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在线咨询服务,发表咨询:400-888-9411 订阅咨询:400-888-1571股权代码(211862)

期刊咨询 杂志订阅 购物车(0)

论“公共场所当众猥亵”情节的法律适用

刘丽娜 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 北京100022

关键词:公共场所 当众猥亵 情节加重 法律适用 强制猥亵罪 

摘要:对公共场所当众猥亵的含义要做合目的的规范解释。公共场所当众猥亵作为强制猥亵罪、猥亵儿童罪的加重情节,其适用的前提是猥亵行为具有刑法上猥亵犯罪质的规定性并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虽然强制猥亵罪的法条没有明文规定情节严重才构成本罪,但基于法理可以解释构成强制猥亵罪需要这一“涵摄的罪量要素”。如果猥亵行为没有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公共场所当众猥亵情节可以作为入罪的重要考量要素。

注:因版权方要求,不能公开全文,如需全文,请咨询杂志社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

省级期刊
1个月内下单

关注 36人评论|1人关注
相关期刊
  • 理论前沿
    部级期刊 1个月内下单
    中共中央党校
  • 理论探讨
    CSSCI南大期刊 1-3个月下单
    中共黑龙江省委党校
  • 理论视野
    CSSCI南大期刊 1-3个月下单
    中国马克思主义研究基金会
  • 文艺论坛
    省级期刊 1个月内下单
    湖南省文联文艺创作与研究中心
服务与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