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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考试考察报告模板(10篇)

时间:2022-09-28 06:37:24

公务员考试考察报告

公务员考试考察报告例1

姓名

考录单位及职位

参加测评

人数

综合 评 价

是否同意按期转正

备 注

合 格

不合格

同 意

不同意

二、试用干部情况

经过考察了解,以上**名同志在试用期间,能够勤奋敬业,扎实进取,充分发挥自身作用,较好地完成了各项工作任务。具体情况如下:

**,试用期职务为*************。该同志严格遵守机关纪律,坚持原则,严以律己。认真对待工作任务,对待交办的每一项工作,全面、准确地了解和掌握各方面的情况,仔细分析工作中可能遇到的问题,及时总结,及时向领导汇报,让领导尽量能全面、准确地了解和掌握最近工作的实际情况,为解决问题作出科学正确的决策。工作中积极主动,勤奋进取,认真负责,任劳任怨,严格要求,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富有创新意识和开拓进取精神,综合分析能力、协调办事能力较强,能够及时顺利完成上级领导交代的各项工作任务。具有较强的协作意识、团队意识、大局意识,尊重领导,团结同事,乐于助人,得到领导和同事的一致好评。

不足:还需进一步积累基层工作经验。

三、考察组意见

综合测评和座谈情况后,考察组认为以上**名同志在担任试用期职务期间,能够认真履行岗位职责,胜任本职工作,可以按期转正。

公务员考试考察报告例2

二、面试资格复审时间、地点:

时间:2016年2月29日前工作日内(上午8:30—12:00,下午2:30—6:00)。

地点:遂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楼1401房间公务员管理办公室(地址:遂宁市船山区遂州中路682号)。

三、面试资格复审有关注意事项

(一)进入面试资格复审的考生应携带《2015年部分市州公安机关公开考试录用人民警察报考信息表》一份(贴上照片)、第二代居民身份证、毕业证、学位证(明确学位要求的职位)、户籍证明(明确了招收范围的职位)和招考单位要求的其它证书、手续的原件及复印件,在规定时间内到指定的地点进行资格复审。其中:

1.新就业的企事业单位的高校毕业生,试用期(见习期)未满参加本次招考的,须出具所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同意其报考的手续;

2.公安机关、监狱劳教系统、国家安全部门、机要部门的人员,须按干部管理权限由单位人事主管部门出具同意报考的手续;

3.未满5年最低服务年限的在职公务员,须按干部管理权限由单位人事主管部门出具同意报考的手续;

4.港澳学习、国外留学归来人员报考的,要出具学历认证材料和我国驻外使领馆的有关证明材料。学历认证可在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留学人员服务中心办理(递交材料地点:成都市草市街2号5楼四川省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四川省人社厅窗口,电话:028-86920616)。报考人员可登录“中国留学网”(cscse.edu.cn)中“学历学位认证专栏”查询认证的有关要求和程序;

5.国家有其他特殊规定的,从其特殊规定。

(二)资格复审合格者,方可参加面试;资格复审不合格或自动放弃出现的缺额,不再递补。

(三)资格复审逾期不到者,后果自负。

四、面试有关注意事项

(一)经资格复审合格的考生发给《面试通知书》,同时按川价费〔2003〕237号文件规定缴纳面试考务费80元。面试的具体时间、地点及纪律要求、注意事项等详见《面试通知书》。

(二)考生应认真阅读《面试通知书》上的具体规定和注意事项,凭本人第二代居民身份证、笔试准考证、《面试通知书》等参加面试。

公务员考试考察报告例3

财政局总会计师、体育局副局长和团区委副书记各1名。

二、公开选拔领导干部的资格条件

公开选拔的人选要符合《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的基本条件,还应具备以下资格条件:

1、财政局总会计师:本科以上学历,年龄35岁以下,具有审计师或会计师技术职称,现任副主任科员、中层正职或中层副职2年以上的公务员。

2、体育局副局长:女性,本科以上学历,年龄40岁以下,从事过体育工作,现任副主任科员、中层正职的公务员。

3、团区委副书记:本科以上学历,年龄28岁以下的公务员。

计算任职时间、年龄等相关情况,均以2009年6月30日为界线。

三、公开选拔领导干部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印发公开选拔党政领导干部工作暂行规定等五个法规文件的通知》(中办发〔2004〕13号)的规定,我区本次公开选拔党政领导干部采取公开报名、考试与考察相结合的方法进行。主要程序如下:

1、公告。在****报、***政府网公开选拔公告,公布选拔的职位、范围、报名条件资格和选拔程序方法等。

2、动员报名。各单位遴选出本单位符合任职条件的人员名单,动员鼓励其主动报名参加公选。

3、资格审查。报名人员填写好《**市**区公开选拔副科(局)级领导干部报名表》一式一份*连同身份证、学历证书复印件和近期免冠彩照两张,在*月**日前报区委组织部进行资格审查。

4、第一次资格面试。第一次资格面试采用演讲的形式,主要考察应试者的领导气质、语言表达能力以及对岗位职责的理解,并按照所选职位与应试者1:10的比例确定进入笔试人员名单。

5、笔试。笔试主要测试应试者运用理论、知识和方法分析解决领导工作中实际问题的能力,并按照所选职位与应试者1:5的比例确定面试人员名单。

6、第二次面试。第二次面试采用演讲答辩形式,主要测试应试者在领导能力素质、个性特征等方面对选拔职位的适应程度。面试评委由区分管领导、区组织人事部门的领导、公选职位单位的领导等7人组成,公选职位单位全体公务员与镇(街道)对口部门的负责人参加旁听,并可以向应试者提问。面试过程邀请媒体参加,面试成绩通知本人。

面试结束后,参加旁听的人员根据应试者的综合表现按照所选职位与考察人选1:2的比例推荐考察人选。推荐结果将作为组织确定差额考察对象人选的重要参考依据。

7、组织考察。各个职位根据应试者的笔试成绩占40%、第二次面试成绩占60%的比例,确定应试者的考试综合成绩,结合参加旁听人员的推荐结果,从高分到低分按选拔职位与考察人选1:2的比例确定差额考察对象,差额考察对象名单向社会公布。

区委组织部组成考察组,依据干部选拔任用条件和选拔职位的职责要求,对差额考察对象的德、能、勤、绩、廉进行全面考察,注重考察工作实绩和群众公认程度。考察工作的主要程序为:考察预告、组织民主测评、进行个别谈话、查阅资料、同考察对象面谈等。考察结束后,考察组在全面分析考察情况、充分酝酿讨论和比较的基础上,形成考察对象个人考察材料和考察综合报告。

8、决定任用。根据考察情况和考试成绩,由区委常委会集体讨论作出任用决定。如拟公选职位经过选拔,没有合适人选,该职位可暂为空缺。

9、任前公示。对区委常委会决定任用的干部人选进行为期7天(包括节假日)的公示。公示后,未发现影响任用问题的,办理任职手续,并向社会公布选拔结果。

10、试用与任命。这次公开选拔中任命的干部实行一年的试用期。试用期间享受相应政治、工资、福利待遇。试用期满后,经考核胜任的,继续任职;不胜任的,提出免职意见,按有关法定程序免去职务后,按试任前职务层次安排工作。

非公务员经选拔并被任命为副科(局)级领导职务的,按照《**省国家公务员调任、转任暂行办法》有关规定调任和管理。

公务员考试考察报告例4

2014年江山市计划考试录用63名公务员。其中从优秀村干部中考试录用乡镇公务员2名,从选聘到村(社区)工作的高校毕业生中考试录用乡镇公务员1名,提前组织录用的部分公安人民警察15名。上述计划中含检察官预备人选2名。

具体的招考单位、职位、人数和报考资格条件,详见附件,或于2014年11月24日以后登陆下列网站查询:

浙江人事编制网公务员考试录用系统(网址:)

衢州人事劳动社会保障网(网址:)

衢州人才网(网址:)

江山市人事劳动社会保障网(网址:)。

二、招考的范围、对象和条件

(一)招考的范围和对象

1、部门和乡(镇)机关招考公务员的范围和对象:

(1)具有衢州市常住户口的人员(以2014年11月28日的户口所在地为准);

(2)衢州市生源的全日制普通高校2014年应届毕业生;全日制普通高校2014年应届本科毕业生,放宽到浙江省生源和在浙普通高校外省生源;

(3)研究生毕业,并具有硕士以上学位的人员,面向全国,不受生源区域和户口限制。(毕业证书、学位证书须在2014年9月30日前取得)。其中检察院检察官预备人选职位的,面向全国,不受生源区域和户口限制。

2、乡镇机关面向优秀村干部考试录用公务员的范围和对象为:江山市行政区域内现任村党组织、村委会(以下简称“两委”)正职满2年以上的人员;现任村“两委”委员及以上职务连续任职满3年以上的人员。报考人员任职时间的认定截止到2014年12月31日。在全日制学校就读期间担任村干部的时间,不能计入任职时间。

3、乡镇(街道)机关面向选聘到村(社区)工作的高校毕业生考试录用公务员的范围和对象为:江山市行政区域内,选聘到村(社区)任职满2年以上、年度考核均为称职以上且仍在村(社区)工作的高校毕业生。报考人员任职时间的认定截止到2014年12月31日。

4、提前组织录用的部分公安人民警察职位的招考范围和对象为:2014年9月30日前已取得招考职位所需学历要求毕业证书的社会人员,其他要求以公告为准。

5、截止到2014年11月28日,具有公务员身份未满5年(含试用期)的人员不能报考,现役军人不能报考,在全日制普通高校就读的非2014年应届毕业生不能报考(在全日制普通高校脱产就读的非2014年应届毕业的专升本人员、研究生也不能以原已取得的学历、学位证书报考)。

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曾被开除公职的人员,原为公务员被辞退未满5年的人员,在公务员招考中被认定实施了考试作弊、弄虚作假行为且不得报考公务员的人员,以及具有法律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的人员,不得报考。

村干部在任村“两委”委员及以上职务期间受过处分或在任上述职务期间对本村发生重大责任事故负有责任的,不能报考乡镇机关面向优秀村干部招考的职位。

属于《浙江省公务员录用考察工作细则(试行)》(浙人发〔2014〕58号)第十二条规定九种不宜录用为公务员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宜报考各级机关公务员;属于《浙江省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考察和政审工作实施细则(试行)》(浙公通字〔2014〕60号)第十条规定十三种不宜录用为人民警察情形之一的,不宜报考公安、林业系统人民警察。

报考人员不得报考与招录机关公务员有公务员法第六十八条所列回避情形的职位。

(二)招考条件

报考人员除应具备公务员法规定的基本条件和报考职位所需资格条件以及符合上述招考的范围和对象规定外,还须符合以下条件:

1、年龄18至35周岁(1973年11月28日至1991年11月28日期间出生)。其中报考共青团江山市委员会文秘职位的,年龄具体要求见附件。

2、报考各级机关的,须具有国家承认的大学专科以上学历;报考各级法院、检察院机关法律职位或法警职位要求法律专业的须具有国民教育序列本科以上学历。具体要求见附件。

3、乡镇机关面向优秀村干部招考的,要求年龄在18至35周岁(1973年11月28日至1991年11月28日期间出生)、具有国家承认的大专及以上学历。其中,现任村“两委”正职的,学历中专、高中及以上、年龄18至40周岁以下(1968年11月28日至1991年11月28日期间出生)。

4、报考公安、林业、法院、检察院系统人民警察职位的,要求男性身高1.68米及以上,女性身高1.58米及以上;年龄18至30周岁(1978年11月28日至1991年11月28日期间出生);两眼裸视力4.8及以上,报考有专业要求的人民警察职位,视力可放宽到两眼裸视力4.5及以上;体能测评四个项目的每项得分均须达到45分及以上(男性:10米×4往返跑≤12"8、立定跳远≥2.08米、引体向上≥7个、1000米≤4’20";女性:10米×4往返跑≤13"8、立定跳远≥1.38米、仰卧起坐≥20个、800米≤4’15")。

5、部分招考职位所要求的“2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是指:2014年11月28日前在各类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经济组织、社会组织和生产一线、农村、县级(含)以下党政机关工作,或曾在军队团(含)以下单位服役、自谋职业、个体经营累计2年以上的经历。

在全日制学校就读期间参加社会实践、实习、兼职等不能作为基层工作经历。

6、报考检察院检察官预备人选职位的,须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并取得A、B类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参加2014年国家司法考试成绩达到合格分数线的人员,也可以报考。留学人员须取得教育部中国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境外学历、学位认证书;委培生须征得委托培养单位同意。

能够在2014年2月28日前通过自学考试、成人教育、电视大学等非全日制普通高校学历考试并取得毕业证书的人员,符合职位资格条件的可以报考。

三、招考方式和程序

贯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坚持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采取公开报名、统一考试、严格考核、择优录用的方式进行。今年我市各级机关考试录用公务员仍采取按职位考试的办法进行。检察官预备人选以衢州市为单位设置职位。

部分公安人民警察职位采取提前组织录用的方法进行。即报名、笔试按本公告规定的时间进行,面试及后续工作由公务员主管部门会同招录机关提前、单独组织。

(一)各级机关面向社会招考,采用网络方式报名:

1.注册及报名

时间:2014年11月28日0时—2014年12月4日24时。

网址:(浙江人事网公务员考试录用系统)

报考人员上网注册个人信息后,选择职位报名,逾期则不再受理注册及报名。

在此期间招录机关不作初审,报考人员可更改报考职位。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公务员局将于2014年12月2日、12月5日在公务员考试录用系统分别公布截至2014年12月1日、12月4日24时全省各职位的报名人数。

2.资格初审

时间:2014年12月5日0时—12月10日24时。

招录机关对报考人员最后选定的职位进行资格初审,对初审未通过的人员将说明理由。在此期间报名系统不对报考人员开放。

3.查询并再次报名

时间:2014年12月11日0时—12月14日17时。

已报名人员登陆公务员考试录用系统查询资格初审结果。通过初审的不能再报考其他职位;未通过的可再次报名并接受资格初审,资格初审在再次报名之日起2天内完成,初审的截止时间为2014年12月15日12时。

4.缴费确认

时间:2014年12月17日9时—12月21日17时。

通过资格初审的人员登陆公务员考试录用系统进行网上缴费确认并查询是否完成。未按时缴费确认的,视为自动放弃考试。

凡持有中国工商银行的所有银行卡,以及加入银联的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招商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中国民生银行、中国光大银行、深圳发展银行、广东发展银行、兴业银行的银行卡均可通过网银支付。

5.下载并打印准考证

时间:2014年1月10日9时—1月16日24时。

已完成缴费确认人员登陆公务员考试录用系统,下载打印准考证。

(二)乡镇机关面向优秀村干部招考,采取组织推荐及现场方式报名:

1.推荐、报名和缴费。时间:2014年12月15日—12月19日。符合条件的村干部持乡镇(街道)党委(党工委)出具的《从优秀村干部中考试录用乡镇公务员报名推荐表》和本人身份证、学历证书、近期免冠1寸正照2张,到江山市区中山路118号市政府6楼会议室现场报名并接受资格审查,合格者缴纳考试费。

2.领取准考证。时间:2014年1月13日—1月14日。已缴费人员到中共江山市委组织部604室领取准考证。

四、笔试

笔试由省统一命题,每个科目满分均为100分。

报考公安、林业系统人民警察的需加试《心理测评》,测评结果不折合分数,不计入考试总成绩,仅判定达标与否,未达标者不能参加面试。

1.全省各级机关招考公务员[不含提前组织录用的职位、乡镇机关面向优秀村干部和乡镇(街道)机关面向选聘到村(社区)任职高校毕业生职位]的笔试时间和科目为:

2014年1月16日上午:9:00—11:30《申论》

下午:13:30—15:30《行政职业能力测验》(A卷)

16:10—17:00《心理测评》(限报考公安、林业系统人民警察的人员)

2.提前组织录用职位的笔试时间和科目为:

2014年1月16日上午:9:00—11:00《综合基础知识》

下午:13:30—15:30《行政职业能力测验>

16:10—17:00《心理测评》(限报考公安系统人民警察的人员)

3.乡镇机关面向优秀村干部及乡镇(街道)机关面向选聘到村(社区)任职高校毕业生招考职位的笔试时间和科目为:

2014年1月16日上午:9:00—11:30《农业农村工作知识》

下午:13:30—15:30《行政职业能力测验》(B卷)

报考人员必须同时携带准考证和有效期内的身份证,按照准考证上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参加考试。

本次考试范围以《浙江省2014年招考公务员考试大纲》为准。《考试大纲》可在浙江人事网公务员考试录用系统查询下载。

五、加分并划定笔试总成绩合格分数线

笔试结束后,对下列人员在笔试成绩(两科原始成绩相加,下同)的基础上实行优惠加分政策:

1、现任村“两委”正职的优秀村干部报考乡镇机关公务员笔试成绩加5分;

2、选聘到村(社区)工作满2年以上、年度考核均为称职以上且仍在村(社区)工作的高校毕业生,报考欠发达地区的市、县两级机关的(含省直属或派出机构),笔试成绩加5分,报考省级和其他市、县级机关的,笔试成绩加3分;

3、选聘到村(社区)工作满3年以上、年度考核均为称职以上且仍在村(社区)工作的高校毕业生,报考欠发达地区的市、县两级机关的(含省直属或派出机构),笔试成绩加10分,报考省级和其他市、县级机关的,笔试成绩加5分。

实行优惠加分政策的欠发达市、县(市、区)为:衢州市、丽水市、舟山市、淳安县、永嘉县、文成县、泰顺县、苍南县、武义县、磐安县、柯城区、衢江区、江山市、常山县、开化县、龙游县、莲都区、缙云县、遂昌县、龙泉市、庆元县、青田县、松阳县、景宁县、云和县、三门县、天台县、仙居县、岱山县、嵊泗县、洞头县、定海区、普陀区。

在加分的基础上,由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公务员局统一划定笔试总成绩合格分数线。

六、确定体能测评和面试对象

招录机关在笔试合格人员中根据各招考职位报考人员笔试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按1:不足1:3比例的按实际上线入围人数参加面试。公安、林业、法院、检察院系统人民警察职位按1:5确定参加体能测评对象。参加体能测评人员放弃或不按规定时间、地点参加的,均不再递补。招录机关在体能测评合格人员中,从高分到低按1:3确定面试对象,不足1:3比例的按实际入围体能测分评合格人员确定面试对象。参加体能测评和面试对象在公务员考试录用系统予以公布。体能测评时间和地点另行通知。

体能测评工作由公务员主管部门组织,招录机关实施。

七、现场资格复审

面试前,公务员主管部门统一组织招录机关在规定的时间、地点对面试对象进行现场资格条件复审。2014年全日制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应提供学校核发的就业推荐表、教育部学生司制发的《全国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省外高校可持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制发的《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户口簿、身份证等相关证件(证明)原件及复印件;社会人员应提供报考职位所需要的本人身份证、户口簿、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工作年限证明、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执(职)业资格证书等相关证件(证明)原件及复印件;留学人员还应提供教育部中国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境外学历、学位认证书。参加2014年国家司法考试的人员,须提供设区的市级司法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2014年度国家司法考试成绩通知单。

证件(证明)不全或所提供的证件(证明)与报考资格条件不相符的,不得参加面试。本人未按规定时间、地点参加资格复审的,视作放弃面试。

若面试对象资格复审不合格或确认不参加面试的,招录机关在该职位笔试合格人员中从高分到低分予以递补,其中报考公安、林业、法院、检察院系统人民警察职位的在该职位体能测评合格人员中予以递补,不足入围面试的,不再递补,并在公务员考试录用系统予以公布。

资格复审、递补人员的资格复审时间和地点另行通知。

八、面试

面试成绩满分为100分,合格分数为60分。面试不合格者,不能列入体检、考察。

九、体检

面试结束后,将笔试总成绩、面试成绩合成计算总成绩。若总成绩相等,以笔试总成绩高的排位在前。总成绩的计算公式为:总成绩=笔试总成绩÷4+面试成绩÷2。按招考职位计划数,从高分到低分按1:2比例确定体检对象,招考职位入围参加体检人数不足1:2比例的按实际入围人数参加体检,其中报考公安、林业、法院、检察院人民警察职位的面试合格人员全部参加体检。进入体检人员名单由招录机关在公务员考试录用系统公布。

体检程序和标准按《浙江省人事厅、浙江省卫生厅转发人事部卫生部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的通知》(浙人公〔2014〕68号)及人事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的通知》(国人厅发〔2014〕25号)执行。其中,报考公安、林业、法院、检察院系统人民警察的体检标准按人事部、公安部公布的《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检项目和标准》(人发〔2014〕74号)执行。报考人员不按规定时间、地点参加体检,视作放弃体检。报考人员放弃体检的,视作放弃录用资格。

十、考察

体检合格人员按招考职位计划数从高分到低分按1:1比例确定考察对象(若总成绩相等,以笔试成绩高的排位在前)。考察根据《浙江省公务员录用考察工作细则(试行)》(浙人发〔2014〕58号)执行;对报考各级公安、林业系统人民警察人员的考察按《浙江省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考察和政审工作实施细则(试行)》(浙公通字〔2014〕60号)执行。

对报考乡镇机关公务员的优秀村干部考察按《浙江省公务员录用考察工作细则(试行)》(浙人发〔2014〕58号)执行,必要时可试行民主测评、考察预告、经济责任审计等办法。

考察结果仅作为本次是否录用的依据。

报考人员考察结论为不宜录用为公务员的、在考察阶段本人放弃录用资格的或已被其他机关录用为公务员并已报到的,可在体检合格人员中从高分到低分予以递补并在公务员考试录用系统予以公布。

十一、公示、录用

体检、考察后,招录机关将拟录用人员名单在公务员考试录用系统公示7天。对报考乡镇公务员的优秀村干部和选聘到村(社区)任职??在乡镇(街道)、村(社区)公示7天。公示期满后,没有反映问题或反映有问题经查实不影响录用的,按录用审批权限办理录用手续并发放《公务员录用通知书》。对反映有影响录用问题并查有实据的,不予录用;对反映的问题一时难以查实的,将暂缓录用,待查清后再决定是否录用。

被录用人员收到录用通知书,无正当理由逾期不报到者,取消录用资格。2014年全日制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凭毕业证书办理录用手续,不能在2014年9月30日前取得报考职位规定的学历、学位证书的,取消录用资格。有上述取消录用资格情况,不再递补。

十二、注意事项

1.有关报考政策、技术方面的问题可在公务员考试录用系统查询。

2.检察官预备人选的考试录用工作按中共浙江省委组织部、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人民检察院《关于组织开展公开考录法官、检察官预备人选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浙组〔2014〕56号)执行。

3.提前组织录用的部分公安人民警察职位限2014年9月30日前已取得招考职位所需学历要求毕业证书的社会人员报考,不能按上述时间要求取得毕业证书的人员不能报考。

4.截止到2014年11月28日户口尚在迁移中的人员,不得报考(硕士及以上研究生不限)。请报考人员注册报名时确认本人落户情况并如实填写。

5.资格复审前,中小学教师应书面报告所在学校;取得公务员录用通知书后,在2014年暑假期间办理录用手续。若未按要求书面报告所在学校的,由本人与学校协商解除聘用关系后再按规定时间办理录用手续。

6.报考人员必须在2014年11月28日—12月4日期间内注册及报名,仅注册不报名无效。工作人员进行资格初审时以报考人员最后选定的报考职位为准。

7.报考人员不能用新、旧两个身份证号同时报名;报名与考试使用的身份证必须一致。参加笔试时,必须同时携带准考证和有效期内的身份证。身份证遗失的,请及时补办或办理临时身份证,否则不得进入考场。

8.报考人员在初审、复审中提交的报考信息和材料应当真实、准确、有效。凡提供虚假申请材料获取报考资格的,一经查实,即取消报考资格。对伪造、变造有关证件、材料、信息,骗取考试资格或恶意注册报名的,给予取消报考资格且5年内不得报考公务员的处理。

9.贫困家庭的报考人员应于2014年12月20日17时前将本人身份证及所在县级民政(扶贫)部门出具的低保证或特困证明复印件传真至省人事考试办公室(传真号码:0571-88396652、87059941),经审核后免除其考试费。

10.缴费确认人数不足招考计划数3倍的职位,将酌情核减或取消招考计划,其中检察官预备人员缴费确认人数不足招考计划数2倍的职位,将酌情核减或取消招考计划。招考计划取消的,报考该计划人员可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改报名。核减或取消招考计划将在公务员考试录用系统予以公布。

11.考试违纪违规行为的认定和处理,按照中组部、人社部下发的《公务员录用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试行)》(人社部发〔2014〕126号)执行。

公务员考试考察报告例5

一、考选职位及名额

本次公开考选职位是市委政法委下属全额拨款事业编制管理岗3名。若考生现为科级职务的,聘用后只保留原级别工资及福利待遇,职务按科员执行。

二、报考对象及条件

(一)报考对象:全市党政机关、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及事业单位在编在岗的科级(含)以下公务员或事业编制工作人员。

(二)报考条件:

1.政治条件:思想政治素质好,组织纪律观念强;服从组织分配,爱岗敬业,有事业心和责任感;遵纪守法,品行端正,社会关系清楚。

2.工作能力及表现:工作现实表现良好,近三年年度考核为称职(合格)及以上等次。

3.学历、专业、年龄等条件:详见《中共赣州市委政法委员会下属事业单位面向全市公开考选工作人员职位表》(附件1)。

4.身体条件。身体健康,符合《公务员录用体检标准(试行)》(国人部发[2005]1号)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卫生和计生委、国家公务员局《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有关内容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140号)等文件规定。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人员,不得报考:

(1)受过刑事处罚的;

(2)尚未解除党纪政纪处分的;

(3)正在接受违法违纪审查、审计尚未终结的;

(4)在各级公务员、事业单位招考中因严重违纪被取消考试资格,仍在禁考期内的人员;

(5)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到定向单位工作未满服务年限或对转任有其他限制性规定的;

(6)尚在新录用试用期或任职试用期的;

(7)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不得聘用为事业单位人员的。

此外,根据有关政策规定,报考与考生有回避关系岗位的考生,应当实行回避。

三、考选原则、程序及方式

本次公开考选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采取考试、考察的方法择优聘用。公开考选总成绩100分,其中笔试卷面满分100分,折算占总成绩的比例30%;理论技能加试卷面满分100分,折算占总成绩的比例30%;面试卷面满分100分,折算占总成绩的比例40%;均保留两位小数。

公开考选采取招考信息、报名、资格审查、笔试、理论技能加试、面试、体检、考察、公示、办理聘用手续等环节和程序进行。

(一)招考信息。

2018年3月8日— 3月16日在中共赣州市委政法委员会党务公开网(gzdw.gov.cn/n289/n429/index.html)、赣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gzhrss.gov.cn)、赣州人事考试网(0797.jxpta.com)招考公告7个工作日。

(二)报名。

1.报名方式:采取现场报名方式,不接受传真、电话等其他方式报名。

2.报名时间:3月19日—3月23日(上午8:30-12:00,下午2:30-5:30)。

3.报名地点:赣州市市政中心双子楼3楼赣州市综治中心(章贡区长征大道8号,咨询电话:8391141)。

4.报名要求:凡符合报名条件的人员,须带齐以下证件、资料:①《中共赣州市委政法委员会下属事业单位公开考选工作人员报名表》一式两份(报名表请登录本招考公告的网站下载);②本人所在单位或主管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开具的同意报考证明;③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④毕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⑤近三年的年度考核登记表(复印件加盖考核单位公章);⑥近期1寸同底免冠彩色照片6张;⑦在编在岗的证明材料。

(三)资格审查。

1.由市委政法委组织统一对报考人员进行资格审查,主要审核报考人员的学历、专业、年龄、身份、工作经历等是否符合规定的考选资格条件。审查合格者方可参加笔试,资格审查不合格者将通知其本人,请报考人员保持电话畅通。

2.资格审查通过的考生于3月27日— 3月29日(上午8:30-12:00,下午2:30-5:30)到报名地点领取《笔试准考证》;未在规定时间内领取《笔试准考证》的,视为自动放弃。经审查符合条件的报考人数与考选计划数达不到5∶1的,则相应调减或取消考选计划。

3.资格审查贯穿于公开考选工作的全过程,凡发现考生与公告及职位要求的资格条件不符的,取消其考选、聘用资格。

(四)笔试。笔试实行闭卷考试,总分为100分。考试范围为公文写作、法律法规、时事政策、计算机应用等公共基础知识。评卷结束后,按笔试成绩,根据岗位考选计划数从高分到低分按1:5的比例确定理论技能加试人员(与入闱最后一名成绩并列者一并列入),并在笔试结束后5日内将入闱人员名单进行公告。笔试时间、地点,以《笔试准考证》为准。参加考试时,必须同时携带准考证和身份证,缺少任一证件的考生不得参加考试。

(五)理论技能加试。理论技能加试实行封闭考试,总分100分,其中写作能力测试60分,计算机技能操作40分。加试结束后,按笔试成绩与理论技能加试成绩(按分数权重折算后)的总成绩,根据岗位考选计划数从高分到低分按1:3的比例确定面试人员(与入闱最后一名成绩并列者一并列入),并在理论技能加试结束后5日内将入闱人员名单进行公告。理论技能加试时间、地点,以《理论技能加试准考证》为准。

(六)面试。面试采取结构化面试方式进行,总分为100分。面试内容主要测试应试者的综合分析、逻辑思维、创新意识、人际交往、语言表达、应变能力、举止仪表等。面试实行当场评分、当场向考生公布面试最后得分,并由考生签字认可。面试时间、地点,以《面试准考证》为准。

入闱面试考生按照《入闱面试人员公告》要求领取《面试准考证》。未在规定时间内领取《面试准考证》的,视为自动放弃。因考生自动放弃造成的面试缺额,按笔试成绩与加试成绩(按分数权重折算后)的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等额递补入闱面试人员一次。若经递补一次后,入闱面试人数与招考人数之比仍未达到3∶1的,当面试人数与招考人数能形成竞争关系(即面试人数大于招考人数)时,则按考生考试总成绩高低依次确定体检和考察对象;当面试人数与招考人数不能形成竞争关系(即面试人数小于或等于招考人数)时,则考生面试成绩在70分及以上者方可入闱体检和考察。

面试结束后,依据笔试、理论技能加试、面试分数权重折算考生考试总成绩,根据考选岗位计划数按1:1的比例从高分到低分确定体检和考察对象,如考生总成绩出现同分的,则根据面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确定体检和考察对象,并进行公告。

(七)体检。体检参照有关文件规定执行。体检工作由市委政法委组织实施,到市人社局指定的符合条件的医院进行体验。体检时间另行通知。

(八)考察。主要对考察对象的德、能、勤、绩、廉及报考资格进行全面考察,并审核其人事档案。考察不合格者取消考选资格。

(九)公示。对体检、考察合格的人员确定为拟聘用对象,并在拟聘用对象所在单位及招考公告的网站公示7个工作日。对公示对象提出异议经查实取消考选资格。公示合格者在规定时间内不来报到的,视为放弃考选资格。

以上体检、考察、公示环节,因个人放弃或体检、考察不合格及对公示对象提出异议经查实取消考选资格的,按考生考试总成绩由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如递补考生考试总成绩出现同分的,则按面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确定。

(十)办理聘用手续。公示期满,对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影响聘用的,按照规定办理聘用手续。

四、其他事项

本次公开考选工作在市编办、市人社局指导下进行,市纪委驻市委政法委纪检组进行监督。咨询电话,市委政法委政治部 0797-8391146。

原标题:中共赣州市委政法委员会下属事业单位公开考选工作人员公告

公务员考试考察报告例6

浙江人事网公务员考试录用系统(网址:)

衢州市人事劳动社会保障网(网址:)

开化县人事劳动社会保障网(网址:)。

一、招考的范围、对象和条件

(一)招考的范围和对象

1、县、乡(镇)机关招考公务员的范围和对象:

(1)具有衢州市范围常住户口的人员(以2014年11月28日的户口所在地为准);

(2)衢州市范围生源的全日制普通高校2014年应届毕业生;全日制普通高校2014年应届本科毕业生,放宽到浙江省生源和在浙普通高校外省生源。

(3)研究生毕业,并具有硕士以上学位的人员,面向全国,不受生源区域和户口限制(毕业证书、学位证书须在2014年9月30日前取得)。

2、乡镇机关面向优秀村干部考试录用公务员的范围和对象为:开化县行政区域内现任村党组织、村委会(以下简称“两委”)正职满2年以上的人员;现任村“两委”委员及以上职务连续任职满3年以上的人员。报考人员任职时间的认定截止到2014年12月31日。在全日制学校就读期间担任村干部的时间,不能计入任职时间。

3、乡镇机关面向选聘到村(社区)工作的高校毕业生考试录用公务员的范围和对象为:开化县行政区域内,选聘到村(社区)任职满2年以上、年度考核均为称职以上且仍在村(社区)工作的高校毕业生。报考人员任职时间的认定截止到2014年12月31日。

4、提前组织录用的部分公安人民警察、司法助理员职位的招考范围和对象为:2014年9月30日前已取得招考职位所需学历要求毕业证书的社会人员,其他要求以公告为准。

5、截止到2014年11月28日,具有公务员身份未满5年(含试用期)的人员不能报考,现役军人不能报考,在全日制普通高校就读的非2014年应届毕业生不能报考(在全日制普通高校脱产就读的非2014年应届毕业的专升本人员、研究生也不能以原已取得的学历、学位证书报考)。

6、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曾被开除公职的人员,原为公务员被辞退未满5年的人员,在公务员招考中被认定实施了考试作弊、弄虚作假行为且不得报考公务员的人员,以及具有法律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的人员,不得报考。

属于《浙江省公务员录用考察工作细则(试行)》(浙人发〔2014〕58号)第十二条规定九种不宜录用为公务员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宜报考县、乡(镇)机关公务员;属于《浙江省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考察和政审工作实施细则(试行)》(浙公通字〔2014〕60号)第十条规定十三种不宜录用为人民警察情形之一的,不宜报考公安、林业系统人民警察。

村干部在任村“两委”委员及以上职务期间受过处分或在任上述职务期间对本村发生重大责任事故负有责任的,不能报考乡镇机关面向优秀村干部招考的职位。

报考人员不得报考与招录机关公务员有公务员法第六十八条所列回避情形的职位。

(二)招考条件

报考人员除应具备公务员法规定的基本条件和报考职位所需资格条件以及符合上述招考的范围和对象规定外,还须符合以下条件:

1、年龄18至35周岁(1973年11月28日至1991年11月28日期间出生)。

2、须具有国家承认的大学专科以上学历;报考法院、检察院机关法律职位或法警职位要求法律专业的须具有国民教育序列本科以上学历;具体要求见附件。

3、乡镇机关面向优秀村干部招考的,要求年龄在18至35周岁(1973年11月28日至1991年11月28日期间出生)、具有国家承认的大专及以上学历。其中,现任村“两委”正职的,学历中专、高中及以上、年龄18至40周岁以下(1968年11月28日至1991年11月28日期间出生)。

4、报考县公安、林业、法院、检察院系统人民警察职位的,要求男性身高1.68米及以上,女性身高1.58米及以上;年龄18至30周岁(1978年11月28日至1991年11月28日期间出生);两眼裸视力4.8及以上,报考有专业要求的人民警察职位,视力可放宽到两眼裸视力4.5及以上;体能测评四个项目的每项得分均须达到45分及以上(男性:10米×4往返跑≤12"8、立定跳远≥2.08米、引体向上≥7个、1000米≤4’20";女性:10米×4往返跑≤13"8、立定跳远≥1.38米、仰卧起坐≥20个、800米≤4’15")。

5、部分招考职位所要求的“2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是指:2014年11月28日前在各类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经济组织、社会组织和生产一线、农村、县级(含)以下党政机关工作,或曾在军队团(含)以下单位服役、自谋职业、个体经营累计2年以上的经历。

在全日制学校就读期间参加社会实践、实习、兼职等不能作为基层工作经历。

6、留学人员须取得教育部中国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境外学历、学位认证书;委培生须征得委托培养单位同意。

7、能够在2014年2月28日前通过自学考试、成人教育、电视大学等非全日制普通高校学历考试并取得毕业证书的人员,符合职位资格条件的可以报考。

二、招考方式和程序

贯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坚持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采取公开报名、统一考试、严格考核、择优录用的方式进行。我县县、乡(镇)机关考试录用公务员采取按职位考试的办法进行。

部分公安人民警察、乡镇司法助理员职位采取提前组织录用的方法进行。即报名、笔试按本公告规定的时间进行,面试及后续工作提前、单独组织。

(一)县、乡(镇)机关面向社会招考,采用网络方式报名:

1、注册及报名

时间:2014年11月28日0时—2014年12月4日24时。

网址:(浙江人事网公务员考试录用系统)

报考人员上网注册个人信息后,选择职位报名,逾期则不再受理注册及报名。

在此期间不作初审,报考人员可更改报考职位。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公务员局将于2014年12月2日、12月5日在公务员考试录用系统分别公布截至2014年12月1日、12月4日24时各职位的报名人数。

2、资格初审

时间:2014年12月5日0时—12月10日24时。

对报考人员最后选定的职位进行资格初审,对初审未通过的人员将说明理由。在此期间报名系统不对报考人员开放。

3、查询并再次报名

时间:2014年12月11日0时—12月14日17时。

已报名人员登陆公务员考试录用系统查询资格初审结果。通过初审的不能再报考其他职位;未通过的可再次报名并接受资格初审,资格初审在再次报名之日起2天内完成,初审的截止时间为2014年12月15日12时。

4、缴费确认

时间:2014年12月17日9时—12月21日17时。

通过资格初审的人员登陆公务员考试录用系统进行网上缴费确认并查询是否完成。未按时缴费确认的,视为自动放弃考试。

凡持有中国工商银行的所有银行卡,以及加入银联的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招商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中国民生银行、中国光大银行、深圳发展银行、广东发展银行、兴业银行的银行卡均可通过网银支付。

5、下载并打印准考证

时间:2014年1月10日9时—1月16日24时。

已完成缴费确认人员登陆公务员考试录用系统,下载打印准考证。

(二)乡镇机关面向优秀村干部招考,采取组织推荐及现场方式报名:

1、推荐、报名和缴费。时间:2014年12月15日—12月19日。符合条件的村干部持乡(镇)党委出具的《从优秀村干部中考试录用乡镇公务员报名推荐表》和本人身份证、学历证书、近期免冠1寸正照2张,到县委组织部干部科进行现场报名并接受资格审查,合格者填写《从优秀村干部中考试录用乡镇公务员报名表》,并缴纳考试费。

2、领取准考证。时间:2014年1月13日—1月14日。已缴费人员到县委组织部干部科领取准考证。

三、笔试

笔试由省统一命题,每个科目满分均为100分。

报考公安、林业系统人民警察(含公安法医、狱医职位,下同)的需加试《心理测评》,测评结果不折合分数,不计入考试总成绩,仅判定达标与否,未达标者不能参加面试。

1、县、乡(镇)机关招考公务员[不含提前组织录用的职位、乡镇机关面向优秀村干部和乡镇机关面向选聘到村(社区)任职高校毕业生职位]的笔试时间和科目为:

2014年1月16日

上午:9:00—11:30《申论》

下午:13:30—15:30《行政职业能力测验》(A卷)

16:10—17:00《心理测评》(限报考公安法医、狱医及林业系统人民警察的人员)

2、提前组织录用职位的笔试时间和科目为:

2014年1月16日

上午:9:00—11:00《综合基础知识》

下午:13:30—15:30《行政职业能力测验》(A卷)

16:10—17:00《心理测评》(限报考公安系统人民警察的人员)

3、乡镇机关面向优秀村干部及乡镇机关面向选聘到村(社区)任职高校毕业生招考的笔试时间和科目为:

2014年1月16日

上午:9:00—11:30《农业农村工作知识》

下午:13:30—15:30《行政职业能力测验》(B卷)

报考人员必须同时携带准考证和有效期内的身份证,按照准考证上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参加考试。

本次考试范围以《浙江省2014年招考公务员考试大纲》为准。《考试大纲》可在浙江人事网公务员考试录用系统查询下载。

四、加分并划定笔试总成绩合格分数线

笔试结束后,对下列人员在笔试成绩(两科原始成绩相加,下同)的基础上实行优惠加分政策:

1、现任村“两委”正职的优秀村干部报考乡镇机关公务员笔试成绩加5分;

2、选聘到村(社区)工作满2年以上、年度考核均为称职以上且仍在村(社区)工作的高校毕业生,报考我县县级机关的(含省直属或派出机构),笔试成绩加5分;

3、选聘到村(社区)工作满3年以上、年度考核均为称职以上且仍在村(社区)工作的高校毕业生,报考我县县级机关的(含省直属或派出机构),笔试成绩加10分。

在加分的基础上,由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公务员局统一划定笔试总成绩合格分数线。

五、确定体能测评和面试对象

县组织、人事部门会同招录机关在笔试合格人员中根据各招考职位报考人员笔试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按1:3比例确定面试对象,上线入围不足1:3比例的按实际上线入围人数参加面试。公安、林业、法院、检察院系统人民警察职位按1:5确定参加体能测评对象。参加体能测评人员放弃或不按规定时间、地点参加的,均不再递补。县组织、人事部门会同招录机关在体能测评合格人员中,从高分到低分按1:3确定面试对象,不足1:3比例的按实际入围体能测评合格人员确定面试对象。参加体能测评和面试对象在浙江省公务员考试录用系统予以公布。体能测评时间和地点另行通知。

体能测评工作由县组织、人事部门会同招录机关实施。

六、现场资格复审

面试前,县组织、人事部门组织招录机关在规定的时间、地点对面试对象进行现场资格条件复审。2014年全日制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应提供学校核发的就业推荐表、教育部学生司制发的《全国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省外高校可持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制发的《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户口簿、身份证等相关证件(证明)原件及复印件;社会人员应提供报考职位所需要的本人身份证、户口簿、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工作年限证明、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执(职)业资格证书等相关证件(证明)原件及复印件;留学人员还应提供教育部中国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境外学历、学位认证书。参加2014年国家司法考试的人员,须提供设区的市级司法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2014年度国家司法考试成绩通知单。

证件(证明)不全或所提供的证件(证明)与报考资格条件不相符的,不得参加面试。本人未按规定时间、地点参加资格复审的,视作放弃面试。

若面试对象资格复审不合格或确认不参加面试的,县组织、人事部门会同招录机关在该职位笔试合格人员中从高分到低分予以递补,其中报考公安、林业、法院、检察院系统人民警察职位的在该职位体能测评合格人员中予以递补,不足入围面试的,不再递补,并在浙江省公务员考试录用系统予以公布。

资格复审、递补人员的资格复审时间和地点另行通知。

七、面试

根据规定,面试由衢州市组织、人事部门统一组织实施,面试成绩满分为100分,合格分数为60分。面试不合格者,不能列入体检、考察。

八、体检

面试结束后,将笔试总成绩、面试成绩合成计算总成绩。若总成绩相等,以笔试成绩高的排位在前。总成绩的计算公式为:总成绩=笔试总成绩÷4+面试成绩÷2。按招考职位计划数,从高分到低分按1:2比例确定体检对象,招考职位入围参加体检人数不足1:2比例的按实际入围人数参加体检,其中报考公安、林业、法院、检察院人民警察职位的面试合格人员全部参加体检。进入体检人员名单在公务员考试录用系统公布。

体检程序和标准按《浙江省人事厅、浙江省卫生厅转发人事部卫生部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的通知》(浙人公〔2014〕68号)及人事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的通知》(国人厅发〔2014〕25号)执行。其中,报考公安、林业、法院、检察院系统人民警察的体检标准按人事部、公安部公布的《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检项目和标准》(人发〔2014〕74号)执行。报考人员不按规定时间、地点参加体检,视作放弃体检。报考人员放弃体检的,视作放弃录用资格。

九、考察

体检合格人员按招考职位计划数从高分到低分按1:1比例确定考察对象(若总成绩相等,以笔试成绩高的排位在前)。考察根据《浙江省公务员录用考察工作细则(试行)》(浙人发〔2014〕58号)执行;对报考公安、林业系统人民警察人员的考察按《浙江省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考察和政审工作实施细则(试行)》(浙公通字〔2014〕60号)执行。

对报考乡镇公务员的优秀村干部考察按《浙江省公务员录用考察工作细则(试行)》(浙人发〔2014〕58号)执行,必要时可试行民主测评、考察预告、经济责任审计等办法。

考察结果仅作为本次是否录用的依据。

报考人员考察结论为不宜录用为公务员的、在考察阶段本人放弃录用资格的或已被其他行政机关录用为公务员并已报到的,可在体检合格人员中从高分到低分予以递补并在浙江省公务员考试录用系统予以公布。

十、公示、录用

体检、考察后,县组织、人事部门会同招录机关将拟录用人员名单在公务员考试录用系统公示7天。对报考乡镇公务员的优秀村干部和选聘到村(社区)任职高校毕业生,由组织、人事部门将拟录用人员在县内及所在乡镇、村公示7天。公示期满后,没有反映问题或反映有问题经查实不影响录用的,按录用审批权限办理录用手续并发放《公务员录用通知书》。对反映有影响录用问题并查有实据的,不予录用;对反映的问题一时难以查实的,将暂缓录用,待查清后再决定是否录用。

被录用人员收到录用通知书,无正当理由逾期不报到者,取消录用资格。2014年全日制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凭毕业证书办理录用手续,不能在2014年9月30日前取得报考职位规定的学历、学位证书的,取消录用资格。有上述取消录用资格情况,不再递补。

十一、注意事项

1、有关报考政策、技术方面的问题可在浙江省公务员考试录用系统查询。

2、提前组织录用的部分公安人民警察、司法助理员职位限2014年9月30日前已取得招考职位所需学历要求毕业证书的社会人员报考,不能按上述时间要求取得毕业证书的人员不能报考。

3、截止到2014年11月28日户口尚在迁移中的人员,不得报考(硕士及以上研究生不限)。请报考人员注册报名时确认本人落户情况并如实填写。

4、资格复审前,中小学教师应书面报告所在学校,取得公务员录用通知书后,在2014年暑假期间办理录用手续。若未按要求书面报告所在学校的,由本人与学校协商解除聘用关系后再按规定时间办理录用手续。

5、报考人员必须在2014年11月28日—12月4日期间内注册及报名,仅注册不报名无效。工作人员进行资格初审时以报考人员最后选定的报考职位为准。

6、报考人员不能用新、旧两个身份证号同时报名;报名与考试使用的身份证必须一致。参加笔试时,必须同时携带准考证和有效期内的身份证。身份证遗失的,请及时补办或办理临时身份证,否则不得进入考场。

7、报考人员在初审、复审中提交的报考信息和材料应当真实、准确、有效。凡提供虚假申请材料获取报考资格的,一经查实,即取消报考资格。对伪造、变造有关证件、材料、信息,骗取考试资格或恶意注册报名的,给予取消报考资格且5年内不得报考公务员的处理。

8、贫困家庭的报考人员应于2014年12月20日17时前将本人身份证及所在县级民政(扶贫)部门出具的低保证或特困证明复印件传真至省人事考试办公室(传真号码:0571-88396652、87059941),经审核后免除其考试费。

9、缴费确认人数不足招考计划数3倍的职位,将酌情核减或取消招考计划。招考计划取消的,报考该计划人员可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改报名。核减或取消招考计划将在公务员考试录用系统予以公布。

10、考试违纪违规行为的认定和处理,按照中组部、人社部下发的《公务员录用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试行)》(人社部发〔2014]126号)执行。

公务员考试考察报告例7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党组《关于加强对税收执法权和行政管理权监督制约的决定》,切实加强对全省国税系统人事管理权的监督制约,根据国家及系统内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人事管理权,主要包括机构编制管理、公务员录用调配、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干部人事档案管理、出国(境)审查等权限。第三条人事管理权监督制约工作应坚持党组统一领导、分级管理、逐级监督的原则。其日常工作,在各级党风廉政建设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由有关职能部门共同参与组织实施。第四条全省各级国家税务局人事管理权的监督制约,均适用本办法。第二章监督制约的主要内容和要求第一节机构编制管理的监督第五条机构编制管理监督制约的内容,主要包括机构管理和编制管理。第六条全省国税系统机构、编制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垂直管理体制。第七条全省各级国税局的机构设置、变更和撤销,按下列权限管理:(一)省局内设机构、直属机构和事业单位及市局的设置、变更和撤销,由总局审批;(二)市局内设机构、直属(派出)机构和事业单位及县局的设置、变更和撤销,由省局审批,报总局备案;(三)县局内设机构、直属(派出)机构和事业单位的设置、变更和撤销,由市局征求省局意见后审批。第八条全省各级国税局的人员编制,按下列权限管理:(一)全省国税系统及省局机关的人员编制,由总局核定下达;(二)市、县国税系统及市、县局机关的人员编制,由省局核定下达,报总局备案;(三)市、县局内设机构、直属(派出)机构和事业单位的人员编制,由市局核定,报省局备案。第九条机构、编制管理,应符合下列要求:(一)机构设置、编制核定,应符合精简、效能的原则;(二)机构、编制调整,应符合规定的程序和审批权限。未经审批机关批准,各级国税局不得超越权限,擅自增设机构;各级国税局的人员编制一经核定,不得自行扩大或者改变使用范围,不得超编制录用人员,不得超职数配备干部。第二节公务员录用调配的监督第十条公务员录用调配监督制约的内容,主要包括公务员录用、调配、辞职、辞退等。第十一条公务员录用、调配实行编制总额控制下的计划管理。录用公务员,必须在上级审批的当年年度增人计划内,按照所需职位要求和程序进行。第十二条公务员录用,按照下列权限管理:(一)全省国税系统公务员录用工作由省局统一管理;(二)市、县国税局承担本单位公务员录用的有关具体工作。第十三条公务员录用,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制定考试录用方案。包括录用人数、拟补充的空缺职位、招考对象、范围及考试方法等;(二)公告。利用一定形式向社会公告,主要内容包括录用人数、拟任职位、报名资格和条件等;(三)资格审查。报考公务员,必须具备《国家公务员录用暂行规定》中明确的基本条件;(四)拟定考试试题。考试分公共科目考试、专业科目考试和面试;(五)组织考试。笔试应安排集中的考场,拟定和宣布考场纪律,并配备监考人员。对笔试合格者应组织面试,其具体内容、方法和组织由省局确定;(六)确定预录用人选。应根据笔试和面试成绩综合考虑确定,预录用人选与录用人数的比例可视具体情况而定;(七)政治审查和考核。主要考察被考核者的政治思想、道德品质、业务能力、工作实绩和需要回避的情况等;(八)体检。应在各级国税局指定的医院进行。体检的项目、合格标准及有关办法,由省局确定;(九)办理录用手续。录用人员确定后,经省局及人事主管部门审批后办理录用手续;(十)公布录用结果。第十四条公务员调配,按照下列权限审批:(一)调出、调入我省国税系统的公务员,以及系统内跨市调动的公务员,由省局审批;(二)在本市国税系统内流动的公务员,由市局审批。第十五条公务员调配,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由本人向调出单位提出调动申请;(二)调出、调入单位进行协商,双方同意后,按照审批权限报批。其中,调出系统外的由调出单位上报审批,在系统内调动的由调入单位上报审批。(三)调出单位接到调动通知后,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办理正式调动手续。其中,对担任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在为其办理调动手续时,应按规定进行离任审计。第十六条公务员辞职、辞退,均由任免机关审批。第十七条公务员辞职,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由本人向所在单位提出辞职申请,填写《国家公务员辞职申请表》;(二)所在单位提出意见,按照管理权限报任免机关;(三)任免机关人事部门审核;(四)任免机关审批,并将审批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呈报单位及辞职的公务员。第十八条公务员辞退,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所在单位在核准事实的基础上,经领导集体研究提出建议,填写《辞退国家公务员审批表》,按管理权限报任免机关审批;(二)任免机关人事部门审核;(三)任免机关审批。做出辞退决定的,以书面形式通知呈报单位和被辞退的国家公务员,同时抄送同级政府人事部门备案。国家公务员被辞退后,五年内不准重新录用到国家行政机关工作。第十九条公务员辞职、辞退工作,应符合下列要求:(一)应坚持依法办事的原则;(二)应严格按照规定的审批权限和程序办理。对按照法律、法规规定不得辞职或辞退情形的公务员,审批机关不得批准其辞职或被辞退;(三)公务员辞职或被辞退后,不再保留公务员身份,自批准之月的下月起停发工资;其人事档案由所在单位按照规定转至有关机构;(四)公务员对辞职未被批准或被辞退不服的,可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提出申诉。第三节领导干部选拔任用的监督第二十条领导干部选拔任用监督制约的内容,主要包括任用原则、任免权限、考察对象的产生、组织考察、党组讨论决定任免等。第二十一条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必须坚持下列原则:(一)党管干部原则;(二)任人唯贤、德才兼备原则;(三)群众公认、注重实绩原则;(四)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五)民主集中制原则;(六)依法办事原则;(七)在规定的职务名称序列和职数限额内进行原则。第二十二条选拔任用领导干部,必须经过民主推荐提出考察对象。民主推荐由同级党组或上级人事部门主持,按照拟任的职位组织推荐,在此基础上,经集体研究确定考察对象。考察对象人数一般应当多于拟任职务人数。第二十三条对确定的考察对象,由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严格考察,考察应当经过下列程序:(一)组织考察组,制订考察工作方案;(二)同考察对象呈报单位的党组主要领导成员就考察工作方案沟通情况,征求意见;(三)根据考察对象的不同情况,通过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干部考察预告;(四)采取个别谈话、发放征求意见表、民主测评、实地考察、查阅资料、专项调查、同考察对象面谈等方法,广泛深入地了解情况;(五)综合分析考察情况,同考察对象呈报单位的党组主要领导成员交换意见;(六)考察组根据考察情况,研究提出领导班子调整的初步方案,向派出考察组的人事部门汇报,经人事部门集体研究提出任用建议方案,向本级党组报告。第二十四条考察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必须形成书面考察材料,建立考察文书档案。已经提拔任职的,考察材料归入本人档案。考察材料必须写实,全面、准确、清楚地反映考察对象的情况,包括下列内容:(一)德、能、勤、绩、廉方面的主要表现和主要特长;(二)主要缺点和不足;(三)民主推荐、民主测评情况。第二十五条领导干部的选拔任用,必须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党组集体讨论决定。党组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到会,并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党组分管人事工作的领导成员或人事部门负责人,逐个介绍领导职务拟任人选的提名、推荐、考察和任免理由等情况;(二)参加会议的人员进行讨论;(三)进行表决,以党组应到会成员过半数同意形成决定。第二十六条党组研究形成决议后,属于国税部门和地方双重管理的干部任免,应当事先征求地方党委组织部门意见,进行酝酿。征求意见一般采用书面形式进行。地方党委组织部门自收到国税部门意见之日起一个月内未予答复的,视为同意。双方意见不一致时,正职的任免报上级党委组织部门协调,副职的任免由国税部门决定。第二十七条对拟任职的干部,应在公示对象所在单位和系统内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一般为七天。公示期间,由人事部门受理群众反映,涉嫌违规违纪的,移交纪检监察部门按规定调查核实。第二十八条对经公示并作出任免决定的干部,由党组指定专人同本人谈话。对新任职的干部,实行试用制度,试用期一般为一年。第四节干部人事档案管理的监督第二十九条干部人事档案管理监督的内容,主要包括管理权限和管理制度等。第三十条全省国税系统干部人事档案,按干部管理权限,分省局和市局两级管理,省局人事处和市局人事科是本系统干部人事档案的管理部门。第三十一条管理干部人事档案,应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下列制度:(一)严格执行干部人事档案查(借)阅制度。查借阅档案,必须经过批准,履行登记手续。任何组织不得批准任何人查(借)阅本人及本人公务回避对象的档案。严禁查阅者在档案材料上涂改、划圈、增删、折叠或损坏档案材料,并不得泄漏档案内容。未经同意,不得擅自摘抄、复制档案内容;(二)严格执行干部人事档案材料收集制度。按时间、按要求保质保量收集反映干部德、能、勤、绩、廉等方面材料;(三)严格执行干部人事档案材料鉴别归档制度。按规定判断材料是否属归档范围,未经鉴别和批准,不得擅自销毁干部档案材料;(四)严格执行干部人事档案(材料)传递制度。干部档案必须通过机要交通或派专人送取,严禁邮寄或交干部本人自带;(五)严格执行干部人事档案保管保密制度。干部档案应建立坚固的库房,符合“六防”要求。严禁任何人私自保管他人档案。严格遵守保密规定,防止干部档案毁损、丢失、散落、失密、泄密等事故发生;(六)严格执行干部人事档案检查核对制度。干部档案管理部门每年须对干部档案进行一次检查核对,在档案库房发生火灾、档案丢失、大批档案移交等特殊情况时,必须随时进行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应尽快加以解决。第五节出国(境)审查的监督第三十二条出国(境)审查监督制约的内容,主要包括出国(境)审查权限、因私出国(境)审查、因公出国(境)审查。第三十三条全省国税系统所有涉外公务活动,均应按规定的审批权限进行报批,未经批准,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自行开展涉外公务活动。全省国税系统人员因私出国(境),应严格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审批。全省国税系统人员因公出国(境),由省局负责审查,报经总局批准后执行。第三十四条因公出国(境)团组以及随团出访必须有明确的公务目的和实质性工作内容。对参加公司、企事业单位或政府机关的挂靠单位免费邀请的出访团组,以及出访费用畸高、带有商业性质与税收业务无关的团组,市局一律不得上报省局。第三十五条因私出国(境)审查,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需由下一级国税局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报经上一级国税局批准同意后,方可到公安部门办理相关手续。第三十六条因公出国(境)的审查,应严格按照总局规定的审查权限和下列程序进行审查:(一)由出国(境)人员所在单位进行初审;(二)省局人事处进行审核;(三)经省局同意后,上报总局审批。第三章监督制约的方法第一节日常监督第三十七条各级国税局应建立健全机构、编制管理制度,人员录用、调配、辞职、辞退制度,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制度和干部人事档案管理制度,制定完善出国(境)审查办法,以加强内部监督制约。各级国税局党组在选拔任用干部时,应按照有关规定,在考察环节,听取考察对象所在单位人事部门、纪检监察部门和机关党组织的意见。第三十八条各级国税局每年应对本单位的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进行一次自查。对自查中发现的问题与不足应及时进行整改,并于年底前写出专题报告,报送上一级国税局党组。第三十九条各级国税局监察机构,可依据总局有关规定,开展人事管理执法监察,对执法监察中发现的问题,应提出监察建议或按规定作出监察决定。第二节上级对下级监督第四十条上级国税局人事部门应切实履行职责,定期对下级国税局的人事管理工作进行检查、指导和监督,发现问题应及时处理。其中,对下一级国税局一定时期内的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应进行全面检查;对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某些重点环节,应根据群众反映和领导批示,随时开展重点检查。第四十一条上级国税局应根据工作需要,派遣巡视组,对下级国税局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实施巡视检查。第三节群众监督第四十二条推进政务公开制度。在公务员录用、领导干部选拔任用等人事工作中,应将有关政策规定、办理程序、时限、结果和监督投诉途径等,以一定方式在一定程度和范围内予以公开,广泛接受群众监督。认真受理群众的检举、申诉和控告,并按规定的管理权限进行处理。第四十三条实行干部考察预告和任前公示制度。各级国税局选拔任用干部,应严格执行《国家税务局系统干部考察预告任前公示暂行办法》。考察组在对考察对象实施考察前,应以公告的形式,预告考察组的组成人员、到达时间及考察期限、住地、联络方法等,并在考察对象所在单位设立举报箱,受理群众对考察对象的检举。各级国税局在决定干部任用前,应对拟任职的干部人选进行任前公示,接受群众监督。第四章责任追究及罚则第四十四条各级国税局应严格执行国家及国税系统内制定的干部人事管理方面各项法律、法规及制度,并按照本办法进行认真监督管理。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相关责任人(包括各级国税局及其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部门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即具体经办人),应视情节轻重,依据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应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第一节机构编制管理第四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对责任单位进行通报批评,对有关责任人进行批评教育,并限期改正:(一)未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办理机构、编制调整的;(二)未按规定报送机构、编制调整应报送的材料的。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宣布擅自增设的机构或超职数配备的干部不予承认之外,应给予有关责任人相应的党纪或政纪处分:(一)违反机构管理程序和审批权限,未经审批机关批准,超越权限擅自增设机构的;(二)违反编制管理程序和审批权限,未经审批机关批准,自行扩大或者改变使用范围或超职数配备干部的。第二节公务员录用调配第四十七条对不按指标限额、资格条件和规定程序进行录用公务员的,除宣布录用结果无效或责令其按规定程序重新办理外,对有关责任人,应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或行政处分。第四十八条对违反考试录用纪律的工作人员,应视情节轻重,给予调离考录工作岗位和相应的行政处分;对触犯刑律的,应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九条对违反人事工作纪律,不按规定程序和审批权限办理人员调配和辞职、辞退的,应立即中止办理;对已经办理的,应及时予以纠正;对相关责任人员,应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或行政处分;对触犯刑律的,应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节领导干部选拔任用第五十条对违反《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的领导干部任用条件、任职资格、工作程序及其第六十三条所列十项纪律的,所作出的干部任免决定一律无效。并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有关责任人批评教育、通报批评,或党内警告直至撤消党内职务处分。第五十一条领导干部、人事干部在选拔任用干部工作中收受贿赂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第六十一条规定从重处理。第五十二条人事干部由于工作失职造成组织上用人失误的,情节较轻的,应给予批评教育或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应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应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第五十三条违反《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应受党纪处分,但能够主动纠正、挽回影响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分第五十四条对干部考察实行责任追究制度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追究人事部门有关负责人的责任:(一)对考察组成员素质把关不严,影响考察质量的;(二)确定的考察方案不科学,考察程序不规范,使考察人员难以操作而导致考察失误的;(三)违反《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有关规定,给考察组内定条条框框,导致考察结果失真失实的;(四)不认真听取考察组汇报,或对考察组反映的情况不认真分析,或对考察组提出的问题、意见建议不重视,影响正确讨论决定干部任免意见或建议的。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追究考察组长的责任:(一)不遵循考察方案,不坚持群众路线,不广泛听取群众意见,导致考察工作不深入,了解情况不全面,影响考察质量的;(二)放松对考察人员的管理,致使考察人员违反纪律造成不良影响的;(三)对考察人员提供的考察情况不认真分析,形成的考察材料不完备,不能反映考察对象真实情况的;(四)汇报考察工作时,隐瞒有关重要情况,或提供的考察情况不具体、不准确、不全面,影响干部任免事项讨论决定的。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追究考察人员责任:(一)因工作责任心不强,考察不深入、不细致,导致考察结果失真失实的;(二)隐瞒或歪曲事实真相,导致考察结果失真失实的;(三)对群众反映影响考察对象提拔使用的有关问题不重视、不调查、不核实、不汇报,导致考察结果失真失实的。(四)在考察中暗示、诱导、庇护或打击考察对象,导致考察结果失真失实的;(五)泄露有关考察情况,对干部任用工作造成不良影响的;(六)接受考察对象的宴请、馈赠或贿赂,或利用考察之机牟取私利的;(七)不主动向组织上说明自己与考察对象有回避关系的。提供考察对象有关情况的部门,有意扩大、缩小或隐瞒考察对象的问题,造成考察结果失真失实,导致组织上用人失误的,应视情节轻重追究该部门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对上述需追究责任的人员,应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和《关于对违反〈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行为的处理规定》,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调离原工作岗位或党纪政纪处分;触犯刑律的,应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第四节干部人事档案管理第五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责任人和相关责任人,应视情给予通报批评或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损毁、丢失干部人事档案的;(二)擅自提供、抄录、公布、销毁干部人事档案的;(三)涂改、伪造干部人事档案的;(四)擅自出卖或者转让干部人事档案的;(五)不按规定归档或者不按期移交干部人事档案的;(六)明知所保存的干部人事档案面临危险而不采取措施造成损失的;(七)干部人事档案工作人员造成档案损失的。第五节出国(境)审查第五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应视情给予通报批评、行政处分,并限期纠正:(一)未按规定的审批权限和程序办理因公出国(境)审查的;(二)越权审批因私出国(境)的;(三)上报出国(境)审查材料不全,影响审查工作的。第五十七条在出国(境)审查(批)工作中,由于违反外事工作纪律或工作失职造成严重后果的,对主要责任者,应给予党内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应给予撤消党内职务处分。第五章附则第五十八条各市国税局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第五十九条本办法未尽事宜,按有关规定执行;以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第六十条本办法由安徽省国税局负责解释。第六十一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公务员考试考察报告例8

报名时间:2016年3月1日至3月3日

上午9:00—11:30, 下午1:30-5:00

报名地点:海州东路548号海宁市人力资源市场内

二、招聘条件

1.遵纪守法,作风正派,品行端正,责任心强,能胜任本职工作;

2.文学类或经济管理类专业;

3.本科及以上学历,海宁市户籍,18-30周岁(1986年2月29日至1998年月2月29日出生)。

三、招聘办法

1.资格审查。应聘人员凭本人身份证、户口簿、学历证书等原件和复印件报名。报名者须提供近期一寸照片两张,并填写《海宁市编外岗位合同工公开招聘报名表》。当招聘计划数与报名符合条件人数不足1:3时,取消本次招聘。

2.考试办法。按照“公开、公平、竞争、择优”的原则,本次招聘采取考试(面试)的办法进行,面试采用结构化面试;满分为100分,成绩合格分为60分,成绩低于60分的不予聘用。按实际参加报名人数确定考试人选,面试时间、地点视报名情况安排。

3.体检与考察。体检参照人社部、原卫生部、国家公务员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公务员考试录用体检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65号)、《浙江省人事厅、浙江省卫生厅转发人事部卫生部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的通知》(浙人公〔2005〕68号)及人社部、原卫生部《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等政策执行。体检时间、具体地点另行通知,体检对象不按规定的时间、地点参加体检的,视作放弃体检。体检结束后,进行考察,考察参照《浙江省公务员录用考察工作细则(试行)》(浙人发〔2008〕58号)和《关于修订〈浙江省公务员录用考察工作细则(试行)〉有关条款的通知》(浙人社发〔2014〕149号)执行。报考人员放弃体检或体检不合格、考察结论为不宜聘用的、在办理聘用手续前放弃聘用资格的,按综合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

4.聘用。拟聘用对象必须在聘用通知书规定的时间内办理报到手续,逾期不报到者,视作自动放弃。聘用后签订劳动合同,工资待遇按有关规定执行。并实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满后经考核不合格的解除劳动合同。

本次招聘过程相关信息均在海宁市人才网(hnrc.gov.cn)上公布,届时考生可在网上查询,对考试违纪违规行为的认定和处理,按照《浙江省人事考试应试人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见浙人社发〔2011〕79号)执行。

本公告未尽事宜,由海宁市发展和改革局依据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公务员考试考察报告例9

    一、招聘原则

    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按照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在考试、考察的基础上择优聘用。

    二、招聘方式

    本次招聘采取统一招聘方式。按照制定招聘方案、招聘公告、报名及资格审查、招聘考试、资格复审、体检、考察、拟聘人员公示、聘用等步骤进行。

    三、招聘数量、对象和条件

    (一)招聘数量

    招聘大气污染热点网格监督员12名,其中男性9名(岗位代码01)、女性3名(岗位代码02)。

    (二)招聘对象

    招聘对象为应往届全日制普通类专科以上学历,且具有盐山县辖区户籍。

    (三)招聘条件:

    1、遵守宪法和法律;

    2、具有良好的品行和职业道德;

    3、年龄35周岁以下(1983年1月1日以后出生);

    4、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5、具备岗位所需要的其他条件;

    6、同等成绩下,有环保工作经验或乡镇两年以上工作经验的优先录用。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报考

    1、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

    2、曾被开除公职的人员;

    3、正在接受立案审查的人员;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报考的其他情形人员。

四、招聘程序

    (一)公告

    在盐山政务网向社会公开招聘信息,公告时间:7天。自2018 年 1月 25日至2018年1 月31日。

    (二)报名和资格审查

    1、报名时间:2018年2月1日至2018年2月2日(上午8:30至12:00、下午1:30至5:30)。

    2、报名地点:县人社局东楼道四楼。

    3、报名办法:采取现场报名的方式,报名后保持电话畅通。

    4、报名要求:报考人员需填写《盐山县公开招聘大气污染热点网格监督员报考资格审查表》,并持近期小2寸同版正面免冠照片4张、二代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毕业证等证书的原件、复印件及学信网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2018年应届毕业生提供学校开具的毕业时间证明。

    5、资格审查:由县人社局人才交流中心依据招聘岗位设置的条件进行资格审查。

    6、准考证发放:准考证发放时间另行通知,逾期不领者,视为主动放弃。

    7、开考比例:报考岗位的招聘人数与该岗位报考人数的比例是1:2,报名人数达不到开考比例的,相应减少招聘人数。

    (三)考试

    考试分为笔试和面试两部分。

    1、笔试

    (1)笔试采取闭卷考试方式,内容为公共基础知识、职业能力测验、环境保护相关知识。考试不指定考试辅导用书,满分100分。

    (2)笔试时间和地点:另行通知。

    (3)笔试结果在盐山政务网公布。

    (4)笔试组织。考点选择、考场安全、选派监考巡考以及考试组织实施等工作由县人社局人才交流中心负责。采取异地命题、异地阅卷。

    2、面试

    (1)面试人选确定。依据计划招聘人数与考生从高分到低分的笔试成绩排名,按1:1.5的比例确定面试人选,比例内末位笔试成绩并列的都进入面试。

    (2)面试时间和地点:面试时间和地点另行通知。

    (3)面试方式:采取现场答辩的方式。面试采取当场打分,去掉一个最高分和一个最低分,计算其它分数的平均分为面试成绩,满分为100分。面试成绩当天在面试考点公布。

    (4)面试组织。由县人社局人才交流中心组织实施。采取异地命题、外聘评委的方式进行。考生抽签决定面试顺序。

    3、总成绩合成及排名确定

    面试结束后,按笔试成绩、面试成绩两部分计算考试总成绩,满分 100分。其中,笔试成绩、面试成绩分别占60%、40%。如招聘单位招聘岗位末位出现成绩并列的,依次按全日制学历、环境及环保专业、计算机专业从高到低顺序确定。在此后的资格复审、体检、考察、公示等环节发现问题需要递补时,出现总成绩并列的,也按此排名顺序确定。

(四)资格复审

    面试结束后,根据招聘计划和考生成绩从高到低的排名顺序,由县人社局人才交流中心对拟参加资格复审的人员进行资格条件复审。资格复审所需材料除现场报名时资格审查所提供的材料外,还需携带笔试准考证和个人档案。复审不符合条件的,取消招聘人选资格,在报考的考生中按成绩排名顺序依次递补。

    (五)体检

    资格复审合格人员进入体检环节。体检人员名单在盐山县政务网公布。体检由县人社局人才交流中心组织。体检前一天确定体检医院。体检项目、标准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的有关规定执行 。体检费用自理。体检不合格的,取消招聘人选资格,递补方法同资格复审。

    (六)考察

    体检合格人员进入考察环节。考察由县人社局人才交流中心组织实施,主要考察应聘人员思想政治表现、道德品质、业务能力、工作实绩等情况。考察不合格的,取消招聘人选资格,递补方法同资格复审。

    (七)公示

    考察合格的人员,由县招聘工作领导小组确定拟聘用人选。拟聘用人选名单在盐山县政务网进行公示,公示期7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

    (八)聘用及待遇

    对公示无异议的人员,经审核后,办理聘用手续,签订劳动合同(应届毕业生待毕业后再签订劳动合同),月工资标准为本县当年最低工资标准,并按企业人员缴纳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工伤保险。合同期限为3年,试用期1年一并计算在合同期内。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的留任,考核不合格的解聘。3年合同期满,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经上级批准后,再经双方协商一致,方可办理续签劳动合同事宜。被聘用人员应在规定时间内到用人单位报到,超过规定时间不报到者,取消其聘用资格。

    招聘人员由沧州市环境保护局盐山县分局进行管理,由沧州市环境保护局盐山县分局委托县人社局人才交流中心进行人事。

    五、组织机构

    成立由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为组长,县人社局、县环境保护局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公开招聘工作领导小组。

    公开招聘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六、有关要求

公务员考试考察报告例10

本次公开遴选,根据编制空缺情况和实际用人需求,在省级机关以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群团机关和事业单位(以下统称遴选单位)中统一推出72个主任科员以下职位。

二、报名范围和条件

1、报名范围:

在省内设区的市以下机关(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下同)工作,且具有两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的乡科级正职以下职务公务员。

两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是指在县(市、区)、乡镇(街道)党政机关,村(社区)以及各类企业、事业单位(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或曾在军队团和相当团以下单位工作累计两年以上的经历。

在浙的中央机关直属机构符合报名资格条件的公务员可以参加遴选,报名时需提供由所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盖章同意的《报名登记表》(从报名系统下载)。

2、资格条件:

(1)具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品行端正,实绩突出,群众公认;

(2)除遴选职位有特殊要求外,年龄在35周岁以下(1980年3月9日以后出生);

(3)具有国家承认的大学本科以上学历;

(4)在现行政关系所在单位有2年以上公务员工作经历(计算工作经历年限的截止时间为2016年3月);

(5)公务员年度考核均为称职以上等次;

(6)身体健康;

(7)遴选职位要求的其他资格条件;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3、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参加公开遴选:

(1)涉嫌违纪违法正在接受有关的专门机关审查尚未作出结论或正在接受审计机关审计的;

(2)受处分期间或者未满影响期限的;

(3)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到定向单位工作未满服务年限或对转任有其他限制性规定的;

(4)按照有关规定需要回避的;

(5)新提任领导干部尚在试用期内的;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报名程序

(一)职位查询

报名人员可通过浙江组织工作网(zjdj.zjol.com.cn)、浙江人事考试网(zjks.com)查询《2016年浙江省省级机关公开遴选公务员职位表》(以下简称《职位表》)查询遴选职位及具体资格条件,如需咨询有关事项,可通过《职位表》中公布的咨询电话直接与遴选单位联系。

(二)注册报名

时间:2016年3月9日0时—3月14日17时。

登录浙江组织工作网或浙江人事考试网,点击“2016年浙江省省级机关公开遴选公务员专题”进入报名系统。报名人员注册个人信息后,选择遴选职位报名,逾期不再受理注册及报名。在此期间遴选单位不作资格初审,报名人员可更改报考职位。

(三)资格初审

时间:3月14日17时—3月18日24时。

遴选单位对报名人员最后选定的职位进行资格初审,对初审未通过的人员要说明理由。在此期间报名系统不对报名人员开放。

(四)查询并再次报名

时间:3月19日0时—3月23日17时。

报名人员登录报名系统查询资格初审结果。通过资格初审的不能再报考其他职位;未通过的可再次报名并接受资格初审,资格初审在再次报名之日起2日内完成,初审的截止时间为3月25日24时。

通过资格初审人数与拟遴选计划的比例一般不低于5∶1。低于5∶1的,经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同意可予以核减或取消。职位被取消的,允许报名人员改报其他职位。

(五)下载并打印准考证

时间:4月18日9时—4月23日24时。

报名人员登录报名系统,下载打印准考证。

四、考试

考试分为笔试和面试。按照笔试成绩占40%、面试成绩占60%确定综合成绩。

(一)笔试

1、笔试内容。

笔试由省委组织部、省人力社保厅、省公务员局统一组织,主要测试政策理论水平、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文字表达能力等综合素质。满分为100分,合格分数线为60分。

2、时间和地点。

笔试时间为2016年4月23日(星期六)9:00—12:00。考试地点详见准考证。报名人员需持本人身份证和准考证参加笔试。

(二)面试

遴选单位根据各职位报名人员的笔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确定入围面试人选,遴选计划2名以下的按5:1比例确定,遴选计划3名以上的按4:1比例确定。

1、资格复审。

面试前,遴选单位对入围面试人员进行资格复审。复审材料包括本人身份证、《报名登记表》(从报名系统下载,由所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盖章同意)、学历学位证书原件等。资格复审不合格者,取消面试资格,依次递补符合条件者参加面试。

2、面试形式。

面试由遴选单位组织实施,主要测试履行职位职责所要求的基本素质和能力。面试满分为100分,合格分数线为60分。

遴选单位可根据需要增加职位业务能力测试。职位业务能力测试设置及所占成绩比例情况可向遴选单位咨询。

五、体检和考察

面试结束后,遴选单位根据综合成绩从高到低确定考察对象。考察对象与遴选计划的比例一般为2∶1。

遴选单位可根据需要组织考察对象进行体检。体检标准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执行。

遴选单位对考察对象的德、能、勤、绩、廉情况及其政治业务素质与遴选职位的适合程度进行全面考察,突出考察政治品质和道德品行,注重考察工作实绩、作风和廉政建设情况。凡弄虚作假者,一律取消遴选资格。

六、公示、办理相关手续

遴选单位根据考察情况和职位要求,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集体讨论决定拟任职人选,并分别在浙江人事考试网和拟任职人选原单位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公示期满,对没有问题或反映问题不影响任用的,办理转任手续;对反映有严重问题并查有实据的,取消遴选资格。考生自愿放弃遴选资格的,须在考察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提出,之后放弃的,将记入考生诚信档案。

在体检、考察、公示等阶段出现人选空缺的,由遴选单位决定是否进行递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