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在线咨询服务,发表咨询:400-888-9411 订阅咨询:400-888-1571股权代码(211862)

期刊咨询 杂志订阅 购物车(0)

人工智能体法律主体地位的法理反思

冯洁 天津商业大学法学院

关键词:机器人 法律主体 意志能力 法律资格 独立责任 

摘要:人工智能技术带来的巨大风险引发了对机器人能否具备法律主体地位的追问。从法理论的角度来看,法律上的"人"一方面应当拥有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的法律资格(规范条件),另一方面实际具备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的意志能力(事实条件)。从根本上说只有生物人同时满足这两项条件,法律归根结底也是为了人类的利益。作为法学辅助概念的法人是生物人的集合,能通过"归入"的技术与生物人的行为建立起联系,也能更好地满足人类的需求。相反,动物因不具备规范性认知能力而无法完全满足事实条件,也不符合规范条件。机器人更接近于动物而不是法人,赋予其法律主体地位既不可能也不可欲,它无法、也不应当承担独立责任。在法律上为机器人行为负责的总是人类自身。

注:因版权方要求,不能公开全文,如需全文,请咨询杂志社

东方法学

CSSCI南大期刊
1-3个月下单

关注 19人评论|0人关注
相关期刊
  • 透析与人工器官
    省级期刊 1个月内下单
    天津市泌尿外科研究所;中国生物医学工程学会人工器官分会
  • 人工晶体学报
    北大期刊 1-3个月下单
    中材人工晶体研究院有限公司
  • 模式识别与人工智能
    北大期刊 1-3个月下单
    国家智能计算机研究开发中心;中国科学院合肥智能机械研究所
  • 建筑工人
    省级期刊 1个月内下单
    北京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服务与支付