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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立法的法理解释--从功利主义到实用主义

何鹏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

关键词:知识产权立法 功利主义法学 目的法学 利益法学 实用主义 

摘要:功利主义法学的"效用"概念以及建立在其上的"惩罚和奖励机制"、目的法学的"二元目的论"和利益法学的"利益衡量"命题,分别从不同侧面解释了近现代以来知识产权立法的目的。实用主义则吸收了以上三种学说的核心命题,考虑法律在社会运行中的实际效果,其秉持的最重要的考量标准是"法律能否解决实际问题"。它继承了功利主义法学的核心内容,强调效用的真理观,吸收了目的法学通过目的指引立法和司法实践的立场,也体现了利益法学所强调的"利益衡量"。与功利主义法学的"效用激励"、目的法学的"目的牵引"和利益法学的"利益衡量"等命题相比,实用主义所强调的"实用选择"是一种随时展、操作性更强的多元选择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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