私的,由其所在单位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触犯刑法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附则

第三十八条 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华侨同国内公民、港澳同胞同内地公民在本市办理婚姻登记,分别按照《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办理婚姻登记的几项规定》和《华侨同国内公民、港澳同胞同内地公民之间办理婚姻登记的几项规定》的规定,由市婚姻登记处办理。上述人员要求出具婚姻登记证明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九条 《结婚证》、《离婚证》、《夫妻关系证明书》、《解除夫妻关系证明书》、《婚姻状况证明》、《离婚协议书》、《离婚变更协议书》和《宣布无效婚姻通知书》,由市民政局按有关规定统一印制;《婚前体检证明》由市卫生局统一印制。

离婚申请书例1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和《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男女双方自愿离婚,并对子女抚养和财产处理达成协议,可往民政部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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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需材料:

办理离婚登记,须提供如下证件:

(1)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

(2)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失业者还须持失业证)。

(3)双方离婚介绍信。离婚介绍信应由:有单位的,由其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出具;村民和个体劳动者、私营企业者、从业人员、失业人员等由其户口所在地村委会、居委会出具。 (跨区应加盖街道办事处或镇婚姻登记专用章。)

(4) 双方各自的申请报告。申请报告内容包括各自陈述离婚意愿及原因。

(5)双方达成协议的协议书,是双方对子女抚养、财产分割、债权债务处理及夫妻一方生活困难的经济帮助等作出的文字协议。

(6)双方的《结婚证》(二份)。如《结婚证》遗失,需申请补办《夫妻关系证明书》,补办手续详见《办理(夫妻关系证明书)须知》。

办理流程:

办理程序:

(1)双方带齐证件,亲自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填写申请书。

(2)婚姻登记机关对申请离婚人士的材料进行审查,并自受理之日起30天,对符合离婚条件的申请给予答复并预约领证日期。

(3)双方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协议书的法律公证,见证)出示户口本、身份证、证件相领取离婚证。

想要办理离婚手续时 夫妻有一方是在日本有固定住所的日本人的情况,适用日本的法律,在日本的离婚手续如下:

1. 协议离婚

在双方同意离婚后,“协议离婚”即成立。到夫妇的原籍或居住地的市町村提交离婚申请书,此时需要住民票以及外国人登录完毕证明书。离婚申请书上还需要2位证人的署名、盖章。此外,如有未成年的孩子(不满20岁)的情况,必需明确孩子的亲权归属离婚夫妻的哪一方,否则离婚申请不予受理。

2. 离婚申请不予受理申请

自己没有同意离婚,对方有可能独自提交离婚申请的情况,另外由于一时的口角,在离婚申请上冲动地签名盖章了的情况,想要撤回该申请时,只要提交“离婚申请不予受理申请”,该离婚申请就不会被受理。申请提出后6个月之内有效。在此期间内也没能解决的话,可以再次提出申请书延长不予受理期间。

3. 关于离婚调停的申请

有关财产分割、慰谢费、孩子的亲权以及抚育费等商谈不定,通过谈话不能达成离婚的情况,夫妻的任何一方可以到家庭裁判所要求调停。到对方的住处的家庭裁判所去办理。法院有申请表格,但需要印纸费900元和邮寄用邮票费。

4.审判离婚

在调停没能成立时,可以向地方裁判所,判决后“审判离婚”即成立。

5. 托律师

如要委托律师办理离婚,到律师会要求介绍律师,然后委托。这种情况需要支付律师报酬。

对于没有能力支付审判费用以及律师费用的委托人,法律协助协会可以代付审判费用(包括律师费),外国人也适用该制度,所以不要因为没有经济能力就放弃审判,首先去咨询。

6. 在留资格

在留资格如是“日本人配偶者等”,离婚成立之时其资格就丧失了,必须申请变更为其他的在留资格,或做“在留资格特别许可申请”,取得“定住者”的在留资格,否则将不被允许继续在日本逗留。

双方均为外国人的夫妇在日本离婚时,以“家族滞在”资格在日本的一方就有可能丧失该资格。因此,也需申请变更至其他在留资格。

另外,即使在日本法律上被认定为离婚,由于自己国家法律的不同,也有在该国不被承认的情况。请向各自国家的驻日本大使馆咨询。

根据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 第四十八条 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条件是:

(一)婚姻登记处具有管辖权;

(二)要求离婚的夫妻双方共同到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

(三)双方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四)当事人持有离婚协议书,协议书中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五)当事人持有内地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中国驻外使(领)馆颁发的结婚证;

(六)当事人各提交2张2寸单人近期半身免冠照片;(注:有的地方是要大1寸的照片)

(七)当事人持有本规范第二十三条至第二十八条规定的身份证件。

第二十三条 内地居民办理结婚登记应当提交本人的常住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居民身份证与常住户口簿上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应当一致;不一致的,当事人应当先到有关部门更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