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立宪主义 规范效力 价值暗合 基本权利第三人效力 经由立法的政治过程
摘要:宪法应全面介入民法并非民法与宪法关系的真实使命。就历史演变而言,在前立宪主义时期,唯民法承担了权利保护的功能;近代立宪主义奠定了宪法的最高法地位,但基本权利与民事权利泾渭分明;社会国家时代,市民社会发生重大变迁,民法、宪法各有新发展,导致了民法与宪法的“价值暗合”。就理论演变而言,一方面,以民法、宪法具有价值一贯性为前提的基本权利第三人直接/间接效力说,因有戕害私法自治之嫌而成明日黄花;宪法司法化理论还涉及对宪法属性、基本权利属性的误判;国家行为理论虽然关涉私人,但并不涉及宪法对民法的规范效力问题。另一方面,国家保护义务理论、民法的“宪法化”或民法承担“宪法性功能”之说则属于立法层面超越宪法规范效力的理论,属于社会法学的范畴。民法与宪法关系的当代使命应为在宪法与民法“价值暗合”的背景下,分别从基本权利和民事权利的角度实现人的全面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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