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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扶持小微企业的发展,辽宁省设立了中小微型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并不断扩大其规模。2012年,辽宁省本级专项资金从4800万元增加到1亿元,各市设立的中小微型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也在现有规模的基础上随财力增长适当增加资金额度。小微企业发展过程中,贷款难、担保难成为主要问题。为此,辽宁省市两级都建立了中小微型企业贷款担保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省本级财政每年安排该专项4000万元。此外,辽宁省还鼓励各市建立创业种子基金,2012年省本级财政安排5000万元,按各市建立的创业种子基金额度10%的比例给予补助。2012年,辽宁省财政安排了1000多万元的中小微型企业“专精特新”专项资金,支持中小微型企业“专精特新”项目,省市两级政府支持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用于中小微型企业的比例不低于50%。
(二)税费减免
近几年,国家将扶持中小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的发展作为一项重要任务。为了切实减轻小微企业的负担,国家提高了增值税和营业税的起征点。辽宁省执行月销售额或营业额2万元的国家规定上限标准,扩大了优惠政策的覆盖范围。此外,辽宁省还将减半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的政策从2012年底延期执行到2015年底。同时,辽宁省认真落实国家对小微企业的企业所得税和印花税优惠政策。根据规定,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6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在2012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期间按20%的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对金融机构与小微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在2011年11月1日至2014年10月31日免征印花税。另外,辽宁省还清理涉小微企业行政事业性收费,自2012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免征小微企业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
(三)政府采购
为了进一步发挥政府采购对促进小微企业发展的作用,辽宁省在政府采购中给予了小微企业购买商品或服务的优先考虑。针对小微企业在政府采购中比例不高的问题,辽宁省提高了小微企业货物、工程和服务在政府采购中的比例,要求采购预算总额的30%要面向中小微型企业采购,其中不低于60%的比例留给小微型企业。
二、辽宁省促进小微企业发展财政政策存在的问题
尽管辽宁省出台的各项财政政策在促进小微企业发展中起到了重要作用,但是这些政策在实施过程中还存在一些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财政性资金投入不足且分散
辽宁省虽然不断扩大中小微型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规模,但是与经济发达的省份相比,辽宁省各级财政对小微企业
的支持力度仍然不够。特别是各市设立的中小微型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总体规模普遍较小,随财力增长而增加的资金额度各市差距较大,并且随意性较强,难以适应小微企业发展的实际需要。另外,各级政府对小微企业资金进行多头管理,难以将财政性资金集中起来,进行组合安排、配套使用,导致财政性资金支持小微企业的整体效果不明显,很难形成政策合力,削弱了财政性资金对辽宁省小微企业扶持的力度。
(二)对小微企业融资的扶持力度较小
辽宁省对于小微企业实施的政策关于融资这个问题涉及较少,目前主要是设立贷款担保风险补偿专项资金,还不能够很好地帮助企业解决融资难题。现行的优惠政策存在严重的单向性,而缺少一种良性的双向互动性,很少有政策来推动金融机构主动向小微企业提供充分的贷款。虽然辽宁省政府为强化小微企业的融资能力而专门设立了一些信用担保机构,但是政府对于这些担保机构往往缺乏系统化的长期资金支持,而只是在开始时注入一笔资金。而由于这些机构所扶持的小微企业规模小,贷款额也较小,所以这些机构通过贷款所得的收入相对来说也很少,因而不能维持其自身的生存,更不能实现可持续发展。另外,这些机构在扩展担保业务的同时也增加了自身的经营风险,而且这些机构由于没有银行实现风险共担,不能将风险部分的传递出去,因而只能够独自承担巨大的经营风险。而且,担保机构自身也存在很多经营问题,如不规范动作。有些担保机构分工不明确,内部管理混乱,政府与企业交混在一起,因而在日常运营中易受到政府行为的干扰,难以实现自主经营,更难以从根源上帮助小微企业实现融资的目标。
(三)财政补贴力度不够,效率不高
辽宁省财政补贴数额不够高,补贴资金不集中,分散在多个部门。由于这些部门不能形成统一的步调,因而很难达到总体大于部分之和的效果,因而造成政府虽然有所投资,但资金利用效率仍然偏低的现状。另外,财政部门没能够就补贴资金的利用形成一个系统化的管理体系,有时候资金已经补贴下来,但是相关部门对于这笔资金的利用没有明确的使用途径并进行很好地规划,从而造成资金不能够很好地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同时,由于对补贴资金的使用和管理链条不完善,很容易在监管方面造成漏洞,从而出现部分官员监守自盗,私自挪用公款,导致小微企业真正享受到的优惠很少。此外,由于政府财政补贴不到位,不能够很好地发挥对小微企业的科技创新的引导和推动作用,这使得小微企业在与大企业的竞争中处于绝对的劣势。
(四)政府采购制度不健全
尽管政府采购政策中存在对小微企业的政策倾斜,但是法律法规中并没有对政府采购进行强制规定,使得政府往往在产品竞标中还是走形式,没能够真正实现对小微企业的照顾和公平竞争。此外,由于现行的采购政策对于产品生产商的资质要求偏高,而小微企业由于自身规模的限制往往很难达到这一标准。因此,对小微企业的政府采购政策也常常因企业自身的规模约束或产品质量约束而在实际操作中变得难于执行。
三、促进辽宁省小微企业发展的财政政策建议
(一)加大财政资金投入
广东省财政在2003年至2008年每年安排2亿元专项资金用于扶持中小企业发展,2012年将这一数额提高到2.5亿元。相比之下,辽宁省虽然已将中小微型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增加到1亿元,但是规模还是偏小,无法满足需要。因此,辽宁省应当继续加大对小微企业的支持力度,增加直接财政性资金的投入。对于各市设立的中小微型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省政府应当对其随财力增长而增加的资金额度或比例做出具体规定。同时,辽宁省级财政还应当进一步增加“专精特新”专项资金的拨款数额,要求各市级财政按照不低于1:1的比例提供配套资金。对于创业期的小微企业,政府应该给予一定的资金支持,帮扶小微企业顺利渡过初创期进入成长期。此外,针对辽宁省小微企业扶持资金存在的多头管理、责任不清等问题,应统筹和整合各项政策资金,切实提高有限资金的使用效率。
(二)加大对小微企业的融资支持
为了更好地解决小微企业的融资难题,辽宁省应当加大对中小微型企业贷款担保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的拨款力度。除此之外,辽宁省应当建立以市级财政为引导和支撑、省级财政按一定比例出资支持、民间资本参与的多层次小微企业信用担保体系。政府要动用各部门力量加快建设小微企业的诚信评级系统,促进信用信息在政府部门、担保机构、银行和企业间顺畅交换和使用。同时,要对政策性担保机构的建立和发展予以严格要求,并建立相辅助的法律程序,来监督管理这些专门的担保机构。在此基础上,要发挥政府的监督职能,严厉监管担保机构的财务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使这些专门建立的政策性担保机构可以充分发挥作用。为了解决下属市级政府出资设立的担保机构的后续资金问题,省级财政必须建立财政资金的支持和补充机制,来保证政策性信用担保机构可以有充足、稳定的资金支持,壮大担保机构的实力,增强担保机构在抵御风险方面的能力。另外,可以成立专门的小微企业信用担保协会,作为中间机构,帮助担保机构与政府进行流畅的信息沟通,并为小微企业提供咨询服务以及对从业人员进行相关的业务培训。信用担保协会应当对所有会员单位进行统一管理,评选优质单位进行鼓励,对恶意破坏行业规章的单位进行管制处理,提高行业的信息流通度,建立健全小微企业以及相关信贷担保单位的资信档案体系,实现信息资源共享。省市两级财政还可以通过补贴担保费或贴息等方式,支持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通过私募债券、集合票据、集合债券、区域集优等方式扩大融资。
(三)加大财政补贴力度,加强管理
辽宁省要加大对小微企业的财政补贴力度,加快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将资金进行集中处理,统一发放,保证财政补贴能够做到专款专用,使得政府对小微企业的资金支持可以形成一条完整的链条,从而做到持久稳定地为小微企业提供支持和帮助。同时,要积极有效地发挥财政补贴的引导作用,导向性地支持小微企业科技创新、结构升级和环保低能,带动社会资金支持小微企业发展。为了推动小微企业专业化、精细化、特色化、新颖化发展,推进品牌建设,培育出创新能力强,具有竞争力的小微企业群体,辽宁省财政应当进一步加强对“专精特新”项目的补贴力度。此外,政府可以通过补贴展位费和公共组织费等方式,支持小微企业参加各类重点展会,拓展产品销售渠道。需要强调的是,在利用财政补贴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过程中,必须加强对相关资金使用效率的监督和考核,否则不仅会造成资金浪费,而且会打击其他小微企业的积极性。(四)健全政府采购支持小微企业的相关制度尽管我国在鼓励政府选购小微企业产品上颁布了相关的法律法规,但是这些法律法规相对实践来说还是比较笼统,对实际操作的指导不够细致。因此,辽宁省应当在《政府采购法》的基础上,健全政府采购相关制度,扩大小微企业产品在政府采购计划中的份额。可以考虑在满足财政部门自身运转和不影响公共服务质量的前提下,按照不低于预算总额20%的比例面向小微企业进行政府采购。对于一些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项目,政府可以在采购评审中适当给予小微企业不超过10%的价格扣除。考虑到小微企业本身实力有限,单独竞标往往成功率不高,政府应当鼓励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共同参与竞标。为了保证大中型企业的积极性,政府可以规定,如果小微企业的协议合同金额占到联合体协议合同总金额的30%以上,可给予联合体5%以内的价格扣除。此外,还可以采用分割招标的方式,对于单个小微企业无法消化的大额订单进行有机分解,使得拆分后的多个订单可以被多个小微企业进行公开竞标,从而使这些小微企业都能获得更多公平的竞争机会。
二、主要存在的问题
第一,小微企业偷逃税款是普遍现象。小微企业主会想尽办法与税务人员搞关系,能少缴税就不会多缴税。而大型零售企业,税务人员明知其偷逃税款也无能为力。
第二,小微企业一般为个体经营和合伙经营,面临融资难困境。小微企业由于是自主创业,其资金来源大多都是自筹资金。由于小微企业信用度低,依靠商业贷款举步维艰。银行对于小微企业发放贷款要求严格,一般银行规定,企业必须要有3年以上的经营业绩或者资产抵押。小微企业成立3年以内、没有资产抵押的,银行都不能发放贷款。有些小微企业为了获得流动资金只能依靠民间借贷融资。由于经济形势的变化,民间借贷的年利率水涨船高,不少借贷年利率已经涨到了20%~30%,高额利息成为小微企业发展过程中沉重负担。
第三,小微企业获得项目时常常遭到不公正的待遇。许多大企业接项目都是靠关系。各种名目的项目招标活动往往邀请小微企业参加,充当围观者,其实中标结果早已内定。小微企业所做的每个项目,都是靠品质和低价格,没有讨价还价的话语权,勉强维持生存。
第四,企业的人工成本逐年增高。去年招一个本科生,起薪2500元,而今年则起码要3000元,另外企业要为员工交纳“三险一金”,企业要按照员工工资的45.6%缴纳,这样,一个人工成本每月要在4368元。小微企业虽然在各大招聘网站常年招聘,可高技能的人才都被大中型企业招聘走了。如果小微企业对技能型人才的工作能力要求高,所以很难有合适的人员长期留下来,小微企业的员工不得不身兼数职,既要懂技术,又要懂营销,工作压力非常很大。小微企业入门的门槛很低,但是要做大做强不容易,很多小微企业只能生存一两年。
三、国家相关政策及实施效果分析
东北地区小微企业的快速发展,对增强东北区域的经济活力、调整经济结构、解决就业和再就业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融资难的问题仍然是当前制约小微企业快速发展的瓶颈。信用担保方面,由国家财政予以支持,辽宁、吉林、黑龙江等省市政府共同出资设立,为东北区域各类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提供增信和分险功能服务的区域政策性再担保机构。这也是经国家发改委批准设立并由其监管的全国第一家区域性中小企业信用再担保机构试点。
再担保机构通过与担保机构开展授信再担保、增信再担保、联保再担保和异地互保再担保等再担保业务,重点支持《东北振兴规划》相关产业及配套项目,支持装备制造业、新农村建设、农牧业产业化和农副产品深加工、对俄贸易与合作等领域的中小企业融资,支持与就业和再就业有关的小额融资,同时为外资和民间资本兴办中小企业或投资项目提供信用担保。在税收方面,小微企业办税成本居高不下。由于国税与地税分离,不同税种减免的认证事项、认证机构和手续各不相同,多数认证不能通用,有些税种前置认证条件由中介机构认证,小微企业办税成本较高,一些认证成本与税收减免金额相差无几。
国务院决定自2012年1月1日起以上海为试点,增加11%和6%两种增值税税率,交通运输业和现代服务业营业税转变为增值税征收,在试行结束后逐步向全国推行。这次税制转型应有利于制度规范的大中型企业和微利企业降低税负,但对有些小微企业不一定取得预期的效果。增值税是价外税,税款最终由消费者承担,但是如果经营者无法取得可抵扣的进项发票,就会增加经营者的经营成本。目前有大部分服务型微小企业由于各种原因无法取得可抵扣的增值税发票,在新规实行后可能会造成名义税负降低,但实际税负上升。
四、促进天津市小微企业发展之对策
第一,地方政府相关机构给小微企业提供宽松的创业环境。天津市有些区县为小微企业开办“一站式”服务,将工商、税务、消防等办事窗口集中在一个大厅办公,方便创业者办理创建小微企业的相关手续,为创办小微企业提供了便利,值得提倡和全面推广。
第二,天津小微企业对于支付办公用房租逐年上涨也备感无奈,只有地方政府严格执行中央政府对房地产市场的调控政策,才能平抑房地产市场价格。建议成立天津市房地产交易所,将本地区全部房地产集中在房地产交易所内进行交易,交易品种包括土地使用权、期房、新房、经济适用房、二手房、公产房屋使用权和房屋租赁等等。房地产交易所统一房地产报价、竞价、成交等相关信息。房地产交易所采用会员制,将房地产开发企业、房产中介企业纳入会员。房产中介企业旗下的各个连锁店作为房产经纪营业部,直接为客户提供房屋买卖和租赁服务,收取佣金。集中在房地产交易所内进行交易就能够防止捂盘惜售、虚假买卖。二手房屋买卖和房屋租赁也必须在房地产交易所进行交易,这也能够防止房地产中介企业哄抬房价和房租、欺骗客户,同时也能防止偷逃税款。
第三,鼓励和引导创立网店。以社区为单位,组织有创业意向的人员进行创立网店培训,帮助创业者寻找创业切入点。
第四,政府工商、税务、公安等部门应该对网店进行有效管理,对假冒伪劣产品一查到底,防止偷税漏税,对网络诈骗保持高压打击态势。
自《企业年金试行办法》于2004年5月1日施行起,经过12年的发展,通过不断的探索与实践,我国确定当前实行确定缴费的信托型企业年金,以EET(税收递延)作为主要税收优惠政策。针对中小微企业年金困境,在2011年提出可以实行集合年金计划并进行试点,进一步鼓励中小微企业开办企业年金。
尽管历经了曲折的改革历程,但我国的企业年金制度发展仍然非常缓慢。其中有以下几个特征:1、参保企业主要为大型垄断性国企,中小微企业参与度不高;2、参保企业主要集中在经济较发达地区,区域发展不平衡;3、企业年金产品较为单一,市场化水平不高;4、运作主体和流程较为复杂,且存在实质上的“一揽子”情况;5、投资收益率较低。
二、中小微企业年金困境分析
(一)企业。当前企业存在这样一些困境:1、企业资金规模较小。2、企业本身负担较重。虽然政府已多次对中小微企业税收进行调整。3、企业注重当下的盈利,没有长远价值考虑,并没有将建立企业年金作为一种人力资源管理的激励机制。4、相当一部分中小微企业雇主不了解或不知道企业年金,并认为其流程复杂。5、我国的中小微企业生命周期较短,并不能为员工提供较稳定的企业年金。6、中小微企业员工流动性较大,企业不愿为员工建立企业年金。
(二)员工。当前中小微企业的许多员工并不愿意企业建立企业年金,究其原因,有以下这些:1、员工重视当前现金收入,对企业年金和养老保险缺乏正确的引导和认识,导致企业注重以现金报酬来吸引人才。2、我国的中小微企业员工工资较低,不愿意再缴纳企业年金。3、员工认为已经缴纳了基本养老保险,并不需要再缴纳企业年金。4、员工流动性较大,担心转移接续问题。5、员工维权意识较差,缺乏与企业的协商能力。6、工会力量薄弱。
(三)外部因素。外部因素有以下这些:1、近年来我国经济受国际环境影响,面临经济下行的压力。使得中小微企业经营困难,无力建立企业年金。2、我国的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水平较高。3、我国资本市场不够完善,投资回报率较低,导致企业年金的激励性和吸引力不够。4、税收优惠力度不够,仅仅只有5%的比例免税。5、企业年金的相关法律规定不够明晰。
三、中小微企业年金发展启示
(一)将基本养老保险降费落到实处。我国社会保险的法定缴费占到了员工工资水平的40%左右,有的省份甚至占到50%。过高的基本养老保险缴费不仅加重了企业和员工个人的经济负担,还制约了补充养老保险,尤其是企业年金的发展。为促进中小微企业年金的全面发展,扩大企业年金覆盖范围,应尽快明确我国基本养老保险和补充养老保险的关系定位,要采用更加积极有效的方法适当降低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和替代率,将更多的保障责任交与企业年金,使养老保险体系的多支柱更加合理发展。
(二)将“为中小微企业减负”落到实处。从1982年国务院颁布《关于解决企业社会负担过重问题的若干规定》至今,虽然政府密集出台了各项降税减负政策,但中小微企业负担过问的问题迟迟没有得到解决,甚至越减越重。据统计,当前中国企业税负高达40%,超过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国家的平均水平,居全球高位;1997年至2013年间,国家税收平均增速为18%,相较于13%的平均GDP增速,超出了5%。
只有切实降低企业负担,将中小微企业的税费控制在适当水平,才能够真正使企业有经济实力去建立企业年金。
(三)加大企业年金的税收优惠力度。当前我国企业年金为EET型,在领取阶段征收个人所得税,企业的免征比例上限为工资总额的5%,可在税前列支。这样的税收优惠制度几乎没有吸引力,使得企业和员工倾向于以现金形式获得报酬。
参考澳大利亚的超级年金计划,虽然实行TET模式,但其对企业及员工的缴费和领取给予15%的税优,这样的方式显得非常具有吸引力。我国的企业年金税收优惠计划可以参考超级年金的税优方式,使得更多的企业和员工愿意主动参加企业年金。
(四)鼓励中小微企业建立集合年金。发达国家的集合年金计划已经发展了几十年,覆盖了大多数大中小微型企业,是由多个企业共同发起与参与缴费而形成的基金,每家企业都是委托人。目前集合年金发展最受欢迎和最成功有行业年金计划和零售年金计划两种,例如美国的多雇主企业年金计划、简化雇员养老金计划、小企业雇员储蓄激励匹配计划,以及澳大利亚的公司型年金、行业年金、零售年金等。
行业年金的优势在于,中小微企业资金规模有限,同一行业的雇主可以共同发起行业年金,可以很好的解决基金规模的问题;规模较大,能更好的获得收益,且管理成本更低;同一行业内的人员具有可携带性。
零售年金计划是由金融机构,例如银行、保险公司等在市场上推出的标准产品,向自愿购买企业年金的企业出售。零售年金计划的优势在于是金融机构的标准化产品。
(五)企业和员工要正确认识企业年金的激励作用。企业年金可以被视为一种人力资源管理的激励机制,有助于吸引和留住员工,提高员工的生产效率[1]。当前大多数企业和员工都更加重视当期的现金收入,想少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想拿到手的工资更多,而不愿意参加企业年金计划。
政府和新闻机构应该从正面引导人民群众正确认识养老保险,使企业将企业年金作为像工资和年终奖一样的吸引人才、增强企业竞争力的手段;使员工正确认识到企业年金的储蓄和投资作用,自主积极的要求企业开办企业年金,使对企业年金的需求带动供给,形成良性循环。
(六)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我国虽然已经确立了企业年金制度的基本框架和原则,但关于企业年金的具体实施条款还不完善。例如,集合年金计划的具体实施办法、企业年金基金监管的具体制度等。
“2009年荣获‘2008年中国最佳中小企业金融服务机构’荣誉称号,2010年在首届行长大会暨全国银行品牌与服务公益评选中被授予‘中国服务中小企业最佳商业银行’荣誉称号,2011年荣获云南省金融办授予的‘2011年度服务小微企业突出贡献奖’、‘最具成长性银行’荣誉称号。”这是曲商行多年来始终践行服务地方小微企业发展赢得社会各界好评的左证。
“2012年将建立专营小微企业信贷业务的管理机构,其职能辐射全行小微企业特色分行、支行,专心打造小微企业信贷模式品牌的建设;三年后,全行80%以上的利润将由小微企业贷款业务贡献。”这是曲商行今后进一步推动小微企业贷款业务可持续发展提出的措施和目标。
以上是成立于2006年3月28日的地方性股份制金融企业——曲商行,自成立之日起,依据自身实际,审时度势,把“打造小企业授信表现出色银行”作为战略目标,坚持“立足地方经济,支持中小企业,服务广大市民”的市场定位,大胆创新探索服务小微企业贷款模式,全力支持小微企业发展,逐步形成的具有自身特点和品牌的小微企业贷款模式(以下简称“曲商模式”)实践取得的成效及其下一步完善的打算。
那么,“曲商模式”是一种怎样的模式?为什么这一模式能做到小银行与小微企业共同发展以及证明实现这一目标其实不“难”?在此,我们结合走访调研“曲商模式”基本情况,从四点启示对“曲商模式”进行解密。
一、基本情况
(一)形成决定因素。
曲商行是在云南省曲靖市曲靖城市信用社多年经营的基础上,经中国银监会和云南省银监局于2005年11月批准筹建、2006年3月28日正式成立的地方性股份制金融企业。
曲商行从成立之日起,董事会决策层就把“打造小企业授信表现出色银行”作为战略目标,坚持“立足地方经济,支持中小企业,服务广大市民”的市场定位,大胆创新探索服务小微企业贷款模式,逐步形成了一条具有曲商行特点和品牌的小微企业贷款模式——曲商模式。在形成过程中,有两个重要因素起了非常关键的作用:一是董事会决策层始终没有动摇“打造小企业授信表现出色银行”这一战略目标起了核心作用;二是来自国际化标准的小微企业服务体系的全面渗透起了关键作用。换言之,战略目标的不懈坚持和国际先进技术的支持成为曲商模式最终形成和取得成效的两个决定性因素。
战略目标的不懈坚持:一是确立的“服务小微”的优先地位没有改变过;二是在机构、人员的组织保障上一直在加强;三是在产品开发上不断满足客户需求;四是在机制上坚定保证业务运行,即每年规模下达时确保单列信贷计划、单独配置人力资源和财务资源、单独客户认定与信贷评审、单独会计核算,构建专业化的经营与考核体系;五是在文化上提供精神动力。回顾曲商行至今的发展历程,这样的不懈坚持已经被其小微贷款业务从生根、发芽、蓬勃发展、到结出硕果实践所证明。
国际先进技术的支持:国际化标准的小微企业服务体系全面渗透到企业的经营和文化建设。2008年3月,曲商行成为世界银行、欧洲复兴银行和中国国家开发银行微小企业贷款项目全国12家试点银行之一。作为云南省唯一一家“国际化标准的小微企业服务体系”的合作行,曲商行得到了国际项目咨询公司——德国IPC公司(简称IPC公司)全方位的技术、培训支持。2009年3月,在IPC公司因合同到期撤走后,曲商行引入IPC公司小企业贷款高级银行顾问1人,成立直属总行的小企业贷款部,并着力培养一支独立、专业的微小企业信贷服务团队。2009年6月25日,经中国银监会批准筹建曲商行“融惠通”小企业信贷专营机构(专为小企业、小商户提供高效快捷的办理各种小额贷款的机构),9月22日“融惠通”小企业信贷中心正式开业,并成为西南地区首家小企业信贷专营机构。“融惠通”的诞生,标志着曲商行为满足“打造小企业授信表现出色银行”的战略目标,有了坚实的基础和平台,也标志着国际化标准的小微企业服务体系开始全面渗透到企业的经营和文化建设。可以说,曲商行因得到国外先进的微小企业贷款项目技术、管理等方面助力支持,使其小企业贷款业务从推广起始,就站在了一个较高的起点上,大大领先于本同行,更避免了走弯路的摸索过程,快速走上了健康发展的轨道。
(二)运作方式和特点。
曲商行按照“总行融惠通中心各支行小企业信贷部”这一完善的专营机构组织架构全面推广小企业贷款业务,小微企业信贷运作方式和特点主要体现在两方面:一是建立“重分析、轻担保”的信贷评价经营机制;二是创造性制定出台一系列专门为小微企业服务的管理制度和办法。
从信贷评价经营机制来看:采取了彻底打破传统贷款评价机制的理念和方法,从“四重四轻”方面拓展信贷市场:一是授信、放贷重现金流轻资产抵押、担保,同时放宽担保条件,只要有正常收入来源的人都可以作为担保人,担保手续简单并给予担保人免费担保。二是审贷重现场调查轻资料审查:信贷员通过上门服务的形式,对提出贷款申请的小微企业的相关重要情况进行实地调查测算,掌握企业的现金流和营业状况、企业主的个人社会形象等。三是考核信贷员重笔数轻金额,避免了信贷员追大客户、贷大项目。四是贷款放款重时效轻审批环节,一笔贷款从申请到放款最多不超过3天,老客户很多情况下可以做到当天申请,当天放贷。
从管理制度和办法来看:彻底打破传统贷款业务的理念和方法,从信贷制度、流程,以及信贷员考核、奖惩、进出制度等方面建立了匹配的、比较独立和独特的新制度、办法。如为确保小企业贷款优先发展,规定全行每年新增贷款的50%倾斜用于融惠通小企业贷款;同时要求,新增贷款投放结构中每年用于500万元以下的小微企业贷款占新增总量的65%,而小微企业贷款投放确保“两个不低于”,即小企业信贷投放增速不低于全行贷款增速,贷款增量不低于上年同期。再如信贷授权方面,董事会将融惠通小企业信贷中心100万元以内小企业贷款授权全额转授权给中心负责人,并允许中心负责人将授权转授权给其下属。又如建立融惠通小企业信贷中心独立的薪酬考核机制,小微企业业务人员业绩考核上不封顶,按月考核,但不良贷款一旦超过一定的容忍度,将按20倍倒扣绩效工资,而超过一定比例的将调低授权甚至取消授权,更为严重的将予以淘汰。
二、四点启示
(一)小微企业是地方小型法人金融机构的天然盟友,地方法人金融机构支持小微企业发展是实现银企双赢的有效途径。
小微企业和小型金融机构共处一方,知己知彼,信息获取成本小,交易方便,双方合作占尽天时、地利、人和。小微企业虽然财务制度不健全,但多是“单门独户”,没有错综复杂的分公司、子公司,业务及经营范围相对单一,降低了信息获取的难度。地方法人金融机构支持当地小微企业发展,可以充分发挥地利优势,降低管理成本,控制风险,避免自身异地网点不足,控制力不强的弱点,在支持地方小微企业发展中实现共赢。如曲商行专为小企业、小商户打造的高效快捷的“融惠通”业务,不仅实现了快速持续增长,而且实现了质量和效益双赢。
(二)地方小型法人金融机构以市场需求为主导,推出适合小微企业需求特点的差异化产品,是推行小微企业贷款成功的关键。
长期以来,小微企业贷款难难在两方面,一方面难在小微企业自身,另一方面难在银行。小微企业财务制度不健全,抵押物不足将长期存在,且资金需求具有“短、小、急、频”特点,对银行效率要求较高。传统银行信贷产品则需要健全的财务制度,充分的抵押担保,手续繁琐,层层审批,追求规模效益。两相比较,导致银行发放小微企业贷款“成本”-“收益”-“风险”不匹配,进而将小微企业排斥在信贷有效需求之外。但要看到,小微企业经营灵活,单位资金边际回报率高,可以承受较高的贷款利率,虽然单笔需求量小、期限短,但总体市场需求大。
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利用地缘优势、借助地利之便则可以低成本获得小微企业真实信息,摆脱财务不健全,抵押担保不足的瓶颈制约;可以利用一级法人优势,摆脱层层审批,提高效率,满足小微企业贷款需求特点,充分发挥自身优势,扬长避短,以市场需求为导向,勇于创新,开发出适合小微企业需要的信贷产品。如曲商行依据自身实际情况,充分考虑了小微企业经营特点,寻求差异化发展,将发展战略定位于城市小微企业,充分利用自身的地利之便,放弃材料审核,财产抵押,注重现场调查分析,注重成本控制,简化手续,推出的“融惠通”小微企业信贷产品获得了成功。
(三)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创新组织架构,构建“以人为本,团结、透明,具有自身特色的企业文化”是推行小微企业贷款成功的保障。
一、重要意义和总体要求
(一)重要意义。小微企业是民营企业的主体,也是经济社会发展的特色优势。加快促进小微企业再创新优势,对于深入实施“创业富民、创新强省”总战略,促进民营经济大发展大提升具有十分重要的战略意义。小微企业占企业总数的97%,吸纳了55.5%的就业人员,是创造社会财富的重要源泉,是群众创业就业的主要渠道;城乡居民收入连续多年保持全国前列,主要就靠小微企业;全省创新投入近年来的高增长在很大程度上也依赖于小微企业;小微企业是增强区域经济竞争力的重要基础,很多大中型企业都是从小微企业发展壮大起来的,块状经济都是由小微企业集聚形成的。小微企业是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不可或缺的重要力量,在促进工业化与城市化融合互促发展、人与自然和谐发展、员工与企业共同发展等方面已经而且还可以作出更大的贡献。
但与发达国家和新的市场需求相比,小微企业的自身素质和发展水平还不高,有些优势在丧失,新的优势又没有完全形成。因此,必须促进小微企业再创新优势,这是小微企业自身健康发展的需要,是实现民营经济大发展大提升的需要,是不断增强经济社会发展活力和后劲的必然要求。
(二)总体要求。以科学发展为主题,以转变发展方式为主线,以促进民间创新创业为重点,以优化发展环境、破解“融资难、盈利难、提升发展难、成功创业难”为保障,统筹破解体制性、结构性、素质性矛盾,不断加大财税扶持、融资促进、组织领导力度,全面推进创业服务、创新支撑、企业信用体系建设,着力推动小微企业提升发展、创新发展和集约发展,促进小微企业再创新优势,继续走在全国前列。
二、引导小微企业提升发展
(三)优化小微企业行业结构。支持小微企业通过改造提升,发展技术先进、附加值高、节能环保、清洁安全的先进制造业。围绕支柱产业和主导产业,培育和发展一批专业化水平高、产品特色明显、协作配套型的小微企业。鼓励小微企业通过产业链的延伸和拓展,进入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大力发展工业设计、金融、信息、会展、科技、教育培训、现代物流、建筑设计、工程建设咨询等生产服务型小微企业。积极发展社区服务、便民商业、文化创意、旅游交通、体育卫生等提升生活品质的生活服务型小微企业。支持农业专业户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高效生态农业,鼓励发展农技推广、贸易营销、农资配送等农业产业化配套服务小微企业,推动农产品加工小微企业向精深加工发展。
(四)鼓励“专精特新”发展。引导小微企业从低价格、数量型的粗放式发展向专业化、精细化、特色化、高附加值质量效益型发展转变。引导企业适应市场变化,加强产品创新、服务创新或“产品+服务”的商业模式创新,以更新的产品、更专业有效的服务来更好地满足消费者需求和产业升级的需求。引导制造企业改善工艺和装备,加强企业质量管理,积极采用先进的安全、卫生、环保、能耗、可靠性等标准,提高产品品质。引导服务企业提升服务队伍素质,健全标准化服务体系,加强业态创新和商业模式创新,提高服务品质和竞争力。
(五)提升企业整体素质。引导企业健全管理制度,加强生产、物流、营销、计量、财务、人力资源等基础管理,学习借鉴国内外先进管理经验,开展管理创新,建立精益化管理模式。深化信息技术在企业生产经营各环节的应用,推进从单项业务向多业务综合集成转变,从企业信息应用向业务流程优化再造转变。支持企业独立或利用电子商务平台开展宣传推广、客户服务、供应链管理和电子商务应用。引导小微企业创业者和经营者全面增强经营管理能力和社会责任意识,鼓励企业加大人才引进和培养力度,提高科技人员和高技能人才比重。
三、引导小微企业创新发展
(六)积极推进企业技术创新。鼓励企业重视技术创新,加大投入,不断提高科技研发费用占营业收入的比重。支持企业引进国内外新技术、新工艺、新装备、新产品,实施产业化。支持有条件的企业主导并吸引大专院校、科研机构的科技人员参与,进行合作创新与协同创新。支持企业参加产业联盟、技术联盟、标准联盟等新型产业组织,共同攻克行业关键技术。支持有条件的企业建立并做大做强研发机构,实现对关键、核心技术研发的率先突破。
(七)大力发展科技型小微企业。把发展科技型小微企业作为当前发展的重点,实施初创期的创业服务支持与创业资金政策支持的结合,促进民营资本、民间资金、创业资金与科技成果、专利及创业人才的成功对接,创办一批科技型小微企业;鼓励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和企业的科技人员自主创业,创办一批科技型小微企业;吸引国内外科技人员携带科技成果来创办科技型小微企业
(八)重点发展高技术服务业小微企业。按照“分类指导、市场驱动、创新发展、开放合作”的原则,突出高技术的延伸服务和相关科技支撑服务,以本地生产、生活服务需求为基础,有重点地培育发展研发设计服务、知识产权服务、检验检测服务、科技成果转化服务、节能减排技术推广服务、信息技术服务、网络数字内容服务、电子商务服务、生物技术服务等高技术服务小微企业。在有条件的地区,培育小微企业协同发展的高技术服务业产业集群。引导和支持高技术服务企业与制造企业互动发展,依托优势产业集群,完善配套服务。
四、引导小微企业集约发展
(九)推动小微企业集聚发展。按照“布局合理、特色鲜明、集约高效、生态环保”的原则,加快小微企业特色基地的发展,加快建立以产业链为纽带、资源要素集聚的产业集群,推动小微企业进入龙头企业的产业链协作配套体系。发挥城镇的资源、市场、信息、基础设施、公共服务等综合优势,引导小微企业向城区和中心镇的产业功能区集聚,发展低耗、环保的都市型工业。依托各类园区的信息网络、污染治理、事故预防处置和公共服务平台等基础设施,引导小微企业向各类园区集聚,提高集约节约发展能力。支持小微制造企业在城镇商务区设立管理总部、研发中心和营销窗口,引导小微服务企业向城镇商务区、商业区的街区和商务楼宇集聚,打造科技、金融、商务、商业、餐饮等特色服务业街区。
(十)推动绿色低碳发展。重视以企业、基地、园区、城区为载体的小微企业集聚发展与绿色发展的统筹。大力推广节能降耗的先进技术、工艺装备和方法,促进小微企业节能、节水、节材、节地。加强对高污染行业小微企业环保整治,全面推行清洁生产,强化“三废”处理,减少环境污染,提高可持续发展能力。引导企业发展循环经济,积极开展资源综合利用,提高工业废弃物、城市垃圾等的回收利用率和利用水平,不断提升废弃资源循环利用产业化水平。在小微企业集聚的工业园区(产业基地、集聚区)积极探索和实行集中供热、供电、供气、制冷等能源集中供应模式和工业污染集中治理模式,实现节能减排。
(十一)加快淘汰落后产能。完善落后产能界定标准,运用差别电价、差别水价、提高排污收费标准等经济手段,严格环境保护、能源资源节约、清洁生产、安全生产、产品质量、食品安全、职业健康等执法监管,加快形成有利于落后产能退出的长效机制。以冶炼、造纸、印染、水泥、制革、化工、化纤、电镀等高耗能高污染行业为重点“腾笼换鸟”,淘汰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节能减排和安全生产要求的落后产能,并根据区域产业结构调整的需要,逐步淘汰一批不具有能源资源利用优势、产品附加值较低的相对落后产能。
(十二)鼓励企业兼并重组。推动优势小微企业强强联合、跨地区兼并重组,实现规模化、集约化经营。鼓励小微企业通过联合重组开展投资合作,在置换一般性生产能力的基础上,实施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项目。鼓励小微企业与大中型企业或战略投资者开展战略重组、生产经营合作,依托大中型企业或战略投资者的资本、技术、人才和品牌等优势,提升发展水平。
五、完善创业服务体系
(十三)加快发展创业风险投资。鼓励和促进社会各类资本特别是民间资本进入小微企业创业风险投资领域。凡对本省小微企业进行投资的创业风险投资机构,有条件的市、县(市、区)政府可通过设立创业投资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的形式,给予一定比例风险补贴。各地政府可参照国家做法,设立中小企业发展基金,专项用于支持初创期的科技型和高技术服务型小微企业创业。鼓励股权投资管理机构设立主要投资于高层次人才创业创新项目的股权投资基金,其母基金和政府创业风险投资引导基金积极给予支持。完善创业投资退出机制,建立健全统一互联、流转顺畅的全省产权交易市场体系。
(十四)加强创业基地建设。鼓励各类投资主体建设和运营孵化器、创业园、创意园等各类创业基地或多层标准厂房。对科技型和高技术服务型小微企业占基地入驻创业企业比重领先、成功培育企业领先的创业基地,可择优认定为创业示范基地进行重点扶持;省中小企业专项资金、中小企业科技创新基金、创新强省专项中用于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资金等省级中小企业相关扶持资金,重点扶持建设100个创业示范基地,示范基地所在市、县(市、区)政府以及园区管委会应根据财力状况给予相应比例的配套支持。经市级以上政府认定的创业示范基地,按国家规定享受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各地在每年新增建设用地指标安排时要统筹考虑创业基地建设,盘活的建设用地要优先用于各类园区内的小微企业。对各类科技企业孵化器培育科技型小微企业实行绩效目标管理,每孵化毕业一家科技型小微企业,当地政府可给予一定的奖励;对年孵化毕业率达到30%以上的,可视企业在孵化期间和毕业后三年内的税收贡献,由当地政府给予相应奖励,专门用于科技型小微企业的孵化培育。
(十五)健全创业服务体系。研究制定省、市、县(市、区)三级小微企业创业服务专项补贴政策,通过向中介服务机构购买服务的方式,为小微企业提供创业指导、市场开拓、企业管理、政策咨询、权益维护等社会化服务。实行小微企业创业服务机构市场化运作、服务外包、按实绩补贴或奖励。今后不再建设事业性质的公共服务平台或中心,已经建设的要逐步向市场化、企业化运作过渡。进一步打破中介服务市场垄断,加快放开市场准入限制,鼓励社会力量创办服务小微企业的各类中介服务机构。政府部门下属的各类中介服务机构实行管办分离,属于非企业法人的,逐步转制为企业。
(十六)推进市场化、社会化培训提升服务。组织实施小微企业经营者素质提升工程。全省每年委托培训机构对10万人次以上小微企业经营者进行短期培训,培训机构由小微企业经营者在符合条件的培训机构中自主选择;每年资助1000名有发展潜力的小微企业主进行创业能力提升培训。组建一批由在职或退休企业家、专家学者及政府工作人员等组成的专家志愿服务团,对小微企业开展专场咨询、“门诊”咨询、网上咨询等。专家志愿服务团的组织和管理办法由省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制定。
(十七)进一步便利企业注册登记。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允许新设立的小微企业全体股东缴纳不低于注册资本20%的出资额后,其余部分在2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在5年内缴足,同时对其加强风险监管。申请办理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的,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一律不受资金限制。鼓励以货币、实物、土地使用权、股权、债权、知识产权等多种出资方式投资创办小微企业,推广林权出资方式,试点海域使用权出资方式,非货币出资金额最高可占公司注册资本的70%。申请人办理各类企业登记许可,凡提交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能当场办结的当场办结,不能即时办结的,原则上在受理后一周内办结。个体工商户申请转变为企业的,工商部门应当依法为其提供继续使用原名称字号、保持工商登记档案延续性等方面的便利,及相关政策、法规和信息咨询服务。鼓励企业合并分立,允许企业自主选择合并分立类型,自主约定合并分立企业的注册资本、实收资本和股东出资份额,简化合并分立登记手续。对小微企业免征注册(变更)费、年检费、补(换)营业执照工本费。全面清理和规范现行有关涉企审批事项,进一步减少审批环节,缩短审批时间。
六、完善创新支撑体系
(十八)加快发展技术市场。探索创办技术交易场所,完善提升网上技术市场的技术交易体系、技术(专利)查询评估体系、技术交易中介服务体系、鼓励技术交易转化的政策激励体系、技术成果交易的监管体系、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建设“技术成果的电子商务市场”。进一步落实技术市场税收优惠政策和科技中介机构开展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的税收扶持政策,促进技术市场加快发展。开发和推广适合小微企业使用的网上技术交易评估报价系统、技术合同网上登记系统,引导小微企业利用信息网络获得先进适用技术。省级层面着重抓好科技成果供方信息库建设,并对各市、县(市、区)技术交易实绩实施年度考核,市、县(市、区)重点抓好小微企业技术需求信息库建设。网上技术市场签约项目优先列入各级科技计划项目。对通过网上技术市场交易在省内实施的产学研合作项目,地方财政可根据年销售收入、税收金额等给予一定额度补助。
(十九)打造科技资源共享平台。鼓励社会力量创办各类科技创新服务平台,对社会力量搭建的服务平台,当地政府可从相关科技专项资金中给予与实绩挂钩的补助。创新现有各类科技创新服务平台运行机制,建立健全市场化运作、企业化运营、服务绩效激励导向的平台运行模式,定期实施绩效考核,根据考核结果安排财政支持经费。由财政投入支持形成的各类科技创新服务平台应向小微企业免费开放仪器设备、科学数据、科技文献等科技条件资源。凡是申报和评为部级和省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的技术、检测、工业设计等技术类服务平台和部级、省级示范生产力促进中心,要面向小微企业提供免费或低偿优质科技服务。
(二十)加大创新人才激励。完善激励各类人才创新创业机制,鼓励技术、管理等生产要素参与收益分配。对到小微企业从事技术研发、成果转让的事业单位高层次人才,经本单位同意,报人力社保部门备案,其人事关系5年内可保留在原单位,由原单位继续为其缴纳单位部分的社会保险,同时允许其回原单位评审专业技术资格,其在企业从事本专业工作期间的业绩,可作为评审相应专业技术资格的依据。省内高校、科研院所科技人员在完成本职工作的前提下在职创业的,其收入归个人所有。运用科技创新成果和专利技术创办科技型小微企业的,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可按50—70%的比例折算为技术股份。在浙高校、科研院所和国有企事业单位职务发明成果的所得收益,可按一定比例划归参与研发的科技人员及其团队所有。高校、科研院所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科技人员个人奖励,获奖人在取得股份、出资比例时,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十一)加快特色工业设计基地建设。加快建设一批特色工业设计基地,培育一批工业设计企业,集聚一批工业设计人才,为小微企业创新发展提供专业化设计服务。省财政重点支持12个省级特色工业设计示范基地建设,给予每个1000万元的资金扶持,示范基地所在地配套扶持资金年增长不得低于30%,三年扶持资金之和不得低于省扶持资金总额的三倍。鼓励有条件的市、县(市、区)抓好一批地方特色工业设计基地建设。
七、完善企业信用体系
(二十二)推进小微企业内部信用建设。加强对小微企业信用管理的指导,建立健全资信调查评估、债权保障、应收账款管理和追收等制度,提高小微企业信用管理水平。以市场交易信用、融资信用、电子商务信用为重点,加强监管和政策引导,促进企业依法经营、诚实守信,自觉履行社会责任。
(二十三)建立企业信用信息征集查询平台。按照“重在应用、重在实效”的原则,依托省信用中心建设适应小微企业特点的省级公共征信平台,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整合人民银行以及工商、税务、水电、环保、质监、海关等方面的公共政务及其他信息,完善小微企业信用信息数据库。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建立社会征信平台。充分发挥企业信用网等各类企业信用网站作用,提供信用信息查询服务。
(二十四)加强企业信用服务。由政府组织开展示范性的企业信用评价试点,取得经验后推广为社会性评价。大力发展信用服务机构,鼓励其依托省小微企业公共征信平台信息和其他渠道的信用信息,开展企业综合信用评价和市场交易、融资、电子商务等重点领域的专项信用评价。培育一批具有较大规模、经营规范、市场认知度高的信用服务示范机构,鼓励信用服务机构积极开发适合小微企业实际的信用产品。
(二十五)建立企业信用奖惩制度。对于信用纪录良好的企业,在项目申报、财政扶持、政府采购等方面予以优先安排。利用省级小微企业公共征信平台与金融机构开展合作,积极探索针对小微企业的信用贷款业务,鼓励金融机构为信用纪录良好的小微企业优先安排信用贷款。强化专项信用监管,严厉查处企业各类失信行为,对严重失信的企业列入“黑名单”并予以曝光。
八、加大财税扶持力度
(二十六)加大各级财政的扶持力度。省级有关部门在安排各类涉及小微企业的专项资金时,要积极调动各市、县(市、区)和各类园区管委会配套资金的作用,形成全省扶持小微企业发展的合力。省级中小企业专项资金规模应根据财政收入增长情况逐步增加,重点用于小微企业的科技创新、创业创新服务体系建设、融资服务体系建设、教育培训服务。尚未设立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地区要依法加紧设立,已经设立的要根据实际情况扩大规模。省级工业转型升级专项资金中安排的一般转移支付资金,重点用于支持小微企业的转型升级。省级各类科技计划对科技型小微企业的项目按相关规定予以优先立项和支持。
(二十七)加大税收政策扶持力度。严格落实国家和省政府已经出台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同时进一步加大对小微企业的税收扶持力度。自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0万元(含3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超出国家规定的应纳税所得额6万元以上部分的地方税收贡献,可部分或全部奖励给企业用于转型升级;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支持符合条件的省级科技型小微企业和高技术服务小微企业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优惠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从年1月1日起,对符合产业政策的小微企业,自创立之日起3年内免征、第4—5年减半征收水利建设专项基金。调高增值税起征点,销售货物(应税劳务)的起征点为月20000元,按次纳税的起征点为每次(日)500元。企业获得的各级财政补助和奖励资金,符合税法规定的,可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从年1月1日起到2014年12月31日,免除小微企业税务发票工本费。
(二十八)政府采购支持小微企业发展。各级政府年度采购项目预算预留不少于20%的比例给小微企业,对小微企业参与政府采购评审给予不超过10%的价格扣除优惠。鼓励小微企业之间或与大中型企业合作组成联合体参与政府采购招投标,对小微企业份额达到30%以上的联合体给予2—3%的价格扣除优惠。对采购金额在一定限额以下的项目,允许对小微企业实施定向采购。
(二十九)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进一步清理整顿和规范涉企收费项目,取缔一批、取消一批、降低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经营服务性收费。在坚决执行已经出台的针对小微企业的32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3年免征政策的基础上,进一步扩大针对小微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免征范围;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对小微企业收取的服务收费和会费,减按60%收取;清理规范并从低核定涉及小微企业的各类行政审批前置性、强制性评估、检测、论证等专业服务收费。公路、铁路、机场、港口、通信、海关、商检等垄断服务价格和收费对小微企业应予优惠。开展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收费专项治理行动,清理纠正金融服务不合理收费。鼓励各地争创全国收费最低,甚至是“零收费”的地区。省减负办要建立全省小微企业负担监测评估报告制度,每年向社会公布各市、县(市、区)的监测评估结果。
九、加大融资促进力度
(三十)大力培育地方小型金融机构。争取新设一批由民间资本参股的小型金融机构。鼓励城市商业银行扩大资本规模,做强做优、做精做专,加快发展一批专门从事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的机构。积极推进主要为小微企业服务的村镇银行、农村资金互助社和贷款公司等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发展,加快推进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股份制改革。继续大力发展小额贷款公司,扩大融资比例,拓宽融资渠道,支持具备条件的小额贷款公司转制为村镇银行。支持符合条件的地方小金融机构发行专项用于小微企业贷款的金融债。灵活运用再贷款、再贴现、优惠存款准备金政策和差别准备金动态调整等货币政策工具,加大对小金融机构的定向支持。全省再贷款、再贴现指标主要用于支持小微企业发展。各级财政性资金存放要与地方小型金融机构支持小微企业信贷业绩挂钩。
(三十一)创新小微企业信贷服务。各类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全面贯彻落实国家加强小微企业信贷服务的政策措施,按照国家企业划型标准,加大小微企业信贷支持,在机构设置、考核评价、风险容忍度、金融产品创新等方面实行差异化监管措施,确保小微企业贷款在全部企业贷款中的比重不断上升、小微企业贷款增速高于全部贷款增速。充分发挥各国有和股份制商业银行小企业专营机构的作用,下放经营权限,下移服务重点,重点加大对发展前景好的小微企业的金融支持。进一步完善抵押担保制度,大力推进动产、应收账款、仓单、排污权等抵质押贷款,力争在各类权利质押、集体土地使用权抵押等方面取得突破。继续推动信用贷款试点工作,年试点不少于2000家。鼓励银行机构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对信用良好的小微企业适度放宽贷款展期期限和还贷、续贷方式限制。加强银行与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网络平台等的合作,规范发展面向小微企业的网络融资平台。
(三十二)加强融资担保体系建设。构建政策性担保机构、商业性担保机构、互担保机构合理分工、相辅相成的融资担保体系。加强监管与扶持力度,支持融资性担保机构做大做强、规范发展,提高担保贷款在小微企业贷款中的比例。省财政安排资金继续实施小企业贷款担保风险补偿,逐步提高风险补偿能力。有条件的市、县(市、区)也可安排一定资金用于融资性担保机构风险补偿。充分发挥省级再担保公司对全省融资性担保机构的增信和分险作用,鼓励各地设立为本地融资性担保机构服务的再担保机构。
(三十三)拓宽多元融资渠道。建立小微企业上市后备资源库,加强优质小微企业上市培育和指导。规范民间融资,探索建立民间融资登记服务平台,促进民间资金与小微企业对接。着力推动“区域集优”债券融资项目试点,扩大小微企业发行短期融资券和中小企业集合票据的规模。扩大小额贷款保证保险
十、加大组织领导力度
二、国家财政政策支持农业小微企业发展的理论依据
(一)国家财政政策的功能问题分析
由于财政政策公共利益的价值属性,要求财政政策在资源配置、经济稳定和社会再分配三个方面发挥作用。资源配置功能指政府通过制订政策和法律等资源运作规则,提供特定的物品和服务,合理引导资源的流动和配置,达到最佳的公共利益。市场必须在完全竞争的条件下才能发挥作用,然而完全竞争市场只是一种理论假设,在现实经济活动中,资源稀缺程度、市场供求关系并不能通过价格有效反映出来,很难通过市场实现资源的最优配置,同时,市场内生缺陷也会影响市场对资源进行有效配置,难以达到资源配置的最优状态。因此,为了达到资源配置最优,就需要政府通过财政政策来改变公共部门与私人部门之间的资源配置,实现最佳的配置效率。财政经济稳定职能是指根据实际经济状况实行不同的财政政策来协调和保证经济稳定的,可以通过税收和公共支出等手段保证宏观经济的稳定增长。市场经济中,市场自发调节难以保持经济的稳定增长,会造成经济的周期性波动,这些波动会对资源的有效配置造成一定影响,财政政策的经济稳定职能可以很好地解决这一问题,促进社会的稳定,实现经济的稳定增长。社会再分配职能是指通过财政转移支付或税收来调整收入分配。由于市场存在外在缺陷,即存在不公平的现象,这种不公平现象会对公共利益造成很大影响,导致社会资源分配不均,很可能出现两极分化的现象,这就需要政府适时调整财政政策,发挥财政政策促进社会公平分配的职能。
(二)基于国家财政政策功能视角的理论依据分析
财政政策的资源配置、经济稳定、社会再分配三种功能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资源配置方面:在现实经济活动中,自由竞争的市场常常会导致垄断的出现,垄断又会阻碍市场对资源的有效配置,导致市场难以发挥作用。我国绝大多数农业小微企业规模偏小、抗风险能力较弱,与大企业竞争过程中常处于不平等和劣势地位;另一方面,财务管理体制不健全、信息的披露与获取制度不完善,也是农业小微企业的明显特点,因此农业小微企业在金融市场上信用评级较低,融资能力明显低于大企业。这就需要财政政策在遵重市场经济规律的基础上,围绕农业小微企业发展需求来高效合理地配置资源,维护市场公平与效率。经济稳定方面:市场的自发调节机制难以实现经济稳定发展,导致经济出现周期性的波动,影响市场对资源配置的有效性。小微企业提供了占主体地位的社会消费品,解决了大量就业问题。因此,熨平经济波动就需要财政政策发挥稳定经济的作用,对农业小微企业的发展进行支持和引导。社会收入再分配方面:由于市场存在不公平的现象,容易造成收入的两极分化。财政政策可以通过调整税收政策或加大对低收入者直接财政支出来实现收入再分配,促进社会稳定发展。
三、国家财政政策支持农业小微企业发展的方式和途径
(一)国家财政政策的类型和工具
1.国家财政政策的类型。国家财政是指“政府为实现一定的宏观经济目标而调整政府收支规模和收支平衡的指导原则及其措施。”常见的有两种不同的划分依据对财政政策进行区分。一种分类方法是根据对国民经济总量调节时发挥的不同作用分成扩张性、中性、紧缩性财政政策;另外一种分类是按照其对国家宏观经济所产生的作用不同,划分成自动稳定的和相机抉择的财政政策。当社会总供给与总需求不平衡时,政府会根据不同的供求情况采取不同的财政政策。当社会总供给大于社会总需求时,政府采用扩张性财政政策,在减少财政收入的同时扩大财政支出。否则政府会在增加财政收入的同时减小财政支出,从而使供求处于平衡状态。自动稳定的财政政策是指通过一系列税收政策和公共支出政策来发挥财政政策内在的调节功能,对经济变动情况快速自发的做出反应,无需依靠外力。与自动稳定的财政政策相反,相机抉择可根据功能不同细分为汲水性和补偿性财政政策,需要依靠外力的帮助才能调节经济发展。当经济出现波动时,采用汲水性财政,是在经济本身具有自发恢复力前提下,通过公共投资诱导经济景气复苏,吸引民间投资的缺期财政政策。当需要对现实的经济状况进行反向调节时,常采用补偿性政策来稳定经济波动。经济过热膨胀时,政府增收减支;经济萧条紧缩时,政府减收增支。在实际应用中,政府通过考虑经济因素、社会因素和自然习俗因素来选择合适的财政政策。经济因素主要需要考虑的是实现财政政策的三大功能的经济手段,社会因素主要包括失业现象、收入两极分化等问题,自然习俗因素主要是指本国的特有的自然习俗情况。
2.国家财政政策工具的选择。财政政策工具是政府在一定时期内为了保证财政政策相应功能和目标的实现所采取的方式方法。财政政策主要包括预算、政府购买、财政转移支付、税收、政府发行的国债等。预算是最基本的财政政策手段。预算通过直接和间接调整预算支出结构、数量,调节社会总需求和总供给的关系,以及市场的供给、产业结构,使预算支出倾向社会公平领域,对社会收入进行再分配,最终实现对资源配置、稳定发展和资源再分配的作用。政府购买是政府作为购买方和支付者,通过购买一定数量的商品或服务,从而增加了社会需求。当财政资金以无偿的形式进行单向支付时,称之为财政转移支付。其作用在于:一是根据经济发展的不同阶段调节社会总供求关系。在经济蓬勃发展时,为了缓解消费需求膨胀的压力,减少财政支出;在经济处于衰退期时,为了刺激消费需求,增加财政支出。二是调节收入再分配。政府将税收收入无偿转移给收入较低的入,来缩小国民收入的差距。三是以间接的方式调节经济结构。当需要增加产量时,政府可以通过补贴差额来间接降低生产者的生产成本;当需要刺激对某种产品的社会总需求时,政府可以通过补贴消费者来减少消费者的实际支出。税收是国家最主要的财政收入之一,它是政府参与国民收入分配的一种方式。税收具有无偿性、强制性和固定性的形式特征。国家可以通过制定不同的税收政策来调节市场主体行为和优化资源配置。一方面政府可以通过税收收入实现资金从私人部门流入到政府部门手中;另一方面,政府通过变动征税对象、税率来调节总供求的平衡关系,间接进行社会收入的再分配,引导消费者的消费行为,从而对现存的经济结构进行调整。国债指的是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为筹措财政资金,以国家信用为背书所发行的一种债权债务凭证。政府通过设置不同的公债数量、利率、偿还期限等条款并且将其在市场上发售来获取资金,以此来改变市场上的货币供给数量;公债资金的运用,是政府将集中起来的公债收入,通过财政支出的形式进行再分配,从而在一定程度上间接的改变产业结构和经济结构。在实际对财政工具进行选择时,需要具体考虑当前所面临的政治、经济、社会、承受的压力等相关因素,根据预期实现的目标来选择最合适的某种财政工具或者财政工具系列组合。
(二)国家财政政策支持农业小微企业发展的方式选择
(一)融资难、融资贵、“去实业化”现象明显。中小企业融资渠道单一,受融资门槛和成本高以及企业自身资信度偏低等影响,各级金融机构对中小企业信贷支持十分有限。获得商业银行贷款的中小企业,其融资成本也比大企业平均要高出50%。中小企业贷款一般情况是在基准利率基础上上浮30%,有的甚至高出100%。多数中小企业抵押物不足,需要担保公司担保,担保贷款的年利率达到了12-15%。还有很多小微企业不能正常获得银行支持,只能通过比银行利率高出3-5倍的民间借贷获得发展资金,有的民间信贷月利率高达5%—10%。同时,实体经济的“去实业化”现象愈加明显,一些制造企业也把投资重点转移到房地产业、银行理财与信托投资上来,甚至通过“实业钓鱼”办法,以实业为担保获得贷款用于其他领域的套利中。
(二)企业人才引进难、用人成本高。人才是企业发展的“源动力”,是企业发展的“引擎”。而当前我市中小企业普遍存在专业技术人才欠缺、产业工人难招问题。高学历、高职称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富有经验的管理人员因流失而严重不足;班组长、业务骨干在很多岗位中出现“单兵”作战、独挑“大梁”的现象;管理层面和最具执行力的车间班组普遍出现人才的短缺现状、严重断层。同时,企业普遍反映用人成本高,为员工购买的各项险种支出比例较大,甚至占到员工工资总额的三分之一。
(三)市场疲软、订单减少、货款回收难,企业投资信心不足。受国际国内市场低迷和宏观经济形势复杂多变等多种因素影响,今年以来,我市中小企业订单锐减,货款回收难。按很多制造企业惯例,一般到5月,公司接到订单应该达到上年的五到六成,而今年普遍减至往年的三成或三成不到。以区集团为例,今年到5月份,接获订单仅6000万元,只相当于去年同期的20%。同时,很多中小企业货款回收难度较大,已经出现货款回收打五到八折或以货抵款的现象。中小企业项目投资信心不足,不敢投、不想投现象较为普遍。今年,我市固定资产投资2000万元以上工业项目仅有138个,比去年减少37个,总投资365.9亿元,比去年减少173.8亿元,且当年计划投资仅112.7亿元,距全年工业和技改投资目标差距较大。
(四)工业用地指标紧张。工业用地指标紧张,土地审批程序、周期较长,延缓项目投资进程。企业入驻园区一两年没有办下来土地证的现象时有发生,影响和制约了企业发展中的融资。
(五)园区投入不足,建设缓慢。各区县工业园区普遍呈现投融资平台公司注册资本金小、融资能力弱、融资渠道窄,基础设施建设投入严重不足、园区规划不完善等突出问题。同时,园区水、电、气配套能力不足及污水处理设施滞后,制约入园企业发展,尤其是县、两县工业园区供电问题突出。县工业园区使用地方电网,供电保障能力低,电价高达1.1元/度,企业生产成本大幅增高。县“落地电”政策一年一定,政策调整周期短,且只有新增企业享受,县原有工业企业为移民搬迁做出了贡献却无法受益“落地电”政策,中小微企业对此项政策意见较大。
二、对策建议
(一)建立企业问题清单制度。按照市委提出的“树立问题导向,把解决问题作为衡量支持、帮助企业发展成效的标准”要求,建立“企业问题清单制度”,定期对企业面临的具体困难和问题进行梳理,形成适时更新的“问题清单”,分门别类敦促相关部门和县(区)限时解决。
(二)制定企业人才培育规划。企业的发展离不开企业家的引领。现在国家和省上高度重视企业人才培育,省上由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牵头,每年财政安排1000万元专门制定了“万名中小微企业培训计划”。周边各市州甚至包括市内相关区县都重视企业家队伍培育,每年都从有限的财力中,不惜安排几百万甚至上千万,对企业家进行系统培训。如泸州,2013年用于工业企业人才培育投入已达300多万元,而我市不足30万元。建议充分发挥我市正在开建的中小企业服务中心和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的作用,高水平高标准制定《2014-2020年市中小企业人才培育计划(中长期)》,每年市财政安排300万元左右工业企业人才培育专项资金,对我市中小企业人才进行系统提升培训。
中图分类号:F810.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3)05-0-01
小微企业的发展对于促进社会经济以及缓解当前社会的就业压力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但是由于小微企业的发展中管理并不十分完善,导致企业的融资十分困难。财税对于小微企业的支持是十分重要的,今后需要进一步完善财税政策,以进一步促进引导小微企业的健康发展。
一、小微企业发展、融资困难的主要原因
小微企业为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做出了重要的贡献,近年来我国的小微企业发展十分迅速,规模和数量都有所增加。但是由于小微企业的发展中缺少比较完善的管理措施,导致小微企业融资中存在众多的困难,这直接影响小微企业规模的扩大和企业的长远发展。小微企业融资困难的主要原因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小微企业管理中存在问题。目前,我国的小微企业大多属于机会型企业,管理方式不健全,管理制度不完善,尤其是财务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比较多,对于企业经济结构的调整,以及企业的长远发展有着十分不利的影响。在社会整体经济转型期,小微企业由于缺乏信息和技术,制约了小微企业的发展。另外一些小型的企业仍然未能实行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家族式的管理模式影响企业结构的调整以及企业的科学发展。
(二)小微企业贷款比较困难。小微企业的融资主要是商业银行的贷款,随着国家经济政策的调整,小微企业贷款面临的困难逐渐增加。小微企业的商业贷款需要一定的担保,但是,小微企业的特点是资产规模小,企业将有限的资金都投入到生产经营中,不可能再有资金去购置固定资产。而商业银行贷款看重的是不动产抵押物的担保值,这极大的限制了小微企业的融资能力。另外,小微企业缺乏风险意识,财务管理不完善,没有完整的信用记录。再者,由于缺少完善、良好的信用体系,缺少良好的信用担保,企业难以获得银行的贷款,资金短缺导致小微企业难以长足发展。
二、财税对小微企业的发展和融资支持
小微企业的融资问题是关乎小微企业发展的关键问题,但是由于小微企业的规模比较小,企业的发展和管理并不十分完善,企业的融资十分困难,限制了企业的健康长足发展。加强财税对小微企业的支持,对于我们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今后需要进一步完善和落实财税对于小微企业发展和融资的支持,促进小微企业的长远发展。
(一)政府应提供财政支持。由于小微企业规模小,资金短缺,没有能力去培养太多的技术人才和经济专家。需要政府出资组建一个经济技术咨询平台,建立人才库,为小微企业解读国内、外经济政策及发展形势,为他们提供技术支持和改良创新,这样可以引导小微企业立足长远,建立科学发展观,打造自身的核心竞争力,形成规模型经济。
(二)对小微企业实行减税政策。目前,小微企业上缴了50%以上的企业税收,需要缴纳十多种税项,企业的平均税负在40%以上,税费负担沉重,利润空间被极大的挤压。国家应“放水养鱼”,进一步提高增值税和营业税的起征点加大所得税税收优惠,放宽费用扣除标准,切实减轻企业税负。另外。优化税收环境,降低纳税成本和“隐形负但”,规范税收执法行为,为企业的发展提供良好的环境。
(三)加强对小微企业的融资支持。小微企业的融资问题是影响企业发展的重要因素,由于小微企业的管理存在一定的问题和信用担保工作不完善,导致企业难以获得发展所需要的资金。财税政策调整中需要注重对小微企业的融资支持,可以鼓励商业银行对小微企业进行贷款支持。小微企业难以在大型银行中获得企业发展所需要的大量资金支持,小微企业贷款困难的重要原因就是企业的信用担保存在问题,今后需要进一步完善企业的信用担保政策,尽量建立健全企业的信用机制,提高企业的信用度,为企业的贷款提供良好的环境。
(四)加强小微企业的财务管理工作。小微企业的财务管理工作是影响企业的发展的重要原因,由于小微企业的发展中存在财务管理问题,财务管理中缺少监督工作导致企业的发展存在潜在的威胁,严重影响企业的长远发展。加强小微企业的财务管理工作对于企业工作的开展以及发展规划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今后需要进一步完善和落实小微企业的财务监督工作,尽量减少企业财务管理中存在的会计信息不真实现象。在企业中建立财务管理责任制度,将财务工作进行合理明确的分工,一旦出现财务问题将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减少由于企业财务工作问题导致的企业发展问题和融资难问题。
(五)建立健全小微企业的经济风险机制。国家财税政策对于小微企业的支持存在一定的风险,小微企业发展中存在重大的经济问题甚至倒闭现象逐渐增加,地方的财政部门将会面临重大的经济损失,担负着重大的风险。这种潜在的风险是企业发展中难以获得财税支持的重要原因之一,今后需要进一步建立健全风险机制,提高小微企业的风险意识,尽量充分利用地方政府的财政支持,促进企业的健康发展。小微企业在管理中需要提高风险意识,由于小微企业的数量逐渐增加,企业的竞争也十分激烈,企业在管理中建立有效的风险预防机制,减少企业发展中存在的隐患,及时发现企业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并加以解决,保障小企业的健康发展。
三、结语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政策的支持,我国的小微企业数量和规模逐渐增加,但是由于小微企业的竞争十分激烈,企业融资困难逐渐成为企业发展的重要阻力。加强财税政策的支持对于小微企业的融资和发展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但是由于小微企业自身发展存在众多的问题,财税政策对于小微企业的支持存在一定的风险。今后小微企业需要进一步完善企业的管理工作,提高企业的风险意识,进一步规范和完善企业财务工作,促进小微企业的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1新常态下小微企业的发展活力与融资困境
1.1新常态下小微企业的发展活力
经济新常态下,小微企业具有较强活力,推动经济发展。具体而言,小微企业对经济发展的活力主要表现在:(1)小微企业能够通过灵活的组织形式推动科技进步、产业升级和管理变革。小微企业能够通过合伙、股份制、双层架构等多种方式进行组织生产和开展业务,也可以通过资金、技术等各类要素组织生产和开展业务。灵活的组织形式让不同的人员既能够创新创业,也能够扩大小微企业规模,实现增收。小微企业还能够通过优化组织机构提高管理效率,产生管理利润。(2)小微企业促进服务经济和新经济的发展。如小微企业开展记账等,新经济行业的石墨文档、麦田房产、宜生到家、小微518等。(3)小微企业通过推动经济发展,增加就业,提高就业人员收入。小微企业涉及各行各业,通过灵活的组织形式,有效吸纳社会人员就业,解决就业难题,提高就业人员收入。如部分小微企业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招聘工作人员,解决社会就业问题。另外一些小微企业则通过O2O等形式进行经营,带动就业,促进各行各业发展。
1.2新常态下小微企业的融资困境
小微企业的发展离不开融资,但是当前小微企业的融资环境不够乐观,融资渠道不够畅通。小微企业由于规模较小,缺乏雄厚的资金实力,也缺乏可以抵押的固定资产、大型机器设备以及股权等,很难从大型商业银行等机构获取贷款。尤其是在当前互联网金融乱象丛生、信用债风险叠加的大环境背景下,小微企业通过民间借贷的渠道日益受阻。当前小微企业融资面临融资渠道窄、融资缺口大、融资成本高等特征[1]。缺乏可靠的融资,小微企业的扩大再经营不够顺畅,有些小微企业由于资金链断裂,导致停产停工和破产。虽然国家金融主管机构,以及中央到地方政府均筹措资金帮助中小企业融资和度过经营困难期,但相对广大的中小企业融资需求,这些疏通措施资金规模有限,尚难以满足整体的融资需求。
2新常态下农商行应支持小微企业发展
经济新常态下,农商行应当大力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给有活力、经营条件好的小微企业提供多种形式的贷款,助推小微企业发展,同时借助小微企业发展优化农商行贷款结构,提高贷款收入,保证贷款的安全性。经济新常态下,农商行与小微企业应当相辅相成,互相促进,实现共赢。从农商行视角,给小微企业提供融资,能够优化农商行的贷款结构。农商行与国有大行以及股份制银行相比,具有一定的弱势,很难争取大客户。当前农商行的贷款主要流向“三农”领域,推动“三农”建设,部分流向房地产和消费等领域。但是贷款结构不够多元化,不够优化,尤其是违规走向房地产和不当消费的,增加了贷款风险,极易引发坏账风险。农商行在经济新常态下将部分资金投向有活力的小微企业,既能够解决小微企业融资的燃眉之急,又能够优化贷款结构,降低贷款风险。而且小微企业发展壮大后继续增加贷款,提高贷款收入,保证农商行盈利,有助于农商行形成贷款方向的良性循序。此外,农商行由于对本地经济形势和经济发展资源比较熟悉,对有活力、有潜力的小微企业做好排查和筛选工作,能选到优质的小微企业,减少贷款资金的风险。从小微企业的视角,农商行给自身提供融资,能够解决融资难题,保证企业正常运转和推动扩大再经营,提高小微企业收入。而这容易增加小微企业的粘性,争取与本地农商行扩大合作,建立全生态网络合作。如小微企业将资金存管等都用本地农商行账号,亦可授权农商行开展社保等代缴代扣。小微企业还可以鼓励本企业人员使用本地农商行的银行卡和信用卡,增加农商行客户,进一步增加农商行客户存款,办理更多的业务,形成良性循环。
3新常态下农商行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风险
农商行与小微企业虽说容易成为天然的合作伙伴,但农商行支持小微企业发展也存在较大的风险,容易引发坏账,增加贷款不良率。由于农商行一般以本地区为服务对象,在银行体系中资金不够雄厚,全面竞争能力相对综合性大银行,具有人才、技术、资金等方面的劣势。农商行需要深耕本地区贷款业务,发展特色服务内容,形成差异化竞争,才能在激烈的竞争中脱颖而出。农商行抵御风险的能力相对大银行较弱,因此在服务小微企业时,农商行要稳健经营,提高贷款的安全性,防止贷款坏账的产生。小微企业由于自身的各种原因,容易经营失败,也会影响农商行与之合作的积极性。首先,小微企业缺乏健全的财务制度。农商行难以通过财务报表来判断小微企业的实际经营情况。部分小微企业缺乏财务报表,或者财务报表编制混乱,农商行贷款风控人员无法通过财务报表了解企业真实的经营情况,更无法准确判断未来发展潜力。甚至有部分小微企业对财务报表造假,虚增利润,而且为获取贷款营造虚假的繁荣景象。贷款风控人员容易被表象迷惑,引发贷款风险。其次,小微企业经营人员的经营能力层次不齐,抵抗风险的能力素养存在较大差异,容易经营失败导致资不抵债,引发破产,影响农商行回笼资金。小微企业经营人员管理能力和领导能力也欠佳,在遇到经营困境时缺乏足够的能力带领团队攻坚克难,容易散伙,导致贷款不能及时回笼。第三,普惠性金融增加贷款风险。农商行为支持本地区经济发展,为小微企业设置些普惠性金融政策,如扶贫性小额贷款、农民创业贷款等。由于贷款具有普惠性,容易贷款给那些一时兴起的小微企业,或者产能过剩的小微企业,从而增加了贷款的风险。部分小微企业人员存在不当使用贷款的情况,这同样增加了贷款的风险。因此,对农商行而言,在支持小微企业发展时,要妥善控制风险,将风险降低到最低程度[2]。
4新常态下农商行支持小微企业发展路径———以长乐农商行为例
4.1切实转变发展观念,合理定位农商行使命
经济新常态下,农商行要切实转变自身发展理念,合理定位农商行使命。农商行应当注重差异化的发展策略,不与国有大行和股份制银行争锋,而是要踏踏实实地经营,优化资源,走差异化发展道路,服务本地企业和客户。新常态下,农商行应当在支持“三农”建设的同时,扩大服务对象,服务小微企业,服务新经济,构建特色服务对象、特色服务链。以长乐农商行为例,在经济新常态下,长乐农商行积极精准定位,在巩固传统的“三农”服务领域时,开展经营贷款和消费贷款。如抓住小微企业发展契机,发展异地创业贷款、“半边天”巾帼创业贷款和扶贫小额贴息贷款等。长乐农商行应充分研判福建依海傍山的地理环境,创新贷款形式,深入开展海域使用权抵押贷款等。由于对本地资源的掌握远远优于其他大行,农商行在经营上将更加灵活多样,在满足不同的小微企业资金需求时,能够吸收更多的存款,赚取更多的经营效益。
4.2开展金融创新,以多种形式支持小微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