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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建设工程价款 优先受偿权 实际施工人 无效施工合同 代位权
摘要:《合同法》第286条所确立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制度,对于矫正发包人与承包人的地位失衡,解决建筑实践中的工程款拖欠问题具有重要意义。而在转包、违法分包以及借用资质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实际施工人被拖欠工程款的问题更是严峻和复杂。实证研究表明,针对实际施工人确认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各地法院裁判结果不统一,说理不明确。从解释论的角度,无论是依文义解释、体系解释还是目的解释的方法,无效施工合同的承包人不应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但是,在有效施工合同中的总承包人、转包人或者出借资质人怠于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时,为顺利实现因工程建设产生的合法债权,应当允许实际施工人可以提起代位权诉讼的方式主张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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