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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养费强制执行申请书模板(10篇)

时间:2022-03-25 01:38:15

抚养费强制执行申请书

抚养费强制执行申请书例1

    (分歧)

    第一种观点:法院应该受理该申请,并予强制执行。因为法院判决被执行人的法律义务是一直要承担小孩的抚养费至18岁,并且被执行人的履行期间是要超过2008年4月1日新民事诉讼法施行之日,所以法院应该受理该申请,并强制执行。

抚养费强制执行申请书例2

一、充分认识做好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工作的重要意义

当前,全市正处于第四次人口生育高峰期,低生育水平面临反弹的现实风险,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任务十分艰巨。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生育的公民依法征收社会抚养费,是国家采取的一项重要经济限制措施,是对社会相应增加公共投入的经济补偿。严格执行这一制度,对公民增强法制意识、依法规范生育行为、自觉履行计划生育义务起着重要的保证和促进作用。各级务必从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和规范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工作的重大意义,切实依法规范征收程序,严格执行征收标准,进一步加大征收力度,严肃认真地做好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工作。

二、严格按照法律程序征收社会抚养费

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是社会抚养费征收的主体。属乡镇、街道管辖的违法生育人员一般由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委托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征收社会抚养费,特殊情况可由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直接征收。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积极协助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及乡镇、街道对违法生育案件进行调查取证、催缴社会抚养费,定期张榜公布违法生育当事人社会抚养费的缴纳情况,接受群众的监督。

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及各乡镇、街道在征收社会抚养费时,应当对违法生育人员按程序调查取证,制作调查笔录,依法作出书面征收决定,于7日内送达当事人并当场宣告,按规定填写送达回证。违法生育当事人要在征收决定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到指定账户缴纳社会抚养费。如违法生育当事人对征收决定有异议,可在收到征收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市政府或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申请复议;对违法生育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90天)拒不缴纳社会抚养费或未足额缴纳并未被准予分期缴纳、未申请复议或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的,乡镇、街道要在期限到期后及时上报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由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依法申请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凡经市级以上或群众举报发现的违法生育案件,由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依法作出征收决定并征收社会抚养费,乡镇、街道不得再向违法生育对象作出征收决定或征收社会抚养费。

三、严格征收标准

社会抚养费统一以市政府上一年度统计公报公布的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及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为基数,严格执行《条例》规定征收标准,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减免社会抚养费、不得随意降低或变通征收标准。

对违法生育三胎、多胎及外出躲避超生的按《条例》规定的高限征收社会抚养费。对实际收入高于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或农民人均纯收入的违法生育当事人,以其年实际收入为基数计征社会抚养费。

对违法生育当事人实际收入过低、一次性缴纳社会抚养费确有实际困难的,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征收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作出决定的乡镇、街道或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提出分期缴纳书面申请,申请书载明申请分期缴纳的期限和缴纳数额,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经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统一审核,书面批准后,可以分期缴纳。分期缴纳的期限不得超过3年,首次缴纳的金额不得低于应缴社会抚养费总额的50%。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要在收到当事人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分期缴纳的决定,由做出征收决定的单位通知当事人并与当事人签订还款合同。

对当事人未在规定期限内缴纳社会抚养费的,自欠缴之日起每月加收欠缴社会抚养费金额2‰的滞纳金。

四、严格社会抚养费的管理和使用

依法征收的社会抚养费及滞纳金全部上缴国库,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的规定,纳入市财政预算管理,全部用于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经费和公益金,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坐支、截留、挪用和私分社会抚养费。

(一)帐户及票据管理

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及各乡镇、街道要建立社会抚养费征缴分户台帐,征收的社会抚养费于3日内上缴至市财政社会抚养费专户。各乡镇、街道要固定专人负责社会抚养费专用票据的领取、发放,社会抚养费征收到位后,到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开具全省统一的社会抚养费专用票据,于社会抚养征收到位7日内送达违法生育当事人。社会抚养费征收不到位的不予开具全省统一的社会抚养费专用票据。

市财政局、人口和计划生育局负责定期核查各乡镇、街道社会抚养费实际征收数额与开具票据数额、上缴财政专户数额是否一致。

对不按规定开具社会抚养费征收专用票据和未被准予分期缴纳,向违法生育当事人征收并未上缴市财政专户的社会抚养费,市政府将不予认可,一经查实,由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按《条例》规定标准重新计征。

(二)使用比例

1、上缴市财政的社会抚养费,20%拨付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用于宣传及办案经费,60%由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提出分配方案,由市财政拨付乡镇、街道,用于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经费。对违法生育现象严重的乡镇(街道),市财政酌情提高社会抚养费调控比例。

2、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社会抚养费,20%拨付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用于宣传及办案经费,20%用作人民法院执行经费,40%由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提出分配方案,由市财政拨付乡镇、街道,用于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和办案经费。

3、经市级以上案件或群众举报发现的违法生育案件,由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依法征收的社会抚养费,全额留归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用于支付密码举报费、办案经费等,不向乡镇(街道)拨付。

4、其它社会抚养费作为全市计划生育工作奖励补助基金,由市政府根据各乡镇、街道计划生育工作实际情况,以奖励、补助或经费等形式统一调配使用。

5、20*年度各乡镇、街道发生的违法生育案件,社会抚养费征收到位,案件处结的,由各乡镇、街道实事求是地上报情况,社会抚养费按本通知规定上交统筹调控部分,并完善相关手续;尚未征收到位,案件未处结的,按本通知规定依法征收上缴。20*年度以前各乡镇、街道发生的违法生育案件,社会抚养费征收到位的,乡镇、街道实事求是地上报情况,按原定政策上缴财政,社会抚养费未征收或未征收到位的,按本通知规定标准征收,按原定政策上缴财政。

(三)拨付方式

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于每月底将社会抚养费征收情况分类汇总后上报市财政局。市财政局于次月10日前根据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上报和实际征缴入库情况,按照规定比例将计划生育经费和执行经费拨付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有关乡镇(街道)和市人民法院。

五、加大社会抚养费征收强制执行力度

为进一步加大社会抚养费征收力度,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市人民法院成立计划生育联合执法办公室,配备执法专用车辆、摄录器材等办案设备,专门负责计划生育非诉案件的强制执行工作。对当事人拒不履行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或不按分期缴纳计划缴纳社会抚养费的,在法定期限内全部申请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依法催缴社会抚养费。对有缴纳能力而拒不缴纳的,除坚决予以强制执行外,还要通过新闻媒体进行警示宣传,达到惩戒一例,教育一方的效果,形成严格控制违法生育的震慑效应。

抚养费强制执行申请书例3

一、明确征收对象和征收标准

社会抚养费的征收对象主要包括:发生在本市辖区内的违法生育人员;流出后违法生育未征收社会抚养费的本市户籍人员;流入本市的未征收社会抚养费的违法生育人员。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测算,至年期间我市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为:

㈠城镇居民违反规定多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妇双方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为60690元。

㈡农村村民违反规定多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妇双方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为32676元。

㈢夫妻双方一方属城镇户口,另一方属农业户口,违反规定多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妇双方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为46683元。

㈣本条前三项中规定的当事人实际年收入高于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村民年人均纯收入的,经人口和计划生育、税务、工商等部门核实后,按其实际年收入的3倍征收社会抚养费。

㈤当事人违反规定多生育两个及以上子女的,以本条前四项多生育一个子女应当征收的社会抚养费为基数,按多生育的子女数为倍数分别征收社会抚养费。

㈥重婚生育、有配偶与他人生育的,对重婚者、有配偶者依照本条前五项规定的征收标准的2倍征收社会抚养费。

㈦违反计划生育和收养法律法规规定收养子女,或者不符合生育条件,以不正当手段取得《生育服务证》或者《生育证》生育的,按照违法生育处理,依照本条前五项规定征收社会抚养费。

㈧在岗职工违法生育的,将依法依规对单位及相关责任人予以处理。

二、严格征收程序

㈠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由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作出书面征收决定,直接或委托乡(镇、办)依法征收。各乡(镇、办)依据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的委托,负责本辖区社会抚养费征收工作。征收工作实行一事一委托,严禁任何单位未经委托征收社会抚养费。政策外生育当事人,应当自收到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之日起30日内一次性缴纳社会抚养费。征收社会抚养费时,必须向当事人出具全省统一印制的社会抚养费收据。社会抚养费征收坚持“谁征收、谁管理,谁上报、谁负责”的原则,严格征收标准,规范执法程序,坚决杜绝跨区域征收或多头执法、重复征收现象。

㈡当事人对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征收社会抚养费的处理决定、计划生育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以及认为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在实施计划生育管理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拒不履行义务的,由所在乡(镇、办)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㈢当事人一次性缴纳社会抚养费确有困难的,应当自收到征收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提出分期缴纳的书面申请,并附乡(镇、办)计划生育办公室出具的证明材料。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自收到当事人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分期缴纳的决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经批准可分期缴纳的当事人,必须在三年内足额缴纳社会抚养费,其中首次缴纳金额不低于应征总额的40%,第二年缴纳金额不低于应征总额的30%,第三年必须全部缴清。当事人在首次缴纳社会抚养费后,应对未缴纳部分写出欠条或还款计划(一式3份),由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政策法规科、计财科、当地计生办分别留存备案。当事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社会抚养费的,由所在乡(镇、办)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抚养费强制执行申请书例4

几十年来,我们国家抓了两件事情,一件事是控制人口,一件事情是发展经济。前30年我们少生了3.38亿人口,3.38亿人口能节省多少资源?即节省了家庭的抚养费是64100亿,节省了国家抚养费一万亿。3.38亿人,欧洲是3.75亿,相当于一个欧洲。

一、在依法征收计划生育社会抚养费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许多乡镇干部,包括一些领导干部,对“依法征收”的法定程序不了解,所以便存在误区,自己不懂,也就难以决策,更不谈“协调指挥”。在这一次开展的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中,我院深入基层乡镇调研,并开展与基层党支部“结对共建”活动,许多乡、村干部都强烈反映:要加大对超生人员社会抚养费征收的力度,但他们不知道到底要如何依法征收?有的乡镇一把手甚至公开对法院领导说:你们执行人员要进驻我乡帮助征收,特别是基层法庭人员要围绕乡镇计划生育中心工作,全力以赴,靠前参战。

其实,依法征收社会抚养费的法定程序是:首先明确征收的依据是《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中的第41条;征收的主体是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受委托的乡镇政府可在委托权限内征收。征收的具体程序是:调查取证、告知权利、作出决定、送达决定书、执行决定书。当事人对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仍不缴纳,由作出征收决定的(通常是县计生委)的计生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首先要由法院行政庭对处罚决定进行审查,如果处罚决定的事实和程序合法,该庭在30日内作出准予执行的裁定书,交由执行庭立案进入执行程序。所以说执行人员不得直接去执行计生处罚决定,基层法庭更无权受理和审查这类非诉行政处罚案件。

由于计生行政部门对相关法律知识不熟悉,在告知权利、作出处罚、送达文书等法定程序上有瑕疵,计生主管部门在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时,法院行政庭在实体上和程序上审查查出存在问题的,将会作出不予执行的裁定。所以,计生行政部门有时到法院的社会抚养费案件很多,但经审查符合非诉执行案件的并不多。

《计划生育社会抚养费征收办法》中第八条规定:当事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社会抚养费的,自欠缴之日起每月加收欠缴总额千分之二的滞纳金。所以,计生行政部门对超生人员的处罚数额一般较大。但在农村中,这些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超生家庭,大多数都十分贫穷,也造成了计生社会抚养费依法征收难的局面。

另外,目前在农村,青壮年劳动力都到外地打工去了,而家中全剩下了老弱病残。执行人员找不到被执行人,致使法律文书无法送达,更无法采取强制措施,这对依法征收计划生育社会抚养费也造成了极大困难。程序无法进行下去,就不能结案。但是上级计生部门要求当年立案的计生社会抚养费案件,当年结案率要在100%,这与现实审判实践相矛盾。

二、解决依法征收计划生育社会抚养费的对策

(一)加强宣传。加大对征收计划生育社会抚养费的目的、重要意义、相关程序的宣传,使农民群众了解到:国家为什么要征收计划生育抚养费?利用农村逢会、逢集时,采取灵活多样的不同形式,使老百姓喜闻乐见,会收到事半功倍的宣传效果。

(二)加强培训。由法院和县计委牵头,对全县各乡镇长一把手及计生专干,进行普遍地轮训一遍。培训内容包括:计划生育相关政策、计划生育社会抚养费征收的依据、主体及详细法定程序。法院人员主要讲解:如何申请

执行、应提供哪些具体相关材料、法院行政庭一般会审查哪些内容、有关执行方面的程序等。(三)社会各方密切配合。县计生委要积极主动地与法院密切联系、协调与配合,法院也要发挥主观能动性,积极地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在计生社会抚养费进入执行过程中,各乡镇政府计划生育办公室人员要提供被执行人的地址、现在何处、联系方式、财产状况及财产线索,以便及时有效地将标的物执行到位。

(四)加大执行力度。县法院对依法征收计生社会抚养费工作十分重视,实行特事特办,快立、快审、快执、快结。院里要求行政庭在审查计生委处罚决定时,缩短时限,从法律规定的一个月,缩短到3-10日。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及时立执行卷,并专门成立了依法征收计划生育社会抚养费执行组。在执行中,我院将采取“以点带面”的执行方法,即先执行个别的“钉子户”、“难缠户”,然后带动一片,起到示范作用。在执行中采取各种执行措施,穷尽一切执行手段。

(五)切实保护当事人诉权。《计生社会抚养费征收办法》中第9条规定,当事人对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第二款又规定:在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征收决定不停止执行;但是,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另有规定的除外。所以说,如果当事人提起复议或诉讼,我们要尊重当事人的诉权选择,而不是去刁难,要给当事人一个再次辩解、辩护和申诉的权利,这也是为了更慎重,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赋予当事人的再次寻求法律救济的权利。同时还要注意第9条第二款的最后一句话,这是指[文秘站:]行政复议法第21条的4种情形,即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复议机关批准的;法律规定停止执行的。如果符合以上条件,处罚决定可以停止执行。

(六)处罚数额要适度。计划生育行政主管部门在做出处罚决定时,处罚数额要因人而异、因地制宜、灵活掌握,具体问题具体分析,要考虑到被处罚人情节、承受能力等因素。一旦做出数额较大的处罚决定,如果因种种原因不能及时执结,会给灵活运用执行方法和措施带来被动,因为行政非诉执行案件不能调解、和解。同时,计划生育行政主管部门在做出处罚时,一定要告知当事人:根据《社会抚养费征收办法》第6条规定,在一次性缴纳确有困难的,让当事人提出分期分批缴纳的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交由主管部门审批。但是分期不超过3年,第一年缴纳不低总额的40%。这样可以缓解当事人的压力,无须进入法律执行程序,既不会激化矛盾,也不浪费司法资源。

(七)社会抚养费的使用要公开透明。县级计划生育部门社会抚养费的一般使用范围为:①节育手术并发症、后遗症的治疗;②奖励农村符合照顾生育二孩条件,终生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③农村独生子女户及双女结扎户的养老补助;④计划生育“三结合”项目扶持资金。对社会抚养费要专帐管理,严禁用于发放奖金、实物或购置小汽车等,不得坐支、借支、挪用和截留。社会抚养费要取之于民,用之于民,公开透明会提高当事人缴纳的积极性。

(八)改变传统的以处罚为主的管理模式。

抚养费强制执行申请书例5

一、分析形势正视问题

自《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实施以来,各乡镇及计生部门积极应对新形势,切实转变工作方法,坚持依法行政和文明执法,尤其在社会抚养费征收上,努力克服行政重重困难,取得了一定的成绩,有力地推动了人口计生工作。但是在全市社会抚养费征收方面也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归纳起来讲主要表现为“五个不”:

一是征收程序不完善。有些乡镇未按法定程序进行征收,随意性很大,少数乡镇居然还出现无事实调查材料、无立案文书、无征收决定书、无正规票据的自行征收现象。经初步调查,全市未按法定程序征收的案例,占应征案件的50%以上。

二是征收标准不统一。对于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标准,《*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有明文规定。而在实际征收过程中,有的乡镇随意确定征收标准,对部分征收对象,表面上确定了较高的数额,但实际征收到位率低,甚至有少数乡镇与乡镇之间采取相互压低征收标准的手段进行抢收,在社会上形成极坏影响。

三是征收行为不规范。有些乡镇让一些没有执法资格的人员,参与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有的委托行政村组织征收,擅自决定并搞征收分成;有些乡镇行政执法人员在征收社会抚养费时方法简单,作风粗暴,不能深入细致地做好超生户的思想工作。

四是行政征收力度不大。根据现行的法律规定,社会抚养费征收以行政征收为主。有些乡镇对征收工作认识不够到位,畏难情绪较大,不敢拔“钉子”打硬仗,有些乡镇征收力量投入不足,仅依靠计生部门单独作战;有些乡镇的村居与计生部门之间协调配合不够,对征收工作带来难度和漏洞。

五是资金管理不严格。按照规定,收取社会抚养费应使用全省统一的专用票据,实行“收缴分离,预算管理”,而不少乡镇却违规使用行政事业收费票据、临时收款收据,甚至打“白条”。对收取的社会抚养费,不上缴市财政专户,“坐收坐支”或巧立名目搞“体外循环”,千方百计逃避财政监督。以上五个方面的问题,各乡镇、各相关部门务必要引起高度重视,要深刻反思,整改以前存在问题,规范今后的工作行为。

二、把握政策,依法行政

要把社会抚养费征管工作作为近期全市人口计生工作的一项重点任务来抓,集中力量,集中时间,自查自纠,扎实推进。在征管工作中,我重点强调以下几点:

1、规范要明确。社会抚养费征收的主体是市人口计生委,由市人口计生委作出书面征收决定书,委托镇人民政府负责征收;征收决定书由镇人民政府送达当事人;征收的社会抚养费必须缴到市财政专户;对未申请复议、诉讼拒不缴纳的对象,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各乡镇(办事处)凡委托承办的每一例征收案例都要依据以上规范程序进行操作。

2、主体要合法。任何单位、任何人都不能违背法定主体而越权行事,计生执法人员要积极履行职责,正确行使法定权利。特别是在对征收社会抚养费的案件中,执法主体一定要合法,执法资格一定要具备,防止因"名不正,言不顺"造成工作被动。

3、程序要履行。依法行政原则不仅要求计划生育行政机关行使的权力主体合法,而且也要求程序合法。社会抚养费征收要求执行的相关程序,如立案调查、谈话、取证、经济收入出证核实及决定书的送达,有关情况的告知等程序一个都不能少。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既要放手工作也要谨慎办理,每一个工作步骤都要深思熟虑,经得起推敲,特别是执法文书要及时整理,做到准确规范。一定要注意防止由于未履行好程序,而使整个执法工作受阻,甚至被执法对象作为申请复议或提讼的依据。

4、定责要公平。要按照依法治育、从严治育的要求,对违背政策生育的人员依法作出公正的处罚。在确定征收数额时,要充分考虑到违背政策生育对象家庭的实际情况,不能一律以农村和城镇两个标准来测算。对高收入家庭,要在广泛深入调查的基础上,以工商税务部门出具实际收入证明来测算征收额度。

5、票据要统一。在自查自纠和本次活动过程中,决不允许使用违规票据,凡通过依法立案征收的案例,一律由市财政局统一提供,人口计生委出具加盖征收专用章的征收票据。

抚养费强制执行申请书例6

计划生育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随着国家《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一系列法律法规的颁布实施,这项工作已经纳入了法制化轨道。众所周知,违法生育要缴纳社会抚养费,拒不缴纳社会抚养费还会触犯刑法、遭受牢狱之罪。

唐河县农民陈某夫妇,于2003年5月政策外生育第二胎女孩,隐瞒不报,事隔三年后,被群众举报至镇计生办。镇计生办经调查取证,于2007年4月24日将相关材料上报唐河县人口计生委。唐河县人口计生委对其下达了社会抚养费行政征收决定书。镇计生办行政执法人员按照法律程序于2007年4月29日将征收决定书送达陈某家中,但他们拒不签收。后执法人员邀请该村干部到场见证,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后把征收决定书留置于陈某家中。征收决定书发生法律效力后,他们既不申请复议,也不缴纳社会抚养费。根据《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四十一条之规定,唐河县人口计生委于2007年8月20日申请县人民法院依法对该夫妇进行强制执行。

该县人民法院受理陈某政策外生育一案后,对陈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行政裁定书和传票,但该夫妇对法院法律文书仍置之不理,既不在法律文书规定的履行期限内主动缴纳社会抚养费,也不到法院说明情况。法律文书生效后,唐河县人民法院执行人员于2007年9月6日依法对他们拒不缴纳社会抚养费一案进行强制执行。但该夫妇无视法律的尊严,随手拿起农具,与执法人员暴力对抗。唐河县人民法院于当日依法对陈某实施了行政拘留。拘留期间,陈某不但没有认识到自己的违法行为,一意孤行,仍拒不缴纳社会抚养费,妄图等待行政拘留期满后回家。

针对陈某家庭有执行能力而拒不履行人民法院生效的裁定,且与法院执行人员暴力对抗这一事实,根据《刑法》第313条规定,陈某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生效的裁定,已涉嫌犯罪。该县公安部门于2007年9月20日将陈某由行政拘留转为刑事拘留,并立即对其涉嫌犯罪行为进行立案侦查。

公安机关对该案侦察终结后,在移送检察院审查阶段,陈某才真正意识到问题的严重性,认识到违反国家计划生育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就是违法,同时,有执行能力而拒不履行法院生效的裁定、情节严重的将构成犯罪。陈某追悔莫及,主动向政法部门承认了违法事实,做出了深刻的检查,写出了悔过书,并委托其家属缴纳了社会抚养费和其他有关费用。鉴于陈某态度好转,能够悔过自新,主动履行法律责任,被拘留一个多月后,目前已被取保候审。

抚养费强制执行申请书例7

    一是程序的区别。具备自愿离婚的双方当事人,持有关证件,到民政婚姻登记处去办理协议,也可以双方一同到人民法院办理协议,也可以在离婚诉讼中,经法院主持调解时达成一致协议。不同的是在民政部门发的是离婚证,而法院发的是调解书,法院的调解书就等于“离婚证”不必去民政部门再领离婚证。离婚只有民政部门和人民法院办理离婚手续,其他单位只能调和不能调离;

    二是性质的区别。离婚协议的内容看,包括三个主要内容,即自愿离婚、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其中自愿离婚即双方自愿解除婚姻关系;子女抚养涉及当事人一方行使抚养权,另一方支付抚养费,包括子女的生活费、教育费和医疗费等费用。还包括未直接抚养小孩一方探视权及保障等内容;财产及债务处理则主要包括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如何分割,共同债务如何清偿等。离婚协议是一种混合合同的性质。但离婚协议书必须是书面形式,不能以口头形式及书面形式的信件、数据电文和电子邮件等,我国不承认口头离婚协议。这是与民商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的区别;离婚协议的离婚部分是不可变更、撤销这又与民商事合同,可以变更、撤销相区别。

    三是效力的区别。登记离婚协议与诉讼离婚协议有同样的法律效力;涉及人身关系都不能直接执行;登记离婚协议与诉讼离婚协议的债务,不能对抗第债权人,婚姻法解释二第25条,即“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的权利。”登记离婚协议自双方签字之日起,子女及财产关系部分即时生效,离婚部分,经民政部门发给离婚证时生效;而诉讼离婚协议自双方签字之时起,离婚、子女及财产关系即时生效;登记离婚协议的财产关系,不能以一方不按照登记离婚协议的内容履行义务,直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而需要通过人民法院确认后,方能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而诉讼离婚协议的财产关系,一但履行期限一过,当事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登记离婚协议与诉讼离婚协议都不得上诉,不得申诉。

    实践中,有些能够就离婚事宜达成合意的当事人,由于双方或一方在国外、不能亲自回国办理协议离婚手续,或由于一方或双方不在原户籍所在地居住,导致协议离婚手续不能办理。因此,律师建议当事人一方住所地法院走调解离婚手续,也可以很快办理离婚手续,即由一方作为原告起诉,将另一方作为被告。立案后及时与法院民事审判庭联系,建议因双方对离婚相关事宜已达成合意,尽量走速裁程序。可以很快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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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养费强制执行申请书例8

时间关系,我只准备讲两个问题:

一、依法行政的法律依据及计生与人口发展的重要性、意义。

二、法院在执行非诉的征收社会抚养费案件中应注意的有关问题。

首先我们要先了解一下,当今社会是什么社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社会,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就是法制社会,全国人大提出的依法治国,就是要从人治社会走向法制社会,法制社会就是我国公民办一切事情都必须依法办事,不能有违反法律的行为。法制社会一个是讲法律,一个是讲社会道德,这就要我们要守法,再一个就是要具有社会主义的道德风尚,法律与道德是二个完全不同的概念。其次讲一下国策,什么是国策,国策就是国家根据本国的国情,为国家发展的需要而国家作出的决策叫国策。我国目前作出了计划生育,环境保护,土地保护等都列为国策,这就说明了我们计生工作的重要性,我们的计生工作重要性牵涉到国家决策的大事,所以我们必需要把它做好,不能做坏,做不好,就会影响我们的人口与经济发展不相适应的后果,就会严重妨碍我国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后果,因此把人口和计划生育作为一项国策,那我们的工作既光荣伟大,又艰巨复杂,任重而道远。

行政执法依据是行政诉讼法,行政许可法及有关行政法律法规,我们搞计划生育的,主要法律依据除了行政诉讼法、行政许可法外,主要是根据计生法、计生条例等法律法规。我们的计生工作,最根本的是要坚持依法办事,依法治理,积极营造知法、守法、执法的良好环境,推动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健康发展。特别是当前,提出的发展是第一要务,构建和谐社会,更显示我们计生工作的重要性。

现在我讲第二个问题:法院在执行非诉的征收社会抚养费案件中应注意的有关问题。

(一)关于合理性审查问题。对违法事实相同的处罚,征收的标准要相一致。不能显失公正。我们在执行中,被执行人意见最大的就是反映在处罚征收社会抚养费中没有一碗水端平,同一个村(居)委会,他违反计生被处罚,而×××超生为什么没有被处罚,我们要采取强制措施时,他还说到村委会去,叫村干部来讲清楚。就是对处罚不服气,没有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我们计生管理员在最基层,情况最了解,在处罚征收社会抚养费中一定要做到公开、公平、公正,一碗水端平,体现我们是依法治理计生工作的。

(二)关于告知权利义务。根据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三日内提出;因此,行政机关应在告知三日后作出处罚决定。如果是告知时当事人表示不要求听证的,也要等三日后作出决定。这是因为法律赋予当事人陈述申辩的权力,虽然当事人表示放弃听证,但在三日期限内他可以反悔,因此必须有三日的时间给当事人充分考虑。当然征收社会抚养费没有规定听证,法律没有要求告知听证的程序,但如果行政机关有告知的程序,那么就必须在告知三日后作出处罚决定。

(三)时效期限问题。若干解释第八十六条第(二)项规定具体行政行为已经生效并具有可执行内容。就是说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的主文当事人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如根据省计生条例第几条的规定,给予征收社会抚养费人民币4600元,限被执行人在几日内自动向那个机关缴纳。不能象以前的格式中,比如是2004年10月10日作出的征收抚养费决定书,决定征收5000元,请于2004年10月30日前自动向涵江区计生局交纳。但是该份征收决定书于2004年11月1日才送达当事人,那么在未送达时你告知履行的期限已届满,造成当事人无从执行,法院也无法执行。因此,建议告知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要明确,限被征收人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几日内自动向那个机关缴纳,送达一定要在交纳期限之前。

(四)关于送达。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规定,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民诉法第七十八条规定,送达法律文书,应当直接送交受送达人。本人不在交他的同住成年家属签收。受送达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的,送达人应当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视为送达。在我们的审查过程中,发现送达不规范。如明知被征收人不在家外出打工,那么你把文书送达给其家人了事,这就不算完整的送达,被征收人要是以外地没有收到为由,你用什么来证明已经送达。最好还是对其成年的家属制作笔录,询问有没有转告给被征收人,还是就是留置送达问题,在送达回证上没有注意留置送达的原因,是当事人在场拒绝签收还是当事人不在家其家属拒收。

(五)申请执行时间。最高法院关于执行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的解释第八十八条的规定,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应当自被执行人的法定期限届满之日起180日内提出,逾期申请的,除有正当理由外,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有人提出,行政复议法规定行政处罚具有先定力,行政处罚送达后即可申请执行的问题,我认为,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的,是针对行政机关自己执行来讲的,比如公安机关,法律赋予强制执行的权力,他作出的拘留处罚决定自己有权先执行,被处罚人申请复议不影响对拘留的执行。法律没有赋予行政机关的强制执行权,那么只根据法律规定,在生效后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法院通过司法审查裁定准予或不准予强制执行。版权所有

(六)关于执行问题。法院强制执行是以点带面,为依法行政开创良好的执法环境,按现在法院的人力物力,都不可能承受和应对所有的非诉执行案件,因此主要还是依靠行政机关自己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行政诉讼若干总是的解释第九十一条的规定,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应当提交申请执行书,把以执行的行政法律文书、证明该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材料和被执行人财产状况以及其他必须提交的材料(以下提供给法院的这些材料一律用A4纸)。

1、有偿还能力拒不执行的情况,法院采取拘留、查封财产等措施。执行财产的,要提供被执行人具有执行价值的财产,没有价值的财产如小电视、乡下旧房屋等拍卖没人要的东西,查封等于没用。

抚养费强制执行申请书例9

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决定》、省上《若干意见》和市委《实施意见》精神,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积极探索新形势下加强和改进人口计生工作的新思路、新方法、新机制,切实解决影响人口计生工作的突出矛盾和问题,提高依法行政水平,促进依法管理,文明执法,切实保障广大群众实行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营造有利于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良好氛围。

二、主要任务

按照建设法治政府和部门工作法制化的要求,严格依法办事,按程序办事。全面推行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过错追究制,建立健全主体合法权、权责明确、程序严密、行为规范、制度健全、监督有效的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体制,开展“阳光计生”、群众评议和“下评上”活动。通过试点,使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得到全面落实,生育指标审批、社会抚养费征收、奖励优惠政策落实等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得到切实解决,基层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人员依法管理和优质服务的意识和能力显著增强,广大育龄群众实行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障,因计划生育引发的案件大幅度下降,杜绝恶性事件的发生。

三、工作要求

1、切实加强对试点工作的组织领导。为了保证依法行政试点工作扎实有序推进,县上成立了由县政府副县长路晨霞任组长,县人口委主任苏继成、县法制局副局长马建民,县法院副院长罗明春、县司法局副局长刘鸿为副组长,县人口委副主任王永辉、县人口委执法监察室主任贺金林、副主任张克智为成员的宕昌县计划生育“依法行政”试点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指导全县“依法行政”试点工作。各乡镇也要相应成立“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乡镇长担任,副组长由分管领导、司法所长、计生办主任担任,并抽调业务骨干具体负责。要结合本乡镇的工作实际,制定切实有效、操作性强的具体实施方案,逐项抓好落实,特别要抓好社会抚养费非诉强制执行工作中的法律文书、执法程序等关键性业务工作。各乡镇对此项工作务必要高度重视,主要领导要亲自抓、负总责,分管领导要全力以赴,抓紧抓实,抓出成效。

2、深入开展宣传教育工作。县人口委和各乡镇要加大对计划生育政策法规和计划生育“依法行政”试点工作的宣传教育工作力度,把《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婚姻法》、《继承法》、《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流动人口管理办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作为宣传的主要内容,利用一切宣传条件和措施进行宣传,提高广大群众对各项法律法规及政策的知晓率。同时,要加强对乡镇执法人员和村组干部的执法培训工作。县法制局对计划生育执法人员一年至少培训一次,县人口委对乡镇计划生育执法人员一年至少培训两次,各乡镇对计生专干和村组干部的执法培训要达到一年四次。通过强化培训,切实提高他们依法行政的执法水平。

3、规范各类计划生育执法程序,严把政策界限,防止违反程序的现象发生。

(1)规范政策内生育程序。严格按照审批程序对农村和城市居民符合生育条件的生育对象进行审批。一要严把一胎生育的结婚年龄关(男22周岁、女20周岁);二要严把再生育条件的审查关;三要严把上报审批的时间关(一胎生育指标应当按照当月上报的月报告单初婚对象名单当月在县人口委规统股领取《生育保健服务证》,由乡镇计生办或社区计生办直接发放到育龄夫妇手中;再生育指标乡镇应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上报,县人口委在自收到乡镇或社区计生办上报材料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按“一人一案”的要求,派专人进行调查复核,复核结束后,召开委务会议审核,申报对象是副科级以上干部的,提请县政府常务会议审定。凡符合再生育指标的对象,自会议通过之日起,由县人口委在县电视台公示7天,公示结束无异议后,县人口委以正式文件连同证明材料一起上报市人口委审批。市人口委审批后,由县人口委再次在县电视台公示7天,接受群众监督,无异议后,发给《生育保健服务证》。

(2)严格把握政策外怀孕补救措施落实程序。防止计划外生育和大月份引产现象的发生。凡政策外怀孕的对象,一经发现,乡镇计生服务所要准确掌握怀孕月份,报告乡镇或社区计生办,提出终止妊娠的方案,提交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决策,及时拿出处理意见,对能采取终止妊娠的对象,要及早动员其落实补救措施。对于暂不能落实补救措施的,应向其收缴一定数额的押金,待其落实补救措施后退还本人。对于怀孕7个月以上的,可不再督促其落实补救措施,但要密切掌握其生育情况,待其生育后及时落实节育措施,并征收社会抚养费。

(3)严格把握政策外生育社会抚养费征收程序。对政策外生育的对象,在征收社会抚养费时,要严格按照“立案—调查取证—作出决定—送达执行—结案”的程序进行征收,防止简化程序。对于拒不缴纳社会抚养费的生育对象,要严格按照省高院和省人口委联合下发的《关于办理非诉社会抚养费行政征收强制执行案件的通知》要求,依法向县人民法院提交《社会抚养费非诉强制执行申请书》(申请书一式两份,送交人民法院一份,乡镇或社区计生办存留一份),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提交申请书时,应将征收社会抚养费的卷宗材料复印件(经过复议的,连同复议决定书的副本)送交人民法院。

(4)严格做到持证执法、文明执法、挂牌上岗。县人口委和乡镇计划生育执法人员在取得《执法证》后,方可从事计划生育执法工作,并在执法许可范围内开展执法工作,做到亮证执法。单位要对计划生育执法人员进行挂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抚养费强制执行申请书例10

    一、什么是先予执行

    先予执行是指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行政案件过程中,因权利人的生活和生产的需要,根据当事人的申请,裁定一方当事人预先付给另一方当事人一定数额的金钱或其他财物,或者立即实施或停止某种行为的诉讼制度。在诉讼过程中,原告方因经济困难或影响正常的生产,人民法院在终审判决之前,作出被告给付原告方一定数额的款项或其他财物,使原告能够维持生活或正常的生产经营。

    该项制度的重要特点之一就是案件虽已受理,但尚未经法庭实体审判而先作出实体裁定责令义务人在法院指定的期限内向权利人履行义务,该裁定一经作出立即执行,具有未决先执行的性质。其目的在于解决特定案件的当事人在生活和生产上的迫切需要,从而保障正常的社会生活和生产秩序,维护社会的安定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顺利进行。

    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先予执行,对权利人和权利相对人产生直接法律效力。权利人收裁定后,不能提起上诉,必须按照裁定的内容立即执行。权利人认为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先予执行有错误,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但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人民法院对权利人申请复议,应当及时审查,经复议认定裁定正确的,通知驳回权利人的申请;裁定不当的,作出新的裁定变更或撤销原裁定。需要有关单位和个人协助执行的,有关单位和个人接到先予执行的协助执行通知书,必须及时地按通知要求予以协助。当事人不履行裁定先予执行的内容,人民法院有责任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保障仲先予执行裁定的执行。

    二、先予执行适用的范围

    行政机关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要行政法律关系中是管理者与被管理者的关系,行政机关的单方意思表示决定者被管理者的切身利益,显示出双方的地位的不平等性。行政机关在行政过程中,违法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合法权益较容易发生,人民法院采取先予执行措施,是对弱势群体的司法保护,体现着行政诉讼的最根本目的和立法宗旨。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相比较具有特定性,参照《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应当严格界定适用范围:

    (一)、非法查封、扣押和冻结财产等行政行为,造成无法正常生产经营的。行政机关在行政过程中,没有法律根据或非经法定程序,非法扣押、查封和冻结机器设备、运输工具等财物,使相对人无法正常的生产经营,如果不采取先予执行措施,结相对人造成难已弥补的损失,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采取先予执行措施。

    (二)、未依法发给抚恤、金救济金或最低生活保障金,影响维持正常生活的。抚恤金是指军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参战民兵、民工等因公牺牲或伤残,民政或其他行政部门部门应当对军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家属或伤残本人发放的生活慰问金,体现了党和人民对死者家属或伤残本人的关怀。救助金也具有抚恤金的性质。如果民政和其他行政部门不予发放,就给死者家属、伤残本人和被救助对象心灵造成伤害,既是失职行为也是对公民合法权益的侵害。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采取先予执行措施,给当事人精神上安慰。

    抚恤金是指公民(军人、国家工作人员、参战民兵、民工等)因公或因病致残、死亡,法律、法规规定由行政机关发给死者家属或伤残者本人的费用。社会保险金是公民在失业、年老、患病、生育、工伤等情况发生时,向社会保证机构申请发放的社会救济金。社会保险金包括失业保险金、医疗保险金、生育保险金、工伤保险金和养老保险金等。最低生活保障费是向城镇居民发放的维持其基本生活需要的社会救济金。抚恤金是国家对于因公死亡者的家属和伤残者的必要的生活帮助,以维持死者家属或伤残者的日常生活,是公民获得宪法规定的物质帮助权利的表现。行政机关按照法律的规定发放抚恤金是其应负的义务。所以,行政机关未依法给公民发放抚恤金,便是对公民权利的剥夺与侵犯,是一种违法行为。人民法院裁定对公民先予发放部分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最低生活保障费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发给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最低生活保障费的行为必须由法律、法规明确规定。法律、法规未作明确规定的,当事人不能以未发抚恤金、社会保险金金、最低生活保障费为由提起诉讼。

    2、未依法发给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最低社会保障费的行为是行政机关的行为。对法律、法规规定应由企、事业单位未发给伤残职工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最低生活保障费,而企、事业单位未发给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最低社会保障费的,当事人不能提起行政诉讼。

    3、起诉后,法院认为案件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不先予执行会严重影响申请人生活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书面裁定先予执行。

    (三)、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和财产权,行政机关予以拒绝或不予答复的。公民的人身和财产权受到侵害,依法请求行政机关给予保护,行政机关拒绝或不予答复的,且受到侵害正在持续状态,人民法院应当依法裁定先予执行,责令权利人立即采取有效措施,排除侵害,保护申请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四)、行政机关依法查封、扣押和冻结第三人的财产。行政机关在依法行政在过程中,对财产的所有权人没有查清,将权利相对人借用或租赁第三人财产当作或误认为是相对人的财产而进行查封、扣押和冻结,第三人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并向人民法院申请先予执行的。

    三、行政先予执行的条件

    先予执行的特殊性,决定了先予执行条件的严格性。人民法院在受理权利相对人申请先予执行过程中,既要维护公民合法权益,又要防止相对人滥用权利,损害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权威。人民法院裁定先予执,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主体条件。申请人是财产的合法所有人或权利受益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人身权或财产权,影响正常的生产经营或生活,财产所有权人权利受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先予执行。被申请人是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如果财产遭受损失与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无关相对人无权向人民法院申请先予执行。

    (二)权利人申请先予执行须提供相应的财产担保。行政诉讼中的原告、被告或第三人可以作为申请人主体申请行政先予执行,这是行政先予执行的一大特点。按照《行诉法解释》第九十四条的规定,被诉讼具体行政行为确定的权利人申请强制执行时,应当提供相应的财产担保。而被告申请执行时,却没有规定应当提供财产担保。其原因在于一旦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被人民法院确认违法或撤销,将会在先予执行时给被执行人造成一定的损失。因此,具体行政行为确定的权利人申请强制执行有可执行性,先予执行给被执行人造成的损失,应当由申请执行人负责赔偿。而国家行政机关的日常行政经费都由财政划拨,除办公必备设备外,无可供担保的财产,故无法提供相应的财产担保。

    (三)执行标的具有可执行性财产权的执行标具有给付性。一般地说,先予执行须有给付的特性,如果无财产可供执行,就谈不上先予执行。

    (四)先于执行的紧迫性。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或生产经营。由于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引起相对人无法维持生活或生产经营,造成难已弥补的经济损失,人民法院应当依法裁定先予执行。

    (五)申请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人民法院受理相对人先予执行,应当责令相对人提供担保,防止相对人申请错误,给被申请人造成损失,给予经济的赔偿。担保应当包括保证人担保、实物担保、现金担保和有价证券担保。人民法院应当视具体情况灵活运用,如因未依法发给抚恤金或救济金而申请先予执行的,应当采用保证人担保。

    四、行政先予执行应注意把握的问题?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经济审判工作中严格执行的若干规定》的规定,人民法院先予执行的裁定,应当由当事人提出书面申请,并经开庭审理后作出。在管辖权尚未确定的情况下,不得裁定先予执行。

    (一)对判决的先予执行前提。被申请人或者说被告必须是负有行政给付义务的行政机关且给付义务明确具体,同时,申请人必须是依法应发给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最低生活保障费等的行政管理相对人或有权取得上述利益的人。也就是说,原告在起诉时应完成基本的举证义务以证明被告负有行政给付义务以及自己属于给付对象,并说明应当给付的具体数额。这一点与行政诉讼证据规则并不矛盾,不存在加重原告诉讼责任负担问题,因此,在实践中是可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