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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南京国民政府时期亲属、继承案件裁判中情理法的交汇

张仁善 南京大学法学院; 中国法律史学会

关键词:南京国民政府 亲属法 继承法 案件裁判 情理法交汇 

摘要:南京国民政府时期,随着民法典亲属编、继承编的颁布,传统家族制度发生了剧烈变革。由于民法典诞生背景特殊,立法显得超前,社会相对滞后,于是司法主体在民法文本与社会实际之间自觉充当起缓冲角色。具体到亲属、继承具体案件的审理中,南京国民政府最高法院尽量做到:婚姻案件裁判坚持男女平等;身份案件裁判呼应社会实际;抚养案件裁判兼顾情理;家族案件裁判尊重习惯;法律与社会效果尽可能切合。无论是民法典阙如的北京国民政府时期,还是民法典业已颁行的南京国民政府时期,司法主体均尽可能地根据社会实际,遵循法条、习惯与条理斟酌运作的程序,灵活把握情、理、法尺度,适时作出司法解释,尽可能地顺应时代精神,兼顾社会发展,弥补立法过于刚性或超前的不足,实质保护弱势群体的权益,力求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最大化。民国民法典的颁行,并不排斥司法实践中情、理、法的兼顾,至今不失其借鉴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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