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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罪的“处分意思不要说”之提倡——“处分意思”与“直接性要件”的功能厘定

张忆然 清华大学法学院; 北京100084

关键词:诈骗 处分意思 直接性要件 占有转移 

摘要:在将财产犯罪保护法益扩张至财产性利益之后,诈骗罪中的'处分意思必要说'遭遇了新的挑战。'处分意思'的真正内涵在于'占有转移意思',以'处分意思'取代'占有转移'的判断,是一种功能错置。一方面,被害人的处分意思无法先行决定客观上的占有转移与否;另一方面,对处分意思的要求会导致'客观上已经由被害人直接转移占有、主观上却无处分意思'的情况下出现一个真空地带,如'无钱食宿''偷换二维码案'的场合,既不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也无法论以诈骗。若采'处分意思不要说','处分意思'的功能完全可以转嫁给'直接性要件'来承担,如此便消除了'被害人客观上直接转移占有而无处分意思'的处罚真空,即使在'新型债权诈骗''偷逃路费'和'借用诈骗'的场合,也不会过分动摇现有的盗、骗界分。在有体物的场合,结论的变动具有合理性,不会混淆与盗窃的间接正犯、敲诈勒索、抢劫等他罪的界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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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刑警学院学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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