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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经济论文模板(10篇)

时间:2023-04-03 10:02:08

涉外经济论文

涉外经济论文例1

(一)我国涉外税收政策的现状及特点

为了更好地实行对外开放政策,引进国外资金、技术、人才,我国在涉外税收方面实行了许多优惠政策,并已经先后同60多个国家签订了关于避免对所得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主要的税收优惠政策包括:鼓励外商来华长期投资生产型企业的优惠政策,对外商投资兴办的出口型企业的优惠政策,对外商投资港口、码头、能源、交通基础设施的优惠政策,对高新技术投资和兴办先进技术企业的优惠政策,鼓励外商追加投资和再投资的优惠政策,鼓励外商在中西部地区投资的优惠政策。优惠的措施主要包括降低税率、减税免税、再投资退税等。从总体上看,我国现行涉外税收政策以对外开放为主要目标,涉外税收负担从总体上看采用的是全面优惠原则,明显地具有税制从简、税收优惠从宽、税负从轻、手续从简的特点。

(二)现行涉外税收政策存在的主要问题

1.内外资企业适用税收政策的差别过大。据统计,外资企业的实际税收负担率不到内资企业的1/3,内资企业在税收环境上处于明显的劣势。对涉外纳税人给予较多的税收优惠,在国际上只有少数国家采用,不符合税收公平原则,不利于国内企业的发展,已经成为阻碍民族经济发展的主要因素。

2.优惠项目多、层次广,缺乏整体统一性。我国的涉外税收优惠政策是根据我国经济发展,特别是改革开放的需要,在不同时期,针对不同区域,先后制定的,项目和内容繁多,有区域性、行业性、特殊性等优惠,而且优惠的法律文件也涉及不同级别、区域。但目前缺少规范管理,没有形成一个合理、规范、严密的机制,在具体执行中,容易出现政策混淆和差异大的问题,不利于政策的贯彻执行,也有损于税收法律的权威性。

3.地区性引导不平衡。现行涉外企业所得税按企业所处的地域位置分别给予不同的政策待遇,比如在东部沿海地区划出部分区域为经济特区,规定凡在经济特区内投资开办的外商投资企业,不论投资什么行业,均减按15%的企业所得税税率计算纳税。由于中西部地区受到自然环境、投资环境等因素的制约,与经济特区、东部沿海地区差距进一步扩大。

4.产业优惠导向不明显、层次低。我国现行的涉外税收优惠政策,对外来资金的投入方面,没有合理的科学产业规划和引导,偏重于一般性的“引资”,对国家需要优先发展的产业,并无特别的鼓励措施。外商投资一般集中于规模小、技术含量低、周期短、利润高的中小企业,包括一些高能耗、高污染以及技术落后在发达国家已被淘汰的项目,有很大一部分是以加工为主要方式的劳动密集型产业。以高新技术为内容的技术密集型产业和交通、能源、港口等基础性产业项目投资较少,在投资过程中,较少考虑环境治理等社会效益目标,影响了国家的产业结构。另外,在引进技术、高级人才和保护环境方面的优惠政策与其他国家相比差距太大,不能根据形势发展的需要有重点地提升优惠政策的层次,不符合国际税收发展的潮流。

5.税收优惠手段少,灵恬性差。虽然目前我国的涉外税收政策内容多、范围广,但税收优惠的手段基本采用的是降低税率、定期减免、再投资退税等直接优惠措施,而诸如加速折旧、投资抵免、专项费用扣除等间接优惠方式运用较少,从而削弱了税收政策的效力。与外国政府签订的税收协定中税收饶让的条款较少,在很大程度上抵消了税收优惠政策的效果。

6.存在越权制定涉外税收优惠政策的问题。一些地区政府为促进当地区域经济的短期发展需要,单独擅自制定超越国家规定的涉外税收优惠政策,使涉外税收优惠政策体系出现混乱现象,对国际宏观经济发展和产业政策的调整产生不良影响,也导致不同地区间的经济结构不平衡。

二、促进经济持续发展的涉外税收政策选择

(一)WTO对涉外税收政策的基本要求

目前,我国已是WTO的成员国之一,所以在制定有关税收政策时必须符合它的基本要求。WTO形成的一系列协议为参加多边贸易体系的国家之间的经贸交往提供了一整套共同遵守的、有约束力的行为规则。这些规则对税收政策提出了一些具体的要求:(1)国民待遇原则,要求税收无差别,强调的是缔约国一方保证缔约国另一方国民在本国境内享受与本国国民同等的税收待遇。(2)透明度原则,要求成员向国内和世界贸易组织明确公开本国的税收政策。(3)公平竞争原则,要求税收政策统一,税收环境平等。(4)例外原则,允许成员国在坚持国民待遇原则的前提下,根据本国经济发展需要和特殊国情,制定一些特殊的税收政策,主要体现在实行产业或地区的特殊税收优惠。

(二)选择涉外税收政策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一是符合WTO的原则;二是促进经济增长,提高经济效益的原则;三是充分体现产业政策导向的原则;四是依法治税原则;五是维护国家权益的原则。

(三)应选择的主要涉外税收政策

1.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制,取消外资企业的“超国民待遇”,公平内外资企业的竞争环境。合并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制,建议采取立法一次完成分步实施到位的做法。所谓“立法一次完成”,就是说现行内外资企业两套所得税法的统一合并,必须是一次完成,这是保持税法严肃性、稳定性、前瞻性的需要,不可能采取分次立法的办法;而所谓的“分步实施到位”,则是指立法目标的实现,可给出一个过渡期来处理历史遗留问题。比如可采取新老企业区别对待的方法等,以期达到既不否认历史,又能在一定时期后实现统一税法的目的。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可以消除“假合资”、“乱减免”问题,内外资企业可以公平竞争。

两法在合并上,应考虑以下几个方面:

——税基的确定:根据我国经济发展需要和WTO规则要求,对两法在税前扣除范围和标准上重新明确,尽量作到统一、平等。对业务招待费、职工工资支出、折旧标准等内外有别的扣除项目进行统一规范,体现税负的公平。

——税率的选择:我国目前采用的33%的企业所得税税率在国际上属于较高水平,高于绝大多数发展中国家,比一部分发达国家还高,这不利于国际资本的吸引,考虑到世界各国企业所得税税负状况以及我国的具体国情。统一后的企业所得税税率应以不高于25%为宜。

——优惠的范围:在新法中取消对不利于环保和落后的生产性企业的优惠,取消对一般生产性企业的大范围的优惠;保留对高新技术和基础产业的投资优惠;增加对福利、教育领域的投资优惠;结合我国的特殊国情,增加对利用人力资源方面的优惠,例如,对外资企业雇用我国人员达到政府规定数量的,可以给予一定的所得税抵免;对外商企业投资于出口企业、先进企业、农林牧业、港口、码头等基础设施,享有的税收优惠,内资企业也应享有。

——优惠的方式:建立直接优惠和间接优惠相结合的优惠体系。除了使用降低税率、直接减免等直接优惠外,还应充分使用加速折旧、投资抵免、提取风险准备金、科技投入提前扣除、单项所得减免等间接优惠方式,实行收益调节与资金、开发、投入、分配调节并重的方式,增强税收优惠的目的性和针对性。

——优惠的方向:由单纯引资为主向吸引资金、技术、人才并重转变。目前,在我国的经济建设中,缺少的是具有较高能力的人才,尤其是我国中西部地区有一定的工业基础,加之资源优势,急需的是人才的引进,尤其是具有先进管理经验人才的进入。体现在所得税政策上,加大对大型企业集团的引进,尤其是对资金雄厚、具有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全球著名企业集团的进入的所得税优惠。

——优惠的对象:为了鼓励国内企业走出国门,参与国际分工和合作,在新法中加大国内企业

“走出去”的导向,提高国内企业的国际化水平,提高其参与国际竞争的能力。例如,对内资企业进行跨国投资经营给予特别的所得税优惠,鼓励内资企业向外发展。

另外,合并应注意存续期间的确定、优惠条件和标准的明确。

2.增值税改型方面。改革高新技术产业适用增值税的类型,将“生产型”增值税转变为“消费型”增值税,允许购进的生产设备所负担的增值税款作为进项税额抵扣,减轻其税收负担,解决由于资本性支出较大而税负重的问题。

3.开征新税种方面。我国应将现行城建税、资源税、消费税中部分税目以及环保收费统一改为征收环保税,对内外资企业统一征收;面对外资企业竞争,我国必须开征社会保障税,完善社会保障制度,维护社会稳定,监督外资企业建立社会保障制度,以保护中方员工的合法权益。

4.完善个人所得税方面。目前,我国公民和外籍人员工资薪金所得的扣除标准不一致。从公平税负和简化税制的角度考虑,应减少收入级数,统一扣除标准,公平国内公民和外籍人员的税负。同时,对高科技人才尤其是外国专家在工资薪金所得的扣除及适用税率等方面给予一定的优惠。

5.反避税方面。为打击避税活动,减少国家税收收入的损失,必须加强这方面的立法工作,用法律条文的方式,针对避税行为产生条件、情形进行明确的规定,并加强国际协作,以保护跨国经营者的合法权益,防止利用转让定价的手段进行避税活动。另外,从公平税负的角度考虑,应对内外资企业统一征收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同时,对外资企业还应开征耕地占用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三、选择涉外税收政策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1.兼顾税收优惠的效应与代价。外商投资在给我们带来利益的同时,也可能由于损害环境、耗费原材料、不平等竞争等导致较大损失。只有当投资利益大于损失时,税收优惠政策的实施才是有效率的。因此,要充分考虑税收优惠政策对我国环境、市场、技术等方面的综合影响。

涉外经济论文例2

一、关于涉外经济法律部门归属和学科划分的主要观点

目前我国学界在这个问题上主要有以下六种观点:

1.独立部门说一些学者认为涉外经济类法律构成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并称之为涉外经济法。例如林毓辉主编的《新编涉外经济法律与实务》一书序言中说:“涉外经济法是……一个新兴的法律部门,如同其他法律部门一样,它以一种特殊的社会关系为自己存在的客观依据,并以此作为自己调整的对象,这种社会关系,就是涉外经济关系”[1](P.1)。目前,许多高校开设了涉外经济法这门课程。

2.国际经济法组成部门说国际经济法学者,通常不承认涉外经济法律构成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而是把它看成国际经济法的组成部分。在我国,姚梅镇教授较早对国际经济法的基本理论问题进行系统研究,他所主编的《国际经济法概论》(1989年版)在论述国际经济法的范围时,明确把“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国内法规范——涉外经济法”作为国际经济法的渊源[2](p.28)。笔者也曾采取这种观点,把涉外经济法律看成国际经济法的组成部分。

3.国内经济法组成部分说国内经济法学著作,多把涉外经济法律视为国内经济法的组成部分,有些还明确论述了涉外经济关系与我国经济法之间的关系。例如徐杰主编的《经济法概论》把涉外经济关系作为我国经济法调整的四大领域之一[3](p.11);肖平主编的《中国经济法》把涉外经济关系作为我国经济法调整的五大领域之一[4](p.14);费宗yī@①主编的《中国经济法》也设专章介绍外商投资企业法和涉外经济合同法[5](第5、16章)。

4.国际私法组成部分说我国的私法著作通常包含涉外经济法律的内容,例如姚壮、任继圣所著的《国际私法基础》把涉外经济立法称为国际私法的专用实体规范[6](pp.3~8)。余先予的《简明国际私法》也认为国际私法的渊源包括国内立法中的实体规范,并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作为典型例证[7](pp.6~8)。法学教材编辑部组编的《国际私法》也设专门章节介绍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8]。1997年韩德培主编的《国际私法新论》在介绍国际私法的范围时说:“国际私法……还包括国家直接适用于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而从该书内容看,“国家直接适用于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包括涉外经济法律[9](p.9)。

5.国际商法组成部分(或补充)说有的学者把涉外经济立法作为国际商法的内容(或者补充),例如冯大同主编的《国际商法》(新编本)对国际商法的定义为:“国际商法是调整国际商事交易和商事组织的各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10](p.1),在该定义下,涉外经济立法被涵盖。该书在介绍国际商法的渊源时,把涉外经济立法作为国际商法的补充[10](p.5),并在各章节进行了广泛的介绍。

6.民法组成部分说我国有些民法著作把某些涉外经济法律纳入民法的范围,例如王作堂等著的《民法教程》(北京大学试用教材)明确把《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列为民事立法[11](p.26)。

二、涉外经济法律的部门归属和学科划分混乱的原因

在涉外经济法律的部门与学科划分问题上,我国学者之所以意见不一,出现混乱,主要有以下原因:

1.立法环节对法律体系的规划性不强立法环节对法律体系的规划性如何是法律部门和学科划分是否清晰的关键。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法制建设有很大进展,法制日趋完备,但我国原是一个缺乏法制传统的国家,在法制建设的许多方面缺乏经验,立法中对法律体系的规划难免有不足之处,“公益”与“私权”界限不清就是其中问题之一。这就造成国家公法过多干预私权行为,许多单行法规中既有民商性规范又有行政性规范,从而使我国民商法的内容有别于西方民商法,我国行政法的内容也有别于西方行政法,我国经济法的内容更大别于西方的经济法,这种立法特点势必导致部门法与学科界限争议。我国在立法环节上没有很好地注意分清不同法律部门之间的界限,这是造成学者之间在法律部门与学科划分上互相矛盾的客观基础。

2.对如何处理法律关系的多重性缺乏研究在法律部门与学科划分上,我国学界一般是以调整某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之总和构成一个部门法的原则来界定部门法的范围,然后根据这样界定的部门法范围来确定学科范围。当一些社会关系具有多重属性时,例如合同关系,既可称为民事关系,也可称为商事关系,又可称为经济关系,以上述原则界定法律部门和学科的范围势必产生混乱,造成各部门法调整对象和学科内容重叠。涉外经济关系正是多重属性社会关系的典型。对具有多重社会关系属性的法律,其部门与学科的归属应如何确定?各部门法和学科之间如何相互照应,恰当衔接?在缺乏深入研究的情况下,不免出现各种不同意见。

3.国际法和国内法的关系尚待明确在部门法与学科划分上,关于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各国学者通常把国际法作为一个特殊的法律领域而与国内法并列。但国际法本身是否构成一个法律部门或者仅仅是一个学科?国际法是否也应该象国内法那样分成一些部门法?可否打破国际法与国内法的界限来划分部门法?这些问题在国内学术界颇有争议,从而也影响到部门和学科划分上的歧异。

4.对部门法、学科、课程之间的关系混淆不清部门法、学科、课程之间的关系不明确,也是造成我国涉外经济法律的部门归属和学科划分混乱的重要原因。我们发现,当学者出于研究或教学的需要把某些法律渊源拢于一书时,往往宣称这些法律渊源构成一个部门法,这在一定程度上混淆了部门法、学科、课程之间的关系。

在一般情况下,一个部门法构成一个学科和一门课程的基础,但部门法是依法律体系的特点而划分,是一个实务性概念,它使法律作为一种社会工具便于掌握和运用,在具体的立法和司法实践中具有直接意义;学科依某一研究领域的综合特点(如内容、研究方法)而定,学科是一个学术性概念,在法律实务中没有直接意义;课程的设置则依教学需要,以方便学生掌握知识为原则。因此,部门法、学科、课程三者之间的范围有可能不一致,有些学科会打破部门法体系,并有一级学科、二级学科等分类;有些课程则只讲授某一部门法的部分内容,例如商标法、房地产法等课程就是如此。

三、我国涉外经济法律应当属于国内经济法

我们认为,我国涉外经济法律应当属于国内经济法,不应划入其他法律部门和学科,现将缘由说明如下:

1.涉外经济法律不应成为国际经济法的组成部分

涉外经济法律不应成为国际经济法的组成部分,主要理由如下:

第一,国际法与国内法界限不可混淆

一般国际经济法学的著作都承认涉外经济法律属于国内法,而国际经济法属于国际法,这在国家学科分类上已有明论。如果将本来属于国内法的涉外经济法律纳入国际经济法,就成了用国际法包含国内法,势必混淆国际法与国内法的界限,并使人们误以为国内法也可以具有类似国际法的效力。正由于混淆了国际法与国内法的界限,有的国际经济法学者做出错误论断,提出国内法的域外效力乃是大势所趋,这岂不等于肯定某些国家赋予国内法域外效力是正确的,而我国反对国内法的域外效力反而错了。这种观点显然是很有害的。

第二,主张涉外经济法律是国际经济法组成部分的理由难以成立

到目前为止,国际经济法学著作中,主张涉外经济法律为国际经济法组成部分的理由,主要是说国际经济关系错综复杂,对其调整需要国际法规范与国内法规范互相配合。这一论据本是事实,但却不能证明国际经济法可以涵盖涉外经济法律,因为在解决实际问题时,不同部门法之间互相配合乃是常有的事,岂可因此否定部门法之间的界限?如果因为互相配合就可以用国际经济法去涵盖涉外经济法律,那么,反过来用涉外经济法这样的概念去涵盖国际法的内容又何尝不可呢?实际上已经有这样的涉外经济法著作出现了。

第三,国际经济法不涵盖涉外经济法律不等于割断二者的联系。

国际经济法不涵盖涉外经济法律,是从划清部门法与学科界限的角度而言的,从学问相通的观点看,某一学科的学者往往要对相邻学科的事物进行研究,这是中外的通例。学科的范围和该学科学者的研究范围不是同一回事。在实践中,国际经济法与各国调整涉外经济关系的法律是互相配合、协调运作的,研究国际经济法离不开对各国相关经济法的涉猎。不涵盖并不意味着不能研究,只是国际经济法学者的主攻方向应该落在本学科范围之内。

2.涉外经济法律不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有的学者把涉外经济法律视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这是不正确的。因为多数国家并不存在涉外经济法这样一个法律部门,我国存在一定数量的涉外经济法律,并与国内一般法律制度分离,这是我国改革开放处于低级阶段和法制不健全的反映。例如在1979年改革开放之初,为了吸引外资,我国制定了《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该法只有十五条,内容简略,在实践中也暴露出许多不足,但它是在我国没有公司法的情况下出台的,其实际价值主要是弥补了公司法的空缺。如果在1979年之前我国就存在一部成熟的公司法以及相关的法律,就没有必要制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了。其他涉外经济法律出台的因由,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大同小异。随着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发展,涉外经济法律与国内一般法律制度融合是必然趋势。涉外经济法律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是没有前途的。

3.涉外经济法律不是国际私法的组成部分

根据国际上通行的观点,国际私法是指解决国家之间法律适用的冲突规范,属于程序法。而涉外经济法律属于实体法。如果不顾及国际通行的观点而人为地扩大国际私法的范围,并把涉外经济法律纳入国际私法,从学术和实践上看都是不可取的,笔者曾在《论国际经济法与国际公法、国际私法的关系》[13]一文中详述此意,兹不赘言。

4.涉外经济法律不是国际商法的组成部分

用国际商法涵盖涉外经济法律也是不恰当的。我国的法律学科分类并没有列出国际商法,按照我国的法学分科体系,所谓国际商法实属于国际经济法的范围。依此论来,用国际商法涵盖涉外经济法律,就如同用国际经济法涵盖涉外经济法律一样,这是不恰当的。

5.涉外经济法律也不是民法的组成部分

经济法与民法之间界限何在,并无定论。我国的涉外经济法律,主要有两种类型的规范,即行政管理性质的规范和商事性质的规范。前者当然不属于民法,问题是后者归属民法是否恰当?笔者认为不妥。因为我国立法的总体特点虽属大陆法系,但我国立法并没有完全照搬大陆法系的模式,大陆法系多把商法与民法并称民商法,商法作为民事特别法,在商法有具体规定的情况下,优先适用商法规范,在商法没有具体规定的情况下,适用民法的一般规定。在民商合一的情况下,商事规范似可被归入民法[14](p.45)。民法属于“私权”性质的法律。但从“私权”与“公益”分立的民法观念来看,我国涉外经济法律并非一般意义上的商事规范,而是更多地体现国家利益原则。因此,把商事性质的涉外经济法律纳入民法也是不妥当的。

6.涉外经济法律属于国内经济法

综上所述,本文的结论已经不言而喻,涉外经济法律应归属国内经济法。关于涉外经济法律在国内经济法中的地位,笔者在此略加赘言。一个国家用何种法律渊源调整涉外经济关系,可有两种方式:一是依国际私法的冲突规范指引,直接用一般性经济立法调整涉外经济关系,而不为之另行立法,被称为内外合一模式,这是国际实践的通例,也符合国际法上的国民待遇原则;二是制定单行的涉外经济法律,排除一般性经济立法在涉外案件中的适用,被称为内外分立模式,这种作法不符合国际实践的通例,只是在个别国家和特殊情况下的产物。用单行的涉外经济立法调整涉外经济关系,通常意味着对外商的差别待遇,除非这种差别待遇是超国民待遇,否则,就很容易被认为违反了国民待遇原则,不利于国际经济合作的发展;而超国民待遇又对民族工业不利。由此可见,内外分立模式弊病多,不如内外合一模式,抛弃内外分立模式应是我国经济法发展的大趋势。

【参考文献】

[1]林毓辉.新编涉外经济法律与实务[M].北京:世界知识出版社,1992.

[2]姚梅镇.国际经济法概论[M].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1989.

[3]徐杰.经济法概论[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1.

[4]肖平.中国经济法[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

[5]费宗yī@①.中国经济法[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1990.

[6]姚壮,任继圣.国际私法基础[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1.

[7]余先予.简明国际私法[M].北京: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出版社,1986.

[8]韩德培.国际私法[M].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1983.

[9]韩德培.国际私法新论[M].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1997.

[10]冯大同.国际商法(新编本)[M].北京:对外贸易教育出版社,1991.

[11]王作堂.民法教程(北京大学试用教材)[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83.

涉外经济论文例3

关键词:产业结构;涉外经济;影响;青海

Key words: industrial structure regulation;development of economy relations with foreigners;influence;Qinhai

中图分类号:F20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4311(2010)28-0029-03

0引言

青海地处内陆高原,自然环境严酷,交通运输不便,信息通道不畅,计划经济的烙印较深,市场经济发展水平较低,受资金、人才、技术等要素短缺的影响,参与市场竞争的能力较弱,难以有效实现“引进来,走出去”的经济交流格局。就涉外经济而言,呈现“起步晚,总量小”的特点,但随着西部大开发战略的成功实施,青海省紧抓历史机遇,切实加大产业结构调整优化力度,取得长足发展,十年来,涉外经济增长30%以上,远高于同期地区产值增速,外商投资领域由有色、盐化工我省传统优势行业逐步拓展到旅游、服务等行业。“十二五”在大幕即将拉开,对于积极寻求涉外经济持续发展的青海来说,从产业结构的角度出发,研究如何突破我省出口行业在国际分工中处于低端位置的瓶颈,提高涉外经济运行的整体素质和运行效益具有重大现实意义。

1文献回顾

在产业结构调整与涉外经济发展方面的文献不多,其中历无畏(2001)详细分析了经济体制改革、对外开放后对外贸易、引进外资、技术引进对沿海地区产业结构升级的影响。陈飞翔(2001)指出,以积极参与国际贸易和大规模地引进外资为特征,对外开放使我国产业结构发生了显著而又深刻的变化。陈斐,尹继东(2002)认为,建立起合理的产业结构是外向型经济持续发展的关键,外向型经济与产业结构调整的关系一方面表现为外向型经济发展要有外向型的产业结构为依托,另一方面通过发展外向型经济可促进区域产业结构的调整。崔杰(2006)通过系统研究,认为产业结构优化是推动外向型经济发展的重要途径,产业结构变动与外向型经济的发展具有很强的相关性,产业结构调整要适应外向型经济发展的需要。

上述文献都是不同侧重点地集中对产业结构调整与外向型经济发展(经济全球化、直接投资、进出口贸易)的研究论述,实证研究通过选取出口额作为衡量外向型经济发展的指标来分析产业结构变动与外向型经济发展的相关性,在一定程度上也相当于对涉外经济发展与产业结构调整的关系作了分析,但具体对产业结构调整如何影响涉外经济发展及影响度有多大这方面的文献几乎没有。鉴于此,本文对区域产业结构调整对涉外经济发展的影响进行计量研究,分析产业结构调整对涉外经济发展的效应,能为如何促进青海涉外经济较快持续发展提供借鉴和指导。

2产业结构变化对涉外经济发展影响的计量分析

2.1 指标选取改革开放特别是从2000年国家实施西部大开发以来,随着青海涉外经济的发展,所依赖的经济制度环境具有一定相似性的连续演进性,而由此导致的产业结构变化对涉外经济发展的影响随时间变化的规律值得关注。为此,选择三次产业产出值(GDP)、三次产业比较劳动生产率(CP)、三次产业吸收外资(C)、三次产业从业人员(L)的总量指标,作为影响涉外经济发展(跨境收支量Y)的自变量来分析青海省涉外经济发展与产业结构变化过程中的内在联系。之所以选择上述指标,原因在于:

跨境收支交易量由于数据范围广范,包含且不只限于对外贸易,更加适合用于衡量一国或一地区涉外经济状况,因此论文选择跨境收支交易量作为因变量。基于从产业发展的角度,其跨境收支交易量、利用外资都在三次产业中有所体现。因此选择三次产业GDP值作为涉外经济发展的自变量。选择比较劳动生产率作为涉外经济发展的自变量,是由于技术进步是生产发展的巨大杠杆,是推动涉外经济发展的重要因素,目前能够直接查找和计算的是比较劳动生产率,比较劳动生产率差异实质上是技术水平差异的结果,归根到底是由技术进步决定的,因此,选择比较劳动生产率作为反映涉外经济增长中技术进步的指标。选择从业人员作为自变量,是由于青海省劳动密集性产业仍然占较大比重,从业人员规模越大,产业规模越大,进而对涉外经济发展的影响就越大。选择吸收外资作为自变量,是由于外资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涉外经济的发展。

为了使得涉外经济发展与产业结构变化应有全面一致的分析口径相对应,考虑到数据统计的可行性和易得性,本文所依据的涉外经济数据选择国际收支统计申报范围,其年限目前只能统计到从2001年起。其他数据均来源于政府官方统计结果或根据其计算而得,计量结果均由Eviews5.0给出。

2.2 检验解释首先对经过指数化处理后的三次产业分析指标GDP、CP、C、L、Y进行平稳性检验,显示其对数值的一阶差分序列在1%的显著性水平下均拒绝了单位根假设,是平稳序列。继续进行协整关系检验①后考量其因果关系得出:一是在短期内,GDP(2个月后)、比较劳动生产率、从业人员和吸收外资(1个月后)都会促进跨境收支的增长。二是GDP与跨境收支交易量之间存在双向Granger原因,其中GDP增长引起跨境收支的增长具有更高的显著性(2个月后),跨境收支的增长引起从业人员增长具有更高的显著性(1个月后)。三是指数化的处理既削弱了Granger因果分析的力度,又凸现了变量间的因果关系。指数化处理后,各指标在滞后1-2个月后是跨境收支变化的原因,表明在短期内产业结构变化对涉外经济发展的效果更为显著。Granger因果关系检验证明了GDP、比较劳动生产率、从业人员、吸收外资对涉外经济的显著影响显现在短期(1-2个月)内,在长期(2个月后)不显著,说明全省产业结构的变化在短期内对涉外经济发展具有推动作用,而涉外经济发展对产业结构调整的拉动作用相对较弱。

2.3 模型构建在此构造不同产业分布的状态空间模型来为反映产业结构的变化所表现出来的对涉外经济发展的动态影响程度,建立状态空间的变参数模型如下:

量测方程:

Y=C+αGDP+γCP+δC+λL+ε (1)

状态方程:

α=sh1α+?准(2)

γ=sh2γ+η(3)

δ=sh3δ+μ(4)

λ=sh4λ+ν (5)

式中,n代表三次产业(n=1,2,3),ε、?准、η、μ、ν分别是三次产业量测方程和状态方程的随机扰动项。α、γ、δ、λ为各时变参数,即三次产业各指标对三次产业涉外经济总值的弹性系数②。利用Kalman滤波递归算法对各次产业状态空间模型进行估计,各估计系数伴随概率均是0.0%,统计意义极其显著。

2.4 模型结果

2.4.1 对于第一产业,GDP对涉外经济发展的动态拉动效应α在近年来不断上升,主要得益于全省特色农产品贸易对涉外经济发展越来明显的拉动作用。随着产业结构调整,以种植、养殖业为主的第一产业不断向专业化、外向型发展,高原生物资源和农牧业加工特色产业主导作用显现,出口规模不断扩大,2001年贸易外汇收支为净流出,到2009年为净流入,收入已远远超过支出。

比较劳动生产率对涉外经济发展的动态拉动效应γ为负值,与涉外经济发展负相关。由于约55%的劳动力集中于第一产业,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比较缓慢,即使第一产业的不断发展,但其从业人员比重的过于偏高使得全省第一产业技术进步率偏低,对一产涉外经济发展的推动作用不明显。

吸收外资对涉外经济发展的动态拉动效应δ一直在低位徘徊,吸收外资在一产跨境收支占比很少,对全省涉外经济的拉动力不强。

从业人员对涉外经济发展的动态拉动效应λ较为显著且比较稳定,由于第一产业从业人员比重较大,属劳动密集性产业,且从业人员的相对稳定使得对涉外经济的弹性近年来保持在稳定状态。

2.4.2 对于第二产业,以工业为主导的二产对青海省涉外经济发展贡献最大,但对涉外经济发展的动态拉动效应α却为负值(如图1所示),分析原因主要有两方面:一是以全省支柱产业和优势产业为主导的第二产业发展较快,但外向型程度并不高,其涉外经济总值在第二产业GDP总值中所占比重较低,近十年年均只占7%,相对于第二产业的快速发展,尽管二产涉外经济获得了较大发展,但增速远低于第二产业GDP的增速。二是由于2007年以来金融危机的影响,涉外经济受到较大影响,2008年以后跨境收支出现下滑,而全省经济基本面所受到的影响不大,反映在变化趋势上表示对涉外经济的动态影响程度相对较弱,其α的时变参数变化趋势图(GDP2F)一直处于低位,2007年以后正向促进的幅度减弱,根据预测,GDP对涉外经济的弹性影响将处于上升趋势。

由于二产产值比重上升的速度逐渐超过吸收劳动力的速度,导致第二产业的比较劳动生产率在三产中最高,基本在2.5以上,有时甚至在3.0以上,较小比重的二产从业人员创造了较高比重的二产产值,工业化的特征明显。在工业化进程中技术进步对第二产业涉外经济的动态拉动效应λ比较显著,趋于上升趋势,金融危机的影响使得第二产业吸收劳动力的速度减弱,一定程度上弱化了比较劳动生产率(CP2)对涉外经济的影响。

从吸收外资对二产涉外经济发展的动态拉动效应δ变化趋势来看,近年来全省吸引外资不断扩大,波动幅度也较大,而涉外经济总值处于绝对上升趋势,特别是2003年以后,实际利用外资在涉外经济总值中占比大幅下降,δ变化出现低位显示二产占主要比重的吸引外资快速发展,但非良性发展。

二产从业人员近年来逐年增加,加上其GDP在国内生产总值构成中占有的绝对优势,表明全省第二产业的劳动生产率在三次产业中最高,动态影响到涉外经济,对涉外经济发展的弹性λ为正且呈上升趋势。

2.4.3 对于第三产业,在时变参数的动态拉动效应变化趋势中,GDP3、比较劳动生产率(CP3)、吸收外资(C3)的涉外经济弹性α、γ、δ都是正向促进,与三产涉外经济总值变化趋势基本一致,三产的较快发展对涉外经济的贡献比较显著。从业人员(L3)对涉外经济发展的动态拉动效应λ处于低位,从业人员比重相对稳定且偏低,与三产跨境收支规模不断扩大形成显明对比。

3结论

经济全球化是任何国家和地区都无法回避的现实,涉外经济是推动经济发展的重要力量,保持涉外经济的稳定可持续发展是各国或地区经济发展的必然选择。本文通过对全省产业结构调整对涉外经济发展影响的分析,得出如下结论:

第一,全省经济增长中产业结构调整对涉外经济发展确实具有带动作用,全省三次产业结构比重不断趋于合理,产业结构效应不断改善的情况下,涉外经济结构变化显著,主要表现为第一产业跨境收支基本保持稳定增长,二、三产业跨境收支不断增加,全省支柱产业和优势产业的外向化程度不断提高。

第二,样本区间内估测的产业结构变化对涉外经济发展的动态效应具有明显的阶段性特征,主要表现为2001-2004年波动较大且出现“逆转”,2005-2007年动态影响效应显著,正向促进了涉外经济的发展,2007年以后由于受金融危机影响,与全省涉外经济交往密切的市场国家(地区)经济基本面的恶化对我省经济造成一定影响,GDP增速有所下降,合同利用外资额均出现较大幅度下降,已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经营也受到影响,利润总额下降明显,这些因素共同导致对涉外经济发展动态拉动效应出现下滑。

第三,GDP对涉外经济的动态拉动效应并不明显,吸收外资(C)对涉外经济的动态拉动效应显著低于三次产业比较劳动生产率(CP)和三次产业从业人员(L),这与全省涉外经济总量小,吸收外资规模不大、外商投资的行业分布不均、更容易受到外部因素影响息息相关。

第四,产业结构与涉外经济结构变化基本趋同,第二产业外向型的不断发展与对第二产业不断加大的投资密切相关,对第三产业的较低投资明显对三产涉外经济的发展拉动不足。

第五,国内经济形势与国际经济形势加大了涉外经济结构变化的复杂性,产业结构调整对涉外经济结构的影响程度在不断深化,影响弹性将进一步扩大。

第六,产业结构调整对全省涉外经济发展的贡献在逐步增加的趋势变化中,产业结构调整对涉外经济发展的弹性系数变化的阶段性特征与产业政策调整及涉外经济制度变迁有很大关系,对此,需要进一步研究。

通过上述结论,我们知道全省外向型经济总量很小,但增速较快,应改变过去认为外向型经济占全省经济比重小,对经济发展的贡献微不足道的观念,应认识到开放带动战略对经济发展的重要性,将全面提高涉外经济发展水平作为亟待研究的重大问题,更加注重推动外向型产业特色资源优势向经济优势的转变上,要抓住国家支持藏区经济发展和即将实施的西部大开发第二个十年规划的有利契机,以统筹发展为目标,加快形成合理的涉外经济发展布局;以结构调整为重点,着力发展绿色产业;以培育涉外经济新的增长点为着力点,加快涉外服务业发展步伐;以加强政策协同研究为手段,营造更具吸引力、便利化的政策环境、市场环境。

注释:

①协整检验表明三次产业全省跨境收支与GDP、比较劳动生产率、从业人员和吸收外资之间具有长期的均衡关系,由于篇幅限制,在此及以下尽量略去了有关分析过程.

②为方便起见,文中各弹性系数变化图统一用“*F”来代替,由于第二产业对青海省涉外经济贡献最大,在此作重点分析,第一、三产业各指标对其涉外经济总值的弹性系数变化图略.

参考文献:

[1]陈飞翔.对外开放与产业结构调整[M].国民经济管理,2001,(6).

[2]历无畏.中国沿海地区产业升级[M].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2001.

涉外经济论文例4

近年来,国家高度重视职业教育发展,出台了一系列促进职业教育发展的有力举措,我国职业教育特别是高等职业教育呈现出快速发展的势头。高职院校积极探索校企合作、工学结合,主动服务社会,精神面貌焕然一新。与本科院校以学科建设为重点不同,专业建设是高职教育与社会的契合点,也是高职教育办出特色的关键。而我国现在有些专业建设中,存在着要么仍以理论教学为主,技能训练严重不足;要么过度削减甚至取消必要的理论课程,片面强化学生动手操作能力,办学层次向中职教育下移等问题。这些,将严重影响高职教育在国家各种教育中的竞争力。针对不同的专业如何构建其教学体系,就显得十分重要。

在高职院校开设国际经济法专业十分具有挑战性,在有限的教育时间内开设哪些课程、传授哪些理论、培养哪些技能、拓展哪些素质成为搞好专业建设首先要解决好的问题。本文以教学内容体系建设为出发点,探讨如何在高职院校搞好国际经济法专业建设这一课题。如何科学构建国际经济法专业的教学体系,需要全面考虑国际经济法专业自身的特点和高职院校学生的特点,特别是岗位技能的要求,只有考虑到以上因素才能得出合理的结论。

1 国际经济法专业的自身特点及对教学的要求

国际经济法归属于法学,是法学中的一个独立部门。在法学教育中具有重要地位,为教育部确定的本科高等法学教育中的14门专业核心课程之一。作为一个法学部门,国际经济法具有法律学科的共性:理论性、系统性、逻辑性等。但其也具有非常明显的其他法律学科所不具有的特点,这些特点给教学工作提出了特殊要求。

1.1 涉外因素多,要求培养学生的全球化视野与思维

涉外因素多是国际经济法专业区别于其他法律专业的最突出特点。其以国际经济关系为调整对象,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内容至少其一跨越国界,具有涉外因素。这个特点,要求学生在观察处理事务时,视野不能局限于国内情境,应站在国际性的角度,要了解别国乃至世界的基本情况。总之,要培养学生的全球化视野与思维方式。

1.2 涉及领域广,要求培养学生具有高屋建瓴的分析处理问题的能力

国际经济法专业涉及国际法与国内法、公法与私法以及各国涉外经济法、民商法等,是一个涉及多种法律规范的综合体。在教学过程中,既要有法律基础知识的铺垫和积累,又要体现专业特色。从专业特色上看,一方面要处理好国际经济法与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国际商法等法学相邻学科的关系,突出重点;另一方面研究和理解国际经济法必须了解国际贸易学、国际投资学等经济学的一些规律。这种宽领域的特点无疑增加了学生学习的难度,要求学生既要能宏观把握全局,又要能微观掌握规则。

1.3 理论知识更新快,要求学生学会自主学习并树立终身学习的意识

随着国际经济情势的变化,特别是在经济全球化进程加速的背景下,国际经济法专业的相关内容密切结合国际经济关系发展的实际,不断补充、更新和完善。其更新迅速之快其他法律专业无法比及。这个特点要求学生不仅要学会专业的技能与知识,还要学会学习的方法,与时俱进,即必须不断学习那些学校没有赋予他的知识与技能。如何将法律发展、实践经验和职业要求结合起来,是国际经济法专业教与学过程中始终要解决的问题。

1.4 政策性倾向强,要求学生要对有关国家的经贸政策有基本的认识

国际经济法虽属于法律学科,但其确定性与稳定性较国内法律部门差,非常容易受国家之间政治外交关系的影响,甚至有的法律法规直接是政策性制度的体现与反映。这就要求在课程建设中不仅要求学生掌握基础理论知识,还要使学生了解有关国家的经贸政策,并随时给予动态关注。

2 高职学生的特点对专业建设的影响

教学工作的培养对象是学生,所以如果不了解学生的情况,只是一味的去研究专业建设就没有了针对性,也不会收到好的效果。高职院校的学生不同于普通本科的学生,主要表现为以下几点:

2.1 学生文化知识基础相对薄弱,没有好的学习习惯与学习方法

高职院校的生源一般是达不到普通高校分数线的普通高中毕业生,文化基础较差,学习困难相对较大。许多学生的学习不具有计划性,学习的主动性和探索性不够。这就要求在课程设置中要结合学生的特点,以“实用、够用”为原则。在教学过程中要因材施教、因人而异。

2.2 思想比较活跃,动手能力、专业技能比较强

高职学生虽然与普通高校的学生在基础知识上存在着差距,但也有自己的优势:他们具有活跃的思维和爱劳动、爱表现自己“才华”的天性。这对以培养职业技能为目的的高职教育是有利的。

2.3 职业心理预期与定位较合理,对社会的适应性比较强

多数高职院校的学生,能做出正确的自我评价和就业定位,对自己的职业设计比较理性和务实,没有盲目的攀高和好高骛远。从心理上能够树立到基层、到生产第一线建功立业的观念,具有敢于创业、不怕失败的精神。学生的就业、创业技能与实践能力较强。

3 职业定位与岗位技能需求

我国教育部对高职高专教育培养目标的定位是“高等职业教育应以培养基层和生产第一线技术应用型人才为办学宗旨,建立以基本素质和技术应用能力培养为主线的教学体系,专业课应加强针对性和实用性,实践教学要以培养学生专业应用能力为主”。所以,高职院校培养的学生主要是企业基层从事技术应用、生产组织、工艺实施、各类管理及具有较高技能的操作人员,用人单位提供的也大多为“高级蓝领”或“蓝领”岗位。国际经济法专业力求建立有效的应用型法律人才培养模式,为社会培养积极、灵活、创新的法学人才,实现法学教育与社会需求的和谐一致。

职业定位——结合国际经济法专业的特点,我们认为高职院校国际经济法专业学生的职业目标定位是:

第一类为涉外法律事务类的职业:公检法的书记员岗位、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助理、专职人民调解员及涉外企业法务部文员等法律辅助类岗位。

第二类为涉外非法律事务的岗位:主要分布为外贸公司或外资企业办公室文员、业务员、服务员及公司销售代表等。

从上述职业定位不难看出,国际经济法专业虽属于法律学科,但由于我国目前司法类职业的门槛儿比较高,对于高职院校的学生来讲有不可逾越的学历要求,所以多数学生的职业定位可能是“不对口”的涉外非法律事务岗位。

反观目前学校的教学,多以训练学生的法律应用能力和法律服务技能为主要目标。然而,学生毕业时就业单位多为企业,工作岗位多为非法律类岗位。这就产生了学生毕业后工作场所、工作岗位与在校时工学场所、实践岗位是不一致,两者差异较大的问题。这种差异不仅在于工作环境,更是工作的内容和岗位所需的技能的不同。非法律类岗位,处理的自然是非法律事务,所需的知识和技能主要不是法律类的,更需要像办公室事务、商务事务等文秘类知识和技能。面对这种工作岗位与实践不一致的情况,我们在注重训练学生法律服务技能的同时,不能忽视学生文秘等其他技能的培养。

职业能力要求——根据岗位目标定位笔者认为,高职院校国际经济法专业的学生应具备的能力是:

第一,能办理涉外经济的基本业务;

第二,能处理常见的涉外经济纠纷;

第三,能处理涉外文书;

第四,能参与涉外商事谈判。

理论知识与职业技能——根据岗位能力,要求学生应具备的基础理论知识包括:掌握国际贸易的基本法律制度、掌握国际投资的基本法律制度、掌握国际金融的基本法律制度、掌握国际税收的基本法律制度、熟悉国际贸易实务、熟悉国际政治关系、了解各国经济概况。要求学生应具备的职业能力包括:分析处理问题能力、逻辑思维能力、口头表达能力(中文表达、英文表达)、文字处理能力、谈判与沟通能力。

4 教学内容体系设计

从上面的论述中,我们看到,国际经济法专业高职教育的目标是培养大专学历和具有熟练的专业技能的“复合型”人才,学生除了要掌握工作岗位所需的国际经济法律专业知识外,还要具备一定的组织管理、公关协作等能力。总的来说,高职学生的知识要求是较为零乱,缺乏系统性,同时技能型、经验型知识属于隐性知识,如何使之显化,都需要一种方式将其组织起来。

针对以上情况,进行教学内容设计,应遵循两个基本原则:第一,以培养学生综合职业能力为主线;第二,优化课程结构,精选教学内容。从分析岗位职业能力入手,以能力本位开发课程,将学生的综合职业能力的培养系统地贯穿教学过程的始终。在教学上,不再单纯强调专业理论的系统性和完整性,而是以理论课的应用性、技术课的实用性即“实用为准,够用为度”为原则开设课程。用二年时间学习专业理论课和进行专业技术培训,这样可使学生既掌握了扎实的基础知识,又使其综合职业能力和素质得到提高。

笔者认为,高职院校国际经济法专业其课程设置,除教育部要求的基础课程以外,专业课可分设专业理论课、专业技能课和专业素质课三大类。专业理论课包括:民法、民事程序法、国际经济法概论、国际贸易法、国际公法、国际私法、涉外商务英语。专业技能课包括:国际贸易实务、外贸单证、英语听力与口语、法律文书与应用写作、商务谈判实务。专业素质课包括:国际政治经济关系、商务外交礼仪、演讲与表达。

下面以两年制国际经济法专业高职教育为例,具体课程设置安排如下:

第一学期:民法、国际公法、英语听力与口语、演讲与表达。(另外还开设公共课如思想道德修养、计算机应用基础、体育等)。

第二学期:民事程序法、国际经济法概论、国际私法、英语听力与口语、商务外交礼仪。(另外还开设公共课如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概论、体育等)

第三学期:国际贸易法、涉外商务英语、法律文书与应用写作、国际政治经济关系、综合实训。(另外还开设公共课如体育等)

第四学期:国际贸易实务、外贸单证、涉外法律风险防范、商务谈判实务、岗位实训与毕业实习。(另外还开设公共课如大学生职业指导与创业教育等)

参考文献

[1] 姜大源.职业教育学研究新论[M].北京:教育科学出版社.2007.

[2] 石伟平等.职业教育课程开发技术[M].上海:上海教育出版社.2006.

[3] 马庆发.当代职业教育新论[M].上海:上海教育出版社.2002.

涉外经济论文例5

随着全球化经济进程的加快,中国的经济发展逐渐融入经济全球化的浪潮中,在近年淼慕出口贸易中占据着重要地位。对外贸易的逐步发展,给各行业的涉外会计人才带来了发展空间,对这些涉外人才的培养,也成为对外经济发展的重要促进因素。在这个背景下,高等院校在培养涉外会计专业人才时,对专业能力培养和社会发展应当进行融合研究。

一、当前涉外会计人才教育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对会计人才的培养,通常情况下是为了满足企业经济管理的日常财务会计工作。会计专业学生在进行理论知识的学习后,还需要通过实习工作的经验积累,逐步适应实践的工作要求。目前很多高校在对学生的培养过程中,没有重视学生经济知识的培养,各课程间的联系也不够紧密,如财务管理、电商管理等,导致学生的会计理论知识不过关,缺乏良好的外语沟通能力,不能准确了解到工作中的语言文字信息,从而无法适应涉外会计人才的相关要求。

二、全球化背景下涉外会计人才的需求分析

(一)涉外会计人才的基本要求

在市场经济不断发展的过程中,对涉外会计人才的要求也越来越高。首先是对涉外会计人员的学历要求。通过市场调查,大中型的企业都要求会计专业人才的学历要在本科及本科以上,也有部分企业要求专科及专科以上。根据这个结果可以得知,单位对于涉外会计人才的学历要求并不苛刻,招聘单位更加注重人才的实际操作能力和工作经验,而非学历证明文件。其次是涉外类会计人员的专业背景,通过对400家企业的人才要求分析可以得知,有242家企业要求涉外人才具备会计专业,30家企业可以接纳非财会类的专业背景,另100多家企业没有明确的专业背景要求。招聘企业对涉外会计人才的职称资格证书也有相关的要求。半数以上的企业要求招聘人员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对持有注册会计师证书的专业人才,一般都是财务主管类的工作岗位。最后,在涉外会计人员的工作经验上,大部分企业都要求三年以上的工作经验,也有少数企业要求十年左右的工作经验。

(二)涉外会计人才的综合素质和职业技能要求

涉外会计人才的职业素质不仅体现在他们的职业能力上,还包括求职者自身的工作态度和个人品信等。企业对涉外会计人才的要求,既需要会计人员对公司财务的日常管理,也需要密切联系其他部门进行合作交流,为企业的领导层提供真实有效的会计信息。

三、全球化背景下涉外会计人才的培养策略

(一)根据实际需求进行不同层次的人才培养

高校在涉外会计人才的培养过程中,可以凭借自身的教育资源优势,在会计培养市场上进行明确的分工与合作,满足社会对不同类别、不同层次的会计人才需求。各高校应当将市场的人才需求作为发展导向,建立起多样化的人才培养模式,针对不同企业的需求制定出不同的培养方案。

(二)加强综合素质能力,培养创新型人才

在低层次会计人员就业难的背景下,涉外会计人才需求却出现上升趋势。涉外会计岗位的综合性要求学生既具备会计专业核算知识,还要有良好的英语能力和国际贸易知识。高校应当根据社会需求的趋势变化,对培养模式和教学方法进行调整,创新教学理念,以培养复合型会计人才作为目标导向,培养学生的专业知识技能、团队协调能力、会计信息处理能力、独立执行能力等综合素质,使其养成终身学习的发展理念。

四、结束语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不断发展,涉外会计人才已逐步成为各行业涉外业务的重要力量。社会需求带动着教育向前发展,高校会计专业在人才的培养上也应当密切关注社会需求,把涉外会计人才纳入培养的队伍中。同时,在具体实施中也应当注意提升学生的职业素质、国际贸易知识和英语应用能力,并在教学中有效的组织实施。使得涉外会计人才的培养更加适应社会发展的需求,为涉外企业的发展培养出坚实后盾。

涉外经济论文例6

1.评价领导人对党和国家发展的关键作用

外界普遍承认,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中国实现了全面发展并跻身世界大国,中共赢得了人民支持,其成功经验具有世界意义。很多学者将中国共产党取得成功的原因归结为有一批卓越的领导人,特别是执政理念中坚持以人为本的宗旨,以及执政思想保持与时俱进,是成功的重要保证。因此,深入研究我党领导人的执政思想和理念,成为涉党图书的重要选题之一。

剑桥大学出版社出版的《评论》,收集了来自世界各地不同年代的著名学者对政治生涯和政治主张的介绍,是近年来西方研究及其思想的一部力作。傅高义在其近作《邓小平与中国转型》一书中,详细记录了邓小平的人生经历,以及如何坚定不移地推动中国走向现代化。凯利·布朗在《:沉稳的中国领导人》一书中,高度评价了总书记领导中国经济发展、处理国际事务的成就,以及他在思想理论方面的贡献和对共产党的卓越领导。罗伯特·库恩的《中国领导人是如何思考的》一书,则从整体上分析了中国领导人的想法及对世界未来的意义。

2.分析中共创造的“中国模式”和中共的执政能力

不少学者特别指出,中共在中国模式中发挥着独特作用,中共的领导是区分中国模式与西方模式的显著标志。“政府愿意而且有能力计划和干预经济事务”、“执政党使公众普遍理解和期盼社会稳定”、“党组织拥有广泛政治构架”,这些是中国模式成功的重要原因,也是中共执政能力的生动体现。

在《毛式经济学:为什么中国的共产主义者经营的资本主义比我们好》中,作者认为,中国共产党的经济模式已经战胜了西方体系,比其它任何模式都更能保障经济增长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虽然不能确定“中国模式”能否成为21世纪的榜样,但至少已经形成了一种模式。在《探索中国发展模式:超越北京共识》一书中,作者通过分析中国特殊的经济、政治、法律和社会因素,研究了中国模式是如何驱动中国经济发展的。

3.透过政治体制改革展望我党执政前景

政治体制改革是外界对我长期关注的重要话题。近两年,西方精英群体由无视中国政治领域的变革,到逐渐肯定中国政治改革;从形形的“崩溃论”,到认识中共执政的合法性及可持续性;从肯定中国改革成果,到赞扬中共改革精神。通过与其他国家政党比较,还进一步认识到我党不同于苏共,不会改变社会主义发展方向。

《中国试验:从地方创新到全国改革》以专门章节详细阐述了中国政治发展领域的四个重要变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各级领导人的选举机制改革,公民社会的出现和发展,以及政府工作透明度的提高。《中国投票箱:下的草根民主》一书,基于对农村选举的全程参与,并通过收集整理来自官员、学者和智库等群体的不同看法,分析了“中国特色的民主”。《毛的无形之手:中国适应性管理的政治基础》一书提到,在成功经历了各种挑战之后,共产主义中国看来已经变得越来越应对自如了。

4.透过党建赞赏我党的灵活性和适应能力

很多学者通过研究党的建设,找到我党不断适应新局面、克服新挑战的秘诀。他们得出结论认为,中共灵活性和适应性不断增强,在危机面前的组织能力也很强。

《毛的无形之手:中国适应性管理的政治基础》的作者认为,中国政治体系可以接受的多样性和灵活性远远大于其正式构架所允许的程度,其重要的一条经验就是重视局部实验,然后进行推广。《中国的危机管理》一书认为,近年来中国的成功崛起,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成功的管理与预防潜在的和现实的危机处理能力。《毛式经济学:为什么中国的共产主义者经营的资本主义比我们好》一书对比中西方在经济危机中的做法后认为,中国利用“资本主义”挽救了国家,并且运作得非常好,相比之下,西方人的意识形态色彩太重,太不灵活。

研究特点

1.对比和反思

金融危机以来中国的“一枝独秀”直接推动了境外的“中共研究热”。事实表明,金融危机带给西方的不只是经济问题,还是政治问题、社会问题和发展方向问题。面对中西方实力地位的此长彼消,面对资本主义制度优越性的黯然失色,西方学者和媒体开始认真思考资本主义的制度缺陷和未来命运,同时也慢慢改变了过去有意忽略中国取得成绩背后的执政党作用的习惯做法,已经有越来越多学者试图客观深入地研究中国发展模式和中共执政能力。通过对比中国与美欧等发达国家在推动经济发展、应对金融危机挑战的不同表现,不少西方学者在一定程度上肯定中共执政体制的优势,认为这一体制最重要的优点是能够迅速做出众多复杂的决定。

在《美国能向中国学习什么:化敌为师的指导手册》一书中,作者对中国的干部任命制度和五年规划给予很高评价,同时批评美国政客只忙于竞选,对如何推进工作毫不关心。在《毛式经济学:为什么中国的共产主义者经营的资本主义比我们好》一书中,作者根据多次访华取得的第一手资料研究发现,中国坚持了与西方不同的民主观,中国的民主不注重选举,更注重经济机会、财富的公平分配和经济繁荣。与很多认为“冷战的结束标志西方资本主义战胜了共产主义”的人不同,该书作者认为,“我们见到的却是资本主义崩溃的开始,与‘逐利共产主义’的胜利”。

2.数量增加,影响扩大

如上所述,近年来,西方出版的涉华专著中主张理性看待中国崛起、深入了解和研究中国共产党的声音明显增强。广大发展中国家希望学习我党执政理念和治国理政经验、研究和借鉴我政治体制和发展道路的愿望日益迫切。在此背景下,涉党图书出现了较为繁荣的局面。

特别是近两年来,一些长期比较活跃的学者和记者,如基辛格、傅高义、沈大伟、郑永年、凯利·布朗、马利德等人,推出了一批较有影响的涉党图书,如前文提及的《邓小平与中国转型》、《美国能向中国学习什么》、《中国投票箱:下的草根民主》等等。这些图书一改西方主流舆论在涉华涉党言论中简单从意识形态角度出发的习惯,日趋多维度、理性地研究中共的历史发展、组织结构、运行机制、取得的成就、面临的挑战等,客观上起到了对我党形象的纠偏作用。而且,上述很多图书出版之后,很快受到多方关注,多部图书登上亚马逊等知名网站的销售排行榜前列,并被读者评为“五星级”好书,有的图书短时间内销售一空并再版印刷,甚至被翻译成多种文版。

3.关注未来,涉十内容升温

外界将十看成是“中国在经历了10年的社会高速变革后的第一次权力移交”,非常关注十后中共会把中国引向何方,将对世界产生哪些影响。因此,研究和预测我高层人事变动、在重大问题上的政策延续以及未来发展方向和前景,也成为不少涉党图书的重要选题。

早在2011年4月,《2020:中国未来十年》一书就从中国共产党及领导阶层等多个不同视角向读者展示了中国在21世纪20年代末的发展远景。该书评估了中国经济、军事、软实力等的当前状况,预测了未来十年中国可能的发展轨迹。2011年8月,《描绘中国的未来:来自国内外的挑战》一书又集合了世界顶级亚洲问题研究专家们的研究成果,分析了中国的复杂性,以及这种复杂性将引领中国走向何处。该书还对中国在国内外面临的各种重要经济、政治和社会问题进行了研究,对影响中国未来发展的因素及发展轨迹进行了预测。2011年年底以来,外界围绕新一届领导人的猜测越来越多。

4.“研究热”带动“报道热”

研究还显示,在建党90周年和十前夕,外媒涉党报道的热度也比平时高出很多,专门、系统报道和研究中共的文章频见报端,所涉及的话题与图书的选题有较高的一致性。这说明,外界的中共研究热和中共报道热出现了相互推动的局面。

一方面,学者的涉党研究和图书出版为媒体的涉党报道提供了更多、更专业的理论支撑,增加了媒体上各类涉党报道的深度;另一方面,媒体也为很多涉党图书和涉党研究提供了广阔平台。很多图书在出版之前就已经通过媒体平台出版信息或者连载其中的重要章节,很多图书作者同时也在接受媒体采访并撰写涉党文章。此外,外媒涉党报道的增多也能提升普通民众对共产党的关注热度,进而可以带动涉党图书的出版和发行。

启示与建议

1.加强交流

一定程度上来说,涉党研究专家起着涉党舆论风向标的作用,他们所持有的观点也很可能会影响到媒体的涉党报道,进而影响到普通大众对中共的认知。因此,加强与他们的交流对话,是在涉党舆论源头上做好工作的有效途径。尤其要加强做新生代涉党研究专家的工作,通过加深年轻一代对我党的客观认识和了解,培养“知华派”和“友华派”。鼓励他们从事涉党研究,并通过学术会议、交流互访、共同研究、合作出版等形式,为其持续开展涉党涉华研究提供一些便利。

2.总结经验

近两年来,国内涉党图书也日渐丰富,通过主动走出去,我方出版的部分涉党图书也日益受到国际出版界和学界的重视,如《中国共产党为什么能》等著作,在法兰克福书展等国际舞台上受到较高重视,因此,我们要进一步总结经验,在加强国内涉党图书出版的同时,借鉴外版涉党图书的选题角度和思维判断方式,主动参与国际图书市场,寻求更多国际出版合作方,多输出版权,多提供中国视角,多传递中国声音。

3.跟踪研究,有效回应

应该密切跟踪亚马逊等主流网站,及时发现国际涉党图书出版动态,分析热点选题和新观点,准确把握外界关切。在此基础上,组织国内相关专家,围绕外界关注的新老问题、面临的困难和挑战,找准切入点,出版和推广一批涉党外宣品,多阐释中国政策尤其是经济政策和外交政策的延续性,多说明中国发展的稳定性和确定性,多展示我党民主建设方面取得的成就,不断塑造于我更加有利的舆论环境。

【参考文献】

1. Robert Lawrence Kuhn, How China’s Leaders Think, Wiley, 2011

2. Sebastian Heilmann and Elizabeth Perry, Mao’s Invisible Hand: The Political Foundations of Adaptive Governance in China, Harvard University Asia Center, 2011

3. Rey-ching Lu, Chinese Democracy and Elite Thinking, Palgrave Macmillan, 2011

4. S. Philip Hsu, Yu-Shan Wu and Suisheng Zhao, In Search of China’s Development Model: Beyond the Beijing Consensus, Routledge, 2011

5. June Teufel Dreyer, China’s Political System: Modernization and Tradition, Prentice Hall, 2011

6. Ezra Vogel, Deng Xiaoping and the Transformation of China, Belknap Press of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2011

7. Kerry Brown, Ballot Box China: Grassroots Democracy in the Final Major One Party State, Zed Books, 2011

8. Stephen Leeb, Red Alert: How China’s Growing Prosperity Threatens the American Way of Life, Business Plus, 2011

9. Loretta Napoleoni, Maonomics: Why Chinese Communists Make Better Capitalists Than We Do, Seven Stories Press, 2011

10. Ann Lee, What the U.S. Can Learn from China, Berrett-Koehler Publishers, 2012

11. Ann Florini, Lai Hairong and Yeling Tan, China experiments: From Local Innovations to National Reform, Brookings Institution Press, 2012

12. Kerry Brown, Hu Jintao: China’s Silent Ruler, World Scientific Publishing Company, 2012

涉外经济论文例7

国际税法(international tax law)是一门年轻的法学学科,其基本范畴与基本理论尚处在形成时期,关于国际税法的一系列最基本的理论问题如国际税法的调整对象、概念、性质、基本原则、体系与地位等等,学界尚未取得一致观点。我们本着“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态度,对国际税法的一系列基本理论问题予以评述与研究,以期能推动中国国际税法学基本范畴体系的形成与成熟。

(一)国际税收的概念

国际税法是随着世界经济的发展而逐渐产生和发展起来的,它是一种作为上层建筑的法律制度现象,其产生和发展的基础是国际税收现象的产生与发展。因此,探讨国际税法的概念就不得不首先从国际税收(international taxation)的概念入手。

税收是国家主权的象征,它是一国凭借政治权力,参与社会产品分配而取得财政收入的一种方式,它体现的是以国家为主体的特定分配关系。税收属于一国主权范围内的事,对于他国的人与事无权行使课税权。但随着国际经济交往的不断发展与各国经济联系的不断加深,特别是自第二次世界大战以来,随着国际经济、技术、贸易、投资、交通、通讯的迅速发展,出现了经济全球化与经济一体化,使得税收关系也突破一国领域而形成国际税收关系。

关于国际税收的概念,学界主要存在两大分歧。第一个分歧是国际税收是否包括涉外税收,在这一分歧中存在两种观点。第一种观点为狭义说。持这种观点的学者认为,国际税收仅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在凭借政治权力对从事跨国活动的纳税人征税时所形成的国家与国家之间的税收利益分配关系。该观点严格区分国家税收与国际税收,认为,一个国家的税收不论其涉及的纳税人是本国人还是外国人,也不论其涉及的课税对象位于本国境内还是位于本国境外,都是该国政府同其本国纳税人之间发生的征纳关系,应属于国家税收的范畴而排除在国际税收概念之外,即国际税收不包括各国的涉外税收。第二种观点为广义说。持这种观点的学者认为,国际税收除了指国家与国家之间税收利益分配关系外,还包括一国对涉外纳税人进行征税而形成的涉外税收征纳关系,即国际税收除狭义的国际税收外,还应当包括一国的涉外税收。

关于国际税收概念的第二个分歧是间接税是否应包在国际税收的概念之内,关于这一分歧也有两种观点。第一种观点为狭义说,认为,国际税收涉及的税种范围只包括所得税和财产税等直接税,而不包括关税、增值税、营业税等间接税。第二种观点为广义说,认为国际税收涉及的税种范围除所得税和财产税外,还应当包括关税等间接税税种。

通过考察国际税收的产生与发展,我们可以得出以下几个结论:(1)国际税收产生的基础是国际经济一体化,或者说是跨国经济活动;(2)各国政府对跨国经济活动的税收协调,其目的不仅仅在于对“税收利益的分配”,而且在于通过税收协调促进国际经济的发展并进而促进本国经济的发展;(3)对商品税的国际协调也是国际协调的重要内容;(4)国际税收协调最终是通过一国政府与跨国纳税人之间的征纳关系来实现的。因此,国际税收的概念理应包括一国的涉外税收,国际税收不能脱离一国的涉外税收而单独存在,没有各国的涉外税收征纳关系,不会出现国家间的税收协调关系。[1]

(二)学界关于国际税法概念的分歧

理论界对国际税法概念的分歧与上述国际税收概念的分歧是直接对应的,即也存在两大分歧,而每种分歧中也存在广义和狭义两种观点。关于国际税法是否调整涉外税收征纳关系,狭义说认为,国际税法仅仅调整国家间的税收分配关系,而广义说认为,国际税收既调整国家间的税收分配关系,也调整国家与涉外纳税人间的涉外税收征纳关系。关于国际税法的调整对象是否应当包括间接税,狭义说认为仅仅包括直接税,广义说认为涉外性质的关税等间接税也包括其中。

纵观目前中国国际税法学界的观点,主张纯粹狭义说的学者已经基本没有了,所谓纯粹狭义说,是指既认为国际税法不包括涉外税法,又认为国际税法不包括商品税法。绝大多数学者都主张国际税法包括涉外税法,一部分学者主张国际税法包括商品税法。近年来也有学者提出一种新的观点,认为国际税法不包括涉外税法,但所涉及的税收不仅仅局限在直接税领域,商品税领域只要存在国际税收协调,同样属于国际税法的调整对象。[2]

(三)界定国际税法概念的出发点

我们这里主张最广义的国际税法学观点,认为国际税法既包括涉外税法也包括商品税法。之所以主张最广义的国际税法观点,是基于以下三点考虑:

(1)从实用主义的观点出发,国际税法学是研究调整国际税收关系的各种法律规范的学科,目的是为了更好的解决国际税收领域的问题并推动国际税法的发展与完善。而国际税收领域中的问题并不仅仅局限在各国所签订的国际税收协定,离开了各国的涉外税法,国际税收领域中的问题根本无法解决。同样,国际税收领域中的问题也不仅仅局限在直接税领域,关税、增值税等商品税领域也存在国际税收问题,一样需要解决。因此,为了更好的解决国际税收领域中的法律问题,我们主张把所有与解决国际税收领域直接相关的法律都划入国际税法的领域。

(2)从部门法划分的观点出发,一般认为,国际税法属于国际经济法中的一个子部门法,但从另外一个角度来看,国际税法也属于税法的一个子部门法。而且关于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划分,特别是国际经济法与经济法的划分,其标准很不统一,学界也存在众多分歧,把这些分歧全部拿到国际税法领域中来看,一方面根本无法解决这些分歧,另一方面也阻碍了国际税法自身理论问题的发展。所以,我们主张在这一问题上暂时不争论,而是把这些问题留待国际税法发展的实践去解决。为了不束缚国际税法的发展,我们认为主张最广义的国际税法更符合国际税法发展的自身利益。

(3)关于税法,我们一直主张把税法视为一个综合法律领域,[3] 同样,我们也主张将国际税法视为一个综合法律领域,而不是把国际税法视为一个严格的、纯而又纯的部门法。国际税法的调整对象与概念并不是一个首先需要解决的问题,而是一个需要最后解决的问题,即把国际税法的基本问题都研究清楚以后再来解决的问题,而不是首先就给国际税法限定一个概念和范围。应当是概念符合实践的需要,而不是用概念来限定实践的范围。

(四)国际税法的定义

关于国际税法的定义,学界比较有代表性的观点包括以下几种:(1)国际税法是调整国与国之间因跨国纳税人的所得而产生的国际税收分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4] (2)国际税法是对国际税收关系的法律调整,是协调国际税收法律关系的国际法律原则、规则、规范和规章制度的总和;[5] (3)国际税法是调整国际税收关系,即各国政府从本国的整体(综合)利益出发,为协调与国际经济活动有关的流转税、所得税和财产税而产生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与跨国纳税人或征税对象(商品)之间形成的征纳关系的国际法和国内法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和;[6] (4)国际税法是适用于调整在跨国征税对象(即跨国所得和跨国财产)上存在的国际税收分配关系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称;[7] (5)国际税法是调整国际税收协调关系(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或地区在协调它们之间的税收关系的过程中所产生的各种关系的总称)的法律规范的总称;[8] (6)国际税法是调整国家涉外税收征纳关系和国家间税收分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9]

根据我们所主张的广义国际税法的概念,国际税法的定义应当能够体现出国际税法的两个调整对象:国际税收分配关系与涉外税收征纳关系;其次,国际税法的定义应当体现国际税法的调整对象不仅局限于直接税,还包括间接税。上述定义有的没有包括涉外税收征纳关系,有的没有体现商品税关系。因此,最适合本书所主张的广义国际税法概念的定义应当是:国际税法是调整在国家与国际社会协调相关税收的过程中所产生的国家涉外税收征纳关系和国家间税收分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10]

(五)国际税法的调整对象

国际税法的调整对象,是国家与涉外纳税人之间的涉外税收征纳关系和国家相互之间的税收分配关系。从发展趋势来看,国际税法总是同时对涉外税收征纳关系和税收分配关系进行共同调整的,已经很难明显区分出国际税法只调整其中一种关系而不调整另一种关系。尽管从单个的国际税收法律规范来看,其调整对象的单一性仍然存在,但已显得很模糊了。“国家对跨国纳税人具体征收的每一项税收,其中既包括了国家对跨国纳税人的跨国所得的征纳关系,也涉及国家之间的税收分配关系。”[11] 因为无论如何,国际税收条约或协定必然最终要在国家的涉外税法中体现并依据这些涉外税法才得以实施;而国家在制定或修改本国涉外税法时,也必须考虑到本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税收条约和协定以及有关的国际税收惯例,创造本国涉外税收法制与国际税法相衔接的“轨道”,从而使本国的涉外税法不可避免地带有“国际性”的烙印。

国家的涉外税收征纳关系和国家间的税收分配关系,二者虽然作为一个整体成为国际税法的调整对象,但在整体的内部,二者的地位又稍有不同。这在于:从国际税收关系的形成来看,国家的涉外税收征纳关系的出现早于国家间的税收分配关系的产生,后者是以前者为逻辑前提而导致的必然结果。所以,我们在表述上总是把国家的涉外税收征纳关系放在前面。然而从关系的本质来看,尽管国家的涉外税法具有鲜明的“国际性”,但同时也是其国内税法的组成部分之一,涉外税收征纳关系与国内税收征纳关系并无本质不同;而国家间的税收分配关系则从根本上促成了国际税法作为国际经济法的一个独立法律分支的最终形成,并成为其区别于国内税法的本质特征。

二、国际税法的性质

国际税法的性质,是指国际税法区别于其它法律领域的根本属性。关于国际税法的性质问题,学界尚没有学者深入研究。我们认为国际税法的性质是与国际税法的调整对象、概念、渊源、体系和地位等一系列基本理论问题直接相关的,国际税法的性质是国际税法的调整对象以及法律渊源在法律规范上的体现。深入研究这一问题,对于研究国际税法的概念、渊源、体系和地位等基本理论问题都具有重要意义。事物的性质总是在一定的参照系中,在与其他相关事物的比较中体现出来的,因此,我们研究国际税法的性质也要放在一定的参照系中。根据学界讨论法律规范性质所使用比较多的参照系,我们选取了公法和私法、国际法和国内法以及实体法和程序法等三个参照系,分别探讨国际税法在这三个参照系中的性质。

(一)公法兼私法性质

公法与私法是古罗马法学家乌尔比安首先提出,后来广泛流行于大陆法系国家的一种法律分类方法。乌尔比安认为:“有关罗马国家的法为公法,有关私人的法为私法。”[12] 当时罗马法学家并没有对此问题予以系统阐述,只是企图把公共团体及其财产关系的法律与私人及其家庭方面的法律作出区别。自古罗马到中世纪的法律体系一直都是以私法为主,但17、18世纪以来资本主义的发展和中央集权国家的形成,为公法的发展和公法和私法的划分奠定了基础。在当代,又出现了公法与私法互相渗透结合的趋势,即所谓公法私法化和私法公法化。因此,法是否应当划分为公法和私法以及划分标准如何确定,这些问题争论颇多,没有定论。[13] 纵观这些分类标准,大体可以分为三类:(1)利益论(目的论),认为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利益为目的的法为公法,维护私人利益为目的的法为私法;(2)主体论,认为规定法律关系的主体一方或双方为代表公共权力的法为公法,规定法律关系的主体双方均为私人的法为私法;(3)服从论(权力论),认为规定国家与公民、法人之间权力服从关系的法为公法,规定公民、法人之间平等关系的法为私法。[14] 现代法学理论认为,任何一种单一的标准都不足以明确划分公法与私法,因此,一般采用综合标准,即凡涉及到公共权力、公共关系、公共利益和上下服从关系、管理关系、强制关系的法,即为公法,凡属于个人利益、个人权利、自由选择、平权关系的法即为私法。[15]

国际税法属于公法还是私法,还是二者兼而有之,学界尚没有学者讨论,[16] 我们认为这与学界对于国际税法概念的理解是直接相关的。如果把国际税法定位于国际公法的一个分支部门,那么,国际税法的性质就只能是纯粹的公法。[17] 但如果把国际税法定位于既包括国际法规范也包括涉外法规范的综合领域,那么,国际税法就有可能具有私法的性质。广义国际税法的调整对象包括两个方面:国家间的税收分配关系和国家的涉外税收征纳关系。国家间的税收分配关系是两个以上的主权国家在分配税收利益的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虽然涉及的主体是国家,涉及的利益也是公共利益,但其中所体现的平等互利的原则与私法关系有诸多类似之处,而且其所涉及的利益也包括个人利益,因此,调整这部分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虽然在整体上属于公法,但其中蕴含有较多的私法色彩。国家的涉外税收征纳关系纯粹属于国内税法的组成部分,这一问题就转化为税法属于公法还是私法的问题,关于这一问题,国内税法学界讨论的也比较少,但一般认为由于税法在主体上涉及到国家这一公共权力组织,在保护的利益上涉及到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而且具有强烈的权利服从关系色彩。因此,税法在总体上属于公法,但税法也体现出较多的私法色彩,如课税依据私法化、税法概念范畴私法化、税收法律关系私法化、税法制度规范私化法等等。[18] 综上所述,广义国际税法在总体上属于公法,但兼具私法的性质。

(二)国际法兼国内法性质

国际法和国内法是根据法律规范的创制主体和适用主体的不同而对法律规范所作的分类。国内法是指在一个主权国家内,由特定国家法律创制机关创制的并在本国主权所及范围内适用的法律;国际法则是由参与国际关系的国家通过协议制订或认可的,并适用于国家之间的法律,其形式一般是国际条约和国际协议等。[19]

关于国际税法的国际法与国内法性质与学者对国际税法的界定具有直接的关系,如果把国际税法严格界定在国际法的范围内,认为国际税法就是包含财政内容的国际公法,[20] 即不包括各国的涉外税法,那么,国际税法的性质就是纯粹的国际法。如果认为国际税法包括各国的涉外税法,那么,国际税法的性质就是兼具国际法和国内法的性质。目前,中国国际税法学界基本持后一种观点,即国际税法包括国际法规范和国内法规范,国际税法的国际法规范源于用以调整国家间税收分配关系的国际税收协定;其国内法规范源于各国的涉外税收法律制度。

(三)程序法兼实体法性质

实体法与程序法是按照法律所规定的内容不同为标准对法律所作的分类,一般认为,规定和确认权利和义务或职权和职责的法律为实体法,以保证权利和义务得以实现的或职权职责得以履行的有关程序为主的法律为程序法。[21]

关于国际税法的程序法与实体法性质,一种观点认为国际税法只能采用间接调整手段,即国际税法只包含冲突规范;另一种观点认为,国家税法既可以采用间接调整手段,也可以采用直接调整手段,即国际税法既包括冲突规范也包括实体规范。[22] 目前,后一种观点为中国国际税法学界的通说,即认为国际税法的法律规范既包括实体法规范,又包括程序法规范。国际税法的实体法规范是指在国际税收法律规范中所规定的直接确定当事人权利义务的规范;程序法规范是指国际税收法律规范中关于税收征收管理机关及其征收管理程序的规定以及用以确定不同国家税收管辖权的冲突规范。国际税法中的冲突规范在形式上与国际私法中的冲突规范是相同的;不同的是,前者只是将征税权划归某一方,而不象国际私法那样采用反致或转致的方法,而且,前者也不存在重叠性的冲突规范和选择性的冲突规范两个类别。[23]

「注释

[1]参见邱文华、蔡庆:《国际税收概念与国际税法概念新探》,载《北方经贸》1999年第5期。

[2]参见翟继光:《新国际税法论论纲-兼论广义国际税法论的缺陷》,载《法商研究》2002年专号。

[3]参见刘剑文、熊伟:《二十年来中国税法学研究的回顾与展望》,载刘剑文主编:《财税法论丛》第1卷,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刘剑文主编:《税法学》(第2版),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前言。

[4]参见陈大钢:《国际税法原理》,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1页。

[5]参见那力:《国际税法学》,吉林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2页。

[6]参见邱文华、蔡庆:《国际税收概念与国际税法概念新探》,载《北方经贸》1999年第5期。

[7]参见廖益新主编:《国际税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9页。

[8]参见翟继光:《新国际税法论论纲-兼论广义国际税法论的缺陷》,载《法商研究》2002年专号。

[9]参见刘剑文主编:《国际税法》,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5页。

[10]需要强调的是,这里说的是“最适合本书所主张的广义国际税法概念的定义”,而并不是强调最正确或最科学的国际税法定义,也不强调是唯一正确的定义,主张其他国际税法概念的学者,也有最适合于他们的定义。

[11]参见余劲松主编:《国际经济法》,高等教育出版社1994年版,第415 页。

[12]参见朱景文:《比较法总论》,中国检察出版社1992年版,第183页。

[13]参见张文显主编:《法理学》,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56页。

[14]参见《中国大百科全书·法学卷》,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84年版,第80页;沈宗灵主编:《法理学》,高等教育出版社1994年版,第322页;程信和:《公法、私法与经济法》,载《中外法学》1997年第1期。

[15]参见张文显主编:《法理学》,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57页。

[16]严格来讲,公法和私法的划分是不适用于国际法的,但我们所研究的国际税法并不仅仅包括国际法,而且包括国内法,因此,我们对于国际税法性质的讨论准用国内法的讨论模式,并把国际法在整体上归入公法,但需要强调的是,这里的公法不同于国内法意义上的公法。

[17]其实,国际法也有私法的性质,正如著名法哲学家凯尔森所言,国际法通常归入公法领域,但它几乎毫无例外地符合自治的原则,而自治的原则正是私法最基本的特征之一。参见[奥]凯尔森:《法与国家的一般理论》,沈宗灵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6年版,第231页。

[18]参见刘剑文、熊伟:《wto体制下中国税法发展的趋势》,载《中国法学》2002年第3期。

[19]参见张文显主编:《法理学》,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57页。

[20]参见陈大钢:《国际税法理》,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15页。

涉外经济论文例8

其实,中国遭遇反倾销由来已久,并有日益频繁之势。据有关学者统计,1980年代,每年平均六起;1990年代,每年平均二十九起;进入21世纪,每年仍有递增趋势。另外,反倾销对象主要集中在钢铁、纺织、化工等中国生产量大、劳动力成本低造成价格比较优势的产品上。

2010年9月10日,商务部副部长易小准在《解放日报》上撰文指出,中国目前已成为全球贸易保护主义的主要对象国,一些国家还采用了所谓“碳关税”,即打着应对气候变化的旗号搞贸易保护。易小准还公布了一组数据:2009年,中国的出口占全球的9.6%,但遭受的反倾销案例却占到全球的40%,反补贴案例占全球的75%,遭遇的贸易调查数约占同期全球案件总数的43%[1]。很显然,中国已经成为贸易保护主义的主要对象国。最新遭到的反倾销处罚来自美国。美国商务部根据2011年1月终裁,认定中国输入美国的石油钻杆存在倾销和补贴行为,从2011年2月7日起将对这类产品征收最高约达430%的反倾销关税和18.18%的反补贴关税[2]。这是美国近期针对中国钢铁产品的又一起贸易救济案。

按照WTO正式成员规则,在确定中国是否存在商品倾销的问题上,是以中国出口商品在国外销售价格是否低于中国国内市场销售价格为标准。中国出口商品价格一般都是高于国内市场销售价格,但因中国不被归于市场经济国家之列,故使得中国出口商品价格与其国内市场销售价格不具可比性,而只能采用第三国价格来进行比较。这对中国出口商品价格的衡量极为不利。进口国在提讼时,选定替代国价格作为衡量标准,而替代国价格的选定是有利于进口国而不利于出口国。当然,替代国价格的选定也给被告提供了机会,若替代国价格选择不合理可以另行选定替代国作为衡量该商品的价格标准。但是,要求被告在较短时间内对替代国进行市场调研及发表评述,如欧盟规定要求被告在十日内收集齐所有证据和资料来说明其替代国的选择不合理,而在这个时限内要原告花费大量时间所选替代国的理由几乎是不可能的。

新中国成立后,由于对涉外法律人才尤其是对法律翻译人才的培养不够重视,导致直至改革开放以及加入WTO后,中国在遭受不公平的反倾销或贸易壁垒时,很少有企业和行业敢于应诉。那么,从历史的角度,法律翻译在涉外经济中到底起一个什么作用呢?

二、法律翻译和涉外经济的关系

西班牙阿尔坎特大学英语与法律语言学教授恩里克·阿尔卡拉兹和布莱恩·休斯在其著作《LegalTranslationExplained》第一章开门见山地指出,“英语是用来进行经济贸易、市场营销、旅游服务、司法服务和政策制定的工具”。可见,作为外语、翻译语言的英语主要作用是为经济贸易和司法服务。这与当今中国流行的“英语学习就等同于英语言文化学习,为欣赏英语作品和文化交流服务”的观点有很大差异。

19世纪初,在封建制度束缚下,在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制度主导下,中国的对外经济交往规模和总量被政府行政、法律和经济政策限制在很有限的范围内。就连当年世界头号资本主义强国英国亦很难施展其巨大的涉外经济贸易能量,在与中国强势商品丝绸、瓷器和茶的进口贸易中,贸易逆差巨大,金银损耗严重,其机械化产品如“洋布”、“钟表”、“蒸汽机”、“烟土”等很难大量卖到中国。1837年,英国首任驻华首席商务监督律劳卑作为广州外侨总商会官方负责人,问计英国资本家、广州宝顺洋行行长颠地和英国驻华商务监督中文秘书兼中英翻译马儒翰,告之炮舰可破。实际上,炮舰破的不是中国人的购买兴趣和购买力,而是在一定程度上破了中国的法律制度和经济制度。随后,英国鸦片等商品大量涌入中国。

从1840年鸦片战争开始,清政府就开始认识到西方政治、经济制度的优势,为了达到富国强兵、抵御侵略的目的,进行了大量与西方强国法律制度、政治制度有关的翻译、研究工作。民国时期,制定相关法律、经济制度和选派西学,引进技术和西学文化达到一个更高的阶段。

新中国成立之初,中国学者开始主要是对苏联的文学、法律和经济制度类书籍、资料进行翻译和引进。“”期间,基本中断了对西方的经济、法律制度学习,翻译事业也陷入低潮。但整体来说,1949年到1978年中国的翻译界是处于翻译实践思考与经验总结阶段。1978年改革开放后,中国翻译事业走上新的发展道路,翻译理论研究亦随之真正开始起步。由此,各个与法律翻译相关的国际贸易、法律文化和法律制度的翻译、引进和吸收,都对中国的对外贸易和文化交流起了一定推动作用。中国加入WTO,实际上也就是获得了一个按照相当于国际法性质的“世界贸易组织”相关协定和协议展开涉外经济贸易交流运作及解决有关国际贸易争端的成员国资格。这有利于中国涉外经济贸易相关产业和企业的发展,并为与国际经济贸易相关的反倾销调查、诉讼以及贸易壁垒的设置等造成的经济贸易争端找到了相对公认的解决机制。

所谓法律翻译,就是对法律语篇的翻译,主要涉及三个领域的内容:法律理论、语言理论和翻译理论。根据不同的主题内容,法律语篇大致可分为六类,即立法者、法官、司法者使用的语言以及商业、司法和学术著述等方面的语篇。如再加以细分,法律语篇主要有成文法、案例法、公约、合同、契约和法学论文或论著之类的法律文本。法律文本翻译就是对上述这些文类的翻译。除此之外,法律翻译还包括法庭上法官使用的语言以及法庭上双方证词等口头阐述的翻译等。

法律翻译可分为笔译和口译两种:笔译就是对法律文本的书面翻译;口译又被分为交互翻译、同声传译和视译。同时,这两类翻译又均可细分为很多子类。如按照文本在法律活动中的地位,书面翻译可分为权威性翻译和非权威性翻译。权威性翻译的译文具有法律约束力,而非权威性翻译的译文则不具有法律约束力。非权威性的翻译又包括用于提供信息的描述性翻译和用于阐述法律问题、原则、案例等的解释性翻译。口译也可分为权威性翻译(如判决书的翻译)和非权威性翻译。非权威性翻译包括效用性翻译(如证言的翻译)和参考性翻译(如法庭论辩的翻译等)。

根据2004年国家统计局制定的《文化及相关产业分类》,“法律翻译人才”的概念可以界定为:为社会公众提供法律语言或文字翻译产品和服务的活动以及与这些活动有关联的活动和翻译服务的翻译人才的集合。法律翻译人才是翻译人才宝库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由于他们具有了普通翻译人员的基本语言、文化素质和敏捷的反应能力,所以属于翻译人才;但他们又具有了普通翻译人才所缺少的专业知识和驾驭能力———系统的法律知识、缜密的法律与法理推理的判断力、法律专业术语的准确把握,所以又是一个特殊的翻译团体,即不仅能驾驭母语和外语,还能驾驭中外法律知识和诉讼程序、诉讼技巧的外语加法律的复合型人才团体。当然,其培养已经超出了中国传统意义上大学人才培养模式,是一种新型的创新的思维模式、中外相关人才结合、外语专业和法律专业融合、相关部门密切合作的复合式教学培养模式。

涉外经济是指一国或地区为推动该国或地区的经济发展和增长,以国际市场需求为导向,以扩大出口为中心,根据比较优势理论,积极参与国际分工和国际竞争,所建立的经济结构、经济运行机制和经济运行体系。它必须根据国际市场的需求变化来调节产业结构,为了占领国际市场,必须参与国际产业转换的循环机制,这就促使国内产业结构不断调整,以适应国际市场商品结构的频繁变化与发展。

随着中国和世界涉外经济规模的扩大,涉外经济的结构分类与法律翻译内涵外延的界定也逐步完善,相关研究进一步得到拓展,中国翻译市场也不断扩大。2009年12月1日,中国外文局副局长兼总编辑、中国翻译协会副会长兼秘书长黄友义在接受《中国新闻出版报》记者采访时说,随着中国的对外开放和全球化的大趋势,对翻译的需求迅速增长。“尽管中国翻译市场的产值尚没有一个准确的数字,但业界分析家有一个比较可信的估计是200亿元至300亿元人民币,而且每年都在以较快的幅度增长。”[3]他还特别强调与涉外经贸和技术有关的法律翻译占的比重越来越大的现象,并对缺乏相关复合型人才表示担心。

三、涉外经济贸易中法律翻译人才的重要作用

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进程的加快,各国法律制度的改革与交流已变得十分重要。所以,中国高校法律翻译教学的急迫性日益明显。中国入世后,大量的商贸、技术转让、知识产权等方面的法律文献、文书、合同和诉讼翻译成倍增加,而中国法学界和应用语言学界对于法律翻译及其相关高校教学的研究从即将入世到入世后的今天也仅仅十年时间。国家教委在2008年公布的中国当代稀缺人才信息中,法律翻译人才的缺乏被提到十分急迫的地步。当今的法律翻译教学既包括法律文献本身的翻译,也包括与法律制度相关的商务、经贸、金融等相关专业领域内翻译的研究、实践和教学。除了要求教师具有必备的通用翻译能力以外,还要求他们通晓法律知识和相关的商务金融等专业知识,这就要求我们必须加强法律翻译人才的专门培养。但是,法律翻译知识和人才的复合型及复杂性却使得对其教学机制的研究与机制建立步履维艰。

在国际化和全球化的今天,翻译工作和翻译市场的大部分已经不再是文学与文化的翻译。中国翻译协会2009年公布的数据显示,专业翻译、复合式专业业务翻译已经占了翻译市场的90%以上。然而,与这巨大的市场需求相对应的是,翻译人才特别是高水平翻译人才严重匮乏。据2009年中国翻译产业论坛公布的最新数据显示,中国现有在岗聘任的翻译专业技术人员约6万人,另有约10万人以不同形式从事翻译工作。但在中国,能够胜任这种高水平翻译的职业翻译家不到200人;而在国外,能从事这种高水平翻译的汉学家和海外华人,也不到200人。复合式法律翻译人才在中国少的尤为可怜,尚不足20人。2009年,在中国翻译市场年产值300亿元人民币的市场中,超过60%的翻译业务被外国翻译公司与合资公司拿走,法律翻译的85%被外国翻译公司或中外合资公司拿走。这与中国蓬勃发展的经济、日益繁荣的国际经贸和文化网的市场需求完全不相匹配。中国翻译市场急需合格的高水平翻译人才,这其中法律翻译人才是最大的缺口[4]。中国法律翻译人才和涉外律师应协调配合,针对目标国开展共同研究,以提高法律翻译质量和诉讼质量。由于美国的反倾销制度已趋于完善,关贸总协定第六条规定的内容也基本上脱胎于美国1921年的《反倾销法》;其对于反倾销措施的司法审查制度也十分发达,鉴于反倾销司法审查对于纠正反倾销措施中某些不公正做法具有积极作用,而中国学术界目前对之研究甚少,因此,以美国有关制度为主要研究对象,对于中国应对反倾销十分有益。

美国商务部动辄对那些对美出口贸易强劲的国家冠以“商品倾销”的罪名是因为一贯标榜司法、审判和行政独立的美国,在遇到本国利益受损害时,这种独立就变成了“合力”。美国行政机关在法律规定外有很大的自由权,这主要表现为可对成文法未明确规定的事项进行合理解释,并采取合理措施来作出有关损害或倾销的裁定。比如,在SigmaCorpo-ration,etalv.UnitedStates,etalSigmaII)(July7,1997)一案中,美国商务部认为中国为非市场经济国家,所有的商业实体除非能够证明其在事实上与法律上独立于中央政府,否则将对中国的所有出口商适用单一的倾销幅度。D&L认为,对于中国公司不能适用该推定,法院则认为,商务部在解释反倾销法律和为施行该法律设定程序上享有广泛的权限,因而对于非市场经济国家的出口商适用国家控制的假定以及将不受中央控制的举证责任指定由出口商承担,属于商务部的权限范围。即当面对成文法解释问题时,法院应当尊重行政机关因成文法赋予的或因自身所负有的行政职责而作出的解释,当涉及争议的法律为行政规章时则更是如此,行政机关对于自身所制定的规章的解释有权得到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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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研究目的

北京第二机场即将在京廊交界开工建设,第二机场定位为综合大型国际枢纽机场。随着新机场的开建,人流、物流、产业流将会迅速聚集,廊坊将迎来重大的发展机遇。

临空经济的快速发展将对廊坊涉外人才培养模式提出更高更迫切的要求。涉外专业教学的改革要结合实际需求,避免人才培养与社会需求脱节、理论与实践脱节,注重教学的时代感,丰富教学内涵,改善教学方式和手段,最终使学生掌握涉外专业的基础理论知识和基本政策,并且具备运用理论知识处理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提高学生的整体素质和就业竞争能力,从而适应并促进廊坊临空经济的快速发展,进而全力打造“京津冀电子信息走廊、环渤海休闲商务中心”,形成具有廊坊特色的金字塔型现代产业体系。

然而,迄今为止,关于促进廊坊临空经济发展的涉外人才培养模式研究主要是针对当地高校教育而进行的,有关研究所形成的结论既不可能成为定论,且对于其他有着不同办学定位的院校而言,也没有绝对的指导作用。鉴于此,本研究是在课题组所在学校的办学定位和办学思想指导下,紧密结合廊坊临空经济的发展需要,有针对性地开展廊坊高校涉外专业学生的培养模式研究,无疑具有很大的针对性和很强的现实意义。

二、廊坊市涉外人才培养模式存在的问题

1.培养方案中以“语言类”学习为主,专业知识基础狭窄、薄弱

在校期间涉外专业的学生主要学习的课程大多是“语言类”,很小比例的专业课设置,导致学生专业知识面较窄,专业素质有明显缺陷,适应和创造能力差。毕业学生很多变成“两不靠”的半成品。

2.教学及课程体系不适应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能力

目前廊坊职业技术学院延续了人文类院校的教学特征,人才培养制度长期以来重视知识的传承,却不重视人才的创新精神和能力的培养。教学过程以课堂教学、教材、教师为主,学生入学年龄、教材、考试、评分等一切都是统一模式,不能因材施教;教师照本宣科地向学生灌输知识,不重视思维能力训练。课程体系缺乏时代性和科学性,教学内容陈旧、课程结构不当;现代教育技术应用率低、教育信息化程度不高。没有把培养高技能、复合型涉外应用人才作为培养的主要目标。

3.涉外人才培养缺乏有力的配套保障体系的支撑

从欧美等发达国家几十年的经验总结中可以看出,有效提高涉外人才培养水平依赖于众多保障性措施的支持,如:学生国际化交流、国际化交换学习的支撑计划,国际化教师队伍的建设和交流计划,教学课程国际化内容的开发,国际化校园氛围的营造等。目前,我院办学经费来源渠道有限,单靠政府财政支持根本无法实现完善的配套保障体系的建立,这大大地限制了很多国际化人才培养计划的落实。

三、促进廊坊临空经济发展的涉外人才培养的对策

1.围绕“涉外型+复合型”的人才培养目标,推进课程体系的设置改革

由于涉外人才毕业后所定位的就业去向以及现实中国际化背景下对人才的要求不断提高,涉外工作岗位下所要求的能力复合型又远远超过一般意义的范围。因此,学院必须推进课程体系的设置改革,尝试实施“模块化”课程体系,结合专业特色以及对人才的能力要求,去探索课程体系应该包括哪些具体课程模块,探索每个课程模块内包括的内容以及根据实际变化开设新的课程,探索每个课程模块的课时比例和课时结构,开发复合多元的模块化教学体系,形成“复合专业知识合格+英语特长”的知识特征。同时,为了适应专业人才的对外交流合作需要,可在普通教育的核心课程中增设和加强地区研究和国际研究方面的主修、辅修和专攻计划,在多个专业的教学内容中增加国际方面的内容。加强和改善外语教学,利用双语课程培养具有国际合作与竞争意识的各行各业高级专门人才,而不是单纯的翻译。增加人文教育的课程模块开发,注重课程的整体育人功能和适应社会发展的能力,实现科学教育与人文教育相结合。

2.营造宽松的学术氛围,营造有利于学生创新精神和能力培养的机制与环境

创新精神和能力是涉外人才适应国际复杂多变的经营环境应具备的素质。学校应围绕学生创新能力的培养,在教育教学的管理方面要体现出因材施教的理念,提倡充分发展学生的能力与个性,没有个性便难有创新。尤其是经管类专业,属于社会学科,专业知识的内容和构成体系本来就不是长久不变的,通常都是时刻随着社会实践的发展而快速变化和更新的。因此,让学生掌握已有的专业知识是重要的,但更重要的是培养学生自主学习、自主总结、自主创新的知识获得能力。在课程建设中除了要向先进性、综合性和特色性发展,还应开设以培养学生创新能力为目的的自主(自助)式的活动课程和研究性课程;课程安排要为学生个性发展留出一定的思索与学习的空间。应该鼓励学生在完成主修专业的前提下,参加辅修专业、双专业、双学位、多证书等形式的学习;为学习成绩优异或确有特长的学生专门制订个性化的培养方案;建立激励学生创新的评价机制;促进教学互动,改变满堂灌的教法,以“激发学生兴趣、引导学生参与”为导向,将第二、第三课堂纳入培养体系;改变目前许多学校刻意的双语教学和英文原版教材等做法,探索真正能强化学生涉外能力、动手能力的双语教学方式、情景教学方式和立体化教学方式。

3.理论教育与涉外实践相结合,重视利用各种国际流活动培养涉外型人才

在涉外人才培养方案中,加强学生涉外实践技能的训练,注重学生在实践、实训、课程设计、实习等实践性环节的亲自操作与仿真实践。将课堂教学实践、校内实践与合作企业实习相结合,构建从课堂实践、课程仿真模拟到实际环境的现场工作“三位一体”的全过程的实践训练体系,以提高学生的实际应用能力。由于涉外类专业的实践教学活动对情景具有较强的依赖性,最理想的解决办法是学校能营造真实的企业经营环境。因此,针对学生实践能力的提高,应构建校企合作的教育平台,在此平台上优化和改革学生实践应用能力的培养,以合作企业的顶岗实习和轮岗实习为基础,设计实训项目,并纳入到正式的人才培养计划中。此外,还应立足廊坊的实际及外向型企业众多的优势,积极开展校企合作的建设,增加学生接受实践教育的机会。

4.构建涉外型人才培养有力的配套保障体系

在上述的改革中,还需要探索相应的配套改革的内容,来发挥保障作用。一是推动国际交流合作的保障体系,包括诸如教师国际化交流、学生国际化交流的资金、渠道、绩效等配套保障,建立中外合作教育平台等。二是改革教师和学生的考核机制来为各种教学改革提供配套支撑,包括对学生的考核评价方式要进行转变,改变单一的考核评价方法,实现考核方式多元化,加大外语环节、实践环节的考核比重。对教师的考核评价方式也要进行转变,调动教师参与到人才培养改革的积极性(比如指导学生学科竞赛、双语教学、新课程的开发、课程教学多元化建设等活动,在职称评定、岗位定级、工作量计算、安排进修或奖金津贴中给予体现等)。三是建立涉外人才培养的校园文化建设的保障,各种校园文化周活动、校园语言角活动、校园国际化商务大赛活动等,这些活动的开展需要有组织保障和资金保障的配置,营造国际化的校园活动氛围,增强学生在学校期间的国际化熏陶,也需要有完善的配套保障体系来支撑。

四、结 语

廊坊市的经济要想走向国际化,就必须重视临空经济的建设,重视涉外人才的培养,要充分发挥涉外人才在临空经济中的重要作用。用良好的涉外人才培养模式促进临空经济的发展,把廊坊打造成“京津冀电子信息走廊、环渤海休闲商务中心”,京津走廊上的一颗耀眼的明珠。

参考文献:

[1] 李俊波,武淑玲.外语培训行业建设带动廊坊现代服务

行业国际化发展方略探究[J].北华航天工业学院学报,

2010,(5).

[2] 杨盈,庄恩平.跨文化交际能力——21世纪外语人才的

必备素质[A].第六届中国跨文化交际研究会年会论文

摘要汇编[C].2005.

[3] 杨银海.我国临空经济发展解读[J].中国城市经济,

2010,(1).

[4] 江崇莲.中国临空经济发展的影响因素及策略选择[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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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世纪末,在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影响下,逐渐产生了中国涉外经济法,虽然各国家和地区为调控对外经济而出台的法律有不同的名称,体例也不尽相同,但其实质都是一样的,都为当事人的涉外经济活动制定法律法规,以确保国家有效管理涉外经济活动,最终建设成一种有利于涉外经济活动健康安全开展的法律环境。改革开放要求我国涉外经济法必须建立起来,日后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逐步发展,涉外经济法的作用必然日益突出,地位必然日益重要。

1.涉外经济法的内涵及其范围

1.1内涵

涉外经济法的作用是:调整本国经济贸易管理主体与外国经济贸易主体之间的关系,或者经济贸易当事人与外国经济贸易主体之间的关系。涉外经济法在涉外经济贸易交往中产生的特定的对外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一国根据本国的社会、经济、政治以及法制状况所制定的。任何法律都有核心部分,涉外经济法也不例外,它的核心部分目前有反不正当竞争法、保障措施法、反垄断法、反倾销法、反补贴法、对外贸易壁垒调查法、对外贸易法等,有了这些法律,国家可以更有力地监管涉外市场,涉外市场不仅只有我国加入WTO时承诺开放的国内市场,还有外贸企业自行开拓的国际市场。由于涉外市场涉及到不同国体、政体和法律体系的国家,加上WTO设置的不同国民待遇原则,以及最惠国待遇原则的等等很多例外,所以十分特殊,这便要求我国涉外经济法必须跟上时代脚步,不断完善和更新。目前,只有正确地规定我国涉外经济法的功能与作用,将国内外法律的关系处理好,我们国家的对外贸易才能更好地发展,才能迎来更多发展的契机,国内产业才能更健康和更安全,我国的改革开放才能不断深化。

1.2基本范围

涉外经济法的范围是指涉外经济法律规范的范围。我们将涉外经济法定义为调整涉外经济管理关系的法,调整涉外经济管理关系的法律规范就是涉外经济法的范围。

1.2.1民商立法或行政立法与经济法的关系

当今,很多国家都在加强对经济的干预,所以导致了几乎所有立法都会包含政府干预或政府管理的内容的结果,毫无经济法色彩的纯粹的民商立法或行政立法目前已经很少。反过来,也就是说,一些涉外经济法也经常包含民商法或其他部门法的规范。

1.2.2“纯粹”的涉外经济法

在我国,也有的法律不同于上面所说的不“纯粹”的涉外经济法,它们是比较“纯粹”的涉外经济法,这样的法律不在少数,典型代表之一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它的内容只包括调节我国对外贸易的法律规范。

1.2.3贸易范围和投资范围

关于涉外经济法的范围,还有另外一种分类方法,就是从涉外经济法所调整的涉外经济 管理关系所发生的领域来分类,主要可以分为贸易和投资两大部分。从国内外惯例来看,贸易可分为三大类,即技术贸易、货物贸易和国际服务贸易,投资又可分为两大类:直接投资和间接投资。可想而知,我们国家的涉外经济法便可以分为五大类,包括货物进出口管理法、技术进出口管理法、国际服务贸易管理法、直接投资管理法和间接投资管理法。另外,由于特殊的国与国之间贸易的税收政策的存在,涉外税收管理关系也属于涉外经济法的调整对象。

2.探讨涉外经济法的地位

探讨一种法律的地位,是指探讨这类法律在整个法律体系中的位置,也可以这样理解:我们是探讨这类法律与其他类型的法律之间的关系。因此,讨论涉外经济法的地位,实质上就是要探讨涉外经济法的调整对象以及它与其它法律的关系。

2.1对涉外经济法调整对象的初步认识

首先,涉外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哪些呢?简单的说是涉外经济关系,我们把所有涉及到涉外因素的经济关系称为涉外经济关系。自从改革开放以来,涉外经济法确实起到规范涉外经济活动的作用,但同时有着某些问题。其中比较严峻的问题之一是涉外经济法的调节范围过广,目前的情况是只要涉事双方的其中一方不是中国人,当他们发生法律关系时,都用涉外经济法调节。这就使得涉外经济法的体系过于庞大,有尾大不掉的不好影响。如果我们不能对目前的这样的体系作出调整,长此以往,一个健全、完整的法律体系就很难建立起来。

2.2对涉外经济法调整对象的深入理解

涉外经济法的调整对象不应该是简单的的涉外经济关系,而应该是涉外经济管理关系,下面是几点理由:

首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将涉外经济法的调整对象确定为涉外经济管理关系。当不同国家的不同当事人进行涉外经济交往活动时,为了能确保中外双方都处于平等的地位,国家便建立民法或商法进行调整,调整的是涉外经济关系。然而,涉外经济管理关系从本质上说属于经济法的调整范围,但是,特别的地方在于,它拥有自己的一些特质,这些特质要求用特别的法律规范进行调整,我们可以把这部分规范另外划分出来并单独做针对性的研究。

其次,跟其他国家比较,其他国家没有我们国家这样庞杂的涉外经济法体系。比如美国的出口管理法,它就是发达国家的涉外经济法的一个代表,这部法律只调整涉外经济管理关系。

最后一点,自从我国涉外经济法设立以来,我国的立法以及法律建设水平有了很大的提高,所以我国有条件、也有能力对涉外经济法进行重新定位,对涉外经济法的范围进行更准确的划分。

2.3涉外经济法与经济法的关系

要研究地位,就要研究关系,所以如何看待涉外经济法与经济法的关系呢?从性质方面来看,两者所调整的经济管理关系的范围是不相同的,范围的不同可导致很多方面的不同,比如责任形式以及管理措施这两个方面,就会发生很大的变化。当对涉外经济管理关系进行调整或改变的时候,如果法律对该项内容有特别的规定,就是说存在着涉外经济法规范所涉及的内容分,则适用涉外经济法,反之,则适用一般的经济法规范。

3.探讨涉外经济法的作用

涉外经济法在规范涉外经济活动时,发挥着不可磨灭的作用。上世纪中期,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涉外经济法也在酝酿着产生,但是涉外经济立法是非常落后的,只有少数法律法规,仅存的法律法规也并不完善,所以这些涉外的经济法规发挥的作用是非常有限的。而到了1978年以后,也就是改革开放以后,我国的经济学科兴起并发展,加上政府政策以及指导思想正确引导,涉外经济法也日益得到发展。在这一阶段,我国涉外经济法紧跟世界潮流,也能够紧密结合中国国情,涉外经济法立法的脚步加快,掀起高潮,涉外经济法的作用逐渐明显。2001年中国加入WTO,这对涉外经济法的发展来说又是一个转折点,从此,我国涉外经济法进入了一个崭新的阶段。WTO要求成员国在创造更有利的法律环境方面作出努力,所以WTO基本原则是:法律统一实施原则以及透明度原则。也就是要求成员国在法律方面的衡量标准要统一,实施法律、运用法律是要高度透明。

3.1明确当事人在涉外经济活动中的权能和规则

涉外经济法的其中一个作用是明确当事人在涉外经济活动中应当遵循的行为准则。在这方面,我国做出了很多努力,自从2001年我国加入世贸组织以来,外贸经营权的门槛一降再降,并且在2004年就已提前兑现自己的承诺,这样一来,我国自然人便能够自由地进行涉外经济活动。另外,关于从事外贸经营权,国家在制度方面更是作出很大的变革:已经从原来的审批制变为现在的备案登记制。

3.2促进国家管理涉外经济活动

涉外经济法,是在涉外经济活动中,中外双方当事人都应当遵循的规则和法律。国家要妥善利用涉外经济法这个武器,保护我国企业的合法权利,使国内外企业互利共赢。

3.3提供使涉外经济关系良性运行的法律环境

国家通过建立涉外经济法体系,来吸引外国投资者,此外,建立涉外经济法体系,也有助于对外国的先进技术的利用和引进。然而,要做到吸引投资、引进技术,需要的是一种良好的投资环境,而投资环境大致上可以分为物质环境及社会环境。其中社会环境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便是法律环境,因此,我们要坚决重视完善涉外经济法律体系。经过不懈的努力,通过立法和司法的手段,我国的涉外经济法已经能够在很大程度上规范我国对外开放的政策制度,这就为涉外经济关系的良性运转提供了良好的法律环境,做出了很大贡献。但是,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化要求法律与时俱进,精益求精,我国的涉外经济法律体系仍然在不断完善,不断发展。

4.结束语

总体来说,我国涉外经济立法是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开放以及加入WTO这些大环境而设立的,是应运而生的。在它发展的过程中,能够逐渐与国际接轨,法规配套措施日益完善,体系也日渐成熟。我国涉外经济法的地位不断提高,作用越来越突出,在维护国家经济权利、保护国家涉外经济的安全、保证国家以及公民义务的实施和创造自由公平高效的涉外经济法律环境等多方面都发挥着它的功能。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和经济全球化脚步的加快,涉外经济的立法和研究应不断前进、与时俱进。

参考文献

[1]赵秋雁.论涉外经济法的地位和作用[J].苏州大学学(哲学社会科学版),2009,30(2):46-49.

[2]曾东红.论我国入世后涉外经济法的基本走向[J].南方经济,2003,(1):31-32.

[3]袁碧华.加入WTO与我国涉外经济法[J].广东商学院学报,2002,(1):78-8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