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金管理制度模板(10篇)

时间:2022-09-19 15:20:27

导言:作为写作爱好者,不可错过为您精心挑选的10篇现金管理制度,它们将为您的写作提供全新的视角,我们衷心期待您的阅读,并希望这些内容能为您提供灵感和参考。

篇1

第三条建立不相容职务相互分离控制制度。不相容职务包括:授权人、业务经办、会计记录、财产保管、稽核检查等。

第四条建立授权批准制度。明确被授权人的现金审批范围、权限、程序和责任等内容。各级管理层必须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职权和承担责任。经办人必须在授权范围内办理业务。

第五条被授权人应当根据现金的授权制度进行现金审批,不得超越审批权限。经办人应当按照审批人的意见办理现金业务。对于审批人超越授权范围审批的业务,经办人有权拒绝办理,并及时向审批人的授权部门报告。

第六条对大额的现金支付或资金运作,要实行集体决策和审批,控制风险的发生。

第七条财务处为公司现金的归口管理单位,对现金的支付业务按照以下规定办理:

1、支付计划。有关部门或个人用款时,必须向审批人提交资金用款计划,注明款项的用途、金额、及收款单位,并附经济合同或采购计划。

2、支付审批。审批人根据其审批职责、权限对支付申请进行审批。对不合理的或有损公司利益的支付申请拒绝批准。

3、付款审核。财务处接到审批有效的付款计划后,审核人应积极安排资金,并对具体付款单据与付款计划进行对照、审核。复核付款申请的批准范围、权限和程序是否正确,有关单证是否妥当等,审核无误后,交由承办人员办理付款。

4、办理支付。付款经办人员接到经初审无误的付款单据后,要再次对付款单证是否齐全、妥当、金额是否正确、收款单位是否妥当、是否符合审批程序等内容进行复核,无误后方可付款。

第八条、财务处内部管理。

1、财务处设立专职现金出纳和银行出纳,按照《现金管理条例》负责管理公司的现金收、付和管理业务。

2、出纳人员不得兼管稽核、会计档案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的登记工作。不得一人办理现金的支付业务,并定期进行岗位轮换。

3、对取得的货币资金必须及时入帐,不得私设小金库、不得帐外设帐或截留收入。

4、对库存现金实行限额管理,超过库存限额的现金应及时送存银行。

5、超过现金支付范围的现金,通过银行转帐结算。

6、对库存现金进行不定期的盘点,做到帐物相符,保证现金的安全。

7、出纳人员每月要编制银行存款调节表,做到帐帐相符。如有不符,应及时查明原因,及时处理。

8、出纳人员对与付款有关的各种票据的购买、保管、使用、背书转让、注销等必须规范进行,并设立登记薄进行记录,防止空白票据的遗失和被盗。

9、有关人员对应收票据的接收、转让必须认真仔细,按照规范进行。对有疑问的票据予以查询,有问题的要退回,对受理的票据要详细记录并妥善保管。

10、有关财务人员对办公用财务专用章、名章必须妥善保管,并按规定使用。如因个人保管不但或不按规定使用,造成的一切后果由责任人负责。

11、财务处要培养会计人员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和高尚的品格,从思想上消除危害现金安全的因素。

第九条、因业务需要在银行新增帐户时,须经公司有关领导审批。

第十条、因公司资金发生困难,需向金融机构贷款时,须报公司有关领导审批。

篇2

现金作为所有资产中流动性最大的一种资产,是最容易被侵吞、挪用以及出现管理漏洞的资产。因为现金的这种“特殊性”,医院必须要严格遵守国家财务制度中有关现金管理方面的相关规定。与此同时也要结合医院的实际情况不断完善医院现金收付管理的内部制度,最大程度的来确保现金的安全性和完整性。在医院的工作流程当中,有机会接触到大量现金的岗位,主要就是出纳岗位、门诊收费岗位以及住院结账岗位。因此,医院应该加强对上述部门的管理监督力度,以防止贪污、挪用公款的情况发生。

一、对医院出纳岗位的监管措施

(一)从医院内部实行严格监管

为了确保医院大量流动现金的安全性,杜绝各种贪污、舞弊现象的发生。要求医院的现金收付、住院结算、现金审核以及登记等环节不能由一人监管,具体的要求,是出纳人员不能同时管理收入费用以及债务债权的登记工作,不能同时管理稽核审核以及相关档案的登记管理工作。出纳和会计必须要严格分开,严格执行“出纳只管钱,会计只管账”的硬性规定。同时在此基础上,还要从医院岗位编制的实际出发来合理分配财务人员的具体分工。

(二)重视审核工作

出纳人员在办理每一项现金收支的业务时都要以经审核之后并且合法的原始单据为依据。其次,出纳人员在将医院的库存资金支出之后,注意要在原始的单据之上加印“现金付讫”的印戳,作为已经完成支付的凭证。出纳人员不管开具什么支票之前都要在“支票登记簿”上记录完整的业务说明。记录完成后要让支票领取的人员在登记簿上签字,以确保支票的去向可查。如果收到现金,要在现金确认无误之后为对方开收据,并做到票账完整。出纳人员除了要在每日的下班之前核对银行的存款登记以及现金收付的记录之外,也要在每天下班之前仔细清点库存现金以及仔细核对当日的账目。

(三)印章以及支票要由不同的人进行保管

将法人印章以及银行的预留印章交由出纳人员保管,而财务专用章则交由财务部门的负责人进行保管。如果医院是设有两名出纳人员的话,则应该将财务专用章交由管理库存现金的那名出纳人员保管。

(四)医院的网上银行管理

随着信息网络时代的全面来临,网上支付已经应用到很多行业当中。现在很多的医院也开通了网上银行的业务,通过网络转账的形式进行各项业务办理。但是通过网络银行转账同传统的转账方式有一定程度上的差别。出纳人员在转账的时候,可以通过计算机网络以及网上银行将款项直接转入收款单位的企业账户之中。而不再向传统的方式需要向收款的单位开具纸质的证明。由于网上银行会根据每笔交易的交易金额收取一定的手续费。因此,医院的相关负责人要事先与银行协调好,记录好每笔转账的手续费清单以及结算笔数的结算清单,并要连同初始票据、指令单还有银行开具的补充凭证一起交到会计人员的手中。会计人员要仔细核对上述单据,并做好相应的记录。

二、对门诊挂号收费岗位的监管措施

现如今,随着我国科技以及经济的不断发展,医院门诊已经实现了电脑办公。病人进入医院,首先要办理一张就医“一卡通”将病人的基本情况记录在卡中,并存入一定金额的现金。此后只要病人卡中余额充足就不用再回收费处。病人所有的检查、化验、治疗、用药等等都由医生在电脑中开具记录在病人的“一卡通”中,同时扣除挂号费并打印出纸质处方。病人持卡到相关科室检查或取药,由检查医生或药房工作人员在病人刷卡后点击确认,相关费用自动扣除。病人通过自己手中的“卡”可以清楚的知道自己的就诊医生,检查医生、发药人员等等。便于责任追究。直到就诊完毕,病人如想将卡内余额留作以后使用,则可通过自助打印机,打印出发票。如不想保留余额则通过收费窗口打印发票结清余款。因此,对于门诊收费岗位的监管很大一部分是加强对电脑收费软件的监管。在避免审核结算、统计等相关环节出现程序上的应用错误之外,也要尽量减少人为错误的发生次数。由于门诊收费的岗位每天要面对大量的病人。工作强度大,容易出现工作疲劳、疏忽。为了防止工作中少收、漏收和错收,这就要求提高电脑收费软件的实用性。如:别人交钱后要将所给现金数录入电脑,红字两次提醒录入的钱数,同时语音提醒窗外的病人“您给了多少多少钱”别人提高窗口处的按钮点确认,此时制卡才能完成并打印票据。为了防止出现收费人员在收费过程中的情况,要在收费的窗口安装实时的监控装置,以杜绝不合规定甚至违法事件的发生。现如今,大多数医院都是只允许收费人员留有少量的备用金,就是当天工作时间结束不用上交以备第二天使用的找零现金。收费窗口实行轮流结账制度,工作结束要打印当天的收款报表,将当天收入全部上交给银行工作人员,银行开具现金缴款单。收费人员下班之前要将备用金全部存到有专人看守的保险柜存放保管。

三、对住院结账处的岗位监管

在收到病人的住院预缴款的时候,住院结账处的工作人员要开具对应的预缴款收据,收费人员下班前要根据电脑结账单上交每天收到的住院预缴款,其手中只能留有部分的备用现金。在病人办理出院结账的时候,要收回预缴款的收据同时要开出住院收费专用票据。每天下班前也要根据日报表上缴所有现金。并由复核人员将日报表与现金缴款单核对无误。在每个月的月末还要进行病人住院预缴款的月报清单核对,同时财务部门的会计人员也要进行总帐住院预缴款的核对,以防止贪污、挪用的情况出现。因为现在的医院都在实行信息网络化管理,因此住院结帐处不会负责住院病人的医药费登记,而是通过护士站以及住院药房部门传来的帐单与处方单据进行现金的审核和相应信息记录的核对。

四、对会计稽查岗位的监管

因为医院的现金流动特别大,故此,医院应设定相应的会计稽查岗位。会计稽核人员应通过后台监控系统时时加强对收费人员每天的收费与结账情况进行监控。同时也要加强岗位的监督措施。比如,会计稽查人员要对每日上交的日报表、现金缴款单以及收据联进行严格仔细的审核,(收据的存根联是否是连号的、收据存根联显示的金额与实际交付的现金是否相等,若有退票的话,退票是否符合收据的三联完整性)。审核无误后再交到会计人员的手中进行记帐凭证的填制。

五、结束语

总而言之,通过以上部门相互监督、相互协调、分工明确的医院现金管理的内部制度,可以大幅减少或者说杜绝工作中发生差错的情况,与此同时也大大减少了、贪污、挪用公款以及徇私的发生概率。在一定程度上,确保了医院现金的安全性。但是医院内部的相关财务管理人员也要结合医院的实际情况和相关的管理经验,发现管理制度中可能存在的问题,并及时地给予修正的具体方法。使相关制度可以不断适应医院的发展要求,保证医院各项工作的有序开展。

参考文献:

篇3

中图分类号:F275.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4)03-0-01

医院内部会计控制制度可防止、发现并纠正医院经济活动中的错误及舞弊行为,提高工作效益和经济效益。健全的内部会计控制制度,可以对医院内部各职能部门、岗位、人员及各流转环节进行有效的监督和控制,从而确保国家法律法规及方针政策在医院内部的贯彻执行。财务会计工作能够对医院的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详细地记录、规划,并适当地调节医院资金的使用情况。现金是医院所有资产中最具流动性和诱惑性的部分,也最容易被不法分子挪用、侵吞,它的特殊性决定了其在管理中的难度。建立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对加强现金管理,确保医院资产的完整性和安全性,有效防范和规避不正当现金流失,提高资产利用率具有重大意义。国家关于医疗制度的新一轮改革对医院建设提出更高要求,在实行成本核算的基础上,各医院还应积极推进管理体制转型、不断完善规章制度以加强自身建设,以提高自身综合竞争力。实践经验表明,加强现金管理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建立形成系统的监督管理体系,对提升医护人员业务水平、控制医院运行成本、实现有效的现金管理效果显著。

一、内部控制制度概述

所谓内部控制制度,就其本质来讲,指的就是企业或单位在自身内部实施的一系列自我规划、约束、调整、评价、控制的手段措施,旨在提高会计信息质量,确保资产的完整性和安全性,是有效保证相关法律法规与规章制度贯彻执行的控制系统。内部会计控制在医院中的重要作用:一,可以提高医院财务会计和医疗管理信息的正确性和可靠性。二,能够保证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策的贯彻落实与执行。三,能够保护医院财产物资及相关记录的安全性与完整性。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与完整。四,能够确保医院经营活动的协调、有序进行,提高医院经营管理水平。大量实践经验证明,加强内部控制可以提高财务会计的工作责任意识及提高管理效率,是医院实现可持续发展的有利条件。

二、当前医院现金管理内部控制中存在的问题

当前医院现金管理中存在诸多问题,突出表现在:

(一)医院缴费窗口的收费人员在接收病人或病人家属的现金时,都能为客户提供收据,并能在检查单和处方单上进行盖章操作,但在门诊技检检查项目私收现金、私做检查等地下交易流行,收入流失严重。

(二)管理模式相对滞后。实施医疗改革以来,各大医院积极推进医院改革,并且已经取得了良好成效,但不乏一些医院在管理中仍然采用传统的管理模式。以审计为例,在许多医院,该项工作多流于形式,通常为例行检查,缺乏针对性、监督性和独立性,由于体制不健全而产生的漏洞,导致了各种贪污、挪用公款案件的发生,在社会中造成了极其恶劣的影响,破坏了国家医护人员的形象。

三、加强医院现金管理内部控制制度建设的具体举措

针对当前我国医院现金管理内部控制中存在的这些问题,结合医院发展实际,本文尝试对医院内部控制制度建设提出如下几点:

(一)优化医院内控环境,健全医院内控制度。在新型内部控制制度管理中,不仅应将医院上层管理者行使权力的过程纳入到内控的管理范围,还应将其作为医院内部控制的重点监督对象;明确细分各岗位特别是现金管理部门的职责以及权利和义务,所有管理者和员工都应各司其职、协调运转、相互制衡;定期在现金管理相关部门间进行轮岗换班,有效防范行为的滋生,及时控制已经出现的违法犯罪行为,不断优化医院内控环境,健全医院内控制度。将员工工作表现和思想道德素养纳入人力资源考核标准,建立有效的绩效考核晋升机制,完善医院运行各部门、各环节的规章制度,实行明确的奖惩制度。

(二)建立有效的监管机制。财务部作为医院现金管理内部控制执行的主管部门和监督部门作用不容小觑。在医院内部控制管理体系创新改革的过程中,财务部应充分发挥自己的作用,推动医院内部控制体系建设进程。

(三)加强票据管理,实行收费管理制度。医院的现金收入及支出主要来自门诊收款处和住院收款处及医院财务出纳,加强这部门的内部控制就能保证现金的安全完整。门诊收费处建立收费管理制度和收费人员岗位职责,将其收费的各个环节以制度形式明确下来,有确定的岗位职责,同时财务负责人要经常对收费人员执行制度情况进行检查,对完成工作好坏做到有奖有罚。

(1)门诊收费处要加强票据各个环节的管理和监控,建立健全月末票据盘点制度。首先是票据请领,对票据请领建立控制制度,明确请领票据的人员。每次请领票据的种类、数量、起止号码、请领时间、请领人等都一一登记。其次是票据使用,收费人员收款时认真执行医疗行业规定的收费项目、收费范围和收费标准来使用票据。开具票据时做到按号码顺序填写,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盖章清晰。

(2)收费员在收款时准确选择收费类型时,要把现金、记账病人类型选对,避免造成长短款。收费员必须作到现金加记账合计等于当日收入,盘库现金与账面相符,否则就要查明原因。

(3)按规定要求,杜绝违法犯罪事件的发生,确保医院财务的安全完整,保证医院的正常运行。医院能做到每天下午由财务室委托银行派专人前往收费室对收费人员手中除核定的必要零钞备用外,其余现金进行收款,医院现金得到有效保障。

(4)目前医院采用电脑核算,现金缴款报表自动产生,减少了差错和增强了控制机制。

(5)收到病人住院与预缴款要开具预缴款收据,每日上交住院预缴款,收费人员手中存放保管备用金(零钞备找零用)。

(6)病人出院结账时,及时收回预交费、预缴款收据,出具住院医药费收据。每日打印“预缴款日报表”和“结账操作日报表”连同收据上交住院金额。

(7)月末核对病人住院预缴款,给财务部门会计人员将其与总账住院预缴款核对一致。

(8)医院财务人员还不定期的抽查收费人员现金收款情况,票据的登记和使用情况。并定期评估现金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性,确保了医院财务安全。

(9)因为门诊挂号收费岗位及住院收费岗位每天要面对大量的病人,为防止收费人员在收费过程中出现差错、欺诈、舞弊的行为,应加强对其现场地实时监控,即有条件的单位应在每一收费窗口安装电视监控摄像头,以监督收费人员的收费流程是否符合规定的标准,并由财务管理人员定期进行评估,以杜绝违法犯罪事件的发生。

四、结束语

医院现金管理是一项极其复杂的工作,涉及到内部控制的方方面面,其规范与控制并不是一蹴而就的,需要包括医院领导、医护人员、病人、病人家属等一切相关主体在内的所有人员的共同努力,是一个任重而道远的长期过程。随着国家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和医院运营管理水平的不断提高,我国医院内部控制制度建设也处于不断发展、变化、完善中,在今后相当长的一段时间里,内部控制制度必将成为防范和处理医院风险、增创收益的有力武器,在医院内部加强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已经成为现代化医院发展的必由之路。

参考文献:

篇4

为加强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财务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国发〔1996〕29号)等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基金财务制度》、《企业职工失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财务管理办法》,并已征求劳动部等部门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告知我部。

附件:(1)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基金财务制度

(2)企业职工失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

(3)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财务管理办法

附件一: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基金财务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经办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财务行为,维护企业职工和离退休人员利益,根据国家关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经办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是指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由企业和职工个人分别按职工总额及缴费工资的一定比例缴纳,为保障企业职工离休、退休、退职后基本生活而筹集的专项基金。

第四条、财务管理的基本任务是:认真贯彻和执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依法筹集和使用基金;努力做好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计划、控制、核算、分析和考核工作,并如实反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状况;严格遵守财经纪律,确保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安全与完整。

第五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工作需要有权要求企业提供在职职工人数、职工工资总额、离退休人数、离退休费用等原始数据,以保证及时、足额收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发放基本养老保险金。

第六条、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是体现政府职能的专项基金,在国家社会保障预算制度建立以前,先按预算外资金管理制度进行管理,即实行财政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也不得用于平衡财政预算。

第二章、基金预算

第七条、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于年度终了后,根据上年的预算执行情况和本年度收支预测、编制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年度预算草案。

第八条、编制年度预算草案要按照财政部门规定的表式、时间和编制要求等进行。

第九条、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编制的年度预算草案,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报同级政府批准后执行,并报上一级财政部门备案。

第十条、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定期向同级财政部门报告预算执行情况,财政部门应逐级上报预算执行情况。

第十一条、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严格按批准的预算执行。遇特殊情况需要调整预算时,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编制预算调整方案,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批准后执行。

第三章、基金筹集

第十二条、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主要由企业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按照“以支定收,略有结余,留有部分积累”的原则筹集。

第十三条、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收入包括企业和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利息收入、上级补助收入、下级上解收入、转移收入、财政补贴和其他收入。

企业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是指按本企业职工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的用于养老保险的款项。

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是指按职工本人缴费工资的一定比例缴纳的用于养老保险的款项。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利息收入是指用基金购买国家债券或存入银行所取得的利息收入。

上级补助收入是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收到的上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拨付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入。

下级上解收入是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收到的下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上缴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入。

转移收入是指企业职工在不同统筹范围调动而划入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入。

财政补贴是指同级财政给予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补贴。

其他收入是指滞纳金及经财政部门核准的其他收入。滞纳金收入是指因企业拖欠基本养老保险费而按规定收取的费用。

第十四条、企业和职工个人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缴费比例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并报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第十五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收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和拨付基本养老保险金原则上实行全额缴拨。暂不具备条件的,可以实行差额缴拨,并积极创造条件向全额缴拨过渡。

第十六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银行设立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入过渡户。企业和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企业开户银行根据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出的托收凭证,按月代为扣缴,划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入过渡户,并按照一定期限将收入过渡户资金全部划入同级财政部门在银行设立的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入过渡户除缴付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资金外,只收不支。

具备条件的地区,也可以采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出托收凭证由企业开户银行将企业和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直接划入同级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的办法。

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企业发放工资时代为扣缴。

第十七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向企业和职工个人收缴基本养老保险费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专用票据。

第十八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按照政府核定的缴费比例及时、足额收缴基本养老保险费,不得擅自减免。

第四章、基金支付

第十九条、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要按照国家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开支,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扩大开支项目和提高标准。

第二十条、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开支项目包括离休金、退休金、退职金、各种补贴、医疗费、死亡丧葬补助费、抚恤救济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管理费、补助下级支出、上解上级支出、转移支出、其他支出等。

离休金是指按规定支付给离休人员的生活费用。

退休金是指按规定支付给退休人员的生活费用。

退职金是指按规定支付给退职人员的生活费用。

各种补贴是指支付给离休、退休、退职人员的各种生活补贴、物价补贴。

医疗费是指支付给未参加医疗保险、已经纳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开支范围的离休、退休、退职人员按照规定准予报销的医疗费用。

死亡丧葬补助费是指用于离休、退休、职退人员死亡的丧葬补助费用。

抚恤救济费是指支付给死亡的离休、退休、退职人员供养直系亲属的抚恤和生活补助费用。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管理费是指用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展业务工作的费用。

补助下级支出是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拨付给下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出。

上解上级支出是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上缴上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出。

转移支出是指企业职工在不同统筹范围调动而划出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出。

其他支出是指除上述项目以外,经财政部门核准开支的费用。

第二十一条、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银行设立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出帐户,用于接受财政部门从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拨入的资金。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发生支付时,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季或月提出用款计划,并填写用款申请单,经财政部门审核后将基金从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拨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支出帐户。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银行设立的支出帐户除接受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拨付的资金外,原则上只支不收。

第二十二条、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当年入不敷出时,按下列顺序予以解决:

(一)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动用历年滚存结余中存款。

(二)存款不足以解决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调剂金的地区由上级部门负责调剂解决;调剂后仍不足以解决或者没有建立调剂金的地区,可提前变现特种定向债券或其他种类的国家债券。提前变现特种定向债券或其他种类国家债券的具体办法,由财政部商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三)提前变现特种定向债券或其他种类国家债券仍不能解决时,可经同级财政审核并报政府批准后调整企业缴费比例。

(四)调整企业缴费比例仍不能解决时,同级财政可给予适当补贴。

第二十三条、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征免税费问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基金结余

第二十四条、基金结余是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相抵后的余额,包括当期结余和前期结余。

第二十五条、基金结余除留足两个月的支付费用外,大部分用于购买国家发行的特种定向债券。购买特种定向债券后的结余额,可根据国家年度国债发行计划,认购其他种类的国家债券。

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结余在境内外进行其他形式的直接或间接投资。

第六章、资产与负债

第二十六条、资产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运行过程中形成的现金、存款、国家债券、暂付款等。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形成的各类资产属于国有资产,应按国有资产有关规定严格管理。

第二十七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认真做好现金的保管、押运、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现金的内部控制制度。现金的收付和管理,要严格遵守国务院的《现金管理暂行条例》中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八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及时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存储手续,按月和开户银行对帐,保证帐帐、帐款相符。

第二十九条、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购买的国家债券应视同货币资金妥善保管,确保帐实相符。

第三十条、暂付款应定期清理,及时收回。

第三十一条、负债是指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运行过程中形成的各种暂收款。暂收款应定期清理,及时偿付。

过期无法偿还的各种暂收款,经同级财政部门核批后,并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其他收入。

第七章、基金决算

第三十二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期向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报送财务报告。财务报告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表、资产负债表、有关附表以及财务情况说明书。

财务情况说明书主要说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财务收支情况,对本期或下期财务状况发生重大影响的事项,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三十三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定期进行财务分析,并向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报告。

财务分析的主要内容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基金预算执行情况、财务管理情况等。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根据业务工作需要增加财务分析指标。

第三十四条、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于年度终了后,按财政部门的要求编制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年度财务报告。编制年度财务报告应做到数字真实,计算准确,内容完整,报送及时。

第三十五条、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编制的年度财务报告,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报同级政府批准,批准后的年度财务报告为基金决算。

各级财政部门应逐级上报审核汇总的本级决算和下一级决算。

财政部门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年度财务报告审核后发现有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应予以纠正。

第三十六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将本级决算和下一级财政部门报送的决算审核汇总后报财政部,由财政部审核汇总报国务院。

第八章、监督与检查

第三十七条、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定期不定期对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入、支出等进行检查,自觉接受审计、财政、银行、工会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并向养老保险监督组织报告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管理及服务工作情况。

第三十八条、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财政部门要定期不定期核对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内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情况,并向政府和基金监督组织报告。

第三十九条、企业无故不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的,除责令其补缴所欠款额外,按每日加收所欠款额2‰的滞纳金。

第四十条、下列行为属于违纪或违法行为:

(一)截留、减免、挤占、挪用、贪污基本养老保险基金。

(二)擅自增提企业基本养老保险费。

(三)不按时、足额发放基本养老保险金。

(四)未将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及利息收入、滞纳金收入等存入基金专户。

(五)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第四十一条、有第四十条所列行为的,应区别情况限期纠正,并作帐务处理。

(一)追回基金。

(二)退还多提的基金。

(三)足额补发基本养老保险金。

(四)存入基金专户。

第四十二条、对有第四十条所列违纪或违法行为的单位以及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者的处罚,按照《行政处罚法》、《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执行。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单位和主管人员以及直接责任者处以的罚款应上缴国库。

第九章、附则

第四十三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经办的补充养老保险基金和职工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基金应当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分开设帐、单独核算。

第四十四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根据本制度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并报财政部备案。

实行养老保险系统统筹中央行业经办的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基金财务管理实施细则由财政部另行制定。

第四十五条、本制度由财政部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四十六条、本制度自一九九七年一月一日起施行,各地区、各部门制定的养老保险基金财务制度同时停止施行。

附件二:企业职工失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经办的企业职工失业保险基金财务行为,维护企业职工利益,根据国家关于企业职工失业保险制度的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经办的企业职工失业保险基金。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企业职工失业保险基金是指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由企业按工资总额一定比例缴纳,为失业职工提供生活救济及促进失业职工再就业而筹集的专项基金。

第四条、财务管理的基本任务是:认真贯彻和执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依法筹集和使用基金;努力做好企业职工失业保险基金的计划、控制、核算、分析和考核工作,并如实反映企业职工失业保险基金的收支状况;严格遵守财经纪律,确保失业保险基金的完全与完整。

第五条、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工作需要有权要求企业提供在职职工人数、职工工资总额等原始数据,以保证及时、足额收缴失业保险费。

第六条、企业职工失业保险基金是体现政府职能的专项基金,在国家社会保障预算制度建立以前,先按预算外资金管理制度进行管理,即实行财政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也不得用于平衡财政预算。

第二章、基金预算

第七条、各级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于年度终了后,根据上年的预算执行情况和本年度收支预测编制企业职工失业保险基金年度预算草案。

第八条、编制年度预算草案要按照财政部门规定的表式、时间和编制要求等进行。

第九条、各级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编制的年度预算草案,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报同级政府批准后执行,并报上一级财政部门备案。

第十条、各级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要定期向同级财政部门报告预算执行情况,财政部门应逐级上报预算执行情况。

第十一条、各级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要严格按批准的预算执行。遇特殊情况需要调整预算时,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编制预算调整方案,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批准后执行。

第三章、基金筹集

第十二条、失业保险基金的收入包括企业缴纳的失业保险费、失业保险基金利息收入、上级补助收入、下级上解收入、转移收入、财政补贴和其他收入。

企业缴纳的失业保险费是指按本企业职工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向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的用于失业保险的款项。

失业保险基金利息收入是指用基金购买国家债券或存入银行所取得的利息收入。

上级补助收入是指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收到的上级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拨付的失业保险基金收入。

下级上解收入是指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收到的下级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上缴的失业保险基金收入。

财政补贴是指同级财政给予失业保险基金的补贴。

转移收入是指企业职工在不同统筹范围调动而划入的失业保险基金收入。

其他收入是指滞纳金及经财政部门核准的其他收入。滞纳金收入是指因企业拖欠失业保险费而按规定收取的费用。

第十三条、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企业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0.6%向企业收缴失业保险费。失业保险基金不足或者结余较多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适当增加或者减少企业缴纳的失业保险费,但企业缴纳的失业保险费总额最多不得超过企业职工工资总额的1%。

失业保险费缴费比例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及同级人民政府核准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第十四条、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在银行设立失业保险基金收入过渡户,企业缴纳的失业保险费由企业开户银行根据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开出的托收凭证,按月代为扣缴,划入失业保险基金收入过渡户,并按照一定期限将收入过渡户资金全部划入同级财政部门在银行设立的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失业保险基金收入过渡户除缴付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资金外,只收不支。

具备条件的地区,也可以采用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开出托收凭证由企业开户银行将企业缴纳的失业保险费直接划入同级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的办法。

第十五条、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向企业收缴失业保险费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专用票据。

第十六条、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应按照政府核定的缴费比例及时、足额收缴失业保险费,不得擅自减免。

第四章、基金支付

第十七条、失业保险基金要按照国家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开支,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扩大开支项目和提高标准。

第十八条、失业保险基金的开支项目包括失业救济金、医疗费、死亡丧葬补助费、抚恤救济费、转业训练费支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管理费、补助下级支出、上解上级支出、转移支出和其他支出。

失业救济金是指按国家规定支付给失业职工的生活费用。

医疗费是指支付给未参加医疗保险的失业职工在失业期间所发生的按照规定准予报销的医疗费用。

死亡丧葬补助费是指用于失业职工失业期间死亡的丧葬补助费用。

抚恤救济费是指支付给在失业期间死亡的失业职工供养直系亲属的一次性生活补助费用。

转业训练费支出是指为提高失业职工职业技术素质和再就业能力所发生的未形成固定资产的费用。

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管理费指用于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开展业务工作的费用。

补助下级支出是指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拨付给下级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的失业保险基金支出。

上解上级支出是指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上缴上级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的失业保险基金支出。

转移支出是指企业职工在不同统筹范围调动而划出的失业保险基金支出。

其他支出是指按国家规定,并经财政部门核准为解决失业职工生活救济和帮助其再就业确需支付的其他费用。

第十九条、转业训练费包括转业训练费支出和购置固定资产支出。转业训练费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具体使用项目和用款计划,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批准后使用。

第二十条、各级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在银行设立失业保险基金支出帐户,用于接受财政部门从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拨入的资金。失业保险基金发生支付时,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按季或月提出用款计划,并填写用款申请单,经财政部门审核后将基金从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拨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的支出帐户。

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在银行设立的支出帐户除接受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拨付的资金外,原则上只支不收。

第二十一条、失业保险基金当年入不敷出时,按下列顺序予以解决:

(一)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动用历年滚存结余中存款。

(二)存款不足以解决时,建立失业保险调剂金的地区由上级部门负责调剂解决;调剂后仍不足以解决或者没有建立调剂金的地区,可提前变现特种定向债券或其他种类的国家债券。提前变现特种定向债券或其他种类国家债券的具体办法,由财政部商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三)提前变现特种定向债券或其他种类国家债券仍不能解决时,同级财政可给予适当补贴。

第二十二条、失业保险基金征免税费问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生产自救周转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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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机构创新机制指的是金融管理和监督,是国家对中央银行和其他金融监管实施管理与监督的过程,它需要健全完善的法律、法规,合理有效的规避系统风险,减少交易过程中产生的损失。目前,较为常见的监管手段包括:行政手段、经济手段、法律手段以及技术手段,通过这种方式可以实现对金融产品相关数据监管,准确评判金融野外风险程度。

(二)金融创新风险

近年来,在金融创新环境影响下,各种金融产品随之涌现,金融风险也相伴而生,运营风险、信用风险、法律风险等相互影响,信用性会加大市场性风险,市场运营风险还会造成市场的不规则波动,造成交易者心理上的恐慌,阻碍经济社会的争?a发展。

二、金融机构监管下风险管理重要性

(一)防范金融危机

金融危机爆发对金融行业产生了严重的影响,甚至危及到国家和个人,其根本原因就是金融监管力度不足,相较于金融危机造成的经济损失来说,它所造成的社会危害更是十分巨大的,它极大的影响了经济实物和金融行业的正常程序。只有保证社会经济的正常稳定发展,加强监管力度,才能够有效的避免金融危机,降低金融危机产生的损失。因此,我们应积极发挥金融监管的危机防范功能。

(二)市场失灵补救

由于金融市场中存在一定的内外部信息不对称因素,难以满足资源最优配置原则,金融市场监督十分重要,只有实现市场资源合理化配置才能够促进金融行业的正常稳步发展,但这一过程中产生着大量的金融风险,任何一部踏错都可能造成经济崩溃,危害社会稳定。因此,政府必须要发挥监管和宏观调控的作用,实行金融市场的科学化治理,促进金融市场的健康、稳定发展。

三、加强金融监管制度下的风险管理

(一)完善监管法律体系

完善的金融市场监管法律体系能够保证市场的有效性和灵活性,只有制定完善的法律法规制度,根据自身情况,制定完善的监管体系,提升市场交易权威性,才能够满足金融产品需求,营造良好的金融产品发展形势。

(二)提升金融产品法律系统性

建立金融产品法律的系统性,完善相应道德法律法规,进行不同金融产品的监管,更好的满足市场仅以需求,加强市场交易行为的操作性和规范性。

(三)从实际出发,建立切实可行的监管模式

不同的金融产品交易存在一定的差异性,需要采取差异化监管模式,根据经济发展需要,不断提升监管机构的管理力度,采取有效的监管措施,金融产品在风险防范、交易规则和技术特征等方面存在一定的差异,只有根据其特征制定规范性文件实施有针对性的监管模式,才能够切实解决金融产品发展中的问题。四位一体的监管模式能够充分发挥监管主体作用,建立全新的金融市场运行体系,完善金融监控体系。该模式要求实施严格的金融机构内部控制,进行每笔交易的严格审查,结合国内外金融管理经验,落实各部门职责和任务,将外化监管转变为内在动力,构建和谐的金融市场环境。

四、加强国际间的交流与合作,健全风险预警和急救机构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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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事务所应当于每年年末,以本年度审计业务收入为基数,按照不低于5%的比例提取职业风险基金。

第四条事务所可以通过购买职业保险方式提高抵御职业责任风险的能力。事务所购买职业保险的,实际缴纳的保险费可以按以下公式计算抵扣保险受益年度的应提职业风险基金金额:可抵扣金额=当年度负担的保险费×15。可抵扣金额大于或者等于当年度应提职业风险基金金额的,当年度可以不提取职业风险基金。可抵扣金额小于当年度应提职业风险基金金额的,应当按其差额提取职业风险基金。事务所以保险费抵扣应提职业风险基金金额的,应当于每年5月31日前,将保单(含保险条款)复印件报所在地的省级财政部门、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备案。

第五条中外合作事务所由国际总部统一办理职业保险的,该中外合作事务所应当于每年5月31日前将保险机构出具的、证明该中外合作事务所当年度交纳保险费金额的文件通过所在地省级财政部门报财政部、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备案。

第六条事务所存续期间,职业风险基金只能用于下列支出:

(一)因职业责任引起的民事赔偿;

(二)与民事赔偿相关的律师费、诉讼费等法律费用。

第七条有限责任事务所合并,合并各方合并前已提取的职业风险基金应当并入合并后事务所。

第八条有限责任事务所分立,已提取的职业风险基金应当按照净资产分割比例在分立各方之间分割。分立各方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九条事务所存续期间不得分配职业风险基金。

第十条脱钩改制前事务所形成的职业风险基金,如果脱钩改制时事务所与挂靠单位签订了书面协议,明确该部分职业风险基金留给脱钩改制后事务所占有的,该部分职业风险基金纳入脱钩改制后形成的职业风险基金统一使用和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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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有权对养老保险基金、医疗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工伤保险基金、生育保险基金收支、管理方面的违法违纪行为进行检举、控告。

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就本条前款所列行为进行的检举、控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受理。

第四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的机构(以下简称监督机构)具体承办举报受理和办理工作。

负责受理、办理举报案件的工作人员必须忠于职守、廉洁奉公、保守秘密。

第五条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应当接受社会监督。举报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受到保护。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阻拦、压制或打击报复举报人。

第六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开设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电话,向社会公布监督电话号码、传真号码、通讯地址、邮政编码和受理举报的范围,并为举报人提供其他便利条件。

第七条监督机构受理当面举报,应当指定专人接待,做好笔录,必要时可以录音。笔录应由举报人签名或者盖章,但举报人可以不留姓名或拒绝录音。

受理电话举报,应当如实记录,在征得举报人同意后,可以录音。

受理电报、传真、信函和其他书面方式的举报,应当指定专人拆阅、登记。对内容不详的署名举报,应当及时约请举报人面谈或通过其他方式索取补充材料。

第八条对涉及重大问题和紧急事项的举报,监督机构应当立即向有关领导报告,并在职责范围内依法采取必要措施。

第九条对不属于本办法受理范围的举报,监督机构应当告知举报人向有处理权的单位反映,或者将举报材料及时移送有处理权的单位。

第十条凡符合本办法受理范围的举报,监督机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可以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60日。

第十一条下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上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交办的举报案件,应当及时办理,并向交办单位书面报告调查处理意见。

第十二条上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发现下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举报案件的处理确有错误的,应当责成下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重新处理,必要时也可以直接处理。

第十三条举报人要求答复本人所举报案件办理结果的,监督机构应当负责将办理结果告知举报人。

第十四条监督机构应当严格管理直接办理的举报材料和交办处理的举报材料,逐件登记举报人和被举报人、举报案件的主要内容和办理结果。

第十五条举报材料和记录应当按国家保密规定列入密件管理。办结的举报案件,应当立卷归档。

第十六条监督机构对举报案件应当每季度进行一次汇总分析,并于每季度结束后15日内将汇总情况报告上级监督机构。上级监督机构要求专门报告的,下级监督机构应当及时按照要求报告有关情况。

第十七条监督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受理、办理举报案件时,应当遵守以下保密规定:

(一)不得私自摘抄、复制、扣押、销毁举报材料;

(二)严禁泄露举报人的姓名、单位、住址等情况;

(三)不得向被调查单位和被调查人出示举报材料;

(四)对匿名的举报材料不得鉴定笔迹;

(五)宣传报道和奖励举报有功人员,除征得举报人的同意外,不得公开举报人的姓名和单位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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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改革开放,经济制度的不断改革,电力企业自负盈亏的政策出台后,对于县级供电企业而言,电力营销管理是必要的管理手段,涉及到电力企业的生存和发展。提高电力营销管理水平,对于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具有重要作用。因此,本文针对电力营销进行探讨。

一、对制约供电营销方面存在的问题进行探讨

落后的电网设备是供电企业营销裹足不前的一个主要原因;体制改革不尽快切中要害,延误了企业经营实体的形成,影响了企业的发展和效益的提高;营销管理粗放,手段单一,是企业开拓市场不足、缺乏竟争力的主要原因;营销配电管理自动化水平低、科技含量少,新技术、新产品的应用率不高,致使运营管理成本高,劳动生产率低,效益不高的主要原因;以及人员安于现状,无竟争意识、风险意识和危机意识,仍然存在着计划经济体制下形成垄断经营管理的优越感,小富即安,观念陈旧、行政管理不适应市场发展的要求等。

二、营销制度改进措施

(一)改革前企业组织管理模式概述。生产技术部为职能部室,主要负责主网的生产技术管理,下设有调度室、变电工区、检修工区、三个地区性供电所共6个二级机构,负责管辖区域内输、变、配设备的运行检修等工作;变电工区同时承担了属地110kV变电站运行代管的职责。营销部为职能部室,主要负责电力营销和低压配网管理,下设电力客户服务中心(电费管理中心)、农电工区2个二级机构。电力客户服务中心负责所辖区域内用户的营销业务工作;农电工区及下属11个供电营业所承担农村综合变0.4千伏及以下用电营销、低压配电网的运行维护等工作。

(二)措施,加强营销管理,挖掘内部潜力,为拓展电力市场奠定基础。

1. 要从重生产管理转变到重经营管理。电力企业同其它企业一样,把追求利润的最大化作为企业经营目标。不能为了生产而生产,为了安全而安全,不论是生产管理还是经营管理,都是手段而不是目的。所以,要从营销、资本、资金管理等方面采取有利于提高企业经济效益的管理方法和激励约束机制,全方位地开展经营管理。

2. 有必要进行用电行业的重新分类,我国现行用电分类是1976年颁布的,目前执行过程中与电力市场的发展极不适应,因为产业层出不穷,原行业经过多年发展演变、改革重组,与原来的用电分类不相吻合,应尽快进行合理科学的行业分类,作为科学定价和市场营销的依据。

3. 发挥价格杠杆作用,优化资源配置。在原电价体系中,政策性分类电价比重太大,两部制电价中基本电价比重偏小,且实施范围小,造成电力部门投资回收周期长。为体现公平、合理分摊电力成本,要科学定价,并且本着国家有利、企业有益、客户满意的原则,在电价执行中发挥弹性杠杆作用。在国家宏观调控指导下和当地物价部门的监管下,适当地由企业灵活执行,有益于促销。

4. 注重做好企业基础工作。客户报装接电、建卡立户,日常的抄表、收费,计量监督、检查,是供电企业营销工作内部完成的一些具体内容。往往由于这些日常工作不慎重,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形象声誉受损,甚至发生营业事故,与客户产生纠纷。所以,要抓好管理,苦练内功,严格规章制度的执行,杜绝事故,减少差错,形成高效的服务,增强客户对企业的信任感。

(三)规范服务,营造出供电企业营销的新概念。

1. 必要的广告是供电企业和客户沟通的桥梁,特别是公益性广告作为供电企业应多投入。如:就安全用电、合理经济用电、电力设施的保护,结合两改一同价工作做一些公益宣传。

2. 供电企业建立电力需求引导展厅。主要开展用电咨询服务,可就用电如何规划、如何安装、日常维护注意哪些问题等介绍给客户;开展电力产品及电器产品演示、展销,假冒劣质产品陈列等,给客户提供电力销售全方位、多视角的咨询、服务。

3. 取消用电申请,将电力客户与供电企业的供需关系完全平等起来,摆正服务与被服务的关系,真正做到客户一个电话,剩下的事由我们来做的服务。

4. 免费给客户提供用电规划、设计、材料计划、资金预算等服务。

做好以上几点的同时,企业的营销服务一定要规范,包括机构的设置,规章制度的建立,人员的行为以及举止用语等,树立起一个全新的企业形象。

(四)应用新技术,实现营销现代化管理,降低成本,提高效益。电力工业做为技术密集型产业,科技含量较高,然而供电企业在配网的管理方面仍然较为落后,开关跳闸、线路短路、接地等故障判断查寻,还很原始,开关刀闸的投切、运行方式的变更还需人工现场操作。营业抄表人员仍要拿着表卡走访千家万户。工作效率低,运行成本高,经营损耗大,是县供电企业效益差的主要原因。在近年的农网改造工程中,采用的新技术、新产品还是很少,科技应用没有渗透其中,建议能否考虑首先从县城配网开始逐步推广,加大科技投入,推广和应用先进的营销管理手段。

五、夯实生产经营基础建设,强化营销信息监控管理

加强供电生产经营管理基础工作的重点主要在基层。基层是供电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的重要载体,其工作水平的高低直接影响供电管理整体工作水平的质量。县级供电企业领导对此要予以高度重视,切实加强对供电生产经营管理基础工作的组织领导,下大力气,长抓不懈。以求真务实的工作作风、科学严谨的工作态度,深入细致地开展工作,把供电生产经营管理基础工作扎扎实实做好。

(六)坚持依法治企,全面提升服务水平。依法治企的首要和根本问题就是供用电双方的关系问题,是生产经营管理的基础和前提。贯彻落实依法治企,要从观念、机制、环境三个方面入手,从根本上进一步巩固依法治企成果,优化供电服务。强化意识。牢固树立依法治企观念,始终坚持“有法必依,管理必严、违法必究”的治企原则,坚持“内外并举、重在治内,以内促外”的工作方针。健全机制。努力构建科学、严密、高效、规范的生产经营新机制,不断提高管理水平。营造氛围。认真落实“加强咨询辅导,优化办电服务,全面落实公开办电”等规定外。

三、措施整体思路

现代经济发展方式方式既要求从粗放型增长转变为集约型增长,又要求从通常的增长转变为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电力发展也是一样。

因此,电力营销以“管理集约化、机构扁平化、作业专业化”为原则,结合企业实际,对全局生产、营销组织模式进行优化和整合,变革组织模式,以构建功能合理、整体协调、运转高效的组织体系。

四、结语

近年来,县级供电企业基础管理工作虽然取得了较好的成绩,但实际工作中其存在的弊端也日益暴露出来。随着“三集五大”运行机制改革及SG186营销系统上线运行,供电企业必须扎扎实实做好基础管理和基层建设,把各项供电管理工作落到实处。如何审时度势,提高认识,明确目标和要求,促进整个供电管理工作再上新台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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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本县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范围内新建商品房屋(含经济适用房、集资建房、棚改回迁房、廉租住房)公有住房出售等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维修资金)交存、使用、管理和监督,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维修资金,指专项用于新建商品房和公有住房出售等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更新和改造的资金。

以及其他使用上、功能上为单幢物业或者整个物业管理区域服务的部位,一般包括:屋顶、户外的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值班保安室、物业服务用房、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及道路、绿地等。

本制度所称物业共用设施设备,指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单幢物业或者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共有的附属设施设备,以及其他使用上、功能上为单幢物业或者整个物业管理区域服务的设施设备,一般包括:电梯、下水管道、落水管、避雷装置、单元防盗门、消防设施、安全防范智能系统、小区道路照明设备、非经营性停车场等。

第四条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政府监督的原则。

第五条县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和管理工作。

县房地产主管部门可以委托下设的县维修资金管理机构负责维修资金的缴存、使用和管理的日常工作。

第二章维修资金的缴存

第六条下列物业的业主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交存维修资金:

(一)商品房屋。但一个业主所有且与其他物业不具有共用部位、公用设施设备的除外。

(二)公有住房出售。前款所列物业中的公有住房出售,除业主交存维修资金外,售房单位亦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交存维修资金。

第七条商品房屋的业主应当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首期维修资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的数额为本县上一年度由建设部门和财政部门测算公布的物业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造价的5%

第八条设电梯的房屋,另由建设单位(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业主拥有房屋专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三十元,一次存属业主所有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专项用于电梯保修期满后的维修、更新和改造。

第九条公有住房出售的按照《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制度》第8条(业主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数额为当地房改成本价的2%第9条(售房单位按照多层住宅不低于售房款的20%高层住宅不低于售房款的30%从售房款中一次性提取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规定交存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第十条县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委托本县商业银行,作为维修资金的专户管理银行,并在专户管理银行开立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专户、已售公有住房维修资金专户。

开立物业维修资金专户,以物业管理区域为单位设帐,按户门号设分账户。未划定物业管理区域的以幢为单位设账,按户门号设分账。

开立公有住房出售的物业维修资金专户,以售房单位为单位设账;其中,业主交存的维修资金,按户门号设分账。

第十一条新建房屋首次交存物业维修资金,由建设单位在办理商品房预售时,预交50%剩余50%维修资金,房屋竣工通过物业验收后,按照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的建筑面积,一并交齐,待房屋交付使用时,凭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专用票据向业主收取。

建设单位应当在签定房屋买卖合同时向购房人说明,并将该内容约定为合同条款。未出售的房屋(含物业管理用房等配套用房)物业维修资金由建设单位交存。

第十二条公有住房出售时,售房单位在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前,按照房改部门出具的物业维修资金缴存通知中的数额交存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第十三条业主分户账面维修资金余额不足首次交存额30%应当及时续交。续交后的账面余额不得少于规定的首次交存额。

第三章维修资金使用

第十四条维修资金的使用,应当遵循方便快捷、公开透明、受益人和负担人相一致的原则。

第十五条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按照以下规定分摊:

(一)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只涉及到商品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由所涉及业主按照各自拥有物业建筑面积比例分摊。

(二)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只涉及到公有住房出售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先使用公有住房售房单位交存的维修资金,按照已售公有住房的建筑面积比例分摊。公有住房售房单位交存的维修资金余额不足时,再使用业主交存的维修资金,按照所涉及业主各自拥有物业建筑面积比例分摊。

(三)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涉及到商品房屋与已售公有住房之间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先按照建筑面积比例分摊到各自相关物业,再按照本条前两项的规定分摊。

第十六条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涉及尚未售出的房屋,建设单位或者公有住房售房单位应当按照尚未售出房屋的建筑面积比例分摊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

第十七条维修资金的使用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申请。申请人应当组织制定维修资金使用方案。维修资金使用方案应当包括拟维修项目的基本情况、施工预算、使用维修资金分摊清册、维修资金不足时的工程款补足方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等内容。

成立业主委员会的物业管理区域申请使用维修资金的由业主委员会作为申请人向县房地产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物业管理区域申请使用维修资金的由业主大会或相关业主会议决定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社区居民委员会作为申请人向县房地产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申请使用公有住房售房单位交存的维修资金的由业主委托公有住房售房单位或者物业服务企业作为申请人,向县房地产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二)勘查、公示。县房地产主管部门收到申请后,7个工作日内审查维修资金使用方案并组织现场勘查。申请人应当将维修资金使用方案在物业管理区域内适当位置公示7天

(三)业主表决。维修资金使用方案应当经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具有共有关系的业主表决,专有部分占建筑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2/3以上的业主同意时,即为表决通过

成立业主委员会的物业管理区域,由业主委员会组织召开相关业主会议进行表决;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物业管理区域,由社区居民委员会组织召开相关业主会议进行表决。

使用公有住房售房单位交存的维修资金的由业主委托的公有住房售房单位或者物业服务企业组织召开相关业主会议进行表决。

相关业主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或者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表决,表决通过后的意见,作为业主会议决议。

使用维修资金维修工程的预结算编制与审核、施工建立费用明细分摊等,业主委员会或者相关业主可以委托具有专业资质的中介机构。

中介机构费用,可以按照国家规定标准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

(四)核实划转。县房地产主管部门经核实,对符合维修资金使用内容和规定程序形式条件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在7个工作日内,按照核实的维修费用70%划转到维修项目施工合同约定的账户。使用公有住房售房单位交存的维修资金的按照核实的维修费用一次性划转到有业主委托的公有住房售房单位或者物业服务企业账户。

第十八条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组织相关业主实施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方案,监督工程施工,组织竣工验收。社区居民委员会对维修过程实施监督。

未成立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社区居民委员会代行业主委员会职责,组织相关业主实施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方案,监督工程施工,组织竣工验收。

第十九条申请使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应当向县房地产主管部门提交下列资料:

(一)申请书。

(二)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方案。

(三)业主委员会成立的备案证明。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受委托单位应当提供相关业主会议决议的委托书)

(四)与物业共有部位、共有设施设备具有共有关系的业主分摊清册。

(五)相关业主会议决议及公示的证明材料。

第二十条维修项目竣工后,申请划转维修费用余额的应当向县房地产主管部门提交以下资料:

(一)维修项目施工合同。

(二)维修项目竣工验收报告。

(三)工程决算清单。

(四)维修工程结算发票。

县房地产主管部门7个工作日内对提交的资料核实后,将维修费用余额划转到维修项目施工合同约定的账户。

第二十一条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危及业主生命财产安全和严重影响业主正常生活的紧急情况,需要立即进行维修和更新、改造的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人向县房地产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二)县房地产主管部门收到申请后立即组织现场勘查。

(三)经勘查需要维修的县房地产主管部门通知申请人立即组织维修,并按照核实的维修费用70%划转施工合同约定的账户。

(四)维修项目竣工后,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社区居民委员会应当将维修费用分摊清册在物业管理区域内适当位置公示7天,公示期满后无异议按照本制度第二十条的规定办理维修费用余额划转手续。

第二十二条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危及业主生命财产安全和严重影响业主正常生活的紧急情况,一般包括:

(一)屋面防水损坏造成大面积渗漏的

(二)电梯出现故障危及人身安全,特种设备管理部门要求对电梯维修和更新、改造的

(三)下水管道严重堵塞,影响业主正常生活的

(四)楼体单侧外立面五分之一以上有脱落危险的

(五)消防系统出现功能故障,消防管理部门要求对消防设施设备维修和更新、改造的

第二十三条维修项目施工过程中,业主、物业使用人及相邻人应当给予配合,不得阻挠正常施工。

因维修项目施工不可避免原因造成业主自用部位损坏的责任人应当及时修复或者给予合理补偿,费用计入维修成本。因施工单位责任造成业主自用部位损坏发生的相关费用由责任人承担,不得计入维修成本。

第二十四条保证维修资金正常使用的前提下,县房地产主管部门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闲置资金用于购买一级市场国债和在专户银行组合存款,但不得用于其他投资。

第二十五条下列资金应当转入维修资金专户滚存使用:

(一)维修资金存储利息。

(二)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业主所得的收益,但业主大会另有决定的除外。

(三)物业共用设施设备报废后回收的残值。

(四)利用闲置资金购买国债和在专户银行组合存款的增值收益扣除管理成本后的收益。

(五)其他按规定应计入维修资金的收益。

第二十六条下列维修费用不得从维修资金中列支:

(一)受供水、供电、供热、排水、通讯、有线电视等经营单位委托,维修、更新和养护相关设施设备以及代收的有关费用。

(二)依法应当由建设单位承担的保修期内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费。

(三)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应当由物业服务企业从物业服务费用中支出的日常维修养护费用。

(四)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属人为损坏,由责任人承担的费用。

(五)外檐、屋面等部位有合同约定单独为业主使用,应当由业主自行承担的费用。

第四章维修资金管理

第二十七条维修资金自存入银行专户之日起,按规定计算利息。交存当年按银行同期活期利率计息;次年未发生使用的按银行同期一年定期利率计息;超过一年未发生使用的按单位存款相应档次利率计息;发生使用的年度,按银行同期活期利率计息。

第二十八条维修资金的管理费用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增值收益中列支,并与维修资金分账核算。

第二十九条业主转让房屋所有权时,如双方没有约定,其维修资金分户账户余额随房屋所有权同时转移过户,征收拆迁除外。

第三十条因拆迁、自然灾害等原因致使房屋灭失的相关业主应当持注销房屋所有权的证明、本人身份证向县房地产主管部门申请办理维修资金账户注销手续,并提取账户剩余维修资金。

第三十一条县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维修资金查询制度,接受交存维修资金业主、共有住房售房单位对其分账户中维修资金使用、增值收益和账面余额的查询。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制度第十一条规定,建设单位未代交维修资金的由县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制度第十六条规定,建设单位和公有住房售房单位未分摊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的由县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四条县房地产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维修资金管理工作中、、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直接责任人和直接负责人的主管人员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篇10

我国商业银行是以经营工商业存、放款为主要业务,并以获取利润为目的的货币经营企业。从完全无风险意识到实行资产负债管理和风险管理,商业银行改革的成效是显著的。加入WTO之后,中国市场化程度不断提高,国际金融业进入中国资本市场,商业银行日益与国际接轨,商业银行面临的风险也在逐步加大。我国商业银行内控管理机制中存在的问题和缺陷逐渐暴露出来。

商业银行风险,指商业银行在经营过程中由于一系列不确定因素而导致经济损失的可能性,风险管理就是通过过去和现在的各种信息使风险的潜在损失最小化。

一、商业银行风险

1、外部环境风险

(1)信用风险。信用风险是指借款者在贷款到期没有偿还贷款本息,或由于借款者信用评级下降给银行带来损失的可能性。商业银行所面临的风险信用主要分为道德风险和企业风险两大类。

(2)利率风险。利率风险是指银行财务因利率的不利变动而遭受的风险。利率风险主要有基准风险、重定价风险、收益率曲线风险和期权风险等四种表现形式。过高的利率风险将对银行的利润和资本造成很大的威胁。

2、内部管理控制风险

(1)流动性风险。商业银行的流动性风险主要包括市场、产品流动性风险和现金流、资金风险。前者是指由于市场交易不足而无法按照当前的市场价值进行交易所造成的损失。后者是指现金流不能满足债务支出的需求,这种情况往往迫使商业银行提前清算,从而使账面上的潜在损失转化为实际损失,甚至导致机构破产。流动性风险可视为一种综合性风险,它是其他风险在商业银行整体经营方面的综合体现。保持充足的流动性始终是商业银行所面临的最重要任务之一。

(2)会计核算风险。银行会计的基础性工作,在于真实、完整、及时地对银行业务进行核算,是银行生存和发展的重要因素之一。如果会计核算方法不佳、核算程序不规范、核算质量不高,就容易发生风险。由于会计核算工作的环节非常多,在资产、负债及中介业务中,每日都要进行大量的现金收付、凭证受理审查、科目运用、账户登录等等,都直接或间接地与风险发生联系,很多银行风险是与某个会计核算环节的失控有关。

(3)银行结算风险。结算业务是银行一项重要的中介业务,它是通过银行提供各种支付结算的手段与工具,为客户实现经济活动中的货币给付转移。按银行规定,空白银行承兑汇票应在分行一级进行保管,按银行内部规章规定,汇票一经开出,上级银行就会对汇票交易进行核查监督。同时,针对前来贴现的汇票,贴现行必须仔细查询,与出票行确认其真实性。经过层层设防,虚假或盗用银行汇票的情形很容易被拆穿。如果承兑行严格按正常程序办理,就能很容易发现非法出具的承兑汇票。

但随着经济活动的日益频繁,支付数量的日趋上升,以票据为主要支付手段的结算业务由于种种原因蕴藏着诸多风险,主要表现在:第一,从票据当事人看,有其本身票据填写模糊带来的风险;第二,从结算中介入看,有操作失误或任意违规而造成的风险;第三,从结算环境看,有票据犯罪日益增多给银行带来的风险,也有银行、企业以及司法部门对处理票据纠纷依据的法俸、规定理解不统一而带来的风险。

(4)结算编制、信息披露风险。从会计工作的程序看,结算编制是最后的环节。在银行业中,结算风险最主要的表现是结算数据的不真实,尤其是利润反映不真实。当然,这种情况的存在,有技术或制度上的原因,也有人为的因素。从人为的因素来看,不可忽略的问题是信息的虚假性。结算利润是反映经营者最终经营成果的重要指标,其数据不实,不仅会影响单位,也会对上一级部门,乃至对国家隐藏风险。从技术或制度的原因来看,主要是合理性问题,如呆账、坏账、准备金的提取比例是否合理,应收利息计提的标准是否合理等。目前各商业银行在估算风险时,并没有把表外科目风险计算在内,对衍生金融产品的披露要求更是近乎空白,忽视了国有商业银行所面临的市场风险。

二、风险产生的原因分析

商业银行在日常营运中,不仅面临着外在的市场风险和信用风险,还面临着许多来自内部的经营风险。目前,我国商业银行的经营风险正在逐步由隐性转向显性,这些风险的产生与商业银行内部控制制度的缺失相关联。因此,正视日益增长的风险,完善和加强内部风险控制,已成为商业银行生存和发展的重要条件。

1、竞争激烈导致内控制度落实不到位

一方面,以扩大资产规模为战略重点的商业银行为获取较高的资产收益和较快的资产增长速度,压低价格和放宽条件发放贷款,使银行资金营运风险加大;另一方面,在激烈的金融竞争中,商业银行为占领并扩大市场份额,各种金融新产品和新业务在银行资产负债表外迅速滋生,使得银行在不知不觉中承担了各种潜在风险。

2、金融管理模式不科学

严格地说,即使在激烈竞争的市场经济环境下,如果有比较完善的金融管理模式,仍可以将银行风险控制在较低水平。但我国现阶段的金融管理模式还存在一些欠缺,主要表现在:其一,在宏观监管方面,还需强化各银行按市场规则公平竞争。一方面地方政府的保护措施,可以使某些银行享有更多的“政,策”优势,另一方面对于有的银行以不遵守金融法规和制度为前提的竞争行为,宏观监管缺乏有效性,表现为仅停留在事后管理的状态,从而难以达到防范风险的目的。其二,在微观管理方面,银行的内部控制薄弱,表现在制度建设滞后,内控体制不顺、权利制约失衡、会计信息失真等,较易发生银行风险。

3、技术落后

当前,虽然各商业银行对单项信贷风险控制比较重视,但对信用风险的管理还很落后,对经营中的各类风险进行全面识别、评估的意识和能力有限,不能对各类可控风险采取有效的措施,风险管理还没有成为内部控制的核心内容。

目前我国银行业会计电算化仍较落后,应用程度不高,覆盖面不广,会计软件的开发跟不上实践的需要。在会计核算监督制度上,也需要进一步完善,不能仅停留在满足事中、事后算账的水平上,而应该具备事中控制和事后控制的能力,这样才能有效减少银行风险的发生。

三、控制银行风险的财务管理措施

1、为商业银行风险管理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目前,我国经济结构正在进一步调整中,各种矛盾正在陆续解决。要想有效地改善金融风险管理的外部环境,应同时加强法制建设,构造健全的法律约束机制。首先,建立企业和个人

征信制度和对信用违约行为的法律惩戒制度,使企业和个人收入有一定的透明度,为金融交易提供有效的法制保障。其次,要制定更为具体可行的方法,强化对信息披露制度的管理,对违反者进行严厉惩治,使银行处于严密的监管网络中,发挥市场约束的强大功效。

2、转变收入增长方式、提高抗风险实力

(1)在资产战略上,提高信贷资产贡献率。要将调整信贷结构、积极开拓信贷市场作为改善信贷资产质量、提高经济效益的切入点,从明确“保、挖、抢、退”的领域和范围人手,一方面突出重点客户,加强贷款营销,开拓信贷市场;另一方面要加快退出低效和过热过剩的市场行业,提高资金使用价值的效率效用,通过有效投入和更多的产出以求效益最大化。

(2)在负债战略上,积极优化负债结构。优化负债就是要做到资产和负债的匹配与对称,保持总量上的平衡和分量上的对称,优化的目的就是以来源定运用。负债业务的质量结构是银行合理安排资产业务的关键一环,只有规模还难以保证银行的有效运营。

(3)在中间业务战略上,整合提升业务价值量。中间业务是在资本约束条件下提高收益的重要手段,是实现从单一性经营向多元化经营模式转变的综合枢纽。应认真研究形成中间业务与资产业务、负债业务的联动效应,从客户和产品等多个维度来挖掘中间业务的增长空间,提升中间业务的价值含量和盈利水平。

3、强化会计业务制度体系和会计核算监督职能

会计业务的制度体系是银行内部控制机制的组成部分之一。会计制度的完善,有利于内控制约机制的充分发挥。一套完善的会计业务制度将有利于堵塞漏洞,化解风险。会计核算与监督是会计的两大职能,在建立了全面的会计制度体系后,应更重视会计核算监督职能,并在具体工作中严格执行。

4、推进业务电子化、引入风险管理技术

现代会计手段既表现在形式上,也表现在内容上。内容上指强调会计核算监督制度的完善,形式上则是指会计电算化方法。银行业应大力推广业务处理电算化,这样对改善服务、增强竞争力有很大帮助,更重要的是它的推广运用可以规范会计操作程序,减少人工处理业务的随意性和灵活性,消除差错和违规现象。

5、推行CSA管理方法、建立内控体系

借鉴控制自我评估(Control Self-Assessment,简写为CSA)在企业内控运用中的成功经验,在我国商业银行内控领域大力推行CSA。

CSA是指由对组织内部控制的制定与执行负有责任的相关管理人员对内部控制进行评价的过程。国际内部审计师协会(IIA)在1996年的研究报告中总结了CSA的三个基本特点,即关注业务的过程、控制成效由管理部门和职员共同进行、用结构的方法开展自我评估。

商业银行要充分利用现有客户资源、历史数据和市场信息,借鉴国际商业银行风险管理信息系统经验,着力构建涵盖风险监测、风险分析和不良资产处置等环节的风险管理信息系统,并将CSA方法用于银行内控制度中。

6、提高风险管理技术、建立有效风险预警机制

我国商业银行要迅速按照新巴塞尔资本协议框架要求,借鉴国际银行业先进经验并运用现代科技手段,从风险组织流程、风险计量模型、风险数据库和风险管理信息系统等方面,建立科学的、符合国际银行业标准的内部评级系统,逐步建立覆盖所有业务风险的监控和评价预警系统,进行持续的监控和评估,全面系统地为风险管理提供决策依据。

[参考文献]

[1]黄枫:商业银行内控制度建设思考[J],西安金融,2007(3).

[2]周迅:商业银行内控制度的现状及强化对策[J],经济论坛,2007(9).

[3]姚炳明:论我国商业银行的内控机制[J],金融观察,2007(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