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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核病防治工作计划模板(10篇)

时间:2022-06-03 00:16:45

结核病防治工作计划

结核病防治工作计划例1

二、主要措施

1.病人发现:按照《中国结核病防治规划实施工作指南》规定的技术规范,采用痰涂片检查和X线片检查的方式,发现传染性肺结核病人和活动性涂阴肺结核病人,围绕提高病人发现率,着重提高6个率:即病人的就诊率,转诊率及转诊到位率、患者登记率、查痰率及涂阳病人的检出率。充分利用大疫情和结核病网络直报系统发现病人。明确疾控机构和医疗机构在结核病防治工作中的任务和责任,加强与综合医院的协作,畅通病人双向转诊通道,保证综合医院就诊病人及时转诊到结防机构接受治疗和管理。通过开展线索调查和特殊人群筛查发现病人。

2、治疗管理:对于确诊的涂阳病人和活动性肺结核病人,采取不同的管理方式,落实病人直接面视下的督导化疗,围绕高治愈率的目标,在病人的治疗方面主要提高6个率:病人治疗覆盖率、完成治疗率、规则治疗率以及病人强化期和疗程结束痰菌阴转率。

3.培训:市级计划举办7期培训班,将对县(区)级不同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培训。培训内容主要是:现代结核病控制技术策略、肺结核病人的发现、诊断、治疗与管理、健康促进、痰菌检验、药品管理、监测与统计报表和社会学评价等。

培训按市、区(县)、乡(镇、街道办事处)、村分级进行

4.结核病防治知识宣传工作:每季度利用电视、广播、报刊进行宣传,印发宣传画、宣传单,结合世界防治结核病日(3.24日),各级结防机构开展咨询、义诊等街头宣传活动。有计划的开展经常性的结核病健康教育,向社会公众普及结核病防治知识,努力争取结核病防治知识知晓率达到60%以上,逐步形成全民防治结核病的氛围。每季度编印1期《西安防痨简讯》,及时报道项目进展情况。

5.督导:市级督导对所辖区(县)每季度督导一次,并对存在问题较多的区(县)增加督导频率。每次督导要求深入到乡村,并访视病人。区(县)级每个月对各乡镇督导1次,每次督导访视病人2人,每个病人每年访视不少于1次。乡镇级首先要对免费病人的化疗管理落实情况进行督导,对免费治疗的每个病人全程督导不少于4次。各级督导人员每次督导都要撰写督导报告,反馈给被督导的单位,同时报告给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和相关单位。

6.监测、考核和评价:20*年1月底,按照中央要求,争取全面启动结核病网络专报工作。市疾控中心按时完成对所辖各区(县)月、季、年报表的审核并汇总,将全市汇总表及各区(县)月、季、年报表上报省结防所。要求区(县)级月、季、年报表的及时率、完整率、准确率达95%以上。市、区(县)级结防科在每个季度的下一个月召开季报分析会,全面分析上季度的病人发现和治疗情况,并将分析结果反馈给下级单位,第四季度的分析会上还要对全年的结核病报告、登记、上报等进行评价,每次分析会上都要明确工作计划完成情况,分析问题及形成原因、探讨解决问题的措施。

7.痰检质控:市级参比实验室每季度对各县(区)作痰涂片质控至少一次,将结果上报省参比室。

结核病防治工作计划例2

一、总体目标:

1、 继续加强项目工作的规范管理,项目人口覆盖率达到100%,

2、 做好疑似结核病人及结核病人发现、转诊、督导及管理工作;力争完成县疾控中心交给我乡的转诊任务。

3、 全年力争发现治疗涂阳病人及重症涂阳病人20例;

4、 涂阳肺结核病人的治疗覆盖率达100%,治愈率达90%以上;

5、加强结核病防治知识宣传工作,在3月24日搞一次大的结核病防治宣传,提高全民防痨意识;

6、 进一步加强追踪、结核项目管理及督导。

二、业务措施

1、疑似结核病人的转诊及病人发现

发现和治愈涂阳肺结核病人是控制结核疫情的最重要的措施。卫生院及各村卫生室要认真执行中华人民检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湖南省结核病归口管理办法,抓好疑似结核病人及结核病人的发现及转诊工作;

认真开展痰检工作,对发现的结核病人及疑似结核病人开展痰检后,即时对病人进行转诊;

卫生院及村卫生室要按照网络追踪要求和合作医疗关于肺结核病治疗的项目要求,对病人开展追踪工作,督促病人就诊,提高病人发现率;

卫生院各科室及各村卫生室对结核病人及疑似病人的转诊必须按照县CDC结防科要求,开据转诊单,并作好相关记录以备查。

2、对村医生结核病的督导管理

(1)加强结核病控制项目督导工作,卫生院对各村卫生室定期进行督导,每月督导1次,每个村每年不少于12次,卫生院重点对涂阳病人涂阳病人管理情况、疑似病人及结核病人的转诊情况,各项资料的完整性及上报情况进行督导,督导村医生对病人实施直接面视下的短程化疗情况,资料完整情况及结核病防治知识宣传情况。村卫生室督导要求督导病人每月1次以上,督导内容包括:督促病人服药,做到看服到口,服下再走,督促病人按时复查,了解病人报药情况,有无药副反应,如有副反应要及时处理并上报,向病人及家属宣传结核相关知识。

(2)乡结核病防治督导员每督导一次完成一份督导报告,要求内容详细、数据真实准确,能反应被督导单位及个人对病人实施治疗管理的具体情况,找出问题,及时反馈信息,以利于更好地实施项目工作。

3加强对结核病人访视管理:

(1)、搞好辖区内确诊的肺结核患者的登记。

(2)、(一)筛查及推介转诊:对辖区内前来就诊的居民或患者,如发现有慢性咳嗽、咳痰≥2周,咯血、血痰,或发热、盗汗、胸痛或不明原因消瘦等肺结核可疑症状者,在鉴别诊断的基础上,填写“双向转诊单”。推荐其到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进行结核病检查。1周内进行电话随访,看是否前去就诊,督促其及时就医。

(3)、72小时内第一次入户随访

(4)、督导服药和随访管理于由医务人员督导的患者,医务人员至少每月记录1次对患者的随访评估结果;对于由家庭成员督导的患者,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在患者的强化期或注射期内每10天随访1次,继续期或非注射期内每1个月随访1次。

(3)乡结核病防治督导员每督导一次完成一份督导报告,要求内容详细、数据真实准确,能反应被督导单位及个人对病人实施治疗管理的具体情况,找出问题,及时反馈信息,以利于更好地实施项目工作。

4、资料管理及信息工作

加强对结核病人资料登记、收集、管理工作,做好四个登记本的完整性和准确性,按时统计和上报结核病控制项目规定的内容,做到字迹清楚,数据准确,不迟报不漏报,加强结核病信息交流向上级有关部门及相邻乡互相通报情况。

4、结核知识培训

加强对全乡结防人员的知识培训,提高其业务素质,2021年拟于3月份对村结防人员进行业务培训1次;培训内容:结核病归口管理的意义,结核病流行现状。乡村防痨人员在项目工作中的职责,及项目工作各级管理的具体要求,结核药品副反应的观察及相应处理,病人督导卡的填写等。

5、结核病知识宣传

加强结核病知识宣传,增强全防痨意识,卫生院及村级防痨人员均要围绕“3.24”世界结核病防治宣传日,采取专栏及其他宣传方式加强对结核病防治知识的宣传。广泛深入地宣传国家实行对传染性和重症涂阴肺结核免费治疗,对其他结核病人实行优惠治疗的政策;提高全民防痨知识知晓率,动员社会各阶层理解支持结核防治工作,使我乡结核病及疑似结核病患者自觉就诊检查,达到及时规范治疗和管理。

三、工作考核

结核病防治工作计划例3

1.全区肺结核患者报告发病率54/10万以上(按发病日期统计),报告肺结核患者登记管理率90%以上,非定点医疗机构报告患者和疑似患者的总体到位率95%以上;病原学阳性肺结核密切接触者筛查率95%以上;肺结核患者病原学阳性率达到50%以上。

2.就诊的肺结核患者、疑似患者和肺结核可疑症状者查痰率100%,首次查3个痰片率85%以上。

3.肺结核患者规范管理率90%以上;肺结核患者治疗成功率90%以上。

4.耐多药肺结核高危人群筛查率95%以上,病原学阳性患者耐多药筛查率90%以上;发现并登记耐药患者(RR/MDR/XDR-TB)估算数的80%以上;已发现登记的耐多药患者纳入治疗比例75%以上。

5.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的结核病检查率90%以上;流动人口肺结核患者治疗成功率80%以上;新生入学体检结核病筛查率90%以上,学校结核病患者密切接触者筛查率95%以上,卡介苗接种率95%以上。

6.定点医疗机构(市六院)应开展痰涂片、痰培养及结核病分子生物学检测;涂阴肺结核患者培养率50%以上,普通结核病免费抗结核药品使用率:强化期≥75%,继续期≥80%。

7.结核病防治核心信息知晓率80%以上。

二、主要措施

1.提高肺结核患者病原学阳性率。通过规范患者留痰程序,提高痰标本质量,推广使用新技术、新方法,不断提高患者病原学阳性率。加大患者特别是病原学阳性患者的管理力度,积极推行传染期内隔离治疗。

2.夯实结核病防治基础性工作,规范开展患者报告、追踪、登记等工作;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要按照《结核病患者健康管理服务规范》的要求,根据定点医院(市六院)制定的治疗方案,对患者居家治疗期间进行督导管理,对患者及其家属进行健康教育,要结合实际对村卫生室管理工作进行考评。

3.全力推进耐多药肺结核防治工作,重点加强耐多药防治政策落实和病人规范治疗管理。对上级医院发现的耐多药肺结核患者要及时落实登记管理,对既往发现尚未报告登记的患者要追踪补登。

4.进一步加强学校结核病防控工作,与教育部门联防联控,加大防控工作督查力度,认真落实国家《学校结核病防控工作规范(2017版)》;积极推进新生入学体检结核病筛查工作,切实做好学校结核病疫情监测报告和风险评估,完善加强应急处置队伍建设和防控工作培训,规范实施学校结核病疫情应急调查处置工作。

5.结核病定点医院(市六院)要加强实验室能力建设,建设满足实验室检测要求的生物安全实验室,常规开展涂片、培养、分子生物学等检测项目。区疾控中心要加强对实验室的质控和技术支持工作。

6.区疾控中心要通过督导、培训、考核等方式,不断提高新型结核病防治服务体系的实施质量,逐步规范定点医院(市六院)的诊疗行为。

7.组织开展“3.24”世界防治结核病日系列宣传活动;结合健康素养行动开展经常性的针对不同目标人群的结核病健康教育活动;开展“百千万志愿者结核病防治知识传播行动”活动;对结核病定点门诊健康教育进行规范,加强对患者和密切接触者就诊各个环节的健康教育,提高工作质量和治疗依从性。

8.继续推进卡介苗规范化接种工作,做好全区卡介苗的冷链管理与接种效果的监测评价,做好卡介苗接种不良反应及差错事故的监测报告和调查处理。

结核病防治工作计划例4

卫生部国家计委财政部

为进一步加强全国结核病防治工作,遏制结核病的流行,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当前我国结核病流行与防治现状,制定本规划。

一、结核病流行与防治工作现状

结核病是经呼吸道传播的慢性传染病,主要发生在肺部。结核病在全球的广泛流行,严重危害了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已成为重大的公共卫生问题和社会问题。我国是世界上22个结核病高负担国家之一,结核病患者数量居世界第二位,其中80在农村。据20__年全国结核病流行病学调查,我国现有结核菌感染者4亿人,结核病患者500万人,其中传染性肺结核病患者200万人。每年因患结核病死亡的人数达到15万人。结核病是我国农村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主要疾病之一。

我国政府十分重视结核病的防治工作。从1981年起,国务院有关部门相继制定与实施了两个全国结核病防治十年规划。1992-1999年,利用世界银行贷款在新疆等13个省(自治区)开展了中国结核病控制项目,利用中央防病经费在河南等15个省(自治区)实施了卫生部加强与促进结核病控制项目。其间,项目地区累计免费诊断并治疗传染性肺结核病患者120余万例,治愈率从50提高到90。经过多年的艰苦努力,我国结核病防治工作取得了显著成绩,形成了一套符合中国国情的现代结核病控制策略。

我国结核病防治工作的形势仍很严峻,任务艰巨。当前,全国仍有一半的地区还没有实施现代结核病控制策略;多部门合作、全社会参与的结核病防治局面尚未形成;结核病防治知识的教育还不够普及;结核病防治能力不能适应预防与控制工作的需要,同时,流动人口的骤增、耐药结核病的蔓延、结核菌与艾滋病病毒的双重感染,致使结核病疫情恶化,加大了结核病防治工作的难度。在今后10年,如不能全面有效地实施现代结核病控制策略,预计全国将新增结核病患者20__-3000万人,将给国家和人民带来沉重的负担,严重制约我国经济和社会的发展。

二、指导原则

(一)政府负责、部门合作、社会参与,共同做好结核病防治工作。

(二)实行分类指导,对西部地区和贫困人群给予重点帮助。

(三)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积极发现和治疗传染性肺结核病患者。

(四)全面实施现代结核病控制策略,落实肺结核病患者的归口管理和督导治疗。

(五)实行肺结核病治疗费用收、减、免政策。对没有支付能力的传染性肺结核病患者实行免费治疗。

三、总体目标

(一)建立政府领导,多部门合作和全社会参与的结核病防治可持续发展机制。

(二)到20__年,全国以县(市)为单位,实施现代结核病控制策略的覆盖率达到90,到20__年达到95以上。

(三)到20__年,全国传染性肺结核病患者治疗人数达到200万人;到20__年达到400万人。

四、工作指标

(一)到20__年,肺结核病患者和可疑肺结核病症状者的转诊率达到90;到20__年达到95。

(二)到20__年,传染性肺结核病患者的督导治疗覆盖率达到80;到20__年达到85

(三)到20__年,传染性肺结核病患者的规则治疗率达到90;到20__年达到95。

(四)到20__年,传染性肺结核病患者的治愈率达到80;到20__年达到85;

(五)到20__年,村医生结核病防治技术培训率达到85;到20__年达到90。

(六)到20__年,全民结核病防治知识的知晓率达到60;到20__年达到80。

五、主要措施

(一)加强结核病防治能力建设,健全服务体系

要加强省、地(市)、县(市)三级结核病防治网络建设,明确各级结核病防治机构的职责和任务,注意调整、充实结核病防治机构,稳定结核病防治专业队伍,提高结核病防治人员的防治技术和服务水平。

县(市)级结核病防治机构要成为实施现代结核病控制策略、落实结核病防治规划的基本单位,能够履行肺结核病患者诊断、治疗和管理的职责和任务。地(市)级结核病防治机构要能够履行对所辖县(市)结核病防治工作的业务指导、技术培训、质量控制、监督检查和管理评价等职责和任务。中央和省级结核病防治机构要能够有效地组织协调结核病防治规划和年度计划的实施,对结核病防治工作进行技术指导、人员培训、质量控制、监督监测、健康教育、社会学评价和科学研究。

要积极动员并发挥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的作用,配合当地结核病防治机构做好肺结核病患者的发现、登记、报告、转诊及危重患者抢救工作。

(二)积极发现和治疗肺结核病患者

要采取因症求诊和以痰涂片显微镜检查为主的方式,在边远地区可采用直接查痰方式,积极发现传染性肺结核病患者。各地区对高危人群、高发地区要有计划地组织肺结核病可疑症状者的检查。实施督导治疗,积极治疗发现的患者,做到发现一例,报告一例,登记一例,治疗一例,管理一例,治愈一例,以有效控制结核病的传播。

(三)完善结核病报告信息系统

要将结核病防治纳入卫生信息网建设中,积极推广应用现代网络信息传输技术,建立和完善结核病统计、报告、监测、评价系统。各级结核病防治机构应有专人负责结核病报告、登记、治疗和管理等信息资料的综合与分析,保证各

类统计报表数字的真实、可靠、及时、准确。及时掌握结核病疫情动态,不断改进结核病防治措施。(四)加强人员培训,提高业务素质

要组织有关专家制订各类医疗卫生人员结核病防治培训大纲,编写结核病防治培训教材,按照逐级分类培训的原则,坚持专业教育与在职培训相结合,利用医学生的学校教育、岗位培训、继续教育等多种培训方式,开展现代结核病控制策略新技术、新方法等培训,努力培养学科带头人,逐步提高各级医疗服务和结核病防治人员的业务水平。

(五)加强宣传教育,增进全民结核病防治意识

要把结核病防治知识的宣传和普及作为科普知识宣传的重要内容,纳入当地健康教育规划。坚持全民健康教育与重点人群教育相结合,在组织开展"世界防治结核病日"宣传活动的基础上,有计划、有针对性地通过多种形式开展经常性的宣传工作。向群众宣传结核病的危害和防治方法,动员社会各界参与结核病防治工作,形成全民防治结核病的氛围。

各部门、社会团体和大众宣传媒体要充分发挥各自的优势,积极宣传结核病防治知识和防治工作。

(六)加强应用性研究

要加强结核病的科学研究,将结核病科研项目列入国家重点攻关计划和优先项目。将结核病有关应用性研究纳入地方科研规划,给予资金支持。科学研究要坚持为防治工作服务的方向,重点开展结核病流行病学、多耐药结核病的治疗与监测、结核菌与艾滋病病毒双重感染以及对结核病防治新技术、新方法等方面的研究。

(七)加强国际间的交流与合作

要建立与国际组织和非政府组织在人员培训、科学研究、资源共享等方面的合作伙伴关系,吸收、借鉴和推广国际先进的结核病防治科学技术及成功经验,积极争取国际社会的援助,参加全球遏制结核病的行动。

六、组织保障

(一)加强领导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结核病防治工作的领导,把结核病防治工作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根据本规划提出的目标,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20__~20__年结核病防治规划及年度实施计划,给予必要的人力、物力、财力投入。加强对规划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不断总结经验,研究解决问题,确保防治措施的落实。

(二)加强法制管理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和《结核病防治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地方性结核病防治法规,加大依法管理力度。加强对各类医疗卫生、厂矿、企业、农(林)场、学校等单位的结核病防治工作的执法监督,完善疫情报告、监测和信息管理系统,落实结核病有效治疗方案,使结核病防治工作的管理有法可依,有章可循,逐步走向法制管理的轨道。

(三)加强部门合作

各部门要密切配合,各司其职,共同做好结核病防治工作。

计划部门要把结核病防治工作列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项目,按照基本建设分级管理的原则,切实加强结核病防治能力建设。

财政部门要对结核病防治专项经费实行项目管理,制定相应的资金管理办法,从项目的设立、资金分配、拨付使用等,实行全程监督管理,保证专款专用。对社会捐赠的结核病防治资金、物资等要按国家规定给予税收优惠。

卫生部门要将结核病防治工作纳入卫生发展规划,把结核病作为重点疾病加以控制。负责对本地区结核病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并组织实施肺结核病人的归口管理。

药品监管部门要加强对抗结核病药品的审批和监督检查,保证抗结核药品的质量。

新闻宣传、广电部门要开展结核病防治工作的公益性宣传和广泛的健康教育,普及结核病防治知识。

教育部门要将结核病防治知识编入中、小学相关教材,作为学校健康教育的一项重要内容,对学生进行宣传教育。

劳动保障部门要把肺结核病诊断与治疗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范畴,对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肺结核病患者的医疗费用,由所在统筹地区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有关规定支付。

民政部门要对符合救济条件的肺结核病患者家庭给予生活救济。

政法部门要积极采取措施,对被羁押、收容人员开展结核病的检查和治疗,并纳入地方政府的结核病防治工作规划。

工会、共青团、妇联等团体,要充分发挥在结核病防治工作中的作用。

(四)以政府投入为主,实行多方筹资,保证规划目标的实现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大对结核病防治经费投入的力度,把解决结核病防治经费问题纳入议事日程。从20__年起,中央财政设立结核病防治专项经费,地方各级财政也要把结核病防治工作经费

结核病防治工作计划例5

(一)结核病是国家重点控制的传染病,预防与控制结核病是各级政府的职责,必须形成政府负责、部门合作、全社会参与的综合防治格局。

(二)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发现并治愈传染性肺结核病人是预防与控制结核病的最有效措施。

(三)实施现代结核病控制策略,全面落实肺结核病人的归口管理和督导治疗。

(四)结核病防治工作实行分类指导,对经济欠发达地区给予重点支持。

(五)对肺结核病人的治疗费用,实行“收、减、免”政策,对没有支付能力的传染性肺结核病人实行免费治疗。

二、总体目标

(一)建立政府领导、各部门合作和全社会参与的预防与控制结核病可持续发展的有效机制。

(二)到20**年,以县(市、区)为单位,现代结核病控制策略的覆盖率达到95%;到20**年达到98%以上。

(三)到20**年,全省发现和督导治疗传染性肺结核病人数累计达到5万例以上,到20**年累计达**万例以上。

三、工作指标

(一)到20**年,肺结核病人和可疑肺结核病症状者转诊率和转诊到位率分别达90%和85%以上;20**年达95%和90%以上。

(二)到20**年,传染性肺结核病人的督导治疗覆盖率达85%以上;20**年达90%以上。

(三)到20**年,传染性肺结核病人的规则治疗率达9**以上,20**年达95%以上。

(四)到20**年,传染性肺结核病人的治愈率达80%以上,到20**年达855以上,其中新发现涂阳肺结核病人的治愈率20**年达90%以上,到20**年达93%以上。

(五)到20**年,社区和乡村医生的结核病防治技术培训率达85%以上,20**年达95%以上。

(六)到20**年,全民结核病防治知识的知晓率达7**以上,到20**年达85%以上。

四、主要措施

(一)加强结核病防治网络建设,健全服务体系

加强省、市、县(市、区)三级结核病防治网络建设,明确各级结核病防治机构的职责和任务,提高结核病防治队伍的素质和工作能力;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调整、充实结防专职人员,根据工作需要,选择有事业心、责任心强、懂业务的专业人员来具体承担结核病防治工作;要建立、健全城市结核病防治服务体系,保证肺结构病人的全程服药督导落到实处。在卫生信息网建设中,应将结核病统计、报告、监测、评价和管理系统等纳入其中。各级结核病防治机构应有专人负责信息资料的综合与分析,及时掌握结核病疫情动态,不断改进结核病防治措施。

(二)全面推行肺结核病归口管理制度,加强对传染源的发现与控制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进一步加强对肺结核病归口管理工作的领导和行政干预力度,特别是要加强对工作滞后地区肺结核病归口管理工作的督导。要加强对医疗卫生人员进行现代结核病控制理论的培训和教育,使他们转变观念,主动配合做好肺结核病归口管理工作;各地肺结核病归口管理单位和诊治单位要规范化地开展工作,认真落实“查、治、管”一体化的各项工作措施;各级各类非肺结核病诊治医疗单位要认真做好新发现肺结核病人或可疑肺结核病人的登记、报告、转诊和危重患者的抢救工作。

各地要采取因症求诊和以痰涂片显微镜检查为主的方式,积极发现传染性肺结核病人;要加速扩大全程督导下的短程化疗实施的覆盖面,结合当地实际,采取有效形式,保证督导病人全程规则用药,做到发现一例、治疗一例、管理一例,及时治愈传染性肺结核病人,减少耐药病例发生,控制结核病的传播与蔓延。

(三)开展分类指导,促进全省结核病防治工作的平衡发展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实事求是、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的原则,对不同地区的结核病防治工作,开展分类指导。重点要加强对结核病疫情严重,结核病控制能力明显不足的薄弱地区的工作督导,落实各项防治措施,以保证我省结核病控制规划的有效实施。

(四)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公众防病意识

各部门、社会团体和大众宣传媒介要充分发挥各自的优势,有计划地对公众进行经常性的疾病预防控制知识的宣传教育,呼呈全社会共同关注、支持结核病防治工作,并使公众了解现代结核病控制策略措施和有关科普知识,做到家喻户晓,形成全民防治结核病的氛围,以提高公众防病意识的正确配合治疗的自觉性。

(五)加强培训,提高业务水平

加强医疗卫生专业人员的培训,坚持专业教育在职培训相结合,利用学校教育、岗位培训、继续教育等多种培训方式,层层开展现代结核病策略新技术、新方法等培训,努力培养学科带头人,逐步提高各级医疗服务物结核病防治人员的业务水平和工作能力,主动地适应当胶结核病防治工作形势的需要。

(六)驾驶科学研究,积极开展国际交流与合并

加强结核病防治的应用性研究,将其项目列入省科研规划。重点开展结核病流行病学、耐药结核病的治疗和监测,结核菌与艾滋病病毒双重感染以及结核病防治新技术、新方法等方面的研究。

积极争取国际社会的支持与援助,吸收、借鉴和推广国际先进的结核病防治科学技术及成功经验。

五、组织保障

(一)加强领导

预防与控制结核病的流行,保障人民健康,是各级政府的职责。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加强对结核病防治工作的领导,把结核病防治工作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要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贯彻国家和**省结核病防治规划的实施计划,并付诸实施;省财政从20**年起一个阶段内,设立结核病防治工作专项经费,主要用于传染性肺结核贫困病人抗结核药品费用的减、免和经济欠发达地区的工作补助;各市、县(市、区)政府要把结核病防治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根据当地公共卫生事业发展需要,增加结核病防治经费的投入,以确保规划目标的实现。

(二)加强法制管理

各级人民政府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和《结核病防治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加大依法管理力度。对各级医疗卫生单位的结核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执法和规范化管理,并进一步结核病归口管理制度,将归口管理措施纳入各级医疗卫生单位的综合目标管理考核内容;要加强对各类厂矿、企业、学校等单位的结核病防治工作的监督执法,完善疫情报告团、监测和信息管理系统,使结核病防治工作的管理逐步走向法制管理的轨道。

(三)加强部门合作

各级政府要认真履行公共卫生职能,有关部门要密切合作,各司其职,从讲政治的高度,全面落实各项防治措施,共同做好结核病防治工作,防止结核病在我省流行蔓延。

卫生部门要将结核病防治工作纳入卫生发展规划,把结核病作为重点疾病加以控制。负责对本地区结核病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并组织实施肺结核病人的归口管理。

计划部门要把结核病防治工作列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切实加强结核病防治项目建设。

财政部门要根据防治工作的需要,加大对结核病防治经费的投入,保证结核病防治工作的顺利进行。对结核病防治项目经费实行项目管理,加强监督,保证专款专用。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强对抗结核病药品的审批和监督检查,保证抗结核药品的质量。配合卫生部门,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抗结核药品的监督管理,保证肺结核病人归口管理制度的措施。

新闻宣传、广电和教育部门要开展结核病防治工作的公益性宣传和广泛的健康教育,普及结核病防治知识。要将结核病防治知识编入中、小学相关教材,作为学校健康教育的一项重要内容,对学生进行宣传教育。

劳动保障部门要把结核病诊断与治疗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范畴,对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肺结核病患者的医疗费用,由所在统筹地区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有规定支付。

民政部门要对符合救济条件的肺结核病患者家庭给予生活救济。

政法部门要积极采取措施,对被羁押、收容人员开展结核病的检查和治疗,并纳入地方结核病防治工作的规划。

工会、共青团、妇联等团体,要充分发挥在结核病防治工作的作用。

结核病防治工作计划例6

结核病是经呼吸道传播的慢性传染病,也是我国重点防治的重大疾病之一。结核病在全球广泛流行,严重危害人类的身体健康,已成为重大的公共卫生问题和社会问题。中国是世界上22个结核病高负担国家之一,结核病患者数量居世界第二位,而且80%的病人在农村,结核病已成为我国农村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主要疾病之一。

我县的结核病疫情一直非常严重。从1996年开始已列入国家结核病控制项目。通过多年来项目工作的开展,结核病在一定程度上得到有效遏制,但肺结核病发病率仍徘徊150/10万左右。

面对严峻的结核病疫情,我县当前的结核病防治状况远不能适应工作的需要。存在的主要问题:一是结核病防治机构不健全,防治队伍力量薄弱,工作设施不到位,不能适应归口管理工作的需要。二是一些医疗单位出于种种原因,对实行结核病归口管理不理解,工作配合不到位,一些医生对结核病的诊断治疗方法传

门的密切合作,争取社会各界的大力支持,共同做好结核病防治工作。特别是劳动保障部门,要把肺结核病的诊断与治疗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范畴,对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肺结核病患者的医疗费用,由所在统筹地区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有关规定支付。

五、考核与评价

要制定《规划》的考核与评价系统,定期对《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2005年和2012年分别组织《规划》的中期和终期检查评估,并将评估情况报告当地政府和上级卫生行政部门。

向群众宣传结核病的危害和防治方法、动员社会各界参与结核病防治工作,形成全民防治结核病的氛围。

各部门、社会团体和大众宣传媒体要充分发挥各自的优势,积极宣传结核病防治知识和防治工作。

(六)加强应用性研究

要加强结核病的科学研究,将结核病有关应用性研究纳入地方科研规划,给予资金支持。科学研究要坚持为防治工作服务的方向,重点开展结核病流行病学、多耐药结核病的治疗与监测、结核菌与艾滋病病毒双重感染以及对结核病防治新技术、新方法等方面的研究。

四、组织保障

(一)加强领导,增加投入

加强政府和卫生行政部门对结核病防治工作的领导,把结核病防治工作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县、乡二级财政要安排一定数额的专项防治经费,以保证规划目标的实现。

(二)加强法制管理

要按照《传染病防治法》和《结核病防治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要求,加大依法管理力度,加强对各类医疗卫生、厂矿企业、学校等单位的结核病防治工作,使结核病防治工作有章可循,有法可依,逐步走向法制化管理的轨道。

(三)加强部门合作

加强财政、卫生、药政、劳动保障、宣传、教育、民政等部

统、陈旧,对世界卫生组织(WHO)推荐的现代结核病控制策略(DOIS)及治疗方案不清楚,导致了很多的复治和耐药结核病人。三是结核病防治知识的宣教还不够普及,多部门合作、全社会参与的结核病防治局面尚未形成。四是地方财政困难,政府投入少,发展缓慢。因此,我县的结核病防治工作任务十分艰巨。

二、目标和任务

(一)建立政府负责,部门合作,社会参与的结核病防治可持续发展机制。

(二)加强县、乡(镇)二级结核病防治机构的组织建设和业务建设,提高结核病防治水平。到2005年,全县要按照《全国结核病防治规划(2001-2012年)》和《全国结核病防治规划实施工作指南》的要求,建立结核病防治专业机构,开设结核病防治门诊工作。

(三)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积极发现和治疗传染性肺结核病人。到2005年,全县管理和治疗传染性肺结核病人221例;到2012年,达到508例。

(四)全面实施现代结核病控制策略,落实肺结核病人的归口管理和督导治疗工作。到2005年,实施现代结核病控制策略覆盖率达到90%;到2012年达到95%以上。

(五)工作指标:

1、到2005年,肺结核病人和可疑肺结核症状者转诊率达到90%;到2012年达到95%。

2、到2005年,传染性肺结核病人的督导治疗覆盖率达到80%;到2012年达到85%。

3、到2005年,传染性肺结核病人的规则治疗率达到90%;到2012年达到95%。

4、到2005年,传染性肺结核病人的治愈率达到80%;到2012年达到85%。

5、到2005年,乡村医生结核病防治技术培训率达到80%;到2012年达到90%。

6、到2005年,全民结核病防治知识的知晓率达到60%;到2012年达到80%。

三、主要措施

(一)加强结核病防治能力建设、健全服务体系

加强县、乡、村三级结核病防治网络建设,明确各级结核病防治机构的职责和任务,建立和健全结核病防治机构,稳定结核病防治专业队伍,提高结核病防治人员的防治技术和服务水平。

县结核病防治机构要成为实施现代结核病控制策略,落实结核病防治规划的基本单位,能够履行肺结核患者的诊断、治疗和管理的职责和任务。

要积极动员和发挥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的作用,配合当地结核病防治机构做好肺结核患者的发现、登记、报告、转诊及危重患者的抢救工作。

(二)积极发现和治疗肺结核病患者

要采取因症求诊和以痰涂片显微镜检查为主的方式,在边远山区可采用直接查痰方式,积极发现传染性肺结核病患者。对高危人群、高发地区要有计划地组织肺结核可疑症状者的检查,实施归口管理、督导治疗。积极治疗发现的肺结核病患者,做到发现一例,报告一例,登记一例,治疗一例,管理一例,治愈一例,有效控制结核病的传播。

(三)完善结核病报告信息系统

要将结核病防治纳入到公共卫生信息网建设中,积极推广应用现代网络信息传输技术,建立和完善结核病统计、报告、监测、评价系统。县结核病防治机构应有专人负责结核病报告、登记、治疗和管理等信息资料的综合与分析,保证各类统计报表数字的真实、可靠、及时、准确。及时掌握结核病疫情动态,不断改进结核病防治措施。

(四)加强人员培训,提高业务素质

结核病防治工作计划例7

第三条结核病防治机构和指定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负责所在地区结核病防治业务的归口管理。

第四条结核病防治工作应以农村为重点,加强对传染源的发现、治疗和化疗管理。

第五条国家实行有计划的卡介苗接种制度。

第六条对在结核病防治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奖励。

第二章机构

第七条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设卫生部结核病控制中心与分中心;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所辖市(地)、县卫生行政部门设省、市(地)、县结核病防治机构,或指定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承担结核病防治机构的职责。

第八条卫生部结核病控制中心与分中心的主要职责是:

(一)协助拟定全国结核病防治规划,报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二)负责全国结核病的监测,以及结核病疫情的统计、分析和预测工作;

(三)负责组织全国结核病防治工作的综合评价;

(四)负责组织拟定国家结核病防治技术标准、规范。

第九条省、自治区、直辖市级结核病防治机构的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全国结核病防治规划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二)负责本地区结核病的监测,以及结核病疫情的统计、分析和预测工作;

(三)负责本地区结核病防治工作的技术指导;

(四)开展结核病防治技术的推广工作。

第十条其他结核病防治机构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结核病防治规划的实施;

(二)与防疫机构合作共同开展本地区卡介苗接种工作;

(三)负责本地区结核病监测,以及结核病疫情的统计、分析和预测工作;

(四)负责落实本地区结核病人的诊断、治疗和化疗管理工作;

(五)对特定人群进行预防性结核病体检;

(六)对肺结核病高发地区进行流行病学调查或普查;

(七)开展结核病防治知识的宣传工作;

(八)培训结核病防治专业人员。

第十一条结核病防治机构和指定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应当加强结核病防治技术的研究,提高防治工作的质量。

第十二条各级结核病防治机构和指定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受同级卫生行政部门领导,业务上受上一级结核病防治机构指导。

第十三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基层结核病防治网络的组织建设,并充分利用现有的医疗预防保健网,积极参与结核病的防治。

企业的医疗防治科室和人员,在县级结核病防治机构或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指导下,负责所在地区和单位结核病病人的发现、登记、报告、化疗管理以及结核病防治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

第十四条结核病专科医院和其他医疗预防保健机构负责结核病人的住院治疗,并按规定进行疫情报告和开展宣传教育工作。

第三章预防接种

第十五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制定本地区卡介苗接种工作规划、目标,并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各级各类医疗预防保健机构都有义务按规定承担所在地区、单位或指定区域的卡介苗接种任务。

第十七条卡介苗接种人员必须经过专门技术培训,经县级以上结核病防治机构考核合格后方可从事接种工作。

第十八条卡介苗接种必须按计划免疫程序进行。

第十九条卡介苗接种情况应当及时填入统一发放的计划免疫接种证和预防接种卡片。

第二十条卡介苗接种发生差错事故和发生严重异常反应时,必须立即采取措施进行抢救和治疗,并如实报告当地县级卫生防疫机构,不得延误或隐瞒不报。

第二十一条卡介苗的订购计划供应由结核病防治机构和卫生防疫机构共同制订,由省级防疫机构统一订货。

负责实施卡介苗接种的机构,应将卡介苗接种率及接种质量考核情况,定期书面报告卫生行政部门,并抄送同级卫生防疫机构以及结核病防治机构,或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

第四章调查与报告

第二十二条结核病防治机构和指定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应当按规定进行结核病疫情和传染源的调查。

第二十三条发生结核病暴发流行的地区或单位,应当积极配合当地结核病防治机构或指定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的流行病学调查工作,结核病检查,查明传染源,并采取有效措施控制疫情蔓延。

第二十四条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和个体开业医生对确诊的肺结核病人,必须按下列规定时间,向当地结核病防治机构或指定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报出《结核病报告卡》:

(一)监测区在24小时内报告;

(二)城市非监测区在1周内报告;

(三)农村非监测区在两周内报告。

第二十五条县(区)级结核病防治机构或承担结核病防治职责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在接到《结核病报告卡》后应对病人进行登记和管理。

第二十六条国家统计局审批备案的结核病统计报表是国家取得结核病患、发病登记资料的重要来源,各级结核病防治机构应按规定逐级上报。

第五章治疗

第二十七条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对收治的肺结核病人,应当按《全国结核病防治工作手册》和《肺结核病诊疗规程》实施诊断、治疗和管理。不能按工作手册和诊疗规程实施诊断、治疗和管理的,必须将肺结核病人及时转至当地结核病防治机构或指定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

《全国结核病防治手册》和《肺结核病诊疗规程》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第二十八条乡村医生和个体开业医生遇有疑似结核病的就诊病人,应及时转至当地结核病防治机构或中心卫生院。

第二十九条已确诊的排菌期肺结核病人,应当按结核病防治要求,主动配合治疗单位的治疗与管理。

第六章控制传染

第三十条结核病防治机构或指定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对下列从业人员中患有传染性肺结核病的,应当按规定通知其单位和当地卫生监督管理机构。

(一)食品、药品、化妆品从业人员;

(二)《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规定范围内的从业人员;

(三)教育、托幼单位的从业人员;

(四)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从业人员。

第三十一条下列人员应当按规定进行预防性结核病体检:

(一)新参加工作、参军、入学的人员;

(二)本办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从业人员;

(三)接触粉尘和有害气体的厂矿企业职工;

(四)排菌期肺结核病人的家属及其密切接触者;

(五)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人员。

结核病防治工作计划例8

我县的结核病防治工作,在县委、县政府与上级主管局的正确领导下,在上级业务部门的精心指导下,按照《宜宾市结核病防治规划(2001-2010年)》的要求,我县制定下发了《宜宾市南溪县结核病防治规划(2001-2010)》,每年都制定下发了结核病防治工作计划,在人员配置、配套经费上予以充分保证,在全县各职能部门密切配合下,在全县全体防痨工作人员的共同努力下,经过10年的艰苦努力,圆满地完成了结核病项目工作目标,具体情况报告如下。

1 资料和方法

1.1资料来源

根据宜宾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于2001-2010年结核病控制工作统计表,对结核病人的发现、诊断、登记、管理、治疗等统计资料进行调研,以及县、乡、行政村卫生行政与业务部门的考核记录、工作评价、年度工作总结等进行综合分析。

1.2方法

我县结核病防治工作流程与治疗及管理办法,严格根据《全国结核病防治工作手册》与《中国结核病防治规划实施工作指南》来执行,并对宜宾市南溪县结核病防治规划的实施成果与机构现状进行调研。

2结果

2.1县级结核病防治机构规模调查

由南溪县政府调查成立了南溪县结核病防治领导小组,组长由县政府分管县长担任,副组长由县卫生局局长和县财政局局长担任,成员有卫生、财政、发改、计委、宣传、民政、妇联、教育等相关部门的负责人。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县疾控中心主任担任,以确保项目顺利实施。

2.2 结核病防治成果调查

县防治工作从2001年―2009年共接诊可疑肺结核患者7081人,免费摄胸片5665人,免费痰涂片检查2613人。确诊为活动性肺结核患者共2048人,其中初治涂阳为975人,复治涂阳为297人,重症涂阴和涂阴为776人。其中初治涂阳975人,治愈878人,治愈率为90.06%,另外完成疗程61人,仍在接受治疗17人,治疗失败4人,死亡3人,丢失12人;复治涂阳病人297人,治愈253人,治愈率为85.19%,完成疗程44人;重症涂阴和涂阴776人,全部完成疗程,具体见表1。

3 讨论

南溪县隶属宜宾市,位于四川盆地南缘,全县辖15个乡镇(16个乡镇卫生院)、10个社区,214个行政村,总人口41.98万人。我县结核病防治工作实施后,专门成立南溪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结核病防治所,配备了负责人和业务技术人员,主要负责可疑肺结核病人的诊治、技术培训、业务指导、监督检查,健教宣传等工作。指定县人民医院为结核病防治综合定点医院,配备了专业医护人员和疫情管理人员,负责结核病人的门诊和住院检查治疗及疫情报告等工作。乡镇卫生院与村卫生室均配备了专兼职防痨医生,负责结核病人的发现、转诊、治疗管理和疫情上报等工作。经近十年的结核病防治工作,共接诊可疑肺结核患者7081人,免费摄胸片5665人,免费痰涂片检查2613人。确诊为活动性肺结核患者共2048人,其中初治涂阳为975人,复治涂阳为297人,重症涂阴和涂阴为776人。其中初治涂阳975人,治愈878人,治愈率为90.06%,另外完成疗程61人,仍在接受治疗17人,治疗失败4人,死亡3人,丢失12人;复治涂阳病人297人,治愈253人,治愈率为85.19%,完成疗程44人;重症涂阴和涂阴776人,全部完成疗程。总而言之,南溪县实施结核病防治工作在近十年的实践中取得明显社会效果及经济效益,全县各级党委政府把结核病防治工作纳入了工作日程,并层层鉴定目标责任书,实行目标管理,建立健全了县、乡、村三级结防网络,使结核病防治能力得到有效提高,及时诊断并治愈了大量具有传染性的肺结核患者,有效控制了结核病在我县的蔓延,意义重大,我县在的结核病防治的实践工作中,严格按照《实施指南》、《项目手册》要求开展,采取和应用现代结核病控制策略及措施,加快了我县有效预防和控制结核病的进程,效果显著。

参考文献

结核病防治工作计划例9

1.1评估内容根据湖北省统一项目评估方案,对夷陵区2002-2009年卫X项目工作进行评估,包括以下三个方面:政府承诺;专业防治机构和队伍建设;项目活动开展及指标完成情况。

1.2资料来源夷陵区疾控中心2002-2009年肺结核病人初诊登记本、痰检登记本、肺结核病人登记本、肺结核病或疑似肺结核病人追踪登记本等原始资料,夷陵区结核病防治工作月、季、年报表、相关文件和工作总结等。

2结果2.1政府承诺

2.1.1制订规划与实施计划2002年5月夷陵区人民政府下发了《宜昌市夷陵区结核病防治规划(2001-2010年)》。2003年3月区卫生局下发了《宜昌市夷陵区结核病防治规划(2001-2010年)2003-2005年实施计划》,2006年4月区卫生局下发了《宜昌市夷陵区结核病防治规划(2001-2010年)2006-2010年实施计划》。

2.1.2领导机制的建立和活动情况2002年10月,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成立了“夷陵区世界银行贷款和英国赠款结核病控制项目领导小组”,2004年9月,夷陵区人民政府成立了“夷陵区结核病防治工作领导小组”。结核病防治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制订和实施结核病防治年度工作计划,定期开展督导检查;定期召开协调会议,研究和解决结核病防治工作中存在问题和困难;每年开展一次目标考核,并通报考核情况。领导小组印发了《夷陵区结核病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工作规则》、《夷陵区各乡镇政府(街办)和区结核病防治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工作职责》等规范性文件。《夷陵区结核病归口管理实施办法》和《夷陵区肺结核病人的转诊和追踪管理实施细则》规定了对肺结核病人实行归口管理,明确了全区各类综合医院在结核病防治工作中的职责及工作规范。

2.1.3配套经费落实情况区财政局从2003年起将结核病防治经费纳入预算,累计落实地方配套资金50万元人民币,完成计划配套金额的90.4%。从2004年起,每年根据年度结核病防治工作任务,制订带经费预算的工作计划,使经费明细化,任务详细化,措施具体化。

2.2机构和队伍建设

2.2.1机构和人员区疾控中心设结核病防治科,配有专业工作人员7名,其中6名均为大学本科学历,中级职称3名。夷陵医院为全区结核病定点住院医院,负责重症结核病人的医疗救治并参与涂阴肺结核的诊断工作。各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均有指定专人负责结核病防治工作。

2.2.2设备配置区疾控中心结核病防治科,配有500MA双床双管X线机1台、自动洗片机1台、观片灯1台、双目显微镜2台、通风柜1台、培养箱1台、灭菌锅1台、紫外线消毒车3台、计算机6台等主要仪器设备。

2.3项目活动开展及指标完成情况

2.3.1患者发现任务完成情况(表1)

2.3.2二、三个月末痰菌阴转率(表2)

2.3.3治疗转归(表3)

2.3.4转诊与追踪从2005年开始对综合医疗机构网报肺结核病患者追踪工作。到2009年,综合医疗机构报告肺结核或疑似肺结核病患者702例,转诊702例,转诊率达100%;转诊到位339例,转诊到位率48.29%;剔除重卡19张,疾控中心应追踪344例,实际追踪335例,追踪率97.4%;追踪到位253例,追踪中已排除或死亡18例,有严重并发症不宜接受免费治疗者17例,追踪到位率84.33%;47例追踪未到位,总体到位率91.36%。

2.3.5人员培训项目启动后,区疾控中心每年对乡镇卫生院结核病防治医生和分管院长进行1~2次培训,各卫生院每年对辖区内的村卫生室医生进行1次培训。项目期间共举办各类结核病防治工作培训班92期,培训乡、村结核病防治医生2017人次,乡、村结防医生培训率达100%。

2.3.6督导管理项目期间接受部级督导1次,省级督4次,地市级26次,区级督导乡镇456次、督导村766次、访视病人1613人次,乡级结核病防治医生在每个病人治疗周期内家访不少于4次,区疾控中心印制了“夷陵区肺结核病人访视记录”,要求乡镇卫生院结核病防治医生每次访视病人后做好记录,并由病人或家属签字。

2.3.7健康促进项目期间区疾控中心共举行各类结核病防治知识宣传活动25次(不包括卫生院举办的活动),发放各类宣传资料68000多份。从2005年起,夷陵电视台每月播放2次结核病防治公益广告或宣传字幕。

3讨论

3.1加快了规划实施进程高发现率和高治愈率是全球结核病控制的两大战略目标[1]。项目期间发现活动性肺结核病人3680例,超额完成计划任务总数6.57%。综合医院肺结核病人的转诊率达100%,转诊和追踪总体到位率达91.36%。初治涂阳肺结核治愈率89.74%;复治涂阳肺结核治愈率80.17%;涂阴完成疗程率达95.08%,与全国其他地区报道相似[2-4]。如期实现了WHO提出的2005年DOTS覆盖率达100%、病人发现率达到70%、新发病人治愈率达到85%的阶段性目标[5]。有效控制了结核病疫情,加快了区域结核病防治规划实施进程。

结核病防治工作计划例10

第一条结核病是全国重点防治的疾病之一。为了明确结核病防治的任务,进一步加强防治工作,在总结建国以来防痨工作经验的基础上,制订本条例。

第二条在各级党委领导下,认真挖掘潜力,组织力量,实行领导、专业人员、群众三结合,积极开展综合防治,尽快把疫情降下来,以达到控制结核病的目的。

第三条建立健全结核病防治机构,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防治结合,加强农村和工矿、城市的防痨工作。积极发现和消灭传染源,切实抓好卡介苗接种工作。坚持防治工作的主动性、经常性和连续性。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四条为加强和健全全国结核病防治科研技术系统,卫生部成立全国结核病咨询组,并在北京、上海分别设全国结核病防治研究中心、分中心。

第五条根据国家行政区划和产业系统设结核病防治机构:

甲结核病防治所的设置:

省(自治区、直辖市)结核病防治所;

地(省辖市、自治州、盟)结核病防治所;

县(旗、省辖市区、地辖市)结核病防治所,或在防疫(病)站内设结核病防治科;

铁路、交通、厂矿企业结核病防治所(科)。

乙结核病医院的设置:

省地两级在已建立结核病防治所的地区可根据需要与可能设结核病医院,或在省地两级结核病防治所内设一定数量的病床;县级根据需要设观察床,或在县医院内设结核病床。

丙县以下不设结核病防治机构,可与整个医疗卫生网并用。

第六条结核病防治网的组成:

各级结核病防治所(科)、结核病医院和其它结核病专业机构;

公社卫生院、地段医院的防痨医生或防痨组织;

大队、工厂、街道等基层卫生人员;

综合性医院结核科或有关科室(肺科、传染科);

铁路、交通、工矿企业结核病防治所(科);

各类学校保健科、卫生室或保健老师。

第七条各级结核病防治所受同级卫生行政部门领导,在业务上受上一级结核病防治所指导。

铁路、交通、工矿企业结核病防治所(科)、综合性医院结核科或有关科室,在防治业务上受所在地结核病防治所指导。

第三章机构的性质和任务

第八条卫生部全国结核病防治研究咨询组的主要任务是:对全国结核病防治规划、措施以及技术规范、科学研究、国内协作、干部培训、国际学术交流等提出建议,并承担卫生部交办的其他咨询任务。

全国结核病防治研究中心、分中心负责指导全国特别是分工联系地区的结核病防治工作,收集整理结核病有关资料,制订统一的防,全国公务员共同的天地治技术规范;协助政府制订全国结核病防治规划和科研计划,进行防治效果考核评价的研究;承担全国结核病防治、科研骨干的培训工作;组织联系国际间的学术交流。

第九条各级结核病防治所是从事结核病防治工作的专科性防治事业单位,是国家卫生组织的组成部分,由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直接领导。

各级结核病防治所(包括县防疫(病)站结核病防治科)是所在地区结核病防治工作的组织者和业务指导者,应努力提高防治工作质量,减少发病,降低死亡率,提高人民健康水平。其主要任务是:

一、制订本地区结核病防治规划、年度计划或专题工作计划,报请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实施。

二、执行全国结核病登记报告制度,对本地区有计划地开展结核病流行病学调查,以了解疫情动态,考核防治效果。

三、做好病人发现,开展全程管理下的门诊治疗,坚持查出必治、治必彻底的原则;治疗和管理的重点对象是新发现的传染源病人;落实化学治疗,提高服药率、验痰率和治愈率。

四、组织安排好卡介苗接种和儿童防痨工作,以及接种人员的培训工作。

五、开展防痨宣传教育,大力普及结核病防治知识,提高人民的科学文化水平。

六、采用多种形式,组织业务学习,培训结核病防治人员。

七、积极开展以提高防治技术水平为主的科学研究;充分发动群众,开展技术改革,推广合理化建议,改进技术措施和操作规程,以提高防治工作质量。

八、做好国内外有关科技情报的收集和整理工作,总结防治经验,进行学术交流。

各级结核病防治所在执行上述任务时可根据实际情况有所侧重:省、地结核病防治所着重制订防治规划并组织实施,评价防治效果,培训防痨人员;县级结核病防治所(科)着重组织指导基层,共同做好病人发现、登记报告、治疗管理和卡介苗接种工作;铁路、交通、厂矿企业结核病防治所(科)负责本单位防治计划和具体防治措施的贯彻落实。

第十条结核病医院是专科性医疗事业单位,是结核病防治网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主要任务是做好本地区结核病人的住院治疗工作,收治急需住院治疗的病人,如急症、并发症以及需作鉴别诊断的疑难病症,努力提高病床周转率和降低病死率;搞好临床研究和人员培训。

结核病医院还应认真贯彻预防为主方针,扩大预防在当地结核病防治所的统一组织安排下,负责一定的防治工作。

综合性医院结核科或有关科室的主要任务与结核病医院相同。

第十一条未建结核病防治所的地区,如有结核病专业机构,应承担结核病防治所的职责,负责该地区的结核病防治工作。

第十二条综合性医院、儿童医院、产院、卫生防疫站、妇幼保健机构应在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安排下与结核病防治所密切合作,承担病人发现、卡介苗接种、儿童防痨等一定的任务。

第十三条中华医学会结核病科学会和中国防痨协会应积极开展防治学术活动和防痨宣传教育,出版专科杂志,报道国内外科研成果及先进防痨经验,普及防痨知识,推动防痨工作开展。

第四章组织编制

第十四条各级结核病防治所实行党委(总支、支部)领导下的所长负责制,科室实行主任负责制。配备好精干有力的领导班子。

省、地结核病防治所根据实际情况与工作需要设预防、门诊、住院以及相应的业务科室。

县级结核病防治所一般不设科室,由所长统一安排;如工作确实需要,可设相应的业务组、室。

铁路、交通、工矿企业结核病防治所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设相应的业务科室。

结核病医院应设预防科,此外参照《综合医院组织编制原则试行草案》设置其它科室。

第十五条各级结核病防治所的人员编制应按所辖地区人口数和疫情来确定。各级结核病防治所的编制数:

省(自治区)结核病防治所15—80人;

百万以上人口城市的市结核病防治所25—80人;各区结核病防治所按每2万人口配1人;100万以下人口城市的市结核病防治所15—20人;

地级结核病防治所15—40人;

县级结核病防治所5—15人;

5万职工以上的铁路、交通、工矿企业结核病防治所10—15人;少于5万职工可按实际情况配备必要的人员。

以上编制内,业务人员所占比例不小于80%。结核病防治科可根据所辖地区人口数和疫情酌情配备人员。

省、地结核病防治所病床部分和结核病医院的编制,参照《综合医院组织编制原则试行草案》制定,其预防科人员不按床位比例计算,可参照结核病防治所另列编制。

各级结核病防治所人员可从卫生部门现有人员中调配。每年分配一定数量的医学院校毕业生补充到防痨队伍中去。

第十六条各级结核病防治所要建立健全以岗位责任制为中心的各项规章制度,明确名级医务人员的职责分工,制订科学的防治常规和技术操作规程,并督促医务人员自觉遵守,严格执行。

鼓励防治人员刻苦钻研业务,对技术精益求精。保证业务技术人员每周至少有5/6的时间从事业务工作,不得任意调动他们搞非业务活动。

执行医药卫生技术人员职称晋升条例,做好技术考核和技术职称晋升工作;除基础知识和医疗基本技术外,要着重考核防治专业技能。对在防治工作中做出优异成绩或有发明创造的单位和个人,要给予政治荣誉和物质奖励。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七条坚持勤俭办事业方针,加强财务管理,专款专用,合理组织业务收入。努力做好后勤供应,保证事业发展。

防治经费必须有保证,要按所辖地区人口数、疫情和防治工作开展情况拨给经费。对于有计划普查、查痰以及对经济困难的传染源病人要酌情减免。工矿企业职工的家属子女应从福利费内适当照顾。开展宣传教育等活动的一些必要经费也要给予解决。

第十八条结核病防治所要主动与生物制品、医药、商业、化工等部门联系,提供计划,以保证药品、菌苗和防治器材的供应。对药品、菌苗要保证质量,加强管理,合理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