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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员调查报告模板(10篇)

时间:2023-03-01 16:35:54

文员调查报告

文员调查报告例1

作为一名秘书,他一定要是个有责任心的人。这是我们在调查过程中大多数被访问的领导的第一个想法。虽然“责任心”是个非常笼统的概念,但一位副经理这样说道:“我认为,一个有责任心的人,他不会是个做事半途而废的人;一个有责任心的人,他永远不会失去对工作的热诚;一个有责任心的人,他办事领导肯定很放心。”从他对有责任心的人的看法与评价中,我们了解了其中的重要性。不过,这并不是说学历不重要。现今大多数的领导都有较高学历,就我们所访问的几位领导中,没有一位是在本科以下的,因此,他们对贴身工作的文秘人员,其学历要求相对也更高些,一般应在大专以上,最好要有到年的工作经验,这似乎成了现代企业招聘人才的共识了。当然,作为秘书,不同的秘书工作应具备相应的操作技能,但最基本的也应该具有一些关于文字处理及电脑操作的基本能力。

二、在求职面试中,公司会如何考查我们

根据我们的调查,几乎所有的领导都回答,他们会对来应聘文秘工作的人员,进行各种能力测试,而非“智力”测验。如应变能力,当公司遇到紧急事件,此时领导又不在,秘书是否能应付得当,及时采取措施等等。

有些领导还提到,也许他们会测试应聘者是否诚实,因为他们需要的不仅是个灵活的秘书,他还需具备诚恳踏实的工作态度。最后,也是最重要的一点,就是要看看应聘者是否对工作有一颗热诚的心。领导们认为,“只有对工作充满热情,才能尽心尽力做好工作,哪怕处在再困难的境地,也会知难而进。”上海易生科技公司副总经理这样说道:“这既是一种对事业的热爱,也是一般的青春活力。”

三、公司对人员试用后,会根据什么来决定是否录用

大多数领导的答案都是大同小异。如日常事务的处理、安排,办事的效率及能力等等。一位副总经理说,看一位秘书工作得是好还是不好,就要看他的“回头率”高不高。如果你是一位接待秘书,由于你工作的出色,许多顾客都希望与你公司再次合作,且下次合作时仍由你来做接待;又如,你是一位专门帮公司搞业务的文秘人员,由于你有善于交际的个性,使新顾客成为今后可能的老顾客,使老顾客仍从不间断地与你谈生意进行贸易往来,这就是高“回头率”了。企业是要讲效益的,有高“回头率“的人员,企业当然会很欢迎。

四、在工作中应如何处理好与同事、与领导的关系

在调查中,各公司的领导给了我们许多建议:在与同事交往时,要表现得合群些,如下班时与同路的人一起回家,有时也跟大家一起出去玩,互相交流交流感情,增进彼此了解。平时做人不要斤斤计较,要有一颗宽容的心,遇事多站在别人的立场上想想,这样你就会成为一名受欢迎的人。在与领导的交往时,他们谈到,作为秘书要经常适度地给领导以关心,要能够掌握领导的大致思路及意图。如果他正在忙,那么就请务必不要打扰他。当领导遇到困难时,秘书应主动帮助分担,甚至能够帮着解决问题。一位老总说:一名好的秘书在与领导的交往中,成为他的得力助手比成为他的朋友来得更实在些吧。

文员调查报告例2

2.行政确认性事故调查认定在行政法学上属于行政确认行为。行政确认在我国还是一个学理概念,现行法律尚未将其作为一个法律概念使用。行政确认行为可以从广义和狭义两个方面来理解,广义的行政确认包括非独立的行政确认行为和独立的行政确认行为。事故调查认定即是行政机关所作的独立的行政行为,其行为效果就是制作生成具有法律意义的事故认定结论。在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中,经过人民政府批复的事故调查报告具有行政确认的法律效力。

二、事故调查报告作为刑事证据利用存在的问题及风险

1.违反证据裁判原则在刑事诉讼中,法官直接采纳事故调查报告的结论并据以作出刑事裁判有违证据裁判原则。应当承认,事故调查报告完整地阐述了事故发生单位概况、事故发生的时间和地点、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事故发生原因等内容。经过人民政府批复的事故调查报告具有行政法上的效力。相关行政机关必须依据经过批复的事故调查报告对责任人进行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而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要求,对被告人定罪应由人民法院进行,认定案件事实只能以经过法定程序查证属实的证据为依据。不经过刑事证据认定而直接采纳事故调查报告结论的做法违反了证据裁判原则。

2.违反直接言词原则作为一项证据法原则,直接和言词原则对证据的法律资格提出了专门要求,也就是所有证据必须在法庭上由法官亲自接触,经控辩双方当庭质证,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从消极的角度来说,那些未经法官当庭接触,未经控辩双方当庭质证的证据,原则上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具体而言,这一原则要求所有提供言词证据的证人都应当出庭作证,证人所作的庭外证言不具有证据能力。法院如果对公诉方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的内容不加区分地一律采纳为定案的根据,就违反了刑事证据法的直接言词原则。

3.在崇尚行政权威的法制环境下,事故调查报告容易成为司法机关办案的唯一依据有观点甚至认为,“事故批复的实施机关,主要包括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两类国家机关。”这种将司法机关视为行政命令执行者的观点背后所蕴含的司法工具论是不可取的。同时,由于各种因素的影响,法官在面对经人民政府批复同意的事故调查报告时,怠于行使判断权和裁量权,只对其进行形式审查,几乎不可能改变事故调查报告所认定的事实和结论,以求得刑事裁判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政治效果的高度统一。

三、事故调查报告在刑事诉讼程序中使用的规范和限制

事故调查报告作为刑事证据利用固然存在上述问题和风险,但完全排斥事故调查报告在刑事诉讼中使用的做法也不值得提倡。一方面,事故类犯罪案件与一般刑事案件相比有其特殊性,尤其是在案件事实和责任的认定上,专业性比较强,行政机关比司法机关具有一定的专业优势;另一方面,一律由司法机关重新调查取证的做法也浪费了本已非常紧张的司法资源。应该将解决问题的视角放在如何对待调查报告的证据效力上,即事故调查报告的哪些内容可以作为刑事证据使用,被告人、辩护人对调查报告有异议时如何处理,法官应该如何审查事故调查报告。

1.调查报告应附具原始证据材料国家安监总局印发的《关于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中有关问题的规定》“经过批复的事故调查报告的正文部分由组织事故调查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在政府网站或者通过其他方式全文公开,但依法需要保密的内容除外。”据此可知,一份完整的事故调查报告,至少包含了“正文部分”和正文以外的部分。从安监总局法制机构工作人员的相关论述中也可以得到印证:调查报告及其证明材料包括主报告及其附具的调查记录、讯问笔录、鉴定报告、物证、书证、视听材料和其他相关材料。所谓“主报告”大致可以视为能够公开的“正文部分”,而调查报告中事实认定所依据的证据,以涉及国家秘密为由不对外公开。但在刑事诉讼中,调查报告所附具的证据材料应当为被告人、辩护人、审判人员所知悉。未附有证据材料的调查报告不得在刑事诉讼中使用,更不得以国家秘密为由,拒绝辩护律师查阅、摘抄、复制调查报告所附具的证据材料。

2.调查报告正文不具有证据效力在刑事诉讼中,调查报告所附具的证据材料应当为被告人、辩护人、审判人员所知悉。不仅如此,在庭审中就事实部分进行的法庭调查环节,公诉人应该优先出示调查报告附具的证据材料,而不是直接引用调查报告正文中的文字内容。这是因为附具的证据材料才是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第一手材料,而报告正文是行政机关根据所调查收集的证据得出的事实认定意见,报告正文不具有刑事证据的效力。调查报告正文只对法官具有参考意义。法官通过审查判断后对于报告主文中的结论意见可不予采信。

文员调查报告例3

在这里,我们每天都以“我微笑,我快乐,我工作,我努力”的口号开始一天的工作。在每天的晨会上,我对团队有了更深刻的认识,一个团队,首先要有明确的目标,每个员工都要为这个目标而奋斗。其次要有优秀的管理,管理的好坏直接影响企业莫的生存和发展。对于员工来说,在团队中要以饱满的激情迎接每天的工作,各个成员直间应形成一种良好的配合关系。

作为一名导购员,卖得不仅仅是商品,更重要的是服务和信誉,因而会有良好的口碑,也就不愁登门客。当我们在导购过程中,应做到以下几点:一,要熟悉商品信息,拿卖鞋来说,要熟悉鞋的质地,价格,质量,了解商品库存等信息,根据自己掌握的信息为顾客挑选一双适合自己的鞋子。二,坚信顾客就是上帝。这就要求我们有良好的服务,顾客与导购员应形成一种良好的信用关系,并在心中常记“我利客不利,则客不存,我利大客利小,则客不久,客我利相当,则客可久存我可久利”。三,能够对众多的消费者进行分析。不同年龄,性别,阶级,职业,心里的顾客对商品的需求是不同的,作为一名导购员应平等的对待每一位顾客,了解他们的需求,并帮助他们了解对应商品,满足其需求。四,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在导购过程中要遵守规定,使用普通话和礼貌用语,微笑服务,认真负责的为顾客推荐商品。

简单的是每天做好就是不简单。虽然导购员只是一个小小的工作,但要做好也有许多学问,不仅要求对商品信息必须全面熟悉的了解,也要有高质量的服务。在社会中每个工作岗位都是不简单的,要想做好有一定的难度。在今后中,我要更加努力的学习各方面的知识,也会参加更多的社会实践。

社会实践调查报告写作方法

一,调查报告的含义

调查报告又叫调查研究报告,应该说后者是它更准确的名称.因为它不仅是调查的产物,更是研究的产物.调查报告主要功能是搜集情况,并通过对调查所得情况的深入研究,提出一定的见解.因此调查报告是根据某一特定目的,运用辩证唯物论的观点,对某一事务或某一问题进行深入,细致,周密的调查研究和综合分析后,将这些调查和分析的结果系统地,如实地整理成书面文字的一种文体.像考察报告,调研报告及××调查等都是常见的调查报告体裁.

二,调查报告的特点

1.真实性.真实性是调查报告首要的,最大的特点.所谓真实性,就是尊重客观事实,靠事实说话.这一特点要求调研人员必须树立严谨的科学态度,认真求实的精神,彻底抛弃假大空的虚伪作风,不仅报喜,还要报忧,不仅要充分肯定工作成绩,还要准确反映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只有严谨的科学态度,才能写出真实可靠,对工作具有指导意义的调查报告.

2.针对性.这是调查报告所具有的第二个显着特点,这是由具有很强的工作针对性所决定的.一般来说一项调查研究工作,特别是大型调查研究,要花费较大的时间,人力和物力,不是随意组织进行的,而是针对一些较为迫切的实际情况,解决某些实际问题而进行的.因此调查研究就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在调查报告的写作上,必须中心突出,明确提出所针对的问题,明确交待这一问题所获得的事实材料,分析出问题的症结所在,提出具体可行的建议和对策.

3.典型性.典型性是指在调查报告的写作过程中所采用的事实材料要具有代表性,以及所揭示的问题带有普遍性.这种典型特点在总结经验和反映典型事件的典型调查中表现的尤为突出.

4.系统性.调查报告的系统性或完整性是指由调查材料所得出的结论,必须是具有说服力,把被调查的情况完整地,系统地交待清楚.不能只摆出结论,而疏漏交待事实过程和必须的环节.因为这样的疏忽势必造成不严密,根据不足以及不足以令人信服的印象.这里所说的系统性和完整性,并不是要求在调查报告的写作过程中,事无巨细,面面俱到,而是抓住事物的本质和主要方面,写出结论的推理过程.

总的来说,调查报告就是论证系统,逻辑严密,摆事实,讲道理,具有强烈的说服力,从而使之成为科学决策的可靠资料.

三,调查报告的类型

从内容性质分,调查报告有以下六种:

1.专题型调查报告.

专题型调查报告,就是侧重某个问题进行较深入的调查后形成的报告,这类报告一般常常在标题上反映出来.它能及时揭露现实生活中的矛盾,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研究急需解决的具体的实际问题,并根据调查的结果提出处理意见,或者对策,或是建议.

2.综合型调查报告.

它是以综合调查众多的对象及其基本情况为内容,作全面系统的调查和反映的报告.具有全面,系统,深入和篇幅较长的特点.它与专题调查报告的主要区别点就在于它的综合性上.它使读者可以从报告中看到事物的相对完整的鸟瞰图.

3.理论研究型调查报告.

这是以学术研究为目的而撰写的报告,它以收集,分类,整理资料并提出问题,报告结论为特点,大多发表在学术刊物上,或载于学术着作中.

4.实际建议型调查报告.

这是由于实际工作需要而写的调查报告,其主要内容是为预测,决策,制定政策,处理问题等进行调查所获得的材料及有关的建议.

5.历史情况型调查报告.

这是根据需要以历史情况为对象进行调查而形成的调查报告.它可以供人们了解某一事物或问题的历史资料和历史真相.

6.现实情况型调查报告.

它是以正在发生,发展的一些现实生活为对象进行调查后所形成的调查报告.人们可以通过它了解和认识某些事物和问题的客观现实情况,以作为其它认识活动的依据或参考.

另外,有些调查报告可以是以上几种类型的结合形式.

四,调查报告的写法

不同类型的调查报告,具体内容有所不同.但基本写法是相通的.

调查报告的写作方法,一是熟悉调查报告的结构特点;二要把握调查报告的写作程序.

(一)调查报告的结构

一般来说,调查报告的内容大体有:标题,导语,概况介绍,资料统计,理性分析,总结和结论或对策,建议,以及所附的材料等.由此形成的调查报告结构,就包括标题,导语,正文,结尾和落款.

1.标题

调查报告的标题有单标题和双标题两类.所谓单标题,就是一个标题.其中又有公文式标题和文章式标题两种.公文标题为事由+文种构成,如《浙江省农村中学语文教学情况的调查报告》.文章式标题,如《××市的校办企业》;其二是标明作者通过调查所得到的观点的标题,如《调整教育政策,增加教育投入》.所谓双标题,就是两个标题,即一个正题,一个副题.如《为了造福子孙后代--××县封山育林调查报告》.

2.导语

导语又称引言.它是调查报告的前言,简洁明了地介绍有关调查的情况,或提出全文的引子,为正文写作做好铺垫.常见的导语有: ①简介式导语.对调查的课题,对象,时间,地点,方式,经过等作简明的介绍; ②概括式导语.对调查报告的内容(包括课题,对象,调查内容,调查结果和分析的结论等)作概括的说明; ③交代式导语.即对课题产生的由来作简明的介绍和说明.

3.正文

正文是调查报告的主体.它对调查得来的事实和有关材料进行叙述,对所做出的分析,综合进行议论,对调查研究的结果和结论进行说明.正文的结构有不同的框架. ①根据逻辑关系安排材料的框架有:纵式结构,横式结构,纵横式结构.这三种结构,以纵横式结构常为人们采用. ②按照内容表达的层次组成的框架有:情况--成果--问题--建议式结构,多用于反映基本情况的调查报告;成果--具体做法--经验式结构,多用于介绍经验的调查报告;问题--原因--意见或建议式结构,多用于揭露问题的调查报告;事件过程--事件性质结论--处理意见式结构,多用于揭示案件是非的调查报告.

4.结尾

结尾的内容大多是调查者对问题的看法和建议,这是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必然结果.调查报告的结尾方式主要有补充式,深化式,建议式,激发式等.

5.落款

调查报告的落款要写明调查者--单位名称和个人姓名,以及完稿时间.如果标题下面已注明调查者,则落款时可省略.

(二)调查报告的写作程序

调查报告写作要经过以下五个程序:

1.确定主题

主题是调查报告的灵魂,对调查报告写作的成败具有决定性的意义.因此,确定主题要注意:

报告的主题应与调查主题一致;

要根据调查和分析的结果,重新确定主题;

主题宜小,且宜集中;

与标题协调一致,避免文题不副.

2.取舍材料

对经过统计分析与理论分析所得到的系统的完整的调查资料,在组织调查报告时仍需精心选择,不可能也不必都写上报告,要注意取舍.如何选择材料呢 ①选取与主题有关的材料,去掉无关的,关系不大的,次要的,非本质的材料,使主题集中,鲜明,突出; ②注意材料点与面的结合,材料不仅要支持报告中某个观点,而且要相互支持,形成面上的大气; ③在现有有用的材料中,要比较,鉴别,精选材料,选择最好的材料来支持作者的意见,使每一材料以一当十.

3.布局和拟定提纲

这是调查报告构思中的一个关键环节.布局就是指调查报告的表现形式,它反映在提纲上就是文章的骨架.拟定提纲的过程实际上就是把调查材料进一步分类,构架的过程.构架的原则是:围绕主题,层层进逼,环环相扣.提纲或骨架的特点是它的内在的逻辑性,要求必须纲目分明,层次分明.

调查报告的提纲有两种,一种是观点式提纲,即将调查者在调查研究中形成的观点按逻辑关系一一地列写出来.另一种是条目式提纲,即按层次意义表达上的章,节,目,逐一地一条条地写成提纲.也可以将这两种提纲结合起来制作提纲.

4.起草报告

这是调查报告写作的行文阶段.要根据已经确定的主题,选好的材料和写作提纲,有条不紊地行文.写作过程中,要从实际需要出发选用语言,灵活地划分段落.

文员调查报告例4

社会调查制度,是指在未成年刑事诉讼中,判决宣告前由有关部门对未成年被告人犯罪行为的社会背景、成长经历、生活环境、实施犯罪前后的表现等进行调查,并形成书面社会调查报告提交到法庭,为司法机关正确处理和教育、感化、挽救未成年被告人提供重要依据。从上述定义不难看出,社会调查制度的实质是一种人格调查制度。因为人格调查制度是在刑事诉讼中,特别是在法院的判决前,对行为人的性格爱好、身心状况、家庭状况、生活环境、成长经历、社会交往等情况进行调查,综合判别被告人的人格状况、测定被告人的人身危险性、作为对行为人作出恰当处置时参考因素的活动,其本质是强调对犯罪人个体的尊重与关注,强调刑法的实质公正,这与社会调查制度的基本内容和基本特征是一致的。

考察域外有关人格调查制度的法律规定,可以看出,人格调查制度具有以下几个基本特征:

一是人格调查紧紧以行为人为核心展开。人格调查需要调查的项目有很多,包括行为人的性格特点、身体状况、成长经历、家庭情况、社会交往、平日及实施指控行为前后的表现等,这些项目繁多的调查,看起来非常分散与杂乱,实际上,这些调查都是紧紧以行为人为核心展开的,对行为人家庭情况、社会交往、成长经历等背景情况的调查以及对被告身体、性格等自身状况的调查,并不是最终的目的,目的在于从各个方面收集和行为人相关的信息和资料,全面掌握行为人的个体情况,在此基础上分析、判定行为人的人格。WWw.133229.COm

二是人格调查通常由专业人员或专业机构来完成。对行为人的人格状况的测定与评估,不是把各个项目简单罗列,而是通过由表及里、由表象到实质的调查分析,来综合判断行为人的个性特征、心理活动、发展趋势,其调查程序的严谨性和调查结论的法律属性,决定了调查主体的特殊性。

三是人格调查是对刑事被告人量刑的重要参考因素。犯罪是一种危害社会的行为,对社会危害程度的大小直接影响到对被告人进行刑事处罚的轻重;而近年来轻刑化的司法理念,在强调对被告人刑罚个别化的前提下,还要综合判断被告人的人身危险性,在这个意义上,人格调查制度就成为量刑、尤其是判处非监禁刑的重要参考因素。首先,该报告是影响合议庭对未成年被告人量刑的一个重要因素,特别是拟判处管制、缓刑和免处的被告人。其次,该报告也是未成年人刑事审判庭进行法庭教育的重要依据。只有详细掌握了未成年被告人的性格特点、家庭情况、社会交往、成长经历以及实施被指控的犯罪前后的表现等情况后,未成年人刑事审判庭才能发现教育、感化、挽救该未成年被告人的“闪光点”、“感化点”,以便有针对性地对该未成年被告人进行教育。第三,该报告也为未成年人刑事审判庭在宣判后对未成年人回访跟踪帮教提供了有效的参考材料。

二、社会调查制度在我市的法律实践

自河南省兰考县法院首创社会调查员制度以来,各地法院均进行了有益的探索和尝试,并已制度化、规范化。我市法院也在借鉴长宁、海淀等法院先进经验的基础上,结合自身工作特点,进行了有益的探索和尝试。我们研究制定了《佳木斯市涉少案件社会调查员制度实施办法》,并于2005年10月在全市法院正式实施。主要工作模式是实行庭前调查、参与诉讼、跟踪帮教的“三段式”服务。该《办法》对调查员的职责、义务、工作规程等都作了明确的规定,最明显有别和优于全国其他法院的有四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对调查员的准入设置了目前全国最高的门槛,只有具备本科以上文化程度,年满二十三周岁,从事教育、共青团工作,关心未成年人健康成长,致力于矫治未成年人违法犯罪行为,具备一定法律知识,诚信记录优良的同志才能够初步进入遴选范围;二是调查员由法院和共青团联合选任和考核,经未成年人及法定人同意以中立的身份开展工作,不依附于控、辩、审任何一方,不得从事兼职的法律工作;三是对当庭宣判缓刑的案件,调查员直接参与宣判后的教育,在第一时间内实现与未成年被告人、法定人、包片民警、居委会(村委会)主任、学校老师的对接,共同制定跟踪帮教措施;四是实行社会调查员有偿服务,除报销实际支出外,根据工作量发给相当于其日工资标准的合理报酬,对表现突出的调查员,每年由共青团组织给予表彰。

对未成年被告人进行社会调查制度的核心贵在客观、公正。因此,我们在设计这一制度和选择调查员的时候不仅规定了较高的标准,而且把从事律师、陪审、法律援助、法官、检察官、公安干警等一切有可能与案件或案件的侦察、起诉、辩护、、审理有关的人员排除在外,而且规定了为期一年的考核、淘汰期,以期确保调查报告客观、公正。

(一)选拔聘任的基本情况

我们委托的社会团体组织为共青团,由市中级人民法院与团市委联合在全市范围内开展选任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员,自2005年6月以来共选聘两批82名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员,选任条件为年满二十三周岁以上,具备本科以上文化程度,工作作风严谨、认真,具有一定法律专业基础知识,熟悉未成年人特点,热心于教育、挽救失足未成年人工作,从事青少年教育工作或在共青团组织中负责青少年维权工作的人士。首批选任的48名社会调查员有11名来源于各县(市)区团委干部,有30名中小学校教师,有7名来自其他机关。其中有30名为我市心理阳光协会成员。社会调查员平均年龄为31岁,其中市区24名,各县(市)区24名,每个县市至少3名。已经担任人民陪审员的不再聘任为社会调查员,以上人员均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和从事未成年人心理教育的经验。完成选聘工作后,由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市中院与团市委共同下发了文件,对各有关部门支持和配合开展社会调查工作做出要求,市中院组织对社会调查员开展了培训,颁发了工作证件。

(二)开展社会调查的情况

我们要求审理未成年人刑事犯罪案件中原则上对每名未成年被告人开展社会调查,全部由聘任制社会调查员负责。开展社会调查首先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人开展社会调查的目的、方法和法律依据及后果,在征得未成年被告人及其法定人同意后开展调查。对被告人委托的辩护人开展的调查,不作为社会调查报告使用,仅作为其提供的证据进行质证。对于被告人及其法定人不同意开展社会调查的,由法庭决定是否继续委托开展调查。2006年-2009年8月,佳木斯市两级法院共判处罪犯5983人,其中未成年罪犯620人,其中对365名被告人开展了社会调查,没有开展社会调查的84名,其中法定人不同意的38名,异地犯罪的46名,适用简易程序的14名。社会调查员深入到未成年被告人或未成年罪犯的学校、家庭、社区、村委会、工作单位等地,走访家长、教师、亲友、邻居、同事。经与公安机关的协调,社会调查员可以持证到羁押场所会见未成年被告人。社会调查员调查未成年被告人及未成年罪犯的性格特点、家庭情况、社会交往、成长经历、实施被指控犯罪前后的表现等非涉案情况,多方面、深层次地反映和分析其犯罪原因和心理演变过程。对调查的内容均形成了调查笔录。在此基础上形成书面调查报告,全面、客观、真实地反映被调查人的性格、成长经历、成长环境等,对其犯罪原因进行分析,对落实监管和矫治措施提出建议。调查报告不对未成年被告人的定罪量刑发表意见。

(三)社会调查员参加庭审情况

法律对于社会调查员在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的诉讼地位未做规定,我们的做法是要求社会调查员参加庭审,在证人席处设置社会调查员标牌,由社会调查员在法庭调查后,法庭辩论之前作为独立于控辩双方之外的诉讼参与人,出庭宣读调查报告,接受公诉人、辩护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对调查报告形成过程的询问。此举主要是将社会调查报告作为“人格证据”使用,避免将社会调查员归于公诉人或辩护人一方,体现其开展社会调查的中立性。在目前审结的案件中,有的诉讼参与人对社会调查形成过程提出问题,但未就报告提出不同意见。在宣读社会调查报告后,由审判长对报告给予评价,对可以确认的内容予以确认。在庭审辩论阶段,控辩双方可以引用经确认的社会调查报告内容支持自己的控辩意见。在最后陈述后,社会调查员参与庭审中的法制教育,也可以参加宣判后的法制教育。

(四)开展社会调查程序及其在文书、卷宗中的体现

人民法院在收到公诉机关起诉书后,根据案情确定社会调查员人选,一般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不聘任社会调查员。辖区各县(市)法院原则上委托本地社会调查员开展调查,市区各基层法院及中级法院在市区范围内委托社会调查员,每名未成年被告人需由两名社会调查员共同开展调查,多名未成年被告人共同犯罪的,由社会调查员共同对多名被告开展调查。在送达起诉书副本时,征得被告人及其法定人同意后签订委托书,并由被告人、法定人提供家庭、学校、工作单位地址、主要社会关系及联系方式。社会调查员根据案件情况确定调查提纲并经合议庭审核后开展调查,调查一般在十日内完成并形成社会调查报告。法律文书不在诉讼参与人中开列社会调查员,但在案件审理过程表述时,简明叙述社会调查员开展社会调查情况。在事实部分的最后一段,叙述被告人的家庭情况、社会交往、成长经历、性格特点、平常表现等同被告人实施被指控犯罪密切相关的情况,以及实施指控犯罪前后的表现,论述导致未成年被告人犯罪行为发生的主观、客观原因及应当汲取教训的内容,一般主要采纳社会调查结论。在对有罪被告人量刑时,可以引用社会调查结论作为参考和依据。开展社会调查的委托书、调查笔录、社会调查报告、帮教意见等均收入卷宗。

三、社会调查制度在立法和实践操作中存在的问题

社会调查员制度作为人民法院审理未成年人刑事犯罪案件中的一项卓有成效的举措,确实发挥了一定的效用并得到了社会各方的积极评价,但由于我国没有未成年人刑事诉讼程序的专门立法,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意见又十分原则,社会调查员制度还存在着诸多法律和实践操作方面的问题和障碍。

(一)社会调查报告是否是刑事证据的问题

多数人认为,社会调查报告基于人民法院的委托而产生,而且作为人民法院在审理未成年被告人案件前的准备工作之一,符合刑事诉讼法有关证据规定,应该是具备证据效力的,且与刑事诉讼法第42条规定的“鉴定结论”相似,同时该报告作为一种反映未成年被告人性格特点、家庭情况、社会交往、成长经历以及实施犯罪前后的表现等情况的文字材料,也可以认为是一种“特殊的”证人证言,只要在法庭上接受控辩双方的询问和质证,并经过查实以后,可以作为定案的根据。但笔者认为,调查报告严格意义上讲不能称之为刑事证据。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刑事证据的证明力大小是指证据与案情存在的客观联系的程度,而调查报告的内容只是涉案嫌疑人在案发前的日常生活学习表现等非涉案情况,对案情本身没有证明意义,只能作为法庭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在量刑时的一种参考。因此,不能属于法定的刑事证据。

虽然社会调查是个新生事物,是我国法制建设进步的表现,但是仍不应有悖于现有的刑法原则和法律规定,调查报告既然不是用以证明犯罪事实,也不是司法人员依照法定程序取得的刑事证据,仅是案外的一些情况的调查和研究,在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不宜将调查报告的效力夸大化,因此,它不能作为刑事证据使用。

(二)社会调查制度公正性的保障问题

我国刑法第61条规定:“对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犯罪是一种危害社会的行为,对社会危害程度的大小直接影响到对被告人进行刑事处罚的轻重。由于社会调查员的调查报告中存有对未成年被告人犯罪行为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方面的说明,且是人民法院据以认定犯罪社会危害性的依据之一和量刑的参考,同时,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和受害人因犯罪行为受到或重或轻的伤害,希望法院可以为其讨回公道、重惩被告的因素会影响其对调查报告的认识偏颇,因此,保证社会调查报告内容的客观真实才能保障社会调查制度实施的公正性。

笔者认为要从三个方面保证调查报告的真实性:第一,确定调查主体是保证调查报告真实性的前提。社会调查员一般由具有强烈的社会责任感,有一定的解决未成年人问题经验的品质高尚的人担任,且由法院委托未成年人保护机构选定,在审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作为特殊的诉讼参与人出现,独立于控辩双方之外。第二,在调查方法上,一般由社会调查员直接到未成年被告人生活、学习、工作的所在地以及其他关系地进行调查。实践中,可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及不同的调查对象分别采取多种方式进行调查,如谈话、观察、电话、书信、委托等方式,必要时可以各种方法交叉使用,并制成调查笔录,最终制成社会调查报告。第三,法院在开庭前,合议庭必须先对报告的内容进行审查,并在庭审时允许其他诉讼参与人对此发表意见,这样就进一步保证了社会调查报告的真实性。

(三)社会调查员的法律地位问题

我国法律用司法解释的形式规定了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可以进行社会调查,但是对于社会调查员的法律地位并没有明确说明,到底社会调查员属于何种身份、其法律地位如何引起了理论界和实务界的争论。笔者认为:首先,社会调查员不是证人,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证人是在诉讼程序之外了解案件真实情况的人,社会调查员是参加了诉讼以后才了解案件情况的,而且不是客观的真实情况而是法律证据反映的情况,属于法律事实,它和案件的客观真实情况有本质的不同。有人认为社会调查员属于品格证人,是就被告人的人品、品格出庭作证的证人,但笔者认为,由于我国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了证人作证的范围是案件事实,因此,被告人的人品和品格内容不属于证人作证的范围。虽然国外的司法中有品格证人的出现,但是基于法律的规定不同,比如法国的刑事诉讼法规定“证人只能就被告人被控事实或者其人格和品格作证”,因此,就被告人人格和品格内容作证的是合法的品格或人格证人,属于证人的范畴。但我国的刑事诉讼法没有相应得规定,不能生搬硬套的根据调查的内容将社会调查员认为是品格证人。其次,社会调查员也不是鉴定人。鉴定人是接受司法机关的依法委托或诉讼参加人的委托聘请的专门人员,是针对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定,而社会调查员调查的是未成年人的性格特点、家庭背景等非案件或者说是案件背景情况,两者的指向和目的根本不同。我国的刑事诉讼是一种等腰三角形关系,控方与辩方居于等腰对角,法院居于顶角居中独立裁判,社会调查员在刑事案件中当然没有独立的诉讼地位。因此,笔者认为由于社会调查员是接受司法机关的委托进行的调查,因此,不一定非要给其独立的诉讼地位,他可以是属于辅助或者说是服务审判的人员。

四、完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的建议

建立社会调查员制度,是为了更好地保护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权益,更好地实现司法公正。如何实现司法公正的原则,笔者认为要从以下几方面完善社会调查制度。

(一)通过立法明确社会调查员地位和身份

从严格意义上讲,我国的程序法并没有对社会调查员的出庭问题做出具体规定。当前我国部分地区的做法主要依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有关法律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规定。笔者认为,我国是成文法的国家,司法实践应严格依法办事。第一,应从立法上明确调查员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和身份,使其选任、职权、责任等方面真正有法可依。第二,主体应当细化,委托关系如何确定,要有法律上的支持,相关的责任要确定下来。第三,保证内容的真实性。第四,设立出一套比较完整的程序,脱离科

学方法和程序,内容的真实性无法保证。第五,要经过质证。总之,明确社会调查员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在将社会调查制度推广到所有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前,尽快制定和修改相应的立法。

(二)规范社会调查工作的程序

社会调查虽然有其独立性,但仍应制定一套完整的调查程序,指导规范社会调查员的调查行为,从程序上保证调查工作的公正、客观、真实。笔者建议可以考虑采用以下措施:1、出具调查函前应征得未成年被告人及其法定人的同意;2、社会调查员前往羁押场所会见未成年罪犯时应由法院人员陪同;3、对调查内容应当制作成笔录,或者用音像资料保存,作为调查报告的依据;4、一个案件应设立至少两名社会调查员,在调查时应由二人同往。

(三)强化对社会调查员的监督

1、由于目前社会调查员一般是接受法院委托,因此直接的监督应当是人民法院,包括对社会调查报告在开庭前的审查,听取被告人、监护人、辩护人的意见并要求调查员作出解释或补充、核实;在开庭时听取诉讼参加人的质询,虽然调查报告不具备刑事证据的性质,但由于其直接关系着量刑,应比照刑事证据在庭审中接受诉讼参加人的质询,但该意见应向法庭发表,社会调查员没有义务回答;如果在庭审中诉讼参加人尤其是未成年被告人对调查报告发生较大争议或提出实质异议,法庭不宜将调查报告作为量刑参考。

2、聘任单位对社会调查员的监督措施要加强。如规定社会

文员调查报告例5

文案市场调查,乃市场调查执行人员充分了解「企业实行市场调查目的之后,搜集「企业内部既有档案资料及「企业外部各种相关文书档案研究报告及公布报告资料,加以整理,衔接,调整及融会之后,以归纳或演绎等方法予以分析,进而提供「相关市场调查报告及市场行销建议,以供企业相关人士决策之参考信息。故一份出色文案市场调查执告,其效果将不亚于「实地调查之市场报告。

成功文案市场调查报告端赖市场调查人员的:

·「对所调查行业之市场行销有所认识及「掌握市场问题关键点能力

·「广泛搜集,整理及有效分析所需资料之能力

·「明确市场概念及「系统观念,得悉并披露信息中所隐含之意义及衍生之新机会。(以下简称文案调查)

· 「擅于表达事实之能力,包括口头表达及书面表达。

· 熟悉,耐心与细心于「资料内容分析( Content Analysis )。

「资料内容分析就是平日勤于收集各种相关资料并加以系统研究分析,以「归纳法及「演译法,得到各种有关结论。美国中情局曾利用此法收集德国各地报纸,研究德国纳粹情况。作者就是利用收集报纸的报导资料为整理出一份市场同业竞争资料,作为公司拟定竞争策略的主要参考资料。

文案调查之资料来源,可分为:

A 企业内部档案,诸如企业各项财务报告,销售记录,业务员访问报告,企业平日剪报,同业资料卷宗,照片及影片等等。此类资料之深入研究,将有助于市场行销问题之发掘和营业成果之衡量评估。

B 外部机构调查资料,诸如政府机构之统计调查报告;金融机构之金融相关资料;学术研究机构或民间机构发表之市场调查报告。

C 外部刊物及索引类资料,如工商名录,外贸协会之贸易机会等。

D 专业书籍及杂志 二、文案调查之功用

文案市场调查报告之制作,提供市场信息,以供企业:

·拟定未来市场行销策略参考。

·洞悉行销活动得失利弊及改进建议。

·市场发展趋势及市场新契机提示。

·为未来实地市场调查奠定基础。

1 明确指明实地调查应调查问题。

2 节省实地调查费用及时间。

3 协助鉴定实地市场调查资料之准确性。

文案市场调查虽然有上述之功用,但先天上却有下述之限制,有待调查者努力克服:

· 使用之资料均为静态且为第二手资料,故不能满足企业对市场现况之动态,提供必要之资训。

· 收集资料易有遗漏或力不从心之感。

· 仅能作叙述性之市场调查。 三、文案市场调查之作法

文案市场调查之作业程序:

· 确定市场调查之基本目的。

· 拟定详细市场调查计划及相关人员之训练与工作分配。

· 展开相关资料之搜集。

· 评估资料可用性及作必要资料之摘要。

· 各种不同资料间调整,衔接及融会贯通。

· 调查报告制作及提供。

兹将各阶段工作要点分述为下:

1 确定市场调查之基本目的及必要之调查内容。

在此一阶段主要工作,应是:

·「调查报告使用者与「调查执行者深入沟通之后,双方对于调查目的,旨意及内容涵盖范围,必须建立目标共识及共通语言,以避免日后调查结果不适用。

·明确地,适切地订立市场调查目的,必要时应限定调查范围,避免调查问题订立错误或失之笼统,导致调查方向失之精准或贸然投入之缺陷。

·在双方晤谈之时,市场调查人可能缺乏企业该行业之有关知识及相关之常识,为使调查目标圆满完成,应主动要求必要资料之提供及其它必要之协助。

·又调查者应自我要求,对应有之该行业基本常识,作必要之自我充实,方能做深入调查,以得到有内涵有价值之结果与报告。

· 市场调查员必要时,应主动要求对方指定业务连络人,以协助调查时突发事件之处理。

·提交调查报告之最后期限。

企业实施市场调查之目的,一般不外有下述几种:

(1)  市场环境及产业状况研究

·社会变动情况分析

·经济变化分析

·技术进展,导致市场机会或威胁之增加研究

(2)  市场研究

·市场潜在消费容量分析

·市场习性及特征调查

·市场竞争情况调查

·消费者购买行为研究

(3)  企业行销策略评估

·产品研究

·行销通路研究

·商品促销研究及广告研究

·产品定价研究

(4)  其它

·未来时间市场状况之预测

·产品可能新市场之探讨

·其它相关市场调查事项

上述各项调查可依企业情况之需要,逐项分别作深入调查研究与分析依企业之调查目的及调查范围大小及深入程度,以决定资料搜集方向。

·了解「市场调查性质,为「叙述性调查抑为「验证假设问题之调查?以确立调查方向及应使用之手法。在文案调查时,以「叙述性调查为主,对「验证假设之调查作用不大。

·自由发挥「自身想象力,以展开并记录调查工作相关思潮,进而过滤及排列静思结果,以系统捕捉「调查目的及「构成调查骨架

·市场调查人员宜将「调查框架及轮廓与其它相关人员交谈,借助他人客观地评价,以「确定自己概念正确并补充遗漏之项目。

2 拟定周详调查计划及相关人员之训练

·详列各种调查目标并排列优先级。

·详列各种可能使用之资料及其来源。

·详列各类协助调查人员及具备学识能力。

·预计使用时间及最后完成日期掌握。

为能适时完成调查任务,必须妥善排程。通常使用方法有二︰

a.甘特图

b.PERT流程图

·调查成本之估算与控制,避免无谓浪费。

·调查人员之训练及工作分配。

3 查明可资利用数据文件内容及其资料来源,积极主动展开资料搜集。

在此一阶段主要工作,应为:

·从各种可能供应资料来源之处所,依其索引寻找可供利用资料及档案

·数据文件之来源处所有:

a 企业内部档案

b 书局杂志及报社

c 图书馆

d 数据库,如政府及学术单位数据库,加值网络,工商数据库

·搜集资料之基本方法:

a 从「一般性相关资料收集,逐步延伸至「专门性资料收集

b 先求「相关资料数量充足再求「品质完美。

·必要时主动函索资料

函索资料应有态度:

a 营造良好企业形象

b 清楚说明需要资料缘由及资料类别

c 函索数量适可而止

6 调查报告制作

·将融合整理后之资料,以「归纳法及「演绎法之手法,活用已整理完善资料,依其资料脉络显示趋势及重要内容,作成「调查结论,「具体得失检讨及「放眼未来之前瞻性建议。

·结论依重要程度顺序排列。

·报告内容应力求简明且与题目有关,避免行话及不必要之修饰词汇。

·仔细核对全部有关数字及统计资料,务必准确。

·在作成结论之时,应注意之事:

1. 一切有关实际情况及调查资料是否考虑了?

2. 是否有相反之结论也足以说明调查之事实?

3. 结论是否符合一般情理?

4. 立场是否公正客观?是否前后一致?是否严谨﹑细腻?

·文案调查资料不可能会完整的,因此调查报告之结论不可苛求十全十美。

·在报告制作之时,切忌:

a 过份自信,失之夸张。

b 失之保守,结论显之无力。

c 报喜不报忧,失之乐观。

d 失之琐碎,只见树木不见树林。

e 使用难懂之文字与语言。

f 缺乏自我创见。

g 书写格式及内容潦草恶劣。

在文案调市场调查书面报告,其内容通常为:

1 题目:

市场调查题目,报告日期,为谁制作,撰写人。

2 调查目的:

简洁说明调查动机,调查要点及所要解答问题。

3 调查结论:

·对调查目的贡献。

·调查问题之解答。

·可行性建议提供。

·调查重大发现及因对之建议。

4附录

·资料来源

·使用之统计方法

为了表现调查者对调查内容之热诚与用心,要为「调查报告书穿上美丽的外衣,以增加调查报告之价值。

7 必要时,由市场调查主持人提出口头报告。

在口头报告之时,应有之作为:

·内容简洁扼要,抓住重点,有效地传达调查发现及建议。

·尽量使用浅显语言传达讯息,最好以行业通用语言。

·以热诚之表情转达思绪。

·运用活泼简洁的动态数据。

·热心讲解并澄清可能误解。

·鼓励质询,并作充分沟通。

8  市场调查主持人于报告递送之后,应继续作必要的接触,了解报告被采用的程度和采用后产生的实际成果﹔对报告内容或有不明白之处,做详细解说﹔从旁协助计划执行人员进行建议事项实行﹔如此,市场调查工作方告完成。 四、持续性进行文案市场调查

企业建立信息库(Data Base),平日有系统有目的勤于收集各类市场资料及档案,定期制作文案市场调查报告,以提供企业不少珍贵市场信息,以供决策者决策参考:

·企业在不同时期之业绩成效比较。

·企业在不同市场之业绩成效比较。

·市场变化之预警效果。

·企业在市场行销活动改进建议。

·提供市场可能之新契机。 五、文案市场调查适用范围

1 工业产品,以「资本财及「主要原料之厂家,它可利用「文案市场调查佐以「顾客购买动机调查之深入访问交互配合,可得精准结论。

2 高级特殊品,诸如高级汽车,高级音向之类市场行销调查。

3 国际贸易之出口企业对于进口地区之市场了解。

4 实地市场调查预备调查。

5 企业经常性市场调查。 六﹑文案市场调查之实例(略) 七﹑结语

企业经由丰富专业知识之市场调查人员精心策划,建立企业自身文案市场调查体系,以「耐心,「恒心,「细心及「主动创事精神,随时收集整理,分析各项市场信息,定期提供经营层相关市场行销报告,将是企业制定有效行销策略,改进市场营运得失及寻求市场新契机时不可或缺信息。

﹙1﹚ 资料内容是否适当?

a. 资料内容对所研究之市场调查是否适当?

b. 谁制作本资料?何时完成?为谁而作?

c. 如何摘取其有关资料内容?

d. 本资料是否支持本调查?原因何在?

﹙2﹚ 资料收集方法之检定,资料是否正确可用?

a. 资料制作人是否以公正立场制作本资料?

文员调查报告例6

目前,结合我国实际建立统一、规范的社会调查制度已成为必然趋势,笔者认为其核心问题主要有:

一、社会调查报告的性质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证据的一个重要特征是具有关联性,而社会调查报告反映的是犯罪人的背景材料和接受帮教的条件,并没有证明犯罪事实本身。因此我们认为社会调查报告不是证据,控辩双方也不能在法庭上对其加以质证。但如果公检法机关发现律师和委托的社会调查员提交的社会调查报告有比较大的分歧,则可以另行委托其他社会调查员进行社会调查并提交报告。社会调查报告是经过调查后作出的书面报告,是司法机关作出决定或者裁判的重要参考因素,其应该具有准法律文书的性质。随着社会调查制度在我国的不断发展与成熟,应该制定出规范社会调查报告的统一格式和必备内容。

二、进行社会调查的主体

1.社会调查主体应具备的条件。社会调查主体是通过走访相关人员、到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生活、学习、社区以及其他关系所在地等进行实地调查,从而掌握该未成年人的性格特点、家庭情况、社会交往、成长经历以及实施被指控的犯罪前后的表现等情况,并作出书面社会调查报告的人。因此其必须满足三个方面的要求:应当对未成年人涉嫌犯罪的情况有比较全面、深入的了解;应当有充足的时间进行社会调查工作;应当具有一定的法律专业知识。

2.社会调查主体的范围。在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未成年人的律师无论是从自身条件还是从为未成年人辩护需要的角度看都应当进行社会调查,并向司法机关提交社会调查报告。但为避免律师只是从对未成年人有利的角度提交报告而出现报告不准确和不全面的情况,公检法部门作为未成年人司法程序中的控诉方和裁判者,也应当了解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背景情况。依照我国目前司法解释的规定,控辩双方都可以提交社会调查报告。但是目前我国并没有在公检法部门形成专门针对未成年人进行社会调查的系统性制度。以我国实践看来,各级共青团的权益部门、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以及未成年人保护办公室中具有一定条件的工作人员可以担任社会调查的工作,他们有相关专业知识,有较高的文化水平,有与青少年工作密切相关的工作经验,同时又能保证中立性,公检法部门可以委托其进行调查。还要特别指出的是,2004年社会工作者被载入中国职业标准目录并逐步专业化。社区的一项主要工作职责就是对社区服刑人员进行管理和监督。随着这个职业走向正轨,社工也就比较适合进行社会调查工作,而且社区在法庭作出判决后可以根据社会调查情况有针对性地对未成年犯罪人进行社区矫正。

3.社会调查主体的法律地位。调查主体的法律地位关系到其在刑事诉讼中的身份,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涉及其履行职务的职权保障,决定其制作的调查报告的属性,影响其调查职能的充分发挥。应尽快从立法层面明确界定调查主体的法律地位。赋予调查人员等同于鉴定人的诉讼参与人身份,以使调查人员能以正当的名分参加诉讼,独立自主地提出调查报告并接受各方质证。

三、社会调查开始的时间

虽然目前在理论和实务界比较热衷于讨论审前社会调查,但是笔者认为,律师和公安机关委托的调查员应当自侦查阶段就要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进行社会调查并提交社会调查报告。因为社会调查报告反映的是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情况,这在很大程度上表明了该未成年人的人身危险性,可以作为侦查机关决定是否取保候审以及检察机关作出是否批准逮捕以及是否决定的重要参考因素。

四、社会调查报告的内容

未成人社会调查报告的内容主要分为两个部分:一部分是未成年人的个人背景材料,另一部分是据此提出的建议。个人背景资料包括基本情况和背景情况。个人基本情况指的是未成年人的出生日期、家庭住址、生理和心理情况、性格特点、是否在校读书等情况,背景情况包括走访未成年人的家庭学校、社区以及关系密切的朋友等了解到其的家庭情况、在校表现情况、社区对其的评价以及社会交往等情况,未成年人的成长经历情况;未成年人的犯罪原因以及实施犯罪行为前后的表现等情况,受害人遭受犯罪影响的程度、对犯罪人的态度以及是否与犯罪人达成了刑事和解等。社会调查报告中应当尽量附有证明这些客观事实情况的相关文件。社会调查报告中的建议部分是指进行社会调查的律师和社会团体中的调查员依据调查的情况向司法机关提出处理该未成年人的建议,主要包括是否应当取保候审,是否应当被不予批准逮捕,是否可以酌定不,是否可以对未成年人从轻、减轻、免除刑罚或者适用缓刑等。

五、社会调查报告的作用

文员调查报告例7

报告文学能最直接、最迅速地反映当前的现实,就其现实性与时代感来说,它接近于新闻通讯;同时,它是用文学的语言,文学的手法来表达的。在这一点上,它又接近于文学。它属于文学这个家庭,但与新闻通讯是紧邻。正因如此报告文学更能鲜明的体现出共产党人在社会中是以什么样的形象存在的。调查小组就“报告文学中的共产党人形象”设计调查问卷,展开实地调研。

一、研究方法与被调查对象的基本情况

(一)调查方法

本次调查充分运用二手资料法、问卷调查法、典型个案访谈法、PRA法等多种调研方法,力求使所得的资料相互补充,相得益彰,从而保证所得结论的科学性和有效性。

此次调查研究以浙江省、广东省、北京市、上海市等广区域为调查点,展开实地调研。本次调查“你所难忘的报告文学中的共产党人形象”调查问卷400份,回收有效问卷355份,有效率88.8%。问卷回收之后,我们对问卷进行了编码,然后录入计算机进行统计分析。此次调查分析所采用的是SPSS统计分析软件。

(二)被调查者的基本情况

1.性别状况。被调查对象中,男性所占比例59.7%,女性所占比例为40.3%。

2.年龄分布状况。被调查对象中,年龄在20岁以下的所占比例为17.5%,年龄在20~40岁之间的所占比例为48.7%,年龄在40~60岁之间的所占比例为22.5%,年龄在60岁以上的所占比例为11.3%。

3.学历状况。被调查对象中,学历是小学及以下的占13.2%,学历是初中的占23.9%,中专/职高/技校/高中的占17.5%,学历是大专的占9.6%,本科的占29.6%,硕士及以上的占6.2%,总体看来学历涵盖面广。

4.职业或身份。被调查对象中,职业或身份是行政、事业单位管理人员/行政、事业单位职工的占14.4%,是国有、集体企业管理人员/职工的所占比例为3.4%,是教师、科研人员的占7.6%,军人、武警、警察的占9.6%,是私企或外企管理人员/职员的占4.8%,是个体经营者、私营企业主的占7.0%,是高等院校学生的占19.4%,是小学、初中、中专、高中学生的占10.7%,是离退休人员的占7.3%,是自由职业的占4.5%,是无业/下岗的占3.1%,是农民的占5.1%,是村镇干部的占1.7%,职业或身份是其他的占1.4%。总体而言,被调查对象职业涉及面广。

5.政治面貌。被调查对象中,中共党员所占比例为28.5%,派人士占13.2%,无党派人士占44.5%,其他占13.8%。

6.月收入情况。被调查对象个人每月总收入情况如下:月收入1000元及以下的所占比例为40.0%,月收入在1001 2000元之间的占29.3%,在2001~3000元之间的占15.5%,在3001~5000元之间的占7.0%,在5001~7000元之间的占4.5%,在7001~9000元之间的占2.0%,在9001元以上的占1.7%。总体而言,被调查对象中,各收入水平均有,但以收入水平不高者多,这也与我国当前民众收入水平的实际情况吻合。

7.日常居住地情况。被调查对象日常居住地在农村的所占比例为27.0%,在乡镇的所占比例为32.4%,在县级城市的所占比例为27.3%,在地级城市的所占比例10.4%,在省会城市的所占比例为2.3%,在直辖市的所占比例为0.6%。总体而言,居住地分布较广。

二、报告文学中的共产党人形象调查分析

(一)民众对于报告文学中的共产党人形象的整体评价

1.报告文学中的共产党人的理想信念坚定。调查发现,民众认为报告文学中共产党人的理想信念整体上讲很坚定的占33.5%,认为坚定的占31.8%,认为一般的占29.0%,认为理想信念淡薄的占5.6%。可见,民众对于报告文学中的共产党人的理想信念评价较高,认为很坚定和坚定的占了大多数。

2.报告文学中共产党人思想高尚。调查发现,民众认为报告文学中共产党人“为他人的利益可以牺牲自己的利益”的占54.1%;认为“在不损害自己利益的前提下愿意帮助别人”的占25.1%;认为“如果别人帮助了自己,自己可以帮助别人”的占11.8%;认为“只管自己的事,不顾别人的事”的占5.6%;认为“为达到个人目的,不惜损害别人的利益”的占1.7%;认为其他的占1.7%。可见,民众对于报告文学中的共产党人思想的评价较高。

3.报告文学中共产党人在平时的言谈举止中比较注意个人形象。在问及“你认为报告文学中共产党人在平时的言谈举止中是否注意自己的形象”时,选择非常注意的民众所占比例为35.5%;选择比较注意的占33.0%;选择有时注意的占14.4%;选择不太注意的占14.6%;选择不清楚的占2.5%。总体而言,民众认为报告文学中共产党人是比较注意个人形象的。

4.报告文学中共产党人能积极主动完成领导交给的任务。调查中,在问及“你认为报告文学中共产党人在日常的工作、学习和完成领导交给的各项任务中表现”时,选择“积极主动,用争创一流的精神开创性的工作”的民众所占比例为62.8%;选择“干好分内的事就行,分外事不想管”的占27.6%;选择“领导让干啥就干啥,能干啥样干啥样,过得去就行”的占3.7%;选择“主要看上级的要求和重视程度”的占4.5%;选择“想干好,但个人实际问题太多,很难静下心来”的占1.1%;选择其他的占0.3%。可见,民众认为报告文学中的共产党人能积极主动完成领导交给的各项任务。

5.报告文学中共产党人履行职责情况较好。调查发现,民众认为报告文学中共产党人履行职责情况很好的占40.6%;认为较好的占38.9%;认为一般的占16.6%;认为不好的占1.4%;认为不清楚的占2.5%。总体而言,民众认为报告文学中共产党人履行职责情况很好或较好的占绝大多数。

6.多数报告文学中的共产党人能真正做到为人民服务。调查发现,民众认为报告文学中的共产党人没有真正做到为人民服务的占14.1%;认为一部分做到的占57.5%;认为全部做到的占26.8%;认为是其他情况的占1.7%。总体而言,民众认为多数报告文学中的共产党人能真正做到为人民服务。

7.报告文学中共产党人发挥先锋模范作用情况一般。调查发现,民众认为报告文学中的共产党人发挥先锋模范作用很好的占49.0%;而认为发挥作用一般的超过一半,占51.0%。可见,民众认为报告文学中共产党人发挥先锋模范作用情况一般。

8.报告文学中共产党人整体形象尚可。调查中,在问及“你认为报告文学中的共产党人的整体形象评价”时,选择很好的占43.4%;选择一般的占46.2%,选择不好的占7.6%;选择说不清楚的占2.8%。整体而言,民众认为报告文学中共产党人整体形象尚可。

(二)小结

本研究通过对“你所难忘的报告文学中共产党人形象”抽样调查所获得的样本资料的统计分析,将报告文学中共产党人形象的基本情况归纳如下:

总体来说,当前民众认为报告文学中的共产党人的理想信念坚定;思想高尚;在平时的言谈举止中比较注意自己的形象;能积极主动完成领导交给的任务;履行职责情况较好;多数报告文学中的共产党人能真正做到为人民服务;发挥先锋模范作用情况一般;报告文学中共产党人整体形象尚可。

三、总结与反思

报告文学要写人物,但不是“塑造”从物,因为它写的人是真实存在的,是生活中的一个实体。报告文学中的共产党员不一定就是非常正面的共产党员形象,也可能是普通的,有的也可能是有错误、有问题甚至还是反面的形象,所以报告文学能够真实的反映出一个共产党人在社会中是何等形象出现。

(一)报告文学中共产党人的真实性

报告文学是一种新闻体裁,因为它是文学性的“报告”,必须遵循真实性原则。真实性原则不仅仅是一个说假话的问题,因为不真实既包括道听途说未经核实的失真现象以及虚构、捏造的不实之词,还包括以偏概全的片面认识以及任意拔高的“艺术想象”。真实,是报告文学的威力;真实,也是报告文学的生命。真实性是报告文学写作的第一原则,那种认为报告文学具有文学性因而可以放松真实性原则的看法无疑是不准确的。

(二)报告文学中的共产党人时代感

“报告”应该传达时代的脉搏,报告文学的内容应该有鲜明的时代感。什么是时代感?时代感就是时代精神的颂扬,时代趋向的展示,时事的报道和研究以及时弊的揭露和鞭笞。“报告”的含义,就是作者站在时代的制高点上,以热情的艺术笔墨,向党、向人民群众作忠实的汇报。新闻在于“新”。报告文学的时代感同样来自“新”。一是材料新,及时报道新时代涌现出来的新人新事,二是观点新,及时宣传新人物的新思想,新时代的新精神。

(三)报告文学中的共产党人典型性

报告文学的典型性首先来自作者的敏锐发现。善于发现典型是报告文学作者的一种特长。尽管生活中的人物千姿百态,社会上的事件千差万异,一眼望去似乎迷茫一片。但是报告文学作者必须而且只能深入下去捕捉典型。报告文学的典型性还来自作者的开掘和提炼。报告文学的真实性要求必须用事实说话,因此,依靠艺术想象塑造典型是不适用的。报告文学的作者必须在大量的事实中开掘、筛选、提炼、包括。事实证明,报告文学中的典型形象并不一定比小说中的逊色。因此,丰富多彩的社会生活蕴藏着不计其数的性格鲜明的典型人物。

通过报告文学把鲜活的、积极的共产党人物形象反映给社会上的各类群体,可以鼓舞人们学习他们身上的好的品质好的作风,从而更好的有力于社会的进步与发展。

参考文献

[1]丁临一,当代共产党人的光辉群像――评长篇报告文学《执政能力》,光明日报,2008年8月15日。

[2]栗淑兰,一颗共产党人的心,党史博采,1994年第11期。

文员调查报告例8

以事实为依据,实事求是地陈述调查情况,是信贷人员必须遵循的守则。借款单位提交借款申请及有关资料后,信贷人员应按规定对借款人的经营现状、财务状况、担保实力等关键问题进行深入的调查,在掌握借款人的第一手资料的基础上撰写贷前调查报告。调查人必须本着实事求是尊重事实的态度,将调查掌握的情况如实地在调查报告中反映,千万不能有夸大事实的情况出现。调查人应对调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在报告中尽量不用与事实不符的表述语句,更不能未经核实就原文照录借款申请书上的语句。须知道,借款人为能顺利获得贷款,其借款申请书的内容往往含有一定的水分,如将其开发项目处在一般地段说成是“黄金风水宝地”,其资产规模一般却说成是“资金实力雄厚”,还有什么“名列前茅”、“前景无可限量”等。作为贷款调查人员,在撰写调查报告时不能人云亦云,而应该深入借款企业作深入细致的调查了解,核实借款人的各项情况,实事求是地进行陈述,避免因调查不实而形成潜在的贷款风险。

二、条理清晰不杂乱

撰写贷前调查报告,谋篇布局的要求虽然不能与撰写论文相提并论,但也应做到条理清晰,主次分明。撰写时务必按照《贷款档案》中“报告要求”所规定的顺序和内容进行陈述。以下是撰写贷前调查报告时对主要问题展开陈述的要求:

(一)借款用途的说明 YRP-_)U 报告的开头,应“开门见山”,简明扼要地说明借款人因何事需向我社申请借款,其自有资金及缺口情况,后续资金如何筹集以及申请借款的金额、期限等。在借款用途的问题上,尤其应注意其用途的合规、合法、合理性(其经营规模与申请借款额度是否匹配。

(二)项目的可行性及企业总体经营情况

有的信贷人员在撰写贷前调查报告时,一开头就原文照录借款人提供的《营业执照》上所列的全部内容及代码证号、税务登记证及贷款卡号,其实这些基础资料审查人员在审阅贷款资料时一下子就可看到,调查人不必在调查报告中逐一罗列,只需对企业总体经营情况作简要的介绍便可。重要的是对项目的可行性要作出分析,要分析该项目的市场发展前景,盈利预测、有否足够的现金流量支撑,以及我社贷款投入该项目后的风险程度。若是房地产开发贷款,则应说明该项目已办手续是否齐全、开发商投资总额及已投入资金的比例、土地出让金的缴交、资金缺口以及解决的办法、来源等情况。

要根据借款企业提供的近期月度及最近三年年度财务报表,分析企业资产结构是否合理,其资产变动(尤其是异常变动)的原因,其股权投资情况如何,企业的短期及长期偿债能力,即第一还款来源是否充足,判断企业资产的总体可控性。

(四)分析第二还款来源的充足程度

第二还款来源的分析,包括抵押担保标的或保证人的担保实力的分析。在介绍抵押物状况时,要注重分析抵押物的评估价值是否合理,以及其变现的难易程度。分析时可参考抵押物所处地段周边同类型物业的租、售价格。对保证人的担保实力的分析,应着重分析其资产规模、资产负债率、或有负债等情况,判断其对该笔贷款有无足够的担保能力。

(五)分析存在的主要风险及相应对策

(六)其他情况的说明或对本社带来的相关收益

项目对本社带来的相关收益,是指发放该笔贷款后,对于本社存款、结算量的增加,附加业务或中间业务的开拓等给本社带来的收益,而不是指该笔贷款在本社产生的利息收

入。在以往的贷前调查报告中经常见到“发放该笔贷款后可为我社带来××元的利息收入”之类的语句,这是与上级设定的“贷前调查报告撰写要求”的本意是不甚相符的。 若企业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较多,必要时可单列为一个问题进行陈述。

(七)归纳综合意见

综合意见就是对该笔贷款的可行性作出简单概括的综合判断,表明贷款调查人的观点(贷款金额、期限、利率及具体操作步骤的意见)。

三、分析透彻不含糊

有的信贷员在贷前调查报告中,只是简单罗列了企业提供的各项数据,或陈述了企业的表面情况,而未进行深入的分析,有的调查报告下笔数千言,读后却使人觉得不得要领,主要的原因就是分析不透彻,观点不鲜明,缺乏有力的论证。

文员调查报告例9

[中图分类号] D917.3[文献标识码] A

一、刑事案件未成年被告人社会调查制度的法理考察

刑事案件未成年被告人社会调查制度(以下简称社会调查制度),又称为判决前调查制度或人格调查制度,是指在法院判决前,由专门机构对被告人的个人情况、家庭环境、犯罪背景等进行专门调查分析,并对其人身危险性进行系统评估后,将调查评估报告提交法院,供法院在量刑时参考的制度。社会调查制度因其有利于达成量刑的科学化、合理化和准确化,促进刑罚效益的最优实现,而在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审理中被赋予特殊的关注,目前已成为各国少年刑事法中的通行制度。

社会调查制度以刑罚个别化原则为理论基础,该理论由龙勃罗梭、菲利、李斯特等为代表的刑事实证学派提出。现代刑罚个别化原则的要义在于:刑罚轻重不仅取决于犯罪人所犯罪行的大小,而且应充分考虑其人身危险性。但一个人的人身危险性不像犯罪罪行那样易于把握,为避免量刑的偏颇,必须以一定的方式、手段准确地加以测定,而通过审判前社会调查所获得的犯罪人的人格特征正是其人身危险性的表征。因此,社会调查制度是获知犯罪人人身危险性,进而实现刑罚个别化的重要途径。

随着刑罚个别化观念的深入人心,社会调查制度日益受到各国重视。美国、德国、日本、比利时等国均已实行这一制度,尤其在未成年人刑事司法中,往往以对犯罪人进行社会调查作为审判的基础。未成年人身体处于迅速发展阶段,与此对应的是心理发展往往相对滞后,不能与生理发展完全同步。这种身心发展的不平衡,使得未成年人抵抗外部世界的干扰能力相当脆弱,一旦在家庭破裂,教育不当,受到不良朋友或黄赌毒等外界因素影响下,容易做出游离于社会规范的出格行为,甚至违法犯罪。如果不考虑未成年人的人格因素,而机械地依据犯罪事实施以刑罚,将可能使某些因偶发因素而犯罪的青少年被司法的草率断送一生。因此,司法机关对待未成年犯罪人应尽可能通过社会调查方式,以广泛的视角审视区别不同的犯罪人格,在刑罚个别化原则的指引下,准确定罪量刑,从而实现刑罚的个别预防功能。

我国现行法律中并无关于社会调查制度的规定,但这一做法却与现行刑事法所蕴含的某些法律精神相契合。我国刑法第五条规定:“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有法学家认为,该条文虽被称为罪行相适应原则,但已与刑事古典学派所主张的罪刑相适应原则有着重大区别,其中已涵盖了刑罚个别化的内容。根据这一规定,刑罚的轻重不仅应当与所犯罪行,即已然的犯罪的社会危害性程度相适应;而且应当与承担的刑事责任,即未然的犯罪的可能性(人身危险性)相适应。[1]因此,作为人身危险性表征的犯罪人个人情况及其人格特征,当然的包含于“犯罪分子所承担的刑事责任”之中。只是由于我国法律并未将相关调查程序作为刑罚适用的前置程序,造成法院量刑时往往囿于考察犯罪人罪行的轻重,而忽视对其个人情况及人格特征的了解与考量。1985年通过(我国于1991年加入)的《联合国少年司法最低限度标准规则》(简称《北京规则》)则为我国构建未成年被告人社会调查制度提供了国际法层面的依据。《北京规则》第十六条第一项规定:“所有案件除涉及轻微违法行为的案件外,在主管当局作出判决前的最后处理之前,应对少年生活的背景和环境,或犯罪的案件进行适当的调查,以使主管当局对案件作出明智的判决。”而2001年4月12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开庭审理前,控辩双方可以分别就未成年被告人性格特点、家庭情况、社会交往、成长经历以及实施被指控犯罪前后的表现等情况进行调查,并制作书面材料提交合议庭。必要时,人民法院也可以委托有关社会团体组织就上述情况进行调查或者自行进行调查。”该规定为我国在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审理中设立社会调查制度提供了直接的司法依据。

二、设立社会调查制度的意义

近年来,人民法院在《未成年人保护法》及《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相关法律规范的指引下,针对未成年犯罪人主观恶性与人身危险性小,具有极强的可塑性特征,积极探索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审理的有效模式,推出一系列改革措施。在此背景下,社会调查制度的设立至少在以下方面显现出其积极意义:

(一)宣示司法对未成年人犯罪主体性特征的关注以及教育、保护的刑事政策导向

对未成年被告人实行广泛的社会调查,既表明司法部门在处置未成年人犯罪时,从以犯罪行为为本位转化为以犯罪行为与主体特征并重,进而根据未成年人的身心特征、成长环境与条件、犯罪诱因等因素着手对未成年被告人进行矫正和治疗的积极态度,同时也进一步向社会阐明司法机关以实事求是的原则处置、以诚恳的态度教育、以务实的措施挽救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力求维护和体现司法公正的决心。

(二)有利于实现刑事司法教育人、改造人、挽救人的目的

社会调查由熟悉社会工作和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的社会组织成员担当,相对独立于各方当事人,其本身具有的工作经历和在刑事诉讼中独特的地位,造就其与众不同的亲合力,容易与未成年被告人沟通,获得他们的信任,进而在接触中潜移默化地对未成年人予以引导、教育、感化,达到挽救未成年被告人的目的。

(三)体现了刑罚个别化理念,是法治文明进步的标志

不同的犯罪人,由于其主观恶性不同,成长经历不同,其人身危险性也不相同,这直接影响到对其适用何种量度的刑罚才足以实现个别预防的效能。法治发达国家的司法经验表明,将对犯罪人个体情况的调查作为法官裁量刑罚的参考,为有区别地采取灵活的刑罚措施,实现刑罚目的奠定了基础。因此,这一制度不仅符合法治发展的非犯罪化、轻型化和非监禁化的趋势,而且在一定程度上能够从更大范围、更长远角度解决未成年人犯罪上升的态势。

(四)体现了司法民主的精神,有利于维护司法的公正

调查员以诉讼参与者的身份介入未成年人刑事诉讼,是人民参与司法的具体体现,是司法民主的实现方式之一。这一制度不仅可以弥补人民法院因客观条件的制约所导致的审判视野的局限、社会监督不足等缺陷,更可在法院与未成年被告人及社会之间建立某种渠道,实现监督和反馈司法公正的效果,提升司法的公信力。

(五)体现了在追求司法公正的同时,兼顾提高诉讼效率,节约司法资源的精神

随着未成年人犯罪数量逐渐增多,人民法院本已较为紧张的司法资源更显捉襟见肘。法官有限的精力不仅要投入日渐繁重的案件审判,还要介入繁冗的社会调查当中,往往导致顾此失彼,难以实现好未成年人刑事司法的目的。社会调查制度引入专业人员调查,使法官得以从社会调查工作中解脱出来,专心于案件审判,实现了法官的中立公正,提高了司法效率。

三、社会调查制度的构想与江苏的实践

虽然最高人民法院的《若干规定》为社会调查制度的设立提供了司法依据,但其仅是原则规定,在诉讼法层面并没有配套以具体的程序制度来贯彻和保障。所以实践中在社会调查开展与否,社会调查承担的主体、调查的内容、运作程序等具体操作问题上均带有很大的主观随意性,需要建立配套制度加以规范。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在充分调研论证的基础上,积极借鉴吸收已有成熟经验,结合部分基层法院的试点实践,会同有关部门于2006年10月1日出台了《刑事案件未成年被告人审前调查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对社会调查的主体、职责、调查的内容、方法、程序等作出详细规定,经过一段时期的试行,取得了良好的法律和社会效果。

(一)社会调查的主体

社会调查主体的确定是制度设计的核心问题。根据社会调查的性质,调查主体的确定应具备三项条件:一是必须中立。二是必须专业。三是必须敬业。

《若干规定》第二十一条暗含了四类调查主体,即公诉人、辩护人、法院委托的社会团体组织的人员或其他社会工作者(如团委、工会、妇联、机关工委、基层司法助理员、离退休老干部、老教师等)以及少年法庭的法官。以往江苏各地做法不一,四类主体均有尝试,有的基层法院还成立专门的社会调查员办公室,聘请固定的社会调查员专司对未成年被告人的社会背景调查。公允地评价,上述调查主体确为人民法院正确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作出了巨大贡献,但客观分析,各自又均有弊端:由于各自身份及思维习惯的不同,律师的调查可能更关注有利于未成年被告人的材料收集,而忽略对其不利的因素;公诉人的调查则可能偏重于收集不利于未成年被告人的材料,而忽略对其有利的因素;法官调查的视角比较中立、全面,但法官精力有限,且自查自判又有违法官中立超脱的地位,给人以“先入为主”之嫌;委托社会团体组织调查,可能会因承担调查任务的人员主业工作繁忙,经常换人等客观因素而无法保证调查的质量和时效;聘请专职社会调查员效果虽好,但需一定经费和办公场所作保障,使得大多数基层法院力有不逮。因此,我们在积极实施社会调查工作的同时,一直在探索寻找更为合适的调查主体。

(二)调查主体的地位及职责范围

从最高人民法院的《若干规定》来看,调查人员是接受法院委托,从事特定任务的主体。其由于受法院委托从事专项调查而介入诉讼,故有别于证人;而其从事事项与审判相关联,关涉对未成年被告人的刑罚处置,故需要其参与庭审,接受质询。据此,我们将其作为一种较为特殊的诉讼参与人对待,赋予其类似于鉴定人的诉讼地位,并在法庭调查结束后设置独立的听审程序,由调查员出庭宣读调查评价报告,并接受控辩审各方的询问。此外从效果出发,还安排调查员参与合议庭组织的对未成年被告人的庭审教育。

关于调查主体的职责范围,即接受人民法院委托,通过开展独立的调查,就其获取的未成年被告人家庭背景、个性特点、以往表现等关涉量刑的事实提出书面意见,作为法院量刑时的参考,并协助人民法院对未成年被告人进行教育、感化、挽救工作。具体包括:社会调查、制作书面报告、出庭宣读报告并接受质询、对未成年被告人进行庭审教育、对判处非监禁刑的未成年人进行监督教育挽救等延伸工作。

(三)社会调查的内容、对象和方式

与审理成年人犯罪案件相比,未成年人刑事司法制度更注重于对被告人个体情况的调查。即以未成年被告人为中心,对其身心状况及周围人员、环境等作全方位、多角度的调查评估,力求深入了解未成年被告人真实的内心世界,全面、具体、客观反映其真实面貌。我们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若干规定》的精神,结合以往工作经验,在《实施办法》中将以下六项内容列为基本调查项目:“家庭背景”项目、“个性特点”项目、“案件情况”项目、“自我认识”项目、“帮教条件”项目、“综合评价意见”项目。

基于社会调查的内容有别于查明犯罪事实是否存在的刑事侦查活动,其调查对象不能仅局限于与案件有直接关系的同伙、受害人及证人,而应将范围扩展到与其生活、学习、工作相关的人员,包括家长、老师、同学、同事、领导、邻居等。因此我们对调查对象尽可能广泛地加以罗列,具体包括未成年被告人及其监护人、就读学校(工作单位)、同学(同事)、案件被害人及其家属,社区组织、社区居民、被告人户籍地(经常居住地)派出所等。由于调查内容多,涉及人员广,社会调查通常由调查人员直接到未成年被告人生活、学习、工作的场所以及其他关系地,针对不同的调查对象,采取谈话、观察、电话、书信、委托等多种方式进行,必要时各种方法可以交叉配合使用。调查的内容应当形成书面笔录,并加以整理分析,以使内容完整、准确、详实。

(四)社会调查报告

调查报告是社会调查内容的综合反映形式,是全部调查活动和调查结论的载体。它反映未成年被告人的基本情况,揭示犯罪的原因和条件,发现教育、感化、挽救未成年被告人的“感化点”,为人民法院准确适用刑罚提供依据。因此,对调查报告应有较为严格的要求。首先,调查报告应规范。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调查报告应固定为统一规范的格式,这不仅因为报告在性质上是一种法律文件,应以规范的形式彰显其法律效力,而且规范的报告形式利于调查人准确制作,避免疏漏,同时便于法院正确参考适用。调查报告的规范化包括形式与内容两方面,形式上可采用表格式或分段叙述式,内容上应将调查项目编列为数个较为统一的栏目,并保证其详略得当,遣词准确,分析合理,避免空泛或不恰当的描述。实践中,我们设计了统一格式的《刑事案件未成年被告人审前调查表》,并针对六项基本调查内容设计了21个项目116个选项供调查人员选用,避免了制度施行初期因调查人员经验不足或能力的差异而可能造成的报告内容混乱与疏漏。其次,调查报告应客观、真实。调查报告将在法庭宣读出示,其客观真实性受到未成年被告人、监护人、公诉人、辩护人、法官等多方质询,如果其中存在不实之处,不仅影响到法庭对未成年被告人刑罚裁量的公正性、准确性,而且会打击未成年被告人对司法制度和社会的信任,产生许多意想不到的后果。因此,要求调查人员以公允的态度,通过细致周到的工作,确保报告的客观真实。第三,调查报告的制作应根据案件性质的不同而有所侧重。不同类型的案件,其犯罪诱因必然有所差异,与之相对应的法庭教育的切入点也就不同,所开展的社会调查及报告制作同样应具有针对性。以盗窃案件与案件为例,前者应侧重于未成年人消费、金钱观念的变化、交友情况等进行调查,后者则应侧重于未成年人行心理、家庭、学校性教育方面的调查。

(五)社会调查的工作程序及监督制约机制

1.启动程序。人民法院受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后,应向承担社会调查的机构发出委托调查函,并提供书副本,调查机构应及时指定所属调查人员进行调查。根据目前江苏省社区矫正机构的人员配备情况,我们在《实施办法》中对受调查的未成年被告人范围作了限定:“未成年被告人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在本省各市辖区内,依法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并具有管制、缓刑条件的”。

2.调查程序。调查人员应于收到委托调查函后的一定期限内通过走访未成年被告人的关系人,收集调查资料并制作完成调查报告提交法庭。《实施办法》针对适用简易程序和普通程序的案件,分别规定了五个和七个工作日的调查时限。为了强化社区矫正机构的内部把关机制,《实施办法》规定调查人员完成报告后,应先提交所属县(市、区)级社区矫正机构,由其初步审核并签署意见后再移交人民法院。此外,我们考虑到目前调查人员进入羁押场所对诉讼中的在押未成年被告人进行调查尚无法律依据,所以规定当调查人员不便到看守所调查时,调查报告中与案件有关的情况由法官及时提供。

3.审查程序。人民法院对调查报告进行质询的,调查人员应在法庭调查结束后出庭宣读调查报告,并接受控辩双方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质询,最终由人民法院在依据事实和法律的基础上,参考调查报告决定对未成年被告人的量刑。《实施办法》中关于此节的具体流程、环节,前文中已作介绍,不再赘述。

我们注意到,学者们在充分肯定社会调查制度积极意义的同时,也屡屡表达出对确保调查公正性,防范虚假报告的关注。为了保障未成年被告人的合法权益,防止社会调查不公正,我们在《实施办法》中规定了一系列监督制约措施:(1)检察机关全程监督制度,明确检察机关应当对调查工作实施全程法律监督;(2)两人调查制度,社区矫正工作机构必须指派二名以上专职工作人员进行调查,以确保调查过程的公正;(3)两级把关制度,调查报告需经乡镇(街道)及县(市、区)两级社区矫正机构审核后方能提交人民法院;(4)回避制度,调查人员与未成年被告人之间存在亲属或其他利害关系时,应自行回避;当其在庭审中被申请回避时,由合议庭或独任审判员决定是否采纳其调查报告;(5)法庭审查和复核制度,调查报告一般需经庭审质证后才能作为量刑的参考;各方对调查报告发生较大争议时,法庭有权作出复核的决定;(6)保密制度,调查人员不得泄露在开展调查、参与诉讼中获取的案情及未成年人隐私等信息。

四、完善社会调查制度的思考

社会调查制度作为我国在未成年人刑事司法领域中的一项有益探索,已为近年来的司法实践证明具有十分积极的作用,它拓宽了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的视野,探索出一条未成年人刑事审判的新途径,体现了现代司法的人性化理念。但由于该项制度在我国还处于探索阶段,现行法律体系尚未为其提供充分的法律依据和准备,诸多问题还需通过立法加以明确。

(一)明确调查主体的法律地位

调查主体的法律地位关系到其在刑事诉讼中的身份、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涉及其履行职务时的职权保障,决定其制作的调查报告的属性,影响其调查职能的充分发挥。因此,应尽快从立法层面明确界定调查主体的法律地位,赋予调查人员等同于鉴定人的诉讼参与人身份,以使调查人员能以正当的名份参加庭审,独立自主地提出调查报告并接受各方质证。结合调查人员参与法庭教育的职能,还应为其在法庭上设立专门席位,以显现其特殊的地位,保障其更好地履行职责。

(二)确立调查报告的法律属性

调查报告在未成年人刑事司法审判中的积极价值得到了司法实践的充分验证,并获得学术界普遍认同,我们没有理由再让其因性质归属的争论而备受争议。立法上应在明确调查主体法律地位的基础上,尽快将调查报告纳入证据范畴,以彻底化解认识上的分歧,同时保证所有调查报告都能经历庭审质证过程的检验而确保客观公正。

(三)提前启动社会调查程序

我国刑事诉讼法给予刑事案件的审理期限普通程序为一个半月、简易程序为二十日,因此各地规定社会调查的时限普遍不超过十天,而社会调查必须通过走访众多单位和人员,进行深入细致地调查分析,才能出具高质量的调查报告,如此短的时限难以保证调查质量。因此,有必要将社会调查的启动时间提前到侦查阶段,这样不仅能为调查的质量提供时间上的保障,而且能为侦查机关是否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适用强制措施提供客观、准确的依据。

(四)扩大社会调查的案件范围

目前因客观条件所限,社会调查尚未普及到所有未成年人刑事犯罪案件,往往仅限于犯罪事实较轻,具备管制、缓刑条件的案件。这不仅大大限制了社会调查制度优越性的充分发挥,对于那些不具备管制、缓刑条件案件中的未成年被告人无疑也是不公正的。因此,在条件成熟后应将社会调查的案件范围扩大到所有未成年人刑事犯罪案件,使这一制度的有益价值惠及所有未成年被告人,实现司法的公平。

(五)建立严格的制裁措施

文员调查报告例10

省人民政府应当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举行三十日前,将拟提请会议审议的地方性法规案送交常务委员会。

三、省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地方性法规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决定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

四、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地方性法规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是否列入会议议程的意见,再决定是否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不列入会议议程的,应当向常务委员会会议报告或者向提案人说明。

专门委员会审议的时候,可以邀请提案人列席会议,发表意见。

五、主任会议认为地方性法规案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的,可以建议提案人修改完善后再向常务委员会提出。

六、地方性法规案提出后,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前,主任会议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的,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审议意见。

专门委员会应当对地方性法规案的立法必要性、主要内容的可行性和是否列入会议议程进行审议,提出意见,并向主任会议报告。

主任会议决定列入会议议程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意见印发常务委员会会议。

专门委员会审议地方性法规案时,可以邀请其他专门委员会的成员列席会议,发表意见。

七、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除特殊情况外,常务委员会办公厅应当在会议举行五日前将地方性法规草案及有关材料发给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

八、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一般应当经过两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交付表决。

地方性法规案涉及本省重大事项或者各方面存在较大意见分歧的,经主任会议决定,可以经过三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交付表决。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各方面意见比较一致的,经主任会议决定,可以经过一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交付表决。

九、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一次审议地方性法规案,应当先在全体会议上听取提案人的说明,结合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意见,由分组会议进行审议。

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二次审议地方性法规案,在全体会议上听取法制委员会关于地方性法规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由分组会议进行审议。

实行三次审议的地方性法规案,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二次审议时,在全体会议上听取法制委员会关于地方性法规草案修改情况和主要问题的汇报,由分组会议进一步审议;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三次审议时,在全体会议上听取法制委员会关于地方性法规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由分组会议对地方性法规草案修改稿进行审议。

实行一次审议的地方性法规案,在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上听取提案人的说明和法制委员会关于地方性法规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由分组会议进行审议。提案人为法制委员会的,在全体会议上不再听取法制委员会关于地方性法规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十、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地方性法规案时,根据需要,可以召开联组会议或者全体会议进行审议,对地方性法规草案中的主要问题进行讨论或者辩论。

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地方性法规案,应当安排必要的时间,保证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充分发表意见。

十一、常务委员会分组会议审议地方性法规案时,提案人应当派人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常务委员会分组会议审议地方性法规案时,根据小组要求,有关机关、组织应当派人介绍情况。

十二、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地方性法规案时,经主任会议决定,可以邀请全国和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列席、组织公民旁听。

十三、地方性法规案经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一次审议后,由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将地方性法规草案及时印发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各市、县、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关机关、组织和专家、学者征求意见。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重要的地方性法规案,经主任会议决定,可以将地方性法规草案或者草案修改稿在全省范围内发行的报纸上公布,征求意见。

十四、地方性法规案经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一次审议后,法制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应当就地方性法规案的有关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听取各方面的意见。

听取意见和调查研究可以采取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实地考察等多种形式;重要的地方性法规案,经主任会议决定,举行听证会听取意见。

十五、法制委员会根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有关的专门委员会的审议意见和其他有关方面提出的意见,对地方性法规案进行统一审议。

法制委员会统一审议后,提出审议结果或者修改情况的报告和地方性法规草案修改稿,由主任会议决定交付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法制委员会对重要的不同意见应当予以说明。对有关的专门委员会的重要审议意见没有采纳的,应当向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反馈。

法制委员会审议地方性法规案时,可以邀请有关的专门委员会的成员列席会议,发表意见。

法制委员会与有关的专门委员会之间对地方性法规草案的重要意见不一致的,应当向主任会议报告。

十六、常务委员会会议对草案修改稿提出修改意见的,由法制委员会再进行研究、修改,提出地方性法规草案表决稿,由主任会议提请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表决。

表决前,由法制委员会对地方性法规草案修改情况进行说明。

十七、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在交付表决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应当说明理由,经主任会议同意,并向常务委员会报告,对该地方性法规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十八、地方性法规案表决前,仍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的,由主任会议提出,经联组会议或者全体会议同意,可以暂不付表决,交法制委员会进一步审议。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对交付本次会议表决的地方性法规案表示异议的,可以向主任会议书面提出,由主任会议按照前款的规定处理。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地方性法规案,因各方面对制定该法规的必要性、可行性等重大问题存在较大意见分歧搁置审议满两年,或者因暂不付表决经两年没有再次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审议的,由主任会议向常务委员会报告,该法规案终止审议。

十九、地方性法规草案表决稿,由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二十、常务委员会通过的地方性法规,由常务委员会公告予以公布。

二十一、提出地方性法规案,应当同时提出地方性法规草案文本及其说明,并提供必要的材料。

地方性法规草案的说明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制定法规的必要性、可行性和有关依据;

(二)法规草案的适用范围和主要内容;

(三)其他应当说明的事项。

二十二、向省人大常委会提出的地方性法规案,在列入会议议程前,提案人有权撤回。

二十三、交付省人大常委会全体会议表决未获得通过的地方性法规案,如果提案人认为必须制定该地方性法规,可以按照法定程序重新提出,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

二十四、地方性法规应当明确规定施行日期。

二十五、地方性法规公布后,应当及时在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和《浙江日报》上全文刊登。

在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上刊登的地方性法规文本为标准文本。

二十六、地方性法规的修改或者废止程序,适用上述有关规定。

地方性法规部分条文被修改或者废止的,必须公布新的地方性法规文本。

二十七、地方性法规自公布后的三十日内,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二十八、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公民发现地方性法规的内容与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或者与相关地方性法规不协调,或者不适应新的形势要求的,可以向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修改和废止的意见、建议。

省人大常委会依法开展

监督工作有哪些程序

一、提出监督工作议题

(一)每年9月上中旬,省人大常委会研究室提出关于制定下年度监督工作计划方案,经秘书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后,印发机关有关处室,明确提出监督建议议题有关工作的具体要求。

(二)每年10月中旬,办公厅印发通知,向常委会组成人员、各专委和“一府两院”等征集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执法检查等监督议题,对有关工作进行具体部署。

(三)各专工委和“一府两院”办事机构按照要求,紧紧围绕若干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提出专项审议、执法检查等监督建议议题及具体说明,并于10月底前报送研究室汇总。

(四)提出建议议题的途径和分工

1.省人大常委会在执法检查中发现的突出问题以及有关方面提出的建议意见,由有关专门委员会汇总整理分析,并提出具体的议题建议。

2.省人大代表对“一府两院”工作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集中反映的问题,由代表与选举任免工作委员会汇总整理分析,并提出具体的议题建议。

3.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的比较集中的问题,由研究室主要根据常委会会议简报汇总整理分析,并提出具体的议题建议。

4.专门委员会、工作委员会在调查研究中发现的突出问题,由有关委员会汇总整理分析,并提出具体的议题建议。

5.人民来信来访集中反映的问题,由办公厅办公室汇总整理分析,并提出具体的议题建议。

6.社会普遍关注的其他问题,由研究室汇总整理分析,并提出具体的议题建议。

7.“一府两院”向省人大常委会提出的监督议题建议,由其办事机构汇总整理,并提出具体的议题建议。

(五)常委会工作报告起草小组结合报告起草赴市县人大调研,听取市县人大关于监督议题的建议,重点听取对全省统一部署开展的执法检查或审议专项工作报告议题的建议,并将有关情况汇总交研究室整理。

(六)秘办分管领导召集有关方面对建议议题进行沟通协调后,提出若干项备选议题及具体说明,经秘书长办公会议原则同意后,分别征求常委会组成人员、省人大代表、专工委和市人大常委会的意见,并根据征求意见反馈情况对议题作进一步完善。

二、制定监督工作计划

(一)年度监督工作计划的编制,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综合运用多种监督形式,既突出重点,又考虑可行,注重监督工作的针对性和整体性,努力增强监督实效。

(二)年度监督工作计划,包括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计划预算审查监督、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的检查、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等工作的具体内容、组织实施主体、时间安排等。

(三)11月中下旬,研究室综合各方面的意见,草拟年度监督工作计划及说明。

(四)秘办分管领导召开专工委及机关有关处室负责人会议,就计划所涉及的内容、时间等安排情况进一步听取意见,进行沟通协调。

(五)年度监督工作计划草案经秘书长办公会议讨论后,通过召开全省人大常委会秘书长座谈会等方式,进一步听取各市人大的意见,并以适当方式征求“一府两院”意见,对工作计划草案作进一步修改完善。

(六)12月上中旬,研究室将年度监督工作计划草案提交主任会议讨论通过。

(七)工作报告起草小组应将主任会议通过的年度监督工作计划主要内容写入常委会工作报告稿。

(八)代表大会会议批准常委会工作报告后,即将年度监督工作计划以办公厅文件印发“一府两院”、专工委以及市县人大常委会。

三、监督工作前期准备

省人大常委会每年开展的监督工作,除常规性议题之外,另有以全省统一部署的方式开展专项审议、执法检查和审议五年规划实施情况中期评估报告三方面的监督,议题重大、涉及面广、需要投入的人力和精力比较多,准备工作也要更加充分。具体如下:

(一)常规性监督的准备工作流程

1.根据年度监督工作计划,有关委员会一般在常委会会议听取和审议有关报告的2个月前,提出听取和审议工作报告、开展执法检查等方案,就组织实施工作进行安排。

2.有关专门委员会提出的听取和审议工作报告、开展执法检查等方案经秘书长办公会议讨论后,及时提交主任会议研究通过,并以办公厅文件印发“一府两院”和有关市人大常委会。

3.有关专门委员会或执法检查组听取省级有关部门的汇报,专门听取各有关方面、人大代表的意见,赴基层调研,采取多种形式了解情况,听取意见。

4.根据主任会议通过的工作方案,有关专门委员会会同代表与选举任免工作委员会为常委会组成人员和省人大代表就有关监督工作进行视察或专题调查研究,提出具体意见,并做好服务保障。

5.根据前期调研、检查情况,有关专门委员会或执法检查组起草调研报告或执法检查报告。

6.在常委会会议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的20日前,“一府两院”办事机构将专项工作报告送交有关专门委员会征求意见。

7.有关专门委员会、工作委员会通过召开会议等形式,对专项工作报告、计划执行、决算草案和预算执行、审计工作等报告进行研究,并及时将意见反馈“一府两院”。“一府两院”及其有关部门应认真研究,并在有关报告中作出回应。

8.经秘书长办公会议讨论后,有关专工委向主任会议汇报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计划执行、决算草案和预算执行、审计工作、执法检查等报告有关准备情况,由主任会议决定将报告列入常委会会议建议议程,并决定将有关调研材料由办公厅印发常委会会议,供常委会组成人员审议时参考。

9.在常委会举行会议的10日前,“一府两院”办事机构及省有关部门应将修改后的专项工作报告签发稿和电子稿送办公厅,办公厅一般在常委会举行会议的7日前将专项工作报告印送常委会组成人员。

10.常委会执法调研一般委托有关专工委组织实施,起草执法调研报告,并向主任会议汇报有关执法调研情况。必要时,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将执法调研报告列入常委会会议建议议程。

(二)全省统一部署开展的专项审议的准备工作流程

1.一般在常委会会议听取和审议专项报告4个月前,有关专门委员会在调研基础上提出工作方案,经主任会议讨论通过后,由办公厅印发市县人大常委会和“一府两院”。工作方案内容主要包括:指导思想、审议重点内容、组织安排、审议要求及其它工作安排等。

2.成立以有关专门委员会为主的审议工作小组,承担具体组织实施工作。审议工作小组组长由分工联系的常委会副主任担任,副组长由有关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秘办1名成员担任,成员由有关专工委组成人员担任。审议工作小组设办公室,工作人员以有关专门委员会处室为主,也可从机关其他处室抽调。

3.审议工作小组适时召开工作会议,对审议工作进行具体部署。

4.“一府两院”根据省人大常委会专项审议工作方案,及时向省有关部门及有关方面下发通知,就配合审议工作提出具体要求。

5.一般在常委会会议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2个月前,各市县人大常委会根据省人大常委会的统一部署,结合当地实际,开展调研和审议工作。

6.审议工作小组分成若干调研小组,赴市县调研,了解情况。围绕审议重点,以适当形式直接听取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的意见建议,形成情况反映,由办公厅印送常委会组成人员审议时参阅。

7.在常委会会议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1个月前,各设区的市人大常委会将调研、审议情况报送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

8.审议工作小组及时汇总有关情况,并就有关问题与省有关部门进行沟通联系,起草好调研报告。

9.经秘书长办公会议讨论后,审议工作小组向主任会议汇报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有关准备情况,由主任会议决定将专项工作报告列入常委会会议建议议程,并决定将有关调研报告和材料由办公厅印发常委会会议,供常委会组成人员审议时参考。

(三)全省统一部署开展的执法检查的准备工作流程

1.一般在常委会会议听取和审议报告4个月前,有关专门委员会在调研基础上提出执法检查方案,经主任会议讨论通过后,由办公厅印发市县人大常委会、“一府两院”及省级有关部门。执法检查方案内容主要包括:指导思想和目的、内容和重点、组织安排、检查要求及其它工作安排等。

2.成立以有关专门委员会为主的执法检查组,承担具体组织实施工作。执法检查组组长由分工联系的常委会副主任担任,副组长由有关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秘办1名成员担任,有关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为成员,一般应邀请若干名省人大代表参加。

3.省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召开全省执法检查电视电话会议,由执法检查组组长和“一府两院”分管领导分别讲话,对开展执法检查进行动员部署。会务工作由执法检查组会同办公厅落实。

4.“一府两院”根据省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要求,下发通知,对开展自查自纠、配合执法检查提出要求。

5.执法检查组适时召开工作会议,对执法检查工作进行研究和具体部署。

6.为配合执法检查工作,结合常委会理论中心组理论学习与法制讲座年度计划,一般在开展执法检查前安排一次与执法检查内容有关的法制专题讲座,有关专门委员会也可会同办公厅举办以市县人大同志为主的法制培训班。

7.在常委会会议听取和审议报告2个月前,执法检查组听取“一府两院”及省有关部门执法情况的汇报,赴有关市县调研,进行前期检查摸底,提出执法组赴各地检查方案。

8.执法检查组分成若干检查小组,赴市县开展执法检查。各小组由常委会主任会议成员带队,成员由常委会委员、有关专工委组成人员、秘办成员和省人大代表担任,工作人员由人大机关抽调的干部担任。“一府两院”有关部门负责人陪同检查。

9.受委托的市人大常委会一般在省人大常委会会议听取和审议报告1个月前将检查情况书面报送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并抄送有关专门委员会。

10.一般在常委会会议听取和审议报告1个月前,主任会议听取各执法检查小组的汇报。根据主任会议研究的意见,执法检查组汇总整理有关情况和材料,起草执法检查总报告。

11.经秘书长办公会议讨论后,执法检查组将检查报告提交主任会议研究,由主任会议决定列入常委会会议建议议程。一般由执法检查组组长向常委会会议作执法检查报告。

(四)审议五年规划实施情况中期评估报告的准备工作流程

1.在规划实施的第三年上半年,财政经济委员会提前与省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联系沟通,要求其做好有关评估准备工作。

2.一般在常委会审议报告3个月前,财政经济委员会提出工作方案,经主任会议研究通过后,以办公厅文件印发省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工作方案内容主要包括:指导思想、审议范围和重点、组织安排、审议要求及其它工作安排等。

3.成立审议工作小组,组长由分工联系的常委会副主任担任,成员以财政经济委员会(预算工作委员会)为主,其他相关专门委员会负责人、秘办成员各1名担任,承担具体组织实施工作。

4.五年规划实施情况中期评估报告由一个主报告加若干专项规划评估报告组成。主报告由审议工作小组负责调研、初审,专项规划评估报告由相关专门委员会负责调研、初审。

5.根据工作方案安排,审议工作小组听取省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关于规划实施情况中期评估的汇报,相关专门委员会听取省级有关部门关于专项规划实施情况中期评估的汇报,并分别赴市县开展调研,了解情况,听取意见和建议。

6.省政府办事机构将规划实施情况中期评估主报告送审议工作小组、部分省人大代表等征求意见,省有关部门将专项规划实施情况中期评估报告送相关专门委员会征求意见。

7.审议工作小组召开会议,听取有关专家、省人大代表、市人大常委会对规划实施情况中期评估报告的意见,并进行初审。

8.相关专门委员会将有关研究审查意见交审议工作小组汇总,由审议工作小组进行分析整理,并起草初审报告。

9.经秘书长办公会议讨论后,审议工作小组向主任会议汇报审议五年规划实施情况中期评估报告有关准备情况,由主任会议决定将中期评估主报告、专项规划中期评估报告和审议工作小组初审报告列入常委会会议建议议程。

四、常委会会议进行审议

(一)有关专门委员会在会前准备过程中,应与有关方面沟通了解向常委会会议作报告的“一府两院”领导和省有关部门负责人,并将沟通情况反馈给办公厅。

(二)在常委会举行会议的2日前,办公厅通知落实到会作报告的“一府两院”领导和有关部门负责人;组织落实常委会组成人员出席全体会议,听取有关监督方面的报告。

(三)分组审议时,“一府两院”及其有关部门派人员到会,听取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审议专项工作报告、计划执行、决算草案和预算执行、审计工作、执法和检查等报告时提出的意见和建议;执法检查组、审议工作小组也派人到各组听取意见。

(四)联组会议一般由分工联系的常委会副主任主持,省政府和省高院、省检察院领导列席。一般安排参与前期调研或检查的若干位常委会委员发言,必要时可安排若干名设区的市人大常委会负责人、省人大代表发言。发言的委员由各小组推荐,市人大常委会发言人选由审议工作小组、执法检查组指定,并报主任会议同意。审议工作小组、执法检查组负责草拟主持会议的常委会领导讲话稿和组织委员发言材料。办公厅负责会务、起草主持词等事宜。

(五)举行联组会议时,与报告有直接关系的省有关部门派人员到会听取审议发言,办公厅负责落实,有关专工委、审议工作小组、执法检查组协助。

(六)会议期间,研究室根据每组联络员的记录整理,及时编辑审议有关报告的简报,由办公厅印发常委会组成人员,并送“一府两院”及其有关部门。

(七)有关专工委、审议工作小组、执法检查组根据审议情况、简报,汇总整理常委会组成人员审议时提出的意见建议。

五、审议意见的交办落实

(一)常委会会议结束后,有关专工委、审议工作小组、执法检查组结合前期调研情况,认真提炼并充分发映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发言内容和意见建议,起草审议意见初稿。

(二)有关专工委、审议工作小组、执法检查组对审议意见初稿进行研究后,交办公厅修改完善,提交秘办会议讨论。

(三)一般在常委会会议结束后10日左右,经秘办会议讨论后,有关专工委、审议工作小组、执法检查组向主任会议汇报有关报告审议意见情况,由主任会议讨论通过。

(四)审议意见经主任会议通过后7日内,以办公厅文件送“一府两院”研究处理,并附有关调研报告或执法检查报告。

(五)对上下联动的专项审议、执法检查及其它重点监督工作的审议意见,有关专工委、审议工作小组、执法检查组可以适时召开审议意见交办会,当面交办,提出整改落实要求。

(六)对上下联动的专项审议、执法检查以及其它重点监督工作的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报告,有关专工委认真研究,并向主任会议汇报有关情况,由主任会议决定提交常委会会议审议。必要时,可以将有关审议意见整改落实情况列入下年度监督工作计划,开展跟踪监督,视情组织开展审议意见研究处理落实情况的满意度测评。

(七)其它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报告,由专工委进行研究,并向主任会议汇报有关情况,由主任会议决定将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报告印发常委会组成人员。

六、监督工作的公开公布

(一)年度监督工作计划印发后,办公厅、研究室及时将年度监督工作计划在省级主要媒体、浙江人大门户网站、《浙江人大》公报版等向社会公布。

(二)研究室对年度监督工作新闻报道进行研究,对重点监督工作提出新闻报道方案,经秘办会议研究同意后组织实施。

(三)对上下联动的专项审议、执法检查等重要监督工作,研究室联系落实新闻媒体对有关工作会议、调研、检查等组织实施过程进行宣传报道。

(四)对常委会审议重要报告的情况,研究室负责联系新闻媒体对报告审议情况进行深度报道;办公厅联系安排浙江人大门户网站、浙江在线网站对监督议题重要的常委会全体会议、联组会议进行网络视频即时直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