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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交规扣分细则模板(10篇)

时间:2023-02-16 07:20:09
新交规扣分细则例1

1.未携带行驶证、驾驶证

2.驾驶未放置有效检验合格标志的机动车

3.驾驶未按规定放置保险标志的机动车

4.违反灯光使用、危险报警闪光灯使用规定。

扣2分:

1.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或城市快速路上行驶时不系安全带

2.通过有灯控路口时,不按行进方向驶入导向车道

3.营运载客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未达到20%

4.驾驶机动车时拨打、接听电话

5.遇到前方机动车排队或缓慢行驶时,借道超车或者占用对向车道、穿插等候车辆。

扣3分:

1.驾驶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不按规定减速、停车、避让行人

2.未按照禁止标线指示行驶

3.转弯的机动车未让直行的车辆、行人先行

4.相对方向行驶的右转弯机动车未让左转弯车辆先行

5.在高速公路或者城市快速路上不按规定道路行驶

6.遇有执行紧急任务的特种车未按照规定让行

7.在城市道路中不按规定超车、逆向行驶。

扣6分:

1.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

2.在城市快速路、高速公路上遇交通拥堵占用应急车道行驶

3.不按规定避让校车

4.闯红灯。

扣12分:

新交规扣分细则例2

(二)非生产经营用不可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包括专用于职工集体福利和个人消费的动产固定资产。其分类依据是新条例第十条的规定,即购进固定资产用于非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其增值税进项税不得从销项税中抵扣,与其相关的运输费用,也不得计算抵扣进项税。

(三)应纳消费税不可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包括应纳消费税且因难以区分生产经营或个人消费使用而全部不可抵扣增值税进项税的小汽车、摩托车、游艇等固定资产。其分类依据是细则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即纳税人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四)不动产等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固定资产主要指应缴纳营业税的不动产,包括建筑物、构筑物、其他土地附着物及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为载体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其分类依据是新细则第二十三条中对条例第十条所称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解释,即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是指提供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和不动产在建工程。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另外,2009年9月9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在《关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中进一步说明,《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第二款所称建筑物,是指供人们在其内生产、生活和其他活动的房屋或者场所,具体为《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GB/T14885-1994)中代码前两位为“02”的房屋;所称构筑物,是指人们不在其内生产、生活的人工建造物,具体为《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GB/T14885-1994)中代码前两位为“03”的构筑物;所称其他土地附着物,是指矿产资源及土地上生长的植物。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为载体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无论在会计处理上是否单独记账与核算,均应作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的组成部分,其进项税额不得在销项税额中抵扣。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是指: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讯、煤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和配套设施。

二、固定资产相关业务会计处理分析

(一)生产经营用可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从新条例和新细则的规定可以看出,该类固定资产取得及销售环节涉及增值税的会计核算应同存货一样,取得时根据有关增值税凭证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销售时根据有关增值税凭证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发生新条例和新细则规定的不允许抵扣进项税的事项如改变用途、非正常损失时应将原已记入“进项税额”的增值税转出,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例1]万通公司(一般纳税人)发生的有关固定资产的业务如下:

(1)2009年1月1日,用银行存款购入一台需要安装的设备,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款80000元,增值税13600元(假定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符合抵扣条件,下同),支付长途运输费2000元。

借:工程物资 8186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3740

贷:银行存款  95600

(2)2009年1月10日,设备投入安装,并领用库存原材料一批,实际成本6000元。

借:在建工程 87860

贷:工程物资 81860

原材料 6000

(3)2009年1月18日,领用库存产成品若干件,实际成本8000元,计税价格10000元。

借:在建工程 8000

贷:库存商品 8000

该处理并不违背新细则第四条视同销售货物的规定。新细则第四条第(四)款的规定是“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而上例中自产的货物不是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所以不用作视同销售,也即不用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同时因库存商品并未流出企业,也不应确认收入。

(4)2009年1月2113,安装完毕,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支付安装费3740元。该项固定资产预计使用年限10年,预计净残值为零,采用直线法计提折旧。

借:在建工程 3740

贷:银行存款 3740

借:固定资产 99600

贷:在建工程 99600

(5)2009年11月5日,假设因某种原因该项固定资产发生如下业务,其会计处理分别为:

第一种情况:将该项固定资产出售,不含增值税售价80000元,收到价款并开出增值税专用发票,另外支付清理费300元。

转入清理及支付清理费时,

借:固定资产清理 91600

累计折 1138300

贷:固定资产 99600

银行存款 300

出售时

借:银行存款 93600

贷:固定资产清 8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3600

该例销售的固定资产是2009年1月1日后取得的,购入时已确认“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销售时也应确认“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但若销售的固定资产是2009年1月1日之前购入的,因购入时并未确认“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而是把增值税进项税记入了固定资产的成本,则现在销售时应按照通知的规定按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即为1800元[2%×93600/(1+4%)]。

借:银行存款 93600

贷:固定资产清理 918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800

结清“固定资产清理”账户:

借:营业外支出――处置非流动资产损失 11600

贷:固定资产清理 11600

第二种情况:企业将该项固定资产对外捐赠,其他资料同第一种情况。

转入清理及支付清理费以及结清“固定资产清理”账户的会计处理与第一种情况相同,只需将出售的分录换为:

对外捐赠时,

借:营业外支出――捐赠支出 93600

贷:固定资产清 8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3600

若将该项固定资产对外投资或分配给股东,会计处理同此理。其依据是新细则第四条: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应视同销售货物。

第三种情况:该项固定资产发生非正常损失。

若是管理不善引起的被盗、丢失等,应转出进项税额15521元(91300×17%)。

借:待处理财产损溢 106821

累计折旧 8300

贷:固定资产 996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转出) 15521

若是地震、水灾等引起的非正常损失及正常报废等,则无需转出进项税额。

借:待处理财产损溢 91300

累计折旧 8300

贷:固定资产 99600

此会计处理依据新条例第十条第(二)款规定:发生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其进项税额不得抵扣;新细则第二十四条规定:条例第十条第(二)项所称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新细则第二十七条规定:已抵扣进项税额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发生条例第十条规定的情形的(免税项目、非增值税应税劳务除外),应当将该项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扣减;无法确定该项进项税额的,按当期实际成本计算应扣减的进项税额;通知第五条规定:纳税人已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发生条例第十条(一)至(三)项所列情形的,应在当月按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固定资产净值×适用税率。

第四种情况:企业将该项固定资产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借:固定资产 15521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转出) 15521

此会计处理依据为新条例第十条第(三)款、新细则第二十七条和通知第五条。

(二)非生产经营用不可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和应纳消费税不可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划分为这两类的固定资产要么是明确用于职工福利和个人消费,要么是与企业技术更新无关且容易混为个人消费的小汽车等,取得时发生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均不允许抵扣销项税,应记入取得固定资产的成本。

[例2]万通公司为吸引人才、留住人才,决定为50名中层以上技术人员各租赁住房一套,并配备电脑、彩电、小汽车各一供其在任职期间内使用:

(1)2009年1月15日,用银行存款购入电脑、彩电各50台,增值税发票上注明电脑价款400000元,彩电价款300000元,增值税款119000。电脑使用寿命4年,彩电使用寿命5年,假设无残值,按直线法折旧。

借:固定资产――彩电 351000

――电脑 468000

贷:银行存款 819000

(2)2009年1月20日,领用本企业生产的小汽车50辆,每辆80000元,每辆市价120000元,消费税率5%。假设使用寿命4年,无残值,直线法折旧。

借:固定资产 5320000

贷:库存商品 40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020000

――应交消费税 300000

该例会计处理依据是新细则第四条第(五)款,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应视同销售。

(3)2010年1月31日,因某种原因上述技术人员不再继续享受以上非货币利,企业将租赁的房屋退回,小汽车、电脑转为管理部门使用,彩电对外出售收到银行存款,开出的增值税发票上价款200000元,税款34000元。

彩电出售时,

借:固定资产清理 280800

累计折旧 70200

贷:固定资产――彩电 351000

借:银行存款 234000

贷:固定资产清理 2295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4500

借:营业外支出 51300

贷:固定资产清理 51300

对用于职工福利和个人消费的固定资产,如果使用一段时间后销售,新条例、新细则和通知均未对此作出明确规定,本文借鉴通知中第四条第(三)款关于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以前未抵扣过增值税的,可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的规定,即确认4500元[2%×234000/(1+4%)]销项增值税,而买方依然可以以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34000元增值税进项税额。

小汽车无论用于个人消费还是生产经营,其增值税进项税均不允许抵扣,因此,改变用途时只需登记其使用人的变化,总账金额无需调整。

电脑取得后用于职工福利和个人消费不允许抵扣进项税,但若用于生产经营则允许抵扣进项税,那么在用于个人消费一段时间后改变用途用于生产经营,则应允许抵扣一部分进项增值税51000元[17%x(468000-468000/4)/(1+17%)],其会计处理为: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51000

贷:固定资产――电脑 51000,

(三)不动产等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固定资产该类固定资产因不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所以其外购、出售或对外投资、捐赠、改变用途、非正常损失等均不涉及增值税,而只在销售或捐赠时征营业税,但若是自行建造,在建造过程中购入的工程物资,如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购入时会发生增值税进项税额,并且按新条例和新细则的规定该增值税进项税不允许抵扣,而应计入工程物资成本。

[例3]万通公司拟自建仓库一座,有关业务如下:

(1)2009年1月8日,用银行存款购入工程物资一批。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款80000元,增值税13600元,支付长途运输费2000元。

借:工程物资 95600

贷:银行存款 95600

(2)2009年1月10日,领用工程物资,并领用库存原材料照明设备一批,实际成本6000元。

借:在建工程 102620

贷:工程物资 95600

原材料 6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转出)1020

上述会计处理依据是新条例第十条第(一)款和新细则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已抵扣进项税额的购进货物,发生条例第十条规定的情形的(免税项目、非增值税应税劳务除外),应当将该项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从当期的进项税额中扣减。

(3)2009年1月18日,领用库存产成品通风设备一批,实际成本8000元,计税价格10000元。

借:在建工程 9700

贷:库存商品 8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700

上述会计处理依据是新细则第四条第(四)款的规定: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应视同销售。

(4)2009年1月21日,仓库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辅助生产部门为工程提供水电等劳务支出740元,工程应负担直接人工费3000元。该仓库预计使用年限10年,预计净残值为零,采用直线法计提折旧。

借:在建工程 3740

贷:生产成本 740

应付职工薪酬 3000

借:固定资产 116060

新交规扣分细则例3

1.违背了可比性原则。《企业会计制度》规定,购进货物的进项税额与货物的价款分开核算。税法规定:一般纳税人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不进入货物的成本,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则进入货物的成本;小规模纳税人购进货物支付的进项税额统一计入货物的成本。这就造成同类企业的存货成本,因纳税人不同而缺乏可比性。免税项目的进项税额进入销售成本;应税项目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不进入销售成本;出口产品的进项税额可以办理退税,对不予抵扣的部分进入销售成本。

2.不符合清晰性原则。《企业会计制度》规定,纳税人的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都统一在“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科目进行核算,当该科目出现借方余额时,是纳税人多纳税金,还是当期大量购进货物不能抵扣的进项税额?纳税人当期交纳的增值税在“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已交税金)”科目反映,次月交纳的增值税在“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未交增值税)”科目反映。这就使同样的业务在两个不同会计科目中反映,不符合清晰性原则。

3.违背了客观性原则。税收条例与准则对收入与费用的确认存在较大的差异。首先,税收条例规定,在企业发出了商品、开出了有关凭证并由购买方签收时,就构成了纳税义务,应计入应交税金。而准则规定,在确认收入时,才计入应交税金。其次,准则规定,一般纳税人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可根据发票的金额将税款记入“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而税收条例规定,只有货物验收入库或货款支付后才能抵扣,因而企业账面上反映的当期应抵扣的税金和应交增值税与实际不相符,违背了客观性原则,不能真正为纳税申报提供准确的信息。

二、完善增值税会计核算的策略建议

1.制定统一的增值税会计核算办法

增值税会计核算规定随着增值税政策的调整而数次调整,现有核算增值税业务的有关明细会计科目及专栏的设置和核算内容与原规定相比,已发生很大变化,增值税会计业务的核算已显繁琐复杂。因此,从会计核算的简便性原则出发,有必要尽快对现有增值税会计业务的核算规定进行规范和完善,制定一个统一的增值税会计核算办法,从指导思想、适用范围、科目设置的会计处理,到账簿设置、会计报表的填报等等,作出明确规定,并在此基础上,对现有增值税会计核算的规定进行重新处理。

2.简并现有核算增值税业务的明细会计科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有关核算增值税业务的明细会计科目经过几次调整后,已由过去的“应交增值税”一个明细会计科目增加为现在的“应交增值税”、“未交增值税”和“增值税检查调整”3个明细会计科目。从目的上看,细化明细会计科目核算,是为了更好地区分当月已交、当月留抵、当月应交未交、当月多交以及当月查补税款等具体情况,防止因核算不细而造成用当月应交、当月查补抵顶上月欠税等现象;但从运用情况看,由于明细会计科目设置过多,各科目核算内容过于繁琐复杂,加上科目属性不清等原因,实际运用效果很差。因此,应简并现有核算增值税业务的明细会计科目,将“增值税检查调整”明细会计科目的核算内容归并到“未交增值税”明细会计科目中。这样简并调整既能满足对增值税实施检查的有关核算要求,又能符合“未交增值税”明细会计科目的核算要求。

3.重新表述各明细会计科目的核算内容

鉴于财政部对核算增值税业务的明细会计科目几次进行调整,各明细会计科目的核算内容均已发生较大变化,因此,对保留的“应交增值税”、“未交增值税”两个明细会计科目的核算内容和“应交增值税”明细会计科目各专栏的核算内容应重新表述,以方便广大纳税人和税务人员对相关内容的全面正确理解和掌握,减少因此而造成的偷逃税现象。

4.明确增值税业务会计核算的规定

新交规扣分细则例4

二院长奖励性绩效考核工资,如不参与考核则取第一名职工奖励标准核算。

三德、勤考核标准和方法(25分)

1、

医德医风、劳动纪律和行业作风(10分)

坚持以人为本、以病人为中心的服务理念,如发现与病人及家属争吵一次扣1分。

收受病人红包、索要礼品,发现一次扣1分。

科室及个人私自收费,私自出售药品、器材,发现一次扣1分。凡在计生手术及有关计生的证明中弄虚作假,非法接生、引产、药流及进行非医学需要作胎儿性别鉴定,扣除当月全部工资.由实施者承担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一切经济和法律责任。

规范医保、新农合门诊及住院操作,医保和新农合资金是群众的救命钱,一定要按上级规定和方案运作,严明责任纪律,医疗组要把握住院指征,完善病历书写、用药指征,自费药品按规定处理。对在医保和新农合运作中违规操作的,发现一次扣2分。并由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

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提高或降低收费标准,发现一次扣1分。

医务人员相互拆台,不团结合作,发现一次扣1分,并实施诫勉谈话。对职工内部制造是非,打击同道,抬高自已,吵架,搬弄是非,损坏单位信誉和他人名誉者,经查属实者扣4分,严重者上报县局处理。

提高服务质量,改善服务态度,凡对病人冷淡、置之不理,相互推诿或争抢,工作拖拉、扯皮、不认真负责,造成不良影响者,发现一次扣1分。

不能按时完成领导交办的工作任务或不服从领导工作安排,一次扣5分,并实施诫勉谈话。

工作人员之间吵架、斗殴,讲不利于团结的话、做不利于团结的事,发现一次扣1分。

科室物品摆放不整齐,卫生状况差,每检查发现一次扣1分。

上班时不穿工作服、不挂胸牌、上班穿拖鞋、网上聊天(打牌、玩游戏),非工作联系串岗或聊天、带小孩上班,上班时干私活等,一次扣1分,

上班期间喝酒一次扣5分。

不服从总值班调度,一次扣2分。不服从院长调度,拒不执行安排事项,每次扣5分。各科室应厉行节约,人走电停,违者补交超支电费并扣3分,如造成设备损坏,由个人负责赔偿。

上班或值班时在院内无正当理由聚集、打牌,发现一次每人扣1分,并实施诫勉谈话。

因事外出,既无委托代班又不交待去向,发现一次扣2分,如出现医疗纠纷或责任事故,后果自负。

工作中不严格按照技术操作常规、不积极参加集体主办的业务学习和劳动、遇急危重症病例不积极配合抢救,发现一次扣5分。首诊医生遇疑难病症不邀请会诊,私自转诊或被邀请医生拒绝协作者,发现一次扣2分,超服务能力接诊,不及时转诊,发现一次扣5分。

各临床医务人员门诊、出诊、急诊要做到随叫随到;药房人员要耐心、细心,不在上班时间外出兑换小币,不让患者代为兑换小币。如发现其中一项扣1分。

卫生院职工考核细则二⑴严格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医生按排班表执行,双人科室按轮流班执行,单人科室按行政班人员执行.如有事需先请假,工作在本科室内调剂,发现不调剂又不上班者,按旷工处理。行政班每月上班天数不少于26天,少一天扣当月相应固定工资;月出勤超过26天的,多出勤一天加1分,满勤另加2分。个人晋升、学习、考试,轮换班科室内调剂,行政班人员安排好工作,均不计算公差。

⑵每天自觉按时上下班、值班和交接班,提倡早上班、迟下班,未及时签到一次扣1分,如迟到早退5-10分钟,事先未请示扣1分。超过1小时按旷工处理,另扣一日平均工资,凡未经请假一天未到岗者,扣4分,

三天未到岗者扣除当月全部工资.

⑶按时参加集体会议和学习,无故不参加会议、培训、早会的一次扣2分。

⑷坚持24小时服务,上班不脱岗,无正当理由擅自离开工作岗位者,以脱岗论处。脱岗5分钟扣2分,超过1小时者,按旷工处理。包庇脱岗者,同脱岗者处理。下班保持联络畅通,对信息联系不上,又未口头告知,而影响治疗造成不良后果者每次扣2分。(手机变换号码、信号死角,应及时告知单位,凡未及时告知者,按此款处理)。造成医疗纠纷或事故者,承担相应的经济和法律责任。服从安排,积极按时参加集体活动,无故不参加者扣1分。

⑸各类法定假均需事先履行请假手续。请假者自行安排好代班以及工作交接,医疗组长审核应在不影响医院正常运转的情况下审批,并报经院长同意,事假条超过三天由院长批准,请假条交由办公室主任签字备案。方可离岗,有紧急情况及时到岗。未及时销假每次扣1分。婚假、丧假各7天,按日平均绩效工资数补给,到期不归者按缺勤天数扣除每日工资。产假90天,晚婚、晚育加30天,独生子女加30天,剖腹产加15天。此时间内只享受基本工资加绩效工资的一半,到期不归者按缺勤计算,扣除每日基本工资,不享受绩效工资。

⑹病假:小病提倡坚持上班,大病必须持县级或县级以上医疗机构证明方可办理病假手续。一月以内享受基本工资加绩效工资的一半,一月以上不享受绩效工资,3个月以上请示主管部门后解决。

⑺事假:3天内科室内部调剂,超过3天必须经院长批准,但不得超过一周。如既不履行请假手续又超过一周者按旷工处理,扣除工资总额的日平均工资。

卫生院职工考核细则三①

查当月门诊工作:诊疗行为规范,严格执行各项制度(首诊负责制、门诊病历书写制度、处方书写制度、交接班制度、急危重症病例抢救制度、转诊制度等),做不到扣2分;门诊文书书写不规范、诊断符合率低于90%扣2分;处方书写不按照四色处方和特殊药品处方使用、处方项目填写少项、无医师签名,发现一次扣2分;不执行基本药物目录和补充药物目录制度,使用目录以外药品扣2分;门诊抗生素2联以上连用处方百分比不超过20%,做不到扣2分;介绍患者到其他单位检查、治疗和购买药品、医疗器械等为由,从中牟取不正当利益的扣2分,有开大处方行为的每次扣1分。急诊抢救不及时、无抢救记录和观察记录,扣2分;传染病漏报、谎报、瞒报扣4分,并依法依规进行另外处罚。

新交规扣分细则例5

新税法增加了新理念,充实了新内容,与现行内、外资税法有着较大的差异;同时,新税法中的一些内容尚需要进一步细化和解释。

新税法解析

新税法可以从纳税人、税率、应纳税所得额、税收优惠、源泉扣缴、特别纳税调整和征收管理七个方面进行解释分析。

纳税人

1.新税法取消了现行内资税法以“独立核算”为标准来确定纳税人的规定,而是直接以“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作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也就是说主要是以法人作为标准来确定纳税人,这与目前大多数国家采用的标准一致。

2.新税法按照国际通行的做法,采用了“居民企业” 与“非居民企业”的概念。比较来说,“居民企业”是指现行内资税法中依法设立在中国境内的内资企业和外资税法中依法设立在中国境内的外商独资、中外合资、中外合作企业,以及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企业;“非居民企业”就是现行外资税法中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外国企业,以及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外国企业。

税率

1.新税法将内外资企业的所得税率统一为25%。根据财政部部长金人庆《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草案)〉的说明》,“全世界159个实行企业所得税的国家(地区)平均税率为28.6%,我国周边18个国家(地区)的平均税率为26.7%”。新税法规定的25%的税率,“在国际上是适中偏低的水平,有利于提高企业竞争力和吸引外商投资”。

2.现行外资税法规定:“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而有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利润、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和其他所得,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上述所得与其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都应当缴纳20%的所得税”。国发(2000)37号文件《国务院关于外国企业来源于我国境内的利息等所的减征所得税问题的通知》中规定,上述所得“从2000年1月1日起,减按10%的税率征收预提所得税”。而此次新税法明确,上述所得按20%缴纳企业所得税。

3.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4.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应纳税所得额

1.收入。新税法规定“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并且明确规定了“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的内容;而现行的内、外资税法中均没有单独明确“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的内容。

2.扣除内容。新税法统一了企业实际发生的各项支出的扣除政策,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而现行的内、外资税法中对于扣除项目的规定是不一致的,如内资企业须按规定条件或比例扣除职工工资、福利费、教育经费、工会经费等,而外资企业可以据实扣除。另外,新税法规定了“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而现行内资税法则规定在应纳税所得额的3%以内准予扣除,不仅扣除的比例发生了变化,计算的基础也不一样。

3.资产支出的扣除。新税法对涉及固定资产、无形资产、长期待摊费用、投资资产和存货等资产支出有统一的规定,并明确了准予扣除和不准扣除的内容;而现行的内、外资税法中都没有相应的内容,而是在《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下称“实施细则”)中有所规定。

4.汇总纳税。现行内、外资税法对于企业境外机构的亏损能否抵减境内营业机构的盈利均未有相关规定,而是在1995年制定、1997年修订的《境外所得计征所得税暂行办法》中规定“企业境外业务之间的盈亏可以互相弥补,但企业境内外之间的盈亏不得相互弥补”。新税法明确规定“企业在汇总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其境外营业机构的亏损不得抵减境内营业机构的盈利”。

税收优惠

新税法对现行内、外资税法中的税收优惠政策进行了整合,按照国家产业政策要求,实行“产业优惠为主、区域优惠为辅”的新税收优惠体系,其主旨是促进技术创新和进步,鼓励农业、基础设施、环境保护、节能及安全生产等方面的投资,同时兼顾微小型企业、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福利企业、少数民族地区企业等。

1.从事农林牧渔业、基础设施投资、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等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2.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实行20%的优惠税率;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实行15%的优惠税率;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中属于地方分享的部分,可以减征或者免征。

3.对技术创新的研发费用、安置残疾人员的工资等,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以加计扣除;对企业综合利用资源,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产品所取得的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以减计收入。

4.对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可以按一定比例实行税额抵免。

5.新税法还规定对原享受法定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实行过渡措施:依照现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享受低税率优惠的,按照国务院规定,可以在新税法施行后五年内,逐步过渡到25%的税率;享受定期减免税优惠的,按照国务院规定,可以在新税法施行后继续享受到期满为止,但因未获利而尚未享受优惠的,优惠期限从新税法施行年度起计算;对新设立的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如果是设立在法律设置的发展对外经济合作和技术交流的特定地区内,以及国务院已规定执行上述地区特殊政策的地区内,可以享受过渡性税收优惠。

源泉扣缴

在现行外资税法中,如果扣缴义务人未依法履行扣缴义务,税务机关限期向扣缴义务人追缴税款;而新税法规定,如果“扣缴义务人未依法扣缴或者无法履行扣缴义务的,由纳税人在所得发生地缴纳。纳税人未依法缴纳的,税务机关可以从该纳税人在中国境内其他收入项目的支付人应付的款项中,追缴该纳税人的应纳税款”。

特别纳税调整

为了有效防范和制止各种避税行为,新税法借鉴国际惯例,设置了“特别纳税调整”章节,增加了对关联方交易、避税地、资本弱化等进行避税的反避税手段,并以法律形式来明确反避税制度,增加了反避税制度的权威性。

1.关联方交易。对于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关联方交易,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的方法进行调整;对于关联方之间业务往来的定价原则和计算方法,企业可以与税务机关协商并达成预约定价安排;对于企业不提供与其关联方之间业务往来资料,或者提供虚假、不完整资料,税务机关有权依法核定其应纳税所得额。另外新税法还明确规定,企业在进行所得税纳税申报时应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

2.避税地。利用避税地进行避税活动,就是在国际避税地建立公司,然后通过避税地公司与非避税地公司进行商业、财务运作,把利润转移到避税地,通过避税地的免税政策或低税优惠来减少税负。新税法第四十五条明确规定:“由居民企业,或者由居民企业和中国居民控制的设立在实际税负明显低于本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税率水平的国家(地区)的企业,并非由于合理的经营需要而对利润不作分配或者减少分配的,上述利润中应归属于该居民企业的部分,应当计入该居民企业的当期收入”。这是我国第一次在税法中明确规定了反避税地避税的规则。

3.资本弱化。资本弱化是指母公司采用债权投资方式替代权益投资方式进行投资,以增加债务成本而减少应纳税所得的行为。新税法针对这种行为,明确规定“企业从其关联方接受的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的比例超过规定标准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从而有效制止投资者、尤其是跨国投资者利用资本弱化进行避税,维护国家利益。

征收管理

现行内资税法是以“独立核算”单位为纳税人进行就地纳税的,外资税法则是实行企业总机构汇总纳税。新税法统一了企业所得税的纳税方式,明确规定“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新税法规范了税务机关的征管行为,方便了纳税人,还降低了纳税人的纳税成本。

需进一步细化与解释的内容

现行内资税法除了其本身,还有配套的实施细则和《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下称“税前扣除办法”),实施细则和税前扣除办法制定的法律依据是内资税法。从2008年1月1日起,现行内资税法将废止,也就意味着实施细则和税前扣除办法将失去效力。笔者认为,新税法在理念和体系上实现了完善性,但是在执行和操作层面还需要细化与解释。如果能够尽快制定一套新的实施细则来配合新税法的实施,将有利于新税法的贯彻与执行。

1.新税法第七条规定财政拨款属于不征税收入,但是没有明确哪些收入属于财政拨款,或者说企业取得国家财政性补贴收入是否属于财政拨款。因为对于国家财政性补贴收入来说,除了国务院、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不计入损益的外,其他一律计入损益并计入收到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中缴纳企业所得税。因此,有必要在新的实施细则中明确财政拨款的定义和范围。

2.新税法将企业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中的扣除额,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3%提高到利润总额的12%,这既能促进公益事业的发展,也提高了企业参与公益活动的热情,还有益于社会的和谐、健康发展。在现行实施细则中详细规定了哪些社会团体属于公益性组织,随着新税法的实施,有必要对公益性组织再次进行明确规范,使企业既做了好事,又能享受税收优惠。

3.新税法将“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作为长期待摊费用按照规定摊销,那么就有必要明确固定资产修理支出如何划分,即如何划分大、小修理,如何划分大修理和改良支出,以便企业在会计核算和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有一个依据。

4.新税法实行“产业优惠为主、区域优惠为辅”的新税收优惠体系。就笔者对新税法的研读认为,税收优惠的主体不仅可以是企业整体,还可以是企业中符合优惠条件的部分所得或支出。因此,如果企业想要享受这部分税收优惠政策,就必须对这部分收入或支出单独核算,便于税务机关审核;而税务管理部门也应该对如何单独核算提出详细的要求,便于企业遵循,使符合条件的企业都能享受到国家的优惠政策。

新交规扣分细则例6

一、不动产进项税额分期抵扣业务依据及账户设置

全面营改增前,企业取得不动产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不能抵扣。财税[2016]36号是全面营改增的纲领性文件,将企业2016年5月1日后取得不动产或不动产在建工程的增值税进项税额,纳入了抵扣范围,允许一般纳税人进行抵扣。但是,考虑到不动产(或不动产在建工程,以下简称不动产)通常情况下价值较高,涉及到的进项税额比较大,要是允许企业把进项税额一次性进行了抵扣,会造成营改增初期国家税收的下降幅度较大,因此,36号文同时规定,企业取得不动产的进项税额,需要分两次进行抵扣,第一次在企业取得不动产并取得合法扣税凭证的当月抵扣60%,第二次抵扣要在取得不动产的第13个月进行,抵扣40%。其后,国税总局下发《不动产进项税额分期抵扣暂行办法》(简称《暂行办法》),详细规定了一般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不动产进项税额分期抵扣的相关事项。这必然要求会计核算在账户设置和账务处理方面与之相适应。而全面营改增中关于不动产进项税额分期抵扣的相关会计处理,企业会计准则中尚未进行具体规范。在广泛、公开征求意见的基础上,2016年12月,财政部下发了《增值税会计处理规范》(财会[2016]22号),明确了增值税会计核算需要设置的会计科目及其相关账务处理。该文件出台后,其中一些规定引发了实务界的争议,财政部会计司制度二处,对其进行了解读,在不动产进项税额分期抵扣的会计处理方面,明确须通过“应交税费”二级明细“待抵扣进行税额”进行核算,并在该科目下再按固定资产类别设置三级明细科目核算。

二、不动产进项税额分期抵扣业务的相关会计分录

(一)外购不动产进项税额分期抵扣的会计处理《暂行办法》第四条规范了不动产进项税额分期抵扣的抵扣时间、抵扣比例和扣税凭证。财会[2016]22号,明确了“待抵扣进行税额”科目的核算内容。[例1]甲公司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于2016年5月15日以银行存款33300000元外购一处办公楼,取得了专用发票,经税务机关认证可以抵扣,发票价款为30000000元,税率11%,增值税额为3300000元。甲公司2016年5月15日的会计分录为:借:固定资产30000000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980000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办公楼)1320000贷:银行存款33300000甲公司2017年5月,将待抵扣的40%不动产进项税额转入当月进项税额进行抵扣,会计分录为: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320000贷: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办公楼)1320000

(二)不动产在建工程进项税额分期抵扣的会计处理《暂行办法》第三条中分期抵扣规定,也可以适用于不动产在建工程。但是明确了适用的时间、范围和金额标准。在时间上,要求在全面营改增之后发生。在范围上,包括新增和更新改造。在金额标准上,如果是更新改造,要求增加金额必须要超过固定资产原值的50%。第五条不动产在建工程新建或改扩建过程中,如果领用了货物或接受了服务,货物或服务已全额抵扣过的进项税额也须将40%转入“待抵扣进项税额”,等一年之后再进行抵扣。(1)新建不动产在建工程进项税额分期抵扣会计处理。[例2]甲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于2016年8月新建一仓库,建造仓库时购入建筑材料,取得了专用发票。发票价款800000元,增值税126000元。支付了设计服务项目费用,也取得了专用发票,服务收费100000元,增值税6000元;支付了工程款项,也取得了专用发票,工程款1000000元,增值税110000元。以上款项均通过转账支票支付,甲公司分录:借:工程物资800000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75600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仓库)50400贷:银行存款926000借:在建工程100000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3600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仓库)2400贷:银行存款106000借:在建工程1000000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66000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仓库)44000贷:银行存款1110000若建造仓库过程中领用了甲企业前期购入的原材料10万元,由于该原材料在购进时其进项税额1.7万元已经一次性抵扣,需将其已抵扣进项税额的40%转入待抵扣进项税额,分录为:借: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仓库)6800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6800在2017年8月,甲公司应将上述计入“待抵扣进项税额”科目的金额转入当月进项税额进行抵扣,分录为: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03600贷: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仓库)103600(2)更新改造不动产在建工程进项税额分期抵扣的会计处理。《暂行办法》第三条强调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时,如果增加的金额超过不动产原值的比例50%,更新改造相关的进项税额需要分期扣除,若不超过50%,则可以一次性抵扣。值得注意的是,这里的超过50%,应理解为大于50%,不包含50%。[例3]甲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6年6月对原有办公楼进行更新改造,该办公楼原值为500万元,更新改造过程中发生支出为222万元,其中价款为200万元,增值税额为22万元,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款项已用银行存款支付。该例中,更新改造不动产增加的价值为200万元,没有超过不动产原值的50%,因此,甲公司分录:借:在建工程2000000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220000贷:银行存款2220000若该例中,发生的更新改造支出为333万元,其中价款300万元,增值税额为33万元,更新改造不动产增加价值为300万元,超过了不动产原值的50%,甲公司需要将33万元的进项税额分两次进行抵扣,2016年6月编制的会计分录为:借:在建工程3000000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98000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132000贷:银行存款3330000

(三)取得后未满一年销售不动产或不动产在建工程会计处理《暂行办法》第六条中纳税人取得不动产后,未满一年转让不动产的情况下,尚未抵扣完毕的40%进项税额应于何时进行抵扣的问题。[例4]若甲公司在2017年4月将上述例1中取得的办公楼对外出售,此时购入办公楼尚有1320000元的进项税额属于待抵扣进项税额。由于公司2017年4月销售办公楼时将会产生增值税销项税额,因此尚未抵扣完毕的待抵扣进项税额可于销售当月进行抵扣,分录为: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320000贷: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办公楼)1320000

(四)已抵扣进项的不动产因故进项税额转出会计处理《暂行办法》第七条中两种情况下,已抵扣进项税额的不动产需要进行进项税额转出:一是该不动产发生了非正常损失,这里提到的非正常损失,是指因为管理不善造成的,如果是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不需要作此处理;二是不动产用途被改变,把不动产专门用于集体福利、个人消费等项目。需要注意的是,第七条规定中强调“专用”二字,如果是“兼用”,不需要进行进项税额转出,这为企业税务筹划预留了一定的空间。(1)已抵扣进项税额不动产发生非正常损失处理。[例5]甲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假定上述例1中2016年5月份购入的办公楼于2017年2月份由于管理不善发生火灾,造成该办公楼发生非正常损失,该办公楼原值为3000万元,已提折旧90万元,净值为2910万元,净值率为97%。则: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已抵扣进项税额+待抵扣进项税额)×不动产净值率=(1980000+1320000)×97%=3201000(元)则甲公司分录如下:借:固定资产清理29100000累计折旧900000贷:固定资产30000000借:固定资产清理3201000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1980000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办公楼)1221000该例中假设该办公楼于2017年10月由于管理不善发生火灾,造成该办公楼发生非正常损失,该办公楼原值为3000万元,已提折旧150万元,净值为2850万元,净值率为95%。则该办公楼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为: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已抵扣进项税额+待抵扣进项税额)×不动产净值率=(3300000+0)×95%=3135000(元)。则甲公司应编制的分录为:借:固定资产清理28500000累计折旧1500000贷:固定资产30000000借:固定资产清理1045000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1045000(2)已抵扣进项税额的不动产发生改变用途的处理。如果属于《暂行办法》第七条规定里的第二种情况,也应该按照例5中的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然后计算从“进项税额转出”科目转出得金额和从“待抵扣进项税额”转出金额。其涉及到的会计处理与例5中处理类似。该项业务的会计分录中,应计入的借方科目尚没有统一规范,按照一般的会计处理原则,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资产时,不能抵扣的进项税额,一般计入资产成本,鉴于此,已抵扣进项税额的不动产改变用途时,可以借记“固定资产”,调整固定资产的账面原价。然而,对于固定资产的核算,一般情况下不调整固定资产的原价,应借记“管理费用”。两种观点都有一定的合理性,笔者认为在此处应该采用重要性原则,如果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金额较大,建议借记“固定资产”,如果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金额不大,建议借记“管理费用”。

(五)已抵扣进项税额不动产在建工程非正常损失的会计处理《暂行办法》第八条中不动产在建工程,如果发生非正常损失,其进项税额处理原则为:已抵扣的要全部转出,待抵扣的不再抵扣。此处非正常损失的理解,因当与上文一致。[例6]假定上述例2中在建的仓库于2016年10月由于管理不善发生爆炸事故,其已抵扣进项税额251400元需要全部转出,其待抵扣进项税额167600元也不得继续抵扣,甲公司应编制的会计分录为:借:营业外支出419000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251400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167600(六)不得抵扣进项税的不动产用于允许抵扣项目会计处理《暂行办法》第九条和第七条相反,明确了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不动产转用于允许抵扣进项税额的项目时,进行反向操作。第七条规定和第九条规定的会计处理看似复杂,但由于这两条规定中,都强调不动产项目“专用”于四种情况时,其进项税额不得扣除,因此理论上虽然存在着进项税额转出转入的问题,但实务中操作时,纳税人通常会选择有利于自身的方法进行税务筹划,相关处理并不复杂,因此其会计处理不必拘泥于文件的具体规定。[例7]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甲企业,2016年8月购买一处健身房,取得专用发票。发票上价款1000万元,增值税110万元。健身房专用于企业职工休闲健身。甲公司应编制的会计分录为:借:固定资产11100000贷:银行存款111000002018年8月,甲公司将该健身房改变用途,用于对外经营。假定此时该健身房已提折旧110万元,净值为1000万元,净值率为90.09%,则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为999999(110000×90.90%)元。甲公司2018年9月,会计分录为: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599999.4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健身房)399999.6贷:固定资产9999992019年9月,甲公司将待抵扣的进项税额转入当月进项税额抵扣,分录: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399999.6贷: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健身房)399999.6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2]刘莉:《取得不动产的进项税额抵扣政策解析》,《现代商业》2016第31期。.

新交规扣分细则例7

2008年11月5日国务院第3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并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与之相配套的《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于2008年12月15日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形式颁布。这两项法规的出台标志着在我国施行了15年之久的生产型增值税正向消费型增值税全面转型,对纳税人来说,必然会影响其纳税筹划思路。本文仅就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后影响纳税筹划思路的变化进行分析。

一、新增值税暂行条例的变化

(一)小规模纳税人的界定标准

1.生产性纳税人

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以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者零售的纳税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简称年应税销售额)从原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100万元降至50万元(含50万元)。

2.非生产性纳税人

其他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从原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180万元降至80万元(含80万元),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还规定: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其他个人(自然人)继续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而非企业性单位和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可以自行选择是否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二)特殊销售行为纳税的规定

1.混合销售行为

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继续维持对混合销售行为处理的一般原则,即按照纳税人的主营业务统一征收增值税或者营业税,只是鉴于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的混合销售行为较为特殊,对其采用分别核算、分别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的办法,变化的地方在于原增值税实施细则中,纳税人的销售行为是否属于混合销售行为由国家税务总局所属征收机关确定,而新规定中取消了这一规定。

2. 兼营行为

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规定:纳税人兼营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应分别核算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和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营业额;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而原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纳税人的兼营行为不分别核算或不能准确核算的,一并征收增值税。

(三)进项税额抵扣的规定

1.扣税凭证和金额的解释

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对增值税扣税凭证的解释,是指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收购发票和农产品销售发票以及运输费用结算单据,将增值税四小票并入条例以及细则中;第十七条对农产品收购发票上的买价包括的内容也作了进一步明确,将原规定中“买价,包括纳税人购进免税农业产品支付给农业生产者的价款和按规定代收代缴的农业特产税”的特定税改为了烟叶税,主要是因为特定税已经取消了征收;第十八条对运输费用金额的解释,是指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上注明的运输费用(包括铁路临管线及铁路专线运输费用)、建设基金,不包括装卸费、保险费等其他杂费,而在旧增值税条例实施细则中并未明确。

2.非正常损失的界定

原规定中非正常损失是指生产经营过程中正常损耗外的损失,而新规定中将非正常损失界定为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实质上缩小了不得抵扣进行税额的范围。也就是说,如果一般纳税人发生了诸如自然灾害损失和其他的损失(不属于因管理不善造成的)是可以申报抵扣进项税额的。

3.固定资产进项税额的抵扣

新增值税暂行条例允许企业新购入的机器设备所含进项税额在销项税额中抵扣。这是本次增值税暂行条例修改中最主要也是最核心的变化,也是之所以称为增值税转型改革的本质内容。为保证方案落实到位,在增值税实施细则中对一些具体问题予以明确:一是明确除专门用于非应税项目、免税项目等的机器设备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外,包括混用的机器设备在内的其他机器设备进项税额均可抵扣;二是明确不动产在建工程不允许抵扣进项税额,并对其概念进行了界定;三是根据其上位法授权,将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具体明确为应征消费税的游艇、汽车和摩托车。

二、新增值税规定对纳税筹划的影响

(一)纳税人身份的选择

纳税人是小规模纳税人或者一般纳税人对其增值税税负有着重大影响,因此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小规模纳税人划分标准的变化对纳税人通过身份选择进行纳税筹划的思路也有影响。

1.小规模纳税人转成一般纳税人

一些年应税销售额未能达到原一般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标准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有机会申请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例1:某商品批发企业,其年应税销售额为120万元(不含税),每年需外购货物100万元(不含税),在原规定框架下,必须按照4%的征收率进行增值税的计缴。

应纳增值税税额=120×4%=4.8万元,

税后现金净流量=120+4.8-100×(1+4%)-4.8=16万元(假设其从小规模纳税人处购进货物)

新规定实施以后,如果该企业会计核算健全并能提供相关税务资料,可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经审核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

应纳增值税税额=120×17%-100×17%=3.4万元(假设其从一般纳税人处购进货物,并取得进项税额抵扣凭证),

税后现金净流量=120×(1+17%)-100×(1+17%)-3.4

=20万元

纳税筹划效果:应纳增值税少缴纳1.4万元,税后现金净流量增加4万元。

2.一般纳税人转成小规模纳税人

一些年应税销售额比较大而又想适用小规模纳税人计征增值税方式的一般纳税人,在实行业务或部门拆分时,应考虑拆分成经营规模更小的经营单位。

例2:某食品零售企业,年零售含税销售额为351万元,会计核算比较健全,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适用17%的税率,该企业每年购入食品200万元(不含税),均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

应纳增值税=351÷(1+17%)×17%-200×17%

=17万元

税后现金净流量=351-200×(1+17%)-17

=100万元

如果想要按小规模纳税人规定计税(在原规定框架下,小规模纳税人的年应税销售额在180万元以下),只需要一分为二(351÷(1+17%)÷2=150

应纳增值税总额=351÷(1+4%)×4%

=13.5万元

税后现金净流量总额=351-200×(1+17%)-13.5

=103.5万元

显然,如果从小规模纳税人处购进货物,税后现金净流量更多。

3.非企业性单位和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

这些单位和企业有了更多的自主选择权,可以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和税收负担来考虑是否要按照小规模纳税人进行纳税,而非过去“一刀切”硬性认定为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二)特殊销售行为的考虑

1.混合销售行为

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取消了纳税人的销售行为是否属于混合销售行为由国家税务总局所属征收机关确定的规定,这样纳税人就更容易把握,可以通过变更经营主业或者将非应税劳务独立出来从而选择税负更轻的税种。

2.兼营行为

新旧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有关兼营行为规定表述的变化说明:纳税人发生兼营行为,如果不分别核算,不再像以前一刀切地征收增值税,而是将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和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营业额的区分交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因此纳税人不能再将分开与不分开核算作为兼营行为纳税筹划的手段。

例3:某商业企业原是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该企业既销售自主经营购进的货物,也从事经营业务。某月其自主经营业务的含税销售额为30万元,另接受委托购货业务取得收入10万元。

(1)按原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如果分开核算:销售货物应纳增值税=300 000÷(1+4%)×4%=11 538.46元,业务应纳营业税=100 000×5%=5 000元,应纳税总额=11 538.46+5000=16 538.46元;如果不分开核算,货物销售与业务则一并应缴纳增值税:应纳增值税=(300 000+100 000)÷(1+4%)×4%=15 384.62元,因此该企业应选择不分开核算进行筹划。

(2)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实施后:如果该企业未分别核算,假设主管税务机关核定的自营货物销售额为280 000元,业务收入120 000元,则应纳税总额=280 000÷(1+4%)×4%+120 000×5%=16 769.23元,对该企业而言还不如选择分开核算,只需要缴纳16 538.46元的税额。

(三)进项税额抵扣的筹划

1.取得合法的扣税凭证

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有关增值税扣税凭证、农产品收购发票上的买价包括的内容、运输费用等都作了进一步的明确,因此一般纳税人在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时应更加明确取得这些合法的扣税凭证。

2.正确理解非正常损失的界定

非正常损失的进项税额是不得予以抵扣的,因此纳税人在进行筹划时必须要予以考虑。新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对非正常损失的界定进行了重新定义,纳税人在发生损失时应根据该界定做好损失的统计资料收集和确认工作,并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相关手续,以便减轻税收负担。

3.固定资产进项税额可以抵扣

新增值税暂行条例允许企业新购入的机器设备所含进项税额在销项税额中抵扣,这对纳税人进行纳税筹划有着重大影响。但要注意进项税额全额抵扣仅限于2009年1月1日后购进的固定资产。企业筹划时主要应考虑如何使2009年1月1日前的存量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也可以抵扣,可以采用先出售再回购的办法。

例4:某企业于2006年购入一台设备,不含税价格为100万元。至2008年12月31日已计提折旧和减值准备共计40万元。2009年1月1日将该设备以72.8万元的价格卖给另一企业,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旧货和旧机动车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字[2002]29号)的规定:按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应纳增值税=72.8÷(1+4%)×4%×50%=1.4万元,

2009年1月2日将该设备原价购回,可以抵扣进项税额11.9万元(72.8÷(1+4%)×17%)。通过这两笔业务,该企业可以合法抵扣进项税额10.5万元(11.9-1.4),而不必通过折旧的方式才能扣减成本,改善企业的流动资金状况。而对与该企业发生固定资产交易的另一企业来说,因为其购进固定资产发生在2009年1月1日,其负担的增值税额可以进行抵扣的。同时要计算销项税额,因为是价外税,对其财务状况并无实质性的影响,这两个企业还可以达成协议,相互对本企业的存量固定资产进行纳税筹划,从而取得纳税筹划收益。

三、结语

本文仅针对新的增值税条例以及实施细则实施后,对企业增值税的纳税筹划思路产生较大影响的变化进行了分析。随着条例、细则的实施以及一些配套规定的出台,企业应认真研究法规的变化,及时对自身的纳税行为进行筹划,以取得更大的纳税筹划效益。

【参考文献】

新交规扣分细则例8

税收筹划是指纳税人在符合国家法律及税收法规的前提下,按照税收政策法规的导向,事前选择税收利益最大化的纳税方案的一种企业筹划行为。增值税是以商品生产流通各环节或提供劳务的增值额为计税依据而征收的一个税种,以扣除项目中对外购固定资产的处理方式为标准。增值税可分为生产型增值税、收入型增值税和消费型增值税。增值税从生产型转为消费型后,一般纳税人购进的固定资产可以抵扣,在此背景下,对一般纳税人购进的固定资产进行税收筹划,有利于企业降低税负,获取最大的节税收益。

一、增值税转型的目的及意义

所谓增值税的转型就是由生产型向消费型增值税的直接转变。为推进增值税制度完善,促进国民经济平稳较快地发展,2008年11月10日,国务院总理签署国务院令,公布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决定自2009年1月1日起,在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转型改革将消除生产型增值税存在的重复征税因素,降低企业设备投资的税收负担,有利于鼓励投资和扩大内需,促进企业技术进步、产业结构调整和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对于提高我国企业竞争力和抗风险能力、克服国际金融危机的不利影响将起到积极的作用,也可实现国家税收公平合理的目标。

二、增值税转型改革的主要内容

根据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与实施细则相关规定,本次增值税转型改革的主要内容如下:

第一,自2009年1月1日起,全国所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或自制的固定资产发生的进项税额可以计算抵扣,并明确:

1.除专门用于非应税项目、免税项目等的机器设备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外,包括混用的机器设备在内的其他机器设备均可抵扣。

2.不动产在建工程不允许抵扣进项税额。

3.购进的应征消费税的小汽车、摩托车和游艇不得抵扣进项税。但如果是外购后销售的属于普通货物,仍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4.对企业新购设备所含进项税额采用规范的直接抵扣办法,即纳税人当年新购进固定资产所含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其应缴纳的增值税额,抵扣不完的结转以后年度抵扣。

5.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12个月的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等。取消了单位价值在2 000元以上的规定。

第二,对小规模纳税人不再设置工业和商业两档征收率,将征收率统一降至3%。

第三,取消了进口设备增值税免税政策和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增值税退税政策。

三、增值税转型后固定资产购进的纳税筹划

上述规定中,固定资产进项税的直接抵扣性,购进的“专用性”与“混用性”,以及一般纳税人与小规模纳税人税率的差异性,客观上为固定资产购进的税收筹划提供了可能。

(一)是否放弃抵扣进项税的筹划

放弃进项税额抵扣,进项税额可以计入固定资产原值,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可以多提折旧,少缴企业所得税。但是否意味着放弃抵扣,就可以少交税款呢?

例1,方胜公司2009年1月购进设备300万元,进项税额51万元,1月份销项税额100万元,固定资产以外购进货物的进项税额为40万元。购进设备折旧时间为5年,采用直线法折旧,净残值为零。该企业预计每年可盈利100万元。企业所得税率25%。请为该公司设计购进设备筹划方案。

筹划分析:

方案一,不放弃进项税抵扣。

第一年增值税=100-51-40=9(万元) (不考虑当年2-12月份及第2-第5年的增值税情况,下同)

1-5年应交企业所得税总额=100×25%×5=125(万元)

1-5年总税负=9+125=134(万元)

方案二,放弃进项税额抵扣。

第一年增值税=100-40=60(万元)

放弃进项税抵扣权,将51万元进项税额计入固定资产原值,按直线法计提折旧,每年可多提折旧=51÷5=10.2(万元),每年利润为100-10.2=89.8(万元)。

1-5年应交企业所得税总额=89.8×25%×5=112.25(万元)

五年总税负=60+112.25=172.25(万元)

可见,放弃进项税抵扣比不放弃进项税抵扣,要多交税金

=172.25-134=38.25(万元),显然放弃购进设备进项税抵扣不划算,说明少缴企业所得税的好处远远比不上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因此企业购进固定资产时,应尽可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不放弃抵扣进项税。

(二)采购对象的筹划

现行增值税法规定,增值税纳税义务人有一般纳税人与小规模纳税人之分,其增值税抵扣或征收的税率分别为17%和3%。因此,企业向一般纳税人与小规模纳税人采购固定资产时,由于得到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税率的不同,进项税抵扣的金额也不同。在采购价格相同的情况下,显然向一般纳税人采购比向小规模纳税人采购,进项税抵扣要多得多。但通常情况是,向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由于其能开具17%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价格往往比小规模纳税人要高,这时,就不能简单地以得到抵扣多少来衡量,而必须通过权衡结算方式以及现金流量后作出选择。

例2,某企业准备购进一台新设备,向一般纳税人购进,不含税价为20万元,增值税率为17%,向小规模纳税人购进,不含税价为16万元,增值税率为3%,请就采购对象进行税收筹划。

筹划分析:向一般纳税人购进,进项税抵扣为20×17%=3.4万元,向小规模纳税人购进,可抵扣16×3%=0.48万元。有些企业一般会就此简单地认为应向一般纳税人采购,因为其得到抵扣的进项税要比小规模纳税人要多3.4-0.48=2.92万元。事实是否如此呢?

在采购对象均要求一次性付款提货的情况下,虽然向小规模纳税人购进设备,要多交税款2.92万元(即少得抵扣),但由于其采购价格便宜4万元,现金流出量实际比向一般纳税人采购要节约4-2.92=1.08万元,因此,从节约现金流出量的角度来考虑,应向小规模纳税人采购较好。

(三)购进时机的筹划

从2009年1月1日起,由于新购进机器设备所含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可以抵扣,未抵扣完的部分可以结转到下一期继续抵扣。若把进项税抵扣提前,企业当期可以少交税款,获取资金的时间价值。因此企业可以在不影响正常经营的前提下,合理选择购进机器设备的时间,以尽量推迟交纳增值税,以获取资金的时间价值。

例3,宏兴公司增值税的纳税期限为1个月。2009年1月,销项税额为50万元,固定资产以外的货物进项税额为30万元。2009年2月,销项税额为80万元,固定资产以外的货物进项税额为78万元。该企业计划在2009年1月或2月购买一台价值为50万元(不含增值税)的设备来扩大生产,购买当月即可投入使用,预计生产出来的产品自购进设备当月起两个月后即可对外销售并实现效益。其纳税筹划方案如下:

方案一,假定2009年2月购进设备,则:

2009年1月应纳增值税=50-30=20(万元)

2009年2月应纳增值税=80-78-50×17%=-6.5(万元)。本月不用缴纳增值税,6.5万元的增值税进项税额留待以后月份抵扣。

方案二,假定2009年1月购进设备,则:

2009年1月应纳增值税=50-30-50×17%=11.5(万元)

2009年2月应纳增值税=80-78=2(万元)

可见,2009年1月,方案二比方案一少纳增值税8.5万元即(20-11.5),虽然方案二在2009年1月支出了58.5万元即(50+50×17%)购买设备,比方案一早支出了一个月,但同样也使设备提前一个月投入生产经营以获取经营利润,而且能使购买设备的当月少纳税款或不交税款,从而获得资金的时间价值。因此,从纳税筹划的角度来看,方案二优于方案一。

(四)“混用”设备的筹划

新《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用于集体福利等而购进货物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但细则第二十一条第一款又规定:不能抵扣的固定资产范围不包括既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也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固定资产。也就是说,混用的设备也可以抵扣。因此对于该类固定资产的购进,只要设法让其符合“混用”规定,就可以达到抵扣的目的。

例4,某大型企业除基本生产车间外,拥有供电、供气两个辅助生产车间及职工食堂、职工澡堂等集体福利设施。2009年3月,因职工食堂、职工澡堂的改造需要购进锅炉一台,价值300 000元,进项税额51 000元,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如何筹划可抵扣其进项税?

筹划分析:企业购进的锅炉,如果单纯用于职工食堂和职工澡堂供热,因其属于集体福利项目,按现行增值税法规定,其进项税额是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但如果为生产车间和职工食堂、职工澡堂共用,则符合法规中有关设备“混用”的规定,无论厂区生产经营与职工食堂、生活区各用多少,都可以凭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全额抵扣进项税额。

因此,该企业要使购进的锅炉符合抵扣规定,只要在“混用”上做文章就可以实现。由于该企业有供气车间,做到共同使用锅炉是完全可行的。

(五)在建工程领用材料的筹划

增值税转型前,购进材料的进项税,如果用于不动产或动产的“在建工程”项目,一般要进行进项税额转出处理,即不得抵扣。按照现行增值税法理解,购进生产用设备等动产的进项税可以抵扣,购建的厂房等不动产项目的进项税不能抵扣。那么,购建生产用设备等动产所用材料的进项税是否可以抵扣呢?新增值税条例及细则对此没有明确。按照我国税法的立法原则,对税收条款采取的是正列举方法,法无明文禁止的属可行。因此,对购入的用于动产在建工程所用材料的进项税,按照税法的立法精神,应是可以抵扣的。这就为企业进行税收筹划提供了空间,对此项政策运用得好可以为企业带来节税收益。例如,一个新建企业,企业要建造厂房,也要购买安装生产设备。企业在自建厂房、安装设备所使用的电缆、电线等材料,如果从预算、领用、账务处理、决算各环节都做在“生产设备”上而不是“厂房或其他建筑物、构筑物”里,其对应的进项税是可以抵扣的;如果做在建筑物、构筑物中,则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的范畴而不可抵扣。

四、转型后固定资产购建筹划应注意的问题

由于增值税转型后,有关法律条文刚实行不久,企业有些特殊情况,法律可能尚未明确,因此,企业在进行固定资产购建的税收筹划时,一定要注意以下问题:

第一,认真学习、领会新条例、新细则及相关法规精神,特别要严格把握准予抵扣固定资产的范围,准确把握增值税应税项目与非应税项目、动产与不动产、专用与混用的尺度,防止纳税筹划向反向发展。

第二,因各地、各级税务机关的理解不同,对某些固定资产购建的进项税或给予抵扣或不予抵扣,这就需要企业有理、有节地据理力争,还应该与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充分沟通、协商取得共识后,进行纸质资料的备案,才能取得良好的节税效益。

总之,新增值税条例及细则允许抵扣固定资产进项税的规定,为纳税人增加了增值税的纳税筹划空间,纳税人应认真研究,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作出相应的纳税筹划方案,以获取税收筹划利益。

新交规扣分细则例9

中图分类号:F23文献标识码:A

2008年11月5日国务院通过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此次增值税转型改革方案的核心是允许企业新购入的机器设备所含进项税额在销项税额中抵扣,允许抵增值税的固定资产范围是:

一是明确除专门用于非应税项目、免税项目等的机器设备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外,包括混用的机器设备在内的其他机器设备进项税额均可抵扣。新《细则》第二十一条新增了对固定资产范围做出界定,规定“条例第十条第(一)项所称购进货物,不包括既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不含免征增值税项目)也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以下简称免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固定资产”。同时,取消了旧细则中“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上,并且使用年限超过两年的不属于生产经营主要设备的物品”。对固定资产限定条件。也就是说,新《细则》规定,只有“使用期限超过12个月的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等”才是固定资产。这就意味着,机器、机械、运输工具等固定资产与流动资产不同,其用途存在多样性,经常混用于生产应税和免税货物,无法按照销售额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结合东北和中部地区转型试点的经验,必须特殊规定,只有专门用于非应税项目、免税项目等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才不得抵扣,其他混用的固定资产均可抵扣。

二是明确不动产在建工程不允许抵扣进项税额,并对其概念进行了界定。按照旧《细则》要求,在非增值税应税项目中除提供非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以外,还包括固定资产在建工程等。在新条例中由于购进固定资产可做抵扣,因此新《细则》改为了不动产在建工程,明确不动产在建工程不允许抵扣进项税额,并对其概念进行了界定。即:不能移动或者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状改变的财产,包括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三是根据其上位法授权,将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具体明确为应征消费税的游艇、汽车和摩托车。新《细则》第二十五条规定,纳税人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应征消费税的游艇、汽车、摩托车属于奢侈消费品,个人拥有的上述物品容易混入生产经营用品计算抵扣进项税额。为堵塞漏洞,借鉴国际惯例,规定凡纳税人自己使用的上述物品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但如果是外购后销售的,属于普通货物,仍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四是调整了“非正常损失”的范围。新《细则》第二十四条规定:条例所称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窃、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这一规定将旧《细则》规定的“非正常损失”范围进行了调整,删除了“自然灾害损失”和“其他非正常损失”,仅保留了“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窃、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将“自然灾害损失”的进项税允许纳税人抵扣;而“其他非正常损失”由于范围不够明确,难以准确把握,争议较大,因此也予以删除。

以下是增值税转型前后固定资产会计处理的比较:

一、原生产型增值税下的会计核算

1、购进(建造等)固定资产的增值税计入成本。生产型增值税,对于购进固定资产(含自建)的进项税额不允许抵扣,相对应的,在会计上的具体体现就是购进固定资产时的增值税不允许单独核算,一起计入固定资产的成本。

例1:甲企业从国内乙企业采购机器设备一台给生产部门使用,专用发票上注明价款50万元,增值税8.5万元,购进固定资产所支付的运输费用0.5万元,安装费1万元,取得合法专用发票,均用银行存款支付。甲企业会计分录:

借:在建工程600000

贷:银行存款600000

达到预计可使用状态时:

借:固定资产514650

贷:在建工程514650

2、建造领用一般货物必须转出增值税。我国税法规定,购进货物改变用途(即用于非应税项目、免税项目、集体福利、个人消费等),其进项税额不允许抵扣,在会计核算上的具体表现就是其支付或负担的进项税必须转出。

例2:B企业用进价10,000元的原材料用于设备建造。则会计处理为:

借:在建工程11700

贷:原材料1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转出)1700

3、销售固定资产时一般免增值税。我国销售固定资产一般免增值税,所以在会计处理时,只涉及“固定资产清理”,没有涉及增值税。

例3:C企业销售固定资产取得收入5,000元,款项收讫。则会计处理为:

借:银行存款5000

贷:固定资产清理5000

二、增值税转型后的会计核算

1、购进固定资产的会计处理。转型后购进固定资产的增值税不计入成本,而是单独核算。增值税转变为消费型后,不需要区分是一般货物的进项税额还是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所以对购进固定资产的增值税一样允许抵扣,相对应地,在会计上的具体体现就是购进固定资产时的增值税就和购进一般货物一样,允许单独核算,不需计入固定资产的成本,而作为进项税额单独核算。外购时,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按照专用发票上记载的应计入固定资产价值的金额,借记“固定资产”等科目,按照应付或实际支付的金额,贷记“应付账款”、“应付票据”、“银行存款”、“长期应付款”等科目。对于随固定资产购置发生的运费,在取得货物运费发票并经过国税、地税交叉稽核比对无误后,按税法规定准予抵扣的部分直接计入增值税“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其余部分转入固定资产的价值,会计处理方法与物资采购的会计处理方法一致。如果购入的固定资产发生退货,则作相反的会计分录。

例1:甲企业从国内乙企业采购机器设备一台给生产部门使用,专用发票上注明价款50万元,增值税8.5万元,购进固定资产所支付的运输费用0.5万元,安装费1万元,取得合法专用发票,均用银行存款支付。

甲企业会计分录:

借:在建工程51465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85350(5000×7%+85000)

贷:银行存款600000

达到预计可使用状态时:

借:固定资产514650

贷:在建工程514650

2、视同销售固定资产会计处理。对于企业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固定资产用于非应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固定资产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或分配给股东、或无偿赠送他人等都应视同销售货物,计算应缴增值税。借记“在建工程”、“长期股权投资”、“利润分配―应付普通股股利”、“营业外支出”、“应付职工薪酬”等科目;按货物的公允价格,贷记“主营业务收入”等科目;按销售价格和规定的增值税税率计算的销项税额,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同时结转相应的成本。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的规定,单位或个体经营者的下列行为均视同销售货物,要征收增值税:1、委托代销;2、受托代销;3、由总机构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其设在不同县(市)的相关机构之间移送货物;4、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5、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用于对外投资、股利发放、无偿赠送。

根据170号文件规定,纳税人发生细则第四条规定固定资产视同销售行为,对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无法确定销售额的,以固定资产净值为销售额。

3、销售固定资产时的会计处理。财税[2008]170号第四条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以下简称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区分不同情形征收增值税:(1)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2)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3)2008年12月31日以前已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这里所称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是指纳税人根据财务会计制度已经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企业销售本企业已使用过的可抵扣增值税的固定资产,如该项固定资产原取得时,其增值税进项税额已计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销售时计算确定的增值税销项税额,应借记“固定资产清理”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

例2:乙公司因购货原因于2009年1月1日产生应付甲公司账款100万元,贷款偿还期限为3个月。2009年4月1日,乙公司发生财务困难,无法偿还到期债务,经与甲公司协商进行债务重组。双方同意以乙公司生产吊车用作甲公司的生产经营,该设备成本60万元,公允价值(计税价)为80万元。假设甲公司未计提坏账准备,乙公司向甲公司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价款80万元,增值税13.6万元。

债权人甲公司账务处理:

借:固定资产8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36000

营业外支出―债务重组损失64000

贷:应收账款―乙公司1000000

债务人乙公司账务处理:

借:应付账款―甲公司100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800000

应交税费―应缴增值税(销项税额)136000

营业外收入―债务重组利得64000

借:主营业务成本600000

贷:库存商品600000

例3:某企业销售一台生产用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含税价为117万元,已提折旧10万元,该固定资产取得时,其进项税额17万元计入了“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出售时收到价款80万元。

购入时:

借:固定资产10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70000

贷:银行存款1170000

计提折旧:

借:制造费用100000

贷:累计折旧100000

出售时:

借:固定资产清理900000

累计折旧100000

贷:固定资产1000000

借:固定资产清理136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36000

借:银行存款800000

贷:固定资产清理800000

借:营业外支出236000

贷:固定资产清理236000

例4:某企业转让2009年前购入的八成新小轿车,固定资产账面含税价30万元,已提折旧0.5万元,转让价30.5万元,未计提资产减值准备。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未计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不考虑城建税及附加税费。

(1)转入清理:

借:固定资产清理295000

累计折旧5000

贷:固定资产300000

(2)取得收入:

借:银行存款305000

贷:固定资产清理305000

(3)计提税金:

借:固定资产清理5865.38

贷:应交税费―应缴增值税5865.38(305000÷(1+4%)×4%×50%)

同时:

借:固定资产清理4134.62

贷:营业外收入4134.62(305000-295000-5865.38)

(4)缴税时: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5865.38

贷:银行存款5865.38

4、在建固定资产会计处理。建造领用一般货物不必转出增值税。由于转型后对购进货物和固定资产不加以区分,所以建造固定资产领用的一般货物,也就和一般生产或销售领用一般货物的会计处理一样,其进项税额允许抵扣。在会计核算上的具体表现就是其支付或负担的进项税不需转出。沿用上文B企业的例子加以分析。

则B企业的会计处理为:

借:在建工程10000

贷:原材料10000

5、进项税额转出的核算。企业购入固定资产时,已按规定将增值税进项税额计入“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的,如果相关固定资产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或出现非正常损失;或耗用了固定资产的在产品、产成品出现非正常损失的。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窃、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非正常损失不包括“自然灾害损失”和“其他非正常损失”,应将原已计入“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的金额予以转出,借记“固定资产”,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科目。

例5:某企业在2009年1月1日后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含税价为1170万元,专用发票上已注明增值税额,若企业将此项固定资产专用于免税项目,则企业应作出的会计处理如下:

借:固定资产100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70000

新交规扣分细则例10

依据幼儿园绩效考核方案,在规范执行《幼儿园一日保教常规细则》的基础上,为调动班主任工作的积极性,增强班主任在一日保教常规管理中的责任意识、服务意识,从而规范教师行为。特拟定以下考核方案。

二、执行部门:教务处、教科室

三、考核办法:

1.教务处、教科室每周对各班常规管理抽查1次,并提供考核结果,每月汇总考核评分,报园长室审批,按等级给予津贴发放。

2.根据班主任一日保教常规考核标准,违反考核标准按要求扣分。

四、考核内容及评分标准:

考核项目

考核细则

满分

得分情况

晨间锻炼

按照幼儿一日活动安排表认真组织晨间活动,室内活动时一位教师热情接待幼儿和家长,一人参与幼儿游戏,不坐在电脑前;组织户外活动需在规定时间(8:00)到达指定地点,两位教师分头关注幼儿活动,不聚集、不闲谈、不离岗。不按时或不认真组织指导,一次扣1分。

5

早操及晨间谈话

两位教师带操,面带笑容,关注幼儿,不穿高跟鞋。按照周计划安排表按时组织谈话活动。违规一次扣1分。

5

幼儿午睡

认真组织幼儿午睡,加强巡视,被子必须根据季节盖到位,教师不得做私活、不得吃零食、不得离岗、不得坐被窝。2:20其他工作人员到岗。

幼儿起床入厕需有教师跟随管理。一项一次不符合要求扣1分。

5

活动组织

严格遵守保教活动具体要求,按计划按课表认真组织各种活动,不私自调课、代课。做到超周备课、按要求规范备课。不得过于简单化,二次备课、课后反思按要求完成。提前一天准备好教学具、范例适宜,幼儿活动组织井然有序。违反教学常规一次扣2分。

10

离园准备

做好幼儿整理工作,组织好幼儿离园。离园前不组织活动,幼儿着装不整齐,离园时教室混乱,一次扣1分。

5

关心幼儿

关心幼儿一日生活,保证入园人数,不体罚或变相体罚幼儿。发现一次扣2分,造成严重后果取消考核奖。

5

班级环境

互动式墙饰体现主题实施过程,班级环境要能体现幼儿园特色和班级特色,无体现、无变化、不整齐、不干净、一次扣1分。

5

游戏活动

教师根据主题和幼儿园特色创设丰富多样的游戏区域,区域活动材料准备充分、投放及时,区域布局合理。幼儿游戏时能根据自己意愿使用入区卡自选游戏,两位教师能做到认真参加、积极指导。教师需根据主题及幼儿兴趣,及时撤换、增补、更新活动材料,适时调整区域。游戏材料添置和更换及时,每月不少于1次。执行不到位一次扣1分。

10

完成任务

按时按质完成幼儿园、年级组任务,不准时一次扣1分,不完成一次扣2分。

5

家园联系

密切家园联系,每月初及时更换家长园地内容,未经孩子监护人同意教师不得擅自让其他人接走幼儿。造成后果者视情节轻重进行处罚。正确处理好与家长的关系。如因方式方法不当引起家长反响或投诉,经查实一次扣2分。

10

五、备注:

1.班主任在一日活动中应严格按要求开展各项活动。

2.月考核结果作为班主任绩效津贴发放的依据。

幼儿园班主任考核细则二为了贯彻落实《纲要》精神,更新教育观念,以幼儿发展的实际需要为出发点和归宿,进一步推进幼儿素质教育,全面提高幼儿园保教质量,特制定丹阳市**幼儿园班主任工作考核方案。

一、班主任考核办法:

1、与月考核结合。

2、采用抽查和普查方法。

3、民意测验和年级组评比。

4、家长问卷调查。

5、考核等第是合格以上者,享受班主任津贴的100%,考核等第基本合格者享受班主任津贴的50%,不合格者不享受班主任津贴。聘用教师若违反班主任细则,扣除其班主任费的50%。

6、学期优秀班主任评比见月班主任总分的相加,前6名为优秀班(副)主任。

二、班主任津贴发放规定

在编教师正班主任为120元,副班主任为100元,各班在规定的人数的基础上,满5人为一档次,逐数增加5元。

小班基数为30人,中班基数为35人,大班基数为40人。

三、工作要求

注:考核等第:

1、考核总分在80分以上者(包括80分)是合格。

2、考核总分在6080分(包括60分)是基本合格。

3、考核总分在60分以下者是不合格。

幼儿园班主任考核细则三目的:科学管理科学育人多劳多得质优多得

考核内容及评分标准:

(一)班级管理55分

财务星(10分):

后勤

财务要求:

1、每天关好教室门窗、电脑、电灯、电扇。5分

2、爱护学校的公共财物,无损坏现象。5分

第一项每月超过4次该项不得分,4次以内扣2分;

第二项每月出现1人次该项不得分。

金:10分银:68分铜:5分以下

纪律礼仪星(20分):德育处、值勤队检查

1、课间轻声慢步靠右行;5分

2、见到老师客人主动鞠躬问好;5分

3、不乱扔果皮纸屑;5分

4、不在楼道内、教室内追逐做游戏;5分

注:每项累计超过10人该项不得分;10人以内每项扣2分;

金:20分银:1519分铜:14分以下

卫生星(25分):德育处、卫生室检查,值勤队检查

个人卫生:

1、服装整洁;3分

2、不染发、男生不留长发;3分

3、脸手干净,指甲不长,不染色;3分

注:每项不合格人数超过5人该项不得分,5人以内每项扣1分。

室内卫生:

1、地面洁净,无纸屑杂物;3分

2、课桌椅摆放整齐(三面离墙;前排距黑板2米);3分

3、书箱内无纸团杂物,垃圾桶及时清理;4分

4、门窗、玻璃、黑板、墙壁干净;3分

5、清洁工具摆放到指定地点。3分

注:每周每项检查或抽查不合格超过2次该项不得分。

金:25分银:1824分铜:10分以下

(二)常规工作:45分

1、家校联系工作:30分

(1)每天用家校通发训练内容12分,每天0.5分

(2)借此平台每月与个别家长沟通交流,将学生情况介绍给家长8分(每月须达到5人次,不足扣4分,一次没有该项不得分。)

2、材料的上交(晨检记录、消毒记录、因病追踪记录、计划总结、班级低保学生统计表、好人好事记录。)5分

3、按时参加班主任会议、培训等活动。5分(班主任与中队辅导员会无故不请假未参加的每次扣5分。)

4、每学期初第八周、十六周上交各科教案。(教案检查)5分

5、做好班级学生安全管理与交通安全知识的宣传工作。10分(班内出现重大安全事故此项不得分)

(三)跟班:100分(25分/周)

1、晨午检1分/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