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流域生态系统 生态修复责任 环境污染责任 生态公共利益
摘要:从流域生态系统的整体性出发,厘清流域生态修复责任的边界及其责任承担问题,着力体现法律对自然规律的尊重和立法科学化,有利于明晰流域生态修复责任,有利于完善生态修复责任制度,有利于加强流域生态修复的系统治理。我国流域生态修复经历了阶段性发展进程,从早期水质水量单要素达标作为修复重点,发展到追求生态系统整体性修复。伴随流域生态修复阶段性的发展,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有关政策法规中陆续出现了生态修复的内容,共同构成流域生态修复责任的基础。流域生态修复责任不同于流域环境污染责任,不宜将流域生态修复责任直接适用环境污染侵权的规定。流域生态修复责任也区别于民法的'恢复原状'责任,在救济对象、范围等方面表现出诸多功能和价值。流域生态修复责任具有系统性、复杂性,旨在保护生态利益,其价值指向生态公共利益。流域生态利益的公共性,要求明确生态修复的政府责任,但并不弱化且强化生态修复多元主体的责任。因此,流域生态修复责任落入了环境法体系的范畴,环境法能够承担起对生态修复责任进行制度安排的任务。
中国地质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杂志要求:
{1}投稿须基金项目论文,请给出项目的编号或批准文号,本刊将优先采用。
{2}文稿按顺序应包含:中文题名、作者姓名、作者单位、中文摘要、关键词、正文、参考位文献。
{3}正文标题内容应简洁、明了,层次不宜过多,层次序号为(一),层次少时可依次选序号。
{4}关键词3-8个,尽量采用标准主题词,若主题词表中无该关键词的可使用自由词。
{5}来稿一般包括以下内容:标题、作者、摘要、关键词及以上各项相应的英文翻译、正文、注释、参考文献。
注:因版权方要求,不能公开全文,如需全文,请咨询杂志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