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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听证笔录制度研究——基于法条规定的实证分析

沈楠 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

关键词:行政许可 听证笔录 听证主持人 听证报告 

摘要:《行政许可法》第48条第2款明确了行政许可听证笔录在许可决定中的法律效力,确保了许可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听证程序中行使的权利延续到许可决定的作出过程中,增强了行政相对人对许可决定的接受程度。但是,除此之外《行政许可法》并无确保听证笔录在许可决定中法律效力实现的其他规定。本文以对行政许可听证笔录作出规定的法规规章为研究对象,对法条规定进行实证分析,梳理我国行政许可听证笔录的立法现状后发现:关于行政许可听证笔录的规定集中在部门规章及地方政府规章中,效力层级低且有适用范围的限制;多数规定是对《行政许可法》中原则性规定的重申,没有形成统一完善的行政许可听证笔录制度。本文立足于如何形成一份规范的全面的行政许可听证笔录,如何确保许可决定确实是根据听证笔录作出的这两个基本问题,提出七点建议:(1)提升规范行政许可听证笔录的法律效力层级;(2)选任合格的听证笔录主导者,建立听证员资格制度;(3)规范行政许可听证笔录的制作;(4)建立规范的行政许可听证笔录保管制度;(5)明确'新证据'的处理方式;(6)规范听证报告提出建议的方式;(7)行政许可决定书中应详细说明决定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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