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民族自治区域 地方自生型 地方先行先试型 体制回应型
摘要:建设'法治中国',离不开民族自治区域法治的具体实践。根据我国现有的民族自治区域法治建设实践,以其实践形式为标准,我国民族自治区域法治实践大致可归纳为地方自生型、地方先行先试型与体制回应型三种模式。无论是地方自生型法治实践模式,还是地方先行先试型与体制回应型民族自治区域法治实践模式,在主体、内容和形式上都存在偏离法治的相关情形。客观评价它们偏离法治的相关情形,有助于重塑民族自治区域法治良性发展。通过加强国家法治顶层设计,重塑'政府与社会'关系,激活民族自治区域法治建设热情,是保证我国民族自治区域法治良性发展的关键之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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