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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教主任教育教学模板(10篇)

时间:2022-02-27 17:56:18

保教主任教育教学

保教主任教育教学例1

第十五次全军院校工作会议对全军院校的体制编制进行了调整,将院校划分为学历教育院校和任职教育院校两大类,使军事高等教育与军事职业教育相对分离。我院从过去培养海军航空兵学历教育院校转型为培养海军航空兵学历教育为主,同时承担相当数量生长指挥官的任职教育的院校。对于学历教育的教学保障,学院有比较完整的保障体系和实践经验,但对于如何做好任职教育的教学保障工作,需要我们重新认识、深入研究探索。

一、军队院校教学保障的性质和特点

1.教学保障的性质

(1)教学性。随着教学改革的深人发展,人们越来越深刻地认识到:教学保障作为院校教育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其关键在于教学保障是教学活动中的激励调控因素和技术支撑基础,离开了教学保障,教学过程将无法进行。教学保障和教学的一体化相辅相成过程决定了它所具有的教学性质。

(2)技术性。传统的单一物质保障服务模式,已逐步向系统化、综合化和现代化的技术保障与优质服务方向转换。目前,在我军院校多媒体课件、计算机辅助教学、校园网络等现代化教学手段也在院校教育中获得了运用,因此,为提高先进设备的教学效益和使用效益,就必须加强技术导引和科学管理。

(3)管理性。教学保障管理工作是贯穿于院校教学保障的一条主线。物资供应、采购、设施建设、设备维护、经费使用等方方面面的工作,都离不开管理。我军各院校有大量的教学设备,如何用好、管好、维护好这些设备,最大限度地提高使用率和完好率,充分发挥其应有的教学效益。

(4)经济性。教学保障是军队院校教育领域一种依附经济条件的实践活动。教学保障是以物质技术条件为教学提供服务的,而这种物质技术条件又是以经济实力为前提的。这是因为,我军院校教学保障首先是以经费的方式出现的,用于教学的物资、器材、设施、弹药等都是以经费为基础的,经费的多少决定着用于院校教学的物质基础和技术条件。从教学保障的工作过程来看,也是由经费的获取、分配、转换、使用、管理等一系列经济活动构成的,因此说教学保障具有鲜明的经济性。

2.教学保障的特点

认识和把握教学保障工作的特点,从而使我们认识和揭示教学保障工作的规律,并按其规律做好教学保障工作,具有重要作用。教学保障工作具有下列几个特点。

(1)超前性。树立超前教学保障的观念院校教育要面向未来,就是人才培养要超前,教学保障要先行。要充分认识到,院校教育是为打赢未来高技术战争培养人才,而未来战争是高新技术性的现代化战争,院校教育必须要有超前意识,院校教学的超前意识,决定了教学保障必须要树立超前保障的观念。

(2)全程性。突出表现在对教学活动的全过程,即:从教学准备、课堂教学到实验、实作和实习,一时一刻,自始至终地提供教学保障。

(3)繁杂性。涉及范围广。教学保障是一个复杂、多样、面广的系统,涉及院校内上上下下的机构,院校外方方面面的部门,保障活动遍布各类教学、科研场所。可以说,哪里有教学活动,哪里就有教学保障工作。

二、 任职教育下教学保障新特点

岗位任职教育是建立在一定的学历教育基础上、满足军队岗位职责和军人岗位变化需要所实施的任职资格和任职能力的教育。在培训范围上划分为生长干部任职教育、现职干部任职教育和现职干部轮训培训3种,因此,任职教育的教学保障工作有其明显的特点。

1.培训对象多元化,教学保障需求大

任职教育培训对象既有依托国民教育的地方大学毕业生,又有军队院校“合训分流” 学员,还有部队现职干部任职培训和专业轮训学员,培养对象的多元化要求对教学场所的保障要求增大。

2.培训对象层次高,教学保障难度大

任职教育本质来讲,属于军事高等职业教育,它以培养学员岗位任职能力为主要任务。来自各部队的学员,有的是基层主管,有的就是机关业务技术骨,还有硕士、飞行员等营团领导干部。他们经过培训或专业轮训后,不少要到部队担任上一级职务的领导干部。因此,对这类学员的任职培养要求更高。

3.培训周期短、节奏快

任职教育培训一般为1年或几个月时间,使得任职教育呈现出周期短、节奏快的特点。如何在不到1年的时间内保障好培训,这就大大加重了教学保障任务。

三、任职教育下教学保障的新思路

1.明确教学保障的新思路

(1)提高保障主动性。要深入教学第一线,急教学之急,解教学之难,供教学所需,把教学保障工作做到点子上;积极促进信息化教学环境建设,丰富信息资源的内容,切实提高教育技术保障的能力

(2)全局规划,统筹安排。教学保障工作点多面广,遍布于各类教学基础设施、场地、实验室和专业教室等多种实践性教学场所,教学装备和设备种类多、数量大,现代化程度越来越高,因此,要求在教学设施、设备、物资的建设与管理工作中树立全局观念,加强全员管理,动员全院各级各类人员都来关心教学保障,积极参与教学保障。

(3)适应发展,超前保障。教学保障人员不仅要看到当前的教学需要,也应对下一步保障工作有足够的认识。注重教学保障的超前性和前瞻性,在教保工作中坚持面向未来,适应高科技发展,始终保持保障工作的先进性和适度超前性。在实验室建设、装备、设备保障上及早制订保障计划,积极组织筹措,使装备器材保障工作走在教学需求的前面。

2.构建新型的教学保障体系

构建结构合理、特色鲜明的实验室体系。实验室是培养创新型军事人才的摇篮,是院校的核心竞争力,同时也是办学水平和办学特色的重要标志。为搞好学历教育的教学保障,同时满足任职教育教学保障的需求,应对现行的实验室体制进行调整改革,走集约化、中心化之路。成立实验中心,将承担全院学员共同实验教学任务。

3.构建适应学员能力培养的实验教学体系

实验教学以提高学员的能力、素质为核心,以培养学员创新意识、创新精神为目的,因此,必须加强对实验教学的研究,像理论课教学一样,建立新型实验教学体系。计算机教学中上机实习实操的技能性教学内容,也应从理论教学中剥离出来,构建一门相对独立的实验课程。

四、结束语

掌握新形势下教保工作的特点和规律,从理论的高度研究和解决教学保障工作出现的新问题,是当前教学保障工作需要研究的问题,特别要注重任职教育条件下教学保障工作规律的总结与研究,探索做好任职教育教学保障工作的新思路、新方法,促进教学保障工作水平不断提高。

参考文献:

[1]周建新,刘山荣.论军队院校教学保障理论建设[J].中国军事教育,2006,(3):97.98.

保教主任教育教学例2

第十五次全军院校会议后,我校积极推动学校教育训练由单纯的学历教育向学历教育与任职教育并重转变,教学保障作为院校教育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证军医大学教育转型的基础及前提。院校教育类型的转变与调整过程中,给教学保障带来的冲击以及军医大学教育的应对之策,始终是一项现实而紧迫的课题。

1  院校教育类型转变中出现的新变化

1.1  教育类型由“知识本位型”向“能力本位型”转变  第十五次全军院校会议改革军事教育,将学历教育与岗位任职教育相对分离,学历教育规模化,任职教育集约化,总体上突出军事职业教育,教育类型由学历教育的“知识本位型”向职业教育的“能力本位型”转变。

1.2  教学观更多地强调重视学员的亲身活动和体验  教学观是关于教学过程的本质、任务、特点、规律等问题的观点的总和。岗位任职教育的主要特点是以高等教育为基础的军事职业教育,本质上属于高等职业教育,教学的最终目的是达成人才的培养目标。作为特定的教育类型,岗位任职教育的教学观应体现界定这种教育类型的两大依据,首先是这种教育类型的人才培养目标,其次是体现人才培养目标总体设计思想的培养方案。教学观的转变体现为教学过程的三个转向:一是课程目标由“知识客体”转向“学员主体”;二是教育导向由“教育专家导向”转为“部队需求导向”;三是教育程式由传统的“教程”逐步向“学程”转化,教学的中心实际上是学员而不是教员。上述三个转向归结到一点,则是要求教学更多地强调重视学员的亲身活动和体验。

2  院校教育类型转变中教学保障面临的新冲击

   

岗位任职教育具有三个显著特点:一是培养目标具有鲜明的岗位指向性;二是教学内容具有很强的针对性,教学更强调实践应用,突出培养解决问题的能力;三是教学方法手段的灵活性,更加强调教与学之间的沟通交流。这些都给教学保障带来了新冲击。

2.1  教学场地与装备配备  信息化对我军武器装备产生强烈冲击, 特别是目前我军正处由于机械化、半机械化向信息化转变的过程中, 作战装备和保障装备更新速度不断加快, 培训员额需求逐步加大。而任职教育实践性、实用性和职业指向性的特点, 对教学平台的建设要求相当高, 但目前由于种种原因, 授课的教具及演习训练装备与部队相比差距很大, 不能满足教学训练的需求, 组织军事医学综合演习也缺乏相应的训练场地。

2.2  教学手段方法  岗位任职教育的保障要及时到位,岗位任职教育也需要做好以下几点:一是必需的教学设施。教室设施具有基本的多媒体教学需要,可以进行网上教学、网上战术对抗等,并且还需具备模拟化、虚拟化器材或实验室,可以满足教学需要。二是教员教学准备的保障,每个教员一台电脑,教员的办公用品能满足使用需要,教学的纸张、打印有充分的保障,以保证教员的教学需要。

2.3  教育投入  任职教育学员层次高、培训规格高、教学标准高, 对教学基本设施和资源的要求明显高于学历教育, 应该给予更大的教育投入。目前, 总部虽然不断加大任职教育投入,但由于训练经费总额较低, 只能保障中、高级培训重点,承担大量初级培训、师旅团参谋人员轮训的学历教育院校保障相对滞后。在学历教育院校教育转型中, 培训任务层次多, 尤其是干部轮训在校学员定额不多, 但不同班次同时施训, 培训量累积叠加, 造成教室、实验室、园区网、训练场等教学设施整体条件相对落后、承训能力相对紧张。此外, 任职教育教材更新快、实践教学多,教学训练没有专项保障, 院校任职培训“多训多亏”的问题比较突出, 影响了转型积极性、主动性, 不利于任职教育发展。

3  适应院校转型构建军医大学新型教学保障体系的新对策   

任职教育教学与保障制度不健全,是承担任职教育任务的学历教育院校面临的普遍问题。在任职教育任务相对较少的情况下, 院校加强管理、加大投入, 可以在一定范围内解决教学与保障中的问题。但随着任职教育任务不断增加, 各方面不协调的矛盾越来越突出, 必须通过制度规范, 保证院校教育转型稳步实施。

3.1  归口培训任务计划  任职教育种类繁多, 培训任务下达政出多门, 有些班次重叠交叉。目前, 院校承担的任职培训任务, 除总政调学计划外, 还有总部各业务部门、各军区(军兵种) 甚至国家有关部委根据业务建设需要委托院校培训的班次, 且各班次一般主要集中于4~6 月份和10~12 月份, 院校立足于主动服务, 有任务必训, 组训、保障比较困难。而且个别班次培训内容相同、规模不大, 但下达任务主管部门不同, 必须分班教学, 加重了院校教学、保障困难, 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培训质量。因此, 必须规范培训计划程序, 严格按照训练任务规划, 统筹计划、科学安排, 把学历教育院校的任职教育纳入规范化管理的轨道。要理顺任职教育任务分工, 总政主要负责按照训练任务规划宏观把握各院校、各专业任职教育总量, 并向院校下达中、高级干部任职教育计划; 将干部轮训纳入专业训练体制之中, 总政将干部轮训计划下达到各总部、军区(军兵种) 训练部门, 再由各大单位将专业干部轮训任务合理安排后, 下达到院校承训。

3.2  规范任职教育教学保障机制  为了提高军队任职教育学员素质,全面提高军队战斗力, 必须下大力规范任职教育保障机制, 根据任职教育教学、训练等特点和要求, 建立标准化的保障制度,规范教育投入和保障; 使教育和训练有效的结合起来,建立与军兵种体制相适应的训练基地,加快院校教学装备更新步伐, 扭转学历教育院校教学装备远远落后于部队装备平均水平的现状, 提高科技含量, 确保院校教学装备与部队主战装备、新装备同步发展,为提高任职教育质量,培养高素质复合型人才提供硬件支撑条件。

3.3  加强信息化保障建设力度

3.3.1  信息技术在军事教育领域的广泛应用, 使网上模拟对抗演练、远程教学、虚拟实验和信息资源共享进入到实质性阶段。建设信息化部队, 打赢信息化战争, 已成为新时期军事斗争准备的最高要求, 院校必须走在部队的前列。因此, 军医大学院校教学保障作为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无论从其内部构成,还是从其面临外部多变的环境来说,都变得越来越复杂。教学保障必须尽快从“物资型”保障向“技术支持, 信息服务”保障转变,不断地完善教学保障信息系统,使其达到精确化保障、智能化保障、经济性保障的效果。

保教主任教育教学例3

第十五次全军院校会议后,我校积极推动学校教育训练由单纯的学历教育向学历教育与任职教育并重转变,教学保障作为院校教育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证军医大学教育转型的基础及前提。院校教育类型的转变与调整过程中,给教学保障带来的冲击以及军医大学教育的应对之策,始终是一项现实而紧迫的课题。

1 院校教育类型转变中出现的新变化

1.1 教育类型由“知识本位型”向“能力本位型”转变 第十五次全军院校会议改革军事教育,将学历教育与岗位任职教育相对分离,学历教育规模化,任职教育集约化,总体上突出军事职业教育,教育类型由学历教育的“知识本位型”向职业教育的“能力本位型”转变。

1.2 教学观更多地强调重视学员的亲身活动和体验 教学观是关于教学过程的本质、任务、特点、规律等问题的观点的总和。岗位任职教育的主要特点是以高等教育为基础的军事职业教育,本质上属于高等职业教育,教学的最终目的是达成人才的培养目标。作为特定的教育类型,岗位任职教育的教学观应体现界定这种教育类型的两大依据,首先是这种教育类型的人才培养目标,其次是体现人才培养目标总体设计思想的培养方案。教学观的转变体现为教学过程的三个转向:一是课程目标由“知识客体”转向“学员主体”;二是教育导向由“教育专家导向”转为“部队需求导向”;三是教育程式由传统的“教程”逐步向“学程”转化,教学的中心实际上是学员而不是教员。上述三个转向归结到一点,则是要求教学更多地强调重视学员的亲身活动和体验。

2 院校教育类型转变中教学保障面临的新冲击

岗位任职教育具有三个显著特点:一是培养目标具有鲜明的岗位指向性;二是教学内容具有很强的针对性,教学更强调实践应用,突出培养解决问题的能力;三是教学方法手段的灵活性,更加强调教与学之间的沟通交流。这些都给教学保障带来了新冲击。

2.1 教学场地与装备配备 信息化对我军武器装备产生强烈冲击, 特别是目前我军正处由于机械化、半机械化向信息化转变的过程中, 作战装备和保障装备更新速度不断加快, 培训员额需求逐步加大。而任职教育实践性、实用性和职业指向性的特点, 对教学平台的建设要求相当高, 但目前由于种种原因, 授课的教具及演习训练装备与部队相比差距很大, 不能满足教学训练的需求, 组织军事医学综合演习也缺乏相应的训练场地。

2.2 教学手段方法 岗位任职教育的保障要及时到位,岗位任职教育也需要做好以下几点:一是必需的教学设施。教室设施具有基本的多媒体教学需要,可以进行网上教学、网上战术对抗等,并且还需具备模拟化、虚拟化器材或实验室,可以满足教学需要。二是教员教学准备的保障,每个教员一台电脑,教员的办公用品能满足使用需要,教学的纸张、打印有充分的保障,以保证教员的教学需要。

2.3 教育投入 任职教育学员层次高、培训规格高、教学标准高, 对教学基本设施和资源的要求明显高于学历教育, 应该给予更大的教育投入。目前, 总部虽然不断加大任职教育投入,但由于训练经费总额较低, 只能保障中、高级培训重点,承担大量初级培训、师旅团参谋人员轮训的学历教育院校保障相对滞后。在学历教育院校教育转型中, 培训任务层次多, 尤其是干部轮训在校学员定额不多, 但不同班次同时施训, 培训量累积叠加, 造成教室、实验室、园区网、训练场等教学设施整体条件相对落后、承训能力相对紧张。此外, 任职教育教材更新快、实践教学多,教学训练没有专项保障, 院校任职培训“多训多亏”的问题比较突出, 影响了转型积极性、主动性, 不利于任职教育发展。

3 适应院校转型构建军医大学新型教学保障体系的新对策

任职教育教学与保障制度不健全,是承担任职教育任务的学历教育院校面临的普遍问题。在任职教育任务相对较少的情况下, 院校加强管理、加大投入, 可以在一定范围内解决教学与保障中的问题。但随着任职教育任务不断增加, 各方面不协调的矛盾越来越突出, 必须通过制度规范, 保证院校教育转型稳步实施。

3.1 归口培训任务计划 任职教育种类繁多, 培训任务下达政出多门, 有些班次重叠交叉。目前, 院校承担的任职培训任务, 除总政调学计划外, 还有总部各业务部门、各军区(军兵种) 甚至国家有关部委根据业务建设需要委托院校培训的班次, 且各班次一般主要集中于4~6 月份和10~12 月份, 院校立足于主动服务, 有任务必训, 组训、保障比较困难。而且个别班次培训内容相同、规模不大, 但下达任务主管部门不同, 必须分班教学, 加重了院校教学、保障困难, 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培训质量。因此, 必须规范培训计划程序, 严格按照训练任务规划, 统筹计划、科学安排, 把学历教育院校的任职教育纳入规范化管理的轨道。要理顺任职教育任务分工, 总政主要负责按照训练任务规划宏观把握各院校、各专业任职教育总量, 并向院校下达中、高级干部任职教育计划; 将干部轮训纳入专业训练体制之中, 总政将干部轮训计划下达到各总部、军区(军兵种) 训练部门, 再由各大单位将专业干部轮训任务合理安排后, 下达到院校承训。

3.2 规范任职教育教学保障机制 为了提高军队任职教育学员素质,全面提高军队战斗力, 必须下大力规范任职教育保障机制, 根据任职教育教学、训练等特点和要求, 建立标准化的保障制度,规范教育投入和保障; 使教育和训练有效的结合起来,建立与军兵种体制相适应的训练基地,加快院校教学装备更新步伐, 扭转学历教育院校教学装备远远落后于部队装备平均水平的现状, 提高科技含量, 确保院校教学装备与部队主战装备、新装备同步发展,为提高任职教育质量,培养高素质复合型人才提供硬件支撑条件。

3.3 加强信息化保障建设力度

3.3.1 信息技术在军事教育领域的广泛应用, 使网上模拟对抗演练、远程教学、虚拟实验和信息资源共享进入到实质性阶段。建设信息化部队, 打赢信息化战争, 已成为新时期军事斗争准备的最高要求, 院校必须走在部队的前列。因此, 军医大学院校教学保障作为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无论从其内部构成,还是从其面临外部多变的环境来说,都变得越来越复杂。教学保障必须尽快从“物资型”保障向“技术支持, 信息服务”保障转变,不断地完善教学保障信息系统,使其达到精确化保障、智能化保障、经济性保障的效果。

保教主任教育教学例4

第十五次全军院校会议后,我校积极推动学校教育训练由单纯的学历教育向学历教育与任职教育并重转变,教学保障作为院校教育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证军医大学教育转型的基础及前提。院校教育类型的转变与调整过程中,给教学保障带来的冲击以及军医大学教育的应对之策,始终是一项现实而紧迫的课题。

1 院校教育类型转变中出现的新变化

1.1 教育类型由“知识本位型”向“能力本位型”转变 第十五次全军院校会议改革军事教育,将学历教育与岗位任职教育相对分离,学历教育规模化,任职教育集约化,总体上突出军事职业教育,教育类型由学历教育的“知识本位型”向职业教育的“能力本位型”转变。

1.2 教学观更多地强调重视学员的亲身活动和体验 教学观是关于教学过程的本质、任务、特点、规律等问题的观点的总和。岗位任职教育的主要特点是以高等教育为基础的军事职业教育,本质上属于高等职业教育,教学的最终目的是达成人才的培养目标。作为特定的教育类型,岗位任职教育的教学观应体现界定这种教育类型的两大依据,首先是这种教育类型的人才培养目标,其次是体现人才培养目标总体设计思想的培养方案。教学观的转变体现为教学过程的三个转向:一是课程目标由“知识客体”转向“学员主体”;二是教育导向由“教育专家导向”转为“部队需求导向”;三是教育程式由传统的“教程”逐步向“学程”转化,教学的中心实际上是学员而不是教员。上述三个转向归结到一点,则是要求教学更多地强调重视学员的亲身活动和体验。

2 院校教育类型转变中教学保障面临的新冲击

岗位任职教育具有三个显著特点:一是培养目标具有鲜明的岗位指向性;二是教学内容具有很强的针对性,教学更强调实践应用,突出培养解决问题的能力;三是教学方法手段的灵活性,更加强调教与学之间的沟通交流。这些都给教学保障带来了新冲击。

2.1 教学场地与装备配备 信息化对我军武器装备产生强烈冲击, 特别是目前我军正处由于机械化、半机械化向信息化转变的过程中, 作战装备和保障装备更新速度不断加快, 培训员额需求逐步加大。而任职教育实践性、实用性和职业指向性的特点, 对教学平台的建设要求相当高, 但目前由于种种原因, 授课的教具及演习训练装备与部队相比差距很大, 不能满足教学训练的需求, 组织军事医学综合演习也缺乏相应的训练场地。

2.2 教学手段方法 岗位任职教育的保障要及时到位,岗位任职教育也需要做好以下几点:一是必需的教学设施。教室设施具有基本的多媒体教学需要,可以进行网上教学、网上战术对抗等,并且还需具备模拟化、虚拟化器材或实验室,可以满足教学需要。二是教员教学准备的保障,每个教员一台电脑,教员的办公用品能满足使用需要,教学的纸张、打印有充分的保障,以保证教员的教学需要。

2.3 教育投入 任职教育学员层次高、培训规格高、教学标准高, 对教学基本设施和资源的要求明显高于学历教育, 应该给予更大的教育投入。目前, 总部虽然不断加大任职教育投入,但由于训练经费总额较低, 只能保障中、高级培训重点,承担大量初级培训、师旅团参谋人员轮训的学历教育院校保障相对滞后。在学历教育院校教育转型中, 培训任务层次多, 尤其是干部轮训在校学员定额不多, 但不同班次同时施训, 培训量累积叠加, 造成教室、实验室、园区网、训练场等教学设施整体条件相对落后、承训能力相对紧张。此外, 任职教育教材更新快、实践教学多,教学训练没有专项保障, 院校任职培训“多训多亏”的问题比较突出, 影响了转型积极性、主动性, 不利于任职教育发展。

3 适应院校转型构建军医大学新型教学保障体系的新对策

任职教育教学与保障制度不健全,是承担任职教育任务的学历教育院校面临的普遍问题。在任职教育任务相对较少的情况下, 院校加强管理、加大投入, 可以在一定范围内解决教学与保障中的问题。但随着任职教育任务不断增加, 各方面不协调的矛盾越来越突出, 必须通过制度规范, 保证院校教育转型稳步实施。

3.1 归口培训任务计划 任职教育种类繁多, 培训任务下达政出多门, 有些班次重叠交叉。目前, 院校承担的任职培训任务, 除总政调学计划外, 还有总部各业务部门、各军区(军兵种) 甚至国家有关部委根据业务建设需要委托院校培训的班次, 且各班次一般主要集中于4~6 月份和10~12 月份, 院校立足于主动服务, 有任务必训, 组训、保障比较困难。而且个别班次培训内容相同、规模不大, 但下达任务主管部门不同, 必须分班教学, 加重了院校教学、保障困难, 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培训质量。因此, 必须规范培训计划程序, 严格按照训练任务规划, 统筹计划、科学安排, 把学历教育院校的任职教育纳入规范化管理的轨道。要理顺任职教育任务分工, 总政主要负责按照训练任务规划宏观把握各院校、各专业任职教育总量, 并向院校下达中、高级干部任职教育计划; 将干部轮训纳入专业训练体制之中, 总政将干部轮训计划下达到各总部、军区(军兵种) 训练部门, 再由各大单位将专业干部轮训任务合理安排后, 下达到院校承训。

3.2 规范任职教育教学保障机制 为了提高军队任职教育学员素质,全面提高军队战斗力, 必须下大力规范任职教育保障机制, 根据任职教育教学、训练等特点和要求, 建立标准化的保障制度,规范教育投入和保障; 使教育和训练有效的结合起来,建立与军兵种体制相适应的训练基地,加快院校教学装备更新步伐, 扭转学历教育院校教学装备远远落后于部队装备平均水平的现状, 提高科技含量, 确保院校教学装备与部队主战装备、新装备同步发展,为提高任职教育质量,培养高素质复合型人才提供硬件支撑条件。

3.3 加强信息化保障建设力度

3.3.1 信息技术在军事教育领域的广泛应用, 使网上模拟对抗演练、远程教学、虚拟实验和信息资源共享进入到实质性阶段。建设信息化部队, 打赢信息化战争, 已成为新时期军事斗争准备的最高要求, 院校必须走在部队的前列。因此, 军医大学院校教学保障作为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无论从其内部构成,还是从其面临外部多变的环境来说,都变得越来越复杂。教学保障必须尽快从“物资型”保障向“技术支持, 信息服务”保障转变,不断地完善教学保障信息系统,使其达到精确化保障、智能化保障、经济性保障的效果。

保教主任教育教学例5

2011年第7期《中小学班主任持证上岗制的实践与反思》一文指出:“强化了班主任岗位,弱化了全员育人思想。班主任持证上岗制在进一步强化班主任岗位与专业素养的同时,往往会在其他教师中形成一种边缘化效应,使其他教师产生一种‘学生管理与教育是班主任的事,因为他们是持证上岗的专业人士,专业人做专业事’的想法,势必会淡化、弱化全员育人思想,不利于形成教育合力”[2]。

以上两篇文章主要提到了对班主任政策倾斜和强调专业化两个方面的重视举措,这两个方面主要源于班主任工作的艰辛与困难,应该说是有利于推进班主任更好地工作,对于科任教师也应该是福音,因为班主任干劲更大、能力更强,就更能促进学生好好学习各门功课,更有利于大家共同努力促进学生发展。可是,以上两文认为重视班主任的这些举措反而会弱化全员育人,也就是科任教师因为学校和国家对班主任的重视举措反而弱化了自己全面培育学生的责任乃至彻底放弃,这要从何说起?看来,有的教师着实误解了科任教师和班主任的工作职责,最终导致了只“教书”不“育人”的错误理念与行为。那么,科任教师和班主任到底各自应承担什么样的职责?这个问题不弄清楚,必将影响双方的团结协作。

一、我国教育法规明确规定科任教师必须承担学生管理与教育的职责

1.全体教师对学生进行管理和教育是教师的法定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三条规定:“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承担教书育人,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提高民族素质的使命。教师应当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第八条规定:“教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三)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四)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以上规定充分表明,教书育人是每一个教师的法定职责,并没有对科任教师和班主任进行角色区分,更没有把教书与育人分开,决不能因为有班主任对学生的管理和教育就弱化科任教师的育人职责。只要是教师就有促进学生全面发展的职责,不仅要对学生进行文化、科学技术教育,还必须加强对学生的管理和思想品德教育等,做到全面育人。

2.全体教师对学生进行管理和教育是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的基本内容

《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2008年修订)要求:“四、教书育人。遵循教育规律,实施素质教育。循循善诱,诲人不倦,因材施教。培养学生良好品行,激发学生创新精神,促进学生全面发展。不以分数作为评价学生的唯一标准”。

以上规定充分表明,教书育人不仅是一个法定义务,而且是一个高尚的道德义务,教书育人就是每一个教师的天职。自古以来我国就有对教师“传道、授业、解惑”的全面要求,且“传道”为首,当今我国把“德育”作为“五育”之首与古时对教师的要求是一脉相承的。

3.全体教师对学生进行管理和教育在国家对班主任工作的有关规定中有明确要求

《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班主任工作的意见》指出:进一步明确中小学班主任的工作职责。第一点即为“要做好中小学生的教育引导工作。认真落实学校德育工作的要求,积极主动地与其他任课教师一道,利用各种机会开展思想道德教育,引导学生明辨是非、善恶、美丑,从身边的小事做起,逐步树立社会主义荣辱观,确立远大志向、增强爱国情感、明确学习目的、端正生活态度,养成良好的行为习惯”。《中小学班主任工作规定》要求:“经常与任课教师和其他教职员工沟通,主动与学生家长、学生所在社区联系,努力形成教育合力”。

以上规定明确指出班主任要“积极主动地与其他任课教师一道”、“经常与任课教师和其他教职员工沟通”等,说明对学生的管理和教育工作科任教师必须参与,全员育人是学生工作的基本原则,不能因为有了班主任这个“主要实施者”,科任教师作为“其他实施者”就撒手不管。

二、从教育活动的本质来说教书与育人是不能分割的一体化活动

1.教育规律表明教书与育人是不能分割的一体化活动

教育是培养人的活动。“教学永远具有教育性”被称为教学的教育性规律,是指教师在教学过程中使学生掌握知识、技能的同时,自觉不自觉地在对学生进行着一定的思想品德教育,教书与育人必须兼顾。

“现代教育学之父”和“科学教育学的奠基人”德国的赫尔巴特明确提出了“教学的教育性”原则。他提出:“道德普遍地被认为是人类的最高目的,因此也是教育的最高目的”。他说:“教学如果没有进行道德的教育,只是一种没有目的的手段。道德教育如果没有教学,则是一种失去了手段的目的。我想不到有任何‘无教学的教育’,正如在相反方面,我不承认有任何‘无教育的教学’”。可以看出,他认为作为知识传递过程的教学和作为善的意志形成的道德教育是必须统一的,不能也不会分割。

前苏联教育家苏霍姆林斯基也说:“不发挥教育职能,教师的全部知识和技能就会是一堆死学问。每一位教师不仅是教书者,而且是教育者。由于教师和学生集体在精神上的一致性,教学过程不是单单归结为传授知识,而是表现为多方面的关系。共同的、智力的、道德的、审美的、社会和政治的兴趣把我们教师中的每一个人都跟学生结合在一起。课——是点燃求知欲和道德信念的火把的第一颗火星”。可以看出,苏霍姆林斯基强调“教学过程不是单单归结为传授知识”,应当是让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和谐发展的教育过程,并特别强调了“课”与“道德信念”的关系,这于每一个科任教师是一样的任务。

我国著名教育家徐特立指出:“教师是有两种人格的,一种是‘经师’,一种是人师。人师就是教行为,就是怎样做人的问题。经师是教学问的,就是说,除了教学问以外,学生的品质、学生的作风、学生的生活、学生的习惯,他是不管的,人师则是这些东西他都管”。他强调:“我们的教学是要采取人师和经师二者合一的,每个教科学知识的人,他就是个模范人物,同时也是一个有学问的人”。徐老的话指明了我们教师的根本职责,就是既“教书”,又“育人”。

从以上多个教育家对教学过程和教师职责的论述中可以看出,教书育人是每一个教师一体两翼的天然职责,是教育教学活动的本质要求,不能偏废其一。

2.基础教育课程改革的实践要求教书与育人是不能分割的一体化活动

《基础教育课程改革纲要(试行)》在“具体目标”中要求:“改变课程过于注重知识传授的倾向,强调形成积极主动的学习态度,使获得基础知识与基本技能的过程同时成为学会学习和形成正确价值观的过程”。在“课程标准”中指出:“制定国家课程标准要依据各门课程的特点,结合具体内容,加强德育工作的针对性、实效性和主动性,对学生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社会主义教育,加强中华民族优良传统、革命传统教育和国防教育,加强思想品质和道德教育,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要倡导科学精神、科学态度和科学方法,引导学生创新与实践”。为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新课程规定了“知识与技能、过程与方法、情感态度与价值观”三大课程目标的整合。

可以看出,国家非常强调对学生知识以外素质的培育,甚至动用了“改变课程过于注重知识传授的倾向”、“制定国家课程标准要依据各门课程的特点,结合具体内容,加强德育工作的针对性、实效性和主动性”这样的词句,把“加强思想品质和道德教育”放在了各门课程标准的突出位置,德育仍然是各门课程科任教师的首要职责。由此,我们每一位科任教师能够对学生管理和教育工作掉以轻心吗?反观所谓的“学生教育的事是班主任的事,自己只管教书;学生管理与教育是班主任的事,因为他们是持证上岗的专业人士,专业人做专业事”。这些说法都是一些科任教师为了背弃本该承担的学生管理与教育职责的托词而已!每一个科任教师在教学实践中都必须充分坚持教书与育人的一体化目的,既当经师又做人师。

3.教学工作的实施过程也要求教书与育人是不能分割的一体化活动

要完成“教书”的任务,没有“育人”的保障是不可能的,科任教师必须在学生文明守纪的配合之下才能完成正常的教学任务。科任教师工作的主阵地是课堂,当课堂上出现了学生违纪事件,必然干扰违纪学生本人乃至其他同学的学习,阻碍科任教师的教学进程。为了正常教学,科任教师必然要对违纪学生进行管理和教育,这是作为科任教师的必要工作。有的科任教师当堂将违纪学生交给班主任处理,这是严重的不负责任。笔者认为,对于在科任教师教学过程中出现的学生违纪,科任教师必须作为“首办责任人”对学生进行管理和教育,课堂上处理不好课后他们还应该继续处理,只有确因能力不够处理不好的才能转交给班主任,但也必须全程配合班主任处理好相应的违纪行为,绝不能一交了事。也就是说,凡是涉及科任教师个人教学进程的学生管理和教育事务,他们都必须首先承担对学生的管理和教育职责,如果科任教师连自己教学的“一亩三分地”都管不好,不能完成正常的组织教学任务,不能保持课堂教学的正常秩序,这种科任教师还能说是称职的吗?对于科任教师的授课进程,班主任有协助的义务;反之,对于班主任的班级管理工作,科任教师也有协助义务。

教学的教育性是理论界公认的教学基本规律和原则,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存在,但受“升学第一”理念的影响,某些专业教学的组织者和实施者们无视教学教育性的存在,而将教育性让位于专门的德育课程和活动及相对专业的班主任和学工部门,教学过程变成了纯粹的知识传授和技能培训过程,这是严重违背教育事业规律性的。

三、提高全体教师素质是全员育人得以落实的根本保障

1.正确认识自身的职责是全员育人得以落实的观念保障

班主任工作可以分为三类:一是事务性工作,即日常事务,主要指常规工作和突发事件,如卫生、跟操、各种评比、考试安排及学生违纪、突然受伤等,目的是在班主任指挥下维持班级正常秩序,具有封闭性、单向性;二是协调性工作,是为拓展班级教育空间而进行的家校沟通、师生合作、同事配合等,目的是协调多方力量和资源促进班级内部建设,具有开放性、多向性;三是决策性工作,主要指制定班级发展规划和学生发展目标等,目的是促进班级健康发展和学生持续发展,具有规划性、预见性[3]。这些工作充分体现了班主任对学生服务与教育管理的职责,对于其他科任教师来说也有他们参与的一些交叉之处,如学生违纪发生在科任教师课堂上则他们应该主持或参与处理,对学生进行全面诊断或开展跨学科的班级活动时,在班主任的主持下相关科任教师都要参与。

除了班主任有特殊的教育管理职责要求外,作为普通教师,他们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承担教书育人的重要职责,教学工作的实施过程也要求教书与育人进行完美的结合,每一个教师不仅要传授学生知识与技能,还要促进德育、智育、体育、美育以及劳动教育的全面和谐发展。这就是每一个教师的职责,只有教师明了了自身的使命与职责,全员育人的观念才会深入人心,全员育人得以落实也就有了观念保障。

2.掌握学生管理与教育的技能是全员育人得以落实的能力保障

现在的学生普遍接触面广,乐观活泼但也非常调皮;有些学生没有太大追求,对学习兴趣不大,花样翻新做一些违规的事情;有的学生心理素质差,批评教育都要精心拿捏尺度才行;特别是有些班级学生成绩参差不齐,学习习惯差;有的是留守儿童,父母外出打工,没有得力的家人管教,学习生活得不到正常的保障等等。这些现象都造成了学生管理和教育工作的高难度,一谈起学生管理就让不少教师头疼。一些科任教师把学生管理和教育工作推诿给班主任,实际上是因为自己缺乏相应的工作能力。

学生管理与教育是非常重要的工作,是确保学生健康成长全面发展的基础,每个教师必须掌握这方面的技能。这些技能包括:(1)人际沟通能力,擅长与学生、同事及家长等校外人员的沟通;(2)课堂教学能力,能够用创造性教学活动吸引学生树立威信;(3)组织管理能力,能根据教育要求制定合理目标并组建团队实施教育教学活动;(4)宣传说服能力,能根据需要循循善诱教育学生激发学生热情;(5)终身学习能力,能按照工作需要不断学习新的知识和技能;(6)心理辅导能力,能正确区分品德问题和心理问题并能及时化解学生心理困扰;(7)生活指导能力,能指导学生合理安排课余生活形成健康向上的生活习惯等。只有当全体教师都掌握了学生管理和教育的技能,才能实现对学生的思想引导、心理疏导、学业辅导和生活指导,切实帮助学生解决思想、生活、学习和心理等方面的问题,为学生健康成长保驾护航。这样,全员育人才有充分的能力保证,全员育人才能在美好观念的指引下真正实现。

总之,对学生的管理与教育是每个教师的法定职责,也是基本的道德义务,是教育活动的规律使然,无论是班主任还是科任教师,都要认真践行“一切为了孩子、为了一切孩子、为了孩子一切”的理念。如果每一个教师都能够真正明了自己的职责,都能够掌握学生管理与教育的技能,重视班主任就决不会导致全员育人效应的弱化!

参考文献

保教主任教育教学例6

二、教育教学权的法律保障现状

我国《教师法》第七条第1款规定:“教师享有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的权利”,即教师具有教育教学权,它包括:(1)教师可依据其所在学校的教学计划、教学工作量等具体要求,结合自身的教学特点,自主地组织课堂教学;(2)按照教学大纲的要求确定其教学内容和速度,并不断完善教学内容;(3)针对不同的教育对象,在教育教学的形式、方法、具体内容等方面进行改革、实验和完善。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剥夺在聘教师的教育教学权。与之相对应,《教师法》第八条规定“教师有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的义务。这些义务的内容主要包括:首先,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教师要全面贯彻《教育法》规定的“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必须与生产劳动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这一教育方针。其次,教师要遵守学校和其他教育管理部门的各项有关教育教学的规章制度,执行具体的教学工作计划。再次,教师应依法履行教师聘约中约定的教育教学工作职责和完成规定的教育教学任务,否则将依法追究其责任。义务的规定可视为给予教师该项权利的法律补充。这就体现出教师的教育教学权实质上是权利和义务的统一体,教师不能擅自放弃这一权利,同样,不履行相应的义务也要承担法律责任。确保教师教育教学权的实现,不仅有赖于权利主体的积极作为,而且需要义务主体,尤其是政府积极创造条件为其提供制度上和法律上的保障。从法律保障方面来说,主要有以下两个方面。一是实体法对教师教育教学权的保障。除了上述《教师法》中涉及的内容外,还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以下简称《教育法》)中第三十二、三十三、三十四条规定,“教师享有法律规定的权利,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国家保护教师的合法权益,改善教师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提高教师的社会地位。教师的工资报酬、福利待遇,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国家实行教师资格、职务、聘任制度,通过考核、奖励、培养和培训,提高教师素质,加强教师队伍建设。”另外,一些根据《教师法》的相关内容制定的教育行政法规,也对保障教师教育教学权的实现有很大作用。二是程序法对教师教育教学权的保障。程序保障包括教师权利受到损害时有关法律责任追究的规定和法律救济。《教育法》和《教师法》都规定,对侵犯教师权益、造成损害的要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或追究刑事责任。在法律救济方面,《教师法》不仅赋予了教师教育教学权,同样也赋予了教师申诉权。《教师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教师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作出的处理不服的,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诉的三十日内作出处理”;“教师认为当地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侵犯其根据本法规定享有的权利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作出处理”。只有实体法和程序法相互配合使用,才能保障教师教育教学权的实现。虽然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对教师的教育教学权的保护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由于我国教育立法的时间比较短,对这一权利的保障无论是在实体法还是在程序法方面都显得比较薄弱,以至于现实生活中出现许多教育教学权受损以及受损后得不到法律救济的现象。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教师的聘任制度不完善。《教育法》第十七条明确规定:“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应当逐步实行教师聘任制。教师的聘任应当遵循双方地位平等的原则,由学校和教师签订聘任合同,明确规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实施教师聘任制的步骤、办法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规定。”时至今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却迟迟没有出台相关规定,但教师聘任制却已经在全国各大中小学轰轰烈烈地展开着。本该出台的“相关规定”的缺席严重地伤害了教师的教育教学权利,特别是在乡村中小学中,这一问题尤为严重。第二,教师申诉制度不完善。例如,四川一中学教师将学校告上法庭,原因是自己从教多年的48本教案经学校“检查”后只剩下4本。该教师以学校侵犯其教育教学权为由将学校告上法庭,法院却因学校不是行政主体而拒绝立案[4]。笔者认为,学校的行为确实侵犯了教师的教育教学权。教师的教育教学权的文字表现即教案,学校弄丢教师的教案不仅是侵犯了教师的劳动成果,同时也是侵犯教师的教育教学权的行为,学校应该承担一定的责任。然而现行法律并没有赋予任何一级学校行政主体的资格,教师在认为自己的教育教学权受到学校侵害时,只能走非诉讼意义上的申诉之路,教师运用申诉权可以将学校告上教育行政部门,若认为处理不当,可以采取行政复议,若仍不满意,才可以走诉讼之路,但此时只能以教育行政部门为被告。从教育申诉到行政复议到行政诉讼,这是在教育教学权问题上教师能走的唯一一条维权之路,而在实际操作过程中有很多不便,最主要的一点就是时间太长,这样很容易影响教师工作的情绪。

保教主任教育教学例7

1、小学班主任实施渗透式心理健康教育的必然性

与西方发达国家相比,我国心理健康教育工作起步较晚,其整体水平与先进国家水平还有着较大的差距,但是近些年来,随着我国教育事业的不断发展,我国政府相关部门已经意识到开展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的必要性以及重要性,并出台了相关的政策、文件,并定期或不定期地对这些政策、文件进行补充、丰富。

小学生作为祖国发展和进步的“储备军”,其能否在社会主义建设新时期健康地发展,关系到国家的发展、民族的兴亡,而心理健康发展是确保广大学生能够接受良好教育、全面提升自身素质的重要保障,就目前的发展形势而言,我国大部分省市区都已经成立了中小学心理健康教育领导小组,主要负责对各学校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的开展、监督以及指导,并根据具体情况,对学生的心理健康教育内容做出及时的调整。

目前,各级中小学都已经意识到了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的重要性,并在此基础上,开展了各式各样的心理健康教育工作,这其中就包括小学班主任在工作中开展渗透式心理健康教育工作,旨在全面提升广大学生的心理健康水平。但是即便如此,我国的中小学心理健康教育在各地的发展还存在着不平衡,影响了我国中小学生心理健康教育的整体水平,可见,在我国教育事业发展的新时期,开展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的必然性以及重要性。

2、小学班主任实施渗透式心理健康教育的意义

新时期,学生心理健康发展的状况,关系到学校教育教学的开展质量,国家颁布相关规定,将实施渗透式心理健康教育划定为小学班主任的职责范围,不仅是对学生心理健康发展形势的重视,更是推动我国教育事业改革的重要举措。下面就简要分析一下小学班主任实施渗透式心理健康教育的具体意义。

2.1丰富了小学班主任工作的目标和任务

在我国,传统小学德育主要是由政治、思想、道德三部分构成,但是时代在发展,社会在进步,原有的道德教育结构已经不能适应时展的需求。因此,我国政府教育部门颁布了全新的《小学班主任工作规定》,在规定中对小学班主任的工作任务以及职责做了新的界定,要求各小学班主任能够全面做好学生的综合教育工作,并积极协调学生对于各科知识的学习工作,做好学生的德育、智育、美育等各方面的教育工作,促进广大学生健康全面发展。

2.2创新小学班主任的观念和方法

国家教育发展新时期,心理健康教育不仅能够有效保障广大学生的心理健康发展,而且也能更新广大教育工作者的教育观念,改善教育方法。传统的小学班主任教育方式往往只是限定在说服、强制、引导等方面,习惯于从自身的角度考虑问题,并对学生的行为进行限定,长期下去,不仅会影响到学生的学习积极性,而且不利于广大学生的心理健康发展。心理健康教育在一定程度上能够转变小学班主任的教育理念,对于促进“以人为本”的教育方式有着很好的促进作用,使班主任能够从学生的角度考虑问题,加强班主任与广大学生之间沟通,促进我国教育事业的良性 发展。

2.3全面提升小学班主任以及学生的心理素质

保教主任教育教学例8

【摘要】小学教育尤其是农村小学教育在整个义务教育阶段起着关键作用。要搞好农村小学教育,就必须注重班级管理,而班主任就是整个班级的组织者、领导者和教育者,是学生能否健康成长的指引者,是联系班级和任课教师、沟通学校与学生家庭以及社会教育力量的桥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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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农村;小学;班主任;管理

管理班级,是一项艰巨的工作,它不仅需要爱心、耐心与细心,也需要创造,因为,你面对的是几十个充满好奇心和创造力的孩子,他们有自己的思想和爱好,有自己的优点和缺点。可以说是形形色色,各不相同。而且,随着社会的发展,孩子们的问题似乎也越发多了,而社会也要求我们教育出充满创造力,有个性的学生。因此,要求我们班主任的班级管理也应富于创造性。

在教育教学活动中,班主任不仅仅是向学生传播知识的教师,更大程度上班主任更是班级的管理者和领航者。而现如今,在部分农村小学中,班主任的管理工作无法与其所在学校实际情况相接轨,导致班级秩序、同学学习情况等均无法达到预期目标。可以说提升农村小学班主任的管理水平是提升打造优秀班集体的直接措施。

1. 农村小学班主任管理工作的特点

相较于普通教师而言,班主任是一项有别于授课教师又源于授课教师的特殊职务。通过相关调研可知,农村小学班主任的工作与城市小学班主任的工作有着很大的区别,其突出特点集中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1.1管理群体多为留守儿童

由于农民工数量的增多导致农村留守儿童的数量也日益增多,由此就出现了一系列问题。例如学生由于长时间与父母分开,得不到来自于父母的温暖和应有的道德教育。同时,出于小学阶段的学生正出于价值观逐步养成的关键时期,父母不在身边就常常使得孩子的心理情况与正常发展出现偏差。因此,作为农村小学班主任在日常工作中除了要教授学生知识外,还必须要给予其足够的关爱。要保证学生正常学习的同时更要保证其心理和生理的健康。与城市小学班主任相比,农村班主任的工作更为繁重也更为艰巨。

1.2农村小学班主任工作压力巨大

望子成龙是每一位家长的共同期盼,而与城市相比这种心理在农村中更为突出。所以作为小学班主任不仅仅承担着班级管理水平好坏的任务,其身上更是背负着班级内同学家长们的共同愿望。不难理解,农村小学班主任的压力异常大。

1.3教授群体心智尚未成熟

处于小学阶段的学生,其心智发育尚未完全,对任何事物都有着极大的兴趣,自理能力偏低,自律能力也较为缺乏。但也正因为如此,小学阶段的学生具有极大的可塑性,在这个阶段所接受教育的好坏以及管理的好坏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其后续成绩的好坏。因此作为农村小学班主任必须要以学生为主体,依据其自身不同的特点对其进行管理和教育。只有这样才能保证学生的综合素质全面的提升。

2. 提升农村小学班主任管理工作的具体措施

农村小学班主任管理工作的好坏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学生学习成绩的好坏,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班级整体凝聚力和学习氛围。因此必须要不断提升农村小学班主任的管理水平,只有这样才能最大限度的保证孩子们正常、健康的成长。

2.1要综合全面的了解所带班级

作为一个教师,要全面了解所教学生的具体情况,因材施教,这样才能保证学生的学习效果能够得到提升。同样的,作为一名管理者,也应全面的了解自身班级的具体状况,要对班级内所有同学的家庭情况、学习情况、心理情况等因素综合的评判,只有保证掌握了每一名学生的具体情况才能对其进行适当、适时、适度的管理和教育。在管理过程中肯定会出现几个自律、自理和学习能力偏低的学生,但作为班主任必须要一碗水端平,更要对其分别的了解找到解决办法从而将其引导至正确的人生道路上来。

2.2以学生为主体

教育部颁布的教学大纲明确指出,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教师应以学生为主体,要充分发挥学生的自主学习能力,同时更要给其足够的心理辅导,保证其健康的成长。作为农村小学班主任,更应对这一理念有足够的认知。要保证学生拥有学习能力同时也要保证学生能够在小学阶段初步形成正确的价值观和是非观。要努力与学生成为朋友,肯定学生优秀的一面督促其改正不足的一面。对任何学科的教学,兴趣都是最好的老师,只有充分的调动起学生学习的积极性使其自身形成自主学习的能力,才能从根本上保证教育教学的成效。可以说,提升班级内整体学习成绩是保证班主任管理工作的根本措施之一。

2.3将管理工作制度化

俗话说:“没有规矩不能成方圆”,对于一个班集体来说,也应有其自身的制度和规定,科学有效的班级制度是保证班级正常运转的基本因素。前文已经指出,班主任是班级的实际管理者和领航者。因此其根本要务就是要组织同学们在班级内建立一套科学有效的管理制度,在这个过程中,班主任要起到带头作用,让学生自由发言,发扬民主精神。这样就能保证同学们自主的去遵守。当然制度不仅仅是要求学生,对教师也要有着一定的管理效用。试想如果教师能够自主的遵守各项班规制度,那学生如何不去遵守?

2.4适度的进行家访

保教主任教育教学例9

为加强学校安全教育工作,决定成立安全工作机构,其组成人员如下:

1、领导小组:

组长:许柱副组长:于玲

成员:各处室主任及校委会全体成员。

下设办公室,主任由杨季同志兼任,主要负责学生日常安全教育工作。

2、安全保护小组:

组长:杨春季副组长:潘国明

成员:总务处、政教处、教务处全体成员;各年级组长及各班班主任

二、工作职责

领导小组:,全国公务员共同天地

在上级政府和教育、安监部门的领导和指导下,领导小组全面贯彻执行上级有关安全工作的法律法规,全面负责学校的安全工作,各成员分工负责,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相互协调,相互配合,共同做好学校安全工作。安全保卫小组按学校安排具体负责学校财产及学生人身安全保护工作。

政教处

1、负责学校安全教育的宣传工作;

2、负责督促检查各班日常安全教育工作;

3、负责各班期末年终各班的安全教育工作考评;

4、负责学生安全教育工作有关资料的收集、整理和保存,

5、其它与安全教育有关的工作。

教务处

1、配合政教处做好学生的安全教育工作;

2、负责检查各班学生的考勤工作,制定学生考勤有关的规章制度;

3、负责督促图书阅览室、各实验室、微机教室、语音室、电子备课室等有关人员经常性的检查教学设施、器材、药品的使用安全情况,

4、负责处理与本处室有关的其它安全工作。

总务处

1、与教务处一起对教学设备进行安全检查,维修和更换;

2、负责对教学楼、教师宿办楼、综合楼的公共设施、器材设备进行经常性检查、维修,及时排除安全隐患;

3、负责制定学校财产安全保护的有关规章制度,

4、负责做好本处室安全检查记录。

办公室

1、协助校长做好各处室及有关人员之间的组织、协调和联络工作;

2、负责有关安全工作资料(上级文件、规章制度、目标任务书、检查记录、值班安排等)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工作;

3、负责向上级报送有关安全工作的文件资料和信息,

4、负责处理其它有关的临时性事项。

年级组

1、积极配合学校有关处室抓好本年级组安全教育宣传工作;

2、负责督促检查本年级各班的安全纪律教育和考勤工作;

3、负责处理本年级有关安全工作的其他问题。

班主任与科任教师

在职能处室的直接领导下,全面抓好学生的安全纪律教育,正确的引导和教育学生树立强烈的安全意识,增强安全观念,既注意身体安全,更要注意心理安全,保证身心得到安全健康发展。

1、利用晨会、夕会、主题班会、参观展览等,加强对学生的安全教育;

2、利用板报、专栏、小报等多种形式加强安全知识的宣传;

3、加强安全纪律考勤和保持经常性的与家长的联系,及时了解掌握每日学生的活动情况,与家长相互配合共同做好学生安全教育工作;

4、做好学生心理安全教育咨询,及时向学生提供心理安全信息,加强心理安全教育指导;

5、负责本班学生伤害事件的报告。凡发生重大的危及学生人身安全的事件都应向学校报告,属于严重伤害(亡)事件的应在第一时间报告。

6、科任教师协助班主任老师做好学生的安全教育工作,加强与班主任老师联系;加强当堂学生的考勤,对于无故缺课的要及时报告班主任。

三、纪律与要求

1、学校建立安全设施检查制度。按照上级要求,各有关处室及工作人员,必须按照职责要求认真地做好各自的工作,不得有任何的马虎和疏漏。

2、对学校的教育教学设施、建筑物、实验器材、药品,要定期进行检查,及时报告、及时维修,及时更换,及时排除隐患。

3、班主任是学生安全第一责任人和安全事件的第一报,全国公务员共同天地告人。若事件发生时,班主任不在而其他教师在场时,第一目击人有责任及时向学校领导小组报告,领导小组负责在2小时内口头上报,24小时内书面上报教育、安监部门。

保教主任教育教学例10

( 一) 安全保障义务的法律含义

安全保障义务又称安全注意义务,指从事经营性活动的主体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应当尽到合理限度内的注意义务,使他人的人身利益和财产利益免受侵害。其中,他人有权请求安全保障义务人履行合理限度内的注意义务,而义务人应当积极作为,并为他人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提供保护。在我国,安全保障义务最早出现在2003 年12 月4 日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以下简称《人身损害赔偿解释》) ,其中第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是直接赔偿责任,即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者以及社会活动的组织者,由于设施设备存在缺陷或者管理混乱等原因,给他人造成损害时应当承担的责任。第二款规定的是补充赔偿责任,即由于第三人的直接侵权行为导致损害结果发生,而安全保障义务人在此过程中没有尽到应尽的义务时,应当承担补充赔偿责任。2010 年7 月1 日正式实施的《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作出了与《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六条相同的规定。2014 年3 月15 日生效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了宾馆、银行、机场等场所的经营者对消费者承担安全保障义务。

( 二) 教育机构安全保障义务的界定

尽管法律和司法解释在列举安全保障义务人时没有明确提到教育机构,但是教育机构对学生承担的教育、管理、保护职责是法律明确规定的,①因此,教育机构同样承担安全保障义务。当然,在界定这一义务时,应当考虑以下因素:

1. 教育机构的认定

此处的教育机构不仅包括国家出资举办和社会资本举办的各种幼儿园、小学、初中、中专、高中、大学,还应当包括各类职业培训机构、技能培训机构、课外辅导机构、兴趣培训中心、青少年活动中心等。学生的民事行为能力不同,教育机构承担的注意义务就不同。一般认为,教育机构对未成年学生承担的义务要重于对成年学生承担的义务。

2. 时间因素

教育机构不可能也不应当为学生提供任何时间内的保护,因此,教育机构的安全保障义务应当限定于学生在校期间,即在校学习和在校生活期间,包括上课、课间休息、学校安排的室外活动、吃饭以及休息的时间。学生在上下学途中以及假期里的安全应由监护人或者成年学生自己负责。

3. 空间因素

教育机构履行义务的空间应该是其对学生负有教育、管理、保护职责的地域,主要指校园,也包括学校组织课外活动而使用到的校外场所,如体育馆、博物馆、公园等,同时还包括校车和学校组织乘坐的其他交通工具。校园的界定不应当严格以校门为依据,应当包括校门外较小的区域,进行这样的合理延伸对保护低龄学生有特别的意义,如2010 年3 月23 日福建南平实验小学的重大凶杀案就发生在距离校门3 米的范围,该案导致8 名学生当场死亡、1名学生抢救无效死亡、5 人重伤的严重后果。

( 三) 教育机构安全保障义务的内容

根据《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教育法》及《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教育机构的安全保障义务大概可分为以下类型:

1. 场所、设施设备方面的安全保障义务

供学生学习或者生活使用的教学楼、宿舍楼、食堂、体育馆等建筑物应当达到安全标准,为学生提供的各种学习和生活的设施设备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如果教育机构组织校外的教育教学活动,应当保证校外场所以及设施设备的安全性。

2. 规范管理教职员工的义务

教育机构应当在遵守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定员工守则,内容包括各个岗位的任职条件、职业道德、工作职责、操作规范和工作纪律等,这样既可以防止不具备资格的人员从事教育教学或者相关活动,也可以督促教职员工恪尽职守,不要任意妄为。同时,应当注意,教职员工除了教师和行政管理人员之外,还包括后勤服务人员,如校医、保安人员、保洁人员、宿舍管理人员、教室管理人员、校车司机、食堂服务人员以及各类实习人员。

3. 向学生提供物品时的安全保障义务

学校应当建立严格的物品安全检查制度,对食品、药品、饮用水、校服等物品提供者的资质进行严格核查,确保食堂提供的食品、校医室提供的药品、学校购买的校服等符合安全标准。

4. 校园安全管理方面的义务

教育机构应当制定全面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包括人员和车辆的出入门卫制度、24 小时值班巡查制度、突发事件的紧急处理制度、安全隐患排查制度、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课间管理制度等,要求相关人员严格执行,为学生提供安全、舒适的学习和生活环境。

5. 教育机构的告知义务

教育机构组织具有一定危险性质的活动如春游秋游、校外实习、社会实践时,应当向学生本人进行安全教育,并且向监护人履行告知义务,征得同意时方可进行。学生出现擅自离校或者危重疾病时,教育机构还应当承担主动寻找和积极救治的义务。

二、教育机构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

责任是不履行义务的法律后果,教育机构违反安全保障义务并且造成损害事实时,将产生相应的侵权责任。归责原则是指以何种根据或基础确认和追究侵权人的侵权责任,它所解决的是侵权责任的伦理和正义性基础问题。[2]关于教育机构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七条: 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第三人侵权致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规定适用过错责任原则,《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和第三十九条进行了进一步规定。

( 一) 学生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时教育机构的归责原则

《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可见,此时采用的是过错推定原则,即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学生在教育机构遭受人身损害时,首先推定教育机构存在过错并且应当承担责任。当然,推定只是一种有依据的假设,并不等于对事实的认定,因此,推定是可以被推翻的。教育机构如果能够举出反证证明自己已经尽到教育、管理职责,并无过错,则可以推翻对其过错的推定,进而免除责任的承担。关于举证责任的分配方面,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及其监护人负责举证侵害行为、损害事实、因果关系三个要件,教育机构一方对自己无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 二) 学生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时教育机构的归责原则

《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此处采用的是过错责任原则,即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学生在教育机构遭受人身损害时,应当由受害人及其监护人就教育机构存在过错进行举证,如果不能证明其在教育、管理等方面有过错的话,教育机构将不承担责任。因此,受害学生及监护人要对责任构成的四个要件,即侵害行为、损害事实、因果关系、主观过错一一举证。当四个要件都能证明时,侵权责任才能成立。

根据以上分析可以看出,一方面,《侵权责任法》在教育机构的责任认定方面坚持以过错作为责任归属的基本依据,简而言之,有过错则有责任,无过错则无责任,这与《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七条的规定是一致的。这样的法律价值取向避免了教育机构为无过错的行为承担责任,有利于鼓励其加强管理并且大胆开展对学生有益的教学活动。另一方面,《侵权责任法》充分注意到尽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都是未成年人,但是,他们的理解、判断、表达、记忆以及收集证据等各方面能力存在着重大的差异。同时,过错要件具有主观性和客观性并存以及举证困难的特点,因此,针对不同主体采用了不同的举证责任分配方式,即把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学生及监护人的过错要件的举证责任倒置给教育机构承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学生及监护人则自己承担这一举证责任。这样的安排大大减轻了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方的举证负担,增加了其胜诉的概率,体现了对弱势一方①的特别保护。

( 三) 学生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时教育机构的归责原则

《侵权责任法》等相关法律对学生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时教育机构的归责原则没有作出明确规定,根据民法的基本理论,过错推定原则和无过错责任原则是特殊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其适用必须有法律的明文规定,没有法律明文规定的情形属于一般侵权行为,一律适用一般归责原则即过错责任原则。另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学生与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学生相比处于弱势,弱势一方遭受侵害时尚且采用过错责任原则而没有受到特殊保护,强势一方自然没有特殊保护的必要。

三、教育机构侵权责任的类型

根据教育机构违反的安全保障义务不同,承担的侵权责任也不同,主要分为直接赔偿责任和补充赔偿责任。

( 一) 直接赔偿责任

直接赔偿责任是指教育机构未尽安全保障义务,造成在其中学习、生活的学生的人身损害时,由教育机构承担的侵权赔偿责任,即《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七条第一款和《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情形。这里有两点需要说明:第一,教职员工的行为造成的损害或者教育机构管理或者提供的场所、物品、物件等造成的损害,民事法律责任均由教育机构承担,这属于典型的替代责任,即责任人为他人的行为和为人之行为以外的自己管领下的物件( 对象) 所致损害负有的侵权责任。[3]因此,教育机构不得以临时工、物品由他人提供等理由拒绝承担责任。

第二,教育机构的加害行为很多时候是消极侵权或者不作为侵权,主要表现为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标准、工作人员缺乏安全意识和责任心、教育机构管理混乱存在明显漏洞等,但是,最近几年,网上陆续曝出教师性侵女童、幼儿园教师虐童、教师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以及药儿园等事件,让人们认识到了教育机构的另外一种加害行为,即积极侵权或者作为侵权。如果说不作为侵权主要是由于教育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疏忽大意等过失造成的话,那么作为侵权更多表现出教育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故意的心理状态,即积极追求损害结果的发生,如性侵、虐童等,或者为了追求某一结果而放任了其他损害结果的发生,如幼儿园为了实现减少退费的目的,通过定期组织幼儿集体服药的方式来提高出勤率,却置幼儿身体健康受损的后果于不顾。根据民法中过错理论的观点,一般认为故意的主观恶性要大于过失,教育机构的作为侵权更应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

( 二) 补充赔偿责任

补充赔偿责任是多个责任主体对同一个损害结果承担共同责任时采用的一种侵权赔偿责任[4],这里指来自于教育机构以外的第三人对在教育机构里学习、生活的学生实施侵权行为并且造成人身损害,当第三人无法找到或者无力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时,由教育机构在未尽到管理职责的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七条第二款和《侵权责任法》第四十条对此作出了明确规定。理解补充赔偿责任时应当注意以下几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