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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重大误解 损害赔偿 过错原则 风险原则 法律解释方法
摘要:在重大误解双方均无过错的情形下,我国现行法并未规定双方应如何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理论界主张适用单一的过错原则,而司法实践中则不以过错为要件,因此需要探讨风险原则适用的正当性。根据比较法经验及我国表见相关规定可知过错原则与风险原则可共存于同一规范;《民法总则》新增的意思表示解释及第三人欺诈等规定为解释相关条文提供新路径。在我国现行法框架下相对人难以取得适当的请求权基础以追究过错第三人责任,这进一步论证了表意人负担损害赔偿风险的必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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