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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的例外类型和效果

朱虎 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关键词:介入权 选择权 

摘要:人公开但未公开被人的情形,仍属于民法总则第 162条的适用范围。合同法第 402条规定的人未公开而相对人知情的情形,是公开原则在具体情形中的进一步延伸。区分公开和不公开的标准并非名义,而是相对人是否知道事实,其适用范围应从意思表示解释角度严格认定。人未公开而相对人不知情的情形由合同法第 403条规定,该条并非效果直接归属规范,教义上可采取债权转让和债务移转的解释构造,具体规则虽有进一步补充完善的余地,但整体上能够在区分不同类型的风险的基础上妥当平衡被人、人和相对人的三方利益,具有价值正当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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