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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督察工作报告模板(10篇)

时间:2022-07-15 22:15:52

执法督察工作报告

执法督察工作报告例1

税收执法督察是规范税收执法行为,加强执法监督工作的重要措施。州局党组高度重视,加强领导,认真组织,按时按要求完成执法督察工作任务。

伊犁州地税局成立了以局长为组长,副局长、为成员的税收执法督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州直地税系统的税收执法督察组织领导工作。下设执法督察工作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政策法规处,具体负责汇总上报相关总结、报表等工作。今年的税收执法督察工作由政策法规处牵头,征管、税政、计财、稽查等部门参加的联合检查组,负责组织实施对州直地税系统各县市局的税收执法情况进行重点检查。

首先制订了详实的督察工作计划,执法督察工作的总体安排分为自查、重点检查和总结整改三个阶段。其中,自查阶段为7月1日至29日;重点检查阶段为8月12日至9月中旬;总结整改阶段为9月25日前。重点检查面为100%。其次为统一检查的标准,州局还作出如下要求:

(一)各单位对在自查中发现的问题,如凡与国家统一税法抵触的涉税文件、会议纪要、办公纪要等,必须停止执行,并对执行以来的情况予以纠正;凡与国家税法相抵触的具体行政行为,必须立即纠正。

(二)在执法督查过程中,应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和区局确定的重点内容实施督查。

(三)各被检查单位收到《税收执法检查纠正通知书》后,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整改,并于整改完毕后10日内向州局报告整改结果。

(四)对在执法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严格按照税收执法责任制的规定对过错责任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发现违法、违纪问题的,应及时移交司法机关或监察部门处理。

(五)对在执法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应提出有针对性的解决措施,避免在今后税收执法中再发生类似的问题。

二、结合实际、全面检查

根据安排,州局组成联合税收执法检查组,局领导王圣杰副局长带队,从8月12日起深入到州直各县市局、口岸局、州稽查局、奎——独局开展税收执法检查工作。

检查中,直接深入到征收管理服务一线,检查每个单位的执法资料,除对照区局要求检查的重点内容外,同时对岗责体系建设的落实情况也一并作为重点内容进行了检查,检查执法人员的执法岗位是否确认(以确认书为准)、岗位职责及工作流程是否掌握(对照已办结的业务)、执法文书制作是否规范、处理决定是否符合法定程序,税收规范性文件管理情况等。

三、对照检查的情况

(一)税收规范性文件的清查。我局按照新地税办发〔〕3号文件要求,对县市局制定的税收规范性文件以及地方党政、有关部门制定涉税文件进行了检查和清理,共查阅了县政府及有关部门制定的各类文件23份,制定的税政业务类文件157份(绝大多数为转发区局文件),其中3份文件停止执行,在规定的时间完成了清理任务,取得了成效。经检查,所制定的税收规范性文件都能严格按照《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试行)》执行文件的会签、备查备案制度,建立了《税收规范性文件审核台帐》。同时检查了地方党政、有关部门制定的涉税文件,没有发现擅自越权减免税和擅自解释或违规执行税收政策的情况,也没有发现有与税收法律、法规、规章相违背的地方性文件。

(二)普通发票及税收票证的管理、税收收入的征缴情况。一是重点检查了税收票证的领、用、存、销情况以及票证库房管理情况,通过检查,各局能够按照《税收票证管理办法》和《税收执法责任制岗位职责和工作规程》的有关规定执行,对税收票证现金汇缴做到了“日清月结”,建立健全了各类税收票证登记台帐和结报手册,对税收票证的领、用、存、销情况按时记录;同时每月对税收票证填开质量进行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书面通报。二是重点检查了普通发票的管理、纳税申报征收情况以及税款的预算级次及入库情况。通过检查,都能够按照《发票管理办法》严格管理发票;对税收征管范围能依率计征、依法征缴,对税款入库能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预算级次,及时、足额入库,没有发现积压、挪用、截留、转引税款现象;

(三)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方面。一是严格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的相关规定执行,在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方面较之去年有较大改进,对企业所得税进行了汇算清缴工作,在税收优惠执行和管理上,基本能够严格实行报批和备案制度,在企业所得税预缴事项上符合政策规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方面严格执行报损审批制度,无延期缴纳税款审批事项。

(四)在重点行业管理方面,尤其是在建筑业方面,严格执行了税务登记管理制度,对外来施工企业实行报验登记,同时对重点企业实行税源监控,建立登记管理台帐,按要求对其进行纳税检查,严格以票控税,实行源泉控管。各局对交通运输业,尤其是车船税委托交警队代扣,加大了委托工作力度,建立了协税护税工作机制。

(五)对近年来税务稽查案件进行了认真检查,特别是在实体和程序上检查是否合法、规范。通过检查稽查部门能严格按照稽查操作规程执行,大部分案件文书制作规范、适用法律准确、定性准确、处理案件得当。

(六)对通过出让方式获得的房地产开发项目用地都依法征收了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和契税,没有发现漏征的情况。

四、查出的问题

从今年对州直县市局进行税收执法检查的情况来看,总体税收执法水平都有了很大的提高,有力地促进了税收收入的及时入库。但是,税收执法、执法管理、执法监督工作中仍然存在着诸多的问题。

(一)部分局制作的税收执法文书不规范,主要表现漏写成文日期、漏填主管领导意见、加盖印章不正确、字轨号不符合要求、文字表述不规范等。

(二)税收征管中存在执法不严的问题。主要表现在对纳税人违章行为没有定性或定性不准,处罚引用法律、法规不当、不具体,处罚力度不够,该加收滞纳金的没加收滞纳金,该罚款的没能罚款,对长期欠税户强制措施力度不够。

(三)部分县市局未按规定执行延期申报、延期缴纳税款制度。

(四)部分县市局对个体工商业户税额核定程序不完备,缺少业户自报、典型调查等程序。定期定额户对主管税务机关核定的定额有异议而提出申请的,从受理文书之日起长期拖延,迟迟不能作出定额复核意见书。

(五)部分税收管理员疏于管理、淡化责任存在漏征漏管现象。

一是在减免税管理上,没有掌握报批类减免和备案类减免的有关规定,存在政策引用错误或混淆报批类减免和备案类减免;二是存在管户不清漏征漏管现象,单项税种的税收管理台帐登记不规范,存在管理不到位的现象。

(六)在岗责体系建设上,在明确职责、分解、细化规程、岗位之间的资料传递、以及考核的方试等方面,还存在许多问题。

通过分析税收执法过程中存在问题的原因,主要在以下三个方面:一是没有严格按税收执法工作规程执行,二是税收业务不熟练,三是税收执法人员的责任心不强所致。

针对税收执法检查中查出的问题,我们及时向被检查单位进行反馈,并下达税收执法检查纠正通知书,要求被检查单位认真进行整改,对主管领导及执法过错人员按照规定进行责任追究,并要求被检查单位在10日内将整改追究情况上报州局。

五、落实责任,严格过错追究

今年我局在全面推行税收执法岗责体系建设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大了过错责任追究的力度,对存在过错的,严格按照《税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操作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州直地税系统共追究114人次,其中批评教育53人次,责令书面检查21人次,通报批评43人次,经济惩戒96人次,金额7960元。

六、几点意见

一是在落实税收执法岗责建设工作上,一定要把税收岗位职责和工作规程认真地落实到每个执法岗位人员上。重点是要按照规程进行操作。只要岗位职责明确了,工作规程清楚了,才能做到规范执法,进一步提高执法水平。

执法督察工作报告例2

第一,《监督法》明确规定,人大常委会工作监督的重点,是紧紧抓住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心的重点问题。

第二,《监督法》明确规定,人大常委会工作监督的主要形式是每年选择若干重大问题,有计划地安排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的专项工作报告。

第三,《监督法》明确规定,专项工作报告议题确定的6个途径,如人大代表、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反映集中的社会普遍关注的问题等。从这些途径确定的监督内容,都是人民群众普遍关注的。如对政府工作中的“三农”问题、义务教育、医疗卫生、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社会保障、拆迁补偿等,对“两院”工作中的执行难、告状难、赔偿难、刑讯逼供、超期羁押、错案不纠、司法不公等,人大常委会抓住人民群众普遍关注的、反映强烈的、又带有共性的问题实施监督,这种监督是基本的、全面的,并且具有法律效力。围绕这些问题,开展专项工作监督,把对有关主管领导干部的工作业绩和存在问题寓于其中,实际上也体现了对人大选举或者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监督。

第四,《监督法》明确规定,“一府两院”要将对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的研究处理情况书面报告人大常委会。人大常委会认为必要时,可能对专项工作报告作出决议,“一府两院”要在决议规定的期限内,将执行决议情况再次向人大常委会报告。这就意味着,一旦人大常委会启动了工作监督程序,就要一抓到底,抓出实实在在的成效来。

第五,《监督法》明确规定,人大常委会对专项工作的监督情况包括“一府两院”研究处理情况,都要向人大代表通报并向社会公布,接受人大代表和全社会的监督。

《立法法》对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的备案、审查和撤销已经作了详细规定,《监督法》在此基础上重点规范了哪些新的内容?

一是在现实生活中,一些地方作出的决议、决定或者的命令,有些是超越职权、明显违法的,如擅自设立审批、收费、罚款、强制措施等,限制或者剥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利,或者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义务。为了解决这类问题,《监督法》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有权撤销下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作出的这一类不适当的决议、决定和本级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命令,撤销程序由省级人大常委会参照《立法法》的有关规定,作出具体规定。

二是《监督法》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作出的具体应用法律的解释(通常称为司法解释),应当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审查。在司法实践中,“两高”的司法解释对审判、检察工作具体应用法律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但是确也存在有些司法解释与法律相抵触的情况。《监督法》参考《立法法》有关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程序的规定,对“两高”司法解释的备案程序作了具体规定。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如何行使监督职权?

根据《监督法》第3条的规定,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监督职权,应当围绕国家工作大局,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人民民主,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改革开放。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每年选择哪些方面的问题听取和审议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专项工作报告?

根据《监督法》第8条第1款的规定,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每年选择若干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有计划地安排听取和审议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专项工作报告。

常务委员会根据哪些途径反映的问题,确定听取和审议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专项工作报告的议题?

根据《监督法》第9条第1款的规定,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专项工作报告的议题,根据下列途径反映的问题确定:

(一)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执法检查中发现的突出问题;

(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对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工作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集中反映的问题;

(三)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提出的比较集中的问题;

(四)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在调查研究中发现的问题;

(五)人民来信来访集中反映的问题;

(六)社会普遍关注的其他问题。

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前,委员长会议或者主任会议可以组织哪些人对有关工作进行视察或者专题调查研究?

根据《监督法》第10条第1款的规定,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前,委员长会议或者主任会议可以组织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对有关工作进行视察或者专题调查研究。

常务委员会可以安排哪些人列席常务委员会会议,听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

根据《监督法》第10条第2款的规定,常务委员会可以安排参加视察或者专题调查研究的代表列席常务委员会会议,听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

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前,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针对该项工作的意见应当作哪些工作?

根据《监督法》第11条的规定,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前,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应当将各方面对该项工作的意见汇总,交由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研究并在专项工作报告中作出回应。

人民政府、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应当在什么期限前将专项工作报告送交哪些部门征求意见?人民政府、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对报告修改后,在什么期限前送交常务委员会?

:根据《监督法》第12条第1款的规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应当在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的二十日前,由其办事机构将专项工作报告送交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征求意见;人民政府、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对报告修改后,在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的十日前送交常务委员会。

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应当在什么期限前将专项报告发给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

根据《监督法》第12条第2款的规定,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应当在常务委员会举行的七日前,将专项工作报告发给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

专项工作报告由谁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

根据《监督法》第13条的规定,专项工作报告由人民政府、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的负责人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人民政府也可以委托有关部门负责人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如何处理专项工作报告?

根据《监督法》第14条第1款的规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对专项工作报告的审议意见交由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研究处理。人民政府、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应当将研究处理情况由其办事机构送交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征求意见后,向常务委员会提出书面报告。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对专项工作报告作出决议;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应当在决议规定的期限内,将执行决议的情况向常务委员会报告。

常务委员会听取专项工作报告整个工作中的哪些材料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通报,并向社会公开?

根据《监督法》第14条第2款的规定,常务委员会听取的专项工作报告及审议意见,人民政府、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对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或者执行决议情况的报告,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通报并向社会公布。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在每年什么时间将前一年度的本级决算草案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和批准?

根据《监督法》第15条第2款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每年六月至九月期间,将上一年度的本级决算草案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

决算草案应当按照什么科目编制?按什么数字列出?是否作出说明?

根据《监督法》第15条第3款的规定,决算草案应当按照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预算所列科目的编制,按预算数、调整数或者变更数以及实际执行数分别列出,并作出说明。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为什么应当在每年的六月至九月期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本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的执行情况?

根据《监督法》第16条的规定,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每年六月至九月期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本年度上一阶段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的执行情况。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经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在执行过程中需要做部分调整的,如何处理?

根据《监督法》第17条第1款的规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经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在执行过程中需要作部分调整的,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 级人民政府应当将调整方案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

预算安排的农业、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社会保障等资金需要调减为什么必须报请本级人大常委会审查和批准?

根据《监督法》第17条第2款的规定,预算安排的农业、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社会保障等资金需要调减的,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在什么期限前,将预算调整初步方案送交哪个机构进行初步审查或征求意见?

根据《监督法》第17条第3款的规定,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审查和批准预算调整方案的一个月前,将预算调整初步方案送交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或者送交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征求意见。

常务委员会对决算草案和预算执行情况报告,重点审查哪些内容?

根据《监督法》第18条的规定,常务委员会对决算草案和预算执行情况报告,重点审查下列内容:

(一)预算收支平衡情况;

(二)重点支出的安排和资金到位情况;

(三)预算超收收入的安排和使用情况;

(四)部门预算制度建立和执行情况;

(五)向下级财政转移支付情况;

(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关于批准预算的决议的执行情况。

除前款规定外,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还应当重点审查国债余额情况;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还应当重点审查上级财政补助资金的安排和使用情况。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如何处理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报告、预算执行情况报告和审计工作报告?

执法督察工作报告例3

一、 要发挥地方人大在宪法和法律

实施监督中的积极作用宪法和组织法规定: 全国人大监督宪法的实施。全国人大常委会解释宪法并监督宪法的实施。地方各级人大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的遵守和执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上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决议的遵守和执行。这些规定是保证国家法制统一的重要基础。

法制建设与社会治理法治化中的思考从上述的规定来看,除了全国人大常委会特有解释宪法的权力以外,“监督宪法的实施”与“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的遵守和执行”从内容上讲是一致的,可以说,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地方各级人大和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都是宪法和法律监督的主体。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到,虽然宪法实施的监督权力是分层次的,但在具体的权力层次怎样划分上还没有一致的看法和明确的法律规定,行使宪法实施的监督权力的运作机制还没有形成,如何认定违宪行为、是否需要设立专门机构监督宪法法律的实施等重大的问题尚需政治决策。但是,监督宪法的实施,保证宪法法律法规的执行确是各级人大的重要职责,对推进依法治国具有重要的意义。上海市人大从地方权力机关角度出发,努力做好地方国家行政机关的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审查工作;做好执法检查工作;做好重大违法案件的监督工作,积极发挥地方人大在宪法和法律实施监督中的积极作用。

首先,要做好地方国家行政机关的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审查工作。上海市人大从1999年开始启动规章备案工作以来,共对56件(项)市政府的规章进行了备案审查,提出了18条修改意见。从实际情况看,这方面的工作还很不够,报地方人大备案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很多,什么该备案,什么不必备案,没有规定;报备案的程序没有规定;不报备案的法律责任没有规定;备案审查的机构、程序、处理等也没有规定。现在国家法律尚未对此项工作有明确的规定,地方实践的情况也很不一致,应当在全国各地实践基础上认真总结,形成规范。

其次,要做好执法检查工作。从地方实践的情况看,执法检查最早是一些地方人大常委会在尝试组织部分代表对法律和法规的执行情况进行视察的基础上逐步形成的一种的监督形式。1993年9月,八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通过了关于加强对法律实施情况检查监督的若干规定,对执法检查的对象、内容、执法检查的组织、检查报告的审议等问题进行了规定。但从目前的情况看,执法检查工作与立法工作相比,还显得比较薄弱,主要是执法检查的计划性、针对性还不够,执法检查的主体和对象有时还不很明确,执法检查的程序性规定还不严密,执法检查的参与程度不高,执法检查的效果还不明显。具体来讲,就是在执法检查的项目选择上还比较随意,论证不够;常委会和专门委员会的检查还缺少操作规程方面的制度建设;执法检查过程中了解实际情况的调研工作和调研对象往往也由被检查的行政机关提供,不容易做到客观全面;除了审议检查报告外,相当部分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参与调研了解情况的次数不多;对检查结果的跟踪整改要求不够落实等。要解决这些问题,除了继续实践,还要加强总结研究,更重要的是要增强创新意识,勇于开拓,上海市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1998年在开展对《上海市街道办事处条例》执行情况的检查时就探索运用了抽样调查的新方式,对提高执法检查的针对性和有效性进行了有益的尝试。

第三,要做好对行政执法机关和司法机关涉嫌违法处理案件进行监督工作。各地人大及其常委会在受理申诉、控告、检举工作的实践中,逐步探索对“一府两院”涉嫌违法处理案件的监督形式已历经有四届、十多年的历史了,有的把它概括为“个案监督”。现在大家已经逐步认识到,人大监督具体案件,不是简单地就事论事地纠正具体案件,更主要的是通过对具体案件的监督,进而监督宪法和法律的实施,监督有关国家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从方法上讲,也主要是启动司法机关内部的监督机制。实践中,上海市人大通过信访渠道受理的公民的申诉和控告案件有2万多件,虽然纠正了一些处理不当的案件,但就整体情况看,“个案监督”工作开展得还不够理想。主要的问题是,大家对权力机关监督个案的认识还没有“到位”,各级人大在监督具体案件时缺乏必要的工作力量和监督手段,很难发现并深究那些“问题案件”,错案和责任案件的追究机制往往反过来使“问题案件”更难被发现。因此,可以说,人大在“个案监督”工作方面很大程度上还需要进一步的实践。

二、 要加强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对

“一府两院”的工作监督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国家行政、审判、检察机关的工作,主要包括三个方面: 一是要听取“一府两院”的工作报告;二是要审查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预算和决算;三是评议“一府两院”机关及其负责人的工作。

执法督察工作报告例4

(一)法定报告

1、审查和批准县人民政府关于2012年县本级政府预算

审查的重点:预算分解方案的合法性、完整性,法定支出和重点支出保障措施,预算执行推进措施等。拟安排在3月召开的县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2次会议上听取和审查该报告。由财经委、办公室具体组织实施。

2、听取和审议县人民政府关于2012年上半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报告

听取和审议的重点:计划指标完成情况,重点项目建设情况,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全面完成全年目标任务分析等。拟安排在7月召开的县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4次会议上听取和审议该报告。由财经委、办公室具体组织实施。

3、听取和审议县人民政府关于2012年上半年政府预算执行情况报告

听取和审议的重点:上半年收入及支出等预算执行情况,重点项目建设资金使用效益情况,完成全年财政预算任务情况分析等。拟安排在7月召开的县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4次会议上听取和审议该报告。由财经委、办公室具体组织实施。

4、审查和批准县人民政府关于2011年县本级政府决算

审查的重点:县十七届人大五次会议及人大常委会批准预算执行情况,重点保障政策落实情况,民生工程及重大项目资金安排使用情况等。拟安排在9月召开的县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5次会议上听取和审查该报告。由财经委、办公室具体组织实施。

5、听取和审议县人民政府关于2011年度政府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同级财政)审计工作情况报告

听取和审议的重点:批准的预算执行情况,重点项目建设资金使用效益情况,财政资金监管情况,上年度审计查出的问题整改落实情况等。拟安排在9月召开的县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5次会议上听取和审议该报告。由财经委、办公室具体组织实施。

6、听取和审议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食品药品行政管理监督工作情况报告

听取和审议的重点:相关法律法规贯彻执行情况、依法行政情况、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情况等。拟安排在11月召开的县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6次会议上听取和审议该报告。由法工委、办公室具体组织实施。

(二)专项工作报告

1、听取和审议县人民政府关于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工作情况报告

听取和审议的重点:全县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推进情况,主要做法、取得的经验和效果,进一步推进和完善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思路和措施等。拟安排在5月召开的县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3次会议上听取和审议该报告。由教工委、办公室具体组织实施。

2、听取和审议县人民政府关于农网升级改造工作情况报告

听取和审议的重点:农网升级改造推进情况及存在的问题,加快推进升级改造的思路及措施。拟安排在5月召开的县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3次会议上听取和审议该报告。由城环委、办公室具体组织实施。

3、听取和审议县人民政府关于农村水利设施建设工作情况报告

听取和审议的重点:农村水利设施建设、管理体制改革、效益发挥现状,存在的主要问题以及加快建设步伐、促进提档升级的措施等。拟安排在7月召开的县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4次会议上听取和审议该报告。由农工委、办公室具体组织实施。

4、听取和审议县人民政府关于十七届人大一次、二次会议代表建议办理工作情况报告

听取和审议的重点:代表建议办理工作安排、办理措施、办理结果及存在的问题等。拟安排在11月召开的县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6次会议上听取和审议该报告。由代工委、办公室具体组织实施。

5、听取和审议县人民法院关于审判管理工作情况的报告

听取和审议的重点:县法院审判管理工作基本情况,主要做法,取得的效果及存在的问题,进一步推进法院审判管理工作的思路和措施等。拟安排在9月召开的县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5次会议上听取和审议该报告。由法工委、办公室具体组织实施。

6、听取和审议县人民检察院关于侦察监督工作情况报告

听取和审议的重点:县人民检察院关于侦察监督工作的基本情况,主要做法,取得的效果及存在的问题,进一步推进侦察监督工作的思路和措施等。拟安排在11月召开的县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6次会议上听取和审议该报告。由法工委、办公室具体组织实施。

二、执法检查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贯彻实施情况进行执法检查执法检查的重点:《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宣传、贯彻、落实,基本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保险征缴、社保基金的监管等情况,全县在推进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取得的成果及存在的主要问题等。拟安排在7月召开的县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4次会议上听取和审议该执法检查报告。由法工委、办公室具体组织实施。

三、集中视察

(一)对城区供水扩建工程建设情况进行视察

视察的重点:城区供水扩建工程项目现状、项目规划、项目争取及建设建议。拟安排在8月开展视察,在9月召开的县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5次会议上听取和审议该视察报告。由城环委、办公室具体组织实施。

(二)对工业项目建设情况进行视察

视察的重点:工业项目建设总体情况,在推进工业企业转型升级、加快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拟安排在10月开展视察,在11月召开的县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6次会议上听取和审议该视察报告。由财经委、办公室具体组织实施。

(三)对全县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情况进行视察

视察的重点:全县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现状、存在的问题及建议。拟安排在10月开展视察,在11月召开的县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6次会议上听取和审议该视察报告。由教工委、办公室具体组织实施。

(四)对校车安全管理工作情况进行视察

视察的重点:校车安全管理现状、存在的问题及建议。拟安排在10月开展视察,在11月召开的县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6次会议上听取和审议该视察报告。由教工委、法工委、办公室具体组织实施。

四、工作评议

对县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和本行政区域内不属于本级人民政府直接管理的国家行政机关以及具有社会管理职能的其他组织和企事业单位的工作情况,采取代表推荐、常委会会议票决的方式,确定4个单位进行工作评议。

评议重点:贯彻执行宪法、法律和法规情况;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情况;落实县人大及其常委会决议决定、审议意见情况;履行部门职能及人民群众反映的热点问题整改落实情况;专项工作完成情况;办理人大代表议案和建议、批评、意见情况;公职人员履职情况;常委会认为需要评议的其他事项。拟安排在3月召开的县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2次会议上票决决定2012年度4个评议对象。由办公室具体组织实施。

五、其他

(一)根据县人大常委会《对“一府两院”专项工作报告满意度测评办法》和《跟踪监督暂行办法》的规定,在认真审议的基础上,围绕推进专项工作提出审议意见,并对县人民政府关于医疗卫生体制改革、农村水利设施建设、农网升级改造、县人民法院关于审判管理、县人民检察院关于侦察监督工作等专项工作报告和审议意见办理落实情况实行双测评制度,促进专项工作落实到位。

(二)根据《监督法》的规定,结合听取和审议政府专项工作报告,围绕人民群众关注的热点,对医疗卫生体制改革方面的有关事项进行专题询问。

(三)根据《县人大常委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暂行办法》和《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流程》的规定,认真做好县政府和乡镇人大报备规范性文件的审查工作。

(四)对已列入2012年度监督工作计划的项目,各具体组织实施单位要严格按照《监督法》和《湖北省实施〈监督法办法〉》的规定,按照本计划的要求,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精心组织、务求实效,确保人大常委会的各项监督工作顺利开展。

县人大常委会2012年度议题分解方案

第一次会议(2012年1月)

一、审议有关人事任免议案;

二、审议县人民政府关于2011年政府预算调整的议案;

三、听取和审议县人民政府关于“”法制宣传教育及开展“六五”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情况报告,并作出关于开展“六五”法制宣传教育的决议;

四、听取和审议县人民政府关于规范行政处罚工作情况的报告;

五、讨论审议2012年县人大常委会工作要点;

六、审议决定关于召开县十七届人大二次会议相关事项;

七、审议决定县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

八、其他。

第二次会议(2012年3月)

一、审查和批准县人民政府关于2012年县本级政府预算分解情况报告;

二、决定2012年度工作评议对象;

三、其他。

第三次会议(2012年5月)

一、听取和审议县人民政府关于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工作情况报告;

二、听取和审议县人民政府关于农网改造升级工作情况报告;

三、其他。

第四次会议(2012年7月)

一、听取和审议县人民政府关于2012年上半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

二、听取和审议县人民政府关于2012年上半年县本级政府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

三、听取和审议县人民政府关于农村水利设施建设情况的报告;

四、听取和审议县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贯彻实施情况的执法检查报告;

五、其他。

第五次会议(2012年9月)

一、审查和批准县人民政府关于2011年县本级政府决算情况的报告;

二、听取和审议县人民政府关于2011年度政府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同级财政)审计工作情况报告;

三、听取和审议县人民法院关于审判管理工作情况报告;

四、听取和审议县人大常委会视察组关于城区饮用水源项目建设情况的视察报告;

五、其他。

第六次会议(2012年11月)

一、听取和审议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食品药品行政管理监督工作情况报告;

二、听取和审议县人民政府关于十七届人大一次、二次会议代表建议办理工作情况报告;

三、听取和审议县人民检察院关于侦察监督工作情况的报告;

四、听取和审议县人大常委会视察组关于工业项目建设情况的视察报告;

五、听取和审议县人大常委会视察组关于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情况的视察报告;

六、听取和审议县人大常委会视察组关于校车安全管理工作情况的视察报告;

七、其他。

第七次会议(2013年1月)

一、讨论初审县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

执法督察工作报告例5

二、巡察监督对象

局领导班子及班子成员、后备干部和关键岗位中层干部。

三、巡察监督内容

(一)共性内容

1、贯彻市委、市政府、市纪委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任务部署的情况。包括贯彻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反腐倡廉重点任务推进落实情况,领导班子成员、后备干部和关键岗位中层干部廉洁勤政情况。

2、“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执行及接受监督情况。包括制度建立健全情况,“三重一大”具体内容的确立情况,决策程序规范及执行情况,在决策过程中接受监督情况。

3、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省委实施办法、及龙市委实施意见的情况。包括《关于切实改进工作作风的实施意见》执行情况,开展厉行节约反对铺张浪费专项行动情况,执行机关作风建设“九不准”规定情况,开展党政机关会员卡专项清退活动情况,落实领导干部操办婚丧嫁娶等事宜报告制度情况。

4、承担市委、市政府重点工程、重点工作推进情况。

5、公务用车配备使用情况。包括遵守公务用车编制、配备标准情况,公务用车日常管理及借用车辆情况。

6、廉政风险等级较高的岗位、环节的风险防控情况。包括防控措施制定落实情况,关键岗位轮岗交流情况,进行重点提醒、监控情况。

(二)个性内容

1、县乡公路改造工程预算评审和招投标是否合乎规范。

2、道路运输行政审批、执法监察行使权力是否合乎规范。

四、巡察监督人员

组长,副组长,组员。

五、巡察监督程序和方式

1、共性内容巡察监督

(1)公告。接到具体巡察监督通知后,在局机关明显位置张贴巡察监督公告,公布巡察时间、内容及市纪委、巡察监督工作组投诉举报电话。巡察监督公告张贴期限至对本单位的巡察监督工作结束。

(2)单位自查及领导班子成员撰写述廉报告。单位围绕巡察监督内容进行自查并形成自查报告,报巡察监督工作组把关。自查报告要围绕巡察的共性和个性和共性内容来写,报告既要全面,又要把发现和解决个性问题作为重点,切实把问题查深查透,确保措施具体、切实可行。同时,单位领导班子成员要逐一撰写述廉报告,报告内容要包括落实“一岗双责”,领导和组织本部门本单位风廉政建设情况;对本级和直接管理的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监督管理情况;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省委实施办法、及市委实施意见的情况汇报遵守《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以及上级关于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各项规定,防止利益冲突情况;执行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以及干部住房、配备使用公务用车等规定情况;加强对配偶、子女和身边工作人员管理情况;贯彻《党风监督条例(试行)》等党内法规,执行民主集中制,在重大事项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使用等方面实行民主决策情况;自觉接受党内外监督情况;述廉报告既要梳理总结个人勤政廉政情况,又要实事求是地查摆问题和不足,有针对性制定整改措施,明确整改方向。同时,要明确述廉报告内容是述廉,不包含述职。述说报告要在巡察监督工作组进驻单位前报相应工作组审核把关。

(3)巡察动员及述廉评廉。工作组进驻后,召开动员会议。全体机关工作人员,下属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参加会议。实际与会人数不得低于与会人员范围的70%。会议内容:①巡察工作组组长讲话,向与会干部详细阐明巡察监督的目的、内容、方式和要求。②单位主要负责人报告自查情况。③领导班子成员逐一述廉。④与会人员对领导班子及成员、后备干部及关键岗位中层干部的廉洁自律情况进行评议。关键岗位的中层干部指承担执法管理、审批管理、财务管理、干部管理以及工程建设、物资采购等职能科室负责人。

(4)谈话走访。工作组分别与领导班子成员、下属单位主要负责人和一般干部进行个别谈话。与一般干部职工谈话的名单由工作组从花名册中随机抽取,谈话比例原则不低于总数的30%。

(5)查阅资料。对照巡察监督内容,查阅会议研究、工作部署、制度规范等方面原始资料。

(6)现场察看。现场察看廉政文化建设、各项公开、科技防腐、廉政风险防控等情况。

(7)受理举报。随时受理、初核单位机关干部职工的投诉举报。

2、个性内容巡察监督

(1)听取汇报。围绕个性内容听取分管领导或下属单位主要负责人的专题汇报。

(2)个别谈话。与单位分管领导,相关科室负责人,下属单位领导班子成员,相关干部职工进行个别谈话。

(3)查阅资料。围绕个性内容,逐项查阅与之相关的制度文件、会议记录、执法文书、审批材料、财务帐目等原始资料,检查单位制度是否健全,决策是否民主,行使权力是否合规。各项经费的管理和使用是否规范。

(4)询访服务对象。围绕个性内容,通过打电话、面谈等方式询访部分服务对象,听取其对巡察监督对象的反映和评价。

执法督察工作报告例6

自觉接受人大监督,必须从观念上根本转变,在认识上实现提升,真正使检察机关在人大监督下,更加独立公正地行使检察权,更加卓有成效的服务发展、服务大局。

(一)接受人大监督是检察机关的“宪法定位”。我国宪法规定:检察机关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由此,检察机关从属于国家权力机关,必须对国家权力机关负责,并接受权力机关的监督。人民检察院组织法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因此,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的人民检察院必须自觉接受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我们的一切权力都是人民赋予的,检察机关只有认真接受人大的监督,才能履行好法律监督职责。

(二)接受人大监督是检察权充分行使的“通行证”。检察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承担着审查批准逮捕、公诉、侦查职务犯罪等多种重要职能,代表着国家行使检察权。自觉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是检察机关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干涉的重要保证。只有自觉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检察工作中的正确部署和决定才能得到强有力的支持,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才能得到及时纠正和解决,才能使检察机关充分发挥法律监督职能,切实保障国家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

(三)接受人大监督是检察机关公正执法的“防火墙”。随着我国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方略的实施和推进,检察机关在执法过程中面临着种种风险和考验,一方面在现代经济社会生活剧烈变化的背景下,纠纷矛盾堆积,社会风险叠加,执法办案存在较多潜在风险点,检察工作中不断涌现出新的挑战。另一方面由于执法者个体因素和执法环境的影响,在执法办案中难免会出现这样或那样的问题,任何公权力的行使必须受到监督制约,检察权也不例外,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更要加强自身监督,勇于接受监督,才能赢得公信、树立权威。从这两层意义上讲,检察机关执法办案离不开人大的监督。只有这样,检察机关才能排除各种干扰和阻力,才能严格公正执法。

二、自觉接受人大监督,在落实上见成效

接受人大监督,贵在落实、贵在行动。要多在严格执行人大决议、完善落实措施上下功夫,做到落实有力度,贯彻有深度,方式上讲究灵活,落实上突出效果。

(一)定期不定期向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工作。向人民代表大会作工作报告是人民检察院接受人大监督的最重要、最根本的途径。人大通过听取和审议检察机关的工作报告,掌握检察机关的工作情况,对其行使监督权。因此,检察长每年向人大报告年度工作的同时,还应定期向人大常委会报告不同时期的重要工作,对全年检察工作计划、惩治反贪污贿赂、打击刑事犯罪、诉讼监督等重大工作部署以及上级检察机关的重要指示精神,应专题向人大常委会报告,使检察工作全面、自觉置于人大的监督之下。五年来,项城市检察院坚持重要问题、重大决策、重点工作定期不定期向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得到市人大常委会的大力支持,解决了在查办贪污贿赂、渎职和诉讼监督等工作中遇到不少问题和困难,有力地推动各项检察工作科学发展。

(二)认真办理人大交办案件和事项。办理人大交办案事件是检察机关的自觉接受监督的具体体现。检察机关具体工作实践中必须突出把握三点。一是对人大交办的案件优先办理。正确对待每一起交办案件,坚持做到及时受理、及时查处、及时答复,使交办案件在确保案件质量的前提下,快速高效办理。二是对人大交办的案事件要当面答复。严格执行《代表法》和《监督法》等有关法律规定,对人大常委会及人大代表提出的询问,检察长或分管检察长都能认真负责地当面答复,或者由检察长签署书面答复意见。三是建立人大交办案件档案库。凡是人大交办的案事件都要挂号入档,实行一案一号,由检察长亲自督办,专人负责。五年来,项城市检察院对人大及其常委会交办的案事件,都能在要求期限内办结,并书面报告办理结果;对人大及其常委会交办、转办的件,由控申部门进行登记,以检察长督办令的形式交业务部门办理,并将办理结果及时向人大反馈。

(三)开门纳谏,广泛征求代表及群众意见。人大代表经过民主选举方式产生,代表人民行使国家权力,具有广泛性、代表性、先进性。检察工作的科学发展必须打破闭门不纳、敷衍塞责的旧思想观念,要有敢于开门纳谏、广开言路的胸襟,敢于让权力沐浴阳光的气度。五年来,项城市检察院注重与人大代表定期联系,专门建立了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沟通联系信息平台,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信息资料入库管理,日常工作中注意征求建议和意见,通过召开座谈会、发放征求意见函、走访人大代表、举行“检察开放日”活动等多种形式,征求代表和群众批评、建议和意见,有力推进检察工作健康发展。

(四)主动邀请人大代表视察检察工作和专项执法检查。接受人大及常委会或者专门委员会的执法检查、人大代表的视察是法律赋予人大常委会的一项经常性的重要工作,是对“一府两院”实施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的基本方法和有效途径。检察机关要想正确履行职责,做到公正执法,必须克服孤立办案、机械执法的狭隘思想,破除“执法检查就是找难看、视察工作就会有负担”陈旧观念,要主动接受、正确对待人大代表视察工作和人大开展的专项执法检查。五年来,项城市检察院多次主动邀请人大代表视察检察工作,采取“请进来”的方式,评议自身工作,对执法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认真制定整改措施,及时加以纠正;对代表们提出的建议,及时答复代表,赢得了代表们对检察工作的理解和支持,取得良好的法律监督效果。

三、自觉接受人大监督,在内涵上求创新

自觉接受人大监督,重在持续。要多在长效机制建设上作文章,使接受人大监督成为检察机关的自觉行动和规范动作。

(一)创新接受监督机制。要建立经常性的代表联系制度。成立专门人大代表联络工作办公室,负责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联络工作,保持检察机关与人大代表联系的经常化;要健全专项工作报告制度,检察机关要按照本级人大常委会的安排,围绕确定的议题,主动向本级人大常委会就有关检察机关履行职责、检察工作改革发展、公正执法以及社会稳定大局和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点问题作专项工作报告,征求人大的监督和支持。

执法督察工作报告例7

一、协助人大完善执法检查制度,促进公正执法

关于执法检查,全国人大常委会于1993年8月制定了《关于加强对法律实施情况检查监督的若干规定》。该规定对执法检查的组织、活动原则、主要程序等内容进行了规范。各级人大常委会或专门委员会每年都要组织几次执法检查。其中专门针对检察机关的执法检查不多,如《检察官法》执行情况检查;大多数是针对某一法律如《刑诉法》的贯彻执行或某一专项行动如“严打”整治斗争中的执法活动进行的系统检查或行业检查。执法检查也是执法评议的基础和依据之一,这些检查对促进检察机关公正执法,提高检察队伍执法水平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是,为避免执法检查和评议流于空泛和形式,还有很多方面有待加强和改进。而检察机关的能动作用将从中发挥积极有效的辅助功能。具体表现在:

(一)检查主体的专业性缺陷及其克服。检察机关及有关职能部门的业务,如不捕、不诉的法律分析、抗诉审查等具有较高的技术要求,而系统、机构之间的分工、配合、制约关系又较为复杂。执法检查本身对监督者监督水平提出了考验。然而,当前人大拥有的法律专业人才与其不断强化的法律监督职能需要还有一定的差距,导致所谓的“外行查内行”现象。如在对我院的执法评议中就有人大代表把取保候审也当作超期羁押的范畴,混淆了侦查期限与羁押期限的法律概念。

在提高检查主体的专业水准方面,检察机关可以有以下作为:一是作专业辅导,向人大代表、委员讲解有关检察业务的基础常识,对检务公开和检察工作报告包括的专业知识进行重点介绍。如我院张温龙检察长就曾经在全区人大代表培训班上作关于“如何提高人大司法监督的有效性”的讲座,受到人大代表的欢迎和好评。二是在执法情况报告后附注有关专业解释和法律依据以便对照检查。如我院将执法检查的具体内容分项逐案列表说明,使检查评议一目了然,简单方便,同时也使监督者更熟悉掌握相关业务。三是建议在检查组成员中增加司法实践者和法学研究者的比例,使检查组更具权威性。如我院接受人大进行执法评议时就建议邀请政法系统的法制委聘任委员参加,他们的意见、建议就具有很强的专业性。虽然上述措施并不能根本改善人大的专业化问题,但对于经验积累和具体操作仍不乏促进和优化作用。

(二)检查内容的针对性缺陷及其克服。就针对检察机关或政法系统的执法检查而言,错案追究责任制等办案制度和办案纪律约束最严格的,人民群众反映最强烈的,以及公检法三家矛盾最突出的执法权力和环节,才是执法监督的关键和实质所在。一些执法检查在内容选择上贪多求全,结果反而重点不突出,目的不明确,失去了督促检查的意义。

接受人大执法检查的目的就在于通过检查纠正错误,总结经验,防止执法权力被滥用或执法过程中出现偏差,保障公正执法。既然是监督制约机制就应当着重针对最要害最薄弱的环节,否则,忽略或规避都可能产生不公正甚至腐败的隐患。为此,检察机关应当主动向人大提出需要进行重点监督检查内容的建议,并进行必要的解释和说明。如我院主动邀请区人大进行执法检查评议时就提供了相关的内容目录附注说明,列举了不捕、不起诉公开听证、自侦案件强制措施及犯罪预防、人大交办工作、检察长接待日工作等方面供人大常委会选择定夺。因为人大代表与社会各界联系密切,具有最广泛的代表性,最能反映人民的满意程度。主动建议检查内容,事实上是在自查自纠的基础上,将检察执法质量与效果通过人大的检查和评议进行最严格的验收。当然,这也是人民群众的要求,是检察权的内在必然要求。对检查内容的建议,深层次的意义在于体现了检察机关始终将检察工作置于人大监督之下的端正态度和公正执法的信念。

(三)检查形式的真实性缺陷及其克服。现实中,大多数执法检查都经过事先长期的准备,在可预见和“包装”的情况下,采取书面检查、听汇报、开座谈会等形式,难免有走过场之嫌。在一些执法检查中,作为检查者,以完成工作计划和上级任务的心态,要求或不希望被检查者出现问题;而被检查者也以应付的思想进行迎检部署和材料准备,补缺补漏,扬长避短,报喜不报忧,结果是皆大欢喜。这显然有损法律至上的严肃性和人大的权威,造成人大监督“虚化”效应。对检察职能的全面正确履行也有害无益。

执法督察工作报告例8

区人大机关全体工作人员要认真学习监督法和中央领导同志有关人大监督工作的重要讲话,深刻领会监督法的精神实质,准确把握以下要领,并在工作中认真贯彻落实。

1、人大监督,包括工作监督和法律监督,是宪法赋予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一项重要职权,是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人大监督的目的,在于确保宪法和法律得到正确实施,确保行政权、审判权、检察权得到正确行使,确保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得到尊重和维护。

2、人大作为国家权力机关,与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虽然职责分工不同,但总的目标是一致的,都在党的领导下依法履行职责、协调一致开展工作。人大依法对“一府两院”进行监督,既是一种制约,又是支持和促进,必须把监督与支持有效结合、有机统一起来,切实提高监督的实效。

3、人大常委会的监督职权由常委会依法集体行使。人大机关是常委会的集体参谋、服务班子。在贯彻实施监督法中,为常委会依法行使监督职权、开展监督工作当好参谋助手,提供优质服务,是机关各部门的共同职责。

4、办公室作为常委会的协调部门,应努力做好机关实施监督法的协调工作。

二、采取多种监督方式,增强监督实效

依照监督法的规定,总结多年来的实践经验,监督工作可以根据不同情况,采取以下四个相互结合的方式进行。

1、把工作监督与法律监督结合起来。既要对“一府两院”贯彻实施法律、法规的情况、贯彻落实党和国家重要部署与方针政策的情况进行监督,促进依法行政、公正司法,推动有关方面切实解决突出问题,还要通过工作监督与法律监督,对相关法律、法规提出修改完善的建议,确保有法必依、违法必究,维护国家法制的统一和尊严。

2、把专项监督与综合监督结合起来。既可以在分别进行专项监督的基础上,把互有内在联系的若干问题集中起来,再进行全面的综合监督,也可以在综合监督的基础上,抓住几个突出问题,深入进行专项监督。

3、把初次监督与跟踪监督结合起来。对年度计划中安排的初次监督事项,在监督检查、提出整改建议以后,为促使整改措施得到落实,必要时应当再进行跟踪监督检查,务求一抓到底,见到实效。

4、把听取专项工作报告与执法检查结合起来。对各个途径反映的关系经济社会发展和群众切身利益的带有普遍性的重要问题,综合运用听取专项工作报告、组织执法检查等手段,使监督工作在广度和深度上取得更佳效果。

三、关于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

(一)制定工作计划

1、机关有关部门每年根据监督法第二章第九条的规定,按下列分工收集、综合分析和汇总整理有关反映,提出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的议题建议,确保议题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要求。

(1)常委会在执法检查中发现的突出问题,由具体组织实施的有关工作委员会负责。

(2)区人大代表在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及闭会期间对“一府两院”工作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集中反映的问题,由选举联络人事任免工作委员会负责。

(3)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常委会会议审议时提出的比较集中的问题,由有关工作委员会负责。

(4)机关有关部门在调查研究中发现的突出问题,由进行该项调查研究的部门负责。

(5)人民来信来访集中反映的问题,由办公室科负责。

(6)社会普遍关注的其他问题,由办公室根据媒体报道负责分析归纳。

2、每年12月上旬,负责上述各个途径反映问题汇总整理的部门提出下一年度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的议题建议,送办公室综合平衡。

3、办公室提出常委会下一年度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计划的征求意见稿,先交由各工作委员会分别征求和反馈“一府两院”相关部门意见后,再拟定出计划草案,报办公室主任审核,提请下一年度代表大会后的常委会主任会议通过。

4、计划的内容包括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的指导思想、重点、时间及负责承办的工作委员会等。

5、计划经主任会议通过后,送办公室在1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一府两院”,印发常委会组成人员、各委办和各街道人大代表工作室。

6、机关有关部门根据计划,按照职责分工,认真组织落实,及时与“一府两院”及有关部门沟通情况,掌握动态,督促其按照计划的要求,按时提出专项工作报告。

(二)开展视察和调研

1、在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前,可以组织常委会组成人员和部分区人大代表,对将要听取和审议的专项工作报告所涉及的有关工作进行视察或专题调研。具体组织工作由有关工作委员会负责,有关工作委员会应当与“一府两院”有关部门及时联系和沟通,听取他们的意见。

2、常委会可以安排参加视察、调研的区人大代表列席常委会会议,听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

(三)准备会议材料

1、有关工作委员会在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前,应当将常委会组成人员、区人大代表在视察和专题调研中提出的问题,以及各方面对该项工作的意见汇总整理,提前转送“一府两院”,以便他们认真研究,在报告中作出回应。

2、“一府两院”有关部门应当在常委会举行会议20日前,将专项工作报告稿送交有关工作委员会征求意见,并对报告的内容进行修改,有关工作委员会就专项工作报告稿与“一府两院”有关部门交换意见,修改完善,力求在重大问题上达成共识。

3、专项工作报告修改后,在常委会举行会议10日前,送交常委会办公室,有关工作委员会如需提供相关参阅资料,应同时送交。

4、办公室应当在常委会举行会议7日前,将专项工作报告和相关参阅资料发给常委会组成人员,以便他们提前阅读报告,做好审议准备。

(四)听取和审议报告

1、专项工作报告由“一府两院”负责人向常委会会议报告。区政府可以委托政府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向常委会会议报告。

2、常委会会议听取专项工作报告后,进行审议。常委会审议专项工作报告时,“一府两院”及有关部门负责人应当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办公室负责提前通知。

(五)处理审议意见

1、会后,常委会认为必要时,可以由有关工作委员会根据会议提出的意见作进一步汇总整理,形成审议意见,在常委会会议结束后7个工作日内,报常委会分管副主任签发。办公室将审议意见送交“一府两院”研究处理。

2、在审议意见送交“一府两院”及其有关部门后,有关工作委员会应当督促有关方面进行整改,落实整改建议,改进相关工作,并及时向常委会汇报整改的进展情况。

3、在“一府两院”向常委会提出研究处理情况的报告前,有关工作委员会应当继续保持与有关方面的联系沟通,进一步了解情况。在收到“一府两院”提出的研究处理情况的报告后,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

4、常委会认为必要时,可以对“一府两院”专项工作报告作出决议。“一府两院”应当在决议规定的期限内,将执行决议的情况向常委会报告,有关工作委员会应当做好跟踪落实工作。

四、关于计划和经济工作监督

(一)听取和审议计划执行情况报告

1、区政府应当在每年6月至9月期间,向区人大常委会报告本年度上一阶段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执行情况。

区人大财经工委应当在报告之前开展前期调研,向区政府有关综合经济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了解情况,取得资料,听取意见,形成若干材料,提供常委会审议时参考。区政府的报告和财经工委提供的参考材料在常委会举行会议10日前送交常委会办公室,办公室应当在会议7日前发给常委会组成人员。

2、常委会会议听取和审议区政府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主管部门负责人受区政府委托所作的计划执行情况报告时,区政府有关部门和工作机构应当分派熟悉情况的有关负责人员到会,听取意见,并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要求说明情况、回答询问。办公室负责提前通知。

3、常委会组成人员对报告的审议意见,在常委会结束后7个工作日内,由财经工委负责整理,报常委会分管副主任签发。办公室将审议意见送区政府研究处理。区政府应当将研究处理情况向常委会提出书面报告。

(二)审查和批准计划调整方案

1、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经区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在执行过程中需要作部分调整的,区政府应当将调整方案提请区人大常委会审查和批准。

2、除特殊情况外,区政府应当在常委会举行会议1个月前,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调整方案的议案报送常委会,由区人大财经工委对调整方案进行初步审查,并提出初审意见。财经工委应当及时与区政府有关部门联系、沟通,听取他们的情况通报,认真做好方案初审。

3、区政府关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调整方案的议案和财经工委的初审报告在常委会举行会议10日前送交常委会办公室,办公室应当在会议7日前发给常委会组成人员。

4、常委会举行会议听取和审议区政府的计划调整方案和财经工委的初审报告,并作出批准调整的决议。

五、关于预算监督

(一)审查和批准决算、听取和审议预算执行情况报告

1、区政府应当在每年6月至9月期间,将上一年度的决算草案提请区人大常委会审查和批准,向常委会报告本年度上一阶段本级预算的执行情况。

决算草案应当按照区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预算所列科目编制,按预算数、调整数或者变更数以及实际执行数分别列出,并作出说明。

2、区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在常委会举行会议的1个月前,将区决算草案提交区人大财经工委,由财经工委结合审计工作报告进行初步审查。

财经工委应当在常委会举行会议之前开展前期调研,向区政府有关综合经济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了解情况,取得资料,听取意见,形成若干材料,提供常委会审议时参考。区政府的报告和财经工委提供的参考材料在常委会举行会议10日前送交常委会办公室,办公室应当在会议7日前发给常委会组成人员。

3、常委会举行会议时,由财经工委提出关于上一年度决算的审查报告。主要内容是:

(1)总的评价,提出是否批准政府决算草案的建议;

(2)预算执行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3)做好财政预算工作的建议。

4、常委会对决算草案和预算执行情况重点监督以下几个方面的情况:

(1)预算收支平衡情况;

(2)重点支出的安排和资金到位情况;

(3)预算超收收入的安排和使用情况;

(4)部门预算制度建立和执行情况;

(5)上级财政补助资金的安排和使用情况;

(6)区人民代表大会关于批准预算的决议的执行情况。

5、常委会听取和审议区政府财政部门负责人受区政府委托所作的关于上年度决算草案报告、本年度上一阶段预算执行情况报告,区政府有关部门和工作机构应当分派熟悉情况的有关负责人员到会,听取意见,并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要求说明情况、回答询问。办公室负责提前通知。

6、常委会组成人员对报告的审议意见,在常委会会议结束后7个工作日内,由财经工委负责整理,报常委会分管副主任签发。办公室将审议意见送区政府研究处理。区政府应当将研究处理情况向区人大常委会提出书面报告。

(二)审查和批准预算调整方案

1、区预算经区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在执行过程中需要作部分调整的,区政府应当将调整方案提请区人大常委会审查和批准。

2、严格控制不同预算科目之间的资金调整。预算安排的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社会保障等资金需要调整的,区政府应当提请常委会审查和批准。

3、区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在常委会举行会议审查和批准预算调整方案的1个月前,将预算调整初步方案提交区人大财经工委进行初步审查。

财经工委应当在常委会举行会议之前开展前期调研,向区政府有关综合经济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了解情况,取得资料,听取意见,对初步方案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

4、区政府财政部门在常委会举行会议审查和批准预算调整方案的10日前,将预算调整方案及其报告送交常委会办公室,财经工委的初审意见同时送交。办公室应当在会议7日前发给常委会组成人员。

5、常委会举行会议听取和审议区政府的报告和财经工委的初审报告,并作出批准调整的决议。

六、关于审计工作监督

1、区人大常委会每年审查和批准决算的同时,听取和审议区政府提出的审议机关关于上一年度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

2、区审计机关代区政府起草的关于上一年度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应当在常委会举行会议审查和批准决算草案的1个月前,送交区人大财经工委进行初步审查。

3、常委会组成人员对审计工作报告的审议意见,在常委会会议结束后7个工作日内,由财经工委负责整理,报常委会分管副主任签发。办公室将审议意见送区政府研究处理。区政府应当将研究处理情况向常委会提出书面报告。必要时,常委会可以对审计工作报告作出决议。区政府应当在决议规定的期限内,将执行决议的情况向常委会报告。

七、关于组织执法检查

(一)制定执法检查计划

1、制定区人大常委会年度执法检查计划的时间、工作分工和程序,按本“意见”第三部分第(一)项所述制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年度计划的规定执行。

2、拟订年度执法检查计划时,在议题选择和时间安排上应当与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年度计划综合考虑,平衡安排。

(二)拟定执法检查方案

1、有关工作委员会应当根据年度执法检查计划,就其负责的执法检查项目,在检查实施前1个月制定出执法检查的具体工作方案,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后,提交常委会主任会议确定。

2、有关工作委员会应当根据执法检查工作方案,做好前期调研工作,并就执法检查的有关工作与“一府两院”做好沟通,请有关方面参与。

3、执法检查工作方案经主任会议审定通过后,由有关工作委员会以常委会办公室的名义书面通知“一府两院”并通知检查组全体人员。办公室协助有关工作委员会做好相应的后勤服务保障工作。

(三)开展执法检查

1、执法检查组的组成参照《*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执法检查工作规定》组织。

2、开展执法检查的有关事项参照《*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执法检查工作规定》执行。

(四)形成执法检查报告

1、有关工作委员会在执法检查工作结束后,协助执法检查组对所检查的法律法规实施现状的评价、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其产生原因的分析、改进执法工作的建议、对有关法律法规所提出的修改完善建议等进行综合,形成执法检查报告。

2、执法检查报告由执法检查小组或有关工作委员会主要负责人向主任会议汇报,由主任会议决定列入常委会会议议程。

3、受上级人大常委会委托进行的执法检查,有关工作委员会负责将执法检查情况书面报送上级人大常委会。

(五)执法检查报告的处理

1、常委会会议听取执法检查组组长或副组长作执法检查报告。常委会审议执法检查报告时,“一府两院”及有关部门负责人应当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办公室负责提前通知。

2、常委会组成人员对报告的审议意见,在常委会会议结束后7个工作日内,由有关工作委员会负责整理,报常委会分管副主任签发。办公室将审议意见连同审议的报告,分送“一府两院”研究处理。

3、在执法检查报告及审议意见送交“一府两院”及其有关部门2个月内,有关工作委员会应当就整改情况听取相关部门汇报,进行跟踪督查,并督促“一府两院”在规定时间内向常委会分别提出改进的措施和改进的情况的书面报告。

4、在收到“一府两院”提出的研究处理情况的报告后,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或由常委会组织跟踪检查,也可委托有关工作委员会跟踪检查。

5、关于执法检查其它事项,参照《*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执法检查工作规定》执行。

八、关于通报和公布

(一)向区人大代表通报和向社会公布的内容

1、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专项工作报告的年度计划;

2、常委会听取的专项工作报告及审议意见,区政府、区法院、区检察院对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或执行决议情况的报告;

3、常委会听取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报告、预算执行情况报告和审计工作报告及审议意见,区政府对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或执行决议情况的报告;

4、常委会年度执法检查计划;

5、常委会执法检查报告及审议意见,区政府、区法院、区检察院对其研究处理情况的报告;

上述第2、3、5点内容依法向区人大代表通报。

(二)向区人大代表通报和向社会公布的形式。

向区人大代表通报一般采用书面或其他媒体形式。

向社会公布采取刊登《*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刊》、在*区人大常委会网站、区公众信息网、区政务网上公开报道等形式。具体形式是:

1、常委会听取和审议的专项工作报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报告、预算执行情况报告、审计工作报告、执法检查报告等,在《*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刊》上刊登,并在*区人大常委会网站、区公众信息网、区政务网上向社会公布。

2、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年度计划、年度执法检查计划,对专项工作报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报告、预算执行情况报告、审计工作报告、执法检查报告的审议意见以及区政府、区法院、区检察院对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或执行决议情况的报告在*区人大常委会网站上向社会公布。

3、对关系全区经济社会发展稳定大局和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可以通过区公众信息网、区政务网等形式向社会公布。

(三)向社会公布的审签工作程序

执法督察工作报告例9

人大对检察机关的监督方式有审议工作报告、人事任免、执法检查、评议、质询、交办、调查、个案监督、法律监督文书等等。其中,执法检查最为常用。关于执法检查,全国人大常委会于1993年8月制定了《关于加强对法律实施情况检查监督的若干规定》。该规定对执法检查的组织、活动原则、主要程序等内容进行了规范。各级人大常委会或专门委员会每年都要组织几次执法检查。这些执法检查,或是专门针对检察机关的,如《检察官法》执行情况检查;或是针对某一法律,如《刑诉法》的贯彻执行情况检查;还有的针对某一专项行动,如“严打”整治斗争中的执法活动检查。执法检查是执法评议的基础和依据之一,这些检查对促进检察机关公正执法,提高检察队伍执法水平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是,为避免执法检查和评议流于空泛和形式,还有很多方面有待加强和改进。而检察机关的能动作用将从中发挥积极有效的辅助功能,具体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提高检查主体的专业水准。检察机关及有关职能部门的业务,如不捕、不诉的法律分析、抗诉审查等具有较高的技术要求,而系统、机构之间的分工、配合、制约关系又较为复杂。执法检查本身对监督者监督水平提出了考验。

在提高检查主体的专业水准方面,检察机关可以从以下发挥能动作用:一是作专业讲解,向人大代表、委员讲解有关检察业务的基础常识,对检务公开和检察工作报告包括的专业知识进行重点介绍。二是在执法情况报告后附注有关专业解释和法律依据以便对照检查,将执法检查的具体内容分项逐案列表说明,使检查评议一目了然,简单方便,同时也使监督者更熟悉掌握相关业务。三是建议在检查组成员中增加司法实践者和法学研究者的比例,使检查组更具权威性。虽然上述措施并不能根本改善人大的专业化问题,但对于经验积累和具体操作仍不乏促进和优化作用。

(二)建议重点监督检查内容。就针对检察机关或政法系统的执法检查而言,错案追究责任制等办案制度和办案纪律约束最严格的,人民群众反映最强烈的,以及公检法三家矛盾最突出的执法权力和环节,是执法监督的关键和实质所在。接受人大执法检查的目的就在于通过检查纠正错误,总结经验,防止执法权力被滥用或执法过程中出现偏差,保障公正执法。既然是监督制约机制就应当着重针对最要害最薄弱的环节,否则,忽略或规避都可能产生不公正甚至腐败的隐患。

为此,检察机关应当主动向人大提出需要进行重点监督检查内容的建议,并进行必要的解释和说明。主动邀请人大进行执法检查,提供相关的内容目录附注说明,列举不捕、不公开听证、自侦案件强制措施及犯罪预防、人大交办工作、检察长接待日工作等方面供人大常委会选择定夺。因为人大代表与社会各界联系密切,具有最广泛的代表性,最能反映人民的满意程度。主动建议检查内容,事实上是在自查自纠的基础上,将检察执法质量与效果通过人大的检查和评议进行最严格的验收。当然,这也是人民群众的要求,是检察权的内在必然要求。对检查内容的建议,深层次的意义在于体现了检察机关始终将检察工作置于人大监督之下的端正态度和公正执法的信念。

执法督察工作报告例10

2、执法部门配合不力,监外执行监督考察工作出现脱节。审判机关对罪犯宣告监外执行后,法律文书有时送达不及时或出现漏送等情况,造成见人不见档、见档不见人,甚至人档都不见的情况,致使审判机关与公安机关对监外执行罪犯的执行交接出现相互脱节。另外,罪犯被宣告监外执行前在看守所羁押,判决后审判机关虽然将有关的法律文书送达看守所,但是看守所在释放监外执行罪犯后,有的不及时或者根本不把判决书等向监外执行罪犯的辖区派出所送达,致使部分监外执行罪犯执行脱节。作为法律监督机关,法律赋予监所检察机关检察部门对监外执行罪犯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考察的权力,但审判机关在对罪犯宣告监外执行后,判决书往往不向监所检察部门送达,看守所有时也不及时报告,致使监所检察部门很难掌握辖区内监外执行罪犯的实有人数。

3、监外执行罪犯对监外服刑认识不够,逃避监管现象突出。按照规定,罪犯被判监外执行后,要到其户籍所在地的派出所报到,一部分有固定职业或固定住所的罪犯基本能够做到,但是,一些无固定职业、户口空挂或无固定住所的监外执行罪犯,往往都没及时到辖区派出所报到,特别是有的由于在判监外执行时并判有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他们为了偿还债务,忙于外出打工挣钱,根本就没想到要到派出所报到,按要求定期向派出所报一份思想、工作、学习情况的汇报更无从谈起。有的基层派出所也没有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积极寻找或者通知有关单位负责寻找,造成脱管、漏管。通过检察发现90%以上的判缓刑监外执行罪犯未主动向当地派出所汇报过思想、工作、学习情况。

4、监督管理停留于表面,考察活动流于形式。基层派出所一般警力都不足,且任务繁重,加之在对监外执行罪犯的监督管理方式上没有统一的规章制度和措施,导致对监外执行罪犯监管工作的具体操作上无章可循,个别派出所对已经掌握的监外执行罪犯的监督管理也仅仅停留于重新犯罪进行打击,没有真正履行监督管理职能,监督考察成了一纸空文。在检察中发现,有的派出所对监外执行罪犯考察是通过村委会或监外执行罪犯的亲朋问问,有的是在办案或办事中顺便问问,考察记录不规范、不完整,甚至根本无记录。

针对上述存在的问题和原因,要加大对监外执行的监督力度,规范监外执行罪犯的监督管理,建议从以下几个方面对监外执行的监督管理工作进行整改和完善:

1、进一步提高对监外执行罪犯监管工作重要性认识。政法各机关应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各职能部门领导应切实加强检查、指导和督促,政法委应组织审判、检察、公安机关每年不定期组织1至2次专门的联合检查,对监外执行刑事判决、裁定中取得的成绩或经验应及时给予推广,对存在的问题应及时依法纠正或处理。统一规范监外执行的监督管理工作,把此项工作纳入各职能部门全年工作目标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考核,形成领导重视、责任落实、制度健全、措施得力、各部门齐抓共管的格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