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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银行学论文模板(10篇)

时间:2022-02-28 18:17:46

中央银行学论文

中央银行学论文例1

(二)对现行法律设计的反思与改进建议 中央银行独立性问题在我国的提出始于80年代中期,尽管与国外情况不完全一致,争议的理由也不尽相同,但认为中央银行应有独立性的则占绝大多数,不同的只是如何独立法,代表性的观点有三种:1.中央银行应独立于政府,独立于财政,直接隶属于全国人大,其地方分支机构应独立于地方政府,财政不能强行向中央银行透支。2.中央银行没有必要脱离政府直接对全国人大负责,因为经济工作是统一领导的,中央银行的独立性应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即它应独立于财政,独立于经济计划和主管部门,独立于地方政府。3.不提中央银行隶属关系,只提货币发行权,主张货币发行由全国人大常委会监督,不经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不得开动货币发行机器;另有人主张货币发行权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行使,财政向银行透支应由全国人大专门委员会审查并由大会批准。〔20〕《人行法》实际上采纳了第二种意见。 笔者认为,《人行法》较之过去的《银行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在独立性问题上有所进步,各种关系的界定也要明确得多。它第一次以法律的形式确立了中央银行相对于政府部门(尤其是财政)、地方政府、社会团体和个人的独立性,确立了中国人民银行在资金与财务上的独立性。但是,由于中国人民银行相对于国务院毫无独立性可言,这便为中央政府全面干预中央银行业务留下了广阔的空间。从以往的经验来看,上述法律规定的独立性能否真正落实,现在还应打个问号。例如:1986年出台的《条例》第三十条规定:"财政部门不得向中国人民银行透支。"而实际上由于财政年年出现硬赤字,这些硬赤字主要靠向银行透支和借款解决,到1994年末,中国人民银行对财政部的透支和借款(长期性)余额约1800亿元,占当时中国人民银行总资产的12.2%,此外,中国人民银行每年的贷款也有相当部分投向本应由财政负担的项目上,如贫困地区的公共设施,国有企业和粮食企业的亏损补贴等。〔21〕又如:由于中国人民银行按行政区划设置分支机构,这些分支机构在人事安排、干部任免、信贷规模、中央银行贷款分配等方面受地方政府干预的事例比比皆是,尤其是地方政府通过分支机构向总行施加压力,以多要指标和贷款,同时要求分支机构放松对本地区的金融监管,"奉命批机构、批贷款"的事情屡见不鲜。这些现象说明,现有法律设计的这种相对独立性要真正落实,并非易事。 法律设计中央银行独立性的初衷是为了克服中央银行缺乏独立性而引起的种种弊端,如货币政策的通货膨胀倾向,政治短期效益的影响,政府家控制中央银行的操作失当等;是为保证货币政府的正确制定和实施,强化金融监管,完善金融调控。由于在实践中,中国人民银行缺乏真正意义上的独立性,因此而造成的各种问题和弊端在改革开放后已充分显现。在中国当代的政治现实中,政府一般将经济增长作为工作的首要目标,考察政绩主要看经济发展情况,加之赶超心理作祟和头脑容易发热,使附属于政府宏观经济政策的货币闸门大开,货币连年超经济发行已成为近年严重通货膨胀的主因之一,此外,由于金融监管不严和不规范,金融领域的违法犯罪日渐严重,泡沫经济的出现早已不再耸人听闻。严峻的现实呼唤一个独立而权威的中央银行,把好货币闸门,治理金融混乱。 从理论上讲,中央银行直接向全国人大负责有利于增强其独立性,克服制定和实施货币政策的各种偏颇,抵制各种不合法的干预。但是,在现实中很难想象中央银行能借助于全国人大的力量而独立于政府的宏观经济决策,因为在实践中全国人大和国务院在宏观经济决策上并无差异。而且这种改革已远远超出经济体制改革的范围,更主要地含有政治体制改革的意义,涉及到我国宏观经济决策权力的再分配,其难度之大可想而知。因此,在现有法律框架的基本原则不变的前提下,我们应从以下方面着手改进:1.改善中国人民银行与国务院的关系。应当承认,中央银行业务精妙,技术专门,国务院显然不宜过多干预中国人民银行的具体业务操作。《人行法》第三条已明确规定货币政策的首要目标是稳定币值,国务院应支持中央银行为稳定币值而做出的种种努力。发展和稳定是我国经济工作的两大主题,改革以来的现实是发展往往压倒稳定,经济过热和失控屡次出现,因此,中国人民银行应成为宏观经济的制动系统,成为经济决策中坚定的稳定力量。故国务院与中国人民银行之间不应是单纯的领导与被领导关系,而应建立一种互相尊重 、彼此合作的关系,国务院在依法监督中国人民银行的同时,应成为中国人民银行履行职责的坚强保障。这一点虽然被立法所忽视,但在实践中应予以重视。

中央银行学论文例2

中图分类号:F820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1428(2007)06-0038-02

一、电子货币对中央银行的影响

综合国内学者的研究,电子货币对中央银行的影响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货币发行主体地位

学界主要有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我国《信用卡业务管理办法》虽然对经营信用卡业务做出了明确的规定,但对诸如公交卡、校园卡、VIP卡、优惠卡、打折卡、会员卡等其他类型的电子货币并没有作出一个明确、清晰的界定。当前电子货币发行主体主要是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还有是一些特别发行公司的非银行机构(如维萨和国际信用卡组织),电子货币发行主体的多元化使中央银行作为“发行的银行”地位受到了挑战。另一种观点恰恰相反,认为目前发行的所谓电子货币其实是现金替代物,这种形式的电子货币发行对央行垄断货币发行权不会造成冲击。“对央行垄断货币发行权形成真正冲击的是可以无限背书的电子本票和电子支票,一旦技术成熟,这种形式的电子货币将彻底颠覆央行货币发行的垄断。”

(二)铸币税收入的流失

学者们普遍认为电子货币对铸币税存在着影响。如张成虎基于电子货币的发行冲击了央行货币发行主体地位这样的认识,认为目前电子货币主要由银行机构、非银行金融机构和非银行机构发行,对于发行纸币的中央银行来说,意味着其铸币税的流失。尹龙持与之大致相同的观点,认为铸币税“受影响程度与中央银行在竞争发行中的地位、通货使用的范围相关。中央银行发行的电子货币竞争力越弱、现金使用的范围越大,铸币税减少的程度就严重。”而梁立俊从电子货币不会对央行货币发行主体地位带来冲击的理论前提出发,认为商业银行通过资产增加发行电子货币,如果这种电子货币在支付过程中不是同步结算,从支付到结算的时段内,这种电子货币充当了货币的职能,商业银行在发行这种电子货币的过程中获得了铸币税收入。

(三)金融体系的监管功能

科技进步使得非银行金融机构加入到货币创造的行列,更加混淆了它和商业银行之间本来就模糊不清的界限,也迫使中央银行重视和加强对银行金融机构的监管。

但是对电子货币,尤其是电子现金发行主体的认定和监管问题会使得中央面临两难境地,“一方面,由于中央银行对电子货币发行权的非垄断降低了其金融调控的能力,故中央银行希望采取措施加强对电子货币发行的控制权。”“另一方面,如果这样,其结果必然会挫伤民间发行主体推动电子货币运用的积极性,阻碍电子货币的发展。”所以,央行如何协调二者的关系,有效地对金融体系进行监管是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从上述分析中不难发现,学者们更多的还是从宏观上对电子货币作出一般性分析,对电子货币的界定也只是停留在传统的狭义的电子货币,还没有深入实践对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进行探讨。比如说,随着网络的迅速发展,网上虚拟货币的出现对中央银行及其货币政策产生了哪些影响?如何有效地消解这些影响?学者们对此深入的探讨不多。

二、电子货币对货币政策的影响

(一)对货币供给和货币需求的影响

赵家敏教授认为:“电子货币可以产生货币创造,也可能导致通货膨胀,但会受到制约被限制在一定程度”。他基于交易动机的货币需求模型的分析认为“普及电子货币和电子结算技术可达到降低货币需求余额的效果。”

唐平认为在普及电子货币初期,由于现金还不能完全被银行存款替代,rr(支票存款法定准备金率)、rr1(非交易存款法定准备金率)、e(银行超额准备金率)、t(非交易存款与支票存款的比率)的变化幅度要大过c(流通中现金与支票存款的比率)的变化幅度,这时乘数有变小的趋势。乘数m的变小说明在中央银行改变相同基础货币供应量时,社会创造的狭义供应量M1会变小。在电子货币流通和使用后,货币的流通速度加快和变现能力增强,货币周转周期将大大缩短。因此,在短期内,人们为交易动机和预防动机所预留的货币量占实际收人的比例将减少。

(二)对货币政策的中介目标和操作工具的影响

刘自强等人认为,货币政策的中介目标一般是使用M1和M2,但由于电子货币的发行不是集中的和一次性的,而是分散的和连续性的,这就使货币总量的测算变得十分困难。而对于货币政策的操作工具而言,最常用的是公开市场操作,但由于电子货币多由私人发行,因此损失了铸币收入的中央银行就可能会面临缺乏足够的资产来进行大规模货币吞吐操作的问题。

(三)对货币政策有效性的影响

李成等人认为电子货币的出现和发展使中央银行依靠这些货币政策工具实现货币政策目标的有效性受到影响。主要表现在:第一、网络银行中涉及存款准备金的资产负债业务的比重不断下降,在纯网络银行中这一比重已接近50%,中央银行存款准备金作用力度大大下降;第二,商业银行可以通过增发电子货币规避中央银行提高再贴现率以缩减信贷规模的制度约束;第三,电子货币使中央银行资产负债大量缩减,很有可能使中央银行因缺乏足够的资产负债而不能适时进行大规模货币吞吐操作,从而减弱公开市场操作的时效性和灵活性。

应该说我国学者在电子货币对我国货币政策影响方面的研究是较为深刻,但是其缺陷也是显而易见的。其一,提出问题有余,解决问题不足。学者们对电子货币的发展所带来的挑战,如对货币供给和货币需求的影响以及央行货币政策的有效性等问题有了清晰的认识,并作了比较系统全面的分析,但对于如何有效地解决或规避这些问题的策略分析稍显不足,即使有学者论及了这些问题,也只是概括性的、宏观的,缺乏详细而有针对性的论述。其二,宏观理论研究有余,实证性研究不足。目前,我国学界对于电子货币给货币政策带来挑战的研究主要为学究式的,从抽象的理论泛泛而谈的研究不少,能立足国内现状做调查研究的可谓凤毛麟角,因而其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就在打折扣。鉴于此,如何立足于国内网络技术、电子技术发展现状,将电子货币理论与我国的实际相结合,提出应对电子货币挑战的具体策略,将是学者们下一步研究的重心。

参考文献:

[1]李成,刘社芳.电子货币发展带来的制度挑战与思考[J].上海金融,2004(6):52―54

[2]梁立俊.商业银行电子货币发行影响央行货币发行权的会计分析[J].上海金融,2006(11):14~17

[3]盛昭瀚,蒋德鹏.演化经济学[M]一上海:上海二联书店.2002

[4]张成虎.网络金融[M].北京:科学出版社,2005:178

[5]尹龙.电子货币对中央银行的影响[J].金融研究,2000(4):34―4l

[6]劳平.电子货币对中央银行职能的冲击[J].中山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2(4):126一13l,137

中央银行学论文例3

中图分类号:F840;F83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2-2848-2007(03)-0049-07

一、引言

存款保险制度是为了保护存款安全和储户利益而建立的制度安排,通过银行缴纳一定比例的保费,在银行发生经营风险或者遭遇危机时为存款人提供补偿。它和金融监管当局的审慎监管以及中央银行的最后贷款人功能一起被公认为金融安全网的三大基本要素。尽管国内有些学者,如项卫星和李宏谨、陆春红和贤、高建华等,认为中国目前没有条件也没有必要建立存款保险制度或不宜过早推行之,但大多数学者还是表示了对其出台的理论支持(刘士余和李培育;华如兴和施平;谢平等;何光辉和杨咸月;钱小安;张伟;苏宁;王自力)。颜海波㈨还分析了中国建立存款保险制度所面临的困境与相应的职能。存款保险制度的主要倡导者、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研究员魏加宁曾表示:银行改革在“倒逼”存款保险制度的提速,中央银行不堪重负也是推出存款保险制度的一个重要诱因。最近,人民银行已经会同财政部、银监会、国务院法制办、发展与改革委员会等部门成立了《存款保险条例》起草工作小组,正在抓紧进行存款保险制度的设计和论证工作。

随之而来的是,学术界关于存款保险制度组织形式的讨论。华如兴和施平、王贞琼对我国存款保险制度的组织形式提出了相似的设想:最初存款保险机构应由中央银行设立存款保险局并附属于中央银行,不以赢利为目的,业务受中央银行监管,但是必须具备权威性和相对的独立性,待积累一定经验之后,再从中央银行独立出来建立存款保险公司。刘士余和李培育倾向于在我国建立相对独立的机构,专司存款保险职能。该机构的基本职能是:负责归集、管理、营运存款保险基金;履行对投保机构退出市场的清算职能并及时向存款人进行赔付;在银行业面临严重的系统问题时,依法向财政部和中央银行进行特别融资。王自力指出,良好的存款保险机构的独立设置原则,并不排斥在存款保险制度初创时期,由中央银行牵头组织制度设计、拟订存保法规,以及按照确立的法规创建存保体系并进行早期运作,目的之一是要通过强制保险、有限赔付、差别费率、风险监测和退市处置等有效手段,强迫存款人慎重选择银行,经营者谨慎经营,换句话说,即通过良好的制度设计来强化市场约束,防范道德风险,维护金融稳定。

作者认为,只有正确地认识存款保险与中央银行最后贷款人(LLR)的关系,才能对其组织形式做出合理的选择。但从很多文献来看,存款保险和LLR各自的运行机理已经有大量研究,但二者之间的关系问题似乎并未引起足够的关注。刘丽巍和李华、姜占英和刘浏曾尝试分析了这两种制度各自的利弊和彼此的关系。颜海波指出,对于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国家来讲,银行监管是防范系统性风险的第一道防线,中央银行LLR是第二道防线,而存款保险制度是最后一道防线,应当划清中央银行LLR与存款保险出资救助的时间和顺序,处理好两者在解救银行危机时的关系。必须承认的是,我们对不同银行管制职能之间的相互作用的理解还是很初步的(Kahn和Santos)。国外学者Repul-lo曾借鉴Dewatripont和Tirole的一个不完全契约框架,探讨了LLR职能的最优配置。在他的模型中,银行因受到流动性冲击而需要LLR的贷款,LLR将被赋予监管权利以获取有关该银行财务状况的信息。Kahn和Santos对Repullo的模型加以改进,发现单一的监管者会导致银行监管不足和银行信贷资产的次优配置。他们分别在完全信息条件和在监管者之间存在信息不对称条件下考察了解决过度宽容问题的替代机构。还特别指出,监管者们有一定的激励拒绝共享所收集到的信息,某些监管者发现收集某些特定的信息相对容易,这一结果意味着在配置银行管制职能时,考虑信息优势是十分重要的。本文则在RepulloTM、Kahn和SantosTM模型(简称RKS)的基础上,以微观经济视角研究了存款保险与中央银行LLR的关系。

文章的结构如下:第一部分引言,回顾了近年来对我国存款保险制度组织形式以及存款保险和中央银行LLR之间关系的讨论。第二部分,作者基于RKS模型,对二者最优关系给予了经济学理论上的解析。第三部分,总结基本结论并根据模型对我国存款保险制度组织形式提出了自己的观点,以及模型可能加以改进的地方。

二、模型

(一)基本假设

LLR几乎从来都是中央银行的职能(Kahn和Santos),我们在此沿袭了这个假定。从大多数已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国家来看,存款保险机构都不具有监管职能(王贞琼)。在我国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初期,是否赋予存款保险机构对其成员单位的监管权利应慎重考虑。2003年银行监管职能从人民银行分出后,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银监会)专门行使对全国银行和储蓄机构的监管职能。如果将一部分银行监管职能赋予存款保险机构,一方面职能划分不清可能会产生监管重复,造成监管资源的浪费,也使被监管单位负担加重;另一方面由于政出多门,使银监会在执法的权威性、严肃性和监管力度上受到一定的影响。因此,在我国金融监管制度尚不成熟的情况下,应考虑将银行监管职能统一于银监会(颜海波)。在这里,不妨假定存款保险机构和人民银行可与银监会共同建立信息共享机制,通过银监会,实现他们对银行的监管。另外,我们还假定中央银行具有破产处置的职能。根据Dewatripont和Tirole的解释,本模型把银监会的监管视为外生。

我们把时间分成三个时期,并忽略时间的折旧。因为银行本身没有资本金。在t=0时,银行以活期存款的形式筹集资金,总额标准化为1,并全部投保。这些存款的1-X部分被投资到在t=2时产生随机收益R的非流动性资产(贷款),剩余的x部分则被投资到流动性资产,其市场利率标准化为0,并且E(R)>1。在t=1时,若清算银行非流动性资产的话,收益仅为L∈(0,1)。

银行在t=1时,可能遭遇到存款者流动性要求的冲击,用v∈[0,1]表示,且可被证实。如果v≤x,

则流动性资产被用于支付给存款者;如果v>x,则银行的非流动性资产被清算,除非可以获得中央银行v-x的贷款。中央银行一旦贷款,作为LLR,可以在t=1时,额外观测到有关R的信息,但不可证实,用信号u∈[0,1]表示,即

对于存款保险机构来讲,只有当其对LLR保险时,才能获得有关魂的信息当某家商业银行面临流动性危机时,中央银行是否提供最后贷款,存款保险机构是否对最后贷款提供保险,取决于他们各自的目标函数。假设银行的破产成本为c,破产时,中央银行的操作成本为β、存款保险机构的操作成本为yc,考虑到负外部性,β+y<1。我们用图1来概括整个事件过程。

(二)信息完全情况下的最优策略

作为我们分析问题的一个基准(enchmark),首先来考察在完全信息情况下,中央银行和存款保险机构的最优策略。这实际上是一个静态贝叶斯博弈过程。我们可以用图2来刻画中央银行与存款保险机构面对流动性冲击时,各自的收益(单元格上方是中央银行的收益,下方是存款保险机构的收益)。需要指出的是,存款保险机构对LLR提供保险的话,中央银行在决策时必须要考虑到存款保险机构的收益,否则很容易产生道德风险问题。中央银行LLR不予理睬,当流动性冲击较大的时候,存款保险机构应对中央银行LLR提供保险。

这个结论可以指导当前我国存款保险制度组织形式的选择。我国的存款保险制度建设过程是以显性保险取代隐性保险的过程,在传统的“大而不倒”的观念下以及老百姓风险意识不强的现状中,中央银行LLR的执行力度在国家隐性担保的环境下是比较宽松的。根据我们得到的结论,一旦这种隐性担保被存款保险机构的显性担保所替代,中央银行在发挥LLR职能时会逐渐严格起来。只要我国在显性存款保险制度建设的过程中,金融系统运行稳定,宏观经济形势良好,没有出现比较大的流动性冲击,根据我们的模型,存款保险机构不应承担对LLR保险的责任,即存款保险机构应保持对中央银行的“独立性”;一旦在过渡期间,发生比较大的银行危机,存款保险机构必须对中央银行的LLR提供保险,“附属”于中央银行。我们经常听说的“保持存款保险机构对中央银行‘相对’独立性”的真髓,应在此

三、基本结论和建议

随着银行业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与完善,显性存款保险制度的出台已势在必行。围绕着存款保险制度在我国组织形式设计问题的争论,作者借助RKS模型的不完全契约方法,从微观角度分析了存款保险机构与中央银行LLR的关系。这与传统的定性讨论、借鉴国外实践经验的分析手段相比,存在相当程度上的不同。

中央银行的多目标性往往使其陷入两难境地:一方面,中央银行承担着稳定货币的职责,必须持续、适度地控制货币发行的规模和速度,维持货币在固定汇率下的可兑换性或者在浮动汇率下防止发生通货膨胀;另一方面,中央银行承担的LLR职能,又使其在恐慌来临时,往往会被迫I临时性地放松或废除对货币发行的管制,采取扩张性的货币政策,增加货币的发行。这样,在中央银行稳定的货币增长政策和应急性的LLR政策方面往往存在矛盾。作者据此提出一个判别存款保险机构是否独立于中央银行的标准,即存款保险机构是否对LLR提供保险。根据本文构造的模型,我们有以下基本结论:如果存款保险机构对LLR保险,即如果存款保险机构作为中央银行的附属机构,中央银行在执行LLR职能时,容易表现得过度严格;因而当银行系统中流动性冲击不大的时候,存款保险机构应独立于中央银行,当流动性冲击较大的时候,存款保险机构应附属于中央银行。对此,我们给出的经济学解释是:当预期问题银行成功的概率比较高时,中央银行在执行LLR职能过程中,面对较小的流动性冲击,损失有限,因而存款保险机构应独立于中央银行,在较大的流动性冲击面前,存款保险机构应附属于中央银行,既使中央银行在执行LLR职能时严格起来,又支持其对问题银行的救助,寻找一个最佳的平衡点。

中央银行学论文例4

一、中央银行独立性与通货膨胀的关系

(一)中央银行独立性的内涵

对于中央银行学的概念,学者从理论或经验发现并作出了不同的解释。弗里德曼认为,“中央银行应该是立法、行政及司法部门等同的一个独立的政府部门,而且他的行动受制于司法部门的解释。”而库基尔曼认为,“中央银行独立性就是一种承诺将货币政策的主要目标置于价格稳定方面的行为”。综合各方学者观点可以理解,中央银行独立性是指中央银行在履行法定职能时自主性,能不受外界压力、干扰的影响。当然这种独立性是有限制的,一般是相对于政府的独立。

(二)中央银行独立性与通货膨胀的关系

据调查发现,在80年代新兴市场国家中央银行独立性较差的,通货膨胀率较高,独立性较强的通货膨胀也高于同比的发达国家,表明政治稳定性,良好经济基础等因素可能使通货膨胀与中央银行独立性的联系减弱。同时,选定的发达国家在80年代都没有出现高通货膨胀率,而新兴市场国家的通胀率较高。所以仅仅依靠中央银行独立性指数不足以明确其与通货膨胀率之间的关系。但大部分学者仍认为二者间有一定关联,并且二者之间呈反比关系。

二、中央银行独立性和通货膨胀率的分析

保持央行独立性充分,不仅可以降低货币政策不一致性与通货膨胀偏差,还可以抵御政府财政赤字货币化的压力,降低通货膨胀压力。通过建立两期世代交叠模型考察政府l行货币融资造成通货膨胀是否受央行独立性的影响,即用理论模型分析央行独立性与通货膨胀间的关系。

情况一:政府完全控制货币发行权,即中央银行没有独立性。

假设政府的目标既包括控制通货膨胀率,又包括利用转移支付,保障老年人的生活,减轻社会动荡,因此政府目标可以设为:

minL=Ч(π-π*)2-ωW (1)

其中,π*表示社会最优通货膨胀率,W= wdw,Ч和ω为正的参数。根据以上可得,转移支付的总价值:

W (2)

情况二:中央银行具有一定的独立性,并且由一位保守的银行家来执行各种货币政策。

如果中央银行具有独立性,能够独立制定并执行货币政策时,必然会对通货膨胀率给予更多关注。所以在公式(1)中引入另一个正的参数δ,使对通胀的比重增加为Ч+δ,则央行的目标设为

minL=(Ч+δ)(π-π*)2-ωW (3)

一阶条件:

=

2(Ч+δ)(π-π*)2-ωW (4)

所以只要满足(3)式中的π与Ч成负相关则说明央行的独立性可以抑制通货膨胀率。因此将(3)式两边δ求导得:

2(π-π*)+[2(Ч+δ)+ωW ] (5)

因为一般情况下r大于0,π大于0小于1,所以

(1+r)(2+p)-π2(1+p)>0 (6)

则式(5)中的 前面的系数为正。

由(6)得,(4)式中的

ωW >0

根据(4)式可得:(π-π*)>0。可得:

三、针对我国中央银行独立性提出调节建议

从经济层面看,我国进行改革开放以来,通货膨胀现象持续不断,但这种通胀不具有西方国家政府的偏好性质,而是由我国客观的国情所决定的。从这个意义上需要提高央行的独立性,但是就业和经济增长等其它经济目标必定受到损害。通货膨胀目标制是我国央行实行货币政策最高阶段,可以逐步建立,不可一蹴而就。

从政治层面看,央行在执行货币政策时不可能完全保持独立性,因为不仅要考虑财政措施,还要考虑金融体系的稳定、增长和就业。2008年美国金融危机和2011年的希腊危机说明央行在货币政策的执行上需要和政府合作,许多央行都是在受到政治压力下调整了货币政策[8]。缺乏绝对的独立性也说明了央行和政府存在共生关系。所以,就我国而言提高央行的独立性是一个渐近过程,在宏观经济稳定运行下,央行独立性会慢慢得到提高。

从法律层面上,我国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并没有从法律上进行严格保障其独立性,所以中国企业品牌竞争力指数(CBI)需要在法律上和制度上建立完善的保证机制。货币政策委员会中学者很少,大部分由官员担任,这使得货币政策委员所起作用有限。货币政策委员会几乎没有决定货币政策的权利,更不用说在央行任免人员问题上的权利。所以建议扩大货币政策委员的权利同时增加学者数量比重,且从法律上给予保证其独立性。以此为基础,央行的独立性稳步提高,使宏观经济保持平稳。

中央银行学论文例5

但对中央银行作为银行的银行,究竟应包含哪些内容存在着较大的争论。

从中央银行的演变过程看,早期的中央银行主要是作为政府(国家)银行而存在的,如1668年的瑞典国家银行,1694年的英格兰银行,稍后建立的中央银行则更多地是为了发挥发行银行的职能,如1816年拿破仑战争结束时创立的奥地利国家银行,是为了恢复国家货币价值而建立的,以后德国、瑞士和意大利建立的中央银行大多出于统一货币发行的需要。英国经济学家查尔斯?古德哈特(charlesgooelhart)指出:“1900年以前,有关中央银行的作用的经济分析主要集中于是否应当集中发行钞票和进行国家黄金储备,而如果集中,中央银行又如何控制这个问题”。〔3〕可见,早期的中央银行并没有银行的银行这一职能。

然而,中央银行一旦拥有国家银行和发行银行的职能,它们在银行系统内的中央地位,它们作为政府银行的“政治”权力,它们对国家大部分的铸币储备控制,以及最重要的是它们通过商业汇票的贴现而提供额外现金、货币的能力,使它们变成了银行的银行:商业银行不仅持有它们自己的一大部分(现金)储备,以同中央银行取得平衡,而且在困难时刻还要依赖中央银行提供流动资金。古德哈特指出:“在19世纪初创立的中央银行的多数例子中,它们作为银行的银行作用的全部结果在初创时还只能模糊地察觉到,这些职能是从该系统内部各种关系中自然地发展起来的。”〔4〕我们知道,英格兰银行的“最后贷款人”职能,还是白芝浩1873年在《伦巴特大街》里首次揭示的。

那么,银行的银行职能具体内容是什么呢?古德哈特指出:“在历史的经济过程中,这种地位的建立是为了承担起责任使中央银行去发挥它自由决定金融管理的特定艺术,普遍地对银行系统的健全予以全面的支持和负责。”而“这种管理有两个(相互联系的)方面:一个是同经济中货币总状况有关的宏观功能与职责;另一个是同银行系统(个别)成员的健全与福利有关的微观功能”。〔5〕后来,前一种宏观职能我们将它称为货币政策,后一种微观职责则称为金融监管(或银行监管)。中央银行的演进表明,中央银行作为银行的银行职能逐步得以加强,以致到纸币本位制确立以后,银行的银行职能的两个方面:货币政策和金融监管,成为中央银行的主要职能。若将中央银行的职能界定为发行银行、国家银行、银行的银行,即使不能说其是错误的,但其至少也是不正确的。

事实上,只有当中央银行具有银行的银行职能以后,它才成为一家真正的中央银行。众所周知,早期中央银行有不少原来是商业银行,即使当它承担了中央银行的部分职能如发行银行、国家银行,它也依然从事商业银行业务。例如,在英国,《1844年银行特许条例》将银行分为两个部:一是发行部,负责货币发行;二是银行部,从事普通商业银行业务。后来,出现了承担银行的银行职能的需要。显然,这种职能和它们同时具有的商业银行身份存在利益冲突,并且这种冲突是根本性的和难以调和的,结果是,中央银行只能放弃商业银行业务,它们变成了纯粹的中央银行。限制或“剥夺”中央银行私人股东的权利甚至将商业银行收归国有也出于同样的原因。例如,《1946年英格兰银行法》将英格兰银行收归国有(当然,先前的股东得到了补偿),同时,该法授权英格兰银行管理商业银行。根据该法第4条的规定,英格兰银行有建议权、要求权和一定条件下的命令权。〔6〕

早期建立的中央银行大多同时具有货币政策和金融监管的职能,英格兰银行便是一个很好的例子。直到1997年5月以前,英格兰银行的监管职能一直在强化之中,《1979年银行法》、《1987年银行法》的其中一个重要内容是授予英格兰银行更多的监管权力。根据1985年政府的《银行监督》白皮书,在英格兰银行内部设立了由财政大臣和英格兰银行总裁共同组成的银行监督委员会以协助银行(该行设有银行监督处)完成监督职责,〔7〕毫无疑问,金融监管是英格兰银行的法定职能。其他如意大利、澳大利亚、荷兰、葡萄牙、爱尔兰、希腊等国也有类似情况。如1975年,对葡萄牙信贷机构的监管权也由财政部转至中央银行。1982年,希腊的金融监管权由通货委员会转交中央银行。而修改后的《新西兰储蓄银行法》扩大了中央银行的监督权。〔8〕但是有些国家的中央银行一直没有同时兼有上述两种职能。如德国、法国、日本、加拿大、挪威、瑞士、瑞典等,究其原因,除德国中央银行一向独立性较强(二战时除外),因而没有取得金融监督权力外(这一点下面会加以讨论),其他国家的中央银行大多从属于财政部,财政部将其视为自己的下属机构,金融监管就由下属别的部门负责了。当然,仅有这一点还不足以说明问题。美国的情况比较复杂,美国联储有一定的监管权力,但美国还有一大堆政府监管机构,它们之间的职责在法律上是清楚的,在实践中是相当不清楚的。如果严格归类,应当说是没有监管权力的。

古德哈特指出:“在各国,中央银行都在支持其商业银行方面发挥某些作用,因为只有中央银行才能提供最后贷款者的援助;但是,中央银行同为此目的而专门成立的各种政府机构和私人机构如何分担保险、监督和调节的职能,各国却不尽相同,无论是比较狭义的银行系统而言,还是就比较广义的金融体系而言”。〔9〕当然,这种不同本身不一定成为问题。但是,“由于在70年代和80年代期间各种结构变化表面上破除了银行系统与其他金融中介之间的障碍,因此,以中央银行为一方,同以其他政府管理机构和保险机构为另一方的职责分工问题,就成了主题”。〔10〕金融创新提出了一个新的问题,即中央银行是否具有金融监管职能?

概括起来,支持者的理由大致有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货币政策和金融监管是两种相互联系的职能,金融监管职能是中央银行有效实施货币政策的前提和必要措施。因此必须由中央银行统一行使。如在澳大利亚,虽然承认在某些情况下,中央银行的监管责任与其货币调控职能可能出现冲突,但“坎贝尔委员会”和“马丁小组”一致认为只有中央银行才能最有效地将这两项职责协调起来。澳大利亚储备银行不仅应继续保留其金融监管职能,而且应通过立法扩大其监督权。〔11〕

第二,强有力的金融监管机构是实施有效金融监管的前提,独立的中央银行是最强有力的金融监管机构,而分类设立只负责监管而无其他职能的金融监管机构只能造成监管的松驰,并造成极为不利的结果。美国联储前主席沃尔克就持这种观点:“根据美国的经验,最不利的选择是让一个除监督某一类机构之外没有其他任何职能的机构来搞银行监督。美国的储蓄和信贷行业曾是这种情况……实际情况是,这种监督当局实际上被他们的监督对象控制着。……这个行业的很大一部分已破产。……大多数估计,今后几年用于挽救存户的支出,大约要在2500亿美元以上。这就是监督不严格的教训”。〔12〕沃尔克先生的观点还可以找到实证分析的印证。英国学者古德哈特和斯哥梅克1993年对24国全国性的104家破产银行进行了调查,评价中央银行货币政策和监管职能应该联合还是分离,其中一个结论是:与实行货币政策和监管职能分离体制的国家相比,联合体制国家的破产数较少。〔13〕不过这本身并不能说明问题,正如作者在随后指出的那样:“银行破产数少的体制并不一定在福利上是有效的”。〔14〕支持者的其他理由还有诸如中央银行拥有实施金融监管所必需的信息和充足的资源等。〔15〕

反对者的理由主要是和前述的第一点理由相反,货币政策和金融监管虽然相互联系,但是两种不同性质的职能,并且这两种职能是会存在冲突的,因此应加以分离,不宜由中央银行同时兼有。例如,瑞士一个负责修改银行法的专家小组,就反对把金融监管职能由联邦银行委员会转交中央银行。其理由是为维护债权人利益而进行银行监管和实施货币与外汇政策是两种不同的职能,这两种不同职能必须由法律界限清楚的不同机构来履行,虽然这种区别不应妨碍它们之间的协调。〔16〕

笔者认为,中央银行不应兼有金融监管职能,除上述理由外,笔者还有以下理由:第一,中央银行独立于政府几乎已达成共识,事实上各国中央银行具有独立地位已是大势所趋。独立后的中央银行虽然也是公法意义上的法人,可享有公权力,但因为其独立于政府的性质,如果兼有金融监督职能,意味着政府没有金融监管职能,而这是任何一个政府都不会接受的。从法律上界定,金融监管职能无异属于行政职能的范畴,因此只能划归政府行使。这也许是中央银行获得独立的代价吧。就象当年中央银行获得金融监管职能时,要丧失商业银行职能一样。实践也说明了这一点。德国、美国等从一开始就具有独立地位的中央银行,就缺乏法定的监管职能,而几乎所有后来和现在兼有金融监管职能的中央银行,都隶属于政府。换言之,中央银行只有在隶属于政府的情况下,才有可能具有属于政府行政职能范畴的金融监管职能。英国的例子更能说明问题。在英格兰银行获得货币政策决定权两周以后,财政大臣就宣布:英格兰银行传统的银行监管职能将转移到重组后的“证券和投资委员会(sib)”。今后英格兰银行的职责将集中在实施货币政策和保证金融环境的稳定方面。总之,中央银行的独立性和金融监管职能两者在法律上是不相容的,上述沃尔克先生的观点可能带有一个老中央银行家的职业偏见,但是笔者奇怪强烈支持中央银行独立性的陈晓博士怎么会对中央银行同时兼有金融监管职能持同样强烈的肯定意见呢?不错,中央银行实施监管比任何其他机构具有更多的信息资源优势,但这决不能成为中央银行应兼有金融监管职能的理由,如果以这种实用主义的态度去设计和衡量一种制度,那么,专制无疑是比民主更有效率的一种制度。

第二,正象古德哈特所指出的那样,金融创新使金融机构之间的界限日益模糊,通常认为,货币政策仅通过银行体系发挥作用,事实上,中央银行即使具有金融监管职能,也只限于银行监管。但随着“全能化银行”的出现和扩展,中央银行就面临两种选择,要么将金融监管职能涵盖整个金融体系,要么完全放弃金融监管职能,日益庞大而复杂的金融体系决定了中央银行只能选择后者。我们可以从德国等实行全能银行制国家的中央银行无一具有监管职能这一点找到例证。同样的例证是,最近宣布多种监管职能从英格兰银行分离出来的英国,传统的分业经营制度已经打破,形成了全能银行制度,这两者不能说没有联系。

第三,纸币本位制的确立和经济的迅速发展,使得货币政府的作用变得异乎寻常的重要,将本质上并不属于中央银行必要职能的金融监管职能从中央银行分离出来,有利于中央银行更好地有效地执行货币政策职能,古德哈特说:“中央银行更具魅力的职能是指导实现货币政策的实施”。〔17〕总之,从本质上说,一家独立的,专责执行货币政策的中央银行才是一家现代意义上的真正的中央银行。

应当指出的是,虽然中央银行不应兼有金融监管职能,但并不是说,货币政策和金融监管是可以截然分开的,恰恰相反,两者应当是密切联系、相互协调的。例如,《德意志联邦银行法》第3条规定:“德意志联邦银行运用本法律所赋予的货币方面的权力,以稳定货币为目的,调节流通中的货币量和提供给经济部门的信贷量,并且办理国内、外支付往来的银行业务”。虽然,德国联邦银行是没有金融监管职能的,但联邦银行仍参与了银行监督工作。《联邦银行法》要求联邦银行与联邦银行业监督局之间进行密切合作。该局不专门设立自己的分支机构,而就近利用联邦银行对地区性业务的熟悉和专业知识。它们相互交换情报,这对于各自实现其任务具有重要的意义。当联邦银行业监督局打算制定一般条例时,它必须与联邦银行达成一致,而在其他场合,联邦银行仅仅参与协商。联邦银行还通过州中央银行以信用机构必须提供的报告、月报和年终决算报表为基础实行连续的监督。联邦银行将这些材料和它的评论交给联邦银行业监督局,该局则采取任何必要的措施。〔18〕

在美国,虽然对联储是否具有金融监管职能的认识不尽一致,但对联储没有对证券商和证券市场的监督职能这一点上是没有争议的。然而,尽管联储没有这方面的明确授权,却并不表明联储不参与对证券商和证券市场的监管,相反,联储积极参与有关监管活动。〔19〕根据《联邦储备系统法》第4条规定,允许联储实施“该法所规定范围内的金融业务的必要的附带权力”。进行公开市场操作业务和作为美国的财务机构是该法所规定的金融业务,这样,监督政府证券市场和指定参与该市场的主要证券商(primarydealer)便成了“必要的附带的权力”。进行这种监管的目的,是为联邦储备系统提供信心保证,保证政府证券交易由可靠的证券商进行,这些证券商能够谨慎地从事业务活动。当然,联储的这种监管是以证券商接受主要证券商(即政府证券商)这一法定地位为前提的。1982年,负责执行联储公开市场业务指令的纽约储备银行,设立了证券商监督处(dealersurveillanceunit),更密切地监控主要证券商的业务活动和市场行为。同证监会相比,联储对政府证券市场与证券商并没有管理控制和执法的权力,但是,联储的确可以通过取消主要证券商的法定地位或报告制度等手段,确保证券商自愿遵守其要求。联储对非主要证券商没有这样的监督作用,但1984年,联储对于从事政府证券业务的非主要证券商,建立了一个自愿报告制度。1985年,联储了自愿性的资本适宜度指导准则,旨在为不属于证监会、银行监督管理机构或联储监管的证券商提供一个指导。这个指导性准则试图通过附加性手段为未监管的证券商的客户提供保护。总之,联储虽然没有监管证券的法定职能,但却通过各种途径和手段积极参与了证券监管活动。证券监管尚且如此,可以想象,联储会更积极地介入与其关系更为密切的银行监管了。如审批许多银行的合并申请,并决定银行控股公司非银行活动的许可范围等,此外,还监督对禁止贷款歧视和不真实报表的法律实施。〔20〕

还应当指出的是金融监管是一个含义广泛的概念,这里所谓的金融监管,主要是指狭义的金融监管,即审慎监管,又称预防性监管,广义的金融监管,还包括存款保险和最后贷款者等,对于存款保险,各国作法不一,但对于最后贷款者职能,各国无一例外地均由中央银行承担。因此,笔者认为以下的结论基本上是正确的:“由于两个相关因素,中央银行有重返原先基本角色的倾向:(1)监管功能从中央银行控制转向更为直接地服从于政府的独立机构,这是结构发展的结果。由于银行体系界定日益模糊,使中央银行更不容易规劝银行俱乐部成员在银行救援中合作,所以,中央银行更不易在自我调节的基础上组织合作,更需要转向政府的法规措施和终极金融支持;(2)中央银行作为唯一可获得即刻的清偿来源的角色意味着,即使货币政策和监管职能正式分离,两个机构在实践中还得有更紧密的合作”。〔21〕

还是古人说得好,天下大势,合久必分,分久必合。关键在于顺应时代潮流。

二、货币政策规范的法律选择

货币政策是一种非常重要的经济政策,并且这种重要性正日益得到加强。然而,令人惊奇的是,在这个法律的权威无所不在的法治社会,货币政策本身却依然很少或几乎没有相应的法律控制,各国立法都没有货币政策法,只有中央银行法。中央银行法虽然是货币政策法律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但货币政策本质上是一种行为,对这样一种重要的行为,仅有对行为主体-中央银行的法律规范,而没有行为规则本身,从法律的角度看,自然是不尽理想的。当然,中央银行法中还规定了如货币政策目标、货币政策工具等内容,但对于货币当局如何通过货币政策工具的操作达到货币政策的目标这一最关键的问题,却均没有作出规定。这也是为什么长期以来,货币政策成了经济学家的专利,而法学家们很少涉及的原因。其结果就象本节标题一样,货币政策的法律机制实际上就成了中央银行法律制度。虽然还有大量的中央银行制定的法规,但那不是约束中央银行本身的行为的。

19世纪20年代英国的货币论战中,通货学派和银行学派虽然都赞成应该有一个中央银行,认为具备唯一发行权的中央银行对于经济的健康发展是必要的。但这两个学派在调节纸币发行规则的需要上存在着分歧,通货学派坚决要求有一个受约束的权威机构,银行学派则坚决主张有一个不受约束的权威机构。〔22〕这两派的持续论战后来成为经济学中争论激烈的一个理论问题,即货币政策规范理论,也称货币规范理论。所谓货币政策规范,简言之,“就是货币当局在制订和实施货币政策时所遵循的行为准则”。〔23〕在西方,自50年代以来,主要存在着两种影响最大的货币政策规范理论:一是凯恩斯学派所主张的“相机抉择”的货币政策,即银行学派所主张的不受约束的中央银行;二是货币学派所主张的“按规则行事”的货币政策规范,即通货学派所主张的“按规则行事”的货币政策规范。

这两种理论分别涉及复杂的经济学理论,笔者在这里不准备作详细阐述,只能作一简单的介绍。〔24〕所谓相机抉择的货币政策规范,其内容是货币当局为实现特定的货币政策目标而采用相应的货币政策工具时,必须根据对当时的经济运行状况的观察和对未来经济运行走向的预期作出权衡取舍,以使货币供给量的增减和利率水平的升降与经济运行态势相适应。从法律的角度看,所谓相机抉择的货币政策规范就是给予中央银行制定和实施货币政策的自由裁量权。所谓按规则行事的货币当局以特定的任务,事先制定为社会公众所周知的固定规则,然后再由货币当局来执行以完成其任务。〔25〕从法律的角度看,是要求中央银行依法办理即根据法律的具体规定制定和实施货币政策。弗里德曼进一步指出了其具体内容:由立法机构事先制定为社会公众所周知的货币供给量稳定变动的固定规则,然后再由货币当局来执行这个规则(或是由货币当局自己实施,或是由立法机构指令贯彻),以使货币供给量逐季逐月甚至逐日地按照某一具体年率比例有比例增加。为此,需要解决两个问题:(1)明确货币供给的定义。(2)说明什么是货币供给量的固定增加比率。实际上,对这两个问题的回答构成了弗里德曼货币学派理论的主要内容。需要指出的是,虽然货币学派认为按规则行事的货币政策规范比相机抉择的货币政策规范更为可行,但他们自己认为按规则行事的货币政策规范并不是一种最优规范,而是一种在现在知识水平和认识能力条件下最为可行的次优规范。随着这种政策规范的采用和对货币制度认识的深化,效果更好的政策规范就能设计出来。为了使货币政策成为私有企业经济的一根支柱,而不是对私有经济基础的一种威胁,按规则行事的货币政策规范是现时唯一可行的选择。〔26〕

周慕冰先生指出,相机抉择与按规则行事之间的争论,是两种货币政策规范理论的争论,更是两种经济哲学思想的争论。前者的经济哲学基础是:考虑到因难以预料的不确定性未来而引致的需求扰乱现象,市场经济的实际运行就会陷于周期性波动之中,从而与其理想运行之间的差距越来越大。因此,必须授予政府当局以广泛的权衡权力,进行相机干预,以使市场经济的实际运行接近它的理想运行。后者的哲学基础则是:考虑到不可捉摸的自然失业率现象的存在,市场经济的实际运行和它的理想运行之间确实存在着差异,但这种差异保证了市场经济的稳定运行,不应当用货币供给量的稳定增长来缩小市场经济的实际运行和它的理想运行之间的差异,而政府的有限干预只能限定在保证货币供应量按固定规则稳定增长这一点上。

任何一种经济理论的目的都在于提出一种政策主张,而这种政策主张又往往会反映在立法上。19世纪30年代以前,通货学派占主导地位,如《1844年英格兰银行特许条例》规定了英格兰银行的信用限额。但是,自30年代初世界性经济危机直到70年代中期,主要是相机抉择的货币政策规范占主导地位,而从70年代中期-通常以弗里德曼于1975年获得诺贝尔经济学奖为标志-开始,按规则行事的货币政策规范逐渐成为“国际时髦”,稳定货币供应量增长率的政策主张逐渐被一些西方主要工业化国家的政府当局所采纳,如美国、德国。但也有一些国家采用相机抉择的货币政策规范,如英国。新晨

但是,从立法上看,除了通货学派在《英格兰银行特许条例》里加进了信用限额(到30年代连这一点也不存在了)外,按规则行事的货币政策规范的主张从来没有体现在立法上,70年代,中央银行采用货币学派的理论,主要是技术性的,即将货币供应量作为货币控制的重要指标,并没有接受其固定规则。实际上,经济学家关心的主要也就是这一点。结果是,中央银行一直拥有巨大的自由裁量权,虽然这也是由法律规定的。

事实上,要让中央银行按规则行事是一件十分困难的事。恰恰相反,“许多中央银行家都倾向于将其任务视为一种艺术,在施行中依靠聪明人的直觉胜过于依靠精确的分析”。〔27〕经常引为例证的一句话是,第二次世界大战前的杰出的中央银行家蒙塔古?诺曼在被问及他作出一项决定的理由时回答道:“主席先生,什么是理由?我没有理由,我只有直觉”。〔28〕更糟糕的是中央银行的行动不仅缺乏明确依据,而且对其行动的目标、效果也是模糊不清和难以评判的。美国参议员威廉?普罗克斯迈尔对联储前主席威廉?麦克切斯克?马丁的评论,就很好地说明了评价货币政策是一件令人头痛的事:“我十分敬佩你的能力。我认为你是一位杰出的和有才华的人。每个人都会同意这一点。但事实上,当你以高深莫测的专门术语显示或论述你的才华时,就好比要把牛奶蛋糕往墙上挂一样。坦率地说,马丁先生,没有特定的目标、标准和指南,国会就不可能对你实施任何监督。我想你是明白这一点的”〔29〕。可是这位参议员还不明白的一点是,即使有特定的目标,要监督中央银行的货币政策依然是不可能的。例如,美国1979年开始采用货币供应量指标,1982年国会试图控制它(根据按规则行事的货币政策规范,应该是遵循固定规则的)。结果,每次联储向国会报告时它总是采用不同的计算方法以符合国会规定的指标。国会的规则对中央银行毫无作用。货币政策虽然是一种职能和权力,但更多地表现为技术和专业知识,许多中央银行甚至有一套自己的专门语言(如著名的fed语言),这些模棱两可的语言就象相士伸出的三个手指,让人难以捉摸。货币政策运作的不透明性,往往成为人们责难的口实。总是声称缺乏制约的权力是社会罪恶的根源的那些政治家们,尽管他们自己恨不得也有这样的权力,对中央银行的这种几乎没有什么限制的自由裁量权,大都持强烈的反对态度,这也是许多政治家反对中央银行独立性的原因。但因为人们宁愿相信中央银行也不愿相信他们-他们的守法记录更糟糕,反对中央银行有自主决定货币政策的地位(即独立性)往往不会成功,就进而反对中央银行有自由决定货币政策的权力(即自由裁量权),不过同样也没有取得成功。例如,1973年美国国会议员曾提出一个固定利率的法案,试图限制联储的自由裁量权,结果因遭到联储的强烈反对而搁浅。〔30〕

既然中央银行的自由裁量权难以加以限制,那么只能从组织法的角度确保这种自由裁量权不致被滥用。综观各国中央银行法,均采用更为注重内部权力制衡的理事会制(许多国家的委员会制后改为理事会),中国似乎是例外,但亦规定了货币政策委员会负责货币政策的决策。此外,尽管对主要的货币政策工具即存款准备金、贴现率和公开市场业务本身难以确立固定规则,但还是作了一些限制,尤其是对公开市场业务,到70年代中期以后,它事实上成为中央银行最主要的货币政策工具,但它无疑进一步扩大了中央银行的自由裁量权,因此各国中央银行法都从决策主体的角度加以控制,在美国,《联邦储备法》规定设立公开市场委员会(foml),专责制定公开市场业务的决策,并指定由纽约联邦储备银行负责执行。由于公开市场委员会实际上是制定政策的中心,因此对这个机构的规范在美国也成了一个争论问题。一些参议员甚至提讼,声称不应允许联邦储备银行行长参加联邦公开市场委员会的表决,因为他们不是由总统任命并经参议院同意的。〔31〕

金融创新使这一问题更加复杂。货币主义学派的货币供应量指标,前提条件是要确定货币定义,但金融创新使货币定义的确定变得越来越困难,货币供应量也变得更加难以捉摸,从20世纪80年代的早期到中期,尽管货币总量继续迅速增长,实质性的通货紧缩却在世界范围内出现。这种情况是货币主义学派的理论所无法解释的。还有一个问题是,金融创新使本币和外币可以方便地进行交易,因此,着眼于本国货币供应量控制的方法在技术上也存在问题。结果是,既然我们没有能力事先确定货币的特定标准和决定正确的货币政策,那么,就只能让中央银行去“相机行事”了。正如弗里德曼所说,我们最终可能要加强酌情决定的货币政策(discretionarymonetarypolicy)。也许是时候了。

从本质上说,货币政策规范选择争论的法律焦点在于,在急剧发展和不断创新的新时代,我们应当怎样来塑造符合时代特征的法律。伯克利学派的法律变革理论已经揭示〔32〕属于“人治”范畴的压制型法,是在资源贫乏的情况下屈从于长官意志的,其放纵裁量的属性不是法律的内在要求,属于“法治”范围的自治型法,虽然为权力确立了公正和合理的程序,但却过多的消耗了社会的资源,理想的法律类型应该是两者有机结合的“回应型”法。这正是法律变革的方向。也许,货币政策的法律机制提供了进行法律创新的实验标本,这也应当是摆在我们面前的新课题。

三、结语:创新中的中央银行法

尽管由于历史和传统不同,各国货币政策的法律机制-中央银行法律制度存在着很大差异,但近年来,金融创新的影响使各国中央银行法的差异缩小了,出现趋同化的倾向。在本文中阐述的争论问题,从某种意义上说,这种争论暂时可以结束了。笔者在这里所表述的与其说是我的观点,倒不如说是揭示了变化的实质和发展的趋势。基本的结论是,承担货币政策职能的中央银行应当是独立的;独立后的中央银行不应当再承担金融监管的职能,但两者仍应保持紧密联系并相互协调;货币政策的特点和金融创新的发展只能授予中央银行决定货币政策的自由裁量权,但应创设新的法律制度确保这种自由裁量权不致滥用。

「参考文献

中央银行学论文例6

自世界上最早的中央银行――瑞典银行建立至今,中央银行体制己经有三百多年的历史了,从最初的承办商业银行业务到现在的单独履行中央银行职能,可以说一部中央银行的发展史就是一部中央银行寻求独立性的历史。本文首先较为全面地对中央银行独立性的内涵进行了阐述,强调中央银行的独立性其实质是相对独立性;其次比较分析了各国中央银行独立性的不同模式;然后对中央银行的发展趋势作了一个阐明,央行独立性程度的选择应该符合一国国情,相对独立与适度合作相协调。最后结合我国的实际进行了分析,并给出了相应的借鉴意义。

一、中央银行独立性的内涵及实质

对中央银行独立性的含义,现有文献更多的是从中央银行与政府关系的角度来进行的。但是,在金融国际化背景下,仅仅立足于同政府的关系来分析其独立性显然是不够的。现就从中央银行相对于政府、国内金融市场和国际金融市场三方面较为全面地对中央银行独立性的内涵进行具体阐述。

1.中央银行相对于政府的独立性

中央银行独立性受制于很多因素,其中政府的影响是非常关键的。一般地,所谓中央银行独立性是指中央银行与政府之间的关系和它在制定与执行货币职能过程中受政府干预的程度。[1]。中央银行作为一国金融管理当局,是国家实施宏观经济管理的重要工具,不可能完全独立于政府之外,只能是相对独立。央行与政府在经济与政治上紧密联系且两者在经济发展目标上具有耦合性,因此央行政策目标不能背离国家总体经济发展目标央行,必须与政府密切配合,并受其监督和指导,而不是凌驾于政府之上或者独立于政府体制之外自行其事[2]。

2.中央银行相对于国内金融市场的独立性

面对一个不断变化国内金融市场,中央银行能否保持独立性呢?央行对于国内金融市场的独立性,尽管很少有学者提及,但是其重要性不容忽视。该独立性是指央行的货币政策不能盲目跟随国内金融市场的从业人员的要求。由于羊群效应等问题,金融市场常常表现出非理。央行要做到对金融市场的独立很不容易,因为对央行行长们的评价,大多来自国内金融市场。如果央行政策不符合国内金融市场的期望,央行行长就会受到压力。相反,如果央行一味追求得到国内金融市场的好评,市场要求会升级,金融风险也随之升级[3]。国内金融市场的变化对中央银行独立性具有挑战性,会产生不利影响。

3.中央银行相对于国际金融市场的独立性

如果把中央银行相对于政府和国内金融市场的独立性视为对内独立性的话,那么在开放经济条件下,必然涉及中央银行对外的独立性问题。所谓对外独立性是指中央银行不受外部冲击的干扰,独立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实现既定的政策目标[4]。要追求货币政策的对外独立性必然放弃另外一些目标,而且在货币替代的情况下,中央银行无法维持货币政策的绝对独立性,所以在金融全球化趋势日渐明显的今天,中央银行要想保持完全的对外独立性是不现实的。

在世界各国经济联系日益紧密的今天,中央银行不可避免地要受到来自国内和国外的影响,如政府干预、国内金融市场的发展和创新、国外货币性扰动以及国际金融动荡等等。这些因素不同程度地削弱了中央银行的独立性,而消除这些因素的影响超出了中央银行自身的能力范围,甚至也非一国政府的力量所能及。因此,中央银行要保持完全的独立性是不可能的[5]。综合以上论述,中央银行独立性的实质就是相对独立性。独立和不独立只是程度的不同,其界限并非泾渭分明。

二、各国中央银行独立性的模式比较

由于经济制度、金融体制、历史发展过程存在差异,各国以法律的形式确立的央行的框架和具体的运作机制各有不同,形成了几种模式,它们在独立性上各有特点,独立性大小不尽相同。简单地从中央银行与政府关系看,中央银行的独立性主要有以下三种模式:

1.中央银行法律地位上独立于政府,直接对国会负责

德国,美国等最为典型,这样的国家为数不是很多,而且一般是联邦制国家。其主要特点是中央银行直接对国会负责,运行在较大程度上独,立于政府具有较强的独立性[6]。

2.中央银行与财政部平行,分别对政府负责

从中国目前情况看,中国人民银行属于这种模式。这种模式一般具有三个特点:第一,中央银行行长直接对政府总理负责,由于总理作为一国政府首脑一般不可能过细地过问中央银行的日常工作,故中央银行具有较大自;第二,中央银行与政府其他部门一样,具有一定行政管理权,可以直接依法行使对金融业的监管权利;第三,中央银行的重大决策须经总理的批准,即在决策上没有完全独立性[7]。中国人民银行具有双重属性:它既是国家机关之一,依法行使管理金融业的行政职权;又拥有资本,可以依法经营某种业务,这决定了它“独立而又不独立”的状态。

3.中央银行在名义上隶属于财政部,但实际独立性较大

以日本银行、英格兰银行等为代表,这种模式的国家较多。如日本银行直属大藏省,大藏省派员作为政府代表参加日本货币政策最高决策机构,但政府代表无表决权。英格兰银行法规定,财政部对银行的活动最后负责,财政部长听取国会的质问,财政部有权向银行命令,事实上财政部从来未使用过这项权力。这一模式的中央银行名义上独立性较弱,但在实际上拥有较大的决策与管理权和独立性[7]。

4.中央银行隶属于财政部,独立性较小

意大利、韩国的中央银行就是这种模式的,这类中央银行的特点是中央银行隶属于财政部,不论是在名义上还是在实际中,中央银行在制定和执行政策、履行其职责时,都比较多地服从政府或财政部的指令,其独立性相对较弱。

通过上述模式比较,可以看出不同模式的中央银行执行职能的范围、权限与受政府的约束程度是不同的。若将这些国家总体经济状况与中央银行独立性结合起来分析,则会发现:央行独立性的强弱与通货膨胀率高低密切相关;与国民经济的增长率和劳动就业的发展之间不存在相关性[8]。

三、中央银行未来的发展趋势

保持中央银行相对独立性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它是避免出现政治性经济波动、避免财政赤字货币化、稳定经济和金融、适应中央银行特殊地位与业务的需要[2]。区域经济一体化、经济全球化和金融国际化是当今世界经济发展的三大趋势,这种趋势必然对中央银行的发展产生深远影响。那么,中央银行未来的发展趋势如何呢?是进一步加强其独立性甚至争取局对独立还是从独立走向合作呢?

1.进一步加强中央银行的独立性

随着国家进一步融入世界经济体系,除了国内许多因素在不同程度上制约中央银行独立性外,国际金融环境同样制约中央银行独立性的发挥,为了宏观经济的稳定与发展,仍迫切需要加强中央银行独立性。只有高度独立性的中央银行,才能更好的制定执行货币政策,更好的避开政府的不合理介入,进而从源头上减轻通货膨胀对经济的压力[5]。

市场经济越发展,就越需要独立的中央银行,中央银行独立于政府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内在需要;经济金融全球化进程越快,程度越深,就越需要独立性强的中央银行。中央银行独立性的成熟将使现代经济的核心――金融业更加健康而难以侵蚀[9]。

2.从独立走向合作

中央银行的独立性从来都是相对的,没有绝对独立的央行,即使公认独立性强的美、德央行仍然要受到来自政府的影响,处于政府的指导和监督之下。能否有效地维护货币稳定关键问题不在于央行是否独立于政府,而在于央行和政府之间能否达成协调配合[10]。相对于中央银行要达到的宏观经济目标而言,央行的独立性既不是充分条件也不是必要条件,并不需要一位地追求中央银行的强独立性,只需要在相对独立的框架内增强自主性。

中央银行要维持货币的稳定,必须加强与有关各方的协调与合作,在经济金融全球化的背景下,加强有效的国际货币合作尤为重要。从宏观经济稳定的角度来看,加强货币政策与财政政策、汇率政策等其它政策工具的协调与配合,也是实现宏观经济内外均衡的需要。可见,从独立走向合作,是中央银行发展的必然趋势[4]。

这两种观点在本质上并不矛盾,中央银行不可能处于政治和经济的真空中,完全脱离政府和国内、国际金融市场,达到绝对独立,因此,中央银行的独立性只能是相对的。而央行的相对独立性,就是在一定的合作基础上的独立。各国应该结合本国政治、经济、法制等方面的实际情况,把中央银行的相对独立性与适度合作统一起来,而不能顾此失彼,这样才能更好面对经济金融全球化的挑战。

四、对我国中央银行的借鉴意义

中央银行独立性在中国的存在具有必要性,由于在实际的机构设置和对金融技术的垄断力方面占有优势位置,我国央行事实上的独立性水平并不如人们想象的那样低。对于央行独立性选择的问题,我们同样应抱有这样一个态度:从中国金融体制改革的过程出发,搜集有关中央银行制度选择的政治、经济、法律和文化环境信息,这才是判断中国到底应不应该有一个独立的中央银行的基础,进而应该是有怎样的具体的独立模式。在避免货币政策与财政政策出现严重冲突的问题上,关键的不是中央银行的独立性,而是保证政府同中央银行的沟通了解,适时有效合作,从而加强货币政策和财政政策的协调效果,降低政策抵消成本。解决央行决策的随意性和波动性比简单强调央行的独立性更有意义[11]。

总的来说,我国人民银行独立性的建设,一定要把握独立性的尺度,而不是越独立越好。需要从中国的国情与实际出发,协调人民银行的相对独立性与一定的合作,努力达到人民银行与政府、金融市场间的平衡,从而使人民银行更好地发挥其作用。

五、结语及展望

中央银行的独立性问题具有重要意义,通过对文献的综述,可得出如下认识:不管哪个国家,中央银行的独立性其实质是相对独立性,试图追求中央银行的绝对独立性在理论和实践上都是行不通的。任何一国央行独立性的选择都须符合本国国情,在保持相对独立的基础上做到协调合作。但为了更深刻地理解中央银行独立性问题,仍需要在许多方面开展进一步的研究讨论,如中央银行独立性的理论发展、指标体系、具体案例分析以及对我国的建设探讨等,都是值得经济学家进一步努力的研究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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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张贵乐,吴军.中央银行学[M].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1999:91-98.

中央银行学论文例7

思想是行动的先导,理论是实践的指南。研究和建设央行文化首先要对央行文化的理论含义有一个比较合理和基本统一的理解,这是研究和建设央行文化必要前提。

要弄清什么是央行文化,首先要弄清文化的含义。“文化”是一个相当宽泛的概念,从不同层面研究,有不同的内涵和外延。从大的方面可以分为三个层面:一是人类层面,是与“自然”相对应的文化概念。凡是经过人类意识烛照,打上人类活动烙印的,便是文化。二是社会层面,是与“经济”、“政治”相对应的文化概念。根据马克思主义的社会结构理论,整个社会是塔形结构,经济是基础,政治在中间,文化在上层。它们相互分工又相互协调,共同维系着社会的运转。三是精神层面,是与“哲学”、“宗教”、“教育”、“科学”等各种知识体系相对应的文化概念。在这个意义上,文化是理念、精神,核心是价值观。但价值观是抽象的、形而上的东西,须通过一定的载体外化出来,人类以社会实践活动为基础而形成的生活方式及其产品,都是文化的不同表现形态。

“央行文化”概念中的“文化”含义当属第三层面,即以价值观为核心的理念、精神及其外化的显性形态,亦即央行文化特殊属性中所包含着的文化的一般属性。

弄清央行文化所包含的文化一般属性后,还需要进一步弄清其有别于其他文化的特殊属性,并将二者有机结合起来,才能完整把握央行文化的本质。央行文化的特殊属性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其一、央行文化是中央银行从业人员特有的文化,而非大众共有的文化;其二、央行文化是支撑中央银行依法履行职责的职业文化,而非其他文化。

与此同时,在央行文化建设实践中通常借用的是企业文化建设的一般理论,因此,央行文化与企业文化一样都可以归属于管理机制。但因行业属性的不同,央行文化建设,除了具有鲜明的行业性之外,还具有明显的社会性与公共性,央行文化精神要体现的是以人为本,以社会责任为重的价值观,反映的是央行科学决策、诚信服务、和谐发展、稳定大局的职责要求。这与企业追逐利润最大化的性质是不同的。

所以,央行文化建设实践中,既不能不分层次,把含义非常宽泛的“文化”一词随意滥用,或不管什么东西,随意贴上一个“文化”标签,就当作是文化建设,要注意克服央行文化研究和建设中简单化、功利化、浮泛化等急功近利的不良倾向。也不能脱离企业文化的一般性原理和基本原则,另搞一套。也不必要完全拘泥于企业文化的理论,生搬硬套,不敢突破与创新。在央行文化的理论研究和建设实践中,既要将优秀企业文化中具有普遍意义的基本理论和原理加以借鉴和吸收,又要与人民银行的行业特点相结合,最终形成具有人民银行特点的央行文化。

二、把握央行文化的层次关系

在一定社会条件下,文化有主次之分,即主文化与亚文化。主文化是指社会成员共有的文化,是占主导或统治地位的文化。亚文化是指部分社会成员特有的文化,是不占主导地位或在某一局部产生和起作用的文化。就当代中国而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是主流文化,相对于这一流主文化,央行文化是亚文化。

在央行文化与其分支行文化这对矛盾关系中,央行文化是主文化,基层央行文化是亚文化。央行文化,是人民银行在长期的实践活动中形成,被全体或绝大部分央行员工普遍认同并自觉遵循的一系列理念和行为方式的总和。而基层央行文化是央行各分支行分别所辖员工的文化。二者是一般与个别、共性与个性的辨证关系,他们相互影响,又相互转换。各基层分支行形成的亚文化,一方面需要体现央行主文化的核心思想和理念,另一方面,各具特色的基层央行文化中一些潜在的、超前的新文化因素,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被主文化接受,转换成为央行主文化。

中央银行学论文例8

中图分类号:F822.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9031(2013)11-0061-06 DOI:10.3969/j.issn.1003-9031.2013.11.14

一、引言

中央银行沟通是中央银行思想与实践的革命,谢杰斌(2009)认为它是中央银行向对外披露货币政策目标、货币政策策略、经济预测及未来货币政策意向等相关信息,并寻求传递的信息为市场所理解认同的过程[1]。实践中,中央银行沟通已是全球普遍现象,并已成为中央银行管理市场预期的有效工具。例如,在金融海啸期间,美联储采取将中央银行沟通作为应对危机的重要工具之一,其就金融危机的成因与影响、货币政策目标与政策决定、经济金融现状与前景、未来政策取向等方面进行针对性、前瞻性的沟通,有效地引导短期利率预期,降低金融市场短期波动,并对物价水平具有稳定效应[2]。于是,本文通过论证预期、中央银行沟通与资产价格泡沫的关系,并基于2006年10月-2012年9月中国人民银行的沟通实践,检验金融市场对中央银行沟通的反应,最后从中央银行有效沟通角度探讨中央银行应对资产价格泡沫的沟通策略。

二、预期、资产价格泡沫与中央银行沟通:理论分析

(一)信息、预期与资产价格泡沫

泡沫是投资者为了能在将来以更高的价格出售而买入资产,使得资产价格持续超过其基本价值的现象。目前,国内外学者对资产价格泡沫主要沿着三个方向。第一是理性泡沫,其以市场有效性为前提,认为在理和理性预期的假定下,金融资产的实际价格偏离市场基础价值的成分便是泡沫。第二是非理性泡沫,认为泡沫产生的原因是某些交易者的非理。近年来,非理性泡沫理论主要从研究投资者心理决策过程出发,运用学习过程、投资者情绪等因素阐释泡沫问题,比较典型非理性泡沫理论模型有噪音交易者模型、过度交易泡沫模型、投资者情绪模型等。第三是市场环境理论,其将泡沫的产生原因归结为市场结构、制度、文化、市场流动性、宏观经济预期等因素,并认为信息不对称的市场结构是引致资产价格泡沫的重要原因。张维等(2009)总结了资产价格的形成逻辑(见图1)[3]。因此,信息支撑下的预期在资产价格泡沫的形成、膨胀、破灭以及中央银行的危机救助中扮演相当重要的角色。

本文进一步借鉴Bask和Madeira(2011)的方法[4],论证预期在资产价格泡沫演化进程中的作用。假定资产价格qt是基础价格qft与预期的资产价格的加权平均。

qt=wqft+(1-w)qet+?着q,t,0≤w≤1(1)

qft=qt-1+vq(qt-1-qt-2)+vmmt-1+vddt-1+?着fq,t(2)

qet=q1Etpsqet-1+(1-q1)Etpsrkt+1-(Rnt-Etps?仔t+1-kbt)+?着fq,t(3)

q1=?茁?酌-?滓c(1-?啄)(4)

其中:vq、vm和vd为资产价格对相应变量反应的强度系数;mt为货币供给增长率;dt为信贷增长率;rkt为资本的实际租金率;Rnt为中央银行决定的名义利率;?仔t是通货膨胀率;kbt为风险溢价冲击,是央行决定的名义利率与家庭持有资产收益的差额;?茁为家庭的贴现因子;?酌是经济的稳态增长率;?滓c为跨期替代弹性;?啄为资本的折旧率;Etps为市场参与者对相关变量的预期。

若w=1,资产价格完全取决于资产的基础价值;若w=0,资产价格完全取决于预期因素,如式(5)所示:

qt=q1Etpsqet+1+(1-q1)Etpsrkt+1-(Rnt-Etps?仔t+1-kbt)+?着eq,t(5)

但现实经济生活中,0

(二)中央银行预期管理与资产价格泡沫

中央银行因在组织、网络、研究、监管等方面的优势,掌握更多关于经济运行及货币政策的相关信息,形成对未来资产价格、资本的实际租金率、通货膨胀率等变量形成自身的预期,分别为Etcbqet+1、Etcbrkt+1、Etcb?仔t+1,并通过《货币政策执行报告》、新闻会、演讲、采访等形式向市场披露相关信息。受制于信息不完全和经济的动态变化,市场参与者更多地通过外部信息渠道(如中央银行信息披露、新闻媒体的信息传递)不断改善自身的信息集,及时更新预期。

假设市场参与者对未来资产价格、资本的实际租金率、通货膨胀率的预期调整为:

Etpsqet+1=Etpsqet+1+uq(6)

Etpsrkt+1=Etcbrkt+1+ur(7)

Etps?仔kt+1=Etcb?仔kt+1+u?仔(8)

其中,uq、ur和u?仔都是均值为0,方差分别?滓2q、?滓2r和?滓2?仔的白噪音。将式(6)-(8)代入式(3),则可得:

qet=q1Etcbqet+1+(1-q1)Etcbrkt+1-(Rnt-Etcb?仔t+1-kbt)+?着fq,t+uq+ur+u?仔

(9)

联合式(1)-(2)和式(9),则可进一步得到资产价格的表达式:

qt=qt-1+vq(qt-1-qt-2)+vmmt-1+vddt-1+q1Etcbqet+1+(1-q1)Etcbrkt+1

-(Rnt-Etcb?仔t+1-kbt)+?着fq,t+?着eq,t+uq+ur+u?仔(10)

式(10)说明通过沟通,中央银行关于对未来资产价格、资本的实际租金率、通货膨胀率的预期进入资产价格的形成方程,即中央银行沟通通过引导金融市场形成合意的预期进而实现影响资产价格的目的。谢杰斌(2009)将中央银行运用沟通工具管理市场预期总结为以下四条渠道:将长、短期金融资产价格联系起来;加速市场参与者学习过程,减少经济运行的不确定性;使中央银行充当信息“聚点”,协调市场参与者的预期;有助于实现“历史依存”特性的最优货币政策。在政策行动的配合下,中央银行沟通管理市场预期具有独特的优势。在预期对经济行为影响具有不确定性的环境下,政策行动虽然可通过告示效应影响公众预期,但具有刚猛的特征,而中央银行沟通则具有灵活、方便的优势,能够以较小的成本管理市场参与者的预期[5]。以非理性泡沫为例,中央银行沟通通过管理市场预期,减少因锚定效应、过度交易、过度乐观引起的认知偏差①,进而降低定价偏差,并削弱认知偏差与定价偏差的正反馈效应,最终减少资产价格的泡沫成分(见图2)[6]。

正是中央银行沟通在管理预期中的特殊优势,近年来国外中央银行积极运用金融稳定报告、演讲、采访等工具引导金融市场的预期(见图3),以促进金融稳定。特别在亚洲金融危机和全球金融海峡海啸期间,中央银行沟通的频率更高。实际上,欧美发达国家的中央银行沟通也往往较为有效,金融市场对中央银行沟通做出较为准确且到位的反应。例如,Haan和Janson(2009)总结了过去十年欧洲中央银行的沟通实践,发现总体上欧洲央行的沟通对货币政策效率有明显贡献,中央银行沟通能够影响金融资产的价格水平及其波动率,市场参与者亦对中央银行沟通做出积极反应[6]。Bernd和Matthias(2010)采用GARCH模型考察了1998—2006年加拿大银行沟通和媒体关于中央银行信息沟通的报道如何影响加拿大的债券和股票市场收益。结果发现,官方沟通对债券市场的影响更大,而媒体关于信息沟通的集中报道对证券市场的影响更大[7]。Benjamin等(2011)研究了1996—2009年金融市场对37家中央银行超过1000次的金融稳定报告和演讲的反应。研究表明,金融稳定报告对证券市场收益产生重要且持久的影响,且倾向于降低市场波动。相反,演讲对市场收益几乎没有影响,在正常时间也不会降低市场波动,但在2007—2010年的金融危机中却有实质性影响[8]。

三、金融市场对中央银行沟通的反应——来自我国的证据

(一)数据与模型

1.数据来源与处理

本文搜集了2006年10月—2012年9月中国人民银行、货币政策委员会及其成员的关于货币政策目标、货币政策策略、经济预测及未来货币政策意向等方面的所有报告、声明、演讲、采访等。具体包括货币政策执行报告、货币政策委员会会议决议、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货币政策新闻会、货币政策委员会成员就未来货币政策取向发表的演讲、采访等,以及未进入货币政策委员会的其他中国人民银行行领导所发表的与货币政策相关的言论。其中,货币政策执行报告、货币政策委员会会议决议等书面沟通通过中国人民银行的官方网站获得。对于新闻会、演讲、采访等口头沟通事件的搜集,我们在确定了货币政策委员会各成员、中国人民银行行领导及其任期后,利用百度搜索在互联网上进行检索。具体方法是使用姓名、时间(具体年月)和“货币政策”、“利率” 或“通货膨胀”等关键词,在样本区间及其任职期间内进行检索。为避免重复选用沟通事件,排除了相同沟通事件的后续解读性报道和分析。为考察中央银行沟通对金融市场是否有影响,而且研究是否按照中央银行的意图影响了资产价格。本文采用Ehrmann和Fratzscher(2007)的方法对所有的沟通事件根据其内容或可能的意图进行分类[9],并在数量范围内编码赋值,具体地,对紧缩政策取向、宽松政策取向、中性政策取向的沟通事件分别标记为+1、-1、0。

本文进一步选择上证综合指数的日收益率和深圳成分指数的日收益率①代表资产价格场变化,分别表示为Stock_sh和Stock_sz,以反映金融市场对中央银行沟通的反应。上述数据均来自WIND数据库,样本时间区间均为2006年10月-2012年9月。

2.模型构建

数据的平稳性市建立金融市场时间序列的基本要求。我们首先采用ADF单位根检验法对资产价格变量进行平稳性检验,结果发现沪深股市日收益率在1%的显著性水平下拒绝了含有单位根的原假设,即为水平序列。

我们进一步对沪深股市日收益率进行统计分析,发现上海证券综合指数日收益率和深圳成分指数的日收益率的偏度分别为-0.6773和-0.7033,峰度分别为4.4693和4.0289,即两个变量的分布呈现出有偏、尖峰、厚尾的特征,这表明相关变量不服从正态分布,且回归误差项可能存在异方差。考虑到EGARCH模型不仅可修正偏态、尖峰态和资产价格随时间变动的波动性,且在方差方程中无需对右端系数施加非负限制。所以,本文选择最常用的EGARCH(1,1)模型。为全面反映中央银行沟通对资产价格水平及其波动程度的影响,本文将沟通变量纳入到均值方程和方差方程中,前者反映沟通对资产价格收益的效应,后者反映沟通对资产价格波动性的效应,相应如式(11)和式(12)所示:

rt=?琢+?茁rt-1+kCt+?啄Vt+?着t(11)

ln(ht)=?棕+?渍1ln(ht-1)+?渍2(|■|-■)+?渍3■+

?子CVt+?准Vt(12)

其中:rt表示t时刻的资产收益率;?琢为常数项;Ct表示中央银行沟通;Vt为控制变量向量,包括货币政策和各种宏观经济消息的冲击,本文采用虚拟变量形式,选择货币政策变动的公布来衡量货币政策冲击,用GDP、CPI、PPI 、PMI、进出口贸易等经济数据的衡量宏观经济消息冲击,公布货币政策决定或宏观经济数据时取值为1,否则取值为0;?着t为误差项,并假定其为服从均值为0、方差为ht的正态分布;CVt为信息沟通的虚拟变量,有沟通发生时取值为1,否则取值为0。需要说明的是,沟通事件及其他信息冲击进入均值方程和方差方程时,若在交易时间公布的,则考察其对当日收益率、波动率的影响,否则考察公布后首个交易日收益率、波动率的变化情况。

(二)计量分析

将沟通作为整个变量纳入EGARCH(1,1)模型进行估计。由于我们只关注中央银行沟通是否对资产收益率及其波动性产生影响,所以,仅选取沟通变量系数的估计结果,如表1所示。从均值方程看,股票收益率方程中的系数为负,这说明紧缩取向的沟通使股票日收益率下降,宽松取向的信息沟通则使股票日收益率上升,这意味着中央银行沟通使资产价格收益率发生合意变化。从显著性看,沪深股市收益率方程中沟通的系数显著不为零,即沟通对收益率有影响,但影响程度不大,均为6-8个基点。从方差方程看,系数为正表明沟通加大市场波动,系数为负则降低波动,这说明中央银行沟通加大了沪深股市日收益率的波动率,即使在统计上并不显著。因此,我国中央银行沟通向金融市场传递了有效信号,即使影响并不是很显著,但是却未能减少金融市场的不确定性,降低波动率,也就是说,中央银行沟通未能实现有效沟通。笔者认为,原因可能包括:我国证券市场体系不健全;中央银行的沟通策略(沟通时机、沟通内容以及沟通方式)不尽合理;金融市场对中央银行沟通存在系统性误解和非系统性误解①;中央银行可能因为自身对经济金融形势的认知极限向金融市场传递噪音信号。

本文进一步将书面沟通和口头沟通分别作为虚拟变量代入各个EGARCH(1,1)模型进行系数估计(见表2)。从均值方程看,两种沟通方式在沪深股市日收益率方程中的系数为负,这进一步证明了资产价格的收益率变化方向与中央银行的意图一致。但从显著性看,口头沟通在沪深股市日收益率方程中系数均显著,且影响程度都在6-8个基点,但书面沟通对其虽有影响但影响程度微弱。这说明口头沟通比书面沟通对沪深股市日收益率水平的影响更为明显。从方差方程看,书面沟通和口头沟通对沪深股市日收益率的波动性有正向影响,但从影响程度来看,口头沟通的影响程度大于书面沟通。金融市场对口头沟通的反应大于对书面沟通的反应,笔者认为原因是:在我国,货币政策委员会并非货币政策的决策机构,仅对政策决策提供建议或咨询,导致其所做的决议往往被市场忽视,而且相关的书面报告多数用原则性语言,未能传递明确的信息;口头沟通针对性强,经新闻媒体报道和解读后更能反映货币政策的取向和明确意图[10];书面沟通往往有既定的时间表,而口头沟通则更具灵活性,这意味着口头沟通包含更多关于货币政策的意外成分,对金融市场的影响将更明显。

本文又进一步将行长沟通和他人沟通两个变量同时纳入EGARCH(1,1)模型,参数估计结果如表3所示。央行行长的沟通对沪深股市收益率水平的影响在5%的水平下是显著的,影响方向也是合意的。从影响程度看,基本在2-4个基点之间。他人沟通除沪深股市收益率水平的影响则不显著。从方差方程看,行长沟通对沪深股市日收益率的波动率有显著影响,而他人沟通则对波动率的影响不显著,并且行长沟通的影响系数更大。金融市场对行长沟通的反应明显大于他人沟通,笔者认为原因是:央行行长担任与市场参与者沟通货币政策的主要任务,沟通频率较他人更高;央行行长特有的地位和权力,使市场参与者普遍认为其在政策决策过程中发挥主导作用。

四、中央银行应对资产价格泡沫的沟通策略思考

通过实证研究,本文发现中央银行沟通确实能向金融市场的传递有效信号,使其做出与中央银行的政策意图一致的反应,但未能减少不确定性,降低资产价格的波动率,即尚未实现有效沟通;与此同时,口头沟通的效果优于书面沟通,行长沟通的影响比他人沟通更明显。因此,中央银行应提高沟通的有效性,充分发挥其作为货币政策操作特定工具的功能,促进金融市场的稳定发展。

中央银行沟通并非随意操作的工具,其有效与否有其内在的基本前提,包括中央银行是否拥有相关信息、传递的信息能否为市场参与者所理解、为市场参与者所理解的信息能否为其所采信构成了中央银行有效沟通的三大可行性边界,即分别为知识限制边界、信息容量限制边界和信誉限制边界。因此,扩展知识限制边界、信息容量限制边界和信誉限制边界便是实现中央银行有效沟通的必然选择。

(一)强化对经济金融运行规律的研究,扩展知识限制边界

扩展知识限制边界,即改善中央银行自身的信息集,扩大对外传递相关信息的选择空间。中央银行应强化对经济金融运行及自身运行规律的研究,开发更为精细的描述经济金融运行的指标、模型及理论,增加中央银行对相关信息的认知。笔者认为,中央银行急需改进货币政策分析模型,考虑将金融部门因素纳入模型,加强对金融失衡和金融风险的监测和分析,提高经济金融走势的判断和预测能力,尤其是应强化中央银行对资产价格泡沫的识别研究和关注资产价格的货币政策框架对物价、产出等变量的影响。这是中央银行沟通的信息基础,也是中央银行选择事先反应或事后行动的重要依据。

(二)灵活运用沟通策略,扩展信息容量限制边界

扩展信息容量限制边界,即扩大中央银行沟通为市场参与者接收且理解的信息集。中央银行应致力于做到所披露的信息“清晰易懂”,减少市场参与者对冗余信息进行解码、处理所耗费的成本,从而提高可用于核心信息处理的“可用”主观信息容量。笔者认为,中央银行可灵活运用沟通策略,寻求沟通时机、沟通内容和沟通方式的有效组合,扩展信息容量限制边界。具体包括:注重根据经济金融的动态变化,尤其是应根据资产价格泡沫的形成、膨胀、破灭以及危机救助的不同阶段性特征,不断改进沟通策略,以适应市场参与者对中央银行不断增加的信息需求;及时、清晰地对外披露准确度高的信息,谨慎对外披露准确度低的信息,尤其是沟通经济前景预测时应强调其不确定性与条件性,降低市场参与者因认知偏差而做出错误决策(定价偏差)的可能性;根据不同沟通对象的差别采取差异化的沟通方式,并尽可能采用通俗化的沟通形式,以避免社会公众难以读懂或误读货币政策信息;注重通过高层领导的演讲、新闻会等方式消除噪音,引导市场参与者形成合意的预期;加强公共金融教育,提高社会公众的经济学素养,为中央银行沟通创造基础环境。

(三)提高中央银行可信性,扩展信誉限制边界

扩展信誉限制边界,即扩大中央银行沟通为市场参与者所采信的信息集。扩展信誉限制边界的核心在于扩大中央银行与私人部门之间的利益交集,减少彼此间的利益冲突。笔者认为,中央银行可通过多种渠道提高自身的可信性,扩展信誉限制边界。首先,提高中央银行在组织、决策、人事、财务等方面的独立性,避免因中央银行沟通“言而无用”而导致市场参与者忽视其所披露的信息。其次,合理协调中央银行沟通与政策行动。中央银行沟通需要政策行动的支持,而不能替代政策行动,这就要求中央银行应“有言有行、既言且行、言行一致”。再次,设立专门的沟通机构,全面负责制定、实施、管理沟通策略,通过有效监督和检查,不断完善沟通策略,并落实中央银行问责制,树立中央银行沟通的权威性与可信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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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银行学论文例9

中图分类号:F830.3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4392(2007)09―0023―05

一、问题的提出

Keystone英文的原意是拱形建筑物中央的锲石,由于它使拱的各个部分连在一起,在建筑物中起的作用至关重要,所以被称为关键的石头。其引意就是关键和要旨。在生物学领域,Keystone是一个非常重要的生态学概念,其意为关键物种,最早由美国华盛顿大学的Paine教授在1962年提出。在生态系统中,一些物种对整个生态系统的稳定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它们被称为Key.stone(关键物种)。Keystone并不直接为生态群落的所有生物提供食物,也不是群落的主宰者。但是,它是这个生态群落的关键环节,它的存在关系到整个群落生态系统的健康和生机。例如,在海洋生态中,珊瑚种群存在的地方会有大量的海洋生物。从水生植物到水生动物,小到珊瑚、鱼和虾蟹,大到海中大型的鲨鱼都会围绕着这片水域生活。珊瑚种群的存在,维系着这片生态系统的食物链,使生态系统涌现出勃勃生机。而一旦珊瑚种群被巨大的冲击破坏,整个群落生态系统就会遭到破坏,甚至导致这个群落生态系统的毁灭。珊瑚就是这个生态系统的Keystone。

笔者在研究金融生态系统中发现也存在着类似生态系统中Keystone一样的物种――中央银行。它虽然对金融生态系统中的物种没有直接的控制能力,但它能够很好的维系金融生态系统的健康运行,对金融生态系统的存在和运行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不仅为金融生态系统中大部分生物群落提供食物――货币,同时对维护整个金融生态系统中资金链的正常运转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如果它遭到破坏,整个金融生态链就有可能崩溃。针对这一有趣的发现,本文提出了这样一个命题:中央银行是不是金融生态系统中的一个Key-stone?为论证这一命题,笔者从Keystone与金融生态系统相关研究文献入手,重点从中央银行在金融生态系统扮演何种角色以及发挥怎样的作用展开了探讨。

二、研究文献综述

(一)Keystone的特征及识别依据

在生态系统中,一些珍稀、体型较大的特有物种虽然并不直接为生态群落的所有生物提供食物,也不是群落的主宰者,但它们却在维护生物多样性和生态系统稳定性方面起着重要作用,这些物种的消失或削弱可能要使整个生态系统发生根本的变化,这些物种被称为Keystone(关键物种)。它们通常具有下列特征:第一,有关关键物种的一个小的变化导致群落或生态系统过程有大的变化(San―ford,1999);第二,它们在生态系统中的功能比例远大于其结构比例(Heywood,1995)。根据关键物种的定义及其在生态系统功能过程中的重要作用,关键物种很自然地被认为具有更重要的保护意义。然而,如何识别一个物种是否是生态系统中的关键物种呢?到目前为止,理论界还没有一个统一的标准来识别关键物种。当前判断一个物种是否是关键物种最有效的办法是:根据对关键物种的解释,关键物种的丢失将导致生态系统功能的重大改变。这也意味着鉴别一个物种是否是关键物种,最可靠的方法是进行一些去除实验,即把假想的关键物种从系统中去除,然后系统观测和监测系统内物种组合对去除的反应。目前在这一方面已经有了一些研究,并提出了一些识别依据:一是它对群落结构和功能的影响很大(例如:较高的总体重要性);二是这些影响对相关物种丰富度的作用极大(例如:较高的群落重要性;Power et a1.,1996);三是它提供了其它物种做不到的独一无二的功能(Kotlier,2000),那么我们称这种物种为关键种物。

(二)金融生态系统的研究现状

频频爆发的全球性金融危机和我国一系列的金融风险揭示出了各国金融交易主体与其生存的内外环境之间存在严重不协调问题,引发了人们开始从仿生学角度思考金融系统与环境系统如何协调发展的问题。周小川(2005)将生态学概念系统引入到金融领域,并提出了金融生态系统的概念,强调用生态学的方法来考察金融风险的成因问题,他分析了法律环境对金融生态系统的影响,并对金融生态系统进行了微观经济和宏观经济分析。李扬(2005)指出,“金融生态系统”这个概念在国外是没有的,这是一个非常具有中国特色的概念,涉及到的问题也主要是中国特有的。在李扬主持完成的《中国城市金融生态环境评价》一书中把金融生态系统解说为由金融主体及其赖以存在和发展的金融生态环境构成,两者之间彼此依存、相互影响、共同发展的动态平衡系统。徐诺金(2005)将金融生态系统概括为各种金融组织为了生存和发展,与其生存环境之间及内部金融组织相互之间在长期的密切联系和相互作用过程中,通过分工、合作所形成的具有一定结构特征,执行一定功能作用的动态平衡系统。苏宁(2005)则指出“金融生态”是一个比喻,它不是指金融业内部的运作,而是借用生态学的概念,来比喻金融业运行的外部环境,主要包括经济环境、法制环境、信用环境、市场环境和制度环境等。除此之外,叶德磊(2004)、皮天雷(2005)以及曾建中(2005)等也从不同角度对金融生态的相关问题进行了研究。这些专家和学者见仁见智,大大推进了金融生态系统的研究。应当说,上述对金融生态系统的诠释为人们客观认识和深入研究金融生态奠定了良好的理论基础。但目前理论界对金融生态系统的研究还存在以下两大缺陷:一是金融生态系统是一个非常重要且具有创造力的仿生学概念,它的提出必须有一系列的假设条件,而目前关于金融生态系统的解说都没有涉及到这一方面的研究。二是缺乏深入系统的理论研究。目前运用生态学原理和方法来分析和考察金融发展的问题还仅仅停留在对金融生态系统概念的分析层面,还不能真正解释金融生态系统的演变和可持续发展的问题,更不能运用生态学的方法解决传统金融理论所不能解决的问题。

(三)中央银行在金融生态系统中的演化路径

既然金融系统可以模拟成一个生态系统,那么,中央银行作为金融生态系统中的一个物种,它是如何演化而来?笔者认为,要弄清楚这一问题,可以借鉴生态学原理,从金融生态系统的演化着手进行探讨。

与自然生态系统一样,金融生态系统的演化同样经历了从无到有、从简单到复杂、从低级到高级的发展和进化过程。其最早起源于货币,在金融生态不发达的漫长年代,金融生态系统被等同为货币。因此,货币既是研究金融生态系统演化的起点,也是研究中央银行演化的起点。

众所周知,货币产生于数千年前,其起源于物物交换,是商品等价交换的必然产物。它大致经历了以下四个阶段:简单的、偶然的价值形式;扩大的价值形式;一般价值形式;货币形式。在这个过程中,一种普通商品从最简单的形式演变成了纷繁复杂的货币形式。纵观人类历史,货币的演进经历了实物货币、金属货币、不兑现的信用货币等几个阶段。随着生产力的发展,有一部分商人专门从事货币兑换业务,同时货币保管及由交易引起的货币支付,至此,就产生了纸币和银行的萌芽――货币经营业,再逐步演进为办理存、放、汇兑的银行业。随着商品经济的快速发展,银行业在规模、种类、资本不断扩张的同时,竞争也日益激化,开始出现了一系列新问题,客观上要求成立一家有权威的银行来统一解决这些问题。这些问题为:一是统一货币发行的问题。随着银行业的快速发展,对货币信用业务的需求越来越大,这在客观上要求有一个资金雄厚并且有权威的银行来发行一种可以在全国流通的货币。二是维持货币运转的问题。商业银行在其发展初期,由于没有一个统一的清算机构,银行间的票据结算往往是由各家银行单独分散进行的,随着银行数量日益增多,业务不断扩大,客观上要求有一个统一的票据清算机构来协调处理票据交换和债权债务关系。三是稳定货币循环的问题。随着商品生产和流通的不断扩大,对资金的需求不仅金额越来越大,银行往往采取降低支付准备金、扩大银行券的发行数量等手段,来应付借款人日益增长的对资金的需求,从而导致银行破产事件时有发生。这在客观上要求有一个后台,能够充当最后贷款人。因此,稳定金融生态系统货币循环的需要是中央银行产生的又一重要原因。

综上所述,中央银行是在金融生态系统的货币循环和信用流动演进过程中逐渐进化而来的,在金融生态系统中的货币演进路径可以归纳如下:货币――货币经营业――普通的私人银行――较重要的发行银行――唯一的发行银行――银行的银行――政府的银行――中央银行的演变。它的产生是金融生态系统中金融主体群落及其新陈代谢与物质交换进化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其演变大致经历了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形成阶段(1656―1913)。中央银行的起源是金融生态系统自我调节的产物,它是为适应商品货币信用及商业银行体系发展需要而产生的。从最早的中央银行1656年成立的瑞典银行到1913年的美国联邦储备体系,大约经历了260年。在这一阶段,中央银行制度开始初步形成,具备了一些基本特征,但中央银行制度要素还不健全,中央银行的职能特点主要是:①经营存放款的普通银行;②逐渐集中货币发行;③对一般银行提供服务。其功能只包括政府融资功能、货币发行功能、金融服务功能(仅仅有集中准备金、贴现商业银行票据、转账结算)。

第二阶段:发展阶段(1914―1942)。自1913年美国联邦储备体系创建以来,不少国家纷纷仿效当时已有的中央银行的经验和模式,通过立法由政府直接创建相对独立的中央银行,致使中央银行制度进入了一个快速发展时期。这个时期中央银行的职能特点是:①新设中央银行大多是人为创设型。②中央银行的重心在于稳定货币。③集中储备成为稳定金融的重要手段。④中央银行增加了金融监管职能。

第三阶段:成熟阶段(1943年―至今)。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国家加强了对中央银行的控制。这一时期中央银行呈现以下特点:一是国有化成为中央银行的重要准则。二是中央银行的相对独立性得以确定。三是中央银行成为国家干预和调控宏观经济的重要工具。四是中央银行的国际金融合作不断加强。随着中央银行制度的逐步发展与完善,其功能领域不断拓展,不仅包括政府融资、货币发行、金融服务、金融监管以及宏观调控等核心功能,而且近年又产生了反洗钱、征信管理等衍生功能。

三、中央银行在金融生态系统中的地位和作用

由Keystone的定义及其识别依据可知:一个物种是否是关键物种主要取决于它在生态系统中功能的重要性。因此,要识别中央银行是否是金融生态系统中的关键物种,还必须弄清楚中央银行在金融生态系统中的地位和作用。笔者在梳理中央银行的作用相关研究文献的基础上,运用生态学原理,从货币循环(流通)的视角对中央银行在金融生态系统中的地位和作用归纳为以下三个方面。

(一)充当金融生态系统中货币流通的总闸门

中央银行作为金融生态系统中的生产者,它的主要作用之一是集中货币发行,为金融生态系统货币流通中的各类金融主体提供所需的食物(资金)。因此,中央银行在金融生态系统中处于核心地位,它控制了金融生态系统中货币循环的总阀门。中央银行在金融生态系统的货币流通中发挥总阀门的作用包含了两个层面含义:

第一层含义:中央银行通过发行货币,一方面满足金融生态系统中各金融主体新陈代谢的需要;另一方面筹集资金,满足中央银行履行各项功能的需要。中央银行的货币发行主要是通过再贷款、购买证券、购买金银和外汇等中央银行的业务活动进行的。居民和非金融企业从银行获得贷款或提取存款使得现金从中央银行的发行库流向商业银行的业务库,形成货币发行。反之,个人和非金融企业归还银行贷款或增加存款以及通过银行划账形式纳税,形成从商业银行业务库到中央银行发行库的货币回笼。如果纳税是直接将现金缴纳给税收机关,则直接进入中央银行的发行库。当然,现金在货币循环中所占的比重已经很小。图1只能代表货币循环中高度概括的最简单情形,中央银行通过这些渠道将货币投入流通,或反向组织货币回笼,达到调节货币供应量,起到控制货币循环总阀门的作用。(见图1)

第二层含义:中央银行作为一国货币支付清算体系的参与者和管理者,通过一定的方式与途径使金融机构群落之间的债权债务清偿及货币转移完成并维护货币循环的平稳运行,从而保证了整个金融生态系统的正常运转。中央银行是怎样参与货币支付清算,维护金融生态系统货币循环正常运转呢?在金融生态系统中各种金融主体之间的交易活动都会涉及到债权债务关系,比如商品交易、劳务供应、金融活动以及消费行为等等,这些交易活动之间发生债权债务关系的清偿要通过货币所有权的转移来进行。由于债权债务关系的当事人往往并不在同一银行开设账户,所以转账结算需要通过银行间的账户设置和一定的结算方式实现经济行为引发的债权债务关系清偿和资金划转。同时,银行在其自身的交易活动中也需要与其他金融机构发生业务往来,由此产生的大

量债权债务关系需要清偿,这个清偿活动被称为“清算”。尽管清算可以通过金融机构之间建立双边清算协议实现,但随着金融机构相互间关系的复杂化,依靠双边清算关系已经难以完成日益复杂的清算职能,出现了专门提供清算服务的组织和支付系统。支付清算系统顺利运转是商品交易、劳务供应、金融活动以及消费行为顺利进行的基本保证。这种支付清算服务是难以由单一私人机构承担的,只有中央银行才能担当此任。这是因为,中央银行调控的方式主要表现在:中央银行作为金融生态系统货币循环的总阀门,必然要与其它金融主体发生债权债务关系的清算。同时,一方面由于中央银行的非营利性质和垄断货币发行的特殊地位决定了中央银行不存在信用风险和流动风险。另一方面,由于存款货币银行都在中央银行开设账户,为各银行之间应收应付款项通过中央银行进行资金划转提供了便利,使得同城、异地和跨国交易产生的债权债务均可通过中央银行得以最终清偿。这样不仅实现了整个金融生态系统货币循环的正常运转,而且提高了中央银行掌握全社会的金融状况和资金运动的能力,从而有助于中央银行有效调控货币循环,最终实现金融资源的优化配置。

(二)充当金融生态系统中货币流通的调控器

货币循环的调控器是指中央银行由于具有垄断货币发行的权利,它可以通过制定和执行货币金融政策来调节货币供应量,通过对资金的分配来引导投资,进而影响和干预整个社会经济进程,实现其调控器的目标。中央银行充当货币流通调控器的最终目标是促进整个国家的金融生态系统的协调发展,其调控的对象主要是货币供应量。中央银行垄断了货币发行权,流通中的货币都来自于中央银行,中央银行发行的货币则成为基础货币。中央银行通过改变基础货币的供应量,起到收缩和扩张社会货币量作用,从货币流通方面保证了金融生态系统的正常运转。可以说,调节货币供应量是中央银行发挥调控器作用的核心。

一是调整存款准备金率与再贴现率。根据经济与金融情况,随时调整存款准备金率与再贴现率,是中央银行发挥调控作用的重要手段,前者在控制信贷规模中具有乘数效应,后者对商业银行的信贷成本有重要影响。中央银行调整存款准备金率与再贴现率,可以迅速起到调控之功效。

二是公开市场操作。中央银行根据货币调控目标的需求,通过买卖有价证券的方式,控制金融市场中资金的价格和总量,从而确保经济的健康发展。中央银行的调控过程可以分成如图2所示的四个阶段。

中央银行调控作用的强弱取决于中央银行所处的金融生态环境、所运用的调控工具以及中央银行的独立性等诸多因素。随着中央银行在一国金融生态系统中的地位不断增强,其调控职能也日益上升到重要地位,成为中央银行的首要职能。

(三)充当金融生态系统中货币流通的稳定器

随着金融生态系统由低级向高级的演化,其货币循环涉及的债权债务关系会变得越来越复杂。由于金融生态比自然生态天生更具有脆弱性,当货币循环中的资金链和资金网越来越复杂时,很容易发生信用危机,致使货币循环中的资金链和资金网出现断裂,最终导致金融生态系统平衡遭到严重破坏,出现金融危机和经济危机。自上个世纪以来,各国金融生态系统频频爆发货币与信用危机,货币循环的稳定引起全球性的广泛关注,维护货币与信用的稳定成为中央银行的一项主要法定职责。尤其是1997年东南亚金融危机以后,保障金融生态系统的总体稳定更是日益成为各国中央银行的核心职能。

中央银行学论文例10

中图分类号:F822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008-4428(2012)10-58 -03

一、引言

关于货币供给是内生还是外生的争论由来已久,究其本质是货币当局与货币供给之间存在怎样的关系。如果说货币供给具有外生性,那么中央银行可以通过变动货币供应量来调节物价水平、利率以及实际产出等因素。反之,如果货币供给具有内生性,那么货币供给并不是由中央银行自行决定的,而是由经济中诸多因素,如物价水平、利率以及实际产出水平决定,中央银行只能被动地根据经济发展所需的货币量投放货币(王楚明,2008)。此时,货币供给只是一种被动的适应。货币外生性一直是经济学主流学派的一个基本命题,得到了新凯恩斯学派、货币学派、理性预期学派等的支持。现代经济理论大多以货币供给外生性为前提,只有在这一前提下,中央银行才能够通过对货币供给的调节来干预或影响经济。例如,弗里德曼认为,货币供给是中央银行控制的外生变量,主张以货币供给量作为货币政策的中介目标,以“单一规则”作为货币政策的执行规则。然而,随着金融理论的不断发展,货币供给外生性的观点受到越来越多的来自理论和现实的挑战,越来越多的经济学大师们认为,货币供给是内生的,并从多角度探讨了内生性的原因。例如,格利和肖(1960)从“内在货币”和“外在货币”的角度入手,指出由于非银行金融机构也具有货币创造作用,加上货币当局无法对他们实施有效控制,因而货币当局无法完全控制货币供给,货币供给存在内生性。托宾(1967)认为,货币供给类似地决定于商品生产和流通,受货币需求的制约而内生化。温特劳布(1978)认为,货币供给的内生性是政府为避免失业增加而被动增加的货币供给。卡尔多(1985)认为,中央银行的最后贷款人职责是保证金融部门的偿付能力,在既定的利率水平上货币供给直接随着公众持有现金或银行存款的变化而变化,而不能够独立于货币需求的变化。莫尔(1988)认为,利率是由中央银行决定的外生变量,在既定利率水平上,中央银行只能满足商业银行的贷款需求,而商业银行的贷款规模由公众的贷款需求决定,货币供给曲线在既定利率水平下是水平的,货币供给是由货币需求决定的内生变量。帕雷(2002)指出,在浮动汇率制下货币供给的开放经济内生性主要是通过放款渠道实现的,出口需求的增加促进了出口部门的投融资需求,由此导致国内货币供给的增加。我国的货币供给究竟是外生的还是内生的?国内学者对我国各层次的货币供给内生性进行了实证检验,得出我国各层次的货币供给具有内生性的结论。魏巍贤(2000)指出,货币供给内生性的主要原因是由于企业投资软约束和中央银行作为最后贷款人而形成的“倒逼机制”,外汇占款导致的基础货币扩张缺乏自主控制能力。万解秋、徐涛(2001) 认为货币政策支持经济增长效率受到体制变迁和制度变化的强烈约束。王曦、舒元(2003)对我国在结售汇制和汇率制度安排下的货币供给内生性做了实证分析,指出基础货币的供给冲击主要是由于国际收支的变化。谢罗奇、胡昆(2005)利用1993 年第一季度至2003 年第四季度的M0、M1、M2 和GDP 的季度数据进行研究,发现在10%的显著性水平下经济规模变量GDP 是各层次货币供应量的Granger 原因(M0 除外)。因此,货币供给呈现出一定的经济内生性。王国松(2008)从基础货币投放的被动性、金融机构的“有价证券与外汇”资产渠道以及利率渠道对我国货币供给的内生性进行了实证研究。他指出,我国货币供给具有较强的内生性,即基础货币供给存在制度内生和信贷供给存在需求内生。但也有学者持相反的结论,例如,史永东(1998)对1981-1995 年的GNP 和各层次货币供应量的季度数据进行了Granger 检验,发现M1 或者M2 对于GNP 是外生的。郭文旌、周磊(2008)的研究表明,就基础货币投放而言,我国货币政策具有很强的外生性。因此,综观国外经济学家的研究,对货币供给是内生还是外生的没有统一的结论,但却更倾向于货币供给的内生性。对于我国而言,研究的结论也不尽相同。但从具体的研究结论来看,在我国改革开放的前半期,货币供给具有外生性的特点比较明显,而在当前金融开放条件下,货币供给内生性的特点比较明显。下面,本文进一步检验当前我国货币供给的内生性。

二、货币供给内生性的实证检验

(一)变量选择、数据来源与指标处理

由于M2 更能反映我国的实际货币供给情况,本文选择M2 作为衡量货币供应量的指标,选择GDP作为衡量经济增长的指标。M2 和GDP 采用1999 年1 月至2009 年9 月的季度数据,所有数据均来自于《中宏数据库》、中国人民银行网站和国家统计局网站。在进行实证检验之前,对原始数据进行对数处理。

(二)ADF 单位根检验

在因果关系检验之前,需要检验变量的平稳性。如果变量没有单位根,则为平稳序列。如果变量是平稳的,那么可以继续进行因果关系检验。在此,采用ADF 单位根检验方法对变量进行单位根检验,具体的单位根检验结果见表1。检验结果表明:在1%的显著性水平下,取对数后的GDP 和M2 的原始数据和一阶差分数据都是不平稳的,而对应的二阶差分数据则为平稳序列。因此,GDP 和M2 具有二阶单位根过程。

(三)Granger 因果关系检验

Granger 因果关系检验的前提是要求变量平稳。因此,根据表1 中的单位根检验结果,利用GDP 和M2 的二阶差分进行Granger 因果关系检验,检验结果见表2。检验结果表明:在15%的显著性水平下,GDP 的变化是M2 变化的Granger 原因。这一检验结果意味着,在当前金融开放条件下,我国的货币供给在一定程度上具有内生性。下面,本文深入探讨内生性的原因,以便全面了解货币供给的性质。

三、货币供给内生性的原因考察

(一)从货币供应量计算公式考察

依据相关金融理论,货币供应量等于基础货币与货币乘数的乘积。因此,探讨我国货币供应量的内生性,就是要分析基础货币和货币乘数的内生性。

1、从基础货币来看。人民银行投放基础货币的渠道主要有四个:再贷款、再贴现、公开市场操作和外汇占款,但通过各种渠道投放基础货币的数量和方式不同。

(1)在再贷款方面。长期以来,中央银行一直将贷款限额作为调控基础货币和信贷规模的重要手段,再贷款是基础货币投放的主渠道。在经济转轨时期,由于经济粗放式增长和投融资体制的缺陷,投资饥渴症使得财政和企业的预算软约束向银行信贷软约束转化,各种政策性贷款形成了对中央银行发行基础货币的“倒逼机制”,再贷款的内生性较强。而在经济的快速扩张阶段,我国货币供给的超额增长很大程度上是由于央行对存款货币银行债权大幅增长的缘故,说明我国货币供给有较高的内生性(郭文旌、周磊,2008)。

(2)在再贴现方面。目前,我国商业票据远没有普及,贴现市场不发达,再贴现业务数量和功能非常有限。主要原因在于客观上我国社会信用机制不完善,企业缺乏契约观念导致票据业务发展较缓(陈敏,2007)。2000 年之后,我国再贴现额发生较大变化,再贴现额占基础货币的比重变得越来越小(见表3),再贴现业务有淡出票据市场的迹象。实际上,由于再贴现额的发生对于央行来说并非主动行为,贴现与否、贴多贴少完全取决于商业银行,因而通过再贴现所形成的基础货币具有较强的内生性。

(3)在公开市场操作方面

从表4 可以看出,在2003 年以前,我国央行债券持有量占总资产的比重比较低,而2004 年之后这一比重大幅度增加。2004 年,我国进行了利率改革,放开了存款利率浮动下限与贷款利率浮动上限,同时银行间市场拆借利率及回购利率也已经完全市场化,但利率市场化体系并未完全形成,有效收益率曲线的缺位严重制约了央行的公开市场操作效果。此外,由于适合我国中央银行公开市场操作的债券资产短缺,难以通过逆回购业务收回基础货币,加上持有大量国债的国有商业银行将国债视为优质资产,不愿出售给中央银行,中央银行公开市场业务缺乏交易的基础。因此,从我国的实践来看,中央银行并不具有通过公开市场业务调控基础货币的绝对控制权,央行通过公开市场操作调节基础货币表现出较强的内生性。

(4)在外汇占款方面

当国际收支出现顺差时,中央银行为了维持汇率稳定,抛出本币,购进外币,增加基础货币的投放。1994 年以来,我国经常项目和资本与金融项目持续双顺差(1998 年除外),使得外汇储备迅速增加(见表5),从而形成大量的外汇占款。1995 年,外汇占款仅有6774.5 亿元,占基础货币的比例为32.6% ;2005 年,外汇占款达到71211.1亿元,占基础货币的比例达到110.7%。这一比例在2006-2008 年间仍然保持较为强劲的增长。此外,外汇占款占广义货币(M2)的比重从1994 年的50%增加到2008 年底的2.4 倍(《中国金融年鉴》编辑部,2009)。我国国际收支的持续顺差必然引发央行被迫释放等量基础货币。外汇储备增加导致通过外汇渠道发行货币的比重提高,强化了我国货币制度对外汇储备和可自由兑换货币的依赖程度,使外汇渠道的人民币发行成为刚性,这无疑从体制上强化了货币发行的内生性,削弱了中央银行调控货币供给的主动性。总之,随着外汇储备迅速增加,使得外汇占款所带来的货币供应量内生性增强。

2、从货币乘数来看。货币乘数又称为货币创造乘数,指当基础货币变动一单位时货币供应量的变动规模。货币乘数的表达式为:m=(rc+1)/(rc+rd+re) (1)其中,rc 表示现金在存款中的比率,rd 表示法定存款准备金率,re 表示超额存款准备金率。从我国近年来的法定准备金率来看,法定准备金率与货币乘数负相关。例如,2003 和2004 年国家将法定存款准备率上调后,货币乘数仍在扩大,2003 和2004 年的货币乘数分别为4.15 倍和4.30 倍。中央银行通过调整法定存款准备金率并不能完全控制货币乘数。从超额准备金率来看,商业银行通过控制超额准备金率来降低中央银行调整法定存款准备金率的效果,从而导致中央银行对货币供应量的控制失效。对于现金漏损率而言,现金漏损率主要取决于居民持有现金的状况,中央银行对于它并无直接的决定性影响。由此可见,中央银行不能通过调整法定准备金率来控制货币乘数,加上超额准备金率及现金漏损率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经济运行中微观经济主体的行为,表明我国货币乘数同样具有内生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