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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做为不担当自查报告模板(10篇)

时间:2022-02-03 11:57:32

不做为不担当自查报告

不做为不担当自查报告例1

那么,名人做虚假广告是否要承担民事责任呢?首先,我们看到,商业广告是一种要约邀请,消费者看了广告后购买产品的行为是与广告主之间进行的,作为做广告的名人不是合同的当事人,不可能承担合同责任。其次,名人明知广告的用语和内容是虚假仍然宣传给消费者造成误导的,是否在民法上构成欺诈行为,应当负侵权责任呢?我们认为也很难构成。名人既不是广告主也不是广告经营者、广告者,其仅是与广告主或广告经营者、广告者提供演艺劳务一方当事人,其所作的欺骗行为是应其雇主――广告主或广告经营者、广告者的要求所为,由此产生的侵权责任也应当由其雇主承担。因而,我们认为在现行法律中是无法追究名人做虚假广告的民事责任,当然就更不说追究其行政责任与刑事责任。

但从应然的角度讲,名人是公众人物,名人所说的话与所从事的行为更容易为公众所接受和盲从,具有更强的公信力,其更有便利公众的信任为自己谋取利益,因而其做虚假宣传也就危害更大。这就涉及到名人的权利与义务的平衡,涉及到名人的利益与公共利益之间的平衡。我们认为,名人因为公众的信赖获得了声誉和由此带来的利益,事实上其的行使权利所产生效益比普通民众而言大的多,因而,对其的义务也相对要更为严格一些;名人的言行在很大程度上会影响到公共利益,对其作其利益一些必要的限制也是合理的。从这二个意义上讲,我们认为,名人做虚假广告还是应该承担民事责任。

但是,尽管说让名人做虚假广告承担民事责任可能减少这种虚假广告的危害,然而这也仅仅是一种事后的防范。我们是否可以思考,既然名人做虚假广告可能给社会带来较大的危害,那么我们是否可以从事先对其预防而减少这种危害产生的可能。

不做为不担当自查报告例2

一、检查产品和范围

本次定期监督抽查的产品为焊接电源、电磁继电器、电力电容器、互感器。本次监督抽查的对象主要为我市生产焊接电源、电磁继电器、电力电容器、互感器的持证生产企业。

二、工作要求

1、本次定期监督抽查工作委托我局直属技术机构组织实施,其中焊接电源、电磁继电器、电力电容器产品由**省高低压电器产品质量检验中心组织实施;互感器产品由**市质量技术监督检测院组织实施。鉴于市财政已经落实监督抽查经费,承担、承检单位必须严格按照《产品质量法》的要求,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企业收取监督抽查检验费用。

2、本次抽样由承担单位组织实施。抽样时,承担单位应有两人以上参加,并向受检企业出示本文件、单位介绍信或证明本人身份的证件。上述材料不齐全的,受检企业有权拒绝抽样。执行监督检查抽样的人员在对企业进行产品抽样的同时,要对产品生产企业的质量信息进行调查,认真填写《**省质量监督产品企业信息调查表》,并将调查信息与检验数据一起上报。

3、为避免重复抽查,切实减轻企业负担,原则上一个企业只能抽查一至两种(类)产品,且每种(类)产品只能抽检一个批次。当计划中安排的企业已被抽到两个批次产品时,其他产品不再抽样。

4、国家免检产品、中国名牌产品和**名牌产品,凡列入计划的,只进行企业情况调查,免于本次市级定期监督抽查产品的质量实物检验。

5、出口产品不得抽检。承担单位如发现受检企业生产的产品全部用于出口的,应在抽样单中说明情况,停止抽样。受检企业也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证明,如外销合同、加工协议或证明书等材料。

6、时间安排。本次定期监督抽查的抽样工作自发文之日起至4月10日结束,承担单位应于三天内将抽样结果上报我局监督稽查科。检验工作于**年6月底完成。

7、对无正当理由拒绝本次定期监督检查的企业,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质量法》第五十六条的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三、监督检查结果的上报和后处理

1、承担、承检单位要严格按照《关于调整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工作有关规定的通知》(浙质监发〔**〕372号)文件规定的检验报告寄送要求,将检查不合格产品的《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结果通知书》和检验报告以邮政特快专递等便于核实查询的方式送达受检企业,并确认企业收到。

不做为不担当自查报告例3

一、检查产品和范围

本次专项监督抽查的产品为控制电器,包括转换开关、主令开关、脚踏开关、组合开关、倒顺开关等。本次监督抽查的对象主要为我市已获证的控制电器生产企业。

二、工作要求

1、本次专项监督抽查工作委托**省高低压电器产品质量检验中心组织实施。鉴于市财政已经落实监督抽查经费,承担、承检单位必须严格按照《产品质量法》的要求,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企业收取监督抽查检验费用。

2、本次抽样由承担单位组织实施。抽样时,承担单位应有两人以上参加,并向受检企业出示本文件、单位介绍信或证明本人身份的证件。上述材料不齐全的,受检企业有权拒绝抽样。执行监督检查抽样的人员在对企业进行产品抽样的同时,要对产品生产企业的质量信息进行调查,认真填写《**省质量监督产品企业信息调查表》,并将调查信息与检验数据一起上报。

3、为避免重复抽查,切实减轻企业负担,原则上一个企业只能抽查一至两种(类)产品,且每种(类)产品只能抽检一个批次。当计划中安排的企业已被抽到两个批次产品时,其他产品不再抽样。

4、国家免检产品、中国名牌产品和**名牌产品,凡列入计划的,只进行企业情况调查,免于本次专项监督抽查产品的质量实物检验。

5、出口产品不得抽检。承担单位如发现受检企业生产的产品全部用于出口的,应在抽样单中说明情况,停止抽样。受检企业也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证明,如外销合同、加工协议或证明书等材料。

6、时间安排。本次监督抽查的抽样工作自发文之日起至3月22日结束,承担单位应于三天内将抽样结果上报我局监督稽查科。检验工作于**年5月底完成。

7、对无正当理由拒绝本次专项监督检查的企业,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质量法》第五十六条的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三、监督检查结果的上报和后处理

1、承担、承检单位要严格按照《关于调整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工作有关规定的通知》(浙质监发〔**〕372号)文件规定的检验报告寄送要求,将检查不合格产品的《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结果通知书》和检验报告以邮政特快专递等便于核实查询的方式送达受检企业,并确认企业收到。

不做为不担当自查报告例4

一、检查产品和范围

本次专项监督抽查的产品为液化石油气产品。本次监督抽查的对象主要为我市已获证的液化石油气气瓶充装单位。

二、工作要求

1、本次专项监督抽查工作委托**省液化石油气产品质量检验中心组织实施。鉴于市财政已经落实监督抽查经费,承担、承检单位必须严格按照《产品质量法》的要求,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企业收取监督抽查检验费用。

2、本次抽样由承担单位组织实施。抽样时,承担单位应有两人以上参加,并向受检企业出示本文件、单位介绍信或证明本人身份的证件。上述材料不齐全的,受检企业有权拒绝抽样。执行监督检查抽样的人员在对企业进行产品抽样的同时,要对产品生产企业的质量信息进行调查,认真填写《**省质量监督产品企业信息调查表》,并将调查信息与检验数据一起上报。

3、为避免重复抽查,切实减轻企业负担,原则上一个企业只能抽查一至两种(类)产品,且每种(类)产品只能抽检一个批次。当计划中安排的企业已被抽到两个批次产品时,其他产品不再抽样。

4、时间安排。本次监督抽查的抽样工作自发文之日起至11月9日结束,承担单位应于三天内将抽样结果上报我局监督稽查科。检验工作于**年11月底完成。

5、对无正当理由拒绝本次专项监督检查的企业,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质量法》第五十六条的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三、监督检查结果的上报和后处理

1、承担、承检单位要严格按照《关于调整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工作有关规定的通知》(浙质监发〔**〕372号)文件规定的检验报告寄送要求,将检查不合格产品的《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结果通知书》和检验报告以邮政特快专递等便于核实查询的方式送达受检企业,并确认企业收到。

不做为不担当自查报告例5

中图分类号:D917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723X(2012)04-0042-04

司法公正和司法民主是我国司法改革的基本目标。对于法律关系主体的当事人来说,公正是其权利合法享有并得以行使的情况下所追求的实体结果,民主是其实体关系结果有效性的要求。对当事人程序参与的权利和义务的设立成为现代刑事诉讼立法以及诉讼理论发展的核心内容。然而在我国,刑事诉讼当事人的程序参与程度较弱,特别是面对刑事案件财产执行极为困难的现状,刑事诉讼当事人却基本未参与其中。本文以犯罪嫌疑人财产申报义务为视角,拟阐述刑事诉讼当事人的程序参与对刑事案件财产执行的重要意义。

一、 刑事案件财产执行难度大

多年来,刑事案件财产执行工作一直是公安司法机关工作的难点,是诉讼当事人关注的热点,更是社会关注的焦点。从实际情况看,大部分刑事裁判的财产执行内容成了法律白条,严重损害了法律尊严和人民法院形象。如何维护刑事裁判的权威,切实解决执行难这个痼疾?这需要具体分析疑难点。

刑事裁判中涉及财产内容执行的可以分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的财产部分的执行、追缴违法所得的执行、财产刑的执行三类情形。

第一类,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难以执行。一般而言,一部分是因为被执行人确实没有财产而无力执行,还有相当数量的案件是因为被执行人及其家属在刑事案件审判之前已经将财产进行了转移、隐匿或变更处理。依据我国法律规定,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在侦查、审查阶段,只能向公安机关或者检察院提出赔偿要求,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也只是记录在案,并没有采取强制措施的权力,导致判决生效时,无法查找可予以执行财产。

第二类,追缴违法所得执行难。我国追缴退赔违法所得难以执行的主要原因是在赃款赃物的认定上,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和司法解释的内容之间有相互矛盾的地方;赃款赃物的移送及发还手续比较繁琐且缺乏有序性;除此之外,赃款赃物难以查找也是主要的原因。

第三类,财产刑执行难。财产刑在本质上是一种刑罚方法,它和生命刑、自由刑、资格刑等共同构成了刑罚体系。但是,现行法律虽然对财产刑的适用作了较为详细的规定,但对于财产刑的执行则规定得较少,特别是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无法查清,这种状况严重损害了人民法院刑事司法的严肃性与权威性,违背了罪责刑相适应的刑法基本原则。因此,如何有效解决目前执行难的问题,已经成为发展和完善财产刑的症结所在和重中之重。

从以上原因分析可归结为:有效查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有利于帮助解决刑事案件财产执行的疑难问题。[1]具体表现为:第一,执行标的如果是金钱,被执行人有无财产,尤其是有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对于执行能否顺利实现至关重要。第二,就交付特定物而言,特定物本身即为一种财产,在执行过程中首先要查找到该特定物,其后方能强制被执行人将其交出。在特定物确已变质、损坏或灭失的情况下,执行机关应当裁定折价赔偿或按标的物的价值强制执行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

“法律的生命在于法律的实现,而执行是法律获得生命必不可少的形式与途径。生效法律文书实现的效果如何,是衡量一个国家法治水平的重要标志。”[2]刑事案件裁判财产内容的顺利执行关键点是需要对被执行人财产有效查找,而在查找中应充分发挥刑事诉讼当事人的作用,特别是犯罪嫌疑人的作用,赋予其一定的义务。

二 、犯罪嫌疑人的财产申报义务

在我国目前的刑事裁判财产执行程序中,人民法院充当主要的角色。在刑事裁判生效后通常由法院刑庭或执行庭独立承担查找被执行人财产的角色,而当事人却在这个程序中无所作为,这是一个奇怪的、不正常的的现象。执行对象是被执行人(在侦查阶段为犯罪嫌疑人)的财产,被执行人对自己的财产情况最为熟悉,他们因为自己的犯罪行为而需要承担一定的财产责任,但他们在查明被执行财产的问题上却不用承担义务。在这样的执行程序下,一般情况下,他们不愿意主动提供财产配合执行;有的甚至消极对待执行,形成只有法院找到财产才能执行,找不到也就没有任何办法的局面。

在刑事诉讼中,主要的诉讼主体就是司法机关和诉讼当事人,那么查明和证明被执行财产的责任也只可能是由这些主体承担。从司法机关的角度看,司法机关在承担证明责任方面具有比普通公民强大得多的能力和优势。但是,加强诉讼当事人的证明责任,弱化司法机关的证明职能,是包括我国在内世界各国诉讼制度发展的潮流,是节约司法成本、提高司法效率的手段。因此,在查明执行财产的问题上,司法机关仅承担对当事人的财产申报情况和所提供财产线索的真伪进行审查,并采取财产控制措施的职责。

被害人作为犯罪行为的直接受害者,被害人的权益能否得到合理的弥补与诉讼的成败息息相关,刑事诉讼的结果与他有直接的利害关系。他经历了犯罪事实,对犯罪的整个过程最了解,最有惩治犯罪行为的决心和意志。他是否能有效参与诉讼,将影响诉讼进程和诉讼结果。然而,当前我国个人和社会组织的财产状况普遍缺乏透明度,没有建立统一的信用记录体系和透明的信息披露制度,尚未建立完善的财产登记制度和登记的财产对利害关系人的公示制度。大部分案件的被害人,不熟悉法律规定的可执行财产范围及调查对象,在实践中,调查犯罪嫌疑人财产的能力较弱,故在法律上让被害人承担被执行财产的证明责任是行不通的,仅仅只能是要求被害人在了解和掌握犯罪嫌疑人的财产时应予以提供线索或状况,这种规定符合我国社会之现状。[3]

刑事诉讼活动是一种旨在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刑事责任问题作出权威确定的活动。没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我国“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是对涉嫌犯罪而受到刑事追诉的人的两种称谓,在检察机关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之前,称为“犯罪嫌疑人”,在检察机关正式向法院提起公诉之后,则称为“被告人”。的参与,刑事诉讼就无法进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一旦死亡,刑事诉讼活动即告终止。可以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刑事诉讼的核心人物,具有十分重要的诉讼地位。在古代纠问式诉讼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居于诉讼客体的地位,而现代各国的刑事诉讼制度普遍废止了这种做法。在我国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作为刑事案件的被指控者,处于被追诉的地位,案件审理的结果有可能对其定罪、判刑,从而剥夺其财产、自由乃至生命;在刑事诉讼过程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一方面是接受追诉和审判,另一方面可以积极主动地进行防御和对抗;同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是刑事案件的重要证据来源。总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兼具了当事人的实体和程序两个根本特征,刑事诉讼当事人作为诉讼参与人之一,具有两个根本特征:当事人与案件事实和诉讼结果有着直接的利害关系,这是实体特征;当事人在诉讼中拥有较广泛的包括与其他诉讼参与人共同享有的自己特有的诉讼权利,并能对诉讼进程和诉讼结果发挥比其他诉讼参与人更大的影响作用,这是程序特征。也就是说,当事人的诉讼活动,对诉讼的启动、进行、变化和终结起着关键的推动作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公诉案件中的当事人地位和当事人权利具有天然的正当性,其理应参与包括执行阶段在内的刑事诉讼的全过程。同时,作为涉嫌犯罪,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主体,社会和国家有权利要求其承担一定的义务,即做(或不做)某种行为。

因此,在执行程序中,查明被执行财产状况的责任中,首先应当规定由犯罪嫌疑人承担财产申报义务。从实体法的角度看,犯罪嫌疑人很可能实施了犯罪行为而应承担相关财产责任,而承担财产责任的前提就是如实汇报自己的财产情况。从提高诉讼效率的角度看,司法机关掌握的被执行财产的信息主要是靠调查取证所得,往往不可能掌握被执行人的全部财产信息,而从我国现状看来,被害人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的能力极为低下,三者中只有被执行人自己是最清楚自己的财产状况。故从实现程序效益的角度看,由被执行人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状况产生的经济收益相对最多,可有效节约司法成本。

在我国财产申报制度是一种民事执行中的强制制度,是在面对民事案件“执行难”的问题上,开始探索并建立起来的制度。2008年4月l日起正式实施的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了被执行人不履行财产申报义务的法律后果,由此在形式上完整确立了我国的被执行人财产申报制度。这一制度虽然是一民事诉讼中的制度,但是由于刑事裁判中涉及的财产执行的问题与民事案件执行难具有共性,所以笔者认为这一制度可在刑事诉讼财产执行中予以借鉴。

民事诉讼中财产申报制度是指在执行程序中,当被执行人不能完全履行债务时,必须按照执行机构的要求真实全面地申报自己的财产状况,以供法院执行或者证明自己没有履行能力,否则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的执行制度。[4]鉴于刑事诉讼区别与民事诉讼的特性,刑事诉讼中的财产申报制度应该是指犯罪嫌疑人在涉嫌实施犯罪,可能需要承担财产责任时,必须按公安司法机关的要求全面真实地申报自己的财产状况,以使司法机关掌握其财产情况,否则应承担相应法律后果的制度。

三、刑事财产申报制度的程序设计

(一)适用范围

刑事财产申报制度的适用范围是:立案后,认为犯罪嫌疑人有可能承担财产责任的案件,具体为: 有可能是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有可能判处追缴违法所得的案件、有可能判处财产刑的案件。

(二)财产申报期间

从实务角度分析,侦查阶段是对犯罪嫌疑人财产采取控制措施的最佳时机,而一旦案件进入审判程序,法院能够控制犯罪人财产的情况极少出现。有的罪犯在犯罪之后往往会隐匿或转移财产,在执行财产刑时查获这些财产往往极为困难,从而使生效的判决沦于空判的境地。同时,检察机关、公安机关拥有强大的侦查力量和丰富的侦查手段,发现犯罪人可供执行的财产能力较强,在侦查阶段规定犯罪嫌疑人财产申报义务能有效配合侦查机关对涉嫌犯罪人财产控制权的实施。所以在侦查阶段,侦查机关如果有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涉嫌犯罪,且其因涉嫌的犯罪行为可能承担财产责任时就应告知犯罪嫌疑人具有如实申报财产的义务及其不如实申报的法律后果,而犯罪嫌疑人自得到申报义务通知时起就应如实向侦查机关申报。

(三)在审查阶段

犯罪嫌疑人应配合检察机关对案件的审查工作,如实回答有关财产申报以及与财产申报相关的其他问题。如果犯罪嫌疑人认为侦查机关认定其具有财产申报义务确有错误时可向检察机关提出申诉,检察机关应予核实,并将核实结果及时告知。

(四)财产申报的形式

虽然在我国民事诉讼法中设立了财产申报制度,但是关于申报的形式却没有规定。目前各级、各地法院的做法不一。笔者认为在刑事诉讼过程中,由侦查机关在讯问犯罪嫌疑人时告知其财产申报义务,并讯问财产情况;在对财产申报资料及时进行审查、核对后,侦查机关应对犯罪嫌疑人的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进行控制,禁止犯罪嫌疑人处分受控制的财产。

(五)财产申报的范围

犯罪嫌疑人申报的财产数额以其可能承担的财产责任为限,主要申报当时所拥有的财产,如申报当时的财产不能满足,或者发现被执行人有瞒报或虚假报告情况时,可继续要求其申报前一年的财产。关于财产申报的种类,应当包括:银行存款、现金、有价证券;土地使用权、房屋及不动产所有权;交通运输工具,机器设备,产品、原材料等动产;债权;股权;知识产权等财产权利;其他财产。

(六)违反财产申报义务的法律责任

对拒不申报财产或虚假申报的,可以先罚款。(当然,在罚款缴纳期限前,犯罪嫌疑人主动申报财产的,可不执行罚款。)执行罚款处罚后,如果被执行人仍不履行申报财产义务或作虚假申报的,则应根据具体情况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采取刑罚易科制度[5](P333)。

刑事执行工作的主要目标是实现裁判的内容,维护生效法律文书的权威,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利。然而,现行司法中对诉讼权利义务的设置以及规范存在极大的瑕疵,致使裁判的执行存在瑕疵,其中包括刑事裁判财产内容执行难的问题。

实现刑事裁判的财产内容,需要在执行程序中建立完善的财产调查制度,而财产调查应包含财产申报,也就是说财产申报是财产调查的一种途径,是通过赋予犯罪嫌疑人自行披露财产的义务,以达到准确、迅速地查清可供执行财产的财产调查制度。当然,财产申报制度作为财产调查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是完善强制执行程序的一个重要步骤,因而必须与其他制度相互配合,共同实现发现执行财产的目的。

[参考文献][1]文宏浩.刑事案件财产执行制度确有改革必要[J].中国审判新闻月刊,2011,(5).

[2]章武生.民事执行,树立和维护司法权威的一个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J].政治与法,2004,(4).

[3]陶福勇.被执行人财产申报制度研究[D].华东师范大学硕士毕业论文,2008.

[4]高祥.被执行人财产申报制度研究[D].苏州大学硕士毕业论文,2008.

[5]柯庆贤.刑法专题研究[M].台北:三民书局,1998.

[6]沈达明.比较强制执行法[M].北京:对外贸易教育出版社,1994.

[7]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课题组.财产刑执行情况的调查报告[J].西南政法大学.

[8]谭兵.民事诉讼法学[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7.

[9]肖建国.民事诉讼程序价值论[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

[10]胡志超.执行威慑机制研究[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8.

[11]谢佑平,万毅.刑事诉讼法原则――程序正义的基石[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2.

[12]H.盖茨.扩散利益的保护[A].福利国家与接近正义[C].法律出版社,2000.

[13]刘荣军.程序保障的理论视角[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

[14]伍梅.财产刑执行难的原因及对策研究[J].中共云南省委党校学报,2005,(4).

[15]刘家琛.当代刑罚价值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

[16]黄海霞.给假烟厂放哨老汉被判罚80万[N].法制日报,2006-3-27.

不做为不担当自查报告例6

一、检查产品和范围

本次专项监督抽查的对象主要为我市电能表生产企业。

二、工作要求

1、本次专项监督抽查工作由**市质量技术监督检测院承担。承担、承检单位必须严格按照《产品质量法》的要求,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企业收取监督抽查检验费用。

2、本次抽查由承担单位组织实施。抽样时,承担单位应有两人以上参加,并向受检企业出示本文件、单位介绍信或证明本人身份的证件。上述材料不齐全的,受检单位有权拒绝抽样。执行监督检查抽样的人员在对企业进行产品抽样的同时,要对产品生产企业的质量信息进行调查,认真填写《**省质量监督产品企业信息调查表》,并将调查信息与检验数据一起上报。

3、每个企业每种产品抽检一个批次。当计划中安排的企业已被抽到两个批次产品时,其他产品不再抽样。

4、连续三年定检合格的产品、国家免检产品、中国名牌产品和**名牌产品,凡列入计划的,只进行企业情况调查,免于本次专项监督抽查产品的质量实物检验。

5、出口产品不得抽检。承担单位如发现受检企业生产的产品全部用于出口的,应在抽样单中说明情况,停止抽样。受检企业也应该积极配合提供相关证明,如外销合同、加工协议或证明书等材料。

6、时间安排。本次监督抽查的抽样工作从***年10月15日开始至10月25日结束,承担单位应于三天内将抽样结果上报我局监督稽查科。检验工作于**年12月25日前完成。

7、对无正当理由拒绝本次专项监督检查的企业,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质量法》第五十六条的有关规定予以严厉处理。

三、监督检查结果的上报和后处理

1、承担、承检单位要严格按照《关于调整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工作有关规定的通知》(浙质监发[**]372号)文件规定的检验报告寄送要求,将检查不合格产品的《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结果通知书》和检验报告以邮政特快专递等便于核实查询的方式送达受检企业,并确认企业收到。

不做为不担当自查报告例7

    李二在与李某争吵拉扯后,让某医院的医师赵某为其出具了骨折的报告单,并以此为据状告李某索赔,后经鉴定,李二当时并未骨折。李某遂将赵某和其所在的医院诉至法院。日前,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被告某医院赔偿原告李某精神损害1000元。

    1999 年9月13日,李某与李二发生争吵,相互拉扯,李二当天到某医院做X光摄片检查,接诊医师邓某做X线检查后认为“左肘关节未见异常”,并出具检查报告单。事后,李二找到医师赵某,让赵某为其出具“左肘肱骨内上髁撕脱性骨折”报告单,赵某开具报告单。据此,公安局、法院作出司法鉴定,认定李二属轻微伤三级。 2001年7月、9月,李二先后两次以李某造成其轻微伤三级伤害的事实为由,向沙县法院提起民事诉讼。2003年1月,沙县法院委托南平市第一医院对李二伤情重新鉴定,认定李二当时没有骨折。

    2004年5月24日,李某向沙县法院起诉,要求赵某赔偿精神损害3万元,某医院对赵某行为承担连带责任。

    法院认为,被告系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其行为应当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签署有关医学证明文件必须亲自诊查、调查,医师不得出具与自己执业范围无关或者执业类别不相符的医学证明文件。被告赵某虽为放射科医师,但没有亲自为李二诊查病情,为此其签署的李二检查报告单,属于超范围执业行为,违反了执业医师法的规定。赵某的签署的诊查结论是在履行职务过程中实施的,且已经某医院盖章认可,故其行为应认定为某医院行为。被告作为医务人员和医疗机构,在履行医疗职责过程中,违反有关医疗法律规定,出具与病情不符的诊查报告单,他人使用后给原告造成损害,其行为有过错,应承担赔偿责任。被告赵某的过错系履行医务职责过程中发生,系职务行为,应由其医疗管理单位被告某医院承担责任。原告因为被告的过错行为,长期工作生活陷于被动,名誉与身心健康受到一定程度的损害,被告应予精神抚慰,适量支付精神赔偿金。

 中国法院网·乐训建

不做为不担当自查报告例8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主要思维为指点,深化贯彻落实科学开展观,紧紧环绕情况创优总目的,依照“福民强,贵在继续”的总体要求,出力为全经济社会平稳较快开展,营建优越的行政法律情况。以贯彻落实国务院《具体推进依法行政施行大纲》(国发〔2004〕10号)、《关于增强县当局依法行政的决议》(国发〔2008〕17号)为主线,以贯彻施行《国务院关于增强法治当局建立的定见》(国发〔2010〕33号)为重点,进一步做好依法行政各项重点任务,出力推进依法行政、法治当局建立获得新打破。

二、审核对象

年度依法行政审核的对象为19个县(、区)当局及管委会,63个当局部分及单元。(审核单元名单详见《告诉》附件2)。

各县(、区)人民当局可参照本方案,连系当地实践制定方案,对所属乡镇人民当局和任务部分进行依法行政审核。

三、审核内容

年度依法行政审核的重点是国务院《具体推进依法行政施行大纲》、《关于增强县当局依法行政的决议》和《国务院关于增强法治当局建立的定见》、《标准行政处分裁量权规则》(洛政办[2009]84号)、《人民当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增强标准性文件立案任务的告诉》(洛政办[2008]118号)、《关于印发当局法制信息与宣传审核方法的告诉》(洛政法[2010]4号)等文件的贯彻施行状况,内容包罗依法行政的组织指导和保证、科学民主决议计划、标准行政法律行为、进步准则建立质量、行政监视、进步依法行政观念和才能等方面的状况。(详细审核规范详见《告诉》附件1)

四、审核顺序和方法

(一)自查自评。今年度12月底前,各审核对象对今年度依法行政任务进行自查自评。

(二)提交申报。各审核对象对照审核内容分化表所列项目构成依法行政年度申报,并将年度申报和自我打分的审核内容分化表提交综合审核组担任依法行政目的审核的人员一并带回。

(三)组织反省。当局法制办公室对各审核对象报送的依法行政年度申报和材料进行审核,并依据委、当局对年度综合审核的要求,对审核对象进行实地抽查和打分(审核对象不具有审核项目所触及的行政本能机能而无法展开该项任务,经审核机关核实,对该项目以分值的80%打分)。实地反省首要接纳听报告请示,查阅相关文件、会议记载、行政法律檀卷、行政复议檀卷和其他材料等方法进行。还,从司法机关、机关、监察机关和新闻单元搜集相关资料,调查各审核对象能否存在行政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和违法违纪等状况。

(四)展开外部评断。审核机关组织对63个当局部分及单元进行外部评断。外部评断审核的内容首要是行政法律结果和行政法律顺序。

(五)确定后果。在搜集材料、自查自评、组织核对、展开评断的根底上,综合剖析评定,确定审核后果。审核后果分为审核分值和审核等次两个局部。审核分值接纳百分制计分方法。对县(、区)人民当局的审核接纳内部审核方法进行,内部审核分值100分;对当局各部分及管委会的审核接纳内部审核和外部评断相连系的方法进行,个中内部审核分值占80分、外部评断分值占20分。审核等次分为优异(90分以上)、达标(60分以上至90分)、不达标(60分以下)三个等次。审核对象全年呈现严重行政违法行为,形成国度财富严重损掉某人民群众好处严重损掉或对社会不变形成严峻晦气影响的,今年度依法行政审核不评为优异和达标等次。不执行依法行政申报准则,未向人民当局申报年度依法行政任务状况的,不评为优异等次。

五、审核规律

一要规范。担任审核任务人员要严厉依照《告诉》中限制的审核目标、办法顺序和评分规范,查实被审核单元目的义务完成状况,照实认定打分,填明扣分缘由,不得敷衍塞责,不得均衡赐顾帮衬。

二要客观公平。要本着对组织、对被审核单元高度担任的立场仔细做好审核任务,禁绝歪曲或隐瞒审核实情,藏匿或窜改审核材料。要严守任务机密,禁绝向外透漏审核的有关状况,确保审核后果的客观真实、公平公道,为委、当局决议计划供应真实牢靠的根据。

三要理顺关系。各综合审核组担任该项审核任务人员要提早与被审核单元做好任务联接,合理布置审核中的详细工夫。各被审核单元要积极自动共同审核人员展开任务,按审核要求照实供应相关数据材料,因为客观缘由不克不及就地供应的,该当在现场审核后5日内实时向审核组供应。被审核单元要反映真实状况,不得隐瞒现实、故弄玄虚、骗取声誉,不得障碍、搅扰和刁难审核任务人员。

四要明白责任。担任该项审核的人员要实在实行任务职责,仔细完成所承当的各项详细义务,确保按期保质保量完成审核义务。要听从大局,盲目听从审核组的治理和任务布置,禁绝私自小我举动、随意离岗,无特殊主要工作,半途一概禁绝告假。

五要清廉审核。审核人员禁绝参加有碍审核公平的文娱运动,禁绝向被审核单元提出与审核任务无关的要求。凡审核任务人员有吃、拿、卡、要等违背规律要求景象的,一经发现,将严厉查处。

不做为不担当自查报告例9

是揭发,还是诬告?一时间,该事件成为当地最为人们津津乐道的谈资。时过境迁,真相渐渐被厘清。令人唏嘘的是,当初身处漩涡中的各方当事人,如今均已身陷囹圄。 贪官内斗引发的诬告风波

通过事后的调查得知,那些举报信的内容几乎都是捕风捉影。网络上举报的所谓大型雕塑,更是一帮人刻意编撰出来的说辞。导演这场举报事件的,便是该县当时的建设局局长。

事件的起因,缘于一座桥梁的质量事故。这名县委书记上任不久,境内一座桥梁出现安全隐患。负责施工的建设部门无疑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加之所谓的“官场派系”问题,建设局长整日坐立不安,认为县委书记会借此大做文章。

与此同时,县委书记对该县多项市政工程的承包方进行了调整。一帮建筑企业负责人对此耿耿于怀,认为新书记的手伸得太长,断了许多人的“财路”。

建设局长与一些企业主经过一段时间的谋划,决定先下手为强。“与其等着被人家收拾,不如先动手。”于是,文章开头的那一幕出现了。

举报内容与事实严重不符,甚至通过张冠李戴、移花接木的手法,把许多事硬栽在县委书记身上――这样的做法,当然可以算作诬告。对于这一点,建设局长在接受调查时供认不讳。同时他还交代,之所以诬告,是想把火往县委书记身上引。虽然自己并不掌握县委书记违纪违法的直接证据,但认定县委书记绝非一个廉洁自律的人。通过诬告来制造影响,一旦上级组织启动调查,一定能查出其它问题。

事件的发展某种程度上符合了建设局长的预期。许多对县委书记心怀不满的人受这次举报的影响,纷纷加入揭发行列。从举报的内容来看,尽管依旧充斥诬告之辞,却也牵出了一些其他问题。

上级组织展开调查后,很快认定当初的举报子虚乌有。但县委书记的其它问题浮出水面,并查出其存在受贿的事实。

举报者建设局长不久之后也落马了。事实证明,他不仅是一名诬告者,也是一名不折不扣的贪官。据说在接受调查期间,建设局长希望有关方面考虑他在与腐败者做斗争时的“立功表现”。这个请求并未获准,一场居心叵测的诬告,实在无法与“立功表现”划上等号。

诬告者: 既想歪打正着,又要把水搅浑

诬告者大致可分为四类。第一类是两人存在竞争关系,一方使出诬告手段,既拉下对手,又促成自己上位。比如南京原市长季建业与当时的市委书记杨卫泽之间,两人明争暗斗多年,均用过诬告手段。对于季建业来说,拉下杨卫泽,自己就有希望升任市委书记。

每当人事变动的敏感时期,这类诬告会明显增加。记者曾见识过,某县换届之前,县委副书记与常务副县长为了争夺县长位置,不惜使出诬告手段,扰乱了当地政治生态。

第二类诬告者,是因为一些过结对某人怀恨在心,一旦瞅见机会,就会诬告对方。一名曾担任过副厅级领导干部的官员,在其退休半年之后竟遭诬告,对手寄出大量举报信。这名官员表示,自己已经退下来,不会再挡着谁的道。大概是因为过去得罪了谁,退休了人家还扭住不放。

第三类诬告者,是想把水搅浑,“祸水东引”。广州市原副市长曹鉴燎对时任梅州市委书记朱泽君的诬告,就属于这种。朱泽君与曹鉴燎先后担任广州增城市委书记,两人虽在施政理念上有所不同,却未到水火不容的地步。尤其朱泽君离开广州赴梅州任职,两人既不存在不可调和的矛盾,更没有直接的竞争关系。

所以,当朱泽君遭遇举报时,并未把目标锁定在曹鉴燎身上。后来人们才得知,曹鉴燎这样做只是为了转移焦点。彼时曹鉴燎已听到风声,纪委正在调查自己,为了把水搅浑,他才使出这招。

第四类诬告者,便是刻意挑拨是非的小人。一名西部地区的正厅级官员向记者讲述了他所经历的一场诬告,在他看来,整场诬告完全是小人挑拨的无妄之灾。一个人假借市委常委的名义,向上级大量发送举报信,举报该市的一名主要领导。尽管举报信的内容都是凭空捏造,但此举却让市委班子内的关系变得十分微妙。被举报的这名领导得知这些举报信后,对那名市委常委倍加提防。该市委常委后来多次表示,举报信与自己无关,是有人存心挑拨他们之间的关系。此事后来成为了“悬案”,所造成的裂痕很难弥补。

这名正厅级官员无奈地表示:“诬告与一个地方的政治生态,简直是一个恶性循环。政治生态越差的地方,诬告之风越盛;诬告大行其道,又会让政治生态更加复杂。一个班子有那么两三个人打歪主意,这个班子就没有战斗力可言,整天忙着勾心斗角,而不是抓经济。”

诬告的动机五花八门,但归根到底还是为了利益。诬告者本身怀有不可告人的目的,他去诬告某人,或是通过诬告某人去打击另一人,为的还是捞取个人的政治利益与经济利益。

诬告者最喜欢攻击对手的作风问题和经济问题。诬告者往往会以添油加醋、张冠李戴的方式,令诬告内容看似“真实”。比如有人诬告一名县委书记挪用资金,拆借给私营企业。而此后的调查,令县委书记也大吃一惊。因为此事并不是凭空杜撰,而是确有其事,只不过发生时间是在其离任几个月后。真真假假的内容混在一起,很多人都会被蒙蔽。

被诬告者: 有鬼者惶惶,无辜者怅怅

被诬告者通常分为两类,一类是本身并不干净,虽然举报内容胡编乱造,但他自己还有许多隐藏的问题。这种时候,被诬告者当然会想方设法灭火。另一类是本身比较正直的官员,他们在面对诬告时,轻者一身骚,重者影响仕途。

纪委收到举报信后,通常会按照程序处理。经过研判,一旦找干部谈话,“某某某被纪委调查”的消息就会传开。即便被举报的干部根本不存在举报中的情况,也会给他造成不好影响。

一名处级干部告诉记者,自己曾遭遇铺天盖地的网络举报,一些帖子流传很广。后来组织经过调查,在一次内部谈话中证实了他的清白。“诬告内容满天飞,证实我清白的消息只是内部传达,结果可想而知。后来我也劝自己,能做到这一点,已经很不容易。相信我的人始终相信,不相信的人说再多也不会相信。”

还有一些人,在副处升正处,正处升副厅的关键时刻遭遇诬告,尽管最后被证实清白,却错过了提拔机遇,仕途上再无进步。一名官场人士感叹:“对于这些被诬告者,证实了清白,却很难讨得回公道。”

被诬告者在遭遇突如其来的变故时,往往还会充满无奈。一名曾担任过多地县委书记,如今担任某地级市政协主席的官员,在当地官声较好。不过3年前,他还是遭遇了一场始料未及的诬告。上级组织接到大量举报信,网上也出现一些针对他的负面帖子。

事后经过调查,组织上为他证实了清白。但究竟是谁在幕后导演了这一闹剧,至今无法查证。这名官员感叹道:“就算查个水落石出又怎样?被诬告者其实有太多无奈,很多时候还得靠自己调整心态。”

当初面对铺天盖地的负面舆论,这名官员很想做出公开回应,但最后还是被劝住了。他认为,一方面,诬告者躲在暗处,真要是辩论、对质,连对象都找不到;另一方面,不可否认社会上有一股仇官情绪,自己真要站出来,或许会引来更多谩骂。同时他也表示,有些官员会用删帖、抓记者的方式做出回应,但自己并不主张这样做。“一旦使用这些手段,反而说明你心虚,甚至在外界观感中坐实了这些举报。” 下级诬告上级,上级也会诬告下级

诬告者通常以下级或平级居多,因为存在私人恩怨以及竞争关系,便用诬告的手段攻击对手。但也不排除另一种情况――上级诬告下级。

一名熟悉内情的人士介绍,十后落马的一名正部级高官,在其从政经历中便有过诬告下级的举动。当时他正担任副省级职务,尽管手握大权,却又不想得罪人。他授意人向上级写信,诬告一名比自己级别低的官员。上级批转这些信件后,他立刻启动调查程序。对外,他仍旧“装好人”,说自己并不想整谁,实在是上面压力大,自己不得不有所动作。

不做为不担当自查报告例10

----彼得·德鲁克

决定一个人能否成就事业的关键就是责任心, 一个有责任心的人往往会有出色的工作成果,而那些不勇于承担责任,凡事总爱找借口的人大多都碌碌无为。

著名的美国西点军校有一个悠久的传统,当新生遇到学长或军官的问话时,只能有四种回答:

“报告长官,是。”

“报告长官,不是。”

“报告长官,没有任何借口。”

“报告长官,我不知道。”

除此之外,不能多说一个字。例如,军官问你:“你这样算完成任务了吗?”在这种情况下,你也许只能说:“报告长官,不是。”如果军官再问为什么,你也许会有各种理由、借口没完成任务,但在西点军校你的回答只有:“报告长官,没有任何借口。”

在我们看来,这个制度或许有些不公平,有些时候我们确实会因为一些事情没能完成任务。但是,西点军校这样做的原因就是让学生懂得如何忍受不公,同时,学会承担责任的道理,做任何事都要勇于承担责任,没有借口。事实证明,西点军校这样的做法是正确的,从西点军校出来的学生许多人后来都成为杰出的将领或商界奇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