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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民法上的赔礼道歉责任

段卫利 吉林大学'2011计划'司法文明协同创新中心

摘要:目次一、赔礼道歉责任在立法和司法方面的问题二、赔礼道歉责任的理论困境三、赔礼道歉责任的本质四、赔礼道歉法律化的路径选择五、结语赔礼道歉第一次作为民事责任方式是在1980年第三次民法草案第一稿第68条中。[1]自1986年《民法通则》第120条、第134条将赔礼道歉作为一项独立的民事责任承担方式之后,我国的多项民事立法延续了这一规定。2007年的《侵权责任法》第15条延续了《民法通则》的规定,将赔礼道歉作为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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