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彩礼返还的司法实践研究

马忆南; 庄双澧 北京大学法学院; 100871; 河北省清河县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 054800

关键词:彩礼 彩礼返还 法律实践 立法思考 

摘要:2004年实施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二)规定了彩礼返还的三种情形。经过十几年,法院彩礼返还案件的数量和老百姓彩礼数额都已经成倍增长,该司法解释的规定过于概括和笼统,不能适应办案需要,法院在认定彩礼的范围、彩礼返还的主体、彩礼返还的类型和彩礼返还的比例等方面,普遍存在同案不同判现象。大量判决已经突破了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十条规定的彩礼返还的三种情形,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果。针对实践中的具体问题,迫切需要完善彩礼返还法律制度,明确彩礼返还的范围、主体和返还比例的计算方法,并将“共同生活”作为彩礼返还的重要判断标准,取消“生活困难”的表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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