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索赔基础 磋商性质 民事行为 合作评估 司法确认
摘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制度以平等、协商为理念,通过政府实体与责任方的交往对话,促进损害评估量化及修复方案的达成。目前我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制度在政府索赔依据、赔偿磋商性质、赔偿磋商程序规则等方面均无明确的规范指引。建议以环境权(环境利益)理论作为政府索赔依据和理论基础,以避免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理论带来的诸多漏洞和矛盾;在'制度目的—性质界定'的逻辑思路下,损害赔偿磋商行为界定为民事行为更为妥当;同时应对合作评估、权利处分、赔偿协议司法确认与执行监督等规则进行完善,以此确保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成果的有效转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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