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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行政复议 准司法性
摘要:行政复议“双被告”制度运行已四年有余.国家层面与地方层面实践数据所呈现出的趋势不完全一致.“双被告”制度的提出使复议机关定位“自相矛盾”,程序上空转严重,也背离了理性“经济人”原则.这不仅不符合“成本—收益分析”的基本要求,也很大程度上减损了复议制度本身的权威性.这种末端解决问题的方式无法在源头上解决我国复议体制机制面临的困境,相反已经产生一系列新的问题.我国行政复议的改革应当着眼于复议自身,从体制、机制和制度层面保障其发挥出天然优势,促进复议与诉讼的互补互洽,真正把行政复议打造成化解行政争议的主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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