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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论中国古代丧服制度中的旁尊降与余尊厌

黄铭 重庆大学人文社会科学高等研究院; 重庆400044

关键词:旁尊降 余尊厌 丧服制度 

摘要:旁尊降和余尊厌是丧服制度中的两种降服,然两者的制服原则并不明确,且在适用上多有纠葛。本文旨在探明两者性质、相互间适用的规则,以及各自适用的亲属范围。本文认为,旁尊降既取法于大夫之正尊降,又有所不同。大夫正尊降的来源为自身之爵尊,又因'父子一体'关系而对儿子产生厌降;旁尊降的来源不是自身的爵尊,而是与诸侯的'昆弟一体'关系,从而不对儿子产生厌降,故区别于大夫正尊降,被郑玄单列为一品降服。余尊厌从属于厌降,符合厌降的一般原则,如厌降是厌生者,厌降是针对本服的降服等。特殊处在于厌降依据的是'父子一体'关系,故父没之后即可解除;余尊厌则在'父子一体'基础上又增加了'国体'关系,故先君没后仍有基于'国体'的余尊厌。另,厌降对齐衰以下之亲属都有影响,而余尊厌的结果不得超过大功,仅针对本服期亲以上的亲属。本文又进一步根据厌降的一般原则,廓清了后世对于余尊厌的诸多误解。继体君之昆弟兼具旁尊降和余尊厌,两者使用的规则是先旁尊降后余尊厌,并以大功作为判分的依据。一旦服制在大功及以下,则不再适用余尊厌。本文还对继体君之庶昆弟的期以上亲属当适用何种降服原则作了系统分析,认为母、妻(因为是私亲)、昆弟、世父母、叔父母、姑姊妹在室者(因为是具有公子身份的人)、嫡子(因为尊降排除正嫡),仅适用余尊厌;庶子、昆弟之子则先适用旁尊降,之后不再适用余尊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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