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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机安全生产履职报告模板(10篇)

时间:2022-11-08 11:36:59

农机安全生产履职报告

农机安全生产履职报告例1

一、××年工作回顾

××年,县政协常委会在县委的正确领导下,在县人大常委会和县政府的支持下,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学习贯彻中共十六大、十六届四中、五中全会和《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建设的意见》精神,紧紧围绕全县中心工作,牢牢把握团结和民主两大主题,认真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和参政议政职能,较好地完成了县政协十届三次会议确定的各项任务,为推动全县经济和社会发展做出了积极贡献。

(一)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开展了多种形式的政治协商

县政协常委会围绕全县中心工作,按照全委会全面协商,常委会专题协商,主席会重点协商的原则,开展了一系列的协商活动,切实发挥了政治协商的作用。

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实现__经济和社会全面、协调发展是全县人民共同的奋斗目标。为加快实现这一目标,在十届三次全会期间,委员们认真听取和讨论了《政府工作报告》和其它重要报告,并以高度的政治热情和对全县人民负责的精神,从工业经济发展、农业产业结构调整、精神文明建设等方面提出了不少有益的意见和建议,为县委、县政府科学决策提供了参考。

公路建设是拉动工业经济发展,促进商业经济繁荣的重要因素。常委会议针对这一问题听取了县交通局关于××年公路建设情况及××年公路建设规划落实情况的汇报,提出了“成立本辽高速公路征地、动迁补偿工作领导小组和进一步完善县、乡、村三位一体的公路养护机制”等建议,为加强公路建设提供了新思路。

法院和检察院工作是司法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为此,常委会议专题听取了县法院和县检察院上半年工作情况通报,并提出了“加强法官队伍建设、加大执行工作力度”等建议,道出了人民群众的心声。

城市建设与城市管理是城市形象的外在体现,是招商引资和扩大开放的重要环境条件。主席会议围绕这两方面情况,分别听取了县城建局和县城管办的工作汇报。针对城市建设工作,会议责成经济委员会开展了深入调研,并向县政府报送了《关于__县城市建设规划的建议案》,提出了坚持城市建设规划的科学性和严谨性等建议;针对城管工作,会议提出了尽快组建__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等建议。这些建议促进了城市功能的完善和人居环境的改善。

“一区四园”是实现__经济跨越式发展的重要载体。为此,主席会议专题听取了县经贸发展局代表县政府所作的关于我县“一区四园”建设情况的汇报,提出了适时适度调整“一区四园”发展规划等建议,为园区经济的长远发展提供了借鉴。

社会最低保障体系建设、安全生产监督和宗教事务管理工作是与和谐社会建设息息相关的工作。主席会议围绕这三方面工作分别听取了县民政局、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和县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的工作汇报。针对低保体系建设工作提出了实施低保对象动态管理等建议;针对安全生产监督工作提出了加大建筑施工现场的监督检查力度等建议;针对宗教事务管理工作提出了进一步健全宗教团体组织等建议。这些建议指出了我县团结稳定工作的重点。

(二)拓宽渠道,注重实效,强化了民 主监督工作

县政协常委会围绕群众关注的热点和难点问题开展了多种形式的民主监督,较好地发挥了民主监督作用。

发挥了提案的民主监督载体作用。县政协常委会非常重视提案的办理工作,通过听取县委办、县政府办提案办理情况的汇报和开展提案“后评议”等形式,加大了提案的督办力度。县委、县政府领导也非常重视提案的办理工作,亲自批阅提案件,促进了提案中所提问题的解决。十届三次会议以来,县政协共收到提案件,经审查立案件,提案办复率达到了%。

发挥了政协委员的民主监督主体作用。县政协常委会充分发挥委员联系面广、代表性强的优势,积极选派委员参加政府有关部门召开的听证会活动,并通过听证会如实反映群众的意愿和要求。在第一批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期间,县政协应邀组织委员对部分县直单位进行了民主评议,推动了全县先进性教育活动的开展。

发挥了特邀监督员的民主监督骨干作用。政协委员受聘担任政府部门监督员是开展经常性监督的有效途径。目前,有名委员担任公、检、法等个部门的监督员,为这些部门加强行风建设,不断改进工作起到了独特作用。

(三)深入实际,调查研究,把握了参政议政的重点

县政协常委会充分发挥政协智力雄厚的优势,组织委员就我县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一些重大问题开展调查研究,建言立论。全年共形成份调研报告。其中,有份报告将作为本次大会的议政发言,有份报告已经报送给了县委、县政府。

融资难是制约民营企业发展的瓶颈性问题。常委会就这一问题,责成经济委员会开展了调研,形成了《__县民营企业融资情况的调研报告》,提出了“创建融资环境、引进资本市场的竞争机制”等建议。

加强农业科技推广体系建设是实现农业增效和农民增收目标的重要保障。常委会围绕这一问题,责成科技委员会开展了调研,形成了《加强农村科技推广体系建设实现农业增效、农民增收目标的调研报告》,提出了“巩固和完善现有的农村专业技术协会、做大做强农民科技工作站”等建议。

发展品牌农业是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的重要举措。常委会围绕如何发展品牌农业这一问题,责成农业和农村工作委员会开展了调研,形成了《发展品牌农业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的调研报告》提出了“树立品牌形象、创立品牌信誉”等建议。

控制农村中学辍学率是关系农村义务教育健康发展的重要问题。常委会针对这一问题,责成文教卫生委员会开展了调研,形成了《关于我县农村中学辍学问题的调研报告》,提出了“加强对教育工作的领导和管理、搞活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等建议。

规范行政执法是依法行政的重要方面。常委会围绕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责成社会法制民族宗教委员会开展了调研,形成了《关于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的调研报告》,提出了“建立行政执法长效监督制约机制、加强行政执法队伍建设”等建议。

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是一项需要常抓不懈的重要工作。常委会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精神,责成学习宣传文史委员会开展了调研,形成了《关于我县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情况的调研报告》,提出了“净化青少年成长环境、加强德育场所建设”等建议。

加强农业水利设施建设是事关农业长远发展的重要问题。常委会就这一问题,责成农业和农村工作委员会开展了调研,形成了《关于农村水利设施存在的问题的调研报告》,提出了“加强水费收缴力度、明确水利设施权属”等建议。

上述这些建议立意新,措施实,可操作性强,必将对推动我县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和人的全面发展起到积极作用。

(四)搭建载体,拓展领域,强化了反映社情民意工作

县政协常委会把了解和反映社情民意作为履行职能的拓展和延伸,不断扩大社情民意信息的来源。

通过委员信箱建立了反映社情民意的新载体。月份,县政协在__镇北街纺纱社区设置了委员信箱,并安排名委员专门负责群众来信的收集整理和协调处理工作,对于一些重大的疑难问题交由政协秘书处统一报送给党政有关部门。政协开设委员信箱以后,力所能及地帮助群众解决了一些困难,拉近了委员与群众的距离。

通过建立委员约谈会制度开辟了反映社情民意的新渠道。委员约谈会是政协为深入了解民情,广泛反映民意,切实关注民生而开展的新的履职形式。每次约谈会,由主席或一名副主席约部分委员座谈,当面听取委员反映社会、群众及所在界别的热点、难点问题。全年共召开了次约谈会,向县委、县政府反映了余条社情民意信息。

(五)献计出力,各尽所能,发挥了政协组织各层面的作用

县政协常委会按照宏观建言,微观出力的原则,发挥多方优势,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共同致力于__经济和社会各项事业的全面发展。

发挥了专门委员会的基础性作用。一年来,各专门委员会分别就民营企业发展、农民技术协会、职业教育、防汛、农资供应及价格、广播电视、提案办理等情况开展了次大型视察活动;就一高中教学、法院执法、企业融资等情况开展了次持证视察活动。视察后,委员们针对视察中发现的问题提出了许多有价值的意见和建议,促进了被视察单位的工作开展 。此外,文教卫生委员会在市政协开展的为沈阳市编制“十一五”规划建言献策活动中,代表县政协提交了题为《关于__县缩小城乡教育差距,提高农村义务教育水平的情况分析及对策建议》的调研报告,并荣获市政协优秀调研成果三等奖。

发挥了委员的主体作用。常委会在全体政协委员中开展了为__城乡建设规划出“金点子”活动。先后有名委员参与了此次活动,并就城乡建设规划提出了条意见和建议。这些意见和建议经县政协秘书处归纳整理后报送给了县政府,为全县城乡建设规划和“十一五”规划的制定提供了有益的参考。本次全会还将对个较突出的“金点子”予以表彰对积极参加“金点子”活动的名委员予以通报表扬。积极发动企业家委员为招商引资做贡献,全年共引进资金亿多元。其中,贡献较大的如郭宝辉委员引进资金万元,与南方一家公司合资兴建了辽冶重工机械制造有限公司;邢东委员引进资金万元,与澳门国际投资公司合资兴建了东澳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全年共有名委员参与了扶贫帮困活动,共向社会捐助资金余万元。

发挥了农村政协委员活动组的纽带作用。农村政协委员活动组是解决政协工作上层活动多、基层活动少县城活动好、农村活动差的有效途径。为更好地发挥农村政协委员活动组的作用,县政协召开了活动组工作汇报会,专题听取了各活动组的工作汇报。各活动组结合当地实际开展了形式多样的建言出力活动,受到社会各界的好评。如养士堡乡活动组在视察防汛工作后,提出了尽快修复蒲河回水堤,确保防汛工作万无一失的建议,引起了主管副县长的高度重视,立即指示水利部门限期修复,使问题得到了彻底解决。

(六)内强素质,外塑形象,加强了自身建设

县政协常委会从加强机关队伍建设和委员队伍建设入手,进一步塑造了政协组织良好的社会形象。

加强了理论学习。在常委会议上,组织各位常委共同学习了全国政协十届三次全会精神、《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建设的意见》精神和市委政协工作会议精神。通过学习,进一步提高了委员的政治理论水平。

加强了机关党员队伍建设。上半年,县政协机关党支部按照县委的统一要求,认真开展了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自活动开展以来,机关党支部紧密围绕“提高党员素质、加强基层组织、服务人民群众、促进各项工作”的目标要求,坚持规定动作不走样,自选动作有特色,精心组织,周密部署,使活动取得了实实在在的效果。通过先进性教育,机关党员的政治素质有了新增强,业务水平有了新提高,工作作风有了新改善。

加强了对委员的管理。制定了《__县政协委员守则》,加强了对委员的日常管理和年度考核;在委员中开展了评选优秀提案活动,激发了委员的履职热情;组织委员听取了县政府上半年工作情况通报,为委员知情参政创造了条件。

加强了对政协工作的宣传报道。县政协努力改进宣传工作,由一般会议活动宣传向工作效果宣传延伸,由重视县内宣传向县外宣传扩展。全年在__电视台和《__时讯》上播发有关政协的新闻稿件余篇,并在《沈阳政协》杂志发表了题为《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开创政协工作新局面》的理论文章。积极参加了市政协举办的全市政协工作经验交流会,并在会上介绍了工作经验,加强了与兄弟县区政协的工作交流。通过扩大宣传,增强了委员的荣誉感,扩大了政协的影响力。

回顾一年来的工作,我们深刻体会到政协工作要上水平、讲质量、求实效,就必须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根据县委的中心任务和要求来确定政协工作的总体思路;必须集中智慧,凝聚力量,以开展多形式、多渠道的活动为载体,充分发挥委员的主体作用;必须善于调查,勤于思考,努力提高参政议政的能力和水平;必须与时俱进,开拓进取,积极探索履行职能的新途径和新方法,不断开创政协工作新局面。

政协工作离不开党委的领导和政府的支持,××年,县委、县政府分别召开了县委政协工作会议和县情通报会,极大地推动了政协工作的开展;政协工作也离不开各方的配合,社会各界对政协工作给予了宝贵的支持。在这里,我代表县政协常委会向一年来关心、支持政协工作的各级党政组织和社会各界人士表示崇高的敬意和衷心的感谢!向一年来履行职能,付出辛苦的全体委员致以诚挚的问候!

我们的工作还有许多不足,如服务大局的能力,政治协商的重点,民主监督的力度和履行职能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建设等方面,都还有待于在今后的工作中逐步完善和提高。

二、××年工作安排

各位委员,××年是全面实施“十一五”规划的起步年。做好今年的工作,具有承前启后,继往开来的重要意义。中共__县委十四届十二次全会对××年全县工作已经做出了全面部署。面对新形势新任务,我们必须进一步履行好政协职能,发挥好政协优势,争取为全县经济和社会发展做出更大的贡献。为此,常委会提出××年政协工作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中共十六大、十六届五中全会和《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建设的意见》精神,按照中共__县委的部署,议大事,谋要事,督难事,办实事,切实发挥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和参政议政作用,不断提高履行职能的实效和水平,努力开创政协工作的新局面。

(一)加强学习,增进共识,奠定政协工作思想基础

在新的一年里,常委会要把思想政治建设摆在各项建设的首位,继承和发扬人民政协自我学习、自我教育、自我提高的优良传统,带领机关全体同志和广大政协委员把学习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活动不断引向深入。

要认真学习中共十六大、十六届五中全会精神,深刻理解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与做好人民政协工作 的关系,充分认识做好政协工作对于实现“十一五”规划目标的重要意义。

要认真学习统一战线和人民政协理论,特别是总书记关于人民政协工作的一系列重要指示精神和《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建设的意见》精神,充分认识人民政协在我国政治生活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充分认识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重要意义。

要认真学习中共__县委十四届十二次全会精神,增强大局意识,明确履职重点,使政协工作更好地融入到全县中心工作中去。

要广泛学习时事政治、市场经济、现代科技、法律法规等方面知识,不断开阔学习视野,拓宽知识层面。

通过学习,努力使广大委员成为一支高水平的履职队伍,使政协机关成为高素质的学习型机关,使政协工作提高到一个新水平。

(二)围绕中心,共谋发展,积极履行政协职能

发展是党执政兴国的第一要务,也是政协履行职能的第一要务。在新的一年里,县政协常委会要以加快县域经济发展,促进社会全面进步为目标,牢牢把握“三贴近”(贴近中心、贴近民生、贴近界别)原则,认真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和参政议政职能,积极提出具有前瞻性、富于建设性的意见建议。

要围绕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沈西工业走廊__工业新城建设、招商引资工作、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城乡基础设施建设、动物疫病防治体系建设、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等情况开展专题协商议政活动,贴近中心建真言,推动全县重点工作的开展。

要围绕开发区及工业和农业园区建设、农产品深加工、医药和食品卫生、九年一贯制学校建设、社区建设、工业园区污水处理及排放、农村精神文明建设等情况组织各专委会开展视察活动,进一步规范提案的办理、督办及“后评议”工作,贴近界别谋良策,促进经济和社会各项事业的全面繁荣。

要积极参与市政协在朱家房镇大万村设立政协委员联系点工作,认真抓好农村委员活动组工作,继续开展委员“四个一”(提出一件提案、参加一项社会活动、引进一个项目、提供一条有价值的信息)活动,贴近民生办实事,为全县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贡献力量。

要围绕整合旅游资源、发展现代物流业、保障社会公共安全、打造产业集群、发展优势特色农业、蒲东新区建设、诚信体系建设、发展循环经济、建设环境友好型社会等情况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在“求新、求实、求精”上下功夫,争取站的更高,议的更深,多出精品。

要围绕依法行政、执法执纪以及人民群众普遍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开展多层次、多形式的民主监督活动。强化和规范选派民主监督员工作。

要在全体委员中广泛开展“三深入”(深入实际、深入基层、深入群众)活动,鼓励委员带着感情,带着责任,带着使命“沉下去”,了解人民群众的疾苦,体察百姓生活的艰辛。在掌握了大量第一手材料之后,还要带着情况,带着问题,带着建议“浮上来”,向党政部门反映民意,献计献策。

(三)履职为民,尽职尽责,积极促进社会和谐

和谐是当今社会的最强音,促进和谐是当前政协工作的主旋律。我们要充分发挥政协组织在团结各界、凝聚人心方面的独特优势,积极促进和谐社会建设。

要充分发挥政协联系广泛,上下通达的优势,切实做好反映社情民意工作。通过进一步做好委员信箱工作,不断健全政协组织密切联系群众的工作机制,进一步拓宽民意表达的渠道。通过会议、调研、视察、提案、座谈、走访等形式,积极主动、迅速准确地收集和反映社情民意信息,为党政决策服务。

要充分发挥政协代表面广,包容性强的优势,团结各方力量,凝聚各方智慧,进一步营造民主、和谐的政治气氛。

要充分发挥政协位置超脱,视野开阔的优势,进一步完善落实委员约谈会制度。通过委员约谈会,如实反映委员所在界别的问题、建议和呼声。

要关爱社会弱势群体,竭尽全力为社会献爱心。积极发动委员开展扶贫帮困活动,让全社会都体验到党和政府的温暖,享受到改革开放和经济发展的成果。

(四)继承完善,开拓创新,不断提高政协工作整体水平

做好政协工作贵在继承,重在创新,要在完善现有履职形式的基础上,进一步探索新的履职形式,拓展新的工作领域,切实增强政协工作实效,不断提高政协工作的整体水平。

要加强政协机关建设。发扬艰苦奋斗,勤俭节约的优良传统,努力建设节约型机关。改进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努力建设服务型机关。

要加强政协的宣传工作。密切与新闻媒体的联系,加大政协工作的宣传力度,积极向《沈阳政协》和《人民政协报》等报刊投稿,不断扩大政协的社会影响。

要加强委员队伍建设。适时举办委员培训班,强化委员的学习培训;加强同委员的联系,关心委员的工作和生活;努力为委员履行职能创造条件,充分调动委员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农机安全生产履职报告例2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紧紧围绕食品安全工作的目标任务,对食品安全工作各个重点领域和环节开展专项监督检查。通过督促各相关职能部门和单位切实履行职能,严肃工作纪律,协调解决食品安全工作方面的突出矛盾,坚决查纠食品安全工作中的存在问题,为全面提高食品安全工作水平,维护广大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促进社会大局稳定提供有力的纪律保障。

二、重点内容

市政府办公室印发的《年度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将全市食品安全整治和监管的重点品种确定为:粮油、肉、蔬菜、水果、奶制品、豆制品、水产品、酒、盐、醋、水发品等。据此,全市食品安全工作效能监察,主要围绕以下几方面来进行:

1、食品源头污染治理情况。包括农业投入品的管理,主要是蔬菜农药残留监测,规范农(兽、渔)药生产和经营行为,对农(牧、渔)业用药指导和监督;食品生产原料及添加剂的监管,等等。

2、食品生产和加工环节的监管情况。包括无公害农产品种植生产基地建设和管理,推进产地环境污染监控工作;全面推进加工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严格食品卫生许可准入;规范生猪屠宰加工,严禁私屠滥宰、未经检疫或检疫不合格的肉品进入流通销售领域;加强对保健食品、食用油、乳制品、熟肉制品、糕点等生产企业的专项监督检查,等等。

3、食品流通环节的监管情况。包括把好市场主体的准入和退出关,严格执行前置审批规定;建立和完善流通市场的监管网络,在全市城乡建立农产品检测体系,建立以速测为主要手段的检测系统;强化进出口食品的监管,等等。

4、食品消费环节的监管情况。包括以学校食堂、餐饮业为重点,全面实施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开展食品商场(市场)散装食品专项检查,等等。

三、方法措施

采取日常监管与定期检查相结合、专项检查与全面检查相结合、一般性检查与重点典型剖析相结合、查处案件与责任追究相结合等方法,多形式、多渠道地对食品安全工作方面的关键事项开展效能监察。

1、健全规章制度。指导和督促各相关职能部门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内部管理的各类规章制度,并监督其执行到位,实施长效监管。重点是完善食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包括农产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制度、农业投入品综合整治制度,以及食品质量追溯、封存报告、依法销毁、购销台帐、质量安全档案、商品索证索票、不合格食品退出等制度。

2、落实层级责任。通过召开食品安全工作方面的各类专题会议等途径,传递工作力度,分解目标任务,落实各自责任。同时,建立食品安全工作效能监察例会制度,各责任主体单位相互之间互通信息,会商对策措施。

3、现场监督检查。依据市政府办公室年度第84号文件以及其他相关文件,采取巡查、抽查、明查暗访、全面检查等方式,不定期地对全市食品安全工作的主管部门履行职责情况,以及重点地区、重点单位和重点领域进行现场督促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向全市编发食品安全工作典型案例“通报”,并视情下发《监察建议书》或《监察通知书》,敦促有关部门切实履行职责,及时落实整改。同时,督促食品安全工作牵头部门建立食品安全信息报告及信息制度,定期向社会通报食品安全工作进展,以及食品安全重大事故查处情况等信息。

4、新闻传媒宣传。通过报纸和电视等新闻媒体,强化对食品安全工作效能监察的宣传报道。一是加强舆论宣传,督促指导职能部门采取多种形式和途径,大力宣传有关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规,普及食品安全的科学知识,发动群众积极参与,增强全社会和消费者对食品安全的关切度,形成全社会关注、支持、参与食品安全工作的良好氛围。二是加强舆论监督,动态跟踪报道各职能部门履行职责情况,着重对职能部门履行职能不到位或效果差,以及食品安全工作中存在严重问题的单位进行曝光。

5、实行效能考评。市监察局依据《年度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对各相关职能部门实行全市食品安全工作行政效能绩效考评,制定“实施细则”,将考核内容进行细化、量化,做好规范性基础工作,进行动态跟踪监察,健全台帐,科学评判。在此基础上,会同有关部门,于年底形成客观公正的考评结论,向市政府报告。

四、工作机制

全市食品安全工作效能监察,实行政府统一领导,监察机关牵头协调,职能部门各负其责,相关部门配合,鼓励和引导广大市民群众积极参与监督的工作机制。具体工作由市监察局牵头组织,市卫生、经贸、工商、质监、农林、海洋渔业、药监、教育、粮食、海关、检验检疫、公安等部门所在的监察机构承担日常的监督检查工作,监督检查所在行政职能部门,按照《年度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中明确的各自职能各司其责,全面提高食品安全工作水平。

五、工作责任

1、要加强组织领导。食品安全工作效能监察任务重、要求高、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全市各级政府及其相关职能部门要从维护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保障人民身体健康的全局高度去认识和把握,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成立专门工作班子,明确专人负责,落实工作责任,确保实际效果。

农机安全生产履职报告例3

对产品安全监督管理,法律有规定的,适用法律规定;法律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确的,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生产经营者应当对其生产、销售的产品安全负责,不得生产、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产品。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生产、销售产品需要取得许可证照或者需要经过认证的,应当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不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生产、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产品的,由农业、卫生、质检、商务、工商、药品等监督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没收违法所得、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原材料等物品,货值金额不足5000元的,并处5万元罚款;货值金额5000元以上不足1万元的,并处10万元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0倍以上20倍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照;构成非法经营罪或者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等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生产经营者不再符合法定条件、要求,继续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照,并在当地主要媒体上公告被吊销许可证照的生产经营者名单;构成非法经营罪或者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等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依法应当取得许可证照而未取得许可证照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由农业、卫生、质检、商务、工商、药品等监督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没收违法所得、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原材料等物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0万元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0倍以上20倍以下的罚款;构成非法经营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有关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监督生产经营者的生产经营活动;加强公众健康知识的普及、宣传,引导消费者选择合法生产经营者生产、销售的产品以及有合法标识的产品。

第四条 生产者生产产品所使用的原料、辅料、添加剂、农业投入品,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国家强制性标准。

违反前款规定,违法使用原料、辅料、添加剂、农业投入品的,由农业、卫生、质检、商务、药品等监督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没收违法所得,货值金额不足5000元的,并处2万元罚款;货值金额5000元以上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照;构成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条 销售者必须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审验供货商的经营资格,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产品标识,并建立产品进货台账,如实记录产品名称、规格、数量、供货商及其联系方式、进货时间等内容。从事产品批发业务的销售企业应当建立产品销售台账,如实记录批发的产品品种、规格、数量、流向等内容。在产品集中交易场所销售自制产品的生产企业应当比照从事产品批发业务的销售企业的规定,履行建立产品销售台账的义务。进货台账和销售台账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销售者应当向供货商按照产品生产批次索要符合法定条件的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或者由供货商签字或者盖章的检验报告复印件;不能提供检验报告或者检验报告复印件的产品,不得销售。

违反前款规定的,由工商、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停止销售;不能提供检验报告或者检验报告复印件销售产品的,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销售的产品,并处货值金额3倍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照。

第六条 产品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企业、产品经营柜台出租企业、产品展销会的举办企业,应当审查入场销售者的经营资格,明确入场销售者的产品安全管理责任,定期对入场销售者的经营环境、条件、内部安全管理制度和经营产品是否符合法定要求进行检查,发现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产品或者其他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立即报告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违反前款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以1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造成严重后果的,吊销营业执照。

第七条 出口产品的生产经营者应当保证其出口产品符合进口国(地区)的标准或者合同要求。法律规定产品必须经过检验方可出口的,应当经符合法律规定的机构检验合格。

出口产品检验人员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有关标准、程序、方法进行检验,对其出具的检验证单等负责。

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和商务、药品等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出口产品的生产经营者良好记录和不良记录,并予以公布。对有良好记录的出口产品的生产经营者,简化检验检疫手续。

出口产品的生产经营者逃避产品检验或者弄虚作假的,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和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没收违法所得和产品,并处货值金额3倍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条 进口产品应当符合我国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以及我国与出口国(地区)签订的协议规定的检验要求。

质检、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据生产经营者的诚信度和质量管理水平以及进口产品风险评估的结果,对进口产品实施分类管理,并对进口产品的收货人实施备案管理。进口产品的收货人应当如实记录进口产品流向。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质检、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现不符合法定要求产品时,可以将不符合法定要求产品的进货人、报检人、人列入不良记录名单。进口产品的进货人、销售者弄虚作假的,由质检、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没收违法所得和产品,并处货值金额3倍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进口产品的报检人、人弄虚作假的,取消报检资格,并处货值金额等值的罚款。

第九条 生产企业发现其生产的产品存在安全隐患,可能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的,应当向社会公布有关信息,通知销售者停止销售,告知消费者停止使用,主动召回产品,并向有关监督管理部门报告;销售者应当立即停止销售该产品。销售者发现其销售的产品存在安全隐患,可能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的,应当立即停止销售该产品,通知生产企业或者供货商,并向有关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生产企业和销售者不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由农业、卫生、质检、商务、工商、药品等监督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生产企业召回产品、销售者停止销售,对生产企业并处货值金额3倍的罚款,对销售者并处1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照。

第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纳入政府工作考核目标,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产品安全监督管理负总责,统一领导、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监督管理协调机制,加强对行政执法的协调、监督;统一领导、指挥产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依法组织查处产品安全事故;建立监督管理责任制,对各监督管理部门进行评议、考核。质检、工商和药品等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所在地同级人民政府的统一协调下,依法做好产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不履行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领导、协调职责,本行政区域内一年多次出现产品安全事故、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由监察机关或者任免机关对政府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记大过、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

第十一条 国务院质检、卫生、农业等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尽快制定、修改或者起草相关国家标准,加快建立统一管理、协调配套、符合实际、科学合理的产品标准体系。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对产品安全实施监督管理,应当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履行职责,做到公开、公平、公正。对生产经营者同一违法行为,不得给予2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对涉嫌构成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依照《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向公安机关移送。

农业、卫生、质检、商务、工商、药品等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据各自职责对生产经营者进行监督检查,并对其遵守强制性标准、法定要求的情况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监督检查记录应当作为其直接负责主管人员定期考核的内容。公众有权查阅监督检查记录。

第十三条 生产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业、卫生、质检、商务、工商、药品等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据各自职责采取措施,纠正违法行为,防止或者减少危害发生,并依照本规定予以处罚:

(一)依法应当取得许可证照而未取得许可证照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

(二)取得许可证照或者经过认证后,不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生产、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产品的;

(三)生产经营者不再符合法定条件、要求继续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

(四)生产者生产产品不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国家强制性标准使用原料、辅料、添加剂、农业投入品的;

(五)销售者没有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并建立产品进货台账的;

(六)生产企业和销售者发现其生产、销售的产品存在安全隐患,可能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不履行本规定的义务的;

(七)生产经营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规定的其他有关规定的。

农业、卫生、质检、商务、工商、药品等监督管理部门不履行前款规定职责、造成后果的,由监察机关或者任免机关对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的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渎职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规定,或者有其他渎职行为的,由监察机关或者任免机关对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的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渎职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农业、卫生、质检、商务、工商、药品等监督管理部门发现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属于其他监督管理部门职责的,应当立即书面通知并移交有权处理的监督管理部门处理。有权处理的部门应当立即处理,不得推诿;因不立即处理或者推诿造成后果的,由监察机关或者任免机关对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的处分。

第十五条 农业、卫生、质检、商务、工商、药品等监督管理部门履行各自产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有下列职权:

(一)进入生产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二)查阅、复制、查封、扣押有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三)查封、扣押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产品,违法使用的原料、辅料、添加剂、农业投入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

(四)查封存在危害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重大隐患的生产经营场所。

第十六条 农业、卫生、质检、商务、工商、药品等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生产经营者违法行为记录制度,对违法行为的情况予以记录并公布;对有多次违法行为记录的生产经营者,吊销许可证照。

第十七条 检验检测机构出具虚假检验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由授予其资质的部门吊销其检验检测资质;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发生产品安全事故或者其他对社会造成严重影响的产品安全事件时,农业、卫生、质检、商务、工商、药品等监督管理部门必须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及时作出反应,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减少损失,依照国务院规定信息,做好有关善后工作。

第十九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有权举报。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为举报人保密。举报经调查属实的,受理举报的部门应当给予举报人奖励。

农业、卫生、质检、商务、工商、药品等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公布本单位的电子邮件地址或者举报电话;对接到的举报,应当及时、完整地进行记录并妥善保存。举报的事项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受理,并依法进行核实、处理、答复;不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转交有权处理的部门,并告知举报人。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农机安全生产履职报告例4

对产品安全监督管理,法律有规定的,适用法律规定;法律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确的,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生产经营者应当对其生产、销售的产品安全负责,不得生产、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产品。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生产、销售产品需要取得许可证照或者需要经过认证的,应当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不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生产、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产品的,由农业、卫生、质检、商务、工商、药品等监督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没收违法所得、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原材料等物品,货值金额不足5000元的,并处5万元罚款;货值金额5000元以上不足1万元的,并处10万元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0倍以上20倍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照;构成非法经营罪或者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等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生产经营者不再符合法定条件、要求,继续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照,并在当地主要媒体上公告被吊销许可证照的生产经营者名单;构成非法经营罪或者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等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依法应当取得许可证照而未取得许可证照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由农业、卫生、质检、商务、工商、药品等监督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没收违法所得、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原材料等物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0万元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0倍以上20倍以下的罚款;构成非法经营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有关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监督生产经营者的生产经营活动;加强公众健康知识的普及、宣传,引导消费者选择合法生产经营者生产、销售的产品以及有合法标识的产品。

第四条生产者生产产品所使用的原料、辅料、添加剂、农业投入品,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国家强制性标准。

违反前款规定,违法使用原料、辅料、添加剂、农业投入品的,由农业、卫生、质检、商务、药品等监督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没收违法所得,货值金额不足5000元的,并处2万元罚款;货值金额5000元以上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照;构成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条销售者必须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审验供货商的经营资格,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产品标识,并建立产品进货台账,如实记录产品名称、规格、数量、供货商及其联系方式、进货时间等内容。从事产品批发业务的销售企业应当建立产品销售台账,如实记录批发的产品品种、规格、数量、流向等内容。在产品集中交易场所销售自制产品的生产企业应当比照从事产品批发业务的销售企业的规定,履行建立产品销售台账的义务。进货台账和销售台账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销售者应当向供货商按照产品生产批次索要符合法定条件的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或者由供货商签字或者盖章的检验报告复印件;不能提供检验报告或者检验报告复印件的产品,不得销售。

违反前款规定的,由工商、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停止销售;不能提供检验报告或者检验报告复印件销售产品的,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销售的产品,并处货值金额3倍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照。

第六条产品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企业、产品经营柜台出租企业、产品展销会的举办企业,应当审查入场销售者的经营资格,明确入场销售者的产品安全管理责任,定期对入场销售者的经营环境、条件、内部安全管理制度和经营产品是否符合法定要求进行检查,发现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产品或者其他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立即报告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违反前款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以1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造成严重后果的,吊销营业执照。

第七条出口产品的生产经营者应当保证其出口产品符合进口国(地区)的标准或者合同要求。法律规定产品必须经过检验方可出口的,应当经符合法律规定的机构检验合格。

出口产品检验人员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有关标准、程序、方法进行检验,对其出具的检验证单等负责。

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和商务、药品等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出口产品的生产经营者良好记录和不良记录,并予以公布。对有良好记录的出口产品的生产经营者,简化检验检疫手续。

出口产品的生产经营者逃避产品检验或者弄虚作假的,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和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没收违法所得和产品,并处货值金额3倍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条进口产品应当符合我国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以及我国与出口国(地区)签订的协议规定的检验要求。

质检、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据生产经营者的诚信度和质量管理水平以及进口产品风险评估的结果,对进口产品实施分类管理,并对进口产品的收货人实施备案管理。进口产品的收货人应当如实记录进口产品流向。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质检、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现不符合法定要求产品时,可以将不符合法定要求产品的进货人、报检人、人列入不良记录名单。进口产品的进货人、销售者弄虚作假的,由质检、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没收违法所得和产品,并处货值金额3倍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进口产品的报检人、人弄虚作假的,取消报检资格,并处货值金额等值的罚款。

第九条生产企业发现其生产的产品存在安全隐患,可能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的,应当向社会公布有关信息,通知销售者停止销售,告知消费者停止使用,主动召回产品,并向有关监督管理部门报告;销售者应当立即停止销售该产品。销售者发现其销售的产品存在安全隐患,可能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的,应当立即停止销售该产品,通知生产企业或者供货商,并向有关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生产企业和销售者不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由农业、卫生、质检、商务、工商、药品等监督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生产企业召回产品、销售者停止销售,对生产企业并处货值金额3倍的罚款,对销售者并处1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照。

第十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纳入政府工作考核目标,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产品安全监督管理负总责,统一领导、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监督管理协调机制,加强对行政执法的协调、监督;统一领导、指挥产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依法组织查处产品安全事故;建立监督管理责任制,对各监督管理部门进行评议、考核。质检、工商和药品等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所在地同级人民政府的统一协调下,依法做好产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不履行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领导、协调职责,本行政区域内一年多次出现产品安全事故、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由监察机关或者任免机关对政府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记大过、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

第十一条国务院质检、卫生、农业等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尽快制定、修改或者起草相关国家标准,加快建立统一管理、协调配套、符合实际、科学合理的产品标准体系。

第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对产品安全实施监督管理,应当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履行职责,做到公开、公平、公正。对生产经营者同一违法行为,不得给予2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对涉嫌构成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依照《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向公安机关移送。

农业、卫生、质检、商务、工商、药品等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据各自职责对生产经营者进行监督检查,并对其遵守强制性标准、法定要求的情况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监督检查记录应当作为其直接负责主管人员定期考核的内容。公众有权查阅监督检查记录。

第十三条生产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业、卫生、质检、商务、工商、药品等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据各自职责采取措施,纠正违法行为,防止或者减少危害发生,并依照本规定予以处罚:

(一)依法应当取得许可证照而未取得许可证照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

(二)取得许可证照或者经过认证后,不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生产、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产品的;

(三)生产经营者不再符合法定条件、要求继续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

(四)生产者生产产品不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国家强制性标准使用原料、辅料、添加剂、农业投入品的;

(五)销售者没有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并建立产品进货台账的;

(六)生产企业和销售者发现其生产、销售的产品存在安全隐患,可能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不履行本规定的义务的;

(七)生产经营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规定的其他有关规定的。

农业、卫生、质检、商务、工商、药品等监督管理部门不履行前款规定职责、造成后果的,由监察机关或者任免机关对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的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渎职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规定,或者有其他渎职行为的,由监察机关或者任免机关对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的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渎职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农业、卫生、质检、商务、工商、药品等监督管理部门发现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属于其他监督管理部门职责的,应当立即书面通知并移交有权处理的监督管理部门处理。有权处理的部门应当立即处理,不得推诿;因不立即处理或者推诿造成后果的,由监察机关或者任免机关对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的处分。

第十五条农业、卫生、质检、商务、工商、药品等监督管理部门履行各自产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有下列职权:

(一)进入生产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二)查阅、复制、查封、扣押有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三)查封、扣押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产品,违法使用的原料、辅料、添加剂、农业投入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

(四)查封存在危害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重大隐患的生产经营场所。

第十六条农业、卫生、质检、商务、工商、药品等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生产经营者违法行为记录制度,对违法行为的情况予以记录并公布;对有多次违法行为记录的生产经营者,吊销许可证照。

第十七条检验检测机构出具虚假检验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由授予其资质的部门吊销其检验检测资质;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发生产品安全事故或者其他对社会造成严重影响的产品安全事件时,农业、卫生、质检、商务、工商、药品等监督管理部门必须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及时作出反应,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减少损失,依照国务院规定信息,做好有关善后工作。

农机安全生产履职报告例5

对产品安全监督管理,法律有规定的,适用法律规定;法律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确的,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生产经营者应当对其生产、销售的产品安全负责,不得生产、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产品。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生产、销售产品需要取得许可证照或者需要经过认证的,应当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不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生产、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产品的,由农业、卫生、质检、商务、工商、药品等监督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没收违法所得、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原材料等物品,货值金额不足5000元的,并处5万元罚款;货值金额5000元以上不足1万元的,并处10万元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0倍以上20倍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照;构成非法经营罪或者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等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生产经营者不再符合法定条件、要求,继续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照,并在当地主要媒体上公告被吊销许可证照的生产经营者名单;构成非法经营罪或者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等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依法应当取得许可证照而未取得许可证照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由农业、卫生、质检、商务、工商、药品等监督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没收违法所得、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原材料等物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0万元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0倍以上20倍以下的罚款;构成非法经营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有关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监督生产经营者的生产经营活动;加强公众健康知识的普及、宣传,引导消费者选择合法生产经营者生产、销售的产品以及有合法标识的产品。

第四条生产者生产产品所使用的原料、辅料、添加剂、农业投入品,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国家强制性标准。

违反前款规定,违法使用原料、辅料、添加剂、农业投入品的,由农业、卫生、质检、商务、药品等监督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没收违法所得,货值金额不足5000元的,并处2万元罚款;货值金额5000元以上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照;构成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条销售者必须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审验供货商的经营资格,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产品标识,并建立产品进货台账,如实记录产品名称、规格、数量、供货商及其联系方式、进货时间等内容。从事产品批发业务的销售企业应当建立产品销售台账,如实记录批发的产品品种、规格、数量、流向等内容。在产品集中交易场所销售自制产品的生产企业应当比照从事产品批发业务的销售企业的规定,履行建立产品销售台账的义务。进货台账和销售台账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销售者应当向供货商按照产品生产批次索要符合法定条件的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或者由供货商签字或者盖章的检验报告复印件;不能提供检验报告或者检验报告复印件的产品,不得销售。

违反前款规定的,由工商、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停止销售;不能提供检验报告或者检验报告复印件销售产品的,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销售的产品,并处货值金额3倍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照。

第六条产品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企业、产品经营柜台出租企业、产品展销会的举办企业,应当审查入场销售者的经营资格,明确入场销售者的产品安全管理责任,定期对入场销售者的经营环境、条件、内部安全管理制度和经营产品是否符合法定要求进行检查,发现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产品或者其他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立即报告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违反前款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以1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造成严重后果的,吊销营业执照。

第七条出口产品的生产经营者应当保证其出口产品符合进口国(地区)的标准或者合同要求。法律规定产品必须经过检验方可出口的,应当经符合法律规定的机构检验合格。

出口产品检验人员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有关标准、程序、方法进行检验,对其出具的检验证单等负责。

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和商务、药品等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出口产品的生产经营者良好记录和不良记录,并予以公布。对有良好记录的出口产品的生产经营者,简化检验检疫手续。

出口产品的生产经营者逃避产品检验或者弄虚作假的,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和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没收违法所得和产品,并处货值金额3倍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条进口产品应当符合我国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以及我国与出口国(地区)签订的协议规定的检验要求。

质检、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据生产经营者的诚信度和质量管理水平以及进口产品风险评估的结果,对进口产品实施分类管理,并对进口产品的收货人实施备案管理。进口产品的收货人应当如实记录进口产品流向。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质检、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现不符合法定要求产品时,可以将不符合法定要求产品的进货人、报检人、人列入不良记录名单。进口产品的进货人、销售者弄虚作假的,由质检、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没收违法所得和产品,并处货值金额3倍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进口产品的报检人、人弄虚作假的,取消报检资格,并处货值金额等值的罚款。

第九条生产企业发现其生产的产品存在安全隐患,可能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的,应当向社会公布有关信息,通知销售者停止销售,告知消费者停止使用,主动召回产品,并向有关监督管理部门报告;销售者应当立即停止销售该产品。销售者发现其销售的产品存在安全隐患,可能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的,应当立即停止销售该产品,通知生产企业或者供货商,并向有关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生产企业和销售者不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由农业、卫生、质检、商务、工商、药品等监督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生产企业召回产品、销售者停止销售,对生产企业并处货值金额3倍的罚款,对销售者并处1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照。

第十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纳入政府工作考核目标,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产品安全监督管理负总责,统一领导、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监督管理协调机制,加强对行政执法的协调、监督;统一领导、指挥产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依法组织查处产品安全事故;建立监督管理责任制,对各监督管理部门进行评议、考核。质检、工商和药品等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所在地同级人民政府的统一协调下,依法做好产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不履行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领导、协调职责,本行政区域内一年多次出现产品安全事故、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由监察机关或者任免机关对政府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记大过、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

第十一条国务院质检、卫生、农业等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尽快制定、修改或者起草相关国家标准,加快建立统一管理、协调配套、符合实际、科学合理的产品标准体系。

第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对产品安全实施监督管理,应当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履行职责,做到公开、公平、公正。对生产经营者同一违法行为,不得给予2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对涉嫌构成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依照《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向公安机关移送。

农业、卫生、质检、商务、工商、药品等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据各自职责对生产经营者进行监督检查,并对其遵守强制性标准、法定要求的情况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监督检查记录应当作为其直接负责主管人员定期考核的内容。公众有权查阅监督检查记录。

第十三条生产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业、卫生、质检、商务、工商、药品等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据各自职责采取措施,纠正违法行为,防止或者减少危害发生,并依照本规定予以处罚:

(一)依法应当取得许可证照而未取得许可证照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

(二)取得许可证照或者经过认证后,不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生产、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产品的;

(三)生产经营者不再符合法定条件、要求继续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

(四)生产者生产产品不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国家强制性标准使用原料、辅料、添加剂、农业投入品的;

(五)销售者没有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并建立产品进货台账的;

(六)生产企业和销售者发现其生产、销售的产品存在安全隐患,可能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不履行本规定的义务的;

(七)生产经营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规定的其他有关规定的。

农业、卫生、质检、商务、工商、药品等监督管理部门不履行前款规定职责、造成后果的,由监察机关或者任免机关对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的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渎职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规定,或者有其他渎职行为的,由监察机关或者任免机关对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的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渎职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农业、卫生、质检、商务、工商、药品等监督管理部门发现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属于其他监督管理部门职责的,应当立即书面通知并移交有权处理的监督管理部门处理。有权处理的部门应当立即处理,不得推诿;因不立即处理或者推诿造成后果的,由监察机关或者任免机关对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的处分。

第十五条农业、卫生、质检、商务、工商、药品等监督管理部门履行各自产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有下列职权:

(一)进入生产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二)查阅、复制、查封、扣押有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三)查封、扣押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产品,违法使用的原料、辅料、添加剂、农业投入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

(四)查封存在危害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重大隐患的生产经营场所。

第十六条农业、卫生、质检、商务、工商、药品等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生产经营者违法行为记录制度,对违法行为的情况予以记录并公布;对有多次违法行为记录的生产经营者,吊销许可证照。

第十七条检验检测机构出具虚假检验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由授予其资质的部门吊销其检验检测资质;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发生产品安全事故或者其他对社会造成严重影响的产品安全事件时,农业、卫生、质检、商务、工商、药品等监督管理部门必须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及时作出反应,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减少损失,依照国务院规定信息,做好有关善后工作。

农机安全生产履职报告例6

对产品安全监督管理,法律有规定的,适用法律规定;法律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确的,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生产经营者应当对其生产、销售的产品安全负责,不得生产、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产品。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生产、销售产品需要取得许可证照或者需要经过认证的,应当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不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生产、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产品的,由农业、卫生、质检、商务、工商、药品等监督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没收违法所得、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原材料等物品,货值金额不足5000元的,并处5万元罚款;货值金额5000元以上不足1万元的,并处10万元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0倍以上20倍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照;构成非法经营罪或者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等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生产经营者不再符合法定条件、要求,继续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照,并在当地主要媒体上公告被吊销许可证照的生产经营者名单;构成非法经营罪或者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等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依法应当取得许可证照而未取得许可证照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由农业、卫生、质检、商务、工商、药品等监督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没收违法所得、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原材料等物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0万元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0倍以上20倍以下的罚款;构成非法经营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有关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监督生产经营者的生产经营活动;加强公众健康知识的普及、宣传,引导消费者选择合法生产经营者生产、销售的产品以及有合法标识的产品。

第四条生产者生产产品所使用的原料、辅料、添加剂、农业投入品,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国家强制性标准。

违反前款规定,违法使用原料、辅料、添加剂、农业投入品的,由农业、卫生、质检、商务、药品等监督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没收违法所得,货值金额不足5000元的,并处2万元罚款;货值金额5000元以上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照;构成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条销售者必须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审验供货商的经营资格,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产品标识,并建立产品进货台账,如实记录产品名称、规格、数量、供货商及其联系方式、进货时间等内容。从事产品批发业务的销售企业应当建立产品销售台账,如实记录批发的产品品种、规格、数量、流向等内容。在产品集中交易场所销售自制产品的生产企业应当比照从事产品批发业务的销售企业的规定,履行建立产品销售台账的义务。进货台账和销售台账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销售者应当向供货商按照产品生产批次索要符合法定条件的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或者由供货商签字或者盖章的检验报告复印件;不能提供检验报告或者检验报告复印件的产品,不得销售。

违反前款规定的,由工商、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停止销售;不能提供检验报告或者检验报告复印件销售产品的,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销售的产品,并处货值金额3倍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照。

第六条产品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企业、产品经营柜台出租企业、产品展销会的举办企业,应当审查入场销售者的经营资格,明确入场销售者的产品安全管理责任,定期对入场销售者的经营环境、条件、内部安全管理制度和经营产品是否符合法定要求进行检查,发现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产品或者其他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立即报告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违反前款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以1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造成严重后果的,吊销营业执照。

第七条出口产品的生产经营者应当保证其出口产品符合进口国(地区)的标准或者合同要求。法律规定产品必须经过检验方可出口的,应当经符合法律规定的机构检验合格。

出口产品检验人员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有关标准、程序、方法进行检验,对其出具的检验证单等负责。

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和商务、药品等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出口产品的生产经营者良好记录和不良记录,并予以公布。对有良好记录的出口产品的生产经营者,简化检验检疫手续。

出口产品的生产经营者逃避产品检验或者弄虚作假的,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和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没收违法所得和产品,并处货值金额3倍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条进口产品应当符合我国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以及我国与出口国(地区)签订的协议规定的检验要求。

质检、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据生产经营者的诚信度和质量管理水平以及进口产品风险评估的结果,对进口产品实施分类管理,并对进口产品的收货人实施备案管理。进口产品的收货人应当如实记录进口产品流向。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质检、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现不符合法定要求产品时,可以将不符合法定要求产品的进货人、报检人、人列入不良记录名单。进口产品的进货人、销售者弄虚作假的,由质检、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没收违法所得和产品,并处货值金额3倍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进口产品的报检人、人弄虚作假的,取消报检资格,并处货值金额等值的罚款。

第九条生产企业发现其生产的产品存在安全隐患,可能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的,应当向社会公布有关信息,通知销售者停止销售,告知消费者停止使用,主动召回产品,并向有关监督管理部门报告;销售者应当立即停止销售该产品。销售者发现其销售的产品存在安全隐患,可能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的,应当立即停止销售该产品,通知生产企业或者供货商,并向有关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生产企业和销售者不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由农业、卫生、质检、商务、工商、药品等监督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生产企业召回产品、销售者停止销售,对生产企业并处货值金额3倍的罚款,对销售者并处1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照。

第十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纳入政府工作考核目标,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产品安全监督管理负总责,统一领导、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监督管理协调机制,加强对行政执法的协调、监督;统一领导、指挥产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依法组织查处产品安全事故;建立监督管理责任制,对各监督管理部门进行评议、考核。质检、工商和药品等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所在地同级人民政府的统一协调下,依法做好产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不履行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领导、协调职责,本行政区域内一年多次出现产品安全事故、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由监察机关或者任免机关对政府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记大过、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

第十一条国务院质检、卫生、农业等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尽快制定、修改或者起草相关国家标准,加快建立统一管理、协调配套、符合实际、科学合理的产品标准体系。

第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对产品安全实施监督管理,应当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履行职责,做到公开、公平、公正。对生产经营者同一违法行为,不得给予2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对涉嫌构成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依照《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向公安机关移送。

农业、卫生、质检、商务、工商、药品等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据各自职责对生产经营者进行监督检查,并对其遵守强制性标准、法定要求的情况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监督检查记录应当作为其直接负责主管人员定期考核的内容。公众有权查阅监督检查记录。

第十三条生产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业、卫生、质检、商务、工商、药品等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据各自职责采取措施,纠正违法行为,防止或者减少危害发生,并依照本规定予以处罚:

(一)依法应当取得许可证照而未取得许可证照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

(二)取得许可证照或者经过认证后,不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生产、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产品的;

(三)生产经营者不再符合法定条件、要求继续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

(四)生产者生产产品不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国家强制性标准使用原料、辅料、添加剂、农业投入品的;

(五)销售者没有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并建立产品进货台账的;

(六)生产企业和销售者发现其生产、销售的产品存在安全隐患,可能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不履行本规定的义务的;

(七)生产经营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规定的其他有关规定的。

农业、卫生、质检、商务、工商、药品等监督管理部门不履行前款规定职责、造成后果的,由监察机关或者任免机关对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的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渎职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规定,或者有其他渎职行为的,由监察机关或者任免机关对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的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渎职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农业、卫生、质检、商务、工商、药品等监督管理部门发现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属于其他监督管理部门职责的,应当立即书面通知并移交有权处理的监督管理部门处理。有权处理的部门应当立即处理,不得推诿;因不立即处理或者推诿造成后果的,由监察机关或者任免机关对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的处分。

第十五条农业、卫生、质检、商务、工商、药品等监督管理部门履行各自产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有下列职权:

(一)进入生产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二)查阅、复制、查封、扣押有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三)查封、扣押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产品,违法使用的原料、辅料、添加剂、农业投入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

(四)查封存在危害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重大隐患的生产经营场所。

第十六条农业、卫生、质检、商务、工商、药品等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生产经营者违法行为记录制度,对违法行为的情况予以记录并公布;对有多次违法行为记录的生产经营者,吊销许可证照。

第十七条检验检测机构出具虚假检验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由授予其资质的部门吊销其检验检测资质;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发生产品安全事故或者其他对社会造成严重影响的产品安全事件时,农业、卫生、质检、商务、工商、药品等监督管理部门必须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及时作出反应,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减少损失,依照国务院规定信息,做好有关善后工作。

农机安全生产履职报告例7

第二条本县行政区域内的村级道路及其安全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村级道路,是指本县境内的行政村(自然村)与干线公路、县乡公路以及其它行政村(自然村)之间相互连接的道路。

第四条县人民政府是村级道路安全管理的行政管理责任主体。负责制定全县村级道路安全管理工作规划,监督、指导各乡镇人民政府履行村级道路安全管理工作职责,协调相关工作。

第五条乡镇人民政府是辖区村级道路安全管理的直接责任主体。要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加强辖区内机动车辆的日常安全监管,有效预防村级道路交通安全事故发生。要成立由乡镇政府领导任组长的村级道路安全管理组织,负责辖区村级道路安全管理工作。

第六条各行政村和居委会成立由村(居)委会主任任组长,各村民小组组长为成员的村级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组织,负责辖区村级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第七条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直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村级道路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村级道路安全管理责任制,加强协调配合,共同做好村级道路安全管理工作。

第二章安全管理职责

第八条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履行下列村级道路安全管理职责:

(一)建立健全村级道路安全管理责任制,制定并组织实施本辖区村级道路安全管理工作目标,每年与村(居)委会签订村级道路安全管理目标责任状,明确各村(居)委会的村级道路安全管理责任,并纳入年度目标考核;

(二)认真开展村级道路安全管理调查研究,对危险路段进行摸底排查,建立危险路段档案并提出治理意见,对已治理的危险路段,及时开展整治效果评估;

(三)制定辖区村级道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组织村级道路交通事故的救助和善后处理工作;

(四)组织开展村级道路安全检查。对辖区内的机动车(含拖拉机)、机动车驾驶人逐一进行登记建档,详细记录机动车的使用性质和运行情况,定期通报当地公安、交通、农机等相关部门;

(五)制定道路交通安全宣传规划,定期对辖区机动车驾驶人进行安全培训,广泛深入地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活动,提高群众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意识;

(六)落实村级道路安全管理经费,做好未列养村级道路的日常维护管理工作;

(七)其它村级道路安全管理职责。

第九条村(居)委会应当履行下列村级道路安全管理职责:

(一)负责将各项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目标和任务分解到各村民小组或居委会干部,与村民小组长签订交通安全管理责任状。村民小组长或居委会干部的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纳入半年、年终目标考核;

(二)及时排查村委会主干道和辖区道路交通安全隐患,建立道路及道路交通安全隐患工作台帐,按照道路养护等级及时报告。属于村委会整改的,筹集资金、组织劳力加以整改;对一时不能整改的道路交通安全隐患,采取组织人员抢修、设置警示标志等临时性安全防护措施;

(三)建立机动车和驾驶员管理台帐,督促车主及时办理牌证和保险,对村民无证驾驶、违法载人或驾驶无牌无证、逾期未检验和检验不合格、报废车辆上路行驶的行为进行劝阻,消除安全隐患。对不听劝阻的,及时上报有关部门查处;

(四)加强恶劣天气、学生放假、村民红白喜事、重大活动和节假日期间的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及时组织人员上路巡查、说服、劝阻交通违法行为,认真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

(五)积极配合乡镇人民政府和公安、交通、农机等部门开展交通秩序综合整治,协助处理交通事故,维护社会稳定。采取多种形式对村民开展经常性的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提高村民的交通安全意识和防范意识;

(六)完成上级政府和相关部门交办的其他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任务。

第十条公安交警部门是各类机动车辆安全管理的执法责任主体,承担村级道路安全管理工作连带责任。应当履行下列村级道路安全管理职责:

(一)负责对辖区内所有机动车驾驶人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培训、考核、发证工作。对各类机动车车辆进行定期检验、挂牌上户;

(二)严格执行各项法律法规规定,依法严厉查处道路交通违法违规行为,调查处理交通事故。

第十一条农机部门是拖拉机等农业机械安全管理的执法责任主体,应当履行下列村级道路安全管理职责:

(一)负责拖拉机等农业机械的普查登记、建档和驾驶人的考核发证工作,对拖拉机等农业机械进行定期检验,依照法规调查处理农机事故;

(二)要深入开展农业机械驾驶人安全教育培训工作,不断提高安全意识。

第十二条乡镇人民政府是本辖区村级道路危险路段治理、安全设施设备管理责任主体,应当履行下列村级道路安全管理职责:

积极与公安交警部门配合,按照道路建设通行标准配设道路交通安全标志标线及安全防护设施,及时整治危险路段。

第十三条交通运管部门应当履行下列村级道路安全管理职责:

(一)强力推行客运车辆公司化经营,制定客运企业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落实运输企业安全责任,制定客运车辆通行、检验等各项规章制度;

(二)严格县乡村营运车辆、营运线路审批,对不符合客运安全条件的车辆、线路要坚决停运;

(三)对交通事故高发、驾驶人员违规现象严重的运输企业,经限期整改仍验收不合格的,取消其运输资质;

(四)配合公安交警部门,突出重点路段和重点时段,做好雨、雪、雾等恶劣气候条件下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教育部门应当履行下列村级道路安全管理职责:

(一)学校把交通安全知识教育纳入学校日常教育管理的重要内容,对在校学生开展经常性的交通安全知识教育,增强学生的交通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

(二)督促学校建立健全校长安全责任制和相关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教育安全责任,加强日常管理,积极开展教育活动,促进师生自觉遵守交通法规;

(三)积极配合公安交警部门加强管理,教育学生不乘坐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拖拉机等不符合安全技术要求的车辆。

第十五条安监部门要加强对县乡村道路交通安全的综合监管、会同公安交警部门对道路交通事故进行调查处理,依法查究责任事故。

第十六条宣传、广电等部门以及新闻媒体要积极开展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宣传教育,普及道路交通安全知识,及时报道全县村级道路安全管理工作的先进经验,推动全县村级道路安全管理工作深入开展。

第十七条县直其它相关部门要从各自职能的实际出发,认真履行安全教育和预防道路交通事故的职责,相互支持,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村级道路安全管理工作。

第三章监督管理与责任追究

第十八条县人民政府建立健全村级道路安全管理责任制,将村级道路安全管理工作纳入安全生产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考核内容,实行“一票否决”制。县安全生产委员会要督促协调有关职能部门严格按照道路安全管理法律法规履行职责。

第十九条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县安监、教育、交警、运管、农机等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有关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严格依法履行职责,做到执法公正、文明、高效,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第二十条负有村级道路安全管理职责的有关职能部门、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在村级道路安全管理工作中有违纪违规、失职渎职行为的,由纪检监察机关或检察机关依法依纪追究党纪政纪或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负有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职责的有关职能部门、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在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中,因监管不力导致发生较大以上(含较大)道路交通安全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法违规作出审批决定或者发放牌证、许可证的;

(二)没有按照规定实施安全检查,管辖范围内存在车辆不符合营运安全技术条件从事客运业务,或驾驶人员无从业资质营运的;

(三)贯彻执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交通安全责任制工作不力,辖区内存在货运汽车、农用车、三轮车、拖拉机等车辆违法载客;未取得客运许可的车辆从事非法载客营运;客运车辆超员、超速、驾驶人员酒后驾驶的;

(四)对存在的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没有及时报告或者未及时整改到位的;

(五)对道路交通安全事故不及时处置,或者处置不力,导致事故后果扩大的;

(六)发生道路交通安全事故后,未按规定程序和时限上报,或者隐瞒不报、拖延报告的;

(七)阻碍、干涉道路交通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或者提供虚假证明的;

(八)其他不按规定履行职责或者失职渎职的。

第四章考核与奖励

第二十二条乡镇人民政府对村级道路安全管理工作每季度考核一次,并纳入县人民政府对各乡镇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工作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

第二十三条县安全生产委员会要组织有关部门,不定期对各乡镇村级道路安全管理工作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发现不认真履行职责的,第一次,责成当地乡镇人民政府督促整改;第二次,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对当地乡镇人民政府予以全县通报批评;第三次,取消当地乡镇人民政府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评优评先资格。

第二十四条对不认真履行职责的村级道路安全管理工作人员,年度考核直接评定为不称职。

第二十五条对村级道路安全管理工作人员考核的具体办法,由各乡镇人民政府结合本乡镇实际情况自行制定。

第二十六条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采取以奖代补的形式,从安全生产工作经费中拿出部分资金,用于解决村级道路安全管理工作经费。同时,县安委会办公室和各乡镇人民政府对成绩突出的村级道路安全管理工作人员给予通报表彰和物质奖励。

农机安全生产履职报告例8

(一)指导思想

按照保障农业生产安全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总体要求,坚持标本兼治、打防结合和属地管理原则,严格落实农资监管责任制,狠抓审批、生产、流通和使用等环节监管,严厉打击制售假劣和非法生产经营违禁农业投入品的行为,强化大要案查处,大力推动农资信用体系建设,开展放心农资下乡进村,着力构建农资监管长效机制,推动农资市场秩序持续好转。

(二)工作目标

通过各地各部门的共同努力,严厉打击制售假劣农资坑农害农违法行为,农资生产经营行为进一步规范,农民群众质量意识和维权能力进一步提高,放心农资下乡进村覆盖范围进一步扩大,农资监管长效机制基本形成,农资市场秩序进一步好转,农民群众满意度进一步提升。

二、突出重点,深入开展农资打假专项治理行动

以打击假劣种子、农药、肥料、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农资和禁限用农业投入品为重点,以市场整顿、质量抽检和案件查处为基本手段,深入开展农资打假行动,确保农业生产和农产品质量安全。

(一)狠抓农资生产经营主体整顿。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农资生产经营主体的清理整顿,全面摸清底数,加强对农资批发市场、专业市场、集散地和经营门店的日常监管,春夏播、秋播等重点季节要集中力量开展专项行动。严肃查处无证经营、借证经营、超范围经营和不具备资格条件而经营等违法行为,坚决取缔无证生产企业,依法清理不符合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对群众反应强烈、制假售假多的重点区域和重点对象要重点清理整顿。

(二)狠抓违禁农业投入品监管。以排查禁用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为重点,依法打击各类非法生产经营假劣农业投入品的行为,坚决杜绝违法生产销售各种禁用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以及在产品中擅自添加禁限用药物成分的违法行为。加强农资使用环节监管,防止使用禁用农业投入品行为,为提升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奠定坚实的基础。

(三)狠抓农资质量抽检。各有关部门要根据农资市场特点,突出重点来源和重点产品,制定针对性强的农资抽检计划,提高抽检密度,扩大抽检覆盖面。要根据检测结果及时消费警示,依法处理不合格产品和违规企业;对已流入市场的,要查清销售渠道和销售去向并予以召回,做到早预防、早发现、早打击、早控制,严防假劣农资进入农业生产领域。

(四)狠抓大要案件查处。严格按照“五不放过”的原则,加大农资违法案件查处力度。继续保持对制售假冒伪劣农资等违法犯罪活动的高压态势,坚决取缔制假售假窝点。加强上下左右联动合作,严格案件报告制度和重大案件督办制度,加大跨地区案件查处力度。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涉嫌犯罪的案件,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认真做好移送工作。要加大案件曝光力度,震慑违法分子。

三、着力治本,积极推进农资打假长效机制

各地各部门要按照“监管前移、重心下沉”的工作要求,坚持创新方法,标本兼治,整体推进农资监管综合治理。

(一)强化生产源头监管。各有关部门要严格履行法律法规赋予的审批管理职责,严把生产源头和市场准入关口。严格执行农资产品审定、登记、许可的有关条件、程序和标准,严禁降低标准和越权审批。依法加强事后管理,必要时要组织专项检查,对许可进行清理、核查。要强化信息制度,及时公告审批、撤销、注销、吊销等有关信息,增强工作透明度,维护公众知情权。

(二)推进农资信用体系建设。积极培育行业协会或自律性组织,发挥行业组织自律作用。提倡和引导在行业内部推行守法经营或质量公开承诺制,树立诚信经营意识,督促农资生产经营单位建立经销台账,实现可追溯管理。积极探索农资企业信用评价。根据农资市场主体资质、守法程度、消费者投诉、公众评价等相关信息,结合农资质量监督抽检结果,评出信用等级,并建立监管对象诚信档案。对失信企业予以警示或限期整改,对违法次数多,性质严重的企业列入“黑名单”,并向社会公布,实行分类监管。

(三)加强打假联动与协作。各部门要在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积极履行职责,加强部门的配合与联系,完善农资打假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健全各部门密切合作、齐抓共管、各负其责、高效有序的农资打假工作机制。要进一步健全投诉举报奖励制度、跨区域案件通报协查、案件移送、案件报告等制度。健全快速、妥当处置突发性案件、重大案件和农业生产事故的工作机制,确保调查、处置工作迅速到位。

(四)大力推进放心农资下乡进村。要认真总结“放心农资下乡进村”工作的经验,进一步扩大示范范围,推广农资连锁、农资农技“双连锁”等有效模式,支持和鼓励有实力、信誉好的名优农资企业、农资专业合作组织等直接到乡村设立经营网点,构建新型农资经营网络,不断提高放心农资产品的覆盖面和占有率,推进放心优质农资进村入户,解决好农民群众“哪里买、买什么、如何用”的问题,建立起“畅通、安全、放心”的农资产品流通渠道。继续完善乡镇农资市场监管信息员制度,加强对信息员的培训和考核,拓宽制假售假信息收集渠道,延伸市场监管触角。

四、强化措施,确保农资打假专项治理行动取得实效

农机安全生产履职报告例9

第二条全市道路交通安全实行属地管理和分级管理的原则。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辖区的道路交通安全负责,市长、县(区)长、乡(镇)长、村(社区)长为辖区交通安全第一责任人,分管的副职为直接责任人,具体负责交通安全管理及预防事故的组织领导和协调工作。

第三条全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坚持各级人民政府负总责的原则。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组织全社会参与维护道路交通秩序;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道路交通状况,制定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划,确定工作目标,提出管理对策,落实经费保障,并组织实施。对在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个人和组织,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四长”负责制的内容

第四条按照国务院预防道路交通事故工作应构建,政府负责,各部门齐抓共管,全社会共同参与”长效机制的要求,市、县(区)乡(镇)人民政府及村委会(社区)应设立预防道路交通事故工作领导机构,形成分工负责、责任明确,上下协调一致,纵横配合紧密的预防道路交通事故四级管理网络。

第五条市、县区乡镇政府成立的预防道路交通事故工作领导机构,应由政府主管或分管领导任组长,各职能部门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预防道路交通事故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向同级职能部门和下级预防道路交通事故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发文,提出具体要求,部署辖区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总结和推广本辖区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经验,对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提出予以表彰奖励的意见,对涉及道路交通安全的重大问题进行协调。预防道路交通事故工作领导小组直接向同级人民政府汇报本辖区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第六条预防道路交通事故工作领导小组应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由政府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召集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研究、部署辖区预防道路交通事故及交通安全管理的各项工作,解决事故预防工作中的难点、热点问题,会议应当作出决定并形成纪要,会议确定的各项防范措施应坚决落实。

第七条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及预防事故工作应每年签订责任书。上级政府与下一级政府和各部门各单位、乡镇政府与村社(社区)各单位、部门、村社与车主及驾驶人,逐级签订交通安全责任书,把道路交通安全责任落实到各单位、各部门,具体到每一个企业,伸延到每一名车主、驾驶人及从业人员,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格局。

第八条市人民政府负责全市道路交通安全及事故预防工作的综合协调、督察检查和宏观管理。市政府每半年,县(区)政府每季度,应组织力量对辖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及预防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一次全面、细致的督察、检查,查找薄弱环节,堵塞管理漏洞。

县(区)级人民政府建立、落实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和处置突发事件交通保障机制,建立健全交通安全工作协调机制,将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纳入安全生产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考核,定期组织评价交通安全状况。对发生重特大交通事故负有责任的单位和人员,应当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

第九条乡镇人民政府组建村级社区预防道路交通事故工作领导小组或办事机构,明确工作职责,乡镇长应亲自挂帅,村(社区)干部全体负责,驻村干部积极发挥作用,形成以领导小组为依托,村(社区)干部为主体,驻村干部为先导的交通安全管理体系。

第十条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应列为政府年终绩效考核的重要内容。

县(区)职能部门应加强对乡镇、村社交通安全管理及预防道路交通事故工作的业务指导和人员培训。

第三章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

第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交通安全宣传教育纳入公民道德建设范畴,经常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提高公民的道路交通安全意识。

第十二条县(区)乡(镇)政府具体负责督促、检查交通安全管理及事故预防措施的落实情况,对职能部门提出防范交通事故、消除安全隐患的建议、意见,应当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第十三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执行职务时,应当加强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宣传,并模范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充分利用赶集、庙会等群众集中的有利时机,强化广大农民群众的交通安全意识,提高自我保护能力。

第十四条机关、部队、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应当对本单位的人员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

第十五条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将道路交通安全教育纳入法制宣传的内容。

第十六条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有关单位,有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的义务。

第十七条村委会(社区)应当加强对本村(社区)村民(居民)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

第四章道路交通安全事故的预防

第十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本着预防与减少交通事故,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的原则,对重特大交通事故发生后的迅速、妥善处理负责。组织制定应对自然灾害、恶劣气象条件以及其他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的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

公安、交通、公路、卫生、城建、运管、农机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应急预案制定本部门的具体实施方案。

遇有应急预案所规定的情形发生时,各有关部门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相互密切配合,加强信息沟通、反馈。

第十九条重特大安全事故应急处理预案经政府签署后,由该级政府组织实施,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特大交通事故发生后,市、县(区)乡镇人民政府及村委会,应当迅速组织人员进行救助,有关部门应服从指挥和调度,积极参加,将事故损失降到最低限度。

建立市、县区两级交通事故救援网络,确保交通事故伤者抢救“绿色通道”畅通。

第二十条人民政府在组织职能部门对交通安全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重特大事故隐患的应责令立即消除;事故隐患超出其管辖或职责范围的应当立即向有管辖权或负有职责的上级人民政府及政府职能部门报告;情况紧急或隐患消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可以立即采取包括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停止使用在内的紧急措施,同时报告;上级人民政府或政府职能部门接到报告后,应立即组织查处。

法律、法规对查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二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向上级人民政府或者政府职能部门举报本级人民政府或者政府职能部门不履行安全职责的情况。

接到报告或者举报的人民政府及政府职能部门应当立即组织人员对事故隐患进行查处,对不履行和不按规定履行安全监管职责的单位、个人,人民政府应进行调查处理。

第二十二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原则,责成交通、公路部门对辖区内国省道、县乡道存在隐患的危险路段进行排查,对道路安全情况进行评估,采取有力措施加大事故多发及安全隐患路段的治理力度,及时修复水毁、坍塌路面,改造急弯、陡坡、窄路、窄桥、傍山险路,完善道路安全防护设施及标志标线,严格按操作规程进行养护,落实养护、施工单位作业现场的安全责任制。

乡镇人民政府及村委会对辖区内的乡村道路,应组织力量进行经常性的管理和养护,确保道路安全、畅通。

第二十三条对通行的道路存在事故多发及安全隐患的点段,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及时向当地政府汇报,并提出整改意见和治理措施,接到报告的政府应责成公路、交通部门及时维修,消除隐患。

整改意见专题上报当地政府同意后,向主管部门下发整改通知书,整改通知书下达后未予治理,由于道路原因而在此路段发生重特大交通事故的主管部门应承担交通事故责任。

第二十四条施工路段,工程主管部门应告知施工单位必须按规定设置警示标志、标牌及防护设施,配备安全员。对不按规定施工发生交通事故的按规定追究施工单位及主管单位的交通事故责任。

第二十五条各级交通、公路部门,乡镇人民政府、村委会及公安派出所应根据辖区道路状况,遇雨、雪等恶劣天气对行车安全确有严重影响的应适时组织人员疏导交通、撒沙防滑,必要时可协助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封闭存在安全隐患的道路,以保证交通安全。

第五章预防道路交通事故工作领导小组各职能部门的职责

第二十六条预防道路交通事故工作领导小组各职能部门要明确职责,强化责任,严格按照《市预防道路交通事故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职责》,相互配合,密切协作,各司其职、各负其责,认真履行职责。

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综合协调。对公安、交通、运管、公路、农机、工商等部门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进行督察,监督、指导各有关部门强化对道路交通事故多发、安全隐患点段的治理和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专项整治工作。督促县(区)乡镇人民政府履行职责。督察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和隐患整改工作。依据《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和《省人民政府关于重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组织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对相关责任人提出追究行政责任的处理意见和建议。

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履行《道路交通安全法》赋予的职责,负责道路交通安全的日常监督管理,加强路面监控,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从严取缔各类交通违法行为。加强车辆和驾驶员管理,重点强化客运车辆及驾驶人员的管理教育、安全考核,严格驾驶员培训、考试、驾驶证的核发,严格机动车辆牌证发放及检验工作;采取有力措施,加强对报废、改装车辆管理。认真排查道路交通事故多发和安全隐患点(段)及时提出合理的整治意见和建议;广泛开展交通安全宣传教育;依法处理交通事故,从严处罚交通肇事者。

三)交通运管部门负责客运市场发展规划,强化客运站点源头监督检查,严格落实客运车辆进出站管理制度,禁止站(点)外发车。负责运输企业的资质审定,负责农村客运站点、运输企业的日常安全管理,加强运输行业安全源头监管,严把客货运从业人员资质关。督促、检查运输企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和安全教育制度。配合公安交管部门落实二级以下公路夜间禁行30座以上客运车辆的规定。合理调配客运班线,禁止不具备安全条件的乡村道路发放大型客运车辆。加强汽车性能检测、车辆技术等级划定以及二级维护。强化驾驶员培训学校的行业管理,确保培训质量。

四)公路、交通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赋予的职责,制定本辖区公路建设和运输发展规划,实施市内国省道、县乡道、通村道路、运输站场建设和管理,对新建、改建公路按照国家有关设计规范,确保设计合理,标志标线、安全防护设施齐全、有效。对事故多发及安全隐患路段,组织专家实地勘察论证,采取措施及时消除隐患,一时难以治理的设立必要的交通标志、标线和安全防护设施。参与取缔占用公路打场晒粮、摆摊设点等违法占道问题,纠正车辆违法超限运输,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畅通。

五)农机部门履行农机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加强对农业机械的安全技术检验,严格农机驾驶人员的培训、考试、发证工作。定期向政府汇报农机安全生产情况及存在突出问题,提出建议和对策。落实农机安全生产责任制,认真排查农机事故隐患,落实整改措施。强化农机宣传教育,普及农机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广大农民群众的农机安全生产意识。加强农机交通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农机交通事故,规范农机销售市场。

六)城建、工商、质监、卫生、教育、广播电视、监察、规划等部门应当在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中履行相应的职责和义务。

第六章乡镇人民政府和村(社区)职责

第二十七条乡镇人民政府直接负责监督村社区落实本辖区车辆和驾驶人安全管理措施,明确责任、建立健全管理制度。

公安派出所应协助乡镇人民政府承担起辖区内交通安全管理及预防事故的职责并接受其监督。

第二十八条乡镇、村(社区)负责辖区内机动车、农业机械以及车主、驾驶人的源头安全管理工作,摸清底数,建立车辆和驾驶人基础台帐,对各类车辆、驾驶人、车主实行户籍化管理。对交通违法行为进行监督、制止、举报。

村委会(社区)应督促新购车辆挂牌入户和驾驶人参加安全学习培训、考试,开展交通安全宣传教育。

乡镇、村(社区)应建立交通安全监督和管理信息员制度。

第七章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的职责

第二十九条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应实施单位内部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建立、健全内部交通安全管理制度;

二)确定一名负责人组织实施内部交通安全工作;

三)保障交通安全投入,改善安全条件;

四)教育单位人员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

五)做好车辆维护、保养和安全检查工作,保持车辆安全技术状况良好,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六)雇用机动车驾驶人的应当登记其驾驶证和身份证件;

七)接受交通安全管理部门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条市、县区乡镇人民政府对本辖区的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应组织职能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存在事故隐患的单位、设施和道路进行监督、检查,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

交通事故多发单位和交通事故多发道路的经营管理单位,应当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要求,靠实责任,落实管理措施,消除安全隐患,改进交通安全设施。

农机安全生产履职报告例10

我是今年二月份调入镇,并有二月份在镇人代会上当选为政府镇长,负责政府全面工作的。一年来,自己团结带领政府一班人,在镇党委的正确领导和镇村干部的大力支持下,真抓实干,锐意进取,全面实施年初确定的突出(烟果、商贸、民生)三大经济社会事业,提升(新农村建设、计划生育、城镇建设、安全稳定)四项工作水平,努力兴办10件实事的目标要求,为实现全镇“加快发展、率先崛起”的宏伟目标做出了一定贡献。下面,我代表镇政府就一年来的政府工作情况汇报如下,不妥之处,请各位领导和同志们批评指正,我将诚恳接受。

一、抢抓机遇、优化产业,经济工作再上新水平

今年以来,镇政府因地制宜求特色,依托优势谋发展,并不断创新发展理念,突出工作重点,使全镇经济工作迈上一个新水平,农村经济和农民收入取得了平稳较快增长。

1、大力发展现代农业

苹果生产方面。继续按照“扩规模、强管理、提品质、增效益”的发展思路来促进产业升级,春季新发展苹果面积4500亩,全镇苹果总面积达4.2万亩。在栽植过程中严把整地关、调苗关、假植关和栽植关,做到浇足一桶水、覆好一块膜、套好保护套、留足保护行,确保一次栽植,一次成活,一年成园,经验收全镇苹果苗木成活率达98%以上,位居全县第一。在管理上通过聘请专家授课、组织果农外出参观等方式,使全镇果园标准化管理进程不断加快。如:城北垣万亩果园示范园区,在全县范围引进推广大改型技术,并取得明显成效,全年共接待县内外十余次观摩学习。全镇今年共组织果农培训12场次,受训人员1500余人次。在果业中心技术人员的指导下,共建设标准化生产示范果园8座200亩,培养精品果生产示范果园100座XX亩。2010年全镇共完成苹果套袋1.3亿枚,总产苹果4000余万斤,年产值达6000万元。涌现出了一批管理示范户、效益状元户,如:东关村村民洛中中,承包果园60亩,果品收入达25万元;上东村村民贺志秀,承包果园27亩,果品收入达到12万元。目前正值果树冬季修剪季节,我们要求各村通过培训、教育、引导,组建专业修剪队伍,及相关专业管理队伍,不断提高果农的组织化程度。逐步实现区域内的“四统一”,即:统一整形修剪,统一病虫施药,统一施肥配方,统一品牌销售,切实提高果业生产的集约化、标准化管理水平。

烤烟生产方面。在坚持“区域化、重点村、专业户”生产的同时,不断巩固种烟老户,培养种烟新户,全镇今年共签订烟叶收购合同110份,完成以为重点村的烤烟种植面积1086亩,总产量13.6万公斤,价格在去年基础上加价20%,为12.8元,亩均效益1600元以上。如:马家河村窑圪垛村民刘铁柱,种烟15亩,总产5563斤,收入3.5万元;村村民牛建立种烟15亩,总产6487斤,收入3.8万元。

蔬菜产业方面。为进一步拓宽农民增收渠道镇政府立足当前,着眼长远,经过广泛调研,确定改造提升蔬菜种植产业,先后组织村组干部、菜农代表共100余人次,到、等地进行参观考察,将小府、祖师庙、东关、西关确定为重点村,初步完成了日光温室及拱棚的新建、改造规划。

畜禽养殖方面。坚持小群体、大规模,通过政策引导、资金扶持、技术培训、规范管理,挖掘培育了一大批有典型带动作用的养殖大户。西关村刘森旺现存栏蛋鸡16800只,日产鲜蛋1300斤,年产值近50万元;林雨村石晓忠现存栏生猪400余头,其中能繁殖母猪68头,年出栏生猪300余头,产值达50万元以上。据统计,目前全镇规模养殖户已达30余户,占全县规模养殖户的60%以上。

2、不断壮大工业企业

乡镇企业是地方经济实力的重要体现,也是扩大就业增加农民收入的重要途径。镇政府通过不断加大政策引导与资金扶持力度,使我镇民营企业得以健康快速发展。全镇现有乡镇企业约100个,解决就业人员达XX余人。本辖区内规模较大的有7个防滑链长,7个砖厂,2个面粉加工厂,9个大型苹果冷藏库。各企业都能顺应市场需求,不断扩大规模,运营规范,效益良好。

3、努力搞活城镇商贸

今年,镇政府重点加大了对桥南苹果交易市场和吉州商贸市场的资金投入和规模管理。去年以来,镇村先后投资20余万元完善了桥南苹果交易市场,设立了信息平台,建立了网站,促进了销售,拉动了生产,2010年桥南市场交易量占全县果品的60%,交易额达6000万元。吉州商贸市场通过门面装修,配套设备的完善,各类专卖店、连锁店的加盟和群众生活水平的提高,效益不断增加,这两家市场已成为全镇乃至全县发展区域经济、搞活商贸业的“领头雁”,拉动全镇商贸业和社会综合效益的快速发展。根据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结果,全镇从事批零、餐饮等服务行业的个体商贸户达1440户,从业人员达5000人以上。

二、因地制宜、突出特色,新农村建设呈现新亮点

在新农村建设上,我镇严格按照中央提出的“二十字”方针,坚持典型引路,全面推进,整体提高。各村设立了网络文化站及远程教育系统,可为群众及时提供致富信息;村、林雨、大田窝等村安装了路灯,实施了亮化工程;700余户农民通过“四改”建立了沼气池,用上了液化气,点上了沼气灯。在农村环境卫生方面,镇政府出台了《镇农村环境卫生清洁政治实施方案》,镇村分别成立了领导机构,各村都因地制宜出台了相应的环境卫生制度和门前“三包”制度,配备了保洁员,确定了包片负责人,指定了垃圾倾倒地点,共建立垃圾池地点,共建立垃圾池120余个,涂白巷道墙体8000余米,清理“牛皮癣”广告300余处,统一规划了畜禽圈舍、柴堆粪堆,彻底改变了垃圾围门、围田、围村的现象,对村庄主要路段的杂草进行了清理,对行道树进行了涂白,使各村的村容村貌大为改观,进一步改善了群众的居住生活条件。

上东村在“四化四改”和“六个一”工程基本完成的基础上,今年又新建沼气池60个,新栽国槐、木槿等风景树1000余株,硬化巷道5000平方米;林雨村投资1000余万元,完成了建筑面积13200平方米、可容纳住户132户的农民住宅小区建设主体工程,附属工程也基本完工;西关村高起点、高标准的新农村建设规划于5月份由专业部门设计完成并通过审定,正在组织实施,占地4800平方米的休闲广场和占地1300平方米的贯牛窑住宅小区土地补偿与场地平整工作已结束,砖混三层建筑工程2500平方米的活动中心大楼主体建设工程已完工;大田窝村的新农村建设与移民搬迁同步实施,投资20余万元平整宅基地1XX平方米,规划新宅基地40户(包括移民搬迁20户98口人),目前已有22户主体工程完工,投资5万元占地1000平方米的休闲广场已投入使用,并完成街巷道硬化约5000平方米,基本实现了户户通。

三、立项引资、兴办实事,基础设施建设迈出新步伐

今年以来,镇政府以高起点规划、高标准建设、高效能的要求,不断立项引资,盘活资金,狠抓基础设施建设,提升城镇品味。

一是成功实施了圪针沟泄洪洞修复工程。该工程是全县三十项重点项目之一,由我镇具体组织实施,通过组织专家论证,优选施工方案,公开招投标等程序,由浙江中遂建筑有限公司以236万元中标。该工程于5月10日动工,10底竣工。该工程的修复完工为我县城区防洪防汛、确保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发挥着极其重要的保障作用。

二是配合实施了全县商贸市场建设工程。完成了东关蔬菜交易市场建设工程和桥南煤炭交易市场建设工程。东关集贸市场建设工程正在动员拆迁,组织实施当中。

三是西关村自主投资90余万元完成了结子沟200米、石桥段150米护河坝工程;投资60万元完成了贯牛窑沟200米涵洞建设工程,增加新农村建设用地6000㎡。

四是配合完成了投资110万元的辛村烟水配套工程,铺设管网2万余米,修建蓄水池4个,总容积达3000立方。

五是配合完成了投资420万元的15公里油路建设工程;配合完成了投资270万元,总长12公里的林雨—兰古庄—上贴的油路建设工程。

六是完成了投资12万元的祖师庙、大田窝水利设施改造工程,为祖师庙柏凡头村修建200立方米蓄水池一个,为大田窝村修建50立方米蓄水池一个,改造与新装换主管道1500米。

七是完成投资40余万元的东关至柏村4.2公里道路硬化工程,投资13万元的马家河—窑圪垛1.5公里道路硬化工程和投资10万元的井圪塔坡1公里道路硬化工程。

八是完成了投资45万元的祖师庙枣园路、沟共计800米的巷道硬化工程。

九是完成了投资70万元的祖师庙平田整地工程,新增耕地80亩。

十是配合完成了3000亩苹果节水灌溉工程,项目涉及东关、学背后、村与等村。

同时,积极配合县上实施的锦屏山公园规划、县医院选址、屠宰厂与公交客运站建设、209与309国道拓宽改造等重点工程。

四、关注民生,排解民忧,社会事业获得新发展

为了让人民群众尽快实现“学有所教、病有所医、住有所居、老有所养、劳有所得”的理想目标,今年以来,镇政府始终坚持以人为本,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

1、是大力发展教育卫生事业

教育事业方面,拆除了小学有严重安全隐患的主教学楼,投资150万元在原址上修建建筑面积1600㎡的四层教学楼,并于9月份投入使用;认真落实“两免一补”政策,全镇3223名小学生全部免除学杂费和教科书费,41名寄宿生全部享受生活补助。

农村合作医疗方面,今年圆满完成了两次筹资任务及审证、校验和微机录入工作。2010年参合人数20678人,参合率98.2%,全年全镇参合农民享受补偿款118.5万元。9月份完成2010年的筹资任务,参合人数为20681人,参合率达到98.2%。合作医疗的实施,极大地缓解了我镇群众的看病难、看病贵问题。

2、是继续完善社会保障体系

进一步扩大农村低保覆盖面,全镇共有529户1244人享受农村低保,全年农村低保金共76.1万元已发付到位。

《二》交通部门领导述职报告

这里沙化严重,公路建设极其困难。全市个旗市四个是国贫旗,四个是区贫旗,贫困的原因在哪里,如何摆脱贫困,找准坐标是走出困境的第一步,而这第一步就是“要想富,先修路”、“公路通、百业兴”,1998年2月,某走马上任,对全市公路交通发展现状进行了调查了解,针对交通“瓶颈”问题,提出一系列加快公路发展的办法。他说:“在其位,谋其政,不挂空头衔,不当名誉局长,要干就干出样子来!”他上跑经费,下搞调查,号召大家要“摸实情,想实招,办实事,见实效,创实绩”,带领一班人深入基层,调查研究,分析论证。他走遍了某的山山水水,功能不负有心人,经过几年的艰苦努力,某市公路交通得到长足发展。到目前,全市公路通车总里程达到13500公里,其中等级公路9500公里,黑色路面5350公里,分别是“八五”末的75%、115%和92.6%,我市境内两条国道、四条省道全部实现黑色化,公路密度每百平方公里达到13.8公里,在“八五”末的基础上每百平方公里提高了10.1公里,超过了全区公路密度平均水平;2000年实现旗旗通油路,六个旗区实现乡乡通油路,一个乡实现村村通油路。

全市92%的乡苏木镇通了油路,99%的村嗄查通了汽车,94%的村嗄查通了班车。公路平均好路率和国省干线、地方道路平均好路率分别比“八五”末提高了57.2、55.6、72.1个百分点,在全自治区的位置前移9位。全市民用汽车拥有量达85000辆,比“八五”末增长了638%;客运班线达到578条,是“八五”末的6.2倍,七年累计完成客、货运量和客、货周转量分别是“八五”末的2.86、2.45、2.63和2.46倍。全市累计征收各项交通规费在“八五”末的基础上翻了两番。全系统共建成单位107个,占单位总数的88%。特别是“十五”以来,全市累计完成公路建设投资55.3亿元,新增黑色路面2000多公里,形成了阡陌纵横、等级显著提高的公路网络,为某市交通建设谱写了有口皆碑的政绩。

《三》学生会主席述职报告

在学校领导的关怀和校团委的指导下,在二级学院学生干部和身边同学的支持中,我们集思广益;在承前启后的工作中,我们与时俱进,进一步完善在校学生“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成才、自我服务”,主动参与、配合学校的发展建设,不断完善学生会自身建设,在创新中拓展校园文化活动,在磨练中走向成熟;对于曾经承诺的工作目标,我们无愧于心。下面我就对我此次任期做一个述职报告。

下面我来整体回顾一下本届学生会的工作情况:

首先,组织制度建设方面:在第四届学生会工作的基础上,有选择地继承,有原则地创新;在自身建设上,严明纪律,拓宽机制,明确职能,细化分工;制定了学生会日常工作指南;创建了信息传递部、创新创业部等拓展工作的新部门,进一步完善了评议部、社会实践部等年轻部门;在选干机制上,深层次明确了各部门的学生干事培养流程及推选竞选流程,本届学生会对于新任各部门骨干的选拔增设主席团面试、学生干部竞聘环节,来进一步考察学生干部的语言表达,力求提高学生会干部总体素质,为下一届学生会输送优秀人才。此外,在学校领导的倡导和学生干部的工作反馈下,制定出学生会改革建设办法,比如:成立学院学生会常务委员会,促进校院两级学生会组织间的沟通等等。

其次,校园文化活动方面:在继续往届的美食文化节,学生会篮球联赛,“校园杯”足球赛,女子篮球赛,书画艺术创作大赛,“校园杯”辩论赛,二手交易大会,学雷锋活动系列等传统活动及“喜盈新年”等多次联谊舞会外,还创新地由各部门策划、协调,共同举办了首届“书院文化与学院人文精神”大学生演讲比赛,“青春在改革开放中闪光”演讲比赛,学院“学风与成才”演讲比赛,首届“校园杯”女子足球赛,首届“四院友谊杯”足球赛,首届环校园定向越野长跑赛。配合学校校风建设年,我们还联合二级分会及浔东校区共同举办了“改陋习,树新风,争做文明大学生”巡回图片摄影展和“十无校园”万人签名系列活动,以促进在校学生规范日常行为,培养良好的文明修养,提高综合素质;为促进校园民主化建设和大学生健康成长,学生会首创学生论坛,即“蝶湖论坛”,以协助学校为同学们的成长成才、就业创业搭建平台。此外,以老带新初步策划了九江学院首届大学生文化艺术节系列活动及新老学生干部经验交流会等。

再次,与其他学生组织的联系与交流方面:根据本届学生干部上任之初面临的实际情况,定期召开校院主席联席会,结合在“省学联第七届委员会第八次主席团(扩大)会议”期间与省内各高校学生会骨干探讨、交流的心得经验,加强了学生会内部各个部门的了解与协作,进一步紧密了与二级分会以及浔东、庐峰校区的交流。参照《学院学生会各部门工作考评办法》、《“优秀学生分会”评比制度等文件,尝试采取抽调二级分会干部代表汇报工作等办法进一步量化考评,在整体工作都比较突出的情况下,优中选优,评选出“学院优秀学生分会”八个,“学院学生会优秀部门”三个,特色部门三个,优秀部长五名,先进个人四十余名。并且,本届还加强了与社团联合会,校报记者团等学生组织的交流,取长补短,共同进步。

综上所述,在这一年任期里,我体会到更多的是,学生会干部可贵的奉献精神和责任意识。我们有过欢笑,有过失落,在付出与回报里不断成长,我们也发现学生会的工作并不总如想象中那样完美,但我们始终自信,因为我们有理想,有信念。有一点毋庸置疑,那就是,学院学生会是先进的学生组织,是充满希望、奋斗不息的年轻团队。如果说因为走进学生会,我们成长了,改变了,那么在学生会这个充满活力、开拓进取的组织中,不论在过去还是未来,有一份不变永远挺立在我们心里,实现在每一份行动里,那就是“厚德、笃行”。一直以来,校学生会陪伴着全校同学成长,我们的接力棒在一届一届的传递,工作中的不足会在接力中得到改进和完善。

作为第五届校学生会主席,我目睹了学生会全体同仁与我同甘共苦的一幕幕,在此,我感谢全体学生干部对本届学生会工作的支持,谢谢你们!

最后,希望新一届学生会继续坚定理想与信念,再接再厉,将学生会打造成团结一心、和谐进步的学习型团队,牢记全心全意为同学服务的宗旨,营造“竞知向学”的校园文化氛围,为把学院学生会建设成为党团组织信赖、青年学生满意的优秀学生组织而不懈努力!

《四》述职报告的格式和写法

1.什么是述职报告述职报告就是把自己履行职责是否称职的情况写成书面文字所构成的文体。具体一点是,机关负责人就任职一定时期内所做工作向任命机关或机关群众进行汇报并接受审查和监督的陈述性文案。

个人述职报告是随着人事管理制度和改革而出现的一种新文体。它是考察干部履行职责情况,以及是否称职的一种手段。

2.述职报告与总结的异同点个人述职报告和个人总结既有联系,又有区别:

(1)述职报告与总结的相同之处是,它们都可以谈经验、教训,都要求事实材料和观点紧密结合,从某种程度上说,个人述职报告可以借鉴总结的某些写作方法。

(2)述职报告与总结的不同之处在于以下三点:

一是要回答的问题不同。总结要回答的是做了什么工作,取得了哪些成绩,有什么不足,有何经验、教训等。述职报告要回答的则是什么职责,履行职责的能力如何,是怎样履行职责的,称职与否等;

二是写作重点不同。个人总结的重点在于全面归纳工作情况,体现工作实迹。个人的工作述职报告则必须以履行职责方面的情况为重点,突出表现德、才、能、绩,表现履行职责的能力;

三是表述方式不同。总结主要运用叙述的方式和概括的语言,归纳工作结果。工作述职报告则可以采用夹叙夹议的写法,既表述履行职责的有关情况,又说明履行职责的出发点和思路,还要申述处理问题的依据和理由。

根据现实情况,工作述职报告可以分为现任职务的述职报告和竞争上一级职务的述职报告。

3.怎样写述职报告述职报告的格式,一般由标题、称呼、正文组成:

(1)述职报告的标题

可简单标明“述职报告”。也可以根据正文内容另行拟制。

(2)述职报告的称呼

工作述职报告一般要当众宣读,所以应选择好恰当的称呼,一般写“领导、同志们”。

(3)述职报告的正文

述职报告的正文一般要有开头、主体、结尾三个部分:

述职报告的开头:述职报告的开头要以简洁的文字,说明所担负的具体职责,表明自己对本职责的认识,并阐明任职的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还要概述所取得的成绩。

述职报告的主体:述职报告的主体要选择几项主要工作,细致地将过程、效果或失误及认识表述出来。这一部分要写详细,对一些重大问题的决策过程,对棘手事件的处理思路,对群众迫切关心的问题的认识和处理,都要交代清楚。要对履行职责的情况和对履行职责的事迹进行深人的分析研究,做出具有一定理论层次的概括。要回答称职与否的问题,应从思想道德素质、政治理论素质,开拓进取精神,政策法律水平,处事决断能力,分析综合能力,文字和口头表达能力,廉洁模范作用,上下左右关系,工作作风和工作方法等方面,描述自己的形象,回答好称职与否的问题。述职报告的主体还要说明履行职责过程中得与失。竞争上一级职务的述职报告,要注意紧扣上一级职务的有关要求来写,以说明自己有充分的理由担当上一级的职务。这部分是述职报告的关键部分,一定要精心构思,写出特色。

述职报告的结尾。在述职报告的结尾可简述一下自己对自己的评价,并表明自己的态度,最后以“谢谢大家”的语言结束。

4.述职报告写作要求写好述职报告,要注意下面几点写作要求:

(1)实事求是。述职报告要讲真话、讲实话、讲心里话,以诚感人。无论称职与否都要与事实相符。要正确处理个人与集体、主观与客观的关系,要分清功过是非。承担责任要恰如其分,既不争功,也不必揽过。

(2)写“述职报告”要形成制度,不仅在离任前要述职,而且在任期中也应定期述职。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起到述职和鞭策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