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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权交易中心模板(10篇)

时间:2022-06-24 00:55:48

产权交易中心

产权交易中心例1

文/ 杨洋

11 月6 日,中部林业产权交易服务中心在湖南长沙正式揭牌,成为我国中部第一家区域性林权交易中心,湖南省林业厅厅长邓三龙为林权中心揭牌。

作为湖南集体林权制度配套改革的“龙头”工程,中部林权中心旨在打造一流的林权交易服务平台、林业产业金融服务平台、林业产品电子商务服务平台和林业中介服务平台。投资4000 多万元的林权中心,目前已顺利将交易市场门户网站、湖南省林权交易竞价公共服务平台与湖南省林权数据库和测土配方数据库同步对接,对湖南120 余家县市区级林权交易服务机构以中心会员的形式进行统一归口管理,实现统一信息披露、统一交易规则、统一资金结算、统一交易平台、统一贷后监管。

从2011 年10 月批准组建试运行3 年以来,该平台已累计信息、在线流转、资产评估土地面积达100 多万公顷,成交金额近52 亿元,业务辐射四川、云南、广西、江西、河南等地。

产权交易中心例2

签约地点:______________

邢台市企业产权交易中心制

根据我国的法律、法规以《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河北省企业国有资产产权交易管理暂行规定》等规章的规定,本合同当事人遵循自愿、等价有偿、诚实信用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经协商一致,订立条款如下,以资共同遵守。

一、合同的双方当事人

出让方(以下简称甲方):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邮编: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职务:_________

委托人:______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

e-mail: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传真:_________

受让方:(以下简称乙方):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邮编: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职务:_________

委托人:______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

e-mail: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传真:_________

二、转让标的的基本情况

本次转让为甲方将所属的_________进行转让,该标的账面价值_____元,评估价值_________元,该标的转让行为已经_____同意。

三、标的转让及价款支付情况

甲方通过邢台市企业产权交易中心对转让标的公开征集受让方后,以___方式将标的转让给乙方,转让价款为人民币(大写)___元,双方约定在_________内,乙方(①一次、②分期)通过邢台市企业产权交易中心指定的_________账号将合同价款付清。

采用分期付款的,乙方以_________为保证条件,分_________次,分别在_________付清。

四、资产交割

乙方通过邢台市企业产权交易中心的指定账号支付合同价款或者首付款后,甲乙双方_________(1、按付款比例;2、一次性)进行资产交割,甲方将编制好的《资产转让交割单》提交给乙方,由乙方凭此清单逐项核对与验收,核对无误、验收完毕后,由甲、乙双方及其经办人员在该清单上盖章、签字方视为交割完成。

五、税费负担

经甲、乙双方约定,本次转让所涉及的税费按如下方式处理:  ????????????

六、争议处理

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甲、乙双方发生争议,经协商无效时,当事人可以向产权交易机构申请调解,也可以依合同的约定双方选择_________(①依法向_________所在地仲裁机构申请仲裁、②依法向_________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七、违约责任

1.乙方在报名受让时,通过邢台市企业产权交易中心交付保证金人民币(大写)_________元。合同履行后,乙方交付的保证金退还给乙方或抵作价款。当乙方不履行合同的约定,则无权要求返还保证金;若甲方不履行合同的约定,应当向乙方支付相当于乙方交付保证金数额的赔偿;若甲、乙双方要求解除合同的保证金扣除乙方相应费用后返还给乙方。

2.乙方未能按期支付本合同标的的价款,或者甲方未能按期交割本合同标的,每逾期一日应按逾期部分金额的_________%,向对方支付违约金。

3.一方违约给另一方造成经济损失,且违约方支付违约金的数额不足以补偿对方的经济损失时,违约方应偿付另一方所受损失的差额部分。

八、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当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可以变更、解除合同:

1.因情况发生变化,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并订立了变更或解除协议,而且不因此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

2.由于不可抗力致使本合同的条款不能履行的。

3.由于一方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因故没有履行合同,另一方予以认同的。

本合同需变更或解除,甲、乙双方必须签订变更或解除协议,并报产权交易机构备案后生效。

九、权证变更

甲、乙双方在交割完成后,由_________负责,于_________日内办妥权证变更事项。

十、双方约定的其他条款: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一、合同的生效

本合同由甲、乙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后生效,邢台市产权交易市场凭本合同及《资产转让交割单》出具产权成交确认书。

十二、其他

产权交易中心例3

签约地点:______________

邢台市企业产权交易中心制

根据我国的法律、法规以《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河北省企业国有资产产权交易管理暂行规定》等规章的规定,本合同当事人遵循自愿、等价有偿、诚实信用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经协商一致,订立条款如下,以资共同遵守。

一、合同的双方当事人

出让方(以下简称甲方):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邮编: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职务:_________

委托人:______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

e-mail: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传真:_________

受让方:(以下简称乙方):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邮编: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职务:_________

委托人:______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

e-mail: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传真:_________

二、转让标的的基本情况

本次转让为甲方将所属的_________进行转让,该标的账面价值_____元,评估价值_________元,该标的转让行为已经_____同意。

三、标的转让及价款支付情况

甲方通过邢台市企业产权交易中心对转让标的公开征集受让方后,以___方式将标的转让给乙方,转让价款为人民币(大写)___元,双方约定在_________内,乙方(①一次、②分期)通过邢台市企业产权交易中心指定的_________账号将合同价款付清。

采用分期付款的,乙方以_________为保证条件,分_________次,分别在_________付清。

四、资产交割

乙方通过邢台市企业产权交易中心的指定账号支付合同价款或者首付款后,甲乙双方_________(1、按付款比例;2、一次性)进行资产交割,甲方将编制好的《资产转让交割单》提交给乙方,由乙方凭此清单逐项核对与验收,核对无误、验收完毕后,由甲、乙双方及其经办人员在该清单上盖章、签字方视为交割完成。

五、税费负担

经甲、乙双方约定,本次转让所涉及的税费按如下方式处理:  ????????????

六、争议处理

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甲、乙双方发生争议,经协商无效时,当事人可以向产权交易机构申请调解,也可以依合同的约定双方选择_________(①依法向_________所在地仲裁机构申请仲裁、②依法向_________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七、违约责任

1.乙方在报名受让时,通过邢台市企业产权交易中心交付保证金人民币(大写)_________元。合同履行后,乙方交付的保证金退还给乙方或抵作价款。当乙方不履行合同的约定,则无权要求返还保证金;若甲方不履行合同的约定,应当向乙方支付相当于乙方交付保证金数额的赔偿;若甲、乙双方要求解除合同的保证金扣除乙方相应费用后返还给乙方。

2.乙方未能按期支付本合同标的的价款,或者甲方未能按期交割本合同标的,每逾期一日应按逾期部分金额的_________%,向对方支付违约金。

3.一方违约给另一方造成经济损失,且违约方支付违约金的数额不足以补偿对方的经济损失时,违约方应偿付另一方所受损失的差额部分。

八、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当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可以变更、解除合同:

1.因情况发生变化,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并订立了变更或解除协议,而且不因此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

2.由于不可抗力致使本合同的条款不能履行的。

3.由于一方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因故没有履行合同,另一方予以认同的。

本合同需变更或解除,甲、乙双方必须签订变更或解除协议,并报产权交易机构备案后生效。

九、权证变更

甲、乙双方在交割完成后,由_________负责,于_________日内办妥权证变更事项。

十、双方约定的其他条款: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一、合同的生效

本合同由甲、乙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后生效,邢台市产权交易市场凭本合同及《资产转让交割单》出具产权成交确认书。

十二、其他

产权交易中心例4

交易不畅已经成为制约版权产业发展的瓶颈

建设版权交易中心,可以很大程度地改变目前我国版权贸易落后的局面

《投资北京》:请问目前国际上对版权产业是怎样界定的?版权产业链主要包括哪几部分?

王野霏: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以及美国等国家把文化创意产业也称作版权产业,强调版权是创意企业的核心资产,把知识产权、特别是版权保护看作是产业发展的前提和基础。著名学者M・雷炳德在其《著作权》一书中指出:“对文化经济来说,著作权法是文化经济活动的法律依据”。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把版权产业划分为:核心版权产业、交叉产业、部分版权产业、边缘支撑产业。其中,核心版权产业,是指那些主要目的是为了受版权保护的作品或其他物品的创造、生产与制造、表演、宣传、传播与展示或分销和销售的产业,基本包括了文化创意产业的主要行业。

从生产流程角度看,版权产业的产业链可分为生产、交易、使用和保护四大环节。发展版权产业,基础是作品的创作,关键是作品的交易和传播。版权交易是版权形成的最直接的目的,为版权生产提供了产品,为有效保护版权创造了条件。发达的版权交易对鼓励原创和产业发展都具有重要的推动作用。完善版权交易功能,发展版权贸易是发达国家发展文化创意产业的基本经验。

《投资北京》:目前我国版权产业存在着哪些亟待解决的问题?该如何解决?

王野霏:我国有着深厚的文化积累和众多的文化素材,每年中国都有大量的文化创意产品面世,但真正走向市场的不到三分之一,走向市场后能盈利的不到五分之一。一方面,中国文化生产能力相对过剩,另一方面,投资人苦于没有好的创意、好的剧本、好的书稿、好的音乐,因而无法生产出满足市场需要的文化产品。交易不畅已经成为制约产业发展的瓶颈。有关机构调查研究认为,版权交易投资对相关产业拉动比为1:10。建设版权交易中心,可以很大程度地改变目前我国版权贸易落后局面,有效解决长期存在的交易分散、交易方式落后、信息交流不充分、交易成本高、交易过程无规则、不透明等问题,为创意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搭建现代化、国际化、信息化交易平台和绿色通道,可以有效提高首都文化创意产业核心竞争力和国际辐射力。

《投资北京》:北京市提出建设国际版权交易中心的目标,您认为北京的优势是什么?还有哪些不足?

王野霏:发达国家版权交易中心主要建在三类地区:一是版权创造中心地区,二是版权使用中心地区,三是版权服务中心地区。北京是全国最主要的版权原创基地,也是最大的版权应用市场,拥有最发达的版权服务业。因此,北京具有建设版权交易中心的综合优势和良好的产业基础。但北京也面临一些突出矛盾:一是交易平台硬件条件差。现有交易设施规模小、水平低、结构不合理等问题突出,没有形成科学完善的交易体系,无法满足产业发展需要。二是版权贸易发展滞后。北京版权贸易是在创作单位对外合作部门和专业机构共同推动基础上发展起来的,长期以来自我封闭、自成体系,处于辅助作用,市场化程度偏低,缺乏市场意识和国际竞争力。三是版权相关服务体系不健全。政府版权工作重点长期集中在打击盗版、整顿市场秩序方面,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刚刚起步,服务能力严重不足。社会中介组织发育水平低,服务功能较弱。专业服务机构受政策影响很难充分发展,无法提供全方位服务,严重制约版权贸易进一步发展。

党的“十七大”突出强调了加强文化建设、提高国家文化软实力的极端重要性,对兴起社会主义文化建设新高潮、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作出全面部署。搭建现代化版权交易平台是培育首都文化创意产业高端要素市场、促进文化创意产品产业化、规范版权贸易市场秩序的关键环节。

《北京市促进文化创意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颁布实施以来,为了满足产业发展的迫切需要,北京市版权局首先集中力量建设版权资源信息中心,这是版权产业发展的基础信息平台。目前项目前期准备工作已经基本完成,马上进入项目开发建设阶段。同时,为了适应数字版权产业快速发展的形势需要,我们加快了数字版权登记中心建设步伐。北京市版权局与高科技企业合作,成功开发并投入使用了全国惟一的数字版权登记系统,采用了数字水印和数字识别等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领先技术,有效解决了影响数字作品登记的技术难题,为建立全国数字作品登记中心创造了条件。

《投资北京》:我们通过采访了解到,东城区和朝阳区在构建国际版权交易中心方面已经酝酿了一段时间,近期建设步伐很快。我市在统一引导方面将发挥哪些作用?

王野霏:我市的文化创意产业“十一五”发展规划和促进文化创意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都明确提出了建设版权国际交易中心的战略任务。随着我市文化创意产业的高速发展和文化创意产业聚集区建设深入推进,大家对建立版权交易平台的认识逐步提高、需求日益强烈。北京是全国版权资源中心和交易中心,北京版权交易平台建设受到普遍关注。世界知识产权组织高级官员访问北京时,多次表示关注和支持北京版权交易平台建设,希望该平台能够起到积极规范版权交易秩序和促进版权国际交流的作用。国家版权局也十分关心北京版权交易平台建设,主管领导和主管部门负责同志亲自视察北京版权工作,对平台建设提出明确要求。部分兄弟省市版权部门近期多次来京考察交流,研究合作发展问题。

到目前为止,我市已经有8个区县和单位提出了建立版权交易公共服务平台的建设目标或规划设想,相关区县和单位领导高度重视,积极推进,绝大部分项目开始实施,我市的版权交易平台建设进入了全面启动、高速发展阶段。按照市委市政府领导指示,我局正在着手研究制定加快版权交易平台建设的政策措施,加强宏观指导,积极推进平台建设科学、健康、持续发展。一是以《北京市“十一五”时期文化创意产业发展规划》为指导,组织有关部门联合编制版权交易中心建设规划,明确建设目标、功能布局、建设步骤和建设重点。二是指导有关区县政府和主管部门编制版权交易平台建设规划和实施方案,形成统筹规划、合理布局、优势互补的建设局面。与此同时,我局也正在研究制定版权贸易基地认定和管理办法,积极引导全市版权交易平台规范发展。

《投资北京》:北京要实现“成为辐射全国的部级版权投资和交易中心”这一目标,当前最紧迫的工作是什么?

王野霏:北京建设版权交易中心,是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的重要举措,必将极大促进我市文化创意产业大发展。加快版权交易中心建设步伐,当前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是要整合统筹行政资源,完善优化推动体制。

要大力加强对版权交易中心建设的组织领导。在市文化创意产业领导小组指导协调下,进一步完善决策和推动机制,有效发挥政府服务职能。加强与国务院主管部门和中央单位的沟通联系,做好为中央直属单位的服务,广泛吸引版权资源向北京聚集,促进要素市场的形成和完善,提高北京版权交易市场的辐射力,推动地方经济向区域经济方向发展,变发展北京文化创意产业为发展首都文化创意产业。

二是要加快交易平台建设,完善交易体系。

要在市文化创意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中重点支持建设北京版权交易中心平台、数字版权登记平台和文化创意产业版权资源信息平台,大力提高交易平台硬件建设速度和建设水平。引导和鼓励政府所属单位和相关服务机构进驻交易平台,为文化创意产业版权贸易提供作品版权登记、合同备案、版权法律咨询、侵权调查、翻译、制作、展览等全方位、一站式服务,为文化创意产业提供专业化版权保护服务,打造版权保护绿色通道。鼓励和支持在美国、日本、欧盟、香港等地建立北京版权交易平台分支机构。分支机构与当地版权机构可采取股份制、合作、合资等不同方式,通过资本运营进入国际市场。

三是要制定鼓励政策,营造良好的政策环境。

产权交易中心例5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产权交易活动的,应当遵守本办法。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产权是指财产所有权以及与财产所有权有关的经营权、使用权、处置权等权利,包括有形资产、无形资产、技术产权等。

本办法所称产权交易是指财产所有权及相关权利通过市场进行有偿转让的行为。

第四条 产权交易应当遵循自愿、等价有偿、诚实信用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产权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五条 产权交易应当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进行。本市所辖国有资产占有单位所发生的国有、集体产权交易和城市公共资源市场化配置,必须在焦作市产权交易中心进行。在焦作市产权交易中心外进行国有企业产权交易的,产权交易无效。

单一种类的房屋、土地、车辆等商品和物资可以继续在现有有关专业交易市场交易。

第六条 鼓励非国有、非集体产权进入产权交易中心交易。

第七条 市财政部门负责产权交易的监督管理工作。计委、经贸委、工商、物价、审计、监察、国土、房管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产权交易管理工作。

第二章 产权交易机构

第八条 焦作市产权交易中心是经市人民政府批准依法设立,为产权交易提供场所、设施和信息等配套服务、并履行相关职责的不以盈利为目的的事业法人。

第九条 产权交易中心的主要职责:

    (一)依法组织产(股)权交易;

    (二)为产(股)权交易提供场所和服务;

    (三)审查产权交易主体资格的合法性和交易行为的规范性;

    (四)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出具产权交易凭证;

    (五)依法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产权交易的有关重大情况。

第十条 产权交易中心应根据本办法制定产权交易机构章程和交易规则,报市财政部门批准后施行。

第十一条 产权交易中心在办理产权交易时,可以收取一定费用。收费标准由物价部门按国家、省有关规定核定。

第三章 产权交易方式和程序

第十二条 产权交易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协议转让等方式,也可以采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方式。

第十三条 出让国有或者国有控股企业产权,在作出出让决定之前,应当充分听取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并按规定报经相应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出让集体产权,必须按法定程序经集体资产所有者同意。

第十四条 出让国有、集体产权,必须经法定的社会中介机构进行资产评估。

第十五条 从事产权交易活动的出让方或者受让方,应委托市产权交易中心进行公开交易。

第十六条 出让方申请出让产权的,应当向市产权交易中心提交下列材料,并保证其真实、完整:

    (一)出让方出让产(股)权申请书;

    (二)出让方的资格证明或者其他有效证明;

    (三)产权权属证明文件;

    (四)出资人准予产权出让的有关证明;

    (五)出让标的情况说明;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七条 受让方申请受让产权的,应当向产权交易中心提交下列材料,并保证其真实、完整:

    (一)受让方受让产(股)权申请书;

    (二)受让方的主体资格证明或其他有效证明;

    (三)受让方的资信证明;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八条 凡在同一国有资产授权经营公司(集团公司)所属全资企业之间或者在各国有资产授权经营公司(集团公司)所属全资企业之间发生的国有产权转让,可免于资产评估。

国有产权的出让价格,以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确认的评估值作为底价。集体产权的出让价格,以有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评估的评估值作为底价。出让价格低于底价90%的,应当向政府授权部门作出书面说明并经产权所有者同意。

第十九条 产权交易成交后,交易双方应签订《产权交易合同》,明确交易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产权交易合同》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转让标的;

    (二)出让方、受让方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

    (三)转让价格、支付方式和支付期限;

    (四)债权、债务的继承及清偿办法;

    (五)产权交割事项;

    (六)职工安置协议;

    (七)违约责任;

    (八)合同争议解决方式;

    (九)签订日期;

    (十)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条 《产权交易合同》经出让方和受让方签字、盖章后,由产权交易中心审核并出具产权交易凭证。

产权交易中心发现出让方、受让方或中介机构任何一方在交易过程中有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弄虚作假骗取产权交易凭证的,应当撤销已出具的产权交易凭证,并依法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产权交易的出让方、受让方,应当凭产权交易中心出具的产权交易凭证及《产权交易合同》到有关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各有关部门应当在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期限内办理有关手续。

第四章 产权交易的行为规范

第二十二条 产权交易项目必须按规定公开挂牌。

第二十三条 产权交易的出让方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资产评估。国有资产评估结果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报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核准或备案。

第二十四条 同一国有资产授权经营公司所属的企业之间在产权交易中心进行产权交易的,产权交易中心不得收取费用。

第二十五条 在产权交易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出让方、受让方或者第三方向产权交易中心提出申请,可以中止交易:

    (一)第三方与出让方对出让的产权有争议且尚未解决的;

    (二)依法应当中止产权交易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六条 在产权交易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交易:

    (一)人民法院、仲裁机构或行政机关确认出让方申请人对其产权无处分权且发出终止交易书面通知的;

    (二)出让方或受让方在未成交之前,向产权交易中心提出终止交易申请并经产权交易中心确认的;

    (三)因不可抗拒力或意外事故,导致交易无法进行的;

    (四)依法终止交易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七条 在产权交易过程中,禁止下列行为:

    (一)违反本办法规定在产权交易中心外进行国有、集体产权交易的;

    (二)操纵交易市场或者扰乱交易秩序,有损于出让方、受让方进行公平交易的;

    (三)产权交易中心对产权交易项目不按规定公开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八条 产权交易成交后,交易价款应一次付清。如果价款数额较大,一次付清确有困难的,经交易双方协商可以分期付款,但首次付款不得低于出售价的30%。在交易价款未付清之前,不得办理产权转让手续。市政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受让方应按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利率向出让方支付未付款部分的资金占用费,并依法提供与未付款数额相当的担保,但不得以未付款产权(资产)设定担保。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产权交易的当事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产权交易中心向有关部门报告,并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有关单位或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擅自转让国有、集体产权,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

    (二)产权交易双方恶意串通、弄虚作假,损害国家、集体、职工及他人利益的;

    (三)故意压低或故意抬高交易价格和交易条件,严重阻碍产权交易顺利进行的;

    (四)故意出具虚假、有重大遗漏或有严重误导内容的文件,造成他人损失的;第三十条 产权交易中心弄虚作假、以权谋私、侵害交易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有关部门应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罚款、责令停业等处罚。

第三十一条 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中介组织,在办理、出具产权交易中心需要的报表、报告、证明等材料时,与当事人串通作假的,由产权交易中心协助有关部门依法处理;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赔偿其经济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产权交易过程中发生纠纷时,双方应通过协商解决。不能协商解决的,可以通过下列方式:

    (一)申请仲裁;

    (二)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六章 附 则

产权交易中心例6

一、认真贯彻落实《意见》精神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建设发展产权交易市场、提升产权交易市场功能,对我市实施“北跃、南拓、中兴、强县”发展战略的重要意义,切实发挥好市产权交易中心作为多功能的市场平台,在我市国企改革、源头治腐和投融资服务等方面的重要作用。各有关部门,特别是主管领导和业务人员,要认真学习领会《意见》精神,熟悉和掌握各项具体规定以及操作方法。今后,凡涉及国有资产和公共资源转让的,均要进入产权市场公开交易;非国有资产能进则进、进则规范、操作透明。

二、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一律进场公开交易

市产权交易中心是我市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唯一指定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和《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市属及各区、县(市)所属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必须在资产评估的基础上通过市产权交易中心公开进行。市产权交易中心必须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在现有的协议转让、拍卖、招投标以及网络竞价等交易方式基础上,不断创新交易方式,为企业国有产权在转让过程中实现保值增值创造有利条件。

三、公共资源项目统一公开进行市场化配置

按照市监察局、市国资委、市财政局《关于认真做好公共资源市场化配置工作的通知》精神,市政公共设施的户外广告设置权、依附于城市市政公用设施所从事的项目经营权、执纪执法部门罚没物品的处置权以及公路客运、公交线路、出租小汽车营运牌照等特许经营权等各类公共资源项目必须进入市产权交易中心公开进行市场化配置。市产权交易中心要尽快制定各项交易规则及操作程序,保证处置行为的规范化、市场化、透明化。

成立市公共资源市场化配置领导小组及办公室,领导小组组长由市政府分管领导担任,成员为市国资委、市财政局、市监察局及相关公共资源监管部门主要负责人;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国资委,负责全市公共资源市场化配置工作的推进、统筹、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工作。凡涉及各项公共资源管理权的监管部门,均要积极做好公共资源市场化配置工作,进一步提高公共资源的配置效率。

四、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转让统一进场公开交易

按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和《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规定,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转让行为应当公开进行。市产权交易中心要为我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转让提供市场化服务场所,市属及各区、县(市)所属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包括房屋建筑物及附属设备、设施,机动车及财政部门要求集中处置的资产)以及行政事业单位所办经济实体的国有资产处置和租赁,要通过市产权交易中心公开选择买方及承租人。市产权交易中心要尽快制订相应的交易规则及操作流程,保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行为公开透明、依法合规,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五、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统一进场公开交易

按照《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管理办法》规定,非上市金融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应当在产权交易机构公开进行。市产权交易中心是省财政厅指定的承办我省金融企业国有资产交易业务的唯一产权交易机构,我市监管的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要统一进入市产权交易中心公开进行。同时,市财政局应积极鼓励我市监管的金融机构将经营中形成的不良债权及抵押物通过该交易中心公开处置。市产权交易中心要在市财政局监管下做好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服务工作。

六、推动文化产权进场公开交易

针对近年来文化类企业产权转让逐步增加,包括动漫产业在内的文化类产权转让行为仍处于自发状态的现状,市文化和新闻出版部门应当制定相关规章制度,规范各类文化物权、债权、股权、知识产权的交易行为,积极推动包括文化类企业的产股权交易、新闻出版发行、各类版权服务等在内的各类文化产权进入市产权交易中心公开交易。市产权交易中心要积极为各类文化产权转让提供灵活、便捷的投融资服务,促进我市文化产业与金融资本有效对接。

七、加快产权交易市场建设

拓宽产权交易市场服务领域。市产权交易中心要不断提升产权市场价值发现和优化资源配置的功能,在企业国有产权交易业务基础上,增加公共资源、技术产权、环境能源、文化产权、行政事业国有资产、涉诉国有资产等交易品种,将服务领域逐步拓展到全社会的国有资产和公共资源领域,逐步发展成为集物权、债权、股权、知识产权等于一体,领先东北、联接全国的综合性产权要素市场,充分发挥承担非上市公司股权融资、孵化更多中小企业到创业板、新三板上市的基础性资本市场作用,进一步提高效率,降低交易成本,努力为企业进场交易提供优质服务,实现价值最大化。

适时启动新型规范的产权交易市场建设。市国资委、市财政局等部门负责给予市产权交易中心相应的资金、政策支持,满足其全面开展多种类型、多种形式的产权交易以及进行业务创新、金融创新等方面的需要,促进市产权交易中心实现全面快速发展。

产权交易中心例7

2秦皇岛市产权市场现状介绍

秦皇岛市产权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中心”)成立于2001年8月,为全额事业单位,归属于秦皇岛市财政局管理。2002年按照“全市产权交易一盘棋”构建框架,市财政局行文要求在县区成立当地财政部门负责行政管理的产权交易代办处,负责县区一定额度内的产权交易项目,业务上接受中心统一管理,使全市产权交易业务形成自上而下、一条龙管理的结构体制。2008年,按照河北省国资委“产股权交易全省只选择河北省产权交易中心一家做为交易市场,其他各市产权中心做为分支机构开展产股权业务”的要求,中心经申请审核后加挂了河北省产权交易中心秦皇岛办事处牌子,使中心业务更加规范、统一、透明,并逐步融入全省产权交易大市场体系。2012年5月为进一步加强产权交易监管力度,在保留中心主体地位的前提下,产权交易业务纳入由秦皇岛市纪委统筹监督下的秦皇岛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大厅受理,进一步增强了全市产权交易业务的规范性、透明性。2013年经北方产权交易共同市场推荐,中心正式加入中国国有企业产权交易机构协会(以下简称“协会”),成为会员。目前,中心核定编制15人,现在编职工26人,在市财政局的正确领导下,在纪检监察、国资及省中心等部门的大力支持下,全市产权交易工作在推动全市产业结构调整、优化资源配置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至2013年底,秦皇岛市累计完成交易项目1411宗,成交金额220724.43万元,盘活存量资产952892.29万元。所有进场交易项目未发生一起涉诉、涉案事件,中心的工作得到省、市相关部门的充分肯定,连续十一年被授予全省产权交易工作先进单位、全市企业改革工作先进单位、全市事改企改制工作先进单位以及全市财政系统先进单位,2007年被团省委授予省级青年文明号荣誉,多年来均顺利通过由省监察局、省国资委、省产权交易中心联合检查组组织的年度检查考核。中心在多年的工作中始终秉承严谨的工作态度和创新的发展思路,一是强化服务意识,转变工作作风。在严格落实各项规章制度和管理文件基础上,认真梳理政策制度,完善内部管理,加强工作职责、业务流程、工作规则、岗位要求、档案管理等方面的内部制度建设,提高人员服务意识,提升服务质量,保证各项工作的圆满完成。二是创新产权交易模式,引入电子竞价平台。2012年作为秦皇岛市“依法理财规范管理年活动”的重要内容,中心注重创新产权交易方式,在全省率先引入先进的金马甲网络交易系统,实现产权交易网络竞价覆盖率达到80%以上,确保了交易的公开透明,减少了竞价的人为干预,实现了行政权力的最小化和资源配置及社会监督的最大化,充分展现了“机制+科技”的优势。三是强化业务交流,提高队伍素质。随着国企改革、产权调整、机制创新等工作的不断深入,中心更加注重对知识创新、业务培训、先进理念等方面的引入,几年来,先后派出数十人次参加各类机构和协会组织的业务培训、知识创新等活动,及时更新中心的业务知识储备,提升从业人员能力,明确创新发展方向,促进中心做大做强。2013年在协会组织的全国首批高级产权交易师评审中,中心有2人顺利通过专家组的评审,被授权高级产权交易师资格。

3产权市场建设中仍存在的问题

3.1对产权市场定位模式思想上存在偏差

一是相关部门对产权市场定位认识欠准确。按照政府有关要求,国有及国有控股、集体企业及单位产权在交易时必须进入产权市场统一公开交易,而个别单位及组织由于认识偏差,对产权交易概念认识不清,法律责任意识欠缺,存在“一言堂、家长制”,认为只要相关部门和领导同意,就不违反交易原则,不能深刻理解产权市场对资产处置的重要地位,导致一些国有资产不能按照法律规定流程处置,甚至造成部分国有资产流失。二是政府各部门认识不统一。产权市场建设涉及的部门多,需要国资、财政、税务、监察、国土、工商、法院、金融等多个部门协调,操作难度较大。有些部门受利益驱使,担心通过产权交易平台公开交易后,失去原有权利,利益受损,凡此种种,都妨碍了产权市场的发展和完善。

3.2行政体制改革配套措施不够完善,部门间协调不够

以秦皇岛市为例,产权交易工作主要是在市财政局领导下,与国资委等相关部门共同协调,在市纪委监管、省产权交易中心业务指导下开展的。2012年以来,按照纪委有关要求,市属4县均成立了县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将产权交易职能予以并入,导致形成了产权代办处与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并存的“两层皮”局面,由于县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与市产权交易中心不存在业务指导关系,实际工作中往往造成部门多头管理,实际却无人负责的局面,县属产权交易工作彻底脱离了全省产权交易管理框架体系,导致缺乏有效行业监管、交易合规性与现行政策要求不一致等难题,这些问题都亟需各级政府部门在新一轮政府机构职能调整中予以协调解决。

3.3法律法规不完善,缺乏有效政策法规体系支持

从全国来看,各地在产权交易业务开展时都出台了一系列的《产权交易管理办法》和配套《实施细则》等有关规范产权处置权限及范围方面的制度,但目前在全国范围内还缺少统一的、有效的国家层面法律法规,导致产权交易的市场定位、交易规则、信息披露、交易秩序、竞价规则都没有有效的法规保障,产权市场制度建设相对滞后,少数市场交易秩序较为混乱,管理部门监管和执法力度有限,对不进行进场公开交易的行为缺乏约束力,有的单位和部门资产在处置时即不进场交易,也没有行之有效的办法加以限制,以致出现了少数“有场无市”的局面。

3.4产权交易机构自身问题

从全国来看,各地成立的的产权交易机构性质和隶属关系各不相同,既有全额事业单位、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国有企业,也有个别地方以民营资本参股形式组建。有的隶属于财政,有的归属于国资委,更有个别拍卖机构加挂产权交易中心牌子直接从事交易的现象。上述的混杂局面导致交易中存在以下问题:一是重业务,轻监管。产权交易部门在开展业务时,主要从事业务规范、证件齐全、文件合规等方面的产权交易形式上审查,但由于缺少对业务涉及实体资格的实质审查职能,导致出现有些部门和个人钻空子、造假账、逃监管等问题,造成部分国有资产流失。二是操作不规范,缺原则。国家在国有资产转让时,已经制定了一些相应的法律法规,对国有资产在转让过程中的资产评估、转让程序、机构资质都做了明确的规定,但有部分交易机构视而不见,违规操作,与利益关系人搞私下交易,违背了交易“公开、公平、公正”和透明的原则。此外也有部分拍卖公司在拍卖中加入一些不合理条款,故意拆分交易实体,有明显的指向性内幕交易倾向。三是机构多,规模小。由于隶属不同层级和部门,一些产权交易部门平台监管不到位、资金投入不足、专业人才缺失,导致一些交易机构人员素质和运作水平参差不齐,在行业规模、发展层次和提升功能方面都远未到位。

4对于完善产权市场建设的几点建议

4.1完善法律法规,促使产权制度明晰化

加快产权交易的法制化进程必须从国家层面出台一套明晰完整的产权交易制度体系。一方面应尽快制定一部规范化、权威性的适应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产权交易法》,以此为基础,建立和完善相关引导产权市场规范发展的法令法规。各地要根据统一规范的国家法令法规,清理和规范已经出台的部分规章制度,并结合实际,在不与上位法相抵触的基础上制定切实可行的配套制度文件。另一方面针对国有资产转让、产权改革的过程,注重通过司法程序和可诉性的手段加强对国有资产保护,杜绝权利干预对产权交易的限制,从法制上加强国有资产监督机制,明确相关行为人在资产管理中的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以制度规范操作过程,控制国有产权交易每个具体环节。

4.2加强平台建设,规范交易操作程序

要防范国有产权交易的暗箱操作,降低资产流失风险,必须加强交易平台建设,促进交易过程规范化、透明化。以秦皇岛市为例,虽然产权交易形式上纳入了公共资源平台办理,但本质上和政府采购、土地出让、工程招投标等交易机构一样,仍然保留着各自的主体地位,延续着以往的交易模式开展业务,公共资源中心作为一个空壳只是起到了数据汇总作用,并无实际发挥交易平台整合作用。随着“大产权”概念的延伸,在新一届政府启动机构改革职能划分的前期下,建议相关部委牵头,探索组建全国统一性的产权交易和监管平台,从顶层设计的高度促进产权市场的规范建设。

4.3依托公共财政体系,加强产权交易监管职能

加强产权交易监管是防止交易管理体制混乱、完善交易法规制度、促进交易过程公开透明的有力保障。在新的形势下,随着产权交易范围的扩展,产权交易业务已经突破了理论上的国有资产范畴,如何定位产权交易业务中的监管职能,确立恰当的监管机构,是当前做好产权交易业务的重要保障。当前,公共财政在国有资源配置过程中的监管职能越来越重要,权威性不容置疑。以财政部门作为产权交易业务监管部门,有以下优势:一是范围广,利于业务职能拓展。产权交易的业务不仅涵盖国有企业产权的转让,还包括集体、中外合资合作和其他类型的企业及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转让,财政部门作为监管机构有利于拓宽交易范围,构建“大产权”框架体系。二是利管理,防止暗箱操作。财政部门作为公共资产的监管部门,在交易中可以做到不以局部利益为目的,有效防止资产在交易时“管卖结合、暗箱操作”等现象的发生,最大程度保证产权交易过程“公正、公开、透明”。三是保增值,利于资产盘活。资产处置收益是公共财政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产权交易部门作为处置公共资产的重要职能部门,担负着实现公共资产保值增值的重要使命,从财政收入增收角度确定以财政部门作为监管机构自然也是顺理成章的事。

产权交易中心例8

一、我国产权交易市场的发展环境

(一)产权交易市场是新兴金融市场

1.日趋完善的法规体系推动我国产权交易市场向纵深发展。一是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于2003年联合并于2004年2月起实施的《 企业 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应当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中公开进行,总体要求“应进必进,能进则进,规范进入,操作透明”,由此确定了国有产权交易行为的 法律 依据,开辟了资本市场新领域。二是国务院于2004年《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明确大力发展资本市场是一项重要战略任务,提出应健全资本市场体系,以及积极推动我国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九条政策纲要。三是2008年10月召开的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通过《企业国有资产法》,提出“除按照国家规定可以协议转让的以外,国有资产转让应当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场所公开进行”,确定产权交易机构是国有资产转让的法定市场交易中介。四是财政部于2009年《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管理办法》,规定各级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以产权交易机构、证券交易系统交易为主要方式;非上市金融企业产权转让完成后,转让和受让双方应当凭产权交易机构出具的产权交易凭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办理相关国有产权登记手续。五是国务院于2008年12月出台的关于金融促进 经济 发展的九项政策措施(通称“国九条”),以及同期国务院办公厅下发的关于当前金融促进经济发展的30条意见,都提出了创新融资方式,通过并购贷款、房地产信托投资基金、股权投资基金和规范民间融资等多种形式,拓宽企业融资渠道。六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于2009年2月出台《股权出资登记管理办法》,进一步完善股权权能,提高股权的流动性。

2.产权交易市场的内在功能必然要求其承担 历史 重任。产权市场交易的核心商品是企业的股权和财产权,通称为产权交易。产权交易市场具有五项主要功能:一是作为资本运作载体和资金交易信息的集聚地。所有企业(包括上市公司的股东)都可以通过该市场公开投资,并购或转让股权、资产,支付结算交易价款。转让方和受让方也可从该市场获取相关信息。二是具有价格发现功能。企业股权和财产权在一个公开、公平、高效、竞争的市场中形成的均衡价格,不仅能够真实反映产权价值,而且具有连续性和权威性。三是充当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资本运作及风险控制的平台。四是成为内外资融合的接口和资本退出的通道。外商可以通过该市场参股或并购现有的各类中资企业,各种组织形式的企业都可以通过该市场转让股权或资产。五是衔接项目资源与后期融资两个相关环节。中小企业可以通过该市场达到与银行机构的连接,实现以股权换资金、贷款买股权、财产变现金,以及不动产转换为流动资产。

(二)产权交易市场是开放竞争的金融市场

1.产权交易市场是发展区域性金融服务中心的突破口。一是产权交易市场潜力无限。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布的数据显示,截至2008年末,全国在上海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的公司共1400多家;经工商管理局登记的实有企业971.46万户(含分支机构),其中内资企业实有927.96万户,外资企业43.49万户。全国内资企业中实有国有企业56.88万户(其中企业法人23.69万户);台商投资企业7万多家;截至2007年末,中央级金融类企业国有资本总额1.2万亿元。福建省政府投资控股的兴业银行以及福州、泉州和厦门市商业银行等,拥有巨额金融资产交易需求。除此之外,福建外资企业和民营企业并购重组比较活跃,产权交易需求巨大。二是股权、财产权交易是新兴产业。目前产权交易市场尚未在全国统一,交易门槛较低,交易程序简单,尤其适合中小企业通过产权交易增强资产权益的流动性。国内以区域龙头产权交易机构为首,覆盖国内几大经济区域的产权交易联合体已呈鼎足之势。北方产权交易共同市场以天津为中心,非上市公司股权交易发展迅猛。长江流域产权交易共同市场以上海为中心,成为我国权益性和基础性资本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目前,在长江流域共同市场公开挂牌、成交过户的产权项目覆盖全国30个省市,交易对象涉及全球30个国家和地区的企业及 自然 人。据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统计,上海产权市场2008年成交金额在全国率先突破千亿元,已成为全国各类企业并购重组的重要平台。北京是全国最大的私幕股权投资市场,2008年北京地区的创业和股权投资案例占全国总数的24.42%,投资金额占全国总数的24.9%,均居全国首位。

2.地方政府推动我国产权市场横向发展。一是地方政府非常重视产权交易市场建设。产权交易市场是新兴金融市场,各省市政府非常重视该市场的建设和发展。湖北省明确提出要建设好湖北资本市场的“产权板”,在《武汉城市圈总体规划纲要》中提出要“以产权交易市场整合和发展为突破口,形成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将武汉光谷联合产权交易所建设成辐射华中地区、最具活力的产权交易市场”,使产权市场成为各类物权、债权、知识产权和非上市公司股权交易的诚信市场。四川成都市出台的《综合配套改革试验总体方案》明确要求成都市在金融配套改革方面要“陆续探索产权交易市场、非上市股权交易市场和金融不良资产交易市场等金融市场建设,形成部级或区域易场所”。吉林省率先试行股权通过产权交易机构集中登记托管的做法,在全国产生示范效应。二是产权交易市场开始向区域化发展,同质产权交易机构实行不同的方式重组、合作经营。如参加第四届泛珠三角区域合作与发展 论坛 的9省区代表共同签署《泛珠三角区域产权交易机构合作框架协议》,联手构建跨省区的产权交易共同市场体系。2008年3月国务院批准《天津滨海新区综合配套改革试验总体方案》,积极支持在天津滨海新区设立全国性非上市公众公司股权交易市场(otc市场),天津市相应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措施,将产权交易市场发展为全国性中心。

二、建设海峡西岸产权交易统一市场是大势所趋

(一)发展海西产权交易市场具有天时地利。一是国务院通过《关于支持福建省建设海峡西岸经济区的若干意见》,为福建省产权市场与 台湾 资本市场对接创造了先行先试的政策环境。在当前国家支持产权交易市场发展的利好环境下,福建与广东、浙江、江西四省产权交易机构达成意向,创立有限公司制产权交易平台,共同建设海西产权交易市场。二是海西地理位置优越,海峡西岸经济区产权交易市场需求旺盛。福建与台湾具有“五缘”优势,闽台经贸合作、人员交往的良好势头奠定了产权交易市场发展的基础;福建涉外经济比较发达,外资并购的规模越来越大且涉足领域越来越广,民营资本活跃,这些活动都需要通过发展区域性产权交易市场来完成。三是地处海峡东岸的台湾地区具有相对完善的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且台湾金融界已对与海西产权交易市场的对接和合作表现出浓厚的兴趣,并在第十一届海交会期间与福建省产权交易机构商谈合作事宜。

(二)海西产权交易市场亟待深化改革。2007年在原福建省产权交易中心的基础上整合而成的海西联合产权交易中心,是福建省统一产权交易市场的运行载体,是海西 金融 服务中心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国内同行业中享有较高的信誉度。2009年3月,海西联合产权交易中心与招商银行、浦发银行、工商银行和华夏银行福州分支机构共同签订了“开展商业并购贷款和股权质押融资”等业务的合作协议,授信额度达100亿元。2009年4月,海西联合产权交易市场挂牌报价系统异地竞价测试成功,由此扩大了每笔交易的市场竞价范围和参与主体,有利于提升产权转让的竞价率和增值幅度,提高市场交易效率。但海西产权交易市场运行中存在着3个主要问题:一是体制不适应。海西联合产权交易共同市场由福建省内8家产权交易机构联合成立,但实际上8家机构的名称、隶属关系和利益格局均不变。2008年3月,江西省产权交易所加入海西联合产权交易中心,也并非是实体参与。二是实力明显不足。据国资委有关部门提供的资料显示,2007年纳入全国产权交易网监控的20家区域性产权交易机构,注册资本金最高的是天津市(1亿元),其后依次为北京市(9500万元)、上海市(8600万元)、杭州市(8000万元),其余16家平均2669万元,福建省只有200万元。三是资源分散。我国产权市场的设计初衷是服务于国有资产战略重组,但这也造成了产权交易机构的设立、运行和管理都带有浓厚的行政色彩。目前福建省国有 企业 、事业单位和金融业股权、资产转让分散在各个部门,国有土地交易由省内县市政府部门直接操作,从而形成市场之间的地域、级别和条块分割。

三、深化海西产权交易市场改革的政策建议

产权交易中心例9

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坚持依法维护农民合法权益,坚持节约、集约利用农村资源,坚持巿场运作与政府引导相结合的原则,推进城乡统筹发展。

二、主要目标

通过搭建统一规范的农村产权交易平台,形成组织架构清晰、管理制度规范、交易模式先进、信息技术支撑、交易风险可控的农村产权交易服务工作体系,推进农村资产资本化、农村资源市场化、农民增收多元化,实现农村经济加快发展。

三、服务体系

(一)县农村产权交易平台。县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在新组建的县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挂牌,实行“两块牌子,一套人马”,主要负责平台建设和管理、信息、组织交易、产权鉴证、政策咨询等工作,由县委编办迅速在“三定”规定中明确农村产权交易工作职责、专职领导、承办机构、编制人员。

(二)乡镇农村产权交易平台。依托乡镇便民服务中心,组建乡镇农村产权交易服务站,与乡镇便民服务中心合署办公,设置农村产权交易窗口,工作人员在现有便民服务中心调剂使用。乡镇农村产权交易服务站主要负责农村产权交易信息的收集、审核和报送,提供政策宣传咨询,办理小规模农村产权交易业务,协调处理交易纠纷。2015年3月前完成全县乡镇农村产权交易服务站挂牌、窗口设置和人员确定及业务培训等工作。

(三)村级农村产权交易信息员。村(社区)设农村产权交易信息员,由村(社区)主任或文书担任,负责收集、整理、初步核实并上报农村产权交易信息,负责宣传动员及其他工作。2015年6月前完成信息员的人员确定和业务培训等工作。

(四)县农村产权交易信息平台。由县交易中心在2014年12月前建好县农村产权交易信息网。严格执行信息收集、审核、制度,保证信息的真实性和合法性。优化网页设计、布局,对交易项目精深包装,不断提升信息平台的影响力和实效性。

四、运行模式

县、乡镇农村产权交易平台实行“六统一”的运行模式。

(一)统一平台建设。县农村产权交易平台与县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按照“统一规范、功能配套、管理科学、服务一流”的要求,由县规划局迅速在金宝新区已竣工工程中确定平台地址和所需面积,县交易中心迅速进行设计装修,2015年6月前投入使用,为全县产权交易提供标准化、优质化、“一站式”服务。

(二)统一交易规则。由县农村产权交易中心会同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定交易规则。

(三)统一信息。交易信息由各乡镇收集,县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由县农村产权交易中心统一,同时推送到市农村产权交易信息网或其他市州农村产权交易信息网。

产权交易中心例10

近年来,我县通过政策引导、机制创新,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取得一定成效,林权、养殖水面(河塘等)承包经营权流转也不同程度开展,但目前农村资源流转和交易以“散户—散户”模式为主,流转和交易品种比较单一,缺乏促进农村资源有序流动并实现资本化的有效平台,难以满足外来投资者特别是工商企业对农村资源多样化的投资需求。随着现代农业发展和新农村建设、金融支农创新工作的进一步推进,对加快农村产权流转的要求越来越强烈。建立农村产权交易平台,规范农村产权交易管理,有利于推动农村产权流转,推进农业产业转型升级;有利于增加村级集体经济和农民收入,保障合理、合法收益;有利于推进农村廉政建设,促进农村和谐。各级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引导与支持农村产权市场的发展,加快建立现代农村产权制度,推进农村产权和生产要素的有效流转。

二、积极创新服务载体,搭建农村产权交易平台

县成立县农村产权交易中心(以下简称“县农产交易中心”),归口县农办管理,为全县各类农村产权交易提供服务。各镇乡(街道)农办授权开展农村产权交易活动,并按“六统一”模式进行管理,即统一交易规则、统一交易鉴证、统一信息、统一收费标准、统一监督管理、统一平台建设。有关部门及各镇乡(街道)要创造条件提升各类产权价值,降低交易成本,鼓励农村各类产权进场交易,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本县范围内农村集体产权依法采取转让、出租、入股或其他方式交易的,原则上应在县农产交易中心或授权的镇乡(街道)农办公开、公平进行交易。

三、坚持服务“三农”根本宗旨,依法有序开展农村产权交易

(一)遵循农村产权交易原则。农村产权交易应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以服务“三农”为根本宗旨,并遵循以下原则:

1、坚持依法、自愿、有偿,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2、坚持统筹城乡发展、集约节约利用农村资源原则;

3、坚持农民自主、村民自治,保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对农村产权的占有、使用、收益等合法权益原则;

4、坚持不得改变土地集体所有性质、不得改变土地用途、不得损害农民土地承包权益原则。

(二)规范农村产权交易方式。农村产权交易应遵循“先易后难、由点到面、先试后推、循序渐进”的方式推进。农村各类产权的流转采取协议转让、拍卖、招投标、网络竞价等方式进入县农产交易中心或授权的镇乡(街道)农办交易。

(三)明确农村产权交易品种。目前先实施的交易品种有:

1、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

2、农村集体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使用权;

3、农村集体养殖水面(河塘、海淡水养殖池塘等)承包经营权;

4、农村房屋所有权、使用权;

5、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

四、建立健全相关制度,严格规范农村产权交易行为

(一)实行分级办理制度。农村房屋所有权、使用权和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交易直接向县农产交易中心申请进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集体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使用权及农村集体养殖水面(河塘、海淡水养殖池塘等)承包经营权的交易面积在30亩以上的经所在镇乡(街道)农办初审通过后提交县农产交易中心进行办理,交易面积在30亩(含)以下的由所在镇乡(街道)农办负责办理。

(二)规范交易价格机制。村集体产权的转让价格,以有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的评估值或周边地区的时价作为参考依据,并经集体产权所有者讨论通过。转让价格低于参考价的,应经集体产权所有者同意;农民个人产权转让价格由转让者自行确定。对村集体和农户除拍卖交易方式外免收交易服务费用,对其他交易主体按规定收取相关费用。

(三)建立变更登记制度。农村产权转让方与受让方达成转让意向后,签订农村产权交易合同,县农产交易中心审核、登记后出具农村产权交易凭证,有关部门根据县农产交易中心出具的农村产权交易凭证办理备案或权属变更登记手续。

(四)健全纠纷解决机制。在县农产交易中心进行产权交易过程中,发生产权交易纠纷的,当事人可以向县农产交易中心或授权的镇乡(街道)农办申请调解;也可以依据合同的约定申请仲裁或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讼。产权交易以外的纠纷按县有关规定办理。

五、加强组织领导,促进农村产权交易工作规范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