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进城落户农户 土地承包经营权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成员资格
摘要:《农村土地承包法》修改后,因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权利性质理解发生了分歧,致使进城落户农户之承包地处理规则的理解面临诸多困境。从《农村土地承包法》修正的制度背景和法律规则设计方案来看,处理进城落户农户之承包地时产生制度困境的主要根源在于集体土地的公有制职能虚无化、政策精神之法律表达简单化和法律规则之设计思路逻辑混乱。在解读《农村土地承包法修正案》时,明确土地承包经营权是一种纯粹的财产权,农户进城落户后因成员身份丧失而不再具有参与第三轮土地承包的资格,同时通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立法和民法典物权编编纂对超越《农村土地承包法》规范领域的成员权和集体土地所有权等制度予以完善,将有助于进城落户农户之承包地处理规则发挥出预期的制度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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