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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成果转化管理模板(10篇)

时间:2024-04-12 15:37:11

科技成果转化管理

科技成果转化管理例1

(1)以科研项目来源为依据的分类管理体系导致管理关系多头,存在管理盲区。

按照国家行政管理体系分类,主管部门将科技成果视为一般性国有资产,相关工作应归属于单位的资产管理部门,但大部分高校都是按照科研经费来源和项目分类体系来设置相应管理机构,绝大多数高校没有设立专门的科技成果转化机构,而是将其纳入科研管理的大范畴,附属于科研院或科技处,具体的工作则交由技术转移中心或应用技术研究院之类的机构。由于各管理部门相互之间关系是并行、相对独立的,管理模式竖向垂直为主,缺少横向的协调和合作,从而造成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管理多头、信息不对称的现象,存在机构设置重叠和管理盲区,整体工作效率偏低。

(2)对科技成果的国有资产属性认识不足,知识产权的保护观念淡薄,造成科技成果的低效利用或流失。

由于对高校科技成果的属性认识模糊,相应的资产及产权的概念也属于混沌不明的状态,高校的科技成果从创造、认知和保护的体制尚需完善。而科技成果转化工作核心是要将科技成果资源化、商品化,在资源的产权不清、属性不明的情况下存在以下隐患:转化工作没有法律保障,科技成果面临着被侵权、占用、流失的风险;缺乏系统客观的科技成果评估体系,使得科技成果的价值不能很好地体现,优质的科技成果往往被低估价值;缺乏完善的产权保护策略而不能很好地在后续的开发实现研发成本的增值,科技成果收益低或无收益甚至亏损;科技成果转化的渠道多、方式多样,在老师与企业之间、校企之间、各地研究院承担的与政府、企业之间等的合作中,科研人员或技术持有者自办科技企业,利用国家或政府扶持政策取得科技成果等等都会涉及到科技成果转化,由于过程中信息的非对称性、创新成果交易合约的不确定性和不完全性,科技成果的资产属性及价值得不到明确,从而造成资产的大量流失。

(3)现行的国有资产管理制度不能很好地平衡所有权、处置权、收益权的关系,成果转化的主体积极性不高。

由于科研项目投资的多元化等因素,关于科技成果无形资产的使用权、处置权和收益权,始终未形成统一意见。高校科技成果转化参照现行的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执行。关于无形资产的使用和处置审批程序繁琐,审批周期过长;成果转化中的主体地位和作用未能体现,各参与者享有的权、利不统一;学校对无形资产的使用、处置和收益权相对有限;学校科研人员、教师的绩效激励机制主要以科研提成为主与成果转化的关联性不大;科研人员在成果转化过程中享有的收益比例偏低,且无统一规定、操作性不强、执行难;成果转化的主体缺乏热情和积极性,也给隐形转化提供了空间。

(4)科技成果转化缺乏必要的融资手段。

科技成果是国有资产,具有高收益性、高风险性等特点,把科技成果变为现实生产力,变为有竞争的商品必须有资金的支持,从创新研究到产业化需要完整的资金链,科技成果的熟化、中试、孵化以及商业的策划也都需要大量资金。由于科技成果还具有时效性,资金介入不及时,也会影响转化实现。从资产和资本的融合角度,按照国有资产的使用、处置办法和规律有效的利用金融手段,激活资源价值,将资金与技术成果的结合具有重要的意义。但从1985年我国出台第一个风险投资国家政策,到1991年高新技术开发区开始建立风险投资基金后,相关制度滞后,已跟不上时代的发展,科技金融融合度远远不够,手段相对简单。

2基于国有资产管理角度的解决路径

2.1明确高校科技成果产权性质,依法规范国有资产管理

高校科技成果多表现为无形资产,一些科技成果虽然也有实物形态但实物价值与其作为科技成果的价值没有关联,因此必须树立科技成果是国有资产,转化过程即是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和增值过程的概念。广泛宣传,改变高校普遍存在重视有形资产的管理而轻视无形资产管理现象,强化科技成果属于“无形资产”的概念,纳入国有资产清查和财务账目。

2.2建立高校科技成果转化专门机构,纳入资产管理体系

建立以资产管理为主线的全方位、立体化的工作体系,全过程地统筹考虑,将科技成果的评价、申请、保护等贯穿于授权许可、作价入股、转让、委托开发、合作开发等各种方式的转化过程中。建立专门的包括知识产权保护、科技成果交易、孵化、产业化的完整链条的科技成果转化机构,避免目前管理机构设置的叠加和盲区现象。

2.3减政放权,提高效率,确定并强化科技成果转化主体利益和地位

除涉及国家安全和重大利益的科技成果,应进一步赋予高校科技成果处置权和收益权,赋予高校科技成果自主经营权,允许采取转让、许可、作价入股等方式转移转化科技成果,自主合理处置科技成果权益。简化申报、审批流程,提高转化效率。应给予发明主体人更大的收益权,激励对科技成果创造做出重要贡献的机构和人员,进一步调动科技人员创新积极性,深度全程参与科技成果转化。

2.4针对高校科技成果特点,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

由于科技成果具备价值实现不确定性、高收益性、时效性等,其保值、增值的形式表现为产权保护、持续研发、产业化等等,因此不能照搬照套有形资产管理办法。要制定科技成果转化各环节工作流程,制定产权确权、价值评估、作价入股、企业创办等系列制度、建立独立的管理办法绩效考核体系,包括工作人员聘用、激励、转化收益分配等制度促使科技成果的价值实现。

2.5推行资产标准化管理,建立科技成果优质资产筛选机制

科技成果转化效率与科技成果的质量息息相关,高质量的科技成果就是一种优质资产。通过专业的、标准化的资产管理,优质资产能实现最大程度的升值。从科研立项开始,将先进性、成熟度、产业化前景、市场需求等纳入资产管理标准体系,以高收益、产业化可行性等指标作为优质资产的最终评定目标。对于科技成果则从市场需求出发、技术成熟度、产业可行性等方面制定标准进行筛选,建立优质资产资源库,引导资金投入优质科技成果的转化和开发。对于成熟度不高、市场需求不旺盛、产业前景不明但有较大发展空间或潜在贡献的成果以及阶段性成果,通过储备进行保护,进一步的包装和熟化等。

2.6树立资产经营管理的观念,完善科技金融服务

科技成果转化是资产的使用、处置过程,要以资产经营管理的理念,按照经济活动的一般规律,激发资产原值采取商业手段取得收益的最大化,而在转化过程中遇到的最大问题是资金问题,推动科技与金融的结合,也是国家实施科技创新战略的重要举措。科技成果要有效地转化为高新技术,高新技术有效地实现产业化,需要大力推动风险投资和知识经济的发展。要培育有利于高新技术产业化的资本市场,逐步建立风险投资机制,引导金融资源向科技资源配置,建立多层次、多元化的科技投融资服务体系。

(1)高校很多科技成果因为缺少资金无法转化,成了闲置资产,围绕科研成果的转化链完善资金链。设立成果转化基金,利用科技信贷、科技保险、融资租赁等多种方式引导各类金融机构支持高校科技成果转化,合理调配,盘活这些长期闲置的无形资产,发挥其最大效益。

(2)通过设立技术期权或股权,激发参与者的积极性,增强团队凝聚力。

科技成果转化管理例2

随着科学技术的广泛普及和应用,科学研究所取得的成果越来越多,对社会大众带来的福利也逐渐增多。在科技创新成果的转化过程中,决策管理发挥着极其重要的作用,在很大程度上关系着转化的成'功与否,要做好决策管理工作,就要对其基本原则和具体方法进行研究,构建科学的决策系统,确保科技创新成果转化的顺利进行。

一、科技创新成果转化中决策管理的作用

科技创新成果是科技研究取得进展的重要体现,同时也是科学技术不断创新完善的标志。获得科技创新成果后的下一步工作就是对其进行转化处理,将其应用于社会的各个领域中,以发挥其最大效用。在科技创新成果转化过程中,决策管理是重要一项内容,决策管理的优劣会在很大程度上直接影响到最终的科技成果转化效果,因此,就必须要加强对决策管理的重视,依据不同的决策类型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在科技创新成果实现转化的过程中,决策管理就是对整个转化过程和不同转化阶段的方向、目标以及方法等发挥决定作用,并对转化过程中的各个阶段甚至是整个过程的顺利与否起着决定性作用。在决策管理中,决策人员通过对可能出现的各种因素和状况的分析,来实现对潜在风险的分析和预测,之后制定相关防范措施,使风险所造成的不利影响最小化。

二、决策的具体划分

科技创新成果在实现转化的过程中,它的决策管理发挥着重要作用,从决策管理的性质来看,可以将其划分为战略性决策和战术性决策两种类型。首先,战略性决策主要指的是在转化过程中,对于不同阶段的总体目标和总体方案所作出的决策,具体明显的总体性和方向性特征,纵览全局;其次,对于战术性决策来说,它指的是对不同阶段中为了完成转化工作而制定的具体方式、方法以及步骤等所作出的决策^。科技创新成果的转化主要包含有四个阶段,分别是信息的收集和分析、项目攻关所获得的初期成果、成果中试和技术改进以及规模化生产和持续创新提高。在这四个阶段中,相邻两个阶段的衔接点就是战略决策点,每一个阶段中不同方法、步骤的起始点就是战术决策点。

三、决策管理实行的基本原则

1.市场导向原则市场在整个决策管理中属于是关键性影响因素,市场的需求大小会在很大程度上直接决定科技创新成果转化的成功率,以及最后的转化规模大小,只有需求得到了确保市场才会有保障,才可以获得更多的经济效益。因此,在转化过程中就要对科技创新成果所涉及到的市场进行详细认真分析,做好科学预测,依据转化后产品市场的推广、潜在市场的预发现以及未来市场的预测,形成相应的科技成果转化目标和决策方案,发挥指导作用。2.以效益为中心原则决策管理需要第一依据的原则就是效益,要将^益作为决策管理的目标。在不考虑出于特殊目的的公益性项目外,对于科技创新成果来说,对它转化的最终目的就是为了要确保在可以为社会大众谋利的同时为企业创造更多的经济效益,使企业可以从中获利,对此,最终效益获得的多少以及效益获得的持续时间长短,就成为了决策管理的重点内容之一。3.可行性原则所谓的可行性原则就是要保证科技创新成果可以顺利的实现转化,具有很高的可行性。它是决策的必要条件之一,在科技创新成果的转化过程中,会遇到包括内外部在内的各种影响因素的干扰,这些因素会对转化的各个阶段产生重要影响,例如常见的有政策、法规、经济、技术、组织以及环境等等因素。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在具体的转化中进行决策管理,还需要在满足可行性条件的同时兼顾可持续发展。

科技成果转化管理例3

二、科技成果转化存在的财务管理问题

1.会计核算方面存在的问题。(1)科技成果转化确认和计量存在执行障碍。依据新政府会计准则规定,高校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的相关经济业务作为资产核算,并且增加了“研发支出”科目核算成果转化过程中发生的各项支出。高校科技成果转化阶段属于研发阶段的支出做费用化处理,不计入研发成本,属于开发阶段且满足资本化条件的支出计入研发成本。这一规定为高校核算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的经济业务提供了依据,指明了方向。但是对于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确定资本化与费用化的临界点存在实际操作障碍。高校科技成果转化具有周期性且从开发的初始阶段到开发成功的时间一般较长,开发期间存在很多不确定性,而且也存在开发失败的可能。再加上科技成果研发部门与财务部门隶属两个不同的部门,业务信息和财务信息融合度不高,而且研发部门可能同时研发多个项目,如何有效的区分各项支出属于哪一项目。同时研发阶段与开发阶段没有明确的界限,很难判定一项研发项目由研究阶段进入开发阶段的时间点。(2)科技成果转化的收入核算界定不清晰。对于可以转让或作价入股的科技成果比较容易界定,但是对于高校提供的技术服务或技术咨询等横向项目不容易界定科技成果。横向项目重在解决实际问题,一般是由企事业单位委托高校进行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和技术转让。按照政府会计制度的规定,科技成果转化的收入计入“其他收入”,而由于横向项目取得的收入计入“事业收入”。但是对于横向项目能否享受科技成果转化收入的同样政策有待明确,再加上横向项目的收入是否上缴财政界定也不清晰。2.预算管理工作流于形式。在经费预算编制方面,高校的科研人员缺乏合理的规划,编制内容较粗放,这主要是受制于时间、精力等因素,再加上有些科研人员缺乏预算编制相关的专业知识。高校科研人员编制预算时一般都是基于主观判断进行的,且对预算大类理解不到位。比如科研人员将参加的“学术会议”相关支出计入“差旅费”中,将“专利费”理解成“专利费”。在预算控制方面,当前很多高校采用信息系统进行经费管理控制,一定程度上能够对预算的执行进行控制,比如科研人员填写报销单,如超出了预算的设定,系统会提示,但是若是将该项目填入其他预算大类,信息系统无法给予预警,预算控制效果较差。3.内部控制制度形式化。有的高校针对科技成果转化方面的内部控制过于形式化,缺少建设规范流程标准。再加上制度过于形式化。高校在没有制度制约下,基本支出的部分占用项目支出,很容易出现违规现象。4.科技成果评价体系有待完善。第一,论文指标的比重较大。当前我国高校评价科研项目完成情况,一般以篇数、论文被引用情况作为考核指标。这种评价方式不仅不准确而且不公平。首先,的期刊级别有所不同,即使是同一核心期刊收录,其质量也存在不同。其次,科技成果评价一般以事后评价为主。科技成果经过鉴定,科研人员获得相应奖励之后,将科研成果束之高阁,不考虑科技成果的推广,进而导致我国科技成果转化效益差。然后,评价周期短。科技成果转化周期一般较长,需要稳定的支持。而当前高校对科研成果的评价一般进行3次,即立项、中期评估和结题验收,不符合科技成果自身发展规律。最后,科研经费评价指标较单一。当前高校的科研项目在运用财务分析时,其主要指标主要包含三个方面的内容,一是经费自给率;二是资产负债率;三是人员支出等。使得具体分析时不能依据具体情况分析科技成果转化相关的财务问题。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相关指标体系有待完善。

三、高校科技成果转化存在财务管理问题的对策

1.会计核算方面。(1)加强科技成果转化确认和计量的执行力度。高校应针对科技成果研发部门设立专门的财务核算岗位,完善内控机制,实现业务与财务的高度融合。对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发生的经济业务进行财务核算时,首先应设置研发支出会计科目,根据不同的项目设置明细科目。其次,全过程跟进科技成果的研发,细化每项支出属于研发支出的哪一阶段,严格遵循符合资本化临界点的必备条件。(2)科技成果转化的收入核算建议。按照是否包含知识产权可以将科技成果分成两大类,一类是包含知识产权的科技成果,这类科技成果可以通过买卖、许可等方式进行交易,因此比较容易确定市场价值;另一类是不包含知识产权的科技成果,这类科技成果不具有市场价值,但可以通过提供的技术服务实现价值。因此,横向委托项目属于科技成果转化,其相关收入留存单位,并且应享受科技成果转化的相关政策,如与科研人员奖励相关的政策。2.加强预算管理。(1)提升科研人员对预算的理解与重视。高校应向科研人员普及预算管理的重要性,科学编制预算,杜绝盲目申报预算。在预算编制环节,科研人员应熟知高校的预算管理办法,依据预算管理办法科学编制预算。只有编制的预算是有效的,才能有效的指导预算的执行。若是盲目的编制预算,可能会出现频繁调整预算或者后期突击花钱的现象。(2)制定差异化预算模板。高校的科研经费有多个来源渠道,比如国家自然基金、省市自然基金、企业投入等,不同来源的科研经费应制定不同的预算模板,依据不同的经费来源,细分预算项目,精细化的进行预算管理。(3)加强预算控制。高校应根据预算审批情况,严格执行预算过程控制。首先,引入线上信息智能采集系统。科研人员报销相关经费时,通过OCR光学识别手段等智能识别信息,并对项目支出进行分类。进而方便对比实际执行与预算之间的差异。其次,建立数据安全验证。对于不属于该预算支出类别的支出不能填入,对偏离预算的支出给予警示。3.设立内控制度,发挥内审的作用。从高校角度看,针对科技成果转化相关的核算应作为内部控制的重要关注点,可设立专门的内控部门,该部门负责制定相关的内控制度。此外,还可聘请专业的社会中介机构、聘用较为专业的内审人员,对会计账面进行检查、监督,为科技成果转化打造良好的环境。4.优化科技成果评价机制,提升经济效益。首先,高校应该创建良好的科技成果转化的评价环境,客观、公正的评价科技成果,加强诚信建设,严惩学术不端行为。其次,完善评价体系。第一,选取综合指标评价科技成果。论文是科学技术产出的载体,情况只能片面的反映科技成果的价值。因此,对科技成果转化评价时,应增设反映该科技成果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指标。第二,从事后评价转为全过程服务。对科技成果转化的事后评价,即使成果评价不佳,也很难弥补前期的损失。第三,延长评价周期。尤其对科技成果的评价应采取延时评价,即完成科技成果结题验收后,还应注重科技成果推广情况的评价。第四,完善科研经费的考核指标。高校在对科研经费考核时,应在财务指标基础上增设非财务指标,全面的评价科研经费使用情况。高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作为促进生产力发展的重要支撑,在国民经济发展中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作为保障各项权责利的重要环节之一的财务管理,在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过程中也将也必须发挥重要的作用。

参考文献

[1]王海芸,曹爱红.立法视角下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规定模式对比研究[J].科技进步与对策,2021(11):1-8.

科技成果转化管理例4

第三条专项资金的申请、使用和管理遵循诚实申请、公正受理、择优支持、科学管理、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四条专项资金的使用方式为无偿资助。

第五条专项资金资助的对象为组织实施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创新的企业、科研机构、事业单位和个人。

第六条专项资金资助的范围:

(一)省级以上火炬计划、部级新产品计划、农业科技成果转化、技术创新、科技攻关、科技招投标以及星火计划项目的配套支持;

(二)产学研合作开发签约项目、引进转让高新技术成果及专利技术签约项目的资助;

(三)组建市级以上区域科技创新服务中心和企业技术研发中心、科技中介机构的资助;

(四)创建市级以上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专利示范企业、制造业信息化应用示范企业、中科院金华科技园骨干企业、科技型农业龙头企业的资助;

(五)通过市级以上高新技术产品认定及县级以上科技成果、新产品认定的资助;

(六)专利申请及专利实施资助。

第七条专项资金资助的标准:

(一)列入火炬计划的项目,部级、省级分别一次性资助15万元和10万元;列入部级新产品计划的项目一次性资助5万元;列入技术创新、科技攻关、重大科技招投标以及星火计划、农业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其配套资金按上级要求额度予以资助,最高不超过55万元。

(二)企业与大专院校、科研院所等联合开展的科技委托开发、合作开发项目及高新技术成果转让、专利技术转让签约项目,每年一次由县科技局组织评审,被评为优秀项目的给予1—2万元的一次性奖励,优秀项目每年不突破10项。

(三)新认定的国家、省、市级区域科技创新服务中心、企业技术研发中心,每家分别资助20万元、6万元、1万元;新组建的科技中介机机构,部级、省级、市级分别资助20万元、15万元、5万元。

鼓励企业和个人投资兴办孵化器,各类孵化器可优先申报认定科技型中小企业,经科技行政部门认定的,享受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奖励政策和高新技术企业的税收政策,同时享受县“一厂一企”的政策。

(四)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国家、省、市级分别资助20万元、10万元、5万元;新认定的科技型中小企业,省、市级分别资助4万元、2万元;新认定的专利示范企业、制造业信息化应用示范企业,国家、省、市级分别资助10万元、5万元、1万元;新认定的中科院金华科技园骨干企业资助2万元;新认定的科技型农业(龙头)企业,省、市级分别资助4万元、1万元。

(五)高新技术产品经国家、省级、市级认定的分别一次性资助5万元、3万元、1.5万元;对通过国家、省、市、县级鉴定、评审、验收的新产品、科技成果,分别资助3万元、2万元、1万元、0.5万元。

(六)对本县单位和个人当年授权的专利,国内发明专利每件补助1万元,实用新型专利每件0.4万元,外观设计专利每件0.2万元;香港标准专利每件0.4万元,短期专利每件0.2万元;国外授权发明专利每件3万元,实用新型专利每件1.5万元,外观设计专利每件0.8万元。

专利(包括受让专利)实施后,连续一年内(时间自申请日到授权后三年内可任取一年)新增地税10万元及以上(实际入库数)或新增销售额500万元及以上的单位,给予一次性资助5万元。

第八条专项资金资助申请和审批的程序:

(一)1万元及以下的小额度资金资助,相关单位或个人可以凭相关证件随时向县科学技术局申请经费资助,并填写《xx县创新成果小额度资金申请表》,县科学技术局审核同意后,领取资助经费。

(二)1万元以上的额度资金资助,由相关单位或个人提出申请,填写《xx县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创新专项资金申请表》,由县科学技术局审核并提出资助意见,县财政局监督,报县人民政府备案。

第九条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

(一)申请单位财务管理制度健全,专款专用,自觉接受县科学技术局、财政局的监督、检查。受助单位专项资金使用不当的,收回使用不当资金,并在二年内不得申请专项资金。

科技成果转化管理例5

第二条成果转化资金项目管理遵循“诚实申请、公开受理、公正立项、择优支持、科学管理、讲求实效”的原则。

第三条依据《江苏省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确定的支持范围与对象,省科技厅会同财政厅编制江苏省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年度项目指南,并提出项目申报要求。

第二章项目申报

第四条申报单位按成果转化资金的项目指南及申报要求,编制项目建议书,提供相应的申报材料,逐级报省辖市科技局;经省辖市科技局、财政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签署推荐意见后,由省辖市科技局统一报省科技厅。在宁的省直和中央部属单位也可直接向省科技厅申报。

第五条一个申报单位在同一年度内只能申请一项成果转化资金项目,并根据项目的不同情况,申请相应的支持方式。申报成果转化资金项目应提供以下有关材料:

(一)江苏省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项目建议书;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企业与技术依托方的合作协议;

(四)企业上两年度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及报表附注(复印件)等;

(五)可以说明项目技术状况的证明文件,包括科技成果鉴定证书、查新报告、检测报告、专利证书或其他技术权益证明等。

已进入可行性论证的项目,需提交可行性研究报告及相关附件材料。

第六条申报单位及推荐部门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确保提供的材料真实可靠。如弄虚作假,一经查明,取消其申报资格。

第七条省科技厅采取公开方式常年受理项目申报,并建立项目管理信息系统。

第三章立项审批

第八条省科技厅依据申报的条件与要求,对项目申报的主体及申报材料的具体内容进行形式审查。

第九条省科技厅对形式审查合格的项目组织专家进行咨询。

第十条省科技厅根据专家的咨询意见,按照成熟一项论证一项的原则,通知相关单位编制成果转化资金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十一条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经省辖市科技局、财政局审核并出具地方匹配资金承诺证明后,由省辖市科技局报省科技厅。

第十二条省科技厅组织专家对提交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项目进行实地考察,并逐一进行可行性论证。

第十三条在专家咨询和可行性论证中,严格执行专家回避制度和保密制度,以及《江苏省科技计划项目评估评审行为准则与督查办法》(苏科监[2003]01号文)的有关规定。

第十四条对通过可行性论证的项目,由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提出立项及经费安排建议,报江苏省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管理协调小组审定。

第十五条经审定的项目,采取适当形式予以公示,无异议的项目,由省科技厅、财政厅下达立项批复,并签订项目合同。项目经费由省财政厅根据项目合同,直接拨付到项目实施单位。

第四章实施管理与验收

第十六条省科技厅会财政厅对项目的实施进行跟踪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项目进展情况,审核项目年度经费预算,提出核拨项目经费建议,审查项目经费决算;

(二)组织项目中期检查和结题验收;

(三)聘请专家或委托中介机构作为项目监理,对重大项目进行全过程监督;

(四)向成果转化资金管理协调小组报告重大项目总体进展情况,提出相关的建议。

第十七条省辖市科技局、财政局受省科技厅、财政厅的委托,承担项目的组织实施管理责任,其主要职责是:

(一)落实项目合同约定支付的配套经费;

(二)定期报告项目执行情况和年度经费使用情况,监督检查经费使用和财务管理情况,协调项目的实施管理;

(三)及时报告重大项目进展及实施中需协调解决的重大问题;

第十八条项目实施单位具体负责项目的实施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严格执行可行性研究报告和项目合同书,切实完成项目的目标任务;

(二)根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项目合同书的要求,落实自筹资金、设施条件及相关人员,保障项目顺利实施;

(三)接受对项目的检查和评估,准确提供相关数据和资料;同时每半年报送项目进展及经费使用情况报告;

(四)及时报告项目执行中出现的重大问题,并加强知识产权的保护与管理。

第十九条项目实施中如有重大调整,项目实施单位必须及时经省辖市科技局、财政局,向省科技厅、财政厅提出调整的申请。调整批复内容视同对合同内容的调整或补充,作为项目检查验收的依据。

第二十条对检查发现有问题的项目,省科技厅、财政厅将视情况采取缓拨、减拨、停拨后续资金或中止项目合同等措施予以纠正。有严重弄虚作假行为的项目,将追回拨款,并追究有关方面责任。

第二十一条项目实施单位在完成项目合同预定的目标任务后,向省辖市科技局提出验收申请。省辖市科技局依据项目合同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对项目确已完成预定目标任务的,签署同意进行验收的意见后,由省辖市科技局报省科技厅。具体的验收管理参照《江苏省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管理办法》(苏科计[2002]431号)执行。

第二十二条省科技厅会财政厅批复项目的验收结果,并报成果转化资金管理协调小组。

第五章知识产权管理

第二十三条项目实施单位要建立和完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对项目执行过程中产生的研究成果要及时申请知识产权保护,并给予有效管理和充分使用。项目实施单位必须与有关人员签订技术秘密保护协议,防止项目的主要参与人员在科研任务尚未结束前要求调离、辞职,导致该项目所涉及的技术秘密泄漏。

第二十四条项目实施单位要加强项目研究成果的保密工作,对需要以技术秘密方式保护的研究成果,要按《科学技术保密规定》制定技术秘密的保护方案,采取相关的保护措施。

第二十五条项目实施过程中依法取得的知识产权,参照国家科技部《关于加强国家科技计划知识产权管理工作的规定》等有关规定执行。

科技成果转化管理例6

中图分类号:G30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9031(2008)09-0052-05

据国家教育部有关资料统计,近几年我国高校每年科技成果有几万项,而真正实现成果转化与产业化的却不到10%,远远低于发达国家60%-80%的水平。[1]虽然高校的科研成果属于技术创新,而产业化则属于成果转化,二者是不同的,但从经济学的角度看,二者的关系却是另一番景象:科研成果如果不能够转化为具有经济效益的生产力,那么其对社会的发展便没有直接的贡献,此项技术创新也就不具备经济意义。应引起注意的是,在发达国家,经济增长的最主要推动力就是科技创新及其成果转化,以美国为例,超过50%的经济增长是依靠对科技创新及其成果转化的大量投资产生的。[2]由此观之,我国高校科技成果转化率的低下对经济发展而言无疑是不利的。

那么如何提高高校科技成果的转化,法律政策环境的差别会多大程度的影响这种转化效果,高校科技成果转化的顺畅与否会如何影响经济?我们可以参鉴一下美、日两国的经验教训。

一、美、日两国在高校科技成果转化中的成功经验如何

在20世纪80年代以前,美国绝大多数大学对知识产权经营非常陌生,有的甚至持极端的排斥态度。20世纪70年代后,因为日本经济的崛起,美国的企业在许多产业领域被击败,美国的经济萎靡不振,美国国内震动很大,甚至国民都开始对美国丧失信心。当时,美国各界对此进行了深刻的反思,最终认为,美国大学不注重知识产权的经营,大量有价值的科技成果得不到及时转化是造成本国经济失败的一个重要原因。据统计,1980年,由于制度性的缺陷,仅有5%的科技成果被转移到企业界,效率极其低下。[3]认识到法律环境对大学科技成果转化和经济发展的重大影响之后,美国国会于1980年12月12日迅速通过了由参议员Birch Bayh和Robert Dole提出的《专利和商标法修正案》,即著名的《拜杜法案》,该法为大学经营知识产权提供了直接的法律依据和政策激励。《拜杜法案》通过后,大学反应热烈,纷纷设立专门的知识产权经营机构,以至于知识产权经营成为近20多年来发生在美国大学的一个蔚为壮观的景象。实际上,现在全美排名前100位的研究型大学都在经营知识产权。[4]同时,由于高校产生的科技成果往往在质量上大大高于企业界,故此,尽管高校的科技成果在数量上并不占绝对优势(如2000年大学获得的专利数仅占全美当年专利数量的2%),但对社会的贡献却是巨大的。[5]值得注意的是,虽然美国《拜杜法案》的通过生效极大地促进了大学科技成果的转化,但并没有导致大学科技成果质量的下降。而对于那些在法案生效后才开始尝试申请专利的大学,科技成果的质量甚至是明显上升的。[6]

由于美国注重大学的科技成果转化,在法律环境层面为大学的科技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提供激励,美国的科技水准得以迅速上升,终于在20世纪末世界发达国家普遍经济不景气的情境下,凭借知识经济而依然保持持续繁荣,开创了信息时代经济发展的新模式。在这一过程中可以看到,法律环境的改善使美国大学有了科研的热情和成果转化的积极性,并使相应高科技产业迅速发展壮大,最终协同创造了美国的经济发展神话。其中,依托斯坦福大学和加州大学等高校的硅谷的发展过程就是鲜明的一例。

反观日本,20世纪80年代经济的表面繁华掩盖住了日本国内的科技创新法律环境的缺陷,国民盲目的自大也一定程度上虚浮了大学的进取精神,日本原初“技术立国”的锐气不再。在不能进行产业升级的情况下,狂热的资本开始集中投资于房地产,造成了日本80年代末的经济泡沫。当投资者意识到日本经济增长方式的缺陷后,泡沫也随之破碎,日本经济一落千丈,并殃及本国经济发展达10余年,教训极其惨痛。经研究,其实即便在泡沫膨胀期,日本大学的科研经费只仅次于美国,在世界科学杂志上的数量也仅次于美国。然而,在大学技术转移方面,日本直到1998年效仿美国《拜杜法案》的《技术转移促进法》的出台,日本大学的科技成果转化方面才有了明显的起色,但已经落后了美国近20年,其间仓海桑田,令人感叹。[7]

二、我国高校科技成果转化率低下的原因分析

随着时代的变迁,培养人才、科学研究和服务社会已经成为公认的现代大学的三大职能。我国《高等教育法》第三十一条也明确规定,大学应当“开展教学、科研和社会服务”。可见,在经济全球化的时代背景下,大学具有不可推卸的社会责任,我国大学科技成果转化方面的尴尬现状应予改变。

当然,我国大学科技成果转化的低效反映了我国大学办学理念和体制上的缺陷,也显露了我国相应法律政策规范的缺失。那么究竟是哪些原因造成了我国大学的创新不足和转化低效,笔者认为主要体现在如下三方面。

1.我国大学的办学理念和管理体制上存在着不足。首先,我国大学教职人员的激励机制没有与时俱进,教职人员的职称评定过于看重论文的发表数量,不重视对科技研发的表彰,从根本上打击了广大科研人员科技创新的热情。其次,我国大学虽然拥有数量庞大的高质量科研人员,但很少有人懂得科技成果转化的操作流程,大学没有提供相应的服务,导致大量的科技成果不能得到及时转化。再次,我国的大学没有为教职人员的科技创新寻求社会广泛的资金赞助,没有在科研人员和企业之间架起桥梁,使得我国大学的科技创新无序杂乱,随意性过强,商业价值不足。最后,我国的大学不注重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的孵化服务,使得已有的大学科技成果往往因为缺少支持而得不到转化,白白浪费了已耗的资源。

2.我国对大学科技成果转化的法律建设滞后,存在着权利的模糊和错配,影响了高校科技创新和成果转化的效率。在现阶段,我国的法律规范明显存在如下的缺陷:第一,我国对职务发明所涉及的知识产权的权利归属规定模糊,既不能激发科研人员的积极性,又引发了更多的争端,增大了技术转化的成本,虽然一定意义上讲灵活变通对权利归属的界定有其相应的积极意义,但是法律的大忌就是不明确,良好的法律应该对人的行为具有指引功能,使行为人在事前就可预见自己行为的法律效果,因此我国职务发明的权利归属的法律规定应该纠正。第二,法律应该在清楚界定知识产权的权利归属问题的同时确立对职务发明作出重要贡献的个人的激励机制,我国虽然具有此类规范,但是因为立法位阶比较低,规定过于笼统和单薄,所以实施的效果不尽人意。我国高校自发性的对个人的激励随意性很大,加之高校体制管理上的其它弊端,使个人的贡献不能得到充分的认可,进一步阻碍了高校科技创新和成果转化的顺利进行。第三,我国法律对大学科技成果转化的规定没有体现国家的知识产权战略安排,缺少对高校科技成果转化的督促和问责机制。

3.我国的资本市场结构扭曲,没有为大学的科技成果转化提供良好的融资环境。我国政府在资本市场的构建上一直心怀顾忌,具有多种原因。在国家资本市场的布局上,我们不难发现政府如下的逻辑:国家政治制度的维持需要国有企业的壮大,所以要支持国企;国企的发展离不开金融机构尤其是银行的支持,所以要维护国有银行;国有银行的地位维持需要国家对间接融资进行扶持,所以需要政府出面对直接融资压制。而压制直接融资虽然表面上看算是达到了一定的政治目的,但却也同时剥夺了绝大多数中小企业的发展机会,使国家的经济发展日益扭曲。显而易见,现在政府的经济发展策略虽然在一定意义上看是高效的,也符合凯恩斯的经济学原理,但是在涉及高科技成果转化这一问题上,政府的经济发展模式遇到了挑战:一方面,国家需要高科技成果的转化来创造新的经济增长点,维护良好的经济发展势态,另一方面,国家又因自身的法律环境而不得不在资本市场上对高科技产业的发展进行抑制、甚至打压,致使科技成果转化的效率低下。当前,这种局面急需改变。

三、提高我国高校科技成果转化率的建议

1.完善立法,尽快制定一部专门的大学科技成果转化的法规,使大学科技成果转化有法可依。到目前为止,我国尚没有一部完善的《国家技术转移法》。在促进技术创新方面,虽有《科学技术进步法》、《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等,但这些法律并没有专门规定国家资助产生的科技成果的归属、披露、监督等内容。专门针对国家技术转移的规定仅有2002年国家科技部和财政部出台的《关于国家科研计划项目研究成果知识产权管理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尽管该《规定》对国家投入的研究开发项目的知识产权管理作了较详细规定,其核心也是“放权让利”。[8]但是应当看到,《规定》存在严重的法律缺陷:《规定》只能约束科技部和财政部资助的对象,无权约束其它部门和地方政府以其资金资助形成的知识产权;《规定》在明确将知识产权授予项目承担单位后没有规定相应的监督措施,如对项目承担单位申请知识产权保护没有时间要求,项目承担单位在没有有效转让知识产权时缺乏处理措施等。另外,虽然《规定》作出“放权让利”的规定,但是对于国家资助项目形成的知识产权按我国法律规定一般应属国家所有,而对于国家所有的财产,在无法律明确允许转让的情况下,科技部和财政部无权将国有财产“授予科研项目承担单位”。可见,由于《规定》法律位阶较低,连规范本身的合法性都存在问题。故此可以说,对于技术转让的重要性,在立法层面并没有受到足够的重视。

笔者认为,在立法层面上,明确科技成果归属和利益关系,是高校实施知识产权保护的第一步。笔者主张借鉴美国的“权利归雇主”的原则。理由是:以发达国家知识产权立法的法律发展趋势看,虽然一些发达国家没有在法律上规定权利归雇主,并且雇员往往被授权可以就利用大学设施产生的发明申请专利,如芬兰、瑞典、冰岛、瑞士、意大利等,但更多国家更倾向于将专利的申请权赋予大学,如澳大利亚、比利时、丹麦、法国、德国、荷兰、爱尔兰、挪威、波兰、西班牙、英国等。对于权利归属的原则,日本曾经在经济泡沫膨胀时代主张权利归个人,以为这种权利的归属界定对科研人员的激励效应更明显,实践表明这种界定是失败的,因为离开校方的经济支持和管理服务,科技成果转化的效率极其低下,对发明人的权利在法律加以承认并不具备现实的积极效果。其实,日本这一规定是对德国法律盲目借鉴的结果,而实际上,即便在2001年以前,德国在处理方式上也具有一定的灵活性。尤其值得注意的是,2001年德国已通过立法明确规定此种专利权归大学。[9]

2.引导大学制定高效的激励政策,如利益分配方面的一些措施。制定好的激励政策,能充分调动各方的积极性,加速大学科技成果的转化。我国教育部虽然在1999年制定的《高等学校知识产权保护管理规定》第26条明确规定:高等学校的知识产权或职务发明创造、职务技术成果转让给他人或许可他人使用的,应当从转让或许可他人使用所得的净收入中,提取不低于20%的比例,对完成该项职务发明创造、职务、技术成果及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给予奖励;对实施产业化的可以从转化收入中提取不低于30%的比例作为奖酬。但是此规定同样存在两大弊病:一是对发明者的奖励问题,这一规定仅仅在措辞上用了“可以”而已,加之此部门规章的法律效力的位阶本身就较低,致使这一规范在实践中形同虚设;二是此规定并未给发明者所在院系相应的利益分配权,使得发明者往往不但在发明过程中难以得到院系的支持,甚至会遇到院系的阻挠,最终难于实现科技创新和成果转化。

对此,美国的经验可供借鉴。其实,美国并没有通过立法明确规定激励机制,而实践中却普遍存在一些行之有效的方法。比如实行利益划分的“三三制原则”,即:专利使用费净收后的现金分配途径,1/3给发明者,1/3给发明者所在的部门,1/3给发明者的学校,发明人和发明人所在院系参与分享专利许可收入。这样做的好处是:允许发明人分享收入,会激励教师不断披露发明,并配合随后的专利申请和许可工作,允许发明人所在院系分享收入,会促使发明人所在院系支持发明人的科技创新和成果转化,并同时提升发明人在院系中的地位和声望。[10]

3.更新高校管理理念,完善高校的管理体制,引导和保障科技创新和成果的转化。如在高校评职管理机制上,应尽快废除简单的以学术论文作为评职唯一标准的狭隘做法,将高校教师的科技创新及转化业绩作为重要的评价因素。其实,国外很多大学支持学校教职人员积极进行科技创新和成果转化,甚至有的学校鼓励教职人员走出校门创业,如果教职人员创业成功,会成为今后晋职的重要砝码。其典型代表如爱尔兰的圣三一大学。再如,在高校科研的引导上,大学应注重引导校方的科研方向,使其更直接作用于社会。如以美国大学为例,为了促成大学与社会尤其是企业的良好沟通,令教职人员的研究更有针对性,学校专门设立了负责学校科研管理的资助研究办公室(OSR),OSR负责学校科研的前端工作,代表学校签订横向和纵向的研究协议。这里所说的横向协议指大学和企业间的协议,纵向协议指政府和大学间的协议。美国有的大学将横向和纵向的研究协议都划归OSR负责,例如哈佛大学,而有的大学则在产学合作中推行“一站式”服务,把横向研究协议从OSR中剥离出来,划归技术许可办公室(OTL)管辖,例如斯坦福大学。除此之外,美国大学还为有价值的科技成果提供一种孵化服务,校方提供的这种孵化服务的内容既包括技术“转移”前的技术孵化,又包括技术“转移”后的企业孵化。服务的内容比较广泛,主要有:将技术发明孵化到可展示的原型阶段,以吸引投资者,为企业起草商业计划书,引入风险资本,帮助企业招募管理团队,凭借所持股权进入创业企业的董事会和行使投票权等。

4.建立专门的负责大学科技成果转化的机构,组织负责实施。比如帮助发明人联系转让工作、提供支持,如联系法律、商务、事务顾问,也帮忙联系融资、寻找投资公司,使学校和发明人一起尽快让成果得到转化等。在这个问题上,美国大学处理得比较好,专门设立了大学科技成果转化的机构。其实,在实践探索过程中,美国大学技术转移机构曾经创造过三种运作模式:第一种是威斯康星校友研究基金会(Wisconsi Alumni Research Foundation,简称WARF)模式。该基金会虽然是该大学的附属机构,但与大学分开,享有独立的法律地位。第二种是麻省理工学院首创的第三方模式,由加州大学伯克利校区教授Cottrell建立研究公司 (Research Corporation,简称RC),独立于所有大学,l937年麻省理工学院与RC签署协议,将学院的发明提交给RC,由RC负责专利申请和许可事宜,收入与麻省理工学院四六分成。第三种是斯坦福大学首创的技术许可办公室(Office of Technology Licensing,简称OTL)模式,即由学校出面申请这些发明的专利,再把专利许可给企业界,给学校带来可观的收入。[11]前两种模式由于自身的缺点最后未能推广。目前,斯坦福大学首创的OTL模式运行最为成功,也成为当代美国大学技术转移的标准模式。这一模式的特点是:OTL隶属于大学,代表大学管理知识产权事务,取得的技术移转收益在扣除日常管理费用之后,全部交由校方和发明人分享,体现多方共赢、利益共享的原则,并使大学教育研究工作与技术转移之间形成良性循环。更为重要的是,OTL具有独立的地位,完全采用企业化的运作方式,将专利营销放在首位,自收自支,自主经营。大学只是在OTL成立时给予一次性启动资金,以后运作的所有费用都必须在管理和经营中自行寻求解决。一项发明披露后,是否申请专利,寻找合适的企业以及进行《专利许可协议》谈判等等,都由OTL自主决定,而专利申请的具体事宜,OTL通常委托校外专利事务所办理。因为机构人员具有相应的法律和技术知识,极大的提高了科技成果的转化效率。[12]笔者认为,这一模式值得我国大学借鉴。

5.完善我国的资本市场,尽快为中小高科技企业发展提供适宜的生存土壤。在美国,还存在这样一种现象,因为一些大学科技成果转化经营的比较成功,所以这些学校周围也聚集了大量的风险资本,比如斯坦福大学和麻省理工大学,在这种情况下,风险资本往往自愿提供大学科技成果转化的资金支持和技术服务。而在我国,政府对金融的管制一向很严格,风险资本的存在合法性都尚存疑问,致使中小高科技企业很少能得到风险资本的支持。可见,如果国家不积极完善国内的资本市场,届时可能会使我国的高校科技成果转化面临一种尴尬的处境:即如果国内法律环境继续抑制国有金融机构对类似为达成高校科技成果转化而创建的中小企业的融资,那么国际风险资本或国际金融巨头就可能充分的利用此一机会,甚至会通过产权转让而获得相应的技术和权利,并进一步影响甚至控制我国的经济。当然,国家可以通过制定法律限制技术对外的转让,但是如果这样的话,没有了充分资金支持的科技成果又怎能顺利转化,科研人员的积极性又怎样调动?由此可见,国家对高校科技成果转化应承担责任,应该及时畅通高校科技成果转化所需要的融资渠道。笔者认为,对于这一问题,最好在法律层面加以解决,以排除现阶段仍存在的一些非理性干扰。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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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翟海涛.美国大学技术转移机构探析及对我国的启示[J].电子知识产权,2007,(12).

Legislation Concerning Promoting University Scientific Achievement Transformation and Study on Management Policy

ZHANG Wan-bin,LUO Hai-shan

科技成果转化管理例7

[分类号]G356.8

1 引言

1987年,美国软件工程学会(SEI)推出了CMM/CMMI能力成熟度模型,用于衡量软件开发实践的成熟度。20世纪90年代,国外掀起一股研究管理成熟度的热潮,常见的模型已发展到30多种,比较有代表性的主要有:Berkeley(PM)2、Ca-PMMM、5级MF-PMMM、5级PMS-PMMM、4级KM-PMMM、5级K-PMMM以及PMI开发的OPM3、4级认证体系IPMA等。

我国学者在知识管理成熟度方面做了初步的研究,如胡翠红从技术演进、技术发展以及主动性演变三个角度描述了知识管理技术成熟度模型;彭理莉提出企业知识管理能力成熟度模型,并构建了企业知识管理能力成熟度评价的指标体系;蔡韬构建了―个新的知识管理成熟度模型;曹颖介绍了毕马威(KPMG)知识管理框架评估体系、微软的知识管理rr顾问和西门子的KMMM。

国防工业的科技成果向商业化、产业化转化是通过军民相互转化、军民融合与共建等形式聚集人才、资金、资源等力量推动的,是一个多主体合作的转化模式。其对于衡量组织知识管理水平、描述知识管理组织成熟程度具有现实意义,为知识管理组织提供了一个可测量、比较、提升的手段和工具。中国空间技术研究院北京控制工程研究所虽然通过了cMM的3级认证,但它是关于系统工程项目的,而非科技成果转化知识管理项目。国内关于国防军工行业成熟度模型的研究很少,最为深入的应属肖勇构建的国防系统工程实施能力成熟度评价模型,而关于国防军工行业知识管理成熟度模型的研究目前尚未见有成果发表。因此,笔者从一个更为深入的视角研究国防工业的知识管理成熟度模型,这是一项开拓性的研究,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2 国防工业科技成果转化知识管理组织成熟度内涵及影响因素

2.1国防工业科技成果转化知识管理组织成熟度内涵

国防工业科技成果转化知识管理组织成熟度是指国防工业科技成果转化知识管理组织开发、实施知识管理项目组织的过程被明确定义、管理、测量和控制的有效程度,衡量包括知识识别与对接、学习与共享、整合与对接的知识管理全过程对国防工业科技成果转化的推动作用,评价国防工业科技成果转化组织结构的完备性与功能的有效性。即国防工业科技成果转化知识管理组织的成熟度包括结构成熟度、过程成熟度与功能成熟度三个部分:

2.1.1结构成熟度指组织结构的扁平化与完善性对于知识管理的支持力度。扁平化的组织通过压缩组织层级缩短组织知识流动通道,提升组织知识转移的效率;完善的组织结构能提供有力的知识流动和更新促进机制及知识管理平台通道,实现知识的溢出价值。

2.1.2过程成熟度是对知识管理组织过程的综合有效性的考察。知识管理的推进过程是一个复杂交叉的过程,主要包括知识识别与对接、知识学习与共享、知识整合与创新等几个阶段,知识管理组织的绩效体现为一种综合绩效和综合能力。

2.1.3功能成熟度指组织具有柔性、抗风险能力、修复能力以及拓展能力等,即知识管理组织是一个动态的自组织结构,能够自创生、自复制、自发展。功能成熟度的等级高低是组织发展的高级化体现,也是组织内部高度协同的综合发展结果。

2.2国防工业科技成果转化知识管理组织成熟度影响因素

国防工业科技成果转化知识管理组织是一个动态复杂的网络化组织,其成熟度也因动态、复杂、网络化等组织特征的作用,具有一些独特的影响因素。

2.2.1政府主导性国防工业科技成果转化由于对国家的安全稳定和经济发展具有重要的保证与推动作用,是国家产业发展的主导者,因此,政府机构和事业机构在国防工业科技成果转化知识管理中起着引导调控作用和环境建设作用。

2.2.2军民融合性 国防工业科技成果转化是一个军民相互转化、军民融合与共建的过程,其知识管理也需要军民的共同参与,而军民主体也是构成国防工业科技成果转化知识管理组织的网络节点,军民联系是维系知识管理组织内部关系的关键。

2.2.3企业主体性企业是国防工业科技成果转化的主体,是国防工业科技成果转化知识管理的最主要参与者和知识价值的最终实现者。企业的研发能力、生产能力、市场开发能力、联盟能力是影响国防工业科技成果转化效率的关键,企业的知识管理能力是国防工业科技成果转化知识管理组织知识管理能力的重要组成部分。

2.2.4动态适应性 因国防工业科技成果转化知识管理组织是一个由多主体、多联系构成的复杂模块化网络结构,故其具有动态适应的基础与前提。而国防安全和世界局势的剧变和经济的迅速发展又提出了国防工业科技成果转化知识管理组织的动态适应性需求。

3 国防工业科技成果转化知识管理组织的三层结构

国防工业科技成果转化知识管理组织是一个动态结构的复杂功能实现的组织模式,是一个由不同的功能Agent和结构Agent构成的模块化网络架构,包括三个层次的组织关系:总体联结、多主体联结、主体内联结,如图1所示:

三个层面的组织关系既是一种包含、领导关系,又是一种嵌入、穿插关系。三个层面的组织关系通过纵向与横向的多种联结关系形成一个多节点、多维的立体网络结构,节点就是组织中的结构Agem,联结关系则由功能Agent维系。若干结构Agent和功能Agent以一定的组织结构综合体现,形成了具有完整功能的网络模块,而模块之间又通过更强的功能联结形成国防工业科技成果转化知识管理组织的完整体系。

3.1总体联结

总体联结是指网络模块通过功能Agent联结而成的国防工业科技成果转化知识管理组织完整体系的综合过程。国防工业科技成果转化知识管理模块包括产学研联合模块、产中金联合模块、产金联合模块、多产联盟模块等各种模块联结方式,而总体联结就是指通过政府的引导和指令调控,将各种不同的网络模块纳入国防工业科技成果转化知识管理组织体系,并加以融合贯通,形成一个有机整体。总体联结虽包含自组织过程,但更主要的是利用政府机构的政策引导和行政调控功能加以整合的他组织过程。总体联结强调的是政府机构在国防工业科技成果转化知识管理组织中的特殊作用。其层面的成熟度主要受政府主导性影响。

3.2多主体联结

多主体联结是指多个主体以网络节点形式通过功能Agent联结从而构成国防工业科技成果转化知识管理组织的网络模块的过程。网络模块具有各种不同的

逻辑结构,而物理结构则更是随着科技成果转化知识管理的需求而动态变化。我国科技成果转化主要有拥有者自行转化、转让转化、合作转化和孵化器转化等几种形式,自行转化需要企业、金融机构的参与;转让转化与合作转化需要多个企业和中介、金融机构等的参与;孵化器转化则主要体现中介职能与政府职能。不同的转化形式也就是不同的科技成果转化知识管理网络模块,如自行转化形式的结构Agent包括企业A-gent、金融机构Agent,而功能Agent则包括知识识别与对接Agent、知识学习与共享Agent、知识整合与创新Agent、金融支持Agent、成果推介Agent等。多主体联结主要表现为自组织过程,强调的是在利益驱动和激励下,不同的科技成果转化知识管理主体之间自行知识对接、共享和参与主体的主观能动作用及经济运行的组织功能。在多主体联结层面上,军民融合是其主题,多主体联结层面的成熟度主要受军民融合性影响。

3.3主体内联结

主体内联结是指各国防工业科技成果转化知识管理主体内部的知识管理活动的联结,是各主体形成具有一定功能的结构Agent的前提条件。国防工业科技成果转化知识管理组织的主体包括官(政府机构与相关事业机构)、产(军工企业和民品企业)、学(高等学府)、研(研究机构)、金(银行、风险投资)、中(中介机构、孵化器)等几个主要部分,其中产是国防工业科技成果转化知识管理组织的最重要参与主体,是科技成果转化有效实施的行为主体,是组织知识实现价值转化的直接实现者。不同的主体内部知识联结方式不同,知识管理的重点与关键域也不一样。主体内联结强调的是企业主体内知识的有效管理是国防工业科技成果转化知识管理的基础。在主体内联结层面上,其成熟度主要受企业主体地位的保证程度影响。

4 成熟度模型梅建

4.1国防工业科技成果转化知识管理组织成熟度模型构建的总体思路

笔者拟通过研究建立一个集全过程、多方位、多领域、多主体、多层级、多功能评价于一体的国防工业科技成果转化知识管理组织成熟度评价系统。其“综合性”表现在:①全过程:综合考察国防工业科技成果转化知识管理组织的知识识别与对接、知识学习与共享、知识整合与创新的全知识管理过程和科技成果转化的对接、中试、批量生产、商业化、产业化全过程的相融合程度;②多方位:从国防工业科技成果转化知识管理组织的结构、过程和功能三种视角全方位评价知识管理组织的成熟度,研究组织的结构科学性、过程合理性和功能自组织;③多领域:从国防工业的航天、航空、兵器、电子、船舶和核工业六大领域的综合视角考虑,评价领域内部和领域间的知识管理组织水平;④多主体:从官、产、学、研、金、中6种国防工业科技成果转化知识管理的主要参与主体,研究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知识的流动和扩散效率,从军民相互转化和军民融合视角考虑具有国防特色的军民科技成果转化的知识管理水平;⑤多层级:从国防工业科技成果转化知识管理组织内部的知识联结关系三层级,研究通过组织在国防工业科技成果转化知识管理的不同层面实现有效知识管理的水平;⑥多功能:研究国防工业科技成果转化知识管理组织的成熟度的目标不仅是作出等级界定,更重要的是寻找关键过程域和最佳实践,为提升知识管理水平提出理论与实践指导。

4.2国防工业科技成果转化知识管理组织成熟度模型的基本结构

国防工业科技成果转化知识管理组织成熟度模型的基本结构(见图2)包括:①定义组织成熟度水平。通常不同的成熟度模型由不同的成熟度水平等级组成,每个成熟度水平都是一个明确定义的进化平台,它构建并制度化了组织提高知识管理组织能力的等级。②定义组织过程域。每个成熟度水平都由若干个过程域组成。过程域识别了必须制度化才能实现的相应成熟度水平以及一个组织应该实施的提高其知识管理组织能力的知识管理实践。③定义组织过程域目标。每个组织过程域包括了若干个要实现的目标。这些目标构成了组织实施过程域的知识管理实践应该满足的要求,集中体现了过程域的范围边界和意图。因此,组织过程域目标就是实施一个过程域的最佳实践所应达到的组织状态,它概括了该过程域被实施和制度化所必须存在的状态。当包括在一个成熟度水平中的所有过程域目标都实现时,组织的知识管理组织能力就能达到一个新的成熟度水平。④提炼知识管理组织最佳实践。每一个过程域都是由对满足其目标发挥作用的最佳实践来描述的,这些最佳实践共同发挥作用时,能够完成组织过程域的目标。每个组织过程域的知识管理组织实践为提高组织的知识管理能力提供了具体的行动指南。

4.3国防工业科技成果转化知识管理组织的成熟度模型

4.3.1 组织成熟度等级水平及其特点 综合考虑国防工业科技成果转化知识管理组织成熟度评价的目标和知识管理组织的特点,可将组织成熟度分为知识管理组织无序阶段、知识管理组织反应阶段、知识管理组织意识阶段、知识管理组织确认阶段和知识管理组织无隙阶段。

・知识管理组织无序阶段。组织一般没有采用任何专门的知识管理机构、人员和专业的知识管理方法来处理组织内外的知识,没有具体的知识管理过程被定义,不能实现军民的知识交流与官、产、学、研、金的知识沟通,无法贯穿总体联结、多主体联结和主体内联结的知识维系,国防工业科技成果转化知识管理组织内的知识共享和创新完全依靠个人的习惯和努力。

・知识管理组织反应阶段。组织对知识管理有所认识,认识到知识必须加以管理才能充分发挥作用;对日常所用知识已经文本化,但知识创新仍属于特殊行为;技术上存在基本的知识记录系统,但数据格式仍然不规范,数据集成层次比较低,知识浪费现象比较严重。军民知识沟通和官、产、学、研、金知识交流仍处于被动、偶然状态,知识在主体内的联结能基本完成,但多主体间和总体联结上的知识转移仍旧很难实现,知识的有效组织与管理只在小范围内实现。

・知识管理组织意识阶段。组织内有专门的组织推进知识管理建设;有透明的知识管理和维护机制,存在逻辑化的知识内容结构,知识内容不断增长并得到有效的维护;在技术上具备了基本的信息系统,实现了对知识的单点访问能力,但知识仍没有得到有效集成。多主体间的知识沟通虽已通过有意识的知识管理组织活动加以解决,但总体上还不能使知识共享普遍实现。

・知识管理组织确认阶段。组织内主体和人员能够随时随地的使用和学习知识,知识应用和共享给科技成果转化带来了明显的收益,并得到了定量评估;技术上建立了整合的知识基础结构,知识内容与业务过程得到了有效集成。多主体之间的知识沟通已能在一定程度上顺畅流通,总体上的知识联结也基本能够完成。军民相互转化和军民融合共建有一定基础。

・知识管理组织无隙阶段。共享文化已经制度化;组织在决策、管理和运作的各个层次都和知识紧密结合,知识过程持续改善,知识内容不断创新;知识管理技术具备了知识表示、知识挖掘和商业智能的能力,知识管理技术成为组织的核心力量。知识在国防工业系统内部能广泛交流、系统共享,知识流动无任何障碍,知识管理组织联结达无隙状态,知识管理对提升国防工业科技成果转化能力起关键作用。

4.3.2知识管理组织过程域与过程域目标

・知识管理组织过程域。根据上述知识管理组织成熟度等级水平的界定,以及对国防工业科技成果转化知识管理组织内涵、目标、结构、特点及成熟度评价的总体思路的分析,可确定国防工业科技成果转化知识管理组织的各等级水平下的过程域,如图3所示:

・知识管理组织过程域目标。在不同的知识管理组织成熟度等级水平上,通过不同的过程域实现不同的过程域目标,如表I所示:

科技成果转化管理例8

中图分类号:DF413.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8500(2013)08-0112-02

一、新疆农业科技成果转化示范基地建设现状

科技成果转化示范基地是科技成果转化推广的有效载体,是增强科技工作集成度、显示度的最有效的途径。因此,科技成果转化示范基地的建设就成为当前科技工作的主要任务[1]。

一个完善的农业科技成果转化示范基地,是以国家的宏观政策为指导,以有效地推广科技成果为目标,以发展农业农村经济为任务,以创造品牌为特色的现代化管理运行的基地。

自2005年以来,新疆共挂牌建设科技成果转化示范基地39个,其中,农业科技成果转化示范基地36个,主要涉及种植业、渔业和畜牧业。其管理模式主要有政府主导型、科研单位主导型、企业主导型和农村经济合作组织主导型。2012年,农业科技成果转化示范基地现有工作人员1466人,其中固定人员1192人,客座人员274人。固定人员中,成果推广人员构成工作人员的主体部分,占总人数的49%(585人),管理人员和研究人员所占比例分别为12.7%(151人)和17.5%(209人),其他工作人员所占比例为20.7%(247人);在学历结构上,固定人员中有硕士50人、博士6人;在职称结构上,中高级职称人员占38.8%,初级职称人员比例为25.2%。2012年,农业科技成果转化示范基地累计建设投入2396.76万元,其中,科技拨款资金416.8万元,自筹资金1705.76万元。累计培训人数360985人。自主研发成果22项,二次研发成果6项。

二、新疆农业科技成果转化示范基地管理运行存在的主要问题

新疆农业科技成果转化示范基地的建立,虽然取得了一些成效,但在其管理运行机制方面还存在一些问题。

1.资金投入机制还不完善

新疆农业科技成果转化示范基地建设资金投入主体主要有政府、农业企业和农户,投入主体相对比较单一。另外,政府作为引导投入主体还没有完全发挥其效力,没有调动更多的社会投入。就新疆农业科技成果转化示范基地建设目前带动投资情况而言,带动更多的是农业企业的投入,其他社会投入较少。另外,集中资金投向是充分发挥政府资金和政策导向功能,促进基地建设的主要手段,但是就新疆农业科技成果转化示范基地建设资金投入来看,政府资金投入较分散,基地难以形成规模效益。

2.激励约束机制还不健全

科学、高效的激励约束机制是示范基地发展的重要基石。新疆农业科技成果转化示范基地建设中激励约束机制已不能适应新的形势,弊端也逐步显现。

评奖制度还不够完善、奖励办法还不够有效、约束条件还不够合理等。比如在对一些正在建设的示范转化基地,如果在其年度考核之后发现其有很多考核指标不合格,则责令其停止建设,这就会造成资源的严重浪费。

另外,对于示范基地内部,首先是激励方式方法还不够科学。对于各级管理人员的激励方式和程度与其贡献和绩效的相关性较小,收入往往与其行政级别挂钩。其次是约束手段还不够多。缺乏科学完备的各层次人员的考核评价和淘汰机制。

3.考核评估体系还不够合理

新疆农业科技成果转化示范基地建设过程中,对于示范基地建设效果的考核评价,没有一套系统合理的评价指标体系。通过实地调研发现,新疆农业科技成果转化示范基地建设评价只有一套评价指标,没有系统的分类评价指标体系,建设前、建设中、建设后评价指标出现了“一刀切”的现象。对于不同的承担主体、不同技术领域的示范基地也同样用这一套指标进行考核评估。同时,在对农业科技成果转化示范基地进行评价时,许多专家都是疆内专家或者是与示范基地领导有着特殊关系,这就导致了评价结果的不真实性。

4.辐射带动能力还不够强

对于一些规模较小的示范基地,由于其规模较小,其基地产品数量有限,主导产业优势不明显,科技服务能力不强,最终导致围农户的辐射带动效果很明显。另外,对于一些大的示范基地,科技人员更多地服务于基地内部,很少走出去去指导那些需求者。

针对这些问题,必须在宏观环境、投融资结构、人员激励、土地流转和信息传递等方面,建立新型的农业科技成果转化示范基地管理运行机制。

三、构建新疆农业科技成果转化示范基地新型管理运行机制

新疆农业科技成果转化示范基地管理运行过程中,要建立宏观调控机制、资金投入机制、激励机制、土地流转机制和信息传递机制等6个机制,其中,宏观调控机制是方向,资金投入机制是源泉,激励机制是动力,土地流转机制是基础,考核、评审机制是助力,信息传递机制是保障。只有这6个主要机制相互协调,相互配合,才能建立合理、稳定、持续的农业科技成果转化示范基地的管理运行机制,才能使科技成果又好又快的转化,进一步加快农业增效、农民增收的步伐。

1.宏观调控机制

农业科技成果转化的不同阶段,政府与市场发挥着不同的作用。越接近农业科技成果转化的源头,中央政府调控的力度越大;越接近科技成果转化的尽头,地方政府调控的力度越大。农业科技成果转化示范基地的建立,是地方政府促进农业科技成果转化的主要方式之一[3]。

科技成果转化示范基地的有效运行,离不开政府宏观的引导,同样也需要成立一个专门的管理部门,能够统揽全局,把握基地的具体发展方向。

(1)政府的宏观引导。各级政府制定相关的发展规划,要根据区域经济的发展现状和发展特点以及不同承担单位、不同领域、不同阶段、不同目标分别制定不同的规划,使农业科技成果示范基地在不同的发展阶段过程中能够更好的运行。

(2)科技成果转化示范基地工作领导小组的协作运行。相关部门共同组成农业科技成果转化示范基地领导小组,并协商制定基地运行的相关规定、政策和制度,引导基地的各项工作有序的进行,有力的推进各项农业科技新成果的涌现。

2.资金投入机制

科技成果向生产力的转移,资金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作为促进农业科技成果转化方式的农业科技成果转化示范基地的建设及运行,也需要得到资金的支持才能更好地运作[4]。由于农业科技成果转化示范基地的承担主体的不同,其投资模式也有所不同。

政府主导型示范基地和科研单位主导型示范基地是靠政府投资来运作的;企业主导型示范基地主要是基地的股东共同投资或者银行贷款投资建成,共同运作的;对于农民合作社主导的示范基地主要是靠农户以自己的土地、技术或资金入股投资建成的[5]。

随着示范基地运行模式的多样性,政府要建立一个多元化的投融资机制,以建立企业和社会力量投入为主,政府给予相关政策优惠的资金投入机制,不断优化以政府引导投入,企业和社会投入为主的投入机制,在实践中不断探索和完善资金投入机制,不断带动更多的社会投入。另外,对于示范基地建设政府资金投入,政府要重点培养,多个发展。

3.激励机制

(1)建立评奖制度。应定期进行科技成果转化示范基地建设的评比工作,对于建设良好,示范推广效果好的基地给予表彰和奖励,从而推动基地向更高的层次发展。示范基地内部,也应定期对科技人员的工作给予评价,激励其研究推广新的科技成果;对于示范管理良好的农户也应给予奖励。

(2)奖励办法。对于正在运行的示范基地之间,则根据基地建设年度考核成绩进行排名,前几名给予资金和精神奖励;正在建设的示范基地,则根据建设状况统一标准进行考核,对考核良好的示范基地给予精神嘉奖并继续给予资金支持。科技成果转化示范基地内部,科技人员根据科研成果以及科研成果推广的效果设立专门的评价标准,对于成绩显著的科技人员给予物质和精神上的奖励;给予基地内示范推广表现良好农户以物质和精神奖励,以期吸纳更多的农户参与其中。

4.土地流转机制

农业科技成果转化示范基地的高效运行,要打破农户一家一户的小规模经营的格局,实现规模经营,产生规模效益。这一问题的解决就要涉及到土地流转的问题。目前,就新疆而言,可以实行的基地土地流转方式主要有:

(1)租赁制。农户将土地直接出租给农业科技成果转化示范基地承担主体,承担主体根据土地的等级付给农户一定的租金。

(2)划拨制。政府将整治过的土地划拨给有关部门,再进行综合开发。

(3)股份制。农户可以以土地入股,参与到农业科技成果转化示范基地的管理运行,并有权利参与示范基地的经营利润的分红。

5.动态的考核、评审机制

农业科技成果转化示范基地的建设过程中,不可避免的会出现一些问题,那么,这些问题究竟出在哪里,怎样来解决这些问题,这是基地建设中要解决的关键,也是基地得以快速发展的关键。因此,建立示范基地动态的考核、评审机制是很必要的[6]。

成立科技成果转化示范基地评审委员会,主要负责对科技成果的转化效果、推广的情况进行评价,委员会成员由领导小组共同商议决定,主要是本行业的相关专家、行家。其中省外专家要达到委员会成员的2/3。评估过程中采用背靠背的方式进行。评估类型主要有立项评估、年度考核和项目验收。针对不同的项目承担主体,采用不同的评价指标体系,通过专家打分等方式进行考核。对于考核通过的示范基地,给予鼓励和政策支持;对于未通过考核的,则责令其停止。

6.信息传递机制

农业科技成果转化示范基地建立的主要目的就是加快农业科技成果转化,促进农民增收、农业增效。农业科技成果转化示范基地的有效运行,离不开科技成果供给和农户科技需求信息的传递,因此要建立完善的农业科技成果示范基地信息传递机制[7-8]。

(1)政府建立科技成果转化示范基地信息平台。方便不同领域、不同发展阶段的示范基地了解其他基地发展的相关情况以及不同示范基地的发展特色。

(2)示范基地成立农业科技成果转化示范基地信息化办公室。示范基地好的农业科技成果怎样能够更好地传递给农户,以及下一步应该引进怎样的农业科技成果,这就需要一平台来联接。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发挥农业科技成果转化示范基地的作用。因此,要成立农业科技成果转化示范基地信息化办公室,一方面,要定期组织农户对示范基地进行参观;另一方面,基地相关领导人和技术人员要定期对农户进行考察,不仅要了解农户的科技需求,而且要对农户进行指导和培训。

四、结束语

科技成果转化示范基地如何有效运转并发挥其效益,关键在于科学的运行管理。文章在描述新疆农业科技成果转化示范基地管理运行存在的主要问题的基础上,构建了新型农业科技成果转化新型管理运行机制,为新疆农业科技成果转化示范基地的有效管理提供理论指导,为新疆农业科技成果的有效转化提供保障。

参考文献:

[1]张雨.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运行机制[M].北京:中国农业科学技术出版社,2005:153-161.

[2]张雨,高峰.新疆科技特派员制度长效机制的探索[J].农业经济问题,2007(02):144-147.

[3]韩顺杰.大学生科技创新实践基地运行机制研究[J].长春工业大学学报,2008(02):73-75.

[4]吴普特.农业科技园区的战略定位与发展模式[J].中国农业科技导报,2001(03):6-9.

[5]薛庆林.我国区域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运行机制与模式研究[D].天津:天津大学,2008.

科技成果转化管理例9

科教兴国重在创新,创新问题关系到国家和民族的兴衰,日益受到各国的重视。高校具有人才和技术密集优势,承担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占全国近2/3,“863计划”项目占全国的1/3,国家科技攻关项目占全国14%,取得了一大批科技成果。但是,全国高等学校的科研成果有90%以上仍未在生产上发挥作用,清华大学是我国专利大户,国家实行专利法以来,授权的643项专利中得到不同程度应用的也仅占30%,效益较为突出的只有15%。如何把高校的科技成果转化为产业优势、经济优势?政府的宏观调控与推动尤其重要,特别是耗资巨大、企业难以承担风险的大项目,更加需要政府采取措施促进。

1中外政府推动高校科技成果转化的作用

经济发达国家的政府都十分鼓励高校同企业界建立合作关系,并为此投入巨额资金。英国早在1986年10月,宣布了一项投资为4.2亿英镑的资助产学研合作的宏伟计划,规定高校科研机构选定并得到企业资助的研究项目,政府将拨结该项目同样数额的支持经费。美国科学基金会(NSF)白1971年开始,陆续制定了“大学工业合作计划”、“工程研究中心计划”等7个促进高校与企业界结合的计划。美国商务部1990年拨款组织“先进技术计划”,资助那些申请该计划的企业、政府部门、大学都按“食物链”的方式集团化,以确保集团内各成员之间相互了解、密切结合,达到缩短技术从实验室到市场的时间。英国地方政府鼓励大学和企业合作,谢菲尔德市的市长谈到,市政府主要制订一些鼓励政策,如在大学附近设立科学园区,鼓励新兴公司的成立,引导大学教授不要只做纯学术研究,鼓励年轻的学者对中小企业发生兴趣。1996年英国政府启动区域创新战略,其目的是帮助将新思想和新方法转变到商业和公共领域的创新上来。美国大学成为政府认可的教学和科研中心,并得到大量资金。同时,发达国家十分注重制定有关优秀人才引进的政策,他们的做法和经验表明:政府在推动高校和企业的结合上起着重要作用。

中国政府近些年来为推动高校科技成果转化采取了各种方式,如实施火炬计划、星火计划、863计划,组建国家工程(技术)中心,实施产学研联合开发工程等,但在实践中遇到不少困难”]各省市政府也采取了相应措施,促进高校与企业的结合,教育部与科技部共同推进大学科技园的建设香港特区政府1993年成立香港工业科技中心公司,拨款2.5亿元及57130平方米的土地作为兴建中心大楼及租期运作费用,旨在促进科技、学术与工业的结合,但政府在具体的政策上支持力度仍显不够。

地方政府作为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对于高校科技成果向企业转化,推动地方经济乃至整个国家的经济发展负有重要责任。但我国不少地方基础较差,科技投入低,高校创新功能薄弱,力量分散,加上管理体制方面存在的问题,缺少创新人才激励机制,科技成果转化率低。

2关于创新理论的研究

关于创新理论的研究始于二十世纪初,西方的一些学者借用新制度经济学的某些理论观点和研究方法,从社会、政治、经济的宏观角度来解释各国技术创新实绩的差异,重视国家特定因素对于技术变迁过程的重大影响,最有代表性的研究文献首推美籍奥地利经济学家约瑟夫-熊彼特1912年所著的《经济发展理论》,熊彼特在这本著作中明确地将经济发展与创新视为同一物,还将发明与创新区别开来,认为创新是一个社会过程而不仅仅是一种技术的或者经济的现象。熊彼特的有关经济发展是一个以创新为核心的演进过程的观点,为政府、企业制定有效的创新政策提供了理论依据,但没有涉及到政府管理创新对于技术成果转化影响的问题。

美国著名企业史学家小艾尔弗雷德·钱德勒于1977年发表的名著《看得见的手——美国企业的管理革命》,克分论述了企业组织的创新与发展实为管理革命、管理创新的一部分,认为大公司出现之后,管理的复杂化程度提高,从而导致了经理阶层的职业化和高层次管理方式的形成,而这就是人类历史上最伟大的一次管理创新但是钱德勒的研究对象是美国企业的发展,对政府政策对企业管理创新的影响几乎没有涉及。

近些年西方学者发表了大量对创新理论和官产学研的专著、论文,其中影响较大的有A~eartE.Muii"所著的《科技成果转化系统》一书。该书论述了美国联邦政府、高等教育机构以及其他科研机构在科技成果转化中的作用ProctorP、Reid等所著的《美国和德国科技成果转化制度的比较研究》,对德国和美国在国家科技成果转化制度中的组织、管理和执行上的相似与差异进行了探索,并应用具体事例对美国4个主要科技园区的科技成果转化中的动力进行了检验。MichatlHobday所著的《科技创新在东亚》,该书拓宽了传统的创新理论,建立了了解科技后进国家(地区)高科技公司优势和缺点的分析性架构…。铃木所著的《日本的科技成果转化》,该书重新解释了日本的科技变革进程,指出日本科技成果转化主要归功于日本政府的远见卓识的产业政策和大型公司的创新管理技术。但从高校科技成果转化的角度论述政府管理创新问题的论文论著较为少见。

国内学术界近些年来十分关注创新理论的研究,其中冯之浚编著的《国家创新系统的理论与政策》具有代表性,在这部书中,冯之浚等论述了政府对技术创新的引导和抉择的必要性,提出了制度安排及深化政府的体制改革问题。

关于高校科技成果向企业转化途径,国内外学者和实际工作者进行了较为广泛的探讨,美国、英国一些学的主要观点有:(1)高校教师和科研人员向工厂企业流动,高校教师到企业兼职;(2)高校与企业建立合作关系;(3)建立向工厂企业推销科研成果的专门机构;(4)创办大学科技园区,使高校科研成果直接进入园区孵化;(5)创办合作研究中心,与企业界共同开发新技术;(6)建立科技成果交流网,密切高校与企业的联系。国内学者研究的主要内容有:(1)大学的教学、科研与社会职能;(2)影响高校科技成果转化的因素;(3)高校科技成果转化成功的标准;(4)产、学、研一体化研究;(5)大学科技园发展模式等。但国内外对地方政府在高校科技成果向企业转化中的管理创新问题尚欠缺系统论证。

3国家创新体系中地方政府与高校、企业的相互关系同题

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CED)1996年报告中提出:“国家创额体系是政府、企业、大学、研究院所、中介机构等.为了一系列共同的市场和经济目标,通过建设性的作用而构成的机构网络,其主要活动是启发、引进、改造与扩散新技术,创新是这个体系变化和发展的根本动力。”国家创新体系主要构成中的政府、企业、大学、研究院所等,在实现该体系的功能中发挥着各自的作用,并存在合理的相互联系机制。而国家创新体系的变化和发展的根本动力是创新,它包括知识创新、技术创新和管理创新等内容,其中,知识创新是基础,技术创新是核心,管理创新是保证。知识创新是指通过科学研究获得的新的基础科学知识和技术科学知识的过程。高校在知识创新中处于主导地位,这是由高校人才长期以来所形成的科学素养所决定的。他们在我国高层次的学习和工作环境中不仅获得了大量的知识,而且也掌握了科学的研究方法。他们的文化素质,尤其在创造中的理性思维是最突出的特征。正是这样一支知识创造型人才队伍,已经或将成为知识创新的战略资源。技术创新是指企业应用新的知识和新技术、新工艺,采用新的生产方式和经营管理模式,提高产品质量,开发生产新的产品,提供新的服务,占据市场并实现市场价值。企业是技术创新的主体,企业的生存与发展必须以市场为导向,技术创新是企业提高经营管理水平、走出困境和发展壮大的关键,促使企业加强技术研究开发和科技成果的转化与应用,成为技术创新的主体。管理创新是指创造一种新的更有效的资源整合范式,这种范式既可以是新的有效整合资源以达到企业目标和责任的全过程式管理,也可以是新的具体资源整合及目标制定等方面的细节管理。各种组织都能成为本组织管理创新的主体,而从某一特定的行政区域整体来说,地方政府则是管理创新的主体,它对于合理配置创新资源起着宏观调控作用。由此可见,在国家创新体系中,围绕企业的技术创新这个关键,高校的知识创新是基础,地方政府的管理创新是保证。我们以大学科技园为例进一步说明政府与高校科技成果转化的关系问题。

中国大学科技园是政府、高校、企业相互结合,加速高校科技成果转化的一种模式。如前所述,高校具有人才和技术密集优势,取得了相当多的科技成果,如何把高校中的科技成果转化为产业优势、经济优势,大学科技园是一种有效途径我国成功的大学科技园发展模式中,地方政府的支持力度是很大的。沈阳市政府在沈阳海峡两岸科技工业园拨出810亩地,完成六通一平,以低于征地价的每亩3万余元出售给东大软件园。哈尔滨市政府在哈工大校园周围划出117公顷土地建设哈工大高新技术园区。北京市政府政策预留22公顷土地建设清华科技园。浙江省政府财政拨款5000多万元,与国家教委合作,建设浙江省杭嘉湖科技开发公司等,并相应出台了吸引创新人才人园的政策。可见,创办大学科技园的基本条件是:当地政府的支持和企业财团的加^,高校显著的科技优势和人才优势。而条件相似,由于缺少当地政府的支持,创办大学科技园是很难成功的。

4以人为本的思想与地方政府创新人才激励机制问题

在中国古代传统的行政文化中,以人为本的思想是一个突出特征,这是西方国家所不及的。先秦诸子都是从人出发来阐述自己的思想,其中,儒家“三纲五常”思想中的人本思想具有积极意义,最典型的有孔子和孟子的民本思想孔子在《论语·学而》一文中日:“道千乘之国,敬事而信,节用而爱人,使民以时”,这里“道”指通导、治理的意思。 仲弓问仁,子日:“出门如见大宾,使民如承大祭”,其中“如承大祭”指如同承担大祭典一样小心。孟子在《孟子·尽心上》一文中日:“民为贵,社稷次之,君为轻”,在《孟子·公孙丑下》一文中日“天时不如地利,地利不如人和”。从中可见,中国古代的思想家已经认识到管理的核心在于人的管理,只有尊重民意,重视和发挥人的作用,国家和民族才能兴旺发达。中国古代传统行政文化中以人为本的思想,是现代政府管理创新的文化支撑。西方国家的管理思想曾经历由古典管理理论的“经济人假设”,到现代管理理论的“自我实现人”的假设,从而奠定了以人为本的管理思想,他们认识到人才与人力资本的重要性,认识到人力资本是一种重要的战略资源,尤胜过金融资本,人力资源的开发与管理成为企业、高校等各种组织以至政府管理的重心。可以说,在现代信息社会里,从以物为中心的管理体系转向以人为中心的管理体系是历史的必然,也是管理创新的重要内容。

人才就是为社会发展和人类进步进行了创造性劳动,在某一领域、某一行业,或某一工作上做出较大贡献的人。创新人才通常指创造力高的人才,即能产生符合某种目标或新的情境的解决问题的观念,或是创造出新的社会价值的能力。显而易见,创新人才是创新的关键和根本。地方政府的管理创新首先要树立以人为本的管理思想,建立和完善创新人才的激励机制,创造一个吸引人才并能使其创造力得到充分发挥的良好的竞争环境,在全社会造成一种尊重人才、尊重知识以及人人参加竞争的舆论环境,增强创新人才的竞争意识和不进则退的危机意识。

5地方政府职能转变与科技中介体系问题

5.1地方政府职能转变

职能,通常指职责与功能作用,它是职和能的辨证统一。国家职能是指国家活动的基本方向,是国家在实施其阶级统治和社会管理活动过程中担负的职责和功能。恩格斯曾指出:“政治统治到处都是以执行某种社会职能为基础,而且政治统治只有在它执行了它的这种社会职能时才能持续下去”。从这个意义上说,国家本质上是社会公共利益的代表,因此,国家必须具有对经济和社会公共事务管理的职能。所谓地方政府职能,是指地方行政机关在一定时期内,根据国家或社会发展的需要而承担的职责和功能。可见,地方政府职能是政府职责与政府功能的统一。地方政府职能是国家职能的有机组成部分,在本质上是国家职能的具体执行,是作为国家管理执行机关的行政主体,依法对政府机关事务和社会公共事务进行管理时所承担的职责和所具有的功能作用。

地方政府职能内容是变化的,这是由行政环境的变化所决定的,这就涉及到地方政府职能转变问题。当前在由计划经济体制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转变的大环境下,在高校科技成果向企业转化的过程中,地方政府职能转变及体制改革至关重要,这是地方政府管理创新的又一个重要内容。一方面,政府职能的重点是宏观调控、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政府对科技、教育等公共事业的管理职能进一步强化,但政府机构不宜庞杂;另一方面,企业正由政府的附属物逐渐转变成完全独立的经济实体,但在高校科技成果向企业转化的创新过程中,地方政府的干预始终是十分必要的,但干预方式不能沿用计划经济体制下的方式,而应是作用在市场的失效点。基于这两方面的思考,政府的部分科技、教育等公共事业管理职能可以由界于政府与高校、企业之间的科技中介组织代为履行,按照市场的方式进行管理,实现体制刨新。

5.2科技中介组织

科技中介组织,就是以非行政的方式组合起来,介于政府与科研部门和企业之间,执行特定功能的互益性社会自治组织。科技中介组织是传播知识和信息的桥梁,是高校科技成果转化的中问环节。如前所述,市场经济对地方政府角色提出新的要求,要求地方政府职能转变,实现由原计划经济体制下的政府对社会、企业、市场的直接控制向宏观、间接管理过渡。这时,介于政府与科研部门、企业、社会、市场之间的科技中介组织,成为协助地方政府职能转变的一股重要力量。科技中介组织的发展,在高校科技成果向企业转变的过程中起着重要作用。

科技成果转化管理例10

科技已成为推进社会、经济发展的关键因素。因此,科技成果转化的意义十分突出。科技成果转化不仅要有成熟的科技成果,更为关键的在于市场转化。在科技成果向市场转化的过程中,常常出现一些企业不守信用,“临近签约说分手”,“产学研无经费不合作”,最终导致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流产”。在科技成果转化中企业失信挫伤了科技成果拥有者成果转化的积极性,制约了科技成果转化。在科技成果转化中建立企业科技信用管理体系约束企业失信行为对推动科技成果转化具有重要意义。

一、科技成果转化中的科技信用

2004年,国家科技部出台的关于在国家科技计划管理中建立信用管理制度的决定》中明确指出,科技信用作为社会信用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指从事科技活动人员或机构的职业信用,是对个人或机构在从事科技活动时遵守正式承诺、履行约定义务、遵守科技界公认行为准则的能力和表现的一种评价。科技信用概念包含经济信用和商业信用的本质,存在于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之中,因为科技成果转化本身也可看做是涵盖科技产品研究、生产全过程的一种交易活动。

科技成果转化是指为提高生产力水平而对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所产生的具有使用价值的科技成果进行的后续试验、开发、应用、推广直至形成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发展新产业等活动。在完成这些创新活动的过程中,科技成果是一种以知识形态为主的劳动产品,它的产权交易,集中反映了科研——生产——消费三方面的供求关系,交易方式灵活,需要签订一系列合同、协议,于是就会出现是否按条款履行契约,有无失信行为等问题。科技成果转化的各个环节、产权交易的各个方面,都体现着信用的原则,都要求按契约的承诺行事。科技信用已成为影响科技成果转化的重要因素。

二、科技成果转化中建立企业科技信用管理体系的必要性

科技失信行为对科技成果转化的影响深远,一方面科技资源环境得不到有效配置,科技产出的质量无法得到保证;另一方面科技转化投入风险加大,交易成本增加,进而科研合作(交易)行为受到抑制,科技成果转化投入的连续性遭到破坏。科技活动是一个生产知识的投入产出过程,科技活动的特殊性表现在科研活动的探索性、科技成果价值的难测性及科技活动的长期性。这些特性使科技成果转化合作双方之间的约定(如项目合同计划任务书或委托协议书等)具备了更为明显的不完备性契约的特征。项目合同或委托协议中的刚性内容不多,可测性和可考核性较弱。

在科技成果转化中,科技成果的拥有方和需求方之间的合作(交易)充满博弈的味道,科技成果拥有方对交易的期望值高、警惕性也高。科技成果拥有方想通过合作、转让等方式将科技成果开发转化并获得相应的回报,但往往担心需求方的信用度而产生顾虑。如果在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无法协调、解决这样的问题,必然会导致科技成果的供需双方失去转化的信心。在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存在相当数量的企业失信行为,如“临近签约说分手”、“产学研无经费不合作”和“合同协议违约”等现象,导致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的“流产”。“临近签约说分手”表现为企业作为科技成果需求方在寻求科技成果时积极热情,但在科技成果拥有方拿出技术方案,提出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对接需签订合作协议时,企业需求方却以多方面原因拒绝签约,因在科技成果转化中的失信而导致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的夭折。“产学研无经费不合作”表现为企业以“产学研合作”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名义来申请国家科技项目课题的经费,当申报课题项目未予立项无法争取到政府经费支持后,便将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搁置。“合同协议违约”表现为科技成果整套研究设计技术的合作交易。

在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企业作为科技成果转化的合作方或需求方往往为了尽快回收购科技成果的投资,未获科技成果持有方或出让方许可便擅自转让或扩散该科技成果,致使一些具有机密性的内容经多次转手泄密而降低甚至丧失价值。

企业科技信用缺失给科技成果转化带来的危害是非常巨大的。企业“临近签约说分手”会使一个做了大量工作的科研群体因项目不能签约无后续开发资金而分崩离析,破坏了科技活动的连续性;企业忽视科技成果转化本身带来的效益而直奔国家项目经费的“产学研无经费不合作”功利主义,会使一项具有很大社会应用价值的科技成果无法找到企业对接而被束之高阁;企业“合同协议违约”侵害了科技成果开发、拥有者的利益,严重挫伤了科技成果拥有者继续与科技成果需求企业继续合作的信心。为此,必须在科技成果转化中建立、完善企业科技信用管理体系,约束企业的失信行为,保证科技成果转化健康有序的进行,加快科技成果转化步伐,实现跨越式发展。

三、建立企业科技信用管理体系的建议

(一)建立企业科技信用评估管理机构

要解决在科技成果转化中出现的企业科技失信问题,科技主管部门必须要建立企业科技信用评估管理机构,负责企业科技信用的信息采集、评价、管理、、回馈等各项工作,并针对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不断完善企业科技信用管理机构。相关政府部门和科技服务中介间要协助机构管理,建立信息共享和协调机制。另外,机构在管理工作中要建立健全企业科技信用的评级制度。只有做好企业科技信用的记录,才能形成对企业在科技成果转化中行为规范的有效监管和竞争压力,使企业意识到一旦信用缺失,将可能带来的在科技成果转化中永久性的淘汰出局,以此从源头上杜绝在科技成果转化中企业科技失信的发生。

(二)加强企业科技信用的研究

加强企业科技信用的研究,提高对新时代企业科技信用本质的认识。通过进行相关的国际学术交流与合作,学习借鉴发达国家的经验教训,从而避免误区,少走弯路。在深化认识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国情与科技成果转化的现存特点,建设有中国特色的企业科技信用管理体系。

(三)加强科技成果转化的过程管理

1.契约化管理:项目从立项开始,到编制预算,产业化调试,直至成果鉴定、验收等各环节,涉及的项目执行者、评价者和管理者等各方面人员,凡是需要形成正式书面承诺的,都应通过项目合同、计划任务书、项目预算书、委托协议书、协议书等形式,根据权利和义务相对称的原则,把发生信用关系各方需要承担的责任和义务,明确地载入契约条款,对违约者作何处理也以条文契约形式明确规定下来;

2.加强对科技成果转化中企业的具体科技成果需求及成果转化目标达成度的考察管理;

3.加强对企业科技成果转化的项目计划评估考察管理

4.加强科技成果需求企业在成果转化过程中所匹配的相关人、财、物等资源是否到位的监督管理;

5.加强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完成后鉴定过程的评估管理,保证项目鉴定的公正性和独立性,避免出现因评估不合理带来的协议纠纷。

(四)建立完善法律体系

要使企业科技信用管理制度化、规范化和长期化,需要国家在立法上给予保障。立法的目的是创造一个公平、公正以及信息公开和共享的环境,这对科技成果转化尤为重要。企业科技信用制度的的法律化与法规化,将使科技信用制度的推行有法可依,行之有据。特别要强调的是要尽快建立和完善企业科技失信惩罚机制,加大执法力度,使失信企业为其行为付出代价。改变目前对企业失信行为无法约束且处罚力度不够的现状,提高法律监管的威慑力。完善的法律体系对企业科技信用管理保障的关键是要建立企业科技信用激励机制,只有建立一套使守信者得到利益,失信者付出代价的奖惩体制,才能改善科技成果转化的信用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