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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中国伊斯兰教 宗教活动场所 聘任 合法权益 教职人员
摘要:第一条为了规范伊斯兰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的聘任和管理,保障正常的伊斯兰教教务活动,维护伊斯兰教教职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宗教事务条例》《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任职备案办法》《中国伊斯兰教协会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伊斯兰教教义、教规及我国伊斯兰教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伊斯兰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以下称主要教职),是指在依法登记的清真寺或者其他固定伊斯兰教活动处所主持宗教活动的阿訇、伊玛目、海推布(哈提甫)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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