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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业协议模板(10篇)

时间:2022-05-25 14:41:01

竞业协议

竞业协议例1

乙方:_________(分部/加盟商/加盟店/员工)。

上列双方当事人为了满足特许经营的要求,根据特许经营系统总部(_________)的规定,经协商一致,签订以下竞业禁止协议:

第一条 竞业禁止

本协议所称竞业禁止,是指乙方在《特许经营合同》(或《劳动合同》)(以下简称合同)规定的期限内,不得从事与特许系统相竞争的业务,包括以下列任何一种方式参与竞争的行为:

(一)以投资、参股、合作、承包、租赁、委托经营或其他任何方式参与有关业务;

(二)直接或间接受聘于其他公司或组织参与有关业务;

(三)直接或间接地从与总部相竞争的企业获取经济利益。

第二条 禁止期限

竞业禁止的期限包括合同履行期间及合同终止后_________年内。合同终止时间按照以下规定予以确认:

(一)双方协商终止合同的,以协商确定的时间为准;

(二)因乙方违约而终止合同的,以仲裁裁决的时间为准,但同时裁决履行债务及其他义务的,从履行完毕之日起计算;

(三)因乙方违约终止合同,但未经仲裁裁决的,自乙方按照合同规定向甲方及_________清偿债务(货款、违约金等)并履行其他全部义务之日起计算,否则应自合同终止之日起满两年。

第三条 禁止行业

本协议所指与特许经营系统相竞争的业务,应理解为与总部相同和相似的经营领域,包括以下行业:

(一)_________行业,包括_________;

(二)_________行业,包括_________;

(三)_________行业,包括_________。

第四条 禁止地域

乙方承担竞业禁止义务的地域范围,包括乙方参与本协议规定的竞业禁止行为时,总部特许经营系统实际开展经营活动以及已经签署《特许经营合同》正在筹备经营的省(市、自治区、特别行政区)。

第五条 除外情形

鉴于乙方长期从事_________,乙方在合同终止后,可以在_________行业、_________地域范围内继续从事原来的业务,但不得开展特许经营及_________。

第六条 补偿

在合同终止后,乙方履行竞业禁止义务期间,甲方(不)给予乙方补偿,补偿标准为_________;但因乙方违约而终止合同的,乙方在承担竞业禁止义务的同时,无权要求补偿。经总部同意,可以放弃要求乙方承担竞业禁止义务的权利,不再给予乙方补偿。

在乙方履行竞业禁止义务期间,甲方终止特许经营合同的,由_________承担补偿义务。

第七条 支付

给予乙方的补偿,应当按月(季)支付,乙方应当按照甲方指定的时间到甲方财务部门领取补偿。甲方不按时支付的,乙方应当向总部申诉,总部应当在_________个月内予以解决;超过期限仍未解决的,乙方不再承担竞业禁止义务,否则,不得免除乙方承担的竞业禁止义务。

第八条 总部保留权利

乙方依照本协议承担的竞业禁止义务及其他义务,均视为总部享有相应的权利。在甲方终止与总部的特许经营合同关系后,以及总部认为有必要时,可以直接依据本协议向乙方主张权利。

当甲方为分部或加盟店时,总部有权对乙方违反本协议规定的违约行为,直接行使赔偿请求权,除非乙方已经按照按照本协议的规定全部履行了赔偿义务。

未经总部同意,甲方不得放弃对乙方的赔偿请求权,否则,其行为无效,总部有权依照本协议主张甲方放弃的全部或部分权利。

第九条 监督

甲方有权对乙方承担竞业禁止义务的情况进行监督与检查,乙方应当履行下列义务,配合甲方的监督与检查:

(一)每季(年)提供一份其人事档案存档机关出具的证明其劳动关系的证明文件;

(二)每季(年)提供一份证明其任职单位为其交纳养老保险的证明文件;

(三)_________。

义务人未能按时提供上述证明文件或履行其他义务的,甲方有权停止给予乙方补偿,且不免除乙方的竞业禁止义务。

第十条 违约责任

乙方违反本协议规定的竞业禁止义务,其所得收入归甲方所有,并应赔偿损失。赔偿损失的数额,为乙方所参与的业务在违约期间所获得的利益,或者甲方及特许经营系统在违约期间所受到的损失,包括为制止、调查违约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前款所称在违约期间所得利益,或者在违约期间所受损失难以确定的,根据违约行为的情节给予_________万元以上_________万元以下的赔偿。

乙方违反竞业禁止义务的,甲方有权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并停止给予乙方补偿。乙方在承担违约责任后,仍应继续履行竞业禁止义务,且无权要求甲方继续给予补偿。

第十一条 协议文本

本协议使用总部统一制定的文本,不得擅自更改;擅自更改的,其内容无效,仍应按原协议文本的内容执行。

本协议一式_________份,由甲方、乙方及_________各存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章):_________

乙方(签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竞业协议例2

法定地址: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甲方员工)姓名:______

乙方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

联系方法: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竞业限制条款以资共同遵守:

1.竞业限制的范围为:乙方不得在与甲方生产同一产品和有竞争关系的其他单位任职,不得自己从事与甲方有竞争关系的产品的经营,不得从事经营与甲方有相同或类似客户的行业,也不得从事经营与甲方经营项目相同或类似的行业。

2.竞业限制期:劳动合同期限内及解除劳动关系后 ____________年。

3.劳动合同解除后,甲方一次性向乙方支付竞业限制补偿费计人民币______元整。

4.若乙方违反以上约定,应向甲方支付人民币计______元违约金并赔偿其他经济损失。

5.本协议自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6.本协议一式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竞业协议例3

甲方:

法定代表人:

乙方:

身份证号码:

住址:

联系电话:

为保护甲乙双方的合法权益,就乙方竞业限制事宜,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签订本协议。

一、

定义

1、竞业限制或竞业禁止:指用人单位有条件的要求劳动者不能直接或间接从事自己存在竞争的业务,具体以本合同约定为准。

2、甲方公司:包括甲方及其所有分支机构、子公司、办事处和关联单位。

3、任职期间:是指乙方与甲方正式签订劳动合同或形成事实劳动合同关系之日开始到双方劳动关系结束(或消灭)为止的期间。如乙方到达退休年龄之后继续为甲方所聘用,则任职期间包括聘用期间,至聘用关系终止之日截止。

4、个人或组织:包括任何个人、公司、企业、合伙、协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组织,即各类形式的个人或组织。

5、竞争性单位:指与甲方公司生产、经营、从事类似产品或提供类似服务的或对甲方公司业务构成现实或潜在竞争的个人或组织,包括但不限于:

(1)从事下列业务的个人或组织;

(2)下列公司或与下列公司经营范围存在重合的组织或个人:

(3)为上述竞争性单位提供支持,例如提供专业咨询或顾问服务的个人或组织。

(4)上述个人或组织的关联企业及机构。

6、竞争性业务:与甲方公司所提供的产品或从事的服务相同或类似的业务。

7、竞业行为:自己或与其它个人或组织合作,直接或间接的从事竞争性业务;或为竞争性单位提供服务或劳务,包括但不限于担任竞争性单位的合伙人、董事、监事、股东、管理人员或一般职员、人、顾问等。

上述行为之一即为竞业行为;此外本协议可另外对竞业行为作出补充。

8、乙方关联人:包括但不限于:

(1)乙方近亲属,即配偶、父母、兄弟姐妹、年满18周岁的子女、配偶的父母、

子女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兄弟姐妹的配偶;

(2)乙方担任管理人员或合伙人或直接或间接拥有10%或以上权益的机构。

二、在职期间的竞业限制

1、未经甲方事先书面许可,乙方在甲方任职期间,不得从事竞业行为。

2、除本协议中约定的竞业行为以外,在职期间的下列行为将视为乙方从事竞业行为:

乙方及乙方关联人从竞争性单位处直接或间接获得好处,包括但不限于财产性利益、旅游、消费、宴请,无正当理由的。

3、在职期间的竞业限制义务的履行,甲方无需向乙方支付额外补偿。

三、离职后的竞业限制

1、离职后的竞业限制期间内,乙方不得从事竞业行为。

2、离职后竞业限制期间:自乙方离职之日起两年。但是,甲方仍可通过下列方式之一缩短竞业限制期间:

(1)乙方离职后,如果甲方不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即视为甲方自动放弃要求乙方履行竞业限制义务的权利,乙方同时免除甲方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的义务;

(2)离职之日前(含当日),甲方书面通知乙方缩短直至取消竞业限制义务;

(3)离职后竞业限制期间内,甲方至少提前一个月通知乙方终止竞业限制义务。

如有多次通知,则以最近的一次通知为准。

竞业限制义务到期或终止后甲方无需再支付竞业限制补偿。

甲方无需支付提前终止竞业限制义务的额外补偿。

3、竞业限制补偿:每月竞业限制补偿金标准为乙方离职前12个月内的月平均工资的

30%。

(1)计算月平均工资时,以乙方实发工资收入为准。与股权激励相关的分红、期权、股权等不计算在内。

(2)发放时间:按月发放。

(3)发放方式:甲方向乙方领取工资的银行卡(或双方书面确认的其它帐户)内支付。如因任何原因(包括但不限于储蓄卡被注销、银行系统故障等原因)未支付成功,不视为逾期未支付,乙方不得以此为由主张不再履行竞业限制义务。此时乙方可以到甲方处现金领取竞业限制补偿金,或书面确认乙方名下的其它收款帐户之后甲方再行发放。

4、在竞业限制期间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时,视为乙方违反竞业限制义务:

(1)从竞争性单位处领取任何报酬(包括但不限于以薪酬、报酬、劳务费用、分红等任何名义),或获得旅游、实物、购物卡、消费卡、报销等好处;

(2)在竞争性单位缴纳个人所得税,或社会保险,或住房公积金;

(3)乙方关联人从竞争性单位处领取任何报酬(包括但不限于以薪酬、报酬、劳务费用、分红、报销、服务费用、购买等任何名义)或获得旅游、实物、购物卡、消费卡、报销等好处,而乙方不能提供合理说明的;

(4)乙方不能按本协议约定向甲方说明当下工作情况或所说明情况与实际情况不符的。

(5)其它违反竞业限制义务的情形的。

5、特别要求:

(1)如甲方提出要求,则乙方应在一周内通过电子邮件或其它书面形式向甲方说明当下的工作单位与工作情况。

(2)乙方如新入职、变化工作单位、自己创业等,应在一周内主动通过电子邮件或其它书面形式向甲方说明当下的工作单位与工作情况。

6、无论乙方因何种原因从甲方离职,均不影响本协议约定的竞业限制义务的履行。

7、特别说明:有下列情形之一时,甲方可通知乙方暂停支付竞业限制补偿:

(1)乙方从事竞业行为时;

(2)乙方未按本协议要求说明当下工作情况时;

(3)甲方有证据证明乙方有违反竞业限制义务的情形时;

此种情形下,乙方仍应履行竞业限制义务。

四、违约责任

1、乙方在职期间,如有竞业行为,均视为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与劳动纪律。甲方有权同时要求乙方承担下列责任:

(1)解除劳动合同,且无需支付任何补偿;

(2)乙方从事竞业行为所获利益应归甲方所有;

(3)赔偿竞业行为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4)乙方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标准为:乙方当时12个月内月平均工资的十

倍。

2、乙方离职后,未履行双方约定的竞业限制义务的,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标准为:双方约定的竞业限制补偿金月标准*双方约定的离职后竞业限制期间的月份数*

十倍

。同时,乙方应将甲方在离职后支付的竞业限制补偿金全部返还给甲方。

如甲方要求乙方改正违反竞业限制的行为,而乙方收到甲方通知后在一个月内仍未改正的,继续从事竞业行为的,则甲方有权再次要求乙方按上款约定承担违约金。

3、乙方支付的违约金不足以赔偿甲方损失的,还应赔偿甲方损失。甲方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甲方直接或间接的利润损失、商誉损失、业务机会损失及为制止违约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律师费、诉讼费、调查费用、公证费用等)。

4、本协议约定的违约责任是同时并列的,甲方可以要求乙方承担全部违约责任,同时,甲方向乙方主张其中的部分违约责任的,不视为甲方放弃追究其它违约责任的权利。

五、通知

1、在职期间,就本协议相关事宜,甲方可通过劳动合同或其它文件中乙方提供的地址进行送达。

2、离职后,甲方可通过下列方式之一向乙方进行通知或送达:

(1)乙方电子邮箱:

(2)通信地址:

(3)手机短信。手机号为:

无论乙方是否实际查阅或拒收,甲方通过上述方式之一向乙方发出通知时,即视为乙方已经查阅。如乙方联系方式有变更,应立即书面告知甲方。

3、甲方的送达地址为:甲方办公场所。

4、双方同意本协议中所确认联系地址与联系方式作为有效司法送达地址。

六、争议解决

双方同意,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纠纷,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应向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劳动仲裁机构或人民法院提起劳动仲裁或诉讼。

七、附则

1、甲乙双方建立的关系性质(劳动关系、劳务关系、劳务派遣关系、聘用关系等)以双方签署的其它协议为准,但无论何种关系性质,本协议一经签署,即发生法律效力。

2、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本协议自双方签署后生效。

签署时间:

竞业协议例4

当事人双方

甲方: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职务:

电话:

传真:

乙方(员工):

(住址、电话、身份证号)

鉴于

乙方已经知悉甲方重要商业秘密或者对甲方的竞争优势具有重要影响,为保护双方的合法权益,甲、乙双方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本着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精神,经充分协商一致后,共同订立本合同。本合同的制订遵循如下原则:既要防止出现针对甲方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又要保证乙方依法享有的劳动权利得到实现。

协议正文

第一条

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乙方义务

1、未经甲方同意,在职期间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包括投资于)与甲方同类的营业。

2、不论因何种原因从甲方离职,离职后

年内(自劳动关系解除之日起计算,到劳动关系解除

年后的次日止)都不得到与甲方

有竞争关系的单位就职。上述单位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单位:同行业、与本公司有竞争关系且本公司认为已经成为或者可能成为竞争对手的各类企业。

3、不论因何种原因从甲方离职,离职后

年内(自劳动关系解除之日起计算,到劳动关系解除

年后的次日)都不得自办与甲方有竞争关系的企业或者从事与甲方商业秘密有关的产品的生产经营,上述与甲方有竞争关系的企业,主要指:与甲方重要商业秘密直接相关的、可能与甲方构成竞争关系的企业。

(二)甲方的义务

1、从乙方离职后开始计算竞业限制时起,甲方应当按照竞业限制期限向乙方支付一定数额的竞业限制补偿费。补偿费的年支付额由下列公式求得:

C=(AI-PI),其中:

C:竞业限制年补偿费;

AI:乙方离开甲方单位前三年(或者前一年)从甲方获得的年平均收入;

PI:乙方承担竞业限制义务后,从事其他工作实际或能够获得的年收入。

2、补偿的支付方式按下列第

项执行:

(1)于

日前,甲方一次性向乙方付清

元;

(2)按月(季、年)支付,从

日到

日止。

第二条

违约责任

(一)乙的违约责任

1、乙方不履行本协议第一条第(一)款规定的义务,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一次性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

元(可以参照乙方从甲方领取的年补偿费来确定),乙方因违约行为所获得的收益应当归还甲方,甲方有权对乙方予以处分。因乙方违约行为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如已经支付违约金的,应当予以扣除)。

2、前项所述损失赔偿按照如下方式计算:

(1)损失赔偿额为甲方因乙方的违约行为所受的实际经济损失,计算方法是:因乙方的侵权行为导致甲方的产品销售数量下降,其销售数量减少的总数乘以每件产品的利润所得之积;

(2)如果甲方的损失依照上述计算方法难以计算的,损失赔偿额为乙方因违约行为所获得的全部利润,计算方法是:乙方从每件与违约行为直接关联的产品获得的利润乘以在市场上销售的总数之积;

(3)甲方因调查乙方的违约行为而支付的合理费用,应由乙方另行支付。

(4)甲方因乙方违约行为导致诉讼而聘请律师的律师费及其他因诉讼产生的差旅费、通讯费等各项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3、因乙方的违约行为侵犯了甲方的合法权益,甲方可以选择根据本协议要求乙方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乙方承担侵权责任。

(二)甲方违约责任

甲方不履行本协议第一条第(二)款所列义务,拒绝支付乙方的竞业限制补偿费(甲方无正当理由,延迟支付该到期补偿费超过一个月,或者甲支付该到期补偿费的数额不足本协议规定数额的4/5的,即可视为拒绝支付)的,甲方应当一次性支付乙方违约金人民币

元。

第三条

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终止

双方商定,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本协议自行终止:

1、乙方所掌握的甲方重要商业秘密已经公开,而且由于该公开导致乙方对甲方的竞争优势已无重要影响。

2、乙方在不违反本协议约定的竞业限制义务前提下,可以要求甲方继续履行给付竞业限制补偿费义务,甲方拒绝的,乙方不再受本协议的限制。

3、甲方终止,又没有单位或个人承受其权利义务的。

第四条

争议的解决办法

因履行本合发生的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可以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五条

其他事项

1、本协议经双方法定代表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本协议一式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2、本协议未尽事宜,可由双方补充约定后作为附件,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对本协议的变更应当以书面形式进行。

3、本协议于

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

签订。

竞业协议例5

乙方: 

鉴于乙方在甲方任职知悉甲方的知识产权和商业秘密,为保护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本着平等自愿和诚信的原则,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下列条款,以资双方共同遵守:

一、甲方义务

从乙方离职后开始计算竞业限制时起,甲方依照本合同的约定,在竞业限制期限内,甲方每月按照乙方在甲方工作期间平均月工资的40 %支付经济补偿。由甲方通过银行支付至乙方银行卡上。(乙方应提供新单位的劳动合同和缴纳养老保险的依据,不提供的,甲方有权不提供补偿)

二、乙方义务

1.未经甲方同意,在职期间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甲方同类的行业;

2.不论因何种原因从甲方离职,离职后两年内(不超过)的期间内不得到与甲方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业务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工作。

3.不论因何种原因从甲方离职,离职后两年内(不超过)的期间内不得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

三、违约责任

1.乙方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除了退回已经领取的甲方竞业限制经济补偿费用外,同时赔偿因此给甲方带来的经济损失和甲方因调查乙方的违约行为而支付的合理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调查费、鉴定费等),还应当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为乙方向甲方辞职时年工资总额(以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12个月的积)的5至10倍确定。同时,乙方因违约行为所获得的收益应当返还甲方;在上述义务履行结束后,甲方可以要求乙方继续履行本协议。

2.甲方不履行义务,无故拒绝支付乙方的竞业限制补偿费的,甲方应当一次性支付乙方违约金人民币5000元,本合同终止。

四、争议解决

因本协议引起的纠纷,由双方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则可以通过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讼解决。

五、合同效力

本合同自双方签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的修改,必须采用双方同意的书面形式。

竞业协议例6

住所:

法定代表人:

人:

乙方:

住所:

身份证号码:

鉴于乙方所担任的职务涉及甲方的技术和经营信息,而这些技术和经营信息属于商业秘密,是甲方的

财产,且将会在其履行职务的过程中被乙方随时知悉;如果乙方向甲方现有或潜在的竞争对手披露任何这些商业秘密,将会导致甲方处于一个非常不利的竞争地位,并损害甲方的业务;如果其离开甲方,并在竞业限制期内到与甲方存在竞争性关系的企业工作,则将会对甲方造成无可补救的损害。

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以便规范双方关于保密、竞业限制的关系。

一、定义

本协议所称“商业秘密”,是指属于公司专有或公司保有的,不为公众或其它第三人所知悉的任何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包括有形或无形信息或材料):

1、有关组织与财务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1)公司机构及组织的变动、合并、分立;有重大影响的股东变动;

(2)经营管理层人事变动;

(3)来自国内外的投资;

(4)银行贷款情况;

(5)会计报告及财务资料。

2、有关市场研究,推销战略,包括但不限于:

(1)根据市场调查,预测出一定地区、一定时期对产品的需求数量和可能的价格;

(2)竞争对手的销售组织、销售价格、售后服务、促销手段、广告宣传等方面的信息;

(3)制品的仓储场所、供货是否平衡等等;

(4)销售网络、销售渠道、客户名单;

(5)甲方的管理决窍、客户名单、货源情报、产销策略、招投标中的标底及投标书内容,传输中的商业数据,电话信号等信息。

(6)甲方重大决策中的秘密事项;

(7)甲方尚未付诸实施的或正在实施的经营战略、经营方向、经营规定计划、经营项目及各项目资料;

(8)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决议、年度报告及总结等重要文件资料。

3、有关新技术开发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1)甲方以物理学的、化学的、生物的或其他形式的载体所表现的设计、制作工艺、数据、产品配方、制作方法、程序、决窍等;

(2)甲方准备或已经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

(3)甲方准备或已经申报发明奖、自然科学奖、科学技术进步奖的成果;

(4)甲方在研究开发工作中取得的阶段性技术成果;

(5)甲方准备转让或已经转让技术;

(6)如乙方属甲方聘用的科技人员在执行甲方单位工作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甲方所在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职务成果;

(7)专门人才的招募动向和计划;

(8)新产品的开发计划、组织、试验过程及有关数据等等。

4、法律关系,包括但不限于:

(1)甲方是否卷入或即将卷入法律诉讼/仲裁;

(2)各类合同的履行情况;

(3)专利申请和商标注册的动向和进度等等。

5、其他秘密,包括但不限于:

(1)甲方职员的人事档案、工资性、劳务性收入及资料。

(2)甲方在不断经营和发展中所产生的甲方要求保密的新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及其他甲方要求保密的信息。

(3)其他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甲方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甲方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二、保密

在乙方任职于甲方期间及劳动关系终止后的所有时间内,乙方承诺:

1、保证严格保守本合同项下甲方之商业秘密。但因工作需要并善意履行对甲方义务和取得甲方指示并在业务需要的程度内,向应该知道本合同项下商业秘密某一内容的甲方其他职工或甲方客户进行保密交流和因适用法律或具有法律效力的指令的要求而使用或披露者除外;

2、不得直接或间接使任何第三者获得、使用或计划使用这些信息;

3、不得直接或间接向甲方内部无关人员泄露/披露;

4、不得为自己利益使用或计划使用;

5、不得复制或披露包含甲方商业秘密的文件或文件副本给甲方内部无关人员或其他任何第三者;

6、乙方在职期间所接触到的甲方有关书面材料、磁盘等不得擅自带出甲方工作场所,如因工作需要,须经甲方同意。

7、乙方不得向甲方其他员工打听与自己本职工作无关的涉及本合同项下商业秘密和保密信息的有关情况。

8、乙方无论何种原因,离开甲方企业,应该清退所有属于甲方的资料,包括但不限于设计、数据、模型、实验记录、工作手册与工作有关的往来信函、传真、客户名单、笔记、备忘录、计划、图纸、工作日志、文件、软盘等等。清退应当由甲乙双方列出清单,由甲方有关负责人与乙方签字确认,乙方不得留下任何与清退资料有关的复制件或软盘。

9、其他乙方应当严格按照甲方保密制度执行的事项。

三、竞业限制

在乙方任职于甲方期间及其离职后的壹年内(“竞业限制期”),乙方同意,其将不会(亦不允许其配偶、本人拥有权益的公司等)在对甲方业务构成竞争的任何第三人(含公司、合伙企业或其他组织以及自然人)处接受或取得职位,或向此类第三人(含公司、合伙企业或其它组织以及自然人)提供咨询或其它协助(但在乙方任职于甲方期间,其为履行其职责所提供的咨询或协助不在此列)。

乙方承诺,其在任职期间及其离职后的时间内,不会指使、引诱、鼓励或以其他方式促成甲方的任何其他经营、管理、技术人员终止与甲方的劳动关系。

四、知识产权归属

乙方承认在其任职于甲方期间全部与履行职务而取得的发现、发明及其他知识产权皆属甲方财产,并承诺以其最大努力与甲方合作,以使甲方获得完美的专有权。

五、乙方在职期间因保密及受甲方的竞业限制而获得的补偿费全额包含于乙方所领取的工资之中,甲方不再另外给付。

六、乙方在离职后的竞限保密期内,甲方按照国家规定给予乙方经济补偿。

七、违约责任

乙方若违反本协议的约定,应向甲方赔偿人民币不低于两万元。

甲方若违反本协议的约定未按时支付经济补偿,其乙方不再受本协议约束,造成的后果甲方自负。

八、生效

竞业协议例7

乙方:(身份证号:)

鉴于乙方在职期间从甲方获得技术、商业秘密并获得增进知识、经验、技能的机会,同时甲方对乙方的劳动支付工资、奖金、报酬;甲、乙双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及相关法律规定,自愿订立以下协议条款,以期双方共同自觉遵守:

1、双方或单方终止或解除聘用关系时,乙方必须依其忠实义务的要求,停止办理其正在进行的工作,并将该工作移交甲方,在移交期间乙方不应有不利于甲方以后继续完成该项工作的行为(该行为包括作为或不作为),对紧急事务必须由乙方作应急处理的,乙方应报告甲方后,依法依约并按甲方书面指示作紧急处理。

2、双方或单方终止或解除聘用关系时,乙方必须向甲方办理事务移交手续,对原保管的物品、资料等,必须按甲方要求的期限内移交甲方,在移交前乙方应尽继续保管和保密义务。

3、乙方在工作中将为甲方的经济利益尽最大努力,在职期间不组织或参加竞争企业或从事任何不正当使用甲方技术、商业秘密的行为。

4、乙方对在职期间因工作信任关系获得、交换的保密信息负有保密义务,这些保密内容包括与甲方经营范围相关的或与有关的重大经营决策、方针、计划、措施、管理决策、财务数据、销售计划、构思、方案、设计、甲方人事档案、员工状况、人员安排及人事调动情况;各种技术情报、资料、样品、数据、软件、供销渠道、销售客户、客户文件、经济指标、竞争策略、营销策划及公关方案;甲方所记载的所有相关业务、客户档案资料及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甲方所属的各种合同、手册和内部教材、尚未付诸实施的经营战略、方向、规划、项目等;甲方内部文件包括董事会会议内容、决议和记录,经理会议内容、决议和记录,监事会会议内容、决议和记录,办公纪要等。

5、乙方承诺保守上款所述秘密,除因工作需要和善意履行对甲方的义务,不得使他人获得、使用或计划使用这些信息。即除了得到甲方指示和在甲方需要的程度内向应该知道上述内容的甲方其他员工或甲方外部业务者如商进行保密交流外;乙方不得直接或间接地向甲方内部、外部的无关人员泄露;不得为自己利益使用或计划使用;不得复制或公开包含甲方商业秘密的文件或文件副本;对因工作所保管、接触的有关甲方或甲方客户的文件妥善对待,未经许可不得超出工作范围使用。

6、甲方上述秘密信息的部分或个别要素可能产生这种情况,即其虽被公知但未产生使该信息的其他部分或整体成为公知知识从而破坏价值,因此乙方同意这种部分或个别要素的公知不影响其对仍属秘密的信息的保密义务,乙方仍不得使用这些信息,或诱导第三人通过收集公开信息以整理出企业的商业秘密,并以此证明该商业秘密的不存在。

7、保密范围:乙方只能在办公时间内、办公区域内合理使用本协议列明的各项保密内容。

8、在未征得甲方书面批准的情况,乙方将本协议列明的各项保密内容带离办公区域或者脱离甲方有效控制范围的,均属违约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9、乙方因侵犯商业秘密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的规定的,甲方有权依法将其提交公安司法机关进行处理,追究乙方的刑事责任。

10、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私藏楼盘信息或在获得最新情况时而不更新楼盘信息,或其他隐瞒楼盘信息行为。乙方违反此规定,甲方有权解雇,且不给予乙方任何经济补偿。

11、乙方不得利用甲方的资料及资源促成交易而将所得利益据为已有(即“做私盘”),违者即时予以解雇,所得利益应当交归甲方所有。

12、乙方在知道甲方或者业主方已有客户对某一物业落定(即诚意金)后,未经批准仍以各种名义擅自联系业主(即“撩盘“),甲方有权解雇,且不给予乙方任何经济补偿。

13、乙方擅自离职或单方辞职未经甲方书面批准的,甲方有权处理乙方离职前尚未完成的中介事务而离职后才收到的佣金,直至该部分佣金归入甲方所有。

14、乙方的上述义务不因劳动合同的终止而失效。

15、乙方承诺:在与甲方劳动关系存续有效期内不进行除对甲方之外的其他投资(甲方书面同意的除外),也不在除甲方、甲方控股子公司或甲方资产关联公司之外的任何其他公司、企业、社会团体中,通过任职或兼职服务获得任何利益(乙方仅是通过证券市场买卖其他公司的股票、债券而获利等相类似的行为除外)或其他合作行为。

16、乙方同意在与甲方法律关系终止后6个月以内,不在其与甲方有合作关系的企业或其他经济实体就职。

17、乙方同意在与甲方法律关系终止后6个月以内,不在其工作过的区域(主要是指在甲方工作期间的就职区域)内投资或者直接参与经营与甲方、甲方控股子公司或甲方资产关联公司有业务竞争、有相同业务或者有类似业务的企业或其他经济实体。

18、乙方同意将其因职务创造和构思的有关专业技术秘密和经营秘密为了企业的利益迅速向甲方汇报,并以书面形式作出报告。

19、职务发明归属甲方所有,乙方在退休、解聘或辞职后两年内所做的与其本职工作有关的发明创造应属职务发明,归甲方所有。

20、关联交易是指乙方为谋取经济利益,在未征得甲方书面同意时,以甲方名义与乙方的关系人发生业务往来的行为。

21、乙方的关系人是指:A.乙方的近亲属或者近亲属所在的法人单位及其他经济组织;B.乙方投资或者控股的法人单位或者其他经济组织;C.持有甲方10%股份以上的股东;D.甲方的其他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管理人员及其近亲属、或者近亲属所在法人单位及其他经济组织。

22、甲方在乙方任职开始之日,即每月向乙方发放保密费及竞业禁止补贴。

23、如果乙方违反本协议中各项义务约定的,应当向甲方承担违约金或者赔偿金,违约金为:乙方违约之日起前二年平均实际收入的3-5倍;损失赔偿为:经营损失、利润损失、资金利息、诉讼费、保全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公告费、公证费、差旅费、律师费等。

24、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协议产生的争议,双方自愿同意提交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进行司法诉讼管辖。

25、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甲、乙双方签字和盖章后生效。

甲方(盖章):

竞业协议例8

竞业限制协议作为保护商业秘密的一种非常重要的手段,其合理性与否不仅牵涉到限制方的商业秘密能否得到切实保护,还关系到受限方的自由择业权甚至生存权等受宪法保障的最基本权利。因而,对于竞业限制协议合理对价的判断,必须恪守最基本的诚实信用原则、公平正义原则进行考量。

竞业限制,又称竞业避止、竞业禁止,英美法上称之为"not to compete"。竞业限制作为一种法律义务,最早规定于民法的人制度中,旨在用法律防止人对被人利益的侵害。[1]

在劳动法中竞业禁止是指法律允许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劳动者离职后的一定期限内不得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从业,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2]

一、竞业限制协议的法律依据

在现有法律中,约定竞业限制的法律渊源归纳起来主要体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

在国务院有关部委以及一些省、市、自治区制定的相关部门性意见、通知和地方性法规中却不乏对竞业限制的立法性尝试。具体而言,比如在《关于企业职工流动若干问题的通知》、《关于加强科技人员流动中技术秘密管理的若干意见》、《深圳市人大常委会颁布的深圳经济特区企业技术秘密保护规定》等法律法规中,都有规制竞业限制的相关条款。

然而,相对于西方国家来说,我国的竞业限制制度起步得较晚,直到九十年代初期,我国才陆续制定了一些与保护商业秘密和知识产权有关的竞业禁止的规定[3],上述的这些法律法规只是确定了规制竞业限制协议的大方向,远远未能建立起明确的法律框架。因而,判断竞业限制协议的对价是否合理,应当根据竞业限制协议所涉及的各方利益,针对具体协议进行具体分析。

二、竞业限制协议所涉各种利益

(一)从雇主角度来看

对于雇主而言,离职后的竞业限制协议是防止不诚实的竞争者或者雇员为了一己私利侵占有价值的商业信息和客户关系唯一有效的手段。倘若缺乏这一限制,企业家就不太可能为促进研发和改进商业方法而投入太多,也不敢在企业内部自由交流企业有效运行必须的信息。合同自由和防止将来在诉讼中因不能证明商业秘密的存在而面临挑战和诉讼不确定性的困难,都已成为对雇员竞业进行限制的理由。

(二)从受限方来看[4]

竞业限制阻碍了雇员的自由流动和员工追求自身利益的的个人自由,此外,由于对潜在竞争者构成了威胁并且减缓了设想工艺和方法的传播,竞业限制已经阻碍了市场竞争,不合理地降低了雇员对雇主的谈判地位。因而,应当通过一定的补偿手段作为对价,从而保护售现房的利益。

(三)从整个社会来看

竞业限制阻塞了雇佣中最具生产力的人力资源的市场流通渠道,如果没有竞业限制协议,员工会因更换工作自由流动而带来不可小觑的社会利益。

由于竞业限制协议会降低或消除潜在的竞争力,因而应当受到调整交易限制合同规则的制约,只有附属于有效交易且合理的情况下才能得到执行。如果超出了保护受约人合法利益所必须的范围,或如果受约人要保护的利益小于承诺人或社会公众因此而受到的损害,是不合理的。在美国,已经产生了判断竞业限制合理性的一般规则:

1、对个人商业交易限制的合理性判断更为容易,因为这种交易不会伴随产生商誉的保护问题;

2、交易限制协议会因为反竞争效果而不能获得支持,而在竞业限制协议被用来保护诸如商业秘密或商誉之类的合法利益时,如果限制又被设定在合理期限和地域范围之内,这种竞业限制是可执行的;

3、若竞业限制太过宽泛,但交易本身并无不合理性,法院通常会修改竞业限制,以便更加合理并且可以执行。

由于竞业限制协议牵涉到各方利益,因而在考虑利益平衡的时候应当根据所保护的商业秘密的价值判断该竞业限制协议的合理与否。尽管有多种途径判断商业秘密价值性,然而牵涉到商业秘密具体价值几何之时,我们往往需要借助知识产权会计的估价方法进行评估。

三、知识产权的估价方法

在判断竞业限制协议对价是否合理时,必须首先明确受此竞业限制协议保护的商业秘密其价值究竟如何。如若不能客观地确定该商业秘密的价值,那么对于合理对价标准的制定只能是闭门造车。商业秘密作为知识产权范畴的一个分支,其价值评估可借鉴知识产权的估价方法。

知识产权的评估价值也就是知识产权在评估条件下的资产模拟价格,对知识产权估价关键是要解决知识产权估价的实质问题和影响知识产权价值估计的因素,在此基础上展开对知识产权估价的参数、内生变量、估价模型等研究。[5]

由于知识产权价值的不确定性和取得成本的不可分性,以及受到政策、法律、科学进步和人力资源素质的提高等因素的影响,使得知识产权价值的确定颇有难度。[6]然而尽管知识产权估价存在种种困难,其基本原则依然要求我们遵循会计估价的基本原则,即公平性、客观性、合理性、独立性、系统性、替代性。[7]同时,基于知识产权的特点,估价时还应当做到先进性、适用性、可靠性、安全性、科学性、效益性、保密性。

具体到商业秘密而言,由于其秘密性的要求,对于其估价则更加困难。根据美国判例法确定的规则,商业秘密价值性的确定主要有以下四种途径:

1、被告使用原告的商业秘密

2、证明商业秘密所产生的收入

3、证明商业秘密对被告具有价值

4、证明为研发商业秘密所投入的精力、时间、金钱。

然而,在对商业秘密进行估价时,如何防止商业秘密泄密也是一个值得关注的问题。总而言之,要创设一个具有执行力的合同,被承诺人必须向承诺人支付对价,这乃是英美合同法的一个基本原则。因此竞业限制协议若想获得执行力,即为了换取雇员不竞争的承诺,雇主就必须以某种有价值的东西与雇员交换,此即竞业限制协议所谓的补偿。在我国,目前而言,竞业限制补偿的现状不容乐观。

四、我国竞业限制补偿的现状

随着法制观念的增强以及专业人员在企业作用的上升,越来越多的企业注重对员工竞业禁止方面的约束。用人单位往往通过协议的方式中对员工的竞业禁止义务进行约定,但很多情况下,协议仅仅约定员工有遵守竞业禁止的义务,但却未写明具体的补偿数额或者方式;有的虽然规定给予补偿但未实际给予或支付金额很少,从而产生纠纷的隐患。例如:

(一)有补偿约定,但实际没有得到任何补偿。

如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厦门精通科技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谭邦春竞业禁止纠纷一案,原、被告双方签订的《中国频道保密与不得竞争协议》,第五条"不得竞争条款"的第2款约定了被告应承担的竞业禁止义务,第七条的"承认"条款,被告承认已从该承诺中获得足够的补偿。但经法院审理查明,签约之时,被告尚未取得任何补偿,其不可能已经能够确认其已获得了足够的补偿。原告签订这份协议表面上是给被告谭邦春相应的补偿,但谭邦春并没有真正从该协议的签订中得到补偿。

(二)有补偿约定,但补偿不充分。

从目前法院受理的案件看,绝大多数用人单位通过在每月工资中发放一定的数额或比例作为竞业禁止补偿费。这种支付方式涉及劳动者实际领到的补偿费是否充分。有些劳动者在签订竞业禁止协议不久就离开了原单位,实际上领到的补偿费微乎其微或数额不多。

五、竞业限制协议的多样化对价

美国判例法所支持的对价包括建立在雇佣关系(或继续雇用)、职位的明显提升、收入的增加、股票激励计划或与雇员签订年金合同等诸多形式。一般而言,竞业限制的补偿作为弥补受限方收入上差距的手段,其金额应当不低于受限方原工资的一半。

根据"获益-受损理论"(benefit to promisor or detriment to the promisee),有效的对价还包括雇主遭受的损害,如告知雇员公司重要客户的姓名和义务,让雇员有机会获悉包括试验产品检测标准和所有数据和生产工艺的具体资料等。

(一)在签署雇佣协议或同时签署竞业限制协议

在签署雇佣协议之前或与之同时签署的竞业限制条款,附属于雇佣协议,具有足够的对价支持。此处对价,是指以竞业禁止条款作为雇佣条件,雇员以承诺履行竞业限制义务来换取雇佣关系,即雇佣本身构成了竞业禁止条款的足够的对价。

针对可以随时解除的雇佣关系(employment at-will,又称任意雇佣关系),所附属的竞业限制条款的对价问题。由于这种雇佣协议没有固定的时间期限,雇主和雇员都可以随时加以解除,尤其是雇主可以随时解除雇佣关系的权利,会使得雇员可能通过竞业限制协议获得的某种期待利益(对价)落空,因而原先的主流观点"不管是在雇佣协议之前或同时签订,还是在雇佣关系开始之后签订的竞业限制条款,继续雇佣都构成竞业限制的一个对价"已遭受质疑。对于如何保证雇员获得合理的利益,有些法院规定,要求雇佣关系必须实际持续一段"相当长"或"合理长"的时间才能构成对竞业限制条款的合理对价。

为了解决任意雇佣协议中的对价合理性问题,学者提出了多种见地独特的理论:

1、凯瑟琳・耶茨提出的单方协议理论:通过履行合同完成对价

该理论模式下的竞业限制协议对价主要包括:留用雇员一段相当长的时间;一次性补偿或在雇佣过程中逐步补偿一定数额的金钱,以及给予雇员其他的利益。

2、纳丹・莱布曼提出的雇员对经济利益期待理论

该理论模式下即便雇主没有遭受合法利益损害,雇员也没有因为签署竞业限制协议而受到实际利益,如果雇员在签订竞业限制协议时没有受到胁迫且"期待最终获得经济利益"的话,雇员就必须受到竞业限制的约束。

3、任意雇佣协议原则的例外理论

该理论列举了可以抵制雇主滥用解除雇佣协议权利的三种例外情形。

(1)立法规定的例外情形(歧视性的)

即除非有正当理由,不可以搞歧视,包括种族、、肤色、国籍、祖先家世、身体状况等

(2)公共政策例外

主要包括:雇员因拒绝执行非法或错误行为而遭解雇;雇员因承担公共义务(如参加陪审团)而遭解雇,以及雇员因实施合法权利或特权(如要求雇主依法补偿)而遭解雇。

(3)法律默示和事实默示合同的例外

(二)在签署雇佣协议之后签署竞业限制条款

在签署雇佣协议开始之后的数个月或几年以后才签署竞业限制协议,是否有独立的对价支持而足以强制执行?对于这一问题,参照美国判例法可以发现,尽管美国各州法院的观点尚存在一定差异,但总体而言,可以有以下结论:

1、继续雇用一段合理长的时间可以构成独立的对价

有些法院强调,在继续雇佣之外必须向雇员转移利益才能构成新的对价。继续雇佣之所以不能构成一项充分的对价,是因为雇佣关系建立以后签署的竞业限制协议没有附属于雇佣协议。

然而有相反的观点,即针对雇佣关系开始以后所签订的竞业限制条款而言,继续雇用构成一项充分的对价。至于究竟多长的时间为合理和充分,美国各州法院并无统一的标准,而是由各法院根据个案予以判断。例如,在雇员不同意签署竞业限制条款将遭解雇的情况下,继续雇佣就是一项充分的对价。

2、其他形式的对价

(1)请假之后的继续雇用

这样一种对价,赋予雇员在休假一段时间后继续像老雇员那样受雇,而避免遭受任何实质利益损失。

(2)职位的提升或补偿的增加

比如,对与受限方而言从实习生到正式雇员,获得更多的报酬,此即成立一种对价。

(3)年金合同

所谓年金合同是指受限方(雇员)退休之后,限制方(雇主)每年向雇员支付一定数额补偿金直至其死亡。这一方式保障了雇员离职后的部分或全部生活来源,因而可以成立一种充分的对价。

(4)一次性补偿

在具体的竞业限制协议中,一次性补偿也是一种充分的对价手段。一般而言,此种方式多适用于金额较少、较易确定的竞业限制补偿。

(5)让雇员接触保密信息

雇主向雇员提供秘密信息或专有信息的承诺,可以构成竞业禁止条款的有效对价。提供秘密信息的允诺不一定要明示,默示亦可。比如,让雇员担任税务部会计,雇主必然向雇员提供商业秘密。只要在签署雇佣合同时作了说明,要受竞业限制条款约束,则雇员仍受竞业限制条款的约束。

六、结语

竞业限制协议中始终包含两个相互冲突的问题:一是保护企业商业秘密财产权,以助其实现效率最大化;二是保障劳动者生存权,以追求分配上的正义。尽管这两方利益是冲突的,但却并非是不可调和的。[8]英美对价理念的引入为我们提供了一条行之有效的途径,其对价的合理性我们可以分为雇佣协议签订前,以及雇佣协议签订后这两种情况进行讨论。判断对价是否合理可行是一个复杂的问题,其一个重要原因就在于,提供对价方式的多样的。在具体协议中进行判断时,我们应当以所保护的商业秘密的价值为基础,考虑所在行业的差别,结合限制方与受限方两者的具体情况,进行综合的考量。同时,对于在商业秘密估价时可能导致泄密而产生的对价问题,还待有识之士再作商榷。

参考文献:

[1]徐成文.论约定竞业限制[J],河北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08(4):23

[2]徐连成.竞业禁止协议效力的认定[J],盐城师范学院学报,2006(2):32

[3]徐继峰.论竞业禁止协议的滥用及制度完善--兼评我国第23、24条的规定[J],学术论坛,2009年(6):43

[4]黄武双.经济理性、商业道德与商业秘密保护[J],电子知识产权,2006(2):16

[5]张爱珠.知识产权会计[M].北京:中国物资出版社,2005.245.

[6]蔡继明等.无形资产评估理论与实践[M],北京:中国物价出版社,2002年.124

竞业协议例9

法定代表人:

人:

乙方:

住所:

身份证号码:

鉴于乙方所担任的职务涉及甲方的技术和经营信息,而这些技术和经营信息属于商业秘密,是甲方的

财产,且将会在其履行职务的过程中被乙方随时知悉;如果乙方向甲方现有或潜在的竞争对手披露任何这些商业秘密,将会导致甲方处于一个非常不利的竞争地位,并损害甲方的业务;如果其离开甲方,并在竞业限制期内到与甲方存在竞争性关系的企业工作,则将会对甲方造成无可补救的损害。

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以便规范双方关于保密、竞业限制的关系。

一、定义

本协议所称“商业秘密”,是指属于公司专有或公司保有的,不为公众或其它第三人所知悉的任何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包括有形或无形信息或材料):

1、有关组织与财务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1)公司机构及组织的变动、合并、分立;有重大影响的股东变动;

(2)经营管理层人事变动;

(3)来自国内外的投资;

(4)银行贷款情况;

(5)会计报告及财务资料。

2、有关市场研究,推销战略,包括但不限于:

(1)根据市场调查,预测出一定地区、一定时期对产品的需求数量和可能的价格;

(2)竞争对手的销售组织、销售价格、售后服务、促销手段、广告宣传等方面的信息;

(3)制品的仓储场所、供货是否平衡等等;

(4)销售网络、销售渠道、客户名单;

(5)甲方的管理决窍、客户名单、货源情报、产销策略、招投标中的标底及投标书内容,传输中的商业数据,电话信号等信息。

(6)甲方重大决策中的秘密事项;

(7)甲方尚未付诸实施的或正在实施的经营战略、经营方向、经营规定计划、经营项目及各项目资料;

(8)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决议、年度报告及总结等重要文件资料。

3、有关新技术开发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1)甲方以物理学的、化学的、生物的或其他形式的载体所表现的设计、制作工艺、数据、产品配方、制作方法、程序、决窍等;

(2)甲方准备或已经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

(3)甲方准备或已经申报发明奖、自然科学奖、科学技术进步奖的成果;

(4)甲方在研究开发工作中取得的阶段性技术成果;

(5)甲方准备转让或已经转让技术;

(6)如乙方属甲方聘用的科技人员在执行甲方单位工作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甲方所在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职务成果;

(7)专门人才的招募动向和计划;

(8)新产品的开发计划、组织、试验过程及有关数据等等。

4、法律关系,包括但不限于:

(1)甲方是否卷入或即将卷入法律诉讼/仲裁;

(2)各类合同的履行情况;

(3)专利申请和商标注册的动向和进度等等。

5、其他秘密,包括但不限于:

(1)甲方职员的人事档案、工资性、劳务性收入及资料。

(2)甲方在不断经营和发展中所产生的甲方要求保密的新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及其他甲方要求保密的信息。

(3)其他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甲方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甲方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二、保密

在乙方任职于甲方期间及劳动关系终止后的所有时间内,乙方承诺:

1、保证严格保守本合同项下甲方之商业秘密。但因工作需要并善意履行对甲方义务和取得甲方指示并在业务需要的程度内,向应该知道本合同项下商业秘密某一内容的甲方其他职工或甲方客户进行保密交流和因适用法律或具有法律效力的指令的要求而使用或披露者除外;

2、不得直接或间接使任何第三者获得、使用或计划使用这些信息;

3、不得直接或间接向甲方内部无关人员泄露/披露;

4、不得为自己利益使用或计划使用;

5、不得复制或披露包含甲方商业秘密的文件或文件副本给甲方内部无关人员或其他任何第三者;

6、乙方在职期间所接触到的甲方有关书面材料、磁盘等不得擅自带出甲方工作场所,如因工作需要,须经甲方同意。

7、乙方不得向甲方其他员工打听与自己本职工作无关的涉及本合同项下商业秘密和保密信息的有关情况。

8、乙方无论何种原因,离开甲方企业,应该清退所有属于甲方的资料,包括但不限于设计、数据、模型、实验记录、工作手册与工作有关的往来信函、传真、客户名单、笔记、备忘录、计划、图纸、工作日志、文件、软盘等等。清退应当由甲乙双方列出清单,由甲方有关负责人与乙方签字确认,乙方不得留下任何与清退资料有关的复制件或软盘。

9、其他乙方应当严格按照甲方保密制度执行的事项。

三、竞业限制

在乙方任职于甲方期间及其离职后的壹年内(“竞业限制期”),乙方同意,其将不会(亦不允许其配偶、本人拥有权益的公司等)在对甲方业务构成竞争的任何第三人(含公司、合伙企业或其他组织以及自然人)处接受或取得职位,或向此类第三人(含公司、合伙企业或其它组织以及自然人)提供咨询或其它协助(但在乙方任职于甲方期间,其为履行其职责所提供的咨询或协助不在此列)。

乙方承诺,其在任职期间及其离职后的时间内,不会指使、引诱、鼓励或以其他方式促成甲方的任何其他经营、管理、技术人员终止与甲方的劳动关系。

四、知识产权归属

乙方承认在其任职于甲方期间全部与履行职务而取得的发现、发明及其他知识产权皆属甲方财产,并承诺以其最大努力与甲方合作,以使甲方获得完美的专有权。

五、乙方在职期间因保密及受甲方的竞业限制而获得的补偿费全额包含于乙方所领取的工资之中,甲方不再另外给付。

六、乙方在离职后的竞限保密期内,甲方按照国家规定给予乙方经济补偿。

七、违约责任

乙方若违反本协议的约定,应向甲方赔偿人民币不低于两万元。

甲方若违反本协议的约定未按时支付经济补偿,其乙方不再受本协议约束,造成的后果甲方自负。

八、生效

竞业协议例10

企业营业执照号码: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

注册地址:_________

企业营业执照号码:_________

鉴于甲方已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独家发起设立乙方,且乙方计划在中国境外发行股票并将该等股票在中国境外上市。为此,甲乙双方愿意为了避免同业竞争,就双方业务关系的若干事宜,协议如下:

1.避免同业竞争范围

1.1 本协议避免同业竞争范围是:乙方(包括其附属公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由和境外任何地域所从事的主营业务。

1.2 乙方的主营业务(简称“竞争性业务”)包括:石油、天然气勘探、生产及营销;炼油、石油化工产品的生产及营销;石油、天然气管道运营;原油、成品油、天然气、石油化工产品的进出口贸易;石油、天然气、炼油和石油化工的勘探、生产及营销的合资、合作经营。

1.3 对本协议所定之避免同业竞争范围和乙方的主营业务的范围的任何变动,均须按双方另行达成的协议作出。

2.甲方之承诺

甲方承诺,在本协议有效期内,甲方不会而且将促使其附属公司不会单独或连同、代表任何人士、商号或公司(企业、单位),发展、经营或协助经营、参与、从事与本协议规定的乙方主营业务产生竞争的业务(本协议第4条、第5条所述内容例外),但经独立董事审查同意后由乙方书面同意者除外。

3.优先交易权

3.1 如果甲方有任何与乙方主营业务产生直接或间接竞争的业务机会,应立即通知乙方,并在上述通知发出后30天内,尽力促使该业务机会按乙方董事会能合理接受的条款和条件首先提供给乙方。乙方在收到甲方的上述通知后,应尽快召开至少有两名独立非执行董事出席的董事会,讨论是否接受甲方通知的业务机会。

3.2 乙方对根据本协议第2条规定书面同意甲方经营的竞争性业务项目(包括国内、国外)均具有优先交易权。甲、乙双方应按照本协议第5.2条和5.3条的原则执行。

4.国内现存项目

4.1 甲方承诺对未转入乙方的且列于附表一的五套化工装置,在本协议生效之日起二年内(“收购期”),按乙方要求并经双方协商后将其中的三套化工装置(_________石化二套、_________石化一套)转让给乙方。除非乙方书面表示放弃受让上述三套化工装置,甲方不得向第三方转让该等资产。若乙方书面放弃该等资产的受让权,或在收购期满时未作出受让表示,甲方可将该等资产出让给第三方或自营。在收购期内,乙方可以根据市场状况与甲方协商,并按协商后的适当方式经营上述该等资产。对于其余二套装置,甲方应按_________公司与_________公司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签订的有关上述装置购买权协议的规定,予以处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