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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申请书模板(10篇)

时间:2022-11-27 04:35:43

拆迁申请书

拆迁申请书例1

强制拆迁申请书范本申请人:____________

被申请人:__________

因被申请人拒绝履行搬家腾地的义务,且被申请人的行为严重影响了____大街市政工程的进展,特向人民政府提出强制拆迁申请。

请求事项:

请求人民政府依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15条的规定责成有关部门强制被申请人履行拆迁义务。

事实和理由:

为了拓宽____大街,____房地产开发公司经____市市政委员会等部门的批准,并经市房管局批准,申请人为该公司核发了房屋拆迁许可证,许可该公司拆除包括____胡同______号在内的房屋。被申请人在____胡同______号承租他人房屋三间,居住面积为______平方米。____开发公司为其安置____小区______号楼______号一居室一套,但被申请人要求另行安置一居室一套。因拆迁人与被申请人未能达成拆迁协议,申请人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作出拆迁裁决,裁决由拆迁人为被申请人安置____小区______号、______号二居室、一居室各一套,居住面积为______平方米,远远超过了被申请人原来的居住面积,并限被申请人在三日内搬家腾地,但被申请人拒绝履行拆迁义务,现被申请人所居住的房屋严重妨碍了市政工程的建设。依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15条之规定,特申请人民政府作出限期拆迁决定书,限令被申请人履行拆迁义务,如被申请人仍然拒绝履行拆迁义务的,请责成有关部门强制被拆迁人履行拆迁义务。

此致

敬礼!

申请人:申请书模板

__年__月__日

拆迁程序流程是怎样的1、城市房屋拆迁申领规划用地许可证程序

城市房屋拆迁首先应当获得被拆迁房屋的土地使用权。拆迁人按规定向有关政府规划管理部门申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经审查符合条件的,由规划管理部门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确定拆迁房屋的地域范围。同时,由规划管理部门通知被拆迁人停止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改建、扩建等工程。

2、城市房屋拆迁编制拆迁计划和方案

拆迁人在获得土地使用权后,应当到当地公安派出所和房管所摘录拆迁范围内的常住人员及其房产状况,对被拆迁人进行逐一采访,摸清要求,并分类做好记录。拆迁人再根据核实的情况和国家、地方有关拆迁补偿安置的规定,编制出详细的拆迁计划和方案。

3、城市房屋拆迁申领拆迁许可证

国家对房屋拆迁实行许可制度。拆迁房屋的单位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后,方可实施拆迁。拆迁人申请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应当向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交下列资料:建设项目批准文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出具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证明。市、县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申请事项进行审查;经审查,对符合条件的,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

国家拆迁赔偿标准拆建单位依照规定标准向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人或使用人支付的各种补偿金。一般有:(1)房屋补偿费(房屋重置费),用于补偿被拆迁房屋所有权人的损失,以被拆迁房屋的结构和折旧程度划档,按平方米单价计算。(2)周转补偿费,用于补偿被拆迁房屋住户临时居住房或自找临时住处的不便,以临时居住条件划档,按被拆迁房屋住户的人口每月予以补贴。(3)奖励性补偿费,用于鼓励被拆迁房屋住户积极协助房屋拆迁或主动放弃一些权利如自愿迁往郊区或不要求拆迁单位安置住房,房屋拆迁补偿费的各项标准由当地人民政府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和国家有关法律政策加以确定。 由宅基地区位补偿价、被拆迁房屋重置成新价构计算公式为:房屋拆迁补偿价=宅基地区位补偿价×宅基地面积+被拆迁房屋重置成新价。

(一)房屋拆迁补偿计算标准

(1)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合法拥有房产评估价格+房屋装修装饰商定补偿金额(或经评估确定的房屋装修装饰补偿金额)

(2)房屋拆迁补偿差价=合法拥有房产评估价格+房屋装修装饰商定补偿金额或经评估确定的房屋装修装饰补偿金额)-被拆迁人获得调换产权的房屋的评估价格

(二)房屋拆迁安置费计算标准

(被拆迁人或承租人)房屋拆迁安置费=搬迁补助费+没有提供周转房情况下的临时安置补助费+超过过渡期限的临时安置补助费+非住宅房屋因停产、停业造成的损失赔偿费

拆迁申请书例2

2、根据《条例》规定,公开房屋拆迁政策、办事程序、安置房源、补偿办法及补偿价格。

3、公布《房屋拆迁许可证》或《房屋拆迁资格证书》。

4、做好拆迁政策的宣传和解释工作。

5、在规定期限内拆行人与被拆迁人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明确拆迁当事人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6、拆迁人依据《条例》有关条款之规定对被拆迁人进行货币补偿或产权调换。

7、拆迁当事人双方对被拆迁房屋进行现场交谈,在规定期限内对房屋实施拆除。

8、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订立后,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搬迁期限内拒绝搬迁的,拆迁人可以依法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诉讼期间,拆迁人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先予执行。

二、调解、裁决程序:

立案:

1、在城市规划区域内的国有土地上,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之间就房屋补偿形式和补偿金额、安置用户面积和安置地点、搬迁期限、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经当事人申请,由房屋拆迁主管部门裁决。

2、裁决以书面形式申请。

3、当事人应提供以下材料:

(1)拆迁人提出申请的,需提供建设项目批准文件,市规划部门核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房屋拆迁管部门核发的拆迁许可证,市土地部门核发的建设用地批准书等文件;

(2)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提出申请的,应提供合法房屋所有权证、合法租赁手续等。

4、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收到上述材料必须进行认真核实。

(1)立案时应审查拆迁双方当事人提供的有关资料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2)争议内容是否属于裁决的范围;

(3)是否有明确的裁决事实。

裁决:

1、审查当事人提出的裁决申请内容及举证的合法性。

2、做现场勘察及调查事实。

3、了解当事人双方对拆迁的意见和要求。

4、主持召开拆迁调解会,就拆迁补偿、安置等事宜进行调解;调解达不成协议,在规定的期限内做出裁决。

申请执行:

1、拆迁双方当事人对房屋拆迁主管部门裁决不服的,任何一方都可以在接到裁决书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讼。裁决限期已逾,拆迁人已给被拆迁人作了安置或提供了周转房的,拆迁当事人仍不履行规定义务的,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应申请人民政府作出责令限期拆迁的决定,逾斯仍不拆迁的,由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组织强制拆迁,或由房屋拆迁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

拆迁申请书例3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杭州市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争议裁决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实施。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OO三年十一月三日

杭州市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争议裁决办法

为及时公正地处理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争议(简称房屋拆迁争议),依法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建设项目顺利进行,根据《杭州市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一、本市市区范围内(萧山区、余杭区除外)已领取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建设项目,拆迁人与被拆迁人之间的房屋或其他设施拆迁争议的裁决,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房屋拆迁争议,是指拆迁人与被拆迁人之间对房屋或其他设施的拆迁补偿形式、补偿金额、安置人口、安置方式、安置面积、安置地点、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宜,经协商达不成协议而产生的争议。

二、杭州市国土资源局是杭州市区范围内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争议的裁决机关;杭州市征地拆迁办公室受市国土资源局委托,负责杭州市区范围内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争议裁决的具体工作。

三、裁决房屋拆迁争议,必须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确保争议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平等,保障争议当事人平等行使权利。

四、拆迁人与被拆迁人之间的房屋拆迁争议,可按本办法申请行政裁决,也可就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等事宜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之间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后,因被拆迁人拒绝搬迁而发生争议的,拆迁人可以依法申请仲裁,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五、当事人申请裁决,应当在拆迁许可证规定的拆迁期限或者经批准的延期期限内向裁决机关递交房屋拆迁争议裁决申请书正本1份,并按照被申请人的数量递交申请书副本。

申请人为拆迁人的,房屋拆迁争议裁决申请书应载明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基本情况;

(二)被申请人基本情况;

(三)拆迁依据;

(四)被拆迁房屋及人口情况;

(五)争议内容;

(六)拆迁争议的协商过程和协商结果;

(七)裁决的要求和理由。

申请人为被拆迁人的,房屋拆迁争议裁决申请书应载明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基本情况;

(二)被拆迁房屋及人口情况;

(三)争议内容;

(四)裁决的要求和理由。

六、申请人应当就房屋拆迁争议裁决申请提出的主张提供证据和有关材料。提供的证据和有关资料是复印件、影印件的,需向裁决机关提供原件以供核对。

申请人为拆迁人的,应当提供以下证据、资料:

(一)房屋拆迁许可证;

(二)被拆迁房屋合法有效的权属权源文件;

(三)被拆迁房屋评估报告;

(四)经批准的拆迁方案;

(五)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

(六)裁决机关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有关证据、资料。

申请人为被拆迁人的,应当提供以下证据、资料:

(一)被拆迁房屋合法有效的权属权源文件;

(二)户籍资料;

(三)被拆迁房屋评估报告;

(四)合法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

(五)裁决机关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有关证据、资料。

授权委托书必须写明委托的事项和权限,并由委托人签名盖章。

申请人提供虚假证据、资料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七、裁决机关应当在收到房屋拆迁争议裁决申请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书和有关证据、资料进行审查,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决定,并在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送达房屋拆迁争议受理或者不予受理通知书。

经审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一)不属《杭州市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规定的受理范围的;

(二)争议事项人民法院已经受理或者已经作出判决、裁定的;

(三)同一事实和理由已经裁决再次申请的;

(四)超过经批准的拆迁范围或者拆迁期限拆迁的;

(五)房屋拆迁争议裁决申请书不符合要求,或者提供的证据、资料明显不全或不符,且申请人拒绝补正的;

(六)已经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

(七)拆除自有房屋,与使用人之间的争议;

(八)依据有关规定决定不予受理的其他争议。

裁决机关受理一方当事人的房屋拆迁争议申请后,发现另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且人民法院已经受理的,裁决机关应当终止裁决。

八、裁决机关决定受理申请的,应当在决定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房屋拆迁争议答辩通知书及房屋拆迁争议裁决申请书副本发送给被申请人。

被申请人应当在收到房屋拆迁争议答辩通知书之日起7日内向裁决机关提交答辩状和有关证据、资料。被申请人不答辩不影响裁决的进行。

九、裁决机关在作出房屋拆迁争议裁决之前,应当先行调解。经调解不能达成协议的,按照本规定作出裁决。

十、调解以调解会议的形式进行。裁决机关应当在调解会议召开前2个工作日向当事人发出调解会议通知。裁决机关必要时可以邀请有关单位参加调解会。

申请人不参加调解的,视作撤回房屋拆迁争议裁决申请;被申请人不参加调解的,终止调解,裁决继续进行。

十一、调解会议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主持人宣读会场纪律和调解工作要求;

(二)听取申请人陈述意见;

(三)听取被申请人陈述意见;

(四)听取有关单位意见;

(五)质证证据,核实资料;

(六)主持人依据拆迁法规和有关规定,提出调解意见;

(七)询问争议当事人是否愿意按照主持人提出的调解意见,由争议当事人协商解决争议事项,或者终止调解。

十二、当事人在主持人的调解下,就争议事项达成一致意见的,双方应在5日内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申请人应当在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签订后3日内,向裁决机关递交终止裁决申请,裁决机关终止裁决。

当事人经调解达不成一致意见,或者终止调解的,裁决机关向有关当事人发出《催促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通知书》。

当事人不能在《催促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通知书》规定的限期内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由裁决机关依法作出房屋拆迁争议裁决。

十三、裁决机关可以向有关单位或个人查阅与案件有关的档案资料和原始凭证,有关单位或个人应当如实提供材料,协助调查,需要时应出具证明。有关单位或个人出具伪证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裁决机关认为有必要进行现场勘查的,应当通知争议当事人到场,必要时可邀请有关单位派人协助。现场勘查应当制作勘查记录,并由参加勘查的人员签字或盖章。

十四、对房屋用途、面积和常住户口人数的异议,裁决机关可以依据有权机关提供的有效文件确认。

当事人对评估金额有异议,应当先由原评估机构进行复核,对复核结果仍有异议的,由裁决机关委托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价格评估技术委员会进行鉴定或者重新评估。

对房屋结构及其他专门性问题需要鉴定的,由裁决机关委托法定部门鉴定;没有法定部门的,由裁决机关委托有鉴定资质的部门鉴定。

重新评估和鉴定的结果经裁决机关审查认可,作为裁决的依据。

当事人要求复核、鉴定或者重新评估,必须书面申请,相关费用由提出申请的一方承担。

十五、房屋拆迁争议裁决决定应当自决定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在裁决过程中因发现新的事实需要查证或者需要争议当事人补充证据,经裁决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中止案件审理。中止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裁决机关应当将中止决定书面通知当事人。

十六、裁决机关作出裁决决定的,必须制作房屋拆迁争议裁决书。房屋拆迁争议裁决书应载明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姓名(单位名称)、住(地)址等基本情况;

(二)拆迁审批基本情况;

(三)争议的内容、争议各方的陈述和提供的证据;

(四)调解的过程和结果;

(五)裁决机关认定的事实和证据;

(六)裁决的依据;

(七)裁决的具体内容;

(八)诉权;

(九)裁决机关;

(十)裁决时间。

因被拆迁人拒绝评估造成无法确定被拆迁房屋面积和价值的,可裁决搬迁的具体期限,并就补偿安置事项作出原则性裁决。

十七、房屋拆迁争议裁决书等有关文书应加盖裁决机关公章或者裁决机关拆迁争议裁决专用章。

十八、房屋拆迁争议裁决书由裁决机关采取以下方式送达:

(一)直接送达;

(二)留置送达;

(三)委托送达;

(四)邮寄送达;

(五)公告送达。

送达房屋拆迁争议裁决书须有送达回证或者其他有效凭证。

十九、争议当事人对房屋拆迁争议裁决决定不服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拆迁人依照《杭州市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规定已给予被拆迁人作了安置或提供过渡用房的,诉讼期间不停止拆迁的执行。

被拆迁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且已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可以由裁决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先予执行。

被拆迁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且在诉讼期限内未向人民法院起诉的,裁决机关可以在诉讼期限届满之日起180日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十、申请法院先予执行、强制执行或者申请市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实施强制拆迁的,拆迁人必须依照《杭州市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规定向被拆迁人提供过渡用房或者作出安置措施,并由裁决机关对拆迁补偿安置款向公证机关办理提存手续。

实施强制拆迁前,应当就被拆除房屋的有关事项,依法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

拆迁申请书例4

第三条市国土资源局负责江南八区征地房屋拆迁裁决工作。

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下称“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办”)具体承办江南八区征地房屋拆迁裁决事务。裁决受理、审理、调解、裁决决定书制作及有关文书送达等均由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办直接办理。

第四条江南八区政府是本区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责任单位,各区政府及其落实的拆迁实施单位负责协调和处理与征地房屋拆迁裁决、复议、诉讼相关的群众和社会稳定等工作,保障征地房屋拆迁裁决工作顺利进行。

第五条征地房屋拆迁裁决重大事项及疑难问题可以进行专家会审。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办负责建立征地房屋拆迁裁决专家库,成员由行政裁决、拆迁管理、法律研究等领域专家中担任。征地房屋拆迁裁决中遇有重大事项及疑难问题需会审的,由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办从专家库中抽选不少于5名专家组成会审小组进行合议。

第六条征地房屋拆迁裁决应当以事实为依据、法律为准绳,坚持合法、公平、公正、及时的原则。征地房屋拆迁裁决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依法履行裁决职责。

第七条拆迁实施单位申请拆迁裁决,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裁决申请书;

(二)拆迁方案批准通知书;

(三)被拆迁房屋宅基地集体土地使用证(含撤组剩余国有土地使用证)和房屋产权证(含建房许可证);

(四)被拆迁房屋调查情况登记表;

(五)被拆迁房屋补偿安置费用测算明细表;

(六)对被拆迁人的补偿安置方案;

(七)申请人不少于三次与被申请人协商的记录(当事人或证明人的签字);

(八)未达成协议原因及情况说明;

(九)拆迁实施单位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十)其他应当提供的与裁决有关的材料。

第八条被拆迁人申请拆迁裁决,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裁决申请书;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

(三)被拆迁房屋宅基地集体土地使用证(含撤组剩余国有土地使用证)和房屋产权证(含建房许可证);

(四)申请裁决的理由及相关证明材料;

(五)其他应当提供的与裁决有关的材料。

第九条裁决机关收到征地房屋拆迁裁决申请后,经审核,提供资料齐全、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发出裁决受理通知书。申请裁决资料不齐全、需要补充资料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限期补正,过期未补正的,视为未申请;可以当场补正的,应当当场补正。受理期间从申请人补齐材料的次日起计算。

第十条裁决机关受理征地房屋拆迁裁决申请后,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向被申请人送达征地房屋拆迁裁决申请书副本及答辩通知书,并告知被申请人的权利和义务;

(二)审核相关资料、程序的合法性;

(三)组织当事人调解。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对当事人提出的合理要求应当采纳。经调解达成一致意见的,出具裁决终结书;部分事项达成一致意见的,裁决时应予以确认。

(四)拆迁当事人经调解达不成一致意见的,或者拒绝调解的,应当依法作出裁决。

第十一条拆迁裁决应当自收到申请书之日起30日内作出。裁决机关作出裁决,应当制作裁决书,并加盖印章。

裁决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

(二)争议的主要事实和理由;

(三)裁决的依据、理由;

(四)根据征地房屋拆迁裁决申请需要裁决的补偿金额、补偿方式、搬迁期限以及过渡方式、过渡期限等;

(五)告知当事人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权利及申请复议期限、期限;

(六)裁决机关的名称、裁决日期并加盖公章。

征地房屋拆迁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不得少于15天。

第十二条裁决文书可以通过直接送达、留置送达、邮寄送达或公告送达等方式送达。裁决文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一)直接送达。以送达给受送达人本人为原则。受送达人是公民的,本人不在时可交与其同住的成年家属签收;受送达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签收,或由该法人、该组织负责签收的人签收;受送达人有委托人的可以送交其委托人签收;受送达人已指定代收人的,送交代收人签收。

(二)留置送达。受送达人或者其成年家属、指定代收人无正当理由拒绝签收裁决文书时,送达人可邀请受送达人所在街、村、组等基层组织的工作人员或者其所在单位的代表,作为见证人到场后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并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盖章后,将裁决文书留在送达人的住所,即视为送达。

(三)邮寄送达。对于直接送达有困难的,送达人可以通过邮局将裁决文书送达给受送达人的送达方式,即为邮寄送达。邮寄送达必须由送达人从邮局以特快专递方式寄出,并标明为何种裁决文书,以受送达人在挂号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四)公告送达。指送达人以张贴公告、登报或广播电视等媒介予以公布的方式将裁决文书的有关内容告知受送达人的送达方式。通常适用于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用其他的送达方式不能送达的情况。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天即视为送达。

送达人员必须为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办指定或委托人员,其他人员无权送达。

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裁决机关不予受理拆迁裁决申请:

(一)拆迁当事人对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标准等有争议的;

(二)人民法院已经受理的以及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次申请的;

(三)拆迁当事人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后发生协议纠纷的;

(四)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不是拆迁当事人的;

(五)拆迁当事人与承租人之间发生权益纠纷的;

(六)拆迁当事人对征地行为合法性提出异议的;

(七)申请人为拆迁实施单位,对被拆迁人的拆迁奖励期限未满的;

(八)其他依法不予受理的情形。

申请人为拆迁实施单位,拆迁实施量未达到被拆迁总量70%的,原则上不予受理。

对裁决申请不予受理的,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办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裁决并书面告知当事人:

(一)被拆迁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裁决的;

(二)被拆迁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人的;

(三)裁决需要以相关裁决或法院判决结果为依据的,而相关案件未结案的;

(四)裁决必须依据的民事法律关系尚未确定的;

(五)需要补充的证据材料可能影响裁决结果的;

(六)当事人有正当理由向裁决机关申请中止的其他情形。

中止裁决的情形消除后,恢复裁决。中止期间不计入裁决期限。

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裁决并书面告知当事人:

(一)受理裁决申请后,当事人自行达成协议的;

(二)发现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不具备裁决当事人主体资格的;

(三)作为自然人的申请人死亡,15日之内没有近亲属或者近亲属未表示参加裁决或放弃参加裁决的;

(四)申请人撤回裁决申请的。

第十六条裁决机关在向被申请人送达征地房屋拆迁裁决申请书副本及答辩通知书后10日内,被申请人没有提交答辩,书面催告后5日内,仍然没有提交答辩的。裁决机关可以作出缺席裁决。

第十七条征地房屋拆迁裁决工作人员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裁决的,应当回避。

第十八条当事人对拆迁裁决不服的,可以在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3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九条江南八区范围内,按照《*市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办法》(宁政发〔2004〕93号)规定已领取《*市征地房屋拆迁实施方案批准通知书》,拆迁实施单位与被拆迁人已开始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但尚未全部完成的拆迁项目,当事人申请裁决的,仍按照宁政发〔2004〕93号文第八条规定由所在区政府裁决。

拆迁申请书例5

二、拆迁复议

拆迁当事人对拆迁主管部门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在具体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60日内申请行政复议。

三、拆迁裁决

1、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在拆迁期限内因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安置用房面积和安置地点、搬迁期限、搬迁过渡方式以及过渡期限等事宜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当事人可以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申请裁决。

2、拆迁主管部门收到裁决申请后,在5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予以立案;对不符合立案条件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

3、裁决立案后3日内将裁决申请书副本送达另一方拆迁当事人。另一方拆迁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裁决申请书副本之日起3日内,向拆迁主管部门提交答辩书及相关证据、证明材料。

4、裁决自立案之日起30日内作出。

5、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自裁决书送达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或在裁决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

四、拆迁违法行为的查处

1、未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擅自实施拆迁的,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责令停止拆迁,给予警告,并处已经拆迁房屋建设面积每平方米20元以上50元以下的罚款。

2、拆迁人以欺骗手段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吊销房屋拆迁许可证,并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1%以上3%以下的罚款。

3、拆迁人违反《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责令停止拆迁,给予警告,可以处罚拆迁补偿安置资金3%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房屋拆迁许可证:

(1)未按房屋拆迁许可证确定的拆迁范围实施房屋拆迁的;

拆迁申请书例6

    二是有明确被申请人;

    三是有具体的请求事项和事实根据;

    四是符合规定的裁决申请期限;

    五是符合规定的受理范围。

    房屋拆迁裁决程序办理

    在房屋拆迁过程中,如果拆迁双方在拆迁期限内未能就补偿安置达成一致,拆迁人、被拆迁人及房屋承租人均可向被拆迁房屋所在地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即裁决机关)提出裁决申请。根据市房地局去年的《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裁决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的规定,房屋拆迁裁决主要有申请、审理、文书送达、执行四个步骤。

    (一)申请。

    如果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提出申请,需提供申请书、身份证明、产权证或公房租赁凭证等资料。其中,申请书要写明申请人基本情况、具体请求、事实理由等内容。裁决申请资料齐全的,裁决机关在收到申请之日起5 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如果材料不齐,则申请人需在7 日内补齐……【全文阅读】

拆迁申请书例7

近年,国家经济迅猛发展,城镇得到改造,农村进入集中居住化时代,拆迁在我市已司空见惯。地方政府首要保证拆迁任务圆满完成,且认为房屋拆迁补偿款性质类似于住房公积金,用于保障拆迁户基本生活。据初步统计,每年我市平均有五百余户拆迁安置计划,随之在法院作为被执行人的房屋、附属物被拆迁的比例亦呈同步上升趋势。实务中,遇到的城镇拆迁户有符合置换门面房的条件,有的农村拆迁户符合置换到五套套间的条件,当作为拆迁户的被执行人查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时,法院对被执行人能采取的执行措施大大受限。如对拆迁补偿款一刀切不准强制执行,则导致被执行人逃避执行义务,不符合公平、正义的法治理念。

一、对被执行人的拆迁补偿款执行现状的调查

对我市某园区已签订的拆迁安置补偿协议调查后显示:产权所有人对未来房价攀升预期值较高,接近九成的拆迁户选择产权调换补偿方式,仅不到一成拆迁户选择纯货币补偿方式。据初步统计,近两年我院执行实施科送达民事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十五份,拆迁部门最初签收了五份送达回证,未久拆迁部门已拒绝在送达回证一栏签字,法院目前更多是采取拍照留置送达;被执行人的房屋被拆后,至今未有相关部门主动履行提取拆迁补偿款至法院的义务。法院在对被执行人的拆迁补偿款执行时,拆迁部门不配合,致使执行难度加大,影响了法院执行工作的顺利开展,导致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应有的法律保护,并对法院工作产生误解。本年度,曾有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房屋已拆除,法官至今未执行到被执行人的拆迁补偿款”为由多次信访。

二、拆迁部门在协助冻结、提取房屋拆迁补偿款中存在的问题

(一)大多数拆迁部门认识不到位,不愿意协助

实践中,拆迁部门以拆迁涉及社会稳定、城市发展为由,要求法院与地方政府对接。拆迁部门不从法入手,先想部门利益,再思与被执行人关系,后虑与申请执行人感情,导致不配合法院执行的理由层出不穷。有认为执行是法院工作,直接拒绝协助;有拆迁部门负责人在法院败诉过,存有对抗看戏心态,撺掇被执行人家属找法院要说法;有因刚做通拆迁户工作,要求法院承诺如被执行人反悔,必须负责强制拆迁,以期按时将土地交付给项目方,保障及时完成拆迁任务。

(二)少数拆迁部门协助被执行人偷龙换凤

拆迁部门收到法院的法律文书后,有少数部门利用时间差打插边球,损害了申请人的利益。我院近年送达的十五份冻结、提取拆迁款的法律文书到拆迁部门后,被执行人与政府签订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中仅两起为被执行人名字,其余拆迁户名全用被执行人其他成年家属名字。另有两起违规比较明显,申请人通过熟人获得了被执行人的安置协议书复印件,被执行人在上述协议书中是领取拆迁款人。法院查询安置协议时,拆迁部门以安置补偿档案涉密,专人保管且需领导批准为由,约法官别日查询。法院按约前来查询,一起拆迁补偿款领款人已被变更,已非申请人提供的安置补偿协议复印件中的被执行人,一起该笔拆迁补偿款项在法院第一次查询的当日下午即发放完毕。

三、法院执行房屋拆迁补偿款受到阻碍的原因分析

(一)拆迁部门工作人员“中国式乡土人情”的心态原因

中国人有熟人怕作对的考虑,拆迁动员工作由当地乡镇(街道、园区)负责,协助执行的拆迁部门亦相同。拆迁部门的工作人员与被执行人处于“熟人社会”中,各自担任多重角色,可能互为亲戚、朋友、同学、邻里。一旦得知对被执行人不利消息后,如不告知或主动协助法院冻结、提取被执行人拆迁补偿款项,则有可能影响其人际交往关系。

(二)拆迁部门考虑拆迁利益易受损的现实原因

经济发展须加快产业投入,政府要满足投资者建设需求,必须及时拆迁。若拆迁不成,拆迁款不到位,被执行人利益也得不到保障,拆迁部门利益也受损。实践中,法院一旦对拆迁补偿款采取强制措施,被执行人无法对抗已生效的判决,则以拆迁款未足额发放为由,拒绝腾房,若案件涉及巨额民间借贷纠纷,矛盾更易激化,被执行人家属对抗情绪更大。拆迁部门曾叹苦水:都为政府工作,与法官个人肯定没恩怨。事事协助法院,必定造成十有九拆不成功。解决拆迁部门房难拆的难题后,肯定配合法院,否则法院无论对拆迁部门如何罚款都不能解决问题,并且罚金出自政府的财政最终亦入财政账户。

(三)对房屋拆迁补偿款如何执行未明确规定的法律层次原因

法院认为:《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签订后,被执行人可获得的补偿款属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人民法院请求拆迁部门在被执行人可领取的金额范围内,协助冻结、提取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款项合乎法律规定,然拆迁部门认为其有两点理由拒绝协助执行,其一被拆房屋系家庭共有财产,补偿款非执行人个人财产,且房屋拆迁补偿款属于该户的生活必需品,专款专用,法院对此部门款项无权执行;其二补偿安置协议由被执行人以外的成年家属签订并已约定由其领取款项,此部分款项与被执行人无关,法院亦无权执行他人财产,应由拆迁部门直接支付给协议的向对方。

四、执行房屋拆迁补偿款的有效途径

拆迁部门是协助执行拆迁补偿款的主体,在执行工作中作用举足轻重。鉴于法院与拆迁部门同为政府的工作部门,在法律及司法解释未明确规定拆迁补偿款如何执行时,一旦二者利益冲突,应做好沟通、协调工作,求同存异。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曾联合相关部门下发了有关建立执行联动机制的文件,法院应主动将工作中存在的实际困难反映给当地的党委和政府,最大限度地争取党委和政府的配合支持,争取出台本地联动执行拆迁补偿款的指导意见,并可运用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中“运用代位权、撤销权诉讼制裁规避执行行为”这一措施。在执行中如能善于利用此规定,则能打消拆迁部门的后顾之虑,具体可以从以下几点入手:

(一)畅通信息交流,就共识部分建立协作机制

1.法院在冻结房屋拆迁补偿款前,对被执行人家庭人员组成、建房申请、房屋建造年代、房屋四址、房屋占地的土地性质等应了解透彻。在此基础上,可按区域将被执行人身份信息、执行标的函告分管拆迁的部门负责人。每年年初,拆迁部门将各乡镇(园区、街道、办事处)拆迁计划提供给法院,以便法院及时掌握该区域内被执行人财产状况。

2.为防止出现拆迁部门工作人员透漏执行信息,应落实专人接待法院调查被执行人拆迁情况,不得借故拒绝、拖延及泄露执行机密,同时法院可相对固定冻结、提取拆迁补偿款的承办人,便于减少摩擦、积累感情。

3.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额不大时,拆迁部门直接签收协助执行文书,并对被执行人做好法律释明工作,明确告知其抗拒执行的法律后果,督促被执行人尽快履行其相应的义务。如冻结的补偿款进入支付期,被执行人仍未履行生效文书确定义务,拆迁部门则及时通知被执行人的拆迁补偿款所存金融机构,由法院到金融机构采取扣划措施。对金额不大的案件,如未签收协助执行通知书,则不得列被执行人其他成年家属为安置协议相对方,法院扣划措施同前。

4.如安置房办证条件成就,对被执行人及其他拆迁安置户,应严格根据协议办证且不得减少任何一方的份额,以防止转移财产情况出现。

(二)对未达成共识部分,告知利于拆迁的法律救济途径

1.对被执行人仅为一人户籍时,根据本市居民最低居住面积标准保留其安置款项,法院对其他款项可予以冻结、提取;若以其他同住成年家属签的订协议,拆迁部门不适宜主动协助执行,申请执行人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四条第三款代为提起析产之诉。(被拆迁房屋的全部补偿款-一套安置用房的价格)*生效判决中确定的被执行人所占份额=被执行人的富余安置款项。因已保障该户必需的生活住房,且该款已不具有共有财产属性,法院可直接提取,法律文书可表述为“冻结、提取案外人名下属被执行人享有份额的拆迁款项XX元”。

2.如析产后,被执行人户未签订拆迁协议的,法院可参照夫妻家庭共有财产处置方案,询问其他共有人是否愿意折价归并。如果愿意折价归并,法院直接执行折价款项。如果不愿意折价归并,法院根据具体案情,兼顾拆迁,判决房屋的具体使用,并利用新民事诉讼法中变卖措施,由法院公开变卖,申请执行人优先购买,届时拆迁部门与申请执行人协商该部分房间的拆迁补偿价格,从而既达到执行变现,亦利于拆迁部门做剩余拆迁工作。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六条:对被执行人所抚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根据该规定,法院对农村房屋进行查封、张贴公告并书面告知被执行人的成年住户下列法律规定: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灭失或毁损的,查封、扣押、冻结效力及于该财产的替代物、赔偿款。如利害关系人或案外人对查封行为或被查封的房屋产权权属有异议,可提出书面异议,否则房屋拆迁时本院将作出冻结、提取该房屋替代补偿款的裁定。由于法院已经告知救济途径,如无人提出异议,案外人一旦领取拆迁执行款,法院可责令拆迁部门追回相关款项。

拆迁申请书例8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人民政府授权的部门(以下简称房屋拆迁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城市房屋拆迁单位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城市房屋拆迁单位(以下简称房屋拆迁单位),是指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资格证书,接受拆迁人委托,对被拆迁人进行拆迁动员,组织签订和实施补偿、安置协议,组织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单位。

第四条设立房屋拆迁单位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上级主管部门同意组建的批准文件;

(二)有明确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固定的办公场所;

(三)有与承担拆迁业务相适应的自有资金和技术、经济、财务管理人员。

第五条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应当依照《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本规定,对申请设立房屋拆迁单位进行资格审查,对审查合格的单位颁发《房屋拆迁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并对房屋拆迁单位和自行拆迁单位的业务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未经批准发给《资格证书》的单位不得接受委托拆迁。

具体资格审查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制定。

《资格证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房屋拆迁主管部门统一印制。

第六条本规定前已设立的房屋拆迁单位,须经房屋拆迁主管部门进行复审;复审合格的,可以核实《资格证书》。对于复审不合格的,责令限期整顿;整顿后仍不合格的,不得接受委托拆迁。

第七条房屋拆迁单位发生分立、合并的,必须重新申请办理资格审批手续。

房屋拆迁单位变更法定代表人的,应当在变更后十日内,向原批准发给《资格证书》的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备案。

第八条房屋拆迁单位接受委托拆迁时,应当与拆迁人签订委托合同。委托合同应当经房屋拆迁主管部门鉴证。

第九条房屋拆迁单位跨城市接受委托拆迁的,须持原批准发给《资格证书》的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出具的外出拆迁证明,向房屋拆迁地的房屋拆迁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临时房屋拆迁批准手续后,方可实施拆迁。

第十条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对于取得《资格证书》的房屋拆迁单位实行年度考核。被考核的单位必须按照规定的考核内容和时限,如实提供有关材料。对于考核合格的,给予验证;考核不合格的,由房屋拆迁主管部门责令其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资格证书》。

第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伪造、涂改或者转让《资格证书》。《资格证书》遗失的,必须公开登报声明作废后,方可向原批准发给证书的房屋拆迁主管部门申请补发。

第十二条自行拆迁的单位实施本单位建设项目的房屋拆迁前,应当到当地人民政府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办理核准手续。未经核准的,不得实施拆迁。

第十三条房屋拆迁单位和自行拆迁的单位应当建立拆迁档案和拆迁工作日志。

第十四条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应当对从事房屋拆迁业务的人员进行业务、技术培训和考核。

第十五条房屋拆迁单位必须信守合同,依法从事拆迁活动。

房屋拆迁工作人员必须遵纪守法,不准弄虚作假、。

第十六条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可以给予警告、通报批评、责令停止拆迁、吊销证书、没收非法所得、罚款等处罚:

(一)无证承担委托拆迁的;

(二)未经核准自行拆迁的;

(三)伪造、涂改、转让《资格证书》的;

(四)擅自或者变相转让拆迁任务的;

(五)未经批准跨越城市承担委托拆迁的。

第十七条房屋拆迁工作人员弄虚作假、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八条违反本规定造成经济损失的,房屋拆迁单位或者责任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和《行政复议条例》的有关规定,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拆迁申请书例9

第三条本意见所称的城市房屋拆迁评估(以下称拆迁评估),是指为确定被拆迁房屋货币补偿金额,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结构、楼层、新旧程度等因素,对其房地产市场价格进行的评估。

第四条房屋拆迁评估价格为被拆迁房屋的房地产市场价格,不包括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和拆迁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的补偿费,以及被拆迁房屋室内自行装修、装饰的补偿金额。

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和拆迁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的补偿费,按照当地房屋拆迁补偿标准执行。被拆迁房屋室内自行装修、装饰的补偿金额,由拆迁人和被拆迁人协商;协商不成的,可以委托专门评估机构确定。

第五条拆迁评估由具有省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房地产价格评估资格证书》的评估机构承担,评估报告由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签字。

第六条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负责对符合条件的评估机构审核备案,并定期向社会公布。申请备案的评估机构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一)从事房屋拆迁评估业务申请表;

(二)房地产评估机构资质证书;

(三)营业执照;

(四)专职房地产估价师注册证书;

(五)需要提交的其他资料。

第七条房屋拆迁许可证确定的同一拆迁范围内的被拆迁房屋,原则上由同一个拆迁评估机构评估。需要由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评估机构评估的,评估机构之间应当就拆迁评估的依据、原则、程序、方法、参数选取等进行协调并执行共同的标准。

第八条拆迁评估机构的确定应当公开、透明,采取被拆迁人投票或者拆迁当事人抽签等方式。

拆迁评估机构选定后,拆迁人应当与拆迁评估机构订立委托拆迁评估合同,并在合同订立之日起15日内,报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备案。接受委托的拆迁评估机构向拆迁人出具拆迁项目整体评估结果、被拆迁房屋分户评估结果,并在评估结果出具之日起15日内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备案。拆迁人应当支付委托拆迁评估的费用。

第九条拆迁评估机构接受评估委托后,不得向其他评估机构转让受委托的评估业务。

第十条评估机构和评估人员与拆迁当事人有利害关系或者是拆迁当事人的,应当回避;有关当事人也可以申请其回避。

第十一条接受委托的拆迁评估机构进行实地查勘时,应当事先通知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或者使用人,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应当配合协助查勘。

因被拆迁房屋当事人拒绝进行实地查勘的,拆迁人应当邀请公证机关工作人员到场见证,并在分户评估报告中做出相应说明。评估机构可以依据被拆迁房屋的相关权属资料,参照同类房屋进行评估。

第十二条评估机构应当在评估结束后将分户的初步评估结果向被拆迁人公示7日,并进行现场说明,听取有关意见。

公示期满后,评估机构应当向委托人提供委托范围内被拆迁房屋的整体评估报告和分户评估报告。委托人应当向被拆迁人转交分户评估报告。

第十三条拆迁当事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可以向原评估机构书面申请复核评估,也可以另行委托符合条件的其它拆迁评估机构重新评估。

拆迁当事人向原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的,该评估机构应当自收到书面复核评估申请之日起5日内给予答复。评估结果改变的,应当重新出具评估报告;评估结果没有改变的,出具书面通知。

第十四条拆迁当事人另行委托评估机构评估的,受托评估机构应当在10内出具评估报告,并依照下列规定确定评估价格:

(一)两次评估价格的差额不足或者等于第一次评估价格5%的,按第一次评估价格确定;

(二)两次评估价格的差额超过第一次评估价格的5%不足10%的,按两次评估价格的平均值确定;

(三)两次评估价格的差额等于或者超过第一次评估价格10%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以下称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技术鉴定。

第十五条评估专家委员会组织本市资深注册估价师、价格鉴证师和造价师等技术专家组成拆迁评估专家库,并定期公布和更新专家库名单。对申请技术鉴定的争议标的,由评估专家委员会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3人以上(含3人)单数成员,组成评估鉴定小组进行鉴定。

第十六条鉴定小组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10日内,对申请鉴定的评估报告的评估依据、评估技术路线、评估方法选用、参数选取、评估结果确定方式等评估技术问题进行鉴定评议后,以多数人意见确定鉴定结果,并出具书面鉴定报告。

第十七条评估鉴定小组成员与原评估机构、拆迁当事人有利害关系或者是拆迁当事人的,应当回避。

第十八条拆迁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申请复核评估也未重新委托评估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可第一次的评估价格确定。

第十九条房屋拆迁评估机构和评估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根据《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规定》和《房地产估价师注册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或记入其信用档案:

(一)擅自转让或者变相转让评估业务,允许他人以自己名义从事房屋拆迁评估业务的;

(二)出具不实评估报告,或者与拆迁当事人一方串通,损害对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

(三)以回扣等不正当竞争手段获取拆迁评估业务的;

(四)不履行评估技术咨询或者解释义务的;

拆迁申请书例10

我街道办作为征地拆迁安置实施主体,负责收集拆迁安置户身份证明材料(含委托书)、拆迁安置协议、房屋安置确认书(含房屋平面图)等相关资料。

第一步:我街道办对拆迁安置户办理产权房屋资料收集存档

提供资料如下:

1、房屋搬迁(拆迁)协议书复印件1份;

2、住房安置协议及安置补充协议复印件各1份;

3、户口簿复印件1份;

4、身份证复印件1份;

5、常住人口的相关证明材料;

6、结婚证(常住人口已婚者);

7、补充安置协议

第二步:拆迁安置户资格审查

我街道办将收集并确认的拆迁安置户信息推送市拆迁办;市拆迁办对拆迁安置户信息进行审核确认,向市税务局推送拆迁安置户信息。提供资料如下:

1、房屋搬迁(拆迁)协议书复印件1份;

2、住房安置协议及安置补充协议复印件各1份;

3、户口簿复印件1份;

4、身份证复印件1份;

5、常住人口的相关证明材料;

6、结婚证(常住人口已婚者);

7、费用结算清单一份;

8、如存在已故人员,需提供火化证明和死亡证明;(后期继承人办理合同继承手续)

第三步:契税核定或契税缴纳申报表

彭州市拆迁办资料审核后转彭州市税务局办理征地拆迁安置小区安置户契税减免,依法出具契税缴纳申报表。

提供资料如下:

1、契税减免申报表;

2、房屋搬迁(拆迁)协议书复印件1份;

3、住房安置协议及安置补充协议复印件各1份;

4、户口簿复印件1份;

5、身份证复印件1份(如有未成年人,提供户口级监护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6、结婚证复印件1份(如为单身的提供户口簿或离婚证、离婚协议原件及复印件);

第四步:办理《不动产权证书》

彭州市税务局办理征地拆迁安置小区安置户契税减免,依法出具契税缴纳申报表后转彭州市房管局审核办理分户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不动产权证书》

申请的要件资料如下: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含被委托人)身份证明材料;

3、不动产权属证书;

4、房屋分户平面图;

5、契税完税证明或契税减免申报表;

6、维修资金缴存证明;

7、房屋搬迁(拆迁)协议书复印件1份;

8、住房安置协议及安置补充协议复印件各1份;

9、原集体不动产权证书复印件(每一栋大产权复印件);

10、委托书3份(一份国经委托我街道办、一份我街道办委托工作人员、当事人委托我街道办);

11、街道办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

12、国经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

13、审核意见书;

二、收费的标准

办理划拨需缴纳登记费:按房屋套数计收(住宅80元/套)

办理出让需缴纳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