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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结算论文模板(10篇)

时间:2023-03-28 15:07:00

销售结算论文

销售结算论文例1

中图分类号:F81文献标识码:A

包装物通常是指为了包装本企业商品而储备的各种包装容器。包装物在会计核算中属于周转材料,在流转税中属于货物,对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而言,有关包装物增减且与缴纳增值税相关的业务主要有三大类,即购进与视同购进业务、销售与视同销售业务、出租出借业务。本文针对包装物的不同涉税业务特点,从会计准则与增值税税法规定两个方面剖析其核算。

一、购进、视同购进包装物的财税处理

(一)一般购进业务。一般购进业务,是指会计主体直接从市场上购入包装物的业务。如果购进时从销售方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并且将取得的专用发票在当期办理了认证,就可凭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额。此时,按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的不含税金额,借记“周转材料”科目,按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按已付或应付的全部价款,贷记“银行存款”、“应付账款”等科目。如果购进时未从销售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则不可抵扣进项税额。此时,按普通发票上的全部金额借记“周转材料”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应付账款”等科目。

(二)视同购进业务。现实中包装物除了从市场直接购入之外,还可以通过接受投资、接受捐赠、抵债换入、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换入等途径取得,这些取得途径均从实质上增加了包装物,但又不属于直接从市场购买的,本文称之为“视同购进业务”。下面以表格的形式比较说明包装物视同购进业务的财税处理。(表1)

从表1可以看出,视同购进业务因取得包装物的途径不同,会计核算有所区别;但有一点是相同的,也就是无论哪种取得途径,只有在包装物增加的同时,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才能抵扣进项税额,会计核算中才能按专用发票标明的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否则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相应地也无需核算进项税额。

二、销售、视同销售包装物的财税处理

(一)一般销售业务。一般销售业务是指将包装物直接对外销售的业务。包装物一般随同所包装的货物一起对外销售。发生包装物的一般销售业务时,从税收方面讲,属于销售货物的应纳增值税行为,无论是否开具发票,无论开具的是否为增值税专用发票,均应计算和核算应缴纳的增值税。发生一般销售业务时,按已取得或应取得的全部价款借记“银行存款”、“应收账款”科目,按不含税的销售额贷记“其他业务收入”科目(当包装物随同商品出售且单独计价时,包装物的销售收入与商品的销售收入分开核算)或“主营业务收入”科目(当包装物随同商品出售且不单独计价时,包装物的销售收入并入商品销售收入中),按不含增值税的销售额乘以17%的税率计算出的税额贷记“应交税费――增(销项税额)”科目;同时按成本价结转包装物的成本,借记“其他业务成本”科目,贷记“周转材料”科目。

(二)视同销售业务。视同销售业务是指理论上虽不符合正常销售的定义,但从税收的角度来看均应缴纳增值税,从会计的角度来看包装物均被发出的业务。本文以表格的形式比较论述包装物对外投资、对外捐赠、抵债换出、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换出、抵付股利等视同销售业务下的会计核算。(表2)

从表2可以看出,无论是哪种视同销售包装物业务,从税收上均计算和核算了应纳增值税,但同时不一定确认了会计收入。只有当视同销售业务同时符合会计准则中收入确认的五个条件时,才需要确认会计收入。

三、出租出借包装物的财税处理

从出租出借双方的结算方式来看,常见的有两大类:一是收取租金;二是收取押金。下面分别就两种结算方式谈谈出租出借包装物的财税处理。

(一)收取租金。当出租出借方以收取租金的方式结算时,从纳税的角度来看,企业出租出借包装物可分为两大类:一是单纯地出租出借包装物;二是附加在货物销售之上,为货物销售服务而出租出借包装物。

企业单纯地出租出借包装物,收取的租金应按服务业中的租赁业子目计算和缴纳营业税。会计核算为:按收取的租金收入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其他业务收入”科目;按收取的租金收入乘以5%的税率计算出的应纳营业税税额,借记“营业税金及附加”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科目。

企业附加在产品销售之上出租出借包装物,收取的租金属于价外费用,应并入增值税的应税销售额,计算应纳增值税。此时的会计核算应按收取的全部租金收入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价税分离后的不含税收入贷记“其他业务收入”等科目,按不含税收入乘以增值税税率计算出的税额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

(二)收取押金。企业以收取押金的方式出租出借包装物时,业务发生及会计核算环节主要有收取押金环节、退还押金环节、逾期没收押金环节等三个环节。不同货物的包装物押金在何时纳税的规定上不一致。

1、从1995年6月1日起,对销售除啤酒、黄酒以外的其他酒类产品收取的包装物押金,无论押金是否返还以及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交入当期销售额征收增值税。

2、自2004年7月1日起,企业为销售除上述以外的货物而出租出借包装物收取的押金,单独记账核算的,不并入应税销售额征收增值税。但对逾期(以一年为期限)包装物押金,无论是否退还均应并入销售额征收增值税。个别包装物周转使用期限较长的,报经税务机关批准后,可适当放宽逾期期限。

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出租出借包装物收取押金时,两类货物的包装物押金是否并入应税销售额征收增值税的环节不一致。第1类货物的包装物押金征收增值税的环节是收取押金环节,第2类货物的包装物押金征收增值税的环节是逾期未归还包装物环节。当押金应并入销售额征收增值税时,应按不含税的押金收入乘以所包装货物适用的增值税税率计算出应纳的增值税税额,借记“销售费用”等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因此,现实中有关购进包装物、销售包装物、出租出借包装物的业务均与应纳增值税密切相关。当企业发生包装物的涉税业务时,只有分清了每类业务会计准则和增值税税法的双重规定,才能进行正确的会计核算。

(作者单位:黄冈职业技术学院)

销售结算论文例2

一、利用“内生资金”筹资的理论依据

(一)以“优序筹资理论”为依据

“优序融资理论”最早由经济学者唐纳森(Townsend)1978年提出。其基本要点是:在信息不对称情况下,企业融资要考虑三点:1.企业对投资项目的融资要避免发行普通股或其他风险证券。2.要确定一个目标股利比率,使企业内部融资能够达到正常的权益投资收益率。3.鉴于安全需要,企业外部融资只能解决部分融资需要,而且要从发行风险较低的证券做起。1984年,梅耶斯(Mayers)提出了“新优序融资理论”。梅耶斯认为,根据“非对称信息理论”,外部投资者对企业经营的真实情况一般不太了解,他们进行投资决策时,往往要分析企业的筹资决策。如果企业有一个合理的融资结构,他们就会把资金投向该企业。如果企业通过发行股票融资,往往会被市场误解,认为是企业前景不佳所为,而且企业发行新股会导致股价下跌,则企业尽可能少用股票融资。在梅耶斯(Myers)和麦吉勒夫(Majluf)共同合作的《企业知道投资者所不知道信息的融资和投资决策》一文中建立的梅耶斯—麦吉勒夫模型,对美国1965—1982年企业融资结构进行了实证研究,得出的结论是:美国企业1965—1982年内部积累资金占资金来源总额的61%、发行债券占23%、发行股票仅占2.7%。公司合理的融资顺序是:留存收益、折旧(内部资金)、银行借款、发行债券、发行可转换债券(债务资金)、发行股票(权益资金)。笔者提出的“内生资金”就是考虑“内部融资”的一种方式。

(二)以“低筹资成本理论”为依据

企业进行筹资决策时,要比较多种筹资方案,选择资金成本较低的方案作为最优方案,这就是“低筹资成本理论”。企业上市筹集股权资金,要发生很大的“上市运作成本”;企业发行债券,要发生印刷费、承销费、手续费、佣金、利息等成本;企业向银行借款,不仅要发生利息,而且要进行抵押,产生许多连带成本。当我们采用“内生资金”方式筹资时,它不需要任何资金成本,是最佳的、缓缓不断的一种资金来源。

二、“内生资金”筹资的操作分析

(一)规定“内生资金”筹资方式的适用范围

“内生资金”筹资方式适用于集团与分公司、总厂与分厂、上下级之间的产品实行统一销售、货款实行统一结算、资金实行统一调度的类型。它不适用于母公司同子公司之间的资金调度,因为子公司对外销售业务要按市场价格结算,且子公司少数股权的股东也不能允许将自己的产品按集团“内部价”销售,因为它损害了少数股东的权益。

(二)规定集团产品销售核算的模式

目前,煤炭企业集团对外销售煤炭进行会计核算的模式有两种:

1.传统的模式。即集团销售公司(或销售处,下同)为集团所属煤矿销售煤炭,当煤炭发出并办妥了结算手续后,集团销售公司一方面反映债务——应付集团所属煤矿货款,另一方面反映债权——应向外部客户收取货款。当货款收存集团资金结算(或财务部下设资金结算中心)后,资金结算中心先把货款直接转给集团所属煤矿财务科,再把收回的由集团销售公司代垫的运杂费转给集团销售公司,集团销售公司再注销发货时登记的债权债务账户。

2.买卖模式,也就是集团所属煤矿按内部收购价将煤炭卖给集团销售公司,集团销售公司再按市场价卖给客户,集团销售公司先编制付款购入煤炭的会计分录,再编制销售煤炭及收款的会计分录。在“内生资金”筹资方式下,一律采用“买卖模式”进行煤炭销售的核算。

(三)在集团内部设立“资金结算中心”

由于在集团内部采用“买卖模式”核算煤炭销售业务,煤炭企业集团一般要在集团设立“资金结算中心”(过去亦称“内部银行”)。集团总部、集团销售公司、集团所属煤矿等单位都要在集团资金结算中心开立“内部存款户”,建立相应的内部结算凭证,对内部存贷款进行计息。集团所属单位除“地销产品业务”(即所属地区客户到煤矿就地购买煤炭的业务)外,一律通过资金结算中心进行结算,包括煤炭产品通过火车或轮船对外销售的全部业务结算。

(四)集团“内部收购价”的确定

集团“内部收购价”一般采用“成本加成法”确定。即以集团内部所属煤矿上年实际平均完全成本为基础,考虑一定的内部利润后作为内部统一的收购价格。其中,完全成本由制造成本加上期间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销售费用)组成;内部利润按平均完全成本的5%~20%确定。一个基本的原则是:要让煤矿通过煤炭销售不仅能够弥补一切成本性支出(即能养活全部职工、补偿各种生产耗费),还要有一定的利润,用于发放同经常效益增长挂钩的薪酬提成及进行扩大再生产积累。集团“内部收购价”一年核定一次。为了简化,整个集团的“内部收购价”一般要统一,但下列情况可以单独计价:

1.实行集团统一收购价后内部单位亏损严重且无法弥补的,要另行定价;2.集团内部所属单位煤炭资源枯竭依靠残余煤炭进行生产的单位要另行定价;3.非全资子公司煤炭交由集团销售公司统一销售的单位,因少数股权的原因,可按市场价作为内部收购价。

(五)产品销售税费的处理

以煤炭产品为例,其销售税费要分两种情况进行处理:1.矿业集团统一纳税。它适用于矿业集团及其所属单位在同一城市或同一县区的情况。由于纳税事宜从属于同一地区的税务机关,则产品销售税费一般由矿业集团统一处理。集团销售公司对外统一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统一对外办理货款(价税费)结算。具体规定是:集团所属各煤矿售出煤炭产品时不计算流转税费,由集团销售公司统一计算增值税向客户收取,再将收取的增值税转集团财务部(扣除整个集团的进项税额后)交纳。对于煤矿自身发生的各种税收,如资源税、车船税、房产税、印花税、营业税及相关的城建税、教育费附加等,由煤矿自行计算,月终转矿业集团统一办理纳税手续(转集团时先从内部“资金结算中心存款”中支出,集团财务部再用银行存款向税务局交税)。集团整个煤炭产品的城建税、教育费附加由集团财务部统一计算交纳。2.煤矿自行纳税。它适用于矿业集团所属矿厂单位与矿业集团不在同一城市或同一县区的情况。当矿业集团所属各矿厂与矿业集团不在同一城市或同一县区的,由于纳税事宜受制于多个税务主体,则一般由矿厂各自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自行计算各种税收,自行办理纳税手续。

(六)“内生资金”筹资流程及案例设计

“内生资金”筹资流程是(以对外用火车发运煤炭为例):煤矿向集团销售公司售煤——集团销售公司按内部价通过集团“资金结算中心”向所属煤矿付款——集团铁运处按客户结算价向集团销售公司收取“矿区铁路专线费”,铁运处开具普通发票——集团销售公司按客户结算价通过集团“资金结算中心”向集团铁运处付款——集团销售公司向客户发运煤炭,代垫煤炭运输的国家铁路运费,按外部市场价及增值税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连同“矿区铁路专线费”普通发票、火车运费收据一起通过外部银行向客户办理货款结算手续——客户支付全部款项到达集团财务部开户银行,集团“资金结算中心”将煤炭价、税、费转入到集团“资金结算中心”开立的内部存款户的集团销售公司户头,将“矿区铁路专线费”转入到集团“资金结算中心”开立的内部存款户的铁运处户头——集团销售公司将购销差价及增值税销项税上交给集团总部——集团财务部计算并交纳煤炭销售应交增值税(销项税扣除进项税后)、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

案例设计:徐矿集团销售公司负责集团产品对外销售,集团建立了资金结算中心,集团所属单位,包括集团销售公司、铁运处、煤矿等单位均在集团资金结算中心开户,进行内部结算。2012年1月5日,集团所属单位——庞庄煤矿提供煤炭产品100吨交由集团销售公司向客户——浙江余丰公司销售。煤炭产品的内部结算价格为每吨400元,外销价格(不含税价)为每吨560元,增值税率17%(应向浙江余丰公司收取销项税9 520元)。煤炭产品从庞庄煤矿发货到徐州火车站要经过一段内部铁运专线(该专线归属集团铁运处管理),铁运处使用自备车通过铁运专线将煤炭产品运输到徐州火车站时要向客户——浙江余丰公司收取铁路专线运费800元。徐矿集团销售公司将煤炭产品从火车站运到浙江余丰公司火车站时要垫付运费3 000元。徐矿集团销售公司计算全部货款共计69 320元(价款56 000+销项税9 520+铁运专线运费800+代垫火车运费3 000)已于2012年1月5日向银行办妥了托收手续(采用托收承付结算方式)。该案例资金结算及筹资过程如下:

1.庞庄煤矿1月5日向徐矿集团销售公司提供煤炭产品100吨,填制一式三联销货单(第一联留存、第二联交集团财务部资金结算中心收款,第三联交集团销售公司),按内部结算单价每吨400元计算收入40 000元(不含增值税)通过集团资金结算中心向集团销售公司收取货款。庞庄煤矿1月5日以第一联销货单为依据做账,反映“资金结算中心存款”和“主营业务收入”增加40 000元。

2.徐矿集团铁运处计算应向浙江余丰公司收取的铁路专线运费800元,开具一式三联的普通发票,第一联留存、第二联交集团资金结算中心收款,第三联交集团销售公司转浙江余丰公司,通过集团资金结算中心向集团销售公司收取铁路专线运费800元,以普通发票第一联为依据反映“资金结算中心存款”和“其他业务收入”增加800元。

3.徐矿集团销售公司将煤炭产品交徐州火车站向浙江余丰公司发运时垫付运费3 000元时,取得铁路局开具的一式三联的“运输业统一发票”,同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列明产品价款56 000元,计收增值税9 520元,将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和发票联、集团铁运处传来的铁路专线普通发票第三联(销售客户联)及自身垫付火车运费的收据作为到开户行办妥托收承付手续的依据,共托收款项68 520元,其中集团销售公司“主营业务收入”56 000元、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9 520元。

4.2012年1月15日,徐矿集团总部收到浙江余丰公司偿付的煤炭款项共计68 520元,集团资金结算中心将68 520元记入徐矿集团销售公司户头。

5.2012年1月31日,徐矿集团销售公司计算内部利润16 000元(对外价56 000元扣除内部收购价40 000元),连同增值税销项税9 520元向徐矿集团总部交纳(下月上旬徐矿集团总部计算应交增值税、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通过资金结算中心向税务局交纳)。

6.2012年1月31日,徐矿集团通过上述业务筹集“内生资金”16 000元,每吨煤筹资160元。徐矿集团按煤炭年产量800万吨计算,一年可筹集“内生资金”12.8亿元。

综上所述,本文论述“内生资金”的操作方法,帮助集团管理人员认识到内部资源配置在企业生存和发展中的重要性,积极应对紧缩财政政策下的挑战,多角度、多渠道筹集资金,降低经营风险。采用“内生资金”筹资模式最大的优点是优化了现金流管理,低成本、无风险快速积累资金,有利于企业集团统一调度、安排资金,以增强规模扩张和转产发展的需要。

【参考文献】

销售结算论文例3

返利是指卖方根据买方按期完成销售情况,按合同规定,从收入的全部货款中以一定百分比,回付给买方的款项。在计算机硬件、软件、家电、轿车、饮料、酒类、食品等行业中,返利现象十分常见。返利不仅可以激励买方提升销售业绩,而且是一种很有效的针对买方的控制手段。

国内外从供应链管理角度定量研究返利的文章不多。Taylor(2002)从供应链协调的角度探讨了返利策略在单个制造商和单个零售商构成的两级供应链中的作用,指出不考虑零售商促销努力的情况下,线性返利策略不能实现供应链协调,增量返利策略能够实现协调;当考虑零售商的促销努力时,两者均不能实现供应链协调,但增量返利策略和回购策略的合理组合能够实现供应链协调。王利,韩玉启(2005)建立了实现厂商联盟的利润分享方案的整段返利机制的数学表达式,还对返利的合理取值范围和性态进行了讨论。胡培,谭德庆(2005)构建了制造商和零售商的博弈模型,获得了制造商对零售商激励的最优返利水平和实施返利要求的最低销售量。王利,孔宇峰(2002)提出了返利条件下利润最大化的多品种组合销售量决策。

本文探讨了单个制造商和单个零售商构成的供应链分销系统中,实施返利政策时最佳返利水平和零售商促销努力水平,并进一步讨论了返利政策对供应链成员的影响,并在最后依据模型提出建议。

一、模型的基本假设和符号

1.供应链分销系统中制造商以批发价w出售产品给下游的零售商,产品的市场指导价格是p=α+βw,α>0,β>0。制造商单位产品的生产成本为c。

2.返利是制造商从自己的利润中拿出一部分返还给零售商,零售商得到的是额外利润,所以能够起到激励刺激零售商提高销售量的作用。设零售商为获得返利而投入的促销费用为e。

3.参照文献[5]及线形需求函数, 实施返利时销售量函数可以表示为:

4.制造商实施返利政策

t表示整段返利系数,表示返利的最低产品销量。

二、实施返利和未实施返利时模型的构建及求解

根据上述的符号定义与对模型的描述,写出在供应链中实施返利政策时制造商的利润函数πm,零售商的利润函数πr和整条供应链的利润函数π:(1) (2)(3)Stackelberg完全信息两阶段博弈中,第一阶段,作为领导者的制造商首先决定给零售商的批发价w和整段返利系数t。博弈的第二阶段,作为跟随者的零售商看到制造商的行动后,决定自己的促销费用。

用逆向归纳法求解:,得到(4)将(4)代入(1)式,得(5)令,得到(6)(7) 联立(4)(6)(7)三式得到(8)(9)

(10)在供应链中没有实行返利时,零售商也无需投入促销费用e,由于制造商的定价原则p=α+βw,为零售商留出了一定的利润空间,写出制造商的利润函数π‘m,零售商的利润函数π‘r和整条供应链的利润函数π‘:

三、算例分析

设某一计算机硬件成本c=200元;市场指导价参数α=0,β=1.5;某计算机硬件零售商销售函数参数a=1000,b=1,λ=4。

借助科学计算工具软件MATLAB7.1的数值计算功能求解,结果如下:

销售结算论文例4

中图分类号:F230 文献识别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6)027-000-01

一、委托代销业务概述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市场竞争越来越激烈,因此,商品交易方式也在不断地创新和发展,合理的商品交易方式可以促进商品的销售,因此委托代销应运而生。委托代销业务是指委托方按代销合同的要求将代销商品交付给受托方,委托受托方对外销售的一种经济行为。然而委托代销方式的不同,其信息化处理有很大的区别,代销方式主要分为以下两种:一是视同买断的委托代销方式;二是收取手续费的委托代销方式。

二、委托代销业务处理的信息化处理分析

1.视同买断方式(非包销)的委托代销业务

视同买断的委托代销业务,又可以分为以下两种形式:一是不附退回条款的视同买断,即包销方式;二是附退回条款的视同买断,即非包销方式。包销方式下,无论商品是否卖出,受托方均不能把商品再退回给委托方,所以此种方式下的销售商品与直接销售没有实质区别,所以本文就不再讨论分析此种委托代销方式的信息化处理方法。非包销方式下,受托方可以把没有卖出去的商品退回给委托方,所以委托方在交付商品时不确认收入,待收到受托方开具的代销清单时再确认收入。本文讨论的是非包销方式的视同买断。

案例一:2016年5月3日,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代销合同,甲公司委托乙公司销售运动鞋,数量为2000件,价格为100元/件(成本价为80元/件),乙公司可以自行定价销售,乙公司已将该运动鞋入库;16日,乙公司将运动鞋售出;30日,甲公司与乙公司办理结算并支付货款,且甲公司给乙公司开具发票(所有价格均为不含税价格)。

(1)会计理论分析

甲公司(委托方)在处理此业务时,可以将其分为三个阶段,一是发出商品时,借:委托代销商品;贷:库存商品;二是收到受托方的代销清单,开具销售发票进行结算时,①确认收入,借:应收账款;贷:主营业务收入,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②结转成本,借:主营业务成本;贷:委托代销商品;三是收到货款时,借:银行存款;贷:应收账款。

(2)在用友U8V10.1中的信息化处理流程

①2016年5月3日,发出代销商品时,首先在销售管理系统,填制销售订单、委托代销发货单;然后在库存管理系统,生成销售出库单;最后在存货核算系统,进行发出商品的记账和生成凭证,借:委托代销商品160000;贷:库存商品160000。

②2016年5月30日,收到代销清单结算时,首先在销售管理系统,填制委托代销结算单,对委托代销结算单进行审核,系统会自动生成销售专用发票,对销售专用发票进行复核;然后在应收款管理系统,进行应收单的审核和制单,生成凭证,借:应收账款234000;贷:主营业务收入200000,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340000;最后在存货核算系统,进行发出商品的记账,生成凭证,借:主营业务成本160000;贷:委托代销商品160000。

③2016年5月30日,收到货款时,在应收款管理系统,由出纳填制收款单,并由会计进行审核制单,生成凭证,借:银行存款234000;贷:应收账款234000。

2.收取手续费方式的委托代销业务

收取手续费的委托代销业务,委托方依据受托方的代销商品金额(数量)支付一定比例手续费的销售方式。与视同买断方式一样,委托方在交付商品时不确认收入,在收到受托方开具的代销清单时再确认收入,不同的是委托方收到的货款是扣除手续费后的余额。

案列二:2016年5月3日,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代销合同,甲公司委托乙公司销售运动鞋,数量为2000件,价格为100元/件(成本价为80元/件),乙公司只能按照合同规定的价格进行销售,销售商品后,甲公司按销售总价款(不含增值税)10%向乙公司支付手续费,合同签订日期甲公司即将该运动鞋交给乙公司;16日,乙公司将运动鞋售出;30日,甲公司与乙公司办理结算并支付货款和手续费,且甲公司给乙公司开具发票(所有价格均为不含税价格)。

(1)会计理论分析

会计理论分析:委托方(甲公司)在处理此业务时,可以将其分为三个阶段,一是发出商品时,借:委托代销商品;贷:库存商品;二是收到受托方的代销清单,开具销售发票进行结算时,①确认收入,借:应收账款;贷:主营业务收入,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②结转成本,借:主营业务成本;贷:委托代销商品;三是确认手续费支出,收到余款时,借:银行存款;贷:应收账款。可以看出,收取手续费与视同买断的委托代销业务只有第三阶段是否支付手续费的差别。

(2)在用友U8V10.1中的信息化处理流程

①②同视同买断方式。

③2016年5月30日,确认手续费支出,收到余款时,首先在销售管理系统填制销售费用支出单,然后在应收款管理系统,进行应收冲应付的转账处理操作,生成凭证,借:应付账款20000;贷:应收账款20000,最后在应收款管理系统,由出纳填制收款单,并由会计进行审核制单,生成凭证,借:银行存款214000;贷:应收账款214000。

三、总结

在U8V10.1财务软件中,正确处理委托代销业务的关键有以下几点:①正确设置总账、应收、应付等系统与代销业务有关的会计科目;②信息化处理过程中,要注意不同阶段所形成的债务等,保证前后的连贯一致性,使其最终处理结果符合会计准则的规定。

参考文献:

[1]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16]36号文《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Z].2016-04-14.

销售结算论文例5

一、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司法适用

(一)既遂与未遂的认定

对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是否存在犯罪未遂形态,长期以来一直有争议。有观点认为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不存在未遂状态,因为“销售金额达到5万元是本罪构成犯罪的必备要件,仅仅生产或者购入伪劣产品而尚未售出或者销售金额未满五万元,没有达到对本罪行为程度的要求,是犯罪构成客观要件不具备,犯罪不能成立。”豍有此不同认识的关键是因为理论前提的争议,即刑法分则规定的构成要件是犯罪的成立要件,还是既遂要件。在司法实践中,我们承认本罪未遂状态的存在,理由如下:

第一,我国刑法通说认为犯罪既遂的标准是行为人所故意实施的行为已经具备了刑法分则所规定的犯罪构成的全部要件。“刑法分则是以犯罪既遂为标本的这一命题,尽管存在不确切之处……但从总体上看,我们还是同意这一命题的。”豎在以既遂为模式的理论前提下,行为人生产、销售伪劣产品,销售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属于既遂;如果数额没有达到5万元,或者尚未销售即被抓获,则存在未遂的可能性。

第二,从立法角度看,2001年4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简称《解释》)中明确规定:“伪劣产品尚未销售,货值金额达到《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销售金额三倍以上的,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未遂)定罪处罚。”上述司法解释肯定了销售伪劣产品罪未遂状态的存在。

第三,从司法实践看,在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案件中,大量的案件均是在产品尚未销售时查获,由于大多数涉案人员无法提供销售记录等书证,同时难以查找销售对象等人证,已经销售的金额陷入无法核实的尴尬境地。倘若大量的售假者以没有既遂为由逃避处罚,则法律难以起到打击犯罪,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的作用,制假、售假行为会更加猖獗。

(二)货值金额的计算

鉴于立法确定了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未遂状态,对于未遂的情形,则不宜以法条中的“销售金额”进行评价,司法解释中针对尚未销售的产品以“货值金额”进行计算,并做出如下规定:

《解释》第二条规定:“货值金额以违法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标价计算;没有标价的,按照同类合格产品的市场中间价格计算。货值金额难以确定的,按照国家计划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1997年4月22日联合的《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价值估价管理办法》的规定,委托指定的估价机构确定。”也就是说,货值金额按照伪劣产品的标价——同类合格产品市场中间价——评估价的顺序进行认定。

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的《关于办理方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提出“查获的未销售的伪劣卷烟、雪茄烟,能够查清销售价格的,按照实际销售价格计算。无法查清实际销售价格,有品牌的,按照该品牌卷烟、雪茄烟的查获地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零售价格计算;无品牌的,按照查获地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上年度卷烟平均零售价格计算。”也就是说,货值金额按照实际销售价格——正品市场中间价——同类产品市场中间价的顺序认定。

司法实践中,伪劣产品往往没有标价,或者更改随意性较大,很少有案件采用标价进行计算。实际销售价格也往往只有销售者的言辞证据,数额及不稳定,且无销售记录、无买家作证,最终难以认定。同类合格产品、正品的市场中间价则需要相关的物价机构出具价格认定,因此在实践中多由价格评估机构进行评估,通过价格鉴定结论书的形式认定金额,也就是直接采用了评估价。

二、司法实务中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中金额计算存在的问题

综上,货值金额的计算标准是多样的,依据一般的生活经验,伪劣产品的实际销售价格一般与标价、同类产品市场中间价、正品价格之间存在很大差别,我国现行有关处理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司法工作中存在以下问题。

(一)标价和实际销售价格难以确认

首先,标价缺乏稳定性,可以随意更改。根据生活经验和社会常识,伪劣产品在销售过程中往往存在砍价、降价的情形,针对不同的消费者有不同的价格,因此标价难以反映商品的真实价格。其次,查明实际销售价格给侦查工作提出了巨大的挑战。涉案人员多是针对不特定多数人进行销售,难以找到购买者取证其销售价格,无价可询;司法实践中侦查机关查获的商家多数无帐可查。造成了销售价格只有口供在案为证的局面,涉案人员为了逃避处罚自然会压低价格。最后,计算实际销售价格可能会出现上游批发商的销售金额未达到追诉标准,而下游的零售商的货值金额却达到追诉标准的情况,这与二者的社会危害程度不成正比。

(二)司法实践中过于依赖价格评估机构的评估报告,导致量刑结果的不合理

鉴于标价和实际销售价格难以证明,司法实践多采用鉴定报告的结论认定货值金额。正品市场中间价、同类产品市场中间价一般是由价格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并出具价格鉴定结论。根据一般的社会经验可以得知,在多数情况下,伪劣产品多数情况下都要低于同类产品的市场中间价。尤其是在知假买假的情形下,伪劣产品的销售价格都明显低于标价、市场中间价。未销售部分的计算方法导致同样数量的伪劣产品,认定货值金额可能大于实际销售金额。根据2003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办理假冒伪劣烟草制品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问题座谈会纪要》的规定,“伪劣烟草制品尚未销售,销售金额分别达到15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分别按照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各量刑档次定罪处罚。”司法工作人员多是按照该纪要的规定,认定销售伪劣产品的量刑档次,导致认定的货值金额和销售金额产生巨大差距,未遂的处罚结果有可能终于既遂的处罚结果。

三、关于金额计算方法的探讨

首先,对于已销售的产品,能够查实的,按照行为人所得和应得的全部违法收入进行计算。一般认为,“所得”的违法收入指行为人出售商品后已经得到的违法收入;“应得”的违法收入则指行为人已经出售的商品按照合同或者依照约定将要得到的违法收入。实践中比较典型的例子如,行为人开设网店进行销售,货到付款,已发货但尚未收到货款时,应当计算为应得的违法收入。

销售结算论文例6

关键词 视同销售 会计与税务处理

一、视同销售在税法与会计准则中的理论差异比较

(一)所得税实施条例与会计准则

视同销售在所得税条例中按照法人所得税制进行判定,对相同法人内部进行的货物转移,如分公司间、管理部门间等不视为视同销售行为,所以该转移行为无关企业所得税的核算。但是在债务重组、非货币资产交换中,增值税法和企业所得税法都会将资产转换行为看作是视同销售来计算税金。会计准则规定与税法规定大有不同:在债务重组和非货币资产交换中,资产交换行为的公允价值能准确计算且有商业实质时,会计上按确认损益视同销售收入办理,与税法相同;如果资产交换的公允价值不能得到可靠计算且不具有商业上的实质,会计上不按销售的收入处理且不确认损益,这就与税法规定有差异,需要用纳税调整。

(二)增值税暂行条例与会计准则

增值税暂行条例与会计准则对于视同销售的差别可以总结为,会计准则的规定相对狭窄,不像增值税包括发生资产增值的经济行为,除偿债行为外,经济实体间发生的资产转移,考虑税收监管难度,无论资产时否增值,也不论货物因何而来,均按视同销售计算出缴纳的增值额。期间如果将外购货物用于职工福利、在建工程等不产生增值的经济行为,应实行进项税额的转出。

(三)增值税暂行条例与所得税实施条例

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在视同销售上存在的差异表现为:

1.在视同销售行为上,增值税不仅考察货物来源,而且还考虑货物的用途;所得税只考虑货物用途,并不考虑货物来源。

2.增值税对设立了两个以上机构且实行同一核准的纳税人,在机构间转移货物进行销售的,按照视同销售处理;而企业所得税对于同一法人内部转移货物的行为,如管理部门、分公司、总机构、固定资产间的互相转移货物等,是不按视同销售处理的。

3.企业所得税中,劳务、货物、财务用于偿债的,应视为视同销售处理,但增值税并无此种规定。

4.增值税法规定,无论货物是外购还是自产,也不论货物是非货币资产交换还是对外投资,都应用公允值计算出其销售税额。与企业所得税不同,增值税视同销售有着宽泛的外延。

5.从具体核算上看,所得税进行汇算清缴在年底进行,进行纳税调整,依照税法法规,扣除一定比例的准予值,增值税依照视同销售计算出销售税额。

二、视同销售的会计和税务处理

(一)他人代销货物的处理

这种与一般销售没有差别的视同销售行为,委托方在收到代销清单后,确认其收入,转结为成本。

会计处理方式如下:

借:应收账款;货:主营业务收入;货: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借:主营业务成本;货:存货

(二)代销货物的销售

这里分为两种情形,第一是收取手续费的,一种是视同买断。

1.收取手续的方式

在收取手续费的前提下,委托方、受托方签订协议,规定不得随意改变售卖价格,委托方按照规定,按规定比例向受托方支付代为销售的手续费,该手续费(劳务费用)即是受托方的经济收益,对受托方而言,销售代销商品,不结转成本和确认收入。只有手续费确认后,才可确认销售收入。

2.视同买断方式

视同买断存在两种情形,一,商品是否盈利、是否出售都与委托方无关,这种情行下应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二,如受托方的商品没有售出,可退货给委托方,在收到代销清单后确认收入。

会计核算为:

借:应收账款;货:主营业务收入;货: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借:主营业务成本;货:存货

(三)将货物移送非同一地区其他机构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办法中规定:设有两个以后机构(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除外)并统一核算的纳税人,把货物转移到其他机构销售的,应当作为视同销售,按规定缴纳增值税额。

但会计准则有不同规定,货物在企业内部转移的业务,是不应却认为收入的。在税收实物上,因两个纳税主体向各自机构的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所以,这种异地销售须符合两个相应条件:第一向购货方开发票;第二收取购货方货款后,货物的转移方应确认收入且计算销售项税额。如果无法满足这两项条件,则有这两个机构的共同所属的总机构缴纳增值税。

税务会计核算为:

借:应收账款;货:主营业务的收入;货: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四)用于非应税项目的货物

这里有可分两种情况:

1.将自产的货物或委托加工后收回的货物用于非应纳税项目,如在建工程、管理部门、非生产机构、提供劳务或用于馈赠、赞助等增值税的非应税项目,由于所有权、控制权还没有发生实质性转移,相应的收益和风险也为转移,所以,不可确认为收入,只能按税法规定的视同销售计算出销税额,并结转成本。

会计核算为:

借:在建工程;货 账面价值;货: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如果在建工程师外购的货物,此种情况法人应将外购货物中已抵扣的进税项税额转出,并结转出货物的成本。

会计核算为:

借:开发支出;货:账面价值;货: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五)将购买或委托加工、自产的货物投资

根据会计准则规定,不在同一企业合并时的投资的发生,那么,在会计上就应视同销售处理:

会计核算为:

借:长期股权投资;货:主营业务收入;货:应交税―应交增值税(销税项目)

但是,有企业处于同一家法人控制,由于此种情形属于法人内部转移资产,与收入确认原则不符,所以不比确认收入。但增值法规定此种情形应按视同销售处理,所以只需依照成本予以转账,以置换资产的销项税额和账面价值,作为股权投资的量化成本。

会计核算为:

借:长期股权投资; 货:库存商品; 货: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六)股东或投资者的既得货物

在这种情形下,与销售收入确认条件相符,应按视同销售的收入处理,并按货物的公允价值来确认收入。

会计核算为:

借:应付股利;货:主营业务收入;货: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七)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中的货物

1.用于福利

因控制权、所有权没有变化,且其资产的转移低于市场一般价格,所以集体福利中来自委托加工与资产的货物与收入确认条件相左,也不可结转其成本。

会计核算为:

借:应付职工薪酬;货:账面价值;货: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用于个人消费

个人消费的行为是符合收入确认条件的,因为这种向外转移资产的行为,虽对象是企业职工,但也相当于以资产方式支付职工报酬,不论其资产是货币还是非货币,在转移后都发生了所有权的变化,其中控制权也发生相应转移。

会计核算是:

借:应付职工薪酬;货:主营业务收入;货:应缴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八)无偿赠与他人的货物

把货物无偿赠与给他人的,企业所有者既不能获得权益增加,也不会导致其负债减少、资产增加,也无经济收益的增加,所以不可确认为收入,只结转成本。

会计核算为:

借:营业外支出;货:库存商品;货: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三、结语

会计人员应该加强税法理论与会计理论知识的学习,做到业务熟记于心,积极认真吸收实践经验,加强职业判断,增强业务能力,提高工作效率和准确性。

参考文献:

[1]赵志新.企业增值税与所得税对视同销售业务的财税处理差异分析.商业会计.2010(15):59-60.

销售结算论文例7

销售人员业绩考核是一个综合的、受多指标影响的复杂问题,其评估指标体系的建立,应遵循科学性与可操作性相结合的原则。本人在认真分析研究的基础上, 对销售人员的业绩考核从定量和定性两方面综合考虑,并构造出企业销售人员业绩考核的指标体系(如表1所示)。

二、基于功效系数法与模糊评价法结合的销售人员绩效考核模型的建立

影响销售人员绩效的指标中,既有定量指标,也有定性指标。本文将两种方法结合起来,建立销售人员绩效考核模型。

1.利用功效系数法对销售人员绩效定量部分进行考核

功效系数法是根据多目标规划的原理,对每一考核指标分别确定一个上限满意值与下限不充许值,按线性正相关的方法将不同的考核指标进行无量纲化处理,并以此确定各指标的分数,再经过加权平均进行综合,从而考核被研究对象的综合状况。其主要步骤有:

(1)确定各项指标的满意值与不允许值

一般来说,满意值是指各项指标在参与考核的单位中可能达到的最高水平,不允许值是指各项指标在参与考核的单位中不应出现的最低水平。

(2)计算各指标单项考核分数。公式如下:

式中,fi为指标i的评价分数,Di为指标i的实际值,di,max为指标i的满意值,di,min为指标i的不允许值。

(3)计算定量部分的综合得分

根据各项指标在考核中的重要程度确定权数,并采用加权几何平均法计算综合得分。

2.利用模糊评价法对销售人员绩效的定性部分进行考核

模糊评价法是基于模糊集合论基础上的综合评估方法,它可使评估过程中遇到的模糊因素明晰化、定性指标数量化。其主要步骤有:

(1)建立评判集V={ν1,ν2,…,νj,…,νm}

(2)构造模糊评判矩阵R

在专家评价的基础上,先采用Fuzzy技术计算得到各指标隶属函数值,并进一步构造成模糊评判矩阵R。

(3)模糊综合考评

模糊运算符取M(.),可得模糊综合评价结果B=W・R,其中,W为指标的权重系数矩阵。

3.利用加权平均法对销售人员业绩进行全面综合的考核

三、应用分析

采用表1所建的指标体系,应用上述方法对企业某位销售人员A某段时间的业绩情况进行全面分析考核,其主要过程如下:

1.利用功效系数法对销售人员A绩效定量部分的考核

(1)确定各定量指标的满意值与不允许值,并对收集到的销售人员A的销售资料进行分析计算,得到其各定量指标的实际值,其结果见表2。

(2)计算各指标单项考核分数

将表2中数据代入公式1,得销售人员A的x21,x22,x23,x24四项定量指标的考核分数分别为68,82.9,85,90。

(3)计算定量部分的综合得分

要计算综合得分,需先综合运用各种科学的方法确定权重,本文应用德尔菲法,确定四项定量指标的权重w21,w22,w23,w24分别为0.32,0.23,0.28,0.17,加权平均得销售人员A的定量部分的综合得分为79.92。

2.利用模糊评价法对销售人员A绩效定性部分的考核

(1)建立评判集V={优,良,中,一般,差}

(2)构造模糊评判矩阵R

由企业相关部门领导与专家10人组成考核小组,分别对反映销售人员A绩效的五个定性指标进行考评,其结果见表3。

注:表3中的数字表示对该等级认可的专家人数,对每列除以专家总人数10,即得到模糊评判矩阵R。

(3)进行模糊综合考评

应用德尔菲法确定的五个定性指标的权重w11,w12,w13,w14,w15分别0.12,0.24,0.31,0.18,0.15, 计算得模糊综合评价结果:B=W・R=(0.4350.2920.2340.0390)。若将评判集数量化表示为V=(10080604020)T,则销售人员A定性指标的总评分为82.46。

3.利用加权平均法对销售人员A绩效进行全面综合的考核

应用德尔菲法确定定性与定量部分的权重分别为0.25,0.75,则计算得销售人员A综合的绩效分:P综合=82.46×0.25+79.92×0.75=80.56,可以看出销售人员A综合绩效非常不错。

如需对企业所有销售人员的绩效进行优劣排序,以决定他们的报酬、奖惩、淘汰与升迁情况,可同理计算出其他销售人员的总评分P综合,P综合值越高,表明综合绩效越好。

销售结算论文例8

乙方: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友好协商的原则,就甲方委托乙方负责甲方开发的位于 的 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的独家策划工作,特订立以下合同条款:

第一部分 委托策划工作方式:

甲方委托乙方负责本项目前期策划、营销策划、广告策划、销售等工作。

第二部分 委托策划工作期限

委托期限由本合同签订生效之日起至本项目交付使用后 个月止。

第三部分 委托策划工作范围

甲方委托乙方策划之部分为本合同约定的全部商铺、住宅等可销售物业,可销售面积约为 平方米。

第四部分 甲方的责任与权利

一、甲方向乙方提供本项目所有相关证明文件及策划过程中所需的资料,并确保一切资料的及时性、有效性、合法性和准确性。

二、甲方负责本项目策划过程中营销推广所需费用,其中包括但不限于文本中所列部分:

(一)各种广告推广、销售道具、建筑景观及户型效果图及有关销售资料的制作、派发及等费用。

(二)各类公关活动所需的展示场地(包括售楼部、展示会等)及有关设备的租用、布置、水电费、电话费等费用,以及视项目需要赴外地进行营销活动所需的费用。

(三)广告制作费:本项目的广告制作由甲方直接与制作公司签署合同,由甲方直接向制作方付款。

(四)广告费:本项目的广告由甲方与媒体单位直接签署合同,由甲方直接向方付款。

三、全案广告推广费用控制在本项目可销售总额的 %左右,分期投入。详细广告计划及费用由乙方分阶段提交,在征得甲方确认后执行。

四、甲方负责收取购房人的定金、购房款,负责合同的登记备案、银行按揭审批手续及办理产权。

五、甲方应按时向乙方支付本合同约定的策划费。

六、甲方有权对乙方的策划活动进行全程监控,对策划案享有独家使用权。

七、若乙方违约或不能按时完成本项目的策划工作,甲方有权按约终止合同。

第五部分 乙方的责任与权利

乙方按项目实际进展进行相关的策划工作,其中包括但不限于文本中所列部分或视项目

实际情况进行增减:

一、前期策划

(一)市场调研

1、(某地区)房地产市场现状分析。

2、(某地区)主要路段商业状况。

3、消费型商业业态分析。

4、现有商城营运现状分析。

5、典型业态经营现状分析。

6、住宅市场情况。

7、潜在客户市场调查分析。

(二)项目定位

1、项目所在地块的优劣势、机会点与威胁点分析。

2、项目产品定位。

3、项目概念定位

4、目标客户市场定位

5、项目定价范围建议

(三)产品优化建议

1、参与项目总平规划讨论。

2、参与建筑风格方案讨论及建议。

3、参与户型平面方案讨论及建议。

4、参与配套设施方案讨论及建议。

二、营销策划

(一)项目营销总体策略;

(二)项目阶段性营销计划;

(三)入市时机选择;

(四)销售分期控制;

(五)价格定位及策略;

三、广告策划

(一)项目推广口号

(二)项目卖点整合包装

(三)整体广告计划

(四)广告预算及媒体组合

(五)项目形象策划

1、项目基本形象设计:

(1)标志

(2)标准字

(3)标准色彩

(4)标准组合

2、项目标志形象应用设计:

(1)内部应用:名片、信封、信签、识别卡、文件袋、贺卡、水杯、手提袋;

(2)销售中心:装修建议及展板设计;

(3)户外应用:工地围墙、引导旗、车体、广告牌等

(六)传播工具的创意与设计:

1、楼书创作(创意、文案、设计)

2、折页及海报创作(创意、文案、设计)

3、报广创作(创意、文案、设计)

4、广播、电视稿文案等

四、销售

(一)建立销售队伍,依合同授权范围内执行销售行为;

(二)销售文件及管理文件的制订;

(三)销售道具使用;

(四)销售人员培训;

(五)制订销控计划;

(六)销售执行的内部协调程序;

(七)客户资源库的建立;

(八)售后服务机制建立;

(九)定期报送各项统计报表。

五、乙方针对本项目成立项目组,并实行项目经理负责制。项目各阶段策划、计划、文案、创意由乙方本部负责,项目经理主持本项目具体运作和计划实施。项目组人员构成:项目经理 名、策划 名、文案 名、平面设计 名、现场主管 名、文档管理专员 名、置业顾问 名。除策划、文案、平面设计外,其他人员长驻项目所在地,并根据项目需要,适时不定期另行派遣人员到 协助工作。乙方自行负责项目组的办公费用及其人员工资等各项开支。

六、乙方应向甲方提供每月的销售情况统计分析。

七、乙方独家享有本项目的“ ”策划的署名权。

八、乙方有权按本合同约定如期向甲方收取策划费。

第六部分 本项目正式开盘销售的基本条件

甲方取得本项目的预售许可证及相关法律文件,且整体销售准备工作已完成。

第七部分 策划收费标准及支付方式

一、策划收费标准

甲方同意乙方按本项目商铺、住宅等可销售总额的百分之 ( %)收取策划费。成交金额以客户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上的金额为准。除物业管理用房外,其它任何形式的销售成交都列入计算策划费的金额。

二、策划费计算及提取方式

(一)在本合同签订后,甲方同意在每月 日先按人民币 元/月的标准预付给乙方,直至本项目开盘正式销售当月止,期间所产生的预付款从乙方第一期所提取的策划费中扣除。

(二)本项目正式开盘销售后,乙方策划费按月结算。在购房者与甲方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并支付定金,即视为乙方销售成功,并计入销售目标考核业绩。在甲方收到购房者支付的首期购房款(不低于合同总额的 %)时,即可进行策划费的结算,其结算金额按《商品房买卖合同》总价金额进行计算。

(三)乙方总体销售目标是本项目可销售面积(不含 层商铺)的 %以上,策划费的提取比例与销售业绩挂钩:

1、乙方销售目标表(按可售面积计算,不含 层商铺):

阶 段 时 间 销售目标

第一阶段 项目开盘后 天内 可售面积的 %

第二阶段 项目结构封顶 天内 可售面积的 %

第三阶段 项目交付使用后 天内 可售面积的 %

2、乙方策划费的提取比例:

阶 段 完成的销售面积比例 提取比例

第一阶段 可售面积的 %前 已结算策划佣金的 %

第二阶段 可售面积的 % 已结算策划佣金的 %

第三阶段 可售面积的 %以上 已结算策划佣金的 %

(四) 层商业部分不列入销售目标考核,甲方按实际销售合同金额的 %向乙方支付策划费。

(五)策划费付款时间:策划费每月结算一次。在每月的 日,双方结算当月的款项,在次月的 日前双方予以确认,在确认结算单后 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应付策划费。

(六)若已交定金的客户违约,其定金由甲方没收,甲方应将没收总额的 %作为乙方该次的策划费(同时不重复计算该次成交的按 %提取的策划佣金)。

三、溢价款(不含 层部分)的结算、分成比例、提取时间的约定

(一)甲方根据乙方提供的定价策略所制定的各期销售底价表,经甲、乙双方确认后未经对方同意不得更改,并作为计算溢价款的依据。

(二)本项目之成交金额须在双方确认的销售底价以上。若因特殊情况,甲方认可以低于底价出售,可视为底价销售,统计溢价部分时的销售金额以底价计算。

(三)本项目实际成交总额超出双方确认的以销售底价表计算的总额部分(合同期满或终止时未售部分的单元以底价表金额视为实际成交金额)视为溢价。

(四)本项目之溢价部分,甲、乙双方按 比例分配。

(五)溢价款的结算及支付时间:在本合同期满或终止的 个工作日内,双方进行溢价款的结算,在结算后的 个工作日内甲方将乙方应得溢价款一次性支付给乙方。

第八部分 双方工作原则

一、甲、乙双方已确认的策划计划,在执行过程中任何一方在未征得对方的许可下不

得变更,否则产生的责任由变更方负责。若需修改已确认的文件,需事先征得对方同意,并以书面形式确认。

二、甲方指定项目负责人为,乙方指定项目负责人为  。甲、乙双方指令性文件均需项目负责人签字,双方负责人对递交的文件负责。双方项目负责人若有更改,需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

三、乙方分阶段向甲方提交 “项目工作计划”,“项目工作计划”将确定每一阶段的执行项目计划。甲方在规定的时间内对乙方提交之“项目工作计划”进行核准确认,并由本项目负责人签字后送交乙方。乙方依据甲方负责人签署的“项目工作计划” 开展工作。

四、在委托期限内,甲、乙双方收到对方提供的意见及文件时,应在要求期限内就对方意见做出答复。若因对方未能在规定日期内提交书面答复,致使本项目工作产生延误,并造成实际损失,由责任方承担相应责任。

五、甲、乙双方对本项目的策划方案均负有对外保密责任。

第九部分 违约责任及合同终止

一、双方按本合同约定享受权利与承担义务,任何一方违约均要承担违约责任。

二、若甲方未按规定的建筑标准、质量及交房日期将房屋交付使用,由此引起的法律责任由甲方自行承担,与乙方无关。

三、如因甲方与、制作单位产生纠纷而导致媒体及广告工具制作不能按计划完成,乙方不承担违约责任。

四、甲方在本合同期限内,不得委托其它公司或个人从事本项目的策划活动。

五、若因甲方原因导致乙方策划工作无法进行或完成,甲方应一次性支付人民币 元给乙方作为补偿金。若因乙方违约而导致本合同提前终止,乙方也一次性支付人民币 元给甲方作为补偿金。

六、甲方应如期按本合同规定的方式及时间付款,若甲方延期支付策划费用超过 个工作日,甲方应按应付款额的每日万分之 的违约金支付给乙方。

七、在策划期间,若乙方连续两期未能完成预定的销售目标,甲方有权终止合同。

八、由于乙方在策划过程中因自身原因引起外界纠纷概由乙方负责。

九、合同期限内,乙方享有独占、排它的本项目广告媒体上的策划署名权。非经甲、乙双方许可,其它任何个人或单位不得冠以“策划”等有关或同类字样。

十、委托期的延续或终止在委托期限完结前 天内决定。

第十部分 其他事宜

一、在条件成熟时,本项目的总平图、建材设备及配套设施表、工程进度表、销售底价表由双方加盖公章,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二、争议的解决方式

本合同发生纠纷时,应由双方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可向合同标的物所在地法院提请诉讼解决。

三、本合同正文共8页,壹式肆份,双方各执贰份。其他未尽事宜另行协商,双方可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备同等法律效力。

合同签署:

甲方: 乙方:

代表人签章:  代表人签章:

销售结算论文例9

中图分类号:F27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14X(2014)33-0117-01

一.引言

视同销售是企业中常见的经济业务,也是税法中常涉及到的问题。其本身并不复杂,但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税法中对视同销售种类划分比较繁杂,因此在实际工作中会计工作人员会对视同销售的会计及税务处理感到困惑。因此,只有真正的充分理解和执行具体的《企业会计准则》《增值税暂行条例》及《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的具体规定,才能做出正确的会计及税务处理,从而保证会计工作的准确性。

二.视同销售的会计及税务相关规定

(1)会计角度的视同销售行为

视同销售在会计角度主要是满足会计准则中确认收入的条件,从而确认收入。会计准则中规定确认收入需要同时满足商品所有权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收入、成本能可靠计量、相关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等五个条件。另外,如果企业用货物进行投资,要考虑该投资是否具有商业实质且公允价值是否可靠计量,如果满足这些条件从会计角度将其按视同销售行为处理确认收入。

(2)视同销售在增值税上的相关规定

单位或个体经营者的下列行为,视同货物销售: 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 销售代销货物; 设有两个以上的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的应税项目;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 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 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给他人。

(3)视同销售在企业所得税上的相关规定

与增值税的视同销售行为相比,企业所得税的视同销售行为,只强调货物的用途,与货物的来源联系不大。对于企业所得税视同销售行为,可归纳为:一是对于货物在同一法人实体内部的转移,如用于单位的在建工程项目等不再作为所得税的视同销售行为,不需要计算缴纳相应的企业所得税;如在同一集团下将货物用于市场推广、交际应酬等就属于视同销售行为,实际上将视同销售的业务范围缩小了。二是关注“将货物用于职工福利”交易。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无论货物的来源如何,只要将货物用于企业职工福利,均要视同销售业务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4)视同销售行为在增值税和所得税方面的差异

企业增值税和所得税在视同销售行为方面既有区别又有联系。其主要差异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

第一,两者的认定标准不同。在增值税方面,视同销售行为需要结合货物的来源和用途来认定。如果是外购的货物,用于企业内部时不视同销售,用于企业外部时则视同销售。企业所得税方面,视同销售行为是以“资产所有权属已经发生改变”作为认定标准,只看资产用途,不考虑资产来源。企业处置的资产,不论是外购自产或委托加工的,除将资产转移到境外以外,如果资产所有权属在形式和实质上均不发生改变的,可作为内部处置资产,不视同销售确认收入,相关资产的计税基础延续计算。对于货物在同一法人实体内部之间的转移,如用于在建工程、管理部门、福利机构、分公司等不在作为视同销售行为,不需要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如果资产所有权属已经发生改变的,就不能作为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认收入;或者虽属于内部处置资产行为,但已将资产转移至境外,也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认收入。视同销售行为在确定销售收入时,属于企业自制的资产,应按企业同类资产同期对外销售价格确定销售收入;属于外购的资产,可按购入时的价格确定销售收入。

第二,两者的适用范围不同。增值税视同销售行为不但包括资产所有权属已经发生改变的情形,而且也包括资产所有权属没有发生改变的情形,因此增值税视同销售行为的适用范围要大于企业所得税视同销售行为的适用范围。例如,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等行为,结合货物的来源和用途,属于增值税视同销售行为。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销售代销货物;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机构等,虽然作为增值税视同销售行为,但由于货物的所有权没有发生改变,因此不属于企业所得税视同销售行为。

三.结论

视同销售行为会计处理的核心是其收益的确认问题。首先考虑其是否满足收入确认条件;如果满足按照销售处理,确认销售收入结转销售成本。否则,考虑其是否属于资本易。如果是货物、财产用于利润分配,作为股利分配的存货应按成本结转,不作为销售处理,选择按成本结转的方法处理。要正确理解增值税和所得税视同销售的业务处理,明确两税关于视同销售行为的规定,对于视同销售业务,有时会计处理与税务处理相一致,但是当会计和税务方面处理出现不一致时,对纳税情况需要进行相应的调整,并计算正确的应纳税所得额。因此,只有真正地充分理解和执行具体的《企业会计准则》《增值税暂行条例》及《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的具体规定,才能做出正确的会计及税务处理,从而保证会计工作的准确性

参考文献

[1] 金灵君.视同销售行为的会计问题研究.新会计,2009(3):32~34.

[2] 王璐华.视同销售的分析及重塑.经济师,2010(9):1921~94.

[3] 王俐惠.视同销售在不同税种中的比较研究.经济研究导刊,2010(6):29~30.

[4] 刘明师.视同销售行为的会计处理分析.财税纵横,2010(17):915~916.

[5] 张星.视同销售会计处理浅析.赤峰学院学报,2011(1):58~61.

[6] 周华.视同销售业务处理中会计法规与税法的差异评述.柳州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11(4):10~14.

[7] 蒋立宝,王琦.视同销售业务的会计核算探析.牡丹江大学学报,2012(6):47~52.

销售结算论文例10

要求分别回答下列互不相关的问题:

(1)计算该公司的可持续增长率。

(2)假设该公司2002年度计划销售收入增长率是10%。公司拟通过提高销售净利率或提高资产负债率来解决资金不足问题。请分别计算销售净利率、资产负债率达到多少时可以满足销售增长所需资金。计算分析时假设除正在考察的财务比率之外其他财务比率不变,销售不受市场限制,销售净利率涵盖了负债的利息,并且公司不打算发行和回购股票。

【答案】

(1)可持续增长率

一收益留存率×销售净利率×权益乘数×资产周转率/(1-收益留存率×销售净利率×权益乘数×资产周转率)

=0.6×10%×2×O.5/(1-0.6×10%×2×O.5)

=0.06/0.94

=6.38%

(2)①提高销售净利率:

需要总资产一销售收入/资产周转率

=1100/0.5=2200(万元)

需要权益资金=总资产/权益乘数

=2200/2=1100(万元)

需要留存收益一期末权益期初权益

=1100 1000=100(万元)

需要净利润一留存收益/留存率

=100/0.6=166.67(万元)

销售净利率一净利/销售额

=166.67/1100=15.15%

②提高资产负债率:

净利润=销售额×销售净利率

=1100×10%=110(万元)

收益留存一净利润×留存率

=110×0.6=66(万元)

所有者权益=1000+66=1066(万元)

总资产需要=2000×(1+10%)

=2200(万元)

负债=总资产-所有者权益

=2200 1066=1134(万元)

资产负债率=负债/总资产

=1134/2200=51.55%

二、问题提出

在这道考题第(2)问中,对于销售净利率,可以直接按照可持续增长率的公式计算得出,即可以直接根据“10%=0.6×销售净利率×2×O.5/(1-0.6×销售净利率×2×0.5)”解得:销售净利率=15.15%,过程如下:

10%=0.6×销售净利率×2×O.5/(1-0.6×销售净利率×2×O.5)

0.1-0.006×销售净利率=0.6×销售净利率

0.1=0.66×销售净利率

销售净利率=0.I/0.66=15.15%

但是,对于资产负债率,直接根据“10%=0.6×10%×权益乘数×0.5/(1-0.6×10%×权益乘数×0.5)”解得的结果并不是51.55%,过程如下:

10%=0.6×10%×权益乘数×0.5/(10.6×10%×权益乘数×0.5)

0.1-0.003×权益乘数=O.03×权益乘数

0.1=0.033×权益乘数

权益乘数=0.1/0.033=3.03

即:1/(1-资产负债率)=3.03

解得:资产负债率=67%

三、问题研究

这是一个困扰了无数人很多年的问题,至今没有一个系统权威的解释。笔者经过长时间的思考,在这里可以给出全面系统的解释。

上述问题之所以存在,唯一的原因是在计算销售净利率时,可持续增长率一销售收入增长率,所以,可以直接根据可持续增长率的公式计算出销售净利率;而计算资产负债率时,可持续增长率不等于销售收入增长率,因此,无法直接根据可持续增长率的公式计算出正确的结果。

下面先从理论上推导证明一下:

在不增发新股和回购股票的情况下,可持续增长率=股东权益增长率。

如果仅仅改变销售净利率,资产负债率、股利支付率、资产周转率均不变,也不增发新股和回购股票。

则根据资产负债率不变可知,资产增长率=股东权益增长率;根据资产周转率不变可知,资产增长率=销售收入增长率;即:销售收入增长率=股东权益增长率。由于可持续增长率=股东权益增长率,所以,可持续增长率=销售收入增长率。

如果仅仅改变资产负债率,销售净利率、股利支付率、资产周转率均不变,也不增发新股和回购股票。

则根据资产周转率不变可知,资产增长率一销售收入增长率,但是由于资产负债率发生了改变,即“资产增长率一股东权益增长率”这个等式不成立,所以,无法得出“销售收入增长率一股东权益增长率”这个等式,当然也就无法得出“可持续增长率一销售收入增长率”这个等式。

四、深入研究

经过进一步研究可知,在不增发新股和回购股票,其他财务比率不变的情况下,对于收益留存率也可以直接按照可持续增长率的公式计算得出正确结果。但是,对于资产周转率却无法直接按照可持续增长率的公式计算得出正确结果。

具体情况如下(以背景资料为例):

(1)在仅仅改变收益留存率的情况下:

由于资产周转率不变,因此,资产增长率=销售收入增长率;由于资产负债率不变,因此,资产增长率=股东权益增长率,所以,股东权益增长率=销售收入增长率;由于可持续增长率=股东权益增长率,所以,可持续增长率=销售收入增长率。

第一种方法:

根据“股东权益增长率=销售收入增长率”可知,股东权益增长率=10%,股东权益增加=1000×10%=100(万元)

由于不增发和回购股票,所以,股东权益增加=计划的净利润×计划的收益留存率

由于销售净利率不变,所以,净利润增长率=销售收入增长率=10%,计划的净利润=100×(1+10%)=110(万元)

即:100=110×计划的收益留存率

解得:计划的收益留存率=90.91%

第二种方法:

根据“10%=计戈帕收益留存×10%×2×O.5/(1-计划的收益留存率×10%×2×0.5)”计算

10%=计划的收益留存率×10%×2×O.5/(1-计划的收益留存率×10%×2×O.5)

0.1-0.01×计划的收益留存率=O.1×计划的收益留存率

0.1=0.11×计划的收益留存率

解得:计划的收益留存率=90.91%

(2)在仅仅改变资产周转率的情况下:

由于资产负债率不变,因此,资产增长率=股东权益增长率;由于可持续增长率=股东权益增长率,所以,资产增长率=可持续增长率;但是由于资产周转率发生了变化,所以,“资产增长率=销售收入增长率”这个等式不成立,即“可持续增长率=销售收入增长率”这个等式不成立。因此,不能直接根据可持续增长率的公式计算出正确的结果。

具体情况如下:

股东权益增长率=股东权益增加额/期初股东权益

由于不增发新股和回购股票,所以,股东权益增加额=计划的净利润×计划的收益留存率

根据销售净利率不变可知,净利润增长率=销售收入增长率=10%

所以,计划的净利润=100×(1+10%)

=110(万元)

由于收益留存率不变,即仍然为0.6,所以,股东权益增加额=100×O.6=66(万元)

股东权益增长率=66/1000×100%

=6.6%

即资产增长率=6.6%

期末资产=2000×(1+6.6%)=2132(万元)

资产周转率=计划的销售收入/期末资产

=1000×(1+10%)/2132=0.52(次)

如果直接根据可持续增长率的公式计算,则:

10%=0.6×10%×2×资产周转率/(10.6×10%×2×资产周转率)

0.1-0.012×资产周转率=0.12×资产周转率

0.1=0.132×资产周转率

解得:资产周转率=0.76(次)并不是0.52(次)。

五、数据验证

前面通过推导证明了在不增发新股和回购股票的情况下,如果其他财务比率不变,则在仅仅改变销售净利率或收益留存率的情况下,“可持续增长率=销售收入增长率”这个等式成立;但是在改变资产负债率或资产周转率的情况下,“可持续增长率一销售收入增长率”这个等式不成立。下面用例题来验证一下这个结论的正确性。

资料:东大公司上年主要财务数据如表2所示:

(1)假设本年的销售净利率提高到10%其他的财务比率不变,不增发新股或回购股票。

则:本年的可持续增长率=60%×4%×2.5×2/(1-60%×4%×2.5×2)=3.64%

假设本年的销售额为w万元,

则:本年末的股东权益

=1000+W×4%×60%=1000+0.024W

本年末的总资产

=(1000+0.024W)×2.5=2500+0.06W

而根据销售/年末总资产=2可知

本年末总资产=W/=0.SW

所以,2500+O.06W 0.SW

解得:W=5681.82(万元),即本年的销售收入增长率=(5681.82 5000)/5000=13.64%

结论:本年的销售收入增长率=本年的可持续增长率

(2)假设本年的留存收益率提高到100%,其他的财务比率不变,不增发新股或回购股票。

则:本年的可持续增长率一100%×4%×2.S×2/(1-100%×4%×2.5×2)=25%

假设本年的销售额为w万元,

则:本年末的股东权益

=1000+W×4%×100%=1000+0.04W

本年末的总资产

=(1000+0.04W)×2.5=2500+0.1W

而根据销售/总资产=2可知

本年末总资产=W/2=0.SW

所以,2500+0.1W=0.5W

解得:W=6250(万元),即本年的销售收入增长率=(6250 5000)/5000=25%

结论:本年的销售收入增长率=本年的可持续增长率

(3)假设本年的权益乘数提高到5,其他的财务比率不变,不增发新股或回购股票。

则:本年的可持续增长率=60%×4%×5×2/(1-60%×4%×S×2)=31.58%

假设本年的销售额为w万元,

则:本年末的股东权益

=1000+W×4%×60%=1000+0.024W

本年末的总资产

=(1000+0.024W)×5=5000+0.12W

而根据销售/总资产=2可知

本年末总资产=W/2=0.5W

所以,5000+0.12W=0.SW

解得:W=13157.90(万元),即本年的销售收入增长率=(13157.90 5000)/5000=163.16%

结论:“本年的销售收入增长率一本年的可持续增长率”这个等式不成立。

(4)假设本年的资产周转率提高到3,其他的财务比率不变,不增发新股或回购股票。

则:本年的可持续增长率=60%×4%×2.S×3/(1-60%×4%×2.5×3)=21.95%

假设本年的销售额为w万元,

则:本年末的股东权益

=1000+W×4%×60%=1000+0.024W

本年末的总资产

=(1000+0.024W)×2.5

=2500+0.06 W

而根据销售/总资产=3可知

本年末总资产=W/3=0.3333W

所以,2500+0.06W=0.3333W

解得:w=9147.46(万元),即本年的销售收入增长率=(9147.46 5000)/5000=82.9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